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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麻 将 是 人 类 休 闲 和 游 戏 智 慧 的 创 造 物, 也 是 休 闲 与 游 戏 中 的 玩 耍 活 动 一 切 玩 耍 活 动 都 有 游 戏 规 则, 麻 将 游 戏 也 不 例 外 遵 守 游 戏 规 则, 体 现 一 种 教 养 一 种 学 问 一 种 智 慧 一 种 德 行 一 种 秩 序 ; 体 现 对 他 人 的 尊 重 对 自 我 的 尊 重 对 礼 仪 的 尊 重 对 公 正 的 尊 重 的 编 译 与 出 版, 是 实 践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的 麻 将 文 化 的 基 础, 是 麻 将 游 戏 的 入 场 券 麻 将 与 任 何 游 戏 品 类 一 样, 是 智 慧 相 约, 是 人 格 相 守, 是 友 谊 长 存, 是 相 互 扶 助, 是 解 危 济 困 同 其 他 游 戏 一 样, 麻 将 游 戏 与 规 则 应 得 到 我 们 的 呵 护 和 遵 守 中 国 休 闲 研 究 中 心 200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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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麻 将 源 于 中 国, 属 于 世 界 由 于 其 丰 富 多 彩 的 文 化 内 涵, 及 其 趣 味 性 益 智 性 竞 技 性 联 谊 性, 使 它 很 早 就 成 为 世 界 各 国 人 民 的 娱 乐 项 目 2005 年 10 月, 在 中 国 日 本 美 国 德 国 法 国 丹 麦 荷 兰 匈 牙 利 等 各 国 麻 将 组 织 共 同 倡 议 下, 成 立 了 为 了 弘 扬 奥 运 精 神, 积 极 倡 导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的 麻 将 文 化, 增 进 各 国 和 地 区 之 间 健 康 竞 技 麻 将 运 动 的 交 流 与 发 展, 在 各 国 麻 将 组 织 建 议 和 参 与 下, 我 们 编 译 了 本 规 则 分 中 英 文 两 种 版 本, 如 因 翻 译 和 对 规 则 的 理 解 不 同 而 出 现 的 差 异, 以 中 文 版 本 解 释 为 准 本 规 则 版 权 属 WORLD MAHJONG CONTEST CENTER 第 一 条 宗 旨 第 一 章 总 则 1.1.1 弘 扬 奥 运 精 神 ; 倡 导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的 麻 将 文 化 ; 增 进 各 国 和 地 区 人 民 之 间 的 友 谊 与 交 流 ; 创 办 文 明 规 范 高 雅 的 麻 将 竞 赛 ; 提 高 麻 将 运 动 的 竞 技 水 平 第 二 条 规 则 说 明 1.2.1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举 办 认 可 的 赛 事 及 其 成 员 所 举 办 的 各 种 麻 将 赛 事 和 授 权 网 上 举 行 的 赛 事 1.2.2 本 规 则 执 行 期 间 如 有 变 动, 由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另 做 规 定 1.2.3 本 规 则 解 释 权 属 WORLD MAHJONG CONTEST CENTER, 简 称 WMCC, 徽 见 封 面 第 三 条 须 知 第 二 章 行 为 准 则 2.3.1 凡 拥 护 并 遵 守 竞 赛 宗 旨 及 规 则 的 各 国 及 地 区 的 麻 将 组 织 与 爱 好 者 均 可 报 名 参 赛 2.3.2 参 赛 者 应 以 品 为 上 遵 守 公 德 公 平 竞 争 服 从 裁 判 尊 重 他 人 益 智 强 身 2. 3. 3 参 赛 人 员 必 须 着 装 整 洁, 文 明 礼 貌 竞 赛 场 地 严 禁 吸 烟 不 得 佩 带 携 带 影 响 竞 赛 的 物 品 2

2.3.4 裁 判 员 及 竞 赛 工 作 人 员 应 经 过 系 统 培 训 取 得 资 质, 依 据 竞 赛 规 则 规 程 和 裁 判 法 的 规 定, 严 肃 认 真 公 正 准 确 地 执 行 竞 赛 任 务 第 四 条 第 三 章 基 本 术 语 及 一 般 规 定 竞 赛 通 则 3.4.1 轮 : 行 牌 一 周 为 一 轮 3.4.2 盘 : 每 次 从 起 牌 到 和 牌 或 荒 牌 为 一 盘 3.4.3 圈 : 四 人 各 坐 一 次 庄 为 一 圈 3.4.4 局 : 每 打 完 四 圈 或 达 到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一 局 3.4.5 圈 风 : 每 局 竞 赛 圈 数 的 标 志 第 一 圈 为 东 风 圈 第 二 圈 为 南 风 圈 第 三 圈 为 西 风 圈 第 四 圈 为 北 风 圈 3.4.6 门 风 : 选 手 每 盘 座 位 的 标 志 庄 家 为 东 风 下 家 为 南 风 对 家 为 西 风 上 家 为 北 风 3.4.7 定 位 : 选 手 按 抽 签 号 码 确 定 的 桌 号 及 方 位 3.4.8 庄 家 旁 家 : 门 风 东 者 为 庄 家, 其 余 均 为 旁 家 无 论 是 否 和 牌, 庄 家 不 连 庄 3.4.9 换 位 : 选 手 在 竞 赛 过 程 中 按 规 程 的 规 定 进 行 位 置 调 换 3.4.10 手 牌 : 标 准 数 为 十 三 张 包 括 摆 亮 在 门 前 的 顺 子 刻 子 杠 ; 未 亮 明 的 手 牌 为 立 牌 ; 开 杠 多 出 的 牌 及 花 牌 不 计 算 在 十 三 张 标 准 牌 数 内 3.4.11 将 牌 : 按 规 定 牌 型 和 牌 时 必 须 具 备 的 单 独 组 合 的 对 子 3.4.12 顺 子 : 三 张 同 花 色 序 数 相 连 的 牌 3.4.13 刻 子 : 三 张 相 同 的 牌 碰 出 的 为 明 刻, 未 碰 出 的 为 暗 刻 3.4.14 对 子 : 两 张 相 同 的 牌 3.4.15 字 牌 : 指 风 牌 和 箭 牌, 风 牌 为 东 南 西 北, 箭 牌 为 中 发 白 3.4.16 幺 九 牌 : 序 数 牌 中 的 一 九 牌 及 字 牌 3.4.17 吃 牌 : 上 家 打 出 牌 后, 报 吃 牌 者 把 自 己 的 两 张 牌 取 出 加 在 一 起 组 成 一 副 顺 子 摆 亮 在 立 牌 前 3.4.18 碰 牌 : 任 一 家 打 出 牌 后, 报 碰 牌 者 把 自 己 的 对 子 取 出, 加 在 一 起 组 成 一 副 刻 子 摆 亮 在 立 牌 前 3.4.19 杠 牌 : 报 杠 牌 的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3.4.20 补 花 : 抓 到 花 牌 后, 摆 亮 在 立 牌 前, 并 从 牌 墙 末 端 补 牌 ( 先 上 后 下 ) 3.4.21 听 牌 : 只 差 所 需 要 的 牌 张 即 能 和 牌 的 状 态 3.4.22 和 牌 : 符 合 规 定 的 牌 型 条 件, 达 到 起 和 分 8 分 的 标 准 3.4.23 自 摸 和 : 抓 牌 成 和 牌 3.4.24 点 和 : 和 他 人 打 出 的 牌 3.4.25 报 牌 : 行 牌 者 宣 布 吃 牌 碰 牌 杠 牌 补 花 或 和 牌 3.4.26 番 种 : 具 有 一 定 分 值 的 各 种 牌 张 组 合 的 形 式 或 和 牌 方 式 的 称 谓 3.4.27 罚 张 : 被 判 定 受 处 罚 的 牌 张 3

