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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名 称 法 人 代 表 表 1 项 目 概 况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 中 核 核 电 运 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俞 培 根 地 址 邮 编 浙 江 省 海 盐 县 武 原 镇 新 桥 南 路 东 侧 314300 联 系 人 王 瑞 军 联 系 电 话 13750771770 项 目 名 称 扩 建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工 作 场 所 项 目 地 点 1# 机 组 物 理 实 验 室 和 化 学 实 验 室 内 核 岛 项 目 用 途 刻 度 校 准 标 定 项 目 依 据 总 投 资 核 技 术 项 目 投 资 500 万 元 500 万 元 核 技 术 项 目 环 保 投 资 150 万 元 应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应 用 密 封 源 射 线 装 置 其 它 类 型 工 作 场 所 V / / 核 技 术 应 用 的 目 的 和 任 务 :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 即 秦 山 核 电 三 期 ) 因 仪 器 刻 度 和 校 准 的 需 要, 现 在 1# 机 组 物 理 实 验 室 和 化 学 实 验 室 内 对 原 非 密 封 工 作 场 所 使 用 的 核 素 的 种 类 和 规 模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后 的 工 作 场 所 内 使 用 的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有 Am-241 Sy-Y-90 H-3 C-14 Co-57 Co-60 Cs-137 Ba-133 Mn-54 Cd-109 Eu-152 Na-22 Zn-65 Ni-63 K-40 Fe-55 Po-210 Ce-139 Hg-203 Sn-113 Sr-85 和 Y-88; 密 封 源 有 模 拟 气 体 源 (Am-241 Cd-109 Co-57 Ba-133 Mn-54 Na-22 Zn-65 Cs-137 和 Co-60) 和 滤 膜 标 准 源 (Cd-109 Co-57 Ce-139 Hg-203 Sn-113 Sr-85 Cs-137 Y-88 和 Co-60), 上 述 同 位 素 气 体 源 及 标 准 源 用 于 多 道 谱 仪 液 体 闪 烁 计 数 器 和 低 本 底 α β 测 量 仪 的 能 量 和 效 率 的 刻 度 及 标 定 同 时 拟 购 置 23 瓶 H-3 气 源 和 23 枚 Cs-137 为 在 线 源, 随 同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固 定 安 装 在 相 应 源 容 器 中, 一 般 情 况 下, 源 容 器 出 束 口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用 于 测 氚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的 标 定 和 检 查 使 用, 拟 购 置 的 3 枚 Cs-137 和 2 枚 Sr90-Y90 分 别 用 于 手 脚 沾 污 仪 仪 器 响 应 检 查 和 热 释 光 剂 检 查 用 1

表 2 总 论 2.1 任 务 由 来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 中 核 核 电 运 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放 射 源 应 用 项 目 的 放 射 源 主 要 用 于 核 电 站 实 验 室 和 电 站 工 艺 仪 器 仪 表 的 刻 度 标 定 和 检 验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的 秦 山 三 期 ( 重 水 堆 ) 核 电 站 ( 简 称 秦 山 三 核 ), 是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公 司 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 取 得 最 新 的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浙 环 辐 证 [F0031](00631))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 种 类 和 范 围 : 使 用 Ⅳ 类 Ⅴ 类 放 射 源 丙 类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场 所 公 司 现 有 266 枚 放 射 源, 其 中 1 枚 IV 类 放 射 源 V 类 放 射 源 81 枚 豁 免 源 184 枚, 有 29 枚 放 射 源 待 报 废 处 置 2015 年 6 月 秦 山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 中 核 核 电 运 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物 需 处, 向 保 健 物 理 处 下 发 技 术 规 格 书, 要 求 在 物 理 化 学 实 验 室 扩 建 非 密 封 工 作 场 所, 并 办 理 项 目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保 健 物 理 处 根 据 下 发 的 技 术 规 格 书 对 1# 机 组 内 的 物 理 和 化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非 密 封 工 作 场 所 使 用 的 放 射 性 核 素 规 模 和 种 类 进 行 调 整, 取 消 并 增 加 部 分 核 素 种 类 和 规 模, 调 整 后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及 放 射 源 规 模 及 数 量 见 表 4 和 表 5 其 应 用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用 于 对 多 道 谱 仪 液 体 闪 烁 计 数 器 和 低 本 底 αβ 测 量 仪 的 能 量 和 效 率 进 行 刻 度 及 标 定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该 项 目 的 建 设 应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为 保 护 环 境,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公 司 于 2015 年 6 月 8 日 正 式 委 托 南 京 科 泓 环 保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环 评 乙 字 第 1980 号 )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评 价 单 位 在 现 场 踏 勘 监 测 和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国 家 对 辐 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成 该 项 目 的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2.2 编 制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201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2003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2003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 (4)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2005 年 12 月 1 日 起 实 施 ; (5)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1998 年 11 月, 国 务 院 第 253 号 令 ; 2

(6)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31 号,2006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 (7) 关 于 修 改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 号,2008 年 12 月 6 日 ; (8)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第 18 号 令,2011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 ; (9)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第 33 号 令,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0) 关 于 发 布 放 射 源 分 类 办 法 的 公 告,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公 告,2005 年 第 62 号 ; (11) 关 于 建 立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事 故 分 级 处 理 报 告 制 度 的 通 知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发 2006 145 号 ; (12)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55 号,2007 年 3 月 23 日 经 卫 生 部 部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3) 浙 江 省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12 月 18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89 号 公 布,2012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2.3 引 用 导 则 及 规 范 (1)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导 则 -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HJ/T10.1-1995); (2)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61-2001) 2.4 项 目 有 关 文 件 (1) 环 评 委 托 书 及 承 诺 书, 见 附 件 1 2; (2)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浙 环 辐 证 F0031 (00631)) 正 副 本, 见 附 件 3; (3) 检 测 报 告, 杭 州 路 喜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见 附 件 4; (4) 仪 器 检 定 证 书, 上 海 市 计 量 测 试 技 术 研 究 院 华 东 国 家 计 量 测 试 中 心, 见 附 件 5; (5) 资 质 认 定,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见 附 件 6; (6)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见 附 件 7; (7)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报 告, 见 附 件 8; 3

(8) 前 期 项 目 环 评 批 复 文 件, 见 附 件 9( 附 件 9-1 和 附 件 9-2); (9)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告 知 书, 见 附 件 10; (10)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见 附 件 11 2.5 评 价 原 则 此 次 评 价 遵 循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的 辐 射 防 护 三 原 则 : (1)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 (2) 剂 量 限 制 和 潜 在 照 射 危 险 限 制 ; (3) 防 护 与 安 全 的 最 优 化 2.6 评 价 标 准 1)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实 践 和 干 预 中 人 员 所 受 电 离 辐 射 照 射 的 防 护 和 实 践 中 源 的 安 全 第 4.3.1.1 款, 对 于 一 项 实 践, 只 有 在 考 虑 了 社 会 经 济 和 其 他 有 关 因 素 之 后, 其 对 受 照 个 人 或 社 会 所 带 来 的 利 益 足 以 弥 补 可 能 引 起 的 辐 射 危 害 时, 该 实 践 才 是 正 当 的, 对 于 不 具 有 正 当 性 的 实 践 及 该 实 践 中 的 源, 不 应 予 以 批 准 第 4.3.2.1 款, 应 对 个 人 受 到 的 正 常 照 射 加 以 限 制, 以 保 证 本 标 准 6.2.2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外, 由 来 自 各 项 获 准 实 践 的 综 合 照 射 所 致 的 个 人 总 有 效 剂 量 当 量 和 有 关 器 官 或 组 织 的 总 当 量 剂 量 不 超 过 附 录 B( 标 准 的 附 录 B) 中 规 定 的 相 应 剂 量 限 值 不 应 将 剂 量 限 值 应 用 于 获 准 实 践 中 的 医 疗 照 射 第 6.4.1 款 控 制 区 第 6.4.1.1 款, 注 册 者 和 许 可 证 持 有 者 应 把 需 要 和 可 能 需 要 专 门 防 护 手 段 或 安 全 措 施 的 区 域 定 为 控 制 区, 以 便 控 制 正 常 工 作 条 件 的 正 常 照 射 或 防 止 污 染 扩 散, 并 预 防 潜 在 照 射 或 限 制 潜 在 照 射 的 范 围 6.4.2 款, 监 督 区 第 6.4.2.1 款, 注 册 者 和 许 可 证 持 有 者 应 将 下 述 区 域 定 为 监 督 区 : 这 种 区 域 未 被 定 为 控 制 区, 在 其 中 通 常 不 需 要 专 门 的 防 护 手 段 或 安 全 措 施, 但 需 要 经 常 对 职 业 照 射 条 件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第 B1.1.1.1 款, 应 对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业 照 射 水 平 进 行 控 制, 使 之 不 超 过 下 述 限 值 : 4

a) 由 审 管 部 门 决 定 的 连 续 5 年 的 年 平 均 有 效 剂 量 ( 但 不 可 作 任 何 追 溯 性 平 均 ), 20mSv; 本 项 目 取 其 四 分 之 一 即 5mSv 作 为 管 理 限 值 值 : 第 B1.2 款 公 众 照 射 实 践 使 公 众 中 有 关 关 键 人 群 组 的 成 员 所 受 到 的 平 均 剂 量 估 计 值 不 应 超 过 下 述 限 a) 年 有 效 剂 量,1mSv; 本 项 目 取 其 四 分 之 一 即 0.25mSv 作 为 管 理 限 值 1 表 面 污 染 控 制 水 平 表 2-1 附 录 B2 表 面 污 染 控 制 水 平 单 位 :Bq/cm 2 表 面 类 型 工 作 台 设 备 墙 壁 控 制 区 1) 极 毒 性 α 放 射 性 物 质 其 他 β 放 射 性 物 质 4 4 10 4 10 地 面 监 督 区 4 10-1 4 4 工 作 服 手 套 工 作 鞋 控 制 区 监 督 区 4 10-1 4 10-1 4 手 皮 肤 内 衣 工 作 袜 4 10-2 4 10-2 4 10-1 1) 该 区 内 的 高 污 染 子 区 除 外 2 非 密 封 源 工 作 场 所 分 类 表 2-2 附 录 C1 非 密 封 源 工 作 场 所 分 级 级 别 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 /Bq 甲 >4 10 9 乙 2 10 7 ~4 10 9 丙 豁 免 活 度 值 以 上 ~2 10 7 3 放 射 性 废 液 向 环 境 排 放 的 控 制 根 据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规 定 : 不 得 将 放 射 性 废 液 排 入 普 通 下 水 道, 除 非 经 审 管 部 门 确 认 是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低 放 废 液, 方 可 直 接 排 入 流 量 大 于 10 倍 排 放 流 的 普 通 下 水 道, 并 应 对 每 次 排 放 做 好 记 录 : a) 每 月 排 放 的 总 活 度 不 超 过 10ALI min b) 每 一 次 排 放 的 活 度 不 超 过 1ALI min, 并 且 每 次 排 放 后 用 不 少 于 3 倍 排 放 量 的 水 进 行 冲 洗 附 录 A A2.2 表 A1 给 出 的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豁 免 活 度 浓 度 和 豁 免 浓 度, 是 根 据 某 些 可 能 还 不 足 以 可 无 限 制 使 用 的 照 射 情 景 和 模 式 参 数 推 导 得 出 的, 仅 可 作 为 申 报 豁 免 的 基 础, 5

