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 善 制 度 建 设 促 进 党 建 工 作 加 强 西 子 党 建 品 牌 构 建 和 谐 品 质 校 园 争 创 先 锋 之 星 学 习 之 星 创 新 之 星 服 务 之 星 效 能 之 星 和 谐 之 星
目 录 1. 党 委 工 作 条 条 例 2 2.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11 3. 党 委 政 治 学 习 制 度 14 4.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16 5. 党 支 部 工 作 条 例 18 6.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党 费 制 度 22 7.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程 序 和 操 作 规 范 26 8.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建 设 制 度 30 9.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责 任 书 33 10. 领 导 人 员 选 拔 任 ( 聘 ) 用 管 理 办 法 37
党 委 工 作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改 善 党 的 领 导, 完 善 校 长 负 责 制, 充 分 发 挥 党 组 织 在 学 校 工 作 中 的 保 证 监 督 作 用,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在 学 校 中 的 基 层 组 织, 是 学 校 的 政 治 核 心, 受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对 上 级 党 组 织 及 全 体 党 员 负 责 第 三 条 学 校 党 委 围 绕 新 时 期 党 的 中 心 任 务 和 办 学 发 展 目 标 开 展 工 作,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深 化 学 校 教 育 改 革, 培 养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创 新 人 才 第 二 章 党 的 委 员 会 第 四 条 学 校 党 的 委 员 会 根 据 党 章 规 定 选 举 产 生, 按 期 改 选 党 委 对 党 员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党 委 必 须 贯 彻 执 行 党 员 大 会 的 决 议, 在 任 期 内, 可 根 据 需 要, 召 开 全 校 党 员 大 会, 讨 论 全 校 党 的 工 作 问 题 第 五 条 党 委 会 议 制 度 ( 一 ) 党 委 会 议 由 书 记 主 持 召 开, 全 体 党 委 委 员 参 加, 必 要 时 可 根 据 会 议 内 容 确 定 其 他 列 席 人 员 ( 二 ) 党 委 会 议 必 须 有 过 半 数 的 组 成 人 员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时 应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 三 ) 党 委 会 议 一 般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必 要 时 也 可 随 时 召 开 ( 四 ) 党 委 会 议 应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每 个 议 题, 一 般 先 由 分 管 委 员 作 出 说 明, 然 后 展 开 讨 论 讨 论 中 要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作 出 决 定, 必 要 时 采 用 表 决 方 式 进 行 ( 五 ) 党 委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必 须 按 照 分 工 各 负 其 责 第 六 条 学 校 党 委 主 要 研 究 讨 论 下 列 重 大 问 题 : ( 一 )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传 达 上 级 指 示 决 议 和 会 议 精 神, 研 究 贯 彻 落 实 的 措 施 和 意 见 ( 二 )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办 学 方 向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和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年 度 党 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计 划 及 其 它 需 要 党 委 研 究 的 重 大 行 政 事 项 ( 三 ) 研 究 学 校 党 的 思 想 组 织 作 风 建 设, 研 2 3
究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精 神 文 明 和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研 究 学 校 廉 政 建 设 和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以 及 工 会 共 青 团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代 会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四 )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的 年 度 经 费 预 决 算 重 大 基 建 项 目 的 经 费 支 出 ( 五 ) 研 究 决 定 机 构 编 制 及 干 部 职 数 ; 研 究 决 定 干 部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和 考 核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中 层 干 部 的 聘 任 奖 惩 审 批 学 校 党 的 基 层 支 部 的 设 立 变 更 及 支 委 会 的 组 成, 研 究 党 的 组 织 建 设 的 重 大 事 项 ( 六 ) 研 究 对 党 员 的 教 育 管 理 发 展 和 奖 惩 等 事 宜 ( 七 ) 研 究 决 定 党 的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德 育 工 作 稳 定 工 作 学 生 教 育 与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八 )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人 事 分 配 政 策 和 分 配 方 案 ( 九 ) 讨 论 研 究 向 上 级 提 出 的 重 要 申 请 和 报 告 ( 十 ) 其 他 需 要 由 党 委 会 议 议 决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七 条 校 党 委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则,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党 内 民 主, 建 立 健 全 政 治 生 活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加 强 组 织 性 和 纪 律 性 第 八 条 校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校 党 委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贯 彻 校 党 委 决 议 并 检 查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带 头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党 的 纪 律, 搞 好 党 委 班 子 的 建 设, 深 入 基 层,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及 时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和 工 作 作 风 第 九 条 校 党 委 对 在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党 支 部 和 党 员,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因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损 失 的 党 员,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对 违 反 党 纪 的 党 员,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第 三 章 党 委 的 保 证 和 监 督 第 十 条 保 证 和 监 督 是 校 党 委 的 重 要 职 责, 校 党 委 应 把 保 证 和 监 督 贯 穿 于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支 持 并 保 证 校 长 在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等 重 大 问 题 上 的 决 策 第 十 一 条 保 证 和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 二 )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教 育 方 针, 积 极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 三 ) 支 持 校 长 对 学 校 工 作 实 行 全 面 负 责,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4 5