3.4.28 单 放 : 自 摸 成 和 的 那 一 张 牌, 不 可 随 意 放 入 立 牌 中, 应 单 独 摆 放, 以 便 核 查 3.4.29 多 张 少 张 : 手 牌 数 多 于 或 少 于 规 定 的 牌 数 3.4.30 荒 牌 : 每 盘 抓 完 第 144 张 牌 后, 打 出 的 牌 仍 无 人 和 牌 3.4.31 错 和 诈 和 : 不 符 合 和 牌 规 定 而 宣 布 的 和 牌 3.4.32 牌 墙 牌 城 : 四 人 各 自 在 门 前 码 成 十 八 墩 牌, 即 称 牌 墙 四 道 牌 墙 左 右 相 接 称 牌 城 3.4.33 牌 池 : 即 四 道 牌 墙 围 起 的 区 域 第 五 条 竞 赛 程 序 3. 5. 1 抽 签 : 采 用 科 学 的 方 法,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进 行 抽 签 组 织 竞 赛 未 到 抽 签 现 场 的 队, 由 赛 事 委 员 会 指 定 专 人 代 替 抽 签, 所 抽 之 签 有 效 3.5.2 竞 赛 形 式 : 竞 赛 采 用 每 桌 四 人 制, 以 桌 为 竞 赛 小 组 进 行 比 赛 3.5.3 竞 赛 项 目 : 个 人 赛 和 团 体 赛 3.5.4 竞 赛 方 法 : 可 采 用 循 环 制 淘 汰 制 循 环 淘 汰 混 合 制 等 方 式 进 行 ; 每 次 竞 赛 应 不 少 于 六 局 3.5.5 竞 赛 器 材 场 地 及 设 施 : 由 ( 包 括 成 员 ) 举 办 的 各 种 竞 赛 的 器 材 场 地 及 设 施 由 赛 事 委 员 会 审 定 或 确 认 1 麻 将 牌 : 质 地 坚 实 光 滑 平 整, 大 小 厚 薄 均 匀, 牌 面 图 案 花 纹 及 字 迹 清 晰 工 整, 色 彩 鲜 明, 背 面 色 泽 一 致 (1) 全 副 牌 共 有 6 类 42 种 图 案 144 张 (2) 序 数 牌 合 计 108 张 1 万 子 牌 : 从 一 万 至 九 万, 各 4 张, 共 36 张 2 饼 子 牌 : 从 一 饼 至 九 饼, 各 4 张, 共 36 张 3 条 子 牌 : 从 一 条 至 九 条, 各 4 张, 共 36 张 (3) 字 牌 合 计 28 张 1 风 牌 : 东 南 西 北, 各 4 张, 共 16 张 2 箭 牌 : 中 发 白, 各 4 张, 共 12 张 (4) 花 牌 : 春 夏 秋 冬 梅 兰 竹 菊, 各 一 张, 共 8 张 2 骰 子 : 立 方 体, 手 掷 骰 子 的 规 格 为 1 1.5 厘 米, 质 地 坚 实 平 整 光 滑, 六 个 面 分 别 刻 有 1 6 个 点,1 的 背 面 为 6 2 的 背 面 为 5 3 的 背 面 为 4, 骰 体 为 实 心, 重 心 在 中 心 点 其 中 1 点 和 4 点 为 红 色, 其 余 为 蓝 色 或 黑 色, 各 点 着 色 鲜 明 3 场 地 : 场 地 面 积 应 能 够 容 纳 竞 赛 规 程 规 定 的 选 手 同 时 出 场 比 赛, 场 地 环 境 安 静 清 洁 通 风 良 好 室 内 明 亮, 选 手 背 后 不 得 有 镜 子 或 其 它 反 光 物 体, 比 赛 场 地 必 须 具 备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4 牌 桌 : 桌 面 为 正 方 形, 边 长 为 80 95 厘 米, 高 度 适 中, 平 稳 牢 固 桌 面 铺 设 的 桌 垫 厚 度 不 高 于 0.3 厘 米 或 使 用 经 过 世 界 麻 将 4

竞 赛 中 心 审 定 的 自 动 麻 将 桌 5 座 椅 : 大 小 高 低 应 与 牌 桌 相 适 应 6 计 分 : 可 采 用 竞 赛 成 绩 记 录 表 或 认 定 的 电 子 计 分 器 等 记 录 竞 赛 成 绩 7 计 时 钟 : 竞 赛 现 场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计 时 钟 ; 行 牌 计 时 可 用 秒 表 或 自 动 计 时 器 8 场 地 标 志 : (1) 东 : 竞 赛 场 地 应 在 自 然 方 向 的 东 方 设 置 东 字 牌, 以 便 确 定 选 手 就 座 的 方 位 ; (2) 静 : 竞 赛 场 地 环 境 安 静 秩 序 稳 定 无 喧 哗 无 噪 音 ; (3) 品 : 品 德 高 尚 诚 信 公 正 3.5.6 竞 赛 时 间 : 每 局 竞 赛 时 间 不 超 过 150 分 钟 ( 中 场 休 息 不 超 过 15 分 钟 ) 每 局 结 束 前 15 分 钟, 裁 判 长 报 时 提 醒 选 手 竞 赛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毕, 本 局 结 束 ; 竞 赛 已 到 规 定 时 间 尚 在 进 行 的 竞 赛 应 即 终 止, 按 已 取 得 的 分 数 计 算 成 绩 3.5.7 赛 前 检 录 与 竞 赛 : 1 检 录 : 选 手 按 竞 赛 规 定 时 间, 到 指 定 地 点 报 到 检 录 2 选 手 入 场 就 座 : 选 手 按 规 定 时 间 提 前 入 场, 依 抽 签 序 号 按 编 排 的 轮 次 表 桌 次 对 号 入 座, 由 裁 判 员 检 查 定 桌 定 位 总 裁 判 长 宣 布 竞 赛 开 始 时, 选 手 按 指 令 起 立, 相 互 行 鞠 躬 礼, 礼 毕 就 座 比 赛 结 束 时, 选 手 及 裁 判 员 相 互 握 手 致 谢 3 洗 牌 步 骤 : (1) 选 手 一 起 把 牌 全 部 反 扣, 使 牌 面 朝 下 (2) 选 手 双 手 搓 动 牌, 使 牌 均 匀 而 无 序 的 运 动 避 免 相 同 的 及 相 连 的 牌 集 拢 在 一 起 洗 牌 时 搓 动 自 己 面 前 的 牌, 然 后 把 牌 推 向 中 央, 在 牌 桌 中 央 搓 动 (3) 裁 判 员 认 为 洗 牌 不 够 均 匀, 可 要 求 选 手 继 续 搓 动 使 用 自 动 麻 将 桌 除 外 4 码 牌 : 每 人 码 36 张 牌, 两 张 牌 上 下 摞 在 一 起 成 一 墩, 为 18 墩, 码 成 牌 墙 摆 在 自 己 门 前, 四 人 的 牌 墙 左 右 相 接 成 正 方 形 5 掷 骰 与 开 牌 : (1) 采 用 两 次 掷 骰 掷 骰 者 必 须 一 手 持 两 个 骰 子, 从 牌 桌 中 央 上 空 10 20 厘 米 高 度 掷 出 (2) 庄 家 首 先 掷 骰, 掷 得 的 点 数, 既 是 开 牌 的 基 数 也 是 确 定 第 二 位 掷 骰 者 的 点 数 庄 家 掷 点 以 庄 家 为 第 一 位, 按 逆 时 针 方 向 顺 序, 庄 为 东, 占 数 为 5 9 点 ; 庄 下 家 为 南, 占 2 6 10 点 ; 庄 对 家 为 西, 占 3 7 11 点 ; 庄 上 家 为 北, 占 4 8 12 点 根 据 庄 家 掷 骰 的 点 数, 再 由 占 点 数 者 第 二 次 掷 骰 (3) 第 二 掷 骰 者 掷 点 后, 两 次 掷 骰 的 点 数 之 和 作 为 开 牌 点 数 开 牌 前, 庄 家 应 及 时 收 回 骰 子 5

