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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 区 ; 柳 州 市 : 城 中 区 柳 南 区 柳 北 区 鱼 峰 区 11

附 件 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 试 行 ) 为 贯 彻 落 实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基 层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的 意 见, 深 入 推 进 政 府 举 办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保 证 其 公 益 性 质, 提 高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和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特 制 定 本 试 点 方 案 一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设 置 原 则 上 每 个 乡 ( 镇 ) 设 置 1 所 政 府 举 办 的 卫 生 院, 由 所 在 县 ( 市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乡 镇 卫 生 院 按 功 能 规 模 分 为 中 心 卫 生 院 和 一 般 卫 生 院 二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职 能 ( 一 ) 提 供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1. 乡 镇 卫 生 院 承 担 本 乡 镇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职 能, 对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规 定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免 费 提 供 服 务 2. 乡 镇 卫 生 院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职 责 : (1) 建 立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 (2)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 (3) 完 成 国 家 规 定 的 免 疫 规 划 工 作 任 务 ; (4) 做 好 传 染 病 地 方 病 寄 生 虫 病 和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12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 (5)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规 定 的 其 他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职 责 3. 乡 镇 卫 生 院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妇 幼 保 健 职 责 : (1) 负 责 孕 产 妇 和 儿 童 系 统 保 健 管 理 ; (2) 开 展 妇 女 病 普 查 和 妇 女 儿 童 常 见 病 防 治 工 作 ; (3) 提 供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指 导 和 服 务 ; (4) 管 理 和 发 放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5) 负 责 妇 女 儿 童 保 健 服 务 与 健 康 状 况 基 本 信 息 管 理 4. 乡 镇 卫 生 院 应 当 做 好 辖 区 内 传 染 病 疫 情 食 物 中 毒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医 疗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等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登 记 报 告 工 作, 并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预 防 和 控 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扩 大 蔓 延 ( 二 )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1.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增 强 服 务 能 力 降 低 收 费 标 准 提 高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报 销 比 例 等 综 合 措 施, 便 利 居 民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就 医 2. 乡 镇 卫 生 院 应 当 做 好 常 见 病 和 多 发 病 的 诊 治 急 症 抢 救 危 重 病 人 转 诊 救 灾 抢 险 等 医 疗 工 作 3. 乡 镇 卫 生 院 可 以 作 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和 城 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4. 乡 镇 卫 生 院 应 当 按 照 核 准 的 诊 疗 科 目 执 业, 禁 止 超 诊 疗 科 目 执 业 范 围 从 事 诊 疗 活 动 实 行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预 防 医 疗 差 错 13

和 医 疗 事 故, 确 保 医 疗 安 全 5. 乡 镇 卫 生 院 应 当 设 立 中 医 门 诊, 设 置 中 药 房, 提 供 中 医 药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康 复 服 务 有 条 件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提 供 壮 医 药 或 者 其 他 民 族 医 药 服 务 中 心 卫 生 院 应 当 开 设 中 医 或 者 民 族 医 专 科 6. 乡 镇 卫 生 院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药 品 实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统 一 配 送, 确 保 药 品 质 量 和 用 药 安 全 乡 镇 卫 生 院 应 当 建 立 规 范 药 房, 药 品 的 存 放 应 当 有 必 要 的 冷 藏 防 冻 防 蛀 防 鼠 等 防 护 措 施 禁 止 使 用 过 期 失 效 及 违 禁 的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的 购 置 使 用 和 管 理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7. 乡 镇 卫 生 院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消 毒 隔 离 制 度, 遵 守 无 菌 操 作 规 程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医 疗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和 污 水 无 害 化 处 理, 防 止 交 叉 感 染 和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8. 乡 镇 卫 生 院 应 当 将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和 价 格 部 门 核 定 的 价 格, 公 布 在 明 显 的 位 置,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9. 乡 镇 卫 生 院 应 当 执 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城 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合 理 检 查 合 理 用 药, 控 制 医 药 费 用 ( 三 ) 其 他 职 能 1. 严 格 执 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和 其 它 医 保 政 策 规 定, 履 行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职 责, 做 好 有 关 的 政 策 宣 传 监 督 及 服 务 工 作 14

2. 深 入 推 进 乡 村 卫 生 服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对 村 卫 生 室 实 行 规 范 管 理 负 责 村 卫 生 室 的 技 术 指 导 和 乡 村 医 生 培 训 等 项 工 作 三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改 革 任 务 ( 一 ) 改 革 人 事 制 度, 实 行 全 员 聘 用 1. 核 定 人 员 编 制 按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核 定 的 编 制 是 乡 镇 卫 生 院 聘 用 人 员 和 核 拨 经 费 的 依 据 2. 科 学 设 置 岗 位 按 照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勤 岗 位 三 种 类 别,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岗 位 其 中,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不 得 低 于 总 岗 位 的 90%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设 置, 以 医 药 护 技 等 岗 位 为 主 体, 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适 当 设 置 非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3. 人 员 定 岗 竞 聘 按 照 公 平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乡 镇 卫 生 院 组 织 实 施, 由 其 所 属 县 ( 市 区 ) 卫 生 人 社 部 门 进 行 指 导 4. 实 行 全 员 聘 用 乡 镇 卫 生 院 实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县 级 卫 生 人 社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完 成 岗 位 设 置, 组 织 人 员 聘 用, 签 订 统 一 的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应 明 确 双 方 的 责 任 权 利 义 务 待 遇 聘 期 等 内 容 今 后 乡 镇 卫 生 院 岗 位 空 缺 需 补 充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在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和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内,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 二 ) 改 革 分 配 制 度, 实 施 绩 效 考 核 对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绩 效 考 核, 按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基 层 医 疗 15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 三 )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实 行 零 差 率 销 售 乡 镇 卫 生 院 全 部 配 备 使 用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确 需 使 用 其 他 药 品 的, 在 自 治 区 增 补 的 非 目 录 药 品 范 围 内 选 择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和 非 目 录 药 品 由 自 治 区 统 一 网 上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统 一 定 价 统 一 配 送, 并 实 行 零 差 率 销 售 ( 四 ) 改 革 经 费 保 障 制 度, 完 善 运 行 补 偿 机 制 严 格 界 定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功 能 和 任 务 核 定 人 员 编 制 核 定 收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转 变 运 行 机 制, 政 府 负 责 按 国 家 规 定 核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人 员 经 费 和 其 承 担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业 务 经 费, 保 障 其 正 常 运 转 乡 镇 卫 生 院 核 定 的 经 常 性 收 入 不 足 以 弥 补 核 定 的 经 常 性 支 出 的, 其 差 额 部 分 由 县 级 政 府 在 预 算 中 予 以 安 排 根 据 核 定 的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额 度, 由 同 级 财 政 采 取 预 拨 的 方 式 拨 付 资 金, 并 在 对 其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居 民 满 意 度 等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年 终 予 以 结 算 本 试 行 方 案 由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负 责 解 释 16

附 件 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 试 行 ) 为 贯 彻 落 实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基 层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的 施 意 见, 深 入 推 进 政 府 举 办 的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保 证 其 公 益 性 质, 提 高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和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特 制 定 本 试 点 方 案 一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设 置 设 区 的 市 或 有 条 件 的 县 级 市, 原 则 上 每 个 街 道 办 事 处 所 辖 范 围 或 3-10 万 居 民 设 置 1 所 政 府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根 据 需 要 可 设 置 若 干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鼓 励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并 承 担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等 公 益 性 职 能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改 革 的 范 围 凡 符 合 设 置 规 划 的 政 府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均 纳 入 改 革 范 畴, 包 括 : ( 一 ) 一 二 三 级 公 立 医 院 改 造 或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 二 ) 未 定 级 公 立 医 院 改 造 或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 三 ) 街 道 办 事 处 所 辖 范 围 或 3-10 万 居 民 内, 没 有 公 立 医 17

