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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虹 商 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天 虹 商 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财 务 管 理, 使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有 法 可 依 有 章 可 循,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下 属 控 股 参 股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子 公 司 ) 各 控 股 参 股 公 司 可 根 据 本 制 度,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是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基 本 制 度,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统 一 执 行 股 份 公 司 和 各 子 公 司 应 根 据 本 制 度 及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准 则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基 础 财 务 工 作 制 度 第 四 条 公 司 财 务 行 为 和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公 司 监 事 会 和 审 计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二 章 财 务 组 织 体 系 第 五 条 财 务 部 门 机 构 设 置 : 1 公 司 设 立 总 会 计 师 ( 财 务 负 责 人 ), 负 责 和 组 织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总 会 计 师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董 事 会 按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聘 用, 对 董 事 会 和 总 经 理 负 责 2 公 司 设 置 财 务 部, 履 行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与 财 务 监 督 职 能, 公 司 所 属 分 子 公 司 设 置 财 务 部 门 作 为 独 立 的 会 计 机 构, 配 备 必 要 的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公 司 的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3 财 务 部 经 理 作 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的 任 职 条 件,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聘 用, 向 总 会 计 师 报 告 工 作 4 公 司 对 下 属 控 股 参 股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实 行 垂 直 统 一 管 理, 根 据 投 资 公 司 情 况 予 以 委 派 财 务 经 理, 并 依 照 规 定 程 序 聘 任 和 解 聘 第 六 条 财 务 部 门 职 责 : 1 制 定 公 司 内 部 财 务 制 度 ; 2 组 织 会 计 核 算 会 计 监 督,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及 年 度 决 算 报 告 ; 3 筹 集 调 配 管 理 资 金 ;

4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跟 进 预 算 执 行, 考 核 经 营 业 绩 ; 5 组 织 品 类 核 算, 分 析 经 营 状 况,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 6 管 理 货 款 结 算, 控 制 财 务 收 支 7 协 调 税 务 关 系, 组 织 申 报 缴 纳 各 项 税 款 ; 8 指 导 监 控 子 公 司 及 关 联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 9 论 证 投 资 项 目 第 七 条 会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 1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品 质 和 严 谨 的 工 作 作 风, 严 守 工 作 纪 律, 努 力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工 作 质 量 ; 2 敬 业 爱 岗,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使 自 己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适 应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要 求 ; 3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地 办 理 会 计 事 务, 坚 持 原 则, 廉 洁 奉 公 ; 4 熟 练 运 用 国 家 会 计 法 规,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会 计 核 算 信 息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及 时 完 整 5 保 守 公 司 财 务 及 商 业 秘 密, 除 公 司 授 权 外, 不 能 私 自 向 外 界 提 供 或 者 泄 露 会 计 信 息 第 八 条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因 徇 私 舞 弊 重 大 失 职 泄 露 机 密 等 对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重 大 影 响, 应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罚 制 度 等 对 其 追 究 刑 事 民 事 责 任 第 三 章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第 九 条 会 计 期 间 :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第 十 条 记 账 本 位 币 : 采 用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第 十 一 条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为 主 第 十 二 条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 现 金 指 公 司 持 有 的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随 时 可 以 支 付 的 存 款 ;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很 小 的 投 资 不 能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不 作 为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的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第 十 三 条 外 币 业 务 核 算 方 法 :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因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与 初 始 确 认 时 或 者 前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不 改 变 其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除 未 分 配 利 润 项 外, 其 他 项 目 采 用 发 生 时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利 润 表 中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项 目,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折 算 产 生 的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单 独 列 示 对 处 于 恶 性 通 货 膨 胀 经 济 中 的 境 外 经 营 的 财 务 报 表, 对 资 产 负 债 表 项 目 运 用 一 般 物 价 指 数 予 以 重 述, 对 利 润 表 项 目 运 用 一 般 物 价 指 数 变 动 予 以 重 述, 再 按 照 最 近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进 行 折 算 在 境 外 经 营 不 再 处 于 恶 性 通 货 膨 胀 经 济 中 时, 停 止 重 述, 按 照 停 止 之 日 的 价 格 水 平 重 述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折 算 外 币 现 金 流 量 以 及 境 外 子 公 司 的 现 金 流 量, 采 用 现 金 流 量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第 十 四 条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1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负 债 和 权 益 工 具 2 金 融 工 具 的 分 类 : 按 照 取 得 持 有 金 融 资 产 和 承 担 金 融 负 债 的 目 的, 将 其 划 分 为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和 直 接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应 收 款 项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等 3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金 融 负 债 ) 取 得 时 以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持 有 期 间 将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年 末 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处 置 时,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取 得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实 际 利 率 在 取 得 时 确 定, 在 该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保 持 不 变 处 置 时, 将 所 取 得 价 款 与 该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3) 应 收 款 项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债 权, 以 及 公 司 持 有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不 包 括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有 报 价 的 债 务 工 具 的 债 权,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以 向 购 货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按 其 现 值 进 行 初 始 确 认 收 回 或 处 置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将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年 末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处 置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损 益 ; 同 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对 应 处 置 部 分 的 金 额 转 出, 计 入 投 资 损 益 (5)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4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公 司 发 生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时, 如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则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如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则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判 断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否 满 足 上 述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时, 采 用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公 司 将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区 分 为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和 部 分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2)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3)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 (4)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不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继 续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5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金 融 负 债 的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 公 司 若 与 债 权 人 签 定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对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作 出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同 时 将 修 改 条 款 后 的 金 融 负 债 确 认 为 一 项 新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时, 终 止 确 认 的 金 融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公 司 若 回 购 部 分 金 融 负 债 的, 在 回 购 日 按 照 继 续 确 认 部 分 与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将 该 金 融 负 债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分 配 分 配 给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6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 公 司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直 接 参 考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7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 年 末 如 果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或 在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相 关 因 素 后, 预 期 这 种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的, 就 认 定 其 已 发 生 减 值,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8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减 值 准 备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减 值 损 失 的 计 量 比 照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损 失 计 量 方 法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的 确 认 标 准 和 计 提 方 法 : 年 末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应 收 款 项 发 生 减 值, 则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收 回 金 额 是 通 过 对 其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信 用 损 失 ) 按 原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确 定, 并 考 虑 相 关 担 保 物 的 价 值 ( 扣 除 预 计 处 置 费 用 等 ) 原 实 际 利 率 是 初 始 确 认 该 应 收 款 项 时 计 算 确 定 的 实 际 利 率 短 期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与 其 现 值 相 差 很 小, 在 确 定 相 关 减 值 损 失 时, 不 对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对 于 年 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中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于 年 末 单 项 金 额 非 重 大 的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中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是 指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具 体 标 准 是 : 1 应 收 账 款 : 金 额 在 200 万 元 以 上 2 其 他 应 收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的 前 5 名 公 司 对 期 末 应 收 款 项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提 取 坏 账 准 备, 公 司 与 其 子 公 司 间 的 往 来 及 各 子 公 司 间 的 往 来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押 金 类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应 收 款 项 的 坏 账 准 备 提 取 比 例 如 下 : 账 龄 分 析 法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3% 3% 1-2 年 10% 3% 2-3 年 20% 5% 3 年 以 上 50% 5% 满 五 年 又 有 确 实 证 据 表 明 无 法 收 回 的 100% * 有 凭 据, 能 较 准 确 预 计 损 失 的 部 分, 按 实 际 情 况 单 独 核 定 计 提 比 例 第 十 六 条 存 货 核 算 办 法 : 1 本 公 司 存 货 主 要 包 括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发 出 商 品 等 2 各 类 存 货 的 购 入 与 入 库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发 出 仓 库 存 货 采 用 先 进 先 出 法, 柜 台 存 货 采 用 移 动 加 权 平 均 法

