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



Similar documents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I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untitled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书面申请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编号: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课程类 别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复旦大学关于做好2013年同等学力人员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中 中 中 中 部 中 岗 位 条 件 历 其 它 历 史 师 地 理 师 生 物 师 体 与 健 康 师 从 事 中 历 史 工 从 事 中 地 理 工 从 事 中 生 物 工 从 事 中 体 与 健 康 工 2. 课 程 与 论 ( 历 史 ); 2. 科 ( 历 史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玉师院党〔2005〕 号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姓名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HSK( 一 级 ) 考 查 考 生 的 日 常 汉 语 应 用 能 力, 它 对 应 于 国 际 汉 语 能 力 标 准 一 级 欧 洲 语 言 共 同 参 考 框 架 (CEF) A1 级 通 过 HSK( 一 级 ) 的 考 生 可 以 理 解 并 使 用 一 些 非 常 简 单 的 汉 语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附件1:

(4) 具 有 较 强 的 书 面 表 达 口 头 表 达 评 价 决 策 能 力 (5) 具 有 良 好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英 语 能 力 2. 招 聘 岗 位 : 综 合 管 理 部 行 政 综 合 管 理 (1) 负 责 做 好 公 司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安 排 和 协

鄂考院﹝2016﹞2号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国家职业标准:网络课件设计师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4D F736F F D20C3F1BABDBFD5B5B3B7A2A3A A3A93136BAC52E646F63>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Transcription:

上 海 商 学 院 2012 年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党 委 校 长 办 公 室 二 一 三 年 一 月

目 录 一 党 群 工 作 类 1. 上 海 商 学 院 关 于 推 进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实 施 方 案...1 2. 上 海 商 学 院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条 例...12 二 行 政 管 理 类 3. 上 海 商 学 院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事 规 则...15 4. 上 海 商 学 院 行 政 印 章 管 理 规 定...18 5. 上 海 商 学 院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工 作 管 理 办 法...21 6. 上 海 商 学 院 外 事 接 待 管 理 办 法...32 7. 上 海 商 学 院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管 理 办 法...37 8. 上 海 商 学 院 校 园 网 信 息 员 管 理 办 法...41 9. 上 海 商 学 院 校 园 网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办 法...42 10. 上 海 商 学 院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45 11. 上 海 商 学 院 信 息 工 作 管 理 办 法...52 三 人 事 管 理 类 12. 上 海 商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日 常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56 13. 上 海 商 学 院 外 聘 返 聘 人 员 管 理 暂 行 规 定...59 四 财 务 审 计 类 14. 上 海 商 学 院 行 政 教 辅 部 门 公 共 交 通 卡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63 15. 上 海 商 学 院 十 二 五 内 涵 建 设 市 级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65 16. 上 海 商 学 院 校 内 兼 职 审 计 员 工 作 报 酬 计 算 办 法 ( 暂 行 )...69

五 教 学 管 理 类 17. 上 海 商 学 院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章 程...70 18. 上 海 商 学 院 关 于 加 强 语 言 文 字 规 范 化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72 19. 上 海 商 学 院 关 于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抄 袭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74 20. 上 海 商 学 院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选 奖 励 办 法...77 21. 上 海 商 学 院 教 材 选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80 六 科 研 管 理 类 22. 上 海 商 学 院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及 管 理 办 法...83 23. 上 海 商 学 院 科 研 机 构 管 理 办 法...88 24. 上 海 商 学 院 与 校 外 单 位 合 作 成 立 产 学 研 联 合 研 究 机 构 管 理 办 法...91 七 学 生 工 作 类 25. 上 海 商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94 26. 上 海 商 学 院 辅 导 员 年 度 人 物 评 选 办 法 ( 试 行 )...99 27. 上 海 商 学 院 校 长 奖 学 金 评 定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105 八 招 生 就 业 类 九 后 勤 保 障 类 28. 上 海 商 学 院 防 汛 防 台 专 项 应 急 预 案...107 十 资 产 设 备 类 十 一 其 它

中 共 上 海 市 经 济 工 作 委 员 会 党 校 中 共 上 海 商 学 院 委 员 会 关 于 推 进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沪 商 院 委 2012 15 号 为 加 强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全 面 提 升 全 校 党 员 干 部 特 别 是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的 岗 位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能 力, 有 效 建 立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确 保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根 据 中 纪 委 关 于 加 强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经 信 纪 工 委 工 作 部 署, 结 合 我 校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按 照 在 坚 决 惩 治 腐 败 的 同 时, 更 加 注 重 治 本 更 加 注 重 预 防 更 加 注 重 制 度 建 设 的 要 求, 以 制 约 和 监 督 权 力 运 行 为 核 心, 以 岗 位 风 险 防 范 为 基 础, 以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为 重 点, 以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为 支 撑, 构 建 权 责 清 晰 流 程 规 范 风 险 明 确 措 施 有 力 制 度 管 用 预 警 及 时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提 高 预 防 腐 败 工 作 科 学 化 制 度 化 和 规 范 化 水 平 二 工 作 目 标 坚 持 围 绕 中 心, 突 出 重 点 分 步 实 施 扎 实 推 进 务 求 实 效 的 总 体 要 求, 将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为 监 管 重 点, 通 过 开 展 岗 位 廉 政 风 险 排 查, 规 范 权 力 运 作 程 序, 制 定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做 到 风 险 定 到 岗, 制 度 建 到 岗, 责 任 落 到 岗 形 成 以 积 极 预 防 为 核 心 以 强 化 管 理 为 手 段 以 确 保 党 员 干 部 廉 洁 高 效 为 目 的 的 科 学 防 控 机 制, 力 争 在 2012 年 底 前, 形 成 权 责 明 晰 程 序 严 密 运 行 科 学 管 理 有 效 的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工 作 机 制, 为 学 校 快 速 发 展 提 供 政 治 保 障 三 组 织 领 导 为 加 强 对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确 保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取 得 实 效, 经 学 校 党 委 研 究 决 定, 成 立 学 校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吴 延 风 - 1 -

副 组 长 : 牟 杨 珠 张 旭 光 成 员 :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二 级 学 院 党 政 负 责 人 学 校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校 监 察 室, 由 监 察 室 负 责 学 校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具 体 组 织 协 调 实 施 工 作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二 级 学 院 确 定 一 名 同 志 为 联 络 员, 具 体 负 责 本 部 门 或 本 单 位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的 推 进 联 络 事 宜 四 工 作 步 骤 方 法 及 时 间 安 排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分 动 员 部 署 全 面 排 查 制 订 防 控 措 施 考 核 验 收 总 结 四 个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 动 员 部 署 (3 月 下 旬 ) 1 健 全 组 织, 制 定 方 案 成 立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设 立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及 日 常 工 作 根 据 中 纪 委 关 于 加 强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经 信 纪 工 委 工 作 部 署,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学 校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2 动 员 部 署, 提 高 认 识 召 开 全 体 党 员 干 部 动 员 会, 学 习 贯 彻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若 干 准 则 及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若 干 准 则 实 施 办 法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关 于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等 文 件 精 神, 传 达 上 级 纪 委 有 关 会 议 精 神, 布 置 学 校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第 二 阶 段 : 全 面 排 查 (4 月 9 月 中 旬 )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二 级 学 院 通 过 自 己 查 找 群 众 评 议 专 家 建 议 案 例 分 析 和 组 织 审 定 等 方 式, 重 点 查 找 权 力 行 使 制 度 机 制 和 思 想 道 德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廉 政 风 险 根 据 职 责, 按 照 权 责 一 致 的 要 求, 全 面 清 理 和 明 确 对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 行 使 的 各 项 职 权, 摸 清 职 权 底 数, 明 确 职 权 名 称 内 容 行 使 主 体 和 法 律 依 据 等, 做 到 廉 政 风 险 查 准 查 全 查 深, 为 制 定 廉 政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奠 定 基 础 1 全 面 开 展 个 人 自 查, 找 准 具 体 廉 政 风 险 点 个 人 自 查 分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中 层 干 部 和 管 理 人 财 物 的 重 点 岗 位 人 员 等 三 个 层 次 实 施 围 绕 工 作 职 责 按 照 工 作 流 程, 把 握 工 作 重 点, 找 准 每 一 个 具 体 环 节 潜 在 的 廉 政 风 险 点, 并 填 写 廉 政 风 险 点 自 查 表 (5 月 30 日 前 完 成 ) 2 进 行 组 织 辨 识 与 确 认, 找 准 单 位 内 设 机 构 风 险 点 以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二 - 2 -

级 学 院 为 单 位, 围 绕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查 找 因 工 作 标 准 和 程 序 不 规 范 不 透 明 不 落 实 可 能 造 成 的 违 反 程 序 以 及 失 职 渎 职 以 权 谋 私 等 风 险 点, 填 写 单 位 内 设 机 构 廉 政 风 险 点 自 查 表 校 领 导 要 参 加 分 管 部 门 廉 政 风 险 排 查 会 议, 并 进 行 指 导 和 把 关 (6 月 30 日 前 完 成 ) 3 组 织 风 险 点 等 级 评 估, 明 确 监 控 责 任 由 学 校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对 各 个 风 险 点 进 行 审 核 辨 识 和 汇 总, 并 对 所 有 风 险 点 分 布 风 险 性 质 及 出 现 风 险 的 概 率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并 邀 请 有 关 领 导 和 专 家 对 风 险 等 级 进 行 评 估, 依 据 风 险 发 生 可 能 性 和 危 害 性 的 大 小, 领 导 干 部 和 教 职 员 工 在 行 使 职 责 时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大 小, 以 及 行 使 权 力 与 资 金 关 联 程 度 的 高 低 确 定 廉 政 风 险 等 级, 明 确 监 控 责 任 (7 月 30 日 前 完 成 ) 4 公 示 各 岗 位 风 险 点, 广 泛 接 受 评 议 监 督 廉 政 风 险 点 自 查 表 单 位 内 设 机 构 廉 政 风 险 点 自 查 表 单 位 廉 政 风 险 点 清 查 汇 总 表 有 关 内 容, 要 在 学 校 党 务 公 开 网 页 上 组 织 公 示, 征 求 意 见, 并 根 据 公 示 反 馈 意 见,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与 修 正 (9 月 中 旬 完 成 ) 第 三 阶 段 : 制 定 防 控 措 施 (9 月 10 月 中 旬 ) 制 定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要 针 对 查 找 的 廉 政 风 险, 从 加 强 教 育 明 晰 职 责 优 化 流 程 完 善 制 度 强 化 监 督 等 方 面 制 定 单 位 部 门 和 个 人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和 相 应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属 于 权 力 行 使 方 面 的, 要 建 立 健 全 权 力 运 行 程 序 规 定, 探 索 完 善 分 权 控 权 的 有 效 办 法, 规 范 权 力 行 使 ; 属 于 制 度 机 制 方 面 的 按 照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的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制 度 并 抓 好 落 实 ; 属 于 思 想 道 德 方 面 的, 通 过 开 展 专 题 党 课 示 范 教 育 警 示 教 育 岗 位 教 育 等 形 式, 增 强 党 员 干 部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提 高 廉 洁 从 政 的 自 觉 性 重 点 抓 好 以 下 几 个 环 节 : 1 明 晰 岗 位 职 责 以 解 决 岗 位 职 责 不 清 岗 位 权 限 界 定 不 准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缺 乏 监 督 制 约 对 失 职 行 为 追 究 不 严 等 问 题 为 重 点, 从 制 度 建 设 入 手 进 行 清 权 确 权,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深 入 抓 好 规 范 权 力 运 行 的 制 度 建 设 (10 月 15 日 前 完 成 ) 2 优 化 工 作 流 程 以 解 决 权 力 运 行 缺 乏 制 约 公 开 透 明 度 不 强 标 准 化 程 度 过 低 工 作 效 率 低 下 等 问 题 为 重 点, 对 现 有 的 工 作 程 序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方 式 进 行 认 真 梳 理, 重 点 围 绕 三 重 一 大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科 学 决 策 等 改 进 工 作 流 程, 规 范 工 作 标 准, 严 密 工 作 程 序,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规 范 高 效 健 康 运 行 (10 月 - 3 -

