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后 审 ) 编 号 :3204111607110201-BE-001 一 工 程 名 称 : 珠 江 路 ( 泰 山 路 - 衡 山 路 ) 拓 宽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二 工 程 概 况 : 1 总 投 资 额 :5230.06 万 元 2 工 程 地 点 : 新 北 区 3 建 设 规 模 :/ 4 建 设 内 容 : 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大 型 土 石 方 道 路 管 线 污 水 交 通 设 施 绿 化 土 方 苗 木 种 植 及 养 护 等 5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2016 年 8 月 至 2017 年 2 月 三 标 段 划 分 : 标 段 序 号 标 段 名 称 招 标 内 容 工 程 造 价 ( 万 元 ) 监 理 估 算 价 ( 万 元 ) 申 请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工 程 总 监 资 质 等 级 1 珠 江 路 ( 泰 山 路 - 衡 山 路 ) 拓 宽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监 理 : 包 括 质 量 进 度 费 用 控 制 管 理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合 同 信 息 等 协 调 管 理 及 协 调 施 工 单 位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1200 35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及 以 上 省 级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四 其 他 报 名 条 件 : (1) 本 工 程 只 接 受 网 上 报 名 (2) 投 标 保 证 金 6000 元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转 帐 方 式 从 投 标 单 位 基 本 帐 户 转 入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户 名 :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新 北 支 行 营 业 部 ; 帐 号 :615101040218458 ; 首 次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携 带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明 原 件 至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投 标 单 位 应 充 分 考 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2]211 号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3) 根 据 常 新 政 规 [2010]2 号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报 名 企 业 在 资 格 审 查 时 应 出 具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投 标 报 名 的 总 监 应 为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中 所 登 记 备 案 的 执 业 人 员, 联 系 电 话 :0519-85127170 (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须 办 理 监 理 人 员 审 核 确 认, 地 址 : 新 北 区 渭 河 路 2 号 新 北 区 建 管 中 心 三 楼
五 资 格 审 查 的 相 关 资 料 5.1 资 格 审 查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原 件 : (1)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报 名 申 请 书 ( 见 附 件 1); (2)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 (3) 监 理 人 员 审 核 表 ( 见 附 件 2),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如 下 : 岗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监 理 员 总 计 人 数 1 人 2 人 2 人 5 人 (4)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 (5)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委 托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报 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7) 被 委 托 人 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须 提 供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 加 盖 社 保 中 心 章 或 社 保 中 心 参 保 缴 费 证 明 电 子 专 用 章, 非 社 保 手 册 ), 缴 纳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至 2016 年 7 月 连 续 三 个 月 ; 5.2 资 格 审 查 需 网 上 审 核 的 资 料 :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2)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3)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或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特 别 提 醒 : 1 以 上 5.1 款 要 求 的 资 料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 2 以 上 5.1 款 及 5.2 款 要 求 的 资 料 必 须 另 外 提 供 二 份 有 效 复 印 件, 复 印 件 必 须 按 上 述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并 每 页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除 身 份 证 原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不 用 装 袋 密 封, 其 他 资 格 后 审 资 料 必 须 一 起 装 袋 密 封 ( 注 : 密 封 袋 骑 缝 处 须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 标 志 ( 注 :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工 程 名 称 报 名 企 业 全 称 并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次 性 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4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办 理 招 投 标 事 宜 可 不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5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资 格 后 审 所 需 各 项 资 料 如 未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作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处 理, 所 带 原 件 必 须 能 完 整 证 明 公 告 要 求 事 项 ;
