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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首 次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为 保 证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的 顺 利 实 施, 依 据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实 施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我 部 制 定 了 关 于 首 次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并 就 全 面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各 地 要 认 真 组 织 学 习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实 施 工 作 会 议 的 精 神, 充 分 认 识 我 国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面 临 的 形 势 和 任 务, 进 一 步 明 确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对 于 提 高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和 推 动 全 国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意 义 全 面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十 五 届 五 中 全 会 和 全 教 会 精 神, 坚 持 依 法 治 教 依 法 管 理, 促 进 教 师 管 理 走 上 法 制 化 轨 道 ; 严 格 把 住 教 师 队 伍 入 口 关, 形 成 高 质 量 的 教 师 队 伍 ; 形 成 多 渠 道 的 教 师 培 养 体 系, 拓 展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途 径 ; 促 进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的 提 高, 为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创 造 师 资 条 件 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的 实 施 必 须 做 到 有 法 必 依 执 法 必 严 违 法 必 究 要 依 法 设 立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规 范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行 为 ; 严 格 掌 握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的 范 围 和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杜 绝 擅 自 修 改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扩 大 或 缩 小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范 围 的 现 象 ; 严 格 遵 循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程 序,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各 级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要 认 真 做 好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组 织 工 作, 对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加 强 指 导 和 监 督 三 全 面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工 作 任 务 十 分 艰 巨,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至 关 重 要 各 地 在 确 保 全 国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工 作 总 体 进 程 的 前 提 下, 要 从 本 地 实 际 出 发,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本 地 全 面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实 施 细 则 要 将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与 理 顺 教 师 管 理 体 制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度 和 深 化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结 合 起 来, 统 筹 考 虑, 重 点 推 进 四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首 次 全 面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宣 传 工 作 十 分 重 要 各 地 要 积 极 部 署, 利 用 多 种 渠 道 多 种 形 式 广 泛 宣 传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的 意 义 作 用 要 在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等 新 闻 媒 体 上 公 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地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具 体 计 划 和 时 间 安 排, 通 过 设 立 查 询 电 话 宣 传 栏 等 咨 询 服 务 设 施, 就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做 好 宣 传 工 作 在 实 施 工 作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有 关 问 题, 请 与 我 部 人 事 司 教 师 与 专 家 工 作 处 联 系 联 系 电 话 :(010)66096523 66096270 关 于 首 次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根 据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实 施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为 了 保 证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的 顺 利 实 施, 现 就 当

前 实 施 工 作 中 的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的 法 律 依 据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是 国 家 实 行 的 一 种 法 定 的 职 业 许 可 制 度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原 国 家 教 委 颁 发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过 渡 办 法 不 再 适 用 于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的 实 施 工 作 二 教 师 资 格 的 性 质 教 师 资 格 是 国 家 对 专 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全 面 实 施 后, 只 有 依 法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者, 方 能 被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举 办 的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聘 任 为 教 师 教 师 资 格 一 经 取 得, 非 依 法 律 规 定 不 得 丧 失 和 撤 销 具 有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依 照 法 定 聘 任 程 序 被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正 式 聘 任 后, 方 为 教 师, 具 有 教 师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三 首 次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范 围 首 次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对 象 范 围 是 未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具 备 教 师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包 括 : 1. 1994 年 1 月 1 日 后 补 充 到 教 师 队 伍 中 的 在 编 正 式 人 员 ; 2. 其 他 符 合 教 师 法 规 定 学 历 条 件 的 人 员 为 保 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有 序 进 行, 在 首 次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工 作 中, 原 则 上 同 一 申 请 人 不 在 同 一 年 内 申 请 两 种 以 上 教 师 资 格 ; 除 高 等 学 校 拟 聘 任 教 师 职 务 的 人 员 外, 暂 不 受 理 社 会 上 其 他 人 员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申 请 四 教 师 资 格 的 申 请 凡 在 认 定 范 围 内 符 合 教 师 法 规 定 学 历 条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应 该 依 法 予 以 受 理 非 依 法 律 规 定,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不 得 拒 绝 受 理 中 国 公 民 的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户 籍 或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或 者 依 法 接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申 请,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并 提 供 户 籍 证 明 或 单 位 所 在 地 证 明,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必 要 时 还 需 提 供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五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程 序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要 严 格 按 照 下 述 程 序 进 行 :

1. 申 请 人 向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2.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 见 ; 3. 教 师 资 格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考 察 申 请 人 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提 出 专 家 审 查 意 4.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于 受 理 申 请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个 法 定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认 定 的 结 论,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 5.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对 经 认 定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颁 发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存 入 当 事 人 档 案, 有 关 材 料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归 档 保 存, 并 在 教 师 资 格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作 认 定 记 录 六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学 历 条 件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学 历 条 件 要 严 格 按 照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和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按 照 教 师 法 规 定, 申 请 认 定 幼 儿 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者 必 须 具 备 中 等 专 业 职 业 学 校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其 他 中 专 毕 业 学 历 应 当 视 为 不 合 格 学 历 但 首 次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时, 对 已 聘 任 教 师 职 务 的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的 在 职 人 员, 在 补 修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之 后, 其 中 专 毕 业 学 历 可 视 同 合 格 学 历 这 一 规 定 只 限 于 首 次 认 定, 今 后 不 再 适 用 七 对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等 课 程 的 要 求 对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者 补 修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等 课 程 的 要 求,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规 定 八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的 考 察 申 请 人 员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条 件 包 括 身 体 条 件 普 通 话 水 平 和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必 需 的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察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的 测 评 指 标 体 系 评 分 标 准 和 测 评 程 序 办 法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研 究 制 定, 报 教 育 部 人 事 司 备 案 后 组 织 实 施 为 确 保 考 察 的 科 学 性 和 权 威 性, 制 定 具 体 测 试 标 准 和 办 法 的 工 作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不 再 下 放 教 师 资 格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的 考 察 地 ( 市 ) 县 级 教 师 资 格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由 相 应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同 志 教 育 教 学 专 家 特 级 教 师 高 级 教 师 等

