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議會第十五屆第四次大會主席裁定事項答覆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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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議 會 第 2 屆 第 1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口 頭 及 書 面 質 詢 答 復 事 項 分 辦 表 項 次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日 期 質 詢 事 項 主 政 機 關 頁 次 1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一 新 北 市 有 幾 個 國 家 風 景 特 定 區? 有 多 少 個 市 級 風 景 區? 設 立 風 景 特 定 區 的 目 的 及 理 由 為 何? 二 為 何 新 北 市 溪 南 地 區 未 設 風 景 特 定 區? 建 議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成 立 大 豹 溪 市 級 風 景 特 定 區, 以 便 有 效 管 理 減 少 意 外 及 帶 動 地 方 繁 榮 發 展 觀 光 局 4 2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建 議 開 闢 三 峽 北 113 鄉 道, 連 接 桃 園 復 興 北 橫 公 路 及 宜 蘭, 以 帶 動 該 區 域 旅 遊 工 務 局 5 3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一 三 鶯 大 橋 交 通 壅 塞 嚴 重 且 鶯 歌 端 肇 事 率 高, 請 市 府 儘 速 考 量 三 鶯 大 橋 改 建 方 案 並 付 諸 實 施 另 建 議 鶯 歌 端 截 彎 取 直, 以 降 低 事 故 發 生, 同 時 增 設 機 車 道 及 行 人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二 請 提 早 完 成 三 鶯 二 橋 工 程, 以 紓 解 車 流 工 務 局 6 4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5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建 請 開 通 鶯 歌 中 正 三 路 外 環 道, 以 連 接 樹 林 環 河 道 路 目 前 該 路 段 已 有 既 成 道 路, 請 提 升 道 路 品 質 請 比 照 二 重 疏 洪 道, 將 鶯 歌 往 大 溪 養 護 防 汛 道 路 兼 做 一 般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並 請 儘 速 在 年 底 前 完 成 規 劃, 明 (105) 年 通 車 水 利 局 7 水 利 局 8 6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請 配 合 水 公 司 板 新 大 溪 水 源 南 調 桃 園 送 水 管 工 程, 開 通 外 環 道 做 為 二 甲 路 替 代 道 路 水 利 局 9 1

項 次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日 期 質 詢 事 項 主 政 機 關 頁 次 7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建 議 興 建 連 接 鶯 歌 國 慶 街 館 前 路 橫 跨 鶯 歌 溪 拱 橋 水 利 局 10 8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建 議 拓 寬 鶯 歌 八 德 路 中 正 三 路 156 巷, 解 決 當 地 交 通 問 題 工 務 局 11 9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建 議 規 劃 陶 神 羅 明 紀 念 館, 讓 陶 神 像 有 地 方 棲 身, 開 放 民 眾 參 觀, 也 讓 大 家 對 鶯 歌 的 陶 瓷 歷 史 發 展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認 識 文 化 局 12 10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請 市 府 改 善 鶯 歌 溪 水 源 汙 染 問 題 環 保 局 13 11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一 請 儘 速 補 足 本 市 3500 名 編 制 消 防 員 額 二 請 清 查 五 大 隊 是 否 因 待 遇 環 境 不 佳 導 致 現 有 員 額 嚴 重 不 足 三 請 規 劃 設 置 鶯 歌 鳳 鳴 消 防 分 隊, 因 應 未 來 人 口 急 遽 增 加 情 形 消 防 局 14-15 12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宜 蘭 縣 定 古 蹟 磚 仔 窯 因 地 方 人 士 倡 議 而 完 整 保 存, 然 本 市 鶯 歌 現 存 5 個 古 窯, 僅 存 仁 和 窯 可 供 遊 客 參 觀, 請 針 對 本 市 古 蹟 維 護 情 形 請 市 府 檢 討 文 化 局 16 13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請 儘 速 完 成 鶯 歌 永 昌 街 至 陶 瓷 工 藝 園 區 路 線 規 劃, 引 導 老 街 人 潮 進 入 並 帶 動 園 區 商 機 主 : 城 鄉 局 協 : 經 發 局 17 14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請 市 府 提 供 三 鶯 捷 運 線 環 評 報 告 書 交 通 局 18 2

