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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节 营 养 素 7+1 128 一. 蛋 白 质 128 二. 脂 肪 130 三. 碳 水 化 合 物 132 四. 无 机 盐 ( 矿 物 质 ) 133 五. 维 生 素 137 六. 水 139 七. 膳 食 纤 维 141 八. 功 能 性 营 养 素 142 第 六 节 科 学 烹 调 方 法 144 第 七 节 合 理 配 餐 原 则 145

第 一 部 分 法 规 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 ( 一 ) 食 品 生 产 和 加 工 ( 以 下 称 食 品 生 产 ), 食 品 流 通 和 餐 饮 服 务 ( 以 下 称 食 品 经 营 ); ( 二 )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生 产 经 营 ; ( 三 ) 用 于 食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容 器 洗 涤 剂 消 毒 剂 和 用 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 以 下 称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的 生 产 经 营 ; ( 四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 五 ) 对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供 食 用 的 源 于 农 业 的 初 级 产 品 ( 以 下 称 食 用 农 产 品 )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但 是, 制 定 有 关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公 布 食 用 农 产 品 安 全 有 关 信 息,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对 社 会 和 公 众 负 责,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其 工 作 职 责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职 责, 负 责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布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和 检 验 规 范 的 制 定, 组 织 查 处 食 品 安 全 重 大 事 故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1

的 职 责, 分 别 对 食 品 生 产 食 品 流 通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全 程 监 督 管 理 的 工 作 机 制 ;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 完 善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对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评 议 考 核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确 定 本 级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在 下 级 行 政 区 域 设 置 的 机 构 应 当 在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组 织 协 调 下, 依 法 做 好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沟 通 密 切 配 合,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承 担 责 任 第 七 条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引 导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依 法 生 产 经 营, 推 动 行 业 诚 信 建 设, 宣 传 普 及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第 八 条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团 体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知 识 的 普 及 工 作, 倡 导 健 康 的 饮 食 方 式, 增 强 消 费 者 食 品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知 识 的 公 益 宣 传, 并 对 违 反 本 法 的 行 为 进 行 舆 论 监 督 第 九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开 展 与 食 品 安 全 有 关 的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研 究, 鼓 励 和 支 持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为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水 平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先 进 管 理 规 范 第 十 条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有 权 举 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中 违 反 本 法 的 行 为, 有 权 向 有 关 部 门 了 解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对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二 章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制 度, 对 食 源 性 疾 病 食 品 污 染 以 及 食 品 中 的 有 害 因 素 进 行 监 测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实 施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结 合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组 织 制 定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方 案 2

第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获 知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后, 应 当 立 即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信 息 核 实 后, 应 当 及 时 调 整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对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中 生 物 性 化 学 性 和 物 理 性 危 害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成 立 由 医 学 农 业 食 品 营 养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对 农 药 肥 料 生 长 调 节 剂 兽 药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应 当 有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专 家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应 当 运 用 科 学 方 法,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信 息 科 学 数 据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过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发 现 食 品 可 能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进 行 检 验 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建 议, 并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结 果 第 十 六 条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是 制 定 修 订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对 食 品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科 学 依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得 出 食 品 不 安 全 结 论 的,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该 食 品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并 告 知 消 费 者 停 止 食 用 ; 需 要 制 定 修 订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制 定 修 订 第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对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对 经 综 合 分 析 表 明 可 能 具 有 较 高 程 度 安 全 风 险 的 食 品,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警 示, 并 予 以 公 布 第 三 章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全 可 靠 第 十 八 条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应 当 以 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为 宗 旨, 做 到 科 学 合 理 安 3

第 十 九 条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是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准 除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外, 不 得 制 定 其 他 的 食 品 强 制 性 标 准 第 二 十 条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食 品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中 的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农 药 残 留 兽 药 残 留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物 质 的 限 量 规 定 ; ( 二 )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品 种 使 用 范 围 用 量 ; ( 三 )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的 营 养 成 分 要 求 ; ( 四 ) 对 与 食 品 安 全 营 养 有 关 的 标 签 标 识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 (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的 卫 生 要 求 ; ( 六 ) 与 食 品 安 全 有 关 的 质 量 要 求 ; ( 七 ) 食 品 检 验 方 法 与 规 程 ; ( 八 ) 其 他 需 要 制 定 为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公 布,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部 门 提 供 国 家 标 准 编 号 食 品 中 农 药 残 留 兽 药 残 留 的 限 量 规 定 及 其 检 验 方 法 与 规 程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屠 宰 畜 禽 的 检 验 规 程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有 关 产 品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内 容 的, 应 当 与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相 一 致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现 行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食 品 质 量 标 准 和 有 关 食 品 的 行 业 标 准 中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准 予 以 整 合, 统 一 公 布 为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公 布 前,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现 行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食 品 质 量 标 准 和 有 关 食 品 的 行 业 标 准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第 二 十 三 条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应 当 经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 会 由 医 学 农 业 食 品 营 养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以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的 代 表 组 成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应 当 依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并 充 分 考 虑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参 照 相 关 的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际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并 广 泛 听 取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意 见 4

