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試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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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監 所 管 理 員 科 目 : 犯 罪 學 概 要 一 請 根 據 赫 胥 (T. Hirschi) 社 會 鍵 理 論 (social bonding theory) 的 原 理, 設 計 一 個 可 以 在 少 年 收 容 機 構 ( 如 輔 育 院 或 矯 正 學 校 ) 內 執 行 的 教 化 方 案 擬 答 赫 胥 (T. Hirschi) 社 會 鍵 理 論 (social bonding theory) 的 內 涵 : 認 為 人 類 本 為 非 道 德 的 動 物, 都 有 犯 罪 的 自 然 傾 向, 犯 罪 是 不 需 要 解 釋 的, 而 不 犯 罪 或 守 法 的 行 為 才 需 要 解 釋 人 類 要 是 不 受 外 在 法 律 的 控 制 和 環 境 的 陶 冶 與 教 養, 便 會 自 然 傾 向 犯 罪, 這 些 外 在 的 力 量, 即 是 所 謂 社 會 控 制 社 會 鍵 的 要 素 有 四 : 附 著 或 依 附 (attachment) 於 傳 統 的 家 庭 父 母 朋 友 與 學 校 : 情 感 要 素 奉 獻 或 致 力 (commitment) 個 人 之 未 來 或 傳 統 社 會 : 物 質 要 素 參 與 (involvement) 傳 統 活 動 : 時 間 要 素 信 仰 (belief) 於 傳 統 的 價 值 規 範 信 條 ( 如 : 忠 誠 公 正 等 ): 道 德 要 素 青 少 年 若 與 社 會 建 立 強 而 有 力 的 社 會 鍵, 不 需 要 太 多 規 範, 便 不 輕 易 犯 罪 據 此, 設 計 一 個 在 少 年 收 容 機 構 內 執 行 的 教 化 方 案 : 依 附 或 附 著 : 家 庭 : 親 子 關 係 與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 間 接 監 督 與 親 子 溝 通 父 母 親 與 孩 子 情 感 的 連 結 乃 阻 礙 孩 子 從 事 不 良 行 為 的 主 要 力 量, 若 孩 子 愈 珍 惜 與 父 母 親 的 感 情 與 意 見, 則 較 不 可 能 做 出 令 父 母 親 尷 尬 的 行 為 強 化 家 庭 的 功 能 積 極 與 父 母 親 建 立 起 情 感 鍵, 落 入 父 母 親 的 間 接 監 督 ( 認 同 ) 之 下 鼓 勵 孩 子 多 與 父 母 親 分 享 精 神 生 活 建 立 良 好 的 親 子 關 係 親 子 溝 通 與 認 同 : 溝 通 乃 求 認 知 上 的 一 致 ; 但 認 同 則 有 對 父 母 親 人 格 及 做 法 的 敬 重 學 校 :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認 為, 孩 子 愈 附 著 於 ( 或 喜 歡 ) 學 校, 孩 子 愈 不 可 能 從 事 非 行 行 為 機 構 應 設 計 多 元 活 潑 的 課 程, 讓 青 少 年 樂 於 學 習 加 強 青 少 年 對 學 習 的 興 趣 提 供 多 元 輔 導 資 源 加 強 教 師 專 業 輔 導 知 能 同 輩 團 體 :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認 為, 孩 子 愈 附 著 於 同 儕, 愈 尊 敬 或 崇 拜 朋 友 的 言 行 和 談 吐, 孩 子 愈 可 能 附 著 於 父 母 親, 因 而 愈 不 可 能 從 事 非 法 行 為 機 構 提 供 優 秀 的 同 