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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内 容 如 下 :1) 本 激 励 计 划 采 用 的 激 励 形 式 为 限 制 性 股 票 根 据 本 计 划 拟 授 予 给 激 励 对 象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数 量 300 万 股, 占 本 计 划 签 署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15,000 万 股 的 2%, 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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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百 慕 大 群 岛 政 府 关 于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的 协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百 慕 大 群 岛 政 府 ( 缔 约 双 方 ), 认 识 到 缔 约 双 方 有 权 谈 判 和 缔 结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协 定, 愿 意 建 立 税 收 合 作 与 情 报 交 换 框 架, 同 意 缔 结 协 定 如 下 : 第 一 条 协 定 范 围 一 缔 约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当 就 本 协 定 所 含 税 种 相 关 缔 约 双 方 国 内 法 的 管 理 和 执 行, 通 过 交 换 与 之 具 有 可 预 见 相 关 性 的 情 报 相 互 提 供 协 助 该 情 报 应 包 括 与 这 些 税 收 的 确 定 核 定 查 证 与 征 收, 税 收 主 张 的 追 索 与 执 行 以 及 税 收 事 项 的 调 查 或 起 诉 具 有 可 预 见 相 关 性 的 信 息 二 情 报 根 据 本 协 定 的 规 定 交 换, 并 按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方 式 保 密 第 二 条 管 辖 权 一 被 请 求 方 没 有 义 务 提 供 不 归 其 当 局 所 拥 有, 或 者 不 由 其 管 辖 地 域 内 的 人 掌 握 或 控 制 的 情 报 1

二 为 正 确 执 行 本 协 定,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依 据 本 协 定 提 供 情 报 : ( 一 ) 无 论 与 情 报 相 关 的 人 是 否 为 一 方 的 居 民 国 民 或 公 民, 或 者 掌 握 情 报 的 人 是 否 为 一 方 的 居 民 国 民 或 公 民 ; ( 二 ) 只 要 所 需 情 报 存 在 于 被 请 求 方 领 土 内, 或 者 为 被 请 求 方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人 掌 握 或 控 制 第 三 条 税 种 范 围 一 本 协 定 适 用 的 税 种 是 :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1. 个 人 所 得 税 ; 2. 企 业 所 得 税 ; ( 二 ) 在 百 慕 大, 所 有 税 种 二 缔 约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将 本 协 定 所 含 税 收 及 相 关 情 报 收 集 程 序 的 任 何 相 关 变 化 相 互 通 知 对 方 三 缔 约 双 方 可 以 通 过 相 互 协 商 以 缔 约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扩 大 或 修 改 本 协 定 的 税 种 范 围 2

第 四 条 定 义 一 本 协 定 中 :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用 于 地 理 概 念 时, 是 指 所 有 适 用 中 国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土, 包 括 领 海, 以 及 根 据 国 际 法 和 国 内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拥 有 以 勘 探 和 开 发 海 床 及 其 底 土 和 上 覆 水 域 资 源 为 目 的 的 主 权 权 利 的 领 海 以 外 的 任 何 区 域 ; ( 二 ) 百 慕 大 群 岛 用 于 地 理 概 念 时, 是 指 百 慕 大 岛 屿, 包 括 其 领 海 ; ( 三 ) 集 合 投 资 基 金 或 计 划 是 指 任 何 集 合 投 资 工 具, 不 管 法 律 形 式 如 何 ; ( 四 ) 公 司 是 指 任 何 法 人 团 体 或 者 在 税 收 上 视 同 法 人 团 体 的 任 何 实 体 ; ( 五 ) 主 管 当 局 :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2. 在 百 慕 大 群 岛, 是 指 财 政 部 部 长 或 其 授 权 的 一 位 代 表 ; ( 六 ) 情 报 是 指 任 何 形 式 的 事 实 说 明 文 件 或 记 录 ; ( 七 ) 情 报 收 集 程 序 是 指 使 缔 约 一 方 能 够 获 取 并 提 供 所 请 求 情 报 的 司 法 监 管 或 行 政 法 律 和 程 序 ; ( 八 ) 国 民 : 1. 在 百 慕 大 群 岛, 是 指 按 照 百 慕 大 群 岛 现 行 法 律 取 得 其 地 位 的 百 慕 大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人 ; 3

