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与 教 会 职 位 分 配 的 问 题 戈 尔 诺 特 君 道 Gernt Sydw, 林 堡 / 弗 莱 堡 目 录 一 宗 教 团 体 的 职 位 自 治 权 1 传 承 的 政 教 法 : 世 俗 统 治 者 的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2 1919 年 的 魏 玛 共 和 国 宪 法 : 政 教 分 离 原 则 和 职 位 自 治 原 则 a) 国 家 与 宗 教 团 体 的 机 构 分 离 b) 职 位 自 治 权 的 宪 法 保 障 3 减 少 国 家 对 授 予 教 会 职 位 的 契 约 式 参 与 权 a) 契 约 作 为 政 教 法 的 规 范 机 制 b) 主 教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选 举 权 c) 主 教 任 命 的 政 治 条 款 二 国 家 机 构 中 的 教 会 职 位 : 机 构 牧 灵 工 作 1 国 家 和 宗 教 团 体 的 合 作 关 系 2 机 构 牧 灵 工 作 的 目 的 3 以 军 队 牧 灵 工 作 为 例 a) 军 队 神 父 的 委 任 b) 军 队 神 父 的 身 份 地 位 三 结 语 标 题 国 家 与 教 会 职 位 分 配 的 问 题 可 以 引 用 宪 法 条 文 予 以 详 尽 回 答 : 每 个 宗 教 团 体 无 需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政 府 的 参 与 授 予 其 职 位 这 一 条 款 体 现 德 国 法 中 国 家 对 宗 教 团 体 的 职 位 分 配 事 务 基 本 不 具 有 参 与 权 或 监 督 权 从 这 个 中 心 点 出 发, 本 文 说 明 以 下 两 点 : 第 一, 宗 教 团 体 获 得 今 天 这 种 无 可 争 议 的 职 位 自 治 权 是 长 期 历 史 发 展 的 结 果,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国 家 不 断 地 放 弃 原 有 的 参 与 权 ( 参 见 一 ) 第 二, 宪 法 不 仅 保 障 为 宗 教 团 体 提 供 一 个 不 受 国 家 干 涉 的 自 由 独 立 的 行 动 空 间 宪 法 还 为 宗 教 团 体 在 军 队 监 狱 公 立 中 小 学 校 和 公 立 大 学 等 国 家 性 机 构 中 发 挥 作 用 提 供 了 可 能 性 这 些 领 域 中 有 关 于 国 家 机 构 内 教 会 职 位 分 配 的 特 殊 规 定 ( 参 见 二 ) 一 宗 教 团 体 的 职 位 自 治 权 1 传 承 的 政 教 法 : 世 俗 统 治 者 的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德 国 基 本 法 中 的 宗 教 宪 法 规 定 建 立 在 一 个 基 本 的 分 离 原 则 基 础 上 : 一 种 世 俗 权 力 和 宗 教 权 力, 国 家 和 宗 教 团 体 从 根 源 上 的 分 离 这 种 分 离 一 方 面 保 障 宗 教 团 体 拥 有 国 家 管 理 和 监 督 之 外 的 独 立 和 自 由 权 利, 另 一 方 面 保 障 国 家 的 行 政 程 序 和 决 策 不 依 赖 于 约 束 性 的 宗 教 规 定