第 六 条 (4) 开 牌 : 在 第 二 次 掷 骰 者 所 码 的 牌 墙 处, 从 右 向 左 依 次 数 到 与 开 牌 点 数 相 同 的 那 一 墩, 由 庄 家 开 始 抓 下 两 墩 牌, 按 牌 的 顺 时 针 方 向 抓 取, 直 至 每 个 人 抓 3 次 共 12 张 牌, 此 时 由 庄 家 先 抓 上 层 一 张 牌, 隔 一 墩 再 抓 上 层 一 张 牌, 其 他 人 依 次 各 抓 一 张 庄 家 共 有 14 张 牌, 其 他 人 各 有 13 张 牌 6 理 牌 补 花 : 整 理 手 中 的 牌, 先 由 庄 家 补 花, 如 补 上 花 牌 可 继 续 补, 再 由 南 家 西 家 北 家 依 次 补, 然 后 庄 家 打 出 第 一 张 牌 全 部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0 秒 行 牌 规 定 3.6.1 语 言 规 范 : 行 牌 过 程 中 只 能 用 吃 牌 碰 牌 杠 牌 补 花 和 牌, 或 吃 碰 杠 花 和 报 出 行 牌 要 求 报 牌 必 须 用 中 文 或 中 文 语 音 出 牌 不 报 牌 名 禁 止 闲 话 和 用 各 种 语 言 及 其 他 形 式 交 流 3.6.2 行 牌 : 打 牌 进 行 的 过 程, 包 括 抓 牌 出 牌 吃 牌 碰 牌 杠 牌 补 取 花 牌 直 至 和 牌 ( 或 荒 牌 ), 其 顺 序 依 座 次 的 逆 时 针 方 向 进 行 3.6.3 抓 牌 : 按 逆 时 针 方 向 进 行, 顺 序 是 庄 家 南 家 西 家 北 家 上 家 打 出 牌 归 入 牌 池 后, 才 能 抓 牌 3.6.4 出 牌 : 凡 是 抓 进 或 吃 碰 杠 补 花 后, 不 和 牌 便 要 打 出 一 张 牌 出 牌 的 时 限 为 10 秒 允 许 同 时 打 出 与 吃 进 ( 或 碰 进 ) 相 同 的 牌 打 出 的 牌 应 先 放 在 自 己 门 前 亮 明, 然 后 归 入 牌 池 内 归 入 牌 池 内 的 牌 要 有 序 的 从 左 向 右 摆 放, 放 置 到 第 六 张 后, 再 向 后 另 起 一 行 依 次 摆 放 3.6.5 摆 牌 : 凡 吃 碰 杠 上 家 牌, 要 横 放 在 亮 出 牌 的 左 边 ; 碰 杠 对 家 牌, 要 横 放 在 亮 出 牌 之 间 ; 碰 杠 下 家 牌, 要 横 放 在 亮 出 牌 的 右 边 3.6.6 吃 牌 : 上 家 打 出 的 牌, 如 与 自 己 手 中 的 牌 可 以 组 成 一 副 顺 子, 便 可 以 报 吃 牌, 报 吃 牌 应 稍 慢 些 可 以 吃 碰 和 跟 张 打 出 的 牌 3.6.7 碰 牌 : 他 人 打 出 的 牌 与 自 己 手 中 的 对 子 相 同 时, 便 可 以 报 碰 牌, 并 组 成 一 副 刻 子 碰 ( 杠 ) 牌 比 吃 牌 优 先, 碰 ( 杠 ) 牌 要 快, 要 在 3 秒 之 内 报 出 3.6.8 杠 牌 : 报 杠 牌 后, 应 即 在 牌 墙 末 端 补 一 张 牌 ; 吃 碰 牌 时, 手 中 有 杠 牌 不 能 报 杠 牌, 再 抓 牌 后 才 能 杠 牌 杠 分 以 下 两 种 : 1 明 杠 : 别 人 打 出 一 张 与 手 中 暗 刻 相 同 的 牌 时, 即 可 报 杠 ; 或 者 抓 进 一 张 与 明 刻 相 同 的 牌 时, 也 可 报 杠, 并 摆 亮 在 立 牌 前 2 暗 杠 : 自 己 抓 到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时, 即 可 报 杠, 并 扣 放 在 立 牌 前 但 在 和 牌 或 荒 牌 后 必 须 亮 明, 以 便 其 它 三 家 核 查 暗 杠 不 影 响 门 前 清 6

第 七 条 和 牌 的 规 定 3.7.1 和 牌 的 程 序 : 和 牌 者 必 须 先 报 和 牌 并 将 手 牌 整 理 后 亮 明, 报 出 自 己 和 牌 的 番 种 分 数, 再 经 其 他 三 家 公 认 裁 判 审 定 其 他 三 家 在 和 牌 被 确 认 前, 不 得 将 自 己 的 立 牌 亮 明 和 牌 优 先 于 吃 碰 明 杠 3.7.2 和 牌 的 要 求 : 和 牌 者 的 牌 型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牌 型 之 一 : 1 和 牌 的 基 本 牌 型 : (1) 11 123 123 123 123 (2) 11 123 123 123 111(1111 下 同 ) (3) 11 123 123 111 111 (4) 11 123 111 111 111 (5) 11 111 111 111 111 2 和 牌 的 特 殊 牌 型 : (1) 11 11 11 11 11 11 11( 七 对 )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1( 十 三 幺 ) (3)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全 不 靠 ) ( 注 :1= 单 张, 11= 将 对 子, 111= 刻 子, 1111= 杠, 123= 顺 子 ) 3 和 牌 的 方 式 : (1) 自 摸 和 : 抓 牌 成 和 牌 (2) 点 和 : 和 他 人 打 出 的 牌 ( 包 括 抢 杠 和 ) 4 和 牌 者 : 如 有 一 人 以 上 同 时 表 示 和 牌 时, 从 点 和 者 按 逆 时 针 方 向, 顺 序 在 前 者 为 和 牌 者 第 八 条 番 种 定 义 与 分 值 番 种 的 分 值 与 计 分 : 本 规 则 认 定 的 番 种 共 有 八 十 一 种, 分 为 九 个 系 列, 即 : 字 牌 系 列 序 数 牌 系 列 刻 系 列 七 对 系 列 花 色 组 合 系 列 全 带 系 列 不 靠 系 列 和 牌 方 式 系 列 和 特 殊 系 列 ( 见 附 件 8) 分 值 是 以 比 赛 分 为 单 位, 对 不 同 难 度 组 成 的 番 种 的 量 化 评 价 分 值 分 为 十 二 级, 依 次 为 :88 64 48 32 24 16 12 8 6 4 2 1 分 在 符 合 和 牌 条 件 时, 不 同 系 列 的 番 种 可 以 按 照 计 分 原 则, 相 互 组 合 计 分 3.8.1 番 种 定 义 分 值 表 分 值 序 号 番 种 定 义 88 1 四 风 会 和 牌 中, 有 东 南 西 北 四 副 刻 子 ( 杠 ) 7

2 大 三 元 和 牌 中, 有 中 发 白 三 副 刻 子 ( 杠 ) 3 绿 一 色 由 23468 条 及 发 字 中 的 任 何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4 九 莲 宝 灯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按 1112345678999 组 成 的 特 定 牌 型, 见 同 花 色 任 何 一 张 序 数 牌 即 成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 5 四 杠 和 牌 中, 有 四 副 杠 牌 ( 暗 杠 加 计 ) 6 连 七 对 7 十 三 幺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相 连 的 七 个 对 子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 由 三 种 序 数 牌 的 一 九 牌 七 种 字 牌 及 其 中 一 对 作 将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 8 清 幺 九 由 序 数 牌 一 九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9 小 四 风 会 和 牌 中, 有 风 牌 的 三 副 刻 子 ( 杠 ) 另 一 种 风 牌 作 将 牌 10 小 三 元 和 牌 中, 有 箭 牌 的 两 副 刻 子 ( 杠 ) 另 一 种 箭 牌 作 将 牌 64 48 32 11 字 一 色 由 字 牌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12 四 暗 刻 和 牌 中, 有 四 副 暗 刻 ( 或 暗 杠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 13 一 色 双 龙 会 一 种 花 色 的 两 个 老 少 副 5 作 将 牌 14 一 色 四 同 顺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15 一 色 四 节 高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16 一 色 四 步 高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或 两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17 三 杠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杠 牌 ( 暗 杠 加 计 ) 18 混 幺 九 由 字 牌 和 序 数 牌 一 九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8

