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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层 和 高 层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抗 震 规 范 修 订 要 点 参 加 抗 规 第 六 章 修 编 单 位 : 清 华 大 学 北 京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国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中 国 建 筑 东 北 设 计 研 究 院 上 海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南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云 南 省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多 层 和 高 层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是 我 国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中 最 常 用 的 结 构 形 式, 抗 震 规 范 规 定 的 内 容 也 是 工 程 界 和 结 构 工 程 师 十 分 关 注 的 内 容, 本 次 规 范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时 收 到 了 很 多 设 计 研 究 单 位 提 出 的 对 2001 抗 震 规 范 修 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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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 高 框 架 结 构 的 布 置 强 柱 弱 梁 强 剪 弱 弯 内 力 调 整 和 构 造 要 求, 包 括 截 面 尺 寸 纵 向 钢 筋 最 小 配 筋 率 以 及 楼 梯 间 梯 板 设 计 要 求 3 改 进 细 化 抗 震 墙 的 构 造 要 求, 包 括 墙 厚 分 布 筋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等 4 对 于 框 架 与 抗 震 墙 组 成 的 结 构, 区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 框 架 所 占 比 例 很 小 时 属 于 抗 震 墙 结 构 范 畴 ; 墙 体 所 占 比 例 很 小 时 属 于 框 架 结 构 范 畴 ; 一 般 的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提 出 了 对 少 墙 框 架 结 构 设 计 要 求 和 周 边 框 架 作 用 较 弱 的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的 二 道 防 线 的 要 求 5 对 板 柱 结 构, 继 续 要 求 设 置 抗 震 墙 ; 放 松 了 最 大 适 用 高 度 控 制 ; 当 高 度 不 大 于 12m 时, 不 要 求 墙 体 承 担 全 部 地 震 作 用 以 下 仍 按 抗 震 规 范 第 6 章 条 文 顺 序, 主 要 介 绍 本 次 修 订 中 有 所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未 修 改 的 部 分 请 参 见 2001 规 范 及 相 应 的 条 文 说 明

文 一. 抗 震 规 范 第 六 章 主 要 修 改 条 6 多 层 和 高 层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 章 适 用 的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的 结 构 类 型 和 最 大 高 度 应 符 合 表 6.1.1 的 要 求 平 面 和 竖 向 均 不 规 则 的 结 构, 适 用 的 最 大 高 度 宜 适 当 降 低 注 : 本 章 抗 震 墙 指 结 构 抗 侧 力 体 系 中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剪 力 墙, 不 包 括 只 承 担 重 力 荷 载 的 混 凝 土 墙 6.1.1 修 改 说 明 : 01 规 范 规 定 对 平 面 和 竖 向 均 不 规 则 结 构 或 建 造 于 四 类 场 地 的 结 构, 适 用 的 最 大 高 度 应 适 当 降 低 本 次 修 订 比 01 规 范 适 当 放 松, 对 四 类 场 地 不 再 明 确 规 定, 对 平 面 和 竖 向 不 规 则 结 构, 将 应 适 当 降 低 改 为 宜 适 当 降 低, 一 般 减 少 10% 左 右, 对 于 部 分 框 支 结 构, 表 6.1.1 的 适 用 高 度 巳 经 考 虑 了 框 支 引 起 的 竖 向 不 规 则 而 比 全 落 地 抗 震 墙 结 构 降 低 若 还 存 在 其 它 平 面 或 竖 向 不 规 则 时, 则 宜 适 当 降 低

表 6.1.1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适 用 的 最 大 高 度 (m) 结 构 类 型 烈 6 7 8(0.2g) 8(0.3g) 9 度 框 架 60 50 40 35 24 框 架 - 抗 震 墙 130 120 100 80 50 一 般 抗 震 墙 140 120 100 80 60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120 100 80 50 不 应 采 用 筒 体 框 架 - 核 心 筒 150 130 100 90 70 筒 中 筒 180 150 120 100 80 板 柱 - 抗 震 墙 80 70 55 40 不 应 采 用 注 1 房 屋 高 度 指 室 外 地 面 到 主 要 屋 面 板 板 顶 的 高 度 ( 不 包 括 局 部 突 出 屋 顶 部 分 ); 2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指 周 边 稀 柱 框 架 与 核 心 筒 组 成 的 结 构 ; 3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指 首 层 或 底 部 两 层 为 框 支 层 的 结 构, 不 包 括 仅 个 别 框 支 墙 的 情 况 ; 4 表 中 框 架, 不 包 括 异 形 柱 框 架 ; 5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指 板 柱 框 架 和 抗 震 墙 组 成 抗 侧 力 体 系 的 结 构 ; 6 乙 类 建 筑 可 按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确 定 其 适 用 的 最 大 高 度 ; 7 超 过 表 内 高 度 的 房 屋, 应 进 行 专 门 研 究 和 论 证, 采 取 有 效 的 加 强 措 施

表 6.1.1 修 改 说 明 : 1. 增 加 8 度 (0.3g) 的 适 用 高 度, 按 8 度 和 9 度 之 间 内 插 且 偏 于 8 度, 但 7 度 (0.15g) 的 适 用 高 度 仍 按 7 度 采 用 2. 震 害 表 明 框 架 结 构 的 抗 震 防 线 较 少, 较 大 地 震 时 易 发 生 破 坏 倒 塌, 其 适 用 高 度 宜 降 低, 除 6 度 外,7 度 8 度 均 比 01 规 范 降 低 了 5m,9 度 降 了 1m 3.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适 用 高 度 比 01 规 范 提 高,6 7 8 度 的 适 用 高 度, 分 别 由 40 35 30m 提 高 到 80 70 55m 4. 说 明 平 面 内 仅 个 别 抗 震 墙 不 落 地 釆 取 框 支 时, 可 不 属 于 表 内 框 支 - 抗 震 墙 结 构, 如 : 不 落 地 墙 的 截 面 面 积 不 大 于 总 截 面 面 积 的 10%, 只 要 转 换 部 分 设 计 合 理, 且 不 加 大 扭 转, 仍 可 视 为 一 般 抗 震 墙 结 构 5. 异 形 柱 框 架 结 构 目 前 研 究 还 不 充 分, 本 章 内 的 框 架 暂 不 包 括 异 形 柱 框 架 6. 在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或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中 仅 有 一 小 部 分 的 主 要 承 受 竖 向 荷 载 的 无 梁 板 柱, 此 类 结 构 仍 属 于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或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7. 超 过 表 中 适 用 高 度 的 房 屋 应 采 取 加 强 措 施, 如 提 高 抗 震 等 级, 采 用 延 性 较 好 的 型 钢 混 凝 土 钢 管 混 凝 土 柱 采 用 性 能 化 设 计 方 法 等 并 按 部 长 令 进 行 专 项 审 查

8. 本 章 抗 震 墙 结 构 不 包 括 主 要 由 弱 连 梁 或 普 通 框 架 梁 相 连 的 短 肢 墙 或 一 字 墙 组 成 的 结 构 ( 高 规 也 明 确 不 应 全 部 釆 用 短 肢 剪 力 墙,B 级 高 度 建 筑 及 9 度 的 A 级 建 筑, 不 宜 布 置 短 肢 剪 力 墙, 不 应 采 用 具 有 较 多 短 肢 剪 力 墙 结 构 较 多 短 肢 剪 力 墙 结 指 在 规 定 水 平 力 作 用 下 短 肢 墙 承 担 的 底 部 倾 覆 力 矩 不 小 于 30% 底 部 总 倾 覆 力 矩, 但 不 宜 大 于 50% 底 部 总 倾 覆 力 矩 对 于 采 用 具 有 较 多 短 肢 剪 力 墙 的 抗 震 墙 结 构, 不 仅 建 筑 适 用 高 度 需 降 低, 其 抗 震 措 施 包 括 轴 压 比 内 力 放 大 如 除 加 強 部 位 应 放 大 其 它 部 位 也 需 要 放 大 竖 向 筋 配 筋 率 均 应 加 強 )

个 别 板 柱

6.1.2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应 根 据 设 防 类 别 烈 度 结 构 类 型 和 房 屋 高 度 采 用 不 同 的 抗 震 等 级, 并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计 算 和 构 造 措 施 要 求 丙 类 建 筑 的 抗 震 等 级 应 按 表 6.1.2 确 定 表 6.1.2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的 抗 震 等 级 框 架 结 构 结 构 类 型 高 度 (m) 设 防 烈 度 6 7 8 9 24 > 24 >24 24 >24 24 24 框 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一 大 跨 度 框 架 三 二 一 一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抗 震 墙 结 构 高 度 (m) > 24 25 ~ > 24 25~ > 24 25~50 60 60 60 60 60 60 框 架 四 三 四 三 二 三 二 一 二 一 抗 震 墙 三 三 二 二 一 一 高 度 (m) > 24 25~ > <24 25~ > 24 25~60 80 80 80 80 80 80 剪 力 墙 四 三 四 三 二 三 二 一 二 一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高 度 (m) 抗 一 般 部 震 位 墙 加 强 部 位 80 四 三 > 80 三 二 24 25~ > 24 25~ 80 80 80 四 三 二 三 二 三 二 一 二 一 框 支 层 框 架 二 二 一 一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筒 中 筒 结 构 框 架 三 二 一 一 核 心 筒 二 二 一 一 外 筒 三 二 一 一 内 筒 三 二 一 一 板 柱 - 高 度 (m) 35 > 35 35 >35 35 >35

抗 震 墙 结 构 框 架 板 柱 的 柱 三 二 二 二 一 抗 震 墙 二 二 二 一 二 一 注 1 建 筑 场 地 为 Ⅰ 类 时, 除 6 度 外 应 允 许 按 表 内 降 低 一 度 所 对 应 的 抗 : 震 等 级 采 取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但 相 应 的 计 算 要 求 不 应 降 低 ; 2 接 近 或 等 于 高 度 分 界 时, 应 允 许 结 合 房 屋 不 规 则 程 度 及 场 地 地 基 条 件 确 定 抗 震 等 级 ; 3 大 跨 度 框 架 指 跨 度 不 小 于 18m 的 框 架 4 高 度 不 超 过 60m 的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按 框 架 - 抗 震 墙 的 要 求 设 计 时, 应 按 表 中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规 定 确 定 其 抗 震 等 级 6.1.2 修 改 说 明 : 1. 与 01 规 范 相 同, 表 6.1.2 适 用 于 丙 类 建 筑, 对 于 乙 类 建 筑 应 按 提 高 一 度 查 表 6.1.2 确 定 抗 震 等 级, 可 能 出 现 提 高 一 度 后 其 高 度 超 过 表 6.1.2 中 抗 震 等 级 为 一 级 的 高 度 上 界, 此 时 可 采 取 高 规 特 一 级 的 相 应 措 施, 也 可 内 力 调 整 不 提 高, 但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提 高 2. 适 当 加 严 了 框 架 结 构 的 抗 震 等 级, 框 架 结 构 分 界 点 由 01 规 范 的 30m 改 为 24m 3. 01 规 范 中 名 为 大 跨 度 公 共 建 筑, 改 为 大 跨 度 框 架, 并 以 跨 度 18m 为 界, 对 于 仅 很 小 面 积 为 跨 度 超 过 18m 的 框 架 结 构, 仍 可 按 普 通 框 架 结 构 对 待 4. 对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和 抗 震 墙 结 构 增 加 了 高 度 24m 及 以 下 时 的 要 求, 其 抗 震 等 级 比 01 规 范 放 松, 与 89 规 范

