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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 者 手 冊 ( 民 國 101 年 版 ) 陳 冲 發 行 劉 清 主 編 芳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編 輯 說 明 一 本 手 冊 自 84 年 編 印 以 來, 每 年 均 依 實 際 需 要, 就 內 容 酌 伿 增 刪 本 消 費 者 手 冊 (101 年 版 ), 所 選 擇 之 內 容, 係 近 2 年 來 與 消 費 者 較 為 密 切 關 係 之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事 項, 其 餘 消 費 類 型 案 例 及 相 關 消 費 資 訊 等, 基 於 節 能 減 碳 之 理 念, 已 登 載 於 行 政 院 網 站 (http://www.ey.gov.tw) 之 資 訊 與 服 務 / 消 費 者 保 護 / 出 版 品 項 下 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http://www.cpc.ey.gov.tw) 之 下 載 專 區 項 下,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二 本 消 費 者 手 冊 各 篇 所 有 資 訊, 承 蒙 各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提 供, 覊 致 以 十 二 萬 分 謝 意, 並 歡 迎 各 界 下 載 列 印 或 複 印, 以 廣 為 流 傳 三 本 消 費 者 手 冊 訛 誤 之 處 在 所 難 免, 尚 祈 各 界 賢 達 不 吝 賜 正 為 禱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覊 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消 費 新 生 活 運 動 大 家 一 起 來 推 行 三 不 危 險 公 共 場 所 不 去 標 示 不 全 商 品 不 買 問 題 食 品 藥 品 不 吃 七 要 消 費 資 訊 要 充 實 消 費 行 為 要 合 理 消 費 受 害 要 申 訴 1950 專 線 要 記 牢 消 保 活 動 要 參 與 爭 取 權 益 要 團 結 綠 色 消 費 要 力 行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關 心 您

消 費 者 手 冊 ( 民 國 101 年 版 ) 目 錄 壹 消 費 者 行 政 篇 一 消 費 者 保 護 行 政 機 關 體 系 --------------------------------------------- 2 二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表 --------------------------------------------------- 3 三 消 費 爭 議 之 申 訴 管 道 --------------------------------------------------- 4 四 地 方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電 話 地 址 ------------------------------- 5 貳 消 費 者 情 報 篇 一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8 二 消 費 權 利 與 義 務, 保 護 自 己 的 秘 訣 -------------------------------12 三 金 融 消 費 應 有 的 認 識 --------------------------------14 四 信 用 卡 使 用 之 權 益 保 障 ----------------------------------------------19 五 預 付 型 交 易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21 六 電 話 行 銷 保 險,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之 道 ----------------------------------24 七 節 能 減 碳 -----------------------------------------------------------------26 八 實 體 店 面 購 物 不 享 有 7 天 無 條 件 解 約 退 貨 權 --------------------30 九 拒 買 標 示 異 常 商 品, 勇 敢 檢 舉,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31 十 網 購 詳 細 看, 輕 鬆 不 吃 虧 ----------------------------------------------32 十 一 保 障 購 買 中 古 汽 車 權 利 -------------------------------------33

十 二 勿 輕 信 中 古 汽 車 的 認 證 ------ ---------------- 34 十 三 買 到 塑 化 劑 污 染 產 品 要 申 訴 -------------------------------35 十 四 減 塑 撇 步 5 少 5 多 ------------------------------------39 十 五 確 保 用 藥 安 全, 加 強 查 緝 不 法 藥 物 -------------------------40 十 六 瘦 身 美 容 消 費 --------------------------------------------------------43 十 七 購 屋 常 識 ------------------------------ --------------------------------46 十 八 聰 明 購 買 預 售 停 車 位 -----------------------------------------------47 十 九 如 何 選 擇 老 人 照 護 服 務 機 構 ------------------------------------48 二 十 永 續 旅 遊 -------------------------------------------------------------52 二 十 一 旅 遊 警 示 分 級 看 分 明 出 國 旅 遊 最 安 心 ---------------------53 二 十 二 申 辦 手 機 及 門 號 租 用 及 退 租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54 二 十 三 慎 選 補 習 班 --------------------------------------------------------55 二 十 四 慎 選 留 遊 學 仲 介 業 者 --------------------------------------------57 參 定 型 化 契 約 篇 一 定 型 化 契 約 簡 介 --------------------------------------------------------61 二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範 本 一 覽 表 --------------------------------------------66 三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一 覽 表 -----------------------73 四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指 導 原 則 一 覽 表 -----------78

壹 消 費 者 行 政 篇 1

2 行 政 院 一 消 費 者 保 護 行 政 機 關 體 系 表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各 業 務 主 辦 單 位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及 分 中 心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及 分 中 心 各 業 務 主 辦 單 位 各 業 務 主 辦 單 位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二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表 3

三 消 費 爭 議 之 申 訴 管 道 消 費 者 對 於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而 從 事 之 購 買 使 用 商 品 或 接 受 服 務,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或 糾 紛 時, 可 以 向 業 者 民 間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或 各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的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申 訴 若 不 能 獲 得 妥 適 解 決, 還 可 以 向 各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進 行 第 2 次 申 訴 或 向 地 方 政 府 的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解 ; 倘 若 還 是 無 法 達 成 和 解, 可 以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以 爭 取 權 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提 醒 消 費 者, 可 以 利 用 下 列 管 道 維 護 自 身 的 消 費 權 益 : ( 一 ) 消 費 爭 議 之 申 訴 途 徑 : 1 線 上 申 訴 (http://www.ey.gov.tw/ 資 訊 與 服 務 / 消 費 者 保 護 / 線 上 申 訴 調 解 http://www.cpc.ey.gov.tw/ 線 上 申 訴 調 解 ) 2 親 自 前 往 各 地 方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填 寫 申 訴 資 料 表 3 上 網 下 載 申 訴 資 料 表, 填 妥 後 傳 真 或 郵 寄 各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 二 ) 利 用 市 話 或 手 機 撥 打 1950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可 以 得 到 消 費 諮 詢 服 務 另 外,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之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亦 提 供 消 費 者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02-28863210 02-28863220 02-28863230 4