与 此 分 离 原 则 相 左, 德 国 历 史 上 的 政 教 法 直 到 1919 年 为 止 一 项 秉 承 民 众 宗 教 信 仰 的 一 致 性 和 政 教 合 一 的 理 念 这 种 做 法 源 自 德 国 古 典 后 期 以 来 悠 久 的 基 督 教 传 统, 今 天 通 行 的 对 宗 教 权 力 与 世 俗 权 力 的 划 分 在 当 时 还 是 个 陌 生 事 物 各 教 会 派 别 形 成 时 期, 即 16 17 世 纪 产 生 了 长 期 影 响 后 世 的 政 教 法 规 定 从 此, 拥 有 相 同 宗 教 信 仰 的 德 意 志 各 邦 中 对 基 督 教 地 区 教 会 存 在 广 泛 的 世 俗 统 治 者 的 干 预 权 和 监 督 权 : 教 会 法 律 须 得 到 国 家 认 可, 教 会 活 动 受 到 国 家 监 督 邦 国 君 主 对 于 教 会 职 位 的 分 配 拥 有 众 多 的 提 名 权 和 举 荐 权, 甚 至 神 职 担 任 者 与 邦 国 统 治 者 合 二 为 一 或 者 君 主 同 时 作 为 地 区 主 教 执 掌 教 会 权 力 尤 其 在 新 教 地 区 世 俗 权 力 对 宗 教 教 义 真 理 信 仰 认 知 和 恰 当 的 上 帝 崇 拜 承 担 共 同 责 任, 这 点 在 圣 经 新 约 罗 马 书 十 三 章 1 至 7 节 中 多 次 提 到 国 家 逐 步 地 放 弃 了 某 些 参 与 权, 尤 其 是 在 19 世 纪 初, 即 使 这 种 教 会 自 治 权 利 扩 大 的 发 展 变 迁 不 是 一 帆 风 顺 的, 例 如 1871 年 以 后, 普 鲁 士 曾 在 所 谓 的 文 化 斗 争 中 试 图 将 教 会 行 为 置 于 国 家 监 督 之 下 : 当 时 设 置 了 国 家 文 化 考 试 作 为 授 予 教 会 职 位 的 前 提 条 件, 此 外 国 家 对 学 校 的 监 管 也 延 伸 到 教 会 学 校 1878 年 /1887 年 废 止 了 文 化 斗 争 法 1919 年 的 魏 玛 共 和 国 宪 法 最 终 摒 弃 了 这 个 传 统 的 政 教 法 体 系 2 1919 年 的 魏 玛 共 和 国 宪 法 : 政 教 分 离 原 则 和 职 位 自 治 原 则 a) 国 家 与 宗 教 团 体 的 机 构 分 离 1919 年 的 魏 玛 宪 法 强 调 国 家 和 宗 教 团 体 的 分 离 并 且 最 终 确 定 国 家 对 宗 教 事 务 的 中 立 地 位, 成 为 德 国 政 教 法 发 展 的 一 个 重 大 转 折 从 此, 国 家 和 宗 教 团 体 的 分 离 国 家 中 立 性 教 会 自 由 权 利 以 及 国 家 与 宗 教 团 体 合 作 的 意 愿 构 成 一 系 列 基 本 原 则 国 家 和 宗 教 团 体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从 机 构 层 面 进 行 分 离, 即 排 除 由 国 家 机 关 管 理 教 会 内 部 事 务 的 情 况, 这 曾 经 在 邦 国 君 主 时 期 是 普 遍 现 象 魏 玛 宪 法 将 组 织 机 构 上 分 离 的 国 家 和 宗 教 团 体 之 间 的 合 作 作 为 政 教 法 的 模 式 以 宪 法 形 式 固 定 下 来 1949 年 德 国 基 本 法 无 一 改 动 地 接 受 了 魏 玛 宪 法 中 关 于 政 教 法 的 规 定, 并 将 其 吸 纳 到 宪 法 条 文 中 继 而, 各 宗 教 团 体 可 以 获 取 公 法 社 团 的 地 位, 原 则 上 所 有 宗 教 团 体 都 可 获 得 这 一 地 位 尽 管 如 此, 宗 教 团 体 并 不 被 列 入 国 家 机 构, 教 会 的 职 位 也 不 作 为 国 家 职 位 而 这 种 社 团 地 位 是 为 宗 教 团 体 提 供 一 种 组 织 架 构, 使 宗 教 团 体 可 以 既 独 立 于 民 法 规 定 之 外, 又 不 受 国 家 干 涉 的 按 照 他 们 的 自 我 认 同 构 建 自 己 的 组 织 机 构 该 社 团 地 位 通 过 一 种 重 要 的 国 家 权 力 行 为 得 到 确 立, 天 主 教 教 区 ( 译 者 注 : 指 主 教 辖 区, 下 同 ) 和 新 教 的 地 区 教 会 通 常 都 由 州 政 府 或 其 主 管 部 长 以 地 位 确 立 决 议 的 形 式 确 定 下 来, 有 些 联 邦 州 用 州 法 律 的 形 式 确 立 只 要 一 个 宗 教 团 体 希 望 请 求 获 得 宪 法 赋 予 的 公 法 