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 学 年 度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电 子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及 评 优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加 强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鼓 励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的 决 定 以 及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精 神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精 神 和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及 评 优 实 施 办 法 ( 华 农 党 发 2011 32 号 ) 文 件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凡 我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二 年 级 ( 含 二 年 级 ) 以 上 学 生 每 年 均 应 参 加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综 合 测 评 的 结 果, 作 为 评 定 奖 学 金 评 优 推 荐 免 试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生 资 助 以 及 推 荐 就 业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三 条 综 合 测 评 遵 循 民 主 公 开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测 评 的 标 准 程 序 以 及 结 果 公 开, 并 接 受 广 大 师 生 的 监 督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存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二 章 综 合 测 评 的 项 目 及 评 分 标 准 第 四 条 综 合 测 评 采 取 量 化 方 式, 对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综 合 表 现 进 行 全 面 评 价 综 合 表 现 包 括 德 智 体 三 个 方 面, 满 分 为 100 分 其 中 德 育 测 评 20 分, 智 育 测 评 70 分, 体 育 测 评 10 分 以 下 所 有 的 加 分 项 目 中 同 一 比 赛 同 一 作 品 或 同 一 团 队 同 一 个 人 同 时 参 加 院 级 以 上 的 比 赛 ( 包 括 德 育 智 育 和 体 育 等 方 面 ), 按 最 高 分 加 分, 不 进 行 叠 加 第 五 条 德 育 测 评, 满 分 为 20 分, 由 德 育 基 础 分 班 内 互 评 分 德 育 奖 励 分 德 育 扣 分 构 成 其 中 德 育 基 础 分 满 分 为 5 分, 班 内 互 评 分 为 5 分, 德 育 奖 励 分 满 分 为 10 分, 德 育 扣 分 不 超 过 前 三 者 得 分 之 和 1. 德 育 基 础 分 学 生 能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以 及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树 立 科 学 发 展 观,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校 规 校 纪,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和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修 养 和 卫 生 习 惯 符 合 上 述 标 准 的, 德 育 基 础 分 可 得 5 分 2. 班 内 互 评 分 针 对 学 生 的 思 想 道 德 状 况, 如 文 明 有 礼 诚 实 守 信 关 心 同 学 与 人 为 善 富 有 团 队 精 神 及 合 作 意 识 关 心 班 集 体 等 表 现, 学 生 班 内 成 员 开 展 互 评, 结 合 学 生 本 人 自 我 评 价, 计 算 出 学 生 班 内 互 评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个 人 自 我 评 价 得 分 + 其 他 所 有 参 评 人 员 评 分 总 和 班 内 互 评 分 = ------------------------------------------------ 班 内 所 有 参 评 人 员 人 数 1
班 内 互 评 分 最 高 分 为 5 分 要 求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规 范 组 织 引 导 全 班 同 学 以 客 观 公 正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班 内 互 评 3. 