儕 楷 模, 供 青 少 年 學 習 效 法 機 構 對 於 偏 差 行 為 青 少 年, 應 避 免 過 度 渲 染, 以 免 同 儕 仿 效 支 持 青 少 年 形 成 正 向 的 楷 模 團 體 機 構 內 進 行 模 範 生 選 拔 活 動, 挑 選 優 秀 同 儕, 以 利 仿 效 奉 獻 ( 致 力 ) 於 傳 統 活 動 :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認 為, 一 個 孩 子 若 投 入 相 當 時 間 和 精 力 於 追 求 較 高 的 教 育 和 事 業, 則 當 他 要 從 事 偏 差 行 為 時, 他 必 須 要 考 慮 偏 差 行 為 可 能 的 不 利 代 價 教 育 的 追 求 : 鼓 勵 青 少 年 多 充 實 內 涵, 並 追 求 更 高 的 學 問 職 業 的 追 求 : 提 供 多 元 完 善 的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以 追 求 更 高 的 工 作 價 值 未 來 的 追 求 : 機 構 應 提 供 完 善 的 生 涯 規 劃, 讓 青 少 年 能 夠 肯 定 自 我, 並 追 求 更 高 層 次 的 自 我 實 現 共 5 頁 第 1 頁

參 與 傳 統 的 活 動 :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認 為, 邪 惡 產 生 於 懶 人 之 手 一 個 學 生 要 是 忙 於 做 功 課, 從 事 有 益 身 心 休 閒 活 動 或 運 動, 他 那 裡 有 時 間 去 思 考 從 事 偏 差 行 為 呢? 機 構 應 提 供 種 種 康 樂 活 動 及 多 元 化 的 教 化 課 程 協 助 青 少 年 就 業 或 就 學 培 養 青 少 年 個 人 特 殊 專 長 養 成 青 少 年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培 養 青 少 年 正 當 的 休 閒 活 動 積 極 協 助 青 少 年 參 與 機 構 內 活 動 信 仰 : 赫 胥 認 為 一 個 人 若 是 對 社 會 的 規 範 或 是 法 律 不 尊 重 時, 他 便 有 陷 於 犯 罪 的 危 機 教 導 青 少 年 尊 重 道 德 規 範 及 法 律 機 構 平 時 宜 加 強 法 律 的 宣 導 與 推 廣 不 定 期 舉 行 法 律 常 識 測 驗 定 期 延 聘 專 家 進 行 法 學 知 識 演 講 人 手 一 冊, 法 律 道 德 手 冊, 以 隨 時 翻 閱 機 構 內 製 作 相 關 標 語, 隨 時 提 醒 青 少 年 循 規 蹈 矩 二 請 說 明 監 獄 刑 罰 可 以 預 防 犯 罪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基 礎 擬 答 古 典 犯 罪 學 派 ( 或 1970 年 後 之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 古 典 犯 罪 學 派 對 犯 罪 原 因 之 看 法 : 人 在 社 會 上 有 自 由 意 志 來 選 擇 犯 罪 或 守 法 行 為, 以 滿 足 需 求 採 取 犯 罪 方 式 滿 足 需 求 是 因 為 可 以 獲 得 較 大 的 報 酬 個 人 選 擇 犯 罪 行 為 解 決 需 求 可 能 因 為 害 怕 社 會 反 應 及 懲 罰 而 受 到 限 制 社 會 的 反 應 及 懲 罰 愈 嚴 厲 迅 速 而 確 定, 愈 可 控 制 犯 罪 最 有 效 的 犯 罪 預 防 方 式 是 足 夠 的 懲 罰 而 使 犯 罪 不 成 為 吸 引 人 或 值 回 票 價 的 選 擇 刑 罰 三 要 素 : 為 了 預 防 及 減 少 犯 罪, 對 犯 罪 的 懲 罰 應 該 要 迅 速 確 定 及 嚴 厲, 以 抵 銷 任 何 可 能 因 犯 