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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负 责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负 责 健 全 全 市 统 一 的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和 交 易 平 台, 负 责 政 府 采 购 对 外 事 务 负 责 全 市 党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小 汽 车 编 制 及 控 购 管 理 工 作 7. 负 责 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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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LPTD00-2016-0003 舟 普 政 发 2016 7 号 舟 山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普 陀 区 促 进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区 属 各 单 位 : 普 陀 区 促 进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实 施 办 法 已 经 区 政 府 第 59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舟 山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普 陀 区 促 进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实 施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区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工 作, 保 障 残 疾 人 的 劳 动 权 益, 根 据 浙 江 省 残 疾 人 就 业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323 号 ) 浙 江 省 委 组 织 部 等 七 部 门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残 联 教 就 [2014]38 号 ) 及 舟 山 市 促 进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实 施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40 号 ),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依 法 保 障 残 疾 人 就 业 权 利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浙 江 省 残 疾 人 保 障 条 例 浙 江 省 残 疾 人 就 业 办 法 等 以 上 规 定 明 确 了 用 人 单 位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义 务, 为 我 区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各 用 人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按 照 不 低 于 本 单 位 职 工 总 数 1.5% 的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安 置 残 疾 人 未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依 法 足 额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二 推 动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国 有 企 业 带 头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 二 )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国 有 企 业 应 当 为 全 社 会 作 出 表 率, 率 先 招 录 和 安 置 残 疾 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应 配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岗 位 用 于 残 疾 人 就 业 2

( 三 )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新 招 录 招 聘 公 务 员 时, 除 特 殊 岗 位 外, 具 有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身 体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对 残 疾 人 能 够 胜 任 的 岗 位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要 鼓 励 优 先 录 用 残 疾 人, 不 得 设 置 条 件 限 制 招 录 招 聘 残 疾 人 党 政 机 关 每 年 应 专 设 一 定 比 例 的 残 疾 人 岗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提 供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竞 争 平 台 招 录 机 关 专 设 残 疾 人 岗 位 时,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要 给 予 放 宽 开 考 比 例 等 倾 斜 政 策 鼓 励 残 疾 人 参 加 各 类 公 务 员 考 试 在 招 录 公 务 员 时, 要 结 合 实 际,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努 力 为 残 疾 人 考 生 创 造 良 好 的 考 试 环 境 ( 四 )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位 要 率 先 招 录 残 疾 人, 继 而 带 动 其 他 党 政 机 关 党 政 机 关 中 的 非 公 务 员 岗 位 ( 科 研 技 术 后 勤 等 ), 要 积 极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并 依 法 与 残 疾 职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保 障 其 合 法 权 益 从 2016 年 起, 区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位 率 先 启 动 招 录 残 疾 人 工 作 到 2018 年, 区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位 要 安 排 1 名 残 疾 人 就 业, 到 2020 年, 应 达 到 法 定 安 置 比 例 ; 残 联 机 关 干 部 队 伍 中 要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残 疾 人 干 部, 其 中 区 级 残 联 安 排 1-2 名 残 疾 人 干 部 或 职 工, 在 新 录 用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中, 应 优 先 安 排 高 校 残 疾 人 毕 业 生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在 招 收 干 部 或 职 工 时, 应 优 先 考 虑 残 疾 人 纳 入 残 疾 人 专 职 委 员 岗 位 ( 五 ) 事 业 单 位 要 根 据 本 单 位 岗 位 构 成 情 况, 确 定 适 合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岗 位, 多 渠 道 招 聘 残 疾 人, 加 快 落 实 残 疾 人 在 事 业 单 3

位 内 按 比 例 就 业 的 规 定 要 求 满 编 满 岗 的 事 业 单 位, 可 安 排 残 疾 人 到 编 外 辅 助 性 岗 位 就 业, 依 法 与 残 疾 职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保 障 其 合 法 权 益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同 等 条 件 下 鼓 励 优 先 招 聘 残 疾 人 用 工 人 数 在 70 人 以 上 的 单 位 安 置 残 疾 人 比 例 不 足 法 定 安 置 比 例 50% 的, 在 新 招 收 职 工 时 须 专 设 残 疾 人 招 聘 岗 位 ( 特 殊 岗 位 除 外 ) 到 2020 年, 须 至 少 达 到 法 定 安 置 比 例 50% 专 设 残 疾 人 招 聘 岗 位 的 由 组 织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每 年 统 一 下 达 招 聘 计 划,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适 当 放 宽 条 件 要 求 和 开 考 比 例, 组 织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要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和 指 导 督 促 ( 六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康 复 机 构 和 政 府 兴 办 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设 有 保 健 按 摩 科 室 的,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当 优 先 聘 用 有 从 业 资 格 的 盲 人 按 摩 人 员 ( 七 ) 区 国 有 和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应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积 极 设 定 和 预 留 适 合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岗 位, 招 聘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组 织 残 疾 人 专 场 招 聘 会, 以 提 高 残 疾 人 在 职 工 总 数 中 的 比 例 用 工 人 数 在 70 人 以 上 的 单 位 安 置 残 疾 人 比 例 不 足 法 定 安 置 比 例 50% 的, 在 新 招 收 职 工 时 须 专 设 残 疾 人 招 聘 岗 位 ( 特 殊 岗 位 除 外 ) 到 2020 年, 须 至 少 达 到 法 定 安 置 比 例 的 50% 专 设 残 疾 人 招 聘 岗 位 由 区 财 政 ( 区 国 资 办 ) 每 年 统 一 下 达 招 聘 计 划,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适 当 放 宽 条 件 要 求 和 开 考 比 例, 区 财 政 ( 区 国 资 4