考 虑 豁 免 时, 审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逐 例 审 查, 某 些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要 求 采 用 更 为 严 格 的 豁 免 水 平 应 用 表 A1 所 给 出 的 豁 免 水 平 时, 还 应 注 意 以 下 各 点 : c) 如 果 存 在 一 种 以 上 的 放 射 性 核 素, 仅 当 各 种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活 度 或 活 度 浓 度 与 其 相 应 的 豁 免 活 度 或 豁 免 活 度 浓 度 之 比 小 于 1 时, 才 可 能 考 虑 给 予 豁 免 2) 操 作 非 密 封 源 的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GB11930-2010): 第 7.1.2 款 规 定, 应 从 源 头 控 制, 减 少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产 生, 防 止 污 染 扩 散 第 7.1.3 款 规 定, 应 分 类 收 储 废 物, 采 取 有 效 方 法 尽 可 能 进 行 减 容 或 再 利 用, 努 力 实 现 废 物 最 小 化 第 7.1.4 款 规 定, 应 做 好 废 物 产 生 处 理 处 置 ( 包 括 排 放 ) 的 记 录, 建 档 保 存 第 7.2.1 款 规 定, 不 得 将 放 射 性 废 液 排 入 普 通 下 水 道 ; 不 允 许 利 用 生 活 污 水 系 统 洗 涤 被 放 射 性 污 染 的 物 品 第 7.2.2 款 规 定, 废 液 应 妥 善 地 收 集 在 密 闭 的 容 器 内, 盛 装 废 液 的 容 器, 除 了 其 材 质 应 不 易 吸 附 放 射 性 物 质 外, 还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保 证 容 器 万 一 破 损 时 其 中 的 废 液 仍 能 收 集 处 理 遇 到 强 外 照 射 时, 废 液 收 集 地 点 应 有 外 照 射 防 护 措 施 第 7.2.3 款 规 定, 经 过 处 理 的 废 液 在 向 环 境 排 放 前, 应 先 送 往 监 测 槽 逐 槽 分 析, 符 合 排 放 标 准 后 方 可 排 放 第 7.2.4 款 规 定, 使 用 少 量 或 短 寿 命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单 位, 可 设 立 采 取 衰 变 方 法 进 行 放 射 性 废 液 处 理 处 置 系 统, 该 系 统 应 有 足 够 的 防 渗 漏 能 量 第 7.3.3 款 规 定, 对 于 半 衰 期 短 的 废 物 可 用 放 置 衰 变 的 办 法, 待 放 射 物 质 衰 变 到 清 洁 解 控 水 平 后 作 普 通 废 物 处 理, 以 尽 可 能 减 少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数 量 3) 参 照 医 用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卫 生 防 护 管 理 (GBZ133-2009): 6 固 体 废 物 的 管 理 6.1 废 物 收 集 6.1.2 供 收 集 废 物 的 污 物 桶 应 具 有 外 防 护 层 和 电 离 辐 射 警 示 标 志 污 物 桶 放 置 点 应 避 开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和 经 常 走 动 的 区 域 6.1.3 污 物 桶 应 放 置 专 用 塑 料 袋 直 接 收 纳 废 物, 装 满 后 的 废 物 袋 应 密 封, 不 破 漏, 并 及 时 转 送 储 存 室, 并 放 入 专 用 容 器 中 贮 存 6.1.4 对 注 射 器 和 碎 玻 璃 器 皿 等 含 尖 刺 及 棱 角 的 放 射 性 废 物, 应 先 装 入 硬 纸 盒 或 其 他 包 装 材 料 中, 然 后 再 装 入 专 用 塑 料 袋 内 6

6.1.5 每 袋 废 物 的 表 面 剂 量 率 应 不 超 过 0.1mSv/h, 重 量 不 超 过 20kg 6.2 废 物 临 时 贮 存 6.2.1 产 生 少 量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非 密 封 性 放 射 性 核 素 应 用 单 位, 经 审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将 其 废 物 临 时 贮 存 在 许 可 的 场 所 和 专 门 容 器 中 贮 存 时 间 和 总 活 度 不 得 超 过 审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限 值 要 求 6.2.4 废 物 包 装 体 外 表 面 的 污 染 控 制 水 平 :α<0.04bq/cm 2 ;β<0.4bq/cm 2 6.2.5 应 用 临 时 贮 存 期 满 前 及 时 把 废 物 送 往 城 市 废 物 贮 存 库 或 废 物 处 置 单 位 附 录 B B.1 清 洁 解 控 水 平 推 荐 值 由 于 到 目 前 为 止 还 没 有 可 用 的 清 洁 解 控 水 平 的 具 体 数 值, 为 此 根 据 GB18871-2002 中 4.2.5.2 的 原 则, 将 其 附 录 A 所 给 出 的 豁 免 水 平 作 为 清 洁 解 控 水 平 的 取 值 依 据, 由 此 得 出 医 用 常 用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清 洁 解 控 水 平 推 荐 值, 列 于 表 B.1 中 表 B.1 以 核 素 活 度 浓 度 表 示 的 清 洁 解 控 水 平 推 荐 值 解 控 水 平 (Bq/g) 核 素 1 10 6 3 H 1 10 5 35S 1 10 4 14 C 1 10 3 32 P 151 Cr 89 Sr 90 Y 113 Sn 125 I 133 Xe 1 10 2 15 O 90 Sr 99 Mo 99m Tc 113 In 131 I 198 Au 203 Hg 201 TI 1 10 1 18 F 59 Fe 4)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规 定 (GB14500-2002) 5) 参 照 临 床 核 医 学 放 射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GBZ120-2006) 不 同 级 别 工 作 场 所 表 面 和 装 备 的 要 求 : 工 作 场 所 地 面 表 面 通 风 柜 室 内 通 风 管 道 III 易 清 洗 易 清 洗 不 必 一 般 自 然 通 风 一 般 要 求 清 洗 及 去 污 设 备 需 要 清 洗 设 备 2.7 评 价 目 的 (1) 对 本 项 目 1# 机 组 内 物 理 和 化 学 实 验 室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水 平 监 测, 以 掌 握 非 密 封 工 作 场 所 的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水 平 ; (2) 根 据 现 状 监 测 和 理 论 计 算, 分 析 由 本 项 目 所 引 起 的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 (3) 对 不 利 影 响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防 治 措 施, 把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减 少 到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水 平 7

(4) 满 足 国 家 和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为 该 项 目 的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2.8 评 价 范 围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结 合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导 则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HJ/T 10.1-1995)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相 关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周 围 50m 作 为 本 项 目 的 评 价 范 围 2.9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为 公 司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成 员 2.10 企 业 概 况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是 秦 山 三 期 ( 重 水 堆 ) 核 电 工 程 的 业 主 单 位, 于 1997 年 1 月 31 日 成 立 公 司 由 中 国 核 工 业 集 团 公 司 华 东 电 力 集 团 公 司 浙 江 省 电 力 公 司 浙 江 省 电 力 开 发 公 司 申 能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和 江 苏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设 立 了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总 经 理 部,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秦 山 三 期 核 电 工 程 厂 址 位 于 浙 江 省 海 盐 县 螳 螂 山, 与 秦 山 一 期 二 期 工 程 毗 邻 它 是 国 家 九 五 重 点 工 程 中 加 两 国 友 好 合 作 建 设 的 最 大 项 目 该 工 程 采 用 加 拿 大 成 熟 的 CANDU6 商 用 核 电 技 术, 由 加 拿 大 原 子 能 有 限 公 司 (AECL) 总 承 包 总 装 机 容 量 为 2 728MWE, 设 计 寿 命 为 40 年, 平 均 年 设 计 容 量 因 子 为 85%, 工 程 造 价 为 28.8 亿 美 元 该 工 程 于 1996 年 2 月 经 国 家 计 委 批 准 立 项, 主 商 务 合 同 于 1996 年 11 月 26 日 正 式 签 署,1997 年 2 月 12 日, 主 商 务 合 同 及 相 关 融 资 协 议 正 式 生 效 1998 年 6 月 8 日, 一 号 核 岛 主 厂 房 底 板 浇 灌 第 一 罐 混 凝 土, 工 程 正 式 开 工 建 设 根 据 里 程 碑 进 度, 第 一 台 机 组 于 2002 年 11 月 25 日 并 网 发 电,2003 年 2 月 12 日 投 入 满 功 率 运 行 ( 临 时 验 收 ); 第 二 台 机 组 于 2003 年 6 月 25 日 并 网 发 电,2003 年 11 月 12 日 投 入 满 功 率 运 行 ( 临 时 验 收 ) 本 项 目 位 于 1# 机 组 内 的 物 理 化 学 实 验 室 及 核 岛 厂 房 内 2.11 地 理 位 置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位 于 浙 江 省 海 盐 县 秦 山 镇 秦 山 北 麓, 距 海 盐 县 城 武 原 镇 约 8km, 南 距 杭 州 市 74km, 北 距 上 海 市 98km( 均 直 线 距 离 ) 属 海 盐 县 秦 山 镇 辖 地 地 理 坐 标 为 东 经 120 55 43 ~120 56 57, 北 纬 30 24 25 ~30 25 39, 其 地 理 位 置 见 图 2-1 本 项 目 物 理 化 学 实 验 室 位 于 1# 机 组 主 厂 房 的 核 岛 辅 房 的 二 层 和 三 层, 一 层 为 维 8

修 处 废 液 储 罐 重 水 回 收 装 置 配 电 间 等 ; 二 层 为 物 理 实 验 室 ; 三 层 为 化 学 实 验 室 西 面 为 隔 着 厂 区 主 干 道 的 2# 机 组 反 应 堆 厂 房, 北 面 为 1# 核 岛 ; 东 面 为 绿 化 厂 区 道 路 和 厂 区 公 用 建 筑 区, 南 面 为 1# 机 组 汽 轮 机 厂 房, 公 司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见 附 图 2-2 本 项 目 非 密 封 工 作 场 为 1# 机 组 的 物 理 实 验 室 和 化 学 实 验 室, 涉 及 的 房 间 有 物 理 实 验 室 的 S1-217 房 间 ( 通 风 厨 内 放 射 源 稀 释 配 制 ) S1-218( 放 射 源 贮 存 保 险 柜 αβ 计 数 器 标 定 及 多 道 谱 仪 的 刻 度 ) S1-219( 标 定 液 闪 计 数 谱 仪 ) 和 S1-238( 多 道 谱 仪 的 刻 度 ), 化 学 实 验 室 的 S1-307 房 间 ( 通 风 厨 内 放 射 源 稀 释 配 制 ) S1-308 房 间 ( 放 射 源 贮 存 源 库 保 险 柜 ) S1-309( 标 定 液 闪 计 数 谱 仪 ) 和 S1-305( 多 道 谱 仪 的 刻 度 ) 购 置 的 在 线 源 H-3 和 Cs-137 主 要 安 装 于 氚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内, 设 备 分 布 于 核 岛 内 的 R1-003 R1-004 R1-011 R1-307 R1-302 R1-502 S1-022 D-235 R2-003 R2-004 等 房 间, 具 体 见 下 表 2-4 物 理 和 化 学 实 验 室 所 在 层 的 平 面 布 置 图 见 附 图 1 和 2 表 2-4 在 线 源 安 装 设 备 情 况 一 览 表 设 备 编 码 设 备 名 称 设 备 房 间 1-67878-PL801 1# 氚 监 测 机 柜 R1-003 1-67878-PL802 2# 氚 监 测 机 柜 R1-004 1-67878-PL803 3# 氚 监 测 机 柜 R1-011 1-67878-PL804 4# 氚 监 测 机 柜 R1-011 1-67878-PL805 5# 氚 监 测 机 柜 R1-011 1-67878-PL806 6# 氚 监 测 机 柜 R1-011 1-67878-PL807 7# 氚 监 测 机 柜 R1-307 1-67878-PL808 8# 氚 监 测 机 柜 R1-302 1-67878-PL809 9# 氚 监 测 机 柜 R1-502 1-67878-PL810 10# 氚 监 测 机 柜 S1-022 1-67878-PL811 11# 氚 监 测 机 柜 D-235 2-67878-PL801 1# 氚 监 测 机 柜 R2-003 2-67878-PL802 2# 氚 监 测 机 柜 R2-004 2-67878-PL803 3# 氚 监 测 机 柜 R2-011 2-67878-PL804 4# 氚 监 测 机 柜 R2-011 2-67878-PL805 5# 氚 监 测 机 柜 R2-011 2-67878-PL806 6# 氚 监 测 机 柜 R2-011 2-67878-PL807 7# 氚 监 测 机 柜 R2-307 2-67878-PL808 8# 氚 监 测 机 柜 R2-302 2-67878-PL809 9# 氚 监 测 机 柜 R2-502 2-67878-PL810 10# 氚 监 测 机 柜 S2-022 2-67878-PL811 11# 氚 监 测 机 柜 TB2-017 9

本 项 目 位 置 图 2-1 本 项 目 位 置 示 意 图 10

N 道 路 25B 草 坪 电 站 场 区 边 界 实 体 保 卫 保 护 区 边 界 2# 机 组 主 厂 房 制 氢 站 3# 2# 机 组 核 岛 1# 机 组 核 岛 模 拟 体 厂 房 U2 水 处 理 站 U1 公 用 建 筑 2# 机 组 汽 轮 机 厂 房 物 理 / 化 学 实 验 室 1# 机 组 汽 轮 机 厂 房 附 图 2-2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厂 区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11

