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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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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击 剑 协 会 裁 判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击 剑 裁 判 员 队 伍 建 设, 确 保 击 剑 竞 赛 公 平 公 正 有 序 进 行, 不 断 提 高 竞 赛 组 织 工 作 水 平, 促 进 击 剑 项 目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体 育 总 局 ) 以 及 国 际 击 剑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际 剑 联 )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述 裁 判 员, 包 含 由 本 协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以 及 本 协 会 团 体 会 员 管 理 的 各 级 击 剑 裁 判 员 第 三 条 本 协 会 大 力 培 养 国 际 级 击 剑 裁 判 员, 负 责 协 调 组 织 裁 判 员 在 国 际 击 剑 联 合 会 的 培 训 考 核 与 技 术 等 级 认 证 等 工 作 第 二 章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第 四 条 本 协 会 成 立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在 本 协 会 领 导 下 参 与 指 导 监 督 国 内 举 办 的 各 项 击 剑 比 赛 的 竞 赛 组 织 工 作, 加 强 击 剑 裁 判 员 队 伍 建 设, 不 断 提 升 击 剑 裁 判 工 作 水 平 第 五 条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由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2 至 4 人 成 员 若 干 组 成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本 协 会 专 职 人 员 和 具 备 击 剑 国 家 级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的 裁 判 员 组 成, 年 龄 在 60 周 岁 以 下 本 协 会 专 职 人 员 在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成 员 任 职 人 数 不 超 过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成 员 总 数 的 1/5 每 届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任 期 不 超 过 4 年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各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推 荐, 上 一 届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或 本 协 会 秘 书 处 提 名, 经 本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通 过 后 产 生 为 加 强 击 剑 国 际 级 裁 判 员 培 养 工 作 以 及 推 进 竞 赛 管 理 工 作 信 息 化 进 程, 具 备 英 语 -1-

法 语 和 计 算 机 等 专 业 技 术 的 人 才 可 破 格 提 名 为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成 员 候 选 人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由 本 协 会 秘 书 处 提 名 推 荐 候 选 人, 由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成 员 无 记 名 投 票,2/3 以 上 表 决 同 意 后 通 过 第 六 条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负 责 协 助 本 协 会 制 定 击 剑 裁 判 员 发 展 规 划 ; 制 定 裁 判 员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实 施 细 则 ; 组 织 裁 判 员 学 习 培 训 考 核 注 册, 按 规 定 举 行 国 家 级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认 证 ; 对 裁 判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和 评 价 ; 对 裁 判 员 的 奖 励 与 处 罚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 翻 译 国 际 击 剑 竞 赛 规 则, 修 订 与 完 善 国 内 击 剑 竞 赛 规 则 比 赛 操 作 手 册 和 裁 判 员 工 作 指 南 第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区 本 系 统 击 剑 裁 判 员 规 模, 成 立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不 具 备 成 立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条 件 的 地 区 和 部 门, 可 以 由 本 地 区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本 协 会 代 行 其 职 责 各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成 立 的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名 单 应 报 上 一 级 击 剑 协 会 备 案,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章 竞 技 击 剑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第 八 条 竞 技 击 剑 裁 判 员 的 技 术 等 级 分 为 国 际 级 国 家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国 际 级 按 剑 种 分 别 设 花 剑 重 剑 和 佩 剑 A 级 B 级 C 级 裁 判 员 第 九 条 击 剑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 竞 赛 规 则 裁 判 法 和 临 场 执 裁 考 核 职 业 道 德 考 察, 晋 升 国 家 级 裁 判 员 加 试 法 语 第 十 条 年 满 18 周 岁 中 国 公 民, 具 备 高 中 以 上 学 历, 能 够 掌 握 和 正 确 运 用 击 剑 竞 赛 规 则, 胜 任 击 剑 裁 判 工 作, 可 申 报 击 剑 三 级 裁 判 员, 由 县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培 训 考 核 与 认 证 第 十 一 条 具 有 一 定 的 裁 判 工 作 经 验, 任 击 剑 三 级 裁 判 员 满 1 年, 能 够 数 -2-