第 二 十 四 条 没 有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可 以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参 照 执 行 本 法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制 定 的 规 定, 并 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企 业 生 产 的 食 品 没 有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地 方 标 准 的, 应 当 制 定 企 业 标 准, 作 为 组 织 生 产 的 依 据 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制 定 严 于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地 方 标 准 的 企 业 标 准 企 业 标 准 应 当 报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企 业 内 部 适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应 当 供 公 众 免 费 查 阅 第 四 章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第 二 十 七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应 当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原 料 处 理 和 食 品 加 工 包 装 贮 存 等 场 所, 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整 洁, 并 与 有 毒 有 害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污 染 源 保 持 规 定 的 距 离 ; ( 二 ) 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经 营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有 相 应 的 消 毒 更 衣 盥 洗 采 光 照 明 通 风 防 腐 防 尘 防 蝇 防 鼠 防 虫 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 存 放 垃 圾 和 废 弃 物 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 三 ) 有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 ( 四 ) 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 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原 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 避 免 食 品 接 触 有 毒 物 不 洁 物 ; ( 五 ) 餐 具 饮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使 用 前 应 当 洗 净 消 毒, 炊 具 用 具 用 后 应 当 洗 净, 保 持 清 洁 ; ( 六 ) 贮 存 运 输 和 装 卸 食 品 的 容 器 工 具 和 设 备 应 当 安 全 无 害, 保 持 清 洁, 防 止 食 品 污 染, 并 符 合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的 温 度 等 特 殊 要 求, 不 得 将 食 品 与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一 同 运 输 ; ( 七 ) 直 接 入 口 的 食 品 应 当 有 小 包 装 或 者 使 用 无 毒 清 洁 的 包 装 材 料 餐 具 ; ( 八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应 当 保 持 个 人 卫 生,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时, 应 当 将 手 洗 净, 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衣 帽 ; 销 售 无 包 装 的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时, 应 当 使 用 无 毒 清 洁 的 售 货 工 具 ; ( 九 ) 用 水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 ( 十 ) 使 用 的 洗 涤 剂 消 毒 剂 应 当 对 人 体 安 全 无 害 ;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5

第 二 十 八 条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下 列 食 品 : ( 一 )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或 者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物 质 的 食 品,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 ( 二 )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农 药 残 留 兽 药 残 留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 ; ( 三 ) 营 养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 ( 四 ) 腐 败 变 质 油 脂 酸 败 霉 变 生 虫 污 秽 不 洁 混 有 异 物 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 ; ( 五 ) 病 死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畜 兽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及 其 制 品 ; ( 六 ) 未 经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或 者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制 品 ; ( 七 ) 被 包 装 材 料 容 器 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 ( 八 )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 ( 九 )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 ( 十 )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 十 一 ) 其 他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的 食 品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食 品 流 通 餐 饮 服 务,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食 品 生 产 者 在 其 生 产 场 所 销 售 其 生 产 的 食 品, 不 需 要 取 得 食 品 流 通 的 许 可 ; 取 得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的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其 餐 饮 服 务 场 所 出 售 其 制 作 加 工 的 食 品, 不 需 要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和 流 通 的 许 可 ; 农 民 个 人 销 售 其 自 产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不 需 要 取 得 食 品 流 通 的 许 可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与 其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条 件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保 证 所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卫 生 无 毒 无 害,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其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第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改 进 生 产 条 件 ; 鼓 励 食 品 摊 贩 进 入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店 铺 等 固 定 场 所 经 营 第 三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规 6

定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必 要 时 对 申 请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决 定 准 予 许 可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决 定 不 予 许 可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第 三 十 二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职 工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的 培 训,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做 好 对 所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的 检 验 工 作, 依 法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符 合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要 求, 实 施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对 通 过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认 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实 施 跟 踪 调 查 ; 对 不 再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撤 销 认 证, 及 时 向 有 关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通 报,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认 证 机 构 实 施 跟 踪 调 查 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第 三 十 四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并 执 行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患 有 痢 疾 伤 寒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消 化 道 传 染 病 的 人 员, 以 及 患 有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化 脓 性 或 者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等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每 年 应 当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后 方 可 参 加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农 药 肥 料 生 长 调 节 剂 兽 药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 记 录 制 度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业 投 入 品 使 用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建 立 健 全 农 业 投 入 品 的 安 全 使 用 制 度 第 三 十 六 条 食 品 生 产 者 采 购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应 当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对 无 法 提 供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的 食 品 原 料,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进 行 检 验 ; 不 得 采 购 或 者 使 用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供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进 货 日 期 等 内 容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第 三 十 七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查 验 出 厂 食 品 的 检 验 合 7

格 证 和 安 全 状 况, 并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生 产 日 期 生 产 批 号 检 验 合 格 证 号 购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销 售 日 期 等 内 容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第 三 十 八 条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对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出 厂 或 者 销 售 第 三 十 九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采 购 食 品, 应 当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食 品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生 产 批 号 保 质 期 供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进 货 日 期 等 内 容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实 行 统 一 配 送 经 营 方 式 的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可 以 由 企 业 总 部 统 一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食 品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第 四 十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要 求 贮 存 食 品, 定 期 检 查 库 存 食 品, 及 时 清 理 变 质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第 四 十 一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贮 存 散 装 食 品, 应 当 在 贮 存 位 置 标 明 食 品 的 名 称 生 产 日 期 保 质 期 生 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食 品 经 营 者 销 售 散 装 食 品, 应 当 在 散 装 食 品 的 容 器 外 包 装 上 标 明 食 品 的 名 称 生 产 日 期 保 质 期 生 产 经 营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第 四 十 二 条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包 装 上 应 当 有 标 签 标 签 应 当 标 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名 称 规 格 净 含 量 生 产 日 期 ; ( 二 ) 成 分 或 者 配 料 表 ; ( 三 ) 生 产 者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 ( 四 ) 保 质 期 ; ( 五 ) 产 品 标 准 代 号 ; ( 六 ) 贮 存 条 件 ; ( 七 ) 所 使 用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在 国 家 标 准 中 的 通 用 名 称 ; ( 八 )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 ( 九 )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规 定 必 须 标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其 标 签 还 应 当 标 明 主 要 营 养 成 分 及 其 含 量 第 四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生 产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申 请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的 条 件 程 序,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8