表 3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清 单 序 号 核 素 名 称 日 最 大 操 作 量 年 最 大 使 用 量 物 理 化 学 性 状 射 线 类 型 用 途 贮 存 方 式 及 地 点 备 注 1 AM-241 3.00 10 6 7.20 10 7 液 态 + 固 态 α 对 多 道 谱 使 用 房 间 :1# 调 整 后 核 素 种 2 Sy-Y-90 3.00 10 6 7.20 10 7 液 态 + 固 态 β γ 仪 能 机 组 主 类 及 规 3 H-3 5.00 10 5 1.20 10 7 液 态 β 量 和 厂 房 化 模, 本 4 C-14 5.00 10 5 1.20 10 7 5 Co-57 3.00 10 6 7.20 10 7 6 Co-60 3.00 10 6 7.20 10 7 7 Cs-137 3.00 10 6 7.20 10 7 8 Ba-133 3.00 10 6 7.20 10 7 9 Mn-54 3.00 10 6 7.20 10 7 10 Cd-109 3.00 10 6 7.20 10 7 11 Eu-152 3.00 10 6 7.20 10 7 12 Na-22 3.00 10 6 7.20 10 7 13 Zn-65 3.00 10 6 7.20 10 7 14 Ni-63 3.00 10 6 7.20 10 7 15 K-40 3.00 10 4 7.20 10 5 16 Fe-55 3.00 10 6 7.20 10 7 17 Po-210 3.00 10 6 7.20 10 7 18 Ce-139 3.00 10 6 7.20 10 7 19 Hg-203 3.00 10 6 7.20 10 7 20 Sn-113 3.00 10 6 7.20 10 7 21 Sr-85 3.00 10 6 7.20 10 7 液 态 液 态 + 固 态 液 态 + 固 态 液 态 + 固 态 液 态 + 固 态 液 态 + 固 态 液 态 + 固 态 液 态 + 固 态 液 态 + 固 态 液 态 + 固 态 液 态 固 态 液 态 固 态 液 态 液 态 液 态 液 态 β β γ β γ β γ γ β γ β γ γ β γ β γ β β γ x α γ γ γ γ 效 率 液 闪 计 数 谱 仪 和 底 本 低 α β 测 量 仪 进 行 刻 度, 保 证 仪 器 测 量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学 实 验 室 和 物 理 实 验 室 ; 贮 存 房 间 : 化 学 实 验 室 S1-308 房 间 和 物 理 实 验 室 S1-218 房 间 次 环 评 22 Y-88 3.00 10 6 7.20 10 7 液 态 γ Am-241 1.25 10 2 3.00 10 3 Cd-109 2.08 10 3 5.00 10 4 模 Co-57 3.33 10 3 8.00 10 4 23 拟 气 体 Ba-133 8.33 10 2 2.00 10 4 Mn-54 2.08 10 3 5.00 10 4 Na-22 1.67 10 3 4.00 10 4 气 态 α β γ 源 Zn-65 1.67 10 3 4.00 10 4 Cs-137 1.25 10 2 3.00 10 3 Co-60 4.17 10 2 1.00 10 4 24 滤 Cd-109 6.5 10 3 1.56 10 5 固 态 β γ 膜 Co-57 1.46 10 2 3.50 10 3 标 Ce-139 2.17 10 2 5.20 10 3 准 Hg-203 4.54 10 2 1.09 10 4 源 Sn-113 3.71 10 2 8.90 10 3 Sr-85 4.63 10 2 1.11 10 4 12

Cs-137 1.83 10 2 4.40 10 3 Y-88 6.33 10 2 1.52 10 4 Co-60 2.92 10 2 7.00 10 3 表 4 放 射 源 清 单 序 号 放 射 源 名 称 数 量 单 枚 活 度 /Bq 存 放 地 点 用 途 备 注 1 H-3 23 1.11 10 9 核 岛 及 辅 助 用 房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测 氚 技 改 在 线 使 用 源 2 Cs-137 23 1.85 10 6 3 Cs-137 3 3.81 10 5 核 岛 及 辅 助 用 房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保 健 物 理 三 处 源 库 测 氚 技 改 在 线 检 查 源 手 脚 沾 污 仪 检 查 源 本 次 环 评 4 Sr90-Y90 2 1.85 10 7 保 健 物 理 三 处 源 库 密 封 于 热 释 光 剂, 仪 器 检 查 源 13

表 5 污 染 源 分 析 5.1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5.1.1 工 作 原 理 (1) 单 核 素 校 准 源 1) 多 道 谱 仪 刻 度 校 准 应 用 核 素 为 :AM-241 Co-57 Co-60 Cs-137 Ba-133 Mn-54 Cd-109 Eu-152, Na-22 Zn-65 等 从 源 库 保 险 柜 中 取 出 购 置 相 应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然 后 将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溶 液 装 入 马 林 杯 中, 稀 释 至 800ml, 密 封 每 次 刻 度 仪 器 时, 用 马 林 杯 中 取 适 量 的 配 置 好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溶 液 放 于 多 道 谱 仪 探 头 上 测 量, 测 量 时 间 为 3600 秒, 测 量 结 束 后, 保 存 测 量 文 件, 依 据 核 素 证 书 给 的 的 数 据 以 及 稀 释 量 使 用 量 衰 变 时 间 等 数 据 分 析 计 算 出 当 前 使 用 的 活 度 值, 在 仪 器 上 输 入 源 实 际 活 度 和 出 厂 时 间, 进 行 时 间 校 正, 对 测 量 谱 进 行 能 量 和 效 率 刻 度, 利 用 各 核 素 不 同 能 量 的 效 率 拟 合 仪 器 的 能 量 效 率 曲 线 ; 在 实 际 样 品 相 对 测 量 分 析 中, 依 次 效 率 曲 线 计 算 出 实 际 样 品 测 量 到 的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活 度 配 置 的 放 射 性 溶 液 使 用 时 间 大 概 为 2 年 左 右, 失 效 后 作 为 放 射 性 废 液 进 入 电 厂 的 核 岛 废 液 收 集 槽 罐 并 择 机 随 同 电 厂 的 核 岛 废 液 一 起 经 电 厂 总 排 放 系 统 按 国 家 标 准 允 许 范 围 排 放 一 般 每 半 年 对 多 道 谱 仪 进 行 一 次 刻 度, 对 于 稀 释 后 未 使 用 完 的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标 准 物 质, 一 般 经 过 上 述 使 用 后 剩 余 不 多, 视 该 核 素 经 过 衰 变 后 的 剩 余 总 活 度 能 否 满 足 刻 度 标 定 要 求 ( 以 配 置 混 合 液 体 标 准 物 质 的 量 为 依 据 ), 决 定 是 否 失 效, 如 果 已 经 失 效, 则 作 为 放 射 性 废 液 排 放 进 入 电 厂 的 核 岛 废 液 收 集 槽 罐 并 择 机 随 同 电 厂 的 核 岛 废 液 经 电 厂 总 排 放 系 统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允 许 范 围 排 放 ; 如 还 能 继 续 使 用, 则 保 留 该 核 算 稀 释 液, 直 至 失 效 2) 液 体 闪 烁 计 数 器 标 定 刻 度 应 用 核 素 :H-3 和 C-14 从 源 库 保 险 柜 中 取 出 购 置 的 H-3 和 C-14 放 射 源, 然 后 将 8ml H-3 和 C-14 放 射 源 分 别 加 入 20ml 测 量 瓶 内, 加 入 12ml 闪 烁 液, 分 别 制 成 氚 源 和 碳 源 每 次 刻 度 仪 器 时, 将 氚 源 和 碳 源 放 入 液 体 闪 烁 计 数 器 的 测 量 位 置 上, 测 量 1200 秒, 测 量 结 束 后, 保 存 测 量 文 件, 输 入 源 实 际 活 度 和 出 厂 时 间, 进 行 时 间 校 正, 对 测 量 谱 进 行 效 率 刻 度, 保 14

存 效 率 刻 度 3) 低 本 底 α β 测 量 仪 标 定 刻 度 应 用 核 素 :Sy-Y-90 按 照 液 态 流 出 物 Sy-Y-90 测 量 规 程, 将 一 定 量 的 Sy-Y-90 源 当 作 样 品 来 制 样, 再 将 制 好 的 样 品 放 入 低 本 底 α β 测 量 仪 进 行 测 量, 测 量 结 束 后, 保 存 测 量 文 件, 输 入 源 实 际 活 度 和 出 厂 时 间, 进 行 时 间 校 正, 对 测 量 谱 进 行 能 量 和 效 率 刻 度, 保 存 能 量 和 效 率 刻 度 (2) 多 核 素 校 准 源 本 项 目 拟 购 的 多 核 素 校 准 源 主 要 有 模 拟 气 体 源 和 滤 膜 标 准 源, 共 计 两 种 将 单 层 滤 膜 标 准 源 定 期 放 于 多 道 谱 仪 探 头 上 测 量, 测 量 时 间 为 3600s, 依 据 核 素 证 书 给 的 的 数 据 以 及 衰 变 时 间 等 数 据 分 析 计 算 出 当 前 使 用 的 活 度 值, 在 仪 器 上 输 入 源 实 际 活 度 和 出 厂 时 间, 进 行 时 间 校 正, 对 测 量 谱 进 行 能 量 和 效 率 刻 度, 保 存 能 量 和 效 率 刻 度 5.1.2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贮 存 库 本 项 目 购 置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存 放 于 保 健 物 理 实 验 室 源 库 的 保 险 柜 中 (S1-218 和 S1-308), 保 险 柜 设 置 双 人 双 锁 和 定 期 检 查 制 度 放 射 源 贮 存 库 位 置 见 图 5-1 和 5-2 1# 机 组 核 岛 图 5-1 S1-218 源 库 位 置 及 所 在 楼 层 局 部 平 面 布 置 图 15

1# 机 组 核 岛 5.2 密 封 放 射 源 图 5-2 S1-308 源 库 位 置 及 所 在 楼 层 局 部 平 面 布 置 图 5.2.1 工 作 原 理 本 次 拟 购 的 放 射 源 Cs-137 和 Sr90-Y90 单 枚 活 度 分 别 为 3.81 10 5 Bq 和 1.85 10 7, 按 照 放 射 源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均 为 V 类 源 其 中 Cs-137 密 封 源 主 要 用 于 厂 区 监 测 系 统 中 手 脚 沾 污 仪 的 仪 器 响 应 及 刻 度, 定 期 将 将 放 射 源 置 于 标 定 仪 器 检 测 口 处 测 量, 测 量 结 束 后, 保 存 测 量 文 件, 输 入 源 实 际 活 度 和 出 厂 时 间, 进 行 时 间 校 正, 对 测 量 仪 器 进 行 能 量 和 效 率 刻 度, 保 存 能 量 刻 度 和 效 率 刻 度 ; 两 枚 Sr90-Y90 放 射 源 密 封 于 美 国 赛 默 飞 世 尔 (Thermo-fisher) 生 产 的 TLD( 热 释 光 剂 ) 读 出 器 中, 主 要 用 于 仪 器 的 自 检 和 质 量 控 制 5.2.1 放 射 源 贮 存 库 本 项 目 拟 购 的 密 封 放 射 源 ( 非 在 线 源 ) 贮 存 于 保 健 物 理 三 处 源 库 内 (S1-218), 已 建 源 库 设 置 防 盗 门 防 盗 窗 贮 源 保 险 柜 报 警 器 辐 射 警 告 标 志 放 射 源 台 账 公 司 对 源 库 将 实 行 双 人 双 锁 和 定 期 检 查 制 度 本 次 拟 购 的 放 射 源 Cs-137 和 Sr90-Y90 单 枚 活 度 分 别 为 3.81 10 5 Bq 和 1.85 10 7, 按 照 放 射 源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均 为 V 类 源, 活 度 较 小, 对 周 围 的 放 射 性 影 响 较 小, 同 时 拟 购 的 放 射 源 均 有 相 应 的 屏 蔽 容 器 或 包 装, 并 配 备 保 险 柜 存 放 放 射 源, 因 此 公 司 在 存 放 此 类 V 类 源 的 源 库 未 特 别 考 虑 屏 蔽 问 题, 16