量 掌 握 和 正 确 运 用 击 剑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法, 可 申 报 击 剑 二 级 裁 判 员, 由 地 市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培 训 考 核 与 认 证 第 十 二 条 熟 练 掌 握 和 正 确 运 用 击 剑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法, 具 有 丰 富 的 临 场 执 裁 经 验 和 组 织 击 剑 竞 赛 裁 判 工 作 的 能 力, 任 击 剑 二 级 裁 判 员 满 1 年, 并 且 至 少 两 次 担 任 省 级 以 上 击 剑 比 赛 裁 判 员 或 至 少 两 次 在 地 市 级 比 赛 中 担 任 技 术 委 员 会 以 上 职 务 者, 可 申 报 击 剑 一 级 裁 判 员, 由 各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培 训 考 核 与 认 证 第 十 三 条 精 通 击 剑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法 并 能 准 确 熟 练 运 用 ; 具 有 较 高 的 裁 判 理 论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具 有 组 织 击 剑 竞 赛 裁 判 工 作 的 能 力, 掌 握 击 剑 竞 赛 编 排 方 法 和 英 文 ( 或 法 文 ) 规 则 ; 任 击 剑 一 级 裁 判 员 满 2 年, 并 且 曾 两 次 任 全 国 击 剑 比 赛 裁 判 员 或 至 少 两 次 在 省 级 击 剑 比 赛 中 任 技 术 委 员 会 以 上 职 务 的, 可 申 报 击 剑 国 家 级 裁 判 员, 由 本 协 会 进 行 培 训 考 核 与 认 证 第 十 四 条 至 少 5 次 担 任 全 国 击 剑 比 赛 裁 判 工 作 的 国 家 级 裁 判 员, 经 本 协 会 批 准 可 申 报 国 际 级 裁 判 员, 由 国 际 击 剑 联 合 会 考 核 与 认 证 第 十 五 条 申 报 与 认 证 各 级 裁 判 员 必 须 遵 守 技 术 等 级 制 度 的 规 定 各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不 得 跨 地 域 跨 系 统 跨 运 动 项 目 认 证 裁 判 员 第 四 章 大 众 击 剑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第 十 六 条 大 众 击 剑 裁 判 员 的 技 术 等 级 分 为 国 家 级 大 众 A 级 大 众 B 级 大 众 C 级 其 中 国 家 级 与 竞 技 击 剑 通 用 所 有 级 别 的 裁 判 员 均 由 本 协 会 培 训 考 核 与 认 证 第 十 七 条 申 报 大 众 击 剑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须 由 裁 判 员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通 过 本 协 会 团 体 会 员 申 报 -3-

第 十 八 条 裁 判 员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可 申 报 大 众 C 级 裁 判 员 : ( 一 ) 从 事 大 众 击 剑 运 动 满 3 年 ; ( 二 ) 掌 握 击 剑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法, 能 够 胜 任 大 众 击 剑 比 赛 裁 判 工 作 ; ( 三 ) 参 加 本 协 会 举 办 的 大 众 C 级 裁 判 员 培 训 班 并 通 过 考 核 第 十 九 条 裁 判 员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可 申 报 大 众 B 级 裁 判 员 : ( 一 ) 获 得 大 众 C 级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满 1 年 ; ( 二 ) 熟 练 掌 握 和 运 用 击 剑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法 ; ( 三 ) 具 有 丰 富 的 大 众 击 剑 比 赛 执 裁 经 验 和 组 织 大 众 击 剑 竞 赛 裁 判 工 作 的 能 力 ; ( 四 ) 参 加 本 协 会 举 办 的 大 众 B 级 裁 判 员 培 训 班 并 通 过 考 核 第 二 十 条 裁 判 员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可 申 报 大 众 A 级 裁 判 员 : ( 一 ) 获 得 大 众 B 级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满 1 年 ; ( 二 ) 精 通 击 剑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法 并 能 准 确 熟 练 运 用 ; ( 三 ) 具 有 较 高 的 裁 判 理 论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具 有 组 织 大 众 击 剑 竞 赛 裁 判 工 作 的 能 力, 掌 握 击 剑 竞 赛 编 排 方 法, 至 少 3 次 在 本 协 会 俱 乐 部 联 赛 中 担 任 裁 判 员 ; ( 四 ) 参 加 本 协 会 举 办 的 大 众 A 级 裁 判 员 培 训 班 并 通 过 考 核 第 二 十 一 条 裁 判 员 申 报 国 家 级 技 术 等 级 的 条 件 以 及 培 训 与 考 核 办 法 按 照 竞 技 击 剑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制 度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已 取 得 竞 技 击 剑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的 裁 判 员, 可 分 别 直 接 申 报 与 获 取 相 应 级 别 的 大 众 击 剑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 一 ) 三 级 裁 判 员 可 直 接 申 报 大 众 C 级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参 加 本 协 会 大 众 C 级 裁 判 员 培 训 班 并 通 过 考 核 后, 即 可 获 得 大 众 C 级 技 术 等 级 -4-