6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5.2 款 须 以 已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企 业 诚 信 库 的 信 息 为 准, 按 苏 建 招 [2015]29 号 文 第 二 条 ( 三 ) 款 执 行, 且 内 容 印 章 完 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未 按 要 求 录 入 的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六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投 标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及 企 业 加 密 锁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签 到,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如 需 远 程 解 密 的,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未 按 以 上 要 求,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否 决 七 公 告 时 间 : 本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 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 八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 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 登 陆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栏 目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售 后 不 退 九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备 注 : 一 信 息 公 布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 的 下 载 招 投 标 答 疑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www.czzbb.net 二 招 标 文 件 自 由 下 载,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须 通 过 网 银 支 付 300 元 费 用 三 本 工 程 不 满 3 家 投 标 单 位,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四 由 于 招 标 文 件 模 块 限 定, 评 标 办 法 以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评 标 办 法 为 准 五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在 年 审 中 的, 资 审 时 必 须 出 具 发 证 单 位 证 明 的 原 件 ;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已 经 年 审 通 过 的, 资 审 前 必 须 在 5.0 库 里 重 新 上 传 新 的 资 料 扫 描 件,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务 必 注 意 六 项 目 报 名 成 功 以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成 功 为 准
招 标 人 : 常 州 黑 牡 丹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科 技 园 六 号 楼 409 室 联 系 人 : 周 巧 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常 州 中 瑞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联 系 人 : 张 丽 珠 电 话 : 电 话 :85606263 传 真 : 传 真 :
附 件 1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报 名 申 请 书 ( 招 标 人 ): 根 据 贵 单 位 招 标 公 告, 我 单 位 拟 参 与 该 招 标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名 特 此 申 请 我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1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2 企 业 业 绩 信 誉 : 3 其 他 说 明 : (1) 本 企 业 和 本 次 所 报 的 项 目 总 监 均 无 因 违 约 或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而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 (2) 我 单 位 将 对 本 次 投 标 中 所 有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全 部 责 任, 如 有 不 实 将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 本 地 企 业 停 止 一 年 的 投 标, 外 地 企 业 三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投 标 并 通 告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3) 如 果 我 单 位 中 标,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招 标 人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好 相 关 手 续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人 : 电 话 : E-mail: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附 件 2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址 : 工 程 造 价 : 工 程 规 模 : 监 理 单 位 : 项 目 情 况 及 拟 投 入 项 目 监 理 部 人 员 一 览 表 姓 名 岗 位 职 称 监 理 专 业 执 业 资 格 证 号 在 监 工 程 数 备 注 : 表 格 栏 目 不 够, 可 续 表 表 格 需 经 新 北 区 建 管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建 管 中 心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3 评 标 细 则 本 工 程 只 对 经 过 评 审 确 定 为 有 效 标 书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监 理 服 务 报 价 监 理 人 员 素 质 检 测 设 备 企 业 业 绩 等 方 面 总 分 值 100 分, 将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中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者 推 荐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一 投 标 报 价 :(71 分 ) 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349000.00 元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未 能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等 有 关 招 标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标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B, 则 : 评 标 基 准 价 =A Q1+B Q2 Q2=1-Q1, Q1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10%, 15%, 20%,25%,30%;Q1 值 在 开 标 时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投 标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得 满 分 71 分 ; 偏 离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每 高 于 或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扣 2 分, 偏 离 不 足 1% 的,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以 元 为 单 位,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注 :1. 计 算 算 术 平 均 值 A 时, 当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7 家 时, 直 接 取 所 有 投 标 报 价 的 平 均 值 ; 若 7 家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0 家 时, 应 去 掉 其 中 的 一 个 最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价 ;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0 家, 应 去 掉 其 中 的 二 个 最 高 价 和 二 个 最 低 价 2.