( 四 ) 维 护 师 生 员 工 的 民 主 权 利 ( 五 )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和 教 职 工 之 间 的 利 益 关 系 第 十 二 条 保 证 和 监 督 的 主 要 方 法 和 途 径 : ( 一 ) 每 月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组 织 党 员 干 部 认 真 学 习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挥 党 支 部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二 ) 认 真 做 好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为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提 供 精 神 动 力 和 思 想 保 证 ( 三 ) 通 过 定 期 考 核 民 意 测 验 群 众 评 议 等 各 种 形 式, 监 督 各 级 行 政 领 导 干 部 ( 四 ) 加 强 工 会 共 青 团 等 群 众 组 织 的 指 导, 充 分 发 挥 群 众 组 织 的 作 用, 调 动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 五 ) 健 全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认 真 履 行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定 期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领 导 干 部 之 间 经 常 交 流 工 作 情 况, 沟 通 思 想 第 四 章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第 十 三 条 坚 持 和 健 全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 学 习 历 史 法 律 科 技 经 济 管 理 教 育 思 想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不 断 完 善 知 识 结 构, 努 力 提 高 政 治 理 论 水 平 及 驾 驭 全 局 和 解 决 复 杂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十 四 条 坚 持 抓 好 党 委 班 子 成 员 的 思 想 建 设 理 论 建 设 及 作 风 建 设 坚 持 基 层 联 系 点 制 度, 党 委 委 员 分 别 联 系 相 关 部 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帮 助 解 决 问 题 第 十 五 条 坚 持 每 年 一 次 的 民 主 生 活 会 制 度, 坚 持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情 况, 认 真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着 力 解 决 班 子 成 员 在 作 风 建 设 上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党 委 组 织 部 和 纪 委 负 责 做 好 民 主 生 活 会 召 开 前 的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坚 持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若 干 准 则 的 要 求 规 范 自 己 的 言 行, 严 以 律 己 清 正 廉 洁 勤 政 务 实, 认 真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制 所 赋 予 的 职 责 经 常 对 党 员 进 行 遵 纪 守 法 的 教 育, 对 违 纪 的 党 员 应 及 时 进 行 教 育 和 严 肃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校 党 委 要 加 强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教 育, 做 好 党 员 的 发 展 工 作, 坚 持 党 员 标 准, 保 证 党 员 质 量, 每 半 年 对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进 行 一 次 分 析 研 究 第 十 八 条 加 强 党 组 织 的 制 度 建 设, 实 现 党 务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保 证 党 的 工 作 6 7
的 顺 利 开 展 第 五 章 党 委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要 为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服 务, 紧 密 结 合 学 校 的 工 作 实 际, 充 分 发 挥 全 校 师 生 的 主 动 性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教 职 工 队 伍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创 造 性 地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对 广 大 师 生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的 思 想 教 育, 进 行 理 想 纪 律 民 主 法 制 和 革 命 传 统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师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确 保 学 校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实 现 两 个 文 明 建 设 的 双 丰 收 第 二 十 一 条 根 据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总 任 务 的 要 求,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要 同 关 心 群 众 生 活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相 结 合 ; 注 意 做 好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原 则 上 学 校 每 年 组 织 4 次 政 治 学 习, 寓 教 育 于 各 种 有 益 的 活 动 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效 果 第 二 十 二 条 加 强 政 工 队 伍 建 设, 重 视 政 工 干 部 的 选 拔 和 培 养, 提 高 政 工 干 部 的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充 分 发 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政 工 干 部 的 作 用 第 六 章 党 委 与 教 代 会 群 众 组 织 第 二 十 三 条 校 党 委 对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简 称 教 代 会 ) 实 行 思 想 政 治 领 导 ( 一 ) 讨 论 教 代 会 重 大 问 题, 引 导 教 代 会 正 确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保 证 教 代 会 行 使 规 定 的 权 力 ( 二 ) 向 教 代 会 宣 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中 心 任 务, 教 育 职 工 群 众 不 断 提 高 主 人 翁 责 任 感, 支 持 和 引 导 教 职 工 代 表 正 确 行 使 权 力 和 履 行 义 务, 保 证 教 代 会 决 议 的 贯 彻 执 行 ( 三 ) 通 过 教 代 会, 听 取 群 众 对 党 委 工 作 的 意 见, 自 觉 接 受 群 众 的 监 督, 不 断 改 进 党 的 工 作 和 作 风, 带 头 落 实 教 代 会 的 决 议, 对 侵 犯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人 和 事 进 行 教 育 和 制 止, 保 障 教 职 工 当 家 作 主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四 条 校 党 委 对 校 工 会 校 团 总 支 等 群 众 组 织 的 领 导 ( 一 ) 听 取 和 审 议 校 工 会 校 团 委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 讨 论 并 研 究 群 众 组 织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提 出 明 确 的 指 示 和 要 求 ( 二 ) 指 导 群 众 组 织 围 绕 党 的 不 同 时 期 的 任 务 和 学 校 的 中 心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地 开 展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8 9
附 : 学 校 党 委 会 时 间 : 每 月 一 次, 原 则 上 为 每 月 最 后 一 周 周 五 上 午 ; 有 必 要 时 也 可 随 时 召 开 参 加 人 员 : 学 校 党 委 委 员 学 校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时 间 : 每 月 一 次, 原 则 上 为 每 月 最 后 一 周 周 五 上 午,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做 临 时 调 整 参 加 人 员 :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全 体 人 员,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需 要 扩 大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范 围, 请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参 加,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请 全 体 党 员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教 职 工 政 治 学 习 时 间 : 每 学 期 两 次, 原 则 上 在 学 期 初 和 学 期 末 各 一 次 参 加 人 员 :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学 校 民 主 生 活 会 时 间 : 每 年 一 次, 原 则 上 为 每 年 3 月 份, 具 体 根 据 上 级 组 织 安 排 召 开 参 加 人 员 :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为 了 严 格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加 强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和 上 级 党 委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支 部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如 下 :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 时 间 :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时 间 根 据 实 际 确 定 并 相 对 稳 定 主 要 内 容 : 1 传 达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决 议 指 示, 学 习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论 述, 学 习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学 习 科 学 文 化 业 务 知 识 2 听 取 讨 论 和 审 议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对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进 行 监 督 3 讨 论 并 决 定 党 支 部 的 重 大 问 题, 为 学 校 发 展 出 谋 划 策 4 讨 论 通 过 发 展 新 党 员 和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 讨 论 决 定 对 党 员 的 表 彰 和 处 分 5 选 举 产 生 新 的 支 部 委 员 会 及 上 级 党 的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补 选 支 部 委 员 10 11