( 三 ) 二 级 裁 判 员 可 直 接 申 报 大 众 B 级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参 加 本 协 会 大 众 B 级 裁 判 员 培 训 班 并 通 过 考 核 后, 即 可 获 得 大 众 B 级 技 术 等 级 ( 四 ) 一 级 裁 判 员 可 直 接 申 报 大 众 A 级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参 加 本 协 会 大 众 A 级 裁 判 员 培 训 班 并 通 过 考 核 后, 即 可 获 得 大 众 A 级 技 术 等 级 ( 五 ) 国 家 级 裁 判 员 技 术 等 级 与 大 众 击 剑 通 用, 无 需 另 行 申 报 第 五 章 裁 判 员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裁 判 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全 国 各 级 各 类 击 剑 比 赛 裁 判 工 作 ; ( 二 ) 参 加 本 协 会 组 织 的 裁 判 员 学 习 培 训 与 考 核 ; ( 三 ) 监 督 本 级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 四 ) 享 受 参 加 击 剑 比 赛 时 组 委 会 规 定 的 待 遇 ; ( 五 ) 对 于 裁 判 队 伍 中 的 不 良 现 象 进 行 检 举 ; ( 六 ) 对 于 受 到 的 处 罚 进 行 申 诉 第 二 十 四 条 裁 判 员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义 务 : ( 一 ) 始 终 坚 持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纪 律 规 定, 廉 洁 自 律, 公 平 公 正 执 法 ; ( 二 ) 努 力 钻 研 击 剑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法, 注 重 积 累 经 验 总 结 提 高, 不 断 提 升 执 裁 水 平 ; ( 三 ) 积 极 参 与 裁 判 员 队 伍 建 设, 促 进 裁 判 员 队 伍 的 整 体 提 高 ; ( 四 ) 积 极 主 动 承 担 本 协 会 指 派 的 裁 判 工 作 任 务 ; ( 五 ) 主 动 配 合 有 关 机 构 进 行 裁 判 员 执 法 情 况 的 调 查 ; ( 六 ) 主 动 服 从 管 理, 并 参 加 相 应 技 术 等 级 裁 判 员 的 注 册 -5-

第 二 十 五 条 外 派 裁 判 员 在 国 际 比 赛 执 裁 期 间, 应 充 分 展 现 我 国 击 剑 裁 判 员 的 水 平 及 风 采, 充 分 利 用 执 裁 机 会 提 升 自 身 业 务 水 平, 做 好 国 际 友 好 交 流 工 作, 保 障 好 我 参 赛 队 伍 ; 回 国 后, 应 进 一 步 做 好 总 结 报 告 和 成 果 推 广 工 作, 促 进 我 国 击 剑 裁 判 员 队 伍 的 整 体 提 高 第 六 章 裁 判 员 注 册 第 二 十 六 条 凡 参 加 由 体 育 总 局 本 协 会 主 办 的 各 类 击 剑 比 赛 和 在 国 内 举 办 的 各 类 国 际 击 剑 比 赛 的 裁 判 员, 均 须 在 本 协 会 注 册 或 备 案 国 家 级 国 际 级 裁 判 员 由 各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向 本 协 会 注 册 ; 一 级 及 以 下 裁 判 员 由 各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注 册, 并 报 本 协 会 备 案 ; 大 众 A B C 级 裁 判 员 由 各 团 体 会 员 向 本 协 会 注 册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以 及 各 团 体 会 员 负 责 集 中 向 本 协 会 注 册 注 册 确 认 或 报 备 裁 判 员 ( 一 ) 裁 判 员 注 册 需 向 所 属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或 团 体 会 员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裁 判 员 注 册 / 注 册 确 认 / 单 位 变 更 / 个 人 信 息 变 更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一 ); 2. 二 寸 免 冠 照 片 纸 质 版 及 电 子 版 ; 3.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二 ) 各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或 团 体 会 员 接 受 裁 判 员 注 册 申 请 后, 应 认 真 审 查, 确 保 相 关 信 息 无 误, 并 通 过 本 协 会 会 员 信 息 系 统 填 报 裁 判 员 信 息, 通 过 本 协 会 审 查 后, 裁 判 员 即 注 册 成 功 ( 三 ) 注 册 与 备 案 裁 判 员 名 单 技 术 等 级 执 裁 记 录 等 信 息 将 通 过 本 协 会 官 方 网 站 公 布 -6-