基 本 相 当 5. 对 部 分 框 支 的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抗 震 等 级 区 分 加 强 部 位 和 一 般 部 位, 加 强 部 位 比 一 般 部 位 提 高 一 级 6. 补 充 了 较 高 的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抗 震 等 级 的 规 定 7. 明 确 了 不 超 过 60m 的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由 于 外 框 作 用 较 弱, 所 以 应 按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确 定 抗 震 等 级 6.1.3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抗 震 等 级 的 确 定,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设 置 少 量 抗 震 墙 的 框 架 结 构, 在 规 定 的 水 平 力 作 用 下, 底 层 框 架 部 分 所 承 担 的 地 震 倾 覆 力 矩 大 于 结 构 总 地 震 倾 覆 力 矩 的 50% 时, 其 框 架 的 抗 震 等 级 应 按 框 架 结 构 确 定, 抗 震 墙 的 抗 震 等 级 可 与 其 框 架 的 抗 震 等 级 相 同 注 : 底 层 指 计 算 嵌 固 端 所 在 的 层 2 裙 房 与 主 楼 相 连, 除 应 按 裙 房 本 身 确 定 抗 震 等 级 外, 相 关 范 围 不 应 低 于 主 楼 的 抗 震 等 级 ; 主 楼 结 构 在 裙 房 顶 板 对 应 的 相 邻 上 下 各 一 层 应 适 当 加 强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裙 房 与 主 楼 分 离 时, 应 按 裙 房 本 身 确 定 抗 震 等 级 3 当 地 下 室 顶 板 作 为 上 部 结 构 的 嵌 固 部 位 时, 地 下 一 层 的 抗 震 等 级 应 与 上 部 结 构 相 同, 地 下 一 层 以 下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的 抗 震 等 级 可 逐 层 降 低 一 级, 但 不 应 低 于 四 级 地 下 室 中 无 上 部 结 构 的 部 分,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的 抗 震 等 级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采 用 三 级 或 四 级 4 当 甲 乙 类 建 筑 按 规 定 提 高 一 度 确 定 其 抗 震 等 级 而 房 屋 的 高 度

超 过 本 规 范 表 6.1.2 相 应 规 定 的 上 界 时, 应 采 取 比 一 级 更 有 效 的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注 : 本 章 一 二 三 四 级 即 抗 震 等 级 为 一 二 三 四 级 的 简 称 6.1.3 修 改 说 明 : 1. 明 确 少 墙 框 架 结 构 应 属 于 框 架 结 构, 其 框 架 的 抗 震 等 级 应 按 框 架 结 构 釆 用, 且 明 确 类 型 判 别 时, 倾 覆 力 矩 计 算 应 用 规 定 的 水 平 力 作 用 下 (01 规 范 规 定 为 在 基 本 振 型 作 用 下, 本 次 修 订 改 为 在 规 定 水 平 力 作 用 下, 规 定 水 平 力 作 用 一 般 可 采 用 振 型 组 合 后 的 楼 层 地 震 剪 力 换 算 成 层 水 平 作 用 力 后 进 行 计 算, 在 6.1.3 条 条 文 说 明 中 也 建 议 少 墙 框 架 结 构 中 的 抗 震 墙 应 设 计 成 高 宽 比 较 大 延 性 较 好 的 抗 震 墙, 少 墙 框 架 结 构 的 层 间 位 移 角 限 值 可 偏 安 全 适 当 内 插, 避 免 抗 震 墙 较 早 发 生 严 重 破 坏

G n P n G i V V i i 1 P V i i V i 1 V i V i 1 振 型 组 合 后 层 剪 力 V i V ij 规 定 水 平 力 2. 明 确 裙 房 的 抗 震 等 级 可 区 分 相 关 范 围 和 其 它 范 围, 裙 房 与 主 楼 相 关 范 围, 一 般 可 取 从 主 楼 周 边 向 外 延 3 跨 且 不 小 于 20m, 当 裙 房 偏 置, 端 部 有 较 大 扭 转 时, 应 相 应 扩 大 范 围, 并 采 取 加 強 措 施 3. 明 确 嵌 固 部 位 以 下 地 下 室 抗 震 等 级 应 逐 层 降 低,01 规 范 规 定 地 下 室 均 为 三 级 4. 较 高 乙 类 建 筑 超 过 表 内 抗 震 等 级 一 级 时 适 用 高 度 时, 建 议 参 考 高 规 的 特 一 级 采 取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内 力 调 整 也 可 不 调

C 表 示 抗 震 等 级 C 裙 房 顶 部 上 下 各 一 层 应 提 高 抗 震 措 施 C C1 表 示 裙 房 自 身 的 抗 震 等 级 C C C1 C C C C1 C 图 6.1.3 裙 房 和 地 下 室 的 抗 震 等 级 6.1.4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需 要 设 置 防 震 缝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防 震 缝 宽 度 应 分 别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框 架 结 构 ( 包 括 设 置 少 量 抗 震 墙 的 框 架 结 构 ) 房 屋 的 防 震 缝 宽 度, 当 高 度 不 超 过 15m 时 不 应 小 于 100mm; 高 度 超 过 15m 时,6 度 7 度 8 度 和 9 度 分 别 每 增 加 高 度 5m 4m 3m 和 2m, 宜 加 宽 20mm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房 屋 的 防 震 缝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本 款 1) 项 规 定 数 值 的 70%, 抗 震 墙 结 构 房 屋 的 防 震 缝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本 款 1) 项 规 定 数 值 的 50%; 且 均 不 宜 小 于 100mm 防 震 缝 两 侧 结 构 类 型 不 同 时, 宜 按 需 要 较 宽 防 震 缝 的 结 构 类 型 和 较 低 房 屋 高 度 确 定 缝 宽 2 8 9 度 框 架 结 构 房 屋 防 震 缝 两 侧 结 构 层 高 相 差 较 大 时, 防 震 缝 两 侧 框 架 柱 的 箍 筋 应 沿 房 屋 全 高 加 密,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缝 两 侧 沿 房 屋 全 高 各 设 置 不 少 于 两 道 垂 直 于 防 震 缝 的 抗 撞 墙 抗 撞 墙 的 布 置 宜 避 免 加 大 扭 转 效 应, 其 长 度 可 不 大 于 1/2 层 高, 抗 震 等 级 可 同 框 架 结 构 ; 框 架 构 件 的 内 力 应 按 设 置 和 不 设 置 抗 撞 墙 两 种 计 算 模 型 的 不 利 情 况 取 值 6.1.4 修 改 说 明 : 1. 大 量 震 害 表 明 地 震 时 防 震 缝 两 侧 建 筑 相 互 碰 撞, 破 坏 较

严 重, 本 次 修 订 对 防 震 缝 是 否 设 置 的 原 则 与 01 规 范 不 同, 01 规 范 3.4.5 要 求 体 型 复 杂 平 立 面 特 别 不 规 则 的 建 筑 结 构, 可 按 实 际 需 要 在 适 当 部 位 设 置 防 震 缝, 本 次 修 订 提 出 应 根 据 不 规 则 程 度 地 基 基 础 条 件 和 技 朮 经 济 等 因 素 的 比 较 分 析, 确 定 是 否 设 置 防 震 缝 即 使 平 立 面 存 在 一 定 不 规 则 只 要 采 用 了 符 合 实 际 的 计 算 模 型, 认 真 分 析 应 力 集 中 部 位, 采 取 相 应 加 強 措 施 后,, 平 面 或 竖 向 不 规 则 不 一 定 必 须 要 设 缝 ; 本 条 也 明 确 少 墙 框 架 结 构 应 按 框 架 结 构 要 求 设 缝 2. 将 防 震 缝 计 算 的 基 数 由 70mm 加 大 为 100mm, 防 震 缝 最 小 宽 度 应 满 足 设 防 烈 度 下 两 侧 建 筑 不 碰 撞 3. 明 确 8 9 度 区 的 框 架 结 构, 防 震 缝 两 侧 框 架 仅 当 层 高 相 差 较 大 时 可 设 防 撞 墙, 修 改 了 01 规 范 规 定 两 侧 结 构 高 度 刚 度 相 差 较 大 时 设 抗 撞 墙 的 要 求, 防 撞 墙 长 度 由 一 个 柱 开 间 改 为 1/2 层 高, 并 提 出 防 撞 墙 的 布 置 宜 避 免 加 大 扭 转 效 应 抗 撞 墙 抗 撞 墙 抗 撞 墙 层 高 不 同 图 6.1.4 抗 撞 墙 示 意 图

6.1.5 框 架 结 构 和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中, 框 架 和 抗 震 墙 均 应 双 向 设 置, 柱 中 线 与 抗 震 墙 中 线 梁 中 线 与 柱 中 线 之 间 偏 心 距 大 于 柱 宽 的 1/4 时, 应 计 入 偏 心 的 影 响 甲 乙 类 建 筑 以 及 高 度 大 于 24m 的 丙 类 建 筑, 不 应 采 用 单 跨 框 架 结 构 ; 高 度 不 大 于 24m 的 丙 类 建 筑 不 宜 采 用 单 跨 框 架 结 构 6.1.5 修 改 说 明 : 单 跨 框 架 结 构 抗 震 防 线 太 少, 本 次 修 订 增 加 了 控 制 单 跨 框 架 结 构 的 适 用 范 围, 即 甲 乙 类 建 筑 及 高 度 大 于 24m 的 丙 类 建 筑 不 应 采 用, 其 它 丙 类 建 筑 不 宜 采 用, 框 架 结 构 中 某 个 主 轴 方 向 均 为 单 跨, 也 属 于 单 跨 框 架 结 构 条 文 说 明 中 也 明 确 仅 局 部 范 围 内 有 单 跨 框 架 或 框 - 剪 结 构 中 有 单 跨 均 不 属 于 单 跨 框 架 结 构 6.1.6 框 架 - 抗 震 墙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以 及 框 支 层 中, 抗 震 墙 之 间 无 大 洞 口 的 楼 屋 盖 的 长 宽 比, 不 宜 超 过 表 6.1.6 的 规 定 ; 超 过 时, 应 计 入 楼 盖 平 面 内 变 形 的 影 响 表 6.1.6 抗 震 墙 之 间 楼 屋 盖 的 长 宽 比 楼 屋 盖 类 型 设 防 烈 度 6 7 8 9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现 浇 或 叠 合 楼 屋 盖 4 4 3 2 构 装 配 整 体 式 楼 屋 盖 3 3 2 不 宜 采 用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现 浇 楼 屋 盖 3 3 2 框 支 层 的 现 浇 楼 屋 盖 2.5 2.5 2 6.1.6 修 改 说 明 :

明 确 本 规 范 仅 适 用 装 配 整 体 式 楼 屋 盖, 对 框 架 - 抗 震 墙 与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抗 震 墙 之 间 的 楼 屋 盖 的 长 宽 比 要 求 保 持 一 致, 与 01 规 范 相 比,8 度 框 - 剪 由 2.5 加 严 为 2,6 7 度 板 柱 - 抗 震 墙 由 2.5 放 松 到 3 6.1.7 采 用 装 配 整 体 式 楼 屋 盖 时,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楼 屋 盖 的 整 体 性 及 其 与 抗 震 墙 的 可 靠 连 接 装 配 整 体 式 楼 屋 盖 采 用 配 筋 现 浇 面 层 加 强 时, 其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50mm 6.1.8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和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中 的 抗 震 墙 设 置, 宜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抗 震 墙 宜 贯 通 房 屋 全 高 2 楼 梯 间 宜 设 置 抗 震 墙, 但 不 宜 造 成 较 大 的 扭 转 效 应 3 抗 震 墙 的 两 端 ( 不 包 括 洞 口 两 侧 ) 宜 设 置 端 柱 或 与 另 一 方 向 的 抗 震 墙 相 连 4 房 屋 较 长 时, 刚 度 较 大 的 纵 向 抗 震 墙 不 宜 设 置 在 房 屋 的 端 开 间 5 抗 震 墙 洞 口 宜 上 下 对 齐 ; 洞 边 距 端 柱 不 宜 小 于 300mm 6.1.8 修 改 说 明 : 1. 对 楼 梯 间 建 议 改 抗 震 墙, 但 不 宜 造 成 较 大 扭 转 2. 较 长 抗 震 墙 应 开 设 大 洞 口, 以 弱 连 梁 将 长 墙 分 成 若 干 墙 段, 故 本 次 修 订 取 消 了 01 规 范 提 出 的 抗 震 墙 不 宜 有 大 洞 口 的 要 求 和 洞 口 连 梁 跨 高 比 不 宜 大 于 5 的 要 求, 但 应 注 意 各 墙 段 仍 宜 设 计 为 有 一 般 连 梁 的 多 肢 墙