德 育 奖 励 分 如 下 具 体 项 目,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德 育 奖 励 加 分 : (1) 荣 誉 称 号 加 分 1 本 学 年 度 获 得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优 秀 团 干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模 范 引 领 等 标 准 为 : 国 家 级 加 8 分, 省 部 级 加 4 分, 市 级 校 级 加 2 分, 院 级 加 1 分 ; 2 本 学 年 度 获 得 三 好 学 生 者 : 国 家 级 加 8 分, 省 部 级 加 4 分, 市 级 加 2 分 ; 3 本 学 年 度 获 得 先 进 党 支 部 先 进 团 支 部 红 旗 学 生 会 先 进 班 集 体 文 明 宿 舍 等 先 进 集 体, 所 属 该 集 体 的 学 生 均 可 奖 励 加 分 标 准 为 : 国 家 级 加 2 分 / 人, 省 部 级 加 1 分 / 人, 市 校 级 加 0.5 分 / 人, 院 级 加 0.25 分 / 人 ; 4 本 学 年 在 学 校 或 者 学 院 组 织 的 三 下 乡 军 训 志 愿 服 务 慈 善 公 益 活 动 等 各 类 活 动 中 获 得 积 极 分 子 或 先 进 个 人 称 号, 标 准 为 : 国 家 级 加 3 分, 省 部 级 加 2 分, 市 校 级 加 1 分, 院 级 加 0.5 分 5 所 有 的 荣 誉 称 号 加 分 需 院 级 以 上 的 证 明 材 料, 院 级 荣 誉 称 号 以 每 年 的 五 四 评 优 为 准, 其 它 包 括 各 学 生 组 织 内 部 评 优 在 内 获 得 的 荣 誉 称 号 不 在 加 分 之 列 (2) 社 会 工 作 加 分 在 学 校 学 院 班 级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任 期 满 一 届, 且 尽 职 尽 责, 能 够 较 好 地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经 群 众 评 议, 可 以 申 请 加 分 标 准 如 下 : 1 可 申 请 加 2.5 分 的 职 务 为 学 校 学 生 会 团 委 正 副 职 学 生 干 部 ; 2 可 申 请 加 2 分 的 职 务 为 正 副 职 学 生 干 部, 包 括 : A 学 院 学 生 会 团 委 ; B 校 级 组 织 ( 除 学 校 学 生 会 团 委 之 外 在 学 校 有 发 文 或 备 案 承 认 的 学 生 组 织 ); C 学 生 综 合 信 息 员 教 学 信 息 员 等 在 学 校 各 级 各 部 门 指 导 下 的 有 发 文 或 备 案 承 认 级 别 的 学 生 组 织 中 参 加 社 会 工 作 的 学 生 ; D 学 院 党 务 工 作 中 心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联 合 会 信 息 中 心 奖 助 贷 工 作 中 心 成 长 咨 询 工 作 室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红 十 字 会 教 学 信 息 委 员 会 各 年 级 委 员 会 ; 3 可 申 请 加 1.5 分 的 职 务 为 学 院 各 学 生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正 副 部 长 级 学 生 干 部 ; 班 长 团 支 书 ; 助 理 班 主 任, 其 中 正 副 部 长 级 学 生 干 部 包 括 : A 学 校 及 学 院 学 生 会 团 委 ; B 学 生 综 合 信 息 员 教 学 信 息 员 等 在 学 校 各 级 各 部 门 指 导 下 的 有 发 文 或 备 案 承 认 级 别 的 学 生 组 织 中 参 加 社 会 工 作 的 学 生 ; C 学 院 党 务 工 作 中 心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联 合 会 信 息 中 心 奖 助 贷 工 作 中 心 成 长 咨 询 工 作 室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红 十 字 会 教 学 信 息 委 员 会 各 年 级 委 员 会 ; 4 可 申 请 加 1 分 的 职 务 为 学 院 各 学 生 党 支 部 委 员 ; 班 委 团 支 委 ; 单 片 机 协 会 2
小 刺 猬 工 作 室 正 副 部 长 级 学 生 干 部 ; 干 事 一 级 学 生, 其 中 干 事 包 括 : A 学 校 及 学 院 学 生 会 团 委 ; B 学 生 综 合 信 息 员 教 学 信 息 员 等 在 学 校 各 级 各 部 门 指 导 下 的 有 发 文 或 备 案 承 认 级 别 的 学 生 组 织 中 参 加 社 会 工 作 的 学 生 ; C 学 院 党 务 工 作 中 心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联 合 会 信 息 中 心 奖 助 贷 工 作 中 心 成 长 咨 询 工 作 室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红 十 字 会 教 学 信 息 委 员 会 各 年 级 委 员 会 ; 学 生 组 建 的 类 似 兴 趣 小 组 式 的 各 种 协 会 不 在 加 分 之 列 ; 各 学 生 组 织 均 须 到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进 行 组 织 架 构 和 人 员 名 单 的 备 案, 否 则 学 院 综 合 测 评 小 组 有 权 给 予 不 加 分 处 理 兼 任 数 项 工 作 者, 按 最 高 得 分 项 加 分, 不 重 复 计 分 (3) 文 化 艺 术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等 竞 赛 活 动 获 奖 加 分 参 加 教 育 部 团 中 央 省 教 育 厅 团 省 委 学 校 等 部 门 主 办 的 征 文 演 讲 摄 影 舞 蹈 动 漫 等 文 化 艺 术 比 赛 活 动, 且 通 过 选 拔 入 围 者, 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 等 级 一 等 奖 ( 冠 军 ) 二 等 奖 ( 亚 军 ) 三 等 奖 ( 季 军 ) 优 秀 奖 国 家 级 5 4 3 2 省 部 级 4 3 2 1 市 校 级 3 2 1 0.5 院 级 2 1 0.5 0.3 年 级 1 0.5 0.3 0.25 对 于 团 体 得 奖 的 加 分 作 如 下 说 明 : 在 审 核 加 分 时, 要 根 据 比 赛 的 性 质 执 行 加 分 ; 对 于 比 较 特 殊 的 比 赛 类 型, 由 各 年 级 综 合 测 评 小 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标 准 和 实 施 细 则, 并 由 学 院 综 合 测 评 小 组 审 核 获 奖 等 级 按 名 