罪 而 得 的 利 益 但 同 時, 也 可 以 增 加 守 法 的 利 益 而 使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大 幅 下 降 一 般 威 嚇 主 義 : 對 犯 罪 者 的 懲 罰 將 對 他 人 產 生 赫 阻 犯 罪 活 動 的 效 果 換 言 之, 潛 在 犯 罪 者 ( 或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 認 知 到, 若 其 犯 罪 則 將 遭 受 懲 罰 是 使 其 害 怕 而 不 犯 罪 的 原 因 總 之, 一 般 威 嚇 主 義 以 未 來 或 潛 在 犯 罪 人 來 當 做 懲 罰 根 據, 有 殺 雞 儆 猴 之 意 特 殊 威 嚇 主 義 與 隔 離 主 義 : 對 於 違 法 者 的 懲 罰 將 產 生 赫 阻 其 進 一 步 犯 罪 的 效 果 該 主 義 認 為, 假 使 自 由 刑 等 懲 罰 的 痛 苦 超 越 犯 罪 的 利 益, 則 犯 罪 者 應 不 會 繼 續 其 犯 罪 行 為 故, 刑 評 估 : 一 般 威 嚇 主 義 : 其 認 為 懲 罰 與 犯 罪 之 間 應 有 負 關 係 存 在, 即 懲 罰 愈 嚴 厲, 犯 罪 率 愈 低 然 而, 有 許 多 因 素 可 能 干 擾 了 其 間 的 關 係 如, 人 們 並 不 相 信 犯 了 罪 以 後 一 定 會 被 逮 捕, 則 即 便 再 嚴 厲 的 刑 罰 亦 無 法 嚇 阻 犯 罪 威 嚇 主 義 : 其 忽 略 了 犯 罪 的 社 會 心 理 因 素 及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運 作 的 複 雜 性 並 非 每 個 犯 罪 者 在 行 為 前 均 作 理 性 的 抉 擇, 而 嫌 疑 犯 被 逮 捕 後, 層 層 的 法 律 技 術 問 題 使 得 欲 求 刑 罰 有 效 的 基 本 原 理 無 法 發 揮 設 計 用 來 測 試 威 嚇 理 論 的 實 證 研 究 亦 未 能 指 出 威 嚇 措 施 確 能 降 低 犯 罪 率 隔 離 主 義 與 特 殊 威 嚇 主 義 者 認 為 : 假 使 危 險 性 犯 罪 人 能 長 期 隔 離 於 社 會 之 外, 且 受 嚴 厲 的 懲 罰, 則 犯 罪 率 應 可 降 低 然 而, 研 究 並 未 明 確 指 出, 增 加 刑 期 及 監 獄 人 口 即 能 降 低 犯 罪 率 結 論 : 綜 合 威 嚇 主 義 與 隔 離 主 義 各 要 素 的 即 是 有 關 死 刑 的 爭 論 贊 成 者 認 為 死 刑 具 嚇 阻 功 共 5 頁 第 2 頁

效, 可 回 復 社 會 正 義 並 使 危 險 的 殺 人 犯 不 再 威 脅 社 會 安 全 反 對 者 認 為 死 刑 過 於 殘 忍, 種 族 歧 視, 若 執 行 錯 誤 亦 無 補 救 之 道 而 實 證 研 究 亦 末 指 出 死 刑 確 能 降 低 暴 力 犯 罪 率 現 代 新 古 典 學 派 的 第 三 個 主 要 概 念 是 報 應 主 義 與 公 平 應 報 主 義,( 前 兩 個 概 念 為 理 性 選 擇 與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 提 倡 者 認 為, 懲 罰 應 與 罪 行 相 當, 犯 罪 者 應 服 完 全 部 刑 期, 廢 除 假 釋 而 採 絕 對 定 期 刑 制 度 古 典 學 派 對 於 公 共 政 策 一 直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力 : 刑 事 法 常 含 有 威 嚇 主 義 與 報 應 主 義 的 成 份, 公 平 懲 罰 違 法 者 ; 法 院 的 量 刑 措 施 漸 採 古 典 學 派 的 原 則 警 察 力 量 希 冀 能 嚇 阻 並 預 防 犯 罪 美 國 的 矯 治 體 系 也 漸 朝 隔 離 主 義 和 特 殊 預 防 主 義 的 方 向 運 作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的 再 度 合 法 化 死 刑 亦 說 明 了 古 典 理 論 的 影 響 三 請 討 論 一 個 社 會 之 貧 窮 貧 富 不 均 兩 因 素 與 犯 罪 率 之 關 係 有 何 不 同? 