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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声 明 :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不 具 有 据 以 发 行 股 票 的 法 律 效 力, 仅 供 预 先 披 露 之 用 投 资 者 应 当 以 正 式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作 为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的 依 据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发 行 量 : 1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占 发 行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 包 括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其 中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不 超 过 800 万 股 ; 公 司 将 优 先 实 施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仅 在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已 达 到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但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未 达 到 5,335 万 股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2 经 公 司 股 东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协 商 确 定 若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由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且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800 万 股 3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与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最 终 数 量, 在 遵 循 前 述 原 则 基 础 上, 由 公 司 与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共 同 确 定 若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老 股 转 让 的, 实 施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股 东 将 与 公 司 分 摊 所 需 向 承 销 商 支 付 的 承 销 费 用, 相 关 股 东 承 担 的 承 销 费 用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相 关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数 量 / 本 次 公 1-1-1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承 销 费 用 总 额 4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不 归 公 司 所 有, 请 投 资 者 在 报 价 申 购 过 程 中 考 虑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因 素 每 股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发 行 价 格 : 发 行 日 期 : 拟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期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不 超 过 21,335 万 股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4 年 11 月 12 日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 1 本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董 事 长 孙 庆 炎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和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董 事 孙 翀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和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驰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臻 女 士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1-1-2

(1)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若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持 有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3)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公 司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公 司 于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果 公 司 上 市 后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除 权 除 息 处 理 本 公 司 股 东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本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吴 伟 民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3 本 公 司 股 东 新 疆 德 赛 金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天 津 安 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1-1-3

4 本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吴 斌 王 培 元 章 旭 东 陆 春 校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胡 建 明 何 烽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5 本 公 司 董 事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监 事 章 旭 东,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同 时 承 诺 : 除 前 述 锁 定 期 外, 在 本 人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6 本 公 司 董 事 孙 庆 炎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同 时 承 诺 : (1)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人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人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人 于 本 人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本 人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2) 若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本 人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果 公 司 上 市 后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除 权 除 息 处 理 1-1-4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中 国 证 监 会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做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股 票 经 纪 人 律 师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1-1-5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并 特 别 注 意 下 列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一 股 东 持 股 承 诺 1 本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董 事 长 孙 庆 炎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和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董 事 孙 翀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和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驰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臻 女 士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1)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若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持 有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1-1-6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3)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公 司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公 司 于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果 公 司 上 市 后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除 权 除 息 处 理 本 公 司 股 东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本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吴 伟 民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3 本 公 司 股 东 新 疆 德 赛 金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天 津 安 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4 本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吴 斌 王 培 元 章 旭 东 陆 春 校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胡 建 明 何 烽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5 本 公 司 董 事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监 事 章 旭 东,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同 时 承 诺 : 1-1-7

除 前 述 锁 定 期 外, 在 本 人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6 本 公 司 董 事 孙 庆 炎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同 时 承 诺 : (1)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人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人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人 于 本 人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本 人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2) 若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本 人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果 公 司 上 市 后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除 权 除 息 处 理 二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安 排 根 据 公 司 于 2012 年 2 月 3 日 召 开 的 201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如 最 终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核 准, 则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将 由 发 行 前 公 司 的 老 股 东 和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新 增 加 的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共 同 享 有 三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规 定 根 据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的 公 司 章 程 ( 上 市 草 案 ), 本 1-1-8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具 体 政 策 如 下 : 1 利 润 的 分 配 形 式 : 公 司 采 取 现 金 或 者 现 金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在 有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可 以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2 现 金 分 红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比 例 : 公 司 在 弥 补 亏 损 ( 如 有 )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 如 需 ) 后,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在 当 年 盈 利 且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公 司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在 公 司 上 半 年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高 于 当 期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时, 公 司 可 以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前 款 特 殊 情 况 是 指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1)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 且 超 过 5,000 万 元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除 外 ); (2)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5%(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除 外 ); (3) 分 红 年 度 净 现 金 流 量 为 负 数, 且 年 底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的 3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形, 提 出 具 体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1)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2)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本 章 程 中 的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是 指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资 产 以 及 对 外 投 资 等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以 上 ( 包 括 30%) 的 1-1-9

事 项 根 据 本 章 程 规 定,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应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4 公 司 在 经 营 情 况 良 好, 并 且 董 事 会 认 为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有 利 于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时, 可 以 在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下, 提 出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预 案,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5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如 现 行 政 策 与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投 资 规 划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需 要 确 实 发 生 冲 突 的, 可 以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调 整 方 案 由 董 事 会 拟 定, 并 需 事 先 征 求 独 立 董 事 的 意 见 在 审 议 公 司 有 关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具 体 规 划 和 计 划 的 议 案 或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上, 需 分 别 经 公 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方 可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拟 订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方 案 出 具 书 面 审 核 报 告, 与 董 事 会 拟 订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一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公 司 应 安 排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等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为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便 利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议 案 中 如 减 少 每 年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的, 该 议 公 司 如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具 体 规 划 和 计 划, 及 制 定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时, 应 充 分 听 取 独 立 董 事 外 部 监 事 和 公 众 投 资 者 意 见 公 司 有 关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具 体 规 划 和 计 划 的 议 案 或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须 分 别 经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 且 董 事 会 在 审 议 前 述 议 案 时, 须 经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方 可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应 安 排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等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为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便 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可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向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职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6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需 履 行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 董 事 会 及 监 事 会 通 过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后,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需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对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时,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邀 请 中 小 股 东 参 会 等 方 式 ),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1-1-10

