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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安 哥 拉 共 和 国 资 料 及 数 据.4 2. 外 商 私 人 投 资 法 律 概 述.6 2.1 外 商 私 人 投 资.6 2.2 私 人 投 资 之 税 收 及 关 税 鼓 励.8 2.3 资 格 与 审 批 条 件.8 2.4 投 资 商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0 3. 商 业 机 构 之 主 要 的 法 定 形 式.12 3.1 有 限 责 任 公 司.12 3.2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结 之 可 能 性 及 其 相 关 要 求.16 3.3 当 地 代 理 人 之 形 式.16 4. 外 汇 兑 换 法 例.19 4.1 概 述.19 4.2 外 汇 交 易.19 4.3 适 用 于 石 油 工 业 的 特 别 外 汇 立 法.22 5. 进 出 口 规 则.24 6. 金 融 市 场.26 6.1 现 存 的 金 融 机 构.26 6.2 金 融 体 系 的 类 型.26 6.3 银 行 体 系 的 结 构.27 6.4 海 外 投 资 商 获 取 银 行 贷 款 之 可 能 性.27 7. 税 法.28 7.1 概 述.28 7.2 公 司 所 得 税.28 7.3 房 地 产 税.34 7.4 货 物 税.36 7.5 安 哥 拉 私 人 投 资 之 税 收 鼓 励.38 7.6 特 别 税 收 立 法.40 8. 房 地 产 投 资.46 8.1 私 有 制 所 有 权 限 制.46 8.2 土 地 权 利.47 8.3 特 许 经 营 合 同.49 8.4 租 金.50 8.5 地 政 局.52 8.6 旅 游.53 9. 资 本 市 场.55 10. 政 府 采 购.57 10.1 政 府 采 购 法.57 10.2 审 计 法 院.59 10.3 费 用 授 权 及 使 用 之 规 定.59

11. 空 间 规 划 与 城 市 设 计.61 12. 环 境 许 可 证 发 放.63 13. 公 私 合 营 企 业.64 14. 劳 动 关 系.67 14.1 法 律 构 架.67 14.2 劳 动 合 同 的 类 型.67 14.3 雇 佣 非 居 民 外 国 公 民.69 14.4 报 酬.69 14.5 工 作 时 间.70 14.6 节 日 休 假 和 旷 工.70 14.7 雇 主 终 止 劳 动 合 同.71 14.8 雇 主 所 需 之 授 权 与 沟 通.72 14.9 劳 资 双 方 的 集 体 谈 判.72 14.10 社 会 保 险 和 雇 员 保 护.73 14.11 石 油 工 业 行 业 雇 佣 外 籍 员 工 之 特 别 立 法.74 15. 外 国 公 民 之 移 民 和 获 取 签 证 和 居 住 许 可 证 的 机 制 75 15.1 签 证 类 型.75 15.2 签 证 签 发 之 要 求.76 15.3 签 证 发 放 和 延 长 之 权 利.77 15.4 签 证 之 取 消.77 15.5 与 他 国 的 协 议.78 16. 知 识 产 权.79 16.1 版 权.79 16.2 工 业 产 权.80 17. 争 议 解 决 手 段.81 17.1 司 法 系 统.81 17.2 法 庭 外 解 决 争 议 的 手 段.83 18. 反 洗 钱.84 19. 主 要 行 业.86 19.1 采 矿 业.86 19.2 渔 业.88 19.3 港 口.89 19.4 水 源.89 19.5 石 油.90 19.6 天 然 气.94 19.7 生 物 燃 料.95

1. 安 哥 拉 共 和 国 资 料 及 数 据 首 都 : 罗 安 达 人 口 : 大 约 19,000,000 面 积 和 位 置 :1,246,700 平 方 公 里 ; 南 非 西 海 岸, 北 接 壤 刚 果 共 和 国, 东 接 壤 赞 比 亚, 南 接 壤 纳 米 比 亚 省 份 : 本 戈, 本 格 拉, 比 耶, 卡 宾 达, 库 内 纳, 北 宽 扎, 南 宽 扎, 宽 多, 库 班 戈, 万 博, 罗 安 达, 北 隆 达, 南 隆 达, 马 兰 热, 莫 希 科, 纳 米 贝, 威 哥 和 扎 伊 尔 主 要 城 市 : 罗 安 达, 本 格 拉 伊 洛 比 托 ( 本 格 拉 ), 卢 班 戈 ( 乌 伊 拉 ), 万 博 ( 万 博 ) 主 要 港 口 : 罗 安 达, 洛 比 托 和 纳 米 贝 主 要 机 场 : 二 月 四 日 国 际 机 场 ( 罗 安 达 ), 卢 班 戈 国 际 机 场 ( 卢 班 戈 ), 卡 通 贝 拉 国 际 机 场 ( 本 格 拉 ) 语 言 : 葡 萄 牙 语 ( 官 方 语 言 ); 其 他 的 还 有 金 邦 杜 语 (Kimbundu), 昂 邦 杜 语 (Umbundo), 刚 果 语 (Kikongo), 恩 刚 戈 拉 语 (Ngangela) 和 契 可 韦 语 (Ttchokwe) 政 府 体 制 和 形 式 : 总 统 制 共 和 国 法 律 体 系 : 罗 马 - 日 尔 曼 体 系 国 际 机 构 : 联 合 国 (UN), 葡 萄 牙 语 国 家 共 同 体 (CPLP), 非 洲 联 盟, 南 非 发 展 共 同 体 和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IMF) 货 币 : 宽 扎 (AOA);2012 年 10 月, 宽 扎 (AOA) 对 美 元 的 参 考 汇 率 是 95.377 时 区 :WAT(UTC+1).4

1. 安 哥 拉 共 和 国 资 料 及 数 据 政 府 机 构 和 其 他 实 体 的 网 站 : 安 哥 拉 工 业 产 权 局 (Instituto Angolano de Propriedade Industrial) http://www.iapi.gv.ao/ 资 本 市 场 委 员 会 (Comissão do Mercado de Capitais) http://www.cmc.gv.ao/ 公 民 门 户 (Portal do Cidadão) http://www.cidadao.gov.ao/ 公 司 专 办 处 (Guichê Único da Empresa) http://gue.minjus-ao.com/ 审 计 法 院 (Tribunal de Contas) http://www.tcontas.ao/ 劳 动 监 察 总 局 (Inspecção Geral do Trabalho) http://www.igt.mapess.gv.ao/ 安 哥 拉 政 府 (Governo da República de Angola) http://www.governo.gov.ao/ 综 合 市 民 服 务 (Serviço Integrado de Atendimento ao Cidadão) http://www.siac.gv.ao/ 移 民 和 外 国 人 服 务 (Serviço de Migração e Estrangeiros) http://www.sme.ao/ 农 业 乡 村 发 展 与 渔 业 部 (Ministério da Agricultura, do Desenvolvimento Rural e das Pescas) http://www.minaderp.gov.ao/ 能 源 与 水 资 源 部 (Ministério da Energia e Águas) http://www.minerg.gv.ao/ 地 质 矿 产 工 业 部 (Ministério da Geologia e Minas e Indústria) http://www.mingmi.gov.ao/ 酒 店 与 旅 游 部 (Ministério da Hotelaria e Turismo) http://www.minhotur.gov.ao/ 司 法 部 (Ministério da Justiça) http://www.minjus.gov.ao/ 石 油 部 (Ministério dos Petróleos) http://www.minpet.gov.ao/ 计 划 部 (Ministério do Planeamento) http://www.minplan.gov.ao/ 公 共 管 理, 就 业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Ministério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Emprego e Segurança Social) http://www.mapess.gv.ao/ 贸 易 部 (Ministério do Comércio) http://www.minco.gov.ao/ 国 民 大 会 (Assembleia Nacional) http://www.parlamento.ao/ 安 哥 拉 国 家 银 行 (Banco Nacional de Angola) http://www.bna.ao/ 国 家 私 人 投 资 局 (Agência Nacional para o Investimento Privado) http://www.anip.co.ao/ 国 家 社 会 保 障 局 (Instituto Nacional de Segurança Social) http://www.inss.gv.ao/ 国 家 贸 易 理 事 会 (Direcção Nacional do Comércio) http://www.dnci.net/ 国 家 海 关 总 署 (Serviço Nacional das Alfândegas) http://www.alfandegas.gv.ao/ 最 高 法 院 (Tribunal Supremo) http://www.tribunalsupremo.ao/.5

2. 外 商 私 人 投 资 法 律 概 述 2. 外 商 私 人 投 资 法 律 概 述 私 人 投 资 法 ( Lei do Investimento Privado,2011 年 5 月 20 日 第 20/11 号 法 ) 颁 布 了 规 管 私 人 投 资 的 一 般 律 法, 它 废 止 了 私 人 投 资 税 收 和 关 税 鼓 励 法 ( Lei sobre os Incentivos Fiscais e Aduaneiros ao Investimento Privado,2003 年 7 月 25 日 第 17/03 号 法 ) 以 及 私 人 投 资 框 架 法 ( Lei de Bases do Investimento Privado,2003 年 7 月 25 日 第 17/03 号 法 ) 与 以 前 的 律 法 相 比, 新 的 立 法 有 很 重 大 的 改 变, 它 显 著 增 加 了 对 外 国 投 资 商 最 小 投 资 总 额 的 限 制, 廢 紙 了 税 务 及 海 关 鼓 励 措 施 的 自 动 批 准, 并 创 立 了 批 准 投 资 项 目 及 鼓 励 措 施 的 合 同 体 制 私 人 投 资 法 ( LIP) ( 已 被 翻 译 的 英 文 版 本 可 以 在 国 家 私 人 投 资 局 (Agência Nacional para o Investimento Privado/ANIP) 的 网 站 上 审 阅 ), 预 料 到 某 些 投 资 领 域 内 需 要 适 用 特 别 的 立 法, 这 些 领 域 包 括 : 石 油 开 采 ( 见 2004 年 11 月 12 日 第 10/04 号 法 批 准 的 石 油 法 /Lei das Actividades Petrolíferas ), 钻 石 勘 探 ( 见 2011 年 9 月 23 日 第 31/11 法 批 准 的 采 矿 法 规 /Código Mineiro )) 以 及 金 融 机 构 ( 见 2005 年 9 月 30 日 第 13/05 号 法 批 准 的 以 及 金 融 机 构 法 /Lei das Instituições Financeiras ) 等 等 LIP 定 义 私 人 投 资 定 义 为 :(1) 在 安 哥 拉 境 内 的 具 体 的 经 济 项 目 之 资 本 利 用, 技 术 和 技 艺 的 利 用, 资 本 设 备 和 其 它 财 产 的 利 用,(2) 利 用 用 作 成 立 新 公 司 合 作 经 营 体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私 营 的 国 内 公 司 或 国 外 公 司 的 代 理 法 人 的 资 金, 以 及 (3) 收 购 根 据 安 哥 拉 法 律 组 建 之 现 有 公 司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以 便 按 这 些 公 司 的 宗 旨 进 行 或 继 续 进 行 特 别 的 经 济 活 动 ; 但 该 些 投 资 的 总 价 值 等 于 或 超 过 USD1,000,000, 或 者 如 果 是 国 内 的 投 资 则 为 相 等 金 额 的 宽 扎 (AOA) ( 第 2(a) 條 款 ) 2.1 外 商 私 人 投 资 2.1.1 外 商 私 人 投 资 的 私 人 投 资 被 视 为 是 外 商 投 资 的 前 提 為 投 资 的 财 产 可 追 索 属 于 (1) 本 国 领 土 之 内 或 之 外 的 个 人 或 法 人 实 体, 当 其 拥 有 非 居 民 外 匯 状 态, 或 (2) 本 国 领 土 之 外 的 个 人 或 法 人 实 体, 当 其 拥 有 居 民 外 幣 外 匯 状 态.6

2. 外 商 私 人 投 资 法 律 概 述 例 如, 外 商 投 资 的 出 现 不 但 是 :(1) 非 居 民 ( 外 国 人 或 甚 至 是 安 哥 拉 人 ) 打 算 用 他 在 国 外 或 在 安 哥 拉 国 内 的 资 金 来 设 立 公 司, 而 且 是 (2) 安 哥 拉 居 民 ( 安 哥 拉 人 或 甚 至 是 外 国 人 ) 打 算 用 他 在 国 外 或 在 安 哥 拉 国 内 的 安 哥 拉 货 币 资 金 来 收 购 商 业 公 司 股 份 与 国 内 投 资 不 同, 外 商 投 资 者 有 权 把 利 润 和 红 利 汇 到 国 外 去 如 果 外 商 投 资 涉 及 到 根 据 安 哥 拉 法 律 的 规 定 成 立 商 业 公 司 或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那 么, 没 有 出 示 批 准 投 資 的 私 人 投 资 登 记 证 (CRIP)( Certificado de Registo de Investimento Privado / CRIP) 以 及 资 本 进 口 许 可 证 就 不 能 进 行 必 要 的 公 证 ; 私 人 投 资 登 记 证 (CRIP) 由 ANIP 颁 发, 而 资 本 进 口 许 可 证 则 是 由 安 哥 拉 国 家 银 行 (BNA) 颁 发 的 并 由 接 收 到 该 资 本 的 商 业 银 行 确 认 2.1.2 资 金 汇 返 回 国 如 果 至 少 投 资 了 USD1,000,000, 那 么, 外 商 有 权 把 利 润 和 红 利 以 及 与 投 资 相 关 的 款 项 汇 回 国 去 (LIP 第 18 条 及 随 后 ) 行 使 该 项 权 利 需 要 证 明 已 经 进 行 了 投 资 并 按 章 缴 纳 了 税 款, 而 且 得 到 了 资 本 出 口 许 可 证 以 及 满 足 BNA 颁 发 许 可 证 中 的 条 款 最 后, 为 了 有 资 格 享 受 鼓 励 政 策 及 税 收 和 关 税 优 惠, 投 资 商 必 须 适 时 地 设 立 帐 户 并 由 外 聘 审 计 师 审 定 ( 第 18.4 和 26.4 条 ); 现 有 的 理 解 是 这 个 义 务 不 是 针 对 投 资 人 的 而 是 针 对 公 司 的 利 润 和 红 利 的 汇 返 回 国 是 成 比 例 的 和 分 等 级 的, 这 些 比 例 和 百 分 比 等 级 条 款 都 必 须 在 投 资 合 同 中 固 定 下 来 作 为 一 项 规 则, 该 投 资 的 百 分 比 分 级 必 须 要 考 虑 :(1) 投 资 執 行 所 在 的 开 发 区 ;(2) 投 资 总 额 ; 以 及 (3) 投 资 实 际 执 行 的 期 限 ( 第 20 条 ), 尽 管 必 须 强 调, 被 宣 布 为 对 国 民 经 济 的 战 略 发 展 举 足 相 关 的 投 资 能 够 享 受 特 權 机 制 的 优 惠 ( 第 29.1(a)) LIP 还 规 定 了 延 缓 汇 款 出 国 的 条 款 ( 包 括 根 据 该 法 保 证 的 情 况 ) 的 可 能 性 当 如 果 任 何 时 候 要 汇 出 国 的 款 项 会 导 致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的 严 重 问 题, 共 和 国 总 统 可 以 作 出 决 定 延 缓 汇 款 出 国.7

