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Similar documents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玉师院党〔2005〕 号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编号: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4D F736F F D20B9F0BFC6D5FED7D6A1B A1B33738BAC52E646F63>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桓政[2003]号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1: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鄂考院﹝2016﹞2号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Transcription: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预 防 控 制 和 消 除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加 强 和 规 范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建 设 的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建 设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存 在 或 者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目 录 所 列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建 设 项 目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是 指 消 除 或 者 降 低 工 作 场 所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浓 度 或 者 强 度, 预 防 和 减 少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对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损 害 或 者 影 响,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设 备 设 施 装 置 构 ( 建 ) 筑 物 等 的 总 称 第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是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建 设 的 责 任 主 体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以 下 简 称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所 需 费 用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预 算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以 与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工 作 一 并 进 行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对 全 国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并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国 务 院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并 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备 案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将 其 负 责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委 托 下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实 施 第 六 条 国 家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风 险 程 度,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其 实 行 分 类 监 督 管 理 : ( 一 )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由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并 将 验 收 情 况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 二 )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后,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 ( 三 )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应 当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后,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分 类 管 理 目 录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并 公 布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分 类 管 理 目 录 作 出 补 充 规 定 第 七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库 ( 以 下 简 称 专 家 库 ), 聘 请 专 家 库 专 家 参 与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专 家 库 专 家 应 当 熟 悉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实 践 经 验 和 有 关 业 务 背 景 及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按 照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所 参 与 的 项 目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对 该 意 见 负 责 第 八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从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专 家 参 与 审 核 审 查 及 竣 工 验 收 每 项 工 作 从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3 人 专 家 库 专 家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建 设 单 位 及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有 关 工 作 的 专 家, 不 得 参 与 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审 核 审 查 及 竣 工 验 收 等 相 应 工 作 第 九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应 当 由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承 担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标 准 和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开 展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保 证 技 术 服 务 结 果 客 观 真 实 准 确, 并 对 作 出 的 结 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章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第 十 条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编 制 预 评 价 报 告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 ( 二 )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及 其 对 劳 动 者 健 康 危 害 程 度 的 分 析 和 评 价 ; ( 三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类 型 分 析 ; ( 四 ) 对 建 设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的 技 术 分 析 和 评 价 ; 议 ; ( 五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配 置 及 有 关 制 度 建 设 的 建

( 六 )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的 建 议 ; ( 七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的 结 论 第 十 一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完 成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申 请 书 ; ( 二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 ( 三 ) 建 设 单 位 对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 四 )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 ( 五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机 构 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涉 及 放 射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需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放 射 防 护 预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收 到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进 行 核 对, 并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或 者 出 具 补 正 通 知 书 第 十 三 条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备 案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并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备 案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备 案,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同 意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批 复 ; 审 核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同 意 后, 建 设 项 目 的 选 址 生 产 规 模 工 艺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变 更 内 容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办 理 相 应 的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者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审 核 同 意 的,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批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第 三 章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第 十 六 条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设 计 单 位 设 计 人 应 当 对 其 编 制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实 用 性 负 责 第 十 七 条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设 计 的 依 据 ; ( 二 ) 建 设 项 目 概 述 ; ( 三 ) 建 设 项 目 产 生 或 者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来 源 理 化 性 质 毒 理 特 征 浓 度 强 度 分 布 接 触 人 数 及 水 平 潜 在 危 害 性 和 发 生 职 业 病 的 危 险 程 度 分 析 ; ( 四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有 关 防 控 措 施 及 其 控 制 性 能 ; ( 五 ) 辅 助 用 室 及 卫 生 设 施 的 设 置 情 况 ; ( 六 ) 职 业 病 防 治 管 理 措 施 ;

明 ; ( 七 ) 对 预 评 价 报 告 中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措 施 防 治 对 策 及 建 议 采 纳 情 况 的 说 ( 八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投 资 预 算 ; ( 九 ) 可 能 出 现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应 急 措 施 ; ( 十 ) 可 以 达 到 的 预 期 效 果 及 评 价 第 十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编 制 完 成 后,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进 行 评 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会 同 设 计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进 行 完 善,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实 用 性 负 责 第 十 九 条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完 成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评 审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的 施 工 第 二 十 条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在 完 成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评 审 后,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的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书 ; ( 二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 三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 四 )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的 评 审 意 见 ; ( 五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 六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的 批 复 文 件 ( 复 印 件 );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收 到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进 行 核 对, 并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或 者 出 具 补 正 通 知 书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同 意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批 复 ; 审 查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未 经 审 查 同 意 的,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进 行 施 工, 应 当 进 行 整 改 后 重 新 申 请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经 审 查 同 意 后, 建 设 项 目 的 生 产 规 模 工 艺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变 更 的 内 容,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并 在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相 应 的 审 查 手 续 第 四 章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与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施 工, 并 与 建 设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进 行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和 有 关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并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的 工 程 质 量 负 责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施 工 工 程 实 施 监 理, 并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的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建 设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检 查,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设 项 目 完 工 后, 需 要 进 行 试 运 行 的, 其 配 套 建 设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投 入 试 运 行 试 运 行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30 日,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80 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特 殊 要 求 的 行 业 除 外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设 项 目 试 运 行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运 行 的 情 况 和 工 作 场 所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监 测, 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没 有 进 行 试 运 行 的, 应 当 在 其 完 工 后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为 评 价 活 动 提 供 符 合 检 测 评 价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受 检 场 所 设 备 和 设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完 成 后,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负 责 第 二 十 八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由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的 竣 工 验 收, 并 自 验 收 完 成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申 请 书 ; ( 二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 ( 三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 四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 五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 六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 七 )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 八 )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 九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自 行 验 收 情 况 报 告 ; ( 十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二 十 九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书 ; ( 二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批 复 文 件 ; ( 三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 四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 五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 六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 七 )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 ( 八 )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 九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 十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三 十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书 ; ( 二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批 复 文 件 ( 复 印 件 ); ( 三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 四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 五 )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 ( 六 )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意 见 ;

( 七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三 十 一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收 到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备 案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进 行 核 对, 并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或 者 出 具 补 正 通 知 书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备 案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备 案, 出 具 备 案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备 案,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说 明 理 由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等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验 收, 并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通 过 验 收 的 决 定 通 过 验 收 的, 予 以 批 复 ;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因 情 况 复 杂,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批 复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第 三 十 二 条 分 期 建 设 分 期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配 套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应 当 分 期 与 建 设 项 目 同 步 进 行 验 收 第 三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后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同 意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的,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停 建 关 闭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或 者 未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或 者 审 核 同 意, 开 工 建 设 的 ; 用 的 ; ( 二 ) 建 设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未 按 照 规 定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 三 )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或 者 不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投 入 使 用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的 ; ( 二 ) 建 设 项 目 的 选 址 生 产 规 模 工 艺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时, 未 对 变 更 内 容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或 者 未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进 行 施 工 的 ; ( 三 ) 需 要 试 运 行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未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试 运 行 的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评 审 以 及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验 收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5 千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依 照 本 办 法 负 责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监 察 工 作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