第 四 十 四 条 申 请 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或 者 从 事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生 产 活 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材 料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组 织 对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依 法 决 定 准 予 许 可 并 予 以 公 布 ; 对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决 定 不 予 许 可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第 四 十 五 条 食 品 添 加 剂 应 当 在 技 术 上 确 有 必 要 且 经 过 风 险 评 估 证 明 安 全 可 靠, 方 可 列 入 允 许 使 用 的 范 围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技 术 必 要 性 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及 时 对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品 种 使 用 范 围 用 量 的 标 准 进 行 修 订 第 四 十 六 条 食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关 于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品 种 使 用 范 围 用 量 的 规 定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 不 得 在 食 品 生 产 中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第 四 十 七 条 食 品 添 加 剂 应 当 有 标 签 说 明 书 和 包 装 标 签 说 明 书 应 当 载 明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六 项 第 八 项 第 九 项 规 定 的 事 项, 以 及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使 用 范 围 用 量 使 用 方 法, 并 在 标 签 上 载 明 食 品 添 加 剂 字 样 第 四 十 八 条 食 品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夸 大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疾 病 预 防 治 疗 功 能 生 产 者 对 标 签 说 明 书 上 所 载 明 的 内 容 负 责 食 品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标 签 说 明 书 应 当 清 楚 明 显, 容 易 辨 识 食 品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与 其 标 签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内 容 不 符 的, 不 得 上 市 销 售 第 四 十 九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标 签 标 示 的 警 示 标 志 警 示 说 明 或 者 注 意 事 项 的 要 求, 销 售 预 包 装 食 品 第 五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中 不 得 添 加 药 品, 但 是 可 以 添 加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的 物 质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的 物 质 的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公 布 第 五 十 一 条 国 家 对 声 称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 食 品 实 行 严 格 监 管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履 职, 承 担 责 任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声 称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 食 品 不 得 对 人 体 产 生 急 性 亚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其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得 涉 及 疾 病 预 防 治 疗 功 能,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应 当 载 明 适 宜 人 群 不 适 宜 人 群 功 效 成 分 或 者 标 志 性 成 分 及 其 含 量 等 ; 产 品 的 功 能 和 成 分 必 须 与 标 签 说 明 书 相 一 致 第 五 十 二 条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的 开 办 者 柜 台 出 租 者 和 展 销 会 举 办 者, 应 当 审 查 入 场 食 品 经 营 者 的 许 可 证, 明 确 入 场 食 品 经 营 者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定 期 对 入 场 食 品 经 营 者 的 9

经 营 环 境 和 条 件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食 品 经 营 者 有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并 立 即 报 告 所 在 地 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的 开 办 者 柜 台 出 租 者 和 展 销 会 举 办 者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本 市 场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五 十 三 条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食 品 生 产 者 发 现 其 生 产 的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召 回 已 经 上 市 销 售 的 食 品, 通 知 相 关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并 记 录 召 回 和 通 知 情 况 食 品 经 营 者 发 现 其 经 营 的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经 营, 通 知 相 关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并 记 录 停 止 经 营 和 通 知 情 况 食 品 生 产 者 认 为 应 当 召 回 的, 应 当 立 即 召 回 食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对 召 回 的 食 品 采 取 补 救 无 害 化 处 理 销 毁 等 措 施, 并 将 食 品 召 回 和 处 理 情 况 向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报 告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未 依 照 本 条 规 定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的,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第 五 十 四 条 食 品 广 告 的 内 容 应 当 真 实 合 法,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夸 大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疾 病 预 防 治 疗 功 能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承 担 食 品 检 验 职 责 的 机 构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消 费 者 协 会 不 得 以 广 告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向 消 费 者 推 荐 食 品 第 五 十 五 条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在 虚 假 广 告 中 向 消 费 者 推 荐 食 品, 使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五 十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鼓 励 食 品 规 模 化 生 产 和 连 锁 经 营 配 送 第 五 章 食 品 检 验 第 五 十 七 条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认 证 认 可 的 规 定 取 得 资 质 认 定 后, 方 可 从 事 食 品 检 验 活 动 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和 检 验 规 范,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本 法 施 行 前 经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经 依 法 认 定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继 续 从 事 食 品 检 验 活 动 第 五 十 八 条 食 品 检 验 由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指 定 的 检 验 人 独 立 进 行 10

检 验 人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检 验 规 范 对 食 品 进 行 检 验, 尊 重 科 学,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保 证 出 具 的 检 验 数 据 和 结 论 客 观 公 正, 不 得 出 具 虚 假 的 检 验 报 告 第 五 十 九 条 食 品 检 验 实 行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与 检 验 人 负 责 制 食 品 检 验 报 告 应 当 加 盖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公 章, 并 有 检 验 人 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和 检 验 人 对 出 具 的 食 品 检 验 报 告 负 责 第 六 十 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食 品 不 得 实 施 免 检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食 品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抽 样 检 验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应 当 购 买 抽 取 的 样 品, 不 收 取 检 验 费 和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执 法 工 作 中 需 要 对 食 品 进 行 检 验 的, 应 当 委 托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并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对 检 验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复 检 第 六 十 一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可 以 自 行 对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进 行 检 验, 也 可 以 委 托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等 组 织 消 费 者 需 要 委 托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对 食 品 进 行 检 验 的, 应 当 委 托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第 六 章 食 品 进 出 口 第 六 十 二 条 进 口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及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应 当 符 合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进 口 的 食 品 应 当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后, 海 关 凭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通 关 证 明 放 行 第 六 十 三 条 进 口 尚 无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首 次 进 口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进 口 商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材 料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并 及 时 制 定 相 应 的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第 六 十 四 条 境 外 发 生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可 能 对 我 国 境 内 造 成 影 响, 或 者 在 进 口 食 品 中 发 现 严 重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的,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风 险 预 警 或 者 控 制 措 施, 并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通 报 接 到 11