2. 外 商 私 人 投 资 法 律 概 述 2.2 私 人 投 资 之 税 收 及 关 税 鼓 励 这 些 鼓 励 是 在 投 资 项 目 条 款 的 谈 判 中 按 照 具 体 情 况 而 给 予 的, 如 果 能 满 足 以 下 的 经 济 效 益 的 要 求 :(1) 如 果 直 接 投 资 在 优 先 领 域 ( 农 业 和 畜 牧 业, 制 造 业, 通 讯 和 信 息 技 行 业 等 等 ),(2) 投 资 設 立 在 主 要 发 展 区 域 和 其 它 的 特 别 经 济 投 资 区 ( 目 前 是 罗 安 达 - 本 戈 ) 或 (3) 投 资 在 安 哥 拉 的 免 税 区 应 该 指 出 的 是 : 对 私 人 投 资 的 鼓 励 是 不 与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它 内 容 相 累 计 的, 例 如 资 本 汇 返 回 国, 而 其 分 配 和 适 用 范 围 是 根 据 投 资 项 目 地 区 而 定 适 用 的 税 收 鼓 励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的 减 免 税 :(1) 企 业 所 得 税 ( Imposto Industrial ), 它 根 据 开 发 区 的 情 况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是 不 同 的 ( 开 发 区 A 是 1 到 5 年, 开 发 区 B 是 1 到 8 年, 而 开 发 区 C 是 1 到 10 年 ),(2) 投 资 所 得 税 ( Imposto sobre a Aplicação de Capitais ) ( 开 发 区 A 是 1 到 3 年, 开 发 区 B 是 1 到 6 年, 而 开 发 区 C 是 1 到 9 年 ), 以 及 (3) 与 投 资 项 目 有 关 的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 Sisa sobre as Transmissões de Imobiliários por Título Oneroso 和 印 花 税 ) 在 与 安 哥 拉 国 民 经 济 有 特 别 关 联 的 私 人 投 资 项 目 中, 还 可 以 适 用 某 些 特 殊 税 务 优 惠 2.3 资 格 与 审 批 条 件 2.3.1 资 格 条 件 LIP 适 用 于 其 总 投 资 大 于 USD1,000,000( 或 对 国 内 投 资 而 言, 与 本 国 货 币 等 值 的 投 资 ) 投 资 额 较 小 的 私 人 投 资 不 由 LIP 规 管, 它 们 没 有 赋 予 投 资 商 把 利 润, 红 利 或 资 本 收 益 汇 回 国 去 的 權 利, 也 没 有 赋 予 他 们 权 利 享 受 特 别 税 收 和 关 税 鼓 励 机 制 的 政 策 如 果 投 资 低 于 USD1,000,000 的 私 人 投 资 需 要 进 口 外 币 资 本, 可 以 按 照 安 哥 拉 外 汇 法 进 口 ( 然 而, 如 果 进 口 资 本 不 低 于 USD500,000, 那 么, 非 居 民 的 外 国 公 民 或 实 体 可 以 向 BNA 申 请 进 口 资 本 以 在 安 哥 拉 注 册 组 建 公 司 或 商 号 因 此,(1) 其 投 资 低 于 USD1,000,000 的 外 商 投 资 者 不 可 以 把 利 润 和 红 利 汇 回 国 去 ;(2) 其 投 资 不 低 于 USD500,000 的 外 商 投 资 者 从 理 论 上 来 能 够 通 过 得 到 资 本 进 口 许 可 证 来 成 立 公 司 ;(3) 低 于 USD500,000 的 投 资 就 没 有 可 能 成 立 商 业 公 司 ; 也 要 注 意 的 是 : 根 据 一 般 的 投 资 立 法 ( 根 据 特 别 经 济 立 法 不 一 定 一 样 ), 法 律 没 有 为 私 人 投 资 项 目 上 强 制 要 求 安 哥 拉 投 资 者 的 投 入.8

2. 外 商 私 人 投 资 法 律 概 述 2.3.2 私 人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私 人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遵 守 合 同 程 序 ( 第 51 条 及 随 后 ), 即 准 投 资 人 和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商 以 便 达 成 投 资 的 特 别 条 款, 包 括 鼓 励 和 优 惠 ( 第 51.2 条 ) 这 一 过 程 的 最 后 就 是 由 代 表 安 哥 拉 政 府 的 ANIP 和 私 人 投 资 商 ( 第 53 条 ) 达 成 投 资 合 同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包 含 以 下 步 骤 ( 第 54 条 及 随 后 ): (i) 投 资 人 提 交 私 人 投 资 计 划 书, 以 及 必 要 的 文 件 ( 可 行 性 研 究, 投 资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书 等 等 ), 在 ANIP 的 网 站 上 有 该 要 求 的 详 细 列 表 ; (ii) ANIP 接 受 投 资 计 划 书 ( 即 认 可 该 程 序 包 含 了 与 投 资 相 关 的 所 有 资 料 ); (iii) 与 计 划 书 提 案 人 一 起 对 投 资 计 划 书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估 (ANIP 和 鼓 励 协 商 委 员 会 / Comissão de Negociação de Facilidades e Incentivos 用 45 天 的 时 间 进 行 评 估 协 商 并 呈 审 核 批 准 投 资 条 款 ; 如 果 协 商 没 有 结 果, 那 么 会 再 延 长 45 天 的 时 间 ); (iv) ( 如 果 项 目 的 价 值 不 超 过 USD10,000,000) 由 ANIP 理 事 会 批 准 投 资 计 划, 或 者 ( 如 果 项 目 的 价 值 超 过 USD10,000,000 且 符 合 附 加 的 规 定 ) 则 由 共 和 国 总 统 在 得 到 部 长 理 事 会 的 建 议 后 批 准 ; 如 果 项 目 的 价 值 超 过 USD50,000,000, 则 要 成 立 特 别 的 鼓 励 协 商 委 员 会 ; (v) 项 目 之 执 行 及 颁 发 CRIP: 投 资 计 划 书 批 准 后, 送 至 ANIP 执 行 投 资 协 议, 登 记 注 册 并 颁 发 CRIP; (vi) 由 BNA 颁 发 资 本 进 口 许 可 证 ( 如 果 已 获 批 准 的 投 资 要 设 立 商 业 公 司, 那 么, 其 各 自 的 股 本 必 须 在 资 本 进 口 许 可 证 颁 发 后 的 90 天 内 全 部 纳 入 ); (vii) 项 目 实 施 : 在 完 成 了 上 述 的 所 有 行 政 程 序 后, 投 资 项 目 就 可 以 开 始 实 施 了.9

2. 外 商 私 人 投 资 法 律 概 述 2.4 投 资 商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4.1 投 资 商 的 权 利 和 保 证 除 了 国 家 要 保 留 的 领 域 外, 私 人 投 资 政 策 以 及 分 配 的 激 励 机 制 和 设 施 的 分 配 必 须 适 当 考 虑 私 有 财 产, 自 由 市 场 规 则 以 及 经 济 从 业 者 之 间 的 公 平 竞 争, 还 要 考 虑 私 有 经 济 积 极 性 之 主 动 性 ( 见 经 济 活 动 领 域 划 界 法 / Lei de Delimitação de Sectores da Actividade Económica, 由 2002 年 4 月 16 日 第 05/02 号 法 颁 布 实 施 ) 它 们 还 必 须 确 保 投 资 的 安 全 和 保 护, 确 保 平 等 对 待 国 家 和 外 商, 保 护 ( 安 哥 拉 ) 国 民 的 公 民 经 济 权 利, 促 进 商 品 和 资 本 充 分 和 自 由 的 流 动, 以 及 满 足 国 际 条 约 和 公 约, 包 括 那 些 安 哥 拉 参 与 的 涉 及 到 促 进 和 相 互 保 护 资 源 的 条 约 和 公 约 投 资 商 还 得 到 如 下 保 证 ( 第 14 条 及 随 后 ): (i) 衍 生 自 他 们 投 资 的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的 权 利, 包 括 有 與 国 内 投 资 者 一 样 的 權 利 去 处 置 它 们 ; (ii) 上 安 哥 拉 法 庭 ( 或 者 如 果 合 同 要 求 仲 裁, 到 仲 裁 庭 去 申 请 仲 裁 ); (iii) 有 权 自 由 地 向 检 察 官 报 告 所 有 违 法 违 规 的 行 为 以 及 不 正 直 的 行 为 ; (iv) 在 其 投 资 项 目 的 资 产 被 征 收 或 收 购 时, 能 够 公 平 迅 速 和 有 效 地 得 到 赔 偿 款 ( 这 种 情 况 只 會 因 公 眾 利 益 的 理 由 被 充 分 以 及 公 正 考 慮 後 而 引 发 ); (v) 职 业 银 行 和 商 业 秘 密 ; (vi) 知 識 分 子 创 作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vii) 物 ( 或 所 有 ) 权 ( 应 该 注 意 : 安 哥 拉 法 律 是 不 允 许 外 国 人 拥 有 土 地 上 的 产 权 的 ); (viii) 除 非 法 律 有 明 确 规 定, 政 府 不 可 干 预 私 营 公 司 的 管 理 ; (ix) 没 有 经 过 司 法 的 或 行 政 的 程 序 不 能 吊 销 各 类 许 可 证 ; (x) 有 权 直 接 从 国 外 进 口 商 品 和 有 权 向 国 外 出 口 私 营 投 资 者 生 产 的 商 品 ; (xi) 有 权 把 利 润 和 红 利 汇 到 国 外.10

2. 外 商 私 人 投 资 法 律 概 述 2.4.2 投 资 商 的 义 务 LIP 规 定 了 一 般 义 务 ( 如 遵 守 安 哥 拉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条 款 ) 以 及 特 别 义 务 在 投 资 商 的 特 别 义 务 中, 要 关 注 的 是 促 进 培 训 和 整 合 劳 动 力, 以 及 推 进 管 理 人 员 和 监 督 人 员 的 安 哥 拉 化, 而 不 能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视 和 在 技 术 支 持 方 面 要 符 合 法 律 和 法 规 的 要 求 由 第 一 义 务 引 出 的 其 它 义 务 包 括 : 为 了 私 人 目 的 而 成 立 的 商 号 和 公 司 是 要 雇 佣 安 哥 拉 工 人 的, 他 们 要 接 受 必 要 的 培 训 并 要 得 到 与 他 们 的 资 格 证 明 书 相 一 致 的 工 资 和 社 会 福 利 雇 佣 国 外 的 熟 练 工 人 也 是 可 以 的, 但 其 前 提 是 遵 守 了 国 家 技 术 人 员 之 严 格 的 培 训 计 划 以 及 / 或 者 获 得 资 格 证 书 计 划, 而 不 断 地 寻 求 用 安 哥 拉 工 人 来 填 补 这 些 职 位 ( 该 培 训 计 划 是 要 提 交 给 负 责 批 准 投 资 的 机 构 的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至 于 所 说 的 第 二 义 务, 在 LIP 生 效 之 后, 聘 用 外 国 技 术 援 助 或 管 理 服 务 条 例 / Regulamento sobre a Contratação de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Assistência Técnica Estrangeira ou de Gestão 也 颁 布 并 生 效 了 该 条 例 公 布 了 对 外 国 技 术 援 助 或 管 理 合 同 的 执 行 和 内 容 的 限 制, 该 合 同 被 定 义 为 : 其 目 的 是 获 得 非 居 民 法 人 实 体 的 具 有 特 别 行 政, 科 学 和 技 术 含 量 的 服 务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执 行 这 样 的 合 同 是 容 许 的, 尽 管 有 责 任 要 把 事 实 和 合 同 内 容 通 知 经 济 部 ; 在 其 它 的 一 些 情 况 下, 这 些 合 同 的 执 行 是 该 经 济 部 事 先 批 准 的 ; 还 有 一 些 其 它 的 情 况, 这 些 合 同 是 禁 止 执 行 的, 但 由 ANIP 征 得 该 经 济 部 的 同 意 而 正 式 授 权 的 特 殊 的 情 况 除 外 禁 止 涵 盖 根 据 LIP 规 定 而 组 建 的 公 司 和 海 外 联 营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 例 如 : 私 人 投 资 商 是 根 据 LIP 规 定 而 组 建 的 公 司 的 成 员 ) 所 以, 从 原 则 上 来 说, 私 人 投 资 商 是 不 能 够 与 根 据 LIP 組 建 的 公 司 签 订 提 供 服 務 合 同 (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显 著 的 服 务 ), 除 非 签 定 这 样 的 合 同 是 由 ANIP 授 权 的 ( 可 能 就 是 在 投 资 项 目 本 身 ) 在 ANIP 授 权 由 安 哥 拉 公 司 和 一 个 或 多 个 私 人 投 资 商 之 间 签 订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合 同 的 内 容 要 符 合 上 面 提 到 的 条 例 规 定.11