社 团 地 位, 就 需 要 国 家 权 力 参 与 设 立 这 种 国 家 的 参 与 仅 仅 局 限 于 确 立 地 位 和 考 查 条 件 国 家 既 没 有 内 容 上 的 参 与 决 策 可 能 性, 又 不 享 有 对 宗 教 团 体 的 监 督 权 尤 其 是 两 大 基 督 教 派 ( 罗 马 天 主 教 的 各 教 区 和 新 教 的 各 地 区 教 会 及 其 分 支, 特 别 是 各 堂 区 ), 还 有 犹 太 教 宗 教 团 体 均 根 据 宪 法 原 则 确 立 了 他 们 的 公 法 社 团 形 式 此 2 2
外, 还 授 予 了 一 系 列 小 型 宗 教 团 体 社 团 地 位, 例 如 耶 和 华 见 证 人 会 伊 斯 兰 教 和 伊 斯 兰 教 团 体 并 未 获 得 社 团 地 位, 因 为 他 们 根 据 自 己 的 规 定 并 不 具 有 授 予 社 团 地 位 所 需 的 紧 密 组 织 结 构 ( 尤 其 是 缺 乏 教 徒 的 名 册 ) b) 职 位 自 治 权 的 宪 法 保 障 1949 年 的 德 国 基 本 法 还 接 受 了 魏 玛 宪 法 中 关 于 宗 教 团 体 职 位 自 治 权 的 规 定, 职 位 自 治 权 是 国 家 和 宗 教 组 织 进 行 组 织 机 构 分 离 的 具 体 体 现 和 成 果 宪 法 据 此 保 障 宗 教 团 体 不 经 国 家 参 与 分 配 其 职 位 的 权 利 在 许 多 部 州 宪 法 和 大 量 的 协 约 与 教 会 契 约 中 都 能 找 到 相 关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保 障 宗 教 团 体 有 权 通 过 他 们 自 己 的 劳 动 职 务 法 律 规 范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通 过 自 己 的 法 律 进 一 步 安 置 该 职 位 魏 玛 宪 法 第 137 条 第 3 款 第 2 句 规 定 了 关 于 一 个 职 位 的 设 立 及 其 法 律 构 成 的 决 定, 关 于 职 位 委 任 条 件 的 决 定, 宗 教 团 体 自 主 负 责 对 未 来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以 及 最 终 的 人 事 决 定 和 职 位 委 任 等 具 体 的 宪 法 保 障 这 种 保 障 的 核 心 是 赋 予 具 有 真 正 宗 教 职 能 的 神 职 以 职 位 主 权 根 据 德 国 联 邦 宪 法 法 院 的 判 决, 职 位 主 权 的 保 障 在 此 之 外 包 括 属 于 一 个 宗 教 团 体 的 所 有 机 构, 与 机 构 的 法 律 形 式 无 关, 和 包 括 一 切 人 事 职 位, 只 要 是 根 据 教 会 的 自 我 认 同 委 任 的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和 完 成 每 个 职 位 涉 及 的 部 分 教 会 任 务 3 减 少 国 家 对 授 予 教 会 职 位 的 契 约 式 参 与 权 a) 契 约 作 为 政 教 法 的 规 范 机 制 自 1919 年 以 后 国 家 不 可 能 再 单 方 面 参 与 授 予 教 会 的 职 位 但 在 二 十 世 纪 二 三 十 年 代 国 家 机 构 还 曾 希 望 参 与, 以 便 在 职 位 分 配 程 序 中 实 施 某 些 基 本 要 求 和 确 定 教 会 工 作 人 员 的 资 质, 并 且 还 能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出 于 政 治 因 素 的 考 虑 阻 止 一 些 人 出 任 主 教 职 位 新 教 和 天 主 教 教 会 通 过 缔 结 自 由 契 约 协 议 的 途 径 赋 予 国 家 这 类 参 与 的 权 利, 国 家 则 要 为 教 会 的 活 动 提 供 广 泛 的 保 障 这 些 契 约 表 现 