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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劃 報 告 書 定 稿 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目 錄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1/06/08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2011/06/08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初 審 意 見 2011/03/24 公 開 說 明 會 2010/09/22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2010/08/04 許 添 本 老 師 諮 詢 會 議 2010/07/29 諮 詢 討 論 會 議 2010/02/05 初 稿 審 查 會 議 第 一 章 序 論 1-1 一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標 1-1 二 計 畫 範 圍 1-2 三 工 作 內 容 1-3 四 工 作 流 程 1-4 五 計 畫 期 程 1-4 第 二 章 現 況 分 析 及 發 展 課 題 2-1 一 東 南 校 區 基 地 現 況 分 析 2-1 ( 一 ) 使 用 系 所 及 師 生 人 數 分 析 2-1 ( 二 ) 建 蔽 率 / 容 積 率 分 析 2-7 ( 三 ) 開 放 空 間 / 綠 地 現 況 分 析 2-15 ( 四 ) 生 活 / 休 閒 設 施 現 況 分 析 2-16 ( 五 ) 交 通 / 停 車 現 況 分 析 2-17 ( 六 ) 地 形 現 況 2-21 二 發 展 課 題 與 對 策 2-21 ( 一 ) 校 園 規 劃 理 念 2-21 ( 二 ) 課 題 與 對 策 2-21 三 案 例 研 究 2-24 第 三 章 規 劃 構 想 3-1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

一 校 園 縫 合 計 畫 3-1 二 分 期 分 區 土 地 使 用 調 整 構 想 3-7 ( 一 ) 近 程 階 段 ( 五 年 內 ) 3-8 ( 二 ) 中 程 階 段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內 ) 3-9 ( 三 ) 長 程 階 段 ( 十 五 年 至 二 十 五 年 內 ) 3-11 三 開 放 空 間 及 景 觀 綠 地 規 劃 構 想 3-12 ( 一 ) 開 放 空 間 架 構 3-12 ( 二 ) 開 放 空 間 與 校 園 節 點 串 連 3-12 ( 三 ) 沿 街 綠 帶 與 校 園 軸 帶 強 化 3-13 ( 四 ) 校 園 景 觀 塑 造 構 想 3-14 ( 五 ) 生 態 校 園 規 劃 構 想 3-15 ( 六 ) 東 南 區 藍 帶 計 畫 3-16 ( 七 ) 景 觀 高 程 與 雨 水 收 集 3-16 四 交 通 計 畫 構 想 3-17 ( 一 ) 汽 車 與 機 車 道 路 系 統 3-17 ( 二 ) 人 行 / 自 行 車 系 統 3-19 ( 三 ) 停 車 系 統 3-21 ( 四 ) 救 災 緊 急 動 線 系 統 3-23 五 總 校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建 議 3-24 ( 一 ) 大 街 廓 分 割 3-24 ( 二 ) 建 築 物 高 度 3-24 ( 三 ) 行 人 動 線 與 綠 地 串 聯 3-24 六 未 來 方 案 推 動 執 行 3-26 七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3-27 第 四 章 未 來 實 質 發 展 計 畫 建 議 4-1 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公 用 設 施 計 畫 4-1 ( 一 ) 小 區 劃 分 及 用 途 建 議 4-1 ( 二 ) 公 用 設 施 架 構 4-2 ( 三 ) 建 築 風 貌 準 則 及 高 度 控 制 建 議 4-4 ( 四 ) 土 地 使 用 強 度 建 議 4-12 二 景 觀 計 畫 準 則 4-14 ( 一 ) 開 放 空 間 及 綠 地 實 質 發 展 建 議 4-14 ( 二 ) 景 觀 植 栽 實 質 發 展 建 議 4-15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

( 三 ) 景 觀 植 栽 設 計 原 則 4-18 ( 四 ) 生 態 校 園 實 質 發 展 建 議 4-19 ( 五 ) 夜 間 照 明 及 校 區 安 全 4-20 ( 六 ) 東 南 區 藍 帶 計 畫 4-22 ( 七 )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建 議 4-24 ( 八 ) 校 園 指 標 設 置 建 議 4-25 三 生 活 /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建 議 4-26 四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再 利 用 計 畫 4-27 ( 一 ) 芳 蘭 大 厝 活 劃 建 議 4-27 ( 二 ) 昆 蟲 館 整 修 4-29 五 長 興 路 口 交 通 改 善 之 建 議 4-30 ( 一 ) 長 興 街 路 口 之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4-30 ( 二 ) 建 構 校 園 接 駁 巴 士 系 統 4-32 第 五 章 永 續 校 園 5-1 一 校 園 永 續 經 營 5-1 二 永 續 校 園 規 劃 的 執 行 5-1 附 件 一 交 通 量 調 查 成 果 附 件 二 台 大 各 學 院 單 位 空 間 使 用 現 況 與 部 頒 標 準 比 較 附 件 三 台 大 2009 年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及 宿 舍 現 況 統 計 附 件 四 台 大 東 南 區 現 況 面 積 拆 除 與 增 建 面 積 對 照 表 附 件 五 台 大 校 總 區 生 物 分 布 熱 點 附 件 六 台 大 東 南 區 近 蟾 蜍 山 周 邊 地 質 資 訊 附 件 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及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歷 次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八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九 台 大 東 區 規 劃 構 想 建 議 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3

圖 目 錄 圖 1-1 東 南 區 計 畫 範 圍 以 及 東 區 檢 討 範 圍 1-1 圖 1-2 東 南 區 計 畫 範 圍 空 照 圖 1-2 圖 2-1 小 區 1 範 圍 圖 2-2 圖 2-2 小 區 2 & 3 範 圍 圖 2-4 圖 2-3 小 區 4 & 5 範 圍 圖 2-5 圖 2-4 小 區 6 範 圍 圖 2-6 圖 2-5 小 區 1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8 圖 2-6 小 區 2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8 圖 2-7 小 區 3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10 圖 2-8 小 區 4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11 圖 2-9 小 區 5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11 圖 2-10 小 區 6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13 圖 2-11 東 南 區 全 區 現 況 分 區 2-14 圖 2-12 東 南 區 全 區 開 放 空 間 現 況 配 置 圖 2-15 圖 2-13 校 總 區 生 活 設 施 配 置 2-16 圖 2-14 東 南 區 與 校 總 區 銜 接 主 要 交 通 動 線 現 況 配 置 2-17 圖 2-15 東 南 區 汽 車 停 車 現 況 配 置 圖 2-18 圖 2-16 東 南 區 機 車 停 車 現 況 配 置 圖 2-19 圖 2-17 東 南 區 自 行 車 停 車 現 況 配 置 圖 2-20 圖 3-1 校 總 區 校 門 位 置 圖 3-1 圖 3-2 長 興 街 基 隆 路 口 交 通 平 面 改 善 方 案 構 想 圖 3-3 圖 3-3 興 建 自 行 車 天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方 案 構 想 圖 3-4 圖 3-4 長 興 街 與 基 隆 路 自 來 水 涵 管 線 現 況 圖 3-5 圖 3-5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開 發 階 段 分 期 圖 3-7 圖 3-6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近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3-8 圖 3-7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中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一 3-9 圖 3-8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中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二 3-10 圖 3-9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長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3-11 圖 3-10 東 南 區 節 點 與 活 動 串 連 路 徑 3-12 圖 3-11 東 南 區 軸 帶 型 開 放 空 間 3-13 圖 3-12 東 南 區 排 水 方 向 構 想 圖 3-16 圖 3-13 東 南 區 交 通 系 統 構 想 圖 3-17 圖 3-14 東 南 區 道 路 系 統 構 想 圖 3-18 圖 3-15 東 南 區 行 人 / 自 行 車 系 統 構 想 圖 3-20 圖 3-16 東 南 區 汽 機 車 停 車 場 及 出 入 口 分 佈 構 想 圖 3-21 圖 3-17 東 南 區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分 佈 構 想 圖 3-22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4

圖 3-18 東 南 區 救 災 緊 急 動 線 構 想 圖 3-23 圖 3-19 東 區 小 區 規 劃 方 案 比 較 3-24 圖 3-20 東 區 與 東 南 區 人 行 動 線 網 絡 構 想 3-25 圖 3-21 近 程 階 段 ( 五 年 內 )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3-27 圖 3-22 中 程 階 段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3-28 圖 3-23 中 程 階 段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 規 劃 構 想 替 選 方 案 3-29 圖 3-24 長 程 階 段 ( 十 五 年 至 二 十 五 年 )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3-30 圖 3-25 東 南 及 東 校 區 發 展 遠 景 構 想 方 案 3-31 圖 4-1 東 南 區 長 程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4-1 圖 4-2 東 南 區 主 要 瓦 斯 管 線 示 意 圖 4-2 圖 4-3 台 大 校 總 區 汙 水 管 線 配 置 構 想 4-3 圖 4-4 台 大 東 南 區 汙 水 管 線 現 勘 比 較 圖 4-3 圖 4-5 東 南 區 建 築 高 度 限 制 構 想 4-4 圖 4-6 東 南 區 長 程 規 劃 建 築 線 退 縮 示 意 4-5 圖 4-7 基 隆 路 三 段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4-6 圖 4-8 辛 亥 路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6 圖 4-9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7 圖 4-10 芳 蘭 路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7 圖 4-11 長 興 街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8 圖 4-12 隔 離 綠 帶 周 邊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8 圖 4-13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周 邊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9 圖 4-14 小 區 中 庭 建 築 物 高 度 與 面 前 空 地 寬 度 比 例 示 意 4-9 圖 4-15 東 南 區 植 栽 構 想 圖 4-17 圖 4-16 東 南 區 夜 間 照 明 構 想 圖 4-21 圖 4-17 東 南 區 藍 帶 計 畫 構 想 圖 4-23 圖 4-18 東 南 區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構 想 4-24 圖 4-19 東 南 區 指 標 牌 分 佈 位 置 4-25 圖 4-20 東 區 及 東 南 區 生 活 設 施 設 置 構 想 4-26 圖 4-21 芳 蘭 大 厝 位 置 圖 4-27 圖 4-22 校 總 區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構 想 4-32 圖 5-1 東 南 及 東 校 區 發 展 遠 景 5-3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5