15 日 前 完 成 ) 3 建 立 预 警 机 制 要 结 合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着 力 推 进 各 项 制 度 执 行 力 度, 切 实 做 到 权 力 运 行 到 哪 里, 制 度 管 到 哪 里 要 通 过 巡 查 审 计 干 部 考 察 述 职 述 廉 纠 风 治 理 信 访 举 报 等, 全 面 及 时 了 解 廉 政 风 险 信 息, 定 期 进 行 分 析 研 判 和 评 估, 对 可 能 引 发 腐 败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进 行 风 险 预 警, 做 到 早 发 现 早 提 醒 早 纠 正 及 时 化 解 廉 政 风 险 第 四 阶 段 : 落 实 提 高 (10 月 中 旬 11 月 上 旬 ) 要 把 制 度 落 实 贯 彻 于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的 全 过 程, 坚 持 边 制 定 边 落 实, 在 执 行 中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不 断 提 高 制 度 建 设 水 平 特 别 要 重 点 抓 好 已 经 建 立 的 规 范 权 力 运 行 的 一 整 套 制 度 的 执 行, 通 过 制 度 的 执 行 形 成 防 控 廉 政 风 险 的 机 制 围 绕 保 证 制 度 的 落 实, 重 点 抓 好 以 下 几 个 环 节 : 1 明 确 责 任 学 校 主 要 党 政 领 导 对 落 实 防 控 廉 政 风 险 的 制 度 措 施 负 总 责,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各 负 其 责, 主 要 领 导 要 做 到 亲 自 部 署 亲 自 督 促 检 查, 同 时 要 落 实 主 管 领 导 责 任 2 检 查 验 收 采 取 专 项 检 查 重 点 抽 查 阶 段 考 评 等 方 式, 对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对 四 个 阶 段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要 逐 段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严 格 把 关 要 把 推 进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纳 入 本 单 位 本 部 门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加 强 惩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考 核 之 中, 与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目 标 考 核 等 绩 效 评 定 挂 钩 (11 月 中 旬 完 成 ) 3 绩 效 评 估 学 校 将 对 防 控 廉 政 风 险 制 度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对 脱 离 实 际 针 对 性 操 作 性 不 强, 难 以 落 实 或 效 果 不 显 著 的, 要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完 善 要 根 据 学 校 发 展 和 惩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的 新 要 求, 及 时 调 整 防 控 措 施 (11 月 中 旬 完 成 ) 以 上 四 个 阶 段 的 任 务 按 时 完 成 后, 要 将 开 展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及 时 逐 级 上 报 (11 月 中 旬 完 成 ) 五 工 作 要 求 ( 一 ) 周 密 安 排 部 署,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学 校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和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二 级 学 院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带 头 查 找 廉 政 风 险, 带 头 制 定 和 落 实 防 控 措 施, 认 真 抓 好 自 身 和 分 管 范 围 内 - 4 -

的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工 作, 确 保 本 方 案 各 项 要 求 落 到 实 处 学 校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督 导 和 推 进 工 作 ( 二 ) 突 出 防 控 重 点, 务 求 工 作 实 效 防 范 廉 政 风 险, 要 突 出 抓 好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关 键 岗 位 和 重 点 人 员, 以 群 众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为 重 点, 多 层 次 全 方 位 铺 开, 确 保 不 漏 岗 不 缺 项 推 行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要 与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相 结 合, 与 实 际 工 作 相 结 合, 与 关 键 岗 位 重 点 环 节 相 结 合, 与 查 缺 补 漏 建 立 完 善 惩 防 体 系 相 结 合, 稳 步 推 进, 确 保 取 得 实 效 ( 三 ) 严 格 检 查 标 准, 完 善 督 查 机 制 要 建 立 指 导 督 查 测 评 等 工 作 机 制, 要 加 强 对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二 级 学 院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的 指 导, 及 时 帮 助 解 决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实 际 问 题 要 制 定 科 学 的 检 查 办 法, 严 格 检 查 标 准, 加 强 对 阶 段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的 检 查 验 收, 确 保 每 个 阶 段 每 个 环 节 工 作 的 有 效 落 实, 确 保 学 校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 四 ) 上 海 市 商 业 学 校 党 委 上 海 商 业 会 计 学 校 党 委, 要 按 照 中 纪 委 关 于 加 强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的 指 导 意 见, 结 合 本 单 位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并 报 商 学 院 党 委 备 案 附 件 :1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廉 政 风 险 点 自 查 表 2 中 层 干 部 廉 政 风 险 点 自 查 表 3 重 点 岗 位 人 员 廉 政 风 险 点 自 查 表 二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 5 -

- 6 - 附 件 1: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廉 政 风 险 点 自 查 表 部 门 : 姓 名 职 务 ( 岗 位 ) 主 要 职 责 自 查 潜 在 廉 政 风 险 点 已 实 施 的 防 控 举 措

亟 需 建 立 健 全 的 防 控 措 施 主 管 领 导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领 导 小 组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 :1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 一 份 自 存 一 份 公 示 一 份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存 ; 2 填 写 内 容 如 需 要, 可 另 附 页 - 7 -

- 8 - 附 件 2: 中 层 干 部 廉 政 风 险 点 自 查 表 部 门 : 姓 名 职 务 ( 岗 位 ) 主 要 职 责 自 查 潜 在 廉 政 风 险 点 已 实 施 的 防 控 举 措

亟 需 建 立 健 全 的 防 控 措 施 主 管 领 导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领 导 小 组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 :1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 一 份 自 存 一 份 公 示 一 份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存 ; 2 填 写 内 容 如 需 要, 可 另 附 页 - 9 -

- 10 - 附 件 3: 重 点 岗 位 人 员 廉 政 风 险 点 自 查 表 部 门 : 姓 名 职 务 ( 岗 位 ) 主 要 职 责 自 查 潜 在 廉 政 风 险 点 已 实 施 的 防 控 举 措

亟 需 建 立 健 全 的 防 控 措 施 部 门 领 导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主 管 领 导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领 导 小 组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 :1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 一 份 自 存 一 份 公 示 一 份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存 ; 2 填 写 内 容 如 需 要, 可 另 附 页 - 11 -

上 海 商 学 院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条 例 沪 商 院 监 2012 21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法 规 和 制 度 的 权 威 性 严 肃 性, 保 证 我 校 招 生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依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教 育 部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监 督 办 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本 市 高 等 和 中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管 理 和 监 察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国 家 有 关 招 生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条 例 第 二 条 我 校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遵 循 在 参 与 中 监 督, 在 监 督 中 服 务 的 原 则, 积 极 配 合 支 持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认 真 贯 彻 教 育 部 招 生 阳 光 工 程 政 策, 保 障 德 智 体 全 面 考 核, 择 优 录 取 和 公 平 竞 争 公 平 选 择 原 则 的 全 面 体 现 第 二 章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的 机 构 和 职 责 第 三 条 学 校 成 立 招 生 监 督 小 组, 招 生 监 督 小 组 由 部 分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和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校 监 察 室 为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和 协 调 招 生 监 督 小 组 开 展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第 四 条 监 督 检 查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招 生 政 策 法 规 和 制 度 的 情 况 以 及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对 不 符 合 程 序 和 规 定 的 做 法, 提 出 监 察 意 见, 督 促 其 及 时 整 改 第 五 条 配 合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对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招 生 政 策 法 规 制 度 和 纪 律 的 宣 传 教 育 第 六 条 受 理 涉 及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法 规 及 纪 律 问 题 的 投 诉 和 举 报,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涉 及 违 纪 违 规 的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章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内 容 第 七 条 加 强 对 招 生 章 程 制 定 和 执 行 的 监 督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人 员 须 参 与 学 校 招 生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并 监 督 其 执 行 情 况 - 12 -

第 八 条 加 强 对 招 生 宣 传 和 咨 询 工 作 的 监 督 招 生 宣 传 和 咨 询 工 作,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不 得 出 现 虚 假 不 实 内 容, 不 得 对 考 生 及 家 长 作 任 何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许 诺 第 九 条 加 强 对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的 监 督 对 学 校 组 织 的 招 生 考 试, 从 考 试 的 命 题 试 卷 的 印 制 保 管 传 递 考 试 阅 卷 到 登 分 等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督 第 十 条 加 强 对 各 种 特 殊 类 招 生 工 作 的 监 督 对 特 殊 类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要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部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关 于 招 生 比 例 名 额 条 件 等 规 定 进 行 规 范 操 作, 落 实 公 示 制 度 ; 录 取 确 有 专 长 的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程 序, 经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第 十 一 条 加 强 对 招 生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和 招 生 收 费 的 监 督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计 划, 校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调 整 招 生 计 划 时 须 征 得 招 生 监 察 负 责 人 同 意 学 校 招 生 收 费 要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部 和 上 海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坚 决 制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乱 收 费 行 为, 严 禁 把 计 划 分 数 和 收 费 挂 钩 第 十 二 条 加 强 对 录 取 工 作 的 监 督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人 员 须 按 照 招 生 录 取 程 序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电 子 档 案 下 载 招 生 计 划 核 对 阅 档 预 录 取 退 档 等 环 节 的 工 作, 并 及 时 处 理 好 各 省 级 招 办 反 馈 的 意 见 校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的 预 录 取 名 单 拟 退 档 名 单 及 退 档 理 由 须 经 招 生 监 察 负 责 人 审 核 同 意 后 上 传 招 生 录 取 期 间,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人 员 须 进 驻 录 取 现 场, 履 行 职 责, 开 展 工 作 录 取 工 作 现 场 必 须 严 格 管 理, 无 关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进 入 录 取 工 作 现 场 第 十 三 条 加 强 对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监 督 相 关 部 门 要 畅 通 招 生 事 务 公 开 的 渠 道,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招 生 计 划 政 策 规 定 录 取 办 法 录 取 结 果 收 费 标 准, 以 及 咨 询 接 待 电 话 等 有 关 信 息, 同 时 公 布 监 督 电 话, 自 觉 接 受 考 生 及 家 长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第 十 四 条 加 强 对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的 教 育 和 监 督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对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法 规 制 度 纪 律 的 教 育 及 相 关 业 务 培 训, 明 确 权 限 和 工 作 范 围 对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情 况 和 执 行 招 生 纪 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重 点 监 督 在 录 取 现 场 的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招 生 纪 律 的 情 况 第 十 五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学 校 新 生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办 法, 监 督 检 查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的 新 生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工 作, 对 不 符 合 录 取 条 件 的 学 生, 向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处 - 13 -

理 意 见 并 跟 踪 处 理 结 果 第 十 六 条 督 促 会 同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招 生 工 作 中 的 遗 留 问 题 第 四 章 对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人 员 的 要 求 第 十 七 条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招 生 工 作 业 务, 作 风 正 派, 坚 持 原 则, 廉 洁 自 律, 秉 公 执 纪, 坚 决 杜 绝 滥 用 职 权 以 权 谋 私 等 腐 败 行 为, 自 觉 接 受 组 织 和 群 众 的 监 督 第 十 八 条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人 员 要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保 守 工 作 秘 密, 做 到 不 失 密 不 泄 密 第 十 九 条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人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直 系 亲 属 参 加 高 考 的 回 避 制 度, 有 直 系 亲 属 参 加 当 年 招 生 考 试 的, 应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不 得 参 加 当 年 的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校 继 续 教 育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参 照 本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由 校 监 察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自 制 定 之 日 起 施 行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 14 -