3. 商 业 机 构 之 主 要 的 法 定 形 式 3. 商 业 机 构 之 主 要 的 法 定 形 式 3.1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1.1 公 司 及 其 注 册 的 类 型 和 程 序 适 用 于 在 安 哥 拉 开 展 业 务 的 立 法 在 由 2004 年 2 月 13 日 的 第 1/04 号 法 批 准 实 施 的 安 哥 拉 公 司 法 (LSC / Lei das Sociedades Comerciais ) 中 规 定 LSC 颁 布 了 三 种 类 型 的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即 : sociedades em nome colectivo ( 合 伙 企 业 ), sociedades em comandita simples (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以 及 sociedades em comandita por acções ( 股 份 制 合 伙 企 业 ), 和 两 种 类 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即 : sociedades por quotas (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及 sociedades anónimas ( 公 共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公 司 类 型 的 选 择 取 决 于 如 下 因 素 : 公 司 结 构 及 运 作 的 相 对 复 杂 性 ; 资 本 投 资 总 额, 以 及 股 份 所 有 权 的 机 密 性 问 题 不 久 前 2012 年 6 月 11 日 的 第 19/12 号 法 使 单 一 股 份 公 司 的 组 建 成 为 了 可 能, 单 一 股 份 公 司 就 是 只 有 一 名 股 东 的 公 司, 该 股 东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或 是 企 业 法 人 作 为 一 条 规 则, 虽 然 对 参 与 公 司 股 东 结 构 的 人 的 国 籍 没 有 限 制, 但 应 该 注 意 的 是 在 某 些 领 域 ( 如 通 讯, 渔 业, 钻 石 开 采 ), 组 建 这 样 的 公 司 需 要 安 哥 拉 人 股 东 占 大 多 数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SQ) 传 统 上 作 为 一 种 小 至 中 等 规 模 的 投 资 手 段 股 东 成 员 : 必 须 至 少 有 两 名 股 东 ( 单 一 股 东 公 司 的 情 况 除 外 ) 资 本 : 对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来 说, 其 资 本 的 最 低 要 求 是 要 有 相 当 于 USD1,000 的 宽 扎 但 工 业 性 质 的 出 资 是 不 允 许 的 股 : 公 司 资 本 被 划 分 的 每 一 份 额 被 称 为 股, 每 一 股 的 价 值 是 可 以 不 同 的, 但 不 能 低 于 相 当 于 USD100 的 宽 扎 在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中, 每 一 名 股 东 持 有 的 一 股 相 当 于 他 缴 资 本 的 价 值.12

3. 商 业 机 构 之 主 要 的 法 定 形 式 股 的 转 移 : 股 转 移 需 要 执 行 公 共 契 约, 而 且 要 在 属 地 主 管 的 商 业 登 记 局 (Conservatória do Registo das Entidades Legais) 登 记 资 产 负 债 :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仅 限 于 公 司 的 资 产, 而 且 每 名 股 东 要 与 其 他 股 东 共 同 承 担 整 个 出 资 资 本 的 个 別 以 及 连 带 责 任 主 管 团 体 : 股 东 大 会 ( 议 事 团 体 ) 和 管 理 团 体 ( 董 事 会 ) 监 视 会 是 根 据 管 理 上 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规 规 范, 在 这 种 类 型 的 公 司 中 並 非 必 要 的 所 有 的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除 非 法 律 或 公 司 章 程 中 另 有 说 明, 决 议 由 简 单 投 票 多 数 通 过 董 事 会 由 一 名 或 多 董 事 组 成, 董 事 必 须 是 具 有 充 分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虽 然 董 事 不 一 定 是 公 司 的 股 东 利 润 : 除 非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占 股 份 资 本 3/4 的 股 东 投 票 通 过 决 议, 公 司 把 每 年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至 少 一 半 分 配 给 由 股 东 法 定 准 备 金 : 公 司 法 规 定 股 本 的 至 少 30% 要 留 作 为 法 定 准 备 金 公 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A) 这 种 公 司 通 常 是 比 较 大 的 公 司 尽 管 比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架 构 复 杂, 但 是 公 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允 许 股 东 的 流 动 性 更 大, 特 别 是 股 份 的 转 移 没 有 任 何 特 殊 的 形 式 股 东 数 量 : 作 为 一 条 一 般 规 则, 公 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必 须 最 少 有 5 名 股 东, 他 们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或 者 是 公 司 法 人 ( 但 是 在 单 一 股 东 的 公 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只 要 一 名 股 东 就 足 够 了 ) 在 股 份 大 多 数 由 国 家, 国 有 企 业 或 类 似 实 体 拥 有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要 有 两 名 股 东 股 份 资 本 : 要 成 立 一 间 公 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要 求 最 小 股 份 资 本 为 相 当 于 USD20,000 的 宽 扎 股 份 资 本 由 股 份 代 表, 而 工 业 出 资 是 不 允 许 的 股 份 : 股 份 资 本 由 股 份 代 表, 而 且 所 有 股 份 的 票 面 价 值 都 要 相 同, 不 能 低 于 相 当 于 USD5 的 宽 扎 尽 管 法 律 允 许 以 证 书 的 或 非 物 质 形 态 代 表 的 股 份, 现 实 中, 有 的 只 是 股 份 证 书, 其 可 以 是 记 名 股 份 或 持 票 股 份 股 份 转 移 : 股 份 转 移 没 有 任 何 特 定 的 形 式, 它 取 决 于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的 类 型 在 持 票 股 份 的 情 况 下, 股 份 转 移 就 是 简 单 地 把 股 份 证 书 转 移 给 接 受 人 ; 在 记 名 股 份 的 情 况 下, 股 份 转 移 通 过 股 份 转 让 人 在 相 关 的 股 份 证 书 上 签 名 转 让 声 明 ( 转 让 人 的 签 名 必 须 公 证 ), 於 证 书 上 填 写 所 有 权 人 资 料, 并 随 后 在 公 司 股 份 登 记 书 上 登 记 转 让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预 见 股 东 的 预 先 购 买 权 并 对 股 份 的 转 让 设 定 限 制.13

3. 商 业 机 构 之 主 要 的 法 定 形 式 资 产 负 债 : 每 名 股 东 的 债 务 限 于 认 缴 股 份 的 价 值 另 外,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限 于 公 司 的 资 产 主 管 团 体 : 股 东 大 会 ( 议 事 团 体 ) 和 董 事 会 ( 管 理 团 体 ) 以 及 监 视 会 或 法 定 审 计 师 ( 监 督 机 构 ) 股 东 大 会 由 至 少 有 一 票 投 票 权 的 全 体 股 东 参 加 除 法 律 或 公 司 章 程 中 另 有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由 简 单 多 数 投 票 通 过 董 事 会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之 单 数 董 事 组 成 董 事 可 由 公 司 成 立 契 约 或 股 东 决 议 指 定 作 为 一 般 规 定, 公 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监 督 委 托 给 由 5 名 成 员 和 2 名 候 补 成 员 组 成 的 审 计 委 员 会 审 计 师 可 由 公 司 成 立 契 约 或 股 东 决 议 指 定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决 定 : 公 司 的 管 理 由 一 名 董 事 总 经 理 执 行, 而 公 司 的 监 督 则 由 法 定 审 计 师 执 行, 但 必 须 满 足 依 法 确 定 的 一 些 要 求 利 润 : 除 非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占 股 份 资 本 3/4 的 股 东 投 票 通 过 决 议, 公 司 可 以 把 每 年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至 少 一 半 分 配 给 由 股 东 法 定 准 备 金 : 公 司 法 规 定 : 公 司 净 利 润 的 20% 要 留 作 为 法 定 准 备 金 直 到 该 法 定 准 备 金 累 积 达 到 公 司 股 本 的 五 分 之 一 3.1.2 常 见 的 事 宜 无 论 公 司 是 什 么 类 型 的, 在 安 哥 拉 组 建 公 司 是 相 当 简 单 和 快 捷 的, 过 程 主 要 如 下 : (i) 向 司 法 部 的 中 央 公 司 名 称 登 记 处 ( Ficheiro Central de Denominações Sociais ) 申 请 公 司 的 名 称 证 书 ; (ii) 起 草 公 司 章 程,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公 司 创 建 股 东 的 完 整 身 份 ; 公 司 的 类 型, 名 称, 目 的, 注 册 办 公 室 以 及 股 份 资 本, 管 理 机 关 的 基 本 运 作 规 定 及 结 构 和 其 他 股 东 认 为 需 要 的 事 宜 ; (iii) 用 要 组 建 的 公 司 的 名 称 在 安 哥 拉 的 银 行 机 构 开 户 并 存 入 股 份 资 本 ; 该 银 行 机 构 会 出 具 存 款 证 明 ; 一 般 来 说, 公 司 登 记 注 册 后, 所 存 的 股 份 资 本 才 可 以 使 用 ; (iv) 在 公 证 处 签 署 组 建 公 司 的 公 证 书 ( 在 注 册 公 司 时, 公 司 要 采 纳 其 公 司 章 程, 而 且 还 规 定 要 委 任 公 司 管 理 团 体 的 成 员 );.14

3. 商 业 机 构 之 主 要 的 法 定 形 式 (v) 在 属 地 主 管 的 商 业 登 记 局 注 册 组 建 公 司 ; (vi) 在 Boletim da República ( 官 方 公 报 ) 上 公 布 公 司 的 组 建 ; (vii) 在 税 务 局 登 记 注 册, 宣 告 公 司 开 业 ; (viii) 在 社 会 保 障 局 登 记 注 册 并 办 理 公 司 每 位 员 工 的 社 会 保 险 ; (ix) 核 发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 所 有 企 业 都 要 由 商 务 部 进 行 一 般 贸 易 和 服 务 提 供 活 动 的 行 政 审 核 ; 该 审 核 最 后 具 体 化 为 颁 发 营 业 许 可 证 根 据 公 司 要 进 行 的 特 别 业 务 ( 实 业 或 其 它 的 ), 可 能 还 有 其 它 的 手 续 ; (x) 获 取 进 出 口 证 书 : 要 从 事 进 出 口 贸 易 的 公 司 必 须 得 到 适 当 的 许 可 和 授 权 ; 要 由 商 务 部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xi) 获 取 私 人 投 资 登 记 证 ( Certificado de Registo de Investimento Privado ) 和 资 本 进 口 许 可 证 ( Licença de Importação de Capitais ): 根 据 私 人 投 资 法 组 建 的 公 司 必 须 呈 交 由 ANIP(Agência Nacional para o Investimento Privado / 国 家 私 人 投 资 局 ) 颁 发 的 私 人 投 资 注 册 证 书, 以 及 由 安 哥 拉 国 家 银 行 颁 发 的 适 当 的 资 本 进 口 许 可 证 和 由 商 业 银 行 收 到 所 投 资 本 的 背 书 组 建 公 司 的 全 部 过 程 可 以 在 Guichê Único da Empresa( 公 司 专 办 处 ) 进 行 ; 公 司 专 办 处 是 一 行 政 机 构, 它 就 在 一 个 地 方 提 供 各 种 各 样 的 服 务 ( 公 证, 公 司 注 册, 税 务 登 记 等 等 ) 但 是, 公 司 业 务 资 格 的 审 核 是 唯 一 的 组 建 行 为, 它 是 不 能 在 公 司 专 办 处 完 成 的 但 还 有 可 能 在 综 合 市 民 现 场 服 务 处 (Serviço Integrado de Atendimento ao Cidadão / SIAC) 完 成 公 司 的 组 建 手 续 3.1.3 公 司 成 立 的 耗 时 和 费 用 包 括 得 到 ANIP 批 准 私 人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在 内, 组 建 公 司 的 时 间 可 能 需 要 1 个 月 ( 通 过 正 常 的 程 序 ) 或 大 约 5 天 ( 通 过 公 司 专 办 处 Guichê Único da Empresa) 组 建 公 司 的 费 用 根 据 股 份 资 本 的 不 同 而 不 同.15

3. 商 业 机 构 之 主 要 的 法 定 形 式 3.2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结 之 可 能 性 及 其 相 关 要 求 安 哥 拉 法 律 允 许 成 立 以 上 所 述 类 型 的 合 资 企 业 公 司 法 允 许 股 东 签 署 协 议 在 此, 股 东 可 以 在 他 们 之 间 达 成 股 转 让 或 股 份 转 让 和 知 情 权 的 规 则, 以 及 与 行 使 投 票 权 的 规 则 然 而 他 们 则 不 可 就 执 行 管 理 或 监 督 的 权 利 达 成 一 致 另 外, 法 律 还 规 定 了 由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的 投 票 义 务 而 达 成 的 协 议 是 无 效 的 不 必 诉 诸 创 造 一 个 新 的 法 律 实 体 的 另 一 种 合 资 企 业 的 形 式 涉 及 到 起 草 一 个 财 团 协 议 (2003 年 8 月 12 日 第 19/03 号 法 ) 它 是 在 安 哥 拉 运 用 广 泛 的 一 种 代 表 形 式, 特 别 是 在 建 筑 行 业 和 石 油 行 业 3.3 当 地 代 理 人 之 形 式 外 国 投 资 商 可 以 通 过 分 公 司 或 代 表 处 在 安 哥 拉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而 不 必 在 安 哥 拉 成 立 法 律 实 体 3.3.1 分 公 司 分 公 司 是 母 公 司 非 自 主 的 法 律 实 体 而 且 只 是 一 个 在 当 地 的 延 伸 实 体 所 以, 分 公 司 尽 管 是 在 另 一 个 国 家 组 建 和 是 在 另 一 个 国 家 存 在 的, 但 作 为 其 行 使 的 法 律 行 为 的 结 果 来 说, 其 母 公 司 承 担 与 它 有 关 的 所 有 债 务 的 无 限 责 任 尽 管 分 公 司 自 身 不 具 法 人 资 格, 但 是, 它 具 有 在 法 庭 上 起 诉 和 被 起 诉 的 司 法 资 格 分 公 司 没 有 自 身 的 管 理 团 体 或 代 表 团 体, 而 且 它 们 的 管 理 是 被 委 托 给 律 师 的, 律 师 权 利 由 母 公 司 的 委 任 书 确 定 在 安 哥 拉 开 办 分 公 司 与 组 建 商 业 公 司 类 似, 但 有 以 下 区 别 : (i) 申 请 公 司 的 名 称 证 书 : 分 公 司 要 与 母 公 司 的 名 称 一 样 并 冠 与 Sucursal em Angola ( 安 哥 拉 分 公 司 ) 的 名 称 ; (ii) 在 公 证 处 存 放 母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并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存 放 申 请, 分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书, 分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母 公 司 组 建 契 约, 母 公 司 组 建 的 合 格 证 书, 母 公 司 关 于 在 安 哥 拉 开 设 分 公 司 的 决 议 记 录, 私 人 投 资 登 记 证 ( Certificado de Registo de Investimento Privado ), 以 及 进 口 许 可 证 或 营 业 执 照 ;.16