擬 答 : 蔡 德 輝 楊 世 隆,2009, 頁 405~406 犯 罪 成 因 之 分 析, 在 巨 觀 層 面 因 素, 如 : 都 市 化 經 濟 發 展 貧 富 差 距 過 大 社 會 解 組 加 劇 婦 女 勞 動 率 提 升 離 婚 率 增 加 等 ; 介 於 巨 觀 與 微 觀 間 之 家 庭 學 校 其 他 社 會 控 制 相 關 機 制 功 能 不 彰 問 題 ; 屬 微 觀 層 級 之 個 人 生 物 ( 生 理 ) 之 缺 陷 與 心 理 偏 差 因 素 等 與 環 境 產 生 互 動, 茲 就 貧 窮 及 貧 富 不 均 兩 因 素, 分 述 如 下 : 經 濟 發 展 - 貧 窮 因 素 與 犯 罪 率 : 經 濟 之 發 展 與 犯 罪 率 雖 並 無 必 然 關 係 ( 如 : 日 本 雖 因 國 家 經 濟 高 度 發 展, 卻 是 低 犯 罪 率 治 安 良 好 的 國 家 ), 然 而, 經 濟 的 繁 榮, 卻 因 大 量 財 富 的 集 中, 生 活 型 態 之 趨 於 奢 侈 靡 華, 直 接 或 間 接 製 造 出 許 多 犯 罪 機 會, 卻 也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尤 其 是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國 民 所 得 平 均 每 人 所 得 增 加, 與 犯 罪 人 口 率 成 正 相 關 ₁ 倘 經 濟 發 展 之 同 時, 未 能 兼 顧 及 其 他 社 會 文 化 教 育 之 成 長, 在 人 民 享 受 繁 華 生 活 之 同 時, 也 將 為 此 項 富 裕 付 出 代 價 學 者 莊 耀 嘉 另 指 出 經 濟 之 欠 缺 穩 定, 亦 可 能 影 響 及 整 體 犯 罪 率 例 如 : 民 國 63 64 年 之 犯 罪 率 因 經 濟 惡 化 升 高, 同 樣 的,68 69 年 之 犯 罪 率 亦 因 經 濟 惡 化 再 度 上 升, 反 之, 民 國 65 71 72 年 經 濟 改 善, 犯 罪 率 則 呈 現 下 降 因 此, 經 濟 之 惡 化 對 犯 罪 率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影 響 貧 富 不 均 與 犯 罪 率 : 國 民 所 得 之 分 配 愈 不 平 均 時, 極 可 能 產 生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之 現 象, 而 此 等 失 衡 現 象, 將 使 中 下 階 層 民 眾 產 生 更 大 的 挫 折 與 憤 怒, 因 而 影 響 及 整 體 犯 罪 之 發 生 根 據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台 灣 地 區 國 民 所 得 分 配 不 均 之 現 象, 導 致 民 眾 相 對 剝 奪 感 (Relative Deprivation) 擴 大, 影 響 及 我 國 整 體 之 犯 罪 活 動 此 等 財 富 分 配 不 均 現 象, 為 社 會 治 安 維 護 鋪 下 更 多 變 數 1 王 淑 女, 犯 罪 與 社 會 經 濟 之 發 展 : 涂 爾 幹 脫 序 理 論 的 驗 證, 第 三 屆 中 美 犯 罪 研 討 會, 民 國 79 年 四 何 謂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請 舉 出 至 少 一 個 實 際 例 子 說 明 如 何 利 用 情 境, 預 防 犯 罪? 