公 司 在 实 际 使 用 中 应 合 理 安 排 放 射 源 在 源 库 中 的 存 放 位 置, 尽 量 避 免 大 量 源 在 源 库 内 局 部 的 聚 集, 降 低 放 射 源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 S1-218 源 库 位 置 及 局 部 平 面 布 置 图 见 上 图 5-1 5.3 在 线 监 测 源 在 线 使 用 的 放 射 源 将 随 同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固 定 安 装 在 相 应 源 容 器 中, 一 般 情 况 下, 源 容 器 出 束 口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本 项 目 购 置 的 23 瓶 H-3 气 源 安 装 在 氚 监 测 仪 器 的 盘 柜 中, 平 时 不 用, 对 氚 监 测 仪 器 进 行 标 定 时 才 使 用, 标 定 时 将 装 有 气 态 H-3 源 气 瓶 手 动 连 接 到 仪 器 的 标 定 接 口, 启 动 电 离 室 后 端 取 样 泵, 将 氚 气 源 抽 入 电 离 室 内 测 量, 从 而 对 在 线 监 测 仪 表 进 行 检 验 标 定 购 置 的 23 枚 Cs-137 放 射 源 内 嵌 于 氚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内 部 的 源 容 器 内, 主 要 用 作 氚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的 检 查 源 使 用, 以 定 期 检 查 氚 监 测 仪 器 的 响 应 性, 整 个 检 查 过 程 中, 源 均 在 仪 器 内 部, 不 会 有 射 线 出 来 在 线 使 用 的 放 射 源 清 单 见 表 4 所 示 5.4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及 污 染 途 径 5.4.1 正 常 工 况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α 核 素 活 度 较 低, 在 空 气 中 的 射 程 小 于 6cm, 穿 不 透 皮 肤 表 层, 因 此 正 常 情 况 下 α 放 射 源 不 直 接 产 生 外 照 射 影 响 但 是 其 α 核 素 属 于 极 毒 性 核 素, 即 使 摄 入 体 内 的 量 极 少, 也 会 造 成 内 照 射 因 此 使 用 α 核 素 必 须 特 别 注 意 保 护 源 的 安 全 性 能, 防 止 源 的 丢 失 和 被 盗 本 项 目 在 负 压 通 风 柜 中 进 行 简 单 的 移 取 和 稀 释 操 作, 且 工 作 人 员 均 佩 戴 橡 胶 手 套 和 口 罩, 基 本 不 存 在 α 核 素 外 照 射 和 内 照 射 的 影 响 β 射 线 的 穿 透 能 力 较 强, 能 量 大 于 70keV 时 可 穿 透 皮 肤 表 层 ; 另 外,β 粒 子 穿 过 周 围 物 质 时 产 生 轫 致 辐 射, 其 穿 透 能 力 比 α 粒 子 强 得 多 因 此 使 用 β 核 素 时, 既 要 考 虑 对 β 射 线 本 身 的 防 护, 还 要 考 虑 对 X 射 线 的 防 护 本 项 目 拟 使 用 的 β 核 素 活 度 较 低, 且 使 用 时 间 很 短, 绝 大 部 分 时 间 核 素 处 于 屏 蔽 防 护 状 态, 故 正 常 情 况 下 对 β 核 素 放 射 性 可 采 用 时 间 防 护, 其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较 小 γ 射 线 具 有 较 强 的 贯 穿 能 力,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是 γ 射 线 辐 射 源 项 置 于 密 封 容 器 内, 虽 然 贮 源 容 器 对 辐 射 源 产 生 的 γ 射 线 有 很 好 的 屏 蔽 作 用, 但 一 般 的 贮 源 容 器 不 可 能 将 γ 射 线 完 全 屏 蔽, 在 其 表 面 有 着 合 理 的 表 面 剂 量 率 γ 射 线 经 过 透 射 和 反 射, 对 作 用 场 所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将 产 生 辐 射 影 响 同 时, 工 作 人 员 在 对 各 种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操 作 中,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引 起 工 作 台 设 备 17

墙 壁 地 面 工 作 服 手 套 等 表 面 沾 污, 造 成 β 表 面 污 染 当 沾 有 放 射 性 污 染 的 各 种 器 械 地 面 台 面 和 工 作 人 员 手 清 洗 时 都 会 使 水 中 带 有 各 种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造 成 对 水 环 境 的 污 染 同 时 实 验 操 作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少 量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 如 试 管 破 损 的 移 液 管 手 套 试 纸 等 ), 这 些 废 弃 物 中 都 会 有 残 余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造 成 对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污 染 综 上 所 述, 本 项 目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应 用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有 α β 表 面 污 染 γ 射 线 废 水 和 固 体 废 弃 物 中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5.4.2 事 故 工 况 放 射 源 应 用 项 目 可 能 的 辐 射 事 故 有 放 射 源 丢 失 被 盗 失 控 或 误 照 射 造 成 辐 射 污 染 和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放 射 源 的 外 照 射 剂 量,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可 以 限 制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限 值 以 下 然 而, 若 源 失 去 控 制, 落 到 不 了 解 的 人 手 中, 则 危 险 性 显 著 增 加 这 时, 不 但 与 放 射 性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可 能 受 到 高 剂 量 照 射, 还 容 易 使 放 射 源 破 坏, 造 成 放 射 性 污 染, 甚 至 摄 入 体 内, 产 生 内 照 射 危 害 因 此, 放 射 源 失 控 是 造 成 辐 射 事 故 的 原 因 之 一 放 射 源 使 用 不 当, 违 章 操 作, 或 工 作 现 场 管 理 不 到 位, 造 成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无 关 人 员 受 到 高 剂 量 照 射, 或 造 成 源 损 坏 放 射 性 物 质 扩 散 是 造 成 辐 射 事 故 的 又 一 原 因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操 作 不 慎, 有 少 量 的 液 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溅 洒, 这 很 容 易 导 致 工 作 场 所 表 面 污 染 超 标, 如 果 处 理 不 当, 容 易 导 致 工 作 人 员 发 生 内 照 射 和 外 照 射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非 密 封 放 射 源 及 密 封 放 射 源 按 照 最 大 的 年 使 用 量 来 贮 存, 其 最 大 活 度 源 属 于 V 类 源, 根 据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 ) 第 四 十 条, 本 项 目 可 能 发 生 的 最 严 重 事 故 为 一 般 辐 射 事 故, 即 V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被 盗 失 控 造 成 大 范 围 严 重 辐 射 污 染 后 果, 或 者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失 控 导 致 人 员 受 到 超 过 年 有 效 剂 量 限 值 的 照 射 发 生 辐 射 事 故 时, 公 司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方 案,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并 立 即 向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同 时 在 2 小 时 内 填 写 辐 射 事 故 初 始 报 告 表 若 发 生 放 射 源 丢 失 或 被 盗 事 故, 则 同 时 向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造 成 人 员 超 剂 量 照 射 的 还 应 向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为 了 杜 绝 此 类 事 故 发 生, 公 司 必 须 定 期 进 行 自 查, 加 强 对 员 工 安 全 意 识 教 育, 规 范 其 操 作, 保 证 放 射 源 的 安 全 18

表 6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6.1 现 有 工 程 回 顾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 中 核 核 电 运 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于 2007 年 首 次 办 理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迄 今 以 来 一 共 办 理 两 次 环 评 审 批 手 续,2007 年 为 现 状 环 评, 不 需 进 行 三 同 时 验 收, 另 一 个 项 目 投 入 使 用 后, 尚 未 进 行 验 收 目 前 公 司 正 在 向 环 保 部 门 提 交 前 期 项 目 验 收 申 请 公 司 历 年 办 理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的 环 评 审 批 情 况 统 计 见 表 6-1 公 司 现 有 266 枚 放 射 源, 其 中 1 枚 IV 类 放 射 源 V 类 放 射 源 81 枚 豁 免 源 184 枚, 有 29 枚 放 射 源 待 报 废 处 置 使 用 地 点 在 保 健 物 理 实 验 室 化 学 实 验 室 维 修 处 (S1-218 表 示 保 健 物 理 实 验 室,S1-308 表 示 化 学 实 验 室,S1-152 表 示 维 修 处 储 源 房 间 ) 储 源 地 点 位 于 核 岛 厂 房 内, 房 间 墙 壁 均 为 混 凝 土 构 筑, 厚 度 为 30cm 该 公 司 现 有 放 射 源 分 布 位 置 见 图 6-1 表 6-1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前 期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环 评 批 复 验 收 情 况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审 批 部 门 批 复 时 间 批 复 文 号 是 否 验 收 验 收 批 复 备 注 1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放 射 源 应 用 项 目 报 告 表 浙 江 省 环 保 厅 2007.12.5 浙 环 辐 2007 383 号 现 状 环 评, 不 需 验 收 / 见 附 件 9-1 2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V 类 放 射 源 应 用 项 目 登 记 表 海 盐 县 环 保 局 2013.1.11 盐 环 建 2013 11 号 未 验 收 / 见 附 件 9-2 19

道 路 25B 草 坪 电 站 场 区 边 界 实 体 保 卫 保 护 区 边 界 3# 核 岛 厂 房 内 108 枚 系 统 设 备 在 线 源 U2 U1 S2-116 源 27 枚 保 健 物 理 实 验 室 源 37 枚 维 修 处 S2-152 源 41 枚 化 学 实 验 室 源 16 枚 注 : 报 废 源 位 于 YK 源 库, 共 计 29 枚 ;8 枚 设 备 自 带 放 射 源 图 6-1 公 司 现 有 放 射 源 所 在 位 置 分 布 图 公 司 现 有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11 名, 其 中 涉 及 到 本 项 目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有 7 名, 均 已 取 得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建 立 了 个 人 剂 量 档 案 和 职 业 健 康 档 案 个 人 剂 量 档 案 中 外 照 射 和 内 照 射 剂 量 有 γ 剂 量 和 运 行 方 自 行 监 测,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证 明 报 告 见 附 件 8, 个 人 剂 量 档 案 在 保 健 物 理 三 处 的 暂 存 期 为 1 年, 之 后 永 久 保 存 在 文 档 管 理 处 在 往 年 运 行 中, 公 司 成 立 了 专 门 的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机 构, 明 确 了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制 定 了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相 关 制 定 包 括 : 放 射 源 管 理 射 线 安 全 管 理 辐 射 事 件 调 查 与 报 告 放 射 源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响 应 预 案, 根 据 该 公 司 2014 年 度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状 况 评 估 报 告, 可 知 该 公 司 在 用 的 放 射 源 及 射 线 装 置 运 行 良 好,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所 受 到 的 年 有 效 剂 量 能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未 发 生 辐 射 事 故 6.2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1) 监 测 目 的 了 解 本 项 目 拟 建 址 的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水 平, 为 本 项 目 的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提 供 基 础 20

数 据 (2) 监 测 内 容 根 据 污 染 因 子 分 析, 评 价 单 位 委 托 杭 州 路 喜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 对 本 项 目 1# 机 组 内 的 物 理 和 化 学 实 验 室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水 平 监 测 监 测 单 位 计 量 认 证 证 书 编 号 为 2014110592U (3) 监 测 点 位 监 测 点 位 布 点 详 见 监 测 报 告 (4) 监 测 仪 器 与 规 范 本 项 目 所 使 用 的 主 要 监 测 仪 器 的 参 数 与 规 范 见 表 6-2 表 6-2 监 测 仪 器 参 数 及 监 测 规 范 仪 器 名 称 X-γ 剂 量 率 仪 表 面 沾 污 仪 仪 器 型 号 YX6000-A 便 携 式 χ γ 射 线 巡 测 仪 XH-3206 表 面 污 染 仪 生 产 厂 家 上 海 易 萧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西 核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能 量 响 应 在 大 于 25KeV 范 围 内 误 差 <±20% 量 程 X-γ:0.01~1500µSv/h 上 海 市 计 量 测 试 技 术 研 究 院 华 东 国 家 计 量 测 试 中 心 检 定 证 书 ( 检 定 证 书 编 号 :2015H21-10-002720) 编 号 有 效 期 :2015 年 04 月 17 日 ~2016 年 04 月 16 日 环 境 地 表 γ 辐 射 剂 量 率 测 定 规 范 监 测 规 范 (GB/T14583-93)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61-2001) E α 30%(2л,Φ50,239Pu 面 源 ) 本 底 3cps 活 度 响 应 >7S -1 /Bq/cm -2 ; E β 30%(2л,Φ50,90Sr-90Y 面 源 ) 本 底 2cpm 活 度 响 应 >7S -1 /Bq/cm -2 α:0.005bq/cm 2-250Bq/cm 2 ( 测 量 时 间 大 于 1 分 钟 ) β:0.09bq/cm 2-250Bq/cm 2 ( 测 量 时 间 大 于 上 海 市 计 量 测 试 技 术 研 究 院 华 东 国 家 计 量 测 试 中 心 ( 检 定 证 书 编 号 :2015H21-20-000980) 有 效 期 :2015 年 03 月 26 日 ~2016 年 03 月 25 日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5)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a 合 理 布 设 监 测 点 位, 保 证 各 监 测 点 位 布 设 的 科 学 性 和 可 比 性 b 监 测 方 法 采 用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标 准, 监 测 人 员 经 考 核 并 持 合 格 证 书 上 岗 c 监 测 仪 器 每 年 定 期 经 计 量 部 门 检 定, 检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d 每 次 测 量 前 后 均 检 查 仪 器 的 工 作 状 态 是 否 正 常, 并 用 检 验 源 对 仪 器 进 行 校 验 21

e 由 专 业 人 员 按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仪 器, 并 做 好 记 录 f 严 格 实 行 三 级 审 核 制 度, 经 过 校 对 校 核 和 审 定 (6) 监 测 结 果 本 次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稀 释 配 制 在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1# 机 组 主 厂 房 物 理 实 验 室 和 化 学 实 验 室 非 密 封 工 作 场 所, 其 监 测 的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水 平 见 表 6-3 和 表 6-4 表 6-3 本 项 目 工 作 场 所 表 面 污 染 现 状 水 平 监 测 结 果 点 位 号 检 测 点 位 表 面 污 染 (Bq/cm 2 ) 物 理 实 验 室 α <0.005 1 通 风 橱 右 侧 β 0.828 α <0.005 2 通 风 橱 左 侧 β 0.840 α <0.005 3 储 源 密 码 箱 正 表 面 β 2.640 α <0.005 4 液 闪 设 备 表 面 β 0.888 α <0.005 5 废 物 桶 表 面 β 1.080 化 学 实 验 室 α <0.005 1 2# 通 风 橱 β 3.480 α <0.005 2 3# 通 风 橱 β 2.400 α <0.005 3 储 源 密 码 箱 β 1.040 α <0.005 4 液 闪 设 备 表 面 β 0.960 α <0.005 5 光 谱 刻 度 仪 β 0.920 α <0.005 6 废 物 桶 β 0.920 表 6-4 工 作 场 所 周 围 X-γ 辐 射 剂 量 率 检 测 点 序 号 检 测 位 置 检 测 值 (µsv/h) 本 底 值 物 理 实 验 室 1 通 风 橱 左 侧 0.18 0.11~0.20 2 通 风 橱 右 侧 0.17 0.11~0.20 3 储 源 密 码 箱 正 表 面 0.20 0.11~0.20 4 液 闪 设 备 表 面 0.15 0.11~0.20 5 废 物 桶 表 面 0.14 0.11~0.20 22