項 次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日 期 質 詢 事 項 主 政 機 關 頁 次 15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請 儘 速 規 劃 三 峽 插 角 里 大 豹 溪 吊 橋 通 往 福 德 橋 施 作 環 溪 步 道 水 利 局 19-22 16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請 問 鶯 歌 運 動 公 園 何 時 興 建? 教 育 局 23 17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請 市 府 說 明 新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前 後 兩 次 (100 年 8 月 及 103 年 9 月 ) 競 圖 辦 理 過 程 文 化 局 24 18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請 市 府 與 鐵 路 局 積 極 溝 通 讓 鶯 歌 3 處 - 鳳 福 ( 鳳 鳴 ) 東 鶯 里 及 永 昌 ( 尖 山 埔 ) 鐵 路 平 交 道 高 架 化, 尤 其 以 東 鶯 里 與 尖 山 埔 二 處 平 交 道 的 高 架 化 更 是 迫 不 及 待 交 通 局 25 19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一 請 問 捷 運 三 鶯 線 施 工 便 道 何 時 完 工? 花 多 少 經 費 施 作? 二 請 問 捷 運 三 鶯 線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何 時 可 定 案? 經 費 籌 措 上 中 央 負 擔 部 分 有 無 困 難? 市 長 任 內 三 鶯 線 的 土 木 工 程 是 否 能 如 期 動 工? 交 通 局 26 20 蘇 議 員 有 仁 104/6/22 請 問 本 市 目 前 公 債 與 市 庫 券 發 行 狀 況 如 何? 總 共 發 行 多 少 錢? 利 率 是 多 少? 認 購 的 情 形 如 何? 面 對 債 台 高 築 的 新 北 市, 請 問 市 府 有 何 解 決 之 道? 財 政 局 27-28 3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1 日 一 新 北 市 有 幾 個 國 家 風 景 特 定 區? 有 多 少 個 市 級 風 景 區? 設 立 風 景 特 定 區 的 目 的 及 理 由 為 何? 二 為 何 新 北 市 溪 南 地 區 未 設 風 景 特 定 區? 建 議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成 立 大 豹 溪 市 級 風 景 特 定 區, 以 便 有 效 管 理 減 少 意 外 及 帶 動 地 方 繁 榮 發 展 一 本 案 業 經 市 長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市 政 總 質 詢 指 示, 由 本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研 議 辦 理 二 新 北 市 共 有 2 處 國 家 級 風 景 特 定 區 (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4 處 直 轄 市 級 風 景 特 定 區 ( 十 分 瀑 布 烏 來 碧 潭 瑞 芳 風 景 特 定 區 ), 係 為 在 永 續 經 營 本 市 特 有 之 自 然 生 態 與 人 文 景 觀 前 提 下 發 展 觀 光 提 供 國 民 遊 憩 與 增 進 健 康, 故 依 規 定 程 序 劃 設 風 景 特 定 區, 以 妥 善 規 範 與 維 持 環 境 品 質 三 新 北 市 溪 南 地 區 規 劃 評 估 設 立 風 景 特 定 區, 須 依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理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區 域 資 源 調 查 發 展 潛 能 分 析 土 地 清 查 與 使 用 評 估 凝 聚 地 方 共 識 等 工 作 後, 提 報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評 鑑 承 辦 局 ( 處 會 ): 觀 光 旅 遊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風 景 區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王 簡 任 技 正 國 振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4025 4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建 議 開 闢 三 峽 北 113 鄉 道, 連 接 桃 園 復 興 北 橫 公 路 及 宜 蘭, 以 帶 動 該 區 域 旅 遊 三 峽 區 鄉 道 北 113 線 原 有 僅 通 行 至 7.2 公 里 處, 為 提 供 民 眾 從 三 峽 大 豹 溪 插 角 一 帶, 前 往 桃 園 復 興 區 之 替 代 道 路,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遂 於 103 年 度 辦 理 剩 餘 2.8 公 里 路 段 改 善 工 程, 並 於 同 年 8 月 23 日 完 工 後 開 放 供 民 眾 通 行 使 用 承 辦 局 ( 處 會 ): 工 務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養 護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簡 任 技 正 源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7717 5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一 三 鶯 大 橋 交 通 壅 塞 嚴 重 且 鶯 歌 端 肇 事 率 高, 請 市 府 儘 速 考 量 三 鶯 大 橋 改 建 方 案, 並 付 諸 實 施 另 建 議 鶯 歌 端 截 彎 取 直, 以 降 低 事 故 發 生, 同 時 增 設 機 車 道 及 人 自 行 車 道 專 用 道 二 請 提 早 完 成 三 鶯 二 橋 工 程, 以 紓 解 車 流 一 有 關 三 鶯 大 橋 改 善 案, 