院 改 造 或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时, 可 选 择 1 所 国 有 企 业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纳 入 改 革 试 点 三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工 作 职 能 ( 一 ) 提 供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1. 落 实 城 市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及 服 务 2. 普 及 卫 生 保 健 常 识, 实 施 重 点 人 群 及 重 点 场 所 健 康 教 育, 指 导 居 民 形 成 有 利 于 维 护 和 增 进 健 康 的 行 为 方 式 3. 规 范 预 防 接 种 服 务, 执 行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4. 及 时 发 现 登 记 并 报 告 辖 区 内 发 现 的 传 染 病 病 例 和 疑 似 病 例, 参 与 现 场 疫 情 处 理 5. 开 展 新 生 儿 访 视 及 儿 童 保 健 系 统 管 理,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和 生 长 发 育 监 测 及 评 价, 开 展 健 康 指 导 6. 开 展 孕 产 妇 保 健 系 统 管 理 和 产 后 访 视, 进 行 一 般 体 格 检 查 及 孕 期 营 养 心 理 等 健 康 指 导 7. 对 辖 区 65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进 行 健 康 危 险 因 素 调 查 和 一 般 体 格 检 查, 开 展 健 康 指 导 8. 对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等 慢 性 病 高 危 人 群 进 行 指 导, 对 确 诊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等 慢 性 病 病 例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定 期 随 访 和 健 康 指 导 9. 对 辖 区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治 疗 随 访 和 康 复 指 导 10. 协 助 处 理 辖 区 内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11.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18

( 二 )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1. 一 般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护 理 和 诊 断 明 确 的 慢 性 病 的 治 疗 2. 社 区 现 场 应 急 救 护 3. 家 庭 出 诊 家 庭 护 理 家 庭 病 床 等 家 庭 医 疗 服 务 4. 转 诊 服 务 5. 康 复 服 务 6.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适 宜 医 疗 服 务 ( 三 ) 其 他 职 能 1. 建 立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2. 履 行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农 合 定 点 机 构 职 责, 并 做 好 有 关 政 策 宣 传 监 督 及 服 务 工 作 四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改 革 任 务 ( 一 ) 改 革 人 事 制 度, 实 行 全 员 聘 用 制 1. 核 定 人 员 编 制 执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设 置 和 编 制 标 准 实 施 办 法 ( 桂 编 办 发 2007 110 号 ), 对 政 府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进 行 人 员 编 制 核 定, 并 实 行 定 编 不 定 人 合 同 管 理 的 人 事 制 度 核 定 的 编 制 是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聘 用 人 员 和 核 拨 经 费 的 依 据 2. 科 学 设 置 岗 位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岗 位 分 为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可 设 主 任 副 主 任 ( 兼 任 ) 各 1 名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可 设 全 科 医 师 中 医 师 公 共 卫 生 医 19

师 医 技 人 员 ( 药 剂 检 验 医 学 影 像 等 人 员 ) 护 理 人 员 若 干 名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根 据 需 要 适 当 设 置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可 设 全 科 医 师 或 中 医 师 公 共 卫 生 医 师 医 技 人 员 护 理 人 员 等 若 干 名 3. 人 员 竞 岗 聘 用 按 照 公 平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由 城 区 或 县 级 市 ( 统 称 县 级, 下 同 )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其 主 任 ( 站 长 ) 由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聘 任 ; 自 治 区 和 设 区 的 市 公 立 医 院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其 主 任 ( 站 长 ) 由 所 属 医 院 商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后 聘 任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其 他 人 员 的 聘 用, 在 县 级 卫 生 人 社 部 门 指 导 下, 由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公 立 医 院 改 造 或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竞 岗 聘 用 人 员, 原 则 上 优 先 从 医 院 内 现 有 人 员 聘 用 ; 不 足 时 再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聘 用 人 员 由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签 订 统 一 的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应 明 确 双 方 的 责 任 权 利 义 务 待 遇 聘 期 等 内 容 ( 二 ) 改 革 管 理 体 制, 实 行 属 地 化 管 理 坚 持 属 地 化 管 理 的 原 则 由 县 级 政 府 举 办 或 公 立 医 院 改 造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经 核 编 后 的 人 员 统 一 由 县 级 卫 生 人 社 部 门 管 理 ; 自 治 区 和 设 区 的 市 公 立 医 院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人 员, 如 属 原 医 院 在 编 人 员 的, 其 人 事 关 系 在 原 医 院 不 变 ( 三 ) 改 革 分 配 制 度, 实 施 绩 效 考 核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绩 效 考 核, 由 所 属 县 级 卫 生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试 点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在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监 督 指 导 下 20

对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报 县 级 卫 生 人 社 部 门 备 案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政 府 补 助 的 依 据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其 考 核 周 期 ( 每 周 期 为 半 年 )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的 主 要 依 据 和 其 晋 级 奖 励 以 及 聘 用 续 聘 和 辞 退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 四 )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实 行 零 差 率 销 售 政 府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全 部 配 备 使 用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确 需 使 用 其 他 药 品 的, 在 自 治 区 增 补 的 非 目 录 药 品 范 围 内 选 择 使 用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和 增 补 的 非 目 录 药 品 由 自 治 区 统 一 网 上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统 一 定 价 统 一 配 送, 并 实 行 零 差 率 销 售 非 政 府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按 规 定 配 备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 五 ) 改 革 经 费 保 障 制 度, 完 善 运 行 补 偿 机 制 政 府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实 行 独 立 法 人 独 立 财 务 核 算 在 严 格 界 定 功 能 和 任 务 核 定 人 员 编 制 核 定 收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转 变 运 行 机 制 的 同 时, 政 府 负 责 按 国 家 规 定 核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人 员 经 费 和 其 承 担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业 务 经 费, 保 障 其 正 常 运 转 医 务 人 员 工 资 水 平 与 当 地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相 衔 接, 离 退 休 人 员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离 退 休 费 用, 在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前, 由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核 定 补 助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核 定 的 经 常 性 收 入 不 足 以 弥 补 核 定 的 经 常 性 支 出 的, 其 差 额 部 分 由 市 县 级 政 府 在 预 算 中 予 以 安 排 根 据 核 定 的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额 度, 由 县 级 财 政 采 取 预 拨 的 方 式 拨 付 资 金, 21

并 在 对 其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居 民 满 意 度 等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每 半 年 一 次 的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予 以 结 算 非 政 府 举 办 并 承 担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等 公 益 性 职 能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享 受 政 府 支 持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发 展 的 相 关 政 策 本 试 点 方 案 由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负 责 解 释 22

附 件 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为 贯 彻 落 实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基 层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的 实 施 意 见, 建 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待 遇 保 障 机 制, 逐 步 建 立 科 学 的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体 系, 充 分 调 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率,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考 核 原 则 ( 一 ) 坚 持 社 会 效 益 优 先, 突 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公 益 性 ; ( 二 ) 坚 持 综 合 评 价 合 理 量 化 的 考 核 办 法, 重 点 考 核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全 面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 ( 三 ) 实 行 主 管 部 门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两 级 考 核 ; ( 四 ) 坚 持 定 期 考 核 与 不 定 期 督 查 相 结 合 ; ( 五 ) 坚 持 考 核 结 果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财 政 补 助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待 遇 相 结 合 二 考 核 内 容 ( 一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1. 乡 镇 卫 生 院 23

(1)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 主 要 考 核 服 务 数 量 服 务 质 量 医 疗 费 用 药 品 管 理 和 药 品 零 差 率 销 售 的 执 行 情 况 (2)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主 要 考 核 国 家 基 本 和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应 急 处 理 卫 生 监 督 等 工 作 情 况 (3) 乡 村 卫 生 服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情 况 (4) 人 事 财 务 管 理 情 况 (5) 院 内 建 设 与 管 理 (6) 群 众 评 价 与 监 督 具 体 考 核 内 容 详 见 表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2.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1)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 主 要 考 核 诊 疗 护 理 一 般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体 检, 家 庭 出 诊 家 庭 护 理 家 庭 病 床 等 服 务 数 量, 医 疗 安 全 医 疗 工 作 效 率 诊 疗 费 用 药 品 管 理 和 药 品 零 差 率 销 售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群 众 满 意 度 等 内 容 (2)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主 要 考 核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和 覆 盖 人 口 服 务 质 量 及 群 众 满 意 度 等 内 容 (3) 社 区 服 务 与 管 理 : 主 要 考 核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岗 位 设 置 双 向 转 诊 等 内 容 具 体 考 核 内 容 详 见 表 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 二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24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工 作 数 量 工 作 质 量 工 作 纪 律 医 德 医 风 三 考 核 主 体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考 核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在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下, 对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四 考 核 依 据 对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考 核, 依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依 据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内 部 岗 位 绩 效 考 核 标 准, 对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五 考 核 程 序 和 方 法 ( 一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于 每 年 12 月,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内 部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考 核 标 准, 通 过 查 阅 资 料 实 地 查 看 现 场 问 卷 调 查 等 方 式,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行 逐 项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送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县 级 财 政 人 社 部 门 备 案, 接 受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不 定 期 抽 查 ( 二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以 平 时 考 核 和 年 终 考 核 相 结 合 25

