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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邑 大 学 章 程 序 言 五 邑 大 学 地 处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是 一 所 公 办 的 以 工 科 为 主 的 综 合 性 大 学 学 校 建 于 1985 年,1990 年 成 为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1993 年 开 始 接 收 港 澳 台 华 侨 学 生 和 国 际 学 生,1998 年 成 为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校 坚 持 根 植 侨 乡, 服 务 社 会, 内 外 合 力, 特 色 发 展 的 办 学 理 念, 坚 持 全 面 融 入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全 力 提 高 办 学 水 平, 创 建 特 色 鲜 明 的 广 东 省 高 水 平 工 科 大 学 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和 保 障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建 立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中 文 全 称 为 五 邑 大 学 ; 英 文 全 称 为 Wuyi University 学 校 网 址 为 http://www.wyu.edu.cn 学 校 法 定 注 册 地 为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蓬 江 区 东 成 村 22 号 学 校 经 举 办 者 及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视 需 要 设 立 和 调 整 校 区 及 校 址 第 三 条 学 校 是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校 长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四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五 邑 大 学 委 员 会 (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坚 持 党 委 领 导 校 长 负 责 教 授 治 学 民 主 管 理 学 校 实 行 校 院 ( 部 )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第 五 条 学 校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促 进 受 教 育 者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培 养 思 想 品 德 高 尚 基 础 知 识 扎 实 具 有 较 强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适 应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的 高 素 质 应 用 型 人 才 学 校 倡 导 和 支 持 学 院 结 合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设 计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形 成 人 才 培 养 特 色 3

第 二 章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第 六 条 学 校 是 经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批 准 成 立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受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和 江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实 行 省 市 共 建 以 市 为 主 的 办 学 体 制 学 校 的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第 七 条 学 校 与 举 办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的 关 系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条 举 办 者 和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支 持 学 校 建 设 和 发 展, 推 动 学 校 实 现 办 学 目 标 第 九 条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十 条 学 校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举 办 者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系 科 专 业 招 生 比 例 ( 二 ) 依 法 对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 根 据 受 教 育 者 修 业 情 况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 三 )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 四 )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用 编 写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 五 )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4

创 新 活 动 ( 六 ) 在 举 办 者 和 社 会 的 支 持 下, 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在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与 推 广 等 方 面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 七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开 展 与 国 ( 境 ) 内 外 高 等 学 校 研 究 机 构 及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八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九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聘 和 使 用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 十 ) 对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财 政 性 资 助 受 捐 赠 财 产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政 策 ( 二 ) 履 行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等 各 项 基 本 职 能,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三 ) 依 法 接 受 举 办 者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以 及 社 会 的 监 督 和 评 议 ( 四 ) 保 护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5

( 五 )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收 费 规 定, 依 法 公 开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 六 ) 保 证 举 办 者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七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办 学 活 动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根 本 任 务, 围 绕 侨 乡 和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开 展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活 动,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成 为 侨 乡 及 周 边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的 摇 篮 科 技 研 发 的 基 地 政 府 决 策 的 参 谋 文 化 传 承 的 纽 带 联 系 海 内 外 乡 亲 的 桥 梁 第 一 节 人 才 培 养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根 据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需 要 和 自 身 办 学 条 件, 加 强 学 科 建 设, 设 置 以 工 学 为 主 干, 理 学 经 济 学 管 理 学 文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艺 术 学 等 学 科 门 类 协 调 发 展 的 学 科 体 系 在 加 强 基 础 学 科 建 设 的 同 时, 加 快 发 展 应 用 学 科, 积 极 发 展 新 兴 学 科 和 交 叉 学 科, 实 现 学 科 建 设 重 点 突 破 整 体 推 进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主 要 实 施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合 理 发 展 继 续 教 育, 积 极 拓 展 国 际 化 教 育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主 要 教 育 形 式 为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学 历 教 育 6