3 期 ( 年 ) 末, 存 货 按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价 如 果 由 于 存 货 毁 损 全 部 或 部 分 陈 旧 过 时 或 销 售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等 原 因, 使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按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 按 个 别 / 分 类 ) 的 差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损 失 准 备 可 变 现 净 值 按 正 常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至 完 工 成 本 及 销 售 所 必 须 的 估 计 费 用 的 价 值 确 定 为 执 行 销 售 合 同 或 者 劳 务 合 同 而 持 有 的 存 货,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合 同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本 公 司 持 有 存 货 的 数 量 多 于 销 售 合 同 订 购 数 量 的, 超 出 部 分 的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一 般 销 售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的,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本 公 司 的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为 永 续 盘 存 制 公 司 定 期 对 存 货 进 行 清 查, 存 货 的 盘 盈 利 得 和 盘 亏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5 低 值 易 耗 品 领 用 时, 采 用 一 次 摊 销 法 第 十 七 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核 算 办 法 : 1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和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2 本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减 记 至 零 为 限, 本 公 司 负 有 承 担 额 外 损 失 义 务 的 除 外 3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合 并 成 本 为 在 购 买 日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因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计 入 合 并 成 本 5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6 期 ( 年 ) 末 对 长 期 投 资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如 果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恶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按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单 项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第 十 八 条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 1.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包 括 已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已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2.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3. 对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采 用 与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相 同 的 方 法 计 提 折 旧 或 进 行 摊 销 4. 以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迹 象 表 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减 值 准 备 第 十 九 条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办 法 : 1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为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运 输 设 备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器 具 工 具 等, 以 及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两 年 且 单 位 价 值 在 2000 元 以 上 但 不 属 于 生 产 经 营 主 要 设 备 的 物 品 2 外 购 的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使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安 装 费 和 专 业 人 员 服 务 费 等 以 一 笔 款 项 购 入 多 项 没 有 单 独 标 价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比 例 对 总 成 本 进 行 分 配, 分 别 确 定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购 买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与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除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借 款 费 用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以 外, 其 余 在 信 用 期 间 内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由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构 成 4 投 资 者 投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确 定

5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直 线 法 计 算, 并 按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原 值 和 估 计 的 使 用 年 限 扣 除 残 值 ( 原 值 的 5%) 确 定 其 折 旧 率, 分 类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资 产 类 别 使 用 年 限 残 值 率 年 折 旧 率 房 屋 建 筑 物 20 年 5% 4.75% 房 屋 建 筑 物 - 装 修 5 年 --- 20% 其 他 设 备 5-10 年 5% 9.5%-19% 运 输 设 备 5 年 5% 19% 电 子 设 备 5 年 5% 19% 6 期 ( 年 ) 末, 逐 项 检 查 预 计 的 使 用 年 限 和 净 残 值 率, 若 与 原 先 预 计 有 差 异, 则 做 调 整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技 术 落 后 设 备 陈 旧 损 坏 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导 致 固 定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单 项 或 资 产 组 预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并 按 其 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若 固 定 资 产 处 于 处 置 状 态, 并 且 通 过 使 用 或 处 置 不 能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则 停 止 折 旧 和 计 提 减 值, 同 时 调 整 预 计 净 残 值 第 二 十 条 在 建 工 程 核 算 办 法 : 1 在 建 工 程 按 为 工 程 所 发 生 的 直 接 建 筑 安 装 成 本 及 所 借 入 款 的 实 际 承 担 的 利 息 支 出 汇 兑 损 益 核 算 反 映 工 程 成 本, 以 所 购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作 为 在 建 工 程 结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时 点 2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估 计 价 值 确 定 其 成 本, 并 计 提 折 旧 ;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再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3 期 ( 年 ) 末, 对 在 建 工 程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按 该 项 工 程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转 回 第 二 十 一 条 无 形 资 产 及 研 发 支 出 : 1 无 形 资 产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金 额 或 确 定 的 价 值 入 账 购 买 无 形 资 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与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除 按 照 规 定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以 外, 应 当 在 信 用 期 间 内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其 成 本 扣 除 预 计 残 值 后 的 金 额, 在 预 计 的 使 用 年 限 内 采 用 直 线 法 进 行 摊 销

3 对 于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按 照 下 述 程 序 进 行 判 断 : (1) 来 源 于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的 无 形 资 产, 其 使 用 寿 命 不 应 超 过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的 期 限 ; (2)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在 到 期 时 因 续 约 等 延 续 且 有 证 据 表 明 企 业 续 约 不 需 要 付 出 大 额 成 本 的, 续 约 期 应 当 计 入 使 用 寿 命 合 同 或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使 用 寿 命 的, 本 公 司 综 合 各 方 面 因 素 判 断, 以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能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3) 按 上 述 程 序 仍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应 作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进 行 摊 销 4 在 进 行 商 业 性 生 产 或 使 用 前, 将 研 究 成 果 或 其 他 知 识 应 用 于 某 项 计 划 或 设 计, 以 生 产 出 新 的 或 具 有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材 料 装 置 产 品 等 的 支 出 为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除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外, 其 余 确 认 为 费 用 : (1)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 (2)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 (3)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应 当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 (5)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5 期 ( 年 ) 末, 逐 项 检 查 无 形 资 产, 对 于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所 代 替, 使 其 为 企 业 创 造 经 济 利 益 受 到 更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或 因 市 值 大 幅 度 下 跌, 在 剩 余 摊 销 期 内 不 会 恢 复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单 项 预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并 按 其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转 回 第 二 十 二 条 商 誉 为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超 过 应 享 有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或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于 取 得 日 或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本 公 司 于 年 末, 将

商 誉 分 摊 至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减 值 准 备 一 经 计 提, 在 以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不 转 回 第 二 十 三 条 借 款 费 用 : 1 借 款 初 始 取 得 时 按 成 本 入 账, 取 得 后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借 款 费 用 应 同 时 满 足 在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以 及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的 条 件 下 才 允 许 资 本 化 除 此 之 外, 借 款 费 用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2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的,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为 应 予 以 资 本 化 的 费 用 3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的,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应 当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按 照 至 当 期 末 止 购 建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资 产 的 累 计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与 资 本 化 率 的 乘 积 并 以 不 超 过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进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股 份 支 付 : 1 股 份 支 付 包 括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和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2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换 取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以 授 予 职 工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换 取 其 他 方 服 务 的, 若 其 他 方 服 务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按 照 其 他 方 服 务 在 取 得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其 他 方 服 务 的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但 权 益 工 具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按 照 权 益 工 具 在 服 务 取 得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按 照 承 担 的 以 股 份 或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为 基 础 计 算 确 定 的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3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1)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按 照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2)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4 确 定 可 行 权 权 益 工 具 最 佳 估 计 数 的 依 据 : 根 据 最 新 取 得 的 可 行 权 职 工 数 变 动 等 后 续 信 息 进 行 估 计

第 二 十 五 条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本 公 司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改 良 支 出, 以 及 对 实 际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照 项 目 的 预 计 受 益 期 平 均 摊 销 ; 筹 备 期 间 的 开 办 费 在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职 工 薪 酬 : 在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内,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按 受 益 对 象 分 别 计 入 产 品 或 劳 务 成 本 当 期 费 用 或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月 工 资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保 险 费 和 公 积 金, 并 按 月 向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缴 纳, 相 应 的 支 出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或 费 用 第 二 十 七 条 预 计 负 债 : 本 公 司 将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确 认 为 负 债 : 该 义 务 是 企 业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 履 行 该 义 务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企 业 ;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待 执 行 合 同 变 成 亏 损 合 同 的, 该 亏 损 合 同 产 生 的 义 务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其 他 义 务 ( 如 承 担 超 额 亏 损 重 组 义 务 等 )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第 二 十 八 条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 1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 企 业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企 业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本 公 司 按 照 从 购 货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但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收 取 采 用 递 延 方 式,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按 照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与 其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在 合 同 或 协 议 期 间 内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企 业 在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同 时 授 予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的, 将 销 售 取 得 的 货 款 或 应 收 货 款 在 商 品 销 售 或 劳 务 提 供 产 生 的 收 入 与 奖 励 积 分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与 奖 励 积 分 相 关 的 部 分 应 首 先 作 为 递 延 收 益, 待 客 户 兑 换 奖 励 积 分 或 失 效 时, 结 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 交 易 中 已 发 生 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5 期 ( 年 ) 末,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本 公 司 选 用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占 估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确 定 6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本 公 司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确 定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金 额 : (1) 利 息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他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2) 使 用 费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政 府 补 助 : 是 指 本 公 司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长 期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按 照 所 建 造 或 购 买 的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除 与 资 产 相 关 之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当 期 收 益,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由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公 司 将 当 期 与 以 前 期 间 应 交 未 交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但 不 包 括 商 誉 非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交 易 且 该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所 形 成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第 三 十 一 条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方 法 : 1 本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确 定, 所 有 子 公 司 均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2 所 有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期 间 与 本 公 司 一 致, 如 子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期 间 与 本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期 间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3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以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按 照 权 益 法 调 整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由 本 公 司 编 制