3. 01 规 范 要 求 横 向 与 纵 向 抗 震 墙 宜 相 连, 由 于 使 用 上 外 墙 洞 口 往 往 很 大, 翼 墙 很 小 或 没 有, 形 成 秃 头 墙 且 在 墙 端 平 面 外 还 有 大 梁 的 集 中 荷 载, 秃 头 墙 对 抗 震 很 不 利, 本 次 改 为 抗 震 墙 两 端 宜 设 端 柱 或 与 另 一 方 向 墙 相 连, 即 不 宜 设 计 秃 头 墙 6.1.9 抗 震 墙 结 构 和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中 的 抗 震 墙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抗 震 墙 的 两 端 ( 不 包 括 洞 口 两 侧 ) 宜 设 置 端 柱 或 与 另 一 方 向 的 抗 震 墙 相 连 ; 框 支 部 分 落 地 墙 的 两 端 ( 不 包 括 洞 口 两 侧 ) 应 设 置 端 柱 或 与 另 一 方 向 的 抗 震 墙 相 连 2 较 长 的 抗 震 墙 宜 设 置 由 跨 高 比 大 于 6 的 连 梁 所 形 成 洞 口, 将 一 道 抗 震 墙 分 成 长 度 较 均 匀 的 若 干 墙 段, 各 墙 段 的 高 宽 比 不 宜 小 于 3 3 墙 肢 的 长 度 沿 结 构 全 高 不 宜 有 突 变 ; 抗 震 墙 有 较 大 洞 口 时, 以 及 一 二 级 抗 震 墙 的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洞 口 宜 上 下 对 齐 4 矩 形 平 面 的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其 框 支 层 的 楼 层 侧 向 刚 度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非 框 支 层 楼 层 侧 向 刚 度 的 50%; 框 支 层 落 地 抗 震 墙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24m, 框 支 层 的 平 面 布 置 宜 对 称, 且 宜 设 抗 震 筒 体 ; 底 层 框 架 部 分 承 担 的 地 震 倾 覆 力 矩, 不 应 大 于 结 构 总 地 震 倾 覆 力 矩 的 50% 6.1.9 修 改 说 明 : 1. 抗 震 墙 结 构 纵 横 墙 间 互 为 翼 墙 或 设 端 柱

2. 抗 震 墙 结 构 不 宜 由 个 别 墙 集 中 承 受 很 大 地 震 作 用, 宜 有 各 墙 均 匀 分 担, 故 对 较 长 抗 震 墙 宜 分 墙 段, 墙 段 高 宽 比 由 不 应 小 于 2 改 为 不 宜 小 于 3, 墙 段 也 宜 设 计 为 联 肢 墙, 提 高 了 墙 段 的 延 性 要 求 3. 补 充 修 订 框 支 层 应 有 足 够 的 落 地 墙, 至 少 应 满 足 框 - 剪 的 要 求 框 支 层 楼 盖 框 支 层 1 2 1 2 0.5, 1 2 为 框 支 层 及 相 邻 上 层 的 侧 向 刚 度 框 支 落 地 墙 24m 框 支 落 地 墙 框 支 柱 部 分 框 支 结 构 图 6.1.9-1 框 支 结 构 示 意 图 高 跨 比 大 于 6 的 连 梁 框 架 墙 段 1 墙 段 2 墙 段 3 ( 小 开 洞 墙 ) ( 联 肢 墙 ) ( 单 肢 墙 ) 图 6.1.9-2 较 长 抗 震 墙 的 组 成 示 意 图 6.1.10 抗 震 墙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的 范 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的 高 度, 应 从 地 下 室 顶 板 算 起 2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抗 震 墙, 其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的 高 度, 可 取 框 支 层 加 框 支 层 以 上 两 层 的 高 度 及 落 地 抗 震 墙 总 高 度 的 1/10 二 者 的 较 大 值 其 他 结 构 的 抗 震 墙, 房 屋 高 度 大 于 24m 时,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的 高 度 可 取 底 部 两 层 和 墙 体 总 高 度 的 1/10 二 者 的 较 大 值 ; 房 屋 高 度 不 大 于 24m 时,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可 取 底 部 一 层 3 当 结 构 计 算 嵌 固 端 位 于 地 下 一 层 的 底 板 或 以 下 时,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尚 宜 向 下 延 伸 到 计 算 嵌 固 端 6.1.10 修 改 说 明 : 1. 明 确 加 强 部 位 起 始 点, 无 论 嵌 固 点 在 何 处, 均 应 从 地 下 室 顶 板 处 算 起, 当 嵌 固 端 下 移 时, 底 部 加 強 部 位 尚 应 向 下 延 伸 2. 底 部 加 强 区 高 度 由 1/8 改 为 1/10, 取 消 了 01 规 范 不 大 于 15m 的 规 定, 房 屋 高 度 不 大 于 24m 时 可 仅 取 一 层, 部 分 框 支 时 取 至 框 支 以 上 二 层 和 1/10 的 较 大 值 一 层 [H/10,2 层 ] 较 大 值 地 下 一 层 加 强 范 围

抗 震 墙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6.1.11 框 架 单 独 柱 基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宜 沿 两 个 主 轴 方 向 设 置 基 础 系 梁 : 一 级 框 架 和 IV 类 场 地 的 二 级 框 架 ; 各 柱 基 础 底 面 在 重 力 荷 载 代 表 值 作 用 下 的 压 应 力 差 别 较 大 ; 3 基 础 埋 置 较 深, 或 各 基 础 埋 置 深 度 差 别 较 大 ; 4 地 基 主 要 受 力 层 范 围 内 存 在 软 弱 粘 性 土 层 液 化 土 层 或 严 重 不 均 匀 土 层 ; 5 桩 基 承 台 之 间 6.1.12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中 的 抗 震 墙 基 础 和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落 地 抗 震 墙 基 础, 应 有 良 好 的 整 体 性 和 抗 转 动 的 能 力 6.1.13 主 楼 与 裙 房 相 连 且 采 用 天 然 地 基,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2.4 条 的 规 定 外, 在 多 遇 地 震 作 用 下 主 楼 基 础 底 面 不 宜 出 现 零 应 力 区 6.1.14 地 下 室 顶 板 作 为 上 部 结 构 的 嵌 固 部 位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地 下 室 顶 板 应 避 免 开 设 大 洞 口 ; 地 下 室 在 地 上 结 构 的 顶 板 应 采 用 现 浇 梁 板 结 构, 相 关 范 围 以 外 的 地 下 室 顶 板 宜 采 用 现 浇 梁 板 结 构 ; 其 楼 板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180mm,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不 宜 小 于 C30, 应 采 用 双 层 双 向 配 筋, 且 每 层 每 个 方 向 的 配 筋 率 不 宜 小 于 0.25% 2 结 构 地 上 一 层 的 侧 向 刚 度, 不 宜 大 于 相 关 范 围 地 下 一 层 侧 向 刚 度 的 0.5 倍 ; 地 下 室 周 边 宜 有 与 其 顶 板 相 连 的 抗 震 墙 3 地 下 室 顶 板 对 应 于 地 上 框 架 柱 的 梁 柱 节 点 除 应 满 足 抗 震 计 算 要 求 外,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之 一 : 1) 地 下 一 层 柱 截 面 每 侧 纵 向 钢 筋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地 上 一 层 柱 对 应 纵 向 钢 筋 面 积 的 1.1 倍, 且 地 下 一 层 柱 上 端 和 节 点 左 右 梁 端 和 实 配 的 抗 震 受 弯 承 载 力 之 和 应 大 于 地 上 一 层 柱 下 端 实 配 的 抗 震 受 弯 承 载 力 的 1.3 倍 ; 2) 地 下 一 层 梁 刚 度 较 大 时, 柱 截 面 每 侧 的 纵 向 钢 筋 面

积, 应 大 于 地 上 一 层 对 应 柱 每 侧 纵 向 钢 筋 面 积 的 1.1 倍 ; 且 梁 端 顶 面 和 底 面 的 纵 向 钢 筋 面 积 均 应 比 计 算 增 大 10% 以 上 4 地 下 一 层 抗 震 墙 墙 肢 端 部 边 缘 构 件 纵 向 钢 筋 的 截 面 面 积, 不 应 少 于 地 上 一 层 对 应 墙 肢 端 部 边 缘 构 件 纵 向 钢 筋 的 截 面 面 积 6.1.14 修 改 说 明 : 1. 01 规 范 要 求 地 下 室 顶 板 采 用 现 浇 梁 板 结 构, 本 次 修 订 改 为 地 上 结 构 相 关 范 围 的 顶 板 应 采 用 现 浇 梁 板 结 构, 相 关 范 围 以 外 则 为 宜, 2. 嵌 固 条 件 的 刚 度 比 验 算, 也 按 相 关 范 围 计, 相 关 范 围 一 般 可 取 主 楼 周 边 向 外 移 伸 3 跨 且 不 大 于 30m 3. 为 使 塑 性 饺 不 向 地 下 室 转 移, 对 地 下 室 梁 柱 节 点 相 连 构 件 的 实 际 承 载 力 提 出 了 要 求, 方 法 一 是 计 算 方 法, 即 下 部 构 件 按 实 配 承 载 力 之 和 大 于 首 层 柱 下 端 实 配 承 载 力 的 1.3 倍, 方 法 二 是 简 化 方 法, 即 当 梁 柱 节 点 两 侧 梁 抗 弯 刚 度 之 和 大 于 地 下 一 层 柱 抗 弯 刚 度 二 倍 时, 可 将 两 侧 梁 的 上 下 钢 筋 及 下 柱 每 侧 钢 筋 均 放 大 1.1 4. 明 确 地 下 一 层 抗 震 墙 端 部 钢 筋 不 应 少 于 地 上 一

层 6.1.15 楼 梯 间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宜 采 用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梯 2 对 于 框 架 结 构, 楼 梯 间 的 布 置 不 应 导 致 结 构 平 面 特 别 不 规 则 ; 楼 梯 构 件 与 主 体 结 构 整 浇 时, 应 计 入 楼 梯 构 件 对 地 震 作 用 及 其 效 应 的 影 响, 应 进 行 楼 梯 构 件 的 抗 震 承 载 力 验 算 ; 宜 采 取 构 造 措 施, 减 少 楼 梯 构 件 对 主 体 结 构 刚 度 的 影 响 3 楼 梯 间 两 侧 填 充 墙 与 柱 之 间 应 加 强 拉 结 6.1.15 修 改 说 明 : 补 充 了 楼 梯 间 设 计 要 求, 宜 采 用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梯, 明 确 对 于 框 架 结 构 应 注 意 楼 梯 间 的 布 置 不 应 导 致 结 构 平 面 特 别 不 规 则, 由 于 楼 梯 构 件 抗 侧 刚 度 较 大, 对 于 框 架 结 构 因 此 应 计 入 楼 梯 构 件 对 结 构 的 影 响, 并 进 行 楼 梯 构 件 抗 震 承 载 力 分 析, 对 于 抗 震 墙 结 构 由 于 对 结 构 影 响 小, 可 简 化 不 计 6.1.16 框 架 的 填 充 墙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13 章 的 规 定 6.1.17 高 强 混 凝 土 结 构 抗 震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B 的 规 定 6.1.18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结 构 抗 震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C 的 规 定 6.2 计 算 要 点 6.2.1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应 按 本 节 规 定 调 整 构 件 的 组 合 内 力 设 计 值, 其 层 间 变 形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5 节 有 关 规 定 构 件 截 面 抗 震 验 算 时, 非 抗 震 的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应 除 以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承 载 力 抗 震 调 整 系 数 ; 凡 本 章 和 本 规 范 附 录 未 作 规 定 者, 应 符 合 现 行 有 关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的 要