第 二 十 八 条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2 月 28 日 为 裁 判 员 集 中 注 册 期, 裁 判 员 应 在 此 期 间 进 行 集 中 注 册 注 册 确 认 单 位 变 更 或 个 人 信 息 变 更 其 他 时 间 注 册 的 裁 判 员, 其 所 属 注 册 单 位 须 至 少 于 计 划 参 赛 时 间 前 一 个 月 通 过 本 协 会 会 员 信 息 系 统 填 报 裁 判 员 信 息 第 二 十 九 条 裁 判 员 由 于 工 作 调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变 更 单 位, 可 持 原 技 术 等 级 认 证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和 本 人 裁 判 员 证 书 到 迁 入 地 相 应 的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或 团 体 会 员 办 理 迁 入 手 续 ; 同 时, 迁 入 地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或 团 体 会 员 应 填 写 裁 判 员 单 位 变 更 备 案 表 ( 见 附 件 二 ), 报 本 协 会 备 案 第 三 十 条 由 本 协 会 培 训 考 核 并 认 证 的 裁 判 员, 由 本 协 会 统 一 制 作 并 发 放 技 术 等 级 证 书 第 七 章 裁 判 员 选 派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负 责 选 派 和 聘 请 全 国 击 剑 比 赛 和 其 他 由 本 协 会 主 办 的 击 剑 比 赛 的 裁 判 员 同 时, 本 协 会 负 责 协 调 外 派 裁 判 员 执 裁 国 际 击 剑 比 赛 第 三 十 二 条 裁 判 员 执 裁 击 剑 比 赛, 应 具 备 与 比 赛 级 别 与 性 质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等 级, 且 该 技 术 等 级 证 书 在 有 效 注 册 期 内 全 国 击 剑 比 赛 中, 技 术 委 员 会 及 以 上 职 务 原 则 上 由 国 家 级 以 上 裁 判 员 担 任, 临 场 裁 判 员 原 则 上 由 一 级 以 上 或 大 众 A 级 裁 判 员 担 任, 临 场 主 裁 判 的 最 高 年 龄 为 55 周 岁 ; 本 协 会 主 办 的 大 众 击 剑 比 赛 中, 技 术 委 员 会 及 以 上 职 务 原 则 上 由 一 级 以 上 或 大 众 A 级 裁 判 员 担 任, 临 场 裁 判 员 原 则 上 由 二 级 以 上 或 大 众 B 级 以 上 裁 判 员 担 任, 临 场 主 裁 判 的 最 高 年 龄 为 55 周 岁 ; 国 际 比 赛 临 场 裁 判 员 选 派 按 照 国 际 剑 联 要 求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裁 判 员 的 选 派 遵 循 公 开 择 优 中 立 的 原 则, 综 合 考 虑 本 人 -7-

执 裁 意 向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技 术 等 级 工 作 表 现 与 业 务 水 平 竞 赛 组 织 工 作 需 要 办 赛 经 费 条 件 执 裁 回 避 需 要 区 域 均 衡 发 展 裁 判 员 团 队 的 不 断 更 新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等 因 素 第 三 十 四 条 裁 判 员 选 派 由 各 参 赛 单 位 首 先 按 照 规 定 条 件 推 荐 人 选, 本 协 会 按 照 此 办 法 确 定 人 员 名 单, 并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发 布 裁 判 员 选 调 通 知 综 合 性 运 动 会 选 派 的 裁 判 员, 由 体 育 总 局 统 一 公 示 名 单 第 三 十 五 条 临 场 裁 判 员 的 选 派 应 遵 循 回 避 中 立 抽 签 选 派 的 原 则 临 场 裁 判 员 选 派 由 比 赛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人 员 名 单, 征 求 比 赛 监 督 意 见 重 要 场 次 临 场 裁 判 员 确 定 前, 须 允 许 参 赛 单 位 双 方 提 出 一 次 回 避 要 求, 并 根 据 其 回 避 要 求 重 新 抽 签 选 定 临 场 裁 判 员 第 三 十 六 条 符 合 国 际 击 剑 比 赛 执 裁 资 格 以 及 选 派 条 件 的 裁 判 员, 本 协 会 将 向 国 际 剑 联 推 荐 第 八 章 裁 判 员 监 督 与 评 价 第 三 十 七 条 比 赛 期 间 裁 判 员 工 作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由 比 赛 监 督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裁 判 员 运 动 队 共 同 参 与 对 裁 判 员 工 作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根 据 裁 判 员 执 裁 工 作 记 录 和 各 方 对 裁 判 员 工 作 的 评 价, 对 所 有 裁 判 员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并 评 定 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等 次 第 九 章 裁 判 员 奖 励 与 处 罚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将 根 据 裁 判 员 的 工 作 表 现 和 评 价 结 果 给 予 奖 励 和 处 罚 第 四 十 条 本 协 会 定 期 举 办 优 秀 裁 判 员 评 选 活 动, 并 视 客 观 条 件 给 予 荣 誉 -8-

