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院[201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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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出版社 : 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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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南 京 晓 庄 学 院 文 件 南 晓 院 2014 26 号 签 发 人 : 王 国 聘 关 于 教 职 工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遴 选 和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为 了 做 好 教 职 工 境 外 研 修 的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市 有 关 政 策,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条 件 和 选 派 程 序 第 一 条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是 指 经 学 校 批 准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等 政 府 部 门 提 供 资 金 资 助 在 国 外 ( 境 外 ) 从 事 合 作 研 究 工 作 或 进 修 学 习 第 二 条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的 基 - 1 -

本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和 业 务 素 质, 品 德 优 良, 身 心 健 康 在 工 作 学 习 中 表 现 突 出 ( 二 )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者 或 中 级 职 称 者 ( 硕 士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良 好 的 专 业 基 础 和 发 展 潜 力 ; 外 语 水 平 符 合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或 访 学 规 定 的 要 求 ( 见 附 件 一 ) ( 三 ) 来 校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 四 ) 符 合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或 访 学 人 员 选 拔 简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三 条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的 申 请 选 拔 及 派 出 程 序 : ( 一 ) 拟 申 请 公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凡 不 具 备 外 语 条 件 者 需 要 先 申 请 参 加 外 语 培 训 及 考 试, 取 得 相 应 的 成 绩 后, 方 可 进 行 研 修 申 请 ( 二 ) 按 照 个 人 申 请 院 ( 部 )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进 行 选 派 ( 三 ) 申 请 人 根 据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有 关 项 目 的 要 求, 通 过 网 上 报 名 提 出 申 请 ( 四 ) 确 定 出 访 单 位 后, 申 请 人 需 将 申 请 报 告 相 应 申 请 表 外 方 邀 请 信 及 邀 请 信 译 文 ( 翻 译 者 签 字 ) 等 申 请 资 料 报 所 在 院 ( 部 ) 院 ( 部 ) 根 据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的 需 要 确 定 推 荐

的 留 学 ( 访 学 ) 候 选 人 员, 未 经 所 在 院 ( 部 ) 同 意 不 予 派 出 ( 五 ) 学 校 人 事 处 对 推 荐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优 先 支 持 重 点 发 展 学 科 和 领 域 ; 并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申 请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确 定 留 学 ( 访 学 ) 候 选 人 员 后, 报 学 校 领 导 办 公 会 审 定 ( 六 ) 学 校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经 审 批 后 同 意 录 取 人 员 均 作 为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派 出 第 二 章 学 校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条 件 和 选 派 程 序 第 四 条 学 校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是 指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及 国 际 合 作 的 需 要 由 学 校 提 供 资 金 资 助 到 国 外 ( 境 外 ) 知 名 或 具 有 一 流 学 科 的 院 校 以 及 科 研 机 构 进 行 研 究 和 学 习 第 五 条 学 校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学 习 期 限 最 低 为 半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两 年 第 六 条 申 请 学 校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的 基 本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和 业 务 素 质, 品 德 优 良, 身 心 健 康 在 工 作 学 习 中 表 现 突 出, 具 有 学 成 回 国 为 祖 国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为 学 校 发 展 服 务 的 责 任 感 ( 二 )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者 或 优 秀 中 级 职 称 者 ( 博 士 学 历 ), - 3 -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基 础 和 发 展 潜 力 ( 三 )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 1.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 专 业 语 种 应 与 留 学 目 的 国 使 用 的 语 种 一 致 ) 近 十 年 内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学 习 或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者 视 同 合 格 2. 音 体 美 等 特 殊 专 业 以 及 男 性 45 岁 以 上 或 女 性 40 岁 以 上 人 员, 须 参 加 校 内 出 国 ( 出 境 ) 外 语 培 训, 并 通 过 校 内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方 可 申 请 考 试 成 绩 三 年 内 有 效 3. 其 他 人 员 均 须 参 加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培 训, 考 试 成 绩 须 达 到 省 里 规 定 分 数 线 的 80% 考 试 成 绩 三 年 内 有 效 ( 四 ) 来 校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 五 ) 有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院 ( 部 ) 教 学 骨 干, 校 级 以 上 重 点 建 设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学 术 骨 干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 六 ) 身 体 健 康 男 性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下 女 性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 七 ) 正 在 进 行 各 类 进 修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暂 不 派 出 在 同 一 个 职 称 段 内, 原 则 上 只 能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或 访 学 一 次 第 七 条 学 校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的 申 请 选 拔 及 派 出 程 序 : ( 一 ) 拟 申 请 学 校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凡 不 具 备 外 语 条 件 者 需 要 先 申 请 参 加 外 语 培 训 及 考 试, 取 得