以 普 通 本 科 教 育 为 主 体, 以 研 究 生 教 育 为 先 导 学 校 依 法 确 定 和 调 整 学 历 教 育 修 业 年 限, 全 面 推 行 学 分 制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采 取 多 元 化 开 放 式 办 学 模 式 坚 持 政 府 办 学 的 主 体 地 位, 努 力 引 进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积 极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促 进 教 育 国 际 化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实 行 教 学 工 作 评 估 制 度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执 行 国 家 学 位 制 度, 依 法 授 予 学 士 硕 士 学 位 学 校 可 向 为 促 进 社 会 进 步 或 为 推 动 本 校 事 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杰 出 人 士 授 予 名 誉 称 号 第 二 节 科 学 研 究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推 动 学 术 进 步 科 技 创 新, 促 进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提 高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按 照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合 理 原 则 建 立 科 研 评 价 和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机 制, 激 发 教 师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提 升 科 研 质 量 和 效 益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营 造 自 由 宽 松 的 学 术 环 境 和 科 学 研 究 氛 围, 提 倡 学 术 自 由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倡 导 严 谨 求 实 的 学 术 风 气, 反 对 和 处 罚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第 三 节 社 会 服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坚 持 产 学 研 结 合, 推 进 协 同 创 新 和 科 技 成 7

果 转 化, 大 力 提 高 服 务 地 方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促 进 校 地 互 动 共 进 和 谐 发 展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发 挥 智 囊 团 和 思 想 库 作 用, 加 强 与 政 府 部 门 科 研 院 所 社 会 团 体 行 业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合 作, 为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科 技 智 力 和 人 才 支 撑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发 挥 学 科 专 业 特 色 和 人 才 培 养 优 势, 为 地 方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继 续 教 育, 提 升 在 职 人 员 素 质, 服 务 地 方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发 展 第 四 节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坚 持 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为 引 领, 传 承 弘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借 鉴 吸 收 人 类 优 秀 文 明 成 果, 积 极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设 体 现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和 学 校 特 色 的 大 学 文 化, 以 大 学 文 化 引 领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及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充 分 发 挥 侨 乡 文 化 研 究 优 势, 积 极 参 与 地 方 文 化 建 设, 促 进 地 方 文 化 事 业 繁 荣 进 步 ; 充 分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功 能, 探 索 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为 引 领 的 融 入 侨 乡 优 秀 文 化 的 育 人 路 径, 实 现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与 人 才 培 养 有 机 结 合, 促 进 师 生 全 面 发 展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民 主 办 学, 开 展 法 制 教 育, 推 进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维 护 教 育 公 平 正 义 8

第 四 章 管 理 体 制 和 组 织 机 构 第 一 节 学 校 党 委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履 行 党 章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责, 把 握 学 校 发 展 方 向,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监 督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完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二 )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三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四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五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9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牢 牢 掌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 权 话 语 权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六 )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风 学 风 教 风 ( 七 ) 加 强 对 学 校 院 ( 部 )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加 强 学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 八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九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十 )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党 委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按 照 分 工 履 行 职 责 第 三 十 一 条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党 委 全 面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党 委 重 要 活 动, 协 调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工 作, 督 促 检 查 党 委 决 议 贯 彻 落 实, 主 动 协 调 党 委 与 校 长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支 持 校 长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党 委 会 议 包 括 学 校 党 的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 简 称 全 委 会 ) 和 党 委 常 务 委 员 会 议 ( 简 称 常 委 会 ) 凡 决 定 学 10

校 工 作 中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的, 需 提 交 全 委 会 或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全 委 会 在 党 员 大 会 (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主 要 对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和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及 党 的 建 设 等 全 局 性 重 大 问 题 作 出 决 策, 听 取 和 审 议 常 委 会 工 作 报 告 纪 委 工 作 报 告 会 议 由 常 委 会 召 集, 议 题 由 常 委 会 确 定 全 委 会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应 到 会 委 员 人 数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第 三 十 四 条 常 委 会 主 持 党 委 经 常 工 作, 主 要 对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和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及 党 的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提 名 决 定 任 免 干 部 常 委 会 会 议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党 委 书 记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常 委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等 重 要 事 项 时, 应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常 委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应 到 会 常 委 人 数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不 是 党 委 常 委 的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可 列 席 会 议 第 三 十 五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五 邑 大 学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监 督 责 任, 推 进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二 节 校 长 11