本 府 已 進 行 改 建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作 業, 評 估 解 決 現 有 橋 梁 路 幅 不 足 及 汽 機 車 分 流 事 宜, 以 改 善 交 通 壅 塞 及 肇 事 率 高 之 情 形, 預 計 朝 短 中 長 期 工 程 分 期 進 行 整 體 改 建 方 向 推 動, 短 期 將 優 先 增 設 機 車 專 用 道 及 人 行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二 另 有 關 三 鶯 二 橋 工 程 提 早 完 工 部 分, 三 鶯 二 橋 共 4 段 工 程 分 為 橋 梁 段 路 塹 段 國 道 3 號 穿 越 橋 及 平 面 道 路 段 等, 並 同 時 施 作 中, 按 目 前 整 體 工 程 實 際 作 業, 尚 符 目 標, 惟 為 有 效 管 制 後 續 分 項 工 作 期 程, 本 府 新 建 工 程 處 業 已 排 定 各 工 程 段 之 施 工 里 程 碑, 並 定 期 於 每 週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工 程 推 動 事 宜, 務 求 本 工 程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以 符 眾 望 承 辦 局 ( 處 會 ): 工 務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新 建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簡 任 技 正 源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7717 6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建 請 開 通 鶯 歌 中 正 三 路 外 環 道, 以 連 接 樹 林 環 河 道 路 目 前 該 路 段 已 有 既 成 道 路, 請 提 升 道 路 品 質 本 案 因 涉 及 交 通 需 求 評 估 道 路 設 計 標 準 及 河 川 區 域 內 外 私 有 土 地 徵 收 事 宜, 當 儘 速 召 集 本 府 工 務 局 交 通 局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北 區 水 資 源 局 及 鶯 歌 區 公 所 等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辦 理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水 利 行 政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歐 技 正 瑞 良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4715 7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請 比 照 二 重 疏 洪 道, 將 鶯 歌 往 大 溪 養 護 防 汛 道 路 兼 做 一 般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並 請 儘 速 在 年 底 前 完 成 規 劃, 明 (105) 年 通 車 本 案 因 涉 及 交 通 需 求 評 估 道 路 設 計 標 準 及 河 川 區 域 內 外 私 有 土 地 徵 收 事 宜, 當 儘 速 召 集 本 府 工 務 局 交 通 局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北 區 水 資 源 局 及 鶯 歌 區 公 所 等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辦 理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水 利 行 政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歐 技 正 瑞 良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4715 8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請 配 合 水 公 司 板 新 大 溪 水 源 南 調 桃 園 送 水 管 工 程, 開 通 外 環 道 做 為 二 甲 路 替 代 道 路 本 案 因 涉 及 交 通 需 求 評 估 道 路 設 計 標 準 及 河 川 區 域 內 外 私 有 土 地 徵 收 事 宜, 當 儘 速 召 集 本 府 工 務 局 交 通 局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北 區 水 資 源 局 及 鶯 歌 區 公 所 等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辦 理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水 利 行 政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歐 技 正 瑞 良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4715 9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建 議 興 建 連 接 鶯 歌 國 慶 街 館 前 路 橫 跨 鶯 歌 溪 拱 橋 本 府 水 利 局 現 正 辦 理 本 市 鶯 歌 區 鶯 歌 溪 ( 文 化 路 至 館 前 路 段 ) 橋 梁 興 建 落 墩 可 行 性 評 估 案, 預 計 104 年 7 月 中 辦 理 上 網 招 標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河 川 計 畫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歐 技 正 瑞 良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4715 10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建 議 拓 寬 鶯 歌 八 德 路 