4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抵 销 本 公 司 与 各 子 公 司 各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对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合 并 利 润 表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的 影 响 5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当 期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份 额 而 形 成 的 余 额, 若 公 司 章 程 或 协 议 未 规 定 少 数 股 东 有 义 务 承 担 的, 该 余 额 冲 减 本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 若 公 司 章 程 或 协 议 规 定 由 少 数 股 东 承 担 的, 该 余 额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6 在 报 告 期 内, 若 因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子 公 司 的, 则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 将 子 公 司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年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 将 子 公 司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年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7 在 报 告 期 内, 若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子 公 司 的, 则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期 初 数 ; 将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年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 该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年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8 在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处 置 子 公 司, 则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第 三 十 二 条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如 需 变 更, 应 履 行 变 更 申 请 由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并 通 过 董 事 会 批 准 对 外 披 露 等 程 序 第 四 章 会 计 核 算 内 容 和 程 序 第 三 十 三 条 会 计 核 算 以 公 司 发 生 的 各 项 交 易 或 事 项 为 对 象, 记 录 和 反 映 公 司 的 各 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第 三 十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内 容 :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建 立 账 册,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及 时 提 供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会 计 信 息, 按 发 生 的 下 列 事 项 办 理 会 计 手 续,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1 款 项 和 有 价 证 券 的 收 付 ; 2 财 务 的 收 发 增 减 和 使 用 ; 3 债 权 债 务 的 发 生 和 结 算 ; 4 资 本 基 金 的 增 减 和 经 费 的 收 支 ; 5 收 入 费 用 成 本 的 计 算 ;

6 财 务 成 果 的 计 算 和 处 理 ; 7 其 他 需 要 办 理 会 计 手 续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的 事 项 第 三 十 五 条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为 依 据, 按 照 规 定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设 置 和 使 用 会 计 科 目 第 三 十 六 条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其 内 容 和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会 计 记 录 文 字 使 用 中 文 对 每 项 经 济 业 务, 必 须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依 据 有 关 法 规 制 度 要 求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设 置 总 账 明 细 账 日 记 账 和 其 他 辅 助 性 账 簿 月 底 进 行 结 账 对 账, 保 证 账 账 相 符, 账 实 相 符 第 三 十 七 条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财 务 报 告 包 括 会 计 报 表 及 说 明 书, 按 月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根 据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做 到 数 字 真 实 计 算 准 确 内 容 完 整 说 明 清 楚 按 时 报 送 第 五 章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 公 司 的 资 金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在 保 证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正 常 进 行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对 各 子 公 司 资 金 有 统 筹 调 度 的 权 力, 子 公 司 之 间 不 能 进 行 资 金 调 度 2 财 务 部 门 设 有 专 职 资 金 管 理 员 资 金 管 理 员 负 责 资 金 调 度, 资 金 监 控 及 资 金 使 用, 下 设 出 纳, 负 责 银 行 结 算 业 务 和 现 金 收 付 业 务 3 从 事 资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人 员 不 得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构 成 亲 属 关 系 4 资 金 的 保 管 记 录 与 盘 点 清 查 岗 位 实 行 分 离, 现 金 收 支 保 管 由 专 职 出 纳 人 员 负 责 办 理, 非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经 管 现 金 ; 5 资 金 的 支 付 审 批 复 核 与 执 行 岗 位 实 行 分 离, 资 金 的 支 付 审 批 按 照 公 司 资 金 预 算 及 审 批 权 限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经 会 计 人 员 审 核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审 批 后, 由 出 纳 人 员 据 以 执 行 支 付 第 三 十 九 条 资 金 计 划 管 理 : 1 财 务 部 门 编 制 年 度 的 月 资 金 预 算, 制 定 月 度 资 金 计 划, 在 计 划 内 执 行 与 反 馈, 严 格 控 制 计 划 外 付 款 各 子 公 司 也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实 际 情 况 做 好 本 单 位 资 金 预 算,

各 子 公 司 的 资 金 预 算 应 与 公 司 的 整 体 资 金 预 算 保 持 一 致, 保 证 公 司 资 金 流 转 有 序 风 险 可 控 2 财 务 部 门 应 按 时 编 制 资 金 日 报 表 与 月 报 表, 及 时 系 统 全 面 反 映 公 司 的 资 金 动 态 资 金 存 量 情 况, 为 公 司 强 化 资 金 管 理 提 供 信 息 3 财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公 司 资 金 需 求 计 划 进 行 融 资, 扩 大 融 资 渠 道 降 低 资 金 成 本, 保 证 融 资 信 誉, 同 时 合 理 使 用 无 风 险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价 值 第 四 十 条 付 款 审 批 管 理 : 1 公 司 对 于 资 金 支 付 建 立 分 级 审 批 制 度 关 于 审 批 权 限 的 规 定, 按 照 不 同 职 位 级 别 设 定 不 同 的 审 批 责 任 权 限, 在 业 务 和 财 务 层 面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执 行 资 金 支 付 业 务 2 付 款 记 账 凭 证 后 通 常 附 有 付 款 申 请 单 发 票 合 同 入 库 单 送 货 单 对 账 单 等 原 始 凭 证,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经 过 全 部 经 授 权 审 批 人 和 复 核 人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第 四 十 一 条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 1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帐 户 或 注 销 银 行 账 户 必 须 由 总 会 计 师 审 批 后 开 立 或 销 户, 并 指 定 出 纳 人 员 办 理 银 行 单 据 收 付 工 作 2 银 行 对 账 会 计 于 次 月 15 日 内 核 对 完 上 月 银 行 账 户 往 来 并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由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进 行 复 核 并 签 名, 对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调 整 事 项 应 由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追 查 原 因 3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必 须 在 经 济 事 项 经 过 适 当 的 审 批 权 限 后, 由 网 上 银 行 经 办 人 初 级 审 批 人 终 级 审 批 人 依 次 审 核 后 支 付 第 四 十 二 条 银 行 票 据 管 理 : 公 司 使 用 的 银 行 票 据 包 括 支 票 电 汇 单 银 行 汇 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等, 票 据 实 行 专 人 负 责 集 中 保 管, 设 立 票 据 登 记 簿, 详 细 登 记 购 买 使 用 数 量 和 起 讫 号 码, 对 票 据 购 买 领 用 注 销 转 入 转 出 到 期 等 进 行 记 录 和 定 期 检 查, 防 止 丢 失 或 发 生 营 私 舞 弊 现 象 第 四 十 三 条 现 金 管 理 : 1 现 金 使 用 范 围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规 定 的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现 金 只 能 用 于 : 支 付 职 工 工 资 津 贴 ; 支 付 个 人 劳 务 报 酬 ; 支 付 各 种 劳 保 福 利 费 用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对 个 人 的 其 他 支 出 ; 出 差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 结 算 起 点 ( 一 般 为 1,000 元 ) 以 下 的 零 星 支 出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可 以 用 现 金 支 付 的 其 他 支 出