第 三 十 六 条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副 校 长 协 助 校 长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校 长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党 委 有 关 决 议, 行 使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权, 全 面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二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三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重 要 人 才 政 策 和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计 划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四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重 大 基 本 建 设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 方 案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 五 )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把 学 校 办 出 特 色 争 创 一 流 ( 六 ) 组 织 开 展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 七 )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 八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 12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 九 ) 向 党 委 报 告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提 案 支 持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和 学 术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十 )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制 度, 依 法 处 理 校 长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有 关 事 项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学 校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主 要 研 究 提 出 拟 由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方 案, 具 体 部 署 落 实 党 委 决 议 的 有 关 措 施, 研 究 处 理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成 员 一 般 为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校 长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校 长 应 在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基 础 上, 对 讨 论 研 究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等 可 视 议 题 情 况 参 加 会 议 第 三 十 九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坚 持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决 策 依 法 决 策, 防 止 个 人 或 少 数 人 专 断 和 议 而 不 决 决 而 不 行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应 在 调 查 研 究 基 础 上 提 出 建 议 方 案, 经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沟 通 酝 酿 且 无 重 大 分 歧 后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重 要 议 题, 应 在 会 前 听 取 党 委 书 记 意 见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议 题 暂 缓 上 会, 待 进 一 步 交 换 意 见 取 得 共 识 后 再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13

第 三 节 学 术 机 构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依 法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在 学 科 建 设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发 展 和 学 风 建 设 等 事 项 上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学 校 尊 重 并 支 持 学 术 委 员 会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并 为 学 术 委 员 会 正 常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保 障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下 设 教 学 指 导 实 验 室 与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管 理 等 若 干 专 门 委 员 会, 具 体 承 担 相 关 职 责 和 学 术 事 务 ; 根 据 需 要, 在 学 院 ( 部 ) 设 置 或 者 按 照 学 科 领 域 设 置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也 可 以 委 托 基 层 学 术 组 织 承 担 相 应 职 责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及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向 学 术 委 员 会 报 告 工 作, 接 受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议 或 决 定 学 科 专 业 及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以 及 科 学 研 究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等 重 大 学 术 规 划 ( 二 ) 审 议 或 决 定 自 主 设 置 或 者 申 请 设 置 学 科 专 业 ( 三 ) 审 议 或 决 定 学 术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交 叉 学 科 跨 学 科 协 同 创 新 机 制 的 建 设 方 案 学 科 资 源 的 配 置 方 案 ( 四 ) 审 议 或 决 定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评 价 标 准 及 考 核 办 法 14

( 五 ) 审 议 或 决 定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及 细 则, 学 历 教 育 的 培 养 标 准 教 学 计 划 方 案 招 生 的 标 准 与 办 法 ( 六 ) 审 议 或 决 定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学 术 标 准 与 办 法 ( 七 ) 审 议 或 决 定 学 术 评 价 争 议 处 理 规 则,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八 ) 学 术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织 规 程,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章 程 ( 九 ) 评 定 学 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和 奖 励, 对 外 推 荐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奖 ( 十 ) 评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岗 位 人 选 名 誉 ( 客 座 ) 教 授 聘 任 人 选, 推 荐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组 织 的 任 职 人 选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计 划 人 选 ( 十 一 ) 评 定 自 主 设 立 各 类 学 术 科 研 基 金 科 研 项 目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奖 项 等 ( 十 二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学 校 委 托, 受 理 有 关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举 报 并 进 行 调 查, 裁 决 学 术 纠 纷 ( 十 三 ) 对 与 学 术 事 务 相 关 的 全 局 性 重 大 发 展 规 划 和 发 展 战 略 的 制 订, 学 校 预 算 决 算 中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的 安 排 分 配 及 使 用, 教 学 科 研 重 大 项 目 的 申 报 及 资 金 的 分 配 使 用 等 事 项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与 建 议 ( 十 四 ) 学 校 认 为 需 要 学 术 委 员 会 进 行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不 同 学 科 专 业 的 教 授 及 具 有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组 成 15

学 术 委 员 会 人 数 与 学 校 的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相 匹 配, 并 为 不 低 于 15 人 的 单 数 其 中, 担 任 学 校 及 职 能 部 门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的 委 员, 不 超 过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四 分 之 一 ; 不 担 任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及 学 院 ( 部 )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专 任 教 授, 不 少 于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聘 请 校 外 专 家 及 有 关 方 面 代 表, 担 任 专 门 学 术 事 项 的 特 邀 委 员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2 至 3 名 主 任 委 员 由 校 长 提 名,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议 事 决 策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重 大 事 项 以 与 会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学 术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决 定 应 当 予 以 公 示, 并 设 置 异 议 期 在 异 议 期 内 如 有 异 议, 经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员 同 意, 可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复 议 经 复 议 的 决 定 为 终 局 结 论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学 位 事 务 的 决 策 机 构 委 员 从 教 学 科 研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专 家 中 遴 选,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称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2 至 4 名 主 任 委 员 由 校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由 主 任 委 员 提 名, 并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过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查 通 过 接 受 申 请 学 士 和 硕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二 )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三 )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16