次 设 定, 则 第 1 2 名 以 一 等 奖 计 ; 第 3 至 5 名 按 二 等 奖 计 ; 第 6 至 8 名 按 三 等 奖 计 参 加 同 一 活 动 不 同 级 别 的 活 动 获 奖 者, 以 最 高 分 计, 不 重 复 计 分 体 育 活 动 不 在 此 加 分 ( 包 含 阳 光 体 育 活 动 ) (4) 在 见 义 勇 为 拾 金 不 昧 帮 弱 助 残 抢 险 救 灾 抢 救 伤 残 等 方 面 有 突 出 事 迹, 受 到 全 国 省 ( 部 ) 市 学 校 学 院 表 彰 和 通 报 表 扬 的, 每 次 分 别 加 3 分 2 分 1 分 0.8 分 0.5 分 同 一 事 迹 多 次 受 表 彰 或 表 扬 的, 只 取 最 高 级 别 加 分, 不 累 计 加 分 (5) 本 学 年 度 参 加 无 偿 献 血 者, 加 0.5 分 / 次, 累 计 加 分 不 超 过 1.5 分 (6) 参 加 学 院 及 院 级 以 上 单 位 举 办 的 非 竞 赛 类 活 动 ( 如 迎 新 工 作 青 志 活 动 啦 啦 队 等 ), 或 者 是 因 个 人 兴 趣 爱 好 而 非 学 院 学 校 等 官 方 举 办 的 竞 赛 类 活 动 ( 如 广 州 马 拉 松 广 州 迷 你 马 拉 松 广 东 省 大 学 生 越 野 寻 标 大 赛 等 ), 加 0.2 分 / 次, 累 计 不 超 过 1.5 分 需 提 供 盖 章 网 页 公 示 名 单 等 各 类 活 动 证 明 3
(7) 积 极 参 加 校 内 外 单 位 组 织 的 义 务 劳 动 和 其 他 志 愿 服 务 等 群 众 性 活 动, 并 较 好 地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的, 根 据 志 愿 时 加 分 : 分 值 =(H-5) 0.05+0.25 其 中 H 为 累 加 志 愿 时, 累 加 志 愿 时 5 小 时 以 下 不 加 分, 累 计 加 分 不 超 过 2 分 以 上 各 项 加 分 不 得 重 复, 累 加 总 分 不 得 超 过 10 分 对 于 本 实 施 细 则 关 于 德 育 奖 励 分 部 分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各 类 级 别 加 分 项 目, 由 各 年 级 根 据 本 年 级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加 分 细 则 并 实 施, 学 院 综 合 测 评 小 组 负 责 监 督 和 审 核 4. 德 育 扣 分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在 综 合 测 评 中 给 予 扣 分 (1) 本 学 年 度, 学 生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扣 5 分 ; 受 到 记 过 处 分 的, 扣 4 分 ;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警 告 等 处 分 以 及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的, 均 扣 3 分 / 次 (2) 本 学 年 度 在 学 院 文 明 宿 舍 评 比 中, 宿 舍 卫 生 被 评 为 不 合 格 者, 宿 舍 成 员 扣 1 分 / 次 人 ; 在 学 校 文 明 宿 舍 评 比 中, 宿 舍 卫 生 被 评 为 不 合 格 者, 宿 舍 成 员 扣 2 分 / 次 人 (3) 违 反 学 校 宿 舍 管 理 及 其 它 规 章 制 度, 尚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0.5 分 -4 分 / 次 (4) 凡 不 遵 守 学 习 纪 律, 旷 课 扣 0.5 分 / 节, 迟 到 早 退 扣 0.1 分 / 次, 迟 到 早 退 三 次 按 旷 课 一 节 计, 多 次 者 累 计 扣 分 (5) 无 故 缺 席 学 校 学 院 组 织 的 活 动, 扣 0.5 分 / 次 (6) 有 失 社 会 公 德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违 背 校 园 文 明 的 言 行, 不 听 教 职 工 或 管 理 人 员 劝 阻, 尚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扣 0.5 分 / 次 (7) 不 讲 诚 信, 通 过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其 他 造 假 行 为 为 自 己 谋 利 的, 一 经 查 实,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2-5 分 / 次 (8) 学 期 开 学, 无 故 不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返 校 报 到 注 册 或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者, 受 学 院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者, 均 扣 3 分 / 次, 不 累 计 扣 分 (9) 参 加 直 销 传 销 等 活 动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4-10 分 ( 教 唆 他 人 参 与 扣 10 分, 参 与 其 中 扣 4-8 分 ) (10) 在 学 生 干 部 任 期 内, 失 职 渎 职 擅 自 离 职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1-3 分 以 上 扣 分 项 中, 因 同 一 事 件 被 多 次 处 置 的, 按 最 高 分 扣 一 次 第 六 条 智 育 测 评, 满 分 为 70 分 智 育 测 评 由 智 育 基 础 分 和 智 育 奖 励 分 两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智 育 基 础 分 满 分 为 60 分, 智 育 奖 励 满 分 为 10 分 1. 智 育 基 础 分 学 业 成 绩 以 教 务 处 公 布 的 本 学 年 度 学 生 的 学 分 平 均 绩 点 为 准 学 业 成 绩 与 学 分 绩 点 的 折 算 方 法 以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分 制 实 施 细 则 为 依 据 攻 读 双 学 位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的 以 第 一 学 位 专 业 成 绩 为 准 各 年 级 综 合 测 评 小 组 在 审 核 的 过 程 中 要 严 格 把 关, 杜 绝 以 第 二 专 业 或 双 学 位 的 成 绩 绩 点 作 为 智 育 基 础 分 的 情 况 出 现 4