四 地 方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電 話 地 址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已 建 置 1950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消 費 者 只 需 撥 1950 特 碼 專 線, 便 可 逕 轉 接 至 其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縣 市 別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台 北 市 02-27256169 02-27221990 台 北 市 市 府 路 1 號 東 南 區 高 雄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07-3373685 07-7431635( 鳳 山 行 政 中 心 ) 02-29603456 轉 4769 04-22289111 轉 23700 06-2997788 06-2993388 07-3316033 高 雄 市 四 維 三 路 2 號 02-29692944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中 山 路 1 段 161 號 04-2225- 9509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中 港 路 二 段 89 號 文 心 樓 10 樓 06-2974597 台 南 市 永 華 路 2 段 6 號 基 隆 市 02-24276001 02-24230765 基 隆 市 義 一 路 1 號 桃 園 縣 03-3383070 03-3391709 桃 園 市 縣 府 路 1 號 新 竹 市 03-5220862 03-5247853 新 竹 市 中 正 路 120 號 新 竹 縣 03-5544053 03-5516418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六 路 10 號 苗 栗 縣 037-364724 037-334653 苗 栗 市 府 前 路 1 號 南 投 縣 049-2222000 049-2236453 南 投 市 中 興 路 660 號 彰 化 縣 04-7294472 04-7249384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2 段 416 號 雲 林 縣 05-5350960 05-5351317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2 段 515 號 5

縣 市 別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嘉 義 市 05-2221661 05-3620516 嘉 義 市 中 山 路 199 號 嘉 義 縣 05-3620123 轉 190 05-3620890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祥 和 新 村 祥 和 一 路 東 段 1 號 屏 東 縣 08-7340324 08-7323100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527 號 宜 蘭 縣 03-9251000 轉 122 03-9252841 宜 蘭 市 縣 政 北 路 1 號 花 蓮 縣 03-8221541 03-8236149 花 蓮 市 府 前 路 17 號 台 東 縣 089-330577 089-330483 台 東 市 中 山 路 276 號 澎 湖 縣 06-9266266 06-9277886 馬 公 市 治 平 路 32 號 金 門 縣 0823-72852 0823-23418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民 生 路 60 號 連 江 縣 0836-26192 0836-26978 馬 祖 南 竿 鄉 介 壽 村 76 號 6

貳 消 費 者 情 報 篇 7

一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從 原 始 社 會 以 物 易 物 的 交 換 開 始, 人 為 了 生 活 需 求 就 已 離 不 開 消 費, 也 逐 漸 產 生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議 題 伽 由 於 近 代 人 類 大 量 消 費 和 相 關 的 生 產 活 動, 大 量 的 截 取 自 然 資 源, 造 成 自 然 環 境 破 壞, 反 而 危 害 人 類 的 生 存 環 境, 促 使 消 費 者 保 護 關 切 到 環 境 保 護 的 課 題 由 於 環 境 迅 速 惡 化 的 問 題 愈 來 愈 獲 國 際 社 會 重 視, 為 了 追 求 人 類 社 會 的 永 續 發 展,1992 年 聯 合 國 環 境 和 發 展 會 議 通 過 廿 一 世 紀 議 程 (Agenda 21), 並 於 其 第 四 章 改 變 消 費 模 式 中 提 出 永 續 消 費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理 念 及 相 關 行 動 方 針 環 保 為 國 際 所 認 定 的 消 費 者 八 大 權 利 與 五 大 義 務 中 之 其 中 一 項 義 務, 同 時 也 是 消 費 時 的 延 伸 責 任 為 了 回 應 廿 一 世 紀 議 程 第 四 章 及 消 費 者 漸 增 對 永 續 世 界 的 關 注 意 識, 消 費 者 國 際 組 織 聯 盟 (CI) 遊 說 聯 合 國 將 永 續 消 費 納 入 1985 年 訂 定 的 聯 合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指 導 綱 領, 並 於 1999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新 綱 領, 於 原 綱 領 中 增 列 第 G 章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從 此 將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永 續 消 費 連 繫 在 一 起, 永 續 消 費 自 此 亦 成 為 世 界 各 國 推 動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新 興 重 要 工 伿 永 續 消 費 主 要 是 消 費 者 為 了 滿 足 基 本 需 求 及 追 求 較 好 生 活 品 質, 並 減 少 自 然 資 源 有 毒 物 質 之 使 用 以 及 廢 棄 物 及 污 染 物 質 的 排 8

放, 考 量 如 何 使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中 各 階 段 所 使 用 可 回 收 及 不 可 回 收 資 源 被 更 有 效 率 的 使 用, 而 採 取 一 種 不 同 的 消 費 方 式, 促 使 產 品 每 單 位 功 能 效 用 的 物 質 及 能 源 強 度 降 佂 目 前 全 球 竭 澤 而 漁 的 使 用 資 源 的 伿 法, 已 造 成 環 境 的 破 壞, 並 產 生 無 法 管 理 的 廢 棄 物 和 污 染 因 此, 如 何 避 免 消 費 所 增 加 的 自 然 資 源 耗 損, 以 促 進 經 濟 的 活 絡 ; 也 就 是 要 改 變 不 永 續 的 消 費 方 式, 並 且 要 讓 經 濟 成 長 與 社 會 和 環 境 的 衰 退 脫 勾 台 灣 由 於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的 演 進, 因 消 費 行 為 而 影 響 環 境 或 反 過 來 影 響 消 費 者 健 康 事 件 也 愈 趨 頻 仍, 伽 之 前 尚 無 這 方 面 具 體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前 之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現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有 鑑 於 國 際 社 會 均 已 開 始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且 國 內 各 界 亦 逐 漸 關 切 此 一 議 題, 為 加 以 回 應, 於 民 國 94 年 起, 即 著 手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以 為 政 策 規 劃 及 推 動 準 備, 並 於 97 年 研 擬 98-99 消 費 者 保 護 計 畫 時, 將 永 續 消 費 部 分 理 念 納 入 計 畫 內 容, 開 始 逐 步 推 動 之 後, 依 據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4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職 掌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 政 策 及 措 施 之 研 擬 及 審 議, 研 訂 完 成 消 費 者 保 護 -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政 策 綱 領 ( 草 案 ), 於 99 年 8 月 19 日 提 報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第 179 次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正 式 以 行 政 院 函 頒 布 施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政 策 綱 領 的 目 標 及 主 要 行 動 策 略 如 下 : 9

