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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水 是 我 们 业 务 的 基 础 我 们 相 信, 我 们 企 业 的 责 任 在 于 保 持 可 持 续 的 道 德 行 为, 这 几 乎 不 可 避 免 的 存 在 于 我 们 所 有 的 活 动 中 (Markus Hankammer 所 著 2012 年 可 持 续 发 展 报 告 ) 水 是 我 们 的 日 常 业 务 焦 点 此 外, 它 是 一 切 生 命 的 基 础, 同 时 也 是 一 种 稀 缺 而 宝 贵 的 资 源 企 业 对 水 处 理 要 承 担 巨 大 的 道 德 责 任, 在 碧 然 德, 我 们 非 常 重 视 这 一 点 在 工 作 和 决 策 中, 我 们 需 要 思 考 和 行 动 上 都 遵 循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态 度 我 们 每 天 面 临 的 挑 战 就 是 关 注 社 会 生 态 和 企 业 目 标, 寻 找 长 期 可 持 续 性 解 决 方 案 基 于 诚 信 和 负 责 任 的 行 为 是 我 们 企 业 文 化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我 们 的 行 为 准 则 是 我 们 的 特 征 之 一 考 虑 到 公 司 在 国 内 和 国 际 上 未 来 的 形 象, 以 下 指 导 和 原 则 代 表 基 于 公 司 价 值 观 和 公 司 治 理 的 明 确 承 诺 在 努 力 实 现 目 标 的 过 程 中, 我 们 重 视 的 不 仅 仅 是 结 果, 过 程 也 同 样 重 要 我 们 的 客 户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公 众 特 别 是 我 们 的 员 工, 希 望 我 们 在 诚 信 的 基 础 上 开 展 业 务 关 系 每 位 员 工 的 言 行 都 须 要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及 法 律 规 定 我 们 相 信, 在 可 持 续 性 公 司 治 理 的 意 义 上, 诚 信 优 先 于 短 期 的 商 业 成 功 如 果 两 者 产 生 矛 盾, 我 们 以 诚 信 优 先 我 们 的 行 为 准 则 适 用 于 碧 然 德 在 全 球 各 地 的 所 有 员 工 只 要 我 们 在 日 常 业 务 中 实 践 这 一 信 念, 其 积 极 的 效 果 将 会 显 现 出 来 碧 然 德 的 全 体 员 工 将 追 求 实 现 公 司 业 务 上 的 成 功 并 通 过 这 一 方 式 实 现 碧 然 德 品 牌 的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我 们 希 望 每 一 位 碧 然 德 员 工 都 将 自 觉 并 坚 定 地 宣 传 并 实 践 碧 然 德 的 理 念 无 论 对 内 还 是 对 外, 都 将 其 作 为 一 种 责 任 并 互 相 欣 赏 Markus Hankammer Jörg Heise Walter Funk Dr. Hilmar Walde Markus Kirschner 3
目 录 I 目 标 5 II 适 用 范 围 5 III 实 施 5 IV 一 般 原 则 6 V 重 要 事 项 7 V.1 如 何 与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和 第 三 方 接 触 ( 竞 争 法 / 反 托 拉 斯 法 和 反 腐 败 ) 7 V.2 保 护 公 司 及 其 员 工 9 V.3 保 护 自 然 和 环 境 9 V.4 保 密 10 VI 执 行 11 VII 问 题 和 联 络 信 息 11 VII 社 会 责 任 ( 道 德 规 范 ) 12 4
I 目 标 BRITA 集 团 的 声 誉 碧 然 德 品 牌 是 我 们 企 业 的 基 石, 也 是 全 球 用 户 高 度 信 任 的 品 牌 我 们 深 知 这 份 信 任 意 味 着 责 任 碧 然 德 集 团 的 声 誉 与 碧 然 德 每 位 员 工 的 态 度 言 行 息 息 相 关 一 个 员 工 的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为 就 可 以 对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伤 害 每 个 员 工 都 有 责 任 通 过 自 己 的 行 为 确 保 公 司 的 