六 考 核 结 果 ( 一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1. 考 核 实 行 百 分 制, 评 分 标 准 见 详 见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2.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政 府 补 助 的 依 据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考 核 结 果 与 政 府 补 助 挂 钩, 按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经 费 保 障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 二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结 果 运 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其 考 核 周 期 ( 每 半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的 主 要 依 据 和 晋 级 奖 励 以 及 聘 用 续 聘 和 解 聘 的 参 考 依 据 七 工 作 要 求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人 事 等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相 应 的 实 施 办 法, 创 新 考 核 方 式, 完 善 考 核 办 法, 增 强 可 操 作 性, 提 高 考 核 质 量 各 地 要 提 高 认 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把 绩 效 考 核 作 为 落 实 改 革 方 案 的 重 要 措 施 抓 紧 抓 好 成 立 专 门 机 构, 确 立 专 人 负 责 严 肃 考 核 纪 律, 严 禁 编 造 篡 改 考 核 资 料, 严 禁 利 用 考 核 谋 取 个 人 利 益, 严 肃 查 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确 保 考 核 客 观 公 正 对 弄 虚 作 假 截 留 挪 用 套 取 资 金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一 经 发 现, 将 予 以 通 报, 追 缴 经 费, 并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本 办 法 由 卫 生 厅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负 责 解 释 26