表 目 錄 表 2-1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1 2-1 表 2-2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 2-2 表 2-3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3 2-2 表 2-4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1 2-3 表 2-5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 2-3 表 2-6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3 2-3 表 2-7 小 區 3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4 表 2-8 小 區 4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5 表 2-9 小 區 5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5 表 2-10 小 區 6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6 表 2-11 小 區 1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7 表 2-12 小 區 2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9 表 2-13 小 區 3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10 表 2-14 小 區 4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11 表 2-15 小 區 5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12 表 2-16 小 區 6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13 表 2-17 東 南 區 建 築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14 表 2-18 東 南 區 各 小 區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一 覽 表 2-14 表 3-1 校 園 縫 合 各 方 案 可 行 性 分 析 表 3-6 表 3-2 近 程 階 段 預 定 拆 除 建 築 物 一 覽 表 3-8 表 3-3 中 程 階 段 預 定 拆 除 建 築 物 一 覽 表 3-9 表 3-4 中 程 階 段 興 建 自 行 車 天 橋 預 定 拆 除 建 築 物 一 覽 表 3-10 表 3-5 長 程 階 段 預 定 拆 除 建 築 物 一 覽 表 3-11 表 3-6 東 南 區 道 路 系 統 表 3-19 表 4-1 小 區 劃 分 及 用 途 建 議 4-1 表 4-2 東 南 區 未 來 各 小 區 建 蔽 容 積 率 建 議 參 考 值 4-13 表 4-3 東 南 區 未 來 各 小 區 建 蔽 容 積 率 建 議 表 4-13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6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1/06/08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周 素 卿 委 員 意 見 1 第 三 章 規 劃 構 想 章 節, 建 議 彙 整 幾 個 綱 要 性 曾 在 校 園 討 論 過 對 東 南 校 區 發 展 定 位 的 重 要 構 想 歸 納 在 計 畫 書 內 2 本 區 是 學 校 低 度 發 展 的 區 域, 緊 鄰 蟾 蜍 山 生 態 保 護 區, 因 此 其 第 二 個 發 展 定 位 就 是 生 態, 除 了 生 態 上 的 準 則 外, 它 總 體 的 發 展 強 度 應 要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原 則 在 前 3 本 區 的 發 展 強 度 上, 建 物 高 度 應 採 取 校 園 內 部 總 體 的 外 高 內 低 原 則, 在 總 體 原 則 下, 分 區 構 想 除 了 各 區 的 發 展 定 位 外 應 更 明 確 化 4 綠 帶 部 份, 從 校 園 到 癌 醫 中 心 的 這 條 軸 帶 是 此 區 校 園 發 展 強 度 最 高 的, 建 議 將 癌 醫 中 心 校 園 綠 廊 規 劃 構 想 彙 整 性 的 加 入 本 區 總 體 計 畫 內 ; 藍 帶 計 畫 過 於 簡 略, 本 區 有 豐 富 的 水 玔 是 重 點, 建 議 將 之 前 相 關 資 料 原 則 性 彙 整 進 來 張 聖 琳 委 員 意 見 1 本 區 的 水 是 非 常 重 要, 過 去 臺 大 曾 想 把 瑠 公 玔 打 開, 但 不 知 道 如 何 讓 其 成 為 內 部 活 水 的 系 統 這 一 帶 的 水 有 可 能 從 蟾 蜍 山 下 來 跟 著 這 個 水 玔, 也 許 可 以 透 過 這 個 計 劃 讓 這 個 水 重 新 回 到 臺 大 校 園, 將 水 帶 重 新 連 接 起 來, 因 此 藍 帶 部 份 需 要 很 審 慎 的 重 新 考 慮 2 圖 3-25, 基 隆 路 從 平 面 至 地 下 化 車 道, 就 理 解 上 要 往 地 下 是 非 常 的 困 難 如 果 不 能 打 破 長 興 街 卡 在 校 園 中 軸 的 空 間 關 係, 而 想 透 過 這 種 方 式 去 塑 造 生 活 圈 的 中 軸 帶, 挑 戰 性 非 常 大 蔡 厚 男 委 員 意 見 1 臺 大 校 園 不 論 如 何 分 區, 發 展 總 量 管 制 是 最 關 鍵 臺 大 校 園 在 臺 北 市 區 發 展 受 到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土 管 建 管 的 總 量 管 制, 我 們 應 該 思 考 的 是, 臺 大 校 園 的 發 展 總 量 是 要 以 政 府 的 為 準, 還 是 應 要 求 更 優 質 的 環 境 品 質, 以 及 每 一 個 可 以 再 發 展 更 新 的 地 區, 對 環 境 品 質 的 基 準 (baseline) 為 何 於 第 二 章 結 論 p.2-21 25 已 依 據 現 況 的 調 查 與 分 析 論 述 本 計 畫 案 對 東 南 區 發 展 的 課 題 與 對 策, 並 提 出 本 校 園 規 劃 的 理 念 以 及 對 東 南 校 區 發 展 定 位 東 南 區 本 身 不 是 一 個 素 地, 有 既 有 的 房 舍 與 許 多 正 在 興 建 與 正 在 進 行 中 的 校 舍 在 規 劃 當 中 有 些 限 制, 既 有 的 房 舍 不 能 隨 便 把 它 拆 除, 必 須 依 據 它 的 堪 用 年 限 做 規 劃 配 合 校 方 中 長 計 畫 已 及 台 大 校 園 規 劃 的 基 本 原 則, 擬 訂 出 東 南 區 開 發 規 模 ( 開 發 強 度 ) 之 建 議,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p.4-13, 表 4-2, 4-3, 以 及 附 件 四 東 南 區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原 則 採 用 台 大 外 高 內 低 的 原 則, 在 園 藝 分 場 旁, 靠 近 蟾 蜍 山 的 區 域 裡 應 屬 低 矮 區, 但 圖 面 顯 示 之 生 醫 工 程 館 為 中 高 層, 是 因 於 生 醫 工 程 館 於 本 規 劃 案 開 始 前 已 審 核 通 過 其 他 各 個 小 區 之 使 用 用 途 均 已 標 示 於 規 劃 構 想 圖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p.4-4, 圖 4-5 明 確 標 示 隔 離 綠 帶 由 基 隆 路 開 始, 連 接 癌 醫 中 心 校 園 綠 廊, 並 持 續 貫 穿 整 個 校 區 至 芳 蘭 路 本 規 劃 案 提 出 東 南 區 藍 帶 計 畫 的 構 想 提 案, 已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建 議 藍 帶 的 區 劃 水 道 的 路 徑 可 提 供 的 水 源 以 及 設 計 構 想 細 部 設 計 則 須 由 未 來 執 行 細 部 設 計 之 單 位 負 責 本 規 劃 案 提 出 東 南 區 藍 帶 計 畫 的 構 想 提 案, 已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建 議 藍 帶 的 區 劃 水 道 的 路 徑 可 提 供 的 水 源 以 及 設 計 構 想 細 部 設 計 則 須 由 未 來 執 行 細 部 設 計 之 單 位 負 責 長 興 街 廢 巷 遭 遇 之 困 難 於 報 告 書 p.3-1 論 述, 於 報 告 書 p.3-2,p.4-30 提 出 長 興 街 平 面 改 善 計 畫, 且 校 方 多 次 與 台 北 市 交 通 局 以 及 自 來 水 廠 溝 通 協 調, 長 興 街 南 側 自 行 車 道 及 人 行 道 改 善 工 程 已 在 執 行 中,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p.4-31 臺 大 校 園 的 發 展 總 量 是 以 台 北 市 政 府 土 地 管 制 規 則 為 申 請 建 照 的 法 源 依 據 以 及 比 較 數 據, 但 是 整 體 校 園 規 劃 會 要 求 更 優 質 的 環 境 品 質, 於 開 放 空 間 留 設, 以 及 建 築 物 退 縮 以 及 高 度 限 制 等 都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7

項 次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東 南 區 校 園 內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之 建 議 值 請 參 考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p.4-13, 表 4-2, 4-3 植 微 系 劉 瑞 芬 主 任 昆 蟲 系 柯 俊 成 主 任 意 見 1 中 非 大 樓 現 由 昆 蟲 學 系 與 植 微 學 系 共 同 使 用, 長 期 以 來, 兩 系 皆 面 臨 空 間 分 散 與 建 物 老 舊 之 重 大 問 題, 嚴 重 影 響 學 生 受 教 品 質 及 教 學 效 果 ; 數 次 舉 辦 系 所 評 鑑 時, 評 鑑 委 員 也 都 強 烈 建 議 校 方 積 極 協 助 解 決 兩 系 的 空 間 問 題 2 中 非 大 樓 之 使 用 年 限 即 將 到 期, 若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必 須 拆 除, 兩 系 理 當 全 力 配 合, 但 也 深 切 期 望 校 方 瞭 解 兩 系 對 於 系 館 空 間 整 合 的 殷 切 需 求 惟 依 據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規 劃 書 (2009 年 5 月 18 日 版 ) 4-1 與 4-4, 中 非 大 樓 拆 除 後 將 設 建 地 A6-3, 並 指 定 為 生 農 學 院 使 用 ; 依 東 南 區 規 劃 書 ( 修 正 三 版,2011 年 6 月 8 日 ) 3-24, 此 區 再 被 標 定 為 生 機 系 用 地, 兩 者 都 完 全 未 考 量 昆 蟲 與 植 微 兩 系 的 空 間 需 求! 100/3/24 召 開 之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中, 主 席 曾 提 到 : 關 於 中 非 大 樓 的 拆 除, 是 屬 於 長 程 的 計 畫 範 圍, 這 裡 僅 提 供 願 景, 實 際 規 劃 時 會 進 行 溝 通 諮 詢 ( 請 見 東 南 區 規 劃 書 修 正 三 版,0-10), 希 望 校 方 能 據 以 處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3 昆 蟲 與 植 微 兩 系 目 前 正 由 校 方 統 籌 與 電 資 學 院 共 同 規 劃 新 建 大 樓, 但 東 南 區 規 劃 書 修 正 三 版 對 此 隻 字 未 提, 令 人 莫 衷 一 是 ; 此 問 題 在 100/3/24 之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也 曾 被 提 及 能 否 就 此 問 題 提 供 最 新 資 料 後, 再 行 討 論 今 天 的 第 一 案? 4 我 們 尊 重 校 方 對 於 校 園 環 境 與 教 學 研 究 空 間 的 整 體 規 劃, 但 也 期 望 校 方 瞭 解 兩 系 發 展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在 昆 蟲 與 植 微 兩 系 的 空 間 問 題 都 尚 待 解 決 之 際,A6-3 之 使 用, 能 否 先 以 兩 系 的 需 求 為 首 要 考 量? 若 有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能 提 供 足 夠 空 間, 讓 兩 系 各 自 集 中 使 用 一 棟 館 舍, 我 們 也 願 欣 然 接 受, 以 解 決 兩 系 長 久 以 來 的 空 間 問 題 東 南 區 規 劃 沒 有 修 改 東 北 區 的 規 畫 提 案 於 修 改 東 南 區 規 劃 書 ( 修 正 三 版, 2011 年 6 月 8 日 ) 3-24 時 筆 誤, 已 依 據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規 劃 書 (2009 年 5 月 18 日 版 ) 修 正 東 南 區 報 告 書, 將 中 非 大 樓 拆 除 後 將 設 建 地 原 A6-3, 指 定 為 生 農 學 院 使 用 已 依 校 方 提 供 資 訊 修 正 東 ( 北 ) 區 圖 面 已 依 校 方 提 供 資 訊 修 正 東 ( 北 ) 區 圖 面 1 獸 醫 系 周 晉 澄 教 授 意 見 今 天 我 代 表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表 達 本 案 的 意 見 主 要 的 內 容 在 上 次 公 聽 會 中 有 過 陳 述, 因 此 目 的 在 於 確 認 相 關 意 見 的 持 續 受 到 關 注 今 天 的 資 料 中,p. 30 動 物 醫 院 北 側 畫 出 ㄇ 字 形 建 物, 標 示 為 教 學 區 本 專 業 學 院 同 仁 再 度 表 示 感 謝 臺 大 動 物 醫 院 每 年 約 有 28,000 個 門 診 病 例, 以 此 作 為 教 學 研 究 的 教 職 員 工 生 約 680 人, 現 有 的 教 學 醫 院 僅 能 提 供 診 療 場 所 及 相 當 有 限 的 研 究 空 間, 尤 其 與 臨 床 相 關 的 進 一 步 研 究, 幾 乎 無 適 宜 空 間 可 以 規 劃 使 用 臺 大 動 物 醫 療 在 臺 灣 與 鄰 近 國 家 一 直 是 居 於 領 導 地 位, 以 現 今 的 醫 療 技 術 需 求, 必 須 要 有 相 當 的 臨 床 研 究, 才 足 以 讓 臺 大 持 續 站 穩 這 個 地 位 因 此 過 去 獸 醫 學 系 在 協 助 學 校 收 回 公 館 院 區 後, 即 積 極 規 劃 臨 床 研 究 空 間 並 已 完 成 臨 床 動 物 研 究 所 成 立, 這 些 空 間 的 規 劃 利 用 在 過 去 學 校 白 皮 書 中 有 過 記 載, 裡 面 提 及 生 命 園 區 規 劃 以 動 物 醫 院 為 基 礎, 兩 側 腹 地 建 設 動 物 醫 學 研 究 教 學 大 樓 今 天 也 再 次 感 謝 最 新 更 新 的 規 劃 版 本 中, 能 夠 持 續 接 納 本 專 業 學 院 未 來 的 發 展 環 顧 世 界 獸 醫 高 等 教 育 都 是 較 充 實 的 獸 醫 學 院 為 統 整 格 局, 臺 灣 亦 是 朝 著 這 個 方 向 前 進 臺 灣 目 前 僅 有 中 興 大 學 有 此 格 局, 然 而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已 通 過 申 請 即 將 成 立, 嘉 義 大 學 也 將 步 出 學 校 大 門, 臺 大 則 仍 在 努 力 中 因 此, 臺 大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必 須 努 力 統 整 意 見 已 納 入 會 議 紀 錄, 提 供 校 方 參 考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8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規 劃 早 日 成 立 獸 醫 學 院, 相 信 這 也 是 未 來 臺 大 立 足 世 界 重 要 大 學 的 利 基, 空 間 規 劃 整 合 利 用 將 有 其 重 要 的 學 術 歷 史 意 義, 請 各 位 委 員 務 必 持 續 支 持 最 後 是 懇 請 未 來 有 進 一 步 的 規 劃 時, 及 早 通 知 讓 我 們 參 與 獸 醫 系 吳 應 寧 教 授 意 見 1 因 為 目 前 我 為 臨 動 所 所 有 老 師 做 服 務, 剛 剛 聽 到 周 老 師 的 發 言, 我 想 還 是 補 充 一 句 話, 就 是 聽 到 王 建 築 師 剛 才 報 告 的 時 候, 也 提 到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的 發 展 事 情, 所 以 我 們 系 上 所 有 的 老 師 都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想 法, 我 們 參 加 任 何 會 議 總 是 希 望 能 夠 有 一 點 法 定 的 一 個 位 置 放 在 那 邊, 所 以 今 天 我 希 望 說 如 果 再 有 一 個 新 的 版 本 出 來 的 話, 希 望 能 夠 把 維 持 扶 持 我 們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發 展 在 教 學 區 的 這 一 塊 語 句, 希 望 能 夠 比 較 明 顯 的 寫 出 來, 因 為 現 在 要 談 到 容 積 率 建 蔽 率 是 不 太 容 易 的 事, 但 希 望 校 方 也 好 設 計 規 劃 的 這 一 方 也 好 對 我 們 表 示 出 一 些 善 意, 這 也 是 一 個 誠 意, 事 實 上 來 講 我 們 的 要 求 不 多, 因 為 既 然 在 那 邊 有 提 供 我 們 發 展 的 空 間, 所 以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支 持 我 們, 謝 謝 規 畫 報 告 於 癌 醫 中 心 北 側 及 南 側 兩 區 ( 小 區 A2-3 以 及 小 區 A2-5) 都 規 劃 成 為 教 學 使 用 區 ( 見 p.4-1, p.3-31) 小 區 A2-3 包 括 動 物 醫 院 現 址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土 地 以 及 周 邊 民 宅 占 用 之 土 地 空 間 分 配 之 議 題, 建 請 向 校 方 空 間 分 配 小 組 申 請 會 議 決 議 請 規 劃 單 位 整 合 委 