支 部 委 员 会 时 间 :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随 时 召 开 主 要 内 容 : 1 研 究 贯 彻 执 行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指 示 决 定 的 工 作 步 骤 和 措 施 2 研 究 搞 好 党 支 部 自 身 建 设 和 做 好 对 党 员 的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讨 论 处 理 支 部 的 日 常 事 务 拟 定 向 支 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的 内 容 3 讨 论 分 析 群 众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状 况 和 本 级 组 织 建 设 群 团 工 作 等, 促 进 各 项 工 作 的 有 序 进 行 党 小 组 会 时 间 :1 2 个 月 一 次, 由 各 个 党 小 组 自 行 确 定 并 尽 量 稳 定 主 要 内 容 : 1 传 达 支 部 的 决 议, 讨 论 贯 彻 支 部 决 议 的 具 体 措 施 及 每 个 党 员 应 承 担 的 任 务 2 党 员 汇 报 思 想 工 作 学 习 和 执 行 党 的 决 议 的 情 况,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 根 据 支 部 安 排, 认 真 民 主 评 议 工 作 3 研 究 本 小 组 内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教 育, 推 荐 对 党 员 的 表 彰, 讨 论 对 党 员 的 处 分 等 党 务 方 面 的 有 关 工 作 党 课 时 间 : 每 半 年 一 次 主 要 内 容 : 1 对 党 员 进 行 马 克 思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教 育 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新 形 式 下 政 策 教 育 2 系 统 地 对 党 员 讲 解 党 章 和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育 3 其 他 提 高 党 员 素 质 的 有 关 教 育 12 13
党 委 政 治 学 习 制 度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搞 好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增 强 政 治 学 习 的 效 果, 使 政 治 学 习 进 一 步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一 ) 学 习 内 容 1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中 央 有 关 文 件 和 时 事 政 治 ; 2 上 级 党 委 行 政 部 门 相 关 文 件 ; 3 上 级 领 导 的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 4 优 秀 教 师 的 典 型 事 迹 以 及 师 德 教 育 方 面 的 文 件 和 材 料 5 教 育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6 学 校 工 作 计 划 和 新 制 定 ( 修 订 ) 的 规 章 制 度 ( 二 ) 学 习 计 划 及 时 间 1 学 校 党 委 负 责 教 职 工 的 政 治 学 习, 由 党 委 于 每 学 期 初 根 据 教 职 工 政 治 思 想 教 育 的 主 题 和 上 级 有 关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的 教 职 工 政 治 学 习 计 划 2 原 则 上 学 校 每 学 期 组 织 两 次 政 治 学 习, 安 排 在 学 期 初 和 学 期 末, 结 合 师 德 培 训 进 行 学 习 ; 如 急 需 传 达 上 级 文 件 会 议 精 神, 安 排 临 时 学 习 ( 三 ) 学 习 方 法 : 1 全 校 集 中 学 习 年 级 组 和 行 政 后 勤 分 组 学 习 相 结 合, 集 体 学 习 和 自 学 相 结 合 ; 2 学 习 与 做 笔 记 相 结 合, 学 习 与 讨 论 相 结 合,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 3 文 本 阅 读 与 观 看 收 看 电 教 片 相 结 合 ( 四 ) 学 习 要 求 1 学 习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处 理 公 务, 每 位 教 师 都 要 按 时 参 加 集 中 学 习, 没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请 假,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不 得 无 故 缺 席 ; 2 学 习 中 要 注 意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联 系 国 内 外 形 势,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立 场 观 点 和 方 法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3 学 习 时 要 独 立 思 考 积 极 发 言 勇 于 争 论 力 求 对 问 题 有 比 较 明 确 的 认 识 ; 疑 难 问 题 要 向 上 反 映, 以 便 集 中 解 决 14 15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为 确 保 我 校 党 政 领 导 成 员 集 中 时 间 学 习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学 习 法 律 法 规 和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并 开 展 研 讨 交 流, 提 高 认 识,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党 政 领 导 成 员 的 领 导 水 平, 特 制 订 党 支 部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一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每 月 举 行 一 次, 原 则 上 定 于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星 期 五 上 午,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作 临 时 调 整 二 参 加 人 员 : 本 校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班 子 全 体 人 员 党 委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需 要, 扩 大 党 支 部 中 心 组 学 习 范 围, 请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参 加, 必 要 时 也 可 请 全 体 教 师 党 员 参 加 三 党 委 中 心 学 习 组 由 党 委 副 书 记 担 任 组 长, 党 支 部 宣 传 委 员 担 任 副 组 长, 具 体 学 习 内 容 由 组 长 和 副 组 长 负 责 四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原 则 上 不 得 缺 席,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学 习 者, 应 提 前 向 组 长 请 假 五 中 心 组 成 员 应 认 真 参 加 学 习, 并 努 力 学 深 学 透, 要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学 风, 并 带 动 本 部 门 的 学 习 六 会 议 记 录 出 缺 勤 情 况 由 党 委 组 织 委 员 记 录 16 17
党 支 部 工 作 条 例 党 支 部 工 作 条 例 是 党 联 系 群 众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是 学 校 保 持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和 加 强 教 师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的 生 力 军, 我 校 各 支 部 根 据 党 支 部 建 设 纲 要 和 上 级 党 委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党 务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条 例 第 一 条 党 支 部 成 员 的 设 置 1 党 支 部 成 员 由 党 支 部 书 记 宣 传 委 员, 组 织 委 员 组 成 2. 