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6-2009-0001 关 于 印 发 叶 浙 江 省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曳 的 通 知 浙 建 房 2009 4 号 各 市 县 ( 市 ) 建 委 ( 建 设 局 )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 处 ) 白 蚁 防 治 所 : 执 行 浙 江 省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厅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印 发, 请 认 真 贯 彻 二 九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浙 江 省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管 理, 明 确 各 方 责 任, 保 证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的 质 量, 根 据 建 设 部 城 市 房 屋 白 蚁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和 浙 江 省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与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活 动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是 指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应 符 合 国 家 省 有 关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管 理 的 规 章 技 术 规 程 (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综 合 要 求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房 地 产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同 )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第 五 条 鼓 励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先 进 工 艺 和 先 进 管 理 方 式, 以 提 高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白 蚁 防 治 与 经 济 社 会 生 态 环 境 协 调 发 展 第 二 章 从 业 机 构 管 理 第 六 条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应 当 自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备 案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由 备 案 管 理 机 关 发 给 浙 江 省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备 案 认 定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备 案 认 定 证 书 ),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七 条 申 请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备 案,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 二 ) 有 30 万 元 以 上 的 注 册 资 本 ; ( 三 ) 配 备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能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不 少 于 7 人 其 中, 经 过 白 蚁 防 治 专 业 培 训, 并 获 得 生 物 药 物 检 测 建 筑 工 程 等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 含 中 级 ) 技 术 职 称 的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3 人 ; 经 过 白 蚁 防 治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与 考 核 鉴 定, 持 有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人 员 不 少 于 4 人 ( 四 )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执 业 ; ( 五 ) 配 置 有 白 蚁 防 治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与 保 障 质 量 安 全 的 技 术 装 备, 有 环 境 安 全 的 药 物 专 储 仓 库 第 八 条 申 请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备 案,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备 案 表 ( 一 式 二 份 ); ( 二 )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 三 ) 白 蚁 防 治 专 职 人 员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书 与 经 过 白 蚁 防 治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上 岗 证 书 ; ( 四 )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名 册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表 及 经 人 才 市 场 鉴 证 的 劳 动 合 同 ; ( 五 ) 白 蚁 防 治 施 工 设 备 技 术 装 备 及 药 物 专 储 仓 库 的 证 明 材 料 ; ( 六 ) 申 请 报 告 第 九 条 跨 区 域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业 务 的, 应 具 备 第 七 条 的 条 件, 并 向 业 务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备 案, 接 受 其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条 持 有 备 案 认 定 证 书 的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发 生 分 立 或 合 并 的, 应 重 新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15 日 内, 向 原 备 案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备 案 认 定 证 书 由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制 定,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不 得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和 买 卖 ; 凡 有 遗 失 的, 应 向 原 备 案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补 发 第 十 二 条 备 案 认 定 证 书 自 发 证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二 年, 持 证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应 在 期 满 前 二 个 月 内 向 原 备 案 管 理 机 关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对 复 核 不 合 格 或 不 提 出 复 核 的, 其 备 案 认 定 证 书 到 期 自 动 失 效 对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骗 取 备 案 认 定 证 书 的, 经 发 现 并 查 证 后 注 销 备 案 认 定 第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业 务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三 章 综 合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房 屋 建 设 项 目 的 白 蚁 预 防 工 程, 应 依 法 招 标 项 目 投 资 额 较 少 条 件 限 制 不 适 宜 招 标 的 白 蚁 预 防 工 程, 以 及 外 商 独 资 国 内 私 人 投 资 项 目 的 白 蚁 预 防 工 程, 可 以 直 接 发 包 给 符 合 设 立 条 件 并 持 有 备 案 认 定 证 书 的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第 十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 或 个 人 建 房 者, 下 同 ) 应 与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签 订 白 蚁 防 治 合 同 在 合 同 中 应 当 明 确 工 程 名 称 防 治 范 围 防 治 费 用 验 收 办 法 包 治 期 限 定 期 回 访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及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第 十 六 条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实 行 总 承 包 的, 工 程 质 量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总 承 包 单 位 可 将 部 分 工 程 分 包 给 具 备 备 案 认 定 证 书 的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分 