員 及 各 單 位 意 見, 進 行 後 續 修 正 後 再 提 送 委 員 會 遵 照 辦 理 已 於 修 正 後 提 送 9 月 14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9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1/06/08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初 審 意 見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事 務 組 書 面 意 見 1 2-18 對 外 開 放 之 停 車 場 僅 有 芳 蘭 大 厝 旁 停 車 場, 其 餘 停 車 場 皆 提 供 校 內 師 生 使 用, 並 無 對 外 開 放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2 2-18 地 震 中 心 停 車 場 可 提 供 286 席 停 車 位, 建 請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3 關 於 長 興 街 南 側 人 行 道 施 作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乙 案, 台 北 市 政 府 交 工 處 已 委 託 宜 大 公 司 規 劃 設 計, 目 前 已 通 過 細 部 設 計 審 查, 預 計 六 月 底 前 發 包 施 作, 然 本 案 針 對 本 校 長 興 街 路 口 端 部 分 僅 說 明 如 4-30 第 6 點, 並 無 詳 細 說 明 長 興 街 自 行 車 道 連 接 本 校 路 口 端 之 改 善 建 議, 此 部 分 建 請 建 築 師 敘 明 長 興 街 自 行 車 道 連 接 本 校 路 口 端 之 改 善 建 議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3 圖 3-2 4-30 第 6 點 是 基 隆 路 北 側 本 校 路 口 端 至 目 前 長 興 校 門 口 管 制 點 之 改 善 建 議 4 另 4-30 第 8 點 建 議 長 興 路 口 及 長 興 門 口 鋪 面 材 料 改 變, 然 鋪 面 如 何 改 變 並 無 敘 明, 建 請 建 築 師 敘 明 保 管 組 書 面 意 見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6 3-7, 3-11 自 費 興 建 的 新 建 住 宅 安 置 後 之 文 字, 建 議 刪 除, 修 改 為 宿 舍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7 3-8 由 國 防 部 拆 遷 後 土 地 歸 還 之 文 字, 建 議 刪 除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0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1/03/24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獸 醫 學 院 劉 振 軒 院 長 意 見 獸 醫 系 意 見 1 請 求 更 正 錯 誤 : 報 告 書 修 正 二 版 第 2-3 頁 表 2-4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1 之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應 更 改 爲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及 動 物 醫 院 另 小 區 内 的 建 築 物, 不 是 家 畜 醫 院, 應 為 動 物 醫 院 大 樓 目 前 專 任 老 師 達 37 位, 未 來 會 擴 充 至 40 位, 兼 任 教 師 暫 時 可 寫 16 位, 除 師 生 人 數 外, 另 動 物 醫 院 裡 的 醫 護 人 員 員 工 有 155 位, 加 起 來 總 人 數 應 有 680 餘 位 2 我 們 學 院 關 心 的 不 只 是 本 學 院 的 發 展, 還 包 括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 學 生 教 學 研 究 等, 以 及 周 遭 的 發 展 動 物 醫 院 一 年 門 診 量 將 近 28,000, 未 來 還 會 繼 續 擴 增, 過 去 為 東 南 亞 第 一 位 本 校 有 醫 學 院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牙 醫 專 業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院 等 進 行 整 合 研 究, 相 當 獨 特 在 動 物 醫 院 裡, 狗 貓 的 主 要 死 因 第 一 位 也 是 癌 症, 考 慮 到 動 物 醫 院 位 於 癌 症 醫 院 旁 邊, 將 來 兩 個 結 合 起 來, 未 來 可 以 解 決 人 類 和 動 物 有 關 癌 症 的 問 題, 此 意 見 提 供 規 劃 參 考 3 簡 報 中 提 到 近 中 長 程 的 規 劃 有 關 近 程 推 動 案, 在 報 告 書 第 3-8 頁, 註 明 國 防 部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土 地 預 計 在 未 來 一 兩 年 内 收 回, 請 問 校 方 是 否 有 明 確 時 程? 以 及 包 括 周 邊 民 宅 何 時 可 以 收 回? 當 初 本 校 將 台 大 醫 院 公 館 分 院 區 收 回 時, 經 歷 了 一 段 曲 折 的 歷 史 : 臺 大 醫 院 公 館 分 院 前 身 是 817 陸 軍 醫 院, 當 時 陸 軍 同 時 將 資 訊 提 供 給 榮 總, 希 望 榮 總 代 為 經 營 區 域 性 民 眾 醫 療 需 求 學 校 考 量 我 們 自 己 有 臺 大 醫 院, 因 此 希 望 由 本 校 自 行 經 營 協 調 過 程 中 費 了 一 番 心 力, 至 立 法 院 說 明 時, 還 有 一 群 老 兵 陳 情 學 校 這 邊 也 動 員 相 關 系 所, 包 括 畜 牧 系 獸 醫 系, 和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參 與, 幫 學 校 爭 取 收 回 當 時 收 回 的 規 劃 書 中, 將 此 區 域 規 劃 進 去, 在 靠 近 蟾 蜍 山 的 區 域 規 劃 將 由 畜 牧 系 使 用, 靠 近 基 隆 路 的 區 域 則 是 獸 醫 系 發 展 土 地 本 系 特 別 關 心 慈 光 十 七 村 土 地 收 回 後 的 未 來 使 用, 也 是 與 此 相 關 在 本 計 畫 規 劃 書 裏 提 到, 學 校 希 望 在 慈 光 十 七 村 收 回 的 土 地 上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本 計 畫 也 提 到 該 區 域 不 適 合 作 為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因 此 仍 規 劃 為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區 域 在 此 請 問 學 校 是 否 可 以 對 此 土 地 回 收 提 供 準 確 的 時 間 表, 以 利 於 院 系 配 合 於 適 當 時 機, 提 出 系 所 需 求 與 規 劃 4 學 校 過 去 有 許 多 規 劃 白 皮 書, 是 否 也 將 過 去 曾 規 劃 的 納 入 新 規 劃 案 的 考 慮 之 中? 在 人 員 更 迭 的 過 程 中, 舊 規 劃 案 常 被 忽 略, 有 失 計 劃 的 連 續 性 校 方 有 責 任 與 義 務 將 過 往 的 規 劃 資 料 完 全 提 供, 讓 規 劃 人 員 能 有 全 面 的 概 念, 以 符 合 將 來 需 求 過 去 校 方 有 過 很 多 的 發 展 白 皮 書, 但 是 過 程 中 版 本 一 直 在 改 變, 很 難 看 出 整 個 規 劃 的 延 續 性 而 此 計 畫 建 築 師 將 東 南 區 和 原 來 的 東 北 區 連 貫 在 一 起, 能 夠 把 各 點 做 很 好 的 整 合, 再 次 希 望 也 能 夠 把 過 去 所 有 的 東 西 都 納 入 整 合 起 來, 這 樣 便 能 夠 看 到 過 去 所 做 過 的 規 劃 5 有 關 慈 光 十 七 村 回 收 的 問 題, 報 告 書 第 3-8 頁 中 提 到, 校 方 以 此 基 地 規 劃 興 建 高 層 宿 舍, 請 問 是 否 已 經 定 案? 對 於 本 系 將 會 造 成 很 大 的 影 響, 若 校 方 確 認 不 會 執 行 此 計 畫, 建 議 計 畫 書 將 此 段 文 字 刪 除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規 畫 報 告 於 癌 醫 中 心 北 側 及 南 側 兩 區 ( 小 區 A2-3 以 及 小 區 A2-5) 都 規 劃 成 為 教 學 使 用 區 ( 見 p.4-1, p.3-31) 土 地 空 間 分 配 則 必 須 依 學 校 決 策 執 行 規 畫 報 告 於 癌 醫 中 心 北 側 及 南 側 兩 區 ( 小 區 A2-3 以 及 小 區 A2-5) 都 規 劃 成 為 教 學 使 用 區 ( 見 p.4-1, p.3-31) 小 區 A2-3 包 括 動 物 醫 院 現 址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土 地 以 及 周 邊 民 宅 占 用 之 土 地 總 務 處 回 覆 有 關 慈 光 十 七 村 土 地 回 收 時 程 部 分, 請 參 考 附 件 八 規 畫 報 告 於 癌 醫 中 心 北 側 及 南 側 兩 區 ( 小 區 A2-3 以 及 小 區 A2-5) 都 規 劃 成 為 教 學 使 用 區 ( 見 p.4-1, p.3-31), 並 規 劃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為 生 醫 研 究 軸 帶 ( 見 p.3-13), 符 合 台 大 生 命 科 學 園 區 發 展 計 畫 之 原 則 總 務 處 回 覆 : 建 議 慈 光 十 七 村 這 個 區 域 保 留 作 爲 教 學 發 展 使 用, 不 適 合 發 展 為 學 生 宿 舍 報 告 書 已 遵 照 修 正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1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6 校 内 院 系 衆 多, 不 同 系 所 對 於 空 間 設 備 與 人 員 的 需 求 都 有 所 不 同, 在 人 員 空 間 分 配 上 應 該 視 不 同 系 所 情 況 而 定, 不 該 是 齊 頭 式 的 平 等, 請 問 是 否 有 納 入 考 量 環 安 衛 中 心 梁 文 傑 副 主 任 意 見 1 以 環 安 衛 的 角 度 來 看, 建 議 建 築 師 進 行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時, 必 須 和 周 邊 單 位 進 行 協 調, 以 免 在 落 實 計 畫 時 造 成 各 方 面 的 壓 力 或 困 擾 例 如 在 癌 醫 中 心 旁 規 劃 人 工 湖, 是 否 有 蚊 蠅 蛇 等 野 生 動 物 危 害, 是 否 會 對 地 下 室 貴 重 儀 器 造 成 淹 水 的 疑 慮, 請 考 量 在 衛 生 安 全 等 層 面 可 能 衍 生 的 問 題 空 間 規 劃 一 定 要 和 各 單 位 溝 通, 例 如 : 癌 醫 中 心 對 面 即 是 畜 牧 場, 昆 蟲 糞 便 臭 味 對 於 癌 醫 中 心 是 否 造 成 困 擾, 在 區 位 規 劃 時 必 須 加 以 考 慮, 以 免 後 續 對 總 務 處 帶 來 許 多 考 驗 2 以 學 校 教 授 的 角 度 來 看, 大 家 都 很 注 重 基 隆 路 的 回 收, 但 是 芳 蘭 路 路 面 寬 車 輛 少 周 邊 居 民 也 少, 可 否 納 入 臺 大 使 用? 卻 未 見 想 法 長 興 街 不 見 得 需 要 廢 巷, 可 改 爲 行 人 專 用 步 道, 或 時 段 性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如 果 真 的 廢 巷 則 會 有 地 址 更 改 等 方 面 的 麻 煩, 其 實 可 以 和 各 方 面 討 論 可 否 採 交 通 管 理 折 衷 的 方 式 達 成 請 思 考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的 成 本, 將 土 地 成 本 納 入 考 量 的 選 項 之 中, 若 芳 蘭 路 地 下 化 的 成 本 較 低, 有 多 元 思 惟 的 可 能 性, 希 望 建 築 師 可 以 作 評 估, 提 供 大 家 思 考 的 選 項 3 對 於 運 動 空 間 的 規 劃 不 甚 滿 意, 希 望 建 築 師 可 多 和 同 仁 討 論 有 關 運 動 多 樣 性 的 問 題, 如 : 射 箭 小 型 高 爾 夫 球 場 等, 造 福 更 多 的 同 仁 建 議 建 築 師 有 更 多 元 的 思 考, 將 此 理 念 帶 給 大 家 不 同 的 運 動 種 類 會 有 不 同 的 空 間 規 劃 需 求, 建 議 在 此 階 段 依 規 劃 之 運 動 類 型 配 合 劃 設 土 地 面 積 4 本 計 畫 已 有 規 劃 救 災 動 線, 可 是 要 注 意 環 境 教 育 法 的 推 動 進 度, 未 來 將 會 要 求 大 學 做 為 示 範 榜 樣, 東 南 校 區 是 否 可 作 為 示 範 地 點, 若 是 的 話, 請 配 合 納 入 規 劃 5 自 行 車 天 橋 緊 鄰 宿 舍 區 旁, 其 高 度 是 否 會 造 成 男 女 住 宿 生 的 隱 私 問 題, 也 請 建 築 師 多 加 思 考 若 平 面 自 行 車 道 依 然 連 通, 學 生 通 常 還 是 會 選 擇 走 平 面 道, 因 此 天 橋 的 規 劃 興 建 是 否 會 帶 給 學 校 困 擾, 請 多 加 思 考 6 圖 4-1 東 南 區 長 程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僅 標 記 L24 L23 狹 長 形 區 域 為 綠 地, 相 信 原 意 不 是 如 此, 對 於 維 護 綠 地 的 人 來 說, 恐 怕 會 引 起 爭 議, 希 望 建 築 師 思 考 較 佳 的 圖 面 表 現 方 式 學 生 事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李 俊 弘 組 員 意 見 學 生 人 數 與 使 用 空 間 是 根 據 教 育 部 所 頒 佈 的 標 準, 不 同 學 院 系 所 有 不 同 的 標 準,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目 前 的 規 劃 是 在 估 計 各 空 間 的 使 用 人 數 停 車 與 服 務 設 施 需 求 等, 依 現 有 房 舍 計 算, 提 出 概 估, 不 同 於 未 來 的 細 部 規 劃 人 工 湖 計 畫 ( 具 滯 洪 池 功 能 ) 是 由 癌 醫 中 心 所 規 劃, 且 已 經 通 過 相 關 審 議 程 序, 本 案 僅 將 該 計 畫 納 入, 會 將 老 師 的 建 議 向 癌 醫 中 心 反 應 主 席 回 覆 : 畜 牧 場 過 去 位 於 校 園 邊 緣, 對 別 人 較 少 影 響, 隨 著 校 區 發 展 逐 漸 增 加 畜 牧 場 周 邊 人 口, 校 方 一 直 沒 有 適 合 之 遷 建 計 畫, 但 在 長 期 上 是 有 必 要 做 調 整 有 關 長 興 街 是 否 可 劃 設 爲 行 人 徒 步 區 一 事, 因 其 地 權 屬 於 自 來 水 厰, 且 仍 有 汽 車 通 行, 因 此 需 要 提 供 其 他 替 代 道 路, 建 請 校 方 持 續 推 動 芳 蘭 路 與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相 連, 後 者 是 癌 醫 中 心 未 來 相 當 重 要 的 聯 外 動 線, 加 之 芳 蘭 路 在 繁 忙 時 段 仍 有 許 多 汽 車 通 行, 因 此 希 望 納 入 校 園 的 考 量 有 其 相 當 困 難 度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的 成 本 預 估 見 報 告 書.3-6, 表 3-1 運 動 空 間 與 設 施 的 規 劃, 於 未 來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規 劃 考 量 遵 照 辦 理 運 動 多 樣 性 的 考 量,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見.4-26 環 境 教 育 法 是 為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而 設 置 硬 體 設 計 需 注 意 之 環 保 永 續 相 關 事 項 於 報 告 書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提 出 建 議 之 設 計 規 範, 環 保 永 續 之 管 理 教 育 講 習 等, 建 請 學 校 配 合 推 動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納 入 報 告 書 提 醒 將 來 規 劃 時 必 須 注 意 住 宿 生 的 隱 私 權 益, 並 建 議 與 學 生 團 體 溝 通, 檢 討 學 生 使 用 天 橋 的 意 願, 再 考 慮 執 行 天 橋 方 案 見 報 告 書.3-4 圖 4-1 為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規 劃 方 案 除 了 指 定 之 綠 地 廣 場 之 外, 尚 有 退 縮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之 限 制, 請 參 考.4-4, 圖 4-5 標 示 東 南 區 會 保 留 之 綠 地 1 住 宿 服 務 組 對 於 學 生 宿 舍 近 程 需 求 至 少 1,000 床, 至 於 宿 舍 區 位 在 芳 蘭 路 附 近, 與 男 七 舍 男 八 舍 形 成 一 個 住 宿 區 域 也 是 不 錯 的 選 擇, 也 比 較 安 靜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2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2 對 於 將 男 五 舍 保 留 改 建 成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是 否 合 適? 