2 公 司 对 日 常 零 星 开 支 库 存 现 金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原 则 上 分 店 财 务 分 部 不 超 过 1 万 人 民 币, 公 司 财 务 综 合 分 部 不 超 过 4 万 元 日 常 零 星 开 支 库 存 现 金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超 过 部 分 必 须 于 当 日 存 入 银 行,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次 日 中 午 12 点 3 现 金 收 付 应 有 专 职 出 纳 人 员 负 责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构 成 亲 属 关 系 4 不 得 坐 支 现 金 对 销 售 时 收 取 的 现 金, 应 当 及 时 送 存 银 行, 不 得 用 来 直 接 支 付 公 司 和 企 业 自 身 的 支 出 需 支 付 现 金 的, 应 从 库 存 现 金 中 支 付 或 从 开 户 银 行 中 提 取 5 从 开 户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应 当 填 写 提 现 申 请 单, 写 明 提 现 金 额 及 用 途, 由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签 名 后, 才 能 开 具 现 金 支 票 从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6 派 人 到 外 地 采 购, 应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款 项, 不 能 让 采 购 人 员 携 带 大 量 现 金 7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日 记 账, 出 纳 员 每 日 盘 点 核 对 和 检 查 库 存 现 金, 保 证 做 到 账 款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出 纳 员 应 于 当 天 报 告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每 周 主 办 会 计 定 期 对 现 金 进 行 监 盘 并 编 制 现 金 盘 点 表,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抽 盘 库 存 现 金, 盘 点 人 监 盘 人 审 批 人 均 予 签 名 8 不 准 私 自 挪 用 现 金 ; 不 准 利 用 银 行 账 户 代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存 取 现 金 ; 不 准 白 条 抵 库 ; 不 准 将 单 位 收 入 的 现 金 以 个 人 名 义 存 入 银 行 ; 不 准 保 留 账 外 公 款, 私 设 小 金 库 ; 不 准 套 取 库 存 现 金 9 实 行 钱 账 分 管 制 度,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负 责 总 账 的 记 录, 不 得 兼 任 凭 证 稽 核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和 收 入 支 出 费 用 债 务 债 权 等 会 计 科 目 的 登 记 10 出 纳 人 员 必 须 根 据 合 法 的 经 相 关 权 限 人 审 批 的 单 据 办 理 现 金 收 支, 对 于 违 反 规 定 的 收 支, 应 当 拒 绝 办 理 ; 对 于 内 容 不 详 手 续 不 全 数 字 差 错 的 凭 证, 应 当 予 以 退 回, 要 求 补 办 手 续, 更 正 错 误 ; 遇 有 伪 造 涂 改 凭 证 等 虚 报 冒 领 的, 应 及 时 向 领 导 反 映 第 四 十 四 条 财 务 印 章 管 理 : 1 公 司 的 财 务 印 章 主 要 包 括 : 财 务 专 用 章 发 票 专 用 章 总 经 理 私 章 等 其 中 财 务 专 用 章 由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或 会 计 保 管, 专 用 于 银 行 印 鉴 等 财 务 事 项 ; 总 经 理 私 章 由 出 纳 保 管, 专 用 于 银 行 印 鉴 等 财 务 事 项 ; 发 票 专 用 章 由 财 务 分 部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专 用 于 开 具 发 票 2 银 行 印 鉴 包 括 财 务 专 用 章 和 总 经 理 私 章, 银 行 印 鉴 不 得 由 一 人 保 管, 应 分 别 授 权 不 相 容 岗 位 负 责 人 保 管 使 用 3 银 行 印 鉴 保 管 人 因 事 离 岗 两 小 时 以 上 的, 经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同 意, 应 办 理 印 鉴 临 时 交 接 手 续 4 财 务 人 员 外 借 财 务 专 用 章 发 票 专 用 章 总 经 理 私 章 时, 需 经 所 在 部 门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审 批 后 到 印 章 保 管 部 门 办 理 借 用 手 续, 且 只 能 一 人 一 章, 用 完 后 及 时 办 理 归 还 手 续 第 六 章 应 收 款 项 的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债 权, 以 及 公 司 持 有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不 包 括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有 报 价 的 债 务 工 具 的 债 权,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 第 四 十 六 条 财 务 部 门 专 人 负 责 对 应 收 账 款 的 日 常 核 算 财 务 人 员 应 建 立 报 告 制 度, 每 月 编 制 应 收 账 款 明 细 表, 并 报 送 责 任 部 门 和 经 办 人 员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 如 涉 及 招 商 部 门 的 还 需 报 送 商 品 中 心 主 管 ; 第 四 十 七 条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应 收 账 款 的 管 理, 监 督 应 收 账 款 的 回 收 财 务 部 门 按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及 时 确 认 和 记 录 应 收 账 款, 动 态 掌 握 款 项 到 账 情 况, 及 时 提 供 应 收 账 款 回 收 对 账 情 况 和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分 析, 提 请 责 任 部 门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降 低 风 险 减 少 坏 账 损 失 第 四 十 八 条 责 任 部 门 和 业 务 经 办 人 员 负 有 向 客 户 联 系 催 收 应 收 账 款 的 责 任, 对 需 要 招 商 人 员 协 助 的, 商 品 中 心 需 派 员 积 极 协 助 催 收 款 项 不 能 回 收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为 业 务 经 办 人, 第 二 责 任 人 为 责 任 部 门 经 理 若 经 办 人 调 离, 部 门 经 理 应 及 时 安 排 人 员 接 替 其 负 责 的 应 收 账 款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司 对 其 它 应 收 款 的 控 制, 由 财 务 部 门 具 体 落 实 对 各 项 暂 付 款, 实 行 严 格 的 申 请 审 批 制 度, 并 落 实 责 任 人 负 责 收 回, 财 务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协 议 进 行 支 付 第 五 十 条 呆 账 坏 账 的 划 分 及 控 制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要 求 执 行, 已 确 认 为 坏 账 的, 经 财 务 负 责 人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财 务 部 门 转 销, 并 设 备 查 账 薄 明 细 记 录,

同 时 不 放 弃 追 收 账 款 第 七 章 存 货 管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存 货 管 理 部 门 如 下 : 1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的 管 理 部 门 为 下 属 商 场 及 仓 储 部 门 ; 2 财 务 部 门 对 公 司 存 货 周 转 率 与 存 货 占 用 合 理 性 实 行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定 期 提 供 存 货 分 析 报 告, 并 协 助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提 升 存 货 管 理 水 平 ; 第 五 十 二 条 公 司 设 专 人 对 存 货 进 行 管 理, 并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出 入 库 管 理 制 度, 入 库 领 用 转 移 必 须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由 财 务 部 门 据 实 核 算 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对 存 货 周 转 天 数 以 及 存 货 日 均 库 存 金 额 对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下 达 存 货 考 核 指 标, 按 规 定 实 行 奖 惩 第 八 章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第 五 十 四 条 固 定 资 产 由 财 务 部 门 会 同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编 制 目 录, 公 司 本 部 子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分 别 由 公 司 子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组 织 核 算 第 五 十 五 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如 下 :1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在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中 录 入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详 细 登 记 每 项 资 产 的 使 用 部 门 名 称 类 别 编 号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原 始 价 值 大 修 理 内 部 转 移 停 用 等 情 况 ; 使 用 部 门 设 保 管 账, 做 到 分 级 分 户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到 部 门 和 个 人, 做 到 账 账 一 致 账 卡 一 致 卡 实 一 致 2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登 记 固 定 资 产 的 总 账 分 类 账 明 细 账, 以 及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信 息 录 入 准 确 性 的 审 核 ;3 信 息 部 门 负 责 信 息 设 备 的 统 筹 管 理, 负 责 信 息 设 备 的 采 购 及 盘 点 ; 工 程 部 门 负 责 除 信 息 设 备 以 外 的 固 定 资 产 统 筹 管 理, 负 责 除 信 息 设 备 以 外 的 固 定 资 产 采 购 以 及 盘 点 第 五 十 六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入 售 出 调 入 调 出 租 入 租 出 内 部 转 移, 均 需 由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报 经 信 息 部 门 或 工 程 部 门 同 意, 经 相 关 权 限 人 批 准 后, 报 财 务 部 作 账 务 处 理 ; 第 五 十 七 条 固 定 资 产 应 进 行 财 产 保 险 固 定 资 产 平 常 可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盘 查, 年 度 终 了, 必 须 由 信 息 部 门 或 工 程 部 门 组 织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盘 点 清 查 固 定 资 产 的

