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财 政 局 教 育 局 人 事 局, 各 省 属 高 校 : 为 引 导 和 鼓 励 我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和 服 务, 减 轻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还 款 负 担,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发 [2008]16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9]3 号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15 号 )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 关 于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创 业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黔 党 发 [2009]6 号 ) 的 有 关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制 定 了 贵 州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报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贵 州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doc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二 九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1
附 件 : 贵 州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引 导 和 鼓 励 我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服 务,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发 2008 16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9 3 号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 15 号 )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 关 于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创 业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黔 党 发 2009 6 号 ) 有 关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从 2009 年 起, 贵 州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我 省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或 服 务, 服 务 期 在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其 学 费 由 国 家 实 行 补 偿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含 高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农 村 信 用 联 合 社 发 放 的 由 政 府 贴 息 的 生 源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下 同 ) 的, 代 偿 的 学 费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贵 州 省 省 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 含 高 职 学 校 民 办 高 校 和 独 立 学 院 学 生 )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应 届 毕 业 生 定 向 委 培 以 及 在 校 期 间 已 享 受 全 部 免 除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除 外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基 层 单 位 是 指 : 我 省 县 以 下 乡 镇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村 ( 居 委 会 社 区 ), 包 括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2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等, 以 及 工 作 场 地 地 处 我 省 县 以 下 的 气 象 地 震 地 质 水 电 施 工 煤 炭 化 工 石 油 核 工 业 等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第 五 条 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 二 ) 在 校 期 间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 ( 三 ) 毕 业 时 自 愿 到 我 省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服 务 期 在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第 六 条 对 于 在 2006-2008 年, 我 省 省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加 入 以 下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的, 按 照 原 文 件 规 定 代 偿 其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服 务 年 限 按 照 原 文 件 中 规 定 执 行 : ( 一 )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 ( 二 )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 ( 三 )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 ( 四 ) 大 学 生 自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 ( 五 ) 一 村 一 名 大 学 生 工 程 第 七 条 对 到 我 省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采 取 三 年 服 务 期 满 后 一 次 性 补 偿 或 代 偿 的 办 法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每 学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高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每 年 6000 元 的 金 额 实 行 补 偿 或 代 偿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每 学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低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学 费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两 者 就 高 3
的 原 则, 实 行 补 偿 或 代 偿 第 八 条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学 校 民 办 高 校 和 独 立 学 院 学 生, 学 校 名 单 以 教 育 部 公 布 的 为 准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计 算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确 定 的 贵 州 省 省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所 需 资 金 由 省 级 财 政 安 排 第 十 条 贵 州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指 导 督 促 管 理 全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工 作 ; 各 市 ( 州 地 ) 县 ( 市 区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本 地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组 织 实 施 与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各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本 校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具 体 实 施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以 下 程 序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 一 )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向 学 校 递 交 毕 业 生 本 人 就 业 或 服 务 单 位 与 学 校 三 方 签 署 的 3 年 以 上 就 业 协 议 ( 一 式 三 份 ), 并 领 取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考 核 表 ( 附 件 1-1) 对 于 2006-2008 年 参 加 我 省 基 层 就 业 或 服 务 有 关 项 目 的 省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须 向 原 毕 业 学 校 提 供 毕 业 生 本 人 与 所 服 务 的 乡 ( 镇 ) 县 ( 市 区 ) 人 事 劳 动 部 门 设 立 的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工 作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引 导 办 )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西 部 计 划 办 公 室 )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项 目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办 公 室 ) 农 村 义 4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项 目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特 岗 办 ) 签 署 的 服 务 协 议 ( 复 印 件 一 式 三 份 ), 并 领 取 贵 州 省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考 核 表 ( 附 件 1-2) 毕 业 学 生 将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贷 款 代 偿 考 核 表 ( 或 贵 州 省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考 核 表 ) 交 就 业 或 服 务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以 备 考 核 ( 二 ) 高 等 学 校 编 制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学 生 备 案 表 ( 附 件 2), 于 每 年 12 月 30 日 前 报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 三 )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时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按 照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有 关 政 策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书, 学 生 按 照 与 银 行 签 订 的 贷 款 合 同 和 还 款 计 划 书 按 期 按 时 还 款 ( 四 )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协 议 约 定 到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或 服 务 期 满 后, 回 原 毕 业 高 校, 提 交 经 就 业 或 服 务 单 位 县 级 劳 动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的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贷 款 代 偿 考 核 表 对 于 2006-2008 年 参 加 我 省 基 层 就 业 或 服 务 有 关 项 目 的 省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须 向 原 毕 业 学 校 提 交 由 服 务 乡 ( 镇 ) 和 县 级 引 导 办 西 部 计 划 办 公 室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办 公 室 特 岗 办 审 核 的 贵 州 省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考 核 表 高 等 学 校 对 本 校 毕 业 学 生 代 偿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填 写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 附 件 3-1, 一 式 三 份 ) 2006-2008 年 参 加 我 省 基 层 就 业 或 服 务 有 关 项 目 的 省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填 写 贵 州 省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 附 件 3-2, 一 式 三 份 ) 高 等 学 校 对 其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核 实, 对 贷 款 学 生 要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联 系, 对 申 请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5
贷 款 的 学 生 代 偿 本 金 及 利 息 进 行 确 认, 并 汇 总 填 报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汇 总 表 ( 附 件 4) 高 等 学 校 将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 或 贵 州 省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 及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汇 总 表 报 送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批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办 公 室 在 一 个 月 内 将 审 批 确 定 的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通 知 有 关 高 校, 同 时 将 有 关 审 批 文 件 报 省 财 政 厅 备 案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办 公 室 接 受 申 请 资 料 截 止 时 间 为 每 年 5 月 31 日 第 十 三 条 高 校 要 建 立 与 就 业 或 服 务 单 位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定 期 联 系 制 度, 主 动 了 解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后 工 作 或 服 务 情 况, 向 银 行 正 常 还 款 的 情 况, 高 校 要 专 门 为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毕 业 生 建 立 完 整 准 确 的 档 案, 做 好 有 关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经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定 后, 教 育 部 门 应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将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所 需 资 金 编 入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年 度 预 算 省 级 财 政 根 据 此 项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安 排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专 项 资 金, 并 于 每 年 7 月 31 日 前 将 专 项 资 金 拨 付 给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再 拨 付 省 属 有 关 高 校, 由 高 校 于 每 年 8 月 31 日 前 将 资 金 代 为 偿 还 给 高 校 毕 业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或 返 还 给 高 校 毕 业 生 本 人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高 校 和 高 校 毕 业 生, 一 经 查 实, 除 收 回 代 偿 资 金 外,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各 市 ( 州 地 ) 要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制 定 吸 引 和 鼓 励 本 地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或 服 务 的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办 法 6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1 1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考 核 表 1 2 贵 州 省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考 核 表 2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学 生 备 案 表 3 1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3 2 贵 州 省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4 贵 州 省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汇 总 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