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备 案 号 :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 代 替 DB11/408-2007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Standard for the contaminant control in clean operating department of hospitals ( 征 求 意 见 稿 ) - - 发 布 - - 实 施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环 境 污 染 动 态 控 制 指 标... 1 5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要 求... 1 6 检 测... 3 7 评 定... 5 I
前 言 本 标 准 为 强 制 性 标 准, 其 中 第 4,5.1,5.2.1,5.2.5,5.3.1.1,5.3.1.4,5.3.2.2-5.3.2.5,6.1.6.2, 7.1-7.3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标 准 是 根 据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征 集 2014 年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计 划 的 通 知 ( 京 质 监 标 发 [2013]264 号 文 件 ) 文 件 要 求, 在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408-2007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文 件 基 础 上, 由 北 京 市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质 量 控 制 和 改 进 中 心 ( 北 京 大 学 人 民 医 院 ) 负 责 主 编 本 标 准 代 替 DB11/408-2007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本 标 准 与 DB11/408-2007 比 较, 主 要 变 化 如 下 : 修 改 了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见 2,2007 版 的 2) 修 改 了 术 语, 增 加 了 自 净 时 间 的 定 义 ( 见 3) 修 改 了 表 1, 增 加 了 自 净 时 间 表 面 最 大 染 菌 密 度 温 度 ( 见 表 1) 修 改 了 表 2, 增 加 了 回 风 口 过 滤 网 排 风 机 组 中 效 过 滤 器 ( 见 表 2) 修 改 5.2.5, 删 除 甲 醛 密 闭 熏 蒸 消 毒 修 改 5.2.6,5.2.9, 参 考 规 范 改 为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规 范 修 改 5.3.1.1, 增 加 温 度 的 要 求 修 改 5.3.2.2, 参 考 标 准 增 加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修 改 5.3.2.4,5.3.2.5, 参 考 标 准 改 为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修 改 6.3.2.1.1,6.3.2.1.2, 将 采 样 0.5h 后 改 为 立 即 置 于, 增 加 然 后 计 数 生 长 的 菌 落 数 修 改 6.3.2.2.1, 增 加 最 小 采 样 量 要 求, 增 加 表 3, 浮 游 菌 最 小 采 样 量 ( 见 表 3) 增 加 6.3.2.2.2, 增 加 采 样 器 位 置 修 改 6.3.3, 增 加 温 度 修 改 了 表 3, 原 表 3 改 为 表 4( 见 表 4),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组 织 实 施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质 量 控 制 和 改 进 中 心 ( 北 京 大 学 人 民 医 院 ) 中 国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北 京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北 京 大 学 第 三 医 院 北 京 天 坛 医 院 北 京 安 贞 医 院 煤 炭 总 医 院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北 京 佑 安 医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许 钟 麟 武 迎 宏 邓 小 虹 戴 自 祝 李 素 英 钟 秀 玲 徐 云 方 晓 东 金 薇 薇 姜 多 王 方 周 力 何 鲁 敏 张 彩 云 高 燕 矫 燕 京 王 东 刘 荣 II