( 四 ) 作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五 ) 审 定 研 究 生 导 师 资 格 和 考 核 等 问 题 ( 六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和 其 他 事 项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须 有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委 员 出 席 方 能 举 行 ; 需 要 表 决 的 事 项, 须 经 应 出 席 会 议 委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设 立 教 授 委 员 会 教 授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咨 询 机 构, 是 民 主 管 理 与 自 主 发 展 自 我 完 善 机 制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教 授 委 员 会 根 据 学 校 授 权 和 自 身 章 程 就 学 校 专 业 设 置 学 科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事 项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根 据 需 要 依 法 设 立 学 报 编 辑 委 员 会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依 据 学 校 授 权 或 各 自 章 程 履 行 职 责 第 四 节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坚 持 依 法 办 学 民 主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民 主 管 理 与 监 督 机 制, 主 动 接 受 师 生 员 工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工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依 据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教 师 代 表 不 得 低 于 代 表 总 数 的 60%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组 织 原 则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7

( 一 ) 听 取 学 校 章 程 草 案 的 制 订 和 修 订 情 况 报 告,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 ) 听 取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校 园 建 设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改 革 和 重 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三 ) 听 取 学 校 年 度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四 ) 讨 论 通 过 学 校 提 出 的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福 利 校 内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 五 ) 审 议 上 一 届 ( 次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的 办 理 情 况 报 告 ( 六 ) 按 照 有 关 工 作 规 定 和 安 排 评 议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 七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学 校 章 程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落 实,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八 )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以 及 学 校 与 学 校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五 十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每 学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遇 有 重 大 事 项, 经 学 校 学 校 工 会 或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提 议, 可 临 时 召 开 第 五 十 一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出 席 根 据 需 要 可 邀 请 离 退 休 教 职 工 等 非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作 为 特 邀 或 列 席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特 邀 或 列 席 代 表 在 教 职 18

工 代 表 大 会 上 不 具 有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第 五 十 二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以 会 议 决 议 的 方 式 做 出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选 举 和 表 决 须 经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总 数 的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工 会 是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教 职 工 自 愿 参 加 的 群 众 组 织, 是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和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履 行 工 会 职 责,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五 十 四 条 共 青 团 五 邑 大 学 委 员 会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组 织 领 导 下, 围 绕 学 校 党 政 工 作 中 心, 加 强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服 务 青 年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促 进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学 校 支 持 共 青 团 按 照 团 章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工 作, 充 分 保 证 共 青 团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的 需 要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通 过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依 法 保 障 学 生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学 生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和 其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议 学 生 会 组 织 工 作 报 告 ( 二 )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领 导 机 构 ( 三 ) 制 定 及 修 订 组 织 章 程 ( 四 ) 开 展 学 生 代 表 提 案 工 作,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19

( 五 ) 讨 论 决 定 应 当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的 重 大 事 项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由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学 生 会 为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第 五 十 六 条 校 内 各 民 主 党 派 及 群 众 组 织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依 法 公 开 办 学 信 息 第 五 章 教 学 科 研 组 织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院 ( 部 ) 研 究 所 ( 中 心 ) 实 验 室 研 究 基 地 等 教 学 科 研 组 织 学 院 ( 部 ) 是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的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在 学 校 授 权 范 围 内 实 行 自 主 管 理 学 院 ( 部 ) 内 设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由 院 长 ( 主 任 ) 提 议, 报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并 履 行 学 校 相 关 报 批 程 序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院 ( 部 ) 依 照 学 校 规 定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制 定 实 施 学 院 ( 部 ) 发 展 规 划 和 管 理 制 度 ( 二 ) 组 织 实 施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建 设 学 术 研 究 和 其 他 学 术 活 动 ( 三 ) 负 责 学 院 ( 部 )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 四 ) 管 理 和 使 用 学 校 核 拨 的 办 学 经 费 和 资 产 20