中 正 三 路 156 巷, 解 決 當 地 交 通 問 題 一 有 關 議 員 建 議 拓 寬 鶯 歌 區 八 德 路 ( 德 昌 二 街 至 興 豐 路 2350 巷 ) 銜 接 桃 園 市 興 豐 路 案, 案 址 處 為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外 之 公 路 系 統 114 線 縣 道, 其 銜 接 桃 園 市 興 豐 路 口 處, 道 路 寬 度 為 15 公 尺 已 與 該 縣 道 之 計 畫 寬 度 相 符, 而 後 漸 變 道 路 寬 度 為 12 公 尺, 亦 與 都 市 計 畫 內 寬 度 相 符, 故 依 道 路 線 型 條 件 尚 無 法 辦 理 拓 寬 作 業, 另 本 府 養 工 處 業 已 於 104 年 6 月 18 日 辦 理 協 調 會 議, 後 續 將 由 本 府 交 通 局 於 該 路 段 先 以 交 通 工 程 方 式 研 議 改 善, 並 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前 改 善 完 妥 後, 擇 期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向 議 員 說 明 二 有 關 鶯 歌 區 中 正 三 路 156 巷 道 路 拓 寬 案, 該 路 段 屬 都 市 計 畫 外 地 區, 故 無 法 辦 理 徵 收, 又 因 涉 及 私 人 土 地 ( 公 司 廠 房 ), 倘 欲 道 路 拓 寬 需 拆 除 鶯 歌 區 中 正 三 路 156 巷 16 號 ( 臺 灣 新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所 持 有 之 建 築 物, 故 本 府 養 工 處 業 已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函 文 鶯 歌 區 公 所 協 助 取 得 拆 除 建 築 物 及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俾 利 未 來 工 程 之 推 動 承 辦 局 ( 處 會 ): 工 務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養 護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簡 任 技 正 源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7717 11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建 議 規 劃 陶 神 羅 明 紀 念 館, 讓 陶 神 像 有 地 方 棲 身, 開 放 民 眾 參 觀, 也 讓 大 家 對 鶯 歌 的 陶 瓷 歷 史 發 展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認 識 陶 神 為 鶯 歌 傳 統 信 仰, 提 供 陶 藝 家 的 心 靈 寄 託, 在 地 方 文 化 信 仰 上 有 一 定 地 位 ; 目 前 陶 神 暫 厝 於 福 興 宮 為 供 奉 土 地 公 與 傳 統 民 間 信 仰 相 結 合, 地 點 鄰 近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且 可 與 鶯 歌 老 街 形 成 參 觀 動 線, 將 人 潮 帶 往 老 街, 活 絡 地 方 觀 光 活 動 與 產 業 發 展 有 關 興 建 陶 神 羅 明 紀 念 館, 現 已 暫 規 劃 於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二 樓 展 示 廳, 成 為 展 示 及 教 育 推 廣 陶 瓷 文 化 的 一 環, 讓 陶 神 轉 化 為 在 地 重 要 傳 統 文 化 意 象 承 辦 局 ( 處 會 ): 文 化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文 化 資 產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羅 專 員 珮 瑄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4491 12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1 日 請 市 府 改 善 鶯 歌 溪 水 源 污 染 問 題 一 藉 由 水 質 監 測 結 果 可 知, 鶯 歌 溪 污 染 來 源 近 9 成 屬 生 活 污 水, 事 業 排 放 之 污 染 量 佔 10% 二 本 府 考 量 河 川 污 染 來 源 之 屬 性 差 異, 分 別 搭 配 有 效 管 制 策 略, 藉 由 以 下 工 作 之 持 續 推 動, 將 有 助 於 污 染 減 量 : ( 一 ) 生 活 污 水 部 分, 透 過 本 府 水 利 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持 續 加 速 推 動 現 地 處 理 設 施 之 操 作 維 護 等 作 為, 將 可 有 效 削 減 生 活 污 水 產 生 之 污 染 量 ( 二 ) 又 本 府 水 利 局 針 對 三 峽 鶯 歌 地 區 已 進 行 分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興 建 工 程, 預 計 105 年 底 完 成 第 1 期 工 程 ( 28,000CMD), 屆 時 對 河 川 污 染 改 善 亦 為 一 大 貢 獻 ( 三 ) 事 業 廢 水 部 分 :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持 續 積 極 辦 理 熱 區 打 擊 計 畫, 利 用 辦 理 污 染 源 頭 減 量 宣 導 與 法 規 說 明 會 及 廣 邀 水 污 染 源 參 與 功 能 評 鑑 等 方 式, 以 達 協 助 業 者 污 染 減 量 外, 亦 同 步 採 取 定 期 不 定 期 強 化 列 管 水 污 染 源 稽 查 工 作, 倘 查 獲 非 法 排 放 事 實, 將 依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公 告 之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定 予 以 重 罰, 期 能 遏 止 違 規 情 事 