相 应 的 成 绩 后, 方 可 进 行 研 修 申 请 ( 二 ) 确 定 出 访 单 位 后, 申 请 人 需 将 申 请 报 告 南 京 晓 庄 学 院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申 请 表 外 方 邀 请 信 及 邀 请 信 译 文 ( 翻 译 者 签 字 ) 等 申 请 资 料 报 所 在 院 ( 部 ) 审 批 未 经 所 在 院 ( 部 ) 同 意 不 予 派 出 ( 三 ) 由 人 事 处 组 织 校 内 专 家 对 申 请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并 根 据 当 年 度 出 国 ( 出 境 ) 研 修 的 计 划, 确 定 派 出 人 员 第 三 章 自 费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条 件 和 申 请 程 序 第 八 条 凡 符 合 国 家 教 委 [1993]81 号 文 件 印 发 关 于 自 费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精 神 的 我 校 教 职 工 ( 与 学 校 签 有 合 同 的, 按 合 同 办 理 ), 均 可 申 请 自 费 留 学 ( 访 学 ) 第 九 条 申 请 者 应 提 前 半 年 向 学 校 提 出 自 费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申 请, 经 所 在 院 ( 部 ) 同 意, 并 报 学 校 讨 论 批 准 后, 由 人 事 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申 请 者 未 获 批 准 而 擅 自 离 职 者, 学 校 将 以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第 四 章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的 待 遇 与 管 理 第 十 条 工 资 及 津 贴 ( 一 )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三 个 月 以 内 的 人 - 5 -

员 ( 含 三 个 月 ), 工 资 各 项 津 补 贴 和 绩 效 工 资 正 常 发 放 ; 三 个 月 以 上 者, 只 发 放 基 本 工 资, 停 发 各 项 津 补 贴 和 绩 效 工 资 ( 二 ) 出 国 ( 出 境 ) 人 员 回 国 后, 需 向 所 在 院 ( 部 ) 提 交 书 面 总 结, 汇 报 出 访 成 果, 并 服 从 院 ( 部 ) 安 排 的 工 作 由 学 校 对 其 完 成 学 习 工 作 任 务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后,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出 境 ) 研 修 人 员 补 发 停 发 的 相 关 津 补 贴 和 绩 效 工 资 ; 由 学 校 遴 选 派 出 者 按 照 相 关 津 补 贴 和 绩 效 工 资 的 80% 计 发 ( 三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取 得 科 研 成 果 的,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享 受 科 研 奖 励 上 述 出 国 ( 出 境 ) 期 间 的 各 项 工 资 待 遇, 只 对 按 期 回 国 者 适 用 第 十 一 条 经 费 资 助 ( 一 )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出 境 ) 的 研 修 人 员, 除 资 助 金 额 外,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资 助 标 准 的 25% 予 以 配 套 ( 二 ) 由 学 校 遴 选 派 出 者, 学 校 资 助 标 准 为 : 人 民 币 10000.00 元 / 月, 最 多 为 一 年 上 述 资 助 额 度 仅 适 用 于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接 受 方 不 提 供 经 费 资 助 的 若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接 受 方 提 供 资 助, 学 校 酌 情 确 定 资 助 额 度 第 十 二 条 其 他 费 用 ( 一 ) 申 请 参 加 国 家 公 派 项 目 的 外 语 培 训 和 考 试 费 用,

按 上 级 文 件 执 行 ( 二 ) 参 加 校 内 外 语 培 训 和 考 试 的 费 用 由 学 校 承 担 ( 三 ) 需 要 参 加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培 训 及 考 试 者, 培 训 和 考 试 费 用 待 成 绩 合 格 后 报 销 一 次 ( 四 ) 出 国 签 证 公 证 交 通 ( 含 机 票 ) 等 费 用 均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十 三 条 办 理 出 国 ( 出 境 ) 手 续 ( 一 ) 被 省 教 育 厅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同 意 录 取 人 员 均 作 为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派 出, 派 出 前 须 按 省 教 育 厅 和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的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二 )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须 与 学 校 签 订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协 议 书 出 国 ( 出 境 )6 个 月 以 上 者, 需 办 理 相 关 公 证 手 续, 并 缴 纳 一 定 的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标 准 按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规 定 执 行,( 见 附 件 二 )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者, 按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办 理 回 校 手 续 ( 一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应 按 期 完 成 出 国 ( 出 境 ) 任 务 并 回 校 服 务 本 人 于 回 校 后 15 日 之 内 到 人 事 处 报 到, 验 证 护 照 签 证 出 入 境 记 录, 填 写 教 师 出 国 ( 出 境 ) 进 修 考 核 表 ( 二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回 校 后, 要 在 所 在 院 ( 部 ) 作 一 次 研 究 报 告, 提 交 学 习 工 作 总 结 及 所 研 究 项 目 的 阶 段 性 报 - 7 -

