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息 参 考 2014 年 第 3 期 ( 总 第 22 期 ) 全 面 深 化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专 题 ( 二 ) 党 政 办 公 室 编 2014 年 9 月 1 日 重 要 文 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理 事 会 规 程 ( 试 行 ) (1) 关 于 公 布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的 通 知 (4) 1
重 要 文 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理 事 会 规 程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建 设, 健 全 高 等 学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促 进 和 规 范 高 等 学 校 理 事 会 建 设, 增 强 高 等 学 校 与 社 会 的 联 系 合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本 规 程 所 称 理 事 会, 系 指 国 家 举 办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的 需 要, 设 立 的 由 办 学 相 关 方 面 代 表 参 加, 支 持 学 校 发 展 的 咨 询 协 商 审 议 与 监 督 机 构, 是 高 等 学 校 实 现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监 督 社 会 参 与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和 制 度 平 台 高 等 学 校 使 用 董 事 会 校 务 委 员 会 等 名 称 建 立 的 相 关 机 构 适 用 本 规 程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据 本 规 程 及 学 校 章 程 建 立 并 完 善 理 事 会 制 度, 制 定 理 事 会 章 程, 明 确 理 事 会 在 学 校 治 理 结 构 中 的 作 用 职 能, 增 强 理 事 会 的 代 表 性 和 权 威 性, 健 全 与 理 事 会 成 员 之 间 的 协 商 合 作 机 制 ; 为 理 事 会 及 其 成 员 了 解 和 参 与 学 校 相 关 事 务 提 供 条 件 保 障 和 工 作 便 利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结 合 实 际, 在 以 下 事 项 上 充 分 发 挥 理 事 会 的 作 用 : ( 一 ) 密 切 社 会 联 系, 提 升 社 会 服 务 能 力, 与 相 关 方 面 建 立 长 效 合 作 机 制 ; ( 二 ) 扩 大 决 策 民 主, 保 障 与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相 关 的 重 大 事 项, 在 决 策 前, 能 够 充 分 听 取 相 关 方 面 意 见 ; ( 三 ) 争 取 社 会 支 持, 丰 富 社 会 参 与 和 支 持 高 校 办 学 的 方 式 与 途 径, 探 索 深 化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 ( 四 ) 完 善 监 督 机 制, 健 全 社 会 对 学 校 办 学 与 管 理 活 动 的 监 督 评 价 机 制, 提 升 社 会 责 任 意 识 第 五 条 理 事 会 一 般 应 包 含 以 下 方 面 的 代 表 : ( 一 ) 学 校 举 办 者 主 管 部 门 共 建 单 位 的 代 表 ; ( 二 ) 学 校 及 职 能 部 门 相 关 负 责 人, 相 关 学 术 组 织 负 责 人, 教 师 学 生 代 表 ; ( 三 ) 支 持 学 校 办 学 与 发 展 的 地 方 政 府 行 业 组 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等 理 事 单 位 的 代 表 ; 1
( 四 ) 杰 出 校 友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国 内 外 知 名 专 家 等 ; ( 五 ) 学 校 邀 请 的 其 他 代 表 各 方 面 代 表 在 理 事 会 所 占 的 比 例 应 当 相 对 均 衡, 有 利 于 理 事 会 充 分 有 效 地 发 挥 作 用 第 六 条 理 事 会 组 成 人 员 一 般 不 少 于 21 人, 可 分 为 职 务 理 事 和 个 人 理 事 职 务 理 事 由 相 关 部 门 或 者 理 事 单 位 委 派 ; 理 事 单 位 和 个 人 理 事 由 学 校 指 定 机 构 推 荐 或 者 相 关 组 织 推 选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可 以 确 定 为 当 然 理 事 根 据 理 事 会 组 成 规 模 及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 和 学 校 实 际, 可 以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名 誉 理 事 等 第 七 条 理 事 会 每 届 任 期 一 般 为 5 年, 理 事 可 以 连 任 理 事 会 可 设 理 事 长 一 名, 副 理 事 长 若 干 名 理 事 长 可 以 由 学 校 提 名, 由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 也 可 以 由 学 校 举 办 者 或 者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产 生 第 八 条 理 事 名 誉 理 事 应 当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声 誉 在 相 关 行 业 领 域 具 有 广 泛 影 响, 积 极 关 心 支 持 学 校 发 展, 有 履 行 职 责 的 能 力 和 愿 望 理 事 名 誉 理 事 不 得 以 参 加 理 事 会 及 相 关 活 动, 获 得 薪 酬 或 者 其 他 物 质 利 益 ; 不 得 借 职 务 便 利 获 得 不 当 利 益 第 九 条 理 事 会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议 通 过 理 事 会 章 程 章 程 修 订 案 ; ( 二 ) 决 定 理 事 的 增 补 或 者 退 出 ; ( 三 ) 就 学 校 发 展 目 标 战 略 规 划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设 置 年 度 预 决 算 报 告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学 校 章 程 拟 定 或 者 修 订 等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决 策 咨 询 或 者 参 与 审 议 ; ( 四 ) 参 与 审 议 学 校 开 展 社 会 合 作 校 企 合 作 协 同 创 新 的 整 体 方 案 及 重 要 协 议 等, 提 出 咨 询 建 议, 支 持 学 校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 ( 五 ) 研 究 学 校 面 向 社 会 筹 措 资 金 整 合 资 源 的 目 标 规 划 等, 监 督 筹 措 资 金 的 使 用 ; ( 六 ) 参 与 评 议 学 校 办 学 质 量, 就 学 校 办 学 特 色 与 教 育 质 量 进 行 评 估,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或 者 意 见 ; 2