了 双 方 考 虑 到 另 一 方 的 利 益, 也 体 现 了 一 种 加 强 合 作 的 共 同 愿 望 与 新 教 教 会 缔 结 的 此 类 契 约 通 常 被 称 为 教 会 契 约 (Kirchenvertrag), 而 与 罗 马 教 廷 签 订 的 则 被 冠 以 协 约 (Knkrdat ) 的 名 称 二 者 统 称 政 教 契 约 (Staatskirchenvertrag) 特 别 是 在 早 期 的 政 教 契 约 中 可 以 找 到 关 于 授 予 教 会 职 位 国 家 参 与 权 的 协 议 列 举 几 个 与 天 主 教 教 会 签 订 的 契 约,1924 年 的 巴 伐 利 亚 协 约,1929 年 的 普 鲁 士 协 约,1932 年 的 巴 登 协 约 和 1933 年 签 订 的 帝 国 协 约 这 些 契 约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在 这 些 协 约 中 规 定 的 国 家 参 与 权 大 部 分 已 经 丧 失 了 其 原 有 的 含 义 以 下 举 两 个 例 子 说 明 : 教 士 选 举 权 和 所 谓 的 政 治 条 款 b) 主 教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选 举 权 普 鲁 士 协 约 和 巴 登 协 约 确 立 了 在 各 个 天 主 教 教 区 的 主 教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拥 有 主 教 的 选 举 权 这 些 协 约 成 为 罗 马 天 主 教 教 会 任 命 主 教 特 别 程 序 的 基 础 原 则 上 教 宗 ( 译 者 注 : 也 译 作 教 皇 ) 享 有 任 命 权, 不 需 要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教 会 参 与 上 述 的 两 个 协 约 却 规 3 3
定 了 如 下 的 程 序 : 教 宗 向 某 主 教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做 出 一 份 由 三 人 组 成 的 主 教 候 选 人 名 单,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从 中 选 出 主 教 教 宗 委 任 当 选 者 以 主 教 职 位, 如 同 教 宗 行 使 自 由 任 命 权 宣 布 任 命 一 样, 并 不 仅 是 一 种 对 该 选 举 的 认 可 这 个 规 定 适 用 于 今 天 的 多 数 选 举, 但 并 不 是 德 国 所 有 的 27 个 教 区 都 适 用 : 教 宗 有 权 利 在 七 个 巴 伐 利 亚 主 教 辖 区 和 施 佩 耶 尔 主 教 辖 区 行 使 主 教 任 命 权,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不 需 要 参 与 选 举 关 于 主 教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选 举 权 的 契 约 式 规 定 仅 适 用 于 那 些 在 罗 马 天 主 教 教 会 中 享 有 主 教 选 举 权 的 机 构 协 约 并 未 通 过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选 举 权 确 立 国 家 的 参 与 地 位 天 主 教 教 会 法 还 规 定 今 后 不 再 授 予 国 家 政 权 任 何 选 举 任 命 推 荐 或 指 定 主 教 的 权 利 从 国 家 角 度 出 发 进 行 分 析, 利 用 契 约 形 式 确 立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选 举 权 的 根 本 动 机 在 于,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是 