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正當法律程序之研究 -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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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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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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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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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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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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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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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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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是從小時候到現在的認知裡一直存在的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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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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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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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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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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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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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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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核 桃 瓜 子 等 堅 果 類 或 核 果 類 2. 膽 固 醇 過 高 的 食 物 : 內 臟 ( 腦 肝 腰 子 心 ) 綠 燈 食 物 ( 遵 照 飲 食 計 劃 及 食 物 代 換 表 食 用 )1. 主 食 類 : 推 薦 食 用 全 榖 類 芋 頭 蕃 薯 馬 鈴 薯 等 應 列 入

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我 覺 得 流 病 的 各 單 元 之 間 常 常 都 有 相 連 的 觀 念, 中 間 要 是 有 觀 念 不 清 楚, 後 面 的 東 西 有 時 會 比 較 接 不 上 來 重 要 的 解 釋 名 詞 都 有 要 好 好 背, 容 易 考 的 申 論 題 要 整 理 成 筆 記 4. 衛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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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广 西 年 春 季 中 小 学 推 荐 公 告 目 录 教 辅 材 料 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年 月 日 政 府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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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之燦—彩繪教育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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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同 性 戀 Gay 男 同 性 戀 Bisexual 雙 性 戀 Transgender 跨 性 別 Queer 酷 兒 的 簡 稱 ) 性 少 數 卻 因 長 期 以 來 的 汙 名 歧 視, 背 負 的 是 更 多 的 社 會 壓 力, 且 其 形 成 原 因, 不 若 兒 童 少 年 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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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 充 > 植 物 的 世 代 交 替 雌 雄 個 體 經 由 減 數 分 裂 的 方 式 產 生 成 熟 的 配 子 ( 精 和 卵 ), 再 經 由 受 精 作 用 結 合 產 生 子 代 有 性 生 殖 產 生 的 子 代, 經 過 基 因 重 組, 遺 傳 變 異 較 大, 有 助 於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出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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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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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67 江 苏 省 海 洋 渔 业 指 挥 部 林 春 红 男 6902 河 海 大 学 0107 学 本 年 68 江 苏 省 广 播 电 视 监 测 台 盛 维 媛 女 8310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1407 经 济 学 硕 士 年 副 69 环 境 保 护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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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独特的情思和语言同构共生

3. 対 象 学 生 について 樹 人 医 護 管 理 専 科 学 校 原 則 高 等 専 門 学 校 4 年 生 と 5 年 生 を 対 象 に 実 施 します 4. 実 施 要 領 (1) 研 修 内 容 : 研 修 内 容 は 基 本 的 に 受 入 企 業 にお 任 せしますが できるだけア

Transcription:

職 場 性 騷 擾 案 例 分 享 講 者 : 鍾 宛 蓉 律 師 0933232991/winwin218@yahoo.com.tw

知 識 就 是 力 量 如 果 不 投 資 在 教 育 上 就 會 對 無 知 付 出 代 價 富 蘭 克 林 2

每 個 學 校 都 有 可 能 發 生 校 園 職 場 一 般 場 域 之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爭 議 事 件, 學 校 可 以 做 什 麼? 1. 事 前 防 治 教 育, 改 善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提 醒 避 免 高 風 險 行 為, 避 免 發 生 爭 議 事 件 2. 事 後 處 理 知 能, 緊 急 措 施, 公 正 專 業 迅 速 調 查 處 理, 避 免 擴 大 傷 害 3. 聘 用 教 師 前 查 閱 應 徵 者 之 資 料, 積 極 避 免 加 害 人 進 入 校 園 ( 性 平 法 第 27 條 第 4 項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23 條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報 到 及 查 閱 辦 法 第 12 條 )

學 校 任 用 人 員 前 之 查 閱 義 務 為 防 止 不 適 任 教 師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服 務, 性 平 法 第 27 條 第 4 項 規 定 : 學 校 任 用 教 育 人 員 或 進 用 其 他 專 職 兼 職 人 員 前, 應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查 閱 其 有 無 性 侵 害 之 犯 罪 紀 錄, 或 曾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屬 實 並 經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者 已 建 置 全 國 不 適 任 教 師 資 訊 網 教 育 部 根 據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4 項 及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5 項 之 要 求, 已 公 告 不 適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通 報 與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辦 法 草 案 目 前 狼 師 流 竄 方 向 : 補 習 班? 大 陸 地 區?