支 部 当 从 有 利 于 党 员 开 展 活 动 的 实 际 出 发, 合 理 设 置 党 小 组 第 二 条 党 支 部 的 主 要 职 责 1 宣 传 执 行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决 议, 宣 传 党 的 各 种 精 神 指 示, 团 结 教 师 保 证 教 学 和 科 研 等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2 支 部 应 健 全 党 内 生 活 制 度, 并 采 取 督 促 检 查 的 方 式, 保 证 党 内 生 活 制 度 落 到 实 处 3 加 强 对 党 员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4 培 养 和 教 育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5 经 常 听 取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了 解 分 析 群 众 的 思 想 情 况, 为 创 建 良 好 的 校 风 做 好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第 三 条 严 格 党 内 生 活 制 度 1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是 提 高 党 员 政 治 素 质, 增 强 组 织 观 念 和 党 性 的 重 要 保 证 党 员 组 织 生 活 必 须 坚 持 政 治 性 思 想 性 严 肃 性 实 效 性, 不 断 提 高 组 织 生 活 质 量, 同 时 要 做 到 内 容 丰 富 形 式 多 样 保 证 每 月 1 次 2 联 系 群 众 制 度, 是 党 支 部 建 设 和 发 挥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的 基 础 党 员 必 须 密 切 联 系 本 单 位 群 众 主 动 及 时 地 了 解 他 们 思 想 状 况, 认 真 负 责 地 向 党 组 织 反 映 他 们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3 党 员 汇 报 制 度, 是 党 员 自 我 监 督 和 组 织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机 制 党 员 一 般 每 半 年 应 就 本 人 执 行 党 组 织 的 决 议 和 本 人 的 思 想 工 作 学 习 及 做 群 众 工 作 等 情 况 向 党 支 部 作 一 次 汇 报 4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制 度, 是 保 证 和 促 进 党 员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的 重 要 措 施 党 支 部 每 半 年 对 党 员 的 表 现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分 析,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第 四 条 党 员 教 育 和 管 理 1 党 支 部 应 当 组 织 党 员 认 真 学 习 积 极 宣 传 并 18 19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方 针 政 策, 教 育 党 员 用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邓 小 平 理 论 武 装 自 己 的 头 脑, 提 高 政 治 敏 锐 性, 牢 固 树 立 起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保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2 教 育 党 员 刻 苦 学 习 专 业 文 化 知 识, 带 头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模 范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团 结 和 带 领 广 大 教 师 共 同 创 建 校 园 精 神 文 明 3 教 育 党 员 加 强 组 织 观 念, 时 刻 牢 记 自 己 是 一 名 共 产 党 员, 按 期 缴 纳 党 费, 履 行 党 员 责 任 和 义 务, 遵 守 党 的 纪 律, 维 护 党 的 利 益, 正 确 行 使 党 员 权 利, 努 力 完 成 组 织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4 关 心 和 支 持 团 组 织 的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在 团 组 织 和 各 项 工 作 中 的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第 五 条 积 极 慎 重 地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1 组 织 和 指 导 学 习 小 组 开 展 活 动, 建 立 党 员 分 工 联 系 积 极 分 子 制 度,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高 质 量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2 指 导 团 支 部 做 好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的 工 作 3 按 照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程 序 与 操 作 规 范, 严 格 履 行 入 党 手 续, 把 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考 察 培 训 政 审 审 批 和 转 正 等 各 个 环 节, 坚 持 标 准, 保 证 质 量, 有 计 划 地 积 极 慎 重 地 在 优 秀 教 师 中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的 工 作 4 加 强 预 备 党 员 培 养 和 考 察 力 度, 教 育 预 备 党 员 以 党 员 标 准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在 各 项 工 作 中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20 21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党 费 制 度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按 照 党 章 有 关 规 定 和 上 级 党 委 的 要 求, 制 定 以 下 制 度 : ( 一 ) 党 员 教 育 制 度 1 党 支 部 每 半 年 制 定 党 员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明 确 内 容 时 间 形 式 和 要 求 2 按 照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做 好 考 勤, 以 保 证 时 间 次 数 的 落 实 3 搞 好 对 党 员 参 加 教 育 培 训 的 考 核, 并 列 入 年 终 评 议 内 容 4 认 真 组 织 党 员 参 加 上 级 党 委 组 织 的 培 训 和 党 校 的 轮 训 5 每 年 党 员 都 必 须 认 真 参 加 各 级 各 类 培 训,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培 训 时, 必 须 向 支 部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对 无 故 不 参 加 培 训 者 要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 二 ) 党 员 管 理 制 度 1 严 格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督 促 党 员 自 觉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对 党 员 参 加 活 动 情 况 落 实 专 人 作 好 记 录 2 党 支 部 有 党 员 花 名 册, 对 党 员 情 况 清 楚, 党 员 调 动 及 时 接 转 组 织 关 系, 并 有 登 记 ; 对 新 党 员 发 展 违 纪 党 员 处 分, 党 员 死 亡 都 有 记 载 3 党 员 必 须 积 极 参 加 支 部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积 极 完 成 党 所 分 配 的 工 作, 按 时 交 纳 党 费 4 支 部 要 经 常 对 党 员 进 行 走 访 对 有 2 次 以 上 未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或 遇 到 身 体 有 病, 家 庭 生 活 发 生 困 难 等 情 况 时, 支 部 领 导 成 员 要 上 门 走 访, 了 解 情 况, 帮 助 解 决 实 际 困 难, 做 好 工 作 5 对 流 动 党 员 的 底 数 要 清 外 出 务 工 经 商 或 其 他 原 因 要 离 开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党 员, 要 及 时 按 规 定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或 颁 发 流 动 党 员 证, 使 党 员 能 及 时 参 加 党 组 织 生 活 6 党 员 如 果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六 个 月 不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或 不 交 纳 党 费, 或 不 做 党 所 分 配 的 工 作,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视 作 自 行 脱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召 开 支 部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把 这 样 的 党 员 除 名, 并 报 时 上 级 党 组 织 备 案 ( 三 ) 党 员 发 展 制 度 1 支 部 要 保 持 一 定 数 量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常 数, 每 年 发 展 3 名 以 上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入 党 2 对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党 支 部 要 指 定 2 名 22 23