一 來 學 校 已 有 兩 棟 活 動 中 心, 二 來 活 動 中 心 強 度 如 何? 如 果 有 社 團 活 動, 吹 喇 叭 打 鼓 的, 可 能 會 擾 亂 宿 舍 區 安 寧, 產 生 爭 議 性 而 對 面 是 癌 醫 中 心, 更 需 要 安 寧, 可 能 不 適 合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學 系 魏 恆 巍 助 理 教 授 意 見 1 我 住 在 長 興 街 80 巷 82 巷 平 房 和 八 角 樓 一 帶 教 職 員 宿 舍, 這 一 帶 都 是 經 過 申 請, 或 校 方 承 諾 提 供 對 學 校 卓 有 貢 獻 的 教 授 們 居 住, 有 的 可 居 住 到 往 生, 或 配 偶 往 生, 或 直 到 退 休 此 計 畫 案 最 近 在 網 路 上 流 傳, 大 家 都 人 心 惶 惶, 想 知 道 學 校 是 否 有 安 置 的 策 略 或 政 策 其 中 關 注 的 議 題 是 房 租 的 問 題, 以 及 是 否 有 配 套 安 置 措 施, 希 望 和 此 計 畫 一 起 有 安 置 計 畫 書 本 人 作 為 宿 舍 代 表, 來 此 發 表 意 見, 並 希 望 學 校 重 視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2 許 多 住 戶 在 入 住 時 對 此 規 劃 案 並 不 知 情, 預 想 可 以 住 到 退 休, 因 此, 很 多 戶 都 有 投 資 大 筆 費 用 修 繕 住 所 的 情 形, 希 望 在 安 置 的 過 程 中 會 將 以 上 問 題 一 併 考 量 因 此, 希 望 能 了 解 校 方 對 此 事 的 態 度 和 配 套 方 案 也 請 將 意 見 列 入 紀 錄, 提 供 宿 舍 管 委 會 一 份, 以 利 後 續 與 校 方 討 論 相 關 方 案 東 南 區 是 宿 舍 集 中 區, 且 東 南 區 與 東 區 缺 乏 生 活 設 施, 設 立 生 活 休 閒 設 施 實 屬 必 要, 男 五 舍 之 位 置 規 模 及 堪 用 年 限 都 很 合 式 主 要 使 用 項 目 是 餐 飲 零 售 及 社 團 集 會, 使 用 強 度 可 於 細 部 規 劃 時 規 範 主 席 回 覆 : 總 務 處 在 拆 除 任 何 一 棟 房 子 之 前 一 定 會 安 置, 絕 不 可 能 影 響 現 有 的 運 作 教 職 員 宿 舍 轉 置 後 應 不 會 影 響 其 原 有 權 益, 相 信 不 會 有 違 反 人 道 的 處 理 方 式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3-26 頁 未 來 方 案 推 動 執 行 *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之 回 覆 請 參 考 附 件 八 * 有 關 教 職 員 宿 舍 調 整 之 意 見 請 參 考 附 件 八 會 議 紀 錄 3 有 關 梁 老 師 提 到 動 科 系 畜 牧 場 臭 味 的 問 題, 關 鍵 在 於 校 方 不 肯 投 資 經 費 興 建 設 備, 例 如 做 生 物 防 治 膜 等 可 以 消 除 氣 味, 校 方 不 處 理 卻 變 成 是 本 系 的 問 題 畜 牧 場 以 支 援 教 學 研 究 爲 重 點, 原 計 畫 遷 移 到 安 坑 一 帶 不 可 行, 校 方 一 度 提 出 遷 到 雲 林 分 部, 但 是 實 習 課 老 師 不 太 可 能 每 個 星 期 帶 著 學 生 前 往 由 於 地 處 校 區 東 南 邊 疆 地 帶, 很 少 得 到 學 校 關 注, 希 望 能 在 未 來 得 到 更 多 幫 助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陳 昭 瑩 教 授 意 見 1 本 系 經 歷 很 多 的 演 變, 過 去 曾 和 昆 蟲 系 在 一 起, 合 稱 為 植 物 病 蟲 害 學 系, 簡 稱 植 病 系, 如 報 告 書 裡 文 字 所 寫 但 是 我 們 在 西 元 1998 年 就 和 昆 蟲 系 分 開, 分 別 成 爲 植 物 病 理 系 和 昆 蟲 系 到 了 西 元 2003 年 改 名 為 植 物 病 理 及 微 生 物 系, 即 植 微 系 希 望 在 規 劃 書 裏 面 能 夠 將 這 幾 個 名 詞 更 新, 使 計 劃 書 能 夠 傳 達 清 楚 的 訊 息 2 在 計 劃 書 中, 提 及 A5 區 包 括 園 藝 分 場 生 醫 工 程 館, 還 有 一 部 分 規 劃 為 開 放 空 間 請 問 未 來 生 醫 工 程 館 是 由 哪 一 單 位 使 的? 此 館 舍 與 癌 醫 中 心 及 動 物 醫 院 都 有 一 段 距 離, 在 區 位 上 並 沒 有 集 中, 是 否 使 用 上 有 關 連 性? 請 問 該 館 舍 的 規 劃 想 法 3 比 較 關 心 東 北 區 的 規 劃, 目 前 本 系 與 電 資 學 院 正 在 研 商 發 揚 樓 的 興 建, 請 問 是 否 可 說 明 為 何 該 興 建 基 地 被 劃 為 長 期 發 展 範 圍?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生 醫 工 程 館 使 用 單 位 是 : 醫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生 醫 電 子 與 資 訊 研 究 所 與 機 械 工 程 系 生 醫 工 程 館 已 規 劃 完 成 準 備 施 工, 規 劃 內 容 可 向 總 務 處 負 責 單 位 詢 問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回 覆 : 發 揚 樓 興 建 與 否, 主 要 牽 涉 到 進 駐 單 位 的 意 見 分 歧, 因 此 還 未 能 定 案 基 本 上 能 運 用 外 部 資 源 加 速 學 校 建 設, 是 努 力 的 方 向, 不 過, 基 本 上 還 是 要 獲 得 進 駐 單 位 意 見 一 致,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4 報 告 書 更 正 書 面 意 見 :.2-5,. 2-12,. 2-13,. 3-8 館 舍 名 稱 更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3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劉 瑞 芬 系 主 任 意 見 1 本 計 畫 願 景 非 常 吸 引 人, 但 我 們 比 較 關 心 的 是 東 北 區, 即 中 非 大 樓 所 在 區 域 的 規 畫 剛 剛 獸 醫 系 老 師 提 到 校 園 規 劃 版 本 一 直 在 修 改, 令 人 莫 衷 一 是 ; 我 們 也 注 意 到 此 次 針 對 東 南 校 區 所 作 之 規 畫, 在 談 到 中 非 大 樓 周 邊 之 設 計 時, 即 與 2009 年 東 北 區 的 規 劃 版 本 有 所 不 同, 請 問 是 否 應 採 信 時 間 較 新 的 版 本? 2 東 北 區 規 劃 其 中 涉 及 中 非 大 樓 的 拆 除 問 題, 並 未 和 相 關 方 面 妥 善 咨 詢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江 禎 偉 獸 醫 師 意 見 1 計 劃 書 第 4-2 頁 提 到 公 共 設 施 架 構, 其 中 有 關 東 南 區 的 配 電 站 規 劃 於 動 物 中 心 後 方 空 地, 請 規 劃 單 位 就 以 下 考 量 位 置 是 否 合 宜?(1) 與 本 中 心 油 槽 位 置 相 鄰 之 安 全 性 評 估 與 可 行 性 ;(2) 佔 用 大 量 本 中 心 與 環 境 研 究 大 樓 預 定 停 車 空 間 (20 * 30 平 方 公 尺 );(3) 是 否 有 潛 在 干 擾 動 物 實 驗 成 果 之 可 能 性 ( 例 如 : 電 磁 波..) 2 請 問 對 東 南 區 之 整 體 能 源 政 策 為 何? 公 用 設 施 架 構 中 ( 計 劃 書 第 4-2 頁 ) 完 全 未 提 及 東 南 區 未 來 之 宿 舍 群 癌 症 醫 院 動 物 中 心 生 醫 中 心 及 其 他 預 劃 建 築 物 之 瓦 斯 需 求, 是 否 已 有 考 量 並 列 入 早 期 之 基 礎 建 設 項 目 中? 若 非 本 規 畫 案 之 原 設 計 要 項, 是 否 寫 明 此 點, 提 示 校 規 小 組 或 相 關 決 策 與 執 行 單 位 應 列 入 預 先 籌 劃 內 容 3 計 劃 書 第 2-5 頁, 表 2-8 小 區 4-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請 參 考 提 供 資 料 修 正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人 數 預 估 ( 營 運 時 ) 數 值 與 宿 舍 情 況 相 反, 本 中 心 白 天 人 多 夜 間 人 少, 需 以 人 數 反 映 實 際 使 用 狀 況 主 席 回 覆 : 計 畫 內 容 檢 討 調 整, 請 以 新 的 版 本 為 參 考 主 席 回 覆 : 關 於 中 非 大 樓 的 拆 除, 是 屬 於 長 程 的 計 畫 範 圍, 這 裡 僅 提 供 願 景, 實 際 規 劃 時 會 進 行 溝 通 諮 詢 營 繕 組 回 覆 確 認 東 南 區 不 需 再 留 設 配 電 站 位 置, 原 規 劃 之 配 電 站 取 消 爾 後 如 有 新 舍 配 電 站 需 求, 仍 須 檢 討 整 體 用 電 範 圍 及 需 求 等 課 題, 方 能 評 估 設 置 地 點 營 繕 組 已 簽 呈 各 單 位 確 認 東 南 區 各 建 築 物 之 瓦 斯 需 求 均 為 低 壓, 現 有 低 壓 瓦 斯 管 線 即 可 滿 足 唯 動 物 中 心 因 特 殊 使 用 需 求, 需 要 中 壓 瓦 斯 管 線, 大 台 北 瓦 斯 公 司 建 議 之 管 線 路 徑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4-2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經 營 管 理 組 鄭 百 傅 經 理 意 見 1 建 議 中 長 程 計 畫 內 容 可 做 一 些 調 整, 例 如 : 芳 蘭 大 厝 初 步 整 修 可 以 放 在 五 年 內 近 程 計 畫 ; 運 動 設 施 旁 的 教 學 研 究 區 原 規 劃 為 中 程 計 畫, 為 陸 軍 所 佔 用, 可 以 調 整 時 程 至 長 程 計 畫 ; 學 生 宿 舍 區 可 調 整 為 中 程 計 畫 ; 長 興 街 80 巷 82 巷 和 八 角 樓 的 問 題 就 可 放 到 長 程 計 畫 處 理 2 住 宿 服 務 組 與 校 方 都 有 意 增 加 學 生 宿 舍 空 間, 但 在 規 劃 書 第 4-12 頁 提 到, 建 議 宿 舍 蓋 成 中 低 的 4~8 層 樓, 如 果 學 校 要 從 12,000 床 增 加 至 18,000 床, 增 加 6,000 床, 那 麽 使 用 的 基 地 面 積 就 會 很 大, 會 消 耗 很 多 空 間, 也 會 減 少 綠 地 的 釋 放 建 議 文 字 上 較 具 彈 性, 讓 樓 層 可 適 度 增 高 保 管 組 回 覆 : 1.A2-2, A2-5, L2-5 舍 及 教 職 員 安 置 計 畫, 建 議 改 為 長 程 計 劃 2 A2-1 舍 及 學 生 宿 舍 及 其 他 計 畫, 建 議 改 完 中 程 計 畫 3. 學 生 宿 舍 可 於 A1-1 或 A2-1 發 展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但 仍 建 議 校 方 於 規 劃 學 生 宿 舍 時, 以 易 於 管 理 安 全 為 重 之 考 量 為 優 先 3 有 關 男 五 舍 規 劃 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乙 事, 建 議 不 一 定 要 仿 照 國 外 的 形 式, 可 以 在 未 來 新 建 宿 舍 的 一 樓 就 近 設 置 生 活 設 施 便 利 商 店 ; 二 樓 可 作 為 閱 覽 室 自 修 室 等, 可 作 在 地 化 的 調 整 學 生 會 校 園 空 間 工 作 坊 吳 鑫 餘 同 學 意 見 1 簡 報 檔 第 2-6 頁 有 關 停 車 場 部 分, 請 考 量 機 車 停 車 場 的 出 入 口 位 置 目 前 男 一 舍 男 三 舍 都 有 機 車 停 車 棚, 未 來 若 將 宿 舍 拆 除 重 建, 也 應 該 將 機 車 停 車 場 考 量 進 去 建 議 校 方 於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時, 作 使 用 需 求 之 細 項 整 理 機 車 停 車 場 的 出 入 口 位 置 已 修 正, 見. 3-21 未 來 若 將 宿 舍 拆 除 重 建, 機 車 停 車 場 會 依 照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之 規 定 設 置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4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2 針 對 自 行 車 天 橋 與 環 校 園 外 圍 巴 士 的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提 供 想 法 有 關 自 行 車 天 橋, 需 顧 慮 學 生 使 用 率, 推 測 學 生 應 該 還 是 會 選 擇 節 省 時 間 的 平 面 穿 越 方 式 ; 而 對 於 外 圍 巴 士, 使 用 者 必 須 將 腳 踏 車 停 在 校 園 裏, 但 是 住 宿 生 在 夜 晚 可 能 需 要 去 師 大 夜 市 或 其 他 地 方 買 消 夜 或 約 會, 還 是 需 要 用 到 腳 踏 車, 可 能 變 成 住 宿 生 一 個 人 擁 有 兩 輛 腳 踏 車, 反 而 未 達 到 腳 踏 車 減 量 的 效 果, 而 且 巴 士 成 本 高 使 用 率 低 3 未 來 基 隆 路 旁 佔 用 民 宅 經 協 調 搬 遷 後, 可 否 在 該 處 設 置 腳 踏 車 道, 藉 以 引 導 長 興 住 宿 腳 踏 車 群 流 量, 分 散 至 基 隆 路 三 段 156 巷 ( 農 場 旁 小 徑 ) 4 可 否 把 兩 棟 歷 史 性 建 築 物 : 芳 蘭 大 厝 義 芳 居, 加 以 活 絡 及 聯 結 如 : 信 義 區 四 四 南 村 及 華 山 藝 文 中 心, 將 舊 建 築 物 添 加 文 化 創 意 加 以 活 絡 的 概 念 義 芳 居 民 宅 正 在 進 行 整 修, 對 照 來 看 芳 蘭 大 厝 還 沒 有 動 靜, 請 問 是 否 可 於 五 年 內 進 行 初 步 整 修? 