常 見 性 平 事 件 偷 窺 偷 拍 乘 機 摸 一 把 肢 體 碰 撞 阿 魯 巴 戳 屁 股 拉 肩 帶 黃 色 笑 話 性 別 歧 視 言 論 散 播 八 卦 謠 言 散 佈 養 眼 圖 公 然 播 放 A 片 取 笑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暴 露 狂 露 過 頭 在 公 共 場 所 激 吻 愛 撫 過 度 追 求 分 手 暴 力 網 友 間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同 性 間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與 未 滿 十 六 歲 學 生 合 意 性 交 猥 褻 ( 刑 法 第 227 條 ) 師 & 生 職 & 生 違 反 專 業 倫 理 之 情 愛 關 係 教 師 上 司 利 用 權 勢 對 學 生 下 屬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半 推 半 就 :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仙 人 跳? 性 性 別 是 中 性 的 不 含 價 值 判 斷 的 概 念, 性 交 撫 摸 凝 視 言 語 肢 體 碰 觸 是 中 性 的 不 含 價 值 判 斷 的 事 實 負 面 的 感 覺 來 自 侵 害 騷 擾 霸 凌, 而 不 是 性 或 性 別 本 身 每 個 人 都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個 體, 立 於 平 等, 沒 有 高 低 優 劣, 而 且 在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方 面, 多 少 都 會 因 人 而 異 性 是 因 為 加 上 了 令 人 不 舒 服 讓 人 覺 得 不 受 尊 重 暴 力 的 因 素, 才 會 產 生 負 面 評 價, 而 構 成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性 性 別 本 身 無 罪, 有 罪 的 是 令 人 不 舒 服 讓 人 覺 得 不 受 尊 重 暴 力, 就 是 法 律 用 語 的 違 反 意 願 不 受 歡 迎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主 因 : 欠 缺 尊 重 不 是 有 沒 有 看 到 摸 到, 不 是 有 沒 有 說 說 什 麼 不 是 摸 哪 裡 不 是 摸 幾 秒 是 不 尊 重 暴 露 狂 在 你 / 妳 面 前 脫 掉 褲 子 變 態 摸 你 / 妳 的 手 頭 髮 自 我 中 心, 不 重 視 他 人 的 感 受 不 尊 重 之 主 因 : 權 力 差 距 ( 權 力 不 對 等 ) 關 係 中 有 高 低 上 下 強 弱 的 差 異 懂 得 尊 重 的 人, 不 會 對 人 施 暴 及 騷 擾 加 害 人 選 擇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對 象 時, 主 要 考 量 被 害 人 的 反 抗 能 力 自 己 的 風 險 及 代 價, 而 非 被 害 人 的 美 醜 或 自 己 的 性 慾

性 騷 擾 與 恭 維 之 差 異 性 騷 擾 : 令 人 噁 心 不 悅, 出 於 惡 意, 感 覺 不 被 尊 重 身 不 由 己, 片 面 的 單 向 的, 鬼 祟 隱 晦 的, 地 位 不 平 等 權 力 不 對 等, 感 覺 被 輕 視 物 化 嘲 弄, 負 面 的 貶 損 被 行 為 人 的 自 尊 恭 維 : 令 人 開 心 愉 悅, 出 於 善 意, 感 覺 被 尊 重 有 權 選 擇, 雙 向 的 互 動 的, 坦 然 公 開 的, 地 位 平 等 權 利 力 對 等, 感 覺 被 重 視 嘉 許, 正 面 的 提 升 被 行 為 人 的 自 尊

行 政 法 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之 法 律 定 義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 條 第 3 4 款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第 12 條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2 條