盘 盈 盘 亏 失 窃 报 废, 均 由 使 用 部 门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及 时 上 报 归 口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对 报 废 的 财 产, 归 口 部 门 应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鉴 定, 对 确 无 使 用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报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处 理 ; 对 盘 亏 失 窃 的 固 定 资 产, 要 查 明 原 因, 落 实 责 任, 由 相 关 责 任 人 承 担, 责 任 人 不 明 确 的 由 使 用 管 理 部 门 承 担, 并 按 公 司 财 产 管 理 办 法 赔 偿 损 失 ; 第 五 十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审 批 程 序 发 生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时, 应 由 使 用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经 设 备 部 门 提 交 损 失 报 告 ( 详 细 说 明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形 成 的 原 因 过 程 及 相 关 责 任 的 认 定 ), 财 务 部 门 核 实 会 签 后,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第 九 章 在 建 工 程 管 理 第 五 十 九 条 在 建 工 程 是 指 在 建 中 的 工 程 项 目 的 实 际 支 出, 包 括 施 工 前 期 准 备 正 在 施 工 中 的 建 筑 工 程 安 装 工 程 技 术 改 造 工 程 大 修 理 工 程 等 第 六 十 条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中 自 购 的 材 料 物 资 设 备 应 建 立 采 购 审 批 制 度 和 实 物 保 管 制 度 大 宗 材 料 及 机 器 设 备 的 订 购, 应 在 产 品 的 价 格 质 量 性 能 比 较 后, 确 定 供 货 单 位 签 订 购 货 合 同 第 六 十 一 条 财 务 部 应 对 工 程 物 资 建 立 数 量 金 额 明 细 账 进 行 核 算, 工 程 部 门 应 指 定 专 人 做 好 工 程 物 资 的 入 库 验 收 领 发 保 管 盘 存 账 簿 登 记 工 作, 按 月 与 财 务 核 对, 做 到 账 账 账 实 相 符 第 六 十 二 条 财 务 部 应 严 格 按 合 同 支 付 工 程 款 项,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形 象 进 度 表 和 工 程 价 款 单,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核 公 司 财 务 部 复 核 报 相 关 权 限 人 批 准 后,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支 付, 按 以 下 的 原 则 掌 握 : 工 程 竣 工 后, 应 保 留 10-20% 的 工 程 款 ; 待 工 程 全 面 验 收 合 格 决 算 审 计 后, 应 保 留 5%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保 期 后 使 用 部 门 与 资 产 归 口 部 门 共 同 认 定 确 无 质 量 问 题 后, 全 部 付 清 第 六 十 三 条 在 建 工 程 在 达 到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具 备 使 用 和 投 产 条 件 的,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同 时 与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及 时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交 付 使 用 的 转 账 手 续 交 接 验 收 时, 须 做 好 文 字 记 载, 并 由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财 务 部 门 同 时 做 好 资 产 估 价 入 账 和 计 提 折 旧 的 工 作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中, 发 现 因 施 工 单 位 原 因, 工 程 的 工 期 质 量 或 功 能 未 能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要 求 时, 应 扣 付 工 程 款 或 要 求 赔 偿, 如 预 留 保 证 金 不 足 抵 扣 时,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追 回

第 六 十 四 条 工 程 竣 工 决 算 办 理 后, 需 办 理 相 关 产 权 证 明,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应 负 责 及 时 办 理, 并 将 固 定 资 产 清 册, 连 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评 价 报 告 设 计 图 纸 工 程 预 决 算 及 土 地 使 用 证 红 线 图 房 产 证 等 文 件 资 料 证 件, 造 具 清 册 一 并 移 交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立 卷 存 档, 妥 善 管 理, 长 期 保 管 第 六 十 五 条 期 ( 年 ) 末, 对 在 建 工 程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按 该 项 工 程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转 回 第 六 十 六 条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的 审 批 程 序 发 生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时, 应 由 使 用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经 使 用 部 门 提 交 损 失 报 告 ( 详 细 说 明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形 成 的 原 因 过 程 及 相 关 责 任 的 认 定 ), 财 务 部 核 实 会 签 后, 总 经 理 审 批 第 十 章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及 处 理 管 理 第 六 十 七 条 资 产 减 值 是 指 资 产 发 生 市 场 价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情 况, 资 产 损 失 准 备 或 减 值 准 备 包 括 : 坏 账 准 备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等 第 六 十 八 条 公 司 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应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针 对 不 同 资 产 性 质 对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比 例 或 方 式 形 成 相 关 会 计 政 策,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六 十 九 条 公 司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时, 在 完 成 核 对 对 账 全 面 盘 点 的 基 础 上, 对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从 技 术 和 财 务 两 个 方 面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资 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进 行 测 试, 并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相 比 较, 确 定 是 否 发 生 减 值 对 发 生 减 值 的 资 产, 应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并 按 照 相 关 权 限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审 批 第 七 十 条 资 产 损 失 是 指 公 司 实 际 发 生 的 各 项 资 产 的 灭 失,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损 失 坏 账 损 失 存 货 损 失 固 定 资 产 及 在 建 工 程 损 失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对 外 投 资 损 失 担 保 损 失 委 托 理 财 等 高 风 险 业 务 的 损 失 等 资 产 损 失 的 一 般 处 理 程 序 如 下 : 1 公 司 内 部 有 关 责 任 部 门 经 过 取 证, 提 出 资 产 损 失 报 告, 说 明 原 因 和 责 任 2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监 察 部 门 经 过 责 任 追 究, 提 出 结 案 意 见 3 涉 及 未 决 诉 讼 的 资 产 损 失, 应 当 委 托 律 师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重 大 资 产 损 失 应 由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经 济 鉴 定 证 明

4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经 过 审 核 后, 对 确 认 的 资 产 损 失 提 出 财 务 处 理 意 见, 按 照 公 司 授 权 制 度 的 规 定, 提 交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审 批 执 行 第 七 十 一 条 资 产 处 理 是 公 司 对 有 权 处 理 的 资 产 以 出 售 租 赁 抵 押 置 换 封 存 和 报 废 等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重 大 资 产 处 理 是 指 公 司 为 了 调 整 经 营 方 向 或 者 实 施 财 务 重 组 处 理 主 营 业 务 所 用 的 关 键 设 备 设 施 房 屋 等 固 定 资 产 的 行 为 公 司 重 大 的 资 产 处 理 行 为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章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第 七 十 二 条 对 外 投 资 是 指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运 用 公 司 资 金 所 涉 及 的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投 资 和 非 主 营 业 务 投 资 的 统 称,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营 性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和 风 险 投 资 等 第 七 十 三 条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投 资 指 以 租 赁 物 业 特 许 经 营 ( 含 管 理 输 出 ) 等 方 式 开 设 新 店, 针 对 老 店 进 行 的 装 修 改 造 及 设 备 更 新,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过 程 中 软 件 硬 件 设 备 的 购 置, 通 过 购 买 土 地 使 用 权 自 建 或 购 置 物 业 建 设 新 店 等 主 营 业 务 而 发 生 的 投 资, 以 合 资 或 独 资 方 式 设 立 子 公 司 经 营 主 营 业 务 的 投 资, 债 务 性 融 资 ( 发 行 债 券 除 外 ), 通 过 同 业 收 购 并 购 等 方 式 取 得 被 投 资 单 位 部 分 或 全 部 股 权 的 投 资 等 第 七 十 四 条 非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投 资 : 1 股 权 投 资, 是 指 公 司 与 其 他 法 人 实 体 新 组 建 公 司 收 购 其 他 法 人 持 有 的 股 权 或 对 其 他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从 而 持 有 其 他 公 司 股 权 所 进 行 的 投 资 ( 通 过 同 业 收 购 并 购 等 方 式 取 得 被 投 资 单 位 部 分 或 全 部 股 权 的 投 资 除 外 ); 2 证 券 投 资,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股 票 转 让 活 动 买 卖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以 及 购 买 基 金 和 国 债 所 进 行 的 投 资 ; 3 风 险 投 资, 是 指 公 司 将 风 险 资 本 投 向 刚 刚 成 立 或 快 速 成 长 的 未 上 市 新 兴 公 司 ( 主 要 是 高 科 技 公 司 ), 在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为 被 投 资 公 司 提 供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和 增 值 服 务, 再 通 过 上 市 兼 并 或 其 它 股 权 转 让 方 式 撤 出 投 资, 取 得 高 额 回 报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方 式 第 七 十 五 条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应 按 照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与 规 则 规 定, 履 行