擬 答 : 參 考 蔡 德 輝 楊 士 隆,2006, 頁 352; 許 春 金,2007, 頁 762~763 楚 風 老 師 - 犯 罪 學 教 材, 第 二 十 章 補 充 講 義 定 義 : 所 謂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係 指 對 某 些 犯 罪 類 型, 以 一 種 較 有 系 統 完 善 的 方 法 對 犯 罪 環 境 加 以 管 理 設 計 或 操 作, 以 阻 絕 犯 罪 發 生 之 預 防 策 略 其 著 重 於 降 低 及 排 除 潛 在 犯 罪 人 犯 罪 之 機 會 增 加 犯 罪 之 成 本, 使 犯 罪 之 目 標 不 易 達 成 主 要 策 略 有 三 :( 基 本 原 理 ) 共 5 頁 第 3 頁

針 對 特 殊 或 個 別 犯 罪 型 態 設 計 操 縱 和 管 理 立 即 的 環 境 降 低 犯 罪 的 機 會 增 加 犯 罪 的 風 險 減 少 犯 罪 的 誘 因 與 刺 激, 移 除 犯 罪 藉 口 二 OO 三 年 預 防 策 略 : 根 據 克 拉 克 與 恩 克 的 新 主 張, 將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擴 大 為 五 大 種 二 十 五 項 策 略 : 增 加 犯 罪 阻 力 增 加 犯 罪 風 險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減 少 犯 罪 刺 激 移 除 犯 罪 藉 口 強 化 標 的 擴 充 監 控 隱 匿 標 的 減 緩 挫 折 與 壓 力 訂 定 規 範 龍 頭 鎖 防 例 行 提 醒 車 輀 不 停 放 有 效 率 的 排 隊 租 賃 契 約 止 汽 車 啟 動 夜 行 結 伴 街 道 上 與 有 禮 貌 的 服 騷 擾 防 治 規 範 裝 置 有 人 居 留 之 性 別 中 性 化 務 投 宿 旅 館 須 登 防 盜 隔 幕 跡 象 攜 帶 電 話 簿 擴 充 座 椅 記 防 破 壞 包 裝 手 機 無 標 誌 運 鈔 柔 和 音 樂 與 燈 家 戶 聯 防 相 車 光 助 管 制 通 道 入 口 通 話 裝 置 電 子 通 行 證, 行 李 安 檢 過 濾 出 口 有 票 根 才 出 口 出 境 文 件 磁 化 商 品 標 籤 轉 移 嫌 犯 道 路 封 閉 分 隔 女 廁 分 散 酒 吧 管 制 器 械 智 慧 型 槍 枝 失 竊 後 便 不 能 使 用 的 行 動 電 話 嚴 格 管 制 少 年 購 買 噴 漆 增 加 自 然 監 控 改 善 街 道 照 明 防 衛 空 間 的 計 減 少 匿 名 計 程 車 司 機 的 身 分 識 別 證 1-800 的 申 訴 電 話 學 校 制 服 職 員 互 動 雙 層 巴 士 安 裝 CCTV 便 利 商 店 安 排 兩 位 店 員 獎 勵 維 護 紀 律 職 員 強 化 正 式 監 控 闖 紅 燈 照 相 機 防 盜 警 鈴 保 全 警 衛 移 除 標 的 可 拆 式 汽 車 音 響 婦 女 庇 護 區 預 付 電 話 卡 財 物 識 別 財 產 標 註 車 輛 牌 照 與 零 件 註 記 牛 隻 標 記 搗 亂 市 場 監 視 當 舖 分 類 廣 告 控 管 街 頭 攤 販 領 照 否 定 利 益 防 盜 墨 水 標 籤 清 洗 塗 鴉 減 速 路 凸 避 免 爭 端 隔 離 足 球 隊 迷 間 的 可 能 衝 突 控 制 酒 吧 擁 擠 制 訂 計 程 車 收 費 標 準 減 少 情 緒 挑 逗 暴 力 色 情 影 片 的 控 管 提 升 球 場 內 的 模 範 行 為 禁 止 激 進 的 毀 謗 減 少 同 擠 壓 力 白 癡 才 酒 醉 駕 車 說 不 沒 有 關 係 在 學 校 中 分 散 麻 煩 人 物 避 免 模 仿 公 物 破 壞 後 立 即 修 繕 電 視 內 安 裝 V 晶 片 避 免 作 