行 政 三 法 適 用 順 序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校 園 ) 學 習 關 係 教 育 部 學 生 &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學 生 間 之 案 件 由 行 為 人 所 屬 學 校 處 理, 保 障 學 生 受 教 權 ( 公 益 性 高, 未 規 定 時 限, 性 平 法 第 2 條 第 5 款 : 鼓 勵 儘 早 提 出 ) ex: 男 大 生 偷 拍 女 大 生 上 廁 所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職 場 ) 工 作 關 係 勞 委 會 雇 主 對 受 雇 者 or 受 雇 者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被 害 之 案 件 由 被 害 人 之 雇 主 處 理, 保 障 工 作 權 ex: 教 師 對 女 職 員 摳 手 心 碰 胸 部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 一 般 場 域 ) 內 政 部 其 他 案 件 ( 一 年 之 內 ) 由 行 為 人 所 屬 機 關 / 事 件 發 生 地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ex: 捷 運 摸 腿 哥

性 平 事 件 之 類 型 性 侵 害 = 性 交 or 猥 褻 行 為 + 違 反 意 願 or 未 滿 16 歲 性 騷 擾 = 性 意 味 or 性 別 歧 視 行 為 + 違 反 意 願 or 不 受 歡 迎 + 被 害 人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之 負 面 影 響 性 霸 凌 = 非 屬 性 騷 擾, 對 他 人 之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進 行 貶 抑 攻 擊 或 威 脅 之 行 為 違 反 專 業 倫 理 之 合 意 性 性 行 為 合 意 性 情 愛 關 係

防 治 : 避 免 出 現 加 害 人 被 害 人 行 為 人 : 做 出 行 為 的 人 該 行 為 被 加 以 侵 害 騷 擾 之 負 面 評 價 後, 稱 為 加 害 人 被 害 人 : 有 被 害 感 覺 的 人 以 防 治 教 育 降 低 加 害 被 害 風 險 教 育 學 生 尊 重 他 人, 避 免 逾 越 他 人 的 身 體 界 線 避 免 製 造 對 他 人 不 友 善 的 環 境 教 育 學 生 自 我 保 護, 拒 絕 他 人 逾 越 自 己 的 身 體 界 線, 對 他 人 適 當 表 達 自 己 的 感 受

# 避 免 成 為 加 害 人 1. 親 人 原 則 愛 我 的 人 不 會 對 我 做 的 事, 別 人 不 應 對 我 做 ; 我 不 會 對 我 愛 的 人 做 的 事, 我 不 應 該 對 別 人 做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別 人 不 該 傷 害 我, 我 也 不 傷 害 人 2. 公 開 原 則 不 敢 公 開 害 怕 被 傳 述 害 怕 被 媒 體 知 道 的 事, 別 人 不 應 對 我 做, 我 也 不 應 該 對 別 人 做 3. 不 恥 先 問 當 我 不 太 確 定 自 己 的 言 行 是 否 為 對 方 所 歡 迎 時, 我 願 意 先 詢 問, 或 寧 可 先 不 要 說 或 不 要 做 4. 立 即 道 歉 我 願 意 在 察 覺 他 人 不 舒 服 時, 或 他 人 表 示 感 到 不 舒 服 時, 立 刻 提 止 言 語 行 為, 並 道 歉

# 避 免 成 為 加 害 人 5. 對 權 力 差 距 情 況 具 敏 感 度 關 係 中 的 強 者, 在 權 力 不 對 等 時 更 應 尊 重 弱 者 6. 嚴 守 專 業 倫 理 對 專 業 人 員 施 以 高 標 準, 以 確 保 人 民 對 專 業 人 員 的 信 賴, 若 有 專 業 人 員 利 用 被 協 助 者 之 信 賴, 加 害 被 協 助 者, 通 常 認 為 應 罪 加 一 等 # 避 免 成 為 被 害 人 1. 我 可 以 表 達 不 舒 服, 要 求 別 人 停 止 及 道 歉 2. 如 果 我 害 怕, 不 敢 提 出 要 求, 我 會 離 開 並 求 助

被 害 人 最 常 使 用 的 五 種 抗 拒 策 略 不 予 理 會 避 開 騷 擾 者 找 別 人 談 與 騷 擾 者 面 質 提 出 申 訴 後 者 最 少 用, 但 最 有 效 ; 最 前 者 最 無 效, 卻 最 常 用 (Cochran, Frazier, & Olson, 1987)