公 司 必 要 的 研 讨 与 决 策 程 序 后, 方 可 办 理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各 单 位 未 经 公 司 批 准 或 授 权, 不 得 办 理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第 七 十 六 条 公 司 重 大 的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公 司 拓 展 部 根 据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确 定 目 标 项 目 提 出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或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第 七 十 七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投 资 方 案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或 实 物 资 产 的 划 拨 手 续, 会 同 拓 展 部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定 期 对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的 投 资 效 益 ( 盈 利 能 力 风 险 状 况 变 现 能 力 发 展 前 景 ) 进 行 审 计, 提 出 评 价 意 见, 报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总 经 理 或 董 事 会 审 阅, 以 适 时 调 整 投 资 对 象, 达 到 资 产 优 化 配 置 第 十 三 章 筹 资 管 理 第 七 十 八 条 公 司 的 筹 资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权 益 资 本 筹 资 和 债 务 资 本 筹 资 权 益 资 本 的 筹 集 工 作 由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部 负 责 牵 头, 经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等 法 定 审 批 核 准 程 序 后 实 施 ; 债 务 资 本 的 筹 资 工 作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牵 头, 经 法 定 审 批 程 序 后 实 施 第 七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筹 资 应 充 分 考 虑 资 金 需 求 资 本 结 构 期 限 成 本 等 因 素, 控 制 筹 资 风 险 1 以 长 期 投 资 和 营 运 资 金 的 需 要 决 定 筹 资 的 时 机 规 模 成 本 和 组 合 ; 2 筹 资 应 充 分 考 虑 公 司 的 偿 债 能 力, 全 面 衡 量 经 营 现 金 流 水 平 ; 3 筹 集 的 资 金 运 用 有 利 于 股 东 收 益 水 平 的 提 高 ; 4 筹 资 应 考 虑 公 司 合 理 的 资 本 结 构 和 信 用 规 模 ; 5 筹 资 应 考 虑 国 家 金 融 政 策 税 收 减 免 及 社 会 条 件 的 制 约 第 八 十 条 筹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 1 严 格 按 照 筹 集 资 金 的 用 途 合 理 使 用 资 金,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资 金 用 途, 如 需 变 动 必 须 经 过 法 定 程 序 审 批 后 执 行 2 财 务 部 门 应 建 立 资 金 台 账, 详 细 记 录 各 项 资 金 的 筹 集 到 位 支 出 运 用 效 益 实 现 和 本 息 归 还 情 况 3 筹 集 资 金 的 支 付 应 按 照 专 项 制 度 或 公 司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审 核, 确 保 支 付 资 金 安 全

4 财 务 部 门 应 及 时 计 提 支 付 债 务 利 息 并 实 行 岗 位 分 离 5 财 务 部 门 应 依 据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现 金 流 量 等 因 素 合 理 安 排 偿 还 借 款 的 资 金 来 源, 保 证 良 好 的 信 用 记 录 第 十 四 章 成 本 费 用 的 管 理 第 八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成 本 费 用 指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支 出, 包 括 制 造 费 用 营 业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等 第 八 十 二 条 成 本 费 用 采 用 分 级 归 口 管 理 方 式, 通 过 成 本 费 用 的 预 算 管 理 审 批 控 制 分 析 考 核 奖 罚 等 制 度, 反 映 生 产 经 营 成 果, 挖 掘 降 低 成 本 费 用 的 潜 力, 努 力 降 低 成 本 费 用 第 八 十 三 条 成 本 核 算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及 时 完 整, 符 合 成 本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正 确 划 分 分 配 成 本 开 支, 不 得 在 各 核 算 期 间 内 人 为 平 衡 或 调 剂 成 本 第 八 十 四 条 公 司 对 期 间 费 用 实 行 预 算 控 制 每 年 年 初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费 用 预 算, 向 各 部 门 下 达 费 用 计 划,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预 算 责 任 人, 在 预 算 内 开 支, 对 执 行 结 果 承 担 考 核 责 任 第 八 十 五 条 公 司 对 期 间 费 用 的 审 批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制 度 执 行, 明 确 审 批 人 对 费 用 的 权 限 程 序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各 部 门 应 严 格 执 行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严 格 费 用 支 出 申 请 审 核 审 批 支 付 程 序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费 用 支 出 的 真 实 性 合 理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第 十 五 章 对 所 属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第 八 十 六 条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实 行 集 权 统 一 管 理,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对 子 公 司 财 务 进 行 业 务 管 理 指 导 与 监 督 考 核 第 八 十 七 条 各 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原 则 上 执 行 公 司 颁 布 的 统 一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同 时, 可 根 据 本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具 体 的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报 公 司 财 务 部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八 十 八 条 各 子 公 司 必 须 采 用 公 司 统 一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核 算 规 则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第 八 十 九 条 未 经 批 准, 子 公 司 不 得 对 外 融 资 向 外 单 位 提 供 借 款 和 对 外 担 保

第 十 六 章 利 润 分 配 第 九 十 条 公 司 交 纳 所 得 税 后 的 利 润, 按 下 列 顺 序 分 配 : 1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的 亏 损 ; 2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百 分 之 十 ; 3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 4 支 付 股 东 股 利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达 到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是 否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公 司 不 得 在 弥 补 公 司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第 九 十 一 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将 公 积 金 转 为 股 本 时, 按 股 东 原 有 股 份 比 例 派 送 新 股 但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股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不 得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第 九 十 二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两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第 十 七 章 财 务 报 告 与 财 务 分 析 第 九 十 三 条 财 务 报 告 内 容 :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由 会 计 报 表 和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组 成 依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 财 务 会 计 列 报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1 号 - 现 金 流 量 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2 号 -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等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十 四 条 本 公 司 向 外 提 供 的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1 资 产 负 债 表 ;2 利 润 表 ;3 现 金 流 量 表 ;4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 有 关 附 表 第 九 十 五 条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 2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说 明 ; 3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的 说 明, 包 括 合 并 政 策 外 币 折 算 ( 含 汇 兑 损 益 的 处 理 ) 资 产 计 价 政 策 租 赁 收 入 的 确 认 折 旧 和 摊 销 坏 账 损 失 的 处 理 所 得 税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等 ; 4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的 说 明, 包 括 下 一 会 计 期 间 内 很 可 能 导 致 资 产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重 大 调 整 的 会 计 估 计 的 确 定 依 据 等 ; 5 对 已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中 列 示 的 重 要 项 目 做 进 一 步 说 明 ;

6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以 及 差 错 更 正 的 说 明 (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8 号 -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的 披 露 要 求 予 以 披 露 ); 7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的 披 露 (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披 露 要 求 予 以 披 露 ); 8 或 有 和 承 诺 事 项 的 说 明 (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3 号 - 或 与 事 项 的 相 关 披 露 要 求 予 以 披 露 ); 9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非 调 整 事 项 说 明 (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9 号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相 关 披 露 要 求 予 以 披 露 ); 10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前 提 议 或 宣 布 发 放 的 股 利 总 额 和 每 股 股 利 金 额 ( 或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的 利 润 总 额 ); 11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的 说 明 第 九 十 六 条 本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分 为 月 度 财 务 报 告 季 度 财 务 报 告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和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月 度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月 份 终 了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在 每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前 六 个 月 结 束 后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年 度 终 了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按 以 下 原 则 编 报 : 1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包 括 会 计 报 表 和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会 计 报 表 一 般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应 当 披 露 所 有 特 别 重 大 的 事 项 2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一 般 应 与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一 致 3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报 出 前 发 生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等, 除 特 别 重 大 事 项 外, 不 作 调 整 或 披 露 第 九 十 七 条 月 度 财 务 报 告, 除 特 别 重 大 事 项 外, 不 提 供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第 九 十 八 条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应 当 报 送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开 户 银 行 证 券 监 管 等 部 门, 在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未 正 式 对 外 披 露 前, 有 义 务 对 其 内 容 进 行 保 密 需 要 向 股 东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的, 还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股 东 提 供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应 当 在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年 会 的 二 十 日 以 前 置 备 于 本 公 司, 供 股 东 查 阅 第 九 十 九 条 月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于 月 度 终 了 后 10 天 内 ( 节 假 日 顺 延 下 同 ) 对 外 提 供 ; 季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于 季 度 终 了 后 30 天 内 对 外 提 供 ; 中 期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于 年 度 中 期 结 束 后 60 天 内 对 外 提 供 ;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于 年 度 终 了 后 4 个 月 内 对 外 提 供 第 一 百 条 公 司 要 正 确 总 结 和 评 价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必 须 定 期 进 行 财 务 分 析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应 运 用 财 务 分 析 的 技 术 和 方 法, 对 经 营 成 果 财 务 状 况 和 重 要 财 务 指 标 的 构 成 和 趋 势 分 别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财 务 部 定 期 向 经 营 管 理 层 者 报 告 分 析 内 容, 提 出 风 险 预 警 和 需 改 善 状 况, 促 进 经 营 目 标 的 实 现 第 十 八 章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建 立 于 公 司 企 业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财 务 相 关 模 块, 是 所 有 业 务 流 程 的 集 成 与 结 果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在 统 一 的 企 业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下 操 作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 1 公 司 配 备 系 统 管 理 员 进 行 软 件 的 管 理 与 维 护, 定 期 进 行 数 据 备 份 和 数 据 库 检 查, 并 将 备 份 件 与 原 件 分 开 存 放 与 会 计 核 算 人 员 分 设 2 会 计 数 据 的 修 正 和 恢 复 操 作 必 须 由 系 统 管 理 员 负 责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信 息 系 统 授 权 管 理 : 1 公 司 设 置 专 人 负 责 系 统 的 授 权 管 理 工 作, 系 统 使 用 者 根 据 具 体 岗 位 职 责 经 申 请 审 批 后 被 赋 予 相 适 应 的 操 作 权 限 2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不 同 业 务 模 块 数 据 增 加 修 改 审 核 等 的 权 限 授 权, 以 保 证 内 控 程 序 的 有 效 运 行, 防 止 不 恰 当 的 授 权 3 系 统 管 理 员 每 周 定 期 进 行 上 机 日 志 检 查 工 作, 对 于 异 常 时 间 异 常 修 改 异 常 删 除 等 记 录 进 行 有 效 跟 踪 和 追 查 第 十 九 章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会 计 档 案 的 范 围 : 会 计 档 案 是 指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和 财 务 报 告 等 会 计 核 算 专 业 资 料, 是 记 录 和 反 映 单 位 经 济 业 务 的 重 要 史 料 和 证 据 具 体 包 括 : 1 会 计 凭 证 类 :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汇 总 凭 证 其 他 会 计 凭 证 2 会 计 账 簿 类 : 总 账 明 细 账 日 记 账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辅 助 账 簿 其 他 会 计