發 生, 並 改 善 污 染 河 段 水 質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水 質 保 護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29532111 分 機 3031 13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一 請 儘 速 補 足 本 市 3500 名 編 制 消 防 員 額 二 請 清 查 五 大 隊 是 否 因 待 遇 環 境 不 佳 導 致 現 有 員 額 嚴 重 不 足 三 請 規 劃 設 置 鶯 歌 鳳 鳴 消 防 分 隊, 因 應 未 來 人 口 急 遽 增 加 情 形 一 本 府 每 年 函 送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人 力 需 求 調 查 表 提 報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用 人 計 畫, 積 極 爭 取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配 賦, 並 配 合 增 加 本 府 消 防 局 預 算 員 額 數, 預 計 至 109 年 預 算 員 額 將 增 加 為 2,353 人, 以 充 實 消 防 人 力, 減 輕 同 仁 工 作 壓 力 二 本 府 消 防 局 第 五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員 額 不 足 情 形 是 否 與 待 遇 環 境 不 佳 有 關,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待 遇 : 消 防 人 員 法 定 俸 給 為 本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職 務 加 給, 實 際 負 領 導 責 任 之 主 管 得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山 僻 偏 遠 地 區 ( 本 市 為 烏 來 區 ) 得 支 領 地 域 加 給, 與 其 他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並 無 差 異 ; 此 外, 本 府 消 防 人 員 危 險 職 務 加 給 危 險 加 成 案 之 法 源 業 經 行 政 院 修 正, 溯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發 放, 以 肯 定 消 防 工 作 價 值 ( 二 ) 環 境 : 現 階 段 該 大 隊 所 屬 分 隊 計 有 土 城 清 水 頂 埔 樹 林 樹 潭 柑 園 三 峽 隆 恩 大 埔 ( 尚 未 成 立 ) 及 鶯 歌 分 隊 等 10 處 分 隊, 其 中 土 城 柑 園 隆 恩 及 鶯 歌 等 4 處 分 隊 已 完 成 興 建, 清 水 樹 林 樹 潭 及 大 埔 等 4 處 分 隊 刻 正 辦 理 興 建 及 規 劃 設 計, 另 頂 埔 及 三 峽 分 隊 已 覓 得 興 建 用 地, 刻 正 辦 理 相 關 評 估, 以 逐 步 改 善 同 仁 執 勤 環 境, 提 升 救 災 救 護 效 能 ( 三 ) 另 有 關 該 大 隊 員 額 不 足 情 形, 將 於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時, 參 酌 該 大 隊 人 力 14

需 求 作 通 盤 考 量 三 有 關 鶯 歌 區 規 劃 設 置 鳳 鳴 分 隊, 本 府 消 防 局 已 覓 得 鶯 歌 區 鳳 祥 段 1114 1116 1129 及 1130 等 4 筆 地 號 土 地 及 鶯 歌 區 鳳 鳴 段 56 地 號 土 地, 後 續 將 評 估 上 述 鳳 祥 段 等 4 筆 地 號 土 地 辦 理 消 防 分 隊 興 建 或 協 調 於 鳳 鳴 段 56 地 號 辦 理 與 警 察 局 共 構 廳 舍 興 建 承 辦 局 ( 處 會 ): 消 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人 事 室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翁 專 員 育 稔 聯 絡 電 話 :(02)89519119 分 機 6003 15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宜 蘭 縣 定 古 蹟 磚 仔 窯 因 地 方 人 士 倡 議 而 完 整 保 存, 然 本 市 鶯 歌 現 存 5 個 古 窯, 僅 存 仁 和 窯 可 供 遊 客 參 觀, 請 針 對 本 市 古 蹟 維 護 情 形 請 市 府 檢 討 一 為 妥 善 規 劃 鶯 歌 區 留 存 古 窯 後 續 保 存 事 宜, 本 府 於 102 年 4 月 10 日 委 託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鶯 歌 古 窯 保 存 再 利 用 方 案 規 劃, 就 鶯 歌 區 留 存 之 古 窯 進 行 現 場 測 繪 調 查 歷 史 研 究 都 市 計 畫 分 析 容 積 試 算 案 例 分 析 等, 並 進 行 整 體 保 存 再 利 用 方 案 評 估 及 提 出 周 邊 營 建 規 範 建 議 二 仁 和 窯 窯 體 業 已 拆 除, 目 前 僅 存 煙 囪, 舊 有 窯 廠 目 前 由 地 方 文 史 工 作 者 承 租 該 空 間 作 為 故 事 館 使 用, 該 窯 由 多 位 所 有 權 人 共 同 持 有, 產 權 複 雜, 依 前 揭 規 劃 報 告 書 建 議, 可 採 容 積 移 轉 方 式 分 配 土 地 及 建 造 物 權 利, 並 局 部 保 存 窯 體 設 施 三 本 府 後 續 將 拜 訪 所 有 權 人 徵 詢 保 存 意 願 並 就 保 存 事 宜 進 行 協 商 承 辦 局 ( 處 會 ): 文 化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文 化 資 產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羅 專 員 珮 瑄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4491 16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2 