2.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指 任 何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个 人 ; 3. 按 照 缔 约 一 方 现 行 法 律 取 得 其 地 位 的 任 何 法 人 合 伙 企 业 公 司 信 托 遗 嘱 财 产 公 司 社 团 或 任 何 其 他 实 体 ; ( 九 ) 人 是 指 自 然 人 公 司 或 者 为 税 收 目 的 视 为 法 人 团 体 的 任 何 实 体, 或 任 何 其 他 团 体 或 集 团 ; ( 十 ) 开 放 式 集 合 投 资 基 金 或 计 划 是 指 任 何 集 合 投 资 基 金 或 计 划, 其 股 份 或 其 他 权 益 的 购 买 销 售 或 赎 回 不 明 示 或 暗 示 地 限 于 部 分 投 资 者 ; ( 十 一 ) 上 市 公 司 是 指 其 主 要 股 票 在 认 可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且 上 市 股 票 可 以 由 公 众 买 卖 的 任 何 公 司 股 票 可 以 由 公 众 买 卖 是 指 股 票 的 买 卖 不 明 示 或 暗 示 地 限 于 部 分 投 资 者 为 上 述 目 的, 主 要 股 票 一 语 是 指 代 表 公 司 多 数 选 举 权 和 价 值 的 股 票 认 可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一 语 应 具 有 缔 约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共 同 商 定 的 含 义 ; ( 十 二 ) 被 请 求 方 是 指 本 协 定 中 被 请 求 提 供 情 报 或 应 请 求 已 提 供 情 报 的 一 方 ; ( 十 三 ) 请 求 方 是 指 本 协 定 中 发 出 请 求 或 已 从 被 请 求 方 得 到 情 报 的 一 方 ; ( 十 四 ) 税 收 是 指 本 协 定 所 含 的 任 何 税 收 二 缔 约 一 方 在 实 施 本 协 定 的 任 何 时 候, 对 于 本 协 定 未 定 义 的 术 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外, 应 当 具 有 当 时 该 缔 约 方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含 义 该 缔 约 方 适 用 税 法 的 定 义 优 先 于 其 他 法 律 对 该 术 语 的 4

定 义 第 五 条 专 项 情 报 交 换 一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经 请 求 后, 应 当 书 面 提 供 为 第 一 条 所 述 目 的 之 情 报 被 调 查 的 行 为 如 果 发 生 在 被 请 求 方 境 内, 无 论 根 据 被 请 求 方 法 律 是 否 构 成 税 收 违 法, 均 应 交 换 情 报 如 果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收 到 的 信 息 不 足 以 使 其 遵 从 情 报 交 换 请 求, 则 应 当 通 知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这 一 事 实, 并 要 求 补 充 必 要 的 信 息 以 使 该 请 求 能 够 被 有 效 处 理 二 如 果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掌 握 的 信 息 不 足 以 使 其 遵 从 情 报 请 求, 被 请 求 方 应 启 动 所 有 相 关 的 情 报 收 集 程 序 向 请 求 方 提 供 所 请 求 的 情 报, 即 使 被 请 求 方 可 能 并 不 因 其 自 身 税 收 目 的 而 需 要 该 情 报 三 如 果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提 出 特 别 要 求,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根 据 本 条 规 定, 在 其 国 内 法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以 证 人 证 言 和 经 鉴 证 的 原 始 记 录 复 制 件 的 形 式 提 供 情 报 四 为 本 协 定 之 目 的, 缔 约 各 方 应 确 保 其 主 管 当 局 有 权 依 据 请 求 获 取 并 提 供 : ( 一 ) 银 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任 何 人 ( 包 括 被 指 定 人 和 受 托 人 ) 以 代 理 或 受 托 人 身 份 掌 握 的 情 报 ; ( 二 ) 有 关 公 司 合 伙 人 信 托 基 金 会 以 及 其 他 人 的 法 律 5