3. 商 业 机 构 之 主 要 的 法 定 形 式 (iii) 在 Diário da República ( 官 方 公 报 ) 上 公 布 公 告 ; (iv) 统 计 登 记 ; (v) 在 税 务 局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登 记 注 册 ; (vi) 提 交 文 件 进 行 商 业 注 册, 这 些 文 件 指 与 第 (2) 条 中 的 所 有 文 件 相 关 的 文 件, 以 及 存 款 公 证 书 和 包 含 公 布 母 公 司 章 程 ( 或 申 请 公 布 的 证 据 ) 的 官 方 公 报 与 商 务 公 司 一 样, 根 据 私 人 投 资 的 适 用 法 律 开 办 分 公 司 要 事 先 到 ANIP( 国 家 私 人 投 资 局 / Agência Nacional para o Investimento Privado) 登 记 注 册, 其 经 常 是 耗 费 时 间 的 过 程 3.3.2 代 表 处 外 国 公 司 可 以 选 择 简 单 地 开 设 代 表 处, 它 是 没 有 法 律 能 力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的 一 种 代 表 形 式, 它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跟 踪 和 协 助 母 公 司 在 安 哥 拉 开 展 业 务 来 保 护 母 公 司 的 利 益 作 为 一 种 颇 受 限 制 的 结 构, 如 果 国 外 投 资 商 想 要 在 安 哥 拉 定 期 地 开 展 经 济 业 务 或 如 果 投 资 很 大, 代 表 处 并 不 是 最 合 适 的 一 种 营 业 形 式 代 表 处 的 雇 员 不 能 超 过 6 人 而 且 一 半 雇 员 必 须 是 安 哥 拉 人 在 安 哥 拉 设 立 代 表 处 的 程 序 必 须 向 安 哥 拉 国 家 银 行 (BNA) 提 交 申 请 批 准, 主 要 有 以 下 步 骤 : (i) 向 BNA 总 裁 提 交 授 权 申 请, 请 求 开 办 代 表 处 ; (ii) 在 BNA 总 裁 授 权 开 办 代 表 处 ( 颁 发 资 本 进 口 许 可 证 ) 后, 存 入 履 约 保 证 金 ; 申 请 人 必 须 输 入 所 需 的 资 本 以 便 开 设 银 行 账 户 存 入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不 得 低 于 相 当 于 USD60,000 的 宽 扎 ; (iii) 获 取 代 表 处 名 称 的 证 书 ; (iv) 於 公 证 处 存 放 母 公 司 章 程 ; (v) 在 Boletim da República ( 官 方 公 报 ) 上 公 布 母 公 司 章 程 ;.17

3. 商 业 机 构 之 主 要 的 法 定 形 式 (vi) 商 业 注 册 要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由 BNA 颁 发 的 设 立 代 表 处 的 授 权 书, 由 公 证 处 发 放 的 确 认 收 存 母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的 证 明, 母 公 司 关 于 在 安 哥 拉 开 设 分 公 司 的 决 议 记 录, 在 Boletim da República ( 官 方 公 报 ) 上 公 布 母 公 司 章 程 ( 或 申 请 公 布 的 证 据 ) 的 证 明, 代 表 处 名 称 核 定 证 书, 资 本 进 口 许 可 证 以 及 BNA 确 认 收 到 USD60,000 保 证 金 的 信 函 ; (vii) 最 后 注 册 要 向 BNA 呈 交 以 下 文 件 : 公 报 Diário da República 复 印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商 业 注 册 证 书, 税 务 注 册 证 明 书, 银 行 出 具 的 保 证 金 存 款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 在 出 示 这 些 文 件 后,BNA 就 发 放 证 明 代 表 处 已 经 登 记 注 册 的 新 的 合 格 证 书.18

4. 外 汇 兑 换 法 例 4.1 概 述 在 整 个 投 资 过 程 中, 以 及 在 其 后 进 行 的 业 务 活 动 中, 必 须 牢 记 安 哥 拉 的 外 汇 政 策, 它 是 由 定 义 资 本 进 口 和 出 口 的 一 整 套 法 律 和 法 规 支 配 的 1997 年 6 月 27 日 的 第 5/97 号 法 ( 外 汇 法 / Lei Cambial ) 管 制 对 安 哥 拉 的 国 际 收 支 有 实 际 的 或 潜 在 的 影 响 的 商 业 和 金 融 交 易, 而 且 适 用 于 资 本 交 易 和 外 汇 交 易 安 哥 拉 国 家 银 行 (BNA) 是 安 哥 拉 的 外 汇 权 威 机 构, 它 可 以 授 权 其 它 实 体 在 应 用 外 汇 法 时, 基 本 的 就 是 要 区 别 外 汇 居 民 和 外 汇 非 居 民, 以 及 外 汇 交 易 许 可 的 范 围 外 汇 法 根 据 惯 常 场 地 和 注 册 办 公 地 点 来 确 定 什 么 是 外 汇 居 民 和 外 汇 非 居 民 为 此 目 的 以 及 按 照 安 哥 拉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法 列 ( Regime Jurídico dos Estrangeiros na República de Angola,2007 年 8 月 31 日 第 2/07 号 法 ), 工 作 许 可 证 并 不 授 权 其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安 哥 拉 定 居, 所 以, 只 有 持 居 住 许 可 证 的 外 国 公 民 才 可 以 被 认 为 是 安 哥 拉 的 外 汇 居 民 4.2 外 汇 交 易 外 汇 法 适 用 于 (i) 收 购 或 出 售 银 币 黄 金, 金 条 或 未 加 工 成 型 的 黄 金 ;(ii) 收 购 或 出 售 外 币 ;(iii) 由 居 民 或 非 居 民 在 安 哥 拉 国 内 开 设 和 使 用 外 币 帐 户 ; (iv) 由 居 民 或 非 居 民 在 安 哥 拉 国 内 开 设 和 使 用 安 哥 拉 本 国 货 币 帐 户 ; 以 及 (v) 所 有 的 交 易 清 算, 包 括 商 品, 流 动 无 形 项 目 或 资 本 4.2.1 流 动 无 形 项 目 根 据 法 律, 流 动 无 形 交 易 被 认 为 是 涉 及 到 以 下 内 容 的 交 易, 转 让 和 服 务 : 运 输, 保 险, 旅 游, 资 本 回 收, 佣 金 和 经 纪, 专 利 和 商 标 权, 行 政 和 运 作 费 用, 个 人 服 务 的 工 资 和 其 它 开 支, 其 它 服 务 和 收 入 支 付, 私 人 转 让, 由 国 家 或 公 法 企 业 法 人 进 行 的 转 让 ( 当 向 国 外 转 让 时 ) 或 居 民 和 非 居 民 之 间 的 转 让 现 行 的 法 规 主 要 针 对 安 哥 拉 境 内 的 资 本 出 口, 即 : 与 把 金 钱 转 移 到 国 外 去 相 关 联 的 交 易, 例 如 它 包 括 : 与 执 行 和 非 居 民 实 体 签 订 的 合 同, 分 配 给 非 居 民 股 东 的 红 利, 以 及 单 方 面 的 资 金 转 移.19

4. 外 汇 兑 换 法 例 法 律 在 这 方 面 是 非 常 严 格 的, 而 且 详 细 说 明 了 流 动 无 形 项 目 的 两 个 范 畴 :(i) 私 人 交 易 和 单 方 交 易 以 及 (ii) 商 业 交 易 私 人 交 易 和 单 方 交 易 包 括 的 交 易 是 : 旨 在 涵 盖 法 人 企 业 或 自 然 人 的 员 工 ( 在 国 外 ) 的 开 支, 它 们 不 能 被 视 为 是 为 由 受 益 人 支 付 的 供 应 商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费 用, 也 不 能 被 归 类 为 汇 款 资 金 商 业 交 易 包 括 涉 及 到 居 民 实 体 对 非 居 民 实 体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的 所 有 交 易, 这 种 权 利 和 责 任 是 从 商 业 合 同 中 产 生 的, 而 这 种 商 业 合 同 又 包 含 着 根 据 供 应 或 提 供 服 务 要 支 付 费 用 的 内 容 以 及 把 在 安 哥 拉 产 生 的 资 本 收 入 转 移 出 去 的 内 容 任 何 外 汇 居 民 实 体 如 果 想 要 从 事 涉 及 到 流 动 无 形 交 易, 都 必 须 把 要 求 提 交 给 在 安 哥 拉 正 在 运 作 的 任 何 商 业 银 行, 并 附 上 每 笔 单 独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原 始 文 件 商 业 银 行 有 权 许 可 达 到 一 定 款 额 ( 由 BNA 定 期 确 定 ) 的 流 动 无 形 交 易, 该 流 动 无 形 项 目 价 值 是 由 商 业 合 同 确 定 的, 以 及 许 可 受 益 人 是 同 一 个 实 体 而 年 度 总 值 不 超 过 BNA 确 定 的 总 额 的 无 形 项 目 交 易 商 业 银 行 还 必 须 确 认 所 有 的 付 款 都 是 按 商 业 合 同 办 理 的, 而 且 可 以 要 求 更 多 的 详 细 信 息 去 评 估 该 商 业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如 以 上 所 说, 提 供 外 国 技 术 服 务 或 管 理 服 务 的 合 同 有 特 殊 的 规 定 至 于 资 本 收 益, 商 业 银 行 有 责 任 去 验 证 该 收 益 是 通 过 使 用 于 安 哥 拉 的 合 法 进 口 资 本 所 产 生 的 也 正 如 上 所 述, 根 据 私 人 投 资 法, 把 利 润 汇 到 国 外 必 须 按 所 投 资 本 的 一 定 比 例 ( 取 决 于 投 资 总 额,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的 社 会 经 济 影 响 和 对 区 域 不 平 衡 的 影 响, 以 及 利 润 和 红 利 汇 到 国 外 对 国 际 收 支 的 影 响 ) 在 安 哥 拉 的 非 居 民 实 体 的 利 润 和 红 利 的 分 配 过 程 也 必 须 由 BNA 根 据 流 动 无 形 项 目 的 条 款 进 行 分 析 并 批 准 4.2.2 资 本 交 易 根 据 法 律 和 相 关 条 例, 资 本 交 易 被 认 为 是 居 民 和 非 居 民 之 间 权 利 或 义 务 构 成 或 转 让 的 合 同 和 其 它 的 法 律 行 为, 包 括 一 年 期 以 上 的 贷 款, 具 有 个 人 性 质 的 外 商 投 资 运 作 和 资 本 的 流 动, 还 包 括 法 律 列 出 之 安 哥 拉 和 在 国 外 之 间 进 行 的 转 让, 以 及 那 些 针 对 法 律 中 列 出 之 目 的 或 行 为 的 转 让 资 本 运 作 特 别 包 括 如 下 : (i) 组 建 新 公 司 或 组 建 现 有 公 司 之 分 公 司 ; (ii) 投 入 现 存 公 司 资 本 或 参 与 到 民 事 或 商 业 公 司 中 ; (iii) 建 立 联 合 投 资 账 户 或 联 合 第 三 方 持 股 ;.20

4. 外 汇 兑 换 法 例 (iv) 全 部 或 部 分 收 购 公 司 ; (v) 收 购 房 地 产 ; (vi) 出 售 或 清 算 按 前 面 的 运 作 而 得 到 的 款 额 之 转 移 ; (vii) 发 行 任 何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股 票, 以 及 发 行 和 全 部 或 部 分 偿 付 公 共 债 务 证 券, 私 人 实 体 的 债 券 以 及 其 它 类 似 的 不 超 过 一 年 期 的 债 券 ; (viii) 认 购 和 购 买 或 销 售 任 何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股 票 以 及 公 共 债 务 证 券, 私 人 实 体 的 债 券 以 及 其 它 类 似 的 不 超 过 一 年 期 的 债 券 ; (ix) 售 出 和 部 分 或 全 部 偿 还 贷 款 和 其 它 信 贷 ( 无 论 是 何 形 式, 是 何 性 质 或 是 何 名 称 ), 当 其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时 ; 但 具 有 民 事 性 质 的 贷 款 和 信 贷 的 情 况 外 现 行 的 法 规 主 要 是 规 管 资 本 运 作 的, 其 同 时 包 括 资 本 的 进 口 及 资 本 的 出 口 所 以, 相 关 的 法 规 规 定 : 所 有 的 资 本 运 作 都 要 得 到 BNA 的 授 权 还 应 该 指 出 的 是 法 律 限 制 了 在 安 哥 拉 的 金 融 机 构 在 得 到 BNA 的 授 权 后 才 能 从 事 资 本 的 进 口 和 出 口 在 一 些 情 况 中, 此 授 权 可 以 委 托 给 信 贷 机 构 最 后, 持 有 资 本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人 员 的 外 汇 不 能 用 于 许 可 证 许 可 以 外 的 其 它 目 的 另 外, 使 用 在 安 哥 拉 的 资 本 成 立 新 公 司 或 在 国 外 设 立 分 公 司 ( 以 及 购 买 或 出 售 在 国 外 的 公 司 的 股 份 ) 被 视 为 是 一 种 中 期 或 长 期 的 资 本 运 作, 需 要 事 先 得 到 BNA 的 授 权 申 请 资 本 运 作 必 须 由 当 事 人 呈 交 给 被 授 权 进 行 外 汇 贸 易 的 金 融 机 构, 它 们 再 转 交 给 BNA BNA 可 能 会 要 求 当 事 人 对 某 些 事 宜 进 行 核 实, 要 求 提 供 补 充 信 息 或 证 据 并 可 能 寻 求 官 方 机 关 的 意 见, 然 后 发 放 相 应 的 资 本 出 口 许 可 证 得 到 运 作 资 本 的 授 权 以 及 得 到 资 本 出 口 许 可 证 之 后, 申 请 人 就 可 以 出 口 资 本, 但 是 只 能 通 过 在 安 哥 拉 的 被 授 权 从 事 外 汇 交 易 的 银 行 进 行 如 果 没 有 遵 守 外 汇 法 的 规 定 将 会 受 到 罚 款, 罚 款 不 仅 适 用 于 那 些 进 行 资 本 运 作 的 当 事 人, 也 适 用 于 他 们 董 事 会 的 成 员 以 及 所 涉 及 到 的 金 融 机 构 的 人 员.21