日 請 儘 速 完 成 鶯 歌 永 昌 街 至 陶 瓷 工 藝 園 區 路 線 規 劃, 引 導 老 街 人 潮 進 入 並 帶 動 園 區 商 機 一 有 關 鶯 歌 永 昌 街 至 陶 瓷 工 藝 園 區 路 線 規 劃, 係 屬 鶯 歌 陶 瓷 工 藝 園 區 整 體 形 塑 計 畫 規 劃 範 圍, 已 納 入 整 體 考 量 規 劃, 本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業 於 104 年 5 月 13 日 與 地 方 討 論 並 彙 整 意 見, 預 計 104 年 9 月 完 成 路 線 規 劃 二 另 本 府 經 發 局 於 104 年 10 月 於 鶯 歌 陶 瓷 老 街 辦 理 鶯 歌 陶 瓷 藝 品 味 生 活 節 行 銷 活 動, 透 過 前 期 規 劃 輔 導 店 家 並 凝 聚 商 圈 共 識, 採 社 區 營 造 概 念, 由 下 而 上, 引 導 店 家 共 同 參 與 發 想, 朝 生 活 情 境, 主 題 商 品 環 境 整 理 整 頓 等 3 面 向 優 化 店 頭 生 活 美 學 行 銷 活 動 導 入 親 子 區 域 遊 程 生 活 美 學 體 驗 經 濟 等 概 念, 深 化 鶯 歌 陶 藝 商 業 形 象, 活 動 配 合 店 家 範 圍 包 含 鶯 歌 火 車 站 文 化 路 周 邊 至 陶 瓷 老 街 商 圈 三 鶯 藝 術 村 觀 光 工 廠 陶 博 館 工 藝 園 區 及 永 昌 街, 藉 由 本 計 畫 協 助 商 圈 店 家 以 陶 藝 生 活 親 子 發 展 商 業 模 式, 並 帶 動 老 街 人 潮 擴 及 鶯 歌 周 邊 地 區 承 辦 局 ( 處 會 ): 城 鄉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都 市 設 計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股 長 昱 虹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7144 17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請 市 府 提 供 三 鶯 線 捷 運 線 環 評 報 告 書 捷 運 系 統 三 鶯 線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於 95 年 11 月 20 日 經 環 保 署 以 環 署 綜 字 第 0950085436 號 函 獲 同 意 備 查 而 捷 運 三 鶯 線 綜 合 規 劃 報 告 於 104 年 6 月 2 日 獲 行 政 院 核 定, 歷 時 至 今, 其 路 線 長 度 車 站 數 及 機 廠 位 置 等 規 劃 內 容 皆 已 調 整, 依 法 須 提 出 環 境 現 況 分 析 及 對 策 檢 討 報 告, 本 府 已 於 104 年 6 月 5 日 函 請 交 通 部 轉 陳 捷 運 三 鶯 線 環 境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予 環 保 署 審 議, 俟 審 議 核 定 後, 再 行 提 送 報 告 書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交 通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捷 運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林 科 長 祥 煙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6820 18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請 儘 速 規 劃 三 峽 插 角 里 大 豹 溪 吊 橋 通 往 福 德 橋 施 作 環 溪 步 道 本 府 水 利 局 訂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現 場 會 勘, 以 確 認 沿 岸 親 水 步 道 施 作 之 可 行 性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河 川 計 畫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歐 技 正 瑞 良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471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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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8 日 請 問 鶯 歌 運 動 公 園 何 時 興 建 一 鶯 歌 運 動 公 園 規 劃 方 案 業 於 104 年 5 月 13 日 簽 奉 核 准, 其 運 動 設 施 規 劃 有 綜 合 球 場 ( 兼 籃 球 場 排 球 場 羽 球 場 網 球 場 及 活 動 中 心 用 ) 體 適 能 中 心 韻 律 教 室 棋 藝 閱 覽 室 飛 輪 教 室 兒 童 遊 戲 室 半 室 內 跑 道 及 戶 外 體 健 設 施 工 程 預 算 經 費 新 臺 幣 1 億 5,000 萬 元, 預 訂 104 年 11 月 開 工 105 年 12 月 竣 工,106 年 啟 用 營 運 二 惟 為 融 合 市 立 美 術 館 週 邊 區 域 發 展 及 資 源 整 合, 期 使 三 鶯 新 生 地 整 體 風 貌 協 調 一 致 人 車 進 出 動 線 順 暢, 刻 正 與 本 府 文 化 局 協 商 討 論 綜 整 意 見 評 估 中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體 育 處 綜 合 計 畫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廖 督 學 曼 雲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2833 23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8 日 請 市 府 說 明 新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前 