正 式 党 员 做 他 们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并 吸 收 他 们 上 党 课, 参 加 党 内 有 关 活 动, 分 配 一 定 的 社 会 工 作 3 党 支 部 半 年 一 次 对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的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考 察 分 析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提 出 努 力 方 向 4 对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一 年 以 上 的 培 养 教 育 后, 在 广 泛 听 取 党 小 组 联 系 人 和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支 委 会 要 及 时 讨 论 可 否 列 入 发 展 对 象 5 要 组 织 发 展 对 象 参 加 上 级 党 委 举 办 的 培 训 班, 接 受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培 训 ( 四 ) 交 纳 党 费 制 度 党 员 按 时 交 纳 党 费, 是 对 党 应 尽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是 关 心 党 的 事 业 的 具 体 表 现, 更 重 要 的 是 增 强 党 的 组 织 观 念, 提 高 党 员 政 治 觉 悟, 党 员 应 按 要 求 交 纳 党 费 1 每 名 党 员 每 月 向 党 支 部 按 时 交 纳 党 费 2 本 人 不 能 直 接 交 纳 党 费,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交, 党 员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交 纳 党 费,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六 个 月 不 交 纳 党 费, 视 为 自 动 脱 党, 上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3 党 支 部 要 把 党 员 上 交 的 党 费 及 时 上 交 上 级 党 委 4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标 准 : 按 照 工 资 比 例 交 纳 党 费 24 25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程 序 和 操 作 规 范 一 自 愿 提 出 入 党 申 请 要 求 入 党 的 同 志 自 愿 向 党 组 织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主 要 写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和 本 人 主 要 表 现 党 组 织 接 到 申 请 后, 应 派 人 与 申 请 入 党 人 谈 话 进 行 教 育 和 鼓 励 二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入 党 申 请 人 经 党 小 组 ( 共 青 团 组 织 ) 推 荐 支 部 审 查 同 意 后, 便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党 支 部 将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报 上 级 党 委 备 案, 并 通 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本 人, 要 求 其 本 人 写 出 自 传 ( 内 容 主 要 写 本 人 简 历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及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政 历 和 现 实 表 现 情 况 ), 指 定 1-2 正 式 党 员 作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建 立 积 极 分 子 考 察 表 三 进 入 考 察 期 支 部 通 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本 人 进 入 考 察 期, 并 提 出 要 求 积 极 分 子 至 少 半 年 一 次 书 面 思 想 汇 报, 培 养 联 系 人 每 半 年 填 写 一 次 考 察 表, 并 保 管 好 考 察 表, 支 部 半 年 考 察 一 次 四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党 支 部 派 1-2 名 正 式 党 员 召 开 座 谈 会,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反 映 1 座 谈 会 党 外 群 众 一 般 不 少 于 8 人, 不 够 8 人 的, 支 部 应 加 以 说 明 2 座 谈 会 应 在 考 察 期 近 一 年, 支 部 准 备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之 前 召 开 记 录 整 理 表 内 评 定 意 见 反 映 要 求 真 实 除 表 内 情 况 还 应 附 一 份 完 整 的 群 众 座 谈 会 原 始 记 录 ( 参 加 人 员 必 须 签 名 ) 五 确 定 发 展 对 象 在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后, 由 支 委 会 讨 论 认 为 基 本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可 确 定 把 其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报 总 支 委 审 议 六 政 治 审 查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历 来 表 现 家 庭 成 员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进 行 外 调, 写 出 政 审 结 论 七 短 期 培 训 基 层 党 支 部 要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短 期 集 中 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一 至 两 天 ( 或 不 少 于 6 个 学 时 ), 主 要 学 习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关 于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的 若 干 准 则 26 27
邓 小 平 理 论 等 文 件 中 组 部 组 织 局 编 写 的 入 党 教 材 可 作 为 学 习 辅 导 材 料 未 经 培 训 的 ( 除 个 别 特 殊 情 况 外 )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培 训 后 要 填 写 培 训 成 绩 登 记 表 并 由 党 委 盖 章, 装 入 入 党 材 料 档 案 八 预 备 党 员 接 收 确 定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为 入 党 介 绍 人, 一 般 由 培 养 联 系 人 担 任, 也 可 由 发 展 对 象 约 请, 或 由 党 组 织 指 定 发 展 前 公 示 一 周 九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十 支 部 审 查 支 部 召 开 支 委 会, 严 格 审 查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的 入 党 志 愿 书 和 有 关 材 料 经 支 委 集 体 讨 论 认 为 发 展 对 象 合 格 和 手 续 完 备 后, 即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进 行 讨 论 十 一 支 部 委 员 大 会 1 本 人 宣 读 入 党 志 愿 2 介 绍 人 介 绍 情 况, 表 明 意 见 3 组 织 委 员 报 告 政 审 情 况 4 党 员 发 表 意 见 5 表 决 ( 正 式 党 员 ),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半 数 6 支 部 决 议 7 发 展 对 象 表 态 十 二 材 料 上 报, 审 批 十 三 考 察 一 年 转 正 28 29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建 设 制 度 为 认 真 开 展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的 责 任 感 和 紧 迫 感,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措 施, 努 力 开 创 我 校 反 腐 倡 廉 新 局 面, 为 教 育 的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提 供 坚 强 的 政 治 保 证, 特 制 定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责 任 制 1 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纳 入 学 校 工 作 目 标, 作 为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的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写 入 党 委 支 部 工 作 计 划, 全 年 研 究 分 析 此 项 工 作 不 少 于 2 次 2 制 定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班 子 成 员 分 工 明 确, 并 逐 级 分 解 落 实 3 实 行 一 把 手 负 责, 精 心 组 织 对 党 员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的 思 想 教 育, 认 真 学 习 严 格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抓 好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务 求 实 效 3 制 定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职 能 作 用, 根 据 上 级 党 组 织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党 风 廉 政 工 作 计 划 制 度 和 承 诺, 积 极 主 动 抓 好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监 察 工 作, 定 期 研 究 对 学 校 的 廉 政 建 设 情 况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业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考 核 4 健 全 和 完 善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民 主 评 议 测 评 制 度, 廉 政 谈 话 提 醒 制 度 等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制 度, 严 格 责 任 追 究 5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特 别 是 一 把 手 要 以 身 作 则, 在 工 作 中 提 倡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模 范 遵 守 廉 洁 自 律 各 项 规 定, 正 确 行 使 手 中 的 权 利, 不 谋 私 利 不 发 生 违 反 党 纪 政 纪 和 廉 正 规 定 的 问 题, 切 实 做 好 到 为 民 务 实 清 廉 6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政 策 纪 律 规 定, 加 强 对 招 生 工 作 行 政 监 督 规 范 学 校 收 费 行 为,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民 办 教 育 的 收 费 政 策, 坚 持 工 程 项 目 物 资 采 购 集 体 研 究 公 示 招 标 制 度 7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制 度, 提 高 选 人 用 人 满 意 度 经 过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评 议 等 程 序, 坚 持 全 面 考 核 和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做 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和 群 众 的 监 督 8 认 真 把 执 行 党 风 廉 正 建 设 责 任 制 情 况 和 个 人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民 主 生 活 会, 述 职 述 廉 报 告 和 工 作 总 结 的 重 要 内 容, 并 将 材 料 上 报 9 坚 持 校 务 公 开 制 度, 落 实 责 任, 明 确 内 容, 规 范 程 序, 完 善 台 账 资 料 30 31