求 6.2.2 一 二 三 四 级 框 架 的 梁 柱 节 点 处, 除 框 架 顶 层 和 柱 轴 压 比 小 于 0.15 者 及 框 支 梁 与 框 支 柱 的 节 点 外, 柱 端 组 合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应 符 合 下 式 要 求 : M M (6.2 c c b 2-1) 一 级 的 框 架 结 构 和 9 度 的 一 级 框 架 可 不 符 合 上 式 要 求, 但 应 符 合 下 式 要 求 : M 1 M (6.2.2-2) c. 2 bua 式 M c M b M bua 节 点 上 下 柱 端 截 面 顺 时 针 或 反 时 针 方 向 组 合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之 和, 上 下 柱 端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可 按 弹 性 分 析 分 配 ; 节 点 左 右 梁 端 截 面 反 时 针 或 顺 时 针 方 向 组 合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之 和, 一 级 框 架 节 点 左 右 梁 端 均 为 负 弯 矩 时, 绝 对 值 较 小 的 弯 矩 应 取 零 ; 节 点 左 右 梁 端 截 面 反 时 针 或 顺 时 针 方 向 实 配 的 正 截 面 抗 震 受 弯 承 载 力 所 对 应 的 弯 矩 值 之 和, 根 据 实 配 钢 筋 面 积 ( 计 入 梁 受 压 筋 和 相 关 楼 板 钢 筋 ) 和 材 料 强 度 标 准 值 确 定 ; c 框 架 柱 端 弯 矩 增 大 系 数 ; 对 框 架 结 构, 一 二 三 四 级 可 分 别 取 1.7 1.5 1.3 1.2; 其 他 结 构 类 型 中 的 框 架, 一 级 可 取 1.4, 二 级 可 取 1.2, 三 四 级 可 取 1.1 当 反 弯 点 不 在 柱 的 层 高 范 围 内 时, 柱 端 截 面 组 合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可 乘 以 上 述 柱 端 弯 矩 增 大 系 数

修 改 说 明 : 震 害 表 明 框 架 结 构 由 于 楼 板 等 因 素, 尚 难 保 证 強 柱 弱 梁, 本 次 修 订 增 大 了 一 二 三 四 级 框 架 结 构 柱 端 弯 矩 放 大 系 数, 由 01 规 范 的 1.4 1.2 1.1 1.0 分 别 提 高 为 1.7 1.5 1.3 1.2, 对 于 其 它 结 构 也 新 增 了 四 级 增 大 1.1 的 要 求 明 确 对 于 一 级 框 架 结 构 和 9 度 时 的 一 级 框 架 也 明 确 只 需 按 1.2 倍 的 梁 端 实 配 抗 震 受 弯 承 载 力 确 定 柱 端 弯 矩 设 计 值, 也 可 不 釆 用 增 大 系 数 的 方 法, 对 于 二 三 级 框 架 结 构 也 同, 但 公 式 中 的 1.2 可 适 当 降 低 6.2.3 一 二 三 四 级 框 架 结 构 的 底 层, 柱 下 端 截 面 组 合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应 分 别 乘 以 增 大 系 数 1.7 1. 5 1.3 和 1.2 底 层 柱 纵 向 钢 筋 应 按 上 下 端 的 不 利 情 况 配 置 修 改 说 明 : 对 框 架 结 构 一 二 三 四 底 层 柱 下 端 的 弯 矩 放 大 系 数, 由 01 规 范 的 1.5 1.25 1.15 1.0 分 别 提 高 为 1.7 1.5 1.3 1.2 6.2.4 一 二 三 级 的 框 架 梁 和 抗 震 墙 的 连 梁, 其 梁 端 截 面 组 合 的 剪 力 设 计 值 应 按 下 式 调 整 : l r vb M b M b ) V ( l V n Gb

(6.2.4-1) 一 级 的 框 架 结 构 和 9 度 的 一 级 框 架 梁 连 梁 可 不 按 上 式 调 整, 但 应 符 合 下 式 要 求 : V l r bua M bua ) 1.1( M l V (6.2.4-2) n Gb 式 中 V 梁 端 截 面 组 合 的 剪 力 设 计 值 ; l n 梁 的 净 跨 ; V Gb 梁 在 重 力 荷 载 代 表 值 (9 度 时 高 层 建 筑 还 应 包 括 竖 向 地 震 作 用 标 准 值 ) 作 用 下, 按 简 支 梁 分 析 的 梁 端 截 面 剪 力 设 计 值 ; M b l M b r 分 别 为 梁 左 右 端 反 时 针 或 顺 时 针 方 向 组 合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一 级 框 架 M bua l M bua r 两 端 弯 矩 均 为 负 弯 矩 时, 绝 对 值 较 小 的 弯 矩 应 取 零 ; 分 别 为 梁 左 右 端 反 时 针 或 顺 时 针 方 向 实 配 的 正 截 面 抗 震 受 弯 承 载 力 所 对 应 的 弯 矩 值, 根 据 实 配 钢 筋 面 积 ( 计 入 受 压 筋 和 相 关 楼 板 钢 筋 ) 和 材 料 强 度 标 准 值 确 定 ; η vb 梁 端 剪 力 增 大 系 数, 一 级 可 取 1.3, 二 级 可 取 1.2, 三 级 可 取 1.1 修 改 说 明 : 01 规 范 提 出 对 跨 高 比 大 于 2 的 框 架 梁 和 连 梁 进 行 剪 力 调 整, 未 明 确 小 于 等 于 2 的 情 况, 对 跨 高 比 较 小 时 強 剪 弱 弯 要 求 更 重 要, 本 次 修 订 取 消 了 此 前 提 同 強 柱 弱 梁 计 算 满 足 按 实 配 抗 剪 承 载 力 计 算 时, 也 可 不 用 增 大 灸 数 方 法 6.2.5 一 二 三 四 级 的 框 架 柱 和 框 支 柱 组 合 的 剪 力 设 计 值 应 按 下 式 调 整 : b c t c V ( M M ) v c H n

(6.2.5-1) 一 级 的 框 架 结 构 和 9 度 的 一 级 框 架 可 不 按 上 式 调 整, 但 应 符 合 下 式 要 求 : V M M H b t 1.2( cua cua ) n (6.2.5-2) 式 中 V 柱 端 截 面 组 合 的 剪 力 设 计 值 ; 框 支 柱 的 剪 力 设 计 值 尚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6.2.10 条 的 规 定 ; H n 柱 的 净 高 ; M c t M c b 分 别 为 柱 的 上 下 端 顺 时 针 或 反 时 针 方 向 截 面 组 合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6.2.2 6.2.3 条 的 规 定 ; 框 支 柱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尚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6.2.10 条 的 规 定 ; M cua t M cua b 分 别 为 偏 心 受 压 柱 的 上 下 端 顺 时 针 或 反 时 针 方 向 实 配 的 正 截 面 抗 震 受 弯 承 载 力 所 对 应 的 弯 矩 值, 根 据 实 配 钢 筋 面 积 材 料 强 度 标 准 值 和 轴 压 力 等 确 定 ; η vc 柱 剪 力 增 大 系 数 ; 对 框 架 结 构, 一 二 三 四 级 可 分 别 取 1.5 1.3 1.2 1.1; 对 其 他 结 构 类 型 的 框 架, 一 级 可 取 1.4, 二 级 可 取 1.2, 三 四 级 可 取 1.1 修 改 说 明 : 1. 增 加 了 四 级 的 要 求 2. 提 高 了 框 架 结 构 的 柱 剪 力 放 大 系 数 的 要 求, 由 一 级 取 1.4 二 级 取 1.2 三 级 取 1.1, 分 别 改 为 1.5 1.3 1.2, 增 加 四 级 1.1 的 要 求

6.2.6 一 二 三 四 级 框 架 的 角 柱, 经 本 规 范 第 6.2.2 6.2.3 6.2.5 6.2.10 条 调 整 后 的 组 合 弯 矩 设 计 值 剪 力 设 计 值 尚 应 乘 以 不 小 于 1.10 的 增 大 系 数 修 改 说 明 : 增 加 了 四 级 框 架 角 柱 的 要 求 6.2.7 抗 震 墙 各 墙 肢 截 面 组 合 的 内 力 设 计 值,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采 用 : 1 一 级 抗 震 墙 的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以 上 部 位, 墙 肢 的 组 合 弯 矩 设 计 值 应 乘 以 增 大 系 数, 其 值 可 采 用 1.2 2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落 地 抗 震 墙 墙 肢 不 应 出 现 小 偏 心 受 拉 3 双 肢 抗 震 墙 中, 墙 肢 不 宜 出 现 小 偏 心 受 拉 ; 当 任 一 墙 肢 为 偏 心 受 拉 时, 另 一 墙 肢 的 剪 力 设 计 值 弯 矩 设 计 值 应 乘 以 增 大 系 数 1.25 修 改 说 明 : 1. 避 免 抗 震 墙 底 部 加 強 区 塑 性 饺 范 围 过 小, 破 坏 过 分 集 中, 本 次 修 订 取 消 了 01 规 范 对 底 部 加 強 区 均 按 墙 肢 底 部 组 合 弯 矩 设 计 的 要 求, 但 加 強 区 以 上 增 大 系 数 仍 为 1.2, 但 应 注 意 弯 矩 放 大 后, 剪 力 相 应 放 大 2. 部 分 框 支 落 地 墙 不 出 现 小 偏 心 受 拉, 由 01 规 范 不 宜 改 为 不 应 3. 明 确 对 于 双 肢 墙 一 个 墙 肢 为 偏 心 受 拉 时 另 一 墙 肢 弯

矩 剪 力 均 应 乘 以 1.25 调 整 后 的 组 合 弯 矩 图 调 整 后 的 组 合 弯 矩 图 调 整 后 的 设 计 弯 矩 图 设 计 弯 矩 图 设 计 弯 矩 图 组 合 弯 矩 图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a) 89 规 范 b) 2001 规 范 抗 震 墙 截 面 组 合 弯 矩 的 调 整 c) 2010 规 范 6.2.8 一 二 三 级 的 抗 震 墙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其 截 面 组 合 的 剪 力 设 计 值 应 按 下 式 调 整 : V V (6.2.8-1) vw w 9 度 的 一 级 可 不 按 上 式 调 整, 但 应 符 合 下 式 要 求 : V 1.1 M M wua w V w (6.2.8-2) 式 中 V 抗 震 墙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截 面 组 合 的 剪 力 设 计 值 ; V w 抗 震 墙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截 面 组 合 的 剪 力 计 算 值 ; M wua 抗 震 墙 底 部 截 面 按 实 配 纵 向 钢 筋 面 积 材 料 强 度 标 准 值 和 轴 力 等 计 算 的 抗 震 受 弯 承 载 力 所 对 应 的 弯 矩 值 ; 有 翼 墙 时 应 计 入 墙 两 侧 各 一 倍 翼 墙 厚 度 范 围 内 的 纵 向 钢 筋 ; M w 抗 震 墙 底 部 截 面 组 合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 η vw 抗 震 墙 剪 力 增 大 系 数, 一 级 可 取 1.6, 二 级 可 取 1.4, 三 级 可 取 1.2 6.2.9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的 梁 柱 抗 震 墙 和 连 梁, 其 截 面 组 合 的 剪 力 设 计 值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跨 高 比 大 于 2.5 的 梁 和 连 梁 及 剪 跨 比 大 于 2 的 柱 和 抗 震 墙 : V 1 (0.20 f cbh0 ) (6.2.9-1) RE 跨 高 比 不 大 于 2.5 的 连 梁 剪 跨 比 不 大 于 2 的 柱 和 抗 震 墙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框 支 柱 和 框 支 梁 以 及 落 地 抗 震 墙 的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