後 兩 次 (100 年 8 月 及 103 年 9 月 ) 競 圖 辦 理 過 程 一 有 鑑 於 自 高 雄 市 83 年 成 立 美 術 館 後, 國 內 近 20 年 無 新 建 美 術 館 案 例 可 供 本 市 興 建 美 術 館 觀 摩 參 考 為 彰 顯 本 市 推 動 現 代 美 學, 積 極 汲 取 國 際 美 術 館 新 穎 設 計 趨 勢, 本 府 文 化 局 利 用 鶯 歌 鎮 公 所 ( 現 為 區 公 所 )99 年 編 列 之 經 常 門 經 費 辦 理 國 際 競 圖 活 動, 進 行 相 關 行 銷 宣 傳, 並 藉 此 對 各 界 表 現 本 市 興 建 美 術 館 的 企 圖 心, 以 凝 聚 國 民 藝 文 發 展 共 識, 激 盪 建 築 設 計 學 界 的 創 新 思 維 該 次 競 圖 活 動 分 兩 階 段 評 選 並 增 加 網 路 票 選 機 制, 共 吸 引 1,861 人 參 與 投 票 64 國 家 設 計 團 隊 參 賽, 計 收 294 件 作 品, 評 選 期 間 亦 舉 辦 兒 童 繪 畫 比 賽, 收 件 381 份 作 品, 均 有 效 提 升 本 市 推 動 興 建 美 術 館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二 至 103 年 辦 理 之 設 計 競 圖 為 資 本 門 經 費, 係 為 徵 選 負 責 市 立 美 術 館 實 際 設 計 監 造 之 建 築 師, 採 國 內 競 圖 + 國 際 建 築 師 模 式 辦 理 的 技 術 服 務 採 購 評 選 等 標 期 為 120 日, 於 104 年 1 月 14 日 開 標, 共 吸 引 10 組 國 內 外 知 名 建 築 團 隊 合 作 參 與 角 逐, 歷 經 2 天 的 激 烈 評 選 及 討 論, 由 大 元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獲 得 本 次 競 圖 首 獎,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及 三 名 佳 作 得 主 則 分 別 為 翁 祖 模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合 作 對 象 : 隈 研 吾 建 築 都 市 設 計 事 務 所 ) 劉 培 森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合 作 對 象 : 法 國 Baldacci Architect) 蘇 懋 彬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合 作 對 象 : 團 紀 彥 建 築 設 計 事 務 所 )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邱 文 傑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合 作 對 象 :Dilworth Eliot Studio Inc.) 本 次 競 圖 成 果 已 於 104 年 3 月 8 日 至 27 日 於 本 府 1 樓 大 廳 展 出, 3 月 30 日 至 5 月 17 日 移 至 板 橋 435 藝 文 特 區 續 展 三 美 術 館 興 建 工 程 案 預 計 7 月 底 前 完 成 基 本 設 計, 另 執 照 申 請 等 工 程 發 包 相 關 前 置 作 業 亦 同 步 積 極 討 論 及 推 行, 預 計 於 105 年 發 包 開 工,108 年 完 工 啟 用 承 辦 局 ( 處 會 ): 文 化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文 化 設 施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羅 專 員 珮 瑄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4491 24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8 日 請 市 府 與 鐵 路 局 積 極 溝 通 讓 鶯 歌 3 處 - 鳳 福 ( 鳳 鳴 ) 東 鶯 里 及 永 昌 ( 尖 山 埔 ) 鐵 路 平 交 道 高 架 化, 尤 其 以 東 鶯 里 與 尖 山 埔 二 處 平 交 道 的 高 架 化 更 是 迫 不 及 待 有 關 讓 鶯 歌 3 處 - 鳳 福 ( 鳳 鳴 ) 東 鶯 里 及 永 昌 ( 尖 山 埔 ) 鐵 路 平 交 道 高 架 化 一 案, 本 府 交 通 局 已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正 式 函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研 擬 本 案 平 交 道 立 體 化 之 可 行 性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交 通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捷 運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林 科 長 祥 煙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6820 25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8 日 一 請 問 捷 運 三 鶯 線 施 工 便 道 何 時 完 工? 花 多 少 經 費 施 作? 二 請 問 捷 運 三 鶯 線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何 時 可 定 案? 經 費 籌 措 上 中 央 負 擔 部 分 有 無 困 難? 市 長 任 內 三 鶯 線 的 土 木 工 程 是 否 能 如 期 動 工? 