遇 到 事 件 之 處 理 建 議 相 信 自 己 的 直 覺 表 達 拒 絕, 要 求 停 止, 離 開 或 求 助 被 害 人 第 一 時 間 求 助 之 人 常 被 列 為 重 要 證 人 留 下 保 存 及 製 造 證 據 ( 人 證 書 證 及 物 證 ) 於 第 一 時 間 進 行 驗 傷 體 液 採 樣 若 身 體 上 有 傷 痕 應 拍 照 存 證 製 造 錄 音 證 據 以 手 機 錄 下 雙 方 談 話 談 話 中 之 一 方 所 為 之 錄 音, 不 會 觸 犯 刑 法 第 315 條 之 1 的 妨 害 秘 密 罪 不 堪 入 耳 的 黃 色 笑 話 : 錄 音 或 請 在 場 之 人 作 證 不 堪 入 目 的 文 字 信 件 或 圖 片 : 拍 照 存 檔 留 置 物 體 不 當 的 身 體 碰 觸 : 當 場 抓 住 其 手, 請 在 場 的 人 作 證 詳 實 記 錄 每 次 被 害 行 為, 日 後 提 出 申 訴 告 訴 時, 有 資 料 使 用 尋 求 情 緒 支 持, 向 親 友 教 師 醫 生 說 出 感 受 要 求 學 校 採 取 緊 急 行 政 措 施 例 如 : 隔 離 向 學 校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 向 警 局 報 案

處 理 : 扮 演 適 時 適 當 的 協 助 者 協 助 者 的 正 確 心 態 : 不 造 成 二 度 傷 害 不 承 擔 替 代 創 傷 專 業 協 助 者 的 分 工 : 行 政 輔 導 調 查 行 政 : 依 法 行 政 中 立 主 動 預 防 措 施 輔 導 : 案 主 中 心 聆 聽 不 評 斷 專 業 調 查 : 依 法 調 查 中 立 客 觀 專 業 ( 行 政 輔 導 調 查 功 能 不 同, 不 能 兼 任 ) 非 專 業 協 助 者 : 聆 聽 求 助

學 校 處 理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之 程 序 1. 知 悉 即 通 報 ( 法 定 113 通 報 校 安 通 報 ), 並 保 密 2.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調 查 任 何 人 檢 舉 曝 光 媒 體 視 同 檢 舉 處 理 霸 凌 發 現 疑 似 性 平 事 件 視 同 檢 舉 3. 學 務 處 收 件, 三 個 內 交 性 平 會 4. 性 平 會 決 定 是 否 受 理 5. 性 平 會 自 為 調 查 或 委 託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6. 訪 談 審 查 其 他 物 證 書 證 勘 驗 現 場 7. 二 個 月 內 應 調 查 完 畢 8.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 事 實 認 定 懲 處 建 議 ) 9. 性 平 會 開 會 審 議 調 查 報 告 10. 性 平 會 認 定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情 節 重 大 或 懲 處 建 議 涉 及 行 為 人 身 分 之 改 變, 通 知 行 為 人 對 程 序 瑕 疵 及 新 事 證, 以 書 面 表 示 意 見 11. 性 平 會 認 定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情 節 重 大, 報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 或 權 責 單 位 依 據 性 平 會 認 定 之 事 實 為 懲 處 決 定 12. 通 知 當 事 人 調 查 結 果 告 知 救 濟 ( 申 復 單 位 期 限 ) 13. 執 行 懲 處 追 蹤 輔 導 建 檔 14. 行 為 人 轉 至 他 校 時, 應 於 知 悉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該 校