10 充 分 发 挥 党 支 部 的 作 用, 做 好 细 致 的 工 作 把 矛 盾 化 在 萌 芽 状 态, 不 发 生 影 响 稳 定 的 重 大 事 件 11 每 个 党 员 干 部 都 要 廉 洁 自 律, 作 出 自 我 承 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责 任 书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确 保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中 层 干 部 切 实 承 担 起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责 任, 根 据 上 级 组 织 有 关 规 定, 特 签 订 本 责 任 书 一 责 任 目 标 : ( 一 ) 扎 实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提 高 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做 到 在 思 想 上 筑 起 反 腐 倡 廉 的 坚 固 堡 垒 ( 二 ) 领 导 班 子 和 中 层 干 部 自 觉 遵 守 廉 洁 从 业 规 范 运 作 的 各 项 规 定 ( 三 ) 加 强 对 学 校 党 员 领 导 人 员 和 职 工 队 伍 的 教 育 管 理 监 督 确 保 不 发 生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二 责 任 内 容 : ( 一 ) 领 导 班 子 对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党 委 书 记 是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第 一 责 任 人 中 层 干 部 根 据 工 作 分 工,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负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 二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工 作 计 划 目 标 要 求 和 具 体 措 施, 对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工 作 任 务 进 行 责 任 分 解, 明 确 领 导 班 子 中 层 干 部 的 职 责 和 任 务 分 32 33
工, 并 按 照 计 划 推 动 落 实 ( 三 ) 严 格 执 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若 干 规 定,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若 干 准 则 和 集 团 党 委 关 于 规 范 浙 建 集 团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行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并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行 之 有 效 的 制 度 和 措 施 ( 四 ) 严 格 执 行 浙 建 集 团 贯 彻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防 止 和 纠 正 选 人 用 人 的 不 正 之 风 ( 五 ) 切 实 抓 好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学 习 和 教 育 工 作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专 题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每 年 专 题 研 究 一 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工 作 并 作 出 总 体 部 署 ; 学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反 腐 倡 廉 教 育 和 警 示 教 育, 认 真 学 习 并 贯 彻 落 实 各 部 门 协 调 做 好 廉 洁 文 化 进 校 园 活 动 ( 六 ) 认 真 落 实 学 校 述 职 述 廉 廉 政 承 诺 等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群 众 的 民 主 监 督 与 评 议 每 年 各 部 门 开 展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不 少 于 一 次,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的 苗 头 性 问 题 及 时 整 改 ( 七 )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制 度, 实 行 阳 光 作 业 坚 决 不 收 受 家 长 或 他 人 送 的 礼 品 礼 金, 不 做 有 偿 家 教, 做 到 廉 洁 从 教 坚 持 和 完 善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 在 学 校 基 建 招 生 收 费 大 宗 物 资 采 购 后 勤 服 务 等 关 键 部 位 和 环 节, 强 化 自 我 约 束, 坚 决 杜 绝 腐 败 现 象 发 生 三 责 任 追 究 ( 一 ) 领 导 班 子 中 层 干 部 对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工 作 不 传 达 贯 彻 不 安 排 部 署 不 督 促 落 实 ; 对 学 校 发 生 的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隐 瞒 不 报, 压 案 不 查 ; 属 于 监 督 管 理, 致 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中 层 干 部 或 下 属 发 生 严 重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 以 及 有 其 他 违 反 职 责 行 为 的,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 二 ) 责 任 追 究 方 式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在 分 清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对 有 关 领 导 人 员 或 下 属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诫 勉 谈 话, 责 令 作 出 书 面 检 查, 通 报 批 评, 党 纪 政 处 分, 调 整 职 务, 责 令 辞 职, 免 职 和 降 职 等 组 织 处 理 四 检 查 和 考 核 ( 一 ) 本 责 任 书 期 限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在 责 任 任 期 内 责 任 人 发 生 变 化, 自 然 接 替 并 履 行 职 责 ( 二 ) 本 责 任 书 执 行 情 况,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检 查, 年 底 由 学 校 根 据 集 团 有 关 综 合 绩 效 考 核 规 定 统 一 组 织 34 35
检 查 考 核 ( 三 )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两 份, 学 校 和 责 任 部 门 各 执 一 份 杭 州 西 子 实 验 学 校 责 任 人 签 字 : 领 导 人 员 选 拔 任 ( 聘 ) 用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健 全 科 学 规 范 的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一 支 富 有 生 机 活 力 的 干 部 队 伍, 为 学 校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提 供 坚 强 有 力 的 组 织 保 证 和 人 才 支 持, 形 成 有 利 于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的 选 人 用 人 机 制, 促 进 学 校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根 据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教 师 法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深 化 中 小 学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和 浙 江 省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选 拔 任 ( 聘 ) 用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领 导 人 员 选 拔 任 ( 聘 ) 用 工 作 必 须 贯 彻 党 的 干 部 队 伍 革 命 化 年 轻 化 知 识 化 专 业 化 方 针,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 ( 二 )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任 人 唯 贤 的 原 则 ; ( 三 ) 坚 持 群 众 公 认 注 重 实 绩 的 原 则 ; 36 37