避 免 將 來 東 南 區 完 成 相 關 建 設, 芳 蘭 大 厝 卻 已 經 損 壞 不 堪 使 用, 芳 蘭 大 厝 是 學 校 很 特 殊 的 建 築 物, 若 真 如 此, 將 會 很 可 惜 學 代 會 意 見 1 學 生 對 於 生 活 需 求 不 只 是 消 費 性 的 洗 衣 服 或 閱 覽 空 間, 還 要 因 應 舉 辦 活 動, 如 : 系 所 週 ** 之 夜, 需 要 製 作 道 具 開 會 或 聚 會 的 空 間, 與 一 般 對 學 生 生 活 認 知 有 所 不 同, 請 納 入 未 來 規 劃 考 量 2 剛 提 到 學 校 經 費 有 限, 能 用 來 整 修 古 蹟 的 經 費 不 是 很 多, 但 是 我 們 發 現 古 蹟 的 維 修 費 用 額 度, 會 隨 著 時 間 而 遞 增, 及 早 維 修 可 節 省 更 多 經 費 報 告 書 建 議 與 學 生 團 體 溝 通, 檢 討 學 生 使 用 天 橋 的 意 願, 再 考 慮 執 行 天 橋 方 案, 見 報 告 書.3-4 外 圍 巴 士 的 構 想 是 希 望 提 供 由 宿 舍 區 到 各 主 要 上 課 點 的 接 驋, 希 望 利 用 巴 士 的 輸 送 以 減 少 進 入 校 園 的 自 行 車 數 量 已 規 劃 小 區 道 路 R3,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使 用, 報 告 書.3-18.3-22 請 參 考 報 告 書.4-27.4-29 方 蘭 大 厝 活 化 建 議 營 繕 組 回 覆 : 已 於 今 年 四 月 完 成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勞 務 採 購,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刻 正 研 擬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中, 屆 時 仍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程 序 提 送 文 化 局 核 定, 待 核 定 後 即 儘 速 辦 理 工 程 發 包 施 工 等 事 宜 建 議 校 方 於 宿 舍 或 活 動 中 心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時, 作 使 用 需 求 之 細 項 整 理 營 繕 組 回 覆 : 已 於 今 年 四 月 完 成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勞 務 採 購,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刻 正 研 擬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中, 屆 時 仍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程 序 提 送 文 化 局 核 定, 待 核 定 後 即 儘 速 辦 理 工 程 發 包 施 工 等 事 宜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5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0/09/22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項 次 蔡 厚 男 委 員 ( 書 面 意 見 ) 意 見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1 不 要 為 某 一 特 定 新 建 工 程 量 身 訂 做 校 區 計 畫,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很 多 的 外 部 性 影 響 送 外 審 議 過 程, 都 會 出 現 諸 多 計 畫 變 更 的 因 素 2 如 果 長 興 街 能 申 請 廢 巷 成 功 最 好, 若 廢 巷 不 成, 學 生 宿 舍 和 街 道 之 介 面 空 間 該 有 所 調 整 設 計 3 東 南 校 區 原 屬 於 農 業 試 驗 場 地, 具 有 優 質 的 地 表 土 壤 資 源, 新 建 校 舍 工 程 地 下 開 挖 的 土 壤 不 可 以 外 運, 應 該 就 地 保 留 做 為 挖 填 平 衡 的 地 景 設 計 使 用 4 癌 症 醫 院 開 發 容 積 太 大, 將 來 營 運 啟 用 後, 必 然 對 校 區 和 周 邊 環 境 造 成 極 大 衝 擊, 例 如 : 交 通 流 量 及 停 車 空 間 公 共 衛 生 汙 染 熱 廢 生 態 退 化 寧 適 度 等 台 大 要 學 習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的 Allston 校 區 新 開 發 計 畫, 綠 不 再 是 工 程 的 添 加 物, 而 是 新 建 工 程 本 身 不 可 缺 少 的 元 素, 重 新 塑 造 一 個 充 滿 生 氣 的 新 校 園 空 間, 新 校 區 的 建 築 要 完 全 符 合 LEED 金 牌 水 準, 同 時 提 擬 永 續 校 區 經 營 方 針, 控 制 能 源 使 用, 鼓 勵 潔 淨 能 源 的 使 用, 將 校 區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減 量 減 少 40%~60% 5 東 南 校 區 的 新 舊 校 舍 建 築 應 該 發 展 出 建 築 立 面 類 型 和 建 築 美 學 語 彙 之 相 關 準 則, 以 避 免 同 一 校 區 的 建 築 風 格 式 樣 雜 亂 無 章 6 新 校 區 之 建 築 工 程 案 進 入 校 務 行 政 流 程 時, 要 檢 具 詳 實 的 設 計 細 節 架 構 資 料, 以 及 相 關 需 求 的 基 礎 設 施 設 備 效 能 以 及 技 術 標 準 透 過 專 業 的 對 話 審 議 才 有 助 於 設 計 運 作 良 好 的 都 市 大 學 校 園, 同 時 才 能 杜 絕 建 築 能 源 使 用 的 浪 費 汙 染 熱 廢 以 及 不 均 衡 的 發 展 模 式 遵 照 辦 理 本 計 劃 將 依 據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原 則 提 出 一 整 體 的 永 續 的 校 園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研 擬 本 區 域 未 來 校 地 合 理 的 使 用 及 相 關 設 施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長 興 街 廢 巷 申 請 學 生 宿 舍 和 街 道 之 介 面 空 間 建 議, 見 第 四 章 p.4-4, p.4-30 遵 照 辦 理 見 第 五 章 p5-2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第 五 章 敘 述 永 續 校 園 的 經 營 理 念 及 規 劃 執 行 建 議 及 綠 建 築 指 標 等 等 東 南 區 現 有 舊 校 舍 將 逐 漸 到 達 堪 用 年 限, 而 於 近 十 年 新 建 之 校 舍 多 採 用 新 的 建 築 語 彙, 於 第 四 章 p.4-10 建 議 本 區 建 築 樣 式 語 彙 遵 照 辦 理 學 務 處 住 服 組 竇 松 林 秘 書 意 見 1 3-8 近 程 階 段 第 五 年, 目 前 住 服 組 要 在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位 置 興 建 2000 床 宿 舍, 目 前 學 校 宿 舍 嚴 重 不 足, 因 此 規 劃 在 可 以 收 回 來 的 地 興 建 2000 床 宿 舍, 校 規 小 組 有 意 見 認 為 此 地 不 適 合 蓋 須 另 覓 地 點, 建 議 由 校 規 小 組 尋 找 地 點 既 然 此 地 區 不 適 合 蓋 宿 舍, 為 何 未 來 規 劃 卻 又 要 拆 男 五 舍 而 改 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既 然 不 適 合 蓋 宿 舍 為 何 適 合 蓋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已 於 2010/10/28 與 學 務 處 住 服 組 溝 通 協 調, 並 瞭 解 校 方 學 生 宿 舍 的 長 期 政 策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見 第 四 章 p.4-12 建 議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位 置 較 適 合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2 在 報 告 書 中 請 以 文 字 註 明, 若 要 拆 學 生 宿 舍 一 定 要 先 建 後 拆 遵 照 辦 理 見 第 四 章 p.4-12 3 4-11 學 生 宿 舍 檢 討 床 位 採 1/3 作 為 規 劃 對 象, 這 只 是 將 拆 的 宿 舍 改 建 出 來 以 目 前 來 講, 學 生 宿 舍 規 劃 是 按 照 學 生 人 數 的 50%, 規 劃 書 擺 在 那 麼 多 年 後, 學 生 人 數 是 增 加 的, 若 仍 以 現 有 人 數 及 床 位 做 規 劃, 是 較 沒 有 前 瞻 性 10~15 年 後, 到 時 宿 舍 應 該 還 是 不 夠, 應 以 未 來 學 生 人 數 50% 來 作 規 劃 已 於 2010/10/28 與 學 務 處 住 服 組 溝 通 協 調, 並 瞭 解 校 方 學 生 宿 舍 的 長 期 政 策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見 第 四 章 p.4-12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6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生 機 系 林 達 德 教 授 ( 書 面 意 見 ) 及 會 議 之 意 見 生 機 系 周 瑞 仁 教 授 ( 書 面 意 見 ) 生 機 系 陳 世 銘 教 授 意 見 生 機 系 陳 林 祈 老 師 意 見 1 請 參 考 附 件 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詹 穎 雯 委 員 意 見 1 東 南 區 空 間 規 劃 計 畫 應 該 是 比 較 上 位 的 計 畫, 所 應 該 呈 現 的 應 該 是 比 較 上 位 的 層 級, 原 先 預 期 報 告 書 會 對 現 況 的 深 入 分 析, 接 下 來 提 出 長 程 到 25 年 的 規 劃, 未 來 對 於 這 樣 土 地 的 應 用 上, 所 預 期 大 概 會 到 什 麼 樣 情 況, 預 測 的 部 份 很 重 要, 因 為 有 預 測 結 果 才 能 談 未 來 要 如 何 應 用, 整 份 報 告 書 針 對 這 點 可 提 出 說 明 只 有 4-11 有 提 到 2 未 提 出 未 來 校 區 發 展 樓 地 板 面 積 增 加 的 量 是 多 少? 人 車 的 量 是 多 少? 看 起 來 好 像 只 是 根 據 既 有 面 積 及 建 蔽 率 計 算 出 來 倒 數 第 二 段 有 提 到, 未 來 25 年 會 新 增 14 萬 接 近 15 萬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教 育 研 究 設 施 有 八 萬 五 千 公 尺, 即 便 這 些 數 字 是 正 確, 期 待 規 劃 單 位 應 該 提 出 來 這 樣 的 面 積 增 加 在 哪 個 區 塊, 使 用 人 的 數 輛 及 車 的 數 量 應 該 是 如 何 報 告 中 有 許 多 交 通 調 查 數 據, 但 沒 有 轉 換 成 有 意 義 的 資 訊, 報 告 似 乎 深 度 上 較 不 足 3 個 人 來 看 首 先 想 知 道 這 樣 的 發 展, 未 來 這 個 區 塊 繼 續 發 展, 希 望 導 向 哪 個 區 塊 去 發 展, 未 來 老 舊 宿 舍 或 低 度 開 發 區 塊 將 來 要 改 建 或 收 回 來 後, 應 該 改 成 何 種 用 途 如 綠 地 等, 建 議 應 提 出 將 來 規 劃 的 具 體 建 議, 具 體 是 表 現 在 數 量 上 4 從 停 車 位 檢 討, 看 起 來 目 前 好 像 沒 有 問 題, 因 此 這 部 份 就 沒 有 著 墨 實 際 上 很 多 平 面 車 停 車 位 散 佈 在 宿 舍 區, 這 些 是 佔 比 較 多 的, 就 這 類 停 車 位 並 不 是 長 期 會 存 在 的, 包 含 一 開 始 所 提 感 覺 綠 地 較 不 集 中 就 是 這 個 原 因 建 築 物 應 該 朝 向 高 層 化 空 出 綠 地 等 等, 在 此 情 況 下, 應 要 從 停 車 位 這 樣 的 角 度 去 思 考, 希 望 存 在 高 層 建 築 的 地 下 室, 這 部 分 應 該 做 適 度 的 分 析 與 檢 討, 就 知 道 是 不 是 有 很 多 停 車 會 會 收 回 來 還 原 成 綠 地 空 地 5 若 要 解 決 校 總 區 容 量 越 來 越 高, 綠 地 越 來 越 少, 未 來 若 有 大 型 計 畫, 應 該 可 以 導 向 水 源 校 區 或 是 東 南 校 區 這 些 區 塊, 報 告 應 做 這 方 面 的 評 估 與 計 算 6 長 興 街 廢 巷 的 問 題, 規 劃 單 位 是 否 有 做 過 調 查, 有 多 少 比 例 是 外 車 多 少 比 例 是 校 園 內 的 車, 此 個 人 理 解 可 能 80% 都 是 校 內 相 關 人 員 的 車 流, 若 廢 巷 將 來 不 準 許 有 車 流 經 過, 會 影 響 相 當 多 的 車 流 進 入 校 總 區, 恐 需 再 評 估 已 於 2010/10/19 與 生 機 系 舉 行 溝 通 協 調 會 議, 並 再 次 說 明 希 望 整 體 檢 討 東 ( 東 北 ) 區 及 東 南 區 的 生 活 設 施 並 重 申 先 建 後 拆 及 配 套 措 施 當 初 在 東 北 區 已 通 過 的 原 則 是 沒 有 改 變 並 提 出 生 機 系 可 交 換 校 地 之 建 議 案 生 機 系 內 部 討 論 後 於 2010/11/16 回 復, 並 提 出 校 內 甚 多 館 舍 以 校 長 政 治 人 物 或 捐 款 人 命 名, 知 武 館 以 貢 獻 傑 出 之 本 系 教 授 命 名, 具 有 重 要 歷 史 意 義, 對 本 系 及 本 校 之 意 義 全 然 不 同, 改 成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失 去 原 有 意 義 考 量 生 機 系 對 現 有 館 舍 之 歷 史 情 懷, 故 本 規 劃 將 保 留 原 東 北 區 規 劃 提 案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見 第 三 章 p.3-24 報 告 書 第 二 章 針 對 使 用 現 況 以 及 近 期 將 完 工 啟 用 的 校 舍 對 東 南 區 未 來 的 人 口 衝 擊 有 比 較 詳 細 的 說 明 第 四 章 針 對 東 南 區 整 體 發 展 以 及 尚 未 開 發 的 區 域 作 數 據 化 的 計 算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表 4-1, 4-2, 4-3, 以 及 圖 5-1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表 4-1, 4-2, 4-3, 以 及 圖 5-1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三 章,p.3-21,3-22 以 及 圖 3-16, 3-17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提 出 東 南 區 尚 未 開 發 之 容 積,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請 參 考 附 件 四 交 通 流 量 調 查, 長 興 街 車 流 量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7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7 自 行 車 規 劃 單 位 的 幾 個 方 案, 似 乎 高 架 的 自 行 車 道 是 可 行 的 方 案, 可 解 決 自 行 車 的 問 題, 但 沒 有 解 決 基 隆 路 所 有 的 交 通 問 題 地 下 化 是 最 好 的 方 案, 但 須 和 市 政 府 配 合, 所 有 的 行 人 動 線 都 可 解 決, 這 個 方 案 未 來 可 慎 重 考 慮, 完 成 後 這 個 區 塊 的 風 貌 會 有 很 大 的 改 變 周 雅 薇 同 學 意 見 1 這 個 規 劃 有 很 多 綠 地 的 部 份, 但 綠 地 有 很 現 實 的 問 題 是 沒 有 辦 法 做 太 多 的 活 動, 像 圖 書 館 後 方 的 草 地, 曾 被 警 告 不 能 發 出 太 多 的 聲 音, 且 太 陽 太 大 學 生 也 不 會 去 使 用, 若 沒 有 規 劃 木 桌 椅 或 遮 蔽 性 的 活 動 空 間, 其 實 草 地 對 學 生 實 益 不 大, 草 地 要 辦 活 動 又 需 要 許 多 申 請 程 序, 學 生 也 沒 有 太 多 的 力 氣 去 使 用 這 些 空 間,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對 於 學 生 使 用 上 較 佳, 詳 細 的 地 點 可 以 再 討 論 動 科 系 徐 濟 泰 系 主 任 ( 書 面 意 見 )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p.4-14, 建 議 開 放 空 間 小 區 中 庭 之 植 栽 與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p.4-1, 表 4-1, 及 p.4-26, 圖 4-20, 建 議 之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位 置 1 page 2-4 動 科 系 的 19 名 專 任 教 師,2 名 兼 任 教 師,180 名 大 學 部 學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生,83 名 研 究 生, 共 計 284 人 都 是 在 小 區 3 內 教 學 與 研 究 2 page 2-4 表 2-7 