上 海 商 学 院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事 规 则 ( 试 行 稿 ) 沪 商 院 办 2012 8 号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是 学 校 研 究 审 议 决 定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重 大 事 项 的 会 议 由 校 长 ( 或 校 长 委 托 的 校 领 导 ) 召 集 并 主 持 根 据 上 海 商 学 院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工 作 规 程, 特 制 定 本 规 则 一 议 事 的 内 容 与 范 围 第 一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事 的 内 容 与 范 围 包 括 : 1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上 级 部 门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决 定 重 要 文 件 或 会 议 精 神 2 研 究 落 实 党 委 会 关 于 学 校 办 学 方 针 指 导 思 想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改 革 方 案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与 调 整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修 订 等 决 议 的 实 施 意 见 和 措 施 3 对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财 务 人 事 人 才 培 养 和 引 进 学 科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联 合 办 学 招 生 就 业 与 学 生 管 理 审 计 与 监 察 行 政 管 理 后 勤 保 障 基 本 建 设 征 地 校 园 综 合 治 理 等 全 校 行 政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决 策 4 对 教 代 会 审 议 同 意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提 出 实 施 意 见 和 措 施 5 讨 论 并 向 学 校 党 委 提 交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有 影 响 的 重 大 资 金 筹 措 资 金 投 入 和 较 大 额 度 预 算 以 外 资 金 使 用 基 本 建 设 和 自 筹 基 建 计 划 学 校 财 务 经 济 政 策 重 大 支 出 项 目 资 金 借 贷 项 目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等 问 题 进 行 审 议 或 审 定 6 审 议 审 定 以 学 校 行 政 名 义 发 布 的 涉 及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全 局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及 以 学 校 行 政 名 义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的 重 要 文 件 7 研 究 学 校 行 政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学 期 工 作 安 排 校 长 工 作 报 告 及 向 上 级 的 重 要 请 示 和 报 告 8 讨 论 并 决 定 不 涉 及 学 校 体 制 和 行 政 级 别 的 机 构 的 设 置 与 调 整 9 审 定 学 校 有 关 奖 惩, 讨 论 决 定 各 种 考 核 和 奖 励 申 报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 15 -

10 通 报 或 交 流 工 作 情 况 和 信 息 11 听 取 院 ( 系 ) 部 门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重 要 事 项 的 汇 报, 并 就 请 示 的 有 关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12 讨 论 决 定 分 管 校 领 导 权 限 范 围 内 不 能 决 定 或 解 决 的 重 要 事 项 13 研 究 决 定 校 长 或 党 委 书 记 认 为 必 须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处 理 的 其 他 工 作 或 突 发 性 事 件 二 会 议 的 组 织 与 程 序 第 二 条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的 议 题,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提 出, 校 长 办 公 室 收 集 汇 总, 报 经 校 长 确 定 全 局 性 的 重 大 议 题 应 由 校 长 与 党 委 书 记 协 商 确 定 提 出 第 三 条 凡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议 题, 分 管 校 领 导 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必 须 事 先 进 行 充 分 调 研 论 证 和 协 商, 在 形 成 比 较 一 致 的 方 案 意 见 或 建 议 后, 向 会 议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内 容 包 括 汇 报 要 点, 需 要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以 及 对 所 提 问 题 解 决 办 法 的 方 案 意 见 或 建 议 第 四 条 凡 涉 及 资 金 问 题 的 议 题 必 须 先 由 财 务 处 提 出 方 案 后 方 可 上 会 ; 凡 不 成 熟 的 议 题 技 术 性 问 题 的 议 题 分 管 校 领 导 职 权 范 围 内 可 以 解 决 或 协 商 解 决 的 议 题 不 予 上 会 第 五 条 除 临 时 召 开 的 会 议 以 外, 每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议 题 及 相 关 材 料, 应 于 会 前 一 至 两 天 内 交 校 长 办 公 室 送 呈 与 会 校 领 导 预 阅, 以 便 作 好 议 事 准 备 第 六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一 般 不 临 时 增 加 议 题 确 需 临 时 增 加 议 题, 应 征 得 会 议 主 持 人 的 同 意 第 七 条 按 照 学 校 工 作 计 划, 及 时 召 开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和 研 究 相 关 问 题 一 般 每 月 召 开 2-3 次, 如 遇 重 大 或 急 办 事 项 可 随 时 召 开 第 八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参 加 成 员 为 全 体 校 领 导 校 办 主 任 及 有 关 人 员, 由 校 长 ( 或 校 长 委 托 副 校 长 ) 主 持 第 九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参 加 成 员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的, 需 向 主 持 人 请 假,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事 先 对 议 题 留 下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十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题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汇 报, 必 要 时 可 通 知 议 题 涉 及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列 席 第 十 一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事 时, 凡 涉 及 与 会 者 自 身 或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亲 属 - 16 -

关 系 近 姻 近 亲 关 系 的 利 益 时, 有 关 成 员 应 回 避 第 十 二 条 议 事 程 序 一 般 为 : 由 提 出 议 题 的 成 员 就 议 题 作 简 要 说 明, 必 要 时, 列 席 会 议 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可 作 适 当 补 充, 与 会 成 员 就 此 议 题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主 持 人 征 求 与 会 成 员 意 见 后, 归 纳 议 事 结 论, 作 出 决 定 或 决 议 对 有 较 大 分 歧 的 重 要 议 题 可 暂 不 作 结 论, 但 一 般 应 提 出 明 确 的 再 议 准 备 等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事 时, 校 长 办 公 室 派 专 人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等 相 关 会 务 工 作 会 后, 校 长 办 公 室 根 据 要 求 及 时 编 发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纪 要 由 校 办 主 任 核 稿, 主 持 会 议 的 校 领 导 签 发 重 要 事 项 的 会 议 纪 要 须 先 送 有 关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党 委 书 记 审 阅 第 十 四 条 凡 会 议 和 会 议 纪 要 中 的 涉 密 事 项, 要 严 格 保 密, 违 者 应 追 究 纪 律 责 任 三 决 议 或 决 定 的 执 行 与 反 馈 第 十 五 条 会 议 纪 要 编 发 后, 有 关 决 议 和 决 定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负 责 通 知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执 行,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决 议 或 决 定 的 督 查 督 办 第 十 六 条 会 议 成 员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精 神 会 议 成 员 如 对 决 议 或 决 定 有 不 同 意 见 可 以 保 留, 但 必 须 无 条 件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在 确 遇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不 适 宜 或 不 可 能 按 原 决 议 或 决 定 执 行 时, 应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复 议,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原 决 议 或 决 定 紧 急 情 况 临 时 调 整 原 决 议 或 决 定, 可 由 校 长 征 求 有 关 校 领 导 意 见 后 进 行 调 整, 但 应 在 下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上 通 报 第 十 八 条 重 要 事 项 的 执 行 情 况,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校 长 办 公 室 和 校 领 导 四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划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原 规 则 与 本 规 则 不 符 的, 自 行 废 止 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17 -

上 海 商 学 院 行 政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稿 ) 沪 商 院 办 2012 9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行 政 印 章 管 理,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印 章 管 理 的 规 定 ( 国 发 [1999]25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的 行 政 印 章 包 括 : ( 一 ) 法 定 名 称 章, 指 上 海 商 学 院 印 章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印 章 ) 上 海 商 学 院 钢 印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钢 印 ); ( 二 ) 校 长 签 名 章 ; ( 三 ) 冠 以 法 定 名 称 的 业 务 专 用 章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专 用 章 ); ( 四 ) 院 系 所 中 心 公 章, 行 政 部 处 公 章 ( 以 下 简 称 单 位 公 章 ); ( 五 ) 其 它 经 学 校 许 可 使 用 的 印 章 第 三 条 校 长 办 公 室 是 学 校 各 类 行 政 印 章 的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审 核 各 类 行 政 印 章 的 刻 制, 并 监 督 使 用 第 二 章 印 章 的 式 样 第 四 条 学 校 印 章 及 钢 印 为 圆 形, 中 间 刊 五 角 星, 五 角 星 上 部 自 左 而 右 环 行 字 样 为 上 海 商 学 院 第 五 条 校 长 签 名 章 的 字 样 为 当 任 校 长 的 姓 名, 字 体 为 校 长 本 人 的 手 写 体 第 六 条 业 务 专 用 章 为 圆 形, 中 间 刊 五 角 星, 五 角 星 上 部 自 左 而 右 环 行 字 样 为 上 海 商 学 院, 五 角 星 下 部 自 左 而 右 横 刊 印 章 名 称, 字 样 为 XXX 专 用 章 第 七 条 单 位 公 章 为 圆 形, 中 间 刊 五 角 星, 五 角 星 上 部 自 左 而 右 环 行 字 样 为 上 海 商 学 院, 五 角 星 下 部 自 左 而 右 横 刊 单 位 名 称 第 八 条 印 章 所 刊 汉 字, 除 本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般 使 用 国 务 院 公 布 的 简 化 字, 字 体 为 宋 体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的 行 政 印 章 应 在 校 长 办 公 室 登 记 备 案, 并 留 存 印 模 - 18 -

第 三 章 印 章 的 使 用 范 围 第 十 条 学 校 印 章 代 表 上 海 商 学 院, 在 以 学 校 名 义 开 展 的 事 项 上 使 用 学 校 钢 印 主 要 用 于 学 校 颁 发 的 各 类 证 件 和 证 书 的 照 片 压 印, 不 能 独 立 使 用 第 十 一 条 校 长 签 名 章 代 表 印 章 字 样 指 示 的 当 任 校 长, 在 校 长 以 学 校 职 务 身 份 签 署 的 事 项 上 使 用 第 十 二 条 业 务 专 用 章 对 外 具 有 代 表 学 校 的 效 力, 在 学 校 以 法 人 身 份 参 与 的 与 印 章 名 称 相 适 应 的 业 务 中 使 用 第 十 三 条 单 位 公 章 代 表 隶 属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或 行 政 部 门, 主 要 用 于 一 般 工 作 联 系 未 经 学 校 授 权, 不 得 对 外 签 署 合 同 或 协 议 第 十 四 条 其 它 经 学 校 许 可 使 用 的 印 章, 在 许 可 使 用 时 应 明 确 印 章 的 使 用 范 围 第 四 章 印 章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行 政 印 章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必 须 坚 持 严 格 安 全 的 原 则, 各 单 位 行 政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印 章 或 被 授 权 管 理 的 印 章 负 首 要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各 印 章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部 门 应 该 制 定 各 印 章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报 校 长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非 实 体 的 单 位 不 刻 制 公 章, 已 刻 制 的 公 章 应 清 理 和 缴 销 若 工 作 需 要, 可 盖 所 属 ( 挂 靠 ) 单 位 的 印 章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印 章 校 长 签 名 章 的 使 用,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送 印 单 位 必 须 提 前 1-2 天 填 写 用 印 申 请 单, 由 所 在 学 院 或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呈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经 校 领 导 阅 示 签 发 同 意 后 交 校 办 盖 公 章 凡 使 用 校 行 政 公 章 必 须 经 校 领 导 同 意, 使 用 学 院 党 委 印 章 须 经 党 委 领 导 批 准 ( 二 ) 上 报 上 级 部 门 的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经 校 长 批 准, 方 可 用 印 ; ( 三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如 果 主 管 校 领 导 无 法 签 署 用 印 意 见, 但 不 立 刻 加 盖 印 章 将 会 延 误 事 项 或 产 生 不 利 的 后 果, 可 以 报 校 长 办 公 室 酌 情 处 理 ; ( 四 ) 需 要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批 的 部 门 日 常 工 作 用 印,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书 面 授 权, 可 以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用 印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将 部 分 业 务 专 用 章 授 权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和 使 用, 被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批 用 印 - 19 -