( 五 ) 履 行 学 校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六 十 条 学 院 ( 部 ) 实 行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定, 研 究 决 定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及 党 建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项 院 长 ( 主 任 ) 或 党 总 支 部 书 记 按 照 会 议 内 容 主 持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会 议 内 容 涉 及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事 务 的 议 题 由 院 长 ( 主 任 ) 主 持, 涉 及 党 的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议 题 由 党 总 支 部 书 记 主 持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院 ( 部 ) 根 据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和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章 程 设 立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和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并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院 ( 部 ) 设 立 分 工 会 组 织, 实 行 教 职 工 大 会 制 度, 在 学 院 ( 部 ) 党 总 支 部 领 导 下,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院 ( 部 )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维 护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六 章 教 职 工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是 指 专 职 从 事 教 学 与 科 研 工 作 的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工 勤 人 员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教 师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对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制 度, 对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岗 位 聘 用 制 度, 对 工 勤 人 员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依 法 制 定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对 教 职 工 定 期 进 21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各 类 人 员 聘 任 晋 升 和 奖 惩 的 依 据 第 六 十 六 条 教 职 工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按 工 作 职 责 和 贡 献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二 )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相 应 工 作 机 会 和 条 件 ( 三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四 )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 五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其 他 涉 及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六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七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薪 酬 及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 八 ) 就 职 务 晋 升 岗 位 聘 任 劳 动 报 酬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提 出 异 议 或 申 诉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十 七 条 教 职 工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为 人 师 表, 关 爱 学 生 ( 二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三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 四 ) 珍 惜 学 校 声 誉, 维 护 学 校 权 益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校 尊 重 和 爱 护 人 才, 维 护 学 术 民 主 与 学 术 自 由, 为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自 主 进 行 学 术 创 新 攀 登 22

科 学 高 峰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学 校 规 范 教 师 的 学 术 行 为, 引 导 教 师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风 尚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校 依 法 建 立 教 职 工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设 立 教 职 工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及 其 工 作 机 构,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七 章 学 生 与 学 员 第 七 十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生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五 ) 知 悉 学 校 发 展 情 况,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评 价 ( 六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23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珍 惜 学 校 声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 三 ) 遵 守 学 校 考 试 制 度 和 获 得 学 历 学 位 的 相 应 规 定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 五 )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教 育 设 备 和 生 活 设 施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健 全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服 务 支 持 体 系, 为 学 生 提 供 学 业 指 导 心 理 咨 询 就 业 指 导 及 相 关 服 务 第 七 十 四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资 助 体 系, 保 障 学 生 不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影 响 学 业, 为 在 学 习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其 他 特 殊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建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及 其 工 作 机 构,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或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按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员 是 指 按 照 规 定 在 本 校 注 册 但 没 有 学 籍 的 非 学 历 受 教 育 者 学 员 入 学 应 当 与 学 校 签 订 教 育 服 务 协 议 学 员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教 育 服 务 协 议 的 约 定, 24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和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学 校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学 员 颁 发 相 应 的 结 业 证 书 或 学 习 证 明 第 八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第 七 十 八 条 学 校 实 行 开 放 办 学, 主 动 融 入 社 会, 坚 持 面 向 行 业 面 向 区 域, 加 强 与 政 府 行 业 企 业 的 沟 通 与 合 作, 为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条 件 第 七 十 九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置 五 邑 大 学 董 事 会 ( 简 称 校 董 会 ) 校 董 会 由 江 门 市 委 市 政 府 和 五 邑 大 学 商 请 海 内 外 热 心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承 认 董 事 会 章 程 支 持 五 邑 大 学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知 名 人 士 和 团 体 组 成 以 个 人 名 义 入 会 的 为 个 人 董 事, 以 团 体 或 单 位 名 义 入 会 的 为 团 体 董 事 校 董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听 取 学 校 工 作 报 告 对 学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 主 要 是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基 建 项 目 服 务 地 方 的 产 学 研 基 地 等 进 行 咨 询 指 导 监 督 ( 二 ) 向 海 内 外 和 社 会 各 界 宣 传 学 校, 筹 集 资 金 支 持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的 发 展 对 捐 款 捐 物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 三 ) 审 议 校 董 会 工 作 报 告 讨 论 修 改 通 过 校 董 会 章 程 及 有 关 文 件 ( 四 ) 选 举 校 董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常 务 董 事, 聘 请 名 誉 会 长 和 高 级 顾 问 聘 任 校 董 会 秘 书 长 副 秘 书 长 25