知 悉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 通 報 1. 內 政 部 法 定 通 報 : 婦 幼 保 護 113 專 線 : a. 涉 及 性 侵 害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8 條 b. 未 滿 18 歲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3 條 第 1 項 c.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d. 涉 及 性 交 易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9 條 e. 當 事 人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76 條 2. 教 育 部 校 安 通 報 : 性 平 法 第 21 條 準 則 第 16 條 通 報 人 之 身 分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未 通 報 : 記 大 過 處 罰 鍰 解 聘 免 職 執 行 職 務 知 有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規 定 通 報 記 大 過 (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7 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一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未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向 學 校 及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二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證 據 ( 性 平 法 第 36 條 第 3 項 )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通 報 規 定,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者, 應 依 法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第 36 條 之 一 第 1 項 )

什 麼 是 性 交? 刑 法 第 10 條 第 5 款 規 定 : 稱 性 交 者, 謂 非 基 於 正 當 目 的 所 為 之 下 列 性 侵 入 行 為 : 一 以 性 器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口 腔, 或 使 之 接 合 之 行 為 二 以 性 器 以 外 之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或 器 物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使 之 接 合 之 行 為 簡 言 之, 基 於 滿 足 性 慾 之 目 的, 為 : 1. 傳 統 性 交 2. 口 交 3. 肛 交 4. 手 淫 5.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 例 如 : 手 指 插 入 陰 道 ) 6. 器 物 ( 例 如 : 酒 瓶 木 棍 按 摩 棒 插 入 陰 道 )

什 麼 是 猥 褻? 實 在 是 難 以 用 文 字 定 義 描 述, 且 會 隨 不 同 社 會 不 同 年 代 而 變 動 司 法 實 務 上 認 為, 刑 法 上 之 猥 褻 罪, 係 指 姦 淫 以 外, 足 以 興 奮 或 滿 足 性 慾 之 一 切 色 情 行 為 而 言 (63 年 台 上 字 第 2235 號 判 例 )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構 成 猥 褻, 由 調 查 者 立 於 一 般 人 之 觀 點, 在 當 時 當 地 之 價 值 觀 下, 判 斷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構 成 猥 褻 常 見 構 成 猥 褻 情 況 如 : 以 嘴 吸 吮 被 害 人 胸 部 以 性 器 磨 蹭 被 害 人 摸 被 害 人 胸 部 臀 部 大 腿 下 體 性 器 官 強 迫 他 人 看 自 己 自 慰 強 迫 他 人 自 慰 以 供 觀 賞 強 拍 被 害 人 裸 照

與 未 滿 16 歲 合 意 性 交 猥 褻, 有 刑 責 刑 法 第 227 條 與 幼 男 幼 女 性 交 猥 褻 罪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刑 法 第 227-1 條 十 八 歲 以 下 之 人 犯 前 條 之 罪 者,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刑 法 第 229-1 條 對 配 偶 犯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之 罪 者, 或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犯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之 罪 者, 須 告 訴 乃 論 慣 性 被 害 人 以 撤 回 告 訴 進 行 勒 索

什 麼 是 性 意 味? 指 涉 及 性 的 言 行 或 氣 氛 什 麼 是 涉 及 性 的 言 行 或 氣 氛 難 以 用 文 字 描 述, 且 涉 及 性 的 言 行 或 氣 氛 之 範 圍, 會 隨 不 同 社 會 不 同 年 代 而 變 動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構 成 性 意 味, 由 調 查 者 依 據 當 時 當 地 之 價 值 觀, 從 社 會 上 一 般 人 之 觀 點 判 斷,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具 有 性 意 味 逾 越 一 般 人 可 予 以 接 受 及 理 解 之 限 度, 可 能 被 評 價 為 具 有 性 意 味 但 生 理 反 射 或 合 理 的 碰 觸, 可 能 於 個 案 中 被 評 價 為 不 具 有 性 意 味