和 碧 然 德 品 牌 的 信 誉 始 终 得 到 尊 重 保 护 及 维 护 制 定 规 则 是 为 了 让 我 们 的 工 作 值 得 信 任, 而 信 任 是 我 们 与 客 户 公 司 内 部 以 及 碧 然 德 集 团 内 部 或 者 与 供 应 商 的 合 作 的 基 础 公 司 文 化 中, 合 作 是 以 实 现 公 司 的 整 体 目 标 为 优 先, 并 以 此 作 为 公 司 跨 部 门 跨 区 域 的 各 项 决 策 和 行 为 的 指 引 为 了 维 护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标 准 与 原 则, 防 止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行 为 出 现 公 司 定 义 了 碧 然 德 行 为 准 则 该 行 为 准 则 包 含 一 系 列 说 明, 能 够 帮 助 碧 然 德 全 球 员 工 针 对 在 工 作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道 德 或 法 律 问 题 对 其 给 出 适 当 的 决 策 II 适 用 范 围 行 为 准 则 适 用 于 执 行 理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所 有 成 员, 以 及 所 有 执 行 董 事 管 理 人 员 整 个 碧 然 德 集 团 (*) 的 全 球 员 工, 无 一 例 外 它 同 样 适 用 于 与 内 部 员 工 具 有 同 等 地 位 的 人 员, 如 临 时 员 工 和 外 聘 项 目 经 理 我 们 同 样 希 望,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的 行 为 亦 符 合 我 们 的 行 为 准 则, 服 从 法 律 规 范 并 讲 求 诚 信 BRITA GmbH 对 其 没 有 决 定 性 影 响 的 多 数 控 股 公 司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亦 适 用 该 行 为 准 则 III 实 施 熟 悉 行 为 准 则 的 内 容 是 每 个 碧 然 德 员 工 和 代 表 的 职 责 如 果 当 地 的 商 业 惯 例 或 习 俗 与 行 为 准 则 存 在 冲 突, 应 遵 守 行 为 准 则, 并 通 知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门 相 关 减 损 碧 然 德 不 容 许 违 反 行 为 准 则 中 阐 述 的 原 则 的 行 为 此 外, 违 反 相 关 原 则 的 人 可 能 要 被 追 究 违 反 劳 动 法 及 ( 或 ) 民 法 的 责 任 如 果 对 行 为 准 则 有 任 何 疑 问, 员 工 可 以 完 全 无 任 何 顾 虑 地 求 助 于 他 们 的 直 属 经 理 /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或 直 接 向 集 团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他 们 会 给 出 相 关 问 题 的 解 释 (*) 行 为 准 则 对 BRITA GmbH 具 有 支 配 性 影 响 力 的 碧 然 德 集 团 旗 下 所 有 公 司 具 有 约 束 力 通 常,BRITA GmbH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这 些 公 司 的 多 数 股 份 或 投 票 权 5
IV 一 般 原 则 碧 然 德 明 确 承 诺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所 有 签 订 的 合 同 碧 然 德 按 照 公 认 的 商 业 原 则 管 理 所 有 业 务 关 系, 杜 绝 一 切 不 正 当 手 段 以 合 作 精 神 与 业 务 伙 伴 保 持 平 等 的 关 系 是 我 们 开 展 业 务 的 宗 旨 我 们 在 开 展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时 都 遵 守 外 部 和 内 部 的 规 章 制 度 外 部 的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法 规 准 则 以 及 类 似 的 规 定 外 部 和 内 部 规 章 ( 例 如 内 部 说 明 和 其 他 政 策 ) 必 须 得 到 遵 守 每 一 个 管 理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有 