24 19 七 对 由 七 个 对 子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 20 七 星 不 靠 必 须 有 七 个 单 张 的 东 南 西 北 中 发 白, 加 上 三 种 花 色 数 位 按 147 258 369 中 的 七 张 序 数 牌 组 成 的 没 有 将 牌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 21 全 双 刻 由 2 4 6 8 序 数 牌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22 清 一 色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23 一 色 三 同 顺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24 一 色 三 节 高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25 全 大 由 序 数 牌 7 8 9 组 成 的 和 牌 26 全 中 由 序 数 牌 4 5 6 组 成 的 和 牌 27 全 小 由 序 数 牌 1 2 3 组 成 的 和 牌 28 清 龙 和 牌 中, 有 同 花 色 123 456 789 相 连 的 序 数 牌 16 12 29 三 色 双 龙 会 两 种 花 色 两 个 老 少 副 另 一 种 花 色 5 作 将 的 和 牌 30 一 色 三 步 高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或 两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31 全 带 五 每 副 牌 及 将 牌 中 必 须 有 5 的 序 数 牌 32 三 同 刻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刻 子 ( 杠 ) 33 三 暗 刻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暗 刻 ( 暗 杠 ) 34 全 不 靠 35 组 合 龙 由 三 种 花 色 147 258 369 不 能 错 位 的 序 数 牌 及 东 南 西 北 中 发 白 中 任 何 十 四 张 单 张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的 147 258 369 不 能 错 位 的 序 数 牌 ( 特 殊 顺 子 ) 9

8 36 大 于 五 由 序 数 牌 6 7 8 9 组 成 的 和 牌 37 小 于 五 由 序 数 牌 1 2 3 4 组 成 的 和 牌 38 三 风 刻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风 刻 ( 杠 ) 39 花 龙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的 三 副 顺 子 连 接 成 123 456 789 40 推 不 倒 由 牌 面 图 形 没 有 上 下 区 别 的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包 括 1234589 饼 245689 条 白 板 41 三 色 三 同 顺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42 三 色 三 节 高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43 无 番 和 和 牌 后, 数 不 出 任 何 番 种 分 ( 花 牌 不 计 算 在 内 ) 44 妙 手 回 春 自 摸 牌 墙 上 最 后 一 张 牌 和 牌 ( 不 计 自 摸 ) 45 海 底 捞 月 和 打 出 的 最 后 一 张 牌 46 杠 上 开 花 杠 牌 时, 从 牌 墙 补 上 一 张 牌 成 和 牌 杠 牌 加 计, 不 计 自 摸 ; 杠 来 花 牌 再 补 花 成 和 不 计 杠 上 开 花, 可 计 自 摸 6 47 抢 杠 和 和 他 人 自 抓 开 明 杠 的 牌 ( 不 计 和 绝 张 ) 48 双 暗 杠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暗 杠 49 碰 碰 和 由 四 副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50 混 一 色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及 字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51 三 色 三 步 高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52 五 门 齐 由 三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风 牌 箭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53 全 求 人 四 副 牌 组 全 是 吃 碰 ( 明 杠 ), 和 他 人 打 出 的 牌 54 双 箭 刻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箭 刻 ( 杠 ) 10

4 2 55 全 带 幺 每 副 牌 及 将 牌 中 都 有 幺 九 牌 56 不 求 人 没 有 吃 牌 碰 牌 明 杠, 自 摸 和 牌 57 双 明 杠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明 杠 ( 一 明 杠 与 一 暗 杠 计 6 分 ) 58 和 绝 张 和 牌 池 桌 面 已 亮 明 三 张 所 剩 的 第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59 箭 刻 由 中 发 白 三 张 相 同 的 牌 组 成 的 刻 子 ( 杠 ) 60 圈 风 刻 与 圈 风 相 同 的 风 刻 ( 杠 ) 61 门 风 刻 与 本 门 风 相 同 的 风 刻 ( 杠 ) 62 门 前 清 没 有 吃 牌 碰 牌 ( 明 杠 ) 的 和 牌 63 平 和 由 四 副 顺 子 及 序 数 牌 作 将 组 成 的 和 牌 64 四 归 一 和 牌 中, 有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 不 包 括 杠 牌 ) 65 双 同 刻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刻 子 ( 杠 ) 66 双 暗 刻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暗 刻 ( 暗 杠 ) 1 67 暗 杠 自 抓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开 杠 68 断 幺 和 牌 中 没 有 一 九 及 字 牌 69 一 般 高 由 一 种 花 色 的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组 成 70 喜 相 逢 由 两 种 花 色 的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组 成 71 连 六 由 一 种 花 色 六 张 序 数 相 连 的 顺 子 组 成 72 老 少 副 由 一 种 花 色 的 123 789 的 顺 子 组 成 73 幺 九 刻 由 三 张 相 同 的 一 九 序 数 牌 字 牌 组 成 的 刻 子 74 明 杠 他 人 打 出 一 张 与 暗 刻 相 同 的 牌 开 杠 ; 或 抓 进 一 张 与 明 刻 相 同 的 牌 开 杠 11

第 九 条 75 缺 一 门 和 牌 中 缺 少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76 无 字 和 牌 中 没 有 字 牌 77 边 张 只 能 听 和 123 的 3 或 789 的 7 78 坎 张 只 能 听 和 顺 子 中 间 的 牌 79 单 调 将 调 单 张 牌 作 将 和 牌 80 自 摸 抓 牌 成 和 牌 81 花 牌 每 张 花 牌 计 1 分, 不 计 在 起 和 分 内, 和 牌 后 才 能 计 分 补 花 成 和 牌 计 自 摸, 不 计 杠 上 开 花 分 ; 未 补 的 花 牌 允 许 打 出 竞 赛 成 绩 的 计 算 3.9.1 盘 的 计 分 每 盘 计 分 以 和 牌 为 前 提 条 件, 以 比 赛 分 为 基 本 计 算 单 位, 根 据 计 分 原 则, 参 照 分 值 表 进 行 计 分 1 和 牌 的 前 提 (1) 必 须 符 合 规 则 规 定 的 牌 型 (2) 番 种 分 值 之 和 至 少 为 8 分 (3) 符 合 规 定 的 和 牌 方 式 2 和 牌 分 数 的 组 成 结 构 由 底 分 基 本 分 及 罚 分 组 成 (1) 底 分 : 指 和 牌 后, 未 和 牌 方 必 须 向 和 牌 方 所 付 的 比 赛 分, 分 值 为 8 分 (2) 基 本 分 : 指 和 牌 后, 各 个 番 种 分 数 的 总 和 (3) 罚 分 : 指 裁 判 员 对 选 手 在 行 牌 过 程 中 犯 规 所 判 罚 的 分, 应 在 每 盘 结 束 时 赔 付 或 扣 除 3 分 数 的 计 算 每 盘 和 牌 后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分 数 (1) 自 摸 :( 底 分 + 基 本 分 )x 3 方 ( 未 和 牌 方 ) (2) 点 和 : 底 分 x 3 方 ( 未 和 牌 方 )+ 基 本 分 x 1 方 ( 点 和 方 ) 12 4 计 分 程 序 : 自 报 公 议 裁 判 核 定 和 牌 者 或 他 人 不 得 再 重 新 审 核 或 追 补 漏 报 番 种 裁 判 员 按 规 定 要 求, 在 竞 赛 成 绩 记 录 表 中 记 录 竞 赛 有 关 事 项, 并 要 选 手 裁 判 员 签 字