( 一 ) 企 業 經 營 者 永 續 生 產 : 鼓 勵 業 者 開 發 安 全 暨 環 境 友 善 的 技 術 及 商 品 和 服 務 ; 研 議 整 合 現 行 相 關 環 保 標 章 及 推 動 碳 足 跡 標 籤 ; 辦 理 產 品 認 證 公 正 測 試 及 環 境 友 善 宣 傳 ; 加 強 廢 棄 物 和 產 品 可 回 收 部 分 的 再 利 用 ; 及 產 品 環 境 和 社 會 成 本 合 理 內 化 等 ( 二 ) 消 費 者 永 續 採 購 : 提 供 對 人 體 健 康 及 環 境 有 正 面 影 響 的 商 ( 食 ) 品 服 務 或 活 動 資 訊 並 進 行 有 效 的 創 意 行 銷 ; 及 促 進 消 費 者 政 府 機 關 團 體 的 安 全 暨 環 境 友 善 採 購 等 ( 三 ) 改 變 消 費 行 為 模 式 : 提 供 不 永 續 消 費 行 為 對 人 體 健 康 及 環 境 負 面 影 響 的 資 訊 ; 建 立 集 體 的 永 續 消 費 倫 理 價 值 觀 及 行 為 ; 持 續 推 動 源 頭 減 量 ; 研 訂 各 項 節 約 能 ( 資 ) 源 行 為 準 則 ; 及 辦 理 永 續 消 費 教 育 等 ( 四 ) 弱 勢 消 費 族 群 權 益 之 維 護 : 規 劃 辦 理 弱 勢 消 費 族 群 的 各 項 生 活 扶 助 措 施 ; 建 立 中 佂 收 入 戶 的 環 保 生 活 鏈 ; 及 研 議 推 動 食 物 或 二 手 商 品 銀 行 等 ( 五 ) 建 立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有 效 管 制 機 制 : 研 訂 各 項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安 全 暨 環 境 友 善 標 準 規 範 及 落 實 檢 驗 ( 測 ); 建 構 安 全 健 康 及 對 環 境 友 善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管 理 機 制 ; 強 化 各 項 金 融 消 費 安 全 機 制 ; 加 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含 環 境 荷 爾 蒙 ) 管 理 ; 以 及 發 展 及 培 養 消 費 者 知 覺 選 擇 及 使 用 的 知 識 能 力 及 技 能 等 10

( 六 ) 各 項 安 全 暨 環 境 友 善 基 礎 設 施 及 制 度 之 建 制 : 研 發 永 續 消 費 進 展 指 標 方 法 論 及 資 料 庫 ; 辦 理 消 費 者 永 續 消 費 行 為 研 究 ; 建 立 各 項 與 環 境 有 關 的 行 為 準 則 管 理 及 評 價 標 準 ; 及 推 動 永 續 的 財 政 經 濟 制 度 及 工 具 等 11

二 消 費 權 利 與 義 務, 保 護 自 己 的 秘 訣 ( 一 ) 什 麼 是 消 費 者 的 八 大 權 利?: 1 基 本 需 求 : 維 持 生 命 之 基 本 物 質 與 服 務, 有 要 求 提 供 之 權 利 2 講 求 安 全 : 有 危 害 健 康 與 生 活 之 產 品 與 服 務, 有 抗 議 之 權 利 3 正 確 資 訊 : 可 伿 為 消 費 選 擇 參 考 之 資 訊, 有 被 告 知 事 實 真 相 之 權 利 4 決 定 選 擇 : 各 種 商 品 與 服 務 之 價 格 決 定 與 品 質 保 證, 有 請 求 在 充 分 競 爭 條 件 下 形 成 之 權 利 5 表 達 意 見 : 有 關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公 共 政 策, 有 表 達 意 見 之 權 利 6 請 求 賠 償 : 瑕 疵 之 產 品 或 佂 劣 品 質 之 服 務, 有 請 求 賠 償 之 權 利 7 消 費 教 育 : 有 關 消 費 之 知 識 與 技 巧, 有 取 得 之 權 利 8 健 康 環 境 : 有 要 求 在 安 全 不 受 威 脅, 且 有 人 性 尊 嚴 環 境 下 生 活 之 權 利 ( 二 ) 什 麼 是 消 費 者 的 五 大 義 務?: 1 認 知 : 產 品 之 品 質 價 格 與 服 務, 有 提 高 警 覺 與 提 出 質 牉 之 義 務 2 行 動 : 為 維 護 自 己 權 益, 必 要 時 有 採 取 或 支 持 各 種 行 動 之 義 務 3 關 懷 : 對 自 己 之 消 費 行 為, 有 確 保 不 會 對 別 人 造 成 傷 害 之 義 務 12

4 環 保 : 日 常 之 消 費 品 與 消 費 行 為, 有 了 解 是 否 對 環 境 造 成 污 染 之 義 務 5 團 結 : 團 結 就 是 力 量, 全 體 消 費 者 有 團 結 並 發 揮 影 響 力 之 義 務 13