国 家 内 部 的 教 会 机 构 这 一 点 体 现 了 国 家 要 求 契 约 规 定 的 历 史 背 景 : 即 一 种 对 于 作 为 外 国 机 构 的 教 宗 统 治 的 不 信 任 以 契 约 形 式 固 定 下 来 的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的 主 教 选 举 权 保 留 至 今, 不 折 不 扣 的 沿 用 c) 主 教 任 命 的 政 治 条 款 另 一 个 类 似 的 历 史 背 景 就 是 所 谓 的 政 治 条 款 它 的 原 则 是 政 府 可 以 基 于 一 般 政 治 原 因 反 对 任 命 某 一 主 教, 甚 至 有 时 用 于 阻 止 其 他 教 会 领 导 职 务 的 任 命 在 普 鲁 士 协 约 巴 登 协 约 帝 国 协 约 和 巴 伐 利 亚 协 约 中 可 以 找 到 相 关 规 定, 但 巴 伐 利 亚 协 约 中 只 有 关 于 政 治 条 款 的 内 容, 没 有 规 定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选 举 权 与 新 教 各 地 区 教 会 缔 结 的 契 约 中 也 有 类 似 的 规 定, 例 如 1931 年 的 普 鲁 士 教 会 契 约 和 1932 年 的 巴 登 教 会 契 约 在 天 主 教 的 协 约 中 关 于 政 治 条 款 通 常 规 定 下 列 主 教 任 命 程 序 : 有 选 举 权 的 主 教 座 堂 总 参 议 会 在 选 举 之 后 向 州 政 府 提 出 质 询, 是 否 存 在 反 对 当 选 人 的 政 治 性 的 疑 虑, 在 一 些 协 约 中 措 辞 为 一 般 政 治 性 的 如 果 存 在, 罗 马 教 廷 放 弃 任 命 该 当 选 人 为 主 教 4 政 治 条 款 的 意 义 必 须 从 多 个 角 度 来 进 行 限 制, 尽 管 它 表 面 上 容 易 混 同 于 一 种 任 命 主 教 的 国 家 参 与 权 首 先, 政 治 条 款 和 类 似 权 利 必 须 基 于 宪 法 局 限 于 一 般 政 治 性 的 疑 虑, 因 为 宪 法 规 定 了 国 家 对 世 界 观 和 宗 教 保 持 中 立 的 义 务 魏 玛 宪 法 第 137 条 第 3 款 是 一 个 客 观 权 利 的 宪 法 结 论, 它 根 据 世 界 观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中 立 性 的 要 求 禁 止 国 家 在 宗 教 和 世 界 观 问 题 的 核 心 领 域 中 得 出 自 己 的 价 值 判 断, 并 独 立 对 此 进 行 说 明 在 此, 国 家 限 于 其 决 策 结 构 和 认 知 可 能 性 不 可 能 进 行 这 种 价 值 判 断 和 说 明, 甚 至 每 一 个 进 行 价 值 判 断 的 企 图 都 会 威 胁 到 他 的 中 立 性, 为 了 谋 求 宗 教 和 平, 宪 法 恰 恰 赋 予 国 家 保 持 中 立 的 义 务 因 此, 即 使 通 过 契 约 的 方 式 国 家 也 不 能 获 得 参 与 权, 来 干 预 宗 教 职 务 的 委 任, 以 及 出 于 原 本 的 宗 教 理 由 阻 止 一 个 神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任 命 更 有 甚 之 者, 任 命 教 会 职 位 不 允 许 任 何 一 种 国 家 参 与 权 存 在, 因 为 这 种 参 与 意 味 着 违 反 机 构 交 织 的 禁 止 其 次, 政 治 条 款 并 未 确 立 国 家 反 对 神 职 任 命 具 有 绝 对 拘 束 力 的 异 议 权 : 国 家 否 决 权 无 需 得 到 确 立 例 如, 巴 登 协 约 的 附 加 记 录 中 作 出 下 列 程 序 规 定 : 如 果 政 府 认 为 存 在 一 般 政 治 性 的 疑 虑, 应 该 试 图 在 罗 马 教 廷 和 政 府 间 达 成 和 解 若 和 解 不 成, 罗 马 教 廷 有 权 自 主 任 命 主 教 4