责 任 确 保 其 领 域 内 相 关 活 动 符 合 规 范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每 位 管 理 人 员 有 责 任 使 他 们 的 员 工 清 楚 了 解 有 关 个 人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定 和 碧 然 德 的 政 策 管 理 人 员 应 确 保 就 相 关 规 定 和 政 策 给 予 必 要 的 指 示 建 议 和 培 训 他 们 是 员 工 在 行 为 准 则 的 所 有 事 宜 的 第 一 联 系 人 管 理 人 员 的 另 一 项 职 责 是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监 督 员 工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这 同 样 适 用 于 特 别 指 定 委 托 执 行 的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对 员 工 施 加 不 当 影 响, 使 其 做 出 不 利 于 公 司 利 益 的 行 为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每 位 员 工 在 履 行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均 有 义 务 保 障 公 司 利 益 个 人 利 益 必 须 严 格 独 立 于 碧 然 德 集 团 的 利 益 碧 然 德 的 任 何 员 工 都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个 人 利 益 或 第 三 方 利 益 如 果 员 工 在 商 业 交 易 中 面 对 利 益 冲 突 或 忠 诚 度 冲 突, 且 这 种 冲 突 可 能 导 致 其 客 观 性 和 独 立 性 受 到 限 制 ( 如 外 部 活 动 商 业 伙 伴 或 竞 争 对 手 中 的 股 份, 其 中 包 括 相 关 人 员 或 家 庭 成 员 持 有 的 股 份 ), 那 么 应 将 这 种 情 况 立 即 上 报 主 管, 或 必 要 时 直 接 上 报 集 团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碧 然 德 将 评 估 利 益 冲 突, 并 作 出 进 一 步 行 动 指 示, 防 止 本 公 司 及 有 关 员 工 受 到 潜 在 的 伤 害 合 法 的 行 为 是 维 护 碧 然 德 品 牌 进 而 取 得 业 务 成 功 的 先 决 条 件 作 为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我 们 有 义 务 责 任 遵 守 法 律 规 定 和 相 关 指 令 作 为 管 理 人 员, 我 们 要 在 这 方 面 成 为 员 工 的 表 率 榜 样 我 们 保 护 公 司 的 利 益, 严 格 区 分 个 人 利 益 和 公 司 利 益 我 们 要 公 平 地 且 以 诚 信 合 作 的 精 神 对 待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6
V 重 要 事 项 V.1 如 何 与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和 第 三 方 接 触 我 们 信 任 自 己 的 商 业 伙 伴 并 一 视 同 仁 个 人 利 益 和 好 处 不 得 影 响 我 们 的 业 务 决 策 V.1.1 与 客 户 的 业 务 关 系 一 般 来 说, 我 们 对 自 己 和 客 户 的 要 求 是 同 样 的 与 此 同 时, 我 们 必 须 遵 守 所 有 法 律 规 定 我 们 凭 借 自 己 的 产 品 服 务 质 量 和 透 明 的 定 价 公 平 地 赢 得 合 同 碧 然 德 集 团 坚 决 拒 绝 以 赢 得 合 同 为 目 的, 向 任 何 私 营 企 业 或 政 府 机 关 的 决 策 者 提 供 承 诺 或 给 予 不 正 当 好 处 我 们 格 外 重 视 送 礼 以 及 商 务 用 餐 与 活 动 邀 请 上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果 政 府 官 员 ( 领 导 ) 或 私 营 企 业 决 策 者 以 输 送 不 当 利 益 为 诱 饵 要 求 或 暗 示 贿 赂, 我 们 应 及 时 汇 报 我 们 的 上 级 经 理 或 集 团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V.1.2 