V 1 (0.15 f cbh0 ) (6.2.9-2) RE 剪 跨 比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 c c M ( V ) (6.2.9-3) h 0 式 中 : λ 剪 跨 比, 应 按 柱 端 或 墙 端 截 面 组 合 的 弯 矩 计 算 值 M c 对 应 的 截 面 组 合 剪 力 计 算 值 V c 及 截 面 有 效 高 度 h0 确 定, 并 取 上 下 端 计 算 结 果 的 较 大 值 ; 反 弯 点 位 于 柱 高 中 部 的 框 架 柱 可 按 柱 净 高 与 2 倍 柱 截 面 高 度 之 比 计 算 : V 按 本 规 范 第 6.2.4 6.2.5 6.2.6 6.2.8 6.2.10 条 等 规 定 调 整 后 的 梁 端 柱 端 或 墙 端 截 面 组 合 的 剪 力 设 计 值 ; f c 混 凝 土 轴 心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 ; b 梁 柱 截 面 宽 度 或 抗 震 墙 墙 肢 截 面 宽 度 ; 圆 形 截 面 柱 可 按 面 积 相 等 的 方 形 截 面 柱 计 算 ; h 0 截 面 有 效 高 度, 抗 震 墙 可 取 墙 肢 长 度 Vi M i b M t i M i hi V i b, 剪 跨 比 hi d b Mi Vd i V1 b M 1 柱 或 墙 肢 图 6.2.9 剪 跨 比 计 算 简 图 d b b M h1 M1 h1 1, 剪 跨 比 V1 d Vd 1 M 柱 或 抗 震 墙 第 i 层 顶 部 弯 矩 计 算 值 ; t i b M 柱 或 抗 震 墙 第 i 层 底 部 弯 矩 计 算 值 i d 6.2.10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框 支 柱 尚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框 支 柱 承 受 的 最 小 地 震 剪 力, 当 框 支 柱 的 数 量 不 少 于 10 根 时, 柱 承 受 地 震 剪 力 之 和 不 应 小 于 结 构 底 部 总 地 震 剪 力 的 20%; 当 框 支 柱 的 数 量 少 于 10 根 时, 每 根 柱 承 受 的 地 震 剪 力 不 应 小 于 结 构 底

部 总 地 震 剪 力 的 2% 框 支 柱 的 地 震 弯 矩 应 相 应 调 整 2 一 二 级 框 支 柱 由 地 震 作 用 引 起 的 附 加 轴 力 应 分 别 乘 以 增 大 系 数 1.5 1.2; 计 算 轴 压 比 时, 该 附 加 轴 力 可 不 乘 以 增 大 系 数 3 一 二 级 框 支 柱 的 顶 层 柱 上 端 和 底 层 柱 下 端, 其 组 合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应 分 别 乘 以 增 大 系 数 1.5 和 1.25, 框 支 柱 的 中 间 节 点 应 满 足 本 规 范 第 6.2.2 条 的 要 求 4 框 支 梁 中 线 宜 与 框 支 柱 中 线 重 合 修 改 说 明 : 01 规 范 规 定 框 支 柱 承 受 的 最 小 地 震 剪 力 为 该 层 地 震 剪 力 的 20%, 本 次 修 订 改 为 基 底 剪 力 的 20% 6.2.11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一 级 落 地 抗 震 墙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尚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当 墙 肢 在 边 缘 构 件 以 外 的 部 位 在 两 排 钢 筋 间 设 置 直 径 不 小 于 8mm 间 距 不 大 于 400mm 的 拉 结 筋 时, 抗 震 墙 受 剪 承 载 力 验 算 可 计 入 混 凝 土 的 受 剪 作 用 2 墙 肢 底 部 截 面 出 现 大 偏 心 受 拉 时, 宜 在 墙 肢 的 底 截 面 处 另 设 交 叉 防 滑 斜 筋, 防 滑 斜 筋 承 担 的 地 震 剪 力 可 按 墙 肢 底 截 面 处 剪 力 设 计 值 的 30% 采 用 修 改 说 明 : 1. 取 消 了 01 规 范 对 部 分 框 支 落 地 墙 不 宜 计 入 混 凝 土 的 抗 剪 作 用 的 规 定 2. 对 大 偏 心 受 抗 时, 仍 宜 设 交 叉 防 滑 斜 筋

6.2.12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框 支 柱 顶 层 楼 盖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E.1 的 规 定 6.2.13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抗 震 计 算 时,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侧 向 刚 度 沿 竖 向 分 布 基 本 均 匀 的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和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任 一 层 框 架 部 分 承 担 的 剪 力 值, 不 应 小 于 结 构 底 部 总 地 震 剪 力 的 20% 和 按 框 架 抗 震 墙 结 构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计 算 的 框 架 部 分 各 楼 层 地 震 剪 力 中 最 大 值 1.5 倍 二 者 的 较 小 值 2 抗 震 墙 地 震 内 力 计 算 时, 连 梁 的 刚 度 可 折 减, 折 减 系 数 不 宜 小 于 0.50 3 抗 震 墙 结 构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筒 中 筒 结 构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计 算 内 力 和 变 形 时, 其 抗 震 墙 应 计 入 端 部 翼 墙 端 柱 的 共 同 工 作 4 设 置 少 量 抗 震 墙 的 框 架 结 构, 其 框 架 部 分 的 地 震 剪 力 值, 宜 采 用 框 架 结 构 模 型 和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模 型 二 者 计 算 结 果 的 较 大 值 修 改 说 明 : 明 确 对 于 少 墙 框 架 结 构, 宜 分 别 按 框 架 结 构 模 型 和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模 型 计 算, 按 较 大 值 设 计 6.2.14 框 架 节 点 核 芯 区 的 抗 震 验 算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一 二 三 级 框 架 的 节 点 核 芯 区 应 进 行 抗 震 验 算 ; 四 级 框 架 节 点 核 芯 区 可 不 进 行 抗 震 验 算, 但 应 符 合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的 要 求 2 核 芯 区 截 面 抗 震 验 算 方 法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D 的 规 定

修 改 说 明 : 增 加 了 对 三 级 框 架 节 点 核 芯 区 验 算 的 要 求 6.3 框 架 的 基 本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6.3.1 梁 的 截 面 尺 寸, 宜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要 求 : 1 截 面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00mm; 2 截 面 高 宽 比 不 宜 大 于 4; 3 净 跨 与 截 面 高 度 之 比 不 宜 小 于 4 6.3.2 梁 宽 大 于 柱 宽 的 扁 梁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采 用 扁 梁 的 楼 屋 盖 应 现 浇, 梁 中 线 宜 与 柱 中 线 重 合, 扁 梁 应 双 向 布 置 扁 梁 的 截 面 尺 寸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并 应 满 足 现 行 有 关 规 范 对 挠 度 和 裂 缝 宽 度 的 规 定 : bb 2b c b b c b (6.3.2-1) b h (6.3.2-2) hb 16d (6.3.2-3) 式 中 bc 柱 截 面 宽 度, 圆 形 截 面 取 柱 直 径 的 0.8 倍 ; bb hb 分 别 为 梁 截 面 宽 度 和 高 度 ; d 柱 纵 筋 直 径 2 扁 梁 不 宜 用 于 一 级 框 架 结 构 6.3.3 梁 的 钢 筋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要 求 : 1 梁 端 计 入 受 压 钢 筋 的 混 凝 土 受 压 区 高 度 和 有 效 高 度 之 比, 一 级 不 应 大 于 0.25, 二 三 级 不 应 大 于 0.35 2 梁 端 截 面 的 底 面 和 顶 面 纵 向 钢 筋 配 筋 量 的 比 值, 除 按 计 算 确 定 外, 一 级 不 应 小 于 0.5, 二 三 级 不 应 小 于 0.3 3 梁 端 箍 筋 加 密 区 的 长 度 箍 筋 最 大 间 距 和 最 小 直 径 应 按 表 6.3.3 采 用, 当 梁 端 纵 向 受 拉 钢 筋 配 筋 率 大 于 2% 时, 表 中 箍 筋 最 小 直 径 数 值 应 增 大 2mm 表 6.3.3 梁 端 箍 筋 加 密 区 的 长 度 箍 筋 的 最 大 间 距 和 最 小 直 径 加 密 区 长 度 箍 筋 最 大 间 距

抗 震 等 级 ( 采 用 较 大 值 ) ( 采 用 最 小 值 ) 箍 筋 最 小 直 径 (mm) ( mm) (mm) 一 2h b,500 h b /4,6d,100 10 二 1.5h b,500 h b /4,8d,100 8 三 1.5h b,500 h b /4,8d,150 8 四 1.5h b,500 h b /4,8d,150 6 注 : 1 d 为 纵 向 钢 筋 直 径,h b 为 梁 截 面 高 度 ; 2 箍 筋 直 径 大 于 12mm 数 量 不 少 于 4 肢 且 肢 距 不 大 于 150mm 时, 一 二 级 的 最 大 间 距 应 允 许 适 当 放 宽, 但 不 得 大 于 150mm 修 改 说 明 : 在 表 中 注 2 补 充 了 当 箍 筋 较 粗, 肢 数 和 肢 距 满 足 要 求 时, 箍 距 可 适 当 放 松 6.3.4 梁 的 钢 筋 配 置,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梁 端 纵 向 受 拉 钢 筋 的 配 筋 率 不 宜 大 于 2.5% 沿 梁 全 长 顶 面 底 面 的 配 筋, 一 二 级 不 应 少 于 2φ14, 且 分 别 不 应 少 于 梁 顶 面 底 面 两 端 纵 向 配 筋 中 较 大 截 面 面 积 的 1/4; 三 四 级 不 应 少 于 2 φ12 2 一 二 三 级 框 架 梁 内 贯 通 中 柱 的 每 根 纵 向 钢 筋 直 径, 对 框 架 结 构 不 应 大 于 矩 形 截 面 柱 在 该 方 向 截 面 尺 寸 的 1/20, 或 纵 向 钢 筋 所 在 位 置 圆 形 截 面 柱 弦 长 的 1/20; 对 其 它 结 构 类 型 的 框 架 不 宜 大 于 矩 形 截 面 柱 在 该 方 向 截 面 尺 寸 的 1/20, 或 纵 向 钢 筋 所 在 位 置 圆 形 截 面 柱 弦 长 的 1/20 3 梁 端 加 密 区 的 箍 筋 肢 距, 一 级 不 宜 大 于 200mm 和 20 倍 箍 筋 直 径 的 较 大 值, 二 三 级 不 宜 大 于 250mm 和 20 倍 箍 筋 直 径 的 较 大 值, 四 级 不 宜 大 于 300mm

修 改 说 明 : 1. 对 梁 端 纵 向 受 拉 钢 筋 配 筋 率 不 大 于 2.5% 的 要 求, 由 不 应 改 为 不 宜, 由 強 调 改 为 非 強 调 2. 对 梁 内 贯 通 中 柱 钢 筋 直 径 的 要 求, 增 加 了 三 级 框 架 的 要 求, 对 框 架 结 构 由 不 宜 加 严 为 不 应 6.3.5 柱 的 截 面 尺 寸, 宜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要 求 : 1 截 面 的 宽 度 和 高 度, 四 级 或 不 超 过 2 层 时 不 宜 小 于 300mm, 一 二 三 级 且 超 过 2 层 时 不 宜 小 于 400mm; 圆 柱 的 直 径, 四 级 或 不 超 过 2 层 时 不 宜 小 于 350mm, 一 二 三 级 且 超 过 2 层 时 不 宜 小 于 450mm 2 剪 跨 比 宜 大 于 2 3 截 面 长 边 与 短 边 的 边 长 比 不 宜 大 于 3 修 改 说 明 : 对 一 二 三 级 且 层 数 超 过 2 层 的 结 构, 加 严 了 柱 最 小 截 面 尺 寸 的 要 求 6.3.6 柱 轴 压 比 不 宜 超 过 表 6.3.6 的 规 定 ; 建 造 于 IV 类 场 地 且 较 高 的 高 层 建 筑, 柱 轴 压 比 限 值 应 适 当 减 小 结 构 类 型 表 6.3.6 柱 轴 压 比 限 值 抗 震 等 级 一 二 三 四 框 架 结 构 0.65 0.75 0.85 0.90 0.75 0.85 0.90 0.95 框 架 - 抗 震 墙, 板 柱 - 抗 震 墙 框 架 - 核 心 筒 及 筒 中 筒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0.6 0.7