告 人 事 处 组 织 校 内 考 核 小 组 对 回 国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记 入 个 人 业 务 档 案 ( 考 核 细 则 另 行 制 定 ) ( 三 )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按 期 回 国, 但 未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视 为 出 国 ( 出 境 ) 未 归 ; 未 完 成 既 定 的 出 国 ( 出 境 ) 任 务, 视 同 违 约, 依 据 合 同 酌 情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延 期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因 学 业 或 研 究 工 作 的 需 要, 要 求 延 长 在 外 期 限 的, 须 提 前 两 个 月 凭 导 师 邀 请 函 和 资 助 证 明,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只 能 申 请 延 长 1 次, 延 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延 长 期 间 不 再 享 受 经 费 资 助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滞 留 逾 期 未 归 者 按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服 务 期 限 学 校 每 资 助 人 民 币 10000.00 元, 受 资 助 者 应 回 校 服 务 期 为 一 年 定 向 ( 或 委 托 ) 培 养 的 硕 ( 博 ) 士 研 究 生 和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在 协 议 服 务 期 内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的, 服 务 期 在 原 协 议 期 上 累 计 计 算 第 十 七 条 违 约 责 任 ( 一 ) 已 获 批 准, 但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派 出 程 序 办 理 所 有 手 续 而 自 行 出 国 ( 出 境 ) 者, 取 消 出 国 ( 出 境 ) 资 格, 并 按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处 理 ( 二 )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擅 自 变 更 留

学 ( 访 学 ) 国 家 和 身 份 未 按 协 议 约 定 按 期 回 国 服 务 期 未 满 离 开 学 校 等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和 协 议 约 定 的 行 为 构 成 违 约, 应 承 担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其 中 服 务 期 未 满 本 人 申 请 调 出 学 校 或 辞 职 的, 应 按 每 减 少 服 务 一 年 赔 偿 1 万 元 的 标 准, 缴 纳 违 约 金 ( 三 ) 在 国 外 ( 境 外 ) 未 满 学 习 期 回 校 者, 需 按 比 例 退 还 资 助 的 费 用 ; 未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应 全 额 退 还 资 助 费 用 第 五 章 其 它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选 派 赴 我 国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高 等 院 校 及 研 究 机 构 进 修 或 合 作 研 究, 计 划 数 占 我 校 每 年 境 外 研 修 计 划 总 数 的 15% 左 右 第 十 九 条 赴 港 澳 台 研 修 者, 经 费 资 助 按 照 校 内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资 助 标 准 的 80%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管 理 办 法 即 废 止 ;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国 际 交 流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外 语 条 件 2. 基 金 资 助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等 说 明 3. 南 京 晓 庄 学 院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人 员 申 请 表 4. 南 京 晓 庄 学 院 选 派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 访 学 ) - 9 -

协 议 书 5. 教 师 出 国 ( 出 境 ) 进 修 考 核 表 南 京 晓 庄 学 院 2014 年 4 月 2 日 南 京 晓 庄 学 院 校 长 办 公 室 2014 年 4 月 2 日 印 发

附 件 一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外 语 条 件 一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外 语 合 格 条 件 ( 一 )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并 在 录 取 后 直 接 派 出 1 参 加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各 语 种 合 格 标 准 如 下 : 英 语 (PETS5): 笔 试 总 分 55 分 ( 含 ) 以 上, 其 中 听 力 部 分 18 分 ( 含 ) 以 上 ; 口 试 总 分 3 分 ( 含 ) 以 上 ;(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要 求 为 2 分 ) 日 语 (NNS)/ 俄 语 (TПPЯ): 笔 试 总 分 60 分 ( 含 ) 以 上 ; 口 试 总 分 3 分 ( 含 ) 以 上 ; 德 语 (NTD): 笔 试 总 分 65 分 ( 含 ) 以 上 ; 法 语 (TNF): 笔 试 总 分 60 分 ( 含 ) 以 上 2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 含 ) 以 上 毕 业 ( 专 业 语 种 应 与 留 学 目 的 国 使 用 的 语 种 一 致 ) 3 近 十 年 内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一 学 年 (8-12 个 月 ) 或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4 曾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应 语 种 培 训 并 获 结 业 证 书 ( 结 业 证 书 两 年 内 有 效 ) 具 体 要 求 为 : 英 语 : 高 级 班 结 业 证 书 法 语 日 语 西 班 牙 语 意 大 利 语 俄 语 : 中 级 班 结 业 证 书 德 / 英 语 : 德 语 初 级 班 结 业 证 书 英 语 高 级 班 结 业 证 书 ( 针 对 拟 赴 德 语 国 家 从 事 理 工 专 业 研 究 人 员 ) 德 语 : 中 级 班 结 业 证 书 ( 针 对 拟 赴 德 语 国 家 从 事 社 科 专 业 研 究 人 员 ) - 11 -