4. 外 汇 兑 换 法 例 4.2.3 商 品 交 易 支 付 商 品 的 进 出 口 和 转 口 的 外 汇 交 易 规 则 最 近 被 更 新 了 (2012 年 4 月 25 日 BNA 第 19/12 号 通 知 ) 此 通 知 确 定 了 以 下 责 任 : 该 交 易 的 结 算 要 通 过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而 且 在 单 笔 的 交 易 活 动 中 只 能 涉 及 到 不 超 过 一 家 这 样 的 机 构 ( 即 : 确 定 交 易 的 结 算 必 须 只 通 过 一 家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的 外 汇 运 作 要 事 先 得 到 商 业 部 的 批 准, 但 进 口 商 品 价 值 低 于 USD5,000 的 情 况 除 外, 以 及 按 照 简 化 进 口 机 制 通 过 边 境 关 口 入 境 随 身 携 带 的 行 李 也 除 外 该 法 还 建 立 了 追 索 跟 单 信 用 证 的 必 要 性, 限 制 了 预 先 在 国 外 付 款 来 (i) 进 口 其 价 值 不 超 过 相 当 于 USD100,000 的 进 口 商 品, 以 及 (ii) 进 口 那 些 为 进 口 商 特 别 制 造 的 商 品, 或 那 些 很 难 投 入 到 替 代 市 场 中 的 且 进 入 国 内 的 最 后 期 限 长 为 180 天 的 商 品 对 于 这 样 的 预 付 款, 在 出 口 商 和 进 口 商 之 间 不 能 存 在 组 群 的 关 系, 而 且 不 可 以 是 相 关 联 的 实 体 ; 预 付 款 的 总 额 不 能 超 过 进 口 商 股 份 资 本 的 2.5 倍 货 款 的 交 付 可 以 用 跟 单 托 收 和 跟 单 汇 票 的 方 式 许 可 证 申 请 资 料 ( 必 须 包 含 那 些 关 于 在 BNA 通 知 中 所 指 的 进 口 手 续 和 商 品 的 文 件 ) 要 呈 交 给 商 业 银 行 4.3 适 用 于 石 油 工 业 的 特 别 外 汇 立 法 2012 年 1 月 13 日 的 第 2/2012 号 法 ( 适 用 于 石 油 工 业 的 外 汇 法 / Lei Sobre o Regime Cambial Aplicável ao Sector Petrolífero ) 建 立 了 石 油 业 务 的 特 别 外 汇 制 度 ; 根 据 此 制 度, 国 家 特 许 经 销 商 及 其 联 营 公 司 ( 通 过 商 业 公 司, 合 作 经 营 协 议 或 生 产 共 享 合 同 与 国 家 特 许 经 销 商 联 系 起 来 的 国 内 的 或 国 外 的 企 业 法 人 ) 所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履 行 税 收 义 务, 以 及 所 支 付 的 由 居 民 和 非 居 民 提 供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费 用, 都 要 通 过 在 安 哥 拉 设 立 的 账 户 分 支 付, 其 时 间 段 要 按 照 BNA2012 年 4 月 12 日 的 第 20/2012 号 通 知 设 定 的 日 历 为 此, 国 家 特 许 经 销 商 及 其 联 营 公 司 要 在 安 哥 拉 的 银 行 机 构 开 设 一 外 币 账 户 以 便 支 付 国 家 的 税 款 和 向 国 家 履 行 其 它 的 财 政 义 务, 以 及 支 付 由 外 汇 居 民 和 非 居 民 提 供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费 用 ; 还 要 开 设 一 本 国 货 币 账 户 以 便 支 付 居 民 实 体 提 供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费 用.22

4. 外 汇 兑 换 法 例 实 施 这 些 步 骤 的 时 间 表 如 下 : (x) 从 2012 年 10 月 1 日 开 始, 国 家 特 许 经 销 商 及 其 联 营 公 司 要 通 过 在 国 内 的 银 行 机 构 开 设 的 本 国 货 币 和 外 币 账 户 支 付 提 供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费 用 ; (xi) 从 2013 年 5 月 13 日 开 始, 国 家 特 许 经 销 商 及 其 联 营 公 司 还 必 须 在 国 内 的 特 别 账 户 中 存 款 由 卖 给 BNA 的 外 币 为 了 支 付 给 国 家 的 税 款 和 向 国 家 履 行 其 它 的 财 政 义 务 的 款 项 ; (xii) 从 2013 年 7 月 1 日 开 始, 由 国 家 特 许 经 销 商 及 其 联 营 公 司 与 外 汇 居 民 实 体 签 订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供 应 合 同 必 须 使 用 本 国 货 币 ; (xiii) 从 2013 年 10 月 1 日 开 始, 向 非 外 汇 居 民 实 体 支 付 商 品 和 服 务 供 应 的 费 用 必 须 通 过 在 本 国 的 金 融 银 行 业 机 构 开 设 的 运 营 商 账 户 把 外 币 卖 给 BNA 来 支 付 国 家 的 税 款 和 向 国 家 履 行 其 它 的 财 政 义 务 后, 外 币 账 户 的 余 额 首 先 要 用 来 支 付 日 常 开 支 ( 提 供 现 金 ), 然 后 其 结 余 才 可 以 由 海 外 联 营 公 司 投 入 到 国 内 或 国 外 市 场 中 去 就 如 何 处 置 有 关 利 润, 分 红, 奖 励 和 资 本 报 酬 以 及 投 资 折 旧, 海 外 联 营 公 司 有 权 把 它 们 存 入 到 海 外 金 融 机 构, 而 国 家 联 营 公 司 则 可 以 把 它 们 存 入 在 安 哥 拉 的 银 行 的 外 币 ( 或 本 国 货 币 ) 账 户 ; 而 且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以 分 红 或 利 润 的 方 式 定 期 地 转 给 相 关 的 非 居 民 股 东 国 家 特 许 经 销 商 及 其 联 营 公 司 可 以 不 经 过 BNA 的 事 先 许 可 而 进 行 外 汇 交 易 ( 除 旨 在 进 行 海 外 投 资 的 资 本 交 易 外 ), 但 之 后 必 须 根 据 安 哥 拉 综 合 国 家 银 行 外 汇 制 度 (SINOC)( Sistema Integrado de Operações Cambiais do Banco Nacional de Angola ) 在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法 律 还 规 定 : 海 外 联 营 公 司 必 须 以 外 币 的 形 式 充 分 筹 集 进 行 石 油 开 发 业 务 中 它 们 所 必 须 的 投 资 份 额 的 资 金 ; 而 安 哥 拉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在 没 有 得 到 BNA 事 先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是 不 允 许 发 行 信 贷 的 ( 除 非 如 果 在 以 上 的 各 种 情 况, 资 金 是 由 上 述 在 安 哥 拉 的 海 外 联 营 公 司 持 有 的 金 融 票 据 作 抵 押 则 可 以 ) 国 家 特 许 经 销 商 及 其 联 营 公 司 要 独 立 地 在 每 年 的 11 月 31 日 提 交 外 汇 交 易 的 年 度 预 测 报 告, 而 且 此 报 告 资 料 每 个 季 度 都 要 更 新 同 样, 区 域 运 营 商 每 个 季 度 也 要 向 BNA 提 交 它 们 与 非 居 民 供 应 商 签 订 的 全 部 合 同 的 详 细 清 单.23

5. 进 出 口 规 则 商 品 的 跨 境 交 易 要 支 付 相 应 的 海 关 税, 印 花 税, 消 费 税 和 一 般 的 海 关 费 用 负 责 监 督 海 关 活 动 的 实 体 是 国 家 海 关 局 (Direcção Nacional de Alfandegas) 其 它 监 督 国 内 外 贸 易 的 实 体 是 : 商 务 部, 内 政 部 ( 通 过 税 务 警 察 / Polícia Fiscal, 经 济 警 察 / Polícia Económica 和 国 家 形 式 调 查 局 / Direcção Nacional de Investigação Criminal), 卫 生 部, 农 业 部, 外 交 部, 工 业 部, 石 油 部, 以 及 运 输 部 ( 通 过 港 口 和 机 场 托 运 商 和 行 政 管 理 全 国 理 事 会 / Conselho Nacional de Carregadores e Administração dos Portos e Aeroportos) 所 有 的 进 口 商 都 必 须 拥 有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Direcção Nacional dos Impostos) 颁 发 的 税 务 识 别 编 号 该 编 号 也 是 进 口 商 进 行 跨 境 进 出 口 贸 易 的 编 号 而 且 必 须 在 单 一 单 证 / Documento Único 上 ( 其 目 的 旨 在 简 化 海 关 手 续, 减 少 繁 文 缛 节 以 及 减 少 货 物 的 通 关 时 间 ) 经 济 运 营 商 还 应 该 在 商 务 部 为 自 己 得 到 进 口 / 出 口 实 体 的 授 权 法 律 允 许 自 然 人 及 企 业 法 人 从 事 进 出 口 业 务 如 果 所 有 的 手 续 都 齐 全, 海 关 系 统 就 会 在 48 小 时 内 对 货 物 进 行 清 关 尽 管 一 般 来 说, 法 律 允 许 进 口 任 何 商 品, 但 是, 进 口 标 示 为 咖 啡 的 仿 咖 啡 差 以 及 对 公 共 健 康 有 害 的 药 物 和 食 品, 右 盘 车 等 等 之 货 物 是 严 格 禁 止 的, 其 原 因 是 道 德 或 保 护 人 民 的 生 命,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和 植 物, 保 护 商 业 和 工 业 财 产, 保 护 具 有 历 史 和 考 古 价 值 的 国 宝 艺 术 以 及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有 些 商 品 的 进 口 是 要 得 到 特 别 授 权 的 从 1996 年 11 月 23 日 起, 安 哥 拉 就 已 经 是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成 员 安 哥 拉 的 海 关 条 例 遵 循 了 2008 年 8 月 4 日 第 02/08 号 法 令 批 准 的 海 关 税 则 ( Pauta Aduaneira ) 的 规 定 为 了 配 合 海 关 税 则 的 实 施,2006 年 7 月 17 日 的 第 41/06 号 法 令 颁 布 了 装 运 前 检 查 条 例 ( Regulamento de Inspecção Pré-Embarque / REGIPE) 为 了 简 化 海 关 手 续 并 使 之 现 代 化, 该 机 制 规 定 了 仅 对 某 些 货 物 进 行 装 运 前 检 查, 而 在 其 它 的 情 况 下, 经 济 运 营 商 可 要 求 是 否 进 行 运 前 检 查 然 而, 如 果 主 管 机 关 有 要 检 查 的 决 定, 就 可 命 令 当 场 检 查 进 口 到 安 哥 拉 的 货 物.24

5. 进 出 口 规 则 安 哥 拉 是 许 多 贸 易 协 议 的 成 员, 在 这 些 协 议 中 特 出 的 协 议 包 括 : 向 中 国 出 口 之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协 议, 非 洲 南 部 发 展 共 同 体 贸 易 议 定 书 以 及 欧 盟 和 非 洲, 加 勒 比 海 和 太 平 洋 国 家 之 间 的 经 济 合 作 伙 伴 协 定 安 哥 拉 政 府 批 准 了 关 于 禁 止 进 口 危 险 废 物 和 控 制 它 们 在 非 洲 跨 境 流 动 的 巴 马 科 公 约, 而 且 参 加 了 1992 年 的 关 于 环 境 和 发 展 的 里 约 宣 言 安 哥 拉 还 是 广 义 优 惠 计 划 的 成 员, 该 计 划 允 许 降 低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一 些 产 品 进 入 欧 洲 市 场 的 关 税 就 这 一 协 议 的 目 的 而 言, 安 哥 拉 属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石 油 工 业 有 特 定 的 海 关 手 续, 由 2004 年 11 月 12 日 的 第 11/04 号 法 制 订 其 中 规 定 : 如 果 加 入 国 家 特 许 经 销 商 的 所 有 实 体 专 门 从 事 石 油 业 务 而 且 其 进 出 口 货 物 都 列 入 在 法 律 所 附 的 清 单 中, 相 关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就 免 除 关 税 把 产 品 进 口 到 安 哥 拉 和 从 安 哥 拉 出 口 产 品 都 要 必 须 服 从 保 证 经 济 主 体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控 制 机 制 进 口 关 税 和 投 资 项 目 名 下 物 品 ( 根 据 私 人 投 资 法 / Lei do Investimento Privado 批 准 的 ) 的 消 费 税 的 税 率 包 含 在 一 特 殊 的 机 制 之 中, 该 机 制 规 定 了 在 某 些 确 定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全 部 免 除 关 税 印 花 税 是 根 据 货 物 海 关 完 税 价 值 的 0.5% 计 算 的, 而 一 般 的 海 关 费 用 则 是 根 据 每 次 进 口 清 关 货 物 的 海 关 完 税 价 值 的 2% 计 算.25