的 使 用 單 位 與 建 築 是 錯 誤 的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3 page 2-4 圖 2-2 建 築 物 內 容 錯 誤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4 page 2-5 表 2-8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的 使 用 單 位 不 是 動 科 系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5 page2-10 的 表 2-13 與 圖 2-7 建 築 物 內 容 錯 誤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6 page2-11 的 表 2-14 不 會 有 畜 牧 系 公 廁 存 在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7 page4-1 的 A-3 區 是 試 驗 農 場 到 page4-3 又 變 成 中 高 層 建 築, 同 屬 未 來 規 畫 卻 是 兩 種 版 本 A-3 區 未 來 規 劃 仍 是 試 驗 農 場 考 量 如 果 動 科 系 畜 產 畜 牧 大 樓 需 要 擴 建, 或 許 可 新 建 高 樓 層 之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以 維 持 A-3 區 試 驗 農 場 較 低 之 建 蔽 率 8 page4-4 的 4 m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在 A-4 的 環 研 大 樓 現 在 就 緊 鄰 芳 蘭 路, 除 非 把 環 研 大 樓 拆 掉, 否 則 空 不 出 來 4 m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總 務 處 徐 炳 義 秘 書 ( 書 面 意 見 ) 1 報 告 書 第 0-10 頁, 項 次 八 -6, 簡 報 52 頁, 學 生 人 數 為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醫 學 院 學 生 人 數 不 需 計 入, 並 請 再 確 認 宿 舍 床 位 似 有 誤 解, 宜 請 修 正 為 簡 報 52 頁, 學 生 人 數 為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社 科 及 醫 學 院 學 生 宿 舍 床 位 卻 漏 未 計 入, 請 再 確 認 宿 舍 床 位 2 本 校 預 計 提 供 學 生 住 宿 比 例 每 人 使 用 空 間 面 積 及 本 基 地 是 否 將 作 為 其 他 學 生 宿 舍 遷 置 等, 應 係 校 方 未 來 配 合 校 務 發 展 之 考 量 與 決 策 事 項, 建 議 本 報 告 書 不 宜 逕 行 規 劃, 以 免 衍 生 爭 議, 且 學 生 單 位 使 用 面 積 宜 ( 比 照 校 舍 計 算 方 式 ) 參 照 教 育 部 標 準 計 算 3 依 前 次 會 議 委 員 意 見, 本 規 劃 案 應 呈 現 校 舍 整 體 供 需 情 形, 不 宜 只 提 出 目 前 量 體 不 足 之 單 位 及 需 求, 本 規 劃 案 應 以 校 總 區 整 體 發 展 考 量, 並 非 只 為 解 決 部 分 現 況 不 足 者 報 告 書 已 遵 照 修 正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退 縮 是 為 新 建 發 展 案 的 建 議, 或 是 未 來 現 有 建 築 要 拆 除 除 重 建 時 之 參 考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p.4-5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8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0/08/04 許 添 本 老 師 諮 詢 會 議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許 添 本 老 師 意 見 1 如 果 可 行 的 話, 建 議 直 接 申 請 長 興 街 廢 巷, 將 長 興 街 變 成 校 區 內 的 道 路 2 興 建 跨 越 基 隆 路 自 行 車 天 橋 要 注 意 天 橋 下 方 淨 高 為 4.6m, 建 議 參 考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標 準 以 確 認 自 行 車 天 橋 與 高 架 道 路 樑 底 間 的 淨 高 3 基 隆 路 三 段 地 下 化 的 方 案 可 以 涵 洞 方 式 設 計 施 工, 如 此 就 毋 需 開 挖 太 深, 可 參 考 辛 亥 路 基 隆 路 口 的 方 式 建 議 補 充 基 隆 路 三 段 地 下 化 的 理 由, 以 及 改 善 後 之 優 點, 爭 取 經 費 執 行 4 建 議 長 興 街 交 通 改 善 計 畫 可 參 考 舟 山 路 的 彎 曲 路 線 形 式, 延 續 舟 山 路 的 綠 色 景 觀 道 路 至 東 南 區 建 議 以 交 通 寧 靜 區 概 念, 塑 造 芳 蘭 路 成 為 具 有 社 區 意 象 之 道 路 5 簡 報 21 頁, 建 議 補 充 與 車 道 並 行 之 自 行 車 道, 以 及 自 行 車 之 聯 外 路 徑, 呈 現 東 南 區 與 跨 越 基 隆 路 之 校 區 路 徑 連 結 關 係 6 將 來 癌 症 醫 院 啟 用 後, 必 然 衍 生 可 觀 之 交 通 流 量, 建 議 自 行 車 跨 越 基 隆 路 以 長 興 街 口 為 主,155 巷 口 則 以 汽 車 為 主 7 建 議 接 駁 巴 士 環 繞 校 區 外 圍, 聯 接 捷 運 站 及 外 圍 重 點 校 舍 結 點, 以 及 東 南 區 之 土 研 大 樓, 生 醫 中 心 等 等 不 建 議 校 區 內 有 接 駁 巴 士, 因 為 巴 士 對 校 區 會 造 成 更 多 交 通 上 的 衝 突, 且 尖 峰 時 段 運 量 不 足 以 滿 足 需 求 8 建 議 於 總 校 區 內 劃 定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以 及 自 行 車 禁 止 進 入 區 域, 設 限 自 行 車 的 路 徑 及 使 用 範 圍, 以 保 護 以 人 為 本 之 校 園 9 建 議 補 充 說 明 如 何 塑 造 東 南 區 的 長 興 宿 舍 生 活 區, 如 何 提 供 生 活 設 施 滿 足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遵 照 辦 理 於 第 三 章 p.3-1 敘 明 參 考 臺 北 市 自 行 車 道 設 置 準 則, 建 議 自 行 車 通 道 淨 高 為 225 公 分 本 案 設 計 淨 高 約 有 235 公 分 於 第 三 章 p.3-6 說 明 基 隆 路 三 段 地 下 化 的 困 難 點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案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三 章 p.3-18, 圖 3-14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三 章 p.3-18, 圖 3-14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四 章 p.4-28, 圖 4-18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三 章 p.3-12 & p.3-25 10 請 再 評 估 如 何 區 隔 癌 症 醫 院 以 及 宿 舍 區 癌 醫 中 心 已 規 劃 圍 籬 分 隔 癌 症 醫 院 與 本 校 校 區 建 議 於 圍 籬 側 再 以 植 栽 灌 木 遮 蔽 美 化 圍 籬 11 建 議 校 方 進 行 學 生 校 外 住 宿 環 境 調 查, 瞭 解 學 生 住 宿 品 質 日 常 生 活 環 境 對 學 生 氣 質 養 成 影 響 甚 深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9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項 次 2010/07/29 諮 詢 討 論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一 保 管 組 意 見 1 昆 蟲 館 屬 於 台 大 博 物 館 系 列, 芳 蘭 大 厝 乃 為 是 政 府 訂 定 之 三 級 古 蹟 詳 p. 4-25 二 事 務 組 意 見 1 醫 工 中 心 東 向 既 有 水 溝, 已 於 市 府 都 審 時 被 要 求 以 木 棧 道 方 式 加 蓋, 請 參 考 2 簡 報 36 頁, 景 觀 藍 帶 規 劃 提 案, 高 程 最 低 點 應 位 於 人 工 湖 南 側, 建 議 再 評 估 提 案 中 第 6 點 的 水 景 位 置 再 確 認 癌 醫 中 心 人 工 湖 設 計 位 置, 其 四 周 為 涵 養 水 區, 將 於 細 部 設 計 時 進 行 細 部 高 程 設 計 三 四 3 舟 山 路 是 行 人 徒 步 路 線, 不 適 合 規 劃 為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並 建 議 增 加 串 聯 水 源 校 區, 社 科 院 等 等, 經 由 校 園 外 圍 路 線 進 入 本 區 的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4 建 議 於 規 劃 過 程 中 考 量 增 設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之 位 置 及 可 行 性, 作 為 輔 助 新 設 建 築 物 所 衍 生 師 生 交 通 使 用 之 需 求 住 宿 服 務 組 意 見 1 請 考 量 如 何 以 自 然 景 觀 的 方 式 來 分 隔 學 生 宿 舍 區 與 癌 症 醫 院, 以 避 免 雙 方 人 員 進 入 對 方 園 區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四 章 p.4-28, 圖 4-18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四 章 p.4-28, 圖 4-18 癌 醫 中 心 已 規 劃 圍 籬 分 隔 癌 症 醫 院 與 本 校 校 區 建 議 於 圍 籬 側 再 以 植 栽 灌 木 遮 蔽 美 化 圍 籬 2 大 二 以 上 學 生 多 習 慣 使 用 機 車 代 步, 應 考 量 學 生 利 用 接 駁 巴 士 的 意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學 生 使 用 接 駁 巴 士 或 利 用 願 並 請 再 評 估 學 生 利 用 高 架 天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的 使 用 意 願 高 架 天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的 使 用 意 願 3 如 果 規 劃 案 中 有 涉 及 拆 遷 宿 舍, 務 必 以 先 建 後 拆 的 方 式 處 理 規 劃 期 程 針 對 所 有 校 舍 都 是 以 先 建 後 拆 的 方 式 規 劃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意 見 1 請 註 記 原 先 之 校 總 區 東 北 校 區, 現 已 改 稱 東 區 2 目 前 社 科 院 工 程 進 行 中, 原 先 社 科 院 西 北 角 之 崗 亭 速 食 已 撤 除, 請 修 正 簡 報 第 8 頁 圖 面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二 章 p.2-16, 圖 2-13 3 請 再 補 充 說 明 東 區 及 東 南 區 生 活 服 務 設 施 及 體 育 設 施 之 設 置 遵 照 辦 理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24,p.3-25 4 請 再 補 充 說 明 如 何 串 聯 東 區 及 東 南 區 之 綠 地 遵 照 辦 理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12,p.3-25 五 劉 權 富 委 員 意 見 1 建 議 各 小 區 中 庭 不 規 劃 人 行 步 道, 人 行 動 線 的 產 生 是 由 使 用 者 於 使 用 時 走 出 來 最 自 然 合 理 的 步 道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13 2 建 議 調 整 簡 報 第 19 頁 的 表 現 方 式, 以 便 呈 現 實 際 規 劃 出 來 綠 地 與 開 放 空 間 的 面 積 圖 4-1 使 用 區 分 圖 僅 為 標 示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但 未 註 明 空 地 比 例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3, 圖 4-3, 呈 現 實 際 規 劃 出 來 的 綠 地 與 開 放 空 間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0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3 國 青 宿 舍 將 會 拆 除, 建 議 修 正 圖 面 並 考 量 拆 除 之 容 積 要 如 何 補 足 經 由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協 助 與 住 宿 服 務 組 溝 通, 國 青 宿 舍 目 前 尚 無 拆 除 計 畫 4 建 議 長 興 街 改 交 通 善 計 畫 可 參 考 舟 山 路 的 彎 曲 路 線 形 式, 延 續 舟 山 路 的 綠 色 景 觀 道 路 至 東 南 區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案 已 修 正 5 請 提 供 高 架 天 橋 較 進 一 步 的 規 劃 構 想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4,p.3-5 6 目 前 建 議 的 球 場 位 置 在 宿 舍 區 中 間, 恐 有 噪 音 控 制 的 問 題, 建 議 再 考 量 是 否 有 更 適 合 之 其 他 位 置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案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29 7 請 再 敘 明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土 地 取 得 之 方 式 為 何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必 須 協 同 交 通 局 以 及 自 來 水 處, 進 行 可 行 性 評 估, 平 面 土 地 將 成 為 行 人 徒 步 區, 原 地 權 仍 屬 台 北 市 政 府 8 請 提 供 長 興 街 與 基 隆 路 交 口 車 流 量 調 查 數 據, 並 與 許 添 本 老 師 討 論 東 南 區 交 通 相 關 規 劃 事 項 9 建 議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在 校 園 內 改 為 單 向 循 環 路 線, 並 可 評 估 再 增 加 路 線, 並 增 加 各 路 線 交 會 點, 以 增 加 搭 乘 者 轉 換 路 線 的 機 會 並 考 量 如 何 由 捷 運 接 撥 至 校 區 內 10 請 再 評 估 規 劃 之 藍 帶 是 否 可 延 伸 並 貫 穿 整 体 校 區 至 醉 月 湖 藍 帶 規 劃 應 有 較 高 之 親 水 性 如 簡 報 第 39 頁 所 顯 示 之 照 片, 並 建 議 提 供 更 多 之 圖 片 範 本 以 供 參 考 11 藍 帶 設 計 除 了 考 量 水 量 不 足 時 之 解 決 方 案, 也 應 考 量 暴 雨 來 時, 排 水 之 功 能 12 廣 場 與 小 區 中 庭 有 其 基 本 的 機 能 要 求, 提 供 功 能 上 之 照 明 為 主 要 目 的, 建 議 可 在 藍 帶 綠 地 等 無 特 定 功 能 性 的 區 域 提 供 特 殊 的 主 題 照 明 13 簡 報 51 頁, 建 議 除 了 標 示 面 積 不 足 的 院 所, 也 應 標 示 使 用 面 積 超 過 部 頒 標 準 的 院 所, 以 示 本 校 校 舍 是 否 已 經 足 夠 使 用 14 建 議 將 校 園 照 明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臺 大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建 立 與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台 大 保 護 樹 木 資 