5 再 次, 政 治 条 款 早 已 丧 失 了 所 有 的 实 际 意 义, 尽 管 这 些 规 定 得 到 了 保 留, 而 且 也 通 过 向 州 政 府 提 出 质 询 得 到 了 形 式 上 的 实 施 自 1949 年 依 据 德 国 基 本 法 建 立 民 主 政 体 以 来, 任 何 一 个 州 政 府 都 未 针 对 某 主 教 任 命 提 出 过 政 治 性 疑 虑 如 今, 主 教 任 命 前 的 教 会 质 询 已 经 仅 仅 是 一 种 礼 貌 姿 态 1990 年 签 订 的 政 教 契 约 中 考 虑 到 政 治 条 款 丧 失 实 际 意 义 的 发 展 趋 势 新 的 政 教 契 约 因 此 更 明 确 地 强 调 教 会 享 有 职 位 主 权, 其 文 字 表 述 大 部 分 仿 照 魏 玛 宪 法 第 137 条 第 3 款 第 2 句, 并 且 没 有 国 家 参 与 权 有 些 联 邦 州 还 在 契 约 中 明 确 放 弃 参 与 权 和 效 忠 誓 言, 尽 管 普 鲁 士 协 约 中 对 此 作 出 了 规 定 二 国 家 机 构 中 的 教 会 职 位 : 机 构 牧 灵 工 作 ( 译 者 注 :Seelsrge 天 主 教 译 作 牧 灵 工 作, 基 督 新 教 译 作 教 牧 工 作 ) 1 国 家 和 宗 教 团 体 的 合 作 关 系 上 文 的 论 述 表 明, 国 家 对 教 会 职 位 的 分 配 事 务 不 ( 再 ) 享 有 重 要 的 参 与 权 只 要 该 教 会 职 位 仅 与 宗 教 团 体 的 内 部 职 能 相 关, 这 一 原 则 的 适 用 就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本 文 的 第 二 部 分 论 述 一 种 特 殊 状 况 : 即 国 家 机 构 内 部 存 在 的 神 职 职 位 国 家 机 构 内 部 设 立 神 职 的 背 景 原 因 如 下 : 宪 法 规 定 的 政 教 分 离 并 不 是 禁 止 国 家 与 宗 教 团 体 的 所 有 接 触 分 离 与 毫 无 关 系 并 非 同 义 词 随 着 现 代 福 利 国 家 的 发 展, 在 纯 粹 的 国 家 事 务 和 纯 粹 的 教 会 事 务 之 间 进 行 清 晰 的 领 域 划 分 已 经 不 可 能, 例 如 福 利 国 家 的 政 府 承 担 社 会 福 利 和 教 育 领 域 的 任 务, 这 就 与 教 会 的 任 务 相 重 合 ( 医 院 中 小 学 校 大 学 高 校 等 ) 国 家 和 宗 教 团 体 在 这 些 领 域 中 形 成 合 作 关 系, 而 非 竞 争 关 系 因 此, 众 多 的 公 立 大 学 里 都 设 有 基 督 教 新 教 神 学 系 或 天 主 教 神 学 系, 有 一 些 大 学 还 同 时 开 设 两 个 神 学 系 教 会 承 认 在 公 立 大 学 或 在 国 家 认 可 的 教 会 高 校 的 学 业 作 为 从 事 神 职 工 作 的 先 决 条 件 公 立 大 学 的 神 学 系 成 为 发 展 神 学 教 义 的 场 所 而 教 会 在 科 研 人 事 方 面 有 决 定 权, 首 先 是 教 授 职 位 的 委 任 在 涉 及 一 种 机 构 合 作 的 情 况 下, 作 为 某 个 宗 教 团 体 的 成 员 有 可 能 是 担 任 某 一 国 家 职 位 的 前 提 条 件 ( 与 宗 教 派 别 有 关 的 国 家 职 位 ), 尽 管 通 常 国 家 职 位 的 分 配 都 与 宗 教 信 仰 无 关 上 述 国 家 职 位 的 分 配 程 序 由 国 家 和 宗 教 团 体 共 同 参 与 下 面 以 机 构 牧 灵 工 作 为 例 说 明 这 种 政 教 机 构 合 作 的 方 式 2 机 构 牧 灵 工 作 的 目 的 只 要 在 军 队 医 院 监 狱 或 者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中 