6. 金 融 市 场 6.1 现 存 的 金 融 机 构 金 融 机 构 由 2005 年 9 月 5 日 的 第 13/05 号 法 金 融 机 构 法 ( Lei das Instituições Financeiras ) 规 管, 它 规 定 了 金 融 机 构 的 成 立 程 序 和 业 务 范 围, 以 及 金 融 机 构 的 监 督 和 重 组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是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非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又 可 分 为 :(i) 那 些 与 受 安 哥 拉 国 家 银 行 管 辖 的 货 币 和 信 贷 有 关 的 机 构 ( 如 : 交 换 局, 保 理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支 付 服 务 提 供 商 );(ii) 那 些 与 受 安 哥 拉 保 险 监 管 所 / Instituto de Supervisão de Seguros de Angola 管 辖 的 保 险 和 社 会 保 障 有 关 的 机 构 ( 如 :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保 险 公 司, 养 老 基 金 及 其 管 理 公 司 );(iii) 以 及 那 些 与 受 资 本 市 场 委 员 会 / Comissão de Mercado de Capitais 管 辖 的 资 本 市 场 和 投 资 有 关 的 机 构 ( 如 : 证 券 经 纪 人 公 司,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投 资 基 金 或 证 券 化 管 理 基 金 ) 如 果 要 从 事 金 融 机 构 法 规 定 的 业 务, 公 司 需 要 按 法 律 指 定 的 形 式 组 建 并 获 得 相 关 管 制 当 局 的 核 准 才 能 开 展 业 务 从 公 众 接 收 存 款 或 其 它 可 偿 还 金 额 来 供 自 己 的 业 务 使 用 以 及 在 支 付 交 易 的 结 算 中 从 事 中 间 代 理 的 业 务 只 能 由 银 行 开 展 6.2 金 融 体 系 的 类 型 随 着 新 1997 年 的 安 哥 拉 国 家 银 行 组 织 法 ( Lei Organica do Banco Nacional de Angola ) 和 外 汇 法 ( Lei Cambial ) 的 批 准, 安 哥 拉 国 家 (BNA) 被 赋 予 了 更 加 重 大 的 责 任 和 权 利 去 处 理 货 币 和 外 汇 事 宜, 以 及 委 托 商 业 银 行 和 交 易 所 去 审 核 和 进 行 外 币 流 动 无 形 项 目 的 交 易 安 哥 拉 的 金 融 市 场 已 经 采 取 了 一 些 现 代 化 的 措 施 和 适 应 国 际 金 融 标 准 的 措 施 其 中, 以 下 的 措 施 是 值 得 一 提 的 : (i) 建 立 了 国 库 债 券 和 国 库 券, 它 们 与 央 行 证 券 一 起 是 国 家 以 非 通 货 膨 胀 手 段 用 来 集 资 的 证 券, 同 时 它 们 通 过 央 行 的 公 开 市 场 交 易 来 调 节 金 融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26

6. 金 融 市 场 (ii) 建 立 了 支 付 系 统 和 银 行 同 业 服 务 公 司 ( Sistema de Pagamentos e da Empresa Interbancária de Serviços, 负 责 通 过 电 子 支 付 网 络 提 供 电 子 交 易 结 算 服 务 的 公 司 ) 以 及 应 用 实 时 支 付 系 统 ( Sistema de Pagamentos em Tempo Real ); (iii) 刺 激 货 币 和 外 汇 市 场 的 立 法 从 2003 年 起 实 行, 这 些 立 法 控 制 了 国 库 券 和 债 券 的 交 易, 为 银 行 市 场 和 经 济 提 供 了 更 多 的 手 段 去 进 行 它 们 的 运 作 ; (iv) 设 立 了 非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特 殊 法 律 框 架 以 及 成 立 了 罗 安 达 证 券 交 易 所 作 为 中 央 银 行,BNA 继 续 执 行 其 自 己 的 战 略 任 务, 促 进 国 家 的 发 展, 保 护 国 家 货 币 及 建 立 金 融 体 系 法 律 框 架 ; 组 织, 运 作 和 监 督 金 融 机 制 以 使 安 哥 拉 的 资 本 市 场 和 谐, 均 衡 的 发 展 BNA 负 责 执 行, 管 理 和 控 制 货 币, 外 汇 和 信 贷 政 策, 并 在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范 围 内 管 理 支 付 系 统 和 进 行 货 币 管 理, 另 外 BNA 还 负 责 采 取 措 施 稳 定 货 币 和 外 汇 市 场 以 及 推 动 银 行 间 的 竞 争 力 6.3 银 行 体 系 的 结 构 安 哥 拉 银 行 体 系 包 含 一 些 国 内 货 币 银 行 机 构 和 外 资 银 行, 它 们 是 根 据 安 哥 拉 法 律 而 设 立 的 银 行 在 安 哥 拉 获 授 权 运 营 的 银 行 和 非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必 须 在 安 哥 拉 国 家 银 行 正 式 注 册 ( 获 授 权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名 单 在 BNA 的 网 站 可 以 找 到 ) 6.4 海 外 投 资 商 获 取 银 行 贷 款 之 可 能 性 国 外 投 资 商 可 以 从 安 哥 拉 银 行 系 统 中 得 到 信 誉 贷 款 然 而, 国 外 投 资 商 是 外 汇 法 ( Lei Cambial ) 中 所 说 的 外 汇 非 居 民, 所 以, 要 遵 守 此 法 的 限 制 和 要 求 以 及 相 关 的 规 定.27

7. 税 法 7.1 概 述 征 税 在 非 洲 经 济 中 具 有 日 益 增 长 的 重 要 性, 在 安 哥 拉 也 一 样, 近 年 来, 安 哥 拉 进 行 了 深 刻 的 税 制 改 革 安 哥 拉 的 税 收 制 度 包 括 多 个 税 种, 其 框 架 就 是 税 法 通 则, 它 定 义 了 纳 税 人 和 税 务 机 构 之 间 关 系 的 规 则 安 哥 拉 还 没 有 加 入 任 何 消 除 双 重 国 际 征 税 的 税 务 条 约 7.2 司 所 得 税 7.2.1 营 业 所 得 税 ( Imposto Industrial ) 安 哥 拉 对 公 司 的 收 入 并 不 只 征 收 单 一 种 税 实 际 上, 有 营 业 所 得 税 ( Imposto Industrial ) 和 投 资 所 得 税 ( Imposto sobre a Aplicação de Capitais ); 另 外 还 有 特 别 行 业 ( 采 矿, 石 油 和 建 筑 协 议 ) 的 税 收 纳 税 人 居 民 公 司 和 居 民 自 然 人 ( 从 实 业 或 商 业 活 动 中 取 得 收 入 的 人 ) 就 他 们 在 安 哥 拉 和 世 界 各 地 的 所 得 都 要 被 征 税 安 哥 拉 的 居 民 公 司 就 是 在 安 哥 拉 有 场 所, 有 注 册 办 公 室 或 有 效 运 营 的 公 司 非 居 民 公 司 和 非 居 民 自 然 人 只 就 他 们 在 安 哥 拉 的 所 得 征 税, 所 以, 在 安 哥 拉 的 分 公 司, 常 设 机 构 或 非 居 民 公 司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代 理 只 要 他 们 在 安 哥 拉 有 所 得 或 他 们 的 所 得 是 归 因 于 安 哥 拉 的, 就 必 须 都 要 被 征 税.28

7. 税 法 主 要 税 项 豁 免 和 排 除 安 哥 拉 国 家 和 所 有 的 国 家 机 构,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公 共 机 构, 政 治 团 体, 合 作 社, 公 认 的 宗 教 机 构, 只 要 它 们 的 所 得 和 资 本 只 是 用 于 它 们 的 预 定 目 的 的 ; 以 及 安 哥 拉 国 家 银 行, 文 化 或 体 育 协 会, 有 专 权 管 理 房 地 产 的 公 司, 以 及 外 国 航 运 和 空 运 公 司 ( 互 惠 的 ) 都 会 被 免 除 营 业 所 得 税 免 征 营 业 所 得 税 的 所 得 可 以 包 括 慈 善 团 体 或 其 它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偶 然 募 集 得 到 的 所 得, 包 括 在 国 内 创 办 新 实 业 的 所 得, 以 及 包 括 从 事 在 有 益 于 经 济 发 展 的 领 域 里 的 贸 易 或 业 务 的 所 得 ( 期 限 为 从 机 构 有 效 期 的 3 到 5 年 ) 以 下 所 得 可 以 被 排 除 在 应 纳 税 所 得 之 外 : 与 属 于 房 地 产 所 得 税 的 业 务 有 关 的 所 得 ; 由 一 家 安 哥 拉 公 司 向 一 家 安 哥 拉 公 司 分 派 的 股 息 所 得, 但 是 得 到 股 息 的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份 得 等 于 或 大 于 派 股 公 司 股 份 的 25% 且 该 股 份 已 经 保 留 了 两 年 以 上 ( 参 加 免 税 ); 国 家 证 券 利 息 所 得, 在 此 的 国 家 证 券 是 被 具 有 技 术 储 备 的 保 险 公 司 或 那 些 属 于 只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的 公 司 投 资 的 征 税 对 象 营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把 安 哥 拉 的 居 民 划 分 为 3 组 : (i) A 组 包 括 国 营 公 司, 公 共 有 限 公 司 和 股 份 合 伙 企 业, 拥 有 超 过 35 个 财 政 校 正 单 元 (UCFs) 的 一 个 股 本 的 民 事 和 商 业 公 司, 信 贷 机 构, 交 易 所 和 保 险 公 司, 非 居 民 实 体 的 常 设 机 构 以 及 在 过 去 的 3 年 中 其 营 业 额 超 过 70 个 UCFs 的 纳 税 人 ; 任 何 纳 税 人 都 可 以 选 择 在 A 组 被 征 税, 但 必 须 在 当 年 的 1 月 31 日 前 明 确 表 明 他 的 这 种 意 愿 ( 选 择 了 A 组 后, 纳 税 人 有 义 务 继 续 三 年 留 在 A 组, 之 后 才 能 返 回 到 B 组 );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决 定 A 组 中 的 纳 税 人 ; (ii) B 组 包 括 不 在 A 组 或 C 组 中 被 征 税 的 自 然 人 或 企 业 法 人, 或 由 于 具 有 商 业 性 质 或 工 业 性 质 的 孤 立 的 行 为 或 交 易 而 欠 税 的 自 然 人 或 企 业 法 人 ; (iii) C 组 包 括 的 纳 税 人 是 累 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自 然 人 : 从 事 一 个 列 在 最 小 利 润 表 中 的 行 业 ; 独 立 工 作 或 从 事 只 有 不 超 过 三 名 亲 戚 或 他 人 帮 忙 的 行 业, 而 且 其 没 有 帐 本 或 只 有 不 能 让 其 商 业 或 实 业 科 目 被 检 查 的 简 陋 帐 本, 使 用 的 车 辆 不 超 过 两 部, 以 及 其 年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13 个 UCFs 对 包 括 在 A 组 中 的 纳 税 人 来 说, 营 业 所 得 税 是 在 每 年 的 所 得 和 发 生 的 费 用 的 基 础 上, 按 科 目 确 定 的 所 得 征 收 的 在 安 哥 拉 的 法 律 体 系 中, 所 得 的 概 念 是 很 广 泛 的, 它 包 括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核 心 业 务 或 辅 助 业 务 收 入, 租 金 ( 不 包 括 房 地 产 租 金 ) 或 国 外 来 源 所 得, 红 利, 利 润 和 技 术 使 用 费 所 得 等 等.29

7. 税 法 在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形 成 中, 在 合 理 的 限 度 内, 可 以 减 除 掉 实 现 收 益 的 一 些 必 要 费 用, 包 括 : 辅 助 活 动 的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财 产 折 旧, 税 金 和 税 款 ( 当 然 除 营 业 所 得 税 之 外 ), 某 些 类 型 的 捐 赠, 医 疗 费 用, 以 及 某 些 类 型 的 特 别 许 可 有 些 费 用 是 不 可 以 归 为 可 减 除 的 费 用 的, 它 包 括 娱 乐 费 用, 由 可 保 风 险 而 产 生 的 赔 偿 费 用, 罚 款 和 税 收 违 法 的 费 用 记 录 在 某 一 年 的 税 务 亏 损 可 以 从 该 年 到 第 三 年 年 底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减 除 然 而, 由 免 税 或 减 税 活 动 决 定 的 税 务 亏 损 不 能 被 减 除 营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目 前 的 营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35%, 减 免 后 税 率 为 20%, 但 农 业, 林 业 和 畜 牧 业 排 除 在 外 财 政 部 可 以 授 权 减 免 上 述 税 率 的 50%( 相 当 于 17.5% 或 10% 的 税 率 ), 期 限 为 10 年, 其 减 免 对 象 是 那 些 在 经 济 条 件 较 差 的 地 区 成 立 的 公 司 和 那 些 设 立 实 业 并 开 发 本 地 资 源 的 公 司 税 务 评 估 的 减 扣 部 分 投 资 所 得 税 在 产 地 的 扣 缴 和 部 分 房 地 产 所 得 税 可 以 从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减 扣 其 他 的 纳 税 人 (B 组 和 C 组 ) 根 据 假 定 的 利 润 征 税 在 B 组 中, 假 定 收 入 是 根 据 销 售 / 提 供 服 务 的 总 额 的 25% 来 计 算 的, 或 者, 如 果 不 能 计 算 销 售 / 提 供 服 务 的 总 额, 那 么, 计 税 基 数 就 是 购 买 / 提 供 服 务 之 成 本 的 价 值 的 35% 在 C 组 中, 对 所 得 的 征 税 是 按 照 最 小 利 润 表, 根 据 公 司 的 类 型, 以 及 根 据 公 司 所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的 地 点 和 类 型 决 定 的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在 安 哥 拉 的 常 设 机 构 通 过 分 公 司, 通 过 代 理 商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常 设 机 构 在 安 哥 拉 开 展 经 济 活 动 的 在 安 哥 拉 的 非 居 民 公 司 都 要 按 A 组 被 征 税, 征 税 的 内 容 不 仅 包 括 归 属 于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而 且 还 包 括 :(i) 母 公 司 ( 不 在 安 哥 拉 ) 在 安 哥 拉 销 售 的 与 其 常 设 机 构 销 售 的 类 似 的 商 品 所 取 得 的 利 润 以 及 (ii) 在 安 哥 拉 销 售 进 行 的 和 其 常 设 机 构 进 行 的 类 似 其 它 经 济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利 润 在 决 定 利 润 归 属 在 安 哥 拉 的 常 设 机 构 中, 只 有 那 些 在 安 哥 拉 发 生 的 费 用 才 可 以 被 扣 除.30