引 言 自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DB11/408-2007) 发 布 后, 已 经 在 北 京 地 区 实 施 中 取 得 了 很 好 的 效 果,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对 北 医 系 统 的 六 所 医 院 先 后 四 年 进 行 洁 净 手 术 部 的 检 测, 北 京 市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质 量 控 制 和 改 进 中 心 近 三 年 对 市 属 的 6 所 综 合 医 院 进 行 检 测,2013 年 北 京 市 医 管 局 对 所 属 的 18 家 医 院 进 行 检 测, 均 采 用 本 标 准, 检 测 结 果 对 于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净 化 系 统 的 管 理 提 供 了 有 利 依 据, 并 得 到 被 测 医 院 的 广 泛 好 评 根 据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转 发 北 京 市 技 术 监 督 局 京 质 监 标 发 [2013]185 号 关 于 开 展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复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2013 年 8 月 由 北 京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质 量 控 制 和 改 进 中 心 ( 北 京 大 学 人 民 医 院 ) 牵 头, 召 开 了 北 京 市 医 院 感 染 地 方 标 准 复 审 会 议, 参 加 单 位 包 括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医 政 处 中 国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北 京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北 京 大 学 人 民 医 院 等 多 家 三 甲 医 院 与 会 专 家 一 致 认 为,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DB11/408-2007) 是 一 个 具 有 开 创 性 前 瞻 性 的 规 范 文 件, 自 规 范 实 施 以 来 已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本 次 标 准 编 制 是 在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DB11/408-2007) 基 础 上, 参 考 近 年 下 发 的 多 个 国 家 和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对 医 院 洁 净 系 统 污 染 管 理 日 常 监 测 项 目 等 内 容 提 出 了 具 体 要 求 III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在 使 用 中 为 控 制 污 染 而 进 行 的 动 态 检 测 的 要 求 和 方 法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的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凡 是 不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 50333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建 筑 技 术 规 范 GB 15982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WS/T 367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WS/T 368 医 院 空 气 净 化 管 理 规 范 WS 394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规 范 WS/T 396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规 范 WS/T 手 术 部 ( 室 )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洁 净 手 术 部 clean operating department 采 取 一 定 空 气 洁 净 技 术, 使 空 气 菌 落 数 和 尘 埃 微 粒 数 等 指 标 达 到 相 应 洁 净 度 等 级 标 准 的 手 术 部 ( 室 ), 是 由 洁 净 手 术 室 洁 净 辅 助 用 房 和 非 洁 净 辅 助 用 房 组 成 的 自 成 体 系 的 功 能 区 域 3.2 静 态 at-rest 室 内 净 化 空 调 设 施 及 功 能 齐 备, 空 调 净 化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但 无 人 员 的 状 态 3.3 动 态 operational 室 内 净 化 空 调 设 施 及 功 能 齐 备, 空 调 净 化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医 护 人 员 进 行 正 常 操 作 的 状 态 3.4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outbreak of hospital infection 是 指 在 医 疗 机 构 或 其 科 室 的 患 者 中, 短 时 间 内 发 生 3 例 以 上 同 种 同 源 感 染 病 例 的 现 象 3.5 自 净 时 间 clean down capacity 在 规 定 的 换 气 次 数 条 件 下, 洁 净 手 术 室 从 污 染 后 ( 例 如 停 机 后 或 一 台 手 术 后 ) 的 低 洁 净 度 级 别, 恢 复 到 固 有 静 态 高 洁 净 度 级 别 ( 例 如 开 机 后 或 另 一 台 手 术 开 始 前 要 求 的 级 别 ) 的 时 间,min 1