存 在 对 礼 拜 仪 式 和 牧 灵 工 作 的 需 求, 就 允 许 宗 教 团 体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禁 止 任 何 强 迫 这 是 1919 年 魏 玛 宪 法 的 规 定,1949 年 被 德 国 基 本 法 接 受, 构 成 所 谓 机 构 牧 灵 工 作 的 原 则 基 本 法 的 宪 法 规 定 为 保 障 在 国 家 机 构 中 自 由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作 出 了 贡 献, 出 于 国 家 愿 望, 由 教 会 实 施, 并 得 到 国 家 支 持 机 构 牧 灵 工 作 有 利 于 保 证 受 机 构 制 约 的 信 徒 个 人 行 使 宗 教 自 由 权 利, 机 构 限 制 其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 在 公 共 机 构 中 的 行 动 可 能 性 或 者 受 到 法 律 的 限 制 ( 监 狱 军 队 ) 或 者 受 到 纯 事 实 的 影 响 ( 医 院 ): 信 徒 不 可 能 或 者 很 难 在 机 构 之 外 接 受 其 所 属 宗 教 团 体 的 5
牧 灵 工 作 或 参 加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可 以 通 过 赋 予 宗 教 团 体 权 利, 由 宗 教 组 织 在 机 构 内 部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的 方 式 弥 补 这 种 限 制, 例 如 在 监 狱 内 举 行 礼 拜 仪 式 由 此 可 见, 德 国 的 宪 法 秩 序 构 建 的 基 础 并 非 必 须 防 止 国 家 机 构 中 信 徒 个 人 的 信 仰 活 动 和 防 止 宗 教 团 体 在 机 构 中 的 作 用 而 是, 向 宗 教 活 动 开 放 国 家 机 构 当 然, 对 宗 教 团 体 从 事 机 构 牧 灵 工 作 的 准 许 仅 限 于 不 超 出 机 构 目 标 的 要 求 3 以 军 队 牧 灵 工 作 为 例 在 联 邦 国 防 军 中 设 有 一 个 天 主 教 和 一 个 新 教 的 军 队 牧 灵 工 作 部 门 军 队 牧 灵 工 作 是 由 专 职 军 队 神 父 ( 译 者 注 : 新 教 则 为 军 队 牧 师 ) 定 期 主 持, 他 们 具 有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身 份 并 同 时 担 任 其 所 属 宗 教 团 体 的 神 职 该 职 位 设 置 规 则 符 合 以 下 比 例, 即 为 每 1500 名 信 奉 天 主 教 或 新 教 的 士 兵 设 置 一 位 专 职 的 军 队 神 父 / 牧 师 军 队 牧 灵 工 作 归 属 天 主 教 或 新 教 的 军 队 主 教 领 导 a) 军 队 神 父 的 委 任 天 主 教 军 队 主 教 由 罗 马 教 廷 任 命 一 名 德 国 教 区 的 主 教 担 任, 他 在 其 所 属 教 区 的 主 教 职 务 之 外 履 行 军 队 主 教 的 职 务 这 个 任 命 需 要 取 得 联 邦 政 府 的 一 致 意 见 新 教 军 队 主 教 由 德 国 基 督 教 全 国 委 员 会 任 命 在 任 命 之 前, 德 国 基 督 教 全 国 委 员 会 与 联 邦 政 府 取 得 联 系, 以 便 确 定 政 府 对 担 任 军 队 主 教 的 人 选 没 有 重 大 异 议 换 句 话 说 : 国 家 有 对 教 会 任 命 军 队 主 教 的 否 决 权 教 会 不 能 迫 使 国 家 面 对 一 个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人 选 另 一 方 面, 只 要 军 队 主 教 的 人 选 在 国 家 看 来 不 是 完 全 不 可 行 的, 那 么 原 