表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严 格 执 行 诊 疗 常 规 和 操 作 规 程, 执 行 病 历 书 写 规 处 方 书 写 合 格 率 达 到 95%; 范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门 诊 病 历 和 住 院 病 历 护 理 文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28 分 ) 服 务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规 范 等 有 书 书 写 合 格 率 90%; 建 立 医 6 质 量 关 法 规 制 度, 处 方 质 量 院 感 染 管 理 组 织, 制 度 健 全, 病 历 质 量 护 理 文 书 质 措 施 落 实, 未 发 生 院 内 感 染 事 量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和 病 案 故 ; 未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管 理 符 合 要 求 分 别 计 算 前 三 年 乡 镇 卫 生 院 前 述 考 核 指 标 的 平 均 值, 适 当 门 ( 急 ) 诊 人 次 出 诊 考 虑 合 理 增 长 要 素, 确 定 当 年 服 务 人 次 辅 助 检 查 总 人 次 考 核 的 基 准 数 据 门 ( 急 ) 诊 6 数 量 数 住 院 床 日 数 或 观 察 人 次 出 诊 人 次 辅 助 检 查 总 室 输 液 病 人 数 人 次 数 住 院 床 日 或 观 察 室 输 28 液 病 人 数 控 制 在 合 理 范 围 与 上 年 相 比, 次 均 住 院 和 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和 门 诊 费 用 费 用 的 增 长 幅 度 控 制 在 合 理 6 费 用 范 围 配 备 和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开 展 规 范 药 房 建 设, 按 照 基 本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基 本 药 物, 执 行 执 行 南 基 本 药 物 处 方 集 和 零 差 率 销 售 药 房 达 到 规 范 化 基 本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要 求, 药 物 使 用 符 合 临 床 使 用 10 药 物 求, 规 范 合 理 使 用 基 规 范 发 生 基 本 药 物 不 良 反 制 度 本 药 物 执 行 药 品 零 差 应, 及 时 按 规 定 上 报 率 销 售 开 展 基 本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情 况 27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农 村 按 照 卫 生 部 城 乡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规 范 的 要 求, 在 自 愿 居 民 农 村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的 建 的 基 础 上, 为 辖 区 的 常 住 人 口 健 康 立 使 用 管 理 建 立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及 时 更 新 3 25 档 案 健 康 档 案, 逐 步 实 行 计 算 机 管 理 积 极 推 广 参 与 式 健 康 教 育 方 法, 通 过 开 设 健 康 教 育 宣 传 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咨 询 服 栏 健 康 知 识 讲 座 健 康 教 育 健 康 务 的 提 供 情 况 农 民 健 咨 询 服 务 等 方 式 向 农 民 传 授 教 育 康 知 识 知 晓 率 健 康 素 养 优 生 优 育 等 基 本 知 2 公 共 识 和 技 能, 不 断 提 高 农 民 健 康 卫 生 知 识 知 晓 率 服 务 加 强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的 设 置 建 (25 分 ) 免 疫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的 执 行 及 设 和 运 行 管 理, 按 国 家 要 求 开 3 规 划 其 管 理 情 况 展 免 疫 接 种 工 作, 并 达 到 相 关 要 求 保 障 传 染 病 疫 情 网 络 直 报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及 时 发 现 登 记 报 告 辖 区 内 传 染 病 疫 情, 传 染 传 染 传 染 病 疫 情 的 报 告 及 处 病 疫 情 的 报 告 率 及 时 率 准 病 防 理 情 况 确 率 均 达 95% 以 上 配 合 县 治 级 以 上 疾 控 机 构, 参 与 现 场 疫 2 点 处 理, 对 非 住 院 结 核 病 人 艾 滋 病 病 人 进 行 治 疗 管 理 建 立 孕 产 妇 0 3 岁 儿 童 保 健 手 册, 规 范 开 展 孕 产 妇 儿 妇 幼 孕 产 妇 儿 童 保 健 的 开 童 保 健 工 作,2011 年 孕 产 妇 保 健 展 情 况 保 健 覆 盖 率 达 70% 以 上 儿 3 童 保 健 覆 盖 率 达 60% 以 上 28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定 期 为 65 岁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进 行 一 般 体 格 检 查, 开 展 健 康 危 老 年 人 保 健 老 年 人 健 康 检 查 健 康 登 记 管 理 情 况 险 因 素 调 查, 并 向 老 年 人 提 供 自 我 保 健 伤 害 预 防 和 自 救 等 2 健 康 指 导 健 康 登 记 管 理 率 逐 年 上 升 对 确 诊 的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患 者 慢 性 病 管 理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等 慢 性 非 传 染 病 的 防 治 及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定 期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指 导 村 卫 生 室 人 员 定 期 开 展 随 访, 询 问 病 情, 并 对 用 药 饮 食 等 进 行 健 康 指 导 登 3 记 管 理 率 逐 年 上 升 重 性 对 辖 区 内 明 确 诊 断 的 重 性 精 精 神 重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随 神 病 患 者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 在 专 疾 病 访 康 复 指 导 及 登 记 管 业 机 构 指 导 下, 对 在 家 居 住 的 2 患 者 理 情 况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进 行 治 疗 管 理 随 访 和 康 复 指 导 重 大 按 照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有 关 工 作 的 开 展 情 况 实 施 方 案, 认 真 做 好 农 村 孕 产 妇 住 院 分 娩 农 村 妇 女 孕 前 和 孕 早 期 增 补 叶 酸 等 重 大 公 共 2 项 目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的 有 关 工 作 应 急 处 理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应 有 较 强 的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做 好 卫 生 急 处 理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食 品 公 共 场 所 学 校 职 业 3 监 督 等 等 卫 生 指 导 与 管 理 工 作 等 29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宣 传 新 农 合 补 偿 政 策, 公 布 就 新 农 合 政 策 宣 传 诊 报 销 流 程, 公 示 医 疗 服 务 与 4 药 品 价 格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12 分 ) 新 农 合 监 督 公 示 参 合 农 民 补 偿 情 况, 公 布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及 时 反 馈 处 置 举 报 事 件, 被 举 报 发 生 套 取 资 金 且 被 查 实 的 事 例 为 0 4 12 识 别 住 院 者 参 合 身 份, 及 时 新 农 合 服 务 准 确 全 面 上 传 医 疗 服 务 信 4 息, 并 按 要 求 开 展 即 时 结 报 按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乡 镇 卫 乡 村 卫 生 服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10 分 ) 乡 村 卫 生 机 构 基 础 设 施 情 况 乡 镇 卫 生 院 对 村 卫 生 室 管 理 情 况 生 院 村 卫 生 室 建 设 标 准, 在 实 现 乡 镇 卫 生 院 标 准 化 建 设 同 时, 指 导 村 卫 生 室 开 展 标 准 化 建 设 按 照 自 治 区 一 体 化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的 要 求, 乡 镇 卫 生 院 对 村 卫 生 室 逐 步 实 行 以 五 统 一 两 独 立 为 基 本 内 容 的 规 范 管 5 5 10 理 人 员 岗 位 设 置 合 理, 配 备 到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位,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具 备 相 4 应 岗 位 的 执 业 资 格 人 事 财 务 管 理 (8 分 ) 财 务 管 理 分 配 制 度 建 立 执 行 情 况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会 计 核 算 符 合 规 定 内 部 分 配 机 制 体 现 服 务 质 量 和 服 务 数 量 岗 位 责 4 8 任 和 绩 效, 落 实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30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行 政 后 勤 进 修 和 培 训 等 制 度 乡 镇 卫 生 院 冠 名 规 范, 标 识 明 显, 院 容 院 内 环 境 与 管 理 院 容 院 貌, 管 理 制 度 院 貌 干 净 整 洁 ; 工 作 环 境 及 病 (7 分 ) 员 休 息 环 境 干 净 舒 适, 健 康 宣 7 7 传 标 语 专 栏 醒 目 规 范, 医 务 人 员 精 神 饱 满, 服 务 态 度 和 蔼 院 内 设 有 群 众 意 见 箱, 定 期 召 开 病 人 及 群 众 座 谈 会, 开 展 问 群 众 评 价 与 监 督 医 患 沟 通 情 况, 群 众 满 卷 调 查, 有 群 众 及 病 人 评 价 结 (10 分 ) 意 率 果, 群 众 满 意 率 ( 抽 取 不 少 于 10 10 10 名 )80% 以 上 表 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主 要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严 格 执 行 诊 疗 常 规 和 操 作 处 方 书 写 合 格 率 达 到 95%; 门 诊 规 程, 执 行 病 历 书 写 规 范 病 历 和 或 住 院 病 历 护 理 文 书 书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医 疗 废 服 务 写 合 格 率 90%; 建 立 医 院 感 染 管 物 处 置 规 范 等 有 关 法 规 制 质 量 理 组 织, 制 度 健 全, 措 施 落 实, 度, 处 方 质 量 病 历 质 量 基 本 未 发 生 院 内 感 染 事 故 和 医 疗 事 护 理 文 书 质 量 医 院 感 染 管 医 疗 故 理 和 病 案 管 理 符 合 要 求 10 服 务 (35 分 ) 分 别 计 算 前 三 年 相 同 类 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考 核 指 标 的 平 均 值, 门 ( 急 ) 诊 人 次 出 诊 人 适 当 考 虑 人 口 增 加 和 合 理 增 长 要 服 务 次 住 院 床 日 数 或 观 察 室 素, 确 定 当 年 考 核 的 基 准 数 据 数 量 输 液 病 人 数 门 ( 急 ) 诊 人 次 出 诊 人 次 住 10 院 床 日 或 观 察 室 输 液 病 人 数 控 制 在 合 理 范 围 31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药 品 零 差 率 销 售 执 行 情 况 配 备 和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前 并 实 行 零 差 率 销 售, 药 房 规 范 化 建 设, 开 展 基 本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情 况 全 部 采 购 配 备 和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并 实 行 零 差 率 销 售, 按 照 基 本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基 本 药 物 处 方 集 和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规 范 合 理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药 房 达 到 规 范 化 要 求 发 生 基 本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及 时 按 规 定 上 报 7 居 民 满 意 度 居 民 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满 意 情 况 在 服 务 区 域 的 服 务 人 口 内 随 机 抽 查 20 人, 询 问 对 机 构 的 服 务 满 意 情 况, 居 民 满 意 度 达 到 80% 以 上 8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45 分 )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健 康 教 育 2010 年 重 点 人 群 (0~36 个 月 儿 童 孕 产 妇 65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健 康 档 案 建 档 率 合 格 率 高 血 压 2 型 糖 尿 病 等 慢 性 病 人 ) 中 心 5 和 使 用 率 健 康 档 案 规 范 建 档 率 达 到 50% 以 上, 合 格 率 和 使 用 率 达 到 90% 以 上, 以 后 逐 年 提 高 站 7 中 心 ( 站 ) 每 年 提 供 不 少 于 12 种 宣 教 资 料 播 放 音 像 资 料 不 少 于 6 种 ; 中 心 站 设 置 宣 传 栏 分 别 不 少 于 2 个 和 1 个, 每 季 度 至 健 康 教 育 资 料 发 放 播 放 少 更 换 1 次 ; 中 心 站 每 年 至 少 中 心 5 专 栏 咨 询 讲 座 和 居 民 分 别 开 展 6 次 和 3 次 公 众 健 康 咨 站 7 基 本 卫 生 知 识 知 晓 率 询 活 动 ; 中 心 站 至 少 每 月 和 两 个 月 举 办 1 次 健 康 知 识 讲 座 ; 居 民 基 本 卫 生 知 识 知 晓 率,2010 年 达 50%, 以 后 逐 年 提 高 32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按 规 定 进 苗 储 存 运 输 和 使 用 疫 苗, 疫 苗 储 存 数 量 和 登 记 相 符 ; 适 龄 儿 童 建 卡 ( 证 ) 率 达 到 95% 以 上, 适 龄 儿 童 乙 肝 疫 苗 卡 介 预 防 苗 脊 灰 疫 苗 百 白 破 疫 苗 麻 接 种 0~6 岁 儿 童 建 卡 ( 证 ) 率 中 心 4 疹 疫 苗 接 种 率 达 到 90% 以 上 ; 新 ( 仅 限 和 接 种 率 站 0 扩 大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按 指 定 范 围 和 中 心 ) 人 群 接 种 率 达 到 80% 以 上,2010 年 全 部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率 达 到 90% 以 上, 以 后 按 规 定 逐 年 提 高 全 年 未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安 全 事 故 传 染 病 防 治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率 准 确 率 和 漏 报 率, 协 助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处 理 疫 情 调 查 情 况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率 准 确 率 均 达 到 95% 以 上, 漏 报 率 低 于 5%; 协 调 重 点 传 染 病 个 案 调 查 率 和 爆 发 疫 情 调 查 处 理 率 达 到 分 别 达 到 95% 和 100% 中 心 3 站 5 儿 童 保 健 ( 仅 限 中 心 ) 新 生 儿 访 视 率 儿 童 保 健 覆 盖 率 儿 童 保 健 系 统 管 理 率 2010 年 新 生 儿 访 视 率 达 到 95% 儿 童 健 康 管 理 率 达 到 90% 儿 童 中 心 4 系 统 管 理 率 达 到 80%, 以 后 逐 年 站 0 提 高 孕 产 妇 保 健 ( 仅 限 中 心 ) 早 孕 建 册 率 孕 妇 产 前 健 康 管 理 率 孕 产 妇 产 后 访 视 率 2010 年 早 孕 建 册 率 达 到 90% 孕 妇 产 前 健 康 管 理 率 达 到 85% 孕 产 妇 产 后 访 视 率 明 在 达 到 90%, 以 后 逐 年 提 高 中 心 4 站 0 老 年 人 保 健 65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健 康 管 理 率 健 康 体 检 表 完 整 率 每 年 进 行 1 次 老 年 人 健 康 体 检 健 康 咨 询 指 导 和 干 预 ;2010 年 健 中 心 4 康 管 理 率 和 健 康 体 检 表 完 整 率 分 站 6 别 达 40% 和 80%, 以 后 逐 年 提 高 33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随 机 抽 查 10 名 35 岁 以 上 居 民 首 诊 测 血 压 率 达 到 90%; 每 年 至 少 社 区 服 务 与 管 理 (20 分 ) 慢 性 病 管 理 重 症 精 神 病 患 者 管 理 居 民 满 意 度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岗 位 设 置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利 用 情 况 双 向 转 诊 35 岁 以 上 居 民 首 诊 测 血 压 对 高 血 压 2 型 糖 尿 病 患 者 进 行 1 率 高 血 压 和 2 型 糖 尿 病 次 较 全 面 的 健 康 体 检 4 次 面 对 中 心 5 患 者 健 康 管 理 率 规 范 管 面 的 随 访 ;2010 年 高 血 压 患 者 和 站 7 理 率 和 控 制 率 糖 尿 病 患 者 健 康 管 理 率 达 30% 规 范 管 理 率 达 到 50% 控 制 率 达 到 40%, 以 后 逐 年 提 高 重 症 精 神 病 患 者 建 档 率 2010 年 重 症 精 神 病 建 档 率 管 理 中 心 3 管 理 率 随 访 率 和 规 范 管 率 随 访 率 和 规 范 管 理 均 达 到 站 5 理 率 90%, 以 后 逐 年 提 高 居 民 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在 服 务 区 域 内 随 机 抽 查 接 受 基 本 提 供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20 人, 居 民 满 意 8 满 意 情 况 度 达 到 80% 以 上 中 心 有 专 职 财 务 人 员, 按 会 计 制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账 目 度 编 制 相 关 财 务 报 表, 站 至 少 有 4 兼 职 财 务 人 员 机 构 账 目 清 晰 根 据 标 准 核 定 人 数 岗 位 人 员 按 编 制 标 准 核 定, 岗 位 设 置 设 置 全 科 医 师 和 社 区 护 符 合 要 求, 达 到 自 治 区 的 规 定 要 4 士 求 随 机 访 谈 机 构 附 近 居 民 20 人, 计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知 晓 率 利 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知 晓 和 利 用 情 用 率 况, 知 晓 率 不 少 于 70%, 利 用 率 5 不 少 于 50% 与 对 口 支 援 大 医 院 签 订 了 双 向 转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建 立, 上 转 诊 关 系 协 议, 制 定 了 双 向 转 诊 的 病 人 和 下 转 病 人 数 具 体 规 定, 明 确 了 上 转 下 转 条 4 件, 年 内 有 一 定 的 双 向 转 诊 病 人 34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中 心 对 站 中 心 对 站 按 照 区 域 进 行 一 体 化 管 中 心 对 站 一 体 化 管 理 站 一 体 化 理, 实 行 行 政 业 务 药 械 财 接 受 中 心 一 体 化 管 理 情 况 管 理 务 四 统 一 管 理 3 情 况 35