和 受 益 所 有 权 情 报, 包 括 根 据 第 二 条 的 限 定, 在 同 一 所 有 权 链 条 上 一 切 人 的 所 有 权 情 报 ; 信 托 公 司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以 及 受 益 人 的 情 报 ; 基 金 会 创 立 人 基 金 理 事 会 成 员 受 益 人 以 及 基 金 会 董 事 或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报 五 尽 管 有 上 述 各 款 规 定, 本 协 定 的 缔 约 双 方 没 有 获 取 或 提 供 与 上 市 公 司 或 开 放 式 集 合 投 资 基 金 或 计 划 的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情 报 的 义 务, 除 非 此 类 情 报 的 获 取 不 造 成 不 适 当 的 困 难 六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根 据 本 协 定 提 出 情 报 请 求 时, 应 向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提 供 以 下 信 息, 以 证 明 情 报 与 请 求 之 间 的 可 预 见 相 关 性 : ( 一 ) 被 检 查 或 被 调 查 人 的 身 份 ; ( 二 ) 所 请 求 情 报 的 期 间 ; ( 三 ) 所 请 求 情 报 的 性 质 和 类 型, 包 括 对 所 需 情 报 和 ( 或 ) 所 求 具 体 证 据 的 描 述, 以 及 请 求 方 希 望 收 到 情 报 的 形 式 ; ( 四 ) 请 求 情 报 的 税 收 目 的 ; ( 五 ) 认 为 所 请 求 的 情 报 存 在 于 被 请 求 方 领 土 内 或 由 被 请 求 方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人 所 掌 握 或 控 制 的 理 由 ; ( 六 ) 尽 可 能 地 列 出 被 认 为 掌 握 或 控 制 所 请 求 情 报 的 任 何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 七 ) 声 明 情 报 请 求 符 合 本 协 定 以 及 请 求 方 国 内 法 和 行 政 惯 例, 且 如 果 所 请 求 情 报 存 在 于 请 求 方 管 辖 范 围 内, 那 么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可 以 根 据 请 求 方 法 律 或 正 常 行 政 渠 道 获 取 该 情 报 ; 6

( 八 ) 声 明 请 求 方 已 穷 尽 其 领 土 内 除 可 能 导 致 不 适 当 困 难 外 的 获 取 情 报 的 一 切 方 法 七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尽 快 向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提 供 所 请 求 的 情 报 为 保 证 尽 快 回 复,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 ( 一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确 认 收 到 请 求, 并 应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60 日 内 将 请 求 中 任 何 不 足 部 分 通 知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 ( 二 ) 如 果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在 收 到 情 报 请 求 后 90 日 内 不 能 获 取 并 提 供 情 报, 包 括 被 请 求 方 遇 到 障 碍 或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拒 绝 提 供 情 报 时, 被 请 求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就 不 能 提 供 情 报 的 原 因 遇 到 的 障 碍 或 拒 绝 原 因 做 出 说 明 第 六 条 境 外 税 务 检 查 或 调 查 一 被 请 求 方 可 以 根 据 其 国 内 法, 在 收 到 请 求 方 通 知 后 合 理 时 间 内, 在 获 得 当 事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的 代 表 进 入 被 请 求 方 领 土, 就 有 关 请 求 会 见 当 事 人 和 检 查 有 关 记 录 缔 约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当 协 商 决 定 与 相 关 当 事 人 会 见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二 应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的 请 求,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根 据 其 国 内 法, 可 以 允 许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代 表 出 现 在 被 请 求 方 境 内 税 务 检 查 的 现 场 三 如 果 同 意 第 二 款 中 所 提 及 的 请 求, 实 施 检 查 的 被 请 求 方 7

主 管 当 局 应 当 尽 快 通 知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检 查 的 时 间 与 地 点, 被 授 权 实 施 检 查 的 当 局 或 人 员, 以 及 被 请 求 方 对 实 施 检 查 所 要 求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所 有 有 关 实 施 检 查 的 决 定 应 当 由 实 施 检 查 的 被 请 求 方 根 据 其 国 内 法 做 出 第 七 条 拒 绝 请 求 的 可 能 一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可 以 拒 绝 协 助 : ( 一 ) 当 请 求 与 本 协 定 不 相 符 时 ; ( 二 ) 当 请 求 方 未 穷 尽 其 领 土 内 除 可 能 导 致 不 适 当 困 难 外 的 获 取 情 报 的 一 切 方 法 时 ; ( 三 ) 当 被 请 求 情 报 的 披 露 将 违 背 被 请 求 方 的 公 共 政 策 ( 公 共 秩 序 ) 时 二 本 协 定 不 应 给 缔 约 方 施 加 任 何 提 供 可 能 导 致 泄 漏 贸 易 经 营 工 业 商 业 专 业 秘 密 或 贸 易 过 程 情 报 的 义 务 第 五 条 第 四 款 中 所 提 及 的 情 报, 不 应 仅 因 该 款 的 事 实 构 成 上 述 秘 密 或 过 程 三 ( 一 ) 本 协 定 的 规 定 不 应 给 缔 约 一 方 施 加 获 取 或 提 供 可 能 导 致 泄 漏 委 托 人 律 师 或 其 他 承 认 的 法 律 代 表 间 如 下 保 密 沟 通 的 情 报 的 义 务 : 1. 为 寻 求 或 提 供 法 律 建 议 目 的 进 行 的 沟 通 ; 2. 为 用 于 正 在 进 行 的 或 将 进 行 的 法 律 诉 讼 程 序 目 的 进 行 的 沟 8