和 物 质 奖 励 每 场 比 赛 评 选 3 名 左 右 精 神 文 明 裁 判 员 第 四 十 一 条 裁 判 员 违 反 赛 风 赛 纪 规 定 的, 将 按 照 中 国 击 剑 协 会 赛 风 赛 纪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取 消 若 干 场 次 比 赛 执 裁 资 格 取 消 执 裁 资 格 1 至 2 年 降 低 裁 判 技 术 等 级 撤 销 裁 判 技 术 等 级 终 身 取 消 执 裁 资 格 的 处 罚 意 见 由 相 关 比 赛 赛 风 赛 纪 督 察 组 提 出, 经 本 协 会 裁 判 员 委 员 会 审 核, 报 本 协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与 修 订 权 归 中 国 击 剑 协 会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9-

附 件 一 : 中 国 击 剑 协 会 裁 判 员 注 册 / 注 册 确 认 / 单 位 变 更 / 个 人 信 息 变 更 申 请 表 请 在 此 粘 贴 二 寸 免 冠 照 片 * 此 表 由 裁 判 员 向 所 属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或 本 协 会 团 体 会 员 填 报 ( 请 同 时 提 交 纸 质 版 原 件 和 电 子 版 ) 此 表 提 交 至 : 填 报 日 期 : 原 代 表 单 位 名 称 : (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团 体 会 员 ) ( 仅 进 行 单 位 变 更 的 裁 判 员 填 写 ) 申 请 项 目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国 籍 FIE 等 级 ( 花 剑 ) FIE 等 级 ( 重 剑 ) FIE 等 级 ( 佩 剑 ) 技 术 等 级 ( 竞 技 ) 技 术 等 级 ( 大 众 ) 主 要 剑 种 外 语 水 平 证 件 类 型 有 效 证 件 号 码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手 机 电 子 邮 箱 电 话 传 真 ( 如 有 ) 邮 编 邮 寄 地 址 裁 判 员 本 人 签 名 : 填 表 说 明 : 1. 申 请 项 目 : 填 写 注 册 注 册 确 认 单 位 变 更 或 个 人 信 息 变 更 2. 姓 名 : 不 论 字 数 多 少, 各 字 符 之 间 不 要 空 格 ; 性 别 : 填 写 男 或 女 ; 出 生 日 期 : 按 年 年 年 年 - 月 月 - 日 日 的 格 式 填 写 3. FIE 等 级 : 填 写 A B P 或 留 空 ; 技 术 等 级 ( 竞 技 ): 填 写 国 家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或 留 空, 技 术 等 级 ( 大 众 ): 留 空 4. 主 要 剑 种 : 填 写 花 剑 重 剑 佩 剑 编 排 或 器 材 ; 外 语 水 平 : 填 写 英 语 熟 练 法 语 熟 练 或 其 他 外 语 5. 证 件 类 型 : 填 写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护 照 或 其 他 ; 有 效 证 件 号 码 : 依 照 身 份 证 件 填 写, 确 保 准 确 无 误 -10-

附 件 二 : 中 国 击 剑 协 会 裁 判 员 单 位 变 更 备 案 表 * 此 表 由 接 收 裁 判 员 的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或 团 体 会 员 填 写 并 报 中 国 击 剑 协 会 备 案 填 报 单 位 : 填 报 日 期 :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 : ( 省 级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击 剑 协 会 或 团 体 会 员 名 称 + 盖 章 ) 裁 判 员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有 效 证 件 号 码 原 单 位 填 表 说 明 : 此 表 应 连 同 裁 判 员 填 报 的 裁 判 员 注 册 / 注 册 确 认 / 单 位 变 更 / 个 人 信 息 变 更 申 请 表 一 并 提 交 至 本 协 会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