通 报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第 六 十 五 条 向 我 国 境 内 出 口 食 品 的 出 口 商 或 者 代 理 商 应 当 向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备 案 向 我 国 境 内 出 口 食 品 的 境 外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经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注 册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公 布 已 经 备 案 的 出 口 商 代 理 商 和 已 经 注 册 的 境 外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名 单 第 六 十 六 条 进 口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应 当 有 中 文 标 签 中 文 说 明 书 标 签 说 明 书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以 及 我 国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载 明 食 品 的 原 产 地 以 及 境 内 代 理 商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预 包 装 食 品 没 有 中 文 标 签 中 文 说 明 书 或 者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不 得 进 口 第 六 十 七 条 进 口 商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进 口 和 销 售 记 录 制 度,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生 产 日 期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批 号 保 质 期 出 口 商 和 购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交 货 日 期 等 内 容 食 品 进 口 和 销 售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第 六 十 八 条 出 口 的 食 品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抽 检, 海 关 凭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通 关 证 明 放 行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出 口 食 品 原 料 种 植 养 殖 场 应 当 向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备 案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收 集 汇 总 进 出 口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并 及 时 通 报 相 关 部 门 机 构 和 企 业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进 出 口 食 品 的 进 口 商 出 口 商 和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信 誉 记 录, 并 予 以 公 布 对 有 不 良 记 录 的 进 口 商 出 口 商 和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其 进 出 口 食 品 的 检 验 检 疫 第 七 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第 七 十 条 国 务 院 组 织 制 定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并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方 案, 定 期 检 查 本 企 业 各 项 食 品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及 时 消 除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12

第 七 十 一 条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处 置,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和 接 收 病 人 进 行 治 疗 的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中 发 现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接 到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举 报, 应 当 立 即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报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接 到 报 告 的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上 报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谎 报 缓 报, 不 得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第 七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接 到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会 同 有 关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并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轻 社 会 危 害 : ( 一 )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对 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导 致 人 身 伤 害 的 人 员,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救 治 ; ( 二 ) 封 存 可 能 导 致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食 品 及 其 原 料, 并 立 即 进 行 检 验 ; 对 确 认 属 于 被 污 染 的 食 品 及 其 原 料, 责 令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依 照 本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召 回 停 止 经 营 并 销 毁 ; ( 三 ) 封 存 被 污 染 的 食 品 用 工 具 及 用 具, 并 责 令 进 行 清 洗 消 毒 ; ( 四 ) 做 好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依 法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及 其 处 理 情 况 进 行 发 布, 并 对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加 以 解 释 说 明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成 立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指 挥 机 构,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进 行 处 置 第 七 十 三 条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事 故 责 任 调 查,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事 故 责 任 调 查 处 理 报 告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组 织 事 故 责 任 调 查 第 七 十 四 条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县 级 以 上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应 当 协 助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卫 生 处 理, 并 对 与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有 关 的 因 素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第 七 十 五 条 调 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除 了 查 明 事 故 单 位 的 责 任, 还 应 当 查 明 负 有 监 督 管 理 和 认 证 职 责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证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失 职 渎 职 情 况 13

第 八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本 级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年 度 监 督 管 理 计 划, 并 按 照 年 度 计 划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第 七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各 自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进 入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 ( 二 ) 对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 ( 三 ) 查 阅 复 制 有 关 合 同 票 据 账 簿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 四 ) 查 封 扣 押 有 证 据 证 明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违 法 使 用 的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以 及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被 污 染 的 工 具 设 备 ; ( 五 ) 查 封 违 法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场 所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记 录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经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和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签 字 后 归 档 第 七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档 案, 记 录 许 可 颁 发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等 情 况 ;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档 案 的 记 录, 对 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增 加 监 督 检 查 频 次 第 八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对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的, 应 当 受 理, 并 及 时 进 行 答 复 核 实 处 理 ; 对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并 移 交 有 权 处 理 的 部 门 处 理 有 权 处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不 得 推 诿 ; 属 于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依 照 本 法 第 七 章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置 第 八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对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不 得 给 予 二 次 以 上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当 依 法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14

第 八 十 二 条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统 一 公 布 制 度 下 列 信 息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公 布 : ( 一 )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总 体 情 况 ; ( 二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信 息 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警 示 信 息 ; ( 三 )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及 其 处 理 信 息 ; ( 四 ) 其 他 重 要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和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需 要 统 一 公 布 的 信 息 前 款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信 息, 其 影 响 限 于 特 定 区 域 的, 也 可 以 由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信 息, 应 当 做 到 准 确 及 时 客 观 第 八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获 知 本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需 要 统 一 公 布 的 信 息, 应 当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立 即 报 告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相 互 通 报 获 知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经 许 可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生 产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第 八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许 可 证 : ( 一 )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或 者 在 食 品 中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15