5 计 分 原 则 : 本 规 则 的 番 种 定 义 分 值 表 是 和 牌 计 分 的 依 据 和 牌 后, 首 先 确 定 主 体 番 种, 并 对 无 必 然 联 系 的 各 个 番 种 进 行 组 合, 累 加 计 分 其 原 则 如 下 : (1) 不 重 复 原 则 : 当 某 个 番 种, 由 于 组 牌 条 件 所 决 定, 在 其 成 立 的 同 时, 必 然 并 存 着 其 它 番 种, 则 其 它 番 种 不 重 复 计 分 (2) 不 拆 移 原 则 : 确 定 一 个 番 种 后, 不 能 将 其 自 身 再 拆 开 互 相 组 成 其 它 番 种 计 分 (3) 不 得 相 同 原 则 : 凡 已 组 合 过 某 一 番 种 的 牌, 不 能 再 同 其 它 一 副 牌 组 成 相 同 的 番 种 计 分 (4) 就 高 不 就 低 原 则 : 有 两 副 以 上 的 牌, 有 可 能 组 成 两 个 以 上 的 番 种, 而 只 能 选 其 中 一 种 计 分 时, 可 选 择 分 值 高 的 番 种 计 分 (5) 套 算 一 次 原 则 : 如 有 尚 未 组 合 过 的 一 副 牌, 只 可 同 已 组 合 过 的 相 应 的 一 副 牌 套 算 一 次 3.9.2 局 的 计 分 : 1 局 分 : 一 局 竞 赛 中, 每 盘 得 失 的 比 赛 分 之 和 为 局 分 局 分 不 带 入 下 一 局 竞 赛 2 标 准 分 : 4 2 1 0 制 即 每 局 竞 赛 同 组 的 四 人 按 比 赛 分 的 高 低 排 序, 分 别 获 得 该 局 的 标 准 分 4 分 2 分 1 分 0 分 3 每 局 结 束 后, 选 手 裁 判 员 须 签 字 确 认 第 十 条 名 次 及 品 级 的 认 定 3.10.1 名 次 的 认 定 原 则 : 按 竞 赛 规 定, 竞 赛 局 数 标 准 分 之 和 高 者 列 前, 标 准 分 相 同 时 比 赛 分 之 和 高 者 列 前 3.10.2 品 级 的 认 定 原 则 : 参 加 批 准 的 竞 赛 并 获 得 一 定 名 次 和 达 到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选 手, 即 授 予 相 应 的 品 级 证 书 品 级 认 定 权 ( 包 括 网 上 ) 由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认 可 的 机 构 授 权 第 十 一 条 犯 规 与 处 罚 选 手 在 竞 赛 中 违 反 规 则 或 规 定 时, 将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罚 分 停 和 停 赛 取 消 录 取 名 次 比 赛 资 格 及 通 报 的 处 罚 3.11.1 警 告 : 有 违 例 犯 规 或 干 扰 竞 赛 的 言 行, 由 裁 判 员 当 场 给 予 警 告 3.11.2 罚 分 : 1 迟 到 : 宣 布 竞 赛 开 始 后, 迟 到 10 分 钟 以 内 扣 罚 10 分 15 分 钟 以 内 扣 罚 20 分 超 过 15 分 钟 按 自 动 弃 权 处 理, 局 分 为 0 分 2 违 例 : 违 例 者 被 判 罚 的 分 数, 应 在 每 盘 积 分 中 扣 除 依 据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扣 除 5 10 20 30 40 50 60 分 七 种 罚 分 13

3.11.3 停 和 : 即 取 消 本 盘 和 牌 的 权 利 3.11.4 停 赛 : 即 取 消 继 续 参 加 本 次 比 赛 的 资 格, 严 重 者 给 予 通 报 停 赛 的 决 定 由 裁 判 员 裁 判 长 向 赛 事 委 员 会 提 出 报 告 3.11.5 取 消 录 取 名 次 或 比 赛 资 格 : 是 对 犯 规 情 节 严 重 或 非 法 获 得 利 益 的 选 手 做 出 的 处 罚 3.11.6 违 例 行 为 及 处 罚 : 行 使 处 罚 时, 应 依 规 则 规 定 视 违 规 情 节 的 轻 重 给 予 处 罚 1 换 牌 偷 牌 藏 牌 或 其 它 作 弊 行 为 : 裁 判 员 有 权 处 以 此 类 行 为 停 赛 的 处 罚 2 错 吃 错 碰 错 杠 错 补 花 :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3 空 吃 空 碰 空 杠 : 一 盘 之 内 第 一 次 警 告 第 二 次 扣 罚 5 分 第 三 次 扣 罚 10 分 第 四 次 扣 罚 20 分, 以 此 类 推 4 摸 牌 : 上 家 打 出 的 牌 归 入 牌 池 后, 才 能 抓 牌 如 提 前 摸 牌 ( 处 罚 同 上 ) 摸 错 牌 张 者 未 放 入 立 牌 的, 归 回 原 位 ; 已 放 入 立 牌 的,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5 碰 牌 : 超 过 三 秒 钟 碰 牌 视 为 犯 规 ( 处 罚 同 上 ) 6 错 和 与 诈 和 的 处 罚 : (1) 错 和 : 和 牌 没 有 达 到 起 和 8 分 或 误 以 为 他 人 打 出 的 牌 是 自 己 的 和 牌, 而 宣 布 和 牌 者,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并 向 各 家 罚 付 10 分 (2) 诈 和 : 尚 差 一 张 ( 或 以 上 ) 才 能 听 牌, 却 误 以 为 已 经 听 牌, 在 他 人 打 出 牌 时 宣 布 和 牌 者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并 向 各 家 罚 付 20 分 7 暴 露 张 的 处 罚 : (1) 在 行 牌 过 程 中, 手 中 立 牌 暴 露 于 桌 面 的 牌 张 须 作 为 罚 张, 应 在 轮 到 自 己 出 牌 时, 将 罚 张 打 出 (2) 在 他 人 报 和 牌 时, 将 自 己 手 中 立 牌 推 倒 亮 明 者, 如 报 和 牌 成 立, 给 予 警 告 ; 如 和 牌 不 成 立, 则 须 将 所 暴 露 的 牌 张 依 次 打 出, 并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别 人 和 牌 后, 按 规 定 付 分 如 有 人 将 手 牌 或 牌 墙 推 乱 致 使 本 盘 竞 赛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经 裁 判 确 认 后, 判 其 罚 付 每 人 30 分 (3) 在 行 牌 过 程 中, 将 他 人 手 中 立 牌 暴 露 于 桌 面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判 罚 责 任 者 5 60 分 给 该 人, 并 由 裁 判 员 裁 决 本 盘 是 否 继 续 比 赛 (4) 报 和 牌 者 如 和 牌 不 成 立, 所 亮 之 牌 不 按 暴 露 张 处 理 8 牌 张 数 目 错 误 : 如 果 手 牌 多 于 或 少 于 规 定 张 数,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9 非 法 信 息 : 在 行 牌 过 程 中, 选 手 以 提 示 表 情 动 作 说 明 等 方 式 向 同 桌 其 他 选 手 进 行 暗 示, 诱 惑 或 传 递 信 息 的, 无 论 是 否 获 益, 本 盘 都 可 给 予 罚 分 或 本 盘 停 和 陪 打 的 处 罚 10 严 重 干 扰 竞 赛 : 有 明 显 犯 规, 经 劝 告 仍 不 服 从 裁 判 并 无 理 取 闹 者,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并 给 予 通 报 14