包 单 位 接 受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质 量 管 理,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质 量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大 型 或 性 能 特 殊 结 构 复 杂 的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可 以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共 同 承 包, 共 同 承 包 的 各 方 对 承 包 合 同 的 履 行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禁 止 将 承 包 的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转 包 或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肢 解 转 包 第 十 七 条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预 防 工 程 列 入 建 设 项 目 的 竣 工 验 收 内 容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的, 参 与 验 收 的 机 构 应 出 具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预 防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书, 作 为 建 设 单 位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的 要 件 之 一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向 购 房 人 提 供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的 内 容 之 一 对 未 经 白 蚁 预 防 处 理 或 白 蚁 预 防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采 取 补 防 补 救 措 施 后 才 能 交 付 使 用 第 十 八 条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必 须 选 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并 取 得 农 药 登 记 证 ( 登 记 为 白 蚁 防 治 专 用 药 物 ) 生 产 许 可 证 产 品 标 准 实 施 证 的 专 用 药 物 第 十 九 条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预 防 工 程 实 行 复 查 包 治 制 度 复 查 包 治 有 效 期 由 建 设 单 位 和 承 包 单 位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但 不 得 低 于 国 家 和 省 的 最 低 规 定 年 限 第 二 十 条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预 防 费 属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应 按 照 财 政 价 格 部 门 会 同 建 设 部 门 制 定 的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和 规 定 执 行 未 经 省 级 财 政 价 格 部 门 批 准, 各 地 相 关 部 门 与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或 将 其 转 为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第 二 十 一 条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应 从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预 防 收 入 中 提 取 不 少 于 20% 的 资 金 (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不 低 于 0.40 元 /m 2 ) 作 为 包 治 期 限 内 后 续 服 务 的 复 查 包 治 费 用 复 查 包 治 费 实 行 专 户 储 存, 由 白 蚁 预 防 业 务 项 目 所 在 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银 行 共 同 监 管 使 用 经 费 的 支 取 使 用 报 经 监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按 复 查 包 治 有 效 期 年 的 平 均 数 额, 从 有 效 期 的 第 四 年 开 始 逐 年 启 用, 在 有 效 期 满 当 年 支 取 余 留 的 复 查 包 治 费 第 四 章 第 一 节 质 量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向 白 蚁 预 防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提 供 房 屋 建 筑 施 工 图 等 相 关 图 纸 资 料, 负 责 并 督 促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清 除 建 房 场 地 内 的 树 根 木 桩 木 模 板 废 旧 木 质 材 料 和 其 它 含 有 纤 维 素 的 废 弃 物, 及 时 通 报 建 筑 施 工 进 度, 协 调 解 决 白 蚁 预 防 施 工 中 的 相 关 事 项 发 现 建 房 基 地 遗 留 蚁 患 蚁 害, 应 通 知 防 治 单 位 先 进 行 灭 治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配 备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或 委 托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 或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 对 白 蚁 预 防 工 程 进 行 现 场 管 理 和 质 量 监 督 在 实 施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有 偷 工 减 料 违 规 操 作 使 用 假 冒 伪 劣 药 品 行 为 与 出 现 施 工 质 量 问 题 的, 应 监 督 立 即 纠 正,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防 补 救 措 施 建 设 单 位 应 依 据 施 工 方 案 和 技 术 规 程, 及 时 对 已 实 施 白 蚁 预 防 处 理 的 部 位 进 行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签 证 施 工 记 录 经 验 收 签 证 后 的 施 工 记 录 作 为 竣 工 验 收 的 依 据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异 议 或 争 议 的, 应 提 请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并 有 权 对 使 用 药 物 及 施 工 部 位 提 出 质 量 检 测 要 求 检 测 样 本 的 抽 取 和 检 测 方 法 按 照 浙 江 省 房 屋 白 蚁 预 防 技 术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质 量 检 测 为 合 格 的, 检 测 费 用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 检 测 为 不 合 格 的, 检 测 费 用 由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承 担 第 二 十 四 条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需 要 由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白 蚁 防 治 专 用 药 物 的, 应 当 保 证 所 供 药 物 符 合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收 到 白 蚁 预 防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后,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第 二 十 六 条 房 屋 产 权 人 使 用 人 或 物 业 服 务 单 位 发 现 房 屋 有 蚁 患 侵 害, 应 及 时 委 托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进 行 治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行 政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白 蚁 预 防 的,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补 缴 白 蚁 预 防 费, 并 可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其 限 期 终 止 合 同, 重 新 委 托 符 合 设 立 条 件 的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 应 对 其 不 当 选 用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而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二 节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应 对 其 承 包 施 工 的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负 责 第 二 十 九 条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前 勘 察 施 工 现 场, 编 制 施 工 方 案, 向 建 设 单 位 书 面 告 知 在 施 工 期 间 应 予 协 助 配 合 的 相 关 事 项 施 工 方 案 必 须 符 合 浙 江 省 房 屋 白 蚁 预 防 技 术 规 程 要 求, 明 确 施 工 程 序 防 