人 员 组 成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由 高 等 学 校 ( 或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有 关 负 责 人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授 组 成 教 师 资 格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成 立 若 干 专 业 小 组, 按 照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的 测 试 办 法 和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申 请 人 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进 行 认 真 考 察,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填 写 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有 关 栏 目 内, 并 由 专 家 组 组 长 签 名 盖 章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主 要 通 过 面 试 笔 试 试 讲 等 方 式 进 行 考 察 面 试 重 点 考 察 申 请 人 的 仪 表 仪 态 行 为 举 止 思 维 能 力 以 及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 笔 试 重 点 考 察 申 请 人 的 知 识 水 平 和 运 用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等 理 论 解 决 教 育 教 学 和 学 生 管 理 中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试 讲 重 点 考 察 申 请 人 实 现 教 学 目 的 组 织 课 程 实 施 掌 握 课 程 内 容 运 用 教 学 语 言 和 教 学 资 源 等 能 力, 使 用 普 通 话 提 问 板 书 和 讲 解 的 技 巧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要 根 据 教 师 资 格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考 察 意 见 做 出 是 否 认 定 的 结 论 凡 经 教 师 资 格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认 为 不 合 格 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不 得 认 定 其 教 师 资 格 九 关 于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特 殊 规 定 根 据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拟 聘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或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其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察 以 及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可 不 作 规 定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可 以 持 毕 业 证 书, 向 其 工 作 单 位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申 请 直 接 认 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在 审 查 其 提 供 的 毕 业 证 书 普 通 话 水 平 等 级 证 书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指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体 格 检 查 合 格 证 明 和 由 申 请 人 工 作 单 位 或 者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 镇 ) 政 府 或 街 道 办 事 处 提 供 的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后, 认 定 其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对 在 学 期 间 教 学 计 划 中 缺 少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等 环 节 的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察 的 要 求,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以 在 毕 业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学 期 持 学 校 出 具 的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学 业 成 绩 单 和 其 他 申 请 材 料 向 就 读 或 拟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对 通 过 教 师 资 格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在 其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后,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认 定 其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十 因 学 校 调 整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具 备 其 他 种 类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及 时 申 请 认 定 与 其 新 的 教 学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十 一 关 于 委 托 部 分 高 等 学 校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问 题 根 据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按 照 属 地 化 的 原 则,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行 文 委 托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经 过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实 施 本 科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负 责 认 定 本 校 拟 聘 人 员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接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拟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经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十 二 关 于 早 期 退 ( 离 ) 休 教 师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问 题 考 虑 到 部 分 早 期 离 ( 退 ) 休 教 师 要 求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愿 望, 各 地 对 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办 理 手 续 的 退 ( 离 ) 休 教 师, 可 以 视 同 具 备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可 在 自 愿 申 请 的 原 则 下 和 确 认 教 师 身 份 的 基 础 上, 由 其 原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颁 发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规 定 十 三 教 师 资 格 的 丧 失 和 撤 销 对 按 照 教 师 法 第 十 四 条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丧 失 或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者, 其 工 作 单 位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按 照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权 限 会 同 原 发 证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或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手 续, 通 知 当 事 人, 收 缴 其 证 书, 并 将 教 师 资 格 注 销 或 撤 销 决 定 存 入 当 事 人 档 案, 在 教 师 资 格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做 相 应 的 记 录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的 当 事 人 5 年 后 再 次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时,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十 四 加 强 对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管 理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是 教 师 资 格 的 主 要 体 现 形 式, 是 持 证 人 具 有 教 师 资 格 的 法 定 凭 证,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印 制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由 教 育 部 监 制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印 制 教 师 资 格 确 认 后,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在 当 事 人 人 事 档 案 中 保 存,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同 时 存 留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管 理 规 定, 加 强 对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管 理 十 五 关 于 收 费 问 题 面 向 社 会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工 作 需 要 向 申 请 者 个 人 收 取 根 据 严 格 的 成 本 核 算 确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费 用, 现 已 经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批 准 立 项 各 地 收 费 标 准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请 省 财 政 物 价 部 门 批 准 对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学 校 在 编 正 式 任 教 人 员 和 退 ( 离 ) 休 教 师 除 收 取 证 书 工 本 费 外, 一 律 不 得 收 取 认 定 费 用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保 证 安 排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专 项 经 费, 确 保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同 时, 要 严 格 遵 守 纪 律, 严 禁 乱 收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