4 环 境 污 染 动 态 控 制 指 标 洁 净 手 术 部 用 房 分 为 四 级, 并 以 空 气 洁 净 度 级 别 作 为 必 要 保 障 条 件, 手 术 过 程 中, 环 境 污 染 动 态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 表 1 环 境 污 染 动 态 控 制 指 标 静 压 差 动 态 空 气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手 术 室 相 对 湿 度 洁 净 用 房 级 别 ( 手 术 室 名 称 ) (Pa) 相 邻 房 间 静 压 差 (Pa) 自 净 时 间 (min) 回 风 口 平 板 采 样 (cfu/φ90 皿 0.5h) 浮 游 菌 撞 击 采 样 (cfu/m 3 ) 表 面 最 大 染 菌 密 度 个 /cm 3 温 度 ( ) 夏 季 冬 季 Ⅰ 8 15 4 30 5 22-25 Ⅱ 8 25 7 150 5 22-25 Ⅲ Ⅳ 5 5 30 40 8 9 450 500 5 22-25 5 22-25 连 续 2 天 >60% 的 事 件 不 得 发 生 2 次 以 上 连 续 2 天 <30% 的 事 件 不 得 发 生 2 次 以 上 洁 净 区 对 非 洁 净 区 10 1
5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要 求 5.1 空 气 洁 净 系 统 要 求 5.1.1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室 和 洁 净 用 房 应 实 行 空 气 净 化 系 统 有 组 织 送 回 风 的 动 态 控 制 Ⅳ 级 洁 净 手 术 室 和 Ⅲ Ⅳ 级 洁 净 用 房 也 可 通 过 系 统 或 末 端 为 高 效 或 亚 高 效 过 滤 器 的 局 部 净 化 设 备 实 行 动 态 控 制 非 洁 净 区 可 利 用 局 部 净 化 设 备 循 环 自 净 5.1.2 不 应 采 用 有 化 学 刺 激 致 癌 因 素 的 局 部 净 化 设 备 5.1.3 空 气 洁 净 系 统 的 送 风 末 端 装 置 应 实 现 零 漏 泄 5.1.4 负 压 手 术 室 和 产 生 致 病 气 溶 胶 的 手 术 间 应 设 独 立 空 调 净 化 系 统, 排 风 入 口 安 装 高 效 过 滤 器 5.1.5 排 放 有 致 病 气 溶 胶 的 风 口 应 采 用 零 泄 漏 装 置 5.2 空 调 净 化 设 备 要 求 5.2.1 对 洁 净 室 内 的 送 风 口, 应 在 手 术 前 一 天 进 行 清 洁 5.2.2 对 洁 净 室 内 回 风 口 格 栅 应 每 日 清 洁 5.2.3 新 风 口 应 直 接 通 室 外, 新 风 三 级 过 滤 段 应 安 在 进 风 口 处, 宜 采 用 更 换 方 便 更 换 周 期 长 的 节 能 过 滤 机 组 5.2.4 过 滤 器 维 护 与 保 养 参 照 表 2 进 行 更 换 高 效 过 滤 器 后 应 按 表 1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测 1
表 2 过 滤 器 维 护 与 保 养 类 别 新 风 入 口 过 滤 网 维 护 与 保 养 周 期 定 期 检 查, 保 持 清 洁, 每 周 清 扫 1 次, 多 风 沙 地 区 周 期 更 短 ( 可 自 动 更 换 的 除 外 ) 粗 效 过 滤 器 中 效 过 滤 器 亚 高 效 过 滤 器 高 效 过 滤 器 每 1~2 个 月 更 换 1 次 ( 可 自 动 更 换 的 除 外 ) 每 周 检 查, 每 2~4 个 月 更 换 1 次 ( 可 自 动 更 换 的 除 外 ) 每 年 更 换, 发 现 污 染 和 堵 塞 及 时 更 换 每 年 检 查 1 次, 当 阻 力 超 过 设 计 初 阻 力 160 Pa 或 使 用 3~5 年 时 宜 更 换 排 风 机 组 中 效 过 滤 器 回 风 口 过 滤 网 每 年 更 换, 发 现 污 染 和 阻 塞 及 时 更 换 每 周 清 洁 1 次, 每 年 更 换 1 次, 如 遇 特 殊 污 染 及 时 更 换, 并 用 消 毒 剂 擦 拭 回 风 口 内 表 面 5.2.5 负 压 手 术 间 每 次 术 后 应 按 照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环 境 表 面 清 洁 消 毒, 可 采 用 3% 过 氧 化 氢 或 过 氧 乙 酸 熏 蒸 5.2.6 热 交 换 器 ( 表 冷 器 或 加 热 器 ) 应 定 期 进 行 冲 洗, 宜 采 用 符 合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规 范 相 关 要 求 的 消 毒 剂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的 消 毒 液 喷 射 消 毒 5.2.7 对 空 调 器 内 加 湿 器 和 表 冷 器 下 的 水 盘 和 水 塔, 应 及 时 清 除 沉 积 物 和 定 期 清 洗 消 毒 5.2.8 挡 水 板 应 经 常 清 洗, 保 持 清 洁 5.2.9 对 凝 结 水 的 排 水 点 应 经 常 检 查 并 清 洁 消 毒, 保 持 清 洁 按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规 范 相 关 要 求 的 消 毒 剂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进 行 操 作 5.3 