注 : 1 轴 压 比 指 柱 组 合 的 轴 压 力 设 计 值 与 柱 的 全 截 面 面 积 和 混 凝 土 轴 心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 乘 积 之 比 值 ; 对 本 规 范 规 定 不 进 行 地 震 作 用 计 算 的 结 构, 可 取 无 地 震 作 用 组 合 的 轴 力 设 计 值 计 算 ; 2 表 内 限 值 适 用 于 剪 跨 比 大 于 2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不 高 于 C60 的 柱 ; 剪 跨 比 不 大 于 2 的 柱, 轴 压 比 限 值 应 降 低 0.05; 剪 跨 比 小 于 1.5 的 柱, 轴 压 比 限 值 应 专 门 研 究 并 采 取 特 殊 构 造 措 施 ; 3 沿 柱 全 高 采 用 井 字 复 合 箍 且 箍 筋 肢 距 不 大 于 200mm 间 距 不 大 于 100mm 直 径 不 小 于 12mm, 或 沿 柱 全 高 采 用 复 合 螺 旋 箍 螺 旋 间 距 不 大 于 100mm 箍 筋 肢 距 不 大 于 200 mm 直 径 不 小 于 12mm, 或 沿 柱 全 高 采 用 连 续 复 合 矩 形 螺 旋 箍 螺 旋 净 距 不 大 于 80mm 箍 筋 肢 距 不 大 于 200 mm 直 径 不 小 于 10mm, 轴 压 比 限 值 均 可 增 加 0.10; 上 述 三 种 箍 筋 的 最 小 配 箍 特 征 值 均 应 按 增 大 的 轴 压 比 由 本 规 范 表 6.3.9 确 定 ; 4 在 柱 的 截 面 中 部 附 加 芯 柱, 其 中 另 加 的 纵 向 钢 筋 的 总 面 积 不 少 于 柱 截 面 面 积 的 0.8%, 轴 压 比 限 值 可 增 加 0.05; 此 项 措 施 与 注 3 的 措 施 共 同 采 用 时, 轴 压 比 限 值 可 增 加 0.15, 但 箍 筋 的 体 积 配 箍 率 仍 可 按 轴 压 比 增 加 0.10 的 要 求 确 定 ;

5 柱 轴 压 比 不 应 大 于 1.05 修 改 说 明 : 加 严 了 对 框 架 结 构 柱 轴 压 比 的 要 求, 均 比 01 规 范 减 小 0.05, 即 对 一 二 三 级 框 架 结 构 柱 的 轴 压 比 由 0.7 0.8 0.9 分 别 改 为 0.65 0.75 0.85, 四 级 要 求 0.9, 对 三 级 框 架 - 抗 震 墙 等 结 构 也 加 严 了 0.05, 由 0.95 改 为 0.9, 四 级 要 求 0.95, 对 各 结 构 类 型 均 补 充 了 四 级 柱 的 轴 压 比 要 求 h d ~d/3 b ~b/3 ~d/3 核 芯 另 设 箍 筋 ~h/3 核 芯 另 设 箍 筋 图 6.3.6 芯 柱 尺 寸 示 意 图 6.3.7 柱 的 钢 筋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要 求 : 1 柱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最 小 总 配 筋 率 应 按 表 6.3.7-1 采 用, 同 时 每 一 侧 配 筋 率 不 应 小 于 0.2%; 对 建 造 于 IV 类 场 地 且 较 高 的 高 层 建 筑, 最 小 总 配 筋 率 应 增 加 0.1%

表 6.3.7-1 柱 截 面 纵 向 钢 筋 的 最 小 总 配 筋 率 ( 百 分 率 ) 类 别 抗 震 等 级 一 二 三 四 中 柱 和 边 柱 0.9 (1.0) 0.7 (0.8) 0.6 (0.7) 0.5 (0.6) 角 柱 框 支 柱 1.1 0.9 0.8 0.7 注 : 1 表 中 跨 号 内 数 值 用 于 框 架 结 构 的 柱 ; 2 3 要 求 : 钢 筋 强 度 标 准 值 小 于 400MPa 时, 表 中 数 值 应 增 加 0.1, 钢 筋 强 度 标 准 值 为 400MPa 时, 表 中 数 值 应 增 加 0.05;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高 于 C60 时, 上 述 数 值 应 相 应 增 加 0.1 2 柱 箍 筋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应 加 密, 加 密 区 的 箍 筋 间 距 和 直 径, 应 符 合 下 列 1) 一 般 情 况 下, 箍 筋 的 最 大 间 距 和 最 小 直 径, 应 按 表 6.3.7-2 采 用 ; 表 6.3.7-2 柱 箍 筋 加 密 区 的 箍 筋 最 大 间 距 和 最 小 直 径 抗 震 等 级 箍 筋 最 大 间 距 ( 采 用 较 小 值,mm) 箍 筋 最 小 直 径 (mm) 一 6d,100 10 二 8d,100 8 三 8d,150( 柱 根 100) 8 四 8d,150( 柱 根 100) 6( 柱 根 8) 注 :1 D 为 柱 纵 筋 最 小 直 径 ; 2 柱 根 指 底 层 柱 下 端 2) 一 级 框 架 柱 的 箍 筋 直 径 大 于 12mm 且 箍 筋 肢 距 不 大 于 150mm 及 二 级 框 架 柱 的 箍 筋 直 径 不 小 于 10mm 且 箍 筋 肢 距 不 大 于 200mm 时, 除 柱 根 外, 最 大 间 距 应 允 许 采 用 150mm; 三 级 框 架 柱 的 截 面 尺 寸 不 大 于 400mm 时, 箍 筋 最 小 直 径 应 允 许 采 用 6mm; 四 级 框 架 柱 剪 跨 比 不 大 于 2 时, 箍 筋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8mm 3) 框 支 柱 和 剪 跨 比 不 大 于 2 的 框 架 柱, 箍 筋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100mm 修 改 说 明 :

1. 对 框 架 结 构 柱 纵 筋 总 配 筋 率 比 01 规 范 增 加 了 0.1%, 注 意 对 采 用 不 同 钢 种 和 高 強 混 凝 土 时 应 按 混 凝 土 规 范 调 整 2. 箍 筋 较 粗 肢 距 较 小 时 箍 距 要 求 适 当 放 松 6.3.8 柱 的 纵 向 钢 筋 配 置,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柱 的 纵 向 钢 筋 宜 对 称 配 置 2 截 面 边 长 大 于 400mm 的 柱, 纵 向 钢 筋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200mm 3 柱 总 配 筋 率 不 应 大 于 5%; 剪 跨 比 不 大 于 2 的 一 级 框 架 的 柱, 每 侧 纵 向 钢 筋 配 筋 率 不 宜 大 于 1.2% 4 边 柱 角 柱 及 抗 震 墙 端 柱 在 小 偏 心 受 拉 时, 柱 内 纵 筋 总 截 面 面 积 应 比 计 算 值 增 加 25%; 5 柱 纵 向 钢 筋 的 绑 扎 接 头 应 避 开 柱 端 的 箍 筋 加 密 区 6.3.9 柱 的 箍 筋 配 置,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柱 的 箍 筋 加 密 范 围,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采 用 : 1) 柱 端, 取 截 面 高 度 ( 圆 柱 直 径 ) 柱 净 高 的 1/6 和 500mm 三 者 的 最 大 值 ; 2) 底 层 柱 的 下 端 不 小 于 柱 净 高 的 1/3; 3) 刚 性 地 面 上 下 各 500mm; 4) 剪 跨 比 不 大 于 2 的 柱 因 设 置 填 充 墙 等 形 成 的 柱 净 高 与 柱 截 面 高 度 之 比 不 大 于 4 的 柱 框 支 柱 一 级 和 二 级 框 架 的 角 柱, 取 全 高 2 柱 箍 筋 加 密 区 的 箍 筋 肢 距, 一 级 不 宜 大 于 200mm, 二 三 级 不 宜 大 于 250mm, 四 级 不 宜 大 于 300mm 至 少 每 隔 一 根 纵 向 钢 筋 宜 在 两 个 方 向 有 箍 筋 或 拉 筋 约 束 ; 采 用 拉 筋 复 合 箍 时, 拉 筋 宜 紧 靠 纵 向 钢 筋 并 钩 住 箍 筋 3 柱 箍 筋 加 密 区 的 体 积 配 箍 率,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采 用 : 1) 柱 箍 筋 加 密 区 的 体 积 配 箍 率 应 符 合 下 式 要 求 : f v v c f yv (6.3.9) 式 中 v 柱 箍 筋 加 密 区 的 体 积 配 箍 率, 一 级 不 应 小 于 0.8%, 二 级 不 应 小 于 0.6%, 三 四 级 不 应 小 于 0.4%; 计 算 复 合 螺 旋

箍 的 体 积 配 箍 率 时, 其 非 螺 旋 箍 的 箍 筋 体 积 应 乘 以 折 减 系 数 0.80; f 混 凝 土 轴 心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 强 度 等 级 低 于 C35 时, 应 按 C35 计 算 ; c f yv 箍 筋 或 拉 筋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 ; v 最 小 配 箍 特 征 值, 宜 按 表 6.3.9 采 用 表 6.3.9 柱 箍 筋 加 密 区 的 箍 筋 最 小 配 箍 特 征 值 抗 震 柱 轴 压 比 箍 筋 形 式 等 级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05 一 普 通 箍 复 合 箍 0.10 0.11 0.13 0.15 0.17 0.20 0.23 螺 旋 箍 复 合 或 连 续 复 合 矩 形 螺 旋 0.08 0.09 0.11 0.13 0.15 0.18 0.21 箍 二 普 通 箍 复 合 箍 0.08 0.09 0.11 0.13 0.15 0.17 0.19 0.22 0.24 螺 旋 箍 复 合 或 连 续 复 合 矩 形 螺 旋 0.06 0.07 0.09 0.11 0.13 0.15 0.17 0.20 0.22 箍 三 四 普 通 箍 复 合 箍 0.06 0.07 0.09 0.11 0.13 0.15 0.17 0.20 0.22 螺 旋 箍 复 合 或 连 续 复 合 矩 形 螺 旋 0.05 0.06 0.07 0.09 0.11 0.13 0.15 0.18 0.20 箍 注 : 普 通 箍 指 单 个 矩 形 箍 和 单 个 圆 形 箍, 复 合 箍 指 由 矩 形 多 边 形 圆 形 箍 或 拉 筋 组 成 的 箍 筋 ; 复 合 螺 旋 箍 指 由 螺 旋 箍 与 矩 形 多 边 形 圆 形 箍 或 拉 筋 组 成 的 箍 筋 ; 连 续 复 合 矩 形 螺 旋 箍 指 用 一 根 通 长 钢 筋 加 工 而 成 的 箍 筋 2) 框 支 柱 宜 采 用 复 合 螺 旋 箍 或 井 字 复 合 箍, 其 最 小 配 箍 特 征 值 应 比 表 6.3.9