第 二 十 条 单 位 公 章 由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签 批 用 印 第 二 十 一 条 印 章 的 使 用 要 坚 持 安 全 规 范 的 原 则,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严 格 按 照 印 章 的 使 用 范 围 使 用 程 序 用 章 ( 二 ) 印 章 管 理 单 位 或 部 门, 应 制 定 和 完 善 相 应 的 用 章 管 理 制 度 印 章 的 存 放 地 点 要 求 安 全 保 险, 由 专 人 进 行 保 管 和 使 用, 不 得 携 带 印 章 离 开 办 公 地 点 ( 三 ) 严 禁 在 空 白 的 介 绍 信 证 件 奖 状 证 书 以 及 纸 张 上 用 印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行 政 印 章 的 保 管 人 员 应 忠 于 职 守, 用 印 时 应 仔 细 阅 读 用 印 内 容, 核 实 用 印 数 量, 检 查 留 存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用 印 要 规 范, 印 章 端 正 清 晰 美 观, 落 款 处 加 盖 的 印 章 应 骑 年 压 月 第 二 十 三 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使 用 印 章 的, 学 校 对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批 评, 根 据 事 件 严 重 程 度 追 究 部 门 责 任 人 的 相 应 责 任 第 五 章 印 章 的 刻 制 和 缴 销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印 章 的 刻 制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统 一 管 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刻 制 第 二 十 五 条 刻 制 新 公 章 须 向 校 长 办 公 室 递 交 请 示, 写 明 新 公 章 的 使 用 范 围 责 任 人 保 管 人 保 管 方 式 等 内 容,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审 批 后 确 定 印 章 规 定 规 格 并 出 具 介 绍 信, 刻 印 单 位 凭 上 海 商 学 院 机 构 成 立 原 件 及 介 绍 信 到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分 局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再 凭 公 安 分 局 批 件 到 公 安 部 门 指 定 刻 字 社 统 一 刻 制 第 二 十 六 条 印 章 刻 制 完 成 后, 刻 印 单 位 持 新 印 章 到 校 长 办 公 室 留 存 印 模, 并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发 文 启 用 因 印 章 磨 损 更 换 印 章 的 不 再 发 启 用 通 知 第 二 十 七 条 已 经 使 用 的 印 章, 如 因 机 构 变 动 印 章 磨 损 或 其 它 原 因 停 止 使 用 时, 应 将 原 印 章 缴 回 校 长 办 公 室, 由 学 校 封 存 或 销 毁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负 责 解 释 校 长 办 公 会 可 授 权 校 长 办 公 室 对 本 规 定 进 行 解 释 并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满 30 日 施 行 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20 -

上 海 商 学 院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稿 ) 沪 商 院 办 2012 10 号 结 合 上 海 市 贯 彻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和 市 外 办 关 于 做 好 年 内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为 了 规 范 我 校 出 国 组 团 的 申 报 程 序 和 经 费 管 理, 特 制 订 以 下 管 理 办 法 : 第 一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外 事 办 是 管 理 本 校 人 员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的 职 能 部 门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汇 总 和 编 制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的 年 度 计 划 ; 受 理 部 门 和 个 人 计 划 外 短 期 出 国 ( 境 ) 的 申 请 ; 审 核 和 报 批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的 计 划 ; 办 理 因 公 护 照 签 证 等 其 他 有 关 手 续 第 二 条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组 团 计 划 的 提 出 和 确 定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是 指 在 国 外 停 留 少 于 10 天 的 访 问 和 考 察 以 及 培 训 交 流 项 目 洽 谈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讲 学 等 每 年 的 第 四 季 度 各 二 级 学 院 各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工 作 和 对 外 合 作 与 交 流 的 需 要 提 出 下 一 年 度 的 出 访 计 划 和 预 算, 交 外 事 办 汇 总 外 事 办 梳 理 后, 上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并 确 定 下 一 年 度 的 出 访 计 划 和 预 算 因 公 出 国 任 务, 原 则 上 都 应 该 使 用 因 公 护 照,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使 用 因 私 护 照 的 应 在 申 请 报 告 中 说 明 严 格 控 制 由 我 校 承 担 经 费 的 参 加 其 他 单 位 组 团 的 出 访 任 务 各 二 级 学 院 部 门 及 个 人 如 受 到 国 ( 境 ) 外 机 构 或 个 人 邀 请, 或 得 到 上 级 部 门, 其 他 单 位 的 组 团 出 访 通 知, 在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须 以 部 门 报 告 形 式 书 面 申 请, 经 外 事 办 审 核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报 送 上 级 部 门 或 组 团 单 位 的 复 函 由 外 事 办 办 理 各 学 院 部 门 及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对 外 承 诺 或 向 组 团 单 位 报 送 名 单 第 三 条 使 用 因 公 普 通 护 照 出 国 的 计 划 外 的 组 团 申 请 原 则 上 不 受 理,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执 行 计 划 外 出 国 ( 境 ) 任 务 的, 应 在 本 部 门 或 本 二 级 学 院 总 量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调 整 第 四 条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任 务 的 审 批 程 序 和 内 容 ( 一 ) 组 建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团 组 的 部 门 二 级 学 院 应 向 外 事 办 行 文 申 请 ; ( 二 ) 经 外 事 办 审 核 后 行 文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 - 21 -

( 三 ) 校 级 领 导 ( 局 级 ) 上 报 市 经 信 委 批 准 ; ( 四 ) 上 报 市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办 理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申 请 出 国 部 门 二 级 学 院 需 按 要 求 详 细 填 写 校 内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并 附 邀 请 函 ( 原 件 ) 及 其 翻 译 件 等 有 关 材 料 校 内 申 请 表 必 须 填 写 清 楚 : 国 际 旅 费 食 宿 费 零 用 费 备 用 金 公 杂 费 等 预 算 费 用 和 日 程 安 排 外 事 办 负 责 填 写 因 公 出 国 ( 境 ) 任 务 申 请 表, 并 通 过 上 海 市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按 规 定 流 程 办 理 第 五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任 务 经 市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批 准 后 下 达 任 务 批 件, 凭 此 件 办 理 因 公 护 照 申 办 因 公 护 照 时 需 填 写 上 海 市 申 请 出 国 护 照 签 证 事 项 表 及 白 卡, 交 纳 规 定 标 准 和 数 量 的 本 人 近 照 (48*33 mm 二 张 ) 以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申 办 签 证 须 由 本 人 填 写 邀 请 方 国 家 的 签 证 申 请 表 第 六 条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的 政 审 办 理 出 国 ( 境 ) 的 政 审 件 或 备 案 表 是 因 公 出 国 的 必 需 手 续, 也 是 申 办 因 公 护 照 的 必 要 条 件, 我 校 人 员 的 因 公 出 国 政 审 文 件 由 干 部 人 事 处 统 一 办 理 第 七 条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的 经 费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经 费 使 用 标 准 按 财 行 (2001)73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此 规 定 为 上 限 标 准, 不 得 超 出 ( 一 ) 出 国 ( 境 ) 经 费 管 理 1 学 校 鼓 励 由 外 方 资 助 的 出 国 任 务 ; 2 出 国 ( 境 ) 的 费 用 根 据 人 员 情 况 处 理 : 原 则 上, 校 级 领 导 由 学 校 出 国 经 费 支 付, 其 他 人 员 出 国 经 费 由 学 校 支 付 三 分 之 一, 其 余 部 分 由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 部 门 ) 或 个 人 承 担 ; 3 学 术 交 流 ( 国 际 会 议 ) 的 费 用 由 出 国 人 员 所 在 部 门 课 题 费 和 科 研 经 费 支 付 ; 4 中 外 合 作 项 目 因 公 出 国 ( 境 ) 的 费 用 按 中 外 合 作 项 目 的 协 议 条 款 办 理 ; 5 出 国 人 员 按 规 定 必 须 办 理 的 因 公 护 照 的 费 用 签 证 费 用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各 类 保 险 费 用 等, 参 照 出 国 经 费 的 出 资 渠 道 及 比 例 支 付 ; 6 未 涉 及 的 情 况 需 另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 7 各 二 级 学 院 各 部 门 在 提 交 出 国 任 务 申 请 时, 必 须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作 好 经 - 22 -

费 预 算, 落 实 经 费 来 源, 并 经 财 务 处 认 可 如 需 使 用 科 研 费 或 内 涵 建 设 费 等, 另 需 经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 二 )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申 请 流 程 需 要 使 用 外 汇 的 本 校 组 团 出 国 ( 境 ) 人 员, 在 任 务 批 件 下 达 后 根 据 规 定 用 汇 标 准, 按 规 定 进 入 下 列 流 程 : 1 财 务 处 填 报 用 汇 申 请 表 ; 2 财 务 处 和 出 国 人 员 持 任 务 批 件 和 用 汇 申 请 表 到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并 前 往 指 定 的 中 国 银 行 兑 换 外 币 ; 3 出 国 人 员 也 可 以 直 接 去 各 大 银 行 兑 换 外 币 ( 三 ) 出 国 费 用 报 销 流 程 1 回 国 后 出 国 人 员 凭 有 效 票 据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用 汇 费 用 核 销 表 ; 2 财 务 处 前 往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用 汇 费 用 核 销 表 ; 3 前 往 指 定 的 中 国 银 行 兑 换 多 余 外 币 ; 4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有 关 费 用 结 帐 5 出 国 费 用 报 销 在 提 交 出 访 小 结 后 办 理 出 国 ( 境 ) 人 员 行 前 应 了 解 费 用 核 销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 超 过 标 准 的 支 出 及 因 票 据 遗 失 的 后 果 由 出 国 ( 境 ) 人 员 自 负 委 托 旅 行 社 办 理 的 国 外 行 程 费 用, 应 该 控 制 在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标 准 内 执 行 由 校 外 单 位 组 团 的, 按 组 团 单 位 的 要 求 执 行 第 八 条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任 务 完 成 后 的 出 访 小 结 完 成 公 派 出 国 任 务 回 国 后, 因 公 护 照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交 由 外 事 办 统 一 保 管,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出 访 小 结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外 事 办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实 行 附 件 :1. 流 程 图 2.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或 赴 港 澳 申 请 表 3. 请 示 格 式 / 邀 请 信 4. 因 公 护 照 / 通 行 证 申 请 卡 5. 部 分 国 家 经 费 标 准 二 一 二 年 一 月 八 日 - 23 -

附 件 1. 流 程 图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校 内 工 作 流 程 图 持 邀 请 信 ( 及 翻 译 件 ) 向 外 事 办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出 国 申 请 表 ( 校 内 ) 报 外 事 办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的 由 科 研 处 会 审, 使 用 教 师 培 训 费 的 由 人 事 处 会 审 报 校 领 导 审 批, 报 干 部 人 事 处 政 审 预 审 校 级 领 导 ( 局 级 ) 报 市 经 信 委 审 批 参 加 其 他 单 位 组 团 的, 由 组 团 单 位 办 理 批 件 向 市 外 办 申 请 任 务 批 件 办 理 护 照 领 取 批 件 后 去 财 政 局 购 汇 已 有 护 照 的 由 组 团 单 位 办 理 签 证 办 理 签 证 领 取 签 证 后 出 国 使 用 因 私 护 照 不 必 政 审, 直 接 去 领 馆 办 理 签 证 回 国 后 两 周 内 提 交 出 访 小 结, 交 回 护 照, 结 算 经 费 - 24 -