控 制 污 染 的 管 理 要 求 5.3.1 洁 净 手 术 部 的 环 境 管 理 5.3.1.1 洁 净 手 术 部 的 净 化 系 统 应 在 手 术 前 30min 开 启, 术 前 的 风 速 压 力 温 度 湿 度 等 指 标 应 符 合 GB 50333 中 关 于 手 术 级 别 的 要 求, 术 前 应 有 相 关 数 据 记 录 5.3.1.2 洁 净 手 术 部 的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宜 符 合 GB 50333 的 要 求 5.3.1.3 手 术 敷 料 应 采 用 不 脱 落 纤 维 与 尘 粒 的 织 品 5.3.1.4 洁 净 手 术 部 应 有 有 效 期 限 内 的 污 染 控 制 指 标 的 日 常 监 测 数 据 记 录 5.3.2 洁 净 用 房 表 面 清 洁 及 消 毒 的 原 则 5.3.2.1 洁 净 用 房 的 环 境 及 物 体 表 面 清 洁 消 毒 宜 参 考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操 作 5.3.2.2 洁 净 用 房 的 清 洁 消 毒 工 作 应 在 每 次 开 机 前 和 手 术 结 束 后 进 行, 净 化 空 调 系 统 应 连 续 运 行 到 清 洁 消 毒 工 作 完 成 后,I~II 级 用 房 为 完 成 后 不 短 于 20min,III~IV 级 用 房 不 短 于 30min 5.3.2.3 不 同 级 别 洁 净 用 房 的 清 洁 消 毒 物 品 ( 拖 布 抹 布 ) 应 分 别 设 置, 不 应 混 用 拖 布 抹 布 应 使 用 不 易 掉 纤 维 的 织 物 材 料 制 作 拖 布 宜 使 用 片 状 形 式, 用 后 应 立 即 清 洁 消 毒 干 燥 5.3.2.4 手 术 前 的 环 境 物 体 表 面 清 洁 消 毒 应 符 合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相 关 要 求 未 清 理 消 毒 完 的 手 术 室 不 得 接 纳 下 一 台 手 术 2
5.3.2.5 手 术 结 束 后, 应 参 照 手 术 部 ( 室 )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规 范 进 行 清 洁 消 毒 5.3.2.6 清 洁 洗 涤 用 水 可 按 每 升 水 加 入 30g 中 性 和 残 留 物 含 量 低 的 液 体 洗 涤 剂 配 制 而 成 5.3.3 手 术 操 作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无 菌 操 作 的 原 则 5.3.3.1 在 无 菌 区 内 无 菌 物 品 疑 为 污 染 时, 不 应 使 用 5.3.3.2 医 务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无 菌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5.3.3.3 打 开 无 菌 包 或 容 器 时, 应 检 查 有 效 日 期 及 灭 菌 指 示 卡, 包 布 应 无 潮 湿 破 损 现 象 5.3.4 手 术 室 人 员 和 物 品 管 理 应 遵 从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的 要 求 5.3.4.1 有 感 染 症 状 的 医 护 人 员 不 应 进 入 手 术 区 5.3.4.2 穿 好 手 术 衣 人 员 暂 时 离 开 洁 净 区 时 应 外 罩 一 件 背 后 打 结 一 次 使 用 的 长 袍 ( 外 出 衣 ), 回 洁 净 区 前 将 外 出 衣 脱 下 放 入 污 衣 袋 内 5.3.4.3 手 术 废 弃 物 品 应 按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于 不 同 包 装 袋 ( 盒 ) 内, 由 专 人 收 集 并 运 送 到 指 定 地 点 5.3.4.4 锐 器 应 置 于 利 器 盒 内, 其 它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容 器 应 符 合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便 于 搬 运 和 消 毒 6 检 测 6.1 静 态 检 测, 洁 净 手 术 部 投 入 运 行 前 应 由 有 资 质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部 门 按 GB50333 进 行 综 合 性 能 全 面 检 验 评 定, 作 为 洁 净 手 术 部 的 静 态 背 景 材 料 存 档 6.2 日 常 动 态 监 测 应 按 表 3 的 规 定 执 行, 其 结 果 应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 6.3 检 测 方 法 6.3.1 压 差 检 测 方 法 6.3.1.1 在 手 术 开 始 时, 直 接 读 取 手 术 室 门 外 仪 表 数 据 或 用 液 柱 式 微 压 差 计 现 场 测 量 此 时 应 有 一 人 在 室 内 手 持 伸 入 该 室 的 压 差 计 胶 管, 使 管 口 处 于 0.8m 高 度, 管 口 端 面 垂 直 于 地 面, 避 开 气 流 方 向 和 涡 流 区, 然 后 读 数 6.3.1.2 洁 净 区 对 非 洁 净 区, 在 手 术 进 行 中, 在 各 方 向 的 门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下, 按 上 述 测 手 术 室 的 方 法 进 行 检 测 6.3.2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检 测 方 法 6.3.2.1 回 风 口 空 气 动 态 平 板 法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采 样 6.3.2.1.1 动 态 平 板 法 采 样 应 在 手 术 中 间 进 行 采 样 方 式 应 按 图 1 的 要 求 在 每 个 回 风 口 中 部 均 匀 摆 放 3 个 Φ90 培 养 皿 ; 采 样 后 立 即 置 于 35-37 下 培 养 24h-48h, 然 后 计 数 生 长 的 菌 落 数 30 0 角 50mm 图 1 3