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报 告 签 字 后, 上 述 方 法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素 质 及 专 业 配 备 :14 分 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6 分 (1) 总 监 为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得 2 分, 省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得 1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2 分 ( 以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或 考 试 合 格 证 原 件 扫 描 件 为 准, 无 原 件 扫 描 件 不 得 分 ) (2)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专 业 为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或 所 学 专 业 为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相 近 专 业 [ 相 近 专 业 指 所 学 专 业 为 道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给 排 水 工 程 等 ] 的 得 2 分, 其 他 专 业 得 1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2 分 ( 以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或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上 所 载 明 的 专 业 为 准, 无 原 件 扫 描 件 不 得 分 ) (3) 总 监 注 册 具 有 国 家 注 册 一 级 建 造 师 的 得 2 分, 国 家 注 册 二 级 建 造 师 的 得 1 分 ( 以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为 准, 无 原 件 扫 描 件 不 得 分 ) 2.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8 分 (1) 除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外, 其 余 人 员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资 格 的 有 一 个 得 2 分, 本 项 最 高 分 8 分 ( 以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为 准, 无 原 件 扫 描 件 不 得 分 ) 注 :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是 指 设 区 的 市 级 及 以 上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评 审 的 工 程 系 列 专 业 三 拟 投 入 现 场 的 设 备 检 测 仪 器 等 :7 分 检 测 设 备 : 配 备 全 站 仪 的 得 1 分, 配 备 经 纬 仪 的 得 1 分 配 备 水 准 仪 的 得 1 分 配 备 测 距 仪 的 得 1 分 配 备 回 弹 仪 的 得 1 分 配 备 钢 筋 位 置 测 定 仪 的 得 1 分 配 备 弯 沉 仪 的 得 1 分, 满 分 共 7 分 [ 须 提 供 仪 器 检 定 证 书 ( 或 发 票 ) 原 件 扫 描 件 及 检 测 设 备 表 原 件 扫 描 件, 无 原 件 扫 描 件 不 得 分 ]
五 企 业 业 绩 及 信 誉 8 分 1. 投 标 监 理 企 业 近 五 年 内 ( 本 工 程 开 标 当 日 向 前 推 五 年 ) 监 理 过 一 个 单 项 合 同 造 价 在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以 上 的 市 政 工 程 的 得 2 分 ; 监 理 过 一 个 单 项 合 同 造 价 在 800 万 元 -1000 万 元 ( 含 800 万 元 ) 的 市 政 工 程 的 得 1 分, 监 理 过 一 个 单 项 合 同 造 价 在 600 万 元 -800 万 元 ( 含 600 万 元 ) 的 市 政 工 程 的 得 0.5 分, 本 项 限 评 两 个 工 程, 本 项 最 高 得 4 分 (1 提 供 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监 理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或 监 理 直 接 发 包 备 案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监 理 合 同 原 件 扫 描 件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原 件 扫 描 件, 无 原 件 扫 描 件 或 原 件 扫 描 件 不 全 均 不 得 分 ;2 时 间 以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上 载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工 程 造 价 以 监 理 备 案 合 同 上 载 明 的 为 准 3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需 经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及 设 计 单 位 四 方 盖 章 签 字 ) 2. 拟 派 总 监 五 年 内 ( 本 工 程 开 标 当 日 向 前 推 五 年 ) 监 理 过 一 个 单 项 合 同 造 价 在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以 上 的 市 政 工 程 的 得 2 分 ; 监 理 过 一 个 单 项 合 同 造 价 在 800 万 元 -1000 万 元 ( 含 800 万 元 ) 的 市 政 工 程 的 得 1 分, 监 理 过 一 个 单 项 合 同 造 价 在 600 万 元 -800 万 元 ( 含 600 万 元 ) 的 市 政 工 程 的 得 0.5 分, 本 项 限 评 两 个 工 程, 本 项 最 高 得 4 分 (1 提 供 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监 理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或 监 理 直 接 发 包 备 案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监 理 合 同 原 件 扫 描 件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原 件 扫 描 件, 无 原 件 扫 描 件 或 原 件 扫 描 件 不 全 均 不 得 分 ;2 时 间 以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上 载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工 程 造 价 以 监 理 备 案 合 同 上 载 明 的 为 准 3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需 经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及 设 计 单 位 四 方 盖 章 签 字 ) 说 明 : (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相 关 业 绩 不 是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工 程 项 目, 不 得 作 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2)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生 过 变 更 的, 该 工 程 的 业 绩 属 于 变 更 后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投 标 人 应 当 提 供 经 备 案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变 更 证 明 五 定 标 办 法 : 1 在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中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2 若 最 高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则 按 报 价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若 最 高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相 同, 则 根 据 签 到 顺 序 抽 签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注 :1 每 项 得 分 均 保 留 2 位 小 数, 得 分 四 舍 五 入 2 本 评 标 办 法 中 所 涉 各 项 原 件 均 为 扫 描 件,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未 入 库 材 料 不 得 作 为 评 审 依 据 ( 开 标 时 无 需 携 带 原 件 ) 3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的 投 标 人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工 程 情 况 表 中 选 择 已 录 入 诚 信 库 的 符 合 评 标 办 法 要 求 的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及 证 明 材 料, 未 选 择 或 选 择 的 内 容 不 能 满 足 评 标 办 法 要 求 的 均 不 加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