关 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三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四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公 司 上 市 ( 以 公 司 股 票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之 日 为 准 ) 后 三 年 内, 若 公 司 股 价 持 续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公 司 将 通 过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下 同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或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式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为 保 持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股 价 稳 定, 将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预 案 的 实 施 ( 一 )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若 因 除 权 除 息 等 事 项 致 使 上 述 股 票 收 盘 价 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不 具 可 比 性 的, 上 述 股 票 收 盘 价 应 做 相 应 调 整 ) ( 二 )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方 式 及 顺 序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包 括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2)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等 方 式 ;(3)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选 用 前 述 方 式 时 应 考 虑 :1 不 能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2 不 能 迫 使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实 施 顺 序 如 下 : 1 第 一 选 择 为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 2 第 二 选 择 为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启 动 该 选 择 的 条 件 为 : 在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如 公 司 股 票 仍 未 满 足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或 触 发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 3 第 三 选 择 为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启 动 该 选 择 的 条 件 为 : 在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如 公 司 股 票 仍 未 满 足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公 司 回 购 股 1-1-11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三 ) 实 施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程 序 1 启 动 程 序 在 达 到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控 股 股 东 将 在 达 到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由 公 司 公 告 2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计 划 在 履 行 相 应 的 公 告 等 义 务 后, 控 股 股 东 将 在 满 足 法 定 条 件 下 依 照 方 案 中 所 规 定 的 价 格 区 间 期 限 实 施 增 持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股 票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控 股 股 东 上 年 度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分 红 的 合 计 值, 增 持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公 司 不 得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除 非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控 股 股 东 将 在 增 持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计 划 : (1)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3)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控 股 股 东 需 要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且 控 股 股 东 未 计 划 实 施 要 约 收 购 ( 四 )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程 序 在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或 触 发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在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90 日 内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且 用 于 增 持 股 票 的 资 金 不 超 过 其 上 一 年 度 于 公 司 取 得 薪 酬 总 额, 增 持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具 体 增 持 股 票 的 数 量 等 事 项 将 提 前 公 告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情 况 下 终 止 : 1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1-1-12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3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需 要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且 其 未 计 划 实 施 要 约 收 购 对 于 未 来 新 聘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要 求 其 履 行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作 出 的 相 应 承 诺 要 求 ( 五 ) 实 施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的 程 序 在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公 司 将 在 10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依 法 作 出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决 议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履 行 相 应 公 告 程 序 公 司 将 在 董 事 会 决 议 出 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作 出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后 公 司 将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公 告 备 案 及 通 知 债 权 人 等 义 务 在 满 足 法 定 条 件 下 依 照 决 议 通 过 的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中 所 规 定 的 价 格 区 间 期 限 实 施 回 购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回 购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回 购 股 份 的 方 式 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要 约 方 式 或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若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公 司 股 价 多 次 触 发 上 述 需 采 取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的, 公 司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执 行, 但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1) 单 次 用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高 于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的 20%; (2) 单 一 会 计 年 度 用 以 稳 定 股 价 的 回 购 资 金 合 计 不 超 过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的 50% 超 过 上 述 标 准 的, 有 关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在 当 年 度 不 再 继 续 实 施 但 如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出 现 需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情 形 时, 公 司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执 行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除 非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回 购 股 票 : 1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回 购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1-1-13

单 次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完 毕 或 终 止 后, 本 次 回 购 的 公 司 股 票 应 在 实 施 完 毕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并 及 时 办 理 公 司 减 资 程 序 五 发 行 人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无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称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承 诺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股 说 明 书 )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若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导 致 本 公 司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的, 本 公 司 将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有 关 违 法 事 实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依 法 回 购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回 购 价 格 按 照 本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有 关 违 法 事 实 之 日 前 3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孰 高 确 定 公 司 上 市 后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及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做 相 应 调 整 若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范 围 认 定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认 定 的 赔 偿 方 式 和 赔 偿 金 额,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若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范 围 认 定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认 定 的 赔 偿 方 式 和 赔 偿 金 额,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1-1-14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庆 炎 孙 翀 孙 驰 孙 臻 承 诺 : 若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范 围 认 定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本 人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认 定 的 赔 偿 方 式 和 赔 偿 金 额,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如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范 围 认 定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本 人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认 定 的 赔 偿 方 式 和 赔 偿 金 额,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六 中 介 机 构 关 于 为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无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称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诺 : 华 林 证 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情 形,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因 华 林 证 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华 林 证 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但 是 本 公 司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赔 偿 范 围 包 括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差 额 损 失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佣 金 印 花 税 等 交 易 费 用 审 计 机 构 验 资 机 构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承 诺 : 因 本 所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1-1-15

发 行 人 律 师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诺 : 若 因 本 所 为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出 具 的 公 开 法 律 文 件 中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因 此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所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有 证 据 证 明 本 所 没 有 过 错 的 情 形 除 外 七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承 诺 : 本 公 司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本 公 司 若 违 反 相 关 承 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相 关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向 投 资 者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本 公 司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股 份 公 司 处 获 得 股 东 分 红, 同 时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庆 炎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股 份 公 司 处 领 取 薪 酬 及 股 东 分 红, 同 时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翀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1-1-16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股 份 公 司 处 领 取 薪 酬, 同 时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驰 孙 臻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同 时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董 事 孙 庆 炎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股 份 公 司 处 领 取 薪 酬 津 贴 或 股 东 分 红,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份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本 人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卢 献 庭 金 锡 根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股 1-1-17