附 件 二 : 基 金 资 助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等 说 明 国 家 留 学 资 金 资 助 方 式 派 出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数 额 违 约 金 比 例 标 准 及 有 关 说 明 一 对 保 证 金 数 额 及 违 约 金 比 例 的 说 明 : 1 出 国 期 限 为 3 个 月 以 内 ( 含 3 个 月 ) 的 留 学 人 员 免 交 保 证 金 2 出 国 期 限 为 3 个 月 以 上 的 留 学 人 员, 交 保 证 金 数 额 详 见 附 表 3 出 国 期 限 为 一 年 的 高 级 访 问 学 者 和 访 问 学 者 出 国 期 限 为 一 年 以 上 攻 读 研 究 生 ( 硕 士 博 士 ) 学 位 及 博 士 后 研 究 的 在 职 人 员, 交 保 证 金 数 额 详 见 附 表 4 去 往 一 类 国 家 出 国 期 限 为 一 年 ( 含 一 年 ) 以 上 的 在 校 本 科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交 保 证 金 2 万 元 5 去 往 朝 鲜 东 欧 等 二 类 国 家 出 国 期 限 为 一 年 ( 含 一 年 ) 以 上 的 在 校 本 科 生, 交 保 证 金 1 万 元 6 对 不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提 交 留 学 情 况 报 告 ( 经 催 索 后 20 天 内 仍 不 提 交 ) 擅 自 变 更 留 学 国 家 和 留 学 身 份 从 事 与 留 学 计 划 无 关 的 劳 务 性 活 动 或 逾 期 三 个 月 以 上 回 国 的 违 约 留 学 人 员, 违 约 金 比 例 均 为 30% 对 逾 期 一 个 月 以 上 ( 不 含 一 个 月 ) 三 个 月 以 内 回 国 的 留 学 人 员, 违 约 金 标 准 均 为 20% 二 对 国 家 类 别 的 说 明 : 1 一 类 国 家 : 美 国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英 国 法 国 德 国 意 大 利 瑞 士 比 利 时 奥 地 利 瑞 典 荷 兰 丹 麦 冰 岛 挪 威 芬 兰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爱 尔 兰 希 腊 日 本 新 加 坡 韩 国 2 二 类 国 家 :

俄 罗 斯 白 俄 罗 斯 乌 克 兰 保 加 利 亚 罗 马 利 亚 匈 牙 利 波 兰 捷 克 斯 洛 伐 克 南 斯 拉 夫 克 罗 地 亚 斯 洛 文 尼 亚 阿 尔 巴 尼 亚 乌 兹 别 客 斯 坦 土 库 曼 斯 坦 哈 萨 克 斯 坦 吉 尔 吉 斯 坦 拉 托 维 亚 马 其 顿 爱 沙 尼 亚 格 鲁 吉 亚 阿 塞 拜 疆 亚 美 尼 亚 立 陶 宛 摩 尔 多 瓦 塔 吉 克 斯 坦 哥 伦 比 亚 智 利 阿 根 廷 巴 西 墨 西 哥 厄 瓜 多 尔 秘 鲁 古 巴 玻 利 维 亚 印 度 尼 西 亚 泰 国 菲 律 宾 孟 加 拉 斯 里 兰 卡 尼 泊 尔 叙 利 亚 越 南 巴 基 斯 坦 蒙 古 老 挝 朝 鲜 印 度 缅 甸 塞 浦 路 斯 土 耳 其 以 色 列 埃 及 科 威 特 南 非 摩 洛 哥 喀 麦 隆 突 尼 斯 阿 尔 吉 利 亚 肯 尼 亚 坦 桑 尼 亚 加 蓬 埃 塞 俄 比 亚 附 表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国 内 地 区 赴 一 类 国 家 交 保 证 金 数 额 赴 二 类 国 家 交 保 证 金 数 额 一 类 地 区 7-12 个 月 4-6 个 月 7-12 个 月 4-6 个 月 北 京 市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上 海 市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广 东 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海 南 市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天 津 市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福 建 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江 苏 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浙 江 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山 东 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四 川 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湖 北 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辽 宁 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