与 供 应 商 和 服 务 提 供 商 之 间 的 业 务 关 系 我 们 平 等 对 待 所 有 供 应 商 并 信 任 他 们 反 之, 我 们 期 望 供 应 商 同 样 对 待 我 们 我 们 始 终 按 照 我 们 的 业 务 所 在 国 的 法 律 和 要 求 进 行 采 购 采 购 政 策 中 明 确 了 集 中 采 购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规 避 集 中 采 购, 将 可 能 不 利 于 碧 然 德 集 团 因 此,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采 购 政 策 在 做 出 业 务 决 策 和 选 择 供 应 商 的 过 程 中, 碧 然 德 集 团 的 利 益 是 唯 一 的 考 量, 与 个 人 利 益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我 们 不 与 试 图 通 过 提 供 或 许 诺 不 公 平 的 竞 争 优 势 来 影 响 我 们 的 决 策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合 作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我 们 都 不 会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不 公 平 的 竞 争 优 势 碧 然 德 集 团 始 终 以 透 明 的 方 式 授 予 合 同 物 质 决 策 都 需 具 有 书 面 记 录, 并 遵 守 审 批 程 序 我 们 旨 在 避 免 使 我 们 的 商 业 决 策 受 到 可 能 的 不 公 平 的 竞 争 优 势 的 影 响 如 果 我 们 不 能 确 定 我 们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礼 物 或 商 务 用 餐 或 活 动 的 邀 请, 我 们 需 报 告 部 门 经 理 或 集 团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如 果 有 人 向 我 们 提 供 承 诺 或 给 予 不 公 平 的 竞 争 优 势, 我 们 要 一 如 既 往 地 将 此 上 报 给 部 门 经 理 或 集 团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即 便 是 当 地 采 购 交 易 也 应 同 时 遵 守 采 购 政 策 和 碧 然 德 行 为 准 则 中 的 采 购 原 则 我 们 送 礼 和 发 出 邀 请 的 唯 一 前 提 是 它 们 是 恰 当 的, 并 且 不 会 影 响 到 客 观 公 正 性 接 受 礼 物 和 邀 请, 也 如 是 不 得 接 受 或 批 准 送 给 个 人 或 其 家 庭 的 礼 品 和 邀 请 不 得 接 受 或 给 予 现 金 或 现 金 券 公 职 人 员 适 用 特 别 要 求 如 果 有 疑 问, 我 们 可 咨 询 合 规 部 门 的 相 关 人 员 7
V.1.3 竞 争 规 则 反 垄 断 法 和 竞 争 法 能 保 护 和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碧 然 德 集 团 致 力 于 公 平 竞 争, 遵 守 业 务 所 在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要 求 禁 止 同 业 竞 争 协 议, 即 竞 争 对 手 之 间 防 止 限 制 或 扭 曲 竞 争 的 协 议 或 协 同 行 为 不 与 竞 争 对 手 签 订 任 何 书 面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协 议 尤 其 禁 止 在 价 格 条 款 以 及 供 应 区 域 上 进 行 协 调 同 样, 禁 止 交 换 有 关 竞 争 的 信 息 ( 如 广 告 产 品 设 计 以 及 定 价 变 化 ), 以 防 他 人 可 以 据 此 对 碧 然 德 集 团 目 前 或 未 来 市 场 行 为 做 出 结 论 参 加 商 业 或 者 行 业 业 务 会 晤 时 要 特 别 注 意 碧 然 德 的 所 有 员 工 明 确 反 对 任 何 不 可 接 受 的 协 议 以 及 反 竞 争 的 协 调 运 作 形 式 作 为 碧 然 德 的 员 工, 如 果 知 道 或 怀 疑 自 己 参 加 了 有 关 反 垄 断 法 的 可 疑 讨 论, 我 们 应 立 即 报 告 集 