附 件 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经 费 保 障 暂 行 办 法 为 推 动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确 保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顺 利 实 施, 保 障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正 常 运 行, 根 据 中 共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委 员 会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桂 发 2009 29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民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完 善 政 府 卫 生 投 入 政 策 的 意 见 ( 财 社 2009 66 号 ) 有 关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除 特 别 说 明 以 外, 为 政 府 举 办 的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乡 镇 卫 生 院 一 保 障 原 则 ( 一 ) 坚 持 医 疗 卫 生 公 益 性 与 绩 效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绩 效 考 评 体 系,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及 其 提 供 的 公 共 卫 生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和 控 制 医 药 费 用 进 行 量 化 考 评, 保 证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公 益 性 ( 二 ) 坚 持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与 统 筹 规 划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全 面 实 施 区 域 卫 生 科 学 规 划, 发 挥 政 府 卫 生 投 入 的 宏 观 调 控 作 用, 优 化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 三 ) 坚 持 转 变 运 行 机 制 与 增 加 投 入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在 增 加 36

政 府 投 入 的 同 时, 推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综 合 改 革, 扭 转 以 药 补 医 运 行 机 制 ( 四 ) 坚 持 统 筹 算 账 与 财 政 专 项 补 助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补 助 实 行 统 筹 算 账, 合 理 核 定 经 常 性 收 入 和 经 常 性 支 出, 对 其 经 常 性 收 支 缺 口 给 予 补 助 二 保 障 范 围 对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严 格 界 定 功 能 核 定 岗 位 核 定 任 务 核 定 收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经 常 性 收 支 差 额 进 行 补 助 对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考 核 前 提 下, 对 其 所 承 担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给 予 补 助 三 保 障 机 制 ( 一 ) 建 立 任 务 考 核 的 绩 效 机 制 1. 建 立 外 部 绩 效 考 核 机 制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公 共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机 构 人 事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等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和 群 众 满 意 度 等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与 公 共 卫 生 专 项 补 助 和 财 政 补 助 相 挂 钩 2. 建 立 内 部 考 核 机 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制 定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加 强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内 部 考 核 的 指 导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完 善 内 部 考 核 制 度, 充 37

分 发 挥 绩 效 考 核 的 激 励 导 向 作 用 根 据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勤 等 岗 位 的 不 同 特 点, 实 行 分 类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要 与 单 位 内 部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挂 钩, 以 调 动 工 作 人 员 积 极 性 ( 二 ) 建 立 核 定 收 支 差 额 的 补 助 机 制 按 照 核 定 任 务 核 定 收 支 绩 效 考 核 补 助 办 法 保 障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经 费 卫 生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核 定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任 务 ; 财 政 部 门 核 定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收 支 预 算,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核 定 的 经 常 性 收 入 不 足 以 弥 补 核 定 的 经 常 性 支 出 时, 差 额 部 分 由 同 级 财 政 在 预 算 中 予 以 足 额 安 排 1. 收 入 部 分 (1) 收 入 构 成 1 经 常 性 收 入 : 包 括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补 助 收 入 和 药 品 收 入 2 财 政 专 项 补 助 收 入, 包 括 基 本 药 物 零 差 率 销 售 补 助 基 本 建 设 经 费 和 设 备 购 置 经 费 人 员 培 训 和 人 才 招 聘 经 费, 以 及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费 用 等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3 其 他 收 入, 包 括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补 助 社 会 捐 赠 存 款 利 息 等 收 入 (2) 收 入 核 定 1 经 常 性 收 入 :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按 照 上 年 或 前 三 年 的 医 疗 服 务 平 均 收 入, 综 合 分 析 物 价 社 会 平 均 收 入 水 平 以 及 实 行 基 本 药 物 38

制 度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对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的 影 响 进 行 核 定 ; 药 品 收 入 根 据 上 年 或 前 三 年 的 平 均 药 品 采 购 价 格 并 综 合 考 虑 物 价 用 药 量 等 因 素 ;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补 助 收 入 根 据 服 务 人 口 单 位 综 合 服 务 成 本 等 情 况 核 定 2 财 政 专 项 补 助 收 入 核 定 基 本 建 设 和 设 备 购 置 等 发 展 建 设 支 出 由 政 府 根 据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 人 员 培 训 和 人 才 招 聘 经 费 根 据 有 关 人 才 培 训 规 划 和 人 员 招 聘 规 划 由 政 府 合 理 安 排 ; 基 本 药 物 零 差 率 销 售 补 助 等 专 项 按 财 政 部 门 核 定 的 补 助 数 额 计 算 ;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经 费, 在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前, 由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足 额 安 排,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后,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3 其 他 收 入 根 据 上 年 度 收 入 水 平 并 综 合 考 虑 影 响 收 入 的 特 殊 因 素 进 行 核 定 2. 支 出 部 分 (1) 支 出 构 成 1 经 常 性 支 出 : 包 括 人 员 经 费 业 务 经 费 等 正 常 运 转 支 出 2 财 政 专 项 支 出 : 包 括 财 政 专 项 安 排 用 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建 设 和 设 备 购 置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处 置 人 员 培 训 和 人 才 招 聘, 以 及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支 出 等 3 其 他 支 出 : 包 括 除 上 述 项 目 以 外 的 赞 助 捐 赠 医 疗 赔 偿 等 支 出 (2) 支 出 核 定 39