因 公 出 境 办 理 护 照 签 证 校 外 工 作 流 程 1. 单 位 介 绍 信 和 专 管 员 证 2. 因 公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或 出 国 任 务 通 知 书 和 确 认 件 3. 出 国 人 员 政 审 批 件 或 备 案 表 4. 申 请 出 国 护 照 签 证 事 项 表 ( 以 上 除 出 国 任 务 通 知 书 外 均 需 原 件 ) 无 护 照, 办 护 照 1. 护 照 登 记 卡 2. 照 片 二 张 ( 二 寸 ) 有 护 照, 办 签 证 1. 外 方 邀 请 函 2. 前 往 国 签 证 申 请 表 ( 含 照 片 ) 3. 其 他 文 件 ( 按 各 国 要 求 ) 护 照 签 证 入 使 领 馆 取 护 照 单 位 介 绍 信 1. 持 照 人 签 名 凭 单 位 介 绍 信 取 护 照 签 证 参 加 外 单 位 团 组, 由 组 团 单 位 办 签 证 - 25 -

附 件 2: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出 境 事 由 : 出 访 国 家 和 地 区 时 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出 生 地 部 门 外 语 水 平 职 务 与 职 称 邀 请 人 姓 名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电 话 : 中 文 : 外 文 : 经 费 来 源 国 际 旅 费 食 宿 费 零 用 费 备 用 金 公 杂 费 其 它 对 方 负 担 我 方 负 担 其 它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 - 26 -

邀 请 单 位 或 邀 请 人 简 介 及 与 被 邀 请 人 关 系 出 访 目 的 和 出 访 理 由 日 程 安 排 : 部 门 意 见 科 研 处 意 见 人 事 处 意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外 事 办 意 见 校 领 导 批 示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 1. 此 表 只 适 用 于 60 天 以 内 因 公 出 国, 详 细 认 真 填 写 本 表 2. 附 邀 请 信 外 文 和 中 译 文 复 印 件 一 式 三 份 3. 回 国 后 在 10 天 内 将 护 照 和 出 访 小 结 交 至 外 事 办 4. 请 用 钢 笔 填 写 本 表 年 月 日 - 27 -

附 件 3: 请 示 件 格 式 请 示 件 要 求 出 访 请 示 行 文 规 范 : (1) 请 示 文 件 有 文 号 签 发 人 加 盖 公 章 ; (2) 附 邀 请 函 国 外 活 动 日 程 人 员 名 单 及 参 团 单 位 同 意 函 出 访 请 示 内 容 (1) 详 实 的 出 访 目 的 及 任 务 ; (2) 国 外 发 邀 单 位 的 名 称 ; (3) 拟 出 访 日 期 和 在 外 停 留 时 间 ; (4) 出 访 费 用 来 源 ; (5) 出 访 人 员 名 单, 包 括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职 务 或 职 称 请 示 件 范 文 上 海 商 学 院 XX 学 院 / 处 室 关 于 XX 同 志 前 往 XX( 国 家 或 香 港 ) 的 请 示 外 事 办 : 应 ( 国 家 或 港 澳 ) 公 司 ( 单 位 ) 的 邀 请, 我 学 院 / 处 室 拟 派 ( 写 明 真 实 身 份, 不 宜 对 外 公 开 的, 还 需 写 明 对 外 身 份 ) 等 人, 于 年 月 前 往 ( 国 家 或 港 澳 ) 一 出 访 的 主 要 任 务 ( 一 ) ( 二 ) ( 三 ) 二 出 访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 拟 订 于 月 日 至 月 日 出 访, 在 外 停 留 X 天 出 访 费 用 由 派 人 单 位 ( 或 外 方 ) 负 担 以 上 请 示, 妥 否, 请 批 示 附 :1 出 访 人 员 名 单 - 28 -

2 ( 国 家 或 港 澳 ) 公 司 ( 或 单 位 ) 邀 请 函 3 ( 国 家 ) 公 司 ( 或 单 位 ) 简 介 邀 请 函 邀 请 函 要 求 须 发 自 邀 请 方 本 上 如 是 传 真 件, 该 件 边 头 必 须 附 有 传 真 日 期 传 真 号 单 位 网 址 及 E-mail 信 箱 前 往 免 签 国 家 必 须 提 供 邀 请 函 原 件 并 提 供 准 确 的 中 文 翻 译 打 印 件 邀 请 函 内 容 (1)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及 传 真 号 ; (2) 被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 (3) 被 邀 请 人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 (4) 出 访 目 的 ; (5) 出 访 时 间 及 在 外 停 留 时 间 ; (6) 出 访 的 费 用 由 谁 负 担 ; 邀 请 人 的 签 名 ( 手 签 ) 部 门 ( 盖 章 ) 年 月 日 - 29 -

附 件 4: 因 公 护 照 / 通 行 证 申 请 卡 序 号 : 姓 名 出 生 地 拼 音 出 国 政 审 批 件 文 号 申 请 人 职 业 属 性 : 国 家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军 人 国 企 人 员 非 国 企 人 员 户 籍 地 : 是 否 本 地 户 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号 码 : 相 片 (48X33mm) 请 在 此 粘 贴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现 役 军 人 请 提 供 军 官 证 资 料 页 复 印 件, 并 标 明 出 生 日 期 ) 请 确 保 内 容 清 晰 证 照 号 码 发 照 日 期 有 效 期 我 保 证 以 上 内 容 属 实 如 有 不 实 之 处, 由 此 引 起 的 责 任 由 我 个 人 承 担 申 请 人 签 名 : 粘 贴 小 二 寸 正 面 免 冠 近 照, 另 备 壹 张 供 制 证 明 ; 照 片 背 景 需 要 为 白 色 或 淡 蓝 色 - 30 -

附 件 5: 出 访 部 分 国 家 经 费 标 准 国 家 币 别 伙 食 费 住 宿 费 公 杂 费 日 本 日 圆 6000 9000 2500 韩 国 美 圆 40 90 15 新 加 坡 美 圆 25 70 13 香 港 澳 门 港 圆 200 600 100 俄 罗 斯 美 圆 20 70 10 德 国 欧 圆 35 105 20 法 国 欧 圆 35 85 20 意 大 利 欧 圆 40 85 15 英 国 英 镑 25 70 12 美 国 美 圆 30 80 15 加 拿 大 美 圆 28 50 15 澳 大 利 亚 美 圆 25 60 13 新 西 兰 美 圆 30 60 13 西 班 牙 欧 圆 35 70 15 瑞 典 美 圆 30 75 15-31 -

上 海 商 学 院 外 事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稿 ) 沪 商 院 办 2012 11 号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外 事 接 待 管 理, 做 好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邀 请 国 ( 境 ) 外 人 员 来 访 的 申 报 审 批 程 序 ( 一 ) 凡 以 学 校 名 义 邀 请 的 国 ( 境 ) 外 代 表 团 国 际 知 名 人 士 等 来 校 访 问, 一 般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在 拟 请 外 宾 来 访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向 分 管 校 领 导 提 交 外 事 活 动 报 批 单, 经 同 意 后 发 出 邀 请 函 ; ( 二 ) 学 校 各 二 级 学 院 各 部 门 邀 请 国 ( 境 ) 外 人 士 来 校 参 观 考 察 访 问 讲 学 合 作 科 研 和 参 加 会 议 等, 应 在 外 宾 来 校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向 外 事 办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中 需 包 括 来 访 事 由 来 访 人 员 职 位 姓 名 和 接 待 初 步 安 排 和 预 算 等 ; 外 事 办 在 接 受 申 请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分 管 校 领 导 请 示, 并 对 申 请 予 以 答 复 第 二 条 组 织 接 待 ( 一 ) 由 学 校 邀 请 并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经 费 接 待 的 外 宾,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由 外 事 办 负 责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统 筹 安 排, 邀 请 校 领 导 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出 席 学 校 的 外 事 接 待 如 涉 及 讲 学 参 观 座 谈 等 事 宜, 校 内 各 二 级 学 院 部 门 应 予 以 协 助 安 排 ; ( 二 ) 由 境 外 团 体 或 个 人 直 接 与 校 内 各 二 级 学 院 部 门 联 系 的 外 事 来 访, 各 二 级 学 院 和 部 门 需 在 外 事 活 动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报 备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该 来 访 接 待 和 费 用 由 上 报 学 院 或 部 门 落 实, 外 事 办 协 助 安 排 ; ( 三 ) 校 领 导 和 各 二 级 学 院 部 门 领 导 教 师 接 到 外 国 驻 沪 领 事 馆 发 出 的 参 加 活 动 邀 请 时,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请 示 市 外 办 后 决 定 是 否 可 以 出 席 邀 请 外 国 驻 沪 领 事 馆 参 加 我 校 的 活 动, 事 先 必 须 报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请 示 市 外 办 获 得 同 意 后, 方 可 邀 请 接 待 和 邀 请 部 长 级 以 上 的 政 府 官 员 和 新 闻 媒 体 必 须 事 先 通 过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报 市 外 办 获 准 ; ( 四 ) 各 二 级 学 院 部 门 的 外 事 接 待 如 需 邀 请 校 领 导 出 席, 须 提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提 交 接 待 计 划 ( 包 括 来 访 目 的 来 访 者 背 景 资 料 日 程 安 排 ) 到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向 校 领 导 请 示 后 答 复 ; - 32 -

( 五 ) 各 二 级 学 院 处 室 的 外 事 接 待 如 涉 及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须 报 校 长 办 公 室 审 核, 由 校 长 签 署 或 由 校 长 授 权 其 他 校 领 导 或 相 关 二 级 学 院 处 室 负 责 人 签 署 ; ( 六 ) 外 事 接 待 中 涉 及 相 关 二 级 学 院 部 门 的 具 体 事 宜,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处 室 安 排 专 人 落 实 ; ( 七 ) 负 责 接 待 的 二 级 学 院 部 门 在 外 事 接 待 完 毕 后, 须 填 写 上 海 商 学 院 外 事 接 待 备 案 表 ( 见 附 件 ) 整 理 照 片,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接 待 资 料 交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存 档 ; ( 八 ) 来 访 人 员 赠 送 的 礼 品 须 交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统 一 登 记 后 转 档 案 室 收 藏 或 放 置 到 指 定 地 点 陈 列 第 三 条 接 待 费 用 ( 一 ) 学 校 负 责 的 外 事 接 待, 费 用 从 学 校 的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的 外 事 接 待 经 费 中 列 支 ; ( 二 ) 各 二 级 学 院 处 室 负 责 的 外 事 接 待, 费 用 原 则 上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处 室 负 担, 并 在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的 指 导 下 安 排 来 访 外 宾 的 邀 请 和 接 待 活 动 ; 第 四 条 接 待 外 宾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接 待 外 宾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财 外 字 (1997)559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外 宾 接 待 费 用 开 支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如 下 接 待 标 准 : ( 一 ) 宴 请 费 用 标 准 : 每 人 每 次 100 元 ( 二 ) 住 宿 标 准 : 校 长 副 校 长 及 以 上 级 别 及 学 校 重 要 外 宾 : 单 人 房 或 套 房 ; 普 通 外 宾 : 标 间 ( 三 ) 对 外 赠 送 礼 品 凡 来 校 访 问 的 外 宾 均 可 赠 送 有 学 校 标 志 的 纪 念 品 一 份 ; 重 要 外 宾 可 另 赠 价 值 不 超 过 200 元 的 礼 品 ( 四 ) 误 餐 补 助 费 外 事 接 待 司 机,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不 能 按 时 用 餐, 每 人 每 次 可 发 50 元 误 餐 补 助 费 第 五 条 接 待 准 备 工 作 ( 一 ) 校 领 导 参 加 外 事 活 动,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应 做 好 下 列 准 备 工 作 : 1 来 访 人 员 名 单 及 背 景 材 料 ( 来 访 单 位 简 介 来 访 目 的 主 要 来 访 人 员 简 历 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等 ); 2 来 访 日 程 与 安 排 ( 接 待 人 员 时 间 地 点 交 通 会 晤 参 观 宴 请 等 ); - 33 -