( 七 )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或 者 学 校 委 托 的 其 他 职 能 第 十 条 理 事 会 应 当 建 立 例 会 制 度,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 也 可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或 者 设 立 若 干 专 门 小 组 负 责 相 关 具 体 事 务 第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遵 循 民 主 协 商 的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会 议 程 序 和 议 事 规 则, 保 障 各 方 面 代 表 能 够 就 会 议 议 题 充 分 讨 论 自 主 发 表 意 见, 并 以 协 商 或 者 表 决 等 方 式 形 成 共 识 第 十 二 条 理 事 会 可 以 设 秘 书 处, 负 责 安 排 理 事 会 会 议, 联 系 理 事 会 成 员, 处 理 理 事 会 的 日 常 事 务 等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保 证 理 事 会 正 常 开 展 活 动 第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组 织 职 责 及 运 行 的 具 体 规 则, 会 议 制 度, 议 事 规 则, 理 事 的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办 法 等, 应 当 通 过 理 事 会 章 程 予 以 规 定 理 事 会 章 程 经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批 准 后 生 效 第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理 事 会 组 成 及 其 章 程 理 事 会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相 关 信 息 及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接 受 教 职 工 社 会 和 高 等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十 五 条 已 设 立 理 事 会 或 相 关 机 构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其 组 成 或 者 职 责 与 本 规 程 不 一 致 的, 应 依 据 本 规 程 予 以 调 整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可 以 参 照 本 章 程 组 建 理 事 会, 并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和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进 一 步 明 确 行 业 企 业 代 表 在 理 事 会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依 据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组 建 并 履 行 职 责, 不 适 用 本 规 程 ; 但 可 参 照 本 规 程, 适 当 扩 大 理 事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代 表 性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程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3
关 于 公 布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的 通 知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高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扩 大 社 会 监 督, 提 高 教 育 工 作 透 明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我 部 研 究 制 定 了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以 下 简 称 清 单 ) 现 予 公 布,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确 保 信 息 真 实 及 时 各 高 校 要 把 清 单 实 施 工 作 作 为 完 善 内 部 治 理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清 单 所 列 各 项 信 息 公 开 的 真 实 性 及 时 性 负 责, 切 实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它 组 织 有 证 据 证 明 公 开 的 信 息 不 准 确 的, 高 校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更 正 ; 对 公 开 的 信 息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申 请 向 高 校 查 询 二 建 立 即 时 公 开 制 度 各 高 校 应 当 在 清 单 信 息 制 作 完 成 或 获 取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开, 信 息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更 新 各 事 项 公 开 的 具 体 要 求, 遵 照 清 单 有 关 文 件 栏 目 所 列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行 各 高 校 可 在 清 单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公 开 范 围, 细 化 公 开 内 容 教 育 部 还 将 根 据 最 新 政 策 要 求 对 清 单 进 行 动 态 更 新 三 完 善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各 高 校 应 当 编 制 学 校 上 一 学 年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对 清 单 所 列 信 息 的 公 开 情 况 逐 条 详 细 说 明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于 每 年 10 月 底 前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报 送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四 构 建 统 一 公 开 平 台 2014 年 10 月 底 前, 部 属 高 校 应 当 在 学 校 门 户 网 站 开 设 信 息 公 开 专 栏, 统 一 公 布 清 单 各 项 内 容 应 充 分 利 用 新 闻 发 布 会 及 微 博 微 信 等 新 媒 体 方 式, 及 时 公 开 信 息, 加 强 信 息 解 读,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教 育 部 将 在 部 门 户 网 站 集 中 添 加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信 息 公 开 专 栏 链 接, 为 社 会 公 众 查 询 提 供 统 一 入 口 五 加 强 公 开 监 督 检 查 要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要 求, 高 校 监 察 部 门 会 同 组 织 宣 传 人 事 等 机 构 及 师 生 员 工 代 表, 对 清 单 实 施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高 校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的 结 果 要 向 社 会 公 开 对 于 不 按 要 求 公 开 不 及 时 更 新 发 布 虚 假 信 息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教 育 部 将 引 入 第 三 方 对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落 实 情 况 开 展 评 估, 并 4