案 模 式 之 散 佈 敬 告 守 則 禁 止 停 車 私 人 土 地 撲 滅 營 火 激 發 良 心 路 旁 超 速 板 關 稅 簽 名 偷 竊 商 品 是 違 法 的 行 徑 協 助 遵 守 規 則 簡 易 圖 書 借 閱 手 續 公 共 廁 所 垃 圾 桶 管 制 藥 酒 於 酒 吧 內 酒 測 侍 者 調 解 無 酒 精 活 動 利 用 情 境 預 防 犯 罪 的 具 體 實 例, 說 明 如 下 : 增 加 犯 罪 阻 力 : 最 基 本 的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措 施, 例 如, 強 化 標 的 物 ( 如 裝 置 汽 車 龍 頭 鎖 ) 管 制 通 道 ( 如 入 口 處 裝 置 通 話 器 ) 過 濾 出 口 ( 如 有 票 根 才 能 進 出 停 車 場 ) 轉 移 嫌 犯 ( 如 分 散 運 動 場 的 男 女 廁 所 ) 管 制 器 械 等 增 加 犯 罪 風 險 : 以 嫌 犯 而 言 他 們 是 比 較 擔 心 被 逮 捕 的 風 險, 更 勝 於 他 們 被 逮 捕 的 後 果 共 5 頁 第 4 頁

例 如, 擴 充 監 控 ( 如 夜 間 攜 伴 同 行 ) 增 加 自 然 監 控 ( 如 改 善 社 區 照 明 光 線 ) 減 少 匿 名 ( 如 計 程 車 司 機 主 動 出 示 識 別 證 ) 職 員 助 用 ( 如 超 商 兩 位 員 工 在 店 ) 強 化 正 式 監 控 等 ( 如 聘 顧 保 全 員 巡 邏 )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 嫌 犯 總 是 希 望 從 他 們 的 犯 罪 行 為 中 得 到 利 益, 這 些 利 益 不 一 定 指 物 質 上 的, 有 包 括 性 慾 的 解 放 酒 醉 亢 奮 復 仇 等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的 主 軸 之 一 便 是 去 了 解 每 一 種 特 殊 犯 罪 型 態 的 誘 因, 並 尋 找 管 道 使 其 減 低 或 移 除, 如 隱 匿 標 的 ( 如 財 不 露 白 ) 移 除 標 的 ( 如 使 用 可 拆 式 音 響 ) 財 物 識 別 ( 如 個 人 財 產 應 做 記 號 ) 擾 亂 市 場 ( 如 街 頭 攤 商 應 領 牌 照 ) 否 定 利 益 ( 如 清 洗 社 區 街 道 廢 墟 塗 鴉 防 盜 墨 水 標 籤 減 速 路 凸 ) 等 減 少 犯 罪 刺 激 : 針 對 從 牢 獄 與 酒 吧 兩 種 場 所 的 比 較 研 究, 發 現 擁 擠 不 舒 服 與 粗 魯 的 待 遇 將 導 致 暴 力 的 產 生, 因 此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的 重 要 範 疇 之 一, 便 是 降 低 對 犯 罪 的 刺 激 例 如, 減 緩 挫 折 與 壓 力 ( 如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應 擴 充 坐 椅 ) 避 免 爭 執 ( 如 隔 離 兩 隊 足 球 迷 出 場 ) 減 少 情 緒 挑 逗 ( 如 暴 力 與 色 情 影 片 之 控 管 ) 減 少 同 儕 壓 力 ( 如 分 散 學 校 麻 煩 人 物 ) 避 免 模 仿 ( 如 公 物 破 壞 後 立 即 修 繕 ) 等 移 除 犯 罪 藉 口 : 例 如, 訂 定 規 範 ( 如 簽 定 房 屋 契 約 ) 敬 告 手 則 ( 如 車 庫 門 寫 上 禁 止 停 車 ) 激 發 良 心 ( 如 路 旁 超 速 器 ) 協 助 遵 守 規 則 ( 如 設 置 垃 圾 筒 以 免 亂 丟 ) 管 制 藥 酒 ( 於 酒 吧 內 酒 測 ) 等 共 5 頁 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