( 二 ) 生 产 经 营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农 药 残 留 兽 药 残 留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 ; ( 三 ) 生 产 经 营 营 养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 ( 四 ) 经 营 腐 败 变 质 油 脂 酸 败 霉 变 生 虫 污 秽 不 洁 混 有 异 物 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 ; ( 五 ) 经 营 病 死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畜 兽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病 死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畜 兽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的 制 品 ; ( 六 ) 经 营 未 经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制 品 ; ( 七 ) 经 营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 ( 八 ) 生 产 经 营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 九 ) 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或 者 从 事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生 产, 未 经 过 安 全 性 评 估 ; ( 十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后, 仍 拒 不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的 第 八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 ( 一 ) 经 营 被 包 装 材 料 容 器 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 ( 二 ) 生 产 经 营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或 者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 ( 三 ) 食 品 生 产 者 采 购 使 用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 四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食 品 中 添 加 药 品 第 八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 16

( 一 ) 未 对 采 购 的 食 品 原 料 和 生 产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 ( 二 ) 未 建 立 并 遵 守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 ( 三 )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备 案 ; ( 四 )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贮 存 销 售 食 品 或 者 清 理 库 存 食 品 ; ( 五 ) 进 货 时 未 查 验 许 可 证 和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 六 ) 生 产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标 签 说 明 书 涉 及 疾 病 预 防 治 疗 功 能 ; ( 七 ) 安 排 患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所 列 疾 病 的 人 员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第 八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事 故 单 位 在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后 未 进 行 处 置 报 告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吊 销 许 可 证 第 八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照 本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 一 ) 进 口 不 符 合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 ( 二 ) 进 口 尚 无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首 次 进 口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未 经 过 安 全 性 评 估 ; ( 三 ) 出 口 商 未 遵 守 本 法 的 规 定 出 口 食 品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进 口 商 未 建 立 并 遵 守 食 品 进 口 和 销 售 记 录 制 度 的, 依 照 本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九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的 开 办 者 柜 台 出 租 者 展 销 会 的 举 办 者 允 许 未 取 得 许 可 的 食 品 经 营 者 进 入 市 场 销 售 食 品, 或 者 未 履 行 检 查 报 告 等 义 务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责 令 停 业,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吊 销 许 可 证 第 九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食 品 运 输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吊 销 许 可 证 第 九 十 二 条 被 吊 销 食 品 生 产 流 通 或 者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自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聘 用 不 得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的,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吊 销 许 可 证 第 九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食 品 检 验 人 员 出 具 虚 假 检 验 报 告 的, 由 17

授 予 其 资 质 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撤 销 该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资 格 ; 依 法 对 检 验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食 品 检 验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开 除 处 分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人 员,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处 分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十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食 品 检 验 工 作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聘 用 不 得 从 事 食 品 检 验 工 作 的 人 员 的, 由 授 予 其 资 质 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撤 销 该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资 格 第 九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在 广 告 中 对 食 品 质 量 作 虚 假 宣 传, 欺 骗 消 费 者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承 担 食 品 检 验 职 责 的 机 构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消 费 者 协 会 以 广 告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向 消 费 者 推 荐 食 品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处 分 第 九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在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中 未 履 行 职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出 现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的,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不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的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引 咎 辞 职 第 九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造 成 人 身 财 产 或 者 其 他 损 害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生 产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销 售 明 知 是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消 费 者 除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外, 还 可 以 向 生 产 者 或 者 销 售 者 要 求 支 付 价 款 十 倍 的 赔 偿 金 第 九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和 缴 纳 罚 款 罚 金, 其 财 产 不 足 以 同 时 支 付 时, 先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第 九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九 条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食 品, 指 各 种 供 人 食 用 或 者 饮 用 的 成 品 和 原 料 以 及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药 品 的 物 品, 但 是 不 包 括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的 物 品 食 品 安 全, 指 食 品 无 毒 无 害, 符 合 应 当 有 的 营 养 要 求, 对 人 体 健 康 不 造 成 任 何 急 性 18

亚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预 包 装 食 品, 指 预 先 定 量 包 装 或 者 制 作 在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中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指 为 改 善 食 品 品 质 和 色 香 味 以 及 为 防 腐 保 鲜 和 加 工 工 艺 的 需 要 而 加 入 食 品 中 的 人 工 合 成 或 者 天 然 物 质 用 于 食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指 包 装 盛 放 食 品 或 者 食 品 添 加 剂 用 的 纸 竹 木 金 属 搪 瓷 陶 瓷 塑 料 橡 胶 天 然 纤 维 化 学 纤 维 玻 璃 等 制 品 和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或 者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涂 料 用 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指 在 食 品 或 者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流 通 使 用 过 程 中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或 者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机 械 管 道 传 送 带 容 器 用 具 餐 具 等 用 于 食 品 的 洗 涤 剂 消 毒 剂, 指 直 接 用 于 洗 涤 或 者 消 毒 食 品 餐 饮 具 以 及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的 工 具 设 备 或 者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的 物 质 保 质 期, 指 预 包 装 食 品 在 标 签 指 明 的 贮 存 条 件 下 保 持 品 质 的 期 限 食 源 性 疾 病, 指 食 品 中 致 病 因 素 进 入 人 体 引 起 的 感 染 性 中 毒 性 等 疾 病 食 物 中 毒, 指 食 用 了 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的 食 品 或 者 食 用 了 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食 品 后 出 现 的 急 性 亚 急 性 疾 病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指 食 物 中 毒 食 源 性 疾 病 食 品 污 染 等 源 于 食 品, 对 人 体 健 康 有 危 害 或 者 可 能 有 危 害 的 事 故 第 一 百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经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证 的, 该 许 可 证 继 续 有 效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乳 品 转 基 因 食 品 生 猪 屠 宰 酒 类 和 食 盐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适 用 本 法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铁 路 运 营 中 食 品 安 全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军 队 专 用 食 品 和 自 供 食 品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国 务 院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可 以 对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作 出 调 整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本 法 自 2009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同 时 废 止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57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已 经 2009 年 7 月 8 日 国 务 院 第 7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以 下 简 称 食 品 安 全 法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提 供 保 障 ;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整 合 完 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网 络, 实 现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共 享 和 食 品 检 验 等 技 术 资 源 的 共 享 第 三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安 全 负 责, 对 社 会 和 公 众 负 责,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第 四 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为 公 众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提 供 方 便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有 关 部 门 了 解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第 二 章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 第 五 条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国 务 院 商 务 工 业 20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制 定 与 修 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需 要 制 定 第 六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同 级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方 案, 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备 案 情 况 向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国 务 院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通 报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除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对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作 出 调 整 外, 必 要 时, 还 应 当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报 告 的 有 关 疾 病 信 息 调 整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作 出 调 整 后,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结 合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方 案 作 出 相 应 调 整 第 八 条 医 疗 机 构 发 现 其 接 收 的 病 人 属 于 食 源 性 疾 病 病 人 食 物 中 毒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食 源 性 疾 病 病 人 疑 似 食 物 中 毒 病 人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有 关 疾 病 信 息 接 到 报 告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汇 总 分 析 有 关 疾 病 信 息,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同 时 报 告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同 时 报 告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第 九 条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工 作 由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确 定 的 技 术 机 构 承 担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工 作 的 技 术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和 监 测 方 案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保 证 监 测 数 据 真 实 准 确, 并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和 监 测 方 案 的 要 求, 将 监 测 数 据 和 分 析 结 果 报 送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下 达 监 测 任 务 的 部 门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工 作 人 员 采 集 样 品 收 集 相 关 数 据, 可 以 进 入 相 关 食 用 农 产 品 种 植 养 殖 食 品 生 产 食 品 流 通 或 者 餐 饮 服 务 场 所 采 集 样 品, 应 当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支 付 费 用 第 十 条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分 析 结 果 表 明 可 能 存 在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相 关 信 息 通 报 本 行 政 区 域 设 区 的 市 级 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收 集 汇 总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数 据 和 分 析 结 果, 并 向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国 务 院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21