适 时 组 织 督 查, 评 估 和 督 查 情 况 将 向 社 会 公 开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要 制 定 落 实 细 化 方 案, 明 确 清 单 各 事 项 的 公 开 时 间 责 任 机 构 和 责 任 人 地 方 高 校 和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根 据 各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 单 位 ) 教 育 司 ( 局 ) 要 求 做 好 清 单 落 实 工 作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共 10 大 类 50 条 ) 序 号 类 别 公 开 事 项 有 关 文 件 指 导 司 局 (1) 办 学 规 模 校 级 领 导 班 子 简 介 及 分 工 学 校 机 构 设 置 学 科 情 况 专 业 情 况 各 类 在 校 生 情 况 教 师 和 专 办 公 厅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等 办 学 基 本 情 况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1 号 ) 政 法 司 (2) 学 校 章 程 及 制 定 的 各 项 基 本 规 章 制 度 1 信 息 (6 项 ) (3)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相 关 制 度 工 作 报 告 (4) 学 术 委 员 会 相 关 制 度 年 度 报 告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32 号 )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规 程 ( 教 育 部 令 第 35 号 ) 政 法 司 (5)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及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规 划 司 (6) 信 息 公 开 年 度 报 告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2-2013 学 年 度 高 校 信 息 公 开 年 度 报 告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办 厅 函 2013 48 号 ) 办 公 厅 2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8 项 ) (7) 招 生 章 程 及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办 法, 分 批 次 分 科 类 招 生 计 划 (8) 保 送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和 艺 术 特 长 生 招 生 等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入 选 考 生 资 格 及 测 试 结 果 (9) 考 生 个 人 录 取 信 息 查 询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当 前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73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函 2013 9 号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学 生 司 规 划 司 5
渠 道 和 办 法, 分 批 次 分 科 类 录 取 人 数 和 录 取 最 低 分 (10) 招 生 咨 询 及 考 生 申 诉 渠 道, 新 生 复 查 期 间 有 关 举 报 调 查 及 处 理 结 果 (11)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复 试 录 取 办 法, 各 院 ( 系 所 ) 或 学 科 专 业 招 收 研 究 生 人 数 (12) 参 加 研 究 生 复 试 的 考 生 成 绩 (13) 拟 录 取 研 究 生 名 单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3 12 号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执 法 监 督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监 厅 2013 2 号 ) (14) 研 究 生 招 生 咨 询 及 申 诉 渠 道 (15)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16) 受 捐 赠 财 产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情 况 (17) 校 办 企 业 资 产 负 债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等 信 息 (18) 仪 器 设 备 图 书 药 财 务 品 等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和 重 大 基 资 产 及 建 工 程 的 招 投 标 3 收 费 信 (19)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收 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当 前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重 点 工 作 安 财 务 司 息 预 算 表 支 出 预 算 表 财 政 排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73 号 ) (7 项 )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20) 收 支 决 算 总 表 收 入 决 算 表 支 出 决 算 表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财 2012 4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财 函 2013 96 号 ) (21)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依 据 收 费 标 准 及 投 诉 方 式 6