份 公 司 处 领 取 薪 酬 或 津 贴, 直 至 本 人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监 事 章 旭 东 过 成 胜 袁 书 生, 独 立 董 事 毛 庆 传 邬 崇 国 于 世 忠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八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 一 )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1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公 司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公 司 于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2 本 公 司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进 行 减 持 的, 每 年 减 持 数 量 不 超 过 上 一 年 末 所 持 股 份 数 量 的 5%, 且 减 持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对 股 份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 减 持 行 为 将 通 过 竞 价 交 易 以 及 大 宗 交 易 的 方 式 进 行 本 公 司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知 股 份 公 司 公 告 本 次 减 持 的 数 量 减 持 价 格 区 间 减 持 时 间 区 间 等 若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将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回 购 违 规 卖 出 的 股 票, 且 自 回 购 完 成 之 日 起 自 动 延 长 持 有 全 部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3 个 月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益 的, 所 得 的 收 益 归 股 份 公 司 所 有, 其 将 在 获 得 收 益 1-1-18

的 5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益 支 付 给 股 份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给 股 份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其 将 向 股 份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二 )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本 公 司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进 行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每 年 减 持 数 量 不 超 过 上 一 年 末 所 持 股 份 数 量 的 10%; 减 持 行 为 将 通 过 竞 价 交 易 以 及 大 宗 交 易 的 方 式 进 行 本 公 司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知 股 份 公 司 公 告 本 次 减 持 的 数 量 减 持 价 格 区 间 减 持 时 间 区 间 等 本 公 司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将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回 购 违 规 卖 出 的 股 票, 且 自 回 购 完 成 之 日 起 自 动 延 长 持 有 全 部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3 个 月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益 的, 所 得 的 收 益 归 股 份 公 司 所 有, 本 公 司 将 在 获 得 收 益 的 5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益 支 付 给 股 份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本 公 司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九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和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方 案 2014 年 4 月 18 日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再 次 修 订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议 案 的 议 案, 根 据 该 议 案,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包 括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公 司 将 优 先 实 施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仅 在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已 达 到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但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未 达 到 5,335 万 股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经 公 司 股 东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协 商 确 定 若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股 1-1-19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由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且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800 万 股 若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老 股 转 让 的, 实 施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股 东 将 与 公 司 分 摊 所 需 向 承 销 商 支 付 的 承 销 费 用, 相 关 股 东 承 担 的 承 销 费 用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相 关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数 量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承 销 费 用 总 额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与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最 终 数 量, 在 遵 循 前 述 原 则 基 础 上, 由 公 司 与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共 同 确 定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不 归 公 司 所 有 截 至 2014 年 4 月 18 日,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时 间 超 过 三 年,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中 按 照 上 述 发 行 方 案 如 需 原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则 由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发 售 本 次 新 股 公 开 发 行 和 老 股 公 开 发 售 不 会 导 致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更, 不 会 导 致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不 存 在 重 大 影 响 请 投 资 者 在 报 价 申 购 过 程 中, 考 虑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因 素 十 风 险 因 素 ( 一 ) 原 材 料 价 格 大 幅 波 动 带 来 的 经 营 风 险 本 公 司 电 线 电 缆 的 最 主 要 原 材 料 为 铜 材 铝 材,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及 2014 年 1-6 月, 公 司 铜 采 购 成 本 占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71.02% 67.23% 66.50% 63.10%, 铝 采 购 成 本 占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3.43% 16.21% 16.35% 16.96% 公 司 与 客 户 签 订 的 销 售 合 同 通 常 为 闭 口 合 同, 即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便 锁 定 销 货 价 格, 铜 铝 价 格 波 动 会 直 接 影 响 到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报 告 期 内, 铜 价 总 体 呈 下 跌 趋 势, 铜 价 ( 长 江 现 货 价 含 税 )2011 年 上 半 年 最 高 涨 至 7.5 万 元 / 吨, 但 2011 年 8 月 以 来, 铜 价 出 现 一 轮 大 幅 度 下 跌 ; 2012 年 以 来, 铜 价 基 本 在 每 吨 5-6 万 元 区 间 波 动, 且 总 体 呈 下 跌 趋 势 2014 年 上 半 年 铜 价 最 低 跌 至 4.5 万 元 / 吨 左 右, 截 至 2014 年 6 月 末, 铜 价 基 本 在 5 万 元 / 吨 左 右 波 动 2011 年 至 2014 年 上 半 年 国 内 铝 锭 现 货 价 格 波 动 趋 势 基 本 与 铜 价 保 持 一 致 1-1-20