料 等 規 範, 納 入 永 續 校 園 的 設 計 規 範 六 羅 漢 強 委 員 意 見 1 簡 報 33 頁, 建 議 先 有 創 造 生 態 友 善 的 環 境, 才 能 達 到 增 加 生 物 棲 留 遷 徙 的 機 會 2 簡 報 34 頁, 景 觀 植 栽 應 考 量 動 態 的 演 替 先 期 與 後 期 生 態 角 色, 陰 性 與 陽 性 樹 種 及 後 期 的 變 化 3 簡 報 29 頁, 生 態 校 園 規 劃, 應 先 能 保 護 原 生 動 植 物, 才 能 創 造 新 的 棲 地 稀 有 及 特 種 動 植 物 的 維 護 與 創 造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建 議 生 態 校 園 的 規 劃 應 予 以 量 化 遵 照 辦 理 已 於 2010/8/4 協 同 校 園 規 畫 小 組 與 許 老 師 開 會 討 論 校 區 內 增 加 接 駁 巴 士 將 增 加 校 區 內 交 通 衝 擊, 故 規 劃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於 校 園 外 圍, 連 接 捷 運 站 及 各 重 點 校 園 設 施 參 考 第 四 章 p.4-28, 圖 4-18 依 據 1960 及 1984 台 大 校 總 區 平 面, 並 無 璢 公 圳 支 線 穿 越 先 有 基 隆 路 區 域, 長 興 校 區 之 灌 溉 渠 道 是 獨 立 系 統, 所 以 目 前 並 無 規 劃 藍 帶 延 伸 貫 穿 基 隆 路 至 醉 月 湖 提 供 較 高 之 親 水 性 之 圖 片 範 本 於 p.3-16, p.4-21,p.4-22 已 於 第 四 章,p.4-21 補 充 說 明 遵 照 辦 理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19,p.4-20, 圖 4-14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遵 照 辦 理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18,p.4-19, 及 第 五 章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15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17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15, 第 四 章 p.4-18, 建 議 以 綠 建 築 標 章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的 規 範 為 設 計 準 則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1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七 余 榮 熾 委 員 意 見 1 交 通 是 東 南 區 最 首 要 應 對 的 事 項, 當 下 即 可 進 行 小 規 模 的 改 善 計 畫 八 徐 炳 義 委 員 意 見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1 本 案 是 東 南 校 區 的 上 位 計 畫, 建 議 即 早 定 案, 後 續 發 展 才 有 依 規 2 校 園 縫 合 是 未 來 學 校 發 展 的 目 標, 長 興 街 廢 巷 改 道 後 東 南 校 區 才 能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融 合 為 一, 建 議 即 早 規 劃 購 入 長 興 街 土 地 的 方 式 3 請 補 充 說 明 BOT 太 子 長 興 學 舍 對 外 開 放 的 機 車 停 車 位 實 設 1098 部 機 車 停 車 位, 詳 p.2-19 4 請 考 量 藍 帶 規 劃 的 長 期 維 護 費 用 藍 帶 規 劃 提 案 中 位 於 園 藝 分 場 部 份 歸 由 園 藝 分 場, 人 工 湖 由 癌 醫 中 心 負 責, 東 南 區 僅 於 中 程 開 發 時 需 考 量 小 區 2-2 之 引 水 渠 道 維 護 費 用 5 建 議 圖 面 表 現 應 反 映 近 程 中 程 長 程 的 建 築 規 劃 報 告 書 圖 面 以 近 程 中 程 長 程 的 建 築 規 劃 呈 現 參 考 第 三 章 p.3-26~p.3-30 6 簡 報 52 頁, 學 生 人 數 為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醫 學 院 學 生 人 數 不 需 計 入, 並 請 再 確 認 宿 舍 床 位 醫 學 院 學 生 人 數 共 3363 人, 徐 州 校 區 宿 舍 : 女 四 女 六 女 七 男 二 男 四, 提 供 1684 床 位, 應 可 滿 足 醫 學 院 所 需 宿 舍 校 總 區 學 生 人 數 為 30051 人, 理 想 幢 位 提 供 量 為 10017 床 位 詳 附 件 三 7 請 再 考 量 適 當 之 體 育 設 施 位 置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案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29 九 學 生 代 表 意 見 1 請 考 量 學 生 於 校 園 中 活 動 的 動 線 並 非 定 點 式, 學 生 在 校 園 中 活 動 動 線 是 多 點 式,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不 能 僅 限 於 校 區 外 圍 十 總 務 處 意 見 ( 書 面 ) 校 區 內 增 加 接 駁 巴 士 將 增 加 校 區 內 交 通 衝 擊, 故 規 劃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於 校 園 外 圍, 連 接 捷 運 站 及 各 重 點 校 園 設 施 參 考 第 四 章 p.4-28, 圖 4-18 1 建 議 設 計 準 則 內 應 增 列 補 充 : 未 來 道 路 建 物 開 發 設 計, 應 以 保 遵 照 辦 理 留 現 地 老 樹 大 樹 為 基 本 原 則 保 留 較 完 整 之 綠 地 減 少 切 割 詳 p.4-3,p.4-18,p.5-1 2 建 議 建 物 設 計 廊 道 串 連 宜 妥 善 考 量 服 務 動 線, 以 免 未 來 廊 道 妨 礙 已 於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p.4-9 補 充 說 明 修 繕 載 貨 維 修 搬 運 等 服 務 動 線 3 建 議 生 物 多 樣 性 規 範 以 及 照 度 規 範 應 納 入 設 計 準 則 遵 照 辦 理 4 建 議 考 量 可 以 水 的 意 象 連 接 藍 帶 水 圳, 不 需 要 全 部 用 實 體 水 道, 以 免 因 地 形 限 制 部 分 水 道 太 狹 窄, 景 觀 設 計 不 如 預 期 5 建 議 保 留 東 南 區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或 是 一 定 比 例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公 設 使 用 十 一 主 席 意 見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17,p.4-18, 及 第 五 章 藍 帶 規 劃 提 案 中 除 了 利 用 溝 渠 水 塘 並 利 用 水 池 噴 泉 以 營 造 水 的 意 象 建 築 設 計 時 一 般 規 劃 10%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設 施 使 用 本 區 另 行 規 劃 供 電 中 心 用 地,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2 1 請 評 估 興 建 行 人 陸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的 可 行 性 因 為 行 人 陸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只 需 上 下 樓 梯, 不 需 坡 道, 可 行 性 比 自 行 車 天 橋 高 但 是 一 般 行 人 使 用 行 人 天 橋 的 意 願 不 高 2 建 議 校 園 接 駁 巴 士 經 由 校 外 道 路 聯 繫 水 源 校 區 人 文 大 樓 體 育 館 凝 態 館 社 科 院 癌 症 醫 院, 不 需 進 入 校 區, 保 持 校 內 無 車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於 校 園 外 圍, 連 接 捷 運 站 及 各 重 點 校 園 設 施 參 考 第 四 章 p.4-28, 圖 4-18 3 請 與 許 添 本 老 師 溝 通 檢 討 修 正 後, 呈 送 校 規 會 審 核 遵 照 辦 理 : 已 於 2010/8/4 協 同 校 園 規 畫 小 組 與 許 老 師 開 會 討 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2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0/02/05 初 稿 審 查 會 議 項 次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一 二 保 管 組 意 見 1 簡 報 第 17 頁 規 劃 拆 除 國 科 會 等 宿 舍, 基 地 面 積 之 範 圍 尚 待 釐 清, 且 宿 舍 拆 遷 仍 需 補 充 詳 細 理 由 說 明 2 簡 報 第 27 頁 規 劃 之 活 動 區 廣 場 是 否 涵 蓋 生 活 設 施 機 能, 請 再 詳 加 說 明 事 務 組 意 見 1 請 再 敘 明 長 興 街 街 廓 部 分 規 劃 的 理 由 及 方 式, 針 對 公 車 站 牌 的 移 位 是 否 亦 有 建 議 適 當 的 地 點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小 區 A11 為 設 施 建 築 用 地, 指 定 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小 區 L4-1,L4-2,L5 為 指 定 廣 場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 現 有 公 車 站 牌 移 位, 長 興 街 BOT 案 7-11 前 公 車 站 牌 往 下 游 ( 東 北 ) 位 移 約 50 公 尺, 離 開 長 興 街 路 口, 改 善 目 前 公 車 停 靠 站 時 造 成 路 口 擁 塞 現 象, 避 免 尖 峰 時 段 同 時 有 多 輛 公 車 到 站 停 等 時 影 響 到 長 興 路 口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過 馬 路 的 空 間 2 針 對 高 架 化 及 地 下 化 方 案 作 一 比 較 分 析 其 可 行 性 已 於 報 告 書 表 3-1 提 出 3 請 列 入 評 估 156 巷 自 行 車 分 流 之 道 路 系 統 及 擴 大 停 等 區 之 範 圍 及 位 置 4 建 議 於 規 劃 過 程 中 考 量 增 設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之 位 置 及 可 行 性, 作 為 輔 助 新 設 建 築 物 所 衍 生 師 生 交 通 使 用 之 需 求 遵 照 辦 理 -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3-2 頁 以 及 第 四 章 長 興 路 口 交 通 改 善 建 議 遵 照 辦 理 -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圖 4-7 校 總 區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構 想 三 營 繕 組 意 見 1 請 再 考 量 檢 討 各 分 區 規 劃 之 容 積 率 及 建 蔽 率 遵 照 辦 理 2 請 參 考 長 興 停 車 場 及 土 木 大 樓 之 都 審 計 畫, 檢 討 相 關 規 劃 內 容 遵 照 辦 理 - 長 興 停 車 場 及 土 木 大 樓 之 都 審 計 畫 圖 面 已 套 繪 3 請 再 評 估 長 程 規 劃 之 使 用 人 數 停 車 需 求 等 項 目, 並 製 作 中 長 程 拆 遷 及 新 建 建 築 物 之 統 計 表, 以 檢 討 量 體 之 相 關 課 題 遵 照 辦 理 -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並 於 分 期 分 區 土 地 使 用 調 整 構 想 表 列 中 長 程 拆 遷 建 築 物 容 積 之 統 計 四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意 見 1 請 再 考 量 高 架 化 之 使 用 意 願 及 有 關 基 隆 路 車 行 槽 化 之 構 想 遵 照 辦 理 -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長 興 路 口 交 通 改 善 建 議, 方 案 二 中 敘 明 考 量 高 架 化 之 使 用 意 願 2 請 再 評 估 農 場 區 旁 週 邊 道 路 自 行 車 及 行 人 分 散 式 穿 越 之 可 行 性 3 請 再 評 估 規 劃 引 進 景 觀 水 源 及 水 流 營 造 之 可 行 性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4 本 案 執 行 程 序 上 請 於 校 發 會 及 校 規 會 之 前, 再 多 與 相 關 人 員 及 老 師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遵 照 辦 理 於 2010.02.05 與 相 關 人 員 及 老 師 進 行 諮 尋 討 論 會 議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3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五 5 有 關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宿 舍 區 之 遷 移, 請 再 敘 明 及 未 來 相 關 發 展 配 套 計 畫 6 由 於 水 系 統 之 營 造 牽 涉 高 程 及 水 源, 請 列 入 考 量 運 用 雨 水 回 收 等 系 統 之 相 關 原 則 7 有 關 東 北 區 規 劃 之 檢 討, 請 再 補 充 相 關 區 域 及 量 體 調 整 之 說 明, 並 列 入 東 北 區 及 東 南 區 公 共 設 施 及 綠 地 規 劃 之 檢 討 主 席 意 見 1 本 案 相 關 之 規 劃 數 據 仍 請 依 全 校 性 之 方 向 思 考, 例 如 全 校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之 標 準 及 需 求, 本 區 法 規 規 定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何, 校 規 小 組 規 劃 短 中 長 程 之 最 大 容 積 率 為 何, 東 南 區 規 劃 能 容 納 多 少 比 例 或 建 議 值 為 何, 仍 需 以 都 市 計 畫 概 念 加 以 分 析 各 數 據 之 呈 現 2 請 再 補 充 說 明 可 本 區 規 劃 未 來 可 增 加 學 生 住 宿 人 數 部 分, 並 提 供 建 議 本 校 未 來 於 本 區 住 宿 趨 勢 之 發 展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第 五 點 東 北 校 區 調 整 規 劃 遵 照 辦 理, 詳 附 件 四 遵 照 辦 理, 詳 附 件 三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4