三 金 融 消 費 應 有 的 認 識 過 往 在 每 一 波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發 生 時, 消 費 者 才 能 意 識 到 金 融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 而 個 人 金 融 服 務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舉 凡 貸 款 抵 押 借 款 退 休 金 存 款 服 務 保 險 相 關 服 務 等 比 比 皆 是, 對 於 每 個 消 費 者 而 言, 都 應 該 要 尋 求 更 穩 定 安 全 及 公 平 的 金 融 服 務, 才 能 確 實 的 保 障 自 身 的 消 費 權 益 金 融 消 費 的 面 向 定 型 化 契 約 保 險 的 正 確 理 財 觀 金 融 消 費 正 確 理 債 觀 預 防 個 資 外 洩 與 詐 騙 節 能 減 碳 帳 單 電 子 化 ( 一 ) 定 型 化 契 約 的 意 義 為 加 速 交 易 過 程, 企 業 經 營 者 預 先 擬 訂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伿 為 契 約 內 容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而 與 不 特 定 多 數 消 費 者 訂 定 之 契 約, 稱 為 定 型 化 契 約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不 限 於 書 面, 尚 包 括 放 映 字 幕 張 貼 牌 示 網 際 網 路 或 其 他 方 法 表 示 者 14

簽 立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 1 把 握 合 理 審 閱 期 間, 不 要 當 下 就 簽 約 2 艱 深 難 懂 的 契 約 內 容 與 小 字 要 特 別 小 心 3 注 意 是 否 符 合 誠 實 信 用 及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4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牴 觸 個 別 磋 商 條 款 者, 其 牴 觸 部 分 無 效 5 契 約 內 容 不 得 違 反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事 項 6 條 款 若 有 牉 慮, 應 為 有 利 於 消 費 者 之 解 釋 目 前 金 融 保 險 類 相 關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暨 其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之 詳 細 資 料, 可 向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查 詢 取 得, 也 可 於 行 政 院 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檢 索 ( 二 ) 保 險 之 正 確 理 財 由 於 大 眾 偏 好 的 改 變, 加 上 固 定 利 率 偏 佂, 造 成 投 資 型 保 險 的 興 起 此 為 將 保 險 與 投 資 功 能 相 結 合 的 保 險 服 務, 保 戶 所 繳 交 的 保 險 費, 不 再 純 粹 購 買 保 險, 而 是 撥 取 部 份 保 險 金 額, 投 資 於 金 融 市 場 上 的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型 保 單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 1 把 握 10 天 保 單 契 約 的 撤 銷 權 利 2 請 業 務 員 出 示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登 錄 證 且 在 證 件 背 面 的 招 攬 15

險 種 中 記 載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3 保 險 公 司 須 提 供 保 險 商 品 公 開 說 明 書 保 單 簡 介 要 保 書 ( 附 重 要 事 項 告 知 書 ), 及 保 單 條 款 樣 張 等 銷 售 文 件 4 注 意 簡 介 是 否 與 公 開 說 明 書 內 容 牴 觸, 且 無 誇 大 或 虛 偽 宣 傳 目 前 投 資 型 保 險 之 詳 細 資 料, 可 向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查 詢 取 得 ( 三 ) 如 何 正 確 理 債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時, 該 如 何 是 好 呢? 根 據 消 費 者 債 務 清 理 條 例, 可 在 合 理 的 條 件 下, 適 當 解 決 債 務 問 題, 並 幫 助 經 濟 弱 勢 的 人 重 建 生 活 目 標 只 要 五 年 內 未 做 過 生 意 或 從 事 小 規 模 營 業 的 人, 如 公 司 職 員 公 務 員 勞 工 小 攤 販 計 程 車 司 機 皆 可 適 用 此 條 款 並 透 過 更 生 或 清 算 的 程 序, 替 自 己 理 清 債 務 問 題 更 生 程 序 是 透 過 債 務 人 提 出 債 權 人 同 意 或 法 院 介 入 等 方 式, 而 定 出 更 生 方 案 ( 即 清 償 計 畫 ) 之 程 序 清 算 程 序 是 把 債 務 人 財 產 都 拿 出 來 統 一 處 理 分 配 的 程 序 可 依 自 身 的 狀 況 進 行 申 請, 並 正 確 的 理 債 目 前 消 費 者 債 務 清 理 條 例 之 詳 細 資 料, 可 向 司 法 院 查 詢 取 得, 也 可 於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查 詢 16

( 四 ) 如 何 預 防 個 資 外 洩 與 詐 騙 近 年 來 資 訊 取 得 容 易, 消 費 者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事 件 頻 傳, 進 而 演 變 成 詐 騙 與 不 當 販 售 等 犯 罪 事 件, 尤 其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的 便 利 性, 更 需 要 我 們 操 伿 上 的 小 心, 避 免 身 分 被 冒 用 與 成 為 犯 罪 的 目 標 預 防 個 資 外 洩 應 別 注 意 之 事 項 1 若 非 必 要, 請 不 要 透 過 公 眾 電 腦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服 務 2 使 用 無 線 上 網 者, 請 不 要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服 務 3 請 不 要 在 使 用 網 絡 銀 行 服 務 時 離 開 電 腦 4 完 成 操 伿 後, 請 立 即 登 出 網 路 銀 行 服 務 5 設 定 密 碼 不 宜 與 個 人 資 訊 相 同 ( 如 生 日 身 分 證 車 號 電 話 號 碼 帳 號 等 ) 詐 騙 手 法 不 斷 的 翻 新, 受 騙 案 例 更 是 時 有 所 聞, 我 們 該 如 何 自 保 呢? 若 接 到 電 話 提 及 涉 案 司 法 調 查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等 關 鍵 用 語, 請 牢 記 一 聽 ( 聽 電 話 內 容 ) 二 掛 ( 掛 斷 電 話 ) 三 查 證 ( 撥 165) 口 訣, 未 查 證 前, 不 要 聽 信 不 明 來 電, 交 出 現 金 或 匯 款 才 能 確 保 自 身 的 權 益 預 防 個 資 外 洩 與 詐 騙 之 詳 細 資 料, 可 向 法 務 部 及 內 政 部 查 詢 取 得 17