2011 年 -2014 年 7 月 铜 铝 的 月 度 均 价 ( 含 税 价 ) 走 势 数 据 来 源 : 上 海 有 色 网 (SMM) 虽 然 公 司 通 过 期 货 市 场 套 期 保 值 按 订 单 生 产 实 施 严 格 的 库 存 管 理 制 度 等 措 施, 可 以 降 低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给 公 司 带 来 的 利 润 大 幅 波 动 风 险, 但 鉴 于 以 下 原 因,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仍 将 可 能 导 致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存 在 一 定 的 波 动 风 险 : 1 原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增 加 了 存 货 应 收 账 款 对 流 动 资 金 的 占 用, 从 而 增 加 了 财 务 费 用 ; 2 交 割 期 较 长 的 期 货 合 约 流 动 性 较 差, 因 此 公 司 主 要 选 择 期 限 较 短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品 种 作 为 套 期 工 具, 但 高 压 超 高 压 电 缆 产 品 从 签 约 到 交 货 的 周 期 较 长, 且 客 户 往 往 会 因 勘 察 设 计 拆 迁 等 原 因 要 求 公 司 延 期 交 货, 从 而 期 货 合 约 到 期 日 与 实 际 交 货 日 往 往 无 法 完 全 匹 配, 当 公 司 根 据 客 户 的 交 货 要 求 进 行 排 产 时, 会 出 现 从 现 货 市 场 采 购 铜 铝 且 将 相 应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平 仓 的 情 形 3 金 属 原 材 料 现 货 价 格 波 动 与 期 货 价 格 的 波 动 往 往 并 不 一 致, 这 会 导 致 期 货 合 约 的 平 仓 或 浮 动 损 益 无 法 完 全 对 冲 铜 铝 现 货 价 格 的 波 动, 进 而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仍 可 能 会 给 公 司 带 来 一 定 的 经 营 风 险 ; 4 鉴 于 :(1) 原 材 料 实 际 使 用 量 与 根 据 合 同 招 标 过 程 中 的 测 算 值 往 往 存 在 一 定 的 偏 差 ;(2) 金 属 原 材 料 现 货 价 格 波 动 与 期 货 价 格 波 动 往 往 不 一 致 ;(3)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会 带 来 增 值 税 抵 扣 效 应 等 原 因, 完 全 套 保 ( 即 套 保 比 例 100%) 并 不 能 使 公 司 完 全 锁 定 原 材 料 价 格, 无 法 使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最 小 化 因 此, 公 司 并 不 进 行 完 全 套 期 保 值, 公 司 依 然 会 存 在 一 定 的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1-1-21

5 公 司 期 货 交 易 严 格 遵 守 订 单 锁 定 管 理 制 度, 以 保 值 为 目 的, 远 离 期 货 投 机 若 遇 期 货 市 场 行 情 出 现 重 大 波 动, 且 公 司 不 能 有 效 控 制 自 身 的 投 机 冲 动 或 不 能 有 效 防 范 操 作 人 员 的 违 规 操 作 时, 公 司 将 面 临 期 货 亏 损 风 险 ( 二 ) 电 力 产 业 投 资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电 力 产 业 作 为 社 会 经 济 的 基 础 能 源 产 业, 一 方 面 受 国 家 能 源 战 略 投 资 规 划 的 影 响, 另 一 方 面 也 依 托 于 国 民 经 济 各 实 体 产 业 发 展, 并 最 终 取 决 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用 电 需 求 近 年 来 我 国 加 大 了 对 电 网 建 设 的 投 资 力 度, 尤 其 是 对 跨 区 跨 省 特 高 压 电 网 的 建 设 据 国 家 电 网 的 规 划,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将 投 资 超 过 5,000 亿 元 建 成 三 纵 三 横 特 高 压 交 流 骨 干 网 架 和 11 项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此 外, 国 家 电 网 正 式 发 布 了 坚 强 智 能 电 网 发 展 战 略, 智 能 电 网 建 设 已 成 为 国 家 的 基 本 发 展 战 略 由 于 我 国 农 网 改 造 速 度 滞 后 于 主 干 网 建 设,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电 网 也 将 启 动 新 一 轮 农 网 建 设 本 公 司 主 营 的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是 电 力 产 业 重 要 的 配 套 产 品, 其 市 场 需 求 与 我 国 电 力 行 业 的 发 展 紧 密 相 关, 因 此,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受 我 国 电 网 建 设 投 资 规 模 及 相 关 电 力 产 业 投 资 的 影 响 较 大 若 未 来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恶 化, 国 家 电 力 建 设 投 资 政 策 发 生 改 变, 相 关 电 力 产 业 需 求 下 降, 公 司 产 品 的 市 场 需 求 将 会 受 到 影 响, 公 司 将 面 临 因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变 化 而 导 致 的 行 业 需 求 萎 缩 风 险 ( 三 ) 主 要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集 中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所 需 原 材 料 主 要 是 铜 杆,2011 年 至 2014 年 1-6 月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原 材 料 的 金 额 分 别 占 采 购 总 额 的 66.41% 82.06% 76.45% 81.04%, 向 第 一 大 供 应 商 江 守 商 事 ( 中 国 )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原 材 料 的 金 额 占 采 购 总 额 的 48.54% 69.64% 36.87% 49.79%, 主 要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集 中 度 较 高 虽 然 本 公 司 所 需 主 要 原 材 料 市 场 供 应 充 分 且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供 应 商 管 理 制 度, 但 由 于 本 公 司 供 应 商 比 较 集 中, 一 旦 主 要 供 应 商 不 能 及 时 保 质 保 量 的 提 供 原 材 料, 将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增 加 公 司 产 品 的 生 产 成 本,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1-1-22

目 录 重 大 事 项 提 示...6 一 股 东 持 股 承 诺... 6 二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安 排... 8 三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规 定... 8 四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11 五 发 行 人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无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称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14 六 中 介 机 构 关 于 为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无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称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15 七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16 八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18 九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和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方 案... 19 十 风 险 因 素... 20 释 义...27 一 普 通 术 语... 27 二 专 业 术 语... 28 第 一 节 概 览...30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30 二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31 三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32 四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34 五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34 第 二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36 一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36 二 本 次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37 三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39 四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相 关 重 要 日 期... 39 第 三 节 风 险 因 素...40 一 原 材 料 价 格 大 幅 波 动 带 来 的 经 营 风 险... 40 二 应 收 账 款 回 收 风 险... 41 三 市 场 风 险... 42 四 技 术 风 险... 43 五 管 理 风 险... 43 六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风 险... 44 七 主 要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集 中 的 风 险... 46 八 股 市 风 险... 46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47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47 二 历 史 沿 革 及 改 制 重 组 情 况... 47 三 发 行 人 股 本 形 成 变 化 情 况 及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50 1-1-23