办 )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和 指 导 督 促 企 业 对 招 录 的 残 疾 人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为 残 疾 人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 八 ) 加 大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力 度, 政 府 开 发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要 有 一 定 的 比 例 优 先 安 置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由 区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和 区 残 联 共 同 组 织 落 实 ( 九 )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实 行 编 外 人 员 劳 务 派 遣 的, 派 遣 到 本 单 位 的 残 疾 人 经 派 遣 机 构 和 残 联 同 意 可 以 视 作 用 工 单 位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三 加 大 用 人 单 位 奖 惩 力 度 ( 十 )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建 立 依 法 维 护 残 疾 人 劳 动 权 益 推 动 按 比 例 就 业 的 长 效 机 制 定 期 组 织 对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落 实 劳 动 权 益 维 护 情 况 的 专 项 执 法 检 查 并 予 以 通 报 区 残 联 要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定 期 向 区 人 大 申 请 执 法 检 查, 把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工 作 纳 入 执 法 检 查 重 点 内 容 要 加 强 对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的 执 法 监 督, 随 时 掌 握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的 动 态,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通 报 情 况 研 究 解 决 建 立 完 善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实 名 制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部 门 之 间 残 疾 人 就 业 信 息 交 换 与 资 源 共 享 ( 十 一 ) 对 已 认 定 为 集 中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福 利 企 业 工 疗 机 构 盲 人 按 摩 机 构 等 用 人 单 位, 其 为 残 疾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按 单 位 实 际 缴 纳 金 额 的 50% 给 予 补 助 ; 对 超 比 例 安 置 舟 山 籍 残 疾 职 工 的, 其 安 置 残 疾 职 工 比 例 超 过 25% 的, 按 每 人 每 年 5

3000 元 标 准 给 予 奖 励 ( 十 二 ) 加 大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对 超 比 例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单 位 的 奖 励 力 度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对 在 实 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先 进 单 位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提 高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积 极 性 ( 十 三 ) 用 人 单 位 不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缴 纳, 逾 期 仍 不 缴 纳 的, 除 补 缴 欠 缴 数 额 外, 应 当 自 欠 缴 之 日 起, 按 日 加 收 5 的 滞 纳 金 通 过 挂 靠 挂 名 虚 报 等 手 段 虚 假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骗 取 税 收 优 惠 等 待 遇 的, 由 地 方 税 务 等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并 取 消 其 3 年 内 申 请 相 关 优 惠 待 遇 的 资 格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十 四 ) 区 残 联 应 每 年 将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情 况 作 一 次 总 结 通 报 2016 年 起, 区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在 媒 体 上 公 布 用 人 单 位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情 况 公 布 时 间 为 次 年 的 第 一 季 度 对 一 些 拒 不 履 行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法 律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典 型 案 例, 在 媒 体 上 公 开 曝 光 ( 十 五 ) 将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履 行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义 务 与 经 济 利 益 政 治 待 遇 相 挂 钩, 对 于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享 受 政 府 范 围 的 各 类 补 助 政 策 或 奖 励 将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履 行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义 务 纳 入 各 类 先 进 单 位 评 选 标 准, 对 于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参 评 先 进 单 位, 其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不 能 参 评 先 进 个 人 6