1 经 常 性 支 出 : 人 员 经 费 按 定 员 定 额 的 方 式 核 定, 工 资 水 平 按 照 与 当 地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相 衔 接 的 原 则 核 定 业 务 经 费 根 据 核 定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和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任 务 的 数 量 质 量 成 本 定 额 ( 剔 除 人 力 成 本 ) 及 药 品 支 出 等 统 筹 核 算 综 合 核 定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可 按 年 度 总 收 入 的 2% 在 经 常 性 支 出 中 提 取 医 疗 风 险 基 金, 专 项 用 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事 故 赔 偿, 基 金 结 余 可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使 用 2 财 政 专 项 支 出 根 据 基 本 建 设 设 备 配 置 规 划, 人 员 培 训 和 人 才 招 聘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处 置 等 专 项 工 作 任 务 的 数 量 进 度 质 量 效 益 等 因 素 确 定 3 其 他 支 出 根 据 上 年 度 支 出 水 平 并 综 合 考 虑 影 响 支 出 的 特 殊 因 素 合 理 核 定 3. 收 支 差 额 补 助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核 定 的 经 常 性 收 入 不 足 以 弥 补 核 定 的 经 常 性 支 出 时, 差 额 部 分 由 同 级 财 政 足 额 列 入 预 算 年 度 预 算 实 际 执 行 的 经 常 性 收 入 不 足 以 弥 补 核 定 的 经 常 性 支 出 的, 除 重 大 政 策 性 特 殊 原 因 外, 财 政 部 门 按 原 核 定 差 额 予 以 补 助 补 助 资 金 可 采 取 分 期 预 拨 年 终 结 算 的 办 法 4.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建 设 和 大 型 设 备 购 置 所 需 资 金 主 要 由 事 业 发 展 基 金 和 政 府 补 助 资 金 统 筹 解 决, 原 则 上 不 得 负 债 建 设, 对 已 经 发 生 的 债 务, 主 要 通 过 事 业 发 展 基 金 逐 年 解 决 ; 各 级 财 政 可 根 据 当 地 财 力 情 况 和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发 展 需 求 对 其 偿 债 支 出 给 40

予 适 当 补 助 ( 三 ) 建 立 多 渠 道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为 保 障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改 革 顺 利 进 行, 各 级 财 政 在 原 有 补 助 资 金 不 减 少 的 前 提 下, 还 应 根 据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实 际 需 要 不 断 加 大 投 入, 确 保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和 发 展 自 治 区 财 政 对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行 基 本 药 物 零 差 率 制 度 和 经 济 困 难 地 区 实 行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各 地 应 在 建 立 由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以 奖 代 补 资 金 逐 步 适 度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技 术 收 费 或 药 事 服 务 费 水 平 等 渠 道 形 成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的 同 时, 积 极 探 索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从 医 保 基 金 中 获 取 适 当 补 偿, 具 体 办 法 由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 四 ) 建 立 全 方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1. 各 有 关 部 门 通 力 协 作, 密 切 配 合, 加 大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检 查 监 督 力 度, 充 分 利 用 媒 体 等 监 督 作 用, 严 格 控 制 医 药 费 用, 确 保 医 改 及 基 本 药 物 零 差 率 销 售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综 合 改 革 顺 利 实 施 2.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及 时 核 定 其 收 支 和 补 助 额 度, 及 时 拨 付 补 助 资 金, 积 极 探 索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方 式, 加 强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收 支 监 管 力 度 3.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卫 生 部 门 要 及 时 督 促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划 拨 医 保 基 金 所 负 担 的 各 项 41

医 疗 保 险 支 出 4.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财 务 的 管 理, 督 促 其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努 力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按 规 定 完 成 核 定 的 收 支 计 划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组 织 实 施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5.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加 强 和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建 立 绩 效 考 核 激 励 制 度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依 法 组 织 收 入, 加 强 支 出 管 理, 确 保 全 面 完 成 收 支 任 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行 42

附 件 6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配 送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建 立 规 范 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工 作 机 制, 确 保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顺 利 实 施,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结 合 我 区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的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参 与 广 西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的 药 品 生 产 和 经 营 企 业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服 务 机 构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广 西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的 主 体 为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乡 镇 卫 生 院 )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各 类 医 院 和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所 属 医 院 第 四 条 广 西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方 式 和 采 购 平 台 : 通 过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集 中 采 购 服 务 中 心 采 购 平 台 (www.gxyxzb.gov.cn) 进 行 网 上 采 购 第 二 章 监 督 机 构 第 五 条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实 行 自 治 区 市 县 三 级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自 治 区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集 中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43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自 治 区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 负 责 对 全 区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各 市 县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对 本 辖 区 内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第 六 条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职 能 分 工,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受 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对 违 规 行 为 的 投 诉 举 报, 纠 正 和 查 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各 职 能 部 门 要 树 立 大 局 意 识, 既 要 各 司 其 职, 又 要 相 互 支 持, 密 切 配 合 各 部 门 具 体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医 疗 机 构 参 与 网 上 采 购 活 动 及 合 理 用 药 进 行 监 管 对 医 疗 机 构 不 在 网 上 采 购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不 按 时 回 款 及 其 它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纠 正 和 查 处 定 期 做 好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使 用 情 况 的 统 计 和 分 析 ; 定 期 公 布 医 疗 机 构 采 购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品 种 金 额 等 相 关 信 息 ; 会 同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工 作, 配 合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价 格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二 ) 纠 风 部 门 依 据 行 政 监 察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采 购 活 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协 调 各 部 门 对 采 购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受 理 检 举 和 控 告 ; 负 责 对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采 购 各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三 )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中 标 品 种 采 购 价 格 和 采 购 零 售 价 格, 对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购 销 价 格 和 收 费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并 依 据 价 格 法 价 44

格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纠 正 和 查 处 ( 四 )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基 本 药 物 财 政 补 偿 机 制, 管 理 财 政 医 疗 保 障 资 金 支 出, 并 组 织 实 施 相 应 的 财 政 监 督 ( 五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配 送 使 用 环 节 有 关 药 品 的 质 量 和 生 产 配 送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监 督 指 导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服 务 机 构 对 药 品 生 产 配 送 企 业 资 质 和 相 关 药 品 证 明 文 件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核 ; 提 出 遴 选 药 品 配 送 企 业 的 办 法 和 配 送 企 业 条 件 ; 依 法 对 集 中 采 购 的 药 品 质 量 进 行 抽 查 检 验 ; 开 展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工 作 ; 并 依 据 药 品 管 理 法 和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生 产 和 经 营 企 业 及 医 疗 机 构 违 法 违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六 ) 经 济 贸 易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督 促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生 产 和 经 营 企 业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参 加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 七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合 同 法 和 关 于 禁 止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的 暂 行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八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负 责 对 采 购 过 程 中 涉 及 有 关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问 题 做 出 解 释 ; 会 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用 药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九 ) 政 府 采 购 主 管 部 门 ( 成 套 设 备 局 ) 依 据 招 投 标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对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实 施 过 程 进 行 监 管, 会 同 卫 生 行 45

政 部 门 对 集 中 采 购 服 务 机 构 采 购 业 务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第 七 条 市 县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参 照 自 治 区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集 中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架 构 设 立, 各 职 能 部 门 依 照 第 六 条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在 辖 区 内 组 织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自 治 区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制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对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受 理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检 举 投 诉, 并 进 行 核 实 和 处 理, 对 改 进 和 完 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第 三 章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服 务 机 构 第 八 条 自 治 区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集 中 采 购 服 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服 务 中 心 ) 负 责 全 区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的 组 织 实 施 及 集 中 采 购 的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 维 护 和 完 善 集 中 采 购 服 务 平 台 ; 对 采 购 中 出 现 的 投 诉 进 行 核 查 ; 对 医 疗 机 构 企 业 反 映 的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协 调 和 回 复 ; 定 期 向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汇 报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情 况 ; 负 责 报 送 有 关 信 息 统 计 资 料 等 ; 组 织 集 中 采 购 培 训 及 宣 传 工 作 第 九 条 采 购 服 务 中 心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接 受 领 导 小 组 及 办 公 室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依 照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开 展 工 作 ( 二 ) 组 织 实 施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 三 ) 建 立 并 维 护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服 务 平 台, 保 证 系 46