智 育 基 础 分 的 计 算 公 式 是 : 该 学 生 本 学 年 度 平 均 绩 点 智 育 基 础 分 = ------------------------------- 60 本 年 级 本 专 业 学 生 的 最 高 平 均 绩 点 2. 智 育 奖 励 分 满 分 为 10 分 奖 励 项 目 及 标 准 如 下 : (1) 在 国 家 正 式 刊 物 上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者, 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 等 级 第 1-2 作 者 第 3-4 作 者 第 5-8 作 者 国 家 一 级 8 5 3 国 家 二 级 6 3 2 一 般 刊 物 3 2 1 (2) 参 加 正 规 学 术 性 专 业 比 赛, 加 分 标 准 如 下 : 等 级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国 家 级 8 5 3 省 部 级 6 3 2 市 校 级 3 2 1 院 级 2 1 0.5 以 上 为 个 人 加 分 标 准, 获 奖 等 级 按 名 次 设 定, 即 第 1 2 名 以 一 等 奖 计 ; 第 3 至 5 名 按 二 等 奖 计 ; 第 6 至 8 名 按 三 等 奖 计 其 他 设 定 由 各 年 级 综 合 测 评 小 组 参 照 此 规 定 参 加 同 一 活 动 不 同 级 别 的 活 动 获 奖 者, 以 最 高 分 计, 不 重 复 计 分 正 规 学 术 性 专 业 比 赛 大 多 强 调 团 队 协 作, 比 赛 形 式 多 为 组 队 参 赛, 即 团 体 参 赛, 因 此, 团 体 加 分 标 准 按 照 个 人 标 准 执 行 (3) 作 为 科 研 课 题 组 主 要 成 员 参 加 科 研 活 动 并 获 得 科 研 成 果 的, 可 申 请 加 分 同 一 课 题 多 级 立 项, 以 最 高 分 计 等 级 项 目 组 主 要 负 责 人 前 50% 项 目 组 主 要 负 责 人 后 50% 国 家 级 4 3 省 部 级 2 1 市 校 院 级 1 0.5 对 于 科 研 课 题 组 成 员 的 加 分 申 请 材 料 作 如 下 界 定 说 明 : 1 要 求 提 供 科 研 课 题 项 目 申 报 书 复 印 件 ( 内 含 申 请 者 姓 名 和 排 第 几 名 ); 2 要 求 提 供 科 研 课 题 项 目 的 结 题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3 需 要 该 科 研 课 题 项 目 的 科 研 成 果 的 正 规 证 明 ( 有 正 规 部 门 的 公 章 鉴 定 ); 4 需 要 提 供 导 师 考 核 意 见 ( 说 明 项 目 完 成 过 程 中 的 态 度 ); 5
5 中 途 退 出 项 目 者 不 给 予 加 分 ; 6 完 成 项 目 过 程 中 因 态 度 消 极 无 法 结 题 者 扣 0.5 分 (4) 学 院 教 师 科 研 助 理 根 据 教 师 考 核 意 见 申 请 加 分 或 扣 分, 标 准 如 下 : 1 考 核 为 优 秀, 可 申 请 加 1 分 ; 2 考 核 为 合 格, 可 申 请 加 0.5 分 ; 3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扣 0.5 分 (5) 被 授 予 专 利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加 分 视 情 况 可 加 1 4 分 (6) 以 上 活 动 原 则 上 均 应 由 政 府 及 党 团 组 织 作 为 主 办 方 各 项 内 容 均 不 重 复 计 分 (7) 本 学 年 度 通 过 四 级 考 试 或 六 级 考 试 达 到 或 超 过 425 分 ( 已 过 六 级 而 继 续 刷 分 者 不 在 加 分 范 围 之 列 ), 通 过 国 家 或 省 级 正 规 部 门 认 定 的 并 且 与 学 院 各 专 业 相 关 的 行 业 资 格 考 试 并 获 得 资 格 证 书 者, 可 申 请 加 1 分 ; 通 过 国 家 或 省 级 正 规 部 门 认 定 的 并 且 与 本 专 业 无 关 的 行 业 资 格 考 试 并 获 得 资 格 证 书 者, 可 申 请 加 0.5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2 个 ; 本 项 总 共 累 计 不 超 过 3 分 ( 驾 照 不 在 加 分 范 围 之 列 ) 对 于 本 实 施 细 则 关 于 智 育 奖 励 分 部 分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各 类 级 别 智 育 相 关 加 分 项 目, 各 年 级 可 根 据 实 际 制 定 相 应 加 分 细 则 并 实 施, 学 院 综 合 测 评 小 组 负 责 监 督 和 审 核 第 七 条 体 育 测 评, 满 分 为 10 分 体 育 测 评 由 体 育 基 础 分 和 体 育 奖 励 分 构 成 其 中 体 育 基 础 分, 满 分 为 5 分 ; 体 育 奖 励 分, 满 分 为 5 分 本 学 年 度 没 有 体 育 课 程 的, 体 育 基 础 分 均 按 5 分 计 1. 体 育 基 础 分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体 育 课 成 绩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学 生 即 可 获 得 体 育 基 础 分 满 分 ; 本 学 年 度 没 有 体 育 课 程 的, 按 满 分 记 ; 体 育 课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体 育 基 础 分 以 2 分 计 体 育 课 成 绩 同 时 在 智 育 基 础 分 中 计 算 2. 