治 药 物 的 种 类 与 配 制 等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施 工 的 各 项 技 术 措 施 编 制 与 变 更 施 工 方 案 应 向 建 设 单 位 交 底, 并 采 纳 其 所 提 的 合 理 意 见 第 三 十 条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房 屋 白 蚁 防 治 技 术 规 程 和 施 工 方 案 精 心 施 工, 严 格 遵 守 农 药 使 用 和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当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的 现 场 管 理 与 监 督 检 查 ;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对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的 质 量 与 技 术 控 制 等 情 况 作 出 准 确 详 尽 的 施 工 记 录, 并 由 责 任 人 验 证 签 字 第 三 十 一 条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对 出 现 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问 题, 应 及 时 采 取 补 防 补 救 措 施 在 施 工 中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或 安 全 事 故 的, 必 须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及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接 受 调 查 处 理, 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第 三 十 二 条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竣 工 后,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应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竣 工 通 知 书 和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第 三 十 三 条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应 对 已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的 房 屋 建 筑 定 期 进 行 回 访 复 查, 做 好 复 查 保 治 的 后 续 服 务 工 作 在 复 查 保 治 有 效 期 内 发 现 白 蚁 侵 害, 应 负 责 无 偿 灭 治, 并 对 防 蚁 屏 障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防 和 强 化 措 施 因 对 房 屋 建 筑 进 行 后 期 装 饰 装 修,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未 经 白 蚁 防 治 处 理 而 导 致 白 蚁 危 害 的, 不 属 于 保 治 范 围 第 三 十 四 条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应 建 立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档 案, 将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完 善 档 案 管 理 应 收 集 归 档 资 料 包 括 : ( 一 )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 ( 二 )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合 同 书 ; ( 三 ) 房 屋 建 筑 基 础 底 层 平 面 建 筑 施 工 图 和 总 体 平 面 图 ; ( 四 ) 施 工 方 案 ; ( 五 )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施 工 记 录 ; ( 六 )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预 防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书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 ( 七 ) 建 设 项 目 交 付 使 用 后 的 立 体 照 片 及 详 细 地 址 ; ( 八 ) 回 访 复 查 记 录 ; ( 九 )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第 三 十 五 条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违 规 使 用 未 经 许 可 或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药 物 的, 由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对 已 签 订 合 同 并 收 取 白 蚁 预 防 费 的 建 设 项 目, 未 进 行 预 防 处 理 的,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给 予 警 告 或 处 以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接 受 调 查 处 理 ;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当 停 业 整 顿 或 注 销 备 案 认 定 : ( 一 ) 违 规 操 作, 施 工 质 量 低 劣,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或 安 全 事 故 的 ;
( 二 ) 诚 信 失 范, 未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与 复 查 包 治 承 诺 的 ; ( 三 ) 未 将 复 查 保 治 费 存 入 指 定 代 管 银 行 专 户 的 ; ( 四 ) 严 重 违 反 白 蚁 防 治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依 据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和 浙 江 省 房 屋 白 蚁 预 防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建 立 健 全 监 管 机 制, 采 取 抽 查 普 查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管 理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收 费 标 准 在 本 辖 区 执 行 情 况 及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督 促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和 建 设 单 位 建 立 质 量 责 任 制, 及 时 查 处 违 规 案 件 与 有 关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协 调 处 理 在 复 查 保 治 期 内 有 关 后 续 服 务 问 题 的 投 诉 第 三 十 八 条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具 体 工 作 可 按 照 政 事 分 开, 管 治 分 离 的 原 则, 由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给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担 任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和 白 蚁 防 治 专 业 知 识 第 三 十 九 条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要 求 被 督 查 单 位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装 备 合 同 文 本 足 额 提 取 复 查 保 治 费 和 药 物 合 格 证 明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记 录 等 有 关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的 资 料 和 文 件 ; ( 二 ) 进 入 被 督 查 单 位 的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 三 ) 发 现 被 督 查 单 位 存 在 违 反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存 在 诚 信 失 范 和 重 大 安 全 质 量 问 题 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接 受 调 查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白 蚁 防 治 及 建 设 等 有 关 单 位 对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支 持 与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或 者 阻 碍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务 第 四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工 程 的 质 量 事 故 质 量 缺 陷 都 有 权 检 举 控 告 投 诉 第 四 十 二 条 白 蚁 防 治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房 屋 建 筑 白 蚁 防 治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的, 依 照 管 理 权 限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六 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