一 有 關 捷 運 三 鶯 線 施 工 便 道 工 程 自 103 年 10 月 28 日 起 開 工, 預 計 於 104 年 8 月 23 日 完 工, 工 程 契 約 金 額 為 1,820 萬 元, 主 要 施 作 項 目 為 路 樹 移 植 鋼 便 橋 及 施 工 便 道 等 二 捷 運 系 統 三 鶯 線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於 95 年 11 月 20 日 經 環 保 署 以 環 署 綜 字 第 0950085436 號 函 獲 同 意 備 查, 惟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核 定 至 今, 其 路 線 長 度 車 站 數 及 機 廠 位 置 等 規 劃 內 容 皆 已 調 整, 依 法 須 提 出 環 境 現 況 分 析 及 對 策 檢 討 報 告, 本 府 已 於 104 年 6 月 5 日 函 請 交 通 部 轉 陳 捷 運 三 鶯 線 環 境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予 環 保 署 審 議, 預 計 105 年 可 奉 環 保 署 核 定 三 捷 運 三 鶯 線 可 行 性 研 究 於 101 年 9 月 3 日 核 定, 其 綜 合 規 劃 報 告 於 104 年 6 月 2 日 獲 行 政 院 核 定, 計 畫 總 經 費 共 計 505.30 億 元, 中 央 負 擔 186.82 億 元, 本 府 負 擔 318.48 億 元, 依 計 畫 進 度 由 中 央 與 本 府 逐 年 編 列 經 費 支 應 為 加 速 三 鶯 線 興 建, 本 府 於 103 年 起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基 本 設 計 專 案 管 理 及 整 體 系 統 獨 立 驗 證 與 認 證 等 事 項, 並 已 積 極 展 開 全 線 統 包 標 招 標 相 關 作 業, 預 計 於 104 年 底 前 完 成 全 線 工 程 發 包 決 標 105 年 動 工, 以 期 本 路 線 於 112 年 完 工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交 通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捷 運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林 科 長 祥 煙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6820 26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7 月 8 日 請 問 本 市 目 前 公 債 與 市 庫 券 發 行 狀 況 如 何? 總 共 發 行 多 少 錢? 利 率 是 多 少? 認 購 的 情 形 如 何? 面 對 債 台 高 築 的 新 北 市, 請 問 市 府 有 何 解 決 之 道? 一 本 市 截 至 目 前 公 債 與 市 庫 券 發 行 狀 況 如 下 : ( 一 ) 公 債 : 目 前 尚 未 發 行 ( 二 ) 市 庫 券 : 於 103 年 8 月 21 日 首 次 發 行 市 庫 券, 發 行 天 期 91 天, 發 行 額 度 100 億 元, 超 額 認 購 倍 數 6.55 倍, 貼 現 率 0.548%, 於 到 期 日 103 年 11 月 20 日 已 全 數 償 還, 扣 除 手 續 費 後,91 天 共 節 省 市 庫 利 息 支 出 432 萬 元, 未 來 將 視 市 庫 需 求 及 市 場 資 金 行 情, 適 時 再 予 發 行 二 為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以 應 市 民 對 升 格 之 期 待, 在 中 央 財 源 未 全 部 到 位 ( 每 年 短 少 200 億 元 ) 及 平 衡 代 際 負 擔 下, 本 府 以 舉 債 支 應 建 設 除 訴 請 中 央 儘 速 修 正 財 劃 法 及 汽 燃 費 分 配 辦 法, 增 加 本 府 財 源 外, 已 透 過 市 庫 財 務 調 度 及 各 項 財 務 策 略, 以 增 加 開 源 節 流 效 益, 並 將 持 續 推 動 各 項 建 設 帶 動 工 商 發 展, 以 建 設 培 養 財 源, 適 時 償 還 債 務 相 關 市 庫 財 務 調 度 及 各 項 財 務 策 略 如 下 : ( 一 ) 市 庫 財 務 調 度 : 1. 自 100 年 1 月 起 擴 大 集 中 支 付 範 圍, 迄 今 已 納 入 382 個 基 金 及 機 關 學 校 專 戶 2. 在 公 共 債 務 法 規 範 下 辦 理 各 項 財 務 調 度, 如 有 資 金 需 求, 對 外 向 金 融 機 構 長 短 期 借 款 或 發 行 公 債 市 庫 券 3. 本 府 財 政 局 將 整 體 資 金 需 求 情 形 可 運 用 借 款 契 約 額 度 及 預 估 未 來 金 融 市 場 情 勢, 適 時 辦 理 長 短 期 借 款 契 約 詢 價 延 約 或 發 行 公 債 市 27

庫 券 等, 並 每 日 檢 視 資 金 需 求, 辦 理 債 務 舉 借 或 償 還 4. 透 過 以 上 財 務 調 度 減 輕 本 府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 二 ) 財 源 籌 措 : 1. 房 屋 稅 稅 基 調 整 :103 年 調 整 地 段 率 及 房 屋 標 準 單 價 2. 公 告 地 價 及 公 告 現 值 調 整 :102 年 度 公 告 地 價 調 整 幅 度 10.72%,104 年 公 告 現 值 調 整 幅 度 15.17% 3. 公 辦 都 市 更 新 土 地 開 發 : 升 格 至 今, 公 辦 都 更 已 完 成 招 商 選 定 實 施 者, 計 有 大 陳 義 胞 社 區 等 6 案, 土 地 開 發 已 完 成, 計 有 臺 北 港 特 定 區 區 段 徵 收 案 及 二 重 疏 洪 道 兩 側 附 近 地 區 市 地 重 劃 開 發 案 4. 招 商 引 資 : 完 成 市 有 地 及 國 市 共 有 地 招 商 案 計 7 案, 增 加 市 府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承 辦 局 ( 處 會 ): 財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財 稅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股 長 學 文 聯 絡 電 話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843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