体 育 奖 励 分 满 分 为 5 分, 加 分 标 准 如 下 : 等 级 第 1-3 名 第 4-8 名 参 赛 未 获 奖 国 家 省 部 市 级 个 人 :5 分 / 人 团 体 :5 分 / 人 个 人 :4 分 / 人 团 体 :4 分 / 人 个 人 :3 分 / 人 团 体 :3 分 / 人 校 级 个 人 :3 分 / 人 团 体 :2 分 / 人 个 人 :2 分 / 人 团 体 :1 分 / 人 个 人 :1 分 / 人 团 体 :0.5 分 / 人 院 级 个 人 :2 分 / 人 团 体 :1 分 / 人 个 人 :1 分 / 人 团 体 :0.5 分 / 人 个 人 :0.5 分 / 人 团 体 :0.25 分 / 人 年 级 个 人 :0.5 分 / 人 团 体 :0.3 分 / 人 个 人 :0.2 分 / 人 团 体 :0.2 分 / 人 不 加 分 体 育 奖 励 分 需 是 在 学 校 或 学 院 统 一 举 办 组 织 和 推 荐 下 的 比 赛 项 目 本 学 年 度 多 次 参 加 比 赛 的, 或 在 一 次 比 赛 中 参 与 多 个 项 目 的, 可 累 计 加 分, 但 累 计 总 加 分 不 得 高 于 5 分 院 运 会 水 运 会 可 独 立 加 分, 学 生 在 校 运 会 等 竞 赛 活 动 不 同 项 目 中 获 得 不 同 奖 励 名 次 的, 可 累 计 加 分 ; 不 同 级 别 的 比 赛 中 同 一 项 目 获 得 奖 项 的, 不 可 累 计 加 分 ; 6
学 生 参 与 体 育 竞 赛 活 动 同 时 获 得 名 次 的, 不 能 同 时 加 参 与 分 和 奖 励 分, 取 最 高 分 ( 假 如 学 生 参 加 两 项 比 赛 有 一 项 获 奖, 获 奖 的 项 目 只 能 加 奖 项 加 分, 不 能 加 参 与 分 ) 学 生 参 与 竞 赛 未 获 名 次 的 才 可 申 请 参 与 分, 同 一 类 型 同 一 级 别 的 比 赛 参 与 分 不 能 重 复 加 所 有 加 分 项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5 分 第 三 章 综 合 测 评 的 实 施 第 八 条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工 作, 在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由 党 委 学 生 工 作 部 ( 简 称 学 生 工 作 部 ) 整 体 部 署 和 指 导, 由 各 学 院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学 院 成 立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 简 称 学 院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 由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党 政 领 导 和 辅 导 员 若 干 班 主 任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指 导 全 院 的 学 生 德 智 体 综 合 测 评 工 作 各 年 级 成 立 综 合 测 评 小 组 ( 简 称 年 级 测 评 小 组 ) 年 级 测 评 小 组 由 分 管 本 年 级 学 生 工 作 的 辅 导 员 若 干 班 主 任 和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具 体 组 织 指 导 本 年 级 各 班 的 学 生 综 合 测 评 工 作, 对 班 评 议 小 组 的 工 作 进 行 过 程 监 督, 对 有 异 议 的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复 议 各 学 生 班 成 立 综 合 测 评 评 议 小 组 ( 简 称 班 评 议 小 组 ) 班 评 议 小 组 由 班 主 任 和 该 学 年 度 任 职 的 班 长 团 支 书 及 其 他 学 生 代 表 共 7 名 成 员 组 成, 该 班 有 女 生 的 须 至 少 有 一 名 女 生 参 与 班 评 议 小 组 应 认 真 地 核 准 本 班 注 册 同 学 的 德 智 体 成 绩 基 础 分 加 分 及 扣 分, 统 计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并 组 织 本 班 选 出 创 优 活 动 先 进 个 人 的 推 荐 名 单 第 九 条 学 生 综 合 测 评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原 则 上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后 对 学 生 上 一 学 年 度 ( 时 间 界 定 为 上 年 9 月 1 日 至 当 年 8 月 31 日 ) 表 现 开 展 综 合 测 评 各 学 院 成 立 院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后, 应 将 成 员 名 单 及 时 上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第 十 条 综 合 测 评 以 个 人 自 评 班 内 互 评 班 级 初 评 年 级 审 核 院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复 核 批 准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确 认 备 案 等 程 序 进 行 1. 学 生 本 人 首 先 根 据 测 评 标 准 进 行 自 评, 计 算 出 本 人 本 学 年 平 均 绩 点, 列 出 加 分 扣 分 项 目,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然 后 撰 写 个 人 自 评 报 告, 并 交 班 评 议 小 组 本 年 度 转 专 业 学 生 的 综 合 测 评 回 原 所 在 学 院 进 行 2. 