息 化 等 部 门 通 报 第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 ( 一 ) 为 制 定 或 者 修 订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需 要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 ( 二 ) 为 确 定 监 督 管 理 的 重 点 领 域 重 点 品 种 需 要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 ( 三 ) 发 现 新 的 可 能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的 因 素 的 ; ( 四 ) 需 要 判 断 某 一 因 素 是 否 构 成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的 ; ( 五 )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建 议,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信 息 和 资 料 : ( 一 ) 风 险 的 来 源 和 性 质 ; ( 二 ) 相 关 检 验 数 据 和 结 论 ; ( 三 ) 风 险 涉 及 范 围 ; ( 四 )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协 助 收 集 前 款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信 息 和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相 互 通 报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的 相 关 信 息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相 互 通 报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和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等 相 关 信 息 第 三 章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国 务 院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规 划 及 其 实 施 计 划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规 划 及 其 实 施 计 划, 应 当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选 择 具 备 相 应 技 术 能 力 的 单 位 起 草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草 案 提 倡 由 研 究 机 构 教 育 机 构 学 术 团 体 行 业 协 会 等 单 位, 共 同 起 草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草 案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草 案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22

第 十 七 条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 会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草 案 的 科 学 性 和 实 用 性 等 内 容 第 十 八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企 业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报 送 备 案 的 企 业 标 准, 向 同 级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通 报 第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对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和 食 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 的 执 行 情 况 分 别 进 行 跟 踪 评 价, 并 应 当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适 时 组 织 修 订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应 当 收 集 汇 总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及 时 向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发 现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问 题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章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第 二 十 条 设 立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预 先 核 准 企 业 名 称,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后,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审 核 相 关 资 料 核 查 生 产 场 所 检 验 相 关 产 品 ; 对 相 关 资 料 场 所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以 及 相 关 产 品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的, 应 当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其 他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后,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法 律 法 规 对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和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第 二 十 一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不 符 合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要 求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 有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潜 在 风 险 的,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或 者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23