内 数 值 增 加 0.02, 且 体 积 配 箍 率 不 应 小 于 1.5% 3) 剪 跨 比 不 大 于 2 的 柱 宜 采 用 复 合 螺 旋 箍 或 井 字 复 合 箍, 其 体 积 配 箍 率 不 应 小 于 1.2%, 9 度 一 级 时 不 应 小 于 1.5% 4 柱 箍 筋 非 加 密 区 的 箍 筋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柱 箍 筋 非 加 密 区 的 体 积 配 箍 率 不 宜 小 于 加 密 区 的 50% 2) 箍 筋 间 距, 一 二 级 框 架 柱 不 应 大 于 10 倍 纵 向 钢 筋 直 径, 三 四 级 框 架 柱 不 应 大 于 15 倍 纵 向 钢 筋 直 径 修 改 说 明 : 1.01 规 范 规 定 柱 箍 筋 体 积 配 箍 率 计 算 时 应 扣 除 重 叠 部 分 的 箍 筋 体 积, 本 次 修 订 未 再 強 调 2. 增 加 了 对 四 级 柱 配 箍 率 的 要 求 300 350 (a) 普 通 箍 矩 形 箍 或 拉 筋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井 字 形 复 合 箍 多 边 形 复 合 箍 (b) 复 合 箍 方 圆 形 复 合 箍

1000 1000 螺 旋 箍 (c) 螺 旋 箍 复 合 螺 旋 箍 螺 距 (d) 连 续 复 合 螺 旋 箍 ( 用 于 矩 形 截 面 柱 ) 图 6.3.9 各 类 箍 筋 示 意 图 6.3.10 框 架 节 点 核 芯 区 箍 筋 的 最 大 间 距 和 最 小 直 径 宜 按 本 规 范 第 6.3.7 条 采 用 ; 一 二 三 级 框 架 节 点 核 芯 区 配 箍 特 征 值 分 别 不 宜 小 于 0.12 0.10 和 0.08, 且 体 积 配 箍 率 分 别 不 宜 小 于 0.6% 0.5% 和 0.4% 柱 剪 跨 比 不 大 于 2 的 框 架 节 点 核 芯 区, 体 积 配 箍 率 不 宜 小 于 核 芯 区 上 下 柱 端 的 较 大 体 积 配 箍 率 6.4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基 本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6.4.1 抗 震 墙 的 厚 度, 一 二 级 不 应 小 于 160mm 且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的 1/20, 三 四 级 不 应 小 于 140mm 且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的 1/25; 无 端 柱 或 翼 墙 时, 一 二 级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的 1/16, 三 四 级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的 1/20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的 墙 厚, 一 二 级 不 应 小 于 200mm 且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的 1/16, 三 四 级 不 应 小 于 160mm 且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的 1/20; 无 端 柱 或 翼 墙 时, 一 二 级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的 1/12, 三 四 级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的 1/16 修 改 说 明 : 1. 对 决 定 抗 震 墙 的 最 小 厚 度 由 仅 按 与 层 高 比, 改 为 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比, 由 01 规 范 中 的 不 应 改 为 不 宜 ; 2. 补 充 了 非 加 強 区 无 端 柱 或 翼 墙 时, 最 小 墙 厚 的 要 求, 应 注 意 无 端 柱 或 翼 墙 是 指 墙 的 两 端,( 不 包 括 洞 口 两 侧 ) 为 一 字 形 的 矩 形 截 面, 端 柱 指 柱 截 面 宽 与 高 不 小 于 2 倍 墙 厚 的 端 柱 3. 补 充 了 对 底 部 加 強 区 无 端 柱 或 翼 墙 三 四 级 最 小 墙 厚 的 要 求 6.4.2 一 二 三 级 抗 震 墙 在 重 力 荷 载 代 表 值 作 用 下 墙 肢 的 轴 压 比, 一 级 时,9 度 不 宜 大 于 0.4, 7 8 度 不 宜 大 于 0.5; 二 三 级 时 不 宜 大 于 0.6 注 : 墙 肢 轴 压 比 指 墙 的 轴 压 力 设 计 值 与 墙 的 全 截 面 面 积 和 混 凝 土 轴 心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 乘 积 之 比 值 修 改 说 明 :

将 抗 震 墙 轴 压 比 控 制 范 围 由 01 规 范 的 一 二 级 扩 大 到 三 级, 由 底 部 加 强 区 扩 大 到 全 高, 计 算 墙 肢 轴 压 力 设 计 值 时, 不 计 入 地 震 作 用, 但 应 取 1.2 的 分 项 系 数 6.4.3 抗 震 墙 竖 向 横 向 分 布 钢 筋 的 配 筋,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一 二 三 级 抗 震 墙 的 竖 向 和 横 向 分 布 钢 筋 最 小 配 筋 率 均 不 应 小 于 0.25%, 四 级 抗 震 墙 分 布 钢 筋 最 小 配 筋 率 不 应 小 于 0.20% 注 : 高 度 小 于 24m 且 剪 压 比 很 小 的 四 级 抗 震 墙, 其 竖 向 分 布 筋 的 最 小 配 筋 率 应 允 许 按 0.15% 采 用 2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落 地 抗 震 墙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竖 向 和 横 向 分 布 钢 筋 配 筋 率 均 不 应 小 于 0.3% 6.4.4 抗 震 墙 竖 向 和 横 向 分 布 钢 筋 的 配 置,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抗 震 墙 的 竖 向 和 横 向 分 布 钢 筋 的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300mm,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落 地 抗 震 墙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竖 向 和 横 向 分 布 钢 筋 的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200mm 2 抗 震 墙 厚 度 大 于 140mm 时, 其 竖 向 和 横 向 分 布 钢 筋 应 双 排 布 置, 双 排 分 布 钢 筋 间 拉 筋 的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600mm,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6mm 3 抗 震 墙 竖 向 和 横 向 分 布 钢 筋 的 直 径, 均 不 宜 大 于 墙 厚 的 1/10 且 不 应 小 于 8mm; 竖 向 钢 筋 直 径 不 宜 小 于 10mm 修 改 说 明 : 1. 对 钢 筋 间 距 的 要 求, 由 01 规 范 中 的 不 应 改 为 不 宜, 不 再 作 为 強 调 2. 考 虑 施 工 因 素 墙 竖 向 筋 直 径 建 议 不 宜 小 于 10mm 6.4.5 抗 震 墙 两 端 和 洞 口 两 侧 应 设 置 边 缘 构 件, 边 缘 构 件 包 括 暗 柱 端 柱 和 翼

墙,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对 于 抗 震 墙 结 构, 底 层 墙 肢 底 截 面 的 轴 压 比 不 大 于 表 6.4.5-1 规 定 的 一 二 三 级 抗 震 墙 及 四 级 抗 震 墙, 墙 肢 两 端 可 设 置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的 范 围 可 按 图 6.4.5-1 采 用,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的 配 筋 除 应 满 足 受 弯 承 载 力 要 求 外, 并 宜 符 合 表 6.4.5-2 的 要 求 表 6.4.5-1 抗 震 墙 设 置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的 最 大 轴 压 比 抗 震 等 级 或 烈 度 一 级 (9 度 ) 一 级 (7 8 度 ) 二 三 级 轴 压 比 0.1 0.2 0.3 表 6.4.5-2 抗 震 墙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的 配 筋 要 求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其 它 部 位 抗 震 等 纵 向 钢 筋 最 小 箍 筋 纵 向 钢 筋 最 小 拉 筋 级 量 ( 取 较 大 值 ) 最 小 直 沿 竖 向 最 大 间 量 ( 取 较 大 值 ) 最 小 直 径 沿 竖 向 最 大 径 距 (mm) 间 距 (mm) (mm) (mm) 一 0.010A c,6φ16 8 100 0.008A c,6φ 14 8 150 二 0.008A c,6φ14 8 150 0.006A c,6φ 12 8 200 三 0.006A c,6φ12 6 150 0.005A c,4φ12 6 200 四 0.005A c,4φ12 6 200 0.004A c,4φ12 6 250 : 注 1 A c 为 边 缘 构 件 的 截 面 面 积 ; 2 其 它 部 位 的 拉 筋, 水 平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纵 筋 间 距 的 2 倍 ; 转 角 处 宜 采 用 箍 筋 ; 3 当 端 柱 承 受 集 中 荷 载 时, 其 纵 向 钢 筋 箍 筋 直 径 和 间 距 应 满 足 柱 的 相 应 要 求

b f 200 b w 且 400 bw 200 400 400 b w b w, b f 且 400 b c h c (a) 暗 柱 (b) 翼 柱 (c) 端 柱 图 6.4.5-1 抗 震 墙 的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范 围 01 规 范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范 围 底 层 墙 肢 底 截 面 的 轴 压 比 大 于 表 6.4.5-1 规 定 的 一 二 三 级 抗 震 墙, 以 及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抗 震 墙, 应 在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及 相 邻 的 上 一 层 设 置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在 以 上 的 其 它 部 位 可 设 置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沿 墙 肢 的 长 度 配 箍 特 征 值 箍 筋 和 纵 向 钢 筋 宜 符 合 表 6.4.5-3 的 要 求 ( 图 6.4.5-2) 表 6.4.5-3 抗 震 墙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的 范 围 及 配 筋 要 求 项 目 一 级 (9 度 ) 一 级 (7 8 度 ) 二 三 级 λ 0.2 λ>0.2 λ 0.3 λ>0.3 λ 0.4 λ>0.4 l c ( 暗 柱 ) 0.20h w 0.25h w 0.15h w 0.20h w 0.15h w 0.20h w l c ( 翼 墙 或 端 柱 ) 0.15h w 0.20h w 0.10h w 0.15h w 0.10h w 0.15h w λ v 0.12 0.20 0.12 0.20 0.12 0.20 纵 向 钢 筋 ( 取 较 大 0.010A c, 6φ16( 三 级 0.012A c, 8φ16 0.012A c, 8φ16 值 ) 6φ14) 箍 筋 或 拉 筋 沿 竖 向 间 距 100mm 100mm 150mm 注 1 抗 震 墙 的 翼 墙 长 度 小 于 其 3 倍 厚 度 或 端 柱 截 面 边 长 小 于 2 倍 墙 厚 时, 按 无 翼 墙 无 : 端 柱 查 表 ; 端 柱 有 集 中 荷 载 时, 配 筋 构 造 按 柱 要 求 ;

2 l c 为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沿 墙 肢 长 度, 且 不 小 于 墙 厚 和 400mm; 有 翼 墙 或 端 柱 时 不 应 小 于 翼 墙 厚 度 或 端 柱 沿 墙 肢 方 向 截 面 高 度 加 300 mm; 3 v 为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的 配 箍 特 征 值, 体 积 配 箍 率 可 按 本 规 范 式 (6.3.9) 计 算, 并 可 适 当 计 入 满 足 构 造 要 求 且 在 墙 端 有 可 靠 锚 固 的 水 平 分 布 钢 筋 的 截 面 面 积 ; 4 h w 为 抗 震 墙 墙 肢 长 度 ; 5 为 墙 肢 轴 压 比 ; 6 A c 为 图 6.4.5-2 中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阴 影 部 分 的 截 面 面 积 ' 箍 筋 拉 筋 v 箍 筋 或 v v b w l 箍 筋 或 拉 筋 ' v v b w,l c /2 且 400 l c 2 b f b w b f b f b w b f 2 且 300 且 3 00 箍 筋 v b f b w 且 300 l c 箍 筋 或 拉 筋 ' v v (a) 暗 柱 (b) 有 翼 墙 b w h c 2 箍 筋 v 箍 筋 或 拉 筋 ' v v b w c b f bw 且 300 箍 筋 v ' 箍 筋 或 拉 筋 v v b c 2bw l 300 b f b w 且 300 l c (c) 有 端 柱 (d) 转 角 墙 (L 形 墙 )

图 6.4.5-2 抗 震 墙 的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修 改 说 明 : 1. 补 充 了 对 三 四 级 抗 震 墙 设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的 要 求 2. 补 充 了 7 度 一 级 及 三 级 抗 震 墙 设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轴 压 比 的 条 件 3. 补 充 了 其 它 部 位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纵 筋 面 积 与 截 面 面 积 关 系 项 4. 构 造 边 缘 构 件 截 面 尺 寸 比 01 规 范 减 小, 实 出 翼 墙 尺 寸 由 300 改 为 200mm 5. 增 加 了 对 三 级 抗 震 墙 设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的 要 求 6. 补 充 了 按 不 同 轴 压 比 时,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范 围 及 配 箍 特 征 值 的 要 求, 低 轴 压 比 时 边 缘 构 件 范 围 及 配 箍 特 征 值 均 放 松 7. 在 表 6.4.5-3 的 注 3 及 条 文 说 明 中 提 出 了 计 算 配 箍 特 征 值 计 入 墙 水 平 筋 的 方 法 利 用 墙 的 水 平 分 布 筋 代 替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部 分 的 箍 筋 6.4.6 抗 震 墙 的 墙 肢 长 度 不 大 于 墙 厚 的 3 倍 时, 应 按 柱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 矩 形 墙 肢 的