班 评 议 小 组 对 学 生 提 交 的 个 人 自 评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结 合 学 生 平 时 表 现, 给 出 德 育 基 础 分, 然 后 组 织 本 班 学 生 开 展 班 内 互 评 互 评 时, 学 生 本 人 宣 读 个 人 自 评 报 告 并 向 同 学 介 绍 加 分 扣 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班 内 互 评 后, 班 评 议 小 组 向 全 班 同 学 公 布 初 评 结 果, 无 异 议 后 由 班 评 议 小 组 填 写 综 合 测 评 表 3. 班 测 评 小 组 将 填 写 好 的 综 合 测 评 表, 报 年 级 测 评 小 组 审 核, 年 级 测 评 小 组 审 核 无 异 议 后, 然 后 报 院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复 核 批 准 4. 院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对 各 年 级 学 生 排 定 名 次, 并 将 测 评 结 果 公 示 3 个 工 作 日 学 生 如 对 测 评 结 果 有 异 议, 须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院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提 请 复 议, 学 院 测 评 工 作 7
小 组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议, 并 将 复 议 结 果 告 知 学 生 本 人 经 复 议 后, 测 评 结 果 如 有 更 改, 应 再 次 公 示 更 改 后 的 结 果 学 生 对 最 终 测 评 结 果 无 异 议 后, 学 院 将 综 合 测 评 表 存 入 学 生 档 案, 并 交 学 生 工 作 部 备 案 5. 根 据 学 院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最 终 评 定 的 名 次, 结 合 奖 学 金 评 定 的 有 关 程 序 与 规 定, 学 生 本 人 向 学 院 提 交 奖 学 金 申 报 材 料, 经 班 评 议 小 组 年 级 测 评 小 组 审 核 后 提 交 院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 院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审 核 后, 将 奖 学 金 申 报 名 单 公 示 3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提 交 给 学 生 工 作 部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工 作 部 审 核 后, 将 各 院 学 生 的 奖 学 金 申 报 名 单 及 其 奖 学 金 类 别 等 级,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第 四 章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第 十 二 条 评 定 奖 学 金 时, 校 内 奖 学 金 与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结 合 进 行 校 内 奖 学 金 分 为 综 合 奖 学 金 单 项 奖 学 金 及 先 进 班 集 体 奖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在 校 期 间 学 生 成 绩 优 异,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突 出 的 学 生 奖 学 金 额 为 8000 元 / 人 奖 励 名 额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确 定 第 十 四 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资 助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奖 金 额 为 5000 元 / 人, 奖 励 名 额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确 定 励 志 奖 学 金 者 的 评 定 条 件 至 少 应 达 到 校 内 三 等 奖 学 金 的 条 件 第 十 五 条 校 内 综 合 奖 学 金 包 括 丁 颖 奖 学 金 一 等 奖 学 金 二 等 奖 学 金 三 等 奖 学 金 四 个 等 级, 其 等 级 比 例 和 奖 励 金 额 分 别 为 如 下 : 1. 丁 颖 奖 学 金 丁 颖 奖 学 金 是 学 校 设 立 的 本 科 生 的 最 高 荣 誉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在 校 期 间 学 生 成 绩 优 异,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突 出 的 学 生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即 为 丁 颖 奖 学 金 获 得 者 丁 颖 奖 学 金 获 得 者 由 学 校 颁 发 丁 颖 奖 学 金 证 书 2. 一 等 奖 学 金 获 奖 比 例 为 本 学 院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总 人 数 的 1% 奖 学 金 额 为 3000 元 / 人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荣 誉 称 号 3. 二 等 奖 学 金 获 奖 比 例 为 本 学 院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总 人 数 的 10% 奖 学 金 额 为 1500 元 / 人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荣 誉 称 号 4. 三 等 奖 学 金 获 奖 比 例 为 本 学 院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总 人 数 的 17% 奖 学 金 额 为 600 元 / 人 5 丁 颖 实 验 班 奖 学 金 评 选 单 列, 一 二 三 等 奖 其 比 例 分 别 为 5% 20% 25% 8