( 四 ) 坚 持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 ( 五 )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依 法 办 事 的 原 则 ; ( 六 ) 坚 持 依 法 管 理 严 格 程 序 原 则 第 二 章 选 拔 任 ( 聘 ) 用 条 件 第 三 条 选 拔 任 ( 聘 ) 用 的 领 导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有 较 好 的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和 良 好 的 品 行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德 良 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的 教 育 事 业,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具 有 改 革 创 新 精 神 ;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关 心 爱 护 学 生, 具 有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较 强 的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自 律 ; 具 有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作 风 民 主 ; 言 行 堪 为 师 生 的 表 率 ( 二 ) 管 理 能 力 强 熟 悉 学 校 管 理,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开 拓 创 新 能 力 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有 领 导 工 作 经 验 文 化 水 平 和 专 业 知 识, 在 本 职 岗 位 上 勤 奋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 三 ) 团 结 协 作 好 坚 持 和 维 护 民 主 集 中 制, 善 于 集 中 正 确 意 见, 善 于 与 班 子 成 员 共 事, 顾 全 大 局, 团 结 同 志 ( 四 ) 作 风 形 象 正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从 业, 能 正 确 把 握 学 校 教 育 方 向, 依 法 开 展 学 校 管 理 活 动 ; 能 自 觉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作 风 务 实, 关 爱 职 工, 在 群 众 中 有 较 高 威 信 ( 五 ) 具 有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和 规 定 学 历 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第 四 条 选 拔 任 ( 聘 ) 用 的 领 导 人 员,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 ( 一 ) 由 副 职 提 任 正 职 的, 一 般 要 有 2 年 以 上 副 职 任 职 经 历 ; 提 任 副 职 的, 一 般 要 有 2 年 以 上 的 下 一 级 正 职 岗 位 任 职 经 历 ( 二 )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职 位, 应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三 ) 新 提 拔 的 中 层 副 职 领 导 人 员 年 龄 一 般 应 在 45 周 岁 以 下, 特 殊 需 要 可 适 当 放 宽 由 副 职 提 任 正 职 的, 年 龄 一 般 应 在 50 周 岁 以 下, 特 殊 需 要 可 适 当 放 宽, 且 身 体 健 康 能 适 应 领 导 岗 位 工 作 需 要 ( 四 ) 担 任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职 务 的,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规 定 的 党 龄 要 求 第 五 条 选 拔 任 用 的 学 校 领 导 人 员, 应 根 据 班 子 建 设 和 选 ( 聘 ) 岗 位 的 需 要, 拟 定 具 体 任 职 经 历 学 历 职 称 和 年 龄 等 资 格 条 件, 在 民 主 推 荐 前 向 群 众 公 布 38 39
第 六 条 重 视 年 轻 干 部 的 培 养 选 拔, 对 特 别 优 秀 的 中 青 年 人 员 或 者 工 作 特 殊 需 要 的, 可 以 破 格 提 拔, 但 要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第 三 章 选 拔 任 ( 聘 ) 用 程 序 第 七 条 选 拔 任 ( 聘 ) 用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酝 酿 初 始 提 名 ; ( 二 ) 民 主 推 荐 ; ( 三 ) 领 导 班 子 党 委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 ( 四 ) 组 织 考 察 ; ( 五 ) 领 导 班 子 党 委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 六 ) 任 前 公 示 ; ( 七 ) 办 理 任 ( 聘 ) 用 手 续 第 八 条 酝 酿 初 始 提 名 : ( 一 ) 学 校 党 委 酝 酿 提 出 选 拔 方 案 包 括 选 拔 方 式 人 员 范 围 及 人 选 意 向 等 ; ( 二 ) 学 校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党 委 酝 酿 提 出 初 始 人 选 ; 第 九 条 民 主 推 荐 应 经 下 列 程 序 : ( 一 ) 召 开 民 主 推 荐 会, 公 布 推 荐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推 荐 范 围, 提 供 干 部 名 册, 提 出 有 关 要 求 ; ( 二 ) 进 行 书 面 推 荐 和 个 别 谈 话 推 荐 ; ( 三 ) 汇 总 民 主 推 荐 情 况 ; ( 四 ) 向 学 校 党 委 汇 报 民 主 推 荐 情 况 第 十 条 民 主 推 荐 范 围 : 由 学 校 中 层 领 导 职 工 代 表 推 荐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民 主 推 荐 结 果 ( 公 开 招 聘 和 竞 争 上 岗 的, 根 据 考 试 结 果 ),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党 委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第 十 二 条 组 织 考 察 程 序 : ( 一 ) 发 布 考 察 预 告 考 察 前 在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栏 张 贴 考 察 预 告 ( 二 ) 考 察 组 由 2 名 以 上 成 员 组 成, 对 考 察 对 象 的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情 况, 综 合 运 用 个 别 谈 话 发 放 征 求 意 见 表 民 主 测 评 实 地 考 察 查 阅 资 料 专 项 调 查 同 考 察 对 象 面 谈 等 方 法,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注 重 考 察 工 作 实 绩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党 委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党 委 会 议 应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应 到 会 人 员 参 加, 与 会 人 员 要 充 分 发 表 看 法, 并 对 任 免 事 项 发 表 同 意 不 同 意 或 者 缓 议 等 明 确 意 见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票 达 到 应 到 会 人 员 半 数 以 上 的, 形 成 任 用 决 40 41
定 对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或 者 有 重 大 问 题 不 清 楚 的, 应 当 暂 缓 表 决 对 影 响 作 出 决 定 的 问 题, 会 后 应 当 及 时 查 清, 避 免 久 拖 不 决 第 十 四 条 任 前 公 示 公 示 主 要 在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栏 进 行 公 示 期 一 般 为 五 至 七 天 公 示 内 容 主 要 是 拟 提 拔 人 员 的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政 治 面 貌 文 化 程 度 现 任 职 务 技 术 职 称 和 拟 任 职 务 公 示 部 门 电 话 联 系 人 公 示 期 间, 任 何 人 可 以 如 实 向 公 示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公 示 部 门 对 反 映 的 问 题 组 织 调 查 核 实, 涉 及 到 违 纪 违 法 的 由 公 示 部 门 会 同 纪 委 及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查 实 公 示 结 果 不 影 响 任 职 的, 办 理 任 职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任 前 谈 话 发 布 任 免 通 知 前,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党 委 派 员 同 本 人 进 行 任 职 谈 话 和 廉 政 谈 话, 签 订 廉 洁 从 业 承 诺 书, 提 出 任 职 要 求 第 四 章 民 主 评 议 及 民 主 测 评 第 十 六 条 开 展 年 度 述 职 述 廉 和 民 主 评 议 重 点 是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管 理 能 力 和 工 作 实 绩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个 人 作 风 形 象 以 及 群 众 公 认 程 度, 一 般 结 合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进 行 述 职 述 廉 和 民 主 评 议, 由 集 团 党 委 纪 委 派 员 参 加 第 十 七 条 任 期 届 满 考 评 民 主 生 活 会 考 评 和 重 大 事 项 考 评 ( 一 ) 领 导 人 员 任 职 期 满 时, 着 重 对 班 子 成 员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考 评 校 长 离 任 时 必 须 进 行 离 任 审 计 ( 二 ) 召 开 年 度 民 主 生 活 会 时, 集 团 党 委 派 员 参 加 会 议, 了 解 掌 握 领 导 班 子 和 班 子 成 员 的 有 关 情 况 ( 三 ) 发 生 重 大 事 项 时, 对 学 校 领 导 人 员 在 重 大 事 项 中 的 表 现 进 行 考 评 第 十 八 条 民 主 评 议 结 果 作 为 干 部 嘉 奖 使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民 主 测 评 中 不 称 职 票 超 过 20% 的 为 不 称 职,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连 续 两 年 被 评 为 不 称 职 的, 应 予 以 降 职 或 免 职 第 五 章 交 流 回 避 第 十 九 条 实 行 中 层 领 导 人 员 交 流 轮 岗 制 度 促 进 领 导 人 员 多 岗 位 的 锻 炼 提 高 第 二 十 条 实 行 领 导 人 员 任 职 回 避 和 公 务 回 避 制 度 领 导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凡 涉 及 与 本 人 及 本 人 亲 属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公 务 回 避 第 六 章 辞 职 免 职 退 休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立 领 导 人 员 辞 职 制 度 辞 职 包 括 自 愿 辞 职 引 咎 辞 职 和 责 令 辞 职 自 愿 辞 职, 是 指 领 导 人 员 因 个 人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42 43