四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和 组 织 结 构 图... 59 五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64 六 发 行 人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101 七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及 战 略 投 资 者 情 况... 101 八 发 行 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105 九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106 十 股 东 的 重 要 承 诺...106 第 五 节 业 务 和 技 术...108 一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108 二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108 三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142 四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154 五 发 行 人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173 六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资 质 情 况... 177 七 公 司 的 技 术 与 研 究 开 发 情 况... 181 八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189 第 六 节 同 业 竞 争 和 关 联 交 易...192 一 同 业 竞 争... 192 二 关 联 方 与 关 联 关 系... 194 三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207 四 公 司 章 程 和 其 他 制 度 对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制 度 安 排... 214 五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关 联 交 易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及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217 六 发 行 人 为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217 第 七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218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介... 218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情 况... 222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223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薪 酬 情 况... 224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兼 职 情 况... 225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间 的 亲 属 关 系... 226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以 及 与 公 司 签 署 的 协 议 情 况... 226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227 九 报 告 期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227 第 八 节 公 司 治 理...230 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规 范 运 作 情 况... 230 二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241 三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资 金 占 用 和 对 外 担 保 的 情 况... 241 四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242 五 公 司 目 前 薪 酬 状 况... 243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247 一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及 简 要 会 计 报 表... 247 1-1-24

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方 法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253 三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254 四 公 司 主 要 税 项 及 享 受 的 财 政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266 五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267 六 发 行 人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268 七 最 近 一 期 末 主 要 债 项... 269 八 发 行 人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情 况... 270 九 现 金 流 量... 271 十 或 有 事 项... 271 十 一 承 诺 事 项... 271 十 二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271 十 三 其 他 重 要 事 项...271 十 四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的 重 要 财 务 指 标... 273 十 五 发 行 人 评 估 和 验 资 情 况... 274 第 十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276 一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276 二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308 三 资 本 性 支 出 分 析...333 四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重 大 或 有 事 项 承 诺 事 项 期 后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对 发 行 人 的 影 响... 334 五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未 来 趋 势 分 析... 334 六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336 第 十 一 节 业 务 发 展 目 标...341 一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341 二 公 司 经 营 目 标... 341 三 拟 定 上 述 计 划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条 件... 343 四 计 划 实 施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344 五 发 展 规 划 和 目 标 与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344 六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实 现 上 述 业 务 目 标 的 作 用... 344 第 十 二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345 一 募 集 资 金 情 况 及 投 资 计 划 表... 345 二 募 投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347 三 特 种 电 缆 的 销 售 情 况 及 公 司 特 种 电 缆 的 生 产 技 术... 350 四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具 体 介 绍... 352 五 募 投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分 析... 393 六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395 第 十 三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397 一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实 际 分 配 情 况... 397 二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情 况... 398 三 发 行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398 第 十 四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401 一 信 息 披 露 部 门 人 员 安 排... 401 二 发 行 人 重 要 合 同...401 1-1-25

三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406 四 发 行 人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406 五 发 行 人 关 联 方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407 六 刑 事 诉 讼... 407 第 十 五 节 发 行 人 及 各 中 介 机 构 声 明...408 一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408 二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声 明... 409 三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410 四 承 担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411 五 承 担 验 资 业 务 的 机 构 声 明... 412 六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413 第 十 六 节 附 录 和 备 查 文 件...414 一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414 二 查 阅 时 间 地 点...414 1-1-26

释 义 在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简 称 或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一 普 通 术 语 发 行 人 / 杭 州 电 缆 / 公 司 / 本 公 司 / 股 份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指 指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面 值 为 1.00 元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的 行 为, 包 括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即 老 股 转 让 ) 杭 缆 有 限 指 杭 州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前 身 永 通 控 股 指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指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第 二 大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持 有 其 74.90% 股 权 新 疆 德 赛 金 指 新 疆 德 赛 金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本 公 司 股 东 天 津 安 兴 指 天 津 安 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本 公 司 股 东 平 安 财 智 指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股 东 千 岛 湖 永 通 指 杭 州 千 岛 湖 永 通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持 有 其 65% 股 权 宿 州 永 通 指 宿 州 永 通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永 通 检 测 指 浙 江 永 通 电 线 电 缆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永 特 电 缆 指 杭 州 永 特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江 守 商 事 指 江 守 商 事 ( 中 国 )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指 现 行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指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指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指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指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担 任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审 计 机 构 和 验 资 机 构 1-1-27