以 上 奖 学 金 获 得 者 的 本 学 年 平 均 绩 点 必 须 在 3.00 以 上 ( 含 3.00), 比 例 计 算 出 现 小 数 时 按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单 项 奖 单 项 奖 包 括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 文 体 活 动 优 秀 奖 科 技 创 新 优 秀 奖 精 神 文 明 奖 社 会 实 践 奖 学 习 进 步 奖 等 6 项, 单 项 奖 学 金 比 例 不 超 过 全 部 测 评 学 生 的 1%( 学 习 进 步 奖 除 外 ), 奖 学 金 额 为 100 元 / 人 一 二 三 等 奖 获 得 者 不 再 申 请 单 项 奖 (1)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积 极 热 情 地 参 与 社 会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其 事 迹 引 起 较 大 社 会 反 响 者 同 时,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良 好, 综 合 测 评 本 班 排 50% 以 前, 且 无 重 修 课 程 (2) 文 体 活 动 优 秀 奖 在 国 际 全 国 省 级 体 育 竞 赛 大 学 生 文 化 艺 术 比 赛 汇 演 或 展 览 中 获 奖 者 同 时,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良 好, 综 合 测 评 本 班 排 50% 以 前 (3) 科 技 创 新 优 秀 奖 在 国 际 全 国 省 级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中 获 奖 或 取 得 前 8 名 次 者 ;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以 前 三 作 者 发 表 学 术 论 著 者 ; 获 得 发 明 专 利 申 报 科 技 成 果 等 科 技 创 新 并 获 奖 者 等 (4) 精 神 文 明 奖 在 抢 险 救 灾 保 卫 国 家 或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中, 有 较 大 贡 献 者 ; 见 义 勇 为 表 现 突 出 者 ; 助 人 为 乐, 拾 金 不 昧, 在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活 动 中 成 绩 显 著, 受 院 级 或 院 级 以 上 表 彰 者 (5) 社 会 实 践 奖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从 事 社 会 调 查 活 动 中 成 绩 突 出, 得 到 社 会 高 度 认 可 并 受 到 校 级 或 校 级 以 上 表 彰, 树 立 了 大 学 生 的 良 好 形 象 者 (6) 学 习 进 步 奖 在 本 学 年 度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绩 点 在 班 内 排 名 进 步 50% 以 上 者 第 十 七 条 每 个 学 年 度, 学 生 只 能 申 请 一 类 校 内 奖 学 金, 不 得 重 复 申 请 校 内 奖 学 金 与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奖 金 不 重 复 发 放, 但 可 以 颁 发 等 次 相 应 的 证 书 毕 业 生 综 合 测 评 在 最 后 一 个 学 期 按 学 校 规 定 进 行 毕 业 生 综 合 测 评 只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不 发 放 奖 学 金 第 十 八 条 凡 在 本 学 年 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与 奖 学 金 评 选 1. 组 织 和 煽 动 闹 事, 扰 乱 学 校 和 社 会 秩 序,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者 ; 2. 违 反 国 家 法 令 和 校 规 校 纪, 受 学 校 党 团 或 行 政 处 分 者 ; 3. 该 学 年 考 试 考 查 科 目 有 不 及 格 者 ; 本 学 年 因 个 人 原 因 没 有 按 教 学 计 划 参 加 考 试 者 ( 包 括 学 生 个 人 缓 考 ); 4. 在 综 合 测 评 过 程 中 或 在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贫 困 补 助 缓 交 学 费 等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不 诚 信 记 录 者 ; 9