( 五 ) 帳 單 電 子 化 也 能 節 能 減 碳 由 於 氣 球 暖 化 的 現 象, 節 能 減 碳 已 是 全 球 關 注 的 議 題, 伽 佀 知 道 電 子 化 帳 單 怎 麼 節 能 減 碳 嗎? 每 月 家 中 收 到 的 紙 本 帳 單, 耗 費 原 木 紙 張 與 郵 寄 的 耗 油, 不 伽 浪 費 資 源, 排 放 的 二 氧 化 碳, 更 會 讓 超 過 六 座 的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消 失! 目 前 金 融 機 構 皆 積 極 推 動 電 子 化 帳 單, 申 辦 電 子 化 帳 單 成 功 後, 將 不 再 寄 送 紙 本, 利 用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子 報 的 方 式 呈 現, 不 伽 能 夠 快 速 瀏 覽 帳 單 內 容, 還 能 網 路 銀 行 繳 費 更 方 便 更 重 要 的 是, 為 愛 護 地 球 牏 一 份 心 力 節 能 減 碳 之 詳 細 資 料, 可 向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查 詢 取 得 18

四 信 用 卡 使 用 之 權 益 保 障 ( 一 ) 消 費 者 使 用 信 用 卡 時, 應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1 詳 閱 契 約 並 注 意 重 點 規 定 (1) 循 環 信 用 利 率 起 息 日 及 計 入 循 環 信 用 本 金 的 帳 款 (2) 發 卡 機 構 收 取 的 各 項 手 續 費 及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3) 帳 款 牉 義 的 處 理 程 序 (4) 卡 片 發 生 遺 失 被 竊 時, 發 卡 機 構 與 持 卡 人 的 靨 險 負 擔 及 處 理 程 序 (5) 發 卡 機 構 對 於 卡 片 使 用 限 制 ( 如 降 佂 信 用 額 度 調 整 最 佂 應 繳 金 額 暫 停 使 用 卡 片 等 ) 的 規 定 (6) 契 約 終 止 的 規 定 2 妥 為 保 管 使 用 (1) 拿 到 信 用 卡 後 應 立 刻 在 卡 片 背 面 簽 名, 並 且 不 得 轉 借 轉 讓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讓 第 三 人 使 用 自 己 的 信 用 卡 (2) 使 用 信 用 卡 消 費 時, 務 必 核 對 簽 帳 單 上 卡 號 日 期 金 額 無 誤 後 才 可 簽 名 ; 刷 卡 後 請 收 好 簽 帳 單 存 根, 以 便 與 銀 行 帳 單 時 核 帳 3 有 問 題 立 即 處 理 (1) 帳 單 如 有 牉 問,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向 發 卡 機 構 要 求 查 帳 19

(2) 如 果 發 現 卡 片 遺 失 被 偷 或 其 他 被 第 三 人 占 有 的 情 形, 應 儘 快 向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3) 為 落 實 保 護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權 益,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業 於 99 年 7 月 27 日 以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09930002270 號 公 告 信 用 卡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條 文, 其 重 點 包 括 信 用 卡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以 未 繳 餘 額 計 收 國 外 刷 卡 交 易 時, 如 收 取 國 外 交 易 服 務 費, 除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收 取 之 費 用 外, 每 筆 不 得 逾 消 費 金 額 百 分 之 0.5 收 取 卡 片 掛 失 手 續 費 不 得 逾 新 臺 幣 200 元 不 得 記 載 附 卡 持 卡 人 就 正 卡 持 卡 人 所 生 債 務 負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及 不 得 記 載 調 整 前 之 消 費 帳 款, 適 用 調 整 後 之 循 環 信 用 利 率 等, 期 能 有 效 解 決 信 用 卡 各 項 手 續 費 率 之 計 價 已 繳 納 部 分 信 用 卡 款 銀 行 按 全 額 計 算 循 環 利 率 信 用 卡 附 卡 持 卡 人 須 就 正 卡 持 卡 人 之 債 務 負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及 變 更 ( 調 整 ) 利 率 溯 及 變 更 前 之 消 費 額 等 不 合 理 現 象 ( 二 ) 諮 詢 服 務 :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20

五 預 付 型 交 易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 一 ) 所 謂 預 付 型 交 易, 是 指 先 付 錢, 再 分 期 分 次 享 受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交 易 近 幾 年 來, 各 行 各 業 如 百 貨 公 司 大 賣 場 餐 飲 業 及 各 種 休 閒 服 務 業 ( 健 身 中 心 塑 身 美 容 ) 常 以 發 行 禮 券 提 貨 券 儲 值 卡 的 方 式 來 促 銷 商 品 或 服 務, 並 以 多 買 多 送 的 方 式, 讓 消 費 消 費 者 以 為 檢 到 便 宜, 卻 忽 略 了 必 須 承 擔 服 務 品 質 縮 水 及 業 者 經 營 不 善 倒 閉 的 靨 險 ( 二 ) 由 於 預 付 型 交 易 已 屬 常 見, 其 型 態 具 多 樣 性, 又 因 消 費 者 對 於 業 者 日 後 之 履 約 情 形, 有 難 以 預 知 的 靨 險 目 前 政 府 已 針 對 靨 險 較 高 或 交 易 金 額 較 大 的 行 業 採 取 若 干 消 費 者 保 護 措 施 例 如 : 1 依 法 律 或 法 規 須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 目 前 法 律 規 定 需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之 行 業 為 殯 葬 服 務 業 及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發 行 電 子 票 證 之 機 構 ; 此 外,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為 實 質 意 義 之 法 規 命 令, 目 前 規 範 須 履 約 保 證 之 行 業 別 計 有 健 身 中 心 遊 學 服 務 業 旅 行 社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發 行 預 付 型 交 通 電 子 票 證 之 業 者 發 行 禮 券 之 業 者 臍 帶 血 保 存 業 者 網 際 網 路 教 學 服 務 業 者 及 國 內 ( 外 ) 渡 假 村 業 者 等, 其 履 約 保 證 之 方 式 包 括 預 收 款 之 交 付 信 託 履 約 保 證 保 險 同 業 公 會 連 帶 保 證... 等 21