6.3.2.1.2 其 他 洁 净 用 房 在 当 天 上 午 10 时 和 下 午 4 时 各 测 1 次, 在 每 个 回 风 口 中 部 摆 放 3 个 Φ90 培 养 皿, 采 样 后 立 即 置 于 35-37 下 培 养 24h-48h, 然 后 计 数 生 长 的 菌 落 数 6.3.2.2 空 气 浮 游 菌 撞 击 法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采 样 6.3.2.2.1 动 态 浮 游 菌 撞 击 法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采 样, 每 次 采 样 应 满 足 表 3 规 定 的 最 小 采 样 量 的 要 求, 每 次 采 样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30min, 采 样 后 应 立 即 置 于 35-37 下 培 养 24h-48h, 然 后 计 数 生 长 的 菌 落 数 表 3 浮 游 菌 最 小 采 样 量 被 测 区 域 洁 净 度 级 别 100 级 1000 级 10000 级 100000 级 300000 级 最 小 采 样 量 m 3 (L) 0.6(600) 0.06(60) 0.03(30) 0.006(6) 0.006(6) 6.3.2.2.2 监 测 时 将 采 样 器 置 于 距 手 术 床 对 角 线 20cm 处, 高 度 0.8-1.5m, 房 间 面 积 >10m 2 者, 每 增 加 10m 2 增 设 一 个 采 样 点 6.3.2.2.3 如 果 怀 疑 术 后 病 人 感 染 或 发 生 医 院 感 染 爆 发 流 行 时, 建 议 使 用 浮 游 菌 撞 击 法 采 样 进 行 动 态 监 测, 并 可 增 加 检 测 频 度 6.3.3 空 气 相 对 湿 度 和 温 度 检 测 方 法 参 照 GB50333, 宜 直 接 读 取 手 术 室 内 仪 表 数 据 4
6.4 年 检 6.4.1 年 检 实 行 静 态 检 测,1-2 年 1 次, 必 测 项 目 为 截 面 风 速 (I 级 ) 换 气 次 数 (II~IV 级 ) 洁 净 度 沉 降 菌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静 压 差 新 风 量 6.4.2 检 测 方 法 执 行 GB 50333 的 规 定 执 行, 应 由 有 资 质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6.4.3 应 按 空 调 系 统 设 计 的 相 关 要 求 中 所 引 用 的 相 关 标 准 定 期 监 测 空 调 水 塔 中 的 积 水 空 调 器 内 存 水 和 含 菌 浓 度 表 4 日 常 监 测 建 议 项 目 项 目 级 别 注 细 评 价 标 准 I 级 II 级 III 级 IV 级 不 超 过 管 理 要 求 菌 浓 测 定 次 空 气 1 次 / 月 1 次 / 月 1 次 /2 月 1 次 /2 月 必 要 位 置 或 代 表 点 度 数 压 评 价 标 准 不 低 于 容 许 下 限, 上 限 也 不 宜 高 于 30Pa( 生 物 安 全 洁 净 室 除 外 ) 若 低 于 容 许 下 限 应 即 调 整 由 门 口 墙 上 压 差 计 测 出 差 测 定 次 数 运 行 动 态 监 测 或 现 场 测 定 相 对 湿 度 评 价 标 准 符 合 表 1 测 定 频 率 1 次 /2 日 1 次 / 周 由 室 内 仪 表 读 出 或 记 录 7 评 定 7.1 静 压 差 检 验 后 结 果 在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 时, 应 判 为 合 格 7.2 回 风 口 空 气 动 态 平 板 采 样 的 每 皿 菌 落 计 数 的 平 均 值 在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 和 单 皿 最 大 值 不 超 过 平 均 值 3 倍 时, 应 判 为 合 格 7.3 术 中 各 阶 段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平 均 值 在 符 合 表 1 规 定 时 应 判 为 合 格 7.4 动 态 平 板 法 采 样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和 浮 游 菌 撞 击 法 采 样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两 项 中 有 一 项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 时, 则 为 合 格 ; 如 果 采 用 上 述 两 种 方 法 进 行 采 样, 其 细 菌 菌 落 总 是 都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 时 间 时 则 判 为 优 良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