第 一 章 序 論 一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標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位 於 基 隆 路 東 南 側, 面 積 約 28 公 頃 本 區 近 年 陸 續 進 行 更 新 發 展, 使 用 人 數 大 幅 增 加 區 域 內 於 民 國 97 年 度 新 建 完 成 土 木 研 究 大 樓 與 長 興 街 BOT 學 生 宿 舍, 新 近 完 成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大 樓, 另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設 立 癌 症 醫 學 中 心 質 子 中 心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以 及 計 畫 整 合 生 醫 工 程 學 系 與 生 農 工 學 電 資 生 科 學 院 等 研 究 資 源, 發 展 本 區 為 生 醫 科 技 園 區 且 區 域 內 基 隆 路 舊 宿 舍 區 ( 臨 基 隆 路 與 辛 亥 路 口 ) 芳 蘭 路 舊 宿 舍 區 ( 臨 芳 蘭 路 ) 及 丙 案 基 地 皆 將 逐 步 更 新 台 大 為 能 安 全 的 串 接 基 隆 路 兩 側 校 區, 以 利 校 總 區 整 體 發 展, 並 為 東 南 區 幾 處 待 更 新 發 展 基 地 提 出 發 展 方 向 乃 有 本 委 託 計 畫 本 計 劃 將 依 據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原 則 提 出 一 整 體 的 永 續 的 校 園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研 擬 本 區 域 未 來 校 地 合 理 的 使 用 及 相 關 交 通 景 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防 災 安 全 等 配 套 計 畫, 以 及 檢 討 東 南 校 區 內 之 市 區 道 路 廢 巷 改 道 之 可 能 性, 並 將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發 展 計 畫 納 入 範 圍, 一 併 整 體 檢 討 本 計 畫 案 期 能 達 成 以 下 目 標 : 1. 因 應 校 園 未 來 發 展 需 求 及 符 合 永 續 經 營 原 則, 研 擬 本 區 域 各 期 程 之 校 園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及 總 量 管 制 構 想 2. 依 校 園 規 劃 原 則, 檢 討 本 區 域 ( 含 括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範 圍 ) 現 況, 提 出 相 關 交 通 景 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防 災 安 全 等 規 劃 構 想 納 入 檢 討 範 圍 計 畫 範 圍 圖 1-1 東 南 區 計 畫 範 圍 以 及 東 區 檢 討 範 圍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1-1

3. 研 擬 校 總 區 與 東 南 校 區 串 接 跨 越 基 隆 路 之 策 略 與 方 案, 並 檢 討 東 南 校 區 市 區 道 路 廢 巷 改 道 之 可 行 性 二 計 畫 範 圍 本 計 畫 以 辛 亥 路 以 西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以 東 基 隆 路 以 南 之 區 域 為 規 劃 範 圍 ( 如 圖 1-1 1-2 框 線 區 域 ), 該 範 圍 面 積 約 28 公 頃 基 隆 路 三 段 長 興 街 辛 亥 路 芳 蘭 路 圖 1-2 東 南 區 計 畫 範 圍 空 照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1-2

三 工 作 內 容 ( 一 ) 依 校 園 景 觀 風 貌 空 間 使 用 需 求 土 地 利 用 經 濟 效 益, 及 校 方 計 畫, 研 擬 本 區 域 校 園 使 用 發 展 規 劃 1. 指 定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2. 規 劃 小 區 單 元 3. 規 劃 公 共 服 務 生 活 設 施, 如 : 用 餐 空 間 體 育 設 施 等 4. 一 併 檢 討 校 總 區 東 區 計 畫 之 停 車 公 共 服 務 生 活 設 施 ( 體 育 設 施 與 用 餐 空 間 ) 開 放 空 間 綠 地 等 ( 二 ) 依 人 本 交 通 原 則 檢 討 並 規 劃 本 區 域 交 通 系 統 1. 檢 討 周 邊 市 區 道 路, 研 擬 校 區 整 合 及 跨 越 基 隆 路 之 策 略 與 建 議 方 案 ( 含 市 區 道 路 路 口 基 本 調 查 :4 個 路 口 流 量 2 個 路 段 流 量 4 個 路 口 行 人 量 ) 2. 擬 定 校 內 各 級 道 路 系 統, 並 規 劃 優 質 無 障 礙 的 人 行 步 道 系 統 a. 交 通 動 線 規 劃 ( 人 自 行 車 汽 機 車 動 線 及 校 總 區 動 線 連 結 縫 合 ) b. 相 關 車 輛 停 車 需 求 與 設 施 檢 討 規 劃 c. 其 他 相 關 交 通 改 善 配 套 措 施 建 議 3. 更 新 發 展 區 劃 定 道 路 範 圍 並 指 定 建 築 線, 作 為 劃 分 小 區 規 劃 單 元 及 未 來 建 築 配 置 之 依 據 ( 丙 案 基 地 廢 巷 改 道 計 畫 已 另 案 委 託 ) 4. 規 劃 救 災 與 緊 急 避 難 動 線 ( 三 ) 開 放 空 間 與 景 觀 計 畫 構 想 建 議 1. 規 劃 活 動 空 間 與 景 觀, 將 校 園 內 植 栽 景 觀 水 域 與 水 文 生 態 戶 外 家 具 人 行 動 線 公 共 空 間 及 特 殊 活 動 節 點 等, 整 合 串 連 2. 訂 定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歷 史 建 築 周 邊, 景 觀 控 制 基 準 3. 建 議 公 共 藝 術 建 議 設 置 區 位 4. 建 議 安 全 明 亮 校 園 原 則 5. 建 議 本 區 域 之 建 築 風 貌 準 則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1-3

四 工 作 流 程 計 畫 目 標 / 工 作 內 容 確 立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資 料 收 集 整 理 關 鍵 課 題 與 對 策 校 園 縫 合 計 畫 可 行 性 評 估 規 劃 構 想 交 通 計 畫 構 想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構 想 景 觀 計 畫 構 想 實 質 計 畫 建 議 東 南 區 分 期 分 區 計 畫 建 築 意 象 準 則 景 觀 計 畫 準 則 校 園 縫 合 計 畫 五 計 畫 期 程 本 計 畫 以 二 十 五 年 為 計 畫 期 程, 按 區 內 建 築 物 耐 用 及 使 用 年 限, 規 劃 為 近 中 長 程 三 執 行 階 段 實 質 計 畫 期 程, 近 程 : 五 年 內 中 程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及 長 程 : 十 五 年 至 二 十 五 年 等 三 階 段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1-4

第 二 章 現 況 分 析 及 發 展 課 題 一 東 南 校 區 基 地 現 況 分 析 本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除 少 數 現 存 老 舊 房 舍 不 符 使 用 區 分 外, 大 致 與 學 校 校 園 規 劃 所 劃 定 的 土 地 使 用 用 途 吻 合 本 區 新 近 完 成 的 校 舍 包 括 :BOT 長 興 學 生 宿 舍 環 境 研 究 大 樓 土 木 系 研 究 大 樓 最 近 10 至 20 年 完 成 的 校 舍 包 括 :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動 物 醫 院 生 物 科 技 中 心 超 過 20 年 的 校 舍 包 括 : 男 生 第 五 宿 舍 男 生 第 六 宿 舍 男 生 第 七 宿 舍 男 生 第 八 宿 舍 台 大 中 央 研 究 院 宿 舍 超 過 30 年 待 更 新 或 拆 除 的 老 舊 校 舍 包 括 : 男 生 第 一 宿 舍 男 生 第 三 宿 舍 長 興 街 學 人 宿 舍 長 興 街 有 眷 宿 舍 芳 蘭 眷 舍 基 隆 路 宿 舍 正 在 規 劃 設 計 或 是 興 建 中 的 校 舍 包 括 : 癌 症 醫 院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研 究 中 心 生 醫 工 程 館 園 藝 分 場 為 便 於 說 明 使 用 現 況 的 細 節, 依 台 大 校 園 規 劃 報 告 書 劃 定, 將 東 南 區 分 為 6 小 區, 並 就 使 用 人 數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開 放 空 間 及 綠 地 交 通 等 現 況 分 別 敘 述 ( 一 ) 使 用 系 所 及 師 生 人 數 分 析 小 區 1:. 位 置 : 基 隆 路 以 南, 辛 亥 路 以 西, 長 興 街 以 東, 芳 蘭 路 以 北.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2-1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1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小 區 內 建 物 教 師 學 生 其 他 小 計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1 工 學 院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土 木 研 究 大 樓 57 18 411 559 1045 2 台 灣 大 學 生 物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2 生 物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11 15 26 3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3 8 1 61 46 116 4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4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111 111 5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究 中 心 *5 總 計 187 34 411 620 46 1298 *1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大 學 網 站 公 佈 2008 年 統 計 年 報 *2 生 技 中 心 使 用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生 物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公 佈 資 訊 *3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人 數 由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提 供, 包 含 專 任 教 師 8 名 兼 任 教 師 1 名 博 士 生 61 名 ( 尚 未 扣 除 休 學 人 數 ) 其 他 含 : 助 教 1 名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16 名 全 職 工 讀 生 1 名, 以 及 校 內 外 不 佔 缺 合 聘 教 師 28 名 *4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使 用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網 站 公 佈 資 訊 *5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使 用 人 員 非 屬 台 灣 大 學 人 員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1

表 2-2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位 置 宿 舍 別 戶 數 戶 數 小 計 1 長 興 街 85 巷 20 弄 台 大. 中 研 院 之 宿 舍 27 27 2 長 興 街 57, 85 巷 長 興 街 客 座 有 眷 宿 舍 20 長 興 街 客 座 單 身 宿 舍 51 71 3 生 技 中 心 宿 舍 21 21 4 長 興 街 57 巷 台 大. 國 科 會 之 宿 舍 8 8 5 長 興 街 75 號 中 經 院 甲 棟 宿 舍 4 中 經 院 乙 棟 宿 舍 4 8 總 計 135 *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大 學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與 事 務 組 提 供 *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共 135 戶, 長 興 街 客 座 單 身 宿 舍 51 戶 以 1 戶 1 人 數 計, 其 他 84 戶 有 眷 宿 舍 以 每 戶 2.5 人 計, 本 區 人 數 估 計 約 261 人 表 2-3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3 學 生 宿 舍 區 位 置 宿 舍 別 床 位 床 位 小 計 1 基 隆 路 三 段 75 號 2 長 興 街 31 號 太 子 學 舍 - 長 興 社 區 A 棟 559 太 子 學 舍 - 長 興 社 區 B 棟 586 1145 男 八 舍 592 男 六 舍 461 1053 總 計 2198 *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大 學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組 提 供, 以 及 太 子 建 設 網 站 公 佈 資 料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基 路 隆 辛 亥 路 長 興 芳 街 蘭 路 圖 2-1 小 區 1 範 圍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2

小 區 2:. 位 置 : 基 隆 路 以 南, 長 興 街 以 西, 基 隆 路 155 巷 以 東, 芳 蘭 路 以 北.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2-4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1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小 區 內 建 物 教 師 及 醫 護 人 員 學 生 小 計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1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獸 醫 專 業 動 物 醫 院 大 樓 40+155 16 325 149 685 學 院 及 動 物 醫 院 2 癌 症 醫 院 質 子 中 心 醫 學 癌 醫 中 心 647 小 客 車 755 機 車 量 推 算 使 用 人 數 約 2804 人 2804 工 程 生 農 學 院 工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總 計 3489 *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依 癌 醫 中 心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預 計 人 流 量 表 2-5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位 置 宿 舍 別 戶 數 戶 數 小 計 1 長 興 街 60,62 號 長 興 街 學 人 宿 舍 64 64 2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107 弄 有 眷 宿 舍 54 54 3 長 興 街 80, 82 巷 職 員 眷 舍 34 34 總 計 152 *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共 152 戶 有 眷 宿 舍, 以 每 戶 2.5 人 計, 本 區 人 數 估 計 約 380 人 *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107 弄 教 職 員 有 眷 宿 舍 區 共 54 戶 有 眷 宿 舍, 已 停 配, 只 出 不 進 依 校 方 政 策, 將 配 合 校 區 以 外 更 新 案, 逐 年 將 教 職 員 宿 舍 安 遷 表 2-6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3 學 生 宿 舍 區 1 長 興 街 50 號 位 置 宿 舍 別 床 位 床 位 小 計 男 一 舍 966 男 三 舍 492 男 五 舍 329 1787 2 長 興 街 92 號 男 七 舍 445 445 總 計 2232 *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大 學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組 提 供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