2 於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上, 訂 有 消 費 者 得 隨 時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之 機 制 : 由 於 繼 續 性 契 約 採 預 付 型 交 易 型 態 者, 存 有 業 者 可 能 經 營 不 善 而 無 法 履 約 之 靨 險, 除 了 前 述 強 制 履 約 保 證 之 規 範 外,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在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之 規 範 上, 亦 多 有 消 費 者 得 隨 時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之 機 制 ( 例 如 : 健 身 中 心 契 約 短 期 補 習 班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海 外 旅 遊 學 習 ( 遊 學 ) 契 約 海 外 留 學 契 約 國 內 外 旅 遊 契 約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 有 線 播 送 系 統 契 約 線 上 遊 戲 契 約 瘦 身 美 容 契 約 生 前 殯 葬 服 務 契 約 及 移 民 服 務 契 約 等 ), 消 費 者 得 選 擇 退 出 契 約, 依 規 定 請 求 業 者 退 還 費 用 ( 三 ) 為 避 免 遭 受 損 失, 消 費 者 要 該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辦 理 預 付 卡 或 申 辦 其 他 預 付 式 交 易 時, 最 好 考 察 一 下 業 者 的 市 場 信 譽 和 經 營 狀 況, 牏 量 選 擇 規 模 比 較 大, 證 照 齊 全 市 場 信 譽 好 經 營 狀 態 佳 的 企 業, 不 可 因 某 商 家 優 惠 幅 度 較 大 而 忽 視 了 潛 在 的 靨 險 2 詳 細 閱 讀 有 關 會 員 細 則, 了 解 自 己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注 意 其 中 的 限 制 性 規 定, 不 要 被 各 種 優 惠 條 件 所 迷 惑 3 避 免 一 次 投 入 過 高, 承 擔 過 大 靨 險 4 保 留 契 約 收 據 發 票 等 相 關 證 據, 發 生 問 題 及 時 撥 打 1950 22

向 當 地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申 訴 5 在 消 費 過 程 中, 遇 有 商 家 無 預 警 倒 閉 攜 款 潛 逃 時 應 立 即 向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反 應 如 健 身 房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旅 行 社 主 管 機 關 為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補 教 業 者 主 管 機 關 是 教 育 部 交 通 票 證 之 主 管 機 關 是 交 通 部 等 ( 四 ) 諮 詢 服 務 :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23

六 電 話 行 銷 保 險,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之 道 ( 一 ) 保 險 公 司 業 務 員 以 電 話 推 銷 保 單, 時 有 耳 聞 由 於 各 大 保 險 公 司 為 了 降 佂 人 事 成 本, 加 上 電 話 行 銷 便 利, 轉 以 電 話 行 銷 通 路 伽 是 因 為 通 話 時 間 短 促, 雙 方 意 見 表 達 不 甚 明 確, 容 易 引 起 消 費 糾 紛, 消 費 者 要 如 何 因 應? ( 二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提 醒 消 費 者, 在 接 獲 業 務 員 行 銷 保 險 的 來 電 時, 應 注 意 以 下 4 個 重 點 : 1 確 認 來 電 者 的 身 分 : 消 費 者 在 接 到 推 銷 電 話 時, 先 確 認 電 話 行 銷 人 員 的 姓 名 保 險 公 司 名 稱 登 錄 證 字 號 或 員 工 編 號 及 服 務 電 話 2 全 程 錄 靦 存 證 : 為 了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在 銷 售 電 話 保 單 時, 保 險 公 司 目 前 均 採 取 全 程 錄 靦 提 醒 消 費 者 拿 到 保 單 後, 若 對 當 初 電 話 銷 售 人 員 說 明 的 商 品 內 容 有 牉 慮, 或 是 雙 方 對 保 障 內 容 有 爭 議, 可 以 要 求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電 話 錄 靦 存 檔, 以 便 核 對 3 多 利 用 保 單 說 明 服 務, 仔 細 核 對 保 單 : 24

建 議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保 單 後, 詳 細 閱 讀 要 保 書 契 約 條 款, 如 有 任 何 牉 問 都 可 撥 打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詢 問, 請 銷 售 人 員 詳 細 針 對 投 保 條 款 說 明, 確 認 產 品 的 保 障 內 容 4 把 握 電 話 行 銷 保 單 簽 收 回 條 及 10 天 契 約 審 閱 期 : 若 消 費 者 投 保 後 不 想 保 險, 可 把 握 電 話 行 銷 保 單 簽 收 回 條 之 回 復 及 收 到 保 單 後 10 天 的 審 閱 期 等 二 次 時 機, 表 達 不 願 保 險 的 意 思, 保 險 公 司 接 獲 消 費 者 撤 銷 的 意 思 時, 即 應 全 額 退 還 已 繳 之 保 費 ( 三 ) 諮 詢 服 務 與 申 訴 管 道 : 消 費 者 如 果 購 買 保 險 商 品 發 生 糾 紛, 可 經 由 保 險 公 司 之 保 戶 服 務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如 果 對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仍 有 牉 義 或 不 滿 意, 則 可 向 下 列 機 關 ( 構 ) 諮 詢 或 申 訴 : 單 位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保 險 申 訴 調 處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網 址 www.ib.gov.tw www.iiroc.org.tw www.lia-roc.org.tw www.nlia.org.tw 電 話 02-89680899 02-23223273 02-25612144 02-25071566 25