7. 税 法 与 对 居 民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的 情 况 一 样, 在 安 哥 拉 设 立 了 常 设 机 构 的 非 居 民 也 能 够 从 对 投 资 所 得 税 的 税 务 评 估 部 分 中 被 减 扣 税 额 ; 投 资 所 得 税 的 税 务 评 估 如 上 所 述, 它 是 在 确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根 据 安 哥 拉 法 律, 常 设 机 构 要 有 固 定 场 地, 通 过 常 设 机 构, 其 公 司 开 展 全 部 或 部 分 业 务 活 动 ; 固 定 场 地 包 括 : 进 行 管 理 的 地 方, 分 公 司, 办 公 室, 工 厂, 车 间, 矿 场, 油 田 或 气 田, 露 天 矿 场 或 进 行 自 然 资 源 加 工 的 任 何 其 它 场 地 常 设 机 构 还 进 一 步 包 括 :(i) 进 行 建 设 或 组 装 或 检 查 活 动 的 场 地, 但 该 场 地 或 这 些 活 动 在 12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要 持 续 90 天 以 上 ;(ii) 提 供 服 务, 包 括 公 司 通 过 其 雇 员 或 其 雇 佣 的 从 事 咨 询 服 务 的 其 他 人 员 提 供 的 咨 询 服 务, 但 这 些 服 务 活 动 在 12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要 在 安 哥 拉 持 续 90 天 以 上 还 应 该 考 虑 的 是 常 设 机 构 的 存 在 起 码 是 有 一 个 人 ( 而 不 是 独 立 的 代 理 商 ) 在 安 哥 拉 代 公 司 开 展 活 动, 而 且 这 个 人 (i) 通 常 按 照 所 签 订 的 协 议 代 表 公 司 行 使 权 利 ; 以 及 (ii) 即 使 他 没 有 这 样 的 权 利, 他 通 常 也 代 表 公 司 在 安 哥 拉 国 内 保 存 存 货 以 备 发 货 不 应 该 认 为 某 公 司 在 国 家 设 立 常 设 机 构 仅 是 因 为 是 通 过 经 纪 商, 一 般 佣 金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具 有 独 立 身 份 的 代 理 人 来 开 展 业 务, 而 这 些 人 是 在 当 地 开 展 他 们 自 己 的 日 常 经 营 业 务 的 然 而, 如 果 独 立 代 理 人 开 展 的 业 务 活 动 是 完 全 或 几 乎 完 全 代 表 某 一 家 公 司 的, 那 么 就 可 以 认 为 他 就 是 常 设 机 构 至 于 保 险 公 司 ( 分 保 险 的 情 况 除 外 ), 如 果 他 们 通 过 在 安 哥 拉 接 受 保 费 或 确 保 风 险 保 险 的 人 ( 此 人 不 是 独 立 代 理 人 ) 来 开 展 活 动, 那 么, 保 险 公 司 就 被 视 为 是 在 安 哥 拉 设 立 有 常 设 机 构 在 安 哥 拉 没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在 安 哥 拉 没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就 他 们 在 安 哥 拉 的 所 得 的 类 型 要 被 征 收 3 种 不 同 的 税 ( 投 资 所 得 税, 就 业 收 入 或 源 自 于 安 哥 拉 的 收 入, 指 建 设 工 作,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服 务 以 及 具 有 类 似 特 征 的 其 它 服 务 ) 转 移 定 价 处 于 一 种 与 其 它 的 居 民 实 体 ( 无 论 是 居 民 实 体 还 是 非 居 民 实 体 ) 具 有 特 殊 关 系 的 居 民 实 体, 无 论 是 否 被 征 收 营 业 所 得 税, 都 要 履 行 那 些 应 该 会 正 常 地 在 独 立 人 之 间 达 成 的 类 似 条 件 如 果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该 实 施 的 条 件 与 那 些 应 该 会 正 常 地 在 独 立 人 之 间 达 成 的 条 件 不 同, 就 会 做 出 必 要 的 修 正 以 便 确 定 应 纳 税 收 入 法 律 并 没 有 泛 泛 地 定 义 特 殊 关 系 指 的 是 什 么, 但 是 法 律 认 为 两 个 实 体 之 间 存 在 特 殊 关 系 的 情 况 是 : 一 个 实 体 控 制 了 另 一 个 实 体 的 资 本, 或 者 是 一 个 实 体 直 接 地 或 间 接 地 对 另 一 个 实 体 的 管 理 具 有 显 著 的 影 响.31

7. 税 法 7.2.2 投 资 所 得 税 ( Imposto sobre a Aplicação de Capitais ) 在 安 哥 拉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该 税 是 对 源 于 简 单 资 本 投 资 的 所 得 而 征 收 的 这 些 收 入 被 分 成 两 个 部 分 (i) A 部 分 - 在 B 部 分 中 不 征 收 的 资 本 利 息 以 及 源 于 分 期 付 款 或 推 迟 付 款 而 产 生 的 利 息 ; - 在 国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所 欠 的 投 资 所 得 税, 或 属 于 在 安 哥 拉 拥 有 驻 地, 行 使 了 有 效 管 理 或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自 然 人 或 企 业 法 人 的 所 得 ; - 免 税 项 : 金 融 机 构 和 合 作 社 收 入 ; 零 售 商 信 贷 利 息, 零 售 商 付 款 违 约 利 息, 人 寿 保 险 单 ( 由 保 险 公 司 制 作 ) 贷 款 利 息, 以 及 旨 在 促 进 储 蓄 的 金 融 产 品 ( 事 先 得 到 财 政 部 的 批 准 ) 的 利 息 ; - 税 率 为 15% (ii)b 部 分 - 特 别 地 : 债 券 利 息, 借 贷 资 本 利 息, 任 何 特 征, 类 型 或 形 式 的 股 东 利 润, 技 术 转 让 费, 包 括 货 物 的 经 营 租 赁, 资 本 收 益, 业 务 受 制 的 补 偿, 以 及 从 游 戏 中 偶 然 得 到 的 奖 励 ; - 收 入 来 源 必 须 是 在 安 哥 拉 境 内 ( 由 在 安 哥 拉 有 驻 地 / 有 效 运 营 的 人 支 付 的 收 入 ; 通 过 在 安 哥 拉 的 常 设 机 构 支 付 的 收 入 ; 在 安 哥 拉 有 驻 地 / 有 效 运 营 的 人 收 到 的 或 属 于 常 设 机 构 的 收 入 ), 或 任 何 其 它 不 包 含 在 A 部 分 中 的 资 本 投 资 收 益 ; - 免 税 项 : 由 在 安 哥 拉 有 注 册 办 公 室 / 行 使 有 效 管 理 的 实 体 分 配 给 企 业 法 人 或 相 当 于 企 业 法 人 的 机 构 的 红 利 ; 该 企 业 法 人 或 相 当 于 企 业 法 人 的 机 构 在 安 哥 拉 有 注 册 办 公 室 并 持 有 超 过 25% 的 股 份 且 持 股 时 间 超 过 一 年 以 上 ( 参 与 免 税 ); 鼓 励 储 蓄 之 金 融 手 段 产 生 的 利 息 ; 住 房 储 蓄 账 户 产 生 的 利 息 ; - 税 率 : 三 年 期 或 长 于 三 年 的 国 库 券 和 国 债 的 利 息 收 入 以 及 央 行 证 券 的 利 息 收 入 为 5%; 不 包 含 在 B 部 分 中 的 大 多 数 收 入 为 10%; 以 下 其 它 的 为 15%: 活 期 账 户 的 利 息, 业 务 受 制 的 补 偿, 从 任 何 游 戏 中 偶 然 得 到 的 奖 励, 以 及 其 它 不 包 含 在 A 部 分 中 的 资 本 投 资 收 入.32

7. 税 法 不 在 安 哥 拉 的 ( 没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 纳 税 人 A 部 分 和 B 部 分 的 收 入 如 果 是 在 安 哥 拉 产 生 的 则 要 征 收 投 资 所 得 税, 即 : 收 入 的 支 付 人 是 在 安 哥 拉 有 驻 地, 注 册, 有 效 运 作 或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实 体 7.2.3 就 业 收 入 税 基 于 自 由 职 业 的 技 术, 科 学 和 艺 术 活 动 的 收 入, 以 及 作 为 自 然 人 被 雇 佣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的 收 入 要 征 收 就 业 所 得 税 自 然 人 不 一 定 是 安 哥 拉 的 居 民, 但 如 果 他 们 在 安 哥 拉 国 内 提 供 服 务 而 有 所 得, 则 他 们 的 收 入 要 在 安 哥 拉 被 征 税 主 要 的 免 税 项 和 扣 税 项 应 纳 税 收 入 以 外 的 主 要 是 : 社 会 福 利, 如 : 母 乳 喂 养, 丧 葬 费 用, 受 伤 或 遣 散 费 用, 以 及 社 会 保 障 供 款 ; 假 日 奖 金, 圣 诞 节 奖 金, 代 表 津 贴, 最 高 可 达 租 赁 价 值 50% 的 房 屋 租 金 津 贴 ; 以 及 为 公 务 员 规 定 限 额 的 旅 行 费 用 就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内 容 主 要 是 : 执 行 外 交 任 务 雇 员 的 收 入 ( 根 据 互 惠 条 件 ), 执 行 国 际 服 务 任 务 的 人 员 和 非 国 际 机 构 的 人 员 ; 以 及 低 于 AOA25,000( 大 约 位 USD261) 的 收 入 在 根 据 有 组 织 的 会 计 机 制 确 定 自 雇 纳 税 人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时 ( 如 建 筑 师, 工 程 师, 经 济 师, 音 乐 家, 记 者, 律 师 和 医 生 ), 诸 如 水 电 费, 电 话 费, 保 险 费, 最 高 可 达 租 赁 价 值 50% 的 房 屋 租 金 等 等 都 是 可 以 扣 减 的 除 了 运 用 有 组 织 的 会 计 机 制 之 外, 还 可 以 运 用 简 化 的 机 制, 把 这 些 应 纳 税 人 总 收 入 中 的 30% 计 为 费 用 就 业 收 入 税 作 为 雇 员 的 收 入, 根 据 现 行 的 就 业 收 入 税 表, 可 按 5% 到 17% 的 比 例 预 扣 收 入 税 17% 的 最 高 税 率 适 用 于 月 收 入 超 过 AOA230,000( 相 当 于 USD2,403) 的 收 入 自 雇 纳 税 人 的 税 率 只 有 15% 这 一 种 如 果 收 入 是 由 企 业 法 人 支 付 的, 那 么, 就 要 按 收 入 的 70% 预 扣 税 额, 这 就 相 当 于 10.5% 的 附 加 有 效 税 率 公 司 业 主 用 自 己 支 付 新 酬 的 方 式 记 录 在 公 司 账 目 中 的 收 入 按 20% 的 税 率 征 税.33

7. 税 法 社 会 保 障 供 款 社 会 保 障 供 款 率 为 8%( 雇 主 根 据 雇 员 的 月 工 资 和 用 现 金 付 给 雇 员 的 额 外 报 酬 支 付 ) 和 3%( 雇 员 自 己 支 付 ) 外 国 雇 员 如 果 能 证 明 已 经 加 入 了 国 外 的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可 以 免 除 该 供 款 7.3 房 地 产 税 7.3.1 城 市 房 地 产 税 ( Imposto Predial Urbano ) 城 市 房 地 产 税 混 合 了 所 得 税 和 财 富 税 该 税 由 自 然 人 和 企 业 法 人 缴 纳, 无 论 他 们 是 安 哥 拉 的 居 民 还 是 非 居 民, 只 要 他 们 有 权 获 取 城 市 房 地 产 租 金, 或 者 在 没 有 租 金 的 情 况 下 拥 有 该 房 地 产, 都 要 缴 纳 在 建 筑 物 已 出 租 的 情 况 下, 税 按 年 度 的 总 租 金 以 地 方 货 币 的 方 式 征 收 ( 容 许 业 主 扣 除 一 定 比 例 的 维 护 和 修 理 费 用 ) 在 建 筑 物 未 出 租 的 情 况 下, 税 按 财 产 的 价 值 或 按 物 业 税 记 录 的 价 值 征 收 根 据 城 市 房 地 产 税 征 收 的 城 市 财 产 租 金 收 入 不 需 缴 纳 营 业 所 得 税 主 要 的 免 税 项 和 扣 税 项 城 市 房 地 产 所 得 税 的 免 税 对 象 是 : 政 府, 享 受 公 共 事 业 的 公 共 机 构 和 协 会 ; 外 国 政 府 使 馆 或 领 事 馆 的 建 筑 物 ( 互 惠 的 ); 以 及 合 法 的 宗 教 机 构 的 财 产 和 他 们 进 行 祷 告 的 场 所 新 近 建 成 的, 扩 建 的 或 改 建 的 住 宅 物 业 ( 租 赁 的 目 的 或 其 它 目 的 ), 根 据 其 位 置 属 于 的 省 份, 可 以 免 除 5 到 15 年 的 城 市 房 地 产 所 得 税 在 物 业 已 出 租 的 情 况 下, 维 护 费 用, 包 括 雇 佣 人 员 报 酬 清 洁 费, 中 央 空 调 费, 公 寓 管 理 费 和 保 险 费 都 可 以 从 应 纳 税 收 入 中 减 除, 可 以 假 设 这 些 总 费 用 可 占 到 年 租 金 收 入 的 40% 城 市 房 地 产 税 税 率 已 出 租 物 业 的 税 率 为 25%, 未 出 租 物 业 的 税 率 为 0.5%( 价 值 超 过 AOA5,000,000, 大 约 相 当 于 USD52,134 的 物 业 ) 用 于 宾 馆 的 建 筑 物 可 以 享 受 15 年 期 的 50% 的 减 税 优 惠.34