(22)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社 会 兼 职 情 况 (23)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因 公 出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直 属 高 校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党 2013 39 号 )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直 属 高 校 党 员 领 导 4 人 事 师 资 信 息 (5 项 ) 国 ( 境 ) 情 况 干 部 兼 职 管 理 的 通 知 ( 教 党 2011 22 号 ) (24)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用 办 法 人 事 司 教 师 司 (25) 校 内 中 层 干 部 任 免 人 员 招 聘 信 息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暂 行 规 定 ( 人 事 部 令 第 6 号 ) (26) 教 职 工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27) 本 科 生 占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总 数 的 比 例 教 师 数 量 及 结 构 (28) 专 业 设 置 当 年 新 增 专 业 停 招 专 业 名 单 (29) 全 校 开 设 课 程 总 门 数 实 践 教 学 学 分 占 总 学 分 比 例 选 修 课 学 分 占 总 学 分 比 例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编 制 发 布 2012 年 <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报 告 > 的 通 知 ( 教 高 厅 函 2013 33 号 ) 高 教 司 5 教 学 质 量 信 息 (9 项 ) (30) 主 讲 本 科 课 程 的 教 授 占 教 授 总 数 的 比 例 教 授 授 本 科 课 程 占 课 程 总 门 次 数 的 比 例 (31) 促 进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指 导 服 务 (32)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结 构 就 业 率 就 业 流 向 (33)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34) 艺 术 教 育 发 展 年 度 报 告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编 制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函 2013 25 号 )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工 作 规 程 ( 教 育 部 令 13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推 进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7 学 生 司 体 卫 艺 司
体 艺 2014 1 号 ) (35)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报 告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编 制 发 布 2012 年 <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报 告 > 的 通 知 ( 教 高 厅 函 2013 33 号 ) 高 教 司 (36)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6 学 生 管 理 服 务 信 息 (37) 学 生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学 费 减 免 助 学 贷 款 勤 工 俭 学 的 申 请 与 管 理 规 定 学 生 司 财 务 司 (4 项 ) (38) 学 生 奖 励 处 罚 办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39) 学 生 申 诉 办 法 7 学 风 建 设 信 息 (3 项 ) (40) 学 风 建 设 机 构 (41) 学 术 规 范 制 度 (42)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处 机 制 教 育 部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 教 技 2011 1 号 ) 社 科 司 科 技 司 (43) 授 予 博 士 硕 士 学 士 学 位 的 基 本 要 求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和 授 予 同 (44) 拟 授 予 硕 士 博 士 学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学 位 2013 位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资 格 审 查 和 36 号 ) 学 力 水 平 认 定 关 于 开 展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8 学 位 学 科 信 息 (4 项 ) (45) 新 增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或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审 核 办 法 ( 学 位 2013 37 号 ) 关 于 委 托 部 分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自 行 审 核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点 和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点 的 通 知 ( 学 位 2010 18 号 ) 研 究 生 司 (46) 拟 新 增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或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的 申 报 及 论 证 材 料 关 于 发 布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学 位 1998 54 号 ) 关 于 启 用 全 国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信 息 平 台 的 通 知 ( 学 位 办 2011 70 号 ) 9 对 外 交 (47)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情 况 流 与 合 (48) 来 华 留 学 生 管 理 相 关 作 信 息 规 定 (2 项 )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9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质 量 保 障 工 作 的 意 见 ( 教 外 办 学 2013 91 号 ) 国 际 司 8
(49) 巡 视 组 反 馈 意 见, 落 实 反 馈 意 见 整 改 情 况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中 发 2009 7 号 )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巡 视 工 作 的 巡 视 办 10 其 他 (2 项 ) (50)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意 见 ( 教 党 2013 3 号 ) 的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预 警 信 息 和 处 置 情 况, 涉 及 学 校 的 重 办 公 厅 大 事 件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9
报 : 校 领 导 校 长 助 理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党 政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1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