四 切 实 提 升 为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服 务 能 力 ( 十 六 )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和 残 联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鼓 励 和 扶 持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职 业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残 疾 人 就 业 能 力 要 针 对 残 疾 人 特 性 和 类 别 化 培 训 需 求, 组 织 开 展 多 形 式 多 层 次 的 职 业 教 育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岗 位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同 时, 要 结 合 用 人 单 位 岗 位 需 求, 提 供 针 对 性 的 订 单 培 训 定 向 培 训 定 岗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残 疾 人 职 业 技 能, 以 适 应 用 人 单 位 需 求 鼓 励 和 支 持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职 业 学 校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残 疾 人 就 业 和 创 业 培 训 ( 十 七 )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和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要 发 挥 好 用 人 单 位 与 残 疾 人 之 间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作 用, 准 确 掌 握 辖 区 内 就 业 年 龄 段 残 疾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加 快 完 善 残 疾 人 就 业 需 求 登 记 制 度 区 残 联 应 当 加 强 残 疾 人 就 业 状 况 的 调 查 和 统 计 工 作, 全 面 了 解 辖 区 用 人 单 位 的 岗 位 需 求, 定 期 做 好 信 息 发 布 主 动 走 进 残 疾 人 家 庭 和 用 人 单 位, 协 助 用 人 单 位 开 展 残 疾 人 招 聘 活 动, 加 大 向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残 疾 人 工 作 力 度 ( 十 八 ) 加 大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对 自 谋 职 业 及 个 体 灵 活 就 业 的 扶 持 力 度, 残 疾 人 依 法 注 册 登 记 从 事 个 体 加 工 业 商 业 服 务 业, 享 受 促 进 创 业 就 业 普 惠 政 策, 按 规 模 给 予 不 低 于 5000 元 的 创 业 补 助 ; 对 依 法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及 灵 活 就 业 的 残 疾 人, 对 其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给 予 一 定 的 补 助 若 符 合 其 他 同 类 相 关 政 策 的, 择 高 享 受 7

五 合 力 促 进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 十 九 ) 区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要 发 挥 牵 头 协 调 作 用, 通 过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等 方 式, 及 时 掌 握 情 况 研 究 问 题, 推 动 各 成 员 单 位 依 照 各 自 职 责 抓 好 工 作 落 实 ( 二 十 ) 区 组 织 部 门 要 将 促 进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工 作 纳 入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实 绩 考 核 评 价 的 内 容 ( 二 十 一 )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要 及 时 帮 助 失 业 残 疾 人 办 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和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认 定, 积 极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和 就 业 援 助, 并 落 实 残 疾 人 公 益 性 岗 位 指 标 要 把 用 人 单 位 维 护 残 疾 人 劳 动 权 益 情 况 纳 入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事 项, 加 大 监 察 执 法 工 作 力 度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选 聘 符 合 条 件 的 同 级 残 联 工 作 人 员 为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监 督 员, 以 增 强 执 法 的 针 对 性 有 效 性, 共 同 推 动 用 人 单 位 履 行 维 护 残 疾 人 劳 动 权 益 的 法 律 责 任 落 实 并 指 导 各 部 门 做 好 残 疾 人 公 务 员 招 录 工 作 建 立 党 政 机 关 残 疾 人 公 务 员 实 名 制 统 计 制 度, 准 确 掌 握 残 疾 人 公 务 员 底 数 ( 二 十 二 ) 区 编 委 办 要 积 极 支 持 和 指 导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做 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工 作, 准 确 掌 握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编 制 情 况, 负 责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招 考 ( 聘 ) 残 疾 人 编 制 使 用 的 核 准 工 作 ; 支 持 和 指 导 残 联 加 快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标 准 化 建 设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在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绩 效 评 估 和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工 作 中, 要 积 极 引 导 事 业 单 位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 二 十 三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 要 重 视 并 督 促 国 有 及 8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工 作, 摸 清 国 有 企 业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情 况, 积 极 组 织 举 办 残 疾 人 专 场 招 聘 会 同 时 要 更 好 地 发 挥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对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促 进 作 用, 加 大 对 残 疾 人 就 业 创 业 的 帮 扶 力 度, 进 一 步 规 范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使 用 管 理, 加 强 绩 效 评 估,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 二 十 四 ) 区 残 联 及 所 属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要 认 真 履 行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工 作 责 任, 沟 通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进 一 步 健 全 规 范 按 比 例 就 业 制 度 摸 清 持 证 残 疾 人 受 教 育 和 就 业 情 况, 主 动 向 用 人 单 位 介 绍 推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协 助 招 聘 单 位 对 报 考 人 员 提 供 的 个 人 报 名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和 资 格 确 认,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做 好 专 设 残 疾 人 岗 位 残 疾 人 正 常 履 职 身 体 条 件 的 认 定 残 疾 情 况 的 审 核 把 关 残 疾 标 准 解 释 和 心 理 疏 导 工 作 落 实 对 按 比 例 和 超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单 位 的 补 贴 和 奖 励 ( 二 十 五 )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2016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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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舟 山 市 普 陀 区 委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6 月 30 日 印 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