什 麼 是 性 別 歧 視? 任 何 人 不 因 其 生 理 性 別 性 取 向 或 性 別 特 質 受 到 差 別 待 遇 若 以 言 語 或 行 為 對 特 定 性 別 性 取 向 性 別 特 質 不 同 之 人 為 差 別 對 待, 或 製 造 敵 意 環 境, 即 是 性 別 歧 視 例 如 : 認 為 女 人 就 是 沒 大 腦 或 就 是 上 不 了 台 面 不 許 女 人 發 言 宣 揚 同 性 戀 都 有 病 取 笑 陽 剛 的 女 性 捉 弄 陰 柔 的 男 性 不 許 特 定 性 別 之 人 使 用 特 定 設 備 拒 絕 特 定 性 別 之 人 擔 任 特 定 職 位 等 對 特 定 性 別 之 人 為 差 別 對 待, 會 同 時 對 各 性 別 之 人 都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狀 態 例 如 : 男 教 師 B 在 課 堂 上 對 30 名 男 女 學 生 宣 佈, 他 通 常 不 會 讓 女 學 生 不 及 格, 反 正 女 學 生 大 多 畢 業 就 嫁 人,B 的 言 論 造 成 全 班 學 生 譁 然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構 成 性 別 歧 視, 由 調 查 者 立 於 一 般 人 之 觀 點, 在 當 時 當 地 之 價 值 觀 下, 判 斷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構 成 性 別 歧 視

違 反 意 願 不 受 歡 迎 如 何 認 定? Q: 如 果 被 害 人 有 被 侵 害 騷 擾 的 感 受, 但 行 為 人 表 示 沒 有 侵 害 騷 擾 的 意 圖, 如 何 評 斷 糾 紛 呢? A: 從 被 害 人 之 角 度, 以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認 定 被 害 人 主 觀 上 覺 得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不 受 被 害 人 歡 迎, 加 上 調 查 者 以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檢 視, 可 以 認 同 被 害 人 之 觀 點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指 被 害 人 面 對 爭 議 事 件 之 感 受, 是 當 時 當 地 面 對 相 同 狀 態 的 一 般 被 害 人 常 有 的 合 理 感 受 換 言 之, 按 被 害 人 的 年 齡 性 別 心 智 身 分, 及 此 時 此 地 臺 灣 的 之 價 值 觀, 被 害 人 對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產 生 負 面 感 受, 一 般 人 可 以 理 解 感 到 同 情 性 騷 擾 著 重 被 害 人 之 被 害 感 受 及 所 受 影 響, 不 以 行 為 人 有 性 騷 擾 的 意 圖 為 要 件 除 當 事 人 的 陳 述 外, 還 可 參 考 驗 傷 單 加 害 人 事 後 承 認 之 錄 音 和 解 書 性 侵 害 創 傷 症 候 群 診 斷 證 明 等 證 據 資 料

尊 重 個 人 的 感 受 及 自 主 權, 是 民 主 社 會 認 同 之 價 值 觀, 因 此, 在 與 他 人 互 動 時, 應 該 尊 重 他 人 的 感 受, 不 該 假 設 或 認 為 他 人 的 感 受 如 我 們 相 同, 亦 不 該 否 定 與 我 們 不 同 的 感 受 每 個 人 都 有 權 決 定 並 捍 衛 自 己 的 界 線, 同 時, 無 權 質 疑 或 逾 越 他 人 的 界 線 ; 每 個 人 決 定 界 線 的 權 利 只 到 自 己 為 止 例 如 : 甲 男 凝 視 A B 二 女 胸 部 A 女 不 介 意, 但 B 女 覺 得 不 舒 服 噁 心 B 可 以 表 達 自 己 不 舒 服 的 感 受 ; A 或 甲 亦 無 權 否 定 B 的 感 受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第 2 項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四 款 所 定 性 騷 擾 之 認 定, 應 就 個 案 審 酌 事 件 發 生 之 背 景 工 作 環 境 當 事 人 之 關 係 行 為 人 之 言 詞 行 為 及 相 對 人 之 認 知 等 具 體 事 實 為 之