账 簿 3 财 务 报 告 类 : 月 度 季 度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包 括 会 计 报 表 附 表 附 注 及 文 字 说 明, 其 他 财 务 报 告 4 其 他 类 :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银 行 对 账 单, 其 他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核 算 专 业 资 料,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清 册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银 联 签 购 单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验 资 报 告 评 估 报 告 银 行 开 销 户 资 料 等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和 移 交 1 财 务 部 各 分 部 部 长 或 区 域 财 务 经 理 为 所 在 部 门 档 案 管 理 负 责 人, 对 所 在 部 门 的 各 种 会 计 资 料 的 安 全 完 整 负 责 2 财 务 部 各 会 计 人 员 为 自 己 所 负 责 未 归 档 会 计 档 案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对 所 负 责 的 会 计 档 案 应 做 好 整 理 管 理 3 各 财 务 分 部 应 编 制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清 册 4 子 公 司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应 在 总 部 财 务 综 合 分 部 和 子 公 司 财 务 部 同 时 保 管 同 时 至 少 交 一 份 原 件 至 公 司 经 理 部 档 案 室 存 档 ; 税 审 报 告 应 在 总 部 财 务 结 算 与 税 务 分 部 和 子 公 司 财 务 部 同 时 保 管 若 子 公 司 清 盘, 其 会 计 档 案 必 须 全 部 移 交 公 司 总 部 管 理 5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管 会 计 档 案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1 重 要 的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必 须 有 专 人 进 行 加 密 保 管 且 要 多 重 备 份, 避 免 数 据 丢 失 2 金 蝶 账 务 系 统 ( 含 子 公 司 ) 由 信 息 部 统 一 进 行 磁 带 循 环 备 份 和 灾 备, 公 司 总 部 所 有 财 务 分 析 银 行 余 额 调 节 表 等 重 要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由 总 部 财 务 部 综 合 分 部 进 行 保 管, 具 体 为 由 会 计 档 案 相 关 责 任 人 自 行 进 行 加 密 保 管, 同 时 再 使 用 移 动 硬 盘 每 月 进 行 备 份 保 管 公 司 或 区 域 财 务 分 部 自 行 对 各 自 的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进 行 保 管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存 要 求 1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存 期 限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 见 下 表 ) 序 号 档 案 名 称 保 管 期 限 备 注 一 会 计 凭 证 类 1 原 始 凭 证 15 年 2 记 帐 凭 证 15 年 3 汇 总 凭 证 15 年 二 会 计 帐 簿 类

4 总 账 15 年 包 括 日 记 总 账 5 明 细 账 15 年 6 日 记 账 15 年 现 金 和 银 行 日 记 账 25 年 7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清 理 后 5 年 8 辅 助 帐 簿 15 年 三 财 务 报 告 类 包 括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财 务 报 告 9 月 季 度 财 务 报 告 3 年 包 括 文 字 分 析 10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决 算 ) 永 久 包 括 文 字 分 析 四 其 他 类 11 会 计 移 交 清 册 15 年 12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清 册 永 久 13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永 久 14 审 计 报 告 永 久 15 验 资 报 告 永 久 16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永 久 17 银 行 余 额 调 节 表 5 年 18 银 行 对 账 单 5 年 19 银 联 签 购 单 3 年 2 书 面 会 计 档 案 应 分 类 别 按 顺 序 装 订, 要 有 封 皮 和 目 录 会 计 凭 证 的 装 订 应 符 合 凭 证 装 订 的 要 求, 其 他 档 案 比 照 会 计 凭 证 的 装 订 方 法 进 行 装 订 3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应 按 照 时 间 类 别 等 项 目 进 行 分 类, 使 用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对 文 档 和 文 件 夹 进 行 命 名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会 计 档 案 的 借 阅 和 保 密 : 1 财 务 部 以 外 的 公 司 员 工 借 阅 原 始 单 据 类 或 非 原 始 单 据 类 的 会 计 档 案 : 经 所 在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批 准 后, 由 相 关 的 档 案 保 管 人 办 理 相 关 档 案 管 理 人 建 立 借 阅 记 录 本, 记 录 每 次 每 人 的 借 阅 时 间 内 容 等 并 对 借 阅 申 请 归 档 备 查 经 批 准 的 借 阅 申 请 由 档 案 保 管 人 保 存, 并 负 责 追 回 已 借 出 档 案 如 超 出 批 准 期 限 仍 未 归 还 档 案, 由 档 案 保 管 人 通 知 借 阅 人 及 时 归 还, 并 立 即 书 面 报 告 所 批 准 财 务 分 部 长 如 需 复 印, 由 档 案 保 管 人 根 据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批 准 的 申 请 为 其 复 印 档 案 保 管 人 不 得 将 档 案 交 借 阅 人 自 行 复 印 如 借 用 的 档 案 为 会 计 凭 证 等 外 来 的 不 能 再 得 到 的 档 案 ( 证 照 等 除 外 ), 一 般 不 得 将 整 本 档 案 带 走, 应 由 档 案 保 管 人 复 印 原 件, 由 借 用 人 在 复 印 件 上 签 收 后 ( 注 明 原 件 由 借 用 人 借 用 ), 交 借 用 人, 会 计 档

案 原 则 上 只 能 用 复 印 件, 特 殊 情 况 需 借 阅 原 件 的, 需 经 财 务 部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借 出 借 阅 人 需 按 规 定 办 理 借 阅 手 续 并 及 时 归 还, 严 禁 在 档 案 上 涂 改 拆 封 和 抽 换 2 非 公 司 员 工 借 阅 会 计 档 案 : 借 阅 人 持 单 位 证 明, 说 明 借 阅 的 理 由 时 间 档 案 名 称 要 求 等 内 容, 经 财 务 部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档 案 保 管 人 为 其 查 阅 相 关 档 案 管 理 人 建 立 借 阅 记 录 本, 记 录 每 次 每 人 的 借 阅 时 间 内 容 等 并 对 借 阅 申 请 归 档 备 查 其 他 规 定 比 照 财 务 部 以 外 的 公 司 员 工 借 阅 会 计 档 案 的 规 定 执 行 3 财 务 部 人 员 可 查 阅 与 本 职 工 作 直 接 相 关 的 会 计 档 案, 不 必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但 如 需 带 出 公 司 时 参 照 第 一 条 执 行 4 财 务 部 人 员 可 进 入 档 案 室 查 阅, 其 他 人 员 未 经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批 准, 不 得 进 入 档 案 室, 不 得 自 行 翻 阅 有 关 档 案 ;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批 准 并 在 档 案 管 理 员 处 登 记 后 可 将 档 案 带 回 所 在 财 务 分 部 查 阅 5 财 务 部 人 员 不 得 私 自 向 外 泄 露 公 司 机 密, 包 括 财 务 数 据 会 计 档 案 等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时, 由 档 案 管 理 员 提 出 申 请 并 编 制 清 册, 经 财 务 部 经 理 主 管 总 经 理 批 准, 由 财 务 部 经 理 指 定 监 销 人 员 与 档 案 管 理 员 共 同 负 责 销 毁, 并 在 销 毁 清 册 上 签 名 销 毁 清 册 申 请 和 有 关 批 复 由 档 案 管 理 员 纳 入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档 案 室 的 管 理 : 1 档 案 应 摆 放 整 齐 美 观 和 便 于 查 找, 所 有 档 案 均 应 有 编 号 2 注 意 防 火 防 水 防 霉 防 鼠 防 尘 防 高 温 防 虫 和 防 盗, 保 证 档 案 的 安 全 3 档 案 管 理 员 应 定 期 整 理 检 查 会 计 档 案, 并 做 好 记 录 4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并 处 理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违 反 规 定 的 处 理 : 1 档 案 保 管 人 未 按 规 定 保 管 档 案, 财 务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查 阅 或 带 走 会 计 档 案 泄 露 公 司 机 密, 应 根 据 情 节 参 照 员 工 奖 惩 管 理 规 范 处 理 2 财 务 部 以 外 的 公 司 员 工, 违 反 规 定 查 阅 或 带 走 会 计 档 案,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由 财 务 部 通 知 所 在 部 门 处 理 ; 如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财 务 部 将 上 报 公 司 并 保 留 进 一 步 采 取 法 律 措 施 的 权 力 3 各 柜 组 与 财 务 分 部 对 帐 专 柜 营 业 员 与 财 务 分 部 对 帐 等 常 规 性 工 作, 需 利 用 会 计 档 案 的, 不 执 行 本 制 度