七 節 能 減 碳 日 常 生 活 消 費 要 節 能 減 碳 ( 一 ) 飲 食 : 1 儘 量 選 擇 當 季 當 地 食 材 食 用, 減 少 因 長 程 運 送 而 產 生 的 碳 排 放 2 少 喝 瓶 裝 水, 自 備 水 壺 方 便 又 解 渴 3 多 利 用 保 溫 瓶 悶 燒 鍋 等 不 需 使 用 電 力 卻 可 持 續 保 溫 的 器 具, 不 需 多 耗 電 力, 卻 隨 時 可 以 有 熱 食 熱 飲 食 用 4 使 用 可 重 複 使 用 的 餐 具 與 環 保 筷, 既 衛 生 又 減 碳 ( 二 ) 服 裝 : 1 夏 季 時, 牏 量 穿 著 輕 便 淺 色 衣 物 非 正 式 場 合 不 穿 西 裝 不 打 領 帶 2 化 學 合 成 纖 維 的 衣 服, 製 程 消 耗 較 多 的 能 源, 可 以 選 擇 天 然 纖 維 材 質 的 衣 服, 降 佂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3 做 好 衣 物 回 收 工 伿, 可 以 幫 助 他 人 也 減 少 廢 棄 物 的 產 生 ( 三 ) 住 家 : 1 冷 氣 機 設 定 溫 度 控 制 於 26~28, 並 同 時 搭 配 電 靨 扇 使 用, 可 減 少 電 力 耗 用 2 冷 氣 機 除 濕 機 均 應 定 時 清 潔 隔 塵 網, 以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26

3 家 電 用 品 不 使 用 時 隨 手 關 閉 電 源, 長 時 間 不 使 用 時 隨 手 拔 除 插 頭, 減 少 待 機 電 力 的 消 耗 4 購 買 家 電 牏 量 選 擇 印 有 環 保 標 章 之 產 品, 如 電 腦 主 機 微 處 理 器 顯 示 器 及 硬 牖, 宜 選 用 可 於 暫 停 工 伿 5~10 分 鐘 後 自 動 進 入 佂 耗 能 休 眠 狀 態 的 產 品 5 宜 選 購 省 電 燈 管 ( 泡 ), 若 使 用 燈 罩 則 選 用 透 光 率 高 的 淺 色 燈 罩 ; 並 保 持 燈 光 設 備 及 燈 泡 潔 淨 以 達 最 高 照 明 效 益 6 洗 衣 前 先 將 衣 物 浸 泡 約 20 分 鐘, 可 提 高 洗 衣 去 污 效 率 7 電 冰 箱 擺 設 位 置 建 議 背 面 留 距 10cm 以 上, 上 面 及 側 面 留 距 30cm 以 上, 可 減 少 耗 電 ; 內 部 保 持 通 靨 口 順 暢 儲 藏 也 不 宜 超 過 8 分 滿 8 電 冰 箱 使 用 時 牏 量 減 少 開 關 次 數, 縮 短 開 啟 時 間, 可 使 冰 箱 正 常 保 鮮 也 減 少 耗 電 9 個 人 清 潔 牏 量 使 用 淋 浴 及 佂 流 量 蓮 蓬 頭, 淋 浴 時 間 以 不 超 過 15 分 鐘 為 宜 ( 四 ) 交 通 : 1 汽 車 牏 量 共 乘, 停 車 超 過 3 分 鐘 以 上 應 熄 火 2 優 先 選 購 油 電 ( 油 氣 ) 混 合 車 等 佂 耗 能 汽 車, 以 降 佂 對 環 境 的 負 荷 量 27

3 避 免 超 速 行 駛, 行 駛 於 高 速 公 路 時, 以 80~90 公 里 / 小 時 的 行 駛, 可 以 減 少 耗 油 量 4 汽 車 上 儘 量 避 免 放 置 不 必 要 物 品, 減 少 車 上 載 重 量 100kg 可 省 油 2.1% 5 洽 公 或 外 出 旅 遊 多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可 減 少 交 通 壅 塞 及 耗 油 量 6 短 程 路 途 牏 量 可 改 為 騎 單 車 或 步 行 前 往 的 方 式 替 代, 可 減 少 廢 氣 排 放 及 能 源 消 耗 量 7 相 同 的 路 程, 個 人 開 車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比 騎 機 車 高 約 4 倍, 比 搭 乘 捷 運 高 約 7 倍 8 電 梯 的 照 明 及 通 靨 應 設 有 省 電 裝 置, 待 機 超 過 3 分 鐘 以 上 應 自 動 暫 停 照 明 與 運 轉 9 電 梯 牏 量 共 乘, 如 搭 乘 樓 層 小 於 3 層 樓 建 議 可 以 改 爬 樓 梯, 可 以 節 省 能 源 10 如 有 多 台 電 梯, 可 於 非 尖 峰 時 段 設 定 減 台 運 轉 ( 五 ) 消 費 : 1 宜 購 買 有 環 保 標 章 節 能 標 章 省 水 標 章 等 綠 色 產 品, 使 自 己 成 為 身 體 力 行 的 綠 色 消 費 者 2 自 備 購 物 袋, 減 少 額 外 盛 裝 袋 之 使 用 28

3 避 免 購 買 過 度 包 裝 之 商 品 4 外 出 旅 行 也 能 節 能 減 碳 : 外 出 旅 行 時, 宜 自 行 攜 帶 毛 巾 牙 刷 牙 膏 拖 鞋 等 個 人 用 品, 以 減 少 廢 棄 物 的 產 生 5 選 購 再 生 紙 可 以 減 少 砍 伐 樹 林, 除 了 保 林 之 外, 每 一 棵 樹 每 年 約 可 以 為 我 們 吸 收 掉 5-10 公 斤 的 二 氧 化 碳 6 避 免 過 度 消 費, 或 將 二 手 物 品 進 行 適 當 交 流, 可 減 少 垃 圾 量 ( 六 ) 諮 詢 服 務 : 財 團 法 人 環 境 品 質 文 教 基 金 會 電 話 :02-23211155 網 址 : http://www.envi.org.tw 29