關 於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是 否 涉 及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之 判 斷 需 被 害 人 主 觀 上 覺 得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加 上 調 查 者 以 合 理 人 之 標 準 檢 視, 可 以 認 同 被 害 人 之 觀 點 合 理 人 之 標 準, 指 被 害 人 面 對 爭 議 事 件 之 感 受, 是 當 時 當 地, 面 對 相 同 狀 態 的 一 般 人 常 有 的 合 理 感 受 關 於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是 否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或 不 受 被 害 人 歡 迎 之 判 斷 需 被 害 人 主 觀 上 覺 得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不 受 被 害 人 歡 迎, 加 上 調 查 者 以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檢 視, 可 以 認 同 被 害 人 之 觀 點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指 被 害 人 面 對 爭 議 事 件 之 感 受, 是 當 時 當 地 面 對 相 同 狀 態 的 一 般 被 害 人 常 有 的 合 理 感 受 換 言 之, 按 被 害 人 的 年 齡 性 別 心 智 身 分, 及 此 時 臺 灣 的 之 價 值 觀, 被 害 人 對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產 生 負 面 感 受, 一 般 人 可 以 理 解 感 到 同 情 關 於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是 否 導 致 被 害 人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之 負 面 影 響, 達 到 影 響 被 害 人 之 人 格 尊 嚴 學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之 判 斷, 需 被 害 人 主 觀 上 覺 得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導 致 影 響 被 害 人 之 人 格 尊 嚴 學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加 上 調 查 者 以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檢 視, 可 以 認 同 被 害 人 之 觀 點

私 德 爭 議 事 件 : 婚 外 情 師 生 戀 準 則 第 7 條 : 教 師 於 執 行 教 學 指 導 訓 練 評 鑑 管 理 輔 導 或 提 供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時, 在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 上,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教 師 發 現 與 學 生 之 關 係 有 違 反 前 項 專 業 倫 理 之 虞,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陳 報 學 校 處 理 刑 法 第 227 條 ( 若 學 生 未 滿 16 歲, 屬 性 平 法 的 性 侵 害 ) 刑 法 第 228 條 (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屬 性 平 法 的 性 侵 害 ) 對 於 因 親 屬 監 護 教 養 教 育 訓 練 救 濟 醫 療 公 務 業 務 或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受 自 己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人,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性 交 者,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因 前 項 情 形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1. 性 的 交 換 : 一 個 有 權 力 資 源 的 人, 可 能 是 你 的 老 師 / 指 導 教 授 / 學 長 姊 / 上 司, 要 求 性 的 服 務 以 作 為 交 換 2. 敵 意 的 環 境 : 對 於 學 習 或 工 作 環 境 造 成 一 個 有 敵 意 不 友 善 的 環 境, 同 學 間 明 裡 暗 說 一 些 讓 人 覺 得 非 常 不 舒 服 的 評 語 3. 性 的 徇 私 : 師 生 兩 人 相 戀, 影 響 到 其 他 人 求 學 工 作 機 會 和 經 濟 權 利, 對 其 他 人 而 言 就 是 性 的 徇 私 親 密 關 係 的 本 質 是 權 力 對 等, 而 師 生 間 存 在 權 力 不 對 等 面 對 老 師 追 求, 若 學 生 不 敢 明 確 拒 絕 也 不 願 屈 從, 就 會 產 生 性 騷 擾 糾 紛 ; 若 交 往 後 雙 方 對 分 手 沒 有 共 識, 也 會 產 生 性 騷 擾 糾 紛

性 騷 擾 之 態 樣 之 舉 例 涉 及 肢 體 動 作 : 如 過 度 追 求 強 迫 約 會 分 手 暴 力 無 故 碰 撞 觸 摸 或 摩 蹭 他 人 身 體 乘 機 摸 胸 背 臀 部 阿 魯 巴 冒 犯 性 地 凝 視 他 人 身 體 上 下 掃 瞄 身 材 拋 媚 眼 做 撫 摸 性 器 的 動 作 猥 褻 地 伸 舌 頭 或 舔 嘴 唇 掀 裙 子 脫 褲 子 拉 扯 衣 服 拉 彈 內 衣 肩 帶 偷 拍 內 褲 收 藏 他 人 之 內 衣 褲 偷 窺 偷 拍 他 人 上 廁 所 或 換 衣 服 在 公 共 場 所 為 不 雅 或 私 密 動 作 : 如 在 公 共 場 所 親 吻 緊 抱 愛 撫 自 慰 露 鳥 衣 不 蔽 體 露 三 點 發 出 聲 音 或 發 表 言 論 : 如 冒 犯 性 地 吹 口 哨 揶 揄 身 材 講 黃 色 笑 話 或 春 夢 罵 三 字 經 嘲 弄 他 人 是 娘 娘 腔 娘 砲 男 人 婆 太 平 公 主 波 霸 奶 媽 性 變 態 死 Gay 發 表 性 別 歧 視 言 論 追 問 女 性 乳 暈 幾 公 分 胸 圍 幾 吋 內 衣 褲 尺 碼 及 顏 色 是 不 是 處 女 處 男 評 論 性 器 官 散 播 八 卦 謠 言 傳 送 文 字 或 圖 畫 : 如 傳 遞 猥 褻 字 條 散 佈 養 眼 圖 展 示 猥 褻 海 報 圖 案 或 文 字 寄 送 色 情 電 子 郵 件