团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同 样 禁 止 那 些 试 图 在 对 第 三 方 的 价 格 或 条 款 设 定 上 限 制 供 应 商 或 客 户 的 垂 直 竞 争 协 议, 包 括 非 竞 争 条 款 和 定 价 碧 然 德 集 团 在 某 些 国 家 拥 有 强 大 的 市 场 地 位 我 们 坚 决 反 对 利 用 这 个 市 场 地 位 损 害 客 户 和 竞 争 对 手 的 利 益 我 们 强 烈 反 对 违 法 的 关 联 体 系 在 没 有 客 观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拒 绝 供 货 以 及 反 竞 争 性 优 惠 计 划 我 们 不 与 竞 争 对 手 达 成 任 何 有 关 竞 争 行 为 的 任 何 协 议, 也 不 会 与 之 分 享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信 息 我 们 将 把 与 竞 争 对 手 举 行 的 所 有 会 议 上 报 给 集 团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我 们 绝 不 在 没 有 客 观 正 当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不 平 等 的 对 待 客 户 根 据 合 同 管 理 政 策 与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如 果 对 竞 争 法 存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咨 询 集 团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8
V.2 保 护 公 司 及 其 员 工 每 位 员 工 有 责 任 认 真 对 待 公 司 的 财 产 和 资 产 我 们 重 视 成 本, 妥 善 小 心 地 对 待 我 们 接 触 到 的 公 司 财 产, 防 止 它 受 到 损 害 丢 失 或 被 盗 我 们 不 能 将 公 司 财 产 用 作 任 何 私 人 用 途, 也 不 能 用 于 任 何 非 公 司 业 务 的 活 动 当 书 面 规 则 和 法 规 允 许 时, 则 可 将 公 司 财 产 用 作 私 人 用 途 我 们 谨 慎 对 待 与 公 司 相 关 技 术 工 程 营 销 及 促 销 活 动 战 略 审 议 业 务 发 展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公 司 内 部 信 息 只 有 在 绝 对 必 要 时 和 相 关 流 程 的 框 架 内, 才 可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信 息 如 果 对 此 有 疑 问, 请 咨 询 相 关 负 责 人 特 别 是, 谨 慎 处 理 公 司 财 产 资 产, 包 括 遵 守 娱 乐 商 务 旅 行 和 差 旅 支 出 核 算 方 面 的 内 部 指 南 我 们 相 信, 谨 慎 对 待 碧 然 德 集 团 的 财 产 和 资 产 完 全 合 乎 常 理 我 们 尤 其 要 遵 守 娱 乐 商 务 旅 行 和 旅 游 支 出 核 算 方 面 的 内 部 指 引 相 互 尊 重 和 彼 此 欣 赏 是 我 们 的 企 业 文 化 之 一 碧 然 德 集 团 不 允 许 任 何 种 族 种 族 背 景 性 别 宗 教 或 信 仰 生 理 缺 陷 年 龄 性 别 歧 视 每 个 员 工 都 须 尽 力 执 行 这 一 原 则 碧 然 德 集 团 尊 重 员 工 的 隐 私 碧 然 德 集 团 保 护 其 员 工 客 户 和 广 大 公 众, 防 止 发 生 与 履 行 职 责 相 关 的 健 康 危 害 每 个 员 工 都 必 须 始 终 遵 守 现 有 的 ( 职 业 ) 安 全 要 求 管 理 人 员 有 责 任 告 知 其 员 工 有 关 规 定 ( 并 在 必 要 时 培 训 ) 并 监 督 他 们 的 执 行 情 况 我 们 相 互 尊 重 并 彼 此 欣 赏 我 们 不 干 涉 且 尊 重 他 人 的 信 仰 我 们 遵 守 职 业 安 全 规 定 V.3 保 护 自 然 和 环 境 作 为 与 食 品 相 关 的 产 品 制 造 商, 由 于 我 们 每 天 都 在 与 宝 贵 的 水 资 源 打 交 道, 碧 然 德 集 团 尤 为 重 视 环 境 保 护 我 们 开 展 的 所 有 业 务 活 动 都 符 合 环 保 的 宗 旨 此 外, 我 们 认 为 环 境 保 护 是 碧 然 德 集 团 的 社 会 责 任 我 们 致 力 于 以 负 责 且 可 持 续 的 方 式 处 理 自 然 资 源 在 开 展 活 动 的 过 程 中, 碧 然 德 集 团 的 全 体 员 工 都 须 承 诺 遵 守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同 时, 碧 然 德 通 过 采 取 环 保 措 施 积 极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这 是 碧 然 德 的 使 命 我 们 承 诺 以 负 责 的 可 持 续 的 方 式 处 理 自 然 资 源 并 遵 守 环 保 规 定 9