门 报 告 ; 需 要 重 新 办 理 许 可 手 续 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发 现 不 符 合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要 求 情 形 的, 应 当 责 令 立 即 纠 正, 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 不 再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法 撤 销 相 关 许 可 第 二 十 二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组 织 职 工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学 习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标 准 和 其 他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并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建 立 并 执 行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制 度 和 健 康 档 案 制 度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人 员 患 有 痢 疾 伤 寒 甲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戊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消 化 道 传 染 病, 以 及 患 有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化 脓 性 或 者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等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将 其 调 整 到 其 他 不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 工 作 岗 位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其 检 查 项 目 等 事 项 应 当 符 合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建 立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如 实 记 录 法 律 规 定 记 录 的 事 项, 或 者 保 留 载 有 相 关 信 息 的 进 货 或 者 销 售 票 据 记 录 票 据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采 购 原 料 的 集 团 性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由 企 业 总 部 统 一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 对 无 法 提 供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的 食 品 原 料,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进 行 检 验 第 二 十 六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并 执 行 原 料 验 收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管 理 贮 存 管 理 设 备 管 理 不 合 格 产 品 管 理 等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不 断 完 善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第 二 十 七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就 下 列 事 项 制 定 并 实 施 控 制 要 求, 保 证 出 厂 的 食 品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 一 ) 原 料 采 购 原 料 验 收 投 料 等 原 料 控 制 ; ( 二 ) 生 产 工 序 设 备 贮 存 包 装 等 生 产 关 键 环 节 控 制 ; ( 三 ) 原 料 检 验 半 成 品 检 验 成 品 出 厂 检 验 等 检 验 控 制 ; ( 四 ) 运 输 交 付 控 制 24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有 不 符 合 控 制 要 求 情 形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立 即 查 明 原 因 并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除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进 行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和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外, 还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记 录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从 事 食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食 品,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批 发 食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生 产 批 号 保 质 期 购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销 售 日 期 等 内 容, 或 者 保 留 载 有 相 关 信 息 的 销 售 票 据 记 录 票 据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第 三 十 条 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手 段, 记 录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本 条 例 要 求 记 录 的 事 项 第 三 十 一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制 定 并 实 施 原 料 采 购 控 制 要 求, 确 保 所 购 原 料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制 作 加 工 过 程 中 应 当 检 查 待 加 工 的 食 品 及 原 料, 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不 得 加 工 或 者 使 用 第 三 十 二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维 护 食 品 加 工 贮 存 陈 列 等 设 施 设 备 ; 定 期 清 洗 校 验 保 温 设 施 及 冷 藏 冷 冻 设 施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对 餐 具 饮 具 进 行 清 洗 消 毒, 不 得 使 用 未 经 清 洗 和 消 毒 的 餐 具 饮 具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被 召 回 的 食 品, 食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或 者 予 以 销 毁, 防 止 其 再 次 流 入 市 场 对 因 标 签 标 识 或 者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而 被 召 回 的 食 品, 食 品 生 产 者 在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且 能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继 续 销 售 ; 销 售 时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明 示 补 救 措 施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食 品 生 产 者 召 回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的 情 况, 以 及 食 品 经 营 者 停 止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的 情 况, 记 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档 案 第 五 章 食 品 检 验 第 三 十 四 条 申 请 人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向 承 担 复 检 工 作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 以 下 称 复 检 机 构 ) 申 请 复 检,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25

复 检 机 构 名 录 由 国 务 院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等 部 门 共 同 公 布 复 检 机 构 出 具 的 复 检 结 论 为 最 终 检 验 结 论 复 检 机 构 由 复 检 申 请 人 自 行 选 择 复 检 机 构 与 初 检 机 构 不 得 为 同 一 机 构 第 三 十 五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对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进 行 的 抽 样 检 验 结 论 有 异 议 申 请 复 检, 复 检 结 论 表 明 食 品 合 格 的, 复 检 费 用 由 抽 样 检 验 的 部 门 承 担 ; 复 检 结 论 表 明 食 品 不 合 格 的, 复 检 费 用 由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承 担 第 六 章 食 品 进 出 口 第 三 十 六 条 进 口 食 品 的 进 口 商 应 当 持 合 同 发 票 装 箱 单 提 单 等 必 要 的 凭 证 和 相 关 批 准 文 件, 向 海 关 报 关 地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进 口 食 品 应 当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海 关 凭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通 关 证 明 放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进 口 尚 无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首 次 进 口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进 口 商 应 当 向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提 交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取 得 的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第 三 十 八 条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在 进 口 食 品 中 发 现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未 规 定 且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报 第 三 十 九 条 向 我 国 境 内 出 口 食 品 的 境 外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规 定 进 行 注 册, 其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4 年 已 经 注 册 的 境 外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因 境 外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原 因 致 使 相 关 进 口 食 品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撤 销 注 册,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四 十 条 进 口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应 当 有 中 文 标 签 中 文 说 明 书 标 签 说 明 书 应 当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我 国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载 明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原 产 地 和 境 内 代 理 商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食 品 添 加 剂 没 有 中 文 标 签 中 文 说 明 书 或 者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不 得 进 口 第 四 十 一 条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对 进 口 食 品 实 施 检 验,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规 定 对 出 口 食 品 实 施 监 督 抽 检,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制 定 26

第 四 十 二 条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信 息 收 集 网 络,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收 集 汇 总 通 报 下 列 信 息 : ( 一 )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进 出 口 食 品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发 现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 ( 二 ) 行 业 协 会 消 费 者 反 映 的 进 口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 ( 三 ) 国 际 组 织 境 外 政 府 机 构 发 布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风 险 预 警 信 息, 以 及 境 外 行 业 协 会 等 组 织 消 费 者 反 映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 ( 四 ) 其 他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接 到 通 报 的 部 门 必 要 时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处 理 措 施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获 知 的 涉 及 进 出 口 食 品 安 全 的 信 息 向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通 报 第 七 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第 四 十 三 条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单 位 对 导 致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食 品 及 原 料 工 具 设 备 等,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封 存 等 控 制 措 施, 并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时 起 2 小 时 内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十 四 条 调 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当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及 时 准 确 查 清 事 故 性 质 和 原 因, 认 定 事 故 责 任,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参 与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的 部 门 应 当 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统 一 组 织 协 调 下 分 工 协 作 相 互 配 合, 提 高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工 作 效 率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参 与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的 部 门 有 权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了 解 与 事 故 有 关 的 情 况, 并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和 样 品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配 合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和 样 品, 不 得 拒 绝 第 四 十 六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干 涉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第 八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制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27