发 行 人 律 师 指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发 行 人 律 师 报 告 期 / 近 三 年 一 期 指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1-6 月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二 专 业 术 语 交 联 电 缆 指 电 缆 的 绝 缘 层 采 用 交 联 材 料, 最 常 用 的 材 料 为 交 联 聚 乙 烯 (XLPE), 目 前 高 压 电 缆 绝 大 部 分 都 采 用 了 交 联 聚 乙 烯 绝 缘 钢 芯 铝 绞 线 指 单 层 或 多 层 铝 股 线 绞 合 在 镀 锌 钢 芯 线 外 的 加 强 型 导 线 耐 热 铝 合 金 导 线 铝 包 钢 导 线 装 机 容 量 屏 蔽 拉 丝 交 联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由 耐 热 铝 合 金 圆 线 和 镀 锌 钢 线 绞 合 而 成 的 导 线, 作 为 一 种 性 能 良 好 的 特 种 导 线, 在 我 国 城 网 增 容 改 造 变 电 站 建 设 以 及 一 般 线 路 上 具 有 良 好 优 势 由 一 根 圆 钢 芯 外 包 一 层 均 匀 连 续 的 铝 层 构 成 的 圆 单 线, 具 有 抗 拉 强 度 高, 使 用 寿 命 长 等 良 好 的 技 术 性 能 装 机 容 量 指 发 电 机 的 发 电 能 力, 例 如 50 万 千 瓦 时 表 示 该 发 电 机 每 小 时 可 提 供 50 万 千 瓦 的 功 率 能 够 将 电 场 控 制 在 绝 缘 内 部, 同 时 能 够 使 得 绝 缘 界 面 处 表 面 光 滑, 并 借 此 消 除 界 面 处 空 隙 的 导 电 层 在 外 力 作 用 下 使 金 属 强 行 通 过 模 具, 金 属 横 截 面 积 被 压 缩, 并 获 得 所 要 求 的 横 截 面 积 形 状 和 尺 寸 的 加 工 方 法 用 交 联 剂 使 两 个 或 者 更 多 的 分 子 分 别 耦 联 从 而 使 这 些 分 子 结 合 在 一 起, 使 线 形 的 分 子 结 构 形 成 网 状 结 构 护 套 指 均 匀 连 续 的 金 属 或 非 金 属 材 料 管 状 包 覆 层, 通 常 挤 出 形 成 铠 装 指 在 产 品 的 绝 缘 线 芯 外 面 加 装 一 层 金 属 保 护 层, 用 来 保 护 内 部 的 效 用 层 在 运 输 安 装 运 行 时 不 受 到 损 坏 外 护 套 指 通 常 包 覆 在 金 属 层 外 面 的 非 金 属 护 套, 从 外 部 保 护 电 缆 型 式 试 验 坚 强 智 能 电 网 智 能 电 网 输 电 网 指 指 指 按 一 般 商 业 原 则 对 一 种 型 号 电 缆 系 统 在 供 货 前 进 行 的 试 验, 以 证 明 其 具 有 能 满 足 与 其 使 用 条 件 相 适 应 的 良 好 性 能 以 坚 强 网 架 为 基 础, 以 通 信 信 息 平 台 为 支 撑, 以 智 能 控 制 为 手 段, 包 含 电 力 系 统 的 发 电 输 电 变 电 配 电 用 电 和 调 度 各 个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电 压 等 级, 实 现 电 力 流 信 息 流 业 务 流 的 高 度 一 体 化 融 合, 是 坚 强 可 靠 经 济 高 效 清 洁 环 保 透 明 开 放 友 好 互 动 的 现 代 电 网 连 接 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 以 及 变 电 站 之 间 的 35kV 及 以 上 电 压 等 级 的 电 力 线 路, 称 为 输 电 线 路, 由 输 电 线 路 组 成 的 网 络 叫 输 电 网 1-1-28

配 电 网 回 CCC PCCC 指 指 指 指 直 接 向 最 终 用 户 供 电 的 线 路 称 为 配 电 线 路, 由 配 电 线 路 组 成 的 网 络 叫 配 电 网 对 于 交 流 输 电 线 路, 一 条 线 路 由 A B C 三 相 线 路 组 成, 通 常 所 说 的 一 回 即 指 由 A B C 三 相 线 路 组 成 一 条 输 电 通 道 中 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简 称, 是 政 府 为 保 护 消 费 者 人 身 安 全 和 国 家 安 全 加 强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的 一 种 产 品 合 格 评 定 制 度 电 能 ( 北 京 ) 产 品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的 简 称, 作 为 国 内 首 家 服 务 电 力 专 门 从 事 机 电 产 品 认 证 的 权 威 机 构, 是 电 力 行 业 首 家 专 业 认 证 机 构 GB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推 荐 性 标 准 IEC 指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ISO9001 指 国 际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ISO14001 指 国 际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kv 指 千 伏 ( 特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所 有 数 值 保 留 2 位 小 数, 若 出 现 总 计 数 与 各 分 项 数 值 之 和 尾 数 不 符 的 情 况, 均 为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所 致 1-1-29

第 一 节 概 览 本 概 览 仅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做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 一 )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Hangzhou Cable Co., 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庆 炎 成 立 日 期 :2002 年 4 月 17 日 整 体 变 更 日 期 :2011 年 3 月 16 日 注 册 资 本 :16,000 万 元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6 号 大 街 68-1 邮 政 编 码 :310018 联 系 电 话 :0571-63167793 传 真 :0571-63167793 互 联 网 网 址 :http://www.hzcables.com 电 子 信 箱 :stock@ hzcables.com 经 营 范 围 : 制 造 : 电 线 电 缆 ( 铝 合 金 导 线 钢 芯 铝 绞 线 ); 服 务 : 电 线 电 缆 生 产 技 术 咨 询 ; 货 物 进 口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项 目 除 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限 制 的 项 目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发 行 人 是 由 杭 州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16,000 万 元, 股 东 及 持 股 比 例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永 通 控 股 7,200.00 45.0000 2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4,800.00 30.0000 3 新 疆 德 赛 金 700.00 4.3750 4 天 津 安 兴 400.00 2.5000 5 平 安 财 智 400.00 2.5000 1-1-30