V.4 保 密 V.4.1 信 息 隐 私 保 护 以 及 第 三 方 权 利 为 了 始 终 保 证 碧 然 德 的 竞 争 力, 对 内 部 事 务 和 敏 感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我 们 始 终 确 保 没 有 对 外 传 递 任 何 仅 用 于 内 部 使 用 的 信 息 或 数 据 我 们 始 终 遵 守 对 第 三 方 保 密 的 义 务 保 密 义 务 在 雇 佣 终 止 后 依 然 有 效 受 保 护 的 第 三 方 权 利 ( 著 作 权 肖 像 权 专 利 权 等 ) 必 须 始 终 得 到 尊 重, 禁 止 擅 自 利 用 这 些 权 利 必 须 始 终 遵 守 数 据 保 护 规 定 只 在 有 明 确 目 的 且 必 要 时, 收 集 处 理 和 使 用 个 人 数 据 必 须 保 证 防 止 任 何 未 经 授 权 的 个 人 数 据 和 企 业 数 据 访 问 行 为 发 生 相 关 人 员 必 须 以 透 明 的 方 式 使 用 数 据 使 用 更 正 反 对 阻 止 和 删 除 数 据 的 权 利 必 须 得 到 保 护 我 们 确 保 碧 然 德 集 团 自 己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或 被 委 托 的 信 息 不 会 丢 失 或 被 未 经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使 用 一 般 来 说, 我 们 只 能 在 业 务 中 使 用 碧 然 德 集 团 的 信 息 系 统 和 通 信 系 统, 并 拒 绝 未 经 授 权 的 访 问 我 们 遵 守 适 用 的 数 据 保 护 规 则 V.4.2 如 何 应 对 媒 体 诚 实 报 告 内 部 和 外 部 的 通 信 内 容 是 开 展 互 信 有 效 合 作 的 基 础 只 有 公 司 组 织 内 部 那 些 被 指 定 的 个 人 和 机 构 经 过 授 权 才 能 代 表 公 司 向 媒 体 披 露 碧 然 德 集 团 或 碧 然 德 旗 下 公 司 的 相 关 公 司 数 据 和 信 息 记 者 的 问 题 将 立 即 转 交 给 这 些 机 构, 不 得 独 立 披 露 信 息 作 为 碧 然 德 的 员 工, 我 们 在 公 开 表 达 私 人 观 点 的 同 时 不 得 提 及 我 们 在 公 司 内 部 的 职 务, 尤 其 是 那 些 与 碧 然 德 集 团 无 关 的 私 人 观 点 如 果 我 们 在 社 交 网 络 发 表 个 人 声 明, 而 相 关 行 为 与 言 论 并 非 属 于 我 们 在 碧 然 德 集 团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那 么 我 们 必 须 始 终 明 确 自 己 表 达 的 仅 是 个 人 观 点, 并 不 代 表 碧 然 德 只 有 集 团 企 业 宣 传 部 或 经 过 授 权 的 个 人 才 能 向 媒 体 披 露 有 关 碧 然 德 的 信 息 10
V.4.3 如 何 应 对 行 政 机 构 碧 然 德 努 力 与 所 有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保 持 透 明 的 包 容 关 系 与 某 些 行 政 机 构 沟 通 时, 所 有 相 关 负 责 人 员 必 须 保 证 行 为 稳 妥 合 宜 并 能 够 遵 守 时 间 如 果 官 方 机 构 ( 例 如 警 察 或 检 察 官 ) 管 理 人 员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开 展 调 查 或 搜 查, 如 果 适 用,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管 理 层 为 这 个 目 的 指 定 的 相 关 任 务 只 有 与 上 述 人 员 协 商 后, 才 能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或 