( 五 ) 审 议 校 董 会 或 董 事 提 出 的 议 案 第 八 十 条 校 友 是 指 曾 在 五 邑 大 学 学 习 或 者 工 作 过 的 学 生 学 员 和 教 职 工 以 及 被 学 校 授 予 各 种 荣 誉 职 衔 的 各 界 人 士 学 校 以 多 种 方 式 联 系 和 服 务 校 友,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校 友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与 发 展 对 为 学 校 建 设 作 出 贡 献 的 校 友, 学 校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第 八 十 一 条 五 邑 大 学 校 友 会 是 学 校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的 由 校 友 自 愿 组 成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友 成 立 具 有 界 别 行 业 地 域 等 特 点 的 校 友 会 分 会 第 八 十 二 条 学 校 附 属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实 行 相 对 独 立 的 运 营 与 管 理 第 八 十 三 条 学 校 与 外 界 缔 结 协 议, 联 合 设 立 组 织 机 构, 开 展 合 作 办 学 合 作 研 究 与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第 八 十 四 条 学 校 实 行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法 律 顾 问 对 学 校 在 社 会 交 往 中 签 署 的 协 议 及 校 内 制 定 的 章 程 草 案 或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等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意 见, 并 受 学 校 委 托, 参 与 处 理 学 校 有 关 法 律 事 务, 代 理 学 校 参 与 诉 讼 调 解 或 仲 裁 活 动 第 九 章 经 费 资 产 后 勤 安 全 管 理 26

第 八 十 五 条 学 校 经 费 来 源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为 辅 学 校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包 括 : ( 一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二 ) 事 业 收 入 ( 三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 四 )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 五 ) 经 营 收 入 ( 六 ) 其 他 收 入 学 校 积 极 拓 展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渠 道, 筹 措 事 业 发 展 资 金,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内 各 单 位 面 向 社 会 筹 措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及 各 类 奖 助 基 金 学 校 设 立 教 育 基 金 会,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吸 引 社 会 捐 赠 募 集 资 金 等 方 面 的 积 极 作 用, 增 加 办 学 资 源 第 八 十 六 条 学 校 坚 持 勤 俭 办 学,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建 设 节 约 型 校 园 第 八 十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和 审 计 监 察 制 度, 完 善 监 督 机 制, 保 证 资 金 运 行 安 全 第 八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拥 有 的 资 产 享 有 法 人 财 产 权, 依 法 进 行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八 十 九 条 学 校 依 法 管 理 保 护 合 理 使 用 校 名 校 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27

第 九 十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资 源 使 用 效 益 第 九 十 一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后 勤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为 学 校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及 师 生 的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第 九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依 法 预 防 和 处 理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第 十 章 学 校 标 识 第 九 十 三 条 校 训 是 好 学 多 思 求 实 创 新 第 九 十 四 条 校 徽 为 圆 形 图 案, 外 圆 为 学 校 中 英 文 校 名, 内 圆 中 间 为 学 校 南 区 教 学 主 楼 图 形, 上 方 为 五 只 飞 翔 的 大 雁, 下 方 是 建 校 时 间, 寓 意 内 外 合 力, 共 建 大 学 和 办 侨 乡 人 民 满 意 的 高 水 平 大 学 图 示 : 第 九 十 五 条 校 旗 旗 面 为 白 色, 旗 上 图 案 由 校 徽 和 中 英 文 校 名 组 成 校 徽 位 于 旗 面 左 上 角, 中 英 文 校 名 横 排 位 于 校 徽 下 方 居 中 图 示 : 28

第 九 十 六 条 校 歌 是 五 邑 大 学 更 辉 煌 第 九 十 七 条 校 庆 日 为 每 年 10 月 7 日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经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由 学 校 党 委 会 审 定, 经 江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第 九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调 整 和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可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和 完 善 章 程 的 修 改 补 充 和 完 善 遵 循 本 章 程 第 九 十 八 条 之 规 定 第 一 百 条 章 程 的 修 订 可 以 由 以 下 任 何 一 方 提 议 : ( 一 ) 校 长 ( 二 )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常 委 ( 三 )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员 章 程 的 修 订 决 定 由 党 委 全 委 会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应 到 会 委 员 通 过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学 校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与 本 章 程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学 校 设 立 章 程 监 督 委 员 会, 监 督 章 程 的 执 行, 受 理 对 违 反 章 29

程 行 为 的 投 诉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党 委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本 章 程 自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后 学 校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