自 行 提 出 辞 去 现 任 领 导 职 务 领 导 人 员 提 出 自 愿 辞 职, 必 须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集 团 党 委 审 批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擅 自 离 职 的, 应 予 以 除 名 引 咎 辞 职, 是 指 领 导 人 员 因 工 作 严 重 失 误 失 职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恶 劣 影 响, 或 者 对 重 大 事 故 负 有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不 宜 再 担 任 现 职, 由 本 人 主 动 提 出 辞 去 现 任 领 导 职 务 责 令 辞 职, 是 根 据 领 导 人 员 任 职 期 间 的 表 现, 认 定 其 已 不 再 适 合 担 任 现 职, 通 过 一 定 程 序 责 令 其 辞 去 现 任 领 导 职 务 拒 不 辞 职 的, 应 当 免 去 现 职 第 二 十 二 条 实 行 领 导 人 员 诫 勉 制 度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予 以 诫 勉 : ( 一 ) 民 主 测 评 中 不 称 职 票 超 过 20% 的 ; ( 二 ) 在 工 作 中 和 生 活 中, 对 自 己 要 求 不 严 格,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诫 勉 期 限 为 6 个 月 诫 勉 期 满, 学 校 党 委 要 写 出 鉴 定 报 集 团 党 委, 经 组 织 部 门 考 察, 表 现 好 的 解 除 诫 勉, 仍 未 改 进 的 免 去 现 任 职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领 导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免 去 ( 或 解 聘 ) 现 任 职 务 : ( 一 ) 民 主 测 评 中 不 称 职 票 连 续 两 年 超 过 20% 的 ; ( 二 ) 连 续 两 年 无 特 殊 原 因 完 不 成 规 定 年 度 计 划 目 标 的 ; ( 三 ) 存 在 以 权 谋 私 不 廉 洁 情 况, 给 学 校 造 成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的 ; ( 四 ) 缺 乏 事 业 心 责 任 感, 给 学 校 造 成 较 重 大 损 失 的 ; ( 五 ) 有 应 当 免 去 ( 或 解 聘 )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引 咎 辞 职 责 令 辞 职 和 被 免 职 ( 解 聘 ) 的 领 导 人 员, 在 新 的 岗 位 上 业 绩 突 出 的, 符 合 提 拔 任 职 条 件 的, 一 年 后 可 按 程 序 重 新 任 ( 聘 )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人 员 退 休 制 度 中 层 领 导 人 员 男 60 周 岁, 女 55 周 岁, 到 龄 后 及 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退 休 后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返 聘 的, 需 经 学 校 党 委, 集 团 党 委 研 究 决 定, 但 不 得 任 ( 聘 ) 用 法 人 代 表 和 其 它 领 导 职 务 第 二 十 六 条 根 据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的 需 要 和 领 导 人 员 本 人 意 愿, 领 导 人 员 可 提 前 两 年 在 现 职 岗 位 上 退 下 来 保 留 其 相 应 待 遇 并 安 排 相 应 工 作 发 挥 作 用, 至 法 定 退 休 第 七 章 后 备 领 导 人 员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按 照 坚 持 重 在 培 养,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44 45
以 德 为 先 用 人 标 准, 坚 持 严 格 要 求 严 格 管 理 的 原 则, 建 立 素 质 优 良 结 构 合 理 门 类 齐 全 数 量 充 足 年 轻 优 秀 的 领 导 人 员 后 备 队 伍 第 二 十 八 条 后 备 领 导 人 员 可 根 据 企 业 规 模 和 领 导 人 员 队 伍 实 际, 分 类 确 定 数 量, 一 般 按 领 导 班 子 正 职 职 数 1:1 副 职 职 数 的 2:1 确 定 后 备 领 导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 ( 一 ) 正 职 后 备 人 员, 一 般 应 是 同 级 副 职 特 别 优 秀 发 展 潜 力 大 的 下 一 级 正 职, 也 可 列 为 上 一 级 正 职 的 后 备 人 员 ; ( 二 ) 副 职 后 备 人 员, 一 般 应 是 下 一 级 正 副 职 ; ( 三 )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学 校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后 备 人 员,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 四 ) 年 龄 一 般 在 40 周 岁 以 下, 重 点 培 养 35 周 岁 以 下 的 后 备 人 员 第 二 十 九 条 选 拔 后 备 领 导 人 员, 应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扩 大 选 人 视 野 选 拔 程 序 是 : 民 主 推 荐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考 察 学 校 党 委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报 集 团 党 委 审 定 第 三 十 条 对 在 竞 争 上 岗 中 发 现 的 优 秀 年 轻 人 员, 一 时 不 能 提 拔 使 用 的, 可 列 入 后 备 人 员 名 单 加 以 培 养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后 备 领 导 人 员 选 拔 培 养, 要 立 足 当 前, 着 眼 长 远, 形 成 合 理 的 专 业 和 知 识 结 构 要 按 照 缺 什 么 补 什 么 的 原 则,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理 论 培 训 和 实 践 锻 炼, 促 进 后 备 人 员 尽 快 成 长 第 三 十 二 条 后 备 领 导 人 员 队 伍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一 般 两 年 调 整 一 次 要 做 到 备 用 结 合, 对 特 别 优 秀 的 应 根 据 需 要 加 快 提 拔 任 用 对 表 现 不 好 业 绩 不 佳 职 工 群 众 反 映 差 的, 要 及 时 调 整 出 后 备 人 员 名 单 第 八 章 纪 律 和 监 督 第 三 十 三 条 选 拔 任 ( 聘 ) 用 领 导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办 法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遵 守 有 关 纪 律 ; 必 须 坚 持 标 准, 防 止 降 格 以 求 ; 必 须 严 格 程 序, 防 止 减 少 变 通 颠 倒 程 序 甚 至 不 要 程 序 要 做 到 八 不 准, 即 : 不 准 个 人 或 少 数 人 决 定 任 ( 聘 ) 用 领 导 人 员, 个 人 不 能 随 意 改 变 集 体 做 出 的 决 定 ; 不 准 临 时 动 议 决 定 人 选 ; 不 准 在 工 作 调 动 或 机 构 变 动 时 突 击 任 ( 聘 ) 用 ; 不 准 在 工 作 调 离 后 干 预 原 单 位 的 领 导 人 员 选 任 工 作 ; 不 准 泄 露 酝 酿 讨 论 领 导 人 员 任 用 ( 聘 任 ) 的 情 况 ; 不 准 在 领 导 人 员 考 察 中 蓄 意 隐 瞒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或 者 泄 露 酝 酿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的 情 况 ; 不 准 在 领 导 人 员 任 ( 聘 ) 用 工 作 中 跑 官 要 官 要 官 卖 官 封 官 许 愿 营 私 舞 弊 ; 46 47
不 准 进 行 拉 票 贿 选 等 违 反 法 律 党 的 纪 律 的 不 正 当 活 动 第 三 十 四 条 凡 受 到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人 员, 两 年 内 不 得 提 拔 任 ( 聘 ) 用 领 导 人 员 被 立 案 审 查 期 间, 不 得 提 拔 任 ( 聘 ) 用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选 拔 任 用 ( 聘 任 ) 领 导 人 员 工 作 实 行 有 效 监 督 对 在 选 拔 任 ( 聘 ) 用 领 导 人 员 工 作 中 的 违 纪 行 为, 各 级 党 组 织 广 大 党 员 职 工 群 众 有 权 向 上 级 纪 检 ( 监 察 )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检 举 申 诉 纪 检 ( 监 察 ) 部 门 和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要 认 真 受 理 反 映 选 人 用 人 问 题 的 举 报, 对 有 关 领 导 人 员 在 选 拔 任 ( 聘 ) 用 工 作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提 出 纪 律 处 分 的 意 见 第 三 十 六 条 实 行 领 导 人 员 选 拔 任 ( 聘 ) 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节,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党 委 与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必 要 的 联 系 制 度, 定 期 研 究 本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党 委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