第 二 十 章 财 务 人 员 交 接 制 度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财 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离 职 休 产 假 或 者 因 病 暂 时 不 能 工 作, 应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移 交 人 员 应 做 好 移 交 前 的 准 备 : 本 人 已 经 受 理 的 经 济 业 务 未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的, 应 当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 整 理 应 该 移 交 的 各 项 资 料, 对 未 了 事 项 和 遗 留 问 题 要 进 行 说 明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移 交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应 当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具 体 包 括 : 1 会 计 岗 位 业 务 和 经 济 业 务 工 作 的 移 交 包 括 岗 位 工 作 性 质 特 点 会 计 工 作 流 程 操 作 规 范 或 规 则 控 制 与 监 控 要 点 业 务 涉 及 的 前 后 岗 位 与 部 门 的 衔 接 等 ; 2 岗 位 ( 职 务 ) 工 作 与 年 度 各 项 计 划 的 介 绍 包 括 日 常 工 作 项 目 其 它 工 作 以 及 临 时 工 作 项 目, 这 些 工 作 的 先 后 顺 序 ;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与 计 划 培 训 与 技 能 提 升 计 划 服 务 承 诺 与 目 标 质 量 目 标 各 项 考 核 目 标 等 等 ; 3 会 计 档 案 资 料 票 据 以 及 实 物 的 移 交 包 括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报 表 印 章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各 种 票 据 文 件 以 及 其 它 会 计 资 料 和 实 物 用 品 ; 会 计 软 件 数 据 磁 盘 及 有 关 资 料 实 物 等 内 容 ; 凡 涉 及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印 章 票 证 凭 证 账 册 报 表 等 重 要 事 项 的, 须 经 管 人 签 名 确 认 ; 有 关 会 计 档 案 的 具 体 交 接 手 续 应 参 照 第 十 九 章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4 未 了 经 济 业 务 和 事 项 的 移 交 移 交 人 员 应 当 详 细 写 明 未 了 经 济 业 务 未 了 事 项 发 生 的 时 间 对 象 业 务 内 容 处 理 要 点 联 系 单 位 和 联 系 人 等 其 中 : 已 经 发 生 但 移 交 人 尚 未 受 理 的 未 了 经 济 业 务 或 事 项 由 接 替 人 员 续 办 ; 移 交 人 已 经 受 理 且 交 接 后 移 交 人 仍 在 本 单 位 从 事 其 它 岗 位 的 由 移 交 人 继 续 跟 踪 处 理 直 至 完 结 ; 5 注 意 事 项 包 括 未 列 入 工 作 流 程 或 操 作 规 范 的 事 项, 如 供 应 商 索 取 公 司 税 务 资 料 应 提 供 单 位 证 明 某 项 工 作 需 要 哪 些 部 门 或 人 员 配 合 方 可 完 成 的 事 项 等 6 确 认 责 任 需 明 确 截 止 至 何 时 由 移 交 人 承 担 任 职 期 间 的 相 关 责 任 自 何 时 由 接 替 人 承 担 任 职 期 间 的 相 关 责 任 ; 明 确 移 交 后 第 一 个 为 过 渡 期 由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7 财 务 部 长 级 以 上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时, 除 上 述 七 项 的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将 本 部 门 全 部 会 计 工 作 重 大 财 务 收 支 和 会 计 人 员 的 情 况 等 向 接 替 人 详 细 介 绍, 对 本 人 负 责

的 分 部 或 部 门 整 体 的 会 计 档 案 票 据 文 件 资 料 实 物 ( 含 固 定 资 产 ) 等 进 行 移 交, 由 移 交 人 移 交, 实 际 经 管 人 签 字 确 认 ; 对 需 要 移 交 的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应 当 写 出 书 面 说 明 材 料 8 属 于 内 部 换 岗 调 动 工 作 的 移 交 人 员, 工 作 移 交 后 必 须 对 接 替 人 的 工 作 和 未 了 经 济 业 务 或 事 项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及 时 纠 正 不 到 位 项, 防 止 出 现 错 弊 一 个 月 内 接 替 人 工 作 出 现 差 错 的, 移 交 人 接 替 人 共 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9 移 交 人 对 自 己 经 办 且 已 经 移 交 的 会 计 档 案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不 能 因 为 已 经 移 交 而 推 卸 责 任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接 替 人 员 在 办 理 交 接 时 应 按 移 交 人 编 制 的 移 交 清 册 逐 项 点 收, 其 中 : 1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需 根 据 账 簿 记 录 进 行 点 交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必 须 与 账 簿 记 录 保 持 一 致 不 一 致 的, 移 交 人 必 须 限 期 查 清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注 明 ; 2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报 表 和 其 它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如 有 短 缺, 必 须 查 明 原 因,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中 注 明 由 移 交 人 负 责 ; 3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要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一 致, 如 不 一 致 应 当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明 细 账 余 额 应 与 总 账 余 额 核 对 相 符 ; 必 要 时 抽 查 账 户 余 额, 或 与 实 物 核 对 相 符 或 与 往 来 单 位 个 人 核 对 清 楚 ; 4 各 种 票 据 印 章 和 其 它 实 物 用 品 必 须 当 面 清 点 并 交 接 清 楚 ; 5 对 业 务 流 程 操 作 规 范 和 处 理 方 法 应 当 逐 项 对 照 了 解 ; 对 不 清 楚 或 把 握 不 准 的 经 济 业 务 和 事 项 应 主 动 询 问 前 任 经 管 人 员 或 其 它 了 解 情 况 的 工 作 人 员 ; 6 如 交 接 资 料 中 包 含 电 子 数 据 的, 交 接 双 方 要 对 有 关 电 子 数 据 在 实 际 操 作 状 态 下 进 行 交 接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财 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必 须 有 监 交 人 负 责 监 交 财 务 分 部 一 般 会 计 人 员 的 交 接, 由 财 务 部 长 负 责 监 交 ; 分 店 财 务 部 长 的 交 接, 由 商 场 经 理 负 责 监 交 ; 区 域 或 总 部 其 他 财 务 分 部 部 长 的 交 接, 由 区 域 或 总 部 财 务 经 理 负 责 监 交 ; 区 域 财 务 经 理 的 交 接 由 区 域 总 经 理 负 责 监 交 ; 总 部 财 务 经 理 工 作 交 接, 由 总 会 计 师 负 责 监 交 ; 必 要 时 可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董 事 会 派 人 会 同 监 交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交 接 完 毕,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应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签 名 或 盖 章,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注 明 : 部 门 名 称 交 接 日 期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职 务 移 交 清 册 页 数 以 及 需 说 明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等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移 交 清 册 应 当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存 档 一 份 第 二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本 制 度 的 修 订 废 止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提 出 意 见, 修 订 权 废 止 权 归 董 事 会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本 制 度 最 终 解 释 归 公 司 财 务 部 天 虹 商 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