3 布 置 接 待 会 场 ; 4 准 备 礼 品 ; 5 安 排 翻 译 摄 影 和 新 闻 报 道, 对 于 重 要 内 容 及 时 整 理 会 谈 记 要, 形 成 外 事 简 报 ( 二 ) 各 二 级 学 院 部 门 接 待 的 外 事 活 动, 可 自 行 落 实 翻 译 摄 影 和 新 闻 稿, 并 在 活 动 后 及 时 上 报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新 闻 中 心 ), 对 于 重 要 会 谈 内 容, 应 做 好 记 录, 形 成 外 事 简 报 上 报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备 案 ( 二 ) 外 事 接 待 人 员 礼 仪 参 加 各 级 接 待 人 员 需 穿 着 整 洁, 正 装 出 席, 男 士 以 西 服 为 主, 女 士 以 套 装 为 宜 参 加 者 应 提 前 十 五 分 钟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带 好 本 校 身 份 的 名 片, 中 途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接 待 时 把 手 机 调 至 振 动 档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 外 事 办 ) 负 责 解 释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执 行 原 上 海 商 学 院 外 事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 沪 商 院 办 [2008]136 号 ) 即 日 起 废 止 二 一 二 年 一 月 八 日 - 34 -

上 海 商 学 院 外 事 接 待 备 案 表 ( 由 各 接 待 二 级 学 院 部 门 填 写 后 上 报 外 事 办 备 案 ) 接 待 部 门 来 访 团 组 名 称 来 访 时 间 来 访 人 数 国 别 / 地 区 来 访 目 的 是 回 访 次 数 : 首 次 访 问 回 访 来 访 背 景 否 本 次 申 请 来 访 人 员 名 单 来 访 结 果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填 表 日 期 :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 35 -

上 海 商 学 院 外 事 活 动 报 批 单 ( 由 外 事 办 填 写 ) 第 号 代 表 团 名 称 国 家 ( 地 区 ) 代 表 团 级 别 人 数 主 要 外 宾 / 职 位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情 况 提 要 拟 请 领 导 活 动 内 容 日 期 ( 星 期 ) 时 间 地 点 拟 送 纪 念 品 摄 影 翻 译 其 他 陪 同 人 员 校 办 ( 外 事 办 ) 意 见 校 领 导 意 见 商 学 院 校 办 制 表 人 : 制 表 日 : 年 月 日 - 36 -

上 海 商 学 院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稿 ) 沪 商 院 办 2012 12 号 为 开 拓 国 际 视 野, 推 进 开 放 教 学, 加 强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的 规 范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实 施 方 法, 结 合 我 校 办 学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举 办 宗 旨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目 的 是 引 进 优 质 国 ( 境 ) 外 教 育 资 源 和 国 际 先 进 的 办 学 理 念, 探 索 新 的 办 学 模 式 和 管 理 机 制, 为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与 优 化 开 辟 新 思 路 和 新 途 径 通 过 举 办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提 升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培 养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创 新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的 高 素 质 应 用 型 人 才 第 二 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设 立 与 审 批 ( 一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是 指 中 国 教 育 机 构 与 外 国 教 育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不 设 立 教 育 机 构 的 方 式, 在 学 科 专 业 课 程 等 方 面, 合 作 开 展 的 以 中 国 公 民 为 主 要 招 生 对 象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举 办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 包 括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 须 在 学 校 统 筹 下, 列 入 学 校 的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任 何 个 人 和 部 门 都 不 得 以 学 校 名 义 私 自 与 外 单 位 联 合 举 办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 二 ) 各 二 级 学 院 在 申 报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前 应 作 充 分 的 调 查 研 究, 由 学 院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会 同 外 事 办 和 相 关 部 门 对 该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合 作 方 的 资 质 课 程 设 置 教 学 计 划 需 要 学 校 配 套 的 资 源 等 各 方 面 进 行 论 证 ( 三 ) 我 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必 须 是 以 学 校 名 义 与 合 作 方 签 订 协 议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名 称 前 应 当 冠 以 我 校 名 称 协 议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和 教 务 处 高 教 所 共 同 审 核, 由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合 作 协 议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合 作 双 方 的 名 称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姓 名, 合 作 宗 旨 与 原 则, 合 作 内 容 与 方 式, 各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联 合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人 员 组 成 职 责 和 议 事 规 则, 协 议 的 期 限 修 改 延 续 中 断 终 止 程 序, 违 约 责 任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等 合 作 协 议 应 有 内 容 一 致 的 中 外 文 本, 由 中 外 教 育 机 构 的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 37 -

( 四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办 学 层 次 类 别 应 与 学 校 和 国 ( 境 ) 外 教 育 机 构 的 办 学 层 次 和 类 别 相 符 合, 并 一 般 应 在 学 校 中 已 有 或 相 近 专 业 课 程 举 办 合 作 举 办 新 的 专 业 或 课 程 的, 应 基 本 具 备 举 办 该 专 业 或 者 课 程 的 师 资 设 备 设 施 等 条 件 ( 五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经 论 证 后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核 通 过, 并 由 校 长 签 署 后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行 文 连 同 各 类 附 件 上 报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六 ) 申 办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须 向 市 教 委 申 报, 并 经 市 教 委 上 报 教 育 部 批 准 后 方 可 正 式 招 生 ; 申 请 举 办 专 科 及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须 经 市 教 委 批 准 后 方 可 正 式 招 生 ( 七 ) 递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需 递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 1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申 请 表 ; 2 可 行 性 报 告 ( 合 作 双 方 概 况, 着 重 说 明 合 作 办 学 的 条 件 及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 3 合 作 协 议 或 合 作 意 向 书 ( 中 外 文 本 ) 合 作 协 议 应 当 包 括 拟 设 立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名 称 住 所,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者 的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办 学 宗 旨 和 培 养 目 标, 合 作 内 容 和 期 限, 各 方 投 入 数 额 方 式 及 资 金 缴 纳 期 限, 权 利 义 务,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等 内 容 ; 4 中 外 双 方 合 作 资 信 情 况 的 有 效 证 明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者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 验 资 证 明 ( 有 资 产 资 金 投 入 的 ); 捐 赠 资 产 协 议 及 相 关 证 明 ( 有 捐 赠 的 )]; 5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 包 括 专 业 指 导 性 培 养 计 划 教 学 计 划 师 资 配 备 选 用 教 材 等 ); 6 招 生 计 划 收 费 标 准 及 收 支 预 算 ; 7 教 学 场 地 ; 8 各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9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 10 办 学 评 估 报 告 拟 申 报 在 沪 合 作 办 学 的 外 国 教 育 机 构 如 已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或 项 目, 须 提 交 经 原 审 批 机 关 或 其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的 办 学 评 估 报 告, 或 尚 未 经 过 评 估 的 机 构 可 用 已 开 展 合 作 的 中 方 教 育 机 构 合 作 办 学 情 况 总 结 等 材 - 38 -

料 代 替 ) 11 证 书 该 项 目 拟 颁 发 中 外 证 书 的 实 样 ( 外 方 证 书 应 为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的 本 项 目 证 书 原 件 ; 中 方 证 书 应 为 填 写 完 整 的 本 项 目 证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八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申 请 时 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规 定, 申 请 举 办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应 当 于 每 年 3 月 或 者 9 月 提 出 申 请 第 三 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组 织 管 理 ( 一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制 度, 统 筹 管 理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各 项 工 作 ( 二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是 我 校 教 学 活 动 的 组 成 部 分, 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要 在 教 学 财 务 人 事 等 各 方 面 接 受 学 校 的 全 面 管 理 指 导 和 监 督 ( 三 )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招 生 范 围 标 准 和 方 式,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四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一 切 有 关 合 作 办 学 的 广 告 宣 传 等 活 动 须 经 校 长 办 公 室 审 核 第 四 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财 务 管 理 ( 一 ) 学 校 依 法 对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财 务 进 行 管 理, 纳 入 学 校 的 财 务 ( 即 在 学 校 财 务 处 账 户 内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专 项 ), 统 一 办 理 收 支 业 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收 费 和 标 准 的 确 定,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在 招 生 简 章 或 者 招 生 广 告 中 载 明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办 学 结 余, 应 继 续 用 于 项 目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和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 二 ) 中 外 合 作 项 目 每 年 度 的 财 务 预 算 和 决 算, 需 经 中 外 合 作 项 目 管 理 委 员 会 讨 论,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通 过, 报 校 财 务 处 备 案 第 五 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考 评 ( 一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由 外 事 办 ( 国 际 交 流 学 院 ) 归 口 管 理, 具 体 项 目 由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落 实 ( 二 ) 每 年 度 由 相 关 二 级 学 院 会 同 外 事 办 国 际 交 流 学 院 等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考 评 组 对 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进 行 考 评 考 评 内 容 主 要 是 教 学 水 平 和 责 任 目 - 39 -

标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提 出 评 估 结 论 和 改 进 意 见 ( 三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应 接 受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管 理 监 督 评 估 和 检 查 学 校 每 年 对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进 行 年 审, 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均 须 按 要 求 按 时 递 交 年 审 报 告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上 海 商 学 院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沪 商 院 办 [2008]147 号 ) 废 止 二 一 二 年 一 月 八 日 - 40 -

上 海 商 学 院 校 园 网 信 息 员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稿 ) 沪 商 院 办 2012 13 号 为 保 证 校 园 网 的 安 全 稳 定, 信 息 发 布 的 及 时 可 靠, 加 强 对 各 二 级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网 络 信 息 员 的 管 理, 现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二 级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职 责 1. 硬 件 系 统 维 护 对 部 门 内 使 用 的 单 机 系 统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包 括 排 除 病 毒, 及 时 更 新 系 统 各 种 补 丁 等 ; 2. 软 件 系 统 维 护 维 护 部 门 内 用 于 教 学 和 办 公 管 理 的 系 统 和 数 据, 保 证 现 有 系 统 的 稳 定 运 行 ; 3. 更 新 部 门 网 页 内 容 根 据 二 级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建 设 发 展 的 需 要,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二 级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主 页 内 容 ; 4. 保 持 与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的 联 系, 根 据 部 门 应 用 的 特 点, 提 出 本 部 门 网 络 应 用 的 建 议 和 规 划, 便 于 统 筹 建 设 ; 5. 协 助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做 好 网 络 应 用 在 本 部 门 的 宣 传 和 指 导 工 作 ; 6. 协 助 提 高 本 部 门 教 职 员 工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水 平, 提 高 校 园 网 的 应 用 水 平, 扩 大 校 园 网 的 应 用 范 围 二 二 级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的 管 理 1. 二 级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的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纳 入 二 级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正 常 工 作 管 理, 二 级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指 派, 要 求 责 任 心 强, 对 计 算 机 操 作 比 较 熟 练, 对 网 络 应 用 有 一 定 兴 趣 的 人 员 担 任 ; 2. 学 校 定 期 对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进 行 有 关 网 络 和 信 息 的 安 全 教 育, 以 及 网 络 应 用 和 维 护 方 面 的 技 术 培 训 ; 3. 学 校 将 定 期 对 二 级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网 络 信 息 工 作 进 行 评 比, 对 二 级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给 予 适 当 的 奖 励 二 一 二 年 一 月 八 日 - 41 -