6 孙 庆 炎 360.00 2.2500 7 华 建 飞 345.00 2.1563 8 郑 秀 花 225.00 1.4063 9 章 勤 英 225.00 1.4063 10 吴 斌 225.00 1.4063 11 王 培 元 220.00 1.3750 12 吴 伟 民 200.00 1.2500 13 章 旭 东 200.00 1.2500 14 陆 春 校 200.00 1.2500 15 何 烽 100.00 0.6250 16 尹 志 平 50.00 0.3125 17 倪 益 剑 50.00 0.3125 18 张 秀 华 50.00 0.3125 19 胡 建 明 50.00 0.3125 合 计 16,000.00 100 ( 二 ) 主 营 业 务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专 注 于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和 服 务, 经 过 数 十 年 的 发 展, 公 司 已 经 成 为 国 内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主 要 企 业 之 一 公 司 前 身 杭 州 电 缆 厂 是 国 内 较 早 成 立 的 电 缆 企 业 之 一, 是 原 机 电 部 线 缆 行 业 重 点 骨 干 企 业 公 司 为 中 国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电 线 电 缆 分 会 理 事 单 位 和 浙 江 省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协 会 理 事 长 单 位 公 司 产 品 商 标 永 通 牌 为 中 国 驰 名 商 标 公 司 的 主 要 产 品 包 括 110kV 220kV 高 压 超 高 压 交 联 电 力 电 缆,66kV 35kV 及 以 下 中 低 压 交 联 电 力 电 缆, 轨 道 交 通 电 缆 风 电 电 缆 矿 用 电 缆 等 特 种 电 缆, 以 及 钢 芯 铝 绞 线 铝 合 金 导 线 铝 包 钢 导 线 等 导 线 产 品 其 中, 以 超 高 压 电 力 电 缆 轨 道 交 通 电 缆 及 新 能 源 电 缆 等 特 种 电 缆 耐 热 及 高 强 度 铝 合 金 导 线 等 特 种 导 线 为 业 务 发 展 重 点 二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为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永 通 控 股 持 有 发 行 人 7,200 万 股 股 份, 占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的 45%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包 括 孙 庆 炎 先 生 及 其 子 女 孙 翀 先 生 孙 驰 先 生 孙 臻 女 士 在 内 的 孙 庆 炎 家 族 ( 以 下 简 称 孙 庆 炎 家 族 )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孙 庆 炎 先 生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2.25% 的 股 份, 孙 庆 炎 家 族 通 过 永 通 控 股 和 富 春 江 通 1-1-31

信 集 团 间 接 控 制 本 公 司 发 行 前 75% 的 股 份, 合 计 控 制 本 公 司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的 77.25% 孙 庆 炎 先 生, 身 份 证 号 码 :330123195106******,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孙 翀 先 生, 身 份 证 号 码 :330123197902******,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孙 驰 先 生, 身 份 证 号 码 :330123197902******,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孙 臻 女 士, 身 份 证 号 码 :330123197702******,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三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6.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流 动 资 产 1,938,524,130.15 2,085,805,838.19 1,627,212,884.31 1,481,052,355.65 非 流 动 资 产 447,058,268.05 429,556,234.02 428,044,663.40 406,517,114.72 资 产 合 计 2,385,582,398.20 2,515,362,072.21 2,055,257,547.71 1,887,569,470.37 流 动 负 债 1,577,713,155.03 1,743,570,198.53 1,405,321,698.38 1,302,606,852.35 非 流 动 负 债 15,958,239.39 16,334,043.31 1,437,428.58 29,926,865.27 负 债 合 计 1,593,671,394.42 1,759,904,241.84 1,406,759,126.96 1,332,533,717.62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768,206,413.74 726,302,277.20 629,648,622.65 527,324,195.43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23,704,590.04 29,155,553.17 18,849,798.10 27,711,557.32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791,911,003.78 755,457,830.37 648,498,420.75 555,035,752.75 ( 二 )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303,338,846.05 2,407,779,037.28 2,070,460,955.72 2,035,906,106.59 营 业 利 润 49,618,793.84 118,601,824.02 121,741,882.65 35,835,545.34 利 润 总 额 51,614,776.50 121,597,455.14 138,109,636.54 38,504,324.65 净 利 润 45,529,793.66 106,701,175.66 120,293,752.33 31,090,583.80 归 属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1,904,136.54 96,616,042.05 104,983,331.73 19,788,161.78 1-1-32

项 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37,903,142.35 99,308,941.87 77,234,366.10 74,998,184.84 公 司 2011 年 股 份 支 付 增 加 管 理 费 用 4,794 万 元, 扣 除 此 因 素 在 内 的 全 部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2011 年 扣 非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7,499.82 万 元 ( 三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56,307,306.80 51,674,634.58 76,817,458.60 74,479,089.52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5,284,253.13-25,025,846.43-32,606,939.00-64,688,447.39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85,527,719.46-20,909,131.06-4,031,801.31 26,609,100.95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06,143,752.66 5,030,051.38 40,222,193.99 36,399,743.08 ( 四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流 动 比 率 ( 倍 ) 1.23 1.20 1.16 1.14 速 动 比 率 ( 倍 ) 0.82 0.73 0.79 0.67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67.05% 70.92% 68.32% 71.72%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1.58 3.73 3.91 5.13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1.48 3.00 3.06 3.20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9,726.56 19,806.40 21,023.95 10,152.28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3.00 4.03 4.53 2.06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2.23 0.32 0.48 0.47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1.29 0.03 0.25 0.23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后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1.01% 1.13% 1.48% 0.01%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扣 非 后 ) 0.24 0.62 0.48 0.52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扣 非 后 ) 0.24 0.62 0.48 0.52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5.61% 14.25% 18.17% 4.51%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扣 非 后 ) 5.07% 14.65% 13.37% 17.09% 1-1-33