化 学 实 验 室 1 2# 通 风 橱 0..20 0.11~0.20 2 3# 通 风 橱 0.21 0.11~0.20 3 储 源 密 码 箱 0.13 0.11~0.20 4 液 闪 设 备 表 面 0.14 0.11~0.20 5 光 谱 刻 度 仪 0.20 0.11~0.20 6 废 物 桶 0.16 0.11~0.20 附 注 : 上 表 所 列 检 测 值 均 未 扣 除 本 底 值 公 司 将 厂 房 的 一 层 涉 及 的 放 射 源 房 间 和 二 层 涉 及 的 放 射 源 房 间 划 为 控 制 区, 其 他 相 邻 区 域 划 为 监 督 区 通 过 表 6-3 和 6-4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其 控 制 区 周 围 γ 辐 射 水 平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在 0.14~0.20µSv/h 之 间, 相 对 于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水 平, 未 出 现 明 显 异 常 ;α 表 面 污 染 均 小 于 检 出 限 0.005Bq/cm 2,β 表 面 污 染 在 0.828~3.48Bq/cm 2, 能 够 满 足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附 录 B2 中 关 于 表 面 污 染 控 制 水 平 的 要 求 6.3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6.3.1 工 作 场 所 环 境 影 响 (1) 工 作 场 所 的 分 区 与 分 级 根 据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附 录 C 提 供 的 非 密 封 源 工 作 场 所 放 射 性 核 素 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 计 算 方 法, 可 以 计 算 得 出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 表 6-5 放 射 性 核 素 毒 性 组 别 修 正 因 子 毒 性 组 别 毒 性 组 别 修 正 因 子 极 毒 10 高 毒 1 中 毒 0.1 低 毒 0.01 表 6-6 操 作 方 式 与 放 射 源 状 态 修 正 因 子 放 射 源 状 态 操 作 方 式 表 面 污 染 水 平 较 低 的 固 体 液 体, 溶 液, 悬 浮 液 表 面 有 污 染 的 固 体 气 体, 蒸 汽, 粉 末, 压 力 很 高 的 液 体, 固 体 源 的 贮 存 1000 100 10 1 很 简 单 的 操 作 100 10 1 0.1 简 单 操 作 10 1 0.1 0.01 特 别 危 险 的 操 作 1 0.1 0.01 0.001 23

实 际 日 操 作 量 核 素 毒 性 因 子 日 等 效 操 作 量 = 操 作 方 式 的 修 正 因 子 表 6-7 放 射 性 核 素 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 模 拟 气 体 源 滤 膜 标 准 源 核 素 名 称 日 最 大 操 作 量 (Bq) AM-241 3.00 10 6 Sy-Y-90 3.00 10 6 H-3 5.00 10 5 C-14 5.00 10 5 Co-57 3.00 10 6 Co-60 3.00 10 6 Cs-137 3.00 10 6 Ba-133 3.00 10 6 Mn-54 3.00 10 6 Cd-109 3.00 10 6 Eu-152 3.00 10 6 Na-22 3.00 10 6 Zn-65 3.00 10 6 Ni-63 3.00 10 6 K-40 3.00 10 4 Fe-55 3.00 10 6 Po-210 3.00 10 6 Ce-139 3.00 10 6 Hg-203 3.00 10 6 Sn-113 3.00 10 6 Sr-85 3.00 10 6 Y-88 3.00 10 6 Am-241 1.25 10 2 Cd-109 2.08 10 3 Co-57 3.33 10 3 Ba-133 8.33 10 2 Mn-54 2.08 10 3 Na-22 1.67 10 3 Zn-65 1.67 10 3 Cs-137 1.25 10 2 Co-60 4.17 10 2 Cd-109 6.5 10 3 Co-57 1.46 10 2 Ce-139 2.17 10 2 Hg-203 4.54 10 2 Sn-113 3.71 10 2 毒 性 组 别 操 作 方 式 日 等 效 最 毒 性 组 别 操 作 及 状 态 修 大 操 作 量 修 正 因 子 状 态 正 因 子 (Bq) 极 毒 10 固 态 10 3.00 10 6 中 毒 0.1 固 态 10 3.00 10 4 低 毒 0.01 液 态 1 5.00 10 3 中 毒 0.1 液 态 1 5.00 10 4 中 毒 0.1 固 态 10 3.00 10 4 高 毒 1 固 态 10 3.00 10 5 中 毒 0.1 固 态 10 3.00 10 4 中 毒 0.1 固 态 10 3.00 10 4 中 毒 0.1 固 态 10 3.00 10 4 中 毒 0.1 固 态 10 3.00 10 4 高 毒 1 固 态 10 3.00 10 5 中 毒 0.1 固 态 10 3.00 10 4 中 毒 0.1 固 态 10 3.00 10 4 中 毒 0.1 液 态 1 3.00 10 5 低 毒 0.01 固 态 10 3.00 10 1 中 毒 0.1 液 态 1 3.00 10 5 极 毒 10 固 态 10 3.00 10 6 中 毒 0.1 液 态 1 3.00 10 5 中 毒 0.1 液 态 1 3.00 10 5 中 毒 0.1 液 态 1 3.00 10 5 中 毒 0.1 液 态 1 3.00 10 5 中 毒 0.1 液 态 1 3.00 10 5 极 毒 10 气 态 0.1 1.25 10 4 中 毒 0.1 气 态 0.1 2.08 10 3 中 毒 0.1 气 态 0.1 3.33 10 3 中 毒 0.1 气 态 0.1 8.33 10 2 中 毒 0.1 气 态 0.1 2.08 10 3 中 毒 0.1 气 态 0.1 1.67 10 3 中 毒 0.1 气 态 0.1 1.67 10 3 中 毒 0.1 气 态 0.1 1.25 10 2 高 毒 1 气 态 0.1 4.17 10 3 中 毒 0.1 固 态 10 6.5 10 1 中 毒 0.1 固 态 10 1.46 中 毒 0.1 固 态 10 2.17 中 毒 0.1 固 态 10 4.54 中 毒 0.1 固 态 10 3.71 工 作 场 所 分 级 24

Sr-85 4.63 10 2 Cs-137 1.83 10 2 Y-88 6.33 10 2 Co-60 2.92 10 2 中 毒 0.1 固 态 10 4.63 中 毒 0.1 固 态 10 1.83 中 毒 0.1 固 态 10 6.33 高 毒 1 固 态 10 2.92 10 1 根 据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l8871-2002) 非 密 封 源 工 作 场 所 的 分 级, 同 位 素 实 验 室 放 射 性 工 作 场 所 的 级 别 为 非 密 封 源 工 作 场 所 ( 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 范 围 : 豁 免 活 度 值 以 上 ~2 10 7 Bq) 参 照 临 床 核 医 学 放 射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GBZ120-2006) 中 关 于 按 不 同 级 别 工 作 场 所 室 内 表 面 和 装 备 的 要 求 ( 见 表 6-8) 表 6-8 按 不 同 级 别 工 作 场 所 室 内 表 面 和 装 备 的 要 求 工 作 场 所 地 面 表 面 通 风 柜 室 内 通 风 管 道 III 易 清 洗 易 清 洗 不 必 一 般 自 然 通 风 一 般 要 求 清 洗 及 去 污 设 备 需 要 清 洗 设 备 根 据 本 项 目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应 用 的 需 要, 应 当 按 照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l8871-2002) 第 6.4.1 和 第 6.4.2 的 要 求 划 分 控 制 区 和 监 督 区 公 司 1# 机 组 主 厂 房 内 的 涉 源 房 间 有 S1-305 S1-307 S1-308 S1-309 和 S1-217 S1-218 S1-219 S1-238, 公 司 将 厂 房 的 一 层 涉 及 的 放 射 源 房 间 和 二 层 涉 及 的 放 射 源 房 间 划 为 控 制 区 公 司 在 一 层 和 二 层 控 制 区 出 入 口 处 均 设 置 了 XH3001 型 闸 门 式 全 身 污 染 监 测 仪, 见 图 6-2, 对 出 入 放 射 性 工 作 场 所 的 人 员 均 进 行 剂 量 监 测 对 于 进 入 控 制 区 内 的 人 员, 先 在 入 口 值 班 室 进 行 登 记 ; 脱 去 家 用 鞋 穿 鞋 套 拿 电 子 剂 量 计 和 热 释 光 ; 过 三 角 闸, 开 电 子 剂 量 计 ; 系 统 检 测 是 否 允 许 进 入 ; 进 入 更 衣 室 换 防 护 鞋 白 大 褂 手 套 纸 帽 带 口 罩 ; 进 入 控 制 区, 因 此 本 项 目 基 本 能 够 满 足 控 制 分 区 的 要 求 图 6-2 XH3001 型 砸 门 式 全 身 污 染 监 测 仪 25

(2) 放 射 性 废 液 ( 废 水 ) 本 项 目 废 液 处 置 依 托 核 设 施 废 液 处 置 设 施, 放 射 性 废 液 经 S1-217 和 S1-308 下 水 管 流 入 废 液 收 集 槽 后 进 入 电 厂 的 核 岛 废 液 收 集 槽 罐 并 择 机 随 同 电 厂 的 核 岛 废 液 一 起 经 电 厂 总 排 系 统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允 许 范 围 排 放 放 射 性 废 液 收 集 系 统 包 括 有 5 个 废 液 槽 罐 (7921-TK1-TK5), 安 装 在 秦 三 厂 2 个 机 组 的 辅 助 厂 房 S-003 房 间 内, 每 个 槽 罐 有 效 容 积 49.53 立 方 米, 其 中 TK1 和 TK2 是 高 放 射 性 废 液 收 集 箱,TK3 TK4 和 TK5 是 低 放 射 性 废 液 收 集 箱, 槽 罐 的 容 量 是 按 照 反 应 堆 正 常 运 行 时 的 最 大 废 液 量 考 虑 和 设 计 的 机 组 在 正 常 运 行 工 况 下, 一 个 高 放 和 低 放 槽 罐 接 收 废 液, 另 外 的 槽 罐 备 用, 当 一 个 槽 罐 液 位 高 时 切 换 至 备 用 的 槽 罐 接 受 废 液, 并 对 液 位 高 的 槽 罐 进 行 取 样, 如 果 取 样 结 果 超 标 则 需 要 投 入 净 化 回 路 或 者 进 行 化 学 酸 碱 中 和 处 理, 处 理 后 再 次 取 样, 如 果 取 样 合 格 则 排 入 RSW 排 水 口 与 RSW 水 混 合 后 排 入 大 海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其 放 射 性 废 水 的 排 放 基 本 能 符 合 GB18871-2002 的 要 求 (3)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弃 物 由 污 染 源 分 析 可 知, 放 射 源 稀 释 配 制 过 程 中 也 会 产 生 固 体 废 弃 物 ( 如 试 管 手 套 试 纸 等 ), 这 些 废 弃 物 中 都 会 有 残 余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其 中 玻 璃 器 皿 上 的 放 射 性 物 质 大 部 分 随 着 清 洗 进 入 到 废 水 系 统 部 分 固 态 核 素 和 少 部 分 未 能 清 洗 的, 如 试 纸, 将 收 集 在 专 用 的 污 物 桶 内, 污 物 桶 表 面 贴 有 注 明 放 射 性 核 素 种 类 收 集 时 间 等 信 息 的 标 签 本 项 目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置 依 托 核 设 施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按 照 核 电 厂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流 程,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后 再 厂 内 放 射 性 废 物 暂 存 库 暂 存, 最 后 送 废 物 处 置 场 最 终 处 置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其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排 放 也 将 符 合 城 市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4) 放 射 性 废 气 公 司 已 在 物 理 实 验 室 和 化 学 实 验 室 内 设 置 了 通 风 柜,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稀 释 混 合 移 取 等 可 能 存 在 洒 出 污 染 危 险, 通 常 都 在 负 压 通 风 柜 内 操 作, 不 存 在 食 入 吸 入 等 内 照 射 影 响 操 作 放 射 性 核 素 所 使 用 的 通 风 厨, 保 证 有 足 够 风 速 ( 风 速 不 小 于 1m/s), 排 气 口 位 于 所 在 建 筑 的 楼 顶, 高 于 本 建 筑 屋 脊, 设 有 活 性 炭 等 过 滤 装 置 当 活 性 炭 过 滤 效 率 低 于 90%, 应 立 即 更 换 活 性 炭 ; 同 时 参 照 医 用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卫 生 防 护 管 理 26