通 ; ( 二 ) 用 于 刑 事 目 的 的 情 报 不 受 法 律 特 权 的 限 制, 在 提 供 委 托 人 姓 名 和 地 址 不 构 成 对 法 律 特 权 侵 犯 的 情 况 下, 本 条 款 不 应 妨 碍 专 业 法 律 顾 问 提 供 委 托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四 情 报 请 求 不 应 因 纳 税 人 对 请 求 涉 及 的 纳 税 义 务 有 争 议 而 被 拒 绝 五 如 果 所 请 求 的 情 报 在 请 求 方 管 辖 范 围 内,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不 能 够 根 据 自 己 的 法 律 或 正 常 行 政 渠 道 获 取 该 情 报, 则 被 请 求 方 不 得 被 要 求 获 取 和 提 供 该 情 报 六 如 果 请 求 方 请 求 的 情 报 用 于 实 施 或 执 行 其 税 法 或 任 何 相 关 规 定, 并 因 此 构 成 对 被 请 求 方 国 民 相 对 于 请 求 方 国 民 在 相 同 条 件 下 的 歧 视, 则 被 请 求 方 可 以 拒 绝 该 情 报 请 求 第 八 条 保 密 一 缔 约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提 供 和 收 到 的 所 有 情 报 应 作 密 件 处 理, 并 应 仅 告 知 与 第 一 条 所 述 目 的 相 关 的 人 员 或 机 构 ( 包 括 法 院 和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上 述 人 员 或 机 构 应 仅 为 上 述 目 的, 包 括 任 何 上 诉 结 果 的 决 定, 使 用 该 情 报, 并 可 以 在 公 开 法 庭 的 诉 讼 程 序 或 司 法 程 序 中 披 露 上 述 情 报 二 未 经 被 请 求 方 主 管 当 局 书 面 明 确 许 可, 情 报 不 得 用 于 除 第 一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不 得 向 任 何 其 他 人 实 体 或 机 构 9

披 露 第 九 条 保 护 措 施 本 协 定 不 影 响 被 请 求 方 法 律 或 行 政 惯 例 赋 予 人 的 权 利 和 保 护 措 施 被 请 求 方 不 得 以 过 度 妨 碍 或 延 缓 有 效 情 报 交 换 的 方 式 使 用 该 权 利 和 保 护 措 施 第 十 条 管 理 费 用 提 供 协 助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负 担 ( 包 括 第 三 方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诉 讼 中 聘 用 外 部 顾 问 等 的 费 用 ), 应 当 由 缔 约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协 商 确 定 第 十 一 条 语 言 协 助 的 请 求 与 回 复 使 用 英 语 10

第 十 二 条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一 当 缔 约 双 方 对 本 协 定 的 执 行 或 解 释 遇 到 困 难 或 疑 问 时, 缔 约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尽 力 通 过 相 互 协 商 解 决 问 题 二 除 第 一 款 所 提 及 的 协 商 之 外, 缔 约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还 可 以 就 第 五 条 和 第 六 条 的 执 行 程 序 共 同 商 定 三 为 了 本 协 定 之 目 的, 缔 约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可 以 直 接 相 互 沟 通 四 缔 约 双 方 也 可 以 就 争 端 解 决 的 其 他 方 式 书 面 达 成 一 致 第 十 三 条 生 效 本 协 定 应 自 缔 约 双 方 相 互 书 面 通 知 已 完 成 使 本 协 定 生 效 所 必 需 的 国 内 程 序 时 生 效, 并 于 生 效 日 开 始 或 以 后 的 纳 税 年 度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终 止 一 在 任 一 缔 约 方 终 止 本 协 定 前, 本 协 定 长 期 有 效 二 任 一 缔 约 方 可 以 通 过 外 交 途 径 书 面 通 知 终 止 本 协 定 终 止 通 知 自 缔 约 另 一 方 收 到 该 通 知 之 日 起 6 个 月 后 的 次 月 第 一 天 生 11

效 三 协 定 终 止 后, 缔 约 双 方 对 依 据 本 协 定 取 得 的 任 何 情 报 仍 负 有 第 八 条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所 有 在 终 止 有 效 日 前 收 到 的 请 求 应 按 照 本 协 定 规 定 处 理 守 下 列 代 表, 经 各 自 政 府 正 式 授 权, 在 本 协 定 上 签 字, 以 昭 信 本 协 定 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 在 汉 密 尔 顿 签 订, 一 式 两 份, 每 份 均 用 中 文 和 英 文 写 成, 两 种 文 本 同 等 作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百 慕 大 群 岛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王 力 保 拉 凯 可 斯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