7. 税 法 7.3.2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 Sisa sobre as Transmissões de Imobiliários por Título Oneroso )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是 对 在 安 哥 拉 转 让 房 地 产 进 行 征 税,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由 买 方 支 付 该 税 根 据 房 地 产 申 报 的 价 值 征 收 ; 或 者, 如 果 价 值 较 大, 则 按 税 务 记 录 中 总 额 的 30 倍 的 价 值 征 税, 或 者, 如 果 房 地 产 已 经 经 过 评 估, 则 按 评 估 价 值 征 税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也 是 要 征 收 的, 这 些 情 况 如 :20 年 以 上 的 房 地 产 租 赁 ; 物 业 交 付 之 销 售 承 诺 ; 政 府 做 出 的 特 许 转 让 ; 或 购 买 安 哥 拉 商 业 或 民 事 法 规 定 的 任 何 类 型 的 公 司 的 股 份, 购 买 方 的 股 份 达 到 或 超 过 该 公 司 股 份 的 50% 房 地 产 转 让 税 的 税 率 是 2% 7.3.3 印 花 税 印 花 税 的 征 收 内 容 是 : 陈 述 在 印 花 税 法 典 所 附 清 单 中 的 所 有 行 为, 协 议, 文 件, 证 券, 书 籍, 报 纸, 交 易 以 及 其 它 的 事 实, 即 : (i) 增 加 现 有 实 体 的 股 本 或 支 付 公 司 股 本 ( 税 率 为 0.5%); (ii) 债 务 担 保 ( 根 据 担 保 期 限 和 价 值, 税 率 为 0.1% 到 0.3% 不 等 ); (iii) 金 融 运 作 ( 根 据 运 作 期 限 和 价 值, 税 率 为 0.001% 到 1% 不 等 ); (iv) 购 买 房 地 产 所 有 权 ( 税 率 为 0.003%); (v) 融 资 租 赁 ( 根 据 价 值, 税 率 为 0.3% 到 0.4% 不 等 ); (vi) 信 贷 证 券 ( 根 据 价 值, 税 率 为 0.1% 到 1% 不 等 ); (vii) 分 租 和 特 许 权 转 让 ( 税 率 为 0.2%); (viii) 保 险 ( 根 据 保 险 类 型, 税 率 为 0.1% 到 0.4% 不 等 ); (ix) 租 赁 ( 税 率 为 首 次 租 金 的 0.004%); (x) 关 税 运 作 ( 根 据 商 品, 税 率 为 0.5% 到 1% 不 等 ); (xi) 表 中 没 有 特 别 列 出 的 任 何 协 议 (AOA300, 大 约 相 当 于 USD3); (xii) 实 际 收 到 信 贷 的 收 据 ( 税 率 为 1%).35

7. 税 法 主 要 的 免 税 项 和 扣 税 项 免 税 对 象 为 : 政 府, 或 其 服 务 机 构 和 组 织 ; 福 利 和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 公 共 事 业 协 会 ( 进 行 生 意 活 动 的 除 外 ); 以 及 微 型 企 业 另 外 在 免 税 对 象 中 还 有 某 些 类 型 的 信 贷 业 务, 它 们 与 刺 激 消 费 和 储 蓄 有 关 ; 以 及 某 些 类 型 的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费 7.4 货 物 税 7.4.1 消 费 税 ( Imposto sobre o Consumo ) 消 费 税 不 是 增 值 税 (VAT), 因 此 它 在 安 哥 拉 的 经 济 从 业 人 员 在 生 产 环 节 中 开 展 的 业 务 活 动 中 不 能 被 扣 除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该 税 由 自 然 人 或 企 业 法 人 缴 纳, 其 进 口 商 品, 消 费 或 提 供 水 和 能 源, 生 产 或 转 移 商 品 或 进 行 与 应 该 缴 纳 该 税 的 活 动 征 税 对 象 只 有 进 口 商 和 在 安 哥 拉 生 产 / 提 供 商 品 和 服 务 才 会 被 征 收 消 费 税 缴 纳 消 费 税 的 特 别 是 : 生 产 和 进 口, 以 及 消 费 水 和 能 源 ; 电 讯 服 务 ; 酒 店 服 务 ; 租 赁 机 械 或 其 它 设 备 ; 租 赁 会 议 设 备 ; 咨 询 服 务 ; 摄 影 服 务 ; 港 口 和 机 场 服 务 ; 以 及 最 后, 如 果 是 专 门 在 国 内 的, 那 就 还 有 汽 车 租 赁, 海 运 和 空 运 乘 客, 货 物 和 集 装 箱, 包 括 与 这 些 运 输 有 关 的 仓 储 在 安 哥 拉 没 有 特 别 货 物 税 被 正 常 征 收 货 物 税 的 商 品 ( 烟 草 和 酒 类 ) 在 安 哥 拉 要 被 征 收 较 高 的 消 费 税 (20% 到 30%) 应 纳 税 总 额 对 于 服 务 行 业 来 说, 一 般 是 根 据 提 供 服 务 的 价 格 来 征 税 的 对 在 安 哥 拉 生 产 的 商 品 来 说, 消 费 税 是 根 据 生 产 成 本 来 征 税 的 ( 不 包 括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已 经 缴 纳 了 的 消 费 税 ) 对 于 进 口 商 品 消 费 税 是 按 海 关 价 值 来 征 收 的 ( 随 关 税, 费 用 以 及 通 关 费 的 增 加 而 增 加 ) 至 于 对 海 关 或 其 它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拍 卖 的 拍 卖 品, 则 按 拍 卖 的 总 额 征 收 税 费 主 要 的 免 税 项 和 扣 税 项 未 加 工 的 农 畜 产 品, 初 级 林 业 产 品, 未 加 工 的 渔 业 产 品 以 及 未 加 工 的 矿 产 品 都 是 不 被 征 税 的.36

7. 税 法 免 征 消 费 税 的 有 : 制 造 商 ( 在 安 哥 拉 的 居 民 ) 出 口 的 产 品, 外 交 代 表 进 口 的 商 品 ( 前 提 是 有 互 惠 的 ); 原 材 料, 资 本 货 物 和 在 安 哥 拉 生 产 加 工 中 要 使 用 的 备 件, 养 殖 动 物, 手 工 产 品, 以 及 在 符 合 住 房 政 策 的 社 会 性 住 房 建 设 中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机 械 消 费 税 税 率 该 税 是 按 月 征 收 的, 一 般 税 率 是 10% 然 而, 消 费 税 条 例 所 附 表 I, 表 II 和 表 III 中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按 特 别 税 率 征 收 因 此 : (i) 表 I 中 的 商 品 按 2% 的 减 低 税 率 征 收 ( 特 别 是 易 腐 食 品, 药 品 等 等 ); (ii) 表 II 中 的 商 品 ( 进 口 和 国 产 商 品 ) 按 20 到 30% 的 税 率 征 收 ( 特 别 酒 精 饮 料, 烟 草, 钻 石, 黄 金 和 银 等 等 ); (iii) 表 III 中 的 服 务 按 5% 的 税 率 征 收 ( 水 和 能 源 消 耗 ) 和 10% 的 税 率 征 收 ( 宾 馆, 旅 游 等 等 ) 7.4.2 关 税 ( Direitos Alfandegários ) 所 有 进 口 商 品 和 从 安 哥 拉 出 口 的 商 品 都 要 征 收 关 税 ( 除 特 别 的 行 业 例 外 情 况 ), 税 率 根 据 进 口 和 出 口 商 品 的 原 产 地 和 情 况 而 不 同 消 费 税 税 率 进 口 或 出 口 商 品 的 税 收 优 惠 包 括 全 部 或 部 分 减 免 关 税 和 其 它 海 关 费 用 那 些 马 上 就 会 出 口 的 临 时 进 口 商 品 免 征 关 税 根 据 租 赁 协 议 或 融 资 租 赁 协 议 而 临 时 进 口 的 飞 行 器 或 其 它 交 通 工 具 或 设 备 不 享 受 该 免 税 优 惠 没 有 享 受 过 实 际 优 惠 的 再 进 口 商 品 免 征 关 税 ( 但 是 不 免 除 一 般 海 关 酬 金 ), 如 : 用 于 社 会 性 住 房 建 设 的 某 些 建 筑 材 料 和 机 械 还 有 一 些 领 域 性 的 免 税, 特 别 是 与 采 矿 业 有 关 的 关 税 税 率 目 前, 最 高 的 关 税 税 率 是 30% 和 一 般 税 率 10%; 还 有 2% 的 减 低 税 率 可 以 适 用 于 ( 一 些 有 限 的 特 别 产 品 ) 至 于 说 一 般 的 海 关 酬 金, 其 征 收 率 为 商 品 海 关 价 值 的 0.25% 到 2% 不 等 ( 电 影 胶 片 10% 的 税 率 除 外 ), 商 品 海 关 价 值 取 决 于 进 口 或 出 口 商 品 的 类 型.37

7. 税 法 对 酒 精 饮 料 和 含 酒 精 的 液 体, 烟 草 和 烟 草 代 用 品 制 品, 豪 华 轿 车, 钟 表, 珠 宝 和 金 器 和 银 器 以 及 香 水 产 品 的 进 口 商, 还 要 征 收 商 品 价 值 1% 的 额 外 费 用 为 了 减 少 倾 销 幅 度, 对 某 些 进 口 产 品 要 征 收 额 外 税 费 最 后, 平 均 15% 的 税 率 也 适 用 于 私 人 间 赠 送 的 物 品 或 适 用 于 旅 游 者 随 身 携 带 的 物 品 除 了 这 些 税 费 之 外, 消 费 税 和 印 花 税 也 会 对 过 境 安 哥 拉 的 进 口 或 出 口 货 物 或 商 品 征 收 7.5 安 哥 拉 私 人 投 资 之 税 收 鼓 励 7.5.1 特 别 经 济 区 目 前 罗 安 达 - 本 戈 特 别 经 济 区 (SEZ) 正 在 运 作 之 中, 罗 安 达 - 本 戈 特 别 经 济 区 (SEZ) 创 建 于 2009 年, 其 宗 旨 是 激 励 安 哥 拉 企 业 家 的 精 神 和 竞 争 能 力 安 达 - 本 戈 特 别 经 济 区 (SEZ) 是 一 实 在 的 经 济 区 域, 它 有 充 分 符 合 其 目 的 的 具 体 的, 经 济 的 和 行 政 的 基 础 设 施 ; 而 且 有 特 别 的 税 务 规 范 罗 安 达 - 本 戈 特 别 经 济 区 (SEZ) 包 括 3 个 发 展 支 柱 :(1) 贸 易 和 服 务 业 ;(2) 制 造 业 以 及 (3) 农 牧 产 业 在 罗 安 达 - 本 戈 特 别 经 济 区 (SEZ), 有 好 几 个 特 别 经 济 带 ( 大 多 都 是 在 2011 年 成 立 的 ): 基 曼 达 (Quimanda) 工 业 储 备 带 ; 塞 基 尔 (Sequele) 工 业 储 备 带 ; 邦 热 苏 斯 (Bom Jesus) 工 业 储 备 带 ; 冈 嘎 侏 日 (Gangazuze) 工 业 储 备 带 ; 瓦 拉 / 卡 特 蒂 (Uala/Catete) 工 业 储 备 带 ; 伦 巴 (Lemba) 工 业 储 备 带 ; 卡 跨 科 (Cacuaco) 工 业 储 备 带 ; 基 敏 哈 (Quiminha) 采 矿 储 备 带 ; 基 卡 博 (Quicabo) 采 矿 储 备 带 ; 卡 隆 博 / 邦 热 苏 斯 (Calumbo/ Bom Jesus) 采 矿 储 备 带 ; 基 因 卡 拉 (Quincala) 采 矿 储 备 带 ; 卡 隆 博 罗 卡 (Calomboloca) 采 矿 储 备 带 ; 卡 特 蒂 (Catete) 采 矿 储 备 带 ; 百 沙 多 埃 (Baixa do I) 采 矿 储 备 带 ; 罗 安 达 农 产 品 加 工 储 备 带 ; 邦 热 苏 斯 (Bom Jesus) 农 产 品 加 工 储 备 带 ; 班 德 邦 热 苏 斯 (Bad-Bom Jesus) 农 产 品 加 工 储 备 带 ; 巴 拉 做 丹 德 (Barra do Dande) 农 产 品 加 工 储 备 带 ; 以 及 基 敏 哈 (Quiminha) 农 产 品 加 工 储 备 带 无 论 是 什 么 地 方 的 公 共 集 体 团 体, 商 业 公 司 和 协 会 都 可 以 提 交 在 罗 安 达 - 本 戈 特 别 经 济 区 (SEZ) 的 产 业 单 元 实 施 计 划 如 果 发 起 人 是 外 国 人, 那 么, 投 资 项 目 书 要 呈 交 给 ANIP 并 要 符 合 私 人 投 资 法 的 规 定.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