则 上 国 家 就 有 义 务 接 受 任 何 人 选 还 有 每 个 军 队 神 父 也 是 在 国 家 和 教 会 意 见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任 命 的 他 们 通 常 是 被 国 防 部 长 委 任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 军 队 主 教 应 由 教 会 任 命 国 防 部 长 一 般 按 照 军 队 主 教 的 提 名 委 任 军 队 神 父 成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任 命 军 队 神 父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各 个 地 方 主 教 的 同 意 军 队 主 教 作 出 的 任 命 军 队 神 父 的 提 名 不 具 约 束 力, 也 就 是 说 国 家 可 以 根 据 个 案 拒 绝 任 命 某 一 神 职 人 员 成 为 军 队 神 父 另 一 方 面, 国 家 不 能 违 背 教 会 的 意 愿 任 命 军 队 神 父 b) 军 队 神 父 的 身 份 地 位 军 队 神 父 拥 有 双 重 的 法 律 地 位 : 他 们 既 是 属 于 其 教 会 分 支 或 其 教 区 的 神 职 人 员, 从 教 会 的 角 度 隶 属 于 军 队 主 教 从 国 家 的 角 度 来 看, 军 队 神 父 一 般 在 六 到 十 二 年 之 间 被 委 任 以 有 限 期 公 务 员 身 份 因 此, 在 此 期 间 他 们 的 薪 金 由 国 家 支 付 尽 管 军 队 神 父 拥 有 公 务 员 身 份, 但 他 们 不 列 入 军 衔 序 列 区 别 于 其 他 军 中 职 务, 他 们 尤 其 无 需 遵 守 服 从 义 务, 不 受 军 队 纪 律 和 惩 戒 法 调 整 军 队 神 父 但 有 义 务 在 最 低 限 度 内 适 应 军 队 运 作, 并 以 此 为 目 的 与 军 队 领 导 人 员 充 满 信 任 地 共 事 在 军 队 神 父 从 事 牧 灵 工 作 的 范 围 内, 他 们 只 接 受 教 会 的 指 令 并 受 教 会 法 约 束 用 具 体 事 例 说 明, 施 行 圣 事 以 及 从 事 牧 灵 活 动 遵 循 一 般 教 会 法 律 的 规 定, 不 依 据 国 家 制 定 的 专 门 法 律 军 队 牧 灵 工 作 是 教 会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其 执 行 受 教 会 委 托 并 接 受 教 会 的 监 督 国 家 只 负 责 为 实 施 这 项 工 作 构 建 组 织 结 构 并 承 担 经 费 6 三 结 语 6
7 与 宗 教 派 别 有 关 的 国 家 职 位 以 及 这 些 职 位 的 委 任 程 序 从 多 方 面 构 成 德 国 政 教 法 的 例 外 : 通 常 国 家 职 位 的 委 任 与 宗 教 信 仰 无 关, 这 些 职 位 同 时 向 宗 教 团 体 的 信 徒 和 无 宗 教 信 仰 者 敞 开 教 会 的 职 位 一 般 不 受 国 家 的 影 响 通 过 该 宗 教 团 体 根 据 其 自 己 的 程 序 分 配 尽 管 与 宗 教 派 别 有 关 的 国 家 职 位 仅 仅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现 象, 但 正 是 这 一 例 外 以 一 种 特 殊 方 式 显 示 了 德 国 政 教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宗 教 事 务 享 有 自 由 权, 国 家 对 宗 教 事 务 负 有 中 立 义 务, 国 家 和 宗 教 团 体 建 立 在 双 方 合 作 意 愿 下 的 机 构 分 离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