5. 参 加 非 法 宗 教 活 动 邪 教 活 动 或 参 加 传 销 及 直 销 活 动 者 ; 6. 有 其 他 有 悖 于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和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素 养 的 思 想 和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受 到 处 分 者 第 十 九 条 先 进 班 集 体 奖 先 进 班 集 体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学 院 学 生 班 总 数 的 15% 对 符 合 先 进 班 集 体 条 件 的 班 授 予 先 进 班 集 体 荣 誉 称 号, 并 奖 励 该 班 1500 元 奖 金 奖 金 用 作 班 集 体 活 动 经 费, 由 班 委 会 管 理 使 用 评 选 先 进 班 集 体 的 条 件 如 下 : (1) 全 班 同 学 关 心 政 治, 上 进 心 强, 能 自 觉 学 习 贯 彻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及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开 展 的 各 项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活 动, 表 现 突 出 ; (2) 班 委 团 结 协 作, 班 干 部 以 身 作 则,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好 本 学 年 带 领 全 班 同 学 围 绕 学 校 学 院 工 作 中 心, 有 计 划 有 组 织 地 开 展 各 项 思 想 教 育 活 动 5 次 以 上, 完 成 学 校 学 院 安 排 的 各 项 任 务 ; (3) 学 习 气 氛 浓 厚 绝 大 多 数 同 学 学 习 刻 苦, 有 互 学 互 助 精 神, 能 开 展 和 参 加 各 种 课 内 外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研 讨 科 技 咨 询 社 会 实 践 以 及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上 课 教 学 实 习 出 勤 率 达 95% 以 上, 本 学 年 度 全 班 同 学 各 科 成 绩 均 及 格,50% 以 上 学 生 的 平 均 成 绩 绩 点 达 到 3.00 ( 工 科 类 专 业 达 到 2.80 绩 点 ) 以 上, 且 无 一 学 生 重 修 ; (4) 班 风 好, 集 体 荣 誉 感 强 全 班 绝 大 多 数 同 学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修 养, 团 结 友 爱, 尊 敬 师 长, 爱 护 公 物, 讲 究 卫 生 在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中, 能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各 种 有 益 于 同 学 身 心 健 康 格 调 高 雅 的 文 体 活 动, 学 院 组 织 的 集 体 活 动 出 勤 率 达 到 95% 以 上 ; 全 班 同 学 获 得 加 分 或 荣 誉 称 号 较 多 ; (5) 遵 纪 守 法, 举 止 文 明 全 班 同 学 能 遵 守 国 家 法 令 和 校 规 校 纪 全 学 年 全 班 同 学 无 人 受 到 学 校 党 团 和 行 政 通 报 批 评 或 处 分, 无 人 无 故 缺 考, 无 人 恶 意 欠 缴 学 费 住 宿 费, 全 班 同 学 无 失 信 的 记 录 ; (6) 班 委 会 制 度 健 全, 工 作 手 册 记 录 考 勤 记 录 完 整, 汇 报 工 作 制 度 健 全 ; (7) 该 班 本 学 年 度 未 发 生 重 大 突 发 恶 性 事 故 ; 全 班 同 学 遵 守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维 护 社 区 文 明, 无 不 良 记 录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凡 获 得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学 校 将 颁 发 证 书 和 奖 金, 校 内 奖 学 金 与 国 家 奖 学 金 双 重 获 得 者, 按 最 高 等 级 金 额 颁 发 奖 金, 不 重 复 发 放 获 奖 学 生 的 相 关 评 选 资 料 存 入 学 生 档 案 奖 学 金 于 每 年 综 合 测 评 结 束 后 一 次 性 发 放 到 获 奖 者 的 个 人 账 户, 先 进 班 集 体 奖 金 由 学 院 统 一 领 取, 然 后 发 放 给 获 奖 的 学 生 班 第 二 十 一 条 凡 欠 交 学 费 住 宿 费 且 未 办 理 缓 交 手 续 的 或 虽 办 理 缓 交 手 续 但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不 得 参 加 奖 学 金 评 选 10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获 得 奖 学 金 后, 若 有 人 举 报 其 有 虚 假 材 料, 一 经 认 定 属 实, 学 校 将 取 消 其 资 格, 收 回 奖 学 金 及 荣 誉, 并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因 个 人 原 因 错 过 综 合 测 评 或 在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公 示 期 满 后 仍 要 求 更 改 测 评 成 绩 的, 学 校 及 学 院 均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申 报 时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相 关 材 料, 一 经 查 实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取 消 其 奖 学 金 申 报 资 格, 将 其 失 信 行 为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并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电 子 工 程 学 院 党 委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仅 使 用 于 2015-2016 年 度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电 子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及 评 优 工 作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