提 交 相 关 文 件 VI 遵 守 行 为 准 则 - 处 理 违 规 和 不 当 行 为 举 报 信 息 我 们 旨 是 在 公 平 和 遵 守 法 律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自 己 的 目 标 不 当 行 为 和 违 反 行 为 准 则 的 要 求 可 能 不 仅 对 个 人, 也 可 能 对 整 个 公 司 造 成 严 重 的 后 果 碧 然 德 集 团 对 违 反 行 为 准 则 的 行 为 施 行 零 容 忍 碧 然 德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在 树 立 榜 样 方 面 担 负 着 特 殊 的 责 任 碧 然 德 集 团 坚 决 惩 罚 非 法 的 不 当 行 为 违 反 行 为 准 则 的 其 他 内 部 政 策, 不 管 所 涉 及 的 人 员 之 等 级 与 职 位 员 工 提 供 的 内 部 信 息 是 提 高 公 司 内 部 对 不 当 行 为 的 意 识 的 最 有 效 途 径 之 一, 从 而 保 护 碧 然 德 集 团 免 受 严 重 威 胁 每 个 员 工 可 以 举 报 违 反 或 涉 嫌 违 反 法 律 行 为 准 则 或 内 部 政 策 的 行 为 作 为 碧 然 德 的 员 工, 我 们 首 先 通 知 直 属 上 司, 他 们 会 向 我 们 提 供 适 当 的 支 持 在 无 法 向 直 属 上 司 寻 求 支 持 时, 可 直 接 咨 询 集 团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compliance@brita.net) 举 报 人 会 受 到 特 殊 保 护 除 非 是 故 意 恶 作 剧, 举 报 人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必 要 时 可 以 调 查 举 报 人 的 报 告, 并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核 实 任 何 故 意 传 播 关 于 其 他 员 工 的 谎 言 的 行 为 都 是 违 反 行 为 准 则 的 VII 有 关 行 为 准 则 的 问 题 行 为 准 则 不 是 每 个 事 项 的 决 定 性 指 令, 而 是 正 当 行 为 的 总 结 性 说 明 本 行 为 准 则 没 有 提 到 的 适 用 于 碧 然 德 集 团 的 所 有 政 策 和 法 规, 配 合 该 行 为 准 则, 仍 将 适 用 如 有 疑 问, 行 为 准 则 在 内 容 有 删 减 的 情 况 下 仍 优 先 适 用 如 果 行 为 准 则 或 内 部 政 策 不 能 充 分 解 决 日 常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具 体 问 题, 请 立 即 咨 询 相 关 主 管 如 果 有 疑 问, 有 关 行 为 准 则 或 合 规 政 策 的 问 题 与 信 息 可 直 接 提 交 给 当 地 负 责 合 规 的 人 员 或 集 团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compliance@brita.net) 11
VIII 社 会 责 任 ( 道 德 规 范 ) 作 为 一 家 全 球 运 营 的 企 业, 碧 然 德 明 确 承 诺 履 行 自 己 的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我 们 尊 重 国 际 社 会 公 认 的 人 权 此 外, 下 面 的 目 标 和 实 施 原 则 适 用 于 我 们 的 全 球 业 务 活 动 与 行 为 准 则 一 样, 这 些 目 标 和 实 施 原 则 是 我 们 企 业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它 们 表 达 了 我 们 的 立 场, 形 成 了 每 项 业 务 关 系 中 的 活 动 的 基 础 VIII.1 原 则 1.1. 自 由 择 业 碧 然 德 集 团 拒 绝 任 何 形 式 的 强 迫 和 强 制 劳 动 1.2. 零 歧 视 碧 然 德 集 团 为 员 工 提 供 平 等 的 机 会 和 待 遇, 不 分 种 族 背 景 肤 色 性 别 宗 教 国 籍 性 取 向 社 会 背 景 政 治 信 仰, 这 是 基 于 对 民 主 原 则 和 对 持 有 不 同 信 念 的 人 的 兼 顾 并 包 容 员 工 不 会 因 其 作 为 工 会 成 员 或 劳 动 代 表 的 背 景 而 受 到 优 待 或 歧 视 1.3. 