11 其 它 规 定 : (1) 吃 碰 开 明 杠 的 牌 张 应 及 时 取 回, 延 误 两 轮 不 得 再 取 回 ( 第 二 次 摸 牌 前 ),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2) 所 和 的 牌 张 应 在 算 分 前 取 回, 否 则 按 错 和 处 理 (3) 报 吃 碰 杠 又 改 报 和 牌 者, 或 未 用 规 范 语 言 报 和 牌 者, 未 亮 明 手 中 立 牌 的, 此 轮 不 准 和 牌, 抓 过 一 次 牌 后 可 以 和 牌 ; 已 亮 明 的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4) 先 亮 手 中 立 牌 后 报 和 牌 者,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5) 已 伸 手 进 入 牌 池 抓 牌 者, 即 为 放 弃 吃 牌 碰 牌 ( 杠 ) 和 牌 的 权 利 (6) 和 牌 后, 应 用 牌 池 里 打 出 的 牌 张 计 算 番 种 分 值, 明 放 一 张 牌 表 示 1 分 扣 放 一 张 牌 表 示 10 分 如 将 所 和 的 牌 与 其 它 牌 张 混 在 一 起 计 算 分 的, 经 裁 判 确 认 后,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 不 追 诉 原 则 : 竞 赛 中,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指 出 并 申 请 裁 判 解 决, 事 后 追 诉 无 效 第 十 二 条 申 诉 权 : 申 诉 3.12.1 选 手 的 申 诉 权 : 选 手 或 其 领 队 可 对 裁 判 员 在 其 比 赛 桌 上 所 做 的 任 何 裁 决, 有 提 出 申 诉 的 权 利 3.12.2 申 诉 时 限 : 对 于 裁 判 员 的 裁 决 或 其 相 关 事 宜 的 所 有 申 诉, 均 必 须 在 本 局 比 赛 结 束 后 的 30 分 钟 有 效 时 限 内 由 当 事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并 交 200 美 元 申 诉 费, 胜 诉 全 额 退 款, 败 诉 全 款 上 缴 3.12.3 申 诉 材 料 : 申 诉 材 料 必 须 书 面 提 出 并 由 当 事 人 及 负 责 人 签 字 才 有 效 3.12.4 申 诉 方 式 : 所 有 申 诉 材 料 可 直 接 呈 报 仲 裁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条 申 诉 案 件 处 理 程 序 3.13.1 与 规 则 有 关 的 申 诉 : 凡 涉 及 规 则 或 竞 赛 规 定 一 类 的 申 诉, 由 ( 总 ) 裁 判 长 听 取 申 诉 并 裁 决 若 对 裁 决 不 服, 须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3.13.2 其 他 申 诉 : 所 有 其 他 申 诉, 由 赛 事 委 员 会 指 定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3.13.3 对 上 诉 的 裁 决 : 在 裁 决 上 诉 时,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行 使 本 规 则 赋 予 裁 判 长 的 一 切 权 利 进 行 复 核, 但 不 得 否 决 裁 判 长 根 据 规 则 和 竞 赛 规 程 以 及 为 维 持 纪 律 所 作 的 判 罚 15

附 件 : 附 件 1: 番 种 定 义 牌 例 分 值 与 计 分 说 明 : 1 番 种 定 义 是 本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番 种 组 合 条 件 2 所 列 举 的 牌 例 计 分 只 限 牌 例, 不 包 含 番 种 组 合 的 其 它 变 化, 如 有 其 它 变 化, 则 按 计 分 原 则 计 分 3 在 定 义 后 面 所 列 的 不 计 番 种, 是 组 成 该 番 种 必 然 并 存 的 番 种, 所 以 不 计 分 1 四 风 会 (88 分 ): 和 牌 中, 有 东 南 西 北 四 副 刻 子 ( 杠 ) 不 计 三 风 刻 碰 碰 和 圈 风 刻 门 风 刻 幺 九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字 一 色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幺 九 混 一 色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一 色 分 2 大 三 元 (88 分 ): 和 牌 中, 有 中 发 白 三 副 刻 子 ( 杠 ) 不 计 双 箭 刻 箭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幺 九 缺 一 门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字 一 色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一 色 分 3 绿 一 色 (88 分 ): 16 由 23468 条 及 发 字 中 的 任 何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 可 加 计 清 一 色 混 一 色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七 对 混 一 色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一 色 三 同 顺 混 一 色 箭 刻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一 色 三 节 高 清 一 色 碰 碰 和 断 幺 分 4 九 莲 宝 灯 (88 分 ):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按 1112345678999 组 成 的 特 定 牌 型, 见 同 花 色 任 何 一 张 序 数 牌 即 成 和 牌 不 计 清 一 色 门 前 清 幺 九 刻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5 四 杠 (88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龙 四 归 一 分 和 牌 中, 有 四 副 杠 牌 ( 暗 杠 加 计 ) 不 计 单 调 将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五 门 齐 幺 九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小 于 五 三 色 三 节 高 双 同 刻 两 个 幺 九 刻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大 三 元 字 一 色 分 6 连 七 对 (88 分 ):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相 连 的 七 个 对 子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清 一 色 门 前 清 单 调 将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7 十 三 幺 (88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断 幺 分 由 三 种 序 数 牌 的 一 九 牌 七 种 字 牌 及 其 中 一 对 作 将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五 门 齐 门 前 清 单 调 将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17

8 清 幺 九 (64 分 ): 由 序 数 牌 一 九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碰 碰 和 全 带 幺 幺 九 刻 无 字 分 ( 可 加 计 双 同 刻 三 同 刻 分 ) 9 小 四 风 会 (64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两 个 双 同 刻 分 和 牌 中, 有 风 牌 的 三 副 刻 子 ( 杠 ), 另 一 种 风 牌 作 将 牌 不 计 三 风 刻 幺 九 刻 分 10 小 三 元 (64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一 色 全 带 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字 一 色 箭 刻 分 和 牌 中, 有 箭 牌 的 两 副 刻 子 ( 杠 ), 另 一 种 箭 牌 作 将 牌 不 计 双 箭 刻 箭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幺 九 混 一 色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全 带 幺 幺 九 刻 缺 一 门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字 一 色 分 11 字 一 色 (64 分 ): 由 字 牌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碰 碰 和 全 带 幺 幺 九 刻 分 12 四 暗 刻 (64 分 ): 18 此 牌 可 加 计 双 箭 刻 分 和 牌 中, 有 四 副 暗 刻 ( 暗 杠 ) 不 计 碰 碰 和 门 前 清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13 一 色 双 龙 会 (64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小 于 五 三 色 三 节 高 双 同 刻 断 幺 分 一 种 花 色 的 两 个 老 少 副 5 作 将 牌 不 计 七 对 清 一 色 平 和 一 般 高 老 少 副 分 14 一 色 四 同 顺 (48 分 ):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不 计 一 色 三 节 高 四 归 一 一 般 高 分 15 一 色 四 节 高 (48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一 色 小 于 五 平 和 分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不 计 一 色 三 同 顺 碰 碰 和 分 16 一 色 四 步 高 (32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小 于 五 推 不 倒 幺 九 刻 分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或 两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不 计 连 六 老 少 副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一 色 平 和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缺 一 门 分 17 三 杠 (32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杠 牌 ( 暗 杠 加 计, 三 暗 杠 加 计 三 暗 刻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一 色 三 节 高 小 于 五 碰 碰 和 双 同 刻 断 幺 缺 一 门 分 18 混 幺 九 (32 分 ): 由 字 牌 和 序 数 牌 一 九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碰 碰 和 全 带 幺 幺 九 刻 分 19

19 七 对 (24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五 门 齐 双 同 刻 分 由 七 个 对 子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门 前 清 单 调 将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五 门 齐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幺 九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字 一 色 分 20 七 星 不 靠 (24 分 ): 必 须 有 七 个 单 张 的 东 南 西 北 中 发 白, 加 上 三 种 花 色 数 位 按 147 258 369 中 的 七 张 序 数 牌 组 成 的 没 有 将 牌 的 和 牌 不 计 五 门 齐 门 前 清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21 全 双 刻 (24 分 ): 由 2 4 6 8 序 数 牌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碰 碰 和 断 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同 刻 小 于 五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两 个 双 同 刻 缺 一 门 分 22 清 一 色 (24 分 ): 20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一 色 四 节 高 幺 九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七 对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龙 四 归 一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 或 连 六 老 少 副 分 ) 23 一 色 三 同 顺 (24 分 ):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不 计 一 色 三 节 高 一 般 高 分 24 一 色 三 节 高 (24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全 中 全 带 五 平 和 喜 相 逢 缺 一 门 分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不 计 一 色 三 同 顺 分 25 全 大 (24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小 于 五 碰 碰 和 断 幺 双 同 刻 缺 一 门 分 由 序 数 牌 7 8 9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同 顺 全 带 幺 四 归 一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 或 喜 相 逢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双 同 刻 幺 九 刻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双 同 刻 四 归 一 喜 相 逢 分 26 全 中 (24 分 ): 由 序 数 牌 4 5 6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断 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一 色 三 节 高 三 个 四 归 一 缺 一 门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七 对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21