上 海 商 学 院 校 园 网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稿 ) 沪 商 院 办 2012 14 号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校 园 网 信 息 内 容 安 全 的 管 理, 规 范 校 园 网 信 息 发 布 行 为, 积 极 推 进 校 园 网 络 文 化 建 设,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在 学 校 校 园 网 公 开 发 布 的 所 有 信 息 须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二 网 站 及 内 容 建 设 第 三 条 为 加 强 校 园 网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保 障 信 息 发 布 内 容 的 安 全, 规 范 学 校 网 络 域 名 的 使 用, 同 时 降 低 网 站 建 设 和 维 护 成 本, 学 校 各 部 门 网 站 建 设 应 统 一 纳 入 网 站 群 系 统, 其 他 应 用 站 点 建 设 应 规 范 管 理, 执 行 备 案 制 度 : 对 需 要 使 用 二 级 域 名 的 单 位, 应 执 行 域 名 申 请 制 度, 报 经 信 息 化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方 可 对 外 发 布 第 四 条 学 校 校 园 网 是 通 过 国 际 互 联 网 对 外 宣 传 上 海 商 学 院 的 窗 口, 网 页 的 内 容 直 接 关 系 学 校 的 形 象, 网 上 的 信 息 内 容 应 积 极 向 上, 能 正 面 宣 传 学 校 的 改 革 建 设 与 发 展 动 态 和 成 果 第 五 条 凡 属 可 以 公 开 并 经 审 核 的 各 类 通 知 新 闻 公 告 等 均 可 上 网, 以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及 时 交 流 信 息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通 知 类 : 全 校 性 或 部 门 性 的 一 般 会 议 及 活 动 通 知 ; 新 闻 类 : 校 内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建 设 党 建 学 团 工 作 管 理 与 改 革 外 事 后 勤 文 化 体 育 校 友 活 动 等 各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件 ; 公 告 类 : 有 关 招 生 就 业 的 信 息 ; 招 聘 信 息 ; 文 化 体 育 及 其 它 的 课 外 活 动 信 息 ; 招 标 采 购 信 息 ; 集 体 个 人 获 奖 及 表 彰 信 息 ; 学 术 活 动 及 会 议 信 息, 科 研 信 息, 成 果 转 让 等 ; 其 它 通 过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批 准 的 信 息 第 六 条 发 布 内 容 的 格 式 文 字 pv 与 发 展 动 态 稿 采 用 宋 体, 标 题 居 中, 内 容 为 小 四 号 字, 行 距 为 23 磅 配 发 的 图 片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3 张, 图 片 标 准 : 像 素 : - 42 -

72( 英 寸 ); 横 图 宽 :20( 厘 米 ), 竖 图 宽 :15( 厘 米 ), 在 文 章 插 入 图 片 后, 请 选 择 居 中, 使 用 图 片 位 于 中 间 位 置 建 议 上 传 图 片 前 需 用 Photoshop 处 理 大 小 ( 选 择 图 像 菜 单 中 的 画 像 大 小 功 能, 选 中 约 束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 三 信 息 发 布 第 七 条 学 校 网 络 信 息 发 布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上 网 信 息 的 审 核 审 查 以 及 管 理, 包 括 发 布 站 点 的 建 立 及 发 布 内 容 的 管 理 ; 信 息 中 心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网 站 信 息 系 统 维 护, 并 负 责 学 校 主 页 版 面 规 划 和 栏 目 设 计 ; 校 办 负 责 协 调 督 促 各 部 门 对 站 群 系 统 的 应 用 ; 宣 传 部 负 责 对 全 院 网 站 信 息 内 容 监 督 第 八 条 学 校 上 网 的 各 类 信 息 实 行 分 类 审 核, 审 核 后 方 可 发 布 二 级 网 站 信 息 发 布 由 本 部 门 行 政 负 责 人 审 核 ; 学 校 网 站 首 页 新 闻 类 信 息 和 公 告 类 信 息 发 布 分 别 由 宣 传 部 校 办 审 核 第 九 条 网 站 信 息 发 布 流 程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二 级 学 院 指 定 一 名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负 责 本 部 门 上 网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及 上 传 工 作 ; 发 布 内 容 由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通 过 网 站 群 系 统 提 交, 经 本 部 门 领 导 审 核 发 布 第 十 条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二 级 学 院 向 学 校 主 站 点 发 布 信 息 的 流 程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通 过 网 站 群 管 理 系 统 起 草 并 提 交, 经 部 门 领 导 审 核 推 荐 到 主 站, 根 据 内 容 分 别 由 宣 传 部 校 办 负 责 审 核 后 发 布 四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第 十 一 条 为 保 证 部 门 信 息 发 布 的 时 效 性 安 全 性, 各 部 门 应 指 定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要 求 熟 悉 本 部 门 情 况, 掌 握 学 科 专 业 知 识 及 一 定 的 计 算 机 基 础 知 识 ; 必 须 具 有 较 强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和 保 密 意 识, 并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具 体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负 责 本 部 门 网 站 的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模 板 库 的 选 择 设 计 及 栏 目 的 维 护 等 负 责 本 部 门 信 息 发 布 内 容 的 组 织, 保 证 信 息 发 布 内 容 的 安 全 性 准 确 性 时 效 性 规 范 上 网 信 息 内 容 及 上 传 信 息 的 格 式 - 43 -

协 助 信 息 中 心 做 好 与 本 部 门 相 关 的 信 息 更 新 和 网 站 信 息 系 统 维 护 工 作 ; 第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如 有 变 更, 须 由 部 门 行 政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及 时 送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备 案 五 信 息 安 全 第 十 三 条 校 园 网 信 息 发 布 实 行 部 门 责 任 制 建 立 网 站 的 部 门 必 须 承 担 安 全 保 密 管 理 责 任 和 上 网 内 容 的 安 全 责 任 学 校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负 责 研 究 决 策 信 息 发 布 与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 各 部 门 行 政 负 责 人 为 本 单 位 网 络 安 全 和 信 息 安 全 责 任 人, 各 部 门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员 负 责 本 部 门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网 络 信 息 工 作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严 禁 利 用 校 园 网 制 作 复 制 查 阅 和 传 播 下 列 信 息 : 煽 动 分 裂 国 家,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和 民 族 团 结, 推 翻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言 论 ; 煽 动 抗 拒 破 坏 宪 法 和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实 施 的 言 论 ; 泄 漏 国 家 机 密,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捏 造 或 歪 曲 事 实, 故 意 散 布 谣 言,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公 然 侮 辱 他 人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 宣 传 封 建 迷 信 淫 秽 色 情 暴 力 凶 杀 恐 怖 等 第 十 五 条 宣 传 部 信 息 中 心 经 常 性 检 查 学 校 网 站 信 息 发 布 情 况, 一 旦 发 现 问 题, 责 令 相 关 责 任 人 及 时 终 止 信 息 发 布, 并 上 报 学 校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六 附 责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若 与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不 符 或 有 末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或 上 海 市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办 法 若 与 我 校 以 前 的 相 关 规 定 或 办 法 相 冲 突,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校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二 年 一 月 八 日 - 44 -

上 海 商 学 院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沪 商 院 委 2012 22 号 根 据 上 海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工 作 系 统 重 大 事 项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指 导 意 见 ( 沪 经 信 工 委 [2011]163 号 ) 的 要 求, 为 了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减 少 和 消 除 不 稳 定 因 素, 推 动 科 学 决 策 依 法 决 策 民 主 决 策, 促 进 校 园 和 谐 稳 定, 维 护 广 大 师 生 利 益, 保 障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要 以 正 确 把 握 和 妥 善 解 决 师 生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利 益 问 题 为 重 点, 对 实 施 重 大 事 项 可 能 出 现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风 险 先 期 预 测 评 估 化 解 坚 持 以 人 文 本 执 政 为 民 科 学 发 展 预 防 为 主 统 筹 兼 顾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民 主 决 策 依 法 行 政 分 级 负 责 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谁 决 策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第 二 条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是 指 学 校 在 出 台 实 施 重 大 事 项 前 全 面 排 查 分 析 可 能 产 生 的 校 园 矛 盾, 评 估 预 测 可 能 对 校 园 稳 定 带 来 的 负 面 影 响, 采 取 针 对 性 措 施 化 解 矛 盾 防 范 风 险,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不 稳 定 事 件 的 发 生, 切 实 维 护 广 大 师 生 的 切 身 利 益, 维 护 校 园 和 谐 稳 定, 保 障 和 促 进 符 合 科 学 发 展 观 要 求 的 重 大 事 项 顺 利 实 施 第 三 条 实 施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应 当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党 政 主 导 原 则 学 校 各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把 开 展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作 为 维 护 校 园 稳 定 促 进 校 园 和 谐 的 重 要 举 措, 加 强 领 导 和 指 导 坚 持 把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放 在 维 护 师 生 切 身 利 益 促 进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上, 放 在 解 决 影 响 校 园 和 谐 稳 定 的 源 头 性 问 题 上 ( 二 ) 谁 主 办 谁 负 责 原 则 重 大 事 项 的 主 办 单 位 是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的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对 重 大 决 策 项 目 事 项 组 织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并 对 评 估 结 论 负 责 ( 三 )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重 大 事 项 的 主 办 单 位 要 进 行 科 学 的 分 析 研 判 和 预 测 论 证, 如 实 反 映 重 大 事 项 的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程 度, 统 筹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实 事 求 是 客 - 45 -

观 公 正 地 作 出 评 估 意 见 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第 四 条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主 要 领 导 是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领 导 是 直 接 责 任 人 第 五 条 按 照 科 学 发 展 统 筹 发 展 和 谐 发 展 的 要 求, 对 重 大 事 项 实 行 统 筹 谋 划 和 协 调 成 立 由 学 校 党 委 书 记 校 长 任 组 长, 学 校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任 副 组 长, 各 部 门 和 各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的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评 估 材 料 收 集, 协 调 联 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意 见 的 汇 总 整 理 报 告 报 送 反 馈 等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各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在 领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能 和 权 限, 落 实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第 六 条 各 部 门 二 级 学 院 对 本 单 位 重 大 事 项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负 责, 成 立 由 党 总 支 书 记 主 任 ( 处 长 院 长 ) 任 组 长, 本 单 位 其 他 相 关 领 导 为 成 员 的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评 估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责 任 分 解 督 促 实 施 综 合 研 判, 各 部 门 二 级 学 院 设 立 评 估 工 作 联 络 员, 负 责 收 集 评 估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做 好 评 估 材 料 的 备 案 上 报, 协 调 稳 定 风 险 化 解 工 作 具 体 事 宜 第 三 章 评 估 范 围 和 内 容 第 七 条 重 大 事 项 是 指 事 关 师 生 切 身 利 益, 牵 涉 面 广 影 响 深 远, 易 引 发 不 稳 定 问 题 的 重 大 改 革 重 大 决 策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重 大 敏 感 问 题 或 事 项 等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事 项 : ( 一 ) 重 大 改 革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 学 校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 人 事 管 理 和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等 ( 二 ) 重 大 决 策 校 园 建 设 布 局 规 划 与 调 整 ; 工 资 待 遇 政 策 制 定 与 调 整 ; 职 称 评 定 标 准 的 制 订 和 修 改 ; 教 育 收 费 政 策 的 确 定 与 调 整 ; 学 生 资 助 与 就 业 政 策 制 定 与 调 整 等 ( 三 )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和 科 研 项 目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和 科 研 项 目 的 设 立 申 报 审 批 和 实 施 等 - 46 -