不 雇 用 童 工 不 得 抑 制 儿 童 的 成 长 不 能 损 害 儿 童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碧 然 德 集 团 遵 守 员 工 招 聘 指 南 的 一 般 最 低 年 龄 限 制 1.4. 结 社 自 由 每 个 员 工 都 有 权 组 建 工 会, 并 参 与 调 整 工 作 条 件 的 集 体 谈 判 碧 然 德 集 团 与 工 会 在 相 互 信 任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建 设 性 合 作 其 目 的 是 为 了 在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下, 开 展 可 持 续 性 的 长 期 合 作 1.5. 薪 酬 碧 然 德 集 团 的 薪 酬 政 策 是 基 于 同 工 同 酬 的 原 则,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中 的 最 低 薪 酬 规 定 以 及 特 定 行 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具 体 视 相 关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情 形 而 定 1.6. 工 作 时 间 碧 然 德 集 团 遵 守 工 作 时 间 和 定 期 带 薪 休 假 方 面 的 国 家 法 规 和 协 议 1.7. 劳 工 卫 生 和 环 保 碧 然 德 集 团 高 度 重 视 职 业 安 全 以 及 劳 工 卫 生 和 环 保 碧 然 德 集 团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确 保 职 业 安 全 和 工 作 中 的 健 康 保 护 健 康 工 作 安 全 和 人 性 化 工 作 环 境 是 碧 然 德 政 策 中 的 重 要 内 容 公 司 承 认 工 会 有 权 就 劳 工 健 康 和 环 境 保 护 提 出 建 议 12
1.8. 员 工 资 格 一 般 来 说, 碧 然 德 集 团 根 据 特 定 职 位 的 资 格 要 求 和 技 能 来 选 择 录 用 和 提 拔 员 工 碧 然 德 集 团 致 力 于 培 养 专 注 坚 韧 和 适 应 工 作 需 求 的 员 工, 从 而 使 其 有 良 好 的 表 现 和 高 质 量 的 工 作 水 平 VIII.2 执 行 2.1 商 业 伙 伴 及 供 应 商 实 施 相 关 原 则 碧 然 德 集 团 支 持 和 鼓 励 其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和 供 应 商 引 入 碧 然 德 集 团 的 相 关 原 则, 并 将 这 些 原 则 作 为 公 司 政 策 加 以 实 施 碧 然 德 集 团 希 望 其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和 供 应 商 将 这 些 原 则 用 作 互 惠 关 系 的 基 础, 并 认 为 这 些 原 则 适 合 作 为 长 期 业 务 关 系 的 标 准 2.2 通 信 执 行 和 投 诉 碧 然 德 集 团 旗 下 所 有 公 司 的 员 工 都 可 以 查 看 本 国 语 言 版 本 的 通 信 执 行 和 投 诉 情 况 行 为 准 则 的 这 些 目 标 是 各 个 国 家 子 公 司 总 体 目 标 的 一 部 分 每 个 碧 然 德 分 公 司 需 要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向 总 部 上 报 行 为 准 则 的 实 施 程 度 如 果 要 投 诉 潜 在 的 违 反 行 为 准 则 的 行 为 或 了 解 相 关 信 息, 员 工 可 以 直 接 联 系 他 们 的 部 门 经 理 当 地 工 会 代 表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或 集 团 法 律 合 规 部 (compliance@brita.net) 碧 然 德 将 根 据 保 密 性 原 则, 在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处 理 这 些 信 息 举 报 违 法 或 违 反 本 政 策 的 行 为 的 员 工 无 需 要 担 心 可 能 因 此 遭 受 任 何 不 公 待 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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