年 度 监 督 管 理 计 划, 应 当 包 含 食 品 抽 样 检 验 的 内 容 对 专 供 婴 幼 儿 老 年 人 病 人 等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应 当 重 点 加 强 抽 样 检 验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年 度 监 督 管 理 计 划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抽 样 检 验 购 买 样 品 所 需 费 用 和 检 验 费 等, 由 同 级 财 政 列 支 第 四 十 八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一 组 织 协 调 本 级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对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风 险 较 高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重 点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在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警 示 信 息, 或 者 接 到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规 定 通 报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信 息 后, 设 区 的 市 级 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本 级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采 取 有 针 对 性 的 措 施, 防 止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第 四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疾 病 信 息 和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等, 对 发 现 的 添 加 或 者 可 能 添 加 到 食 品 中 的 非 食 品 用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的 名 录 及 检 测 方 法 予 以 公 布 ;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第 五 十 条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可 以 采 用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的 快 速 检 测 方 法 对 食 品 进 行 初 步 筛 查 ; 对 初 步 筛 查 结 果 表 明 可 能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初 步 筛 查 结 果 不 得 作 为 执 法 依 据 第 五 十 一 条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包 括 : ( 一 )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情 况 ; ( 二 )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名 录 ; ( 三 ) 查 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违 法 行 为 的 情 况 ; ( 四 ) 专 项 检 查 整 治 工 作 情 况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前 款 规 定 的 信 息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的, 由 相 关 部 门 联 合 公 布 第 五 十 二 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规 定 公 布 信 息, 应 当 同 时 对 有 关 食 品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进 行 解 释 说 明 第 五 十 三 条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28

部 门 应 当 公 布 本 单 位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或 者 电 话, 接 受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 对 接 到 的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答 复 核 实 处 理, 并 对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和 答 复 核 实 处 理 的 情 况 予 以 记 录 保 存 第 五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商 务 等 部 门 依 据 职 责 制 定 食 品 行 业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产 业 政 策, 采 取 措 施 推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加 强 对 食 品 行 业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的 指 导, 促 进 食 品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五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处 理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五 十 六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原 料 采 购 控 制 要 求 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检 查 待 加 工 的 食 品 及 原 料, 或 者 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仍 加 工 使 用 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五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 一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建 立 执 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 ( 二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要 求, 或 者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有 不 符 合 控 制 要 求 的 情 形 未 依 照 规 定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的 ; ( 三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记 录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的 ; ( 四 ) 从 事 食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经 营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记 录 保 存 销 售 信 息 或 者 保 留 销 售 票 据 的 ; ( 五 )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定 期 维 护 清 洗 校 验 设 施 设 备 的 ; ( 六 )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对 餐 具 饮 具 进 行 清 洗 消 毒, 或 者 使 用 未 经 清 洗 和 消 毒 的 餐 具 饮 具 的 第 五 十 八 条 进 口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29

构 没 收 违 法 进 口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 违 法 进 口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 万 元 的, 并 处 2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 款 第 五 十 九 条 医 疗 机 构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报 告 有 关 疾 病 信 息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第 六 十 条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单 位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并 报 告 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法 定 职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出 现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的,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不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法 定 职 责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不 到 位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的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引 咎 辞 职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指 对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中 生 物 性 化 学 性 和 物 理 性 危 害 对 人 体 健 康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所 进 行 的 科 学 评 估, 包 括 危 害 识 别 危 害 特 征 描 述 暴 露 评 估 风 险 特 征 描 述 等 餐 饮 服 务, 指 通 过 即 时 制 作 加 工 商 业 销 售 和 服 务 性 劳 动 等,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食 品 和 消 费 场 所 及 设 施 的 服 务 活 动 第 六 十 三 条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风 险 评 估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国 境 口 岸 食 品 的 监 督 管 理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本 条 例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施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声 称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 食 品 实 行 严 格 监 管,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制 定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0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卫 生 部 第 71 号 令 ) 发 布 时 间 :2011-10-26 15:22:37 卫 生 局 字 号 :T T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于 2010 年 2 月 8 日 经 卫 生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2010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部 长 陈 竺 二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餐 饮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保 障 餐 饮 服 务 环 节 食 品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以 下 简 称 食 品 安 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以 下 简 称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主 管 全 国 餐 饮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餐 饮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及 有 关 要 求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对 社 会 和 公 众 负 责,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承 担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第 五 条 鼓 励 社 会 团 体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开 展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普 及 工 作, 增 强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食 品 安 全 意 识, 提 高 消 费 者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 鼓 励 开 展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促 进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餐 饮 服 务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引 导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依 法 经 营, 推 动 行 业 诚 信 建 设, 宣 传 普 及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第 六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水 平 而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先 进 的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配 备 先 进 的 食 品 安 全 检 测 设 备, 对 食 品 进 行 自 行 检 查 或 者 向 具 有 法 定 资 质 的 机 构 送 检 31

第 七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对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进 行 社 会 监 督, 举 报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了 解 有 关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对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二 章 餐 饮 服 务 基 本 要 求 第 八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按 照 许 可 范 围 依 法 经 营, 并 在 就 餐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或 者 摆 放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第 九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被 吊 销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九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自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得 聘 用 本 条 前 款 规 定 的 禁 止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建 立 并 执 行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档 案 餐 饮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每 年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取 得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后 方 可 参 加 工 作 从 事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人 员 患 有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 应 当 将 其 调 整 到 其 他 不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 工 作 岗 位 第 十 一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培 训, 学 习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明 确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并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 应 当 加 强 专 ( 兼 )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知 识 的 培 训 第 十 二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采 购 查 验 和 索 证 索 票 制 度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从 食 品 生 产 单 位 批 发 市 场 等 采 购 的, 应 当 查 验 索 取 并 留 存 供 货 者 的 相 关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等 文 件 ; 从 固 定 供 货 商 或 者 供 货 基 地 采 购 的, 应 当 查 验 索 取 并 留 存 供 货 商 或 者 供 货 基 地 的 资 质 证 明 每 笔 供 货 清 单 等 ; 从 超 市 农 贸 市 场 个 体 经 营 商 户 等 采 购 的, 应 当 索 取 并 留 存 采 购 清 单 餐 饮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采 购 记 录 制 度 采 购 记 录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生 产 批 号 保 质 期 供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