( 四 ) 重 要 事 项 和 敏 感 问 题 涉 及 广 大 师 生 员 工 普 遍 关 心 的 各 项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修 订 ;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组 织 或 参 与 人 数 在 1000 人 以 上 的 重 大 活 动 ; 发 生 人 员 伤 亡 等 各 类 突 发 性 重 大 案 ( 事 ) 件 的 处 置 等 ( 五 )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认 为 需 要 进 行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八 条 根 据 重 大 事 项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安 全 性 等 四 个 要 素, 应 主 要 围 绕 以 下 内 容 进 行 评 估 : ( 一 ) 合 法 性 评 估 主 要 评 估 重 大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是 否 符 合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是 否 符 合 中 央 和 本 市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政 策 调 整 利 益 调 节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依 据 是 否 充 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议 事 决 策 程 序 ( 二 ) 合 理 性 评 估 主 要 评 估 重 大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要 求, 是 否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是 否 反 映 了 绝 大 多 数 师 生 的 意 愿, 是 否 兼 顾 了 广 大 师 生 的 现 实 利 益 和 长 远 利 益, 是 否 兼 顾 各 方 面 利 益 群 体 的 不 同 诉 求, 是 否 得 到 大 多 数 师 生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是 否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 三 ) 可 行 性 评 估 主 要 评 估 重 大 事 项 是 否 征 求 了 广 大 师 生 的 意 见 并 组 织 开 展 了 前 期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是 否 与 学 校 发 展 总 体 水 平 相 适 应, 所 需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是 否 在 可 承 受 范 围 内, 是 否 具 有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和 严 密 性, 出 台 的 条 件 是 否 具 备, 时 机 是 否 成 熟, 实 施 方 案 是 否 周 密 完 善 具 体 可 操 作 ( 四 ) 安 全 性 评 估 主 要 评 估 重 大 事 项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引 发 不 稳 定 问 题 和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是 否 存 在 其 他 影 响 校 园 稳 定 的 隐 患, 是 否 有 相 应 的 预 防 预 警 措 施 和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是 否 有 化 解 不 稳 定 因 素 的 对 策 措 施, 是 否 在 可 控 范 围 之 内 第 四 章 评 估 责 任 主 体 第 九 条 评 估 责 任 主 体 是 : 决 策 的 提 出 部 门 制 度 制 定 部 门 项 目 的 报 建 部 门 改 革 的 实 施 部 门 和 重 大 事 项 涉 及 到 多 个 部 门 ( 单 位 ) 共 同 完 成 并 由 学 校 评 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决 定 的 牵 头 部 门 评 估 责 任 主 体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评 估 工 作, 并 对 评 估 工 作 负 责 第 十 条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实 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谁 决 策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由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进 行 评 估, 二 级 学 院 重 - 47 -

大 事 项 由 二 级 学 院 牵 头 负 责 进 行 评 估 涉 及 到 必 须 由 学 校 协 调 的 重 大 事 项, 由 学 校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或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牵 头 实 施 评 估, 涉 及 到 必 须 由 二 级 学 院 协 调 的 重 大 事 项, 由 二 级 学 院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小 组 组 织 牵 头 实 施 评 估 第 十 一 条 重 大 事 项 评 估 的 责 任 主 体 要 在 提 交 重 大 事 项 草 案 审 议 时 一 并 提 交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评 估 报 告,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对 未 提 交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评 估 报 告 的 重 大 事 项 草 案 不 予 审 议 重 大 事 项 评 估 的 责 任 主 体 要 在 重 大 事 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报 批 时, 将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评 估 审 查 通 过 的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评 估 报 告 同 重 大 事 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或 申 请 报 告 ) 一 并 提 交 给 重 大 事 项 审 批 ( 或 核 准 ) 部 门, 未 提 交 评 估 报 告 的, 应 限 期 补 报 ; 延 期 不 补 报 的, 一 般 不 予 审 批 ( 核 准 备 案 或 转 报 ) 对 已 批 准 的 重 大 事 项, 在 启 动 实 施 前, 由 重 大 事 项 所 在 单 位 实 施 评 估, 形 成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评 估 报 告 第 五 章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按 与 师 生 的 切 身 利 益 关 联 的 密 切 程 度 和 校 园 稳 定 的 风 险 程 度 分 为 一 般 评 估 和 重 点 评 估 ( 一 ) 一 般 评 估 适 用 于 评 估 责 任 主 体 认 为 涉 及 面 较 小 或 稳 定 风 险 较 低, 不 会 引 发 群 众 集 体 上 访 或 群 体 性 事 件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项 一 般 评 估 的 程 序 是 : 由 评 估 责 任 主 体 落 实 专 人 对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先 期 预 测 评 估, 通 过 收 集 资 料 摸 清 情 况, 分 析 隐 患 畅 通 信 息, 落 实 维 稳 信 访 责 任, 确 保 各 类 风 险 早 预 防 早 化 解, 形 成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评 估 报 告 报 办 公 室 审 查 备 案 ( 二 ) 重 点 评 估 适 用 于 评 估 责 任 主 体 认 为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较 大, 有 可 能 引 发 群 众 大 规 模 集 体 上 访 或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重 大 事 项 重 点 评 估 应 遵 循 以 下 程 序 : 1 确 定 评 估 事 项, 制 定 评 估 方 案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责 任 主 体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对 列 入 必 须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事 项 在 作 出 决 策 前, 按 照 不 评 估 不 决 策 的 原 则, 组 织 好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重 大 事 项 的 风 险 评 估, 要 制 定 详 细 的 评 估 方 案 2 广 泛 研 究 论 证, 准 确 识 别 风 险 责 任 主 体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拟 实 施 出 台 的 重 大 事 项 要 采 取 深 入 细 致 地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查 阅 资 料 走 访 群 众 实 地 查 勘 - 48 -

问 卷 调 查 民 意 测 评 召 开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全 面 了 解 学 校 各 方 面 对 评 估 事 项 的 反 映 和 评 价, 准 确 掌 握 社 情 民 意 要 根 据 收 集 掌 握 的 情 况, 客 观 真 实 地 评 估 可 能 存 在 的 不 稳 定 因 素 特 别 要 对 评 估 事 项 启 动 实 施 后 可 能 引 发 的 矛 盾 冲 突 及 所 涉 及 人 员 的 数 量 范 围 和 激 烈 程 度 作 出 评 估 预 测 对 争 议 较 大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评 估 事 项, 要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或 专 业 人 员 群 众 代 表 进 行 听 证 论 证 3 形 成 评 估 报 告, 制 定 维 稳 预 案 重 点 评 估 由 评 估 责 任 主 体 提 出,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确 认, 并 牵 头 成 立 评 估 工 作 小 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评 估 工 作 评 估 工 作 小 组 由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相 关 单 位 及 职 能 科 室 人 员 组 成, 根 据 需 要, 可 邀 请 学 校 领 导 二 级 学 院 和 部 门 领 导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师 生 代 表 等 参 与 评 估 工 作 必 要 时, 可 由 学 校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指 定 重 点 评 估 事 项 评 估 责 任 主 体 要 在 评 估 结 束 后 10 日 内 将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评 估 报 告 报 学 校 评 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学 校 评 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审 核 校 级 重 点 评 估 事 项, 通 常 在 接 报 后 15 日 内, 由 组 长 或 副 组 长 牵 头 组 织 召 开 评 估 事 项 风 险 审 核 会 议,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审 定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根 据 责 任 部 门 提 交 的 决 策 或 实 施 方 案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评 估 报 告 评 估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意 见, 审 查 决 定 重 大 事 项 实 施 部 分 实 施 暂 缓 实 施 不 实 施 并 根 据 稳 定 安 全 的 隐 患,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和 学 院 制 定 应 对 策 略 和 应 急 预 案 4 及 时 跟 踪 反 馈, 加 强 风 险 调 控 责 任 主 体 要 对 已 经 评 估 审 查 批 准 实 施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全 程 跟 踪, 密 切 监 控 其 运 行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可 能 产 生 的 不 稳 定 问 题, 并 采 取 有 力 有 效 措 施 调 控 风 险 化 解 矛 盾, 确 保 不 发 生 大 的 事 端 对 决 策 实 施 中 已 经 出 现 和 可 能 出 现 的 影 响 校 园 稳 定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排 查 化 解 5 建 立 专 项 档 案, 及 时 总 结 提 高 对 所 有 评 估 项 目, 都 要 分 别 将 上 述 程 序 步 骤 实 施 情 况 整 理 归 档, 以 备 查 验 同 时, 要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不 断 提 高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能 力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专 业 性 较 强 学 校 又 不 具 备 评 估 条 件 的 重 大 事 项, 评 估 责 任 主 体 可 以 委 托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会 组 织 进 行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预 测 评 估 和 咨 询 服 务 社 会 组 织 出 具 的 评 估 意 见 作 为 评 估 结 论 的 参 考 第 十 四 条 经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的 重 大 事 项,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应 当 作 出 可 以 实 施 的 评 估 结 论 : - 49 -

( 一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符 合 学 校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符 合 国 家 利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师 生 利 益 ; ( 二 ) 经 过 公 示 和 民 意 测 评, 绝 大 多 数 师 生 认 同 的 ; ( 三 ) 参 与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的 部 门 单 位 和 专 业 机 构 的 意 见 一 致 或 基 本 一 致 ; ( 四 ) 排 查 发 现 的 矛 盾 和 不 稳 定 隐 患, 能 够 得 到 有 效 化 解 或 有 效 控 制 的 第 十 五 条 经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的 重 大 事 项,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作 出 暂 缓 实 施 的 评 估 结 论 : ( 一 ) 应 当 公 示 的 未 予 公 示, 或 公 示 的 范 围 比 较 小, 校 园 稳 定 方 面 存 在 重 大 隐 患 的 ; ( 二 ) 经 过 民 意 测 评, 绝 大 多 数 师 生 暂 时 未 认 同 的 ; ( 三 ) 参 与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的 部 门 单 位 和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对 主 要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存 在 重 大 分 歧 的 ; ( 四 ) 被 媒 体 网 络 持 续 炒 作 形 成 热 点, 暂 缓 实 施 不 会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 五 ) 存 在 的 重 大 矛 盾 和 问 题 暂 时 难 以 化 解 消 除, 有 待 时 机 和 条 件 成 熟 后 实 施 的 ; ( 六 ) 其 他 应 当 暂 缓 实 施 的 情 形 第 十 六 条 经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的 重 大 事 项,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作 出 不 予 实 施 的 评 估 结 论 : ( 一 ) 违 反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不 符 合 学 校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的 ; ( 二 ) 侵 犯 师 生 合 法 利 益, 引 起 师 生 不 满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不 稳 定 事 端 的 ; ( 三 ) 存 在 影 响 校 园 稳 定 的 突 出 矛 盾 和 问 题, 在 较 长 时 间 内 难 以 解 决 的 ; ( 四 ) 容 易 引 发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利 益 群 体 连 锁 反 应, 影 响 校 园 稳 定 的 ; ( 五 ) 其 他 应 当 不 予 实 施 的 情 形 第 六 章 责 任 查 究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要 高 度 重 视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的 源 头 预 防, 把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能 否 出 台 或 实 施 的 前 置 程 序 和 必 要 条 件, 纳 入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绩 效 评 价 内 容, 督 查 部 门 将 开 展 重 大 事 项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的 情 况 纳 - 50 -

入 督 查 督 办 范 围 第 十 八 条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纳 入 校 园 综 合 治 理 和 平 安 校 园 建 设 考 核 范 围 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好 的, 予 以 表 彰 对 应 评 估 而 未 评 估, 或 在 评 估 过 程 中 搞 形 式 主 义 弄 虚 作 假, 造 成 评 估 失 实, 或 防 范 化 解 工 作 不 落 实 不 到 位, 引 发 不 稳 定 问 题 或 群 体 性 事 件, 给 校 园 稳 定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安 全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扣 除 评 估 责 任 主 体 单 位 考 核 分 值, 追 究 有 关 领 导 及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 对 构 成 违 纪 的,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依 照 党 纪 政 纪 给 予 处 分 ; 对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校 园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 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