27 全 小 (24 分 ): 由 序 数 牌 1 2 3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同 顺 四 归 一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 或 喜 相 逢 分 ) 28 清 龙 (16 分 ): 和 牌 中, 有 同 花 色 123 456 789 相 连 的 序 数 牌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一 色 平 和 一 般 高 ( 或 连 六 老 少 副 )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无 字 缺 一 门 分 29 三 色 双 龙 会 (16 分 ): 两 种 花 色 两 个 老 少 副 另 一 种 花 色 5 作 将 牌 的 和 牌 不 计 平 和 无 字 喜 相 逢 老 少 副 分 30 一 色 三 步 高 (16 分 ):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或 两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喜 相 逢 缺 一 门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一 色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无 字 分 31 全 带 五 (16 分 ): 22 每 副 牌 及 将 牌 中 必 须 有 5 的 序 数 牌 不 计 断 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全 中 三 色 三 同 顺 四 归 一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 或 喜 相 逢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双 同 刻 四 归 一 分 32 三 同 刻 (16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刻 子 ( 杠 ) 此 牌 可 加 计 小 于 五 四 归 一 断 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幺 九 分 33 三 暗 刻 (16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暗 刻 ( 暗 杠 )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幺 九 五 门 齐 箭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一 色 分 34 全 不 靠 (12 分 ): 由 三 种 花 色 147 258 369 不 能 错 位 的 序 数 牌 及 东 南 西 北 中 发 白 中 的 任 何 十 四 张 单 张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五 门 齐 门 前 清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组 合 龙 分 35 组 合 龙 (12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的 147 258 369 不 能 错 位 的 序 数 牌 ( 特 殊 顺 子 ) 此 牌 可 加 计 四 归 一 无 字 分 23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五 门 齐 幺 九 刻 分 36 大 于 五 (12 分 ): 由 序 数 牌 6 7 8 9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四 归 一 喜 相 逢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同 顺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 或 喜 相 逢 分 )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七 对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37 小 于 五 (12 分 ): 由 序 数 牌 1 2 3 4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同 顺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 或 喜 相 逢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一 色 四 节 高 缺 一 门 幺 九 刻 分 38 三 风 刻 (12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风 刻 ( 杠 )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幺 九 缺 一 门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一 色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字 一 色 箭 刻 分 39 花 龙 (8 分 ): 24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的 三 副 顺 子 连 接 成 123 456 789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连 六 分 ( 或 喜 相 逢 分 ) 40 推 不 倒 (8 分 ): 由 牌 面 图 形 没 有 上 下 区 别 的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包 括 1234589 饼 245689 条 白 板 不 计 缺 一 门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全 带 五 四 归 一 平 和 两 个 一 般 高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双 同 刻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箭 刻 双 同 刻 两 个 幺 九 刻 分 41 三 色 三 同 顺 (8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断 幺 四 归 一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大 于 五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 或 喜 相 逢 分 ) 42 三 色 三 节 高 (8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此 牌 可 加 计 小 于 五 碰 碰 和 双 同 刻 断 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全 大 四 归 一 幺 九 刻 分 43 无 番 和 (8 分 ): 25

和 牌 后, 数 不 出 任 何 番 种 分 ( 花 牌 不 计 算 在 内 ) 手 中 持 牌 : 将 牌 听 牌 或 和 牌 44 妙 手 回 春 (8 分 ):( 略 ) 45 海 底 捞 月 (8 分 ):( 略 ) 46 杠 上 开 花 (8 分 ):( 略 ) 47 抢 杠 和 (8 分 ): ( 略 ) 48 双 暗 杠 (8 分 ):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暗 杠 ( 注 : 所 和 的 2 或 5 饼 不 能 是 绝 张, 也 不 能 自 摸 ) ( 暗 杠 ) ( 暗 杠 ) ( 碰 牌 ) ( 吃 牌 )( 自 摸 单 调 将 ) 此 牌 可 加 计 缺 一 门 自 摸 单 调 将 三 个 幺 九 刻 分 49 碰 碰 和 (6 分 ): 由 四 副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50 混 一 色 (6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同 刻 五 门 齐 箭 刻 分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及 字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51 三 色 三 步 高 (6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一 色 三 步 高 老 少 副 分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52 五 门 齐 (6 分 ): 26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连 六 分

由 三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风 牌 箭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53 全 求 人 (6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花 龙 箭 刻 分 四 副 牌 组 全 是 吃 碰 ( 明 杠 ) 和 他 人 打 出 的 牌 不 计 单 调 将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断 幺 明 杠 分 注 : 摆 牌 范 例 54 双 箭 刻 (6 分 ):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箭 刻 ( 杠 ) 55 全 带 幺 (4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老 少 副 缺 一 门 分 每 副 牌 及 将 牌 中 都 有 幺 九 牌 此 牌 可 加 计 全 大 三 色 三 同 顺 四 归 一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 或 喜 相 逢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一 色 一 个 一 般 高 两 个 老 少 副 分 ( 或 一 个 老 少 副 两 个 一 般 高 分 )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喜 相 逢 老 少 副 缺 一 门 幺 九 刻 分 56 不 求 人 (4 分 ): 没 有 吃 牌 碰 牌 明 杠, 自 摸 和 牌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断 幺 连 六 喜 相 逢 坎 张 分 ( 自 摸 7 条 和 牌 ) 57 双 明 杠 (4 分 ): 27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明 杠 ( 一 明 杠 与 一 暗 杠 合 计 6 分 ) ( 明 杠 ) ( 明 杠 ) ( 碰 牌 ) ( 点 1 万 和 牌 )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箭 刻 双 同 刻 幺 九 刻 缺 一 门 分 ( 暗 杠 ) ( 明 杠 ) ( 碰 牌 ) ( 点 4 饼 和 牌 ) 此 牌 可 加 计 推 不 倒 箭 刻 坎 张 分 ( 一 明 杠 一 暗 杠 合 计 6 分 ) 58 和 绝 张 (4 分 ):( 略 ) 59 箭 刻 (2 分 ): ( 略 ) 60 圈 风 刻 (2 分 ):( 略 ) 61 门 风 刻 (2 分 ):( 略 ) 62 门 前 清 (2 分 ): 没 有 吃 牌 碰 牌 明 杠, 和 他 人 打 出 的 牌 63 平 和 (2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断 幺 两 个 连 六 分 由 四 副 顺 子 及 序 数 牌 作 将 组 成 的 和 牌, 边 坎 调 不 影 响 平 和 不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步 高 连 六 分 64 四 归 一 (2 分 ): 和 牌 中, 有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 不 包 括 杠 牌 ) 65 双 同 刻 (2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同 顺 无 字 分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刻 子 ( 杠 ) 66 双 暗 刻 (2 分 ): 28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断 幺 分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暗 刻 ( 暗 杠 ) ( 暗 刻 ) ( 暗 杠 ) ( 点 3 万 和 牌 ) 此 牌 可 加 计 双 同 刻 暗 杠 老 少 副 无 字 边 张 两 个 幺 九 刻 分 67 暗 杠 (2 分 ):( 略 ) 68 断 幺 (2 分 ): 和 牌 中 没 有 一 九 及 字 牌 69 一 般 高 (1 分 ):( 略 ) 70 喜 相 逢 (1 分 ):( 略 ) 71 连 六 (1 分 ): ( 略 ) 72 老 少 副 (1 分 ):( 略 ) 73 幺 九 刻 (1 分 ):( 略 ) 74 明 杠 (1 分 ): ( 略 ) 75 缺 一 门 (1 分 ):( 略 ) 76 无 字 (1 分 ): ( 略 ) 77 边 张 (1 分 ): ( 略 ) 78 坎 张 (1 分 ): ( 略 ) 79 单 调 将 (1 分 ):( 略 ) 80 自 摸 (1 分 ): 抓 牌 成 和 牌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步 高 分 ( 明 杠 ) ( 吃 牌 ) ( 单 调 自 摸 ) 此 牌 可 加 计 明 杠 幺 九 刻 喜 相 逢 连 六 单 调 将 缺 一 门 无 字 分 81 花 牌 (1 分 ):( 略 ) 29