(GBZ133-2009) 中 关 于 废 物 包 装 袋 外 表 面 剂 量 率 不 超 过 0.1mSv/h 的 标 准,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应 定 期 检 测 活 性 炭 过 滤 装 置 外 表 面 剂 量 率, 当 其 剂 量 率 超 过 0.1mSv/h 时 应 及 时 更 换 活 性 炭, 更 换 后 的 活 性 炭, 作 为 放 射 性 固 废 处 置, 从 而 确 保 其 对 外 界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5) α β 表 面 污 染 本 项 目 为 原 有 非 密 封 工 作 场 所 的 规 模 调 整, 现 状 监 测 时 大 部 分 核 实 均 已 购 置, 因 此 本 项 目 采 取 现 状 监 测 的 方 法 进 行 评 价 其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6-9 表 6-9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实 验 室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结 果 点 位 号 检 测 点 位 表 面 污 染 (Bq/cm 2 ) 物 理 实 验 室 1 通 风 橱 右 侧 2 通 风 橱 左 侧 3 储 源 密 码 箱 正 表 面 4 液 闪 设 备 表 面 5 废 物 桶 表 面 α <0.005 β 0.828 α <0.005 β 0.840 α <0.005 β 2.640 α <0.005 β 0.888 α <0.005 β 1.080 化 学 实 验 室 1 2# 通 风 橱 2 3# 通 风 橱 3 储 源 密 码 箱 4 液 闪 设 备 表 面 5 光 谱 刻 度 仪 6 废 物 桶 α <0.005 β 3.480 α <0.005 β 2.400 α <0.005 β 1.040 α <0.005 β 0.960 α <0.005 β 0.920 α <0.005 β 0.920 从 表 6-9 的 监 测 结 果 可 以 看 出, 实 验 室 工 作 台 面 ( 通 风 厨 内 ) 源 保 险 箱 表 面 刻 度 设 备 表 面 等 α 表 面 污 染 均 小 于 检 出 限 0.005Bq/cm 2,β 表 面 污 染 在 0.828~3.48Bq/cm 2, 能 够 满 足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附 录 B2 中 关 于 27

表 面 污 染 控 制 水 平 的 要 求 鉴 于 本 项 目 投 入 使 用 后 与 现 状 监 测 时 核 素 规 模 变 化 不 大, 由 此 可 以 预 测, 本 项 目 所 使 用 的 核 素 全 部 投 入 使 用 后, 其 表 面 污 染 水 平 也 能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附 录 B2 中 表 面 污 染 水 平 限 值 的 要 求 (6) 外 照 射 剂 量 估 算 由 于 本 项 目 购 置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产 生 的 X γ β 射 线 会 对 周 围 工 作 人 员 产 生 外 照 射 的 影 响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对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及 公 众 成 员 的 外 照 射 影 响 采 用 理 论 计 算 的 分 析 方 法 和 个 人 累 计 剂 量 分 析 的 方 法 进 行 评 价 1 剂 量 率 的 选 取 和 估 算 公 式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无 屏 蔽 时 剂 量 率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 D 2 = A G / R (1) 式 中 :D:γ 辐 射 剂 量 率 水 平 ; A: 辐 射 源 放 射 性 活 度 ; G: 各 种 核 素 的 γ 照 射 率 常 数 ; R: 预 测 点 离 放 射 源 的 距 离,m 根 据 联 合 国 原 子 辐 射 效 应 科 学 委 员 会 (UNSCEAR) 2000 年 报 告 附 录 A,X 射 线 产 生 的 外 照 射 人 均 年 有 效 剂 量 当 量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H Er - = D t 0.7 10 6 ( msv) (2) r 式 中 : H Er :X 射 线 外 照 射 人 均 年 有 效 剂 量 当 量,mSv/a; D r:x 射 线 空 气 吸 收 剂 量 率,nGy/h; t:x 射 线 照 射 时 间,h/a; 0.7: 剂 量 换 算 系 数,Sv/Gy 2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公 式 (1) 可 知, 各 种 同 位 素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的 γ 辐 射 剂 量 率 水 平 与 照 射 率 常 数 G 呈 正 比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22 种 核 素 中,Co-60 的 G 值 最 大, 为 1.32 R m 2 h Ci, 因 此, 本 次 剂 量 估 算 以 Co-60 来 进 行 保 守 预 测,Co-60 的 日 最 大 操 作 量 为 3.0 10 6 Bq 根 据 式 (1), 可 以 计 算 出 3.0 10 6 Bq 的 Co-60 同 位 素 30cm 处 的 辐 射 剂 量 率 为 10.3µGy/h,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每 次 实 验 近 距 离 接 触 放 射 源 约 30min,22 种 核 素, 每 种 核 素 28

全 年 操 作 次 数 均 为 24 次 根 据 式 (2), 可 以 估 算 出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在 操 作 各 同 位 素 过 程 中 每 年 所 受 到 的 附 加 年 有 效 剂 量 为 1.90mSv 公 司 现 有 11 名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其 中 涉 及 到 本 项 目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为 7 名, 因 此 将 操 作 Co-60 此 类 剂 量 率 较 大 的 同 位 素 实 验 分 摊 到 每 名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其 产 生 的 剂 量 率 会 更 小, 从 而 能 避 免 个 别 人 员 剂 量 超 标 的 现 象, 能 够 满 足 本 项 目 管 理 限 值 的 要 求 ( 工 作 人 员 年 有 效 剂 量 不 超 过 5mSv, 公 众 成 员 年 有 效 剂 量 不 超 过 0.25mSv),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关 于 剂 量 限 值 的 要 求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本 次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除 接 收 来 自 本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剂 量, 还 会 接 触 到 核 设 施 应 用 范 围 内 的 放 射 性 物 质 取 样 测 量 分 析 等 工 作 本 核 技 术 利 用 项 目 和 核 设 施 应 用 范 围 其 他 作 业 产 生 的 剂 量 一 起 纳 入 中 核 运 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个 人 剂 量 测 量 范 围, 根 据 个 人 剂 量 测 量 的 实 际 情 况, 从 事 核 技 术 操 作 的 化 学 处 和 物 理 处 实 验 室 分 析 人 员 此 前 每 人 每 年 受 到 个 人 剂 量 均 小 于 1mSv, 满 足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关 于 剂 量 限 值 的 要 求 ( 职 业 人 员 :20mSv, 公 众 成 员 :1mSv) 3 个 人 累 计 剂 量 分 析 公 司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共 有 11 名, 其 中 有 4 人 为 辐 射 管 理 人 员, 不 直 接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7 名 工 作 人 员 最 近 12 个 月 的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见 表 6-10 表 6-10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外 照 射 剂 量 当 内 照 射 累 计 剂 量 内 外 照 射 总 有 效 姓 名 起 止 日 期 量 (msv) (msv) 剂 量 (msv) 章 春 辉 2014.5~2015.4 0.011 0.044 0.055 苟 荣 俊 2014.7~2015.6 0.011 0.038 0.049 陈 亚 民 2014.7~2015.6 0.001 0.000 0.001 董 建 峰 2014.7~2015.6 3.208 0.396 3.604 王 慧 波 2014.7~2015.6 0.009 0.000 0.009 李 建 平 2014.7~2015.6 0.004 0.015 0.019 刘 子 川 2014.7~2015.6 0.857 0.872 1.729 从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本 项 目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内 外 照 射 总 有 效 剂 量 均 能 够 低 于 本 项 目 剂 量 限 值 要 求 (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5mSv; 公 众 成 员 :0.25mSv), 满 足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关 于 剂 量 限 值 的 要 求 4 公 众 成 员 本 项 目 物 理 化 学 实 验 室 位 于 核 电 厂 1# 机 组 主 厂 房 内, 属 于 核 电 厂 的 二 级 保 护 区, 29

进 入 一 级 保 护 区 时 须 经 过 一 道 保 安 关 卡, 凭 磁 卡 通 行 ; 进 入 二 级 保 护 区 须 经 过 二 道 保 安 关 卡, 第 二 道 保 安 关 卡 凭 磁 卡 和 密 码 通 行, 以 上 保 安 关 卡 均 有 保 安 24 小 时 值 班 整 个 厂 区 划 分 为 控 制 区 保 护 区 要 害 区, 且 三 个 区 域 为 纵 深 布 局 逐 级 加 强, 核 材 料 库 等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及 各 储 源 库 都 在 保 护 级 别 最 高 的 要 害 区, 处 于 实 物 保 护 技 防 监 控 系 统 的 监 控 之 内, 同 时 采 取 了 各 种 保 卫 管 理 措 施, 已 经 起 到 了 纵 深 防 御 全 面 监 控 作 用 公 司 对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实 验 室 严 格 管 理, 使 公 众 成 员 不 会 到 达 控 制 区 与 监 督 区, 因 此 公 众 成 员 不 会 受 到 显 著 的 额 外 辐 射 照 射 影 响 6.3.2 V 类 放 射 源 及 在 线 源 环 境 影 响 本 项 目 拟 购 置 23 个 H-3 源 气 瓶, 每 个 气 瓶 中 H-3 源 的 活 度 不 超 过 1.11 10 9 Bq, 属 于 V 类 放 射 源, 其 安 装 在 氚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的 盘 柜 中, 平 时 不 用, 对 氚 监 测 仪 器 进 行 标 定 时 才 使 用, 标 定 时 将 装 有 气 态 H-3 源 气 瓶 手 动 连 接 到 仪 器 的 标 定 接 口, 启 动 电 离 室 后 端 取 样 泵, 将 氚 气 源 抽 入 电 离 室 内 测 量, 从 而 对 在 线 监 测 仪 表 进 行 检 验 标 定 一 般 一 年 做 一 次 标 定, 每 次 释 放 3700Bq, 在 氚 监 测 仪 器 内 保 持 大 约 1min, 然 后 进 入 气 体 回 收 系 统, 不 排 入 大 气 中, 氚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电 离 室 本 身 具 有 屏 蔽 辐 射 效 果,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不 会 接 触 到 放 射 源 项 目 购 置 的 23 枚 Cs-137 检 查 源, 每 枚 检 查 源 的 活 度 不 超 过 1.85 10 6 Bq, 属 于 V 类 放 射 源, 属 于 氚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本 身 带 有 的 检 查 源, 用 来 检 查 仪 器 对 Cs-137 产 生 的 射 线 响 应 性,Cs-137 检 查 源 安 装 在 仪 器 设 备 源 容 器 内 综 上, 本 项 目 购 置 的 在 线 源 在 正 常 情 况 不 会 对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产 生 外 照 射 影 响,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所 受 到 的 辐 射 剂 量 能 够 满 足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关 于 剂 量 限 值 的 要 求, 本 项 目 购 置 有 3 枚 Cs-137 密 封 放 射 源 和 2 枚 Sr90-Y90 密 封 放 射 源, 其 中 Cs-137 用 于 检 查 手 脚 沾 污 仪 的 仪 器 响 应 性,Sr90-Y90 密 封 于 热 释 光 剂 中, 不 会 有 射 线 出 来,4 枚 放 射 源 与 其 他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均 放 置 于 物 理 实 验 室 源 库 (S1-218 房 间 ) 保 险 柜 中, 现 场 监 测 时, 保 险 柜 表 面 5cm 处 X-γ 剂 量 率 为 0.2µSv/h, 按 工 作 人 员 每 年 在 距 源 保 险 柜 表 面 5cm 处 工 作 10h, 保 守 估 算, 以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估 算 剂 量, 根 据 公 式 (2), 工 作 人 员 所 受 的 年 剂 量 为 : 200 10 0.7 10-6 =1.4 10-3 msv 计 算 结 果 表 明 工 作 人 员 在 正 常 工 况 下 所 受 的 附 加 年 有 效 剂 量 低 于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职 30