统 的 安 全 运 行 为 交 易 各 方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四 ) 制 定 并 遵 守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网 上 集 中 采 购 流 程 ( 建 议 删 掉 : 和 操 作 规 范 ), 具 有 应 急 预 案 和 处 置 措 施, 确 保 采 购 过 程 数 据 安 全 和 完 整 ( 五 ) 对 全 区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情 况 进 行 网 上 监 控, 定 期 统 计 分 析 ( 六 ) 建 立 完 善 档 案 管 理 和 保 密 制 度 对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过 程 各 种 交 易 数 据 资 料 应 进 行 保 密, 不 得 为 任 何 机 构 或 个 人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第 十 条 采 购 服 务 中 心 违 反 第 九 条 有 关 规 定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其 它 有 关 监 督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第 四 章 医 疗 机 构 第 十 一 条 医 疗 机 构 在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中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和 方 式 规 避 或 变 相 规 避 参 加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不 得 用 同 类 非 中 标 药 品 替 代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中 标 药 品 ( 二 ) 按 照 卫 生 部 统 一 制 定 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处 方 集 及 国 家 有 关 药 品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根 据 诊 疗 范 围 临 床 路 径, 编 制 适 用 本 单 位 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目 录, 合 理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开 展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工 作, 严 格 规 范 47

医 师 处 方 行 为 ( 三 ) 执 行 网 上 采 购 及 时 上 网 发 送 采 购 订 单, 对 到 货 药 品 进 行 验 收 和 确 认 ( 四 ) 必 须 建 立 并 执 行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验 明 药 品 合 格 证 明 和 其 他 标 识,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药 品, 不 得 购 进 和 使 用 购 进 药 品, 必 须 有 真 实 完 整 的 药 品 购 进 记 录, 记 录 内 容 符 合 法 规 要 求 ( 五 ) 严 格 执 行 经 自 治 区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公 布 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限 价 和 采 购 零 售 价 及 基 本 药 物 价 格 政 策 ( 六 ) 签 订 履 行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不 得 与 非 中 标 生 产 和 经 营 企 业 签 订 购 销 合 同 ( 七 ) 及 时 与 药 品 生 产 和 经 营 企 业 结 算 货 款, 自 收 到 药 品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0 日 ( 八 ) 在 采 购 药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不 能 收 受 回 扣 或 者 牟 取 其 它 不 正 当 利 益 ( 九 ) 如 发 现 生 产 和 经 营 企 业 在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集 中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举 报 ( 十 )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医 疗 机 构 违 反 第 十 一 条 有 关 规 定 的, 由 监 督 机 构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查 处 : ( 一 ) 违 反 第 十 一 条 ( 一 ) ( 二 ) ( 三 ) 项 规 定 的, 由 48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有 关 领 导 和 责 任 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二 ) 违 反 第 十 一 条 ( 四 ) 项 规 定 采 购 不 合 格 药 品 的, 由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 三 ) 违 反 第 十 一 条 ( 五 ) 项 规 定 的, 由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 四 ) 违 反 第 十 一 条 ( 六 ) ( 七 ) ( 八 ) 项 规 定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纠 风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第 五 章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生 产 企 业 第 十 三 条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按 照 国 家 法 定 注 册 标 准 和 GMP 规 范 组 织 生 产, 主 动 开 展 上 市 后 药 品 的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 二 ) 在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中 必 须 按 要 求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生 产 批 件 质 量 标 准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药 品 GMP 证 书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所 在 地 省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5 年 内 无 生 产 假 劣 药 品 及 两 年 内 无 违 反 药 品 GMP 规 定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证 明 如 在 采 购 周 期 内 发 生 药 品 或 企 业 信 息 变 更, 须 及 时 向 采 购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由 采 购 服 务 中 心 核 实 后 进 行 更 新 ( 三 ) 按 照 中 标 品 种 目 录 供 应 合 格 的 药 品 ( 四 ) 企 业 可 直 接 配 送 其 中 标 品 种 或 委 托 合 格 配 送 商 配 送, 49

以 保 障 中 标 品 种 及 时 足 额 供 应 ( 五 ) 与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或 医 疗 机 构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并 严 格 履 行 购 销 合 同 ( 六 ) 在 采 购 周 期 内,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撤 标 的, 按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网 上 限 价 竞 价 集 中 采 购 入 围 药 品 撤 标 细 则 的 规 定 办 理 ( 七 ) 在 销 售 药 品 过 程 中 严 禁 以 商 业 贿 赂 或 其 它 方 式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八 )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违 反 第 十 三 条 有 关 规 定 的, 由 监 督 机 构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查 处 : ( 一 ) 违 反 第 十 三 条 ( 一 ) 项 规 定 的, 经 核 实 后, 取 消 该 企 业 所 有 品 种 报 名 或 中 标 资 格 ; 两 年 内 不 允 许 该 企 业 参 加 广 西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 二 ) 违 反 第 十 三 条 ( 二 ) 项 规 定, 向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非 中 标 品 种 提 供 假 劣 药 品 的, 取 消 该 企 业 中 标 资 格 ; 涉 及 假 劣 药 品 的, 由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 三 ) 违 反 第 十 三 条 ( 三 ) 项 规 定 的, 不 及 时 足 额 配 送 的, 经 核 实 后 取 消 该 企 业 该 品 种 的 中 标 资 格 ( 四 ) 违 反 第 十 三 条 ( 四 ) 项 规 定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监 督 处 理 ( 五 ) 违 反 第 十 三 条 ( 五 ) 项 规 定 的, 经 核 实 后 由 卫 生 行 政 50

部 门 会 同 监 督 机 构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六 ) 违 反 第 十 三 条 ( 六 ) 项 规 定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纠 风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第 十 五 条 生 产 企 业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的, 由 执 法 部 门 予 以 查 处, 并 取 消 该 企 业 所 有 品 种 中 标 资 格, 两 年 内 不 允 许 该 企 业 参 加 广 西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第 六 章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经 营 企 业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经 营 企 业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经 营 企 业, 应 符 合 国 家 制 定 关 于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中 从 事 配 送 活 动 的 药 品 批 发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的 配 送 企 业 条 件, 或 者 符 合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的 配 送 企 业 条 件 ; 配 送 企 业 必 须 在 广 西 境 内 设 置 有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仓 库, 并 有 满 足 配 送 区 域 内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全 覆 盖 的 配 送 能 力 ( 二 ) 在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中 必 须 按 要 求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药 品 GSP 证 书 所 在 地 省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3 年 内 无 销 售 假 劣 药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证 明 如 在 采 购 周 期 内 发 生 企 业 信 息 变 更, 须 及 时 向 采 购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由 采 购 服 务 中 心 核 实 后 进 行 更 新 ( 三 ) 按 照 中 标 品 种 目 录 供 应 合 格 的 药 品 ( 四 ) 必 须 与 医 疗 机 构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严 格 履 行 购 销 合 同 51

( 五 ) 必 须 对 医 疗 机 构 网 上 订 单 及 时 响 应, 通 过 网 上 采 购 系 统 进 行 确 认 并 发 货 ( 六 ) 必 须 及 时 足 额 保 障 中 标 药 品 供 应 ( 七 ) 在 销 售 药 品 过 程 中 严 禁 以 商 业 贿 赂 或 其 它 方 式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八 )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违 反 第 十 六 条 有 关 规 定 的, 由 有 关 监 督 机 构 进 行 查 处 : ( 一 ) 违 反 第 十 六 条 ( 一 ) 项 规 定 的, 经 核 实 后, 取 消 该 企 业 所 有 品 种 报 名 或 中 标 资 格 ; 两 年 内 不 允 许 该 企 业 参 加 广 西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 二 ) 违 反 第 十 六 条 ( 二 ) 项 规 定, 向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非 中 标 品 种 提 供 假 劣 药 品 的, 取 消 该 企 业 中 标 资 格 ; 涉 及 假 劣 药 品 的, 由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 三 ) 违 反 第 十 六 条 ( 三 ) 项 规 定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监 督 处 理 ( 四 ) 违 反 第 十 六 条 ( 四 ) 项 规 定 的, 经 核 实 后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该 企 业 配 送 资 格 ( 五 ) 违 反 第 十 六 条 ( 五 ) 项 规 定 的, 不 及 时 足 额 配 送 的, 经 核 实 后 取 消 该 企 业 配 送 资 格 ( 六 ) 违 反 第 十 六 条 ( 六 ) 项 规 定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纠 52

风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第 十 八 条 经 营 企 业 涉 嫌 违 法 的, 由 执 法 部 门 予 以 查 处, 并 取 消 该 企 业 当 年 配 送 资 格, 两 年 内 不 允 许 该 企 业 参 加 广 西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自 治 区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集 中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53