附 件 2 誓 约 书 本 人 将 遵 守 大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赛 事 指 导 本 人 在 竞 赛 期 间 不 参 与 任 何 与 赌 博 有 关 的 游 戏 娱 乐 等 活 动 本 人 现 在 的 身 体 状 态 良 好 并 经 医 生 的 评 估 认 可, 完 全 适 合 参 加 本 赛 事 本 人 将 对 个 人 财 产 及 安 全 负 完 全 责 任 对 由 于 本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他 人 财 产 及 安 全 损 失 负 赔 偿 责 任 本 人 同 意 在 与 竞 赛 相 关 的 宣 传 广 播 电 视 转 播 及 各 类 报 道 中 使 用 本 人 姓 名 及 照 片 未 经 赛 事 委 员 会 同 意 不 可 授 权 他 人 使 用 本 赛 会 获 得 的 肖 像 权 在 竞 赛 期 间 如 因 本 人 原 因 发 生 的 意 外 和 突 发 疾 病 或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意 外 伤 害 与 组 办 机 构 无 关, 不 予 起 诉 本 人 同 意 赛 事 委 员 会 安 排 的 医 疗 救 治 其 费 用 由 我 的 保 险 公 司 或 我 本 人 支 付 本 人 就 不 可 抗 力 等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竞 赛 时 间 地 点 内 容 的 变 更 或 竞 赛 取 消 等 事 宜, 服 从 赛 事 委 员 会 的 安 排 处 理 ; 如 本 人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参 赛, 已 交 的 各 项 费 用 按 赛 事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办 理 本 人 已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并 充 分 理 解 上 述 条 款, 承 认 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参 赛 者 本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为 了 确 保 参 赛 者 的 身 体 健 康 安 全, 如 有 需 要 向 赛 事 委 员 会 说 明 个 人 身 体 病 史 及 有 关 药 物 过 敏 情 况 的, 请 向 赛 事 委 员 会 外 联 接 待 委 员 会 书 面 说 明 30

附 件 3 编 组 表 第 一 局 第 二 局 桌 次 参 赛 号 桌 次 参 赛 号 第 三 局 第 四 局 桌 次 参 赛 号 桌 次 参 赛 号 第 五 局 第 六 局 桌 次 参 赛 号 桌 次 参 赛 号 第 七 局 第 八 局 桌 次 参 赛 号 桌 次 参 赛 号 31

附 件 4 座 位 调 换 表 每 打 完 一 圈 按 以 下 座 位 调 换 表 调 换 一 次 座 位 使 每 家 都 坐 一 次 东 南 西 北 位 置 圈 数 方 位 东 南 西 北 第 一 圈 ( 东 风 圈 ) 东 (1) 南 (2) 西 (3) 北 (4) 第 二 圈 ( 南 风 圈 ) 南 (2) 东 (1) 北 (4) 西 (3) 第 三 圈 ( 西 风 圈 ) 西 (3) 北 (4) 南 (2) 东 (1) 第 四 圈 ( 北 风 圈 ) 北 (4) 西 (3) 东 (1) 南 (2) 第 一 圈 座 位 调 换 表 示 意 图 北 32 南 ( 换 位 ) 北 东 第 二 圈 西 东 北 南 北 第 三 圈 西 南 ( 换 位 ) ( 换 位 ) 东 西 南 南 北 西 南 北 第 四 圈 东 东 西 西 东 东 西 南 北

附 件 5 麻 将 竞 赛 成 绩 记 录 表 局 组 桌 时 分 起 时 分 止 队 别 编 号 姓 名 方 位 东 南 西 北 标 准 分 比 赛 分 合 计 运 动 员 签 名 盘 序 + - 合 计 + - 合 计 + - 合 计 + - 合 计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 计 裁 判 员 签 名 : 裁 判 长 签 名 : ( 仔 细 计 算, 准 确 填 写, 认 真 核 实, 签 字 生 效!) 年 月 日 33

附 件 6 局 组 桌 竞 赛 处 罚 记 录 表 队 别 姓 名 序 号 违 规 局 盘 桌 位 违 规 内 容 处 罚 方 法 备 注 34 裁 判 员 日 期

35 附 件 7 竞 赛 成 绩 统 计 公 布 表 编 号 队 别 姓 名 标 准 分 个 人 总 成 绩 团 体 总 成 绩 第 一 局 第 二 局 比 赛 分 名 次 标 准 分 比 赛 分 名 次 标 准 分 累 计 比 赛 分 累 计 标 准 分 累 计 比 赛 将 竞 赛 规 则 分 累 计

36 附 件 8 番 种 分 类 分 值 表 分 值 88 64 48 32 24 16 12 8 6 4 2 1 系 列 四 风 会 小 四 风 会 箭 刻 字 牌 系 列 大 三 元 小 三 元 三 风 刻 双 箭 刻 圈 风 刻 字 一 色 门 风 刻 序 数 牌 系 列 刻 系 列 步 步 高 类 一 色 四 步 高 一 色 三 步 高 三 色 三 步 高 平 和 同 顺 类 一 色 四 同 顺 一 色 三 同 顺 三 色 三 同 顺 龙 类 清 龙 组 合 龙 花 龙 连 六 老 少 类 一 色 双 龙 会 三 色 双 龙 会 老 少 副 刻 类 四 暗 刻 一 色 三 节 高 三 同 刻 双 同 刻 一 色 四 节 高 混 幺 九 三 色 三 节 高 碰 碰 和 清 幺 九 全 双 刻 三 暗 刻 双 暗 刻 杠 类 四 杠 三 杠 双 暗 杠 双 明 杠 暗 杠 明 杠 七 对 系 列 连 七 对 七 对 花 色 组 合 系 列 全 带 系 列 绿 一 色 五 门 齐 缺 一 门 清 一 色 九 莲 宝 灯 混 一 色 无 字 全 大 全 中 大 于 五 全 带 五 全 小 小 于 五 不 靠 系 列 七 星 不 靠 全 不 靠 和 牌 方 式 系 列 特 殊 系 列 十 三 幺 杠 上 开 花 抢 杠 和 妙 手 回 春 海 底 捞 月 合 计 7 6 2 3 9 6 5 10 6 4 10 13 无 番 和 推 不 倒 全 求 人 全 带 幺 和 绝 张 不 求 人 门 前 清 断 幺 四 归 一 一 般 高 喜 相 逢 幺 九 刻 边 张 坎 张 自 摸 单 调 将 将 竞 赛 规 则 花 牌

后 记 在 主 席 于 光 远 先 生 的 倡 导 下, 在 众 多 国 际 麻 将 爱 好 者 的 热 切 关 注 参 与 下, 应 运 而 生 本 规 则 在 原 规 则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国 际 赛 事 的 实 践 和 各 方 面 意 见 及 网 上 的 反 馈 信 息, 由 专 家 学 者 等 专 业 人 士 综 合 归 纳 修 正 编 写 而 成 在 此, 我 们 谨 向 积 极 倡 导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麻 将 文 化 的 各 国 麻 将 组 织 及 友 好 人 士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并 谨 对 为 本 规 则 编 译 做 出 贡 献 的 技 术 委 员 会 中 华 麻 将 公 开 赛 组 委 会 及 各 界 参 与 人 员 表 示 感 谢 竞 赛 中 心 2006 年 3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