业 照 射 的 剂 量 管 理 限 值 (5mSv),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的 要 求 6.3.3 事 故 ( 事 件 分 析 ) 1 装 有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货 包 未 按 预 定 的 时 间 到 达 时 的 事 故 ; 2 由 于 管 理 不 善, 发 生 放 射 性 物 品 失 窃, 造 成 放 射 性 污 染 事 故 ; 3 由 于 操 作 不 慎, 有 少 量 的 液 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溅 洒 发 生 这 种 事 故 应 迅 速 用 吸 附 衬 垫 吸 干 溅 洒 的 液 体, 以 防 止 污 染 扩 散, 然 后 用 备 用 的 塑 料 袋 清 洗 装 清 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品 和 湿 的 纸 巾, 从 溅 洒 处 移 去 垫 子, 用 纸 巾 擦 拭, 应 注 意 从 污 染 去 的 边 沿 向 中 心 擦 抹, 直 到 擦 干 污 染 区 用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仪 器 测 量 污 染 区, 如 果 β 表 面 污 染 大 于 40Bq/cm 2, 表 明 该 污 染 区 未 达 到 控 制 标 准, 这 时 应 用 酒 精 浸 湿 纸 巾 擦 拭, 直 到 该 污 染 区 表 面 污 染 小 于 40Bq/cm 2 6.3.4 实 践 正 当 性 分 析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的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项 目, 目 的 在 于 对 多 道 谱 仪 能 量 和 效 率 液 闪 计 数 谱 仪 底 本 低 α β 测 量 仪 测 氚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手 脚 沾 污 仪 及 热 释 光 机 进 行 刻 度 或 标 定, 保 证 仪 器 测 量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其 获 得 的 利 益 远 大 于 辐 射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因 此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关 于 辐 射 防 护 实 践 正 当 性 的 要 求 6.3.5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核 电 厂 1# 机 组 主 厂 房, 属 于 核 电 厂 的 二 级 保 护 区, 进 入 一 级 保 护 区 时 须 经 过 一 道 保 安 关 卡, 凭 磁 卡 通 行 ; 进 入 二 级 保 护 区 须 经 过 二 道 保 安 关 卡, 第 二 道 保 安 关 卡 凭 磁 卡 和 密 码 通 行, 以 上 保 安 关 卡 均 有 保 安 24 小 时 值 班 整 个 厂 区 划 分 为 控 制 区 保 护 区 要 害 区, 且 三 个 区 域 为 纵 深 布 局 逐 级 加 强, 核 材 料 库 等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及 各 储 源 库 都 在 保 护 级 别 最 高 的 要 害 区, 处 于 实 物 保 护 技 防 监 控 系 统 的 监 控 之 内, 同 时 采 取 了 各 种 保 卫 管 理 措 施, 已 经 起 到 了 纵 深 防 御 全 面 监 控 作 用 本 项 目 物 理 化 学 实 验 室 位 于 1# 机 组 主 厂 房 的 核 岛 辅 房 的 二 层 和 三 层, 一 层 为 维 修 处 废 液 储 罐 重 水 回 收 装 置 配 电 间 等 ; 二 层 为 物 理 实 验 室 ; 三 层 为 化 学 实 验 室 西 面 为 隔 着 厂 区 主 干 道 的 2# 机 组 反 应 堆 厂 房, 北 面 为 1# 机 组 核 岛 ; 东 面 为 绿 化 厂 区 道 路 和 厂 区 公 用 建 筑 区, 南 面 为 1# 机 组 汽 轮 机 厂 房, 周 围 50m 范 围 内 无 环 境 敏 感 点 因 此, 其 选 址 和 平 面 布 置 基 本 合 理 31

表 7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及 监 测 计 划 7.1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 工 作 场 所 的 分 级 本 项 目 为 工 作 场 所, 实 验 室 地 面 采 用 了 瓷 砖 地 面, 易 清 洗, 同 时 对 瓷 砖 地 面 进 行 了 防 渗 处 置 ; 实 验 台 表 面 采 用 易 清 洗 不 渗 透 的 材 料 进 行 处 理, 表 面 光 滑 不 易 污 染 易 于 清 洁 和 去 污 实 验 操 作 在 垫 有 吸 水 纸 的 托 盘 内 进 行, 工 作 人 员 在 负 压 的 通 风 橱 内 进 行 放 射 源 的 稀 释 转 移 配 制 等 简 单 工 作, 并 配 备 口 罩 实 验 服 和 手 套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2) 公 司 1# 机 组 主 厂 房 内 的 涉 源 房 间 有 S1-305 S1-307 S1-308 S1-309 和 S1-217 S1-218 S1-219 S1-238, 公 司 将 厂 房 的 一 层 和 二 层 划 为 控 制 区 公 司 在 一 层 和 二 层 控 制 区 出 入 口 处 均 设 置 了 XH3001 型 闸 门 式 全 身 污 染 监 测 仪, 基 本 能 够 满 足 控 制 区 的 要 求 (3) 本 项 目 废 液 处 置 依 托 核 设 施 废 液 处 置 设 施, 放 射 性 废 液 经 S1-217 和 S1-307 室 下 水 管 道 流 入 废 液 槽 进 入 电 厂 的 核 岛 废 液 收 集 槽 罐 并 择 机 随 同 电 厂 的 核 岛 废 液 一 起 经 电 厂 总 排 系 统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允 许 范 围 排 放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废 水 排 放 有 适 当 的 流 量 和 浓 度 监 控 设 备, 排 放 是 受 控 的, 并 做 好 排 放 记 录 工 作 (4) 放 射 源 稀 释 配 制 过 程 中 也 会 产 生 固 体 废 弃 物 ( 如 试 管 手 套 试 纸 等 ), 这 些 废 弃 物 中 都 会 有 残 余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其 中 玻 璃 器 皿 上 的 放 射 性 物 质 大 部 分 随 着 清 洗 进 入 到 废 水 系 统 部 分 固 态 核 素 和 少 部 分 未 能 清 洗 的, 如 试 纸, 将 收 集 在 专 用 的 污 物 桶 内 本 项 目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置 依 托 核 设 施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按 照 核 电 厂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流 程,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后 再 厂 内 放 射 性 废 物 暂 存 库 暂 存, 最 后 送 废 物 处 置 场 最 终 处 置 用 来 收 集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专 用 污 物 桶 须 贴 上 电 离 辐 射 标 志, 并 把 受 不 同 核 素 污 染 的 固 体 废 物 分 开 收 储, 每 次 收 集 时 收 集 袋 表 面 应 贴 上 标 签, 标 明 物 品 及 最 后 一 天 的 收 集 时 间,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其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排 放 也 将 符 合 城 市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5) 放 射 性 废 气 公 司 设 置 了 负 压 通 风 厨,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分 装 混 合 等 可 能 存 在 洒 出 污 染 危 险, 通 常 在 负 压 通 风 厨 内 操 作,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则 不 存 在 食 入 吸 入 等 内 照 射 影 响 操 作 放 射 性 核 素 所 使 用 的 通 风 厨, 工 作 中 有 足 够 风 速 ( 风 速 不 小 于 1m/s), 排 气 口 位 于 所 在 建 筑 的 楼 顶, 高 于 本 建 筑 屋 脊, 设 有 活 性 炭 等 过 滤 装 置 同 时, 当 活 性 炭 过 滤 32

效 率 低 于 90%, 公 司 应 立 即 更 换 活 性 炭 ; 同 时 参 照 医 用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卫 生 防 护 管 理 (GBZ133-2009) 中 关 于 废 物 包 装 袋 外 表 面 剂 量 率 不 超 过 0.1mSv/h 的 标 准, 秦 山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应 定 期 检 测 活 性 炭 过 滤 装 置 外 表 面 剂 量 率, 当 其 剂 量 率 超 过 0.1mSv/h 时 应 及 时 更 换 活 性 炭, 更 换 下 来 的 活 性 炭 应 作 为 放 射 性 固 废 处 置, 从 而 确 保 其 对 外 界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6)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应 设 置 规 范 的 电 离 辐 射 标 志 及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各 项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及 操 作 规 程 应 张 贴 于 工 作 现 场 处 特 别 是 本 项 目 划 分 的 控 制 区 出 入 口 处 需 张 贴 电 离 辐 射 警 告 标 志 (7) 放 射 源 库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公 司 已 在 放 射 源 库 里 配 置 了 放 射 源 存 放 的 保 险 箱, 储 存 场 所 设 置 电 离 辐 射 警 告 标 志,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并 采 取 双 人 双 锁, 要 求 达 到 防 火 防 水 防 盗 防 丢 失 防 破 坏 防 射 线 泄 漏 的 安 全 要 求 源 库 内 放 射 源 应 存 放 合 理, 减 少 放 射 源 存 取 过 程 中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照 射 (8) 公 司 目 前 已 配 置 的 监 测 设 备 清 单 见 表 7-1, 能 够 满 足 本 项 目 的 要 求 表 7-1 已 配 置 的 监 测 仪 器 清 单 名 称 型 号 测 量 对 象 在 用 数 目 备 注 便 携 式 表 面 污 染 检 测 仪 L-200 表 面 污 染 8 便 携 式 表 面 污 染 检 测 仪 COMO170 表 面 污 染 4 日 常 测 量 或 巡 检 使 用 γ 剂 量 率 仪 RDS-30 γ 剂 量 率 8 日 常 测 量 或 巡 检 使 用 γ 剂 量 率 仪 P-200 γ 剂 量 率 1 长 杆 伽 马 剂 量 率 仪 水 下 γ 剂 量 率 仪 Canberra 水 下 γ 剂 量 率 1 便 携 式 测 氚 仪 TYNE-7043 氚 4 中 子 雷 姆 仪 BOT 中 子 1 空 气 取 样 泵 HI-Q 气 溶 胶 1 全 身 污 染 监 测 仪 XH3001 工 作 人 员 2 个 人 剂 量 计 工 作 人 员 每 人 一 个 (9) 拟 购 的 Ⅴ 类 放 射 源 须 由 生 产 厂 家 或 有 资 质 单 位 回 收 处 置 7.2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一. 规 章 制 度 按 照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和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要 求, 公 司 已 设 立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分 工 明 确, 职 责 分 明 公 司 已 制 订 了 相 关 的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并 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 重 新 取 33

得 了 浙 江 省 环 保 厅 颁 发 的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证 书 编 号 : 浙 环 辐 证 [F0031], 使 用 种 类 和 范 围 : 使 用 IV 类 V 类 放 射 源 和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 ) 公 司 制 定 了 放 射 源 管 理 规 定 辐 射 事 件 调 查 与 报 告 放 射 源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响 应 预 案 辐 射 工 作 安 全 责 任 书 岗 位 职 责 操 作 规 程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台 账 管 理 制 度 和 监 测 方 案 等 制 度 其 中 放 射 源 管 理 规 定 包 括 了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和 职 责 ; 放 射 源 的 购 置 ; 放 射 源 的 存 放 ; 放 射 源 的 使 用 ; 放 射 源 的 检 查 ; 源 的 运 输 ; 源 的 报 废 ;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体 检 及 保 健 制 度 公 司 制 订 的 规 章 制 度 已 基 本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应 将 其 严 格 落 实 到 公 司 的 辐 射 工 作 实 践 中 同 时, 公 司 应 按 照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18 号 ) 等 管 理 要 求, 及 时 更 新 各 项 辐 射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如 根 据 环 保 部 18 号 令 第 二 十 二 条, 取 得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应 当 每 四 年 接 受 一 次 再 培 训, 不 参 加 再 培 训 的 人 员 或 者 再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其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二.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公 司 制 定 了 放 射 源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放 射 源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应 急 机 构 构 成 和 成 员 职 责 分 工 ; ( 二 ) 事 故 发 生 后, 根 据 不 同 的 辐 射 事 故 所 采 取 的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 ( 三 ) 辐 射 事 故 报 告 程 序 按 照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第 四 十 二 条 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发 [2006]145 号 文 件 之 规 定, 发 生 辐 射 事 故 时, 事 故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本 单 位 的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方 案, 采 取 必 要 防 范 措 施, 并 在 2 小 时 内 填 写 辐 射 事 故 初 始 报 告 表, 向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报 告, 涉 及 人 为 故 意 破 坏 的 还 应 向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超 剂 量 照 射 的, 还 应 同 时 向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公 司 制 定 的 放 射 源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已 基 本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的 要 求, 公 司 应 加 强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总 结 经 验 逐 步 完 善, 不 断 增 强 应 急 预 案 的 可 操 作 性 三. 执 行 情 况 (1)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和 健 康 管 理 的 规 定, 公 司 已 为 全 部 11 名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个 人 剂 量 计 ( 涉 及 本 项 目 的 辐 射 工 人 员 有 7 名 ), 每 三 个 月 进 行 一 次 检 测, 每 年 为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体 检 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并 建 立 了 个 人 剂 量 档 案 和 职 业 34