四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1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占 发 行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 包 括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其 中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不 超 过 800 万 股 ; 公 司 将 优 先 实 施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仅 在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已 达 到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但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未 达 到 5,335 万 股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2 经 公 司 股 东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协 商 确 定 若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由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发 行 量 :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且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800 万 股 3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与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最 终 数 量, 在 遵 循 前 述 原 则 基 础 上, 由 公 司 与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共 同 确 定 若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老 股 转 让 的, 实 施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股 东 将 与 公 司 分 摊 所 需 向 承 销 商 支 付 的 承 销 费 用, 相 关 股 东 承 担 的 承 销 费 用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相 关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数 量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承 销 费 用 总 额 4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不 归 公 司 所 有, 请 投 资 者 在 报 价 申 购 过 程 中 考 虑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因 素 股 票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发 行 价 格 : 元 采 用 网 下 向 询 价 对 象 询 价 配 售 和 网 上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发 行 方 式 : 的 方 式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发 行 对 象 :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五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全 部 用 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拟 用 于 以 下 用 途 : 项 目 名 称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用 特 种 电 缆 建 设 项 目 风 力 发 电 用 特 种 电 缆 建 设 项 目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额 20,020 20,020 9,750 9,750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情 况 富 发 改 工 ( 备 )[2011]120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2]40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 [2013]73 号 富 发 改 工 ( 备 )[2011]119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2]39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 [2013]72 号 1-1-34

电 线 电 缆 高 新 技 术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2,588 2,588 补 充 2.5 亿 元 流 动 资 金 项 目 25,000 25,000 合 计 57,358 57,358 富 发 改 工 ( 备 )[2011]121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2]41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3]74 号 若 本 次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小 于 上 述 项 目 投 资 资 金 需 求, 缺 口 部 分 由 本 公 司 以 自 筹 方 式 解 决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公 司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用 银 行 贷 款 自 筹 资 金 先 期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置 换 已 投 入 的 银 行 贷 款 自 筹 资 金 1-1-35

第 二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2 股 票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3 发 行 量 : (1)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占 发 行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 包 括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其 中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不 超 过 800 万 股 ; 公 司 将 优 先 实 施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仅 在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已 达 到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但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未 达 到 5,335 万 股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2) 经 公 司 股 东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协 商 确 定 若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由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且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800 万 股 (3)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与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最 终 数 量, 在 遵 循 前 述 原 则 基 础 上, 由 公 司 与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共 同 确 定 若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老 股 转 让 的, 实 施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股 东 将 与 公 司 分 摊 所 需 向 承 销 商 支 付 的 承 销 费 用, 相 关 股 东 承 担 的 承 销 费 用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相 关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数 量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承 销 费 用 总 额 (4)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不 归 公 司 所 有, 请 投 资 者 在 报 价 申 购 过 程 中 考 虑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因 素 4 发 行 价 格 : 元 5 发 行 后 每 股 收 益 ( 按 本 公 司 2013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的 净 利 润 除 以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元 6 发 行 市 盈 率 ( 按 发 行 后 每 股 收 益 计 算 ): 倍 7 本 次 发 行 前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按 本 公 司 2014 年 6 1-1-36

月 30 日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数 据 计 算 ):4.80 元 8 本 次 发 行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全 面 摊 薄 ):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 9 发 行 市 净 率 ( 按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计 算 ): 倍 10 发 行 方 式 : 采 用 网 下 向 询 价 对 象 询 价 配 售 和 网 上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11 发 行 对 象 :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12 承 销 方 式 : 采 用 余 额 包 销 方 式 13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万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万 元 14 发 行 费 用 概 算 : 项 目 保 荐 及 承 销 费 用 会 计 师 费 用 律 师 费 用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股 份 登 记 费 用 及 其 他 费 用 金 额 二 本 次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1 发 行 人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6 号 大 街 68-1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庆 炎 联 系 电 话 : 0571-63167793 传 真 : 0571-63167793 联 系 人 : 卢 献 庭 2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志 江 住 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四 环 南 路 55 号 7 号 楼 401 电 话 : 021-20281102 传 真 : 021-20281101 保 荐 代 表 人 : 王 裕 明 杨 彦 君 项 目 协 办 人 : 石 坡 其 他 项 目 组 成 员 : 钱 进 雷 浩 樊 石 磊 3 分 销 商 : 法 定 代 表 人 : 1-1-37

住 所 :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4 律 师 事 务 所 :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电 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 黄 艳 陈 鹏 5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负 责 人 : 王 越 豪 住 所 : 杭 州 市 西 溪 路 128 号 新 湖 商 务 大 厦 9 层 电 话 : 0571-88216709 传 真 : 0571-8821689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叶 卫 民 陈 世 薇 6 验 资 机 构 :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负 责 人 : 王 越 豪 住 所 : 杭 州 市 西 溪 路 128 号 新 湖 商 务 大 厦 9 层 电 话 : 0571-88216709 传 真 : 0571-8821689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叶 卫 民 陈 世 薇 7 评 估 机 构 : 坤 元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 俞 华 开 住 所 : 杭 州 市 教 工 路 18 号 世 贸 丽 晶 城 A 座 欧 美 中 心 C 区 11 楼 电 话 : 0571-88216941 传 真 : 0571-87178826 经 办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韩 桂 华 喻 建 军 8 收 款 银 行 : 户 名 : 账 号 : 9 股 份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电 话 : 021-68870587 传 真 : 021-58754185 10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电 话 : 021-68808888 传 真 : 021-68804868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