* 性 騷 擾 案 例 : 花 蓮 縣 某 校 劉 姓 男 老 師 上 理 化 課 時, 要 一 名 女 學 生 朗 誦 考 古 題, 因 學 生 聲 音 太 小, 劉 竟 說 : 請 你 用 0204 性 感 甜 美 帶 有 磁 性 的 聲 音 再 朗 誦 一 遍 另 一 女 學 生 立 即 舉 手 : 請 問 老 師 什 麼 是 0204 的 聲 音? 劉 回 答 : 就 是 讓 男 人 聽 了 會 喜 悅 亢 奮 的 聲 音 還 自 爆 年 輕 時 曾 打 過 0204 電 話, 受 訪 時 辯 稱 要 求 模 仿 只 是 為 了 提 振 學 生 上 課 精 神 校 方 事 後 獲 知 此 事, 立 即 通 報 113 及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成 立 性 平 會 調 查, 確 認 遭 指 控 的 劉 老 師 上 課 時 有 不 當 言 語, 構 成 性 騷 擾, 立 即 免 除 劉 師 的 行 政 職, 並 決 議 今 年 六 月 後 不 再 續 聘 * 性 騷 擾 案 例 : 某 男 性 教 授 在 授 課 中 看 到 身 著 長 裙 之 女 同 學 從 教 室 後 面 姍 姍 來 遲, 便 叫 住 她 到 台 前 轉 一 圈 給 全 班 看, 同 時 說 : 對 嘛! 女 孩 子 不 用 太 在 乎 成 績, 像 這 樣 打 扮 漂 漂 亮 亮 等 著 嫁 人 就 好 了, 也 千 萬 不 要 去 跟 人 家 選 什 麼 總 統!

* 性 騷 擾 案 例 : 前 總 統 府 資 政 辜 寬 敏 先 生 : 穿 裙 子 的 不 能 當 三 軍 統 帥 (95/12/14) 能 否 將 民 進 黨 的 未 來 交 給 一 位 沒 有 結 婚 的 小 姐? 難 道 民 進 黨 都 沒 有 人 了 嗎? (97/05/07) * 性 騷 擾 案 例 : 立 委 游 月 霞 質 詢 三 通 問 題 時 出 言 批 評 陸 委 會 主 委 蔡 英 文 叫 那 個 老 處 女 去 通 就 不 通, 一 個 嫁 不 出 去 的 人 一 定 有 問 題 ( 民 92)

行 政 ( 三 法 )& 司 法 ( 民 刑 ) 併 行 性 侵 害 ( 含 性 交 猥 褻 ) 一 行 政 : 1.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2.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二 司 法 : 1. 刑 事 : 刑 法 ( 第 16 章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治 條 例 ( 對 未 滿 18 之 人, 為 有 對 價 之 性 交 猥 褻 ) 2. 民 事 : 民 法 ( 侵 權 行 為 ) 國 家 賠 償 ( 公 務 員 侵 權 ) 性 騷 擾 ( 含 言 語 眼 神 聲 響 肢 體 拍 攝 ) 一 行 政 :1.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2.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二 司 法 : 1. 刑 事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 第 25 條 乘 機 性 騷 擾 罪, 為 告 訴 乃 論 ) 2. 民 事 : 民 法 ( 侵 權 行 為 ) 國 家 賠 償 ( 公 務 員 侵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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