厚 度 不 大 于 300mm 时, 尚 宜 全 高 加 密 箍 筋 6.4.7 跨 高 比 较 小 的 高 连 梁, 可 设 水 平 缝 形 成 双 连 梁 多 连 梁 或 采 取 其 它 加 强 受 剪 承 载 力 的 构 造 顶 层 连 梁 的 纵 向 钢 筋 伸 入 墙 体 的 锚 固 长 度 范 围 内, 应 设 置 箍 筋 6.5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基 本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6.5.1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抗 震 墙 厚 度 和 边 框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抗 震 墙 的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160mm 且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的 1/20,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的 抗 震 墙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00mm 且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的 1/16 2 有 端 柱 时, 墙 体 在 楼 盖 处 宜 设 置 暗 梁, 暗 梁 的 截 面 高 度 不 宜 小 于 墙 厚 和 400mm 的 较 大 值 ; 端 柱 截 面 宜 与 同 层 框 架 柱 相 同, 并 应 满 足 本 规 范 6.3 节 对 框 架 柱 的 要 求 ; 抗 震 墙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的 端 柱 和 紧 靠 抗 震 墙 洞 口 的 端 柱 宜 按 柱 箍 筋 加 密 区 的 要 求 沿 全 高 加 密 箍 筋 修 改 说 明 : 1. 抗 震 墙 最 小 厚 度 补 充 了 无 支 长 度 的 要 求 2. 柱 间 抗 震 墙 不 再 要 求 在 楼 盖 处 设 梁, 宜 设 暗 梁 6.5.2 抗 震 墙 的 竖 向 和 横 向 分 布 钢 筋, 配 筋 率 均 不 应 小 于 0.25%,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300mm, 并 应 双 排 布 置, 双 排 分 布 钢 筋 间 应 设 置 拉 筋 6.5.3 楼 面 梁 与 抗 震 墙 平 面 外 连 接 时, 不 宜 支 承 在 洞 口 连 梁 上 ; 沿 梁 轴 线 方 向 宜 设 置 与 梁 连 接 的 抗 震 墙, 梁 的 纵 筋 应 锚 固 在 墙 内 ; 也 可 在 支 承 梁 的 位 置 设 置 扶 壁 柱 或 暗 柱, 并 应 按 计 算 确 定 其 截 面 尺 寸 和 配 筋 修 改 说 明 : 新 增 楼 面 梁 与 抗 震 墙 平 面 外 相 连 的 设 计 要 求 6.5.4 框 架 -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其 它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6.3 节 6.4 节 的 有

关 要 求 注 : 设 置 少 量 抗 震 墙 的 框 架 结 构, 其 抗 震 墙 的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可 仍 按 本 规 范 6.4 节 对 抗 震 墙 的 规 定 执 行 修 改 说 明 : 补 充 少 墙 框 架 结 构 中 抗 震 墙 的 设 计 要 求 6.6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抗 震 设 计 要 求 6.6.1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抗 震 墙, 其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除 应 符 合 本 节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6.5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 柱 ( 包 括 抗 震 墙 端 柱 ) 和 梁 的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6.3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6.6.2 板 柱 - 抗 震 墙 的 结 构 布 置,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抗 震 墙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180mm, 且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或 无 支 长 度 的 1/20; 房 屋 高 度 大 于 12m 时, 墙 厚 不 应 小 于 200mm 2 房 屋 的 周 边 应 采 用 有 梁 框 架, 楼 电 梯 洞 口 周 边 宜 设 置 边 框 梁 3 8 度 时 宜 采 用 有 托 板 或 柱 帽 的 板 柱 节 点, 托 板 或 柱 帽 根 部 的 厚 度 ( 包 括 板 厚 ) 不 宜 小 于 柱 纵 筋 直 径 的 16 倍, 托 板 或 柱 帽 的 边 长 不 宜 小 于 4 倍 板 厚 和 柱 截 面 对 应 边 长 之 和 4 房 屋 的 地 下 一 层 顶 板, 宜 采 用 梁 板 结 构 修 改 说 明 : 1. 补 充 了 对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中 抗 震 墙 最 小 厚 度 的 规 定 2. 楼 层 在 楼 电 梯 洞 口 设 梁 要 求 由 应 改 为 宜 6.6.3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抗 震 计 算,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房 屋 高 度 大 于 12m 时, 抗 震 墙 应 承 担 结 构 的 全 部 地 震 作 用 ; 房 屋 高

度 不 大 于 12m 时, 抗 震 墙 宜 承 担 结 构 的 全 部 地 震 作 用 各 层 板 柱 和 框 架 部 分 应 能 承 担 不 少 于 本 层 地 震 剪 力 的 20% 2 板 柱 结 构 在 地 震 作 用 下 按 等 代 平 面 框 架 分 析 时, 其 等 代 梁 的 宽 度 宜 采 用 垂 直 于 等 代 平 面 框 架 方 向 两 侧 柱 距 各 1/4 3 板 柱 节 点 应 进 行 冲 切 承 载 力 的 抗 震 验 算, 应 计 入 不 平 衡 地 震 组 合 弯 矩 引 起 的 冲 切, 节 点 处 地 震 组 合 弯 矩 设 计 值 的 增 大 系 数, 一 二 三 级 可 分 别 取 1.7 1.5 1.3 修 改 说 明 : 1. 当 房 屋 高 度 不 大 于 12m 时, 抗 震 墙 承 担 全 部 地 震 作 用 的 要 求 由 应 改 为 宜 2. 补 充 板 柱 节 点 冲 切 抗 震 验 算 应 计 入 不 平 衡 弯 矩, 并 乘 以 增 大 系 数 6.6.4 板 柱 -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板 柱 节 点 构 造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无 柱 帽 平 板 应 在 柱 上 板 带 中 设 构 造 暗 梁, 暗 梁 宽 度 可 取 柱 宽 及 柱 两 侧 各 不 大 于 1.5 倍 板 厚 暗 梁 支 座 上 部 钢 筋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柱 上 板 带 钢 筋 面 积 的 50%, 暗 梁 下 部 钢 筋 不 宜 少 于 上 部 钢 筋 的 1/2; 箍 筋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8mm,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3/4 倍 板 厚, 肢 距 不 宜 大 于 2 倍 板 厚, 在 暗 梁 两 端 应 加 密 2 无 柱 帽 柱 上 板 带 的 板 底 钢 筋, 宜 在 距 柱 面 为 2 倍 板 厚 以 外 连 接, 采 用 搭 接 时 钢 筋 端 部 宜 有 垂 直 于 板 面 的 弯 钩 3 沿 两 个 主 轴 方 向 通 过 柱 截 面 的 板 底 连 续 钢 筋 的 总 截 面 面 积, 应 符 合 下 式 要 求 : A s N G /f y ( 6.6.4) 式 中 A s 板 底 连 续 钢 筋 总 截 面 面 积 ; N G 在 本 层 楼 板 重 力 荷 载 代 表 值 (8 度 时 尚 宜 计 入 竖 向 地 震 ) 作 用 下 的 柱 轴 压 力 设 计 值 ; f y 楼 板 钢 筋 的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 4 板 柱 节 点 应 根 据 抗 冲 切 承 载 力 要 求, 配 置 抗 剪 栓 钉 或 抗 冲 切 钢 筋

修 改 说 明 : 1. 暗 梁 设 置 由 宜 改 为 应 2. 补 充 了 暗 梁 的 箍 筋 设 计 要 求 6.7 筒 体 结 构 抗 震 设 计 要 求 6.7.1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核 心 筒 与 框 架 之 间 的 楼 盖 宜 采 用 梁 板 体 系 ; 部 分 楼 层 采 用 平 板 体 系 时 应 有 加 强 措 施 2 除 加 强 层 及 其 相 邻 上 下 层 外, 按 框 架 - 核 心 筒 计 算 分 析 的 框 架 部 分 各 层 地 震 剪 力 的 最 大 值 不 宜 小 于 结 构 底 部 总 地 震 剪 力 的 10% 当 小 于 10% 时, 核 心 筒 墙 体 的 地 震 剪 力 应 适 当 提 高, 边 缘 构 件 的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应 适 当 加 强 ; 任 一 层 框 架 部 分 承 担 的 地 震 剪 力 不 应 小 于 结 构 底 部 总 地 震 剪 力 的 15% 3 加 强 层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9 度 时 不 应 采 用 加 强 层 ; 2) 加 强 层 的 大 梁 或 桁 架 应 与 核 心 筒 内 的 墙 肢 贯 通 ; 大 梁 或 桁 架 与 周 边 框 架 柱 的 连 接 宜 采 用 铰 接 或 半 刚 性 连 接 ; 3) 结 构 整 体 分 析 应 计 入 加 强 层 变 形 的 影 响 ; 4) 在 施 工 程 序 及 连 接 构 造 上, 应 采 取 措 施 减 小 结 构 竖 向 温 度 变 形 及 轴 向 压 缩 对 加 强 层 的 影 响 修 改 说 明 : 对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补 充 了 适 用 条 件 和 二 道 防 线 的 要 求, 提 出 不 能 满 足 时 加 強 措 施 d s l s d s tw 缝 宽 d s 大 于 5mm; 两 缝 间 距 ls 大 于 50mm

图 6.7.1 外 筒 裙 墙 受 剪 控 制 缝 构 造 6.7.2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的 核 心 筒 筒 中 筒 结 构 的 内 筒, 其 抗 震 墙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6.4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抗 震 墙 的 厚 度 竖 向 和 横 向 分 布 钢 筋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6.5 节 的 规 定 ; 筒 体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及 相 邻 上 一 层, 当 侧 向 刚 度 无 突 变 时 不 宜 改 变 墙 体 厚 度 2 框 架 - 核 心 筒 结 构 中, 一 二 级 核 心 筒 角 部 的 边 缘 构 件 宜 按 下 列 要 求 加 强 :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范 围 内 宜 全 部 采 用 箍 筋, 且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沿 墙 肢 的 长 度 宜 取 墙 肢 截 面 高 度 的 1/4,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以 上 的 全 高 范 围 内 宜 按 转 角 墙 的 要 求 设 置 约 束 边 缘 构 件 3 内 筒 或 核 心 筒 的 门 洞 不 宜 靠 近 转 角 修 改 说 明 : 1. 对 筒 体 底 部 加 強 部 位 不 应 改 变 墙 厚, 由 不 应 改 为 不 宜 2. 明 确 对 核 心 筒 角 部 边 缘 构 件 箍 筋 设 置 要 求 6.7.3 楼 面 大 梁 不 宜 支 承 在 内 筒 或 核 心 筒 连 梁 上 楼 面 大 梁 与 内 筒 或 核 心 筒 墙 体 平 面 外 连 接 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6.5.3 条 的 规 定 6.7.4 一 二 级 核 心 筒 和 内 筒 中 跨 高 比 不 大 于 2 的 连 梁, 当 梁 截 面 宽 度 不 小 于 400mm 时, 可 采 用 交 叉 暗 柱 配 筋, 并 应 设 置 普 通 箍 筋 ; 截 面 宽 度 小 于 400mm 但 不 小 于 200mm 时, 除 配 置 普 通 箍 筋 外, 可 另 增 设 斜 向 交 叉 构 造 钢 筋 6.7.5 筒 体 结 构 转 换 层 的 抗 震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E.2 的 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