附 件 7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品 遴 选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第 一 条 根 据 关 于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部 署, 做 好 我 区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遴 选 工 作, 制 定 本 工 作 方 案 第 二 条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品 遴 选 适 用 本 工 作 方 案 本 方 案 所 指 非 目 录 药 品 是 指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 基 层 部 分 ) 以 外 作 为 基 本 药 物 而 增 补 的 药 品, 和 按 我 区 实 际 需 要 遴 选 出 来 的 民 族 药 一 起 作 为 基 层 药 物 的 补 充 第 三 条 成 立 广 西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遴 选 领 导 小 组 (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领 导 小 组 由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物 价 局 等 部 门 组 成,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遴 选 过 程 中 各 个 环 节 的 相 关 政 策 问 题, 确 定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品 遴 选 的 原 则 范 围 程 序, 审 核 广 西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品 遴 选 目 录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第 四 条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的 遴 选 原 则 是 防 治 必 54

需 安 全 有 效 价 格 合 理 使 用 方 便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遴 选 的 药 物 应 是 治 疗 效 果 好 临 床 用 药 首 先 选 择 使 用 的 品 种 第 六 条 遴 选 的 药 物 应 是 根 据 长 期 临 床 使 用 和 文 献 证 实 不 良 反 应 小 质 量 稳 定 安 全 性 高 的 品 种 第 七 条 遴 选 品 种 应 当 与 我 区 公 共 卫 生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相 适 应, 能 够 保 证 供 应,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能 够 配 备 能 够 满 足 我 区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和 传 染 病 预 防 治 疗 需 求 的 品 种 第 八 条 参 加 遴 选 的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品 应 是 我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基 本 用 药 目 录 和 城 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 甲 类 ) 中 的 品 种 ( 确 因 地 方 特 殊 疾 病 治 疗 必 须 的, 也 可 以 从 乙 类 中 选 择 ) 第 九 条 遴 选 的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品 原 则 上 为 非 独 家 生 产 的 药 品 第 十 条 遴 选 的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品 种 执 行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相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建 立 广 西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遴 选 专 家 库 专 家 库 主 要 由 医 学 药 学 药 物 经 济 学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卫 生 管 理 药 品 监 管 和 价 格 管 理 等 方 面 专 家 组 成, 负 责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品 遴 选 的 咨 询 和 评 审 工 作 专 家 55

分 为 咨 询 专 家 和 评 审 专 家 第 十 二 条 入 选 遴 选 专 家 库 的 专 家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参 加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筛 选 工 作 的 医 学 药 学 的 咨 询 专 家, 应 具 有 医 药 学 专 业 副 高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评 审 专 家 则 应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参 加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筛 选 工 作 的 药 物 经 济 学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卫 生 管 理 药 品 监 管 和 价 格 管 理 专 家, 应 是 相 关 的 业 务 管 理 人 员 ( 二 ) 坚 持 原 则, 作 风 正 派,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廉 洁 自 律 ( 三 ) 本 人 自 愿 单 位 推 荐, 能 按 照 要 求 参 加 遴 选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咨 询 专 家 组 由 医 学 (4 名 ) 药 学 (4 名 ) 药 物 经 济 学 (1 名 )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1 名 ) 卫 生 管 理 (2 名 ) 药 品 监 管 (2 名 ) 和 价 格 管 理 (1 名 ) 等 组 成 评 审 专 家 组 人 数 是 咨 询 专 家 组 相 应 专 业 的 三 倍 专 家 组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组 长 由 专 家 组 选 举 产 生 第 十 四 条 咨 询 专 家 组 根 据 我 区 疾 病 谱 特 点 及 临 床 用 药 习 惯 进 行 初 步 筛 选, 对 纳 入 遴 选 范 围 的 药 品 进 行 技 术 评 价, 提 出 遴 选 意 见, 形 成 备 选 目 录 ; 评 审 专 家 组 对 备 选 目 录 进 行 审 核 投 票, 形 成 目 录 初 稿 ; 将 目 录 初 稿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后 形 成 送 审 稿 ; 送 审 稿 经 广 西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遴 选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后 颁 布 实 施, 并 报 卫 生 部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为 确 保 遴 选 情 况 科 学 公 正 公 开 透 明, 建 立 56

健 全 循 证 医 学 药 物 经 济 学 评 价 标 准 和 工 作 机 制,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目 录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六 条 要 加 强 遴 选 过 程 监 督 管 理, 防 止 有 关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第 十 七 条 遴 选 过 程 中 严 格 保 守 秘 密, 在 遴 选 情 况 对 外 公 布 前, 参 与 遴 选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泄 露 遴 选 工 作 中 的 专 家 名 单 和 备 选 药 品 等 有 关 信 息 不 得 在 遴 选 中 泄 露 相 关 企 业 的 商 业 秘 密 第 十 八 条 在 遴 选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一 经 发 现,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查 处 第 十 九 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自 治 区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遴 选 调 整 管 理 制 度,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要 定 期 调 整 和 更 新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基 本 药 物 非 目 录 药 品 和 民 族 药 药 品 每 三 年 调 整 一 次 第 二 十 条 本 工 作 方 案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工 作 方 案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57

附 件 8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行 全 员 聘 用 制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为 推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提 高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和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深 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根 据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现 对 我 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行 全 员 聘 用 制 提 出 如 下 指 导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贯 彻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精 神, 推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优 化 人 员 结 构, 提 高 人 员 素 质, 建 立 健 全 能 进 能 出 和 激 励 有 效 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人 事 管 理 政 策, 确 保 人 员 聘 用 工 作 稳 定 有 序 进 行, 增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生 机 与 活 力 ( 二 ) 基 本 原 则 按 照 科 学 合 理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设 置 岗 位 ; 坚 持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按 规 定 程 序 竞 聘 上 岗 ; 积 极 妥 善 安 置 在 编 未 聘 人 员, 确 保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和 谐 发 展 和 改 革 平 稳 进 行 二 实 施 范 围 本 指 导 意 见 适 用 于 列 入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管 理 范 围 的 基 层 医 58

疗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在 编 在 册 的 工 作 人 员 三 改 革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岗 位 设 置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按 照 因 事 设 岗 优 化 结 构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制 度, 提 出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地 设 置 岗 位 ( 二 ) 人 员 聘 用 坚 持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全 面 推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领 导 人 员 的 选 拔 任 用, 在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和 严 格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的 前 提 下, 由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实 行 公 开 选 拔 竞 聘 上 岗 院 长 任 期 一 届 一 般 为 4 年,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可 交 流 任 职 或 连 任, 但 在 一 个 单 位 同 一 领 导 职 位 任 职 不 能 超 过 两 届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行 院 长 负 责 制, 完 善 任 期 目 标 责 任 制, 建 立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制 度, 加 强 年 度 考 核 和 任 期 考 核, 严 格 执 行 任 期 和 离 任 审 计 制 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实 行 聘 用 合 同 制 根 据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按 照 公 开 招 聘 竞 聘 上 岗 的 有 关 规 定 择 优 聘 用 人 员 按 照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被 聘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新 进 人 员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设 区 的 市 或 县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人 社 部 门 指 导 下, 根 据 编 制 的 具 体 情 况 组 织 招 聘 工 作, 通 过 公 开 59

招 聘 择 优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 三 ) 分 流 安 置 对 在 改 革 中 产 生 的 在 编 未 受 聘 人 员, 应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坚 持 以 内 部 消 化 安 置 为 主 的 原 则, 采 取 多 种 渠 道 多 种 形 式 妥 善 安 置 在 编 未 受 聘 人 员 安 置 工 作 要 与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总 体 政 策 相 匹 配, 要 注 意 改 革 政 策 的 统 一 性 连 续 性 和 严 肃 性, 确 保 在 编 未 聘 人 员 安 置 平 稳 进 行, 保 证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四 组 织 实 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聘 用 安 置 工 作 涉 及 面 广, 政 策 性 强,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要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积 极 稳 妥 组 织 实 施 各 地 要 按 照 本 指 导 意 见 的 精 神, 结 合 实 际 抓 紧 制 定 人 员 聘 用 安 置 实 施 方 案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