健 康 档 案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报 告 见 附 件 8 (2) 公 司 已 组 织 所 有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省 辐 射 站 组 织 的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培 训, 并 取 得 了 合 格 证 11 名 放 射 源 相 关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见 附 件 7 取 得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应 当 每 四 年 接 受 一 次 再 培 训, 不 参 加 再 培 训 的 人 员 或 者 再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其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公 司 若 新 增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做 好 个 人 剂 量 检 测 放 射 职 业 体 检 和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培 训 及 体 检 情 况 统 计 见 表 7-2 表 7-2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及 体 检 情 况 一 览 表 序 号 姓 名 单 位 培 训 方 式 取 证 情 况 培 训 日 期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体 检 1 章 春 辉 保 健 物 理 三 处 新 取 证 已 取 证 2014.6.4 已 监 测 已 体 检 2 苟 荣 俊 保 健 物 理 三 处 新 取 证 已 取 证 2014.6.4 已 监 测 已 体 检 3 董 建 峰 维 修 五 处 新 取 证 已 取 证 2014.6.4 已 监 测 已 体 检 4 刘 子 川 维 修 五 处 复 训 已 取 证 2014.8.18 已 监 测 已 体 检 5 王 斌 化 学 处 复 训 已 取 证 2014.8.18 已 监 测 已 体 检 6 陈 亚 民 化 学 处 新 取 证 已 取 证 2014.6.4 已 监 测 已 体 检 7 牛 鹏 化 学 处 复 训 已 取 证 2014.8.18 已 监 测 已 体 检 8 王 慧 波 化 学 处 新 取 证 已 取 证 2014.6.4 已 监 测 已 体 检 9 李 建 平 化 学 处 复 训 已 取 证 2014.7.23 已 监 测 已 体 检 10 俞 彬 保 卫 处 新 取 证 已 取 证 2014.8.18 已 监 测 已 体 检 11 蒋 仲 保 卫 处 复 训 已 取 证 2014.6.4 已 监 测 已 体 检 (3) 放 射 源 库 实 行 双 人 双 锁 管 理 (4) 落 实 了 放 射 源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记 录 较 规 范 (5) 定 期 对 放 射 源 保 管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6) 放 射 源 的 报 废, 由 使 用 部 门 向 保 健 物 理 部 提 出 报 废 申 请, 保 健 物 理 部 派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鉴 定, 在 批 准 报 废 后, 移 交 给 废 物 管 理 部 门 存 放 公 司 应 尽 快 委 托 放 射 源 生 产 厂 家 或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公 司 暂 存 的 报 废 放 射 源 进 行 处 置 现 有 制 度 和 人 员 仪 器 配 置 能 够 满 足 开 展 本 项 目 的 要 求 针 对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辐 射 活 动 规 模 的 扩 大, 提 出 下 列 要 求 : 1) 取 得 环 评 批 复 后, 公 司 需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申 请 更 换 许 可 证, 并 更 改 副 本 内 容 2) 本 项 目 投 入 试 运 行 3 个 月 内 应 向 环 保 部 门 申 请 竣 工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才 可 正 式 投 入 使 用 中 7.3 监 测 计 划 公 司 现 有 项 目 的 工 作 场 所 已 由 秦 山 第 三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自 行 监 测, 本 项 目 开 展 后 公 司 35

应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开 放 场 所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辐 射 监 测, 监 测 数 据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状 况 年 度 评 估 报 告 须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报 原 发 证 机 关 (1) 监 测 项 目 :X-γ 射 线 空 气 吸 收 剂 量 率 工 作 场 所 α β 表 面 沾 污 (2) 监 测 频 度 : 每 年 常 规 监 测 至 少 一 次 ( 委 托 监 测 ) 不 定 期 监 测 ( 自 行 监 测 ) (3) 监 测 范 围 : 开 放 场 所 周 围, 各 实 验 室 操 作 台 面 地 面 工 作 人 员 的 手 皮 肤 工 作 服 等 表 面 (4) 监 测 记 录 应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并 纳 入 档 案 进 行 保 存 36

表 8 环 评 告 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和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 在 厂 区 大 门 张 贴 了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告 知 书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介 绍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环 境 影 响 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主 要 结 论, 意 见 反 馈 方 式 主 要 为 电 话 和 邮 件, 时 间 为 10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内 容 见 附 件 10, 现 场 公 告 照 片 见 图 8-1 告 知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评 价 单 位 及 环 保 部 门 均 未 收 到 社 会 各 界 以 及 个 人 的 反 馈 情 况 和 意 见 图 8-1 现 场 告 知 照 片 37

表 9 从 事 辐 射 活 动 能 力 要 求 根 据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和 十 六 条 规 定, 公 司 从 事 本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辐 射 活 动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条 件, 对 其 从 事 辐 射 活 动 能 力 的 评 价 见 表 9-1: 应 具 备 条 件 表 9-1 公 司 从 事 辐 射 活 动 能 力 评 价 ( 一 ) 设 有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 负 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 二 )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 三 ) 需 要 暂 存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有 满 足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实 体 保 卫 要 求 的 暂 存 库 或 设 备 ( 四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场 所 有 防 止 误 操 作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要 求 的 安 全 措 施 在 用 项 目 已 落 实 已 落 实 已 落 实 已 落 实 落 实 情 况 扩 建 项 目 已 落 实 已 落 实 已 落 实 基 本 落 实 ( 五 ) 配 备 与 辐 射 类 型 和 辐 射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包 括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报 警 已 落 实 已 落 实 便 携 式 辐 射 监 测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等 仪 器 ( 六 ) 有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岗 位 职 责 辐 射 防 护 和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设 备 检 修 维 护 制 度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监 测 已 落 实 已 落 实 方 案 等 ( 七 ) 有 完 善 的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已 落 实 已 落 实 ( 八 ) 产 生 放 射 性 废 气 废 液 固 体 废 物 的, 还 应 具 有 确 保 放 射 性 废 气 废 液 固 体 废 物 达 标 排 放 的 处 理 能 力 或 者 可 行 的 处 理 方 案 已 落 实 已 落 实 公 司 现 有 放 射 源 应 用 项 目 已 落 实 上 述 要 求, 并 已 取 得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本 项 目 运 行 前 公 司 应 落 实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要 求 各 项 要 求, 通 过 上 表 分 析 可 知, 该 公 司 已 具 备 从 事 相 关 辐 射 活 动 的 技 术 能 力 和 管 理 能 力, 且 能 够 满 足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38

表 10 结 论 10.1 实 践 正 当 性 本 项 目 开 展 的 非 密 封 工 作 场 所 及 购 置 的 放 射 源 用 于 辐 射 监 测 仪 器 仪 表 检 查 刻 度, 是 核 电 厂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所 必 需 的, 对 保 证 核 电 厂 安 全 运 行, 提 高 辐 射 防 护 水 平, 保 护 环 境,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关 于 辐 射 防 护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的 要 求 因 此, 该 项 目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及 放 射 源 的 目 的 是 正 当 可 行 的 10.2 选 址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核 电 厂 1# 机 组 主 厂 房, 属 于 核 电 厂 的 二 级 保 护 区, 进 入 一 级 保 护 区 时 须 经 过 一 道 保 安 关 卡, 凭 磁 卡 通 行 ; 进 入 二 级 保 护 区 须 经 过 二 道 保 安 关 卡, 第 二 道 保 安 关 卡 凭 磁 卡 和 密 码 通 行, 以 上 保 安 关 卡 均 有 保 安 24 小 时 值 班 整 个 厂 区 划 分 为 控 制 区 保 护 区 要 害 区, 且 三 个 区 域 为 纵 深 布 局 逐 级 加 强, 核 材 料 库 等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及 各 储 源 库 都 在 保 护 级 别 最 高 的 要 害 区, 处 于 实 物 保 护 技 防 监 控 系 统 的 监 控 之 内, 同 时 采 取 了 各 种 保 卫 管 理 措 施, 已 经 起 到 了 纵 深 防 御 全 面 监 控 作 用 本 项 目 物 理 化 学 实 验 室 位 于 1# 机 组 主 厂 房 的 核 岛 辅 房 的 二 层 和 三 层, 一 层 为 维 修 处 废 液 储 罐 重 水 回 收 装 置 配 电 间 等 ; 二 层 为 物 理 实 验 室 ; 三 层 为 化 学 实 验 室 西 面 为 隔 着 厂 区 主 干 道 的 2# 机 组 反 应 堆 厂 房, 北 面 为 1# 机 组 核 岛 ; 东 面 为 绿 化 厂 区 道 路 和 厂 区 公 用 建 筑 区, 南 面 为 1# 机 组 汽 轮 机 厂 房, 周 围 50m 范 围 内 无 环 境 敏 感 点 因 此, 其 选 址 和 平 面 布 置 基 本 合 理 10.3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及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由 分 析 可 知 本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为 有 α β 表 面 污 染 γ 射 线 废 水 和 固 体 废 弃 物 中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主 要 污 染 途 径 为 外 照 射 本 项 目 所 致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的 年 附 加 有 效 剂 量 分 别 低 于 5mSv 和 0.25mSv, 符 合 本 项 目 管 理 限 值 的 要 求, 同 时 也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关 于 剂 量 限 值 的 要 求 10.4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 工 作 场 所 的 分 级 39

本 项 目 为 工 作 场 所, 实 验 室 地 面 采 用 了 瓷 砖 地 面, 易 清 洗, 同 时 对 瓷 砖 地 面 进 行 了 防 渗 处 置 ; 实 验 台 表 面 采 用 易 清 洗, 不 渗 透 的 材 料 进 行 处 理, 表 面 光 滑 不 易 污 染 易 于 清 洁 和 去 污 实 验 操 作 在 垫 有 吸 水 纸 的 托 盘 内 进 行, 工 作 人 员 在 负 压 的 通 风 橱 内 进 行 放 射 源 的 稀 释 转 移 配 制 等 简 单 工 作, 并 配 备 口 罩 实 验 服 和 手 套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2) 公 司 1# 机 组 主 厂 房 内 的 涉 源 房 间 有 S1-305 S1-307 S1-308 S1-309 和 S1-217 S1-218 S1-219 S1-238, 公 司 将 厂 房 的 一 层 和 二 层 划 为 控 制 区 公 司 在 一 层 和 二 层 控 制 区 出 入 口 处 均 设 置 了 XH3001 型 闸 门 式 全 身 污 染 监 测 仪, 基 本 能 够 满 足 控 制 区 的 要 求 (3) 本 项 目 废 液 处 置 依 托 核 设 施 废 液 处 置 设 施, 放 射 性 废 液 经 S1-217 室 和 S1-307 室 下 水 管 道 流 入 废 液 槽 后 进 入 电 厂 的 核 岛 废 液 收 集 槽 罐 并 择 机 随 同 电 厂 的 核 岛 废 液 一 起 经 电 厂 总 排 系 统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允 许 范 围 排 放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废 水 排 放 有 适 当 的 流 量 和 浓 度 监 控 设 备, 排 放 是 受 控 的, 并 做 好 排 放 记 录 工 作 (4) 放 射 源 稀 释 配 制 过 程 中 也 会 产 生 固 体 废 弃 物 ( 如 试 管 手 套 试 纸 等 ), 这 些 废 弃 物 中 都 会 有 残 余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其 中 玻 璃 器 皿 上 的 放 射 性 物 质 大 部 分 随 着 清 洗 进 入 到 废 水 系 统 部 分 固 态 核 素 和 少 部 分 未 能 清 洗 的, 如 试 纸, 将 收 集 在 专 用 的 污 物 桶 内 本 项 目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置 依 托 核 设 施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按 照 核 电 厂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流 程,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后 再 厂 内 放 射 性 废 物 暂 存 库 暂 存, 最 后 送 废 物 处 置 场 最 终 处 置 用 来 收 集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专 用 污 物 桶 须 贴 上 电 离 辐 射 标 志, 并 把 受 不 同 核 素 污 染 的 固 体 废 物 分 开 收 储, 每 次 收 集 时 收 集 袋 表 面 应 贴 上 标 签, 标 明 物 品 及 最 后 一 天 的 收 集 时 间,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其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排 放 也 将 符 合 城 市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5) 放 射 性 废 气 公 司 设 置 了 负 压 通 风 厨,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移 取 配 置 混 合 等 可 能 存 在 洒 出 污 染 危 险, 通 常 在 负 压 通 风 厨 内 操 作,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则 不 存 在 食 入 吸 入 等 内 照 射 影 响 操 作 放 射 性 核 素 所 使 用 的 通 风 厨, 工 作 中 有 足 够 风 速 ( 风 速 不 小 于 1m/s), 排 气 口 位 于 所 在 建 筑 的 楼 顶, 高 于 本 建 筑 屋 脊, 设 有 活 性 炭 等 过 滤 装 置 当 活 性 炭 过 滤 效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