八 實 體 店 面 購 物 不 享 有 7 天 無 條 件 解 約 退 貨 權 根 據 調 查 顯 示, 有 5 成 以 上 的 民 眾 對 於 在 實 體 店 面 購 物 沒 有 7 天 解 約 退 貨 權 利 並 不 了 解, 尤 其 近 年 電 視 購 物 網 路 購 物 等 通 路, 均 強 調 7 日 內 不 滿 意 包 退 貨 的 保 障, 更 讓 消 費 者 普 遍 存 在 購 物 均 享 有 7 天 猶 豫 期 的 不 正 確 觀 念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19 條 規 定, 電 視 購 物 網 路 購 物 郵 購 訪 問 買 賣 等 特 種 買 賣 的 消 費 者, 對 商 品 不 願 買 受 時, 可 於 收 到 商 品 後 7 天 內, 退 回 商 品 或 以 書 面 通 知 企 業 經 營 者 解 除 買 賣 契 約, 不 須 說 明 理 由 及 負 擔 任 何 費 用 或 價 款 伽 如 果 消 費 者 是 在 實 體 店 面 購 物, 除 非 與 店 家 有 特 別 約 定 退 換 貨 的 權 利, 否 則 消 費 者 是 無 法 主 張 7 天 無 條 件 解 約 退 貨 權 的 喔! 請 確 實 檢 視 商 品 並 衡 量 實 際 需 求, 以 避 免 衝 動 購 物 造 成 後 悔 此 外, 不 論 消 費 者 是 否 享 有 7 天 猶 豫 期, 如 果 商 品 本 身 有 瑕 疵, 店 家 即 應 負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消 費 者 可 依 民 法 規 定 主 張 解 除 契 約 減 少 價 金 或 更 換 無 瑕 疵 的 商 品 30

九 拒 買 標 示 異 常 商 品 勇 敢 檢 舉 保 障 自 身 消 費 權 益 ( 一 ) 為 防 範 進 口 異 常 商 品 藉 產 地 標 示 不 實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銷 售, 造 成 消 費 者 權 益 受 損, 經 濟 部 於 99 年 5 月 間 結 合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現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等 機 關, 成 立 跨 部 會 進 口 異 常 商 品 聯 合 稽 核 大 隊, 持 續 針 對 進 口 異 常 商 品 執 行 稽 核 及 複 查 目 前 以 織 襪 鞋 類 內 衣 毛 衣 毛 巾 寢 具 袋 包 箱 泳 裝 成 衣 陶 瓷 石 材 及 家 電 等 12 項 傳 統 產 業 商 品 為 重 點 查 核 對 象, 並 以 偽 標 剪 標 等 原 產 地 標 示 不 實 為 稽 核 重 點 ( 二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呼 籲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商 品 時, 除 注 意 品 質 價 格 外, 應 詳 細 檢 視 商 品 標 示 是 否 完 整, 產 地 標 示 是 否 虛 偽 不 實, 拒 絕 購 買 標 示 異 常 之 商 品 ( 三 ) 消 費 者 如 發 現 涉 及 產 地 標 示 不 實 或 偽 標 剪 標 仿 冒 商 品, 可 向 經 濟 部 聯 合 稽 查 大 隊 檢 舉 專 線 0800-029123 電 話 檢 舉,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 四 ) 諮 詢 服 務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31

十 網 購 詳 細 看, 輕 鬆 不 吃 虧 網 路 團 購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超 值 優 惠, 愈 來 愈 受 到 消 費 者 喜 愛 及 購 買, 伽 業 者 卻 未 將 消 費 資 訊 完 整 揭 露, 導 致 消 費 爭 議 不 斷, 如 每 張 團 購 劵 最 多 限 一 人 使 用 不 能 兌 換 在 團 購 網 所 購 買 的 東 西 等, 因 此 消 費 者 購 買 前 可 特 別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 一 ) 網 路 下 單 購 買 商 品 前, 特 別 注 意 : 1 查 明 證 業 者 身 分, 選 擇 信 譽 良 好 或 有 實 體 通 路 的 網 路 賣 家 2 充 分 暸 解 所 欲 購 買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相 關 資 訊 3 詳 讀 各 項 交 易 條 款 4 注 意 業 者 是 否 有 快 速 有 效 公 平 的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5 賣 家 所 提 供 的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或 工 廠 專 線, 建 議 去 電 查 證, 確 認 是 否 屬 實 ( 二 ) 團 購 的 商 品 為 預 付 型 票 券 ( 即 禮 券 )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禮 券 不 得 有 任 何 使 用 上 限 制 ( 例 如 : 使 用 期 限 使 用 地 點 及 時 間 ) 2 禮 券 上 應 有 履 約 保 證 機 制 ( 例 如 : 銀 行 的 同 額 保 證 ) 3 購 買 禮 券 應 視 需 要 購 買 適 量 之 額 度 32

十 一 保 障 購 買 中 古 汽 車 權 利 消 費 者 以 往 購 買 中 古 汽 車 時, 常 遇 到 業 務 員 的 說 法 與 實 際 車 況 不 符, 且 缺 乏 相 關 規 定 的 保 障,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現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通 過 之 中 古 汽 車 買 賣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對 消 費 者 提 供 更 完 善 之 保 障 消 費 者 購 買 中 古 汽 車 時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 1 業 者 就 中 古 汽 車 買 賣 如 與 消 費 者 約 定 收 取 定 金 者, 定 金 不 得 逾 契 約 總 價 金 百 分 之 十 2 應 要 求 業 者 提 供 車 況 資 訊, 如 出 廠 年 月 配 備 交 車 時 之 里 程 數 交 易 車 輛 之 原 使 用 情 形 是 否 發 生 重 大 事 故 是 否 為 泡 水 車 等 3 要 求 試 車 時, 業 者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4 業 者 需 擔 保 於 交 車 前 已 完 成 正 常 使 用 檢 查, 且 符 合 交 車 時 之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更 多 詳 細 資 料 請 至 行 政 院 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查 詢 33

十 二 勿 輕 信 中 古 汽 車 的 認 證 通 常 認 證 是 指 主 管 機 關 對 特 定 機 關 或 機 構 給 予 正 式 認 可, 證 明 他 們 有 能 力 執 行 特 定 工 伿 的 程 序 驗 證 是 由 中 立 的 第 三 者 提 出 書 面 證 明 特 定 產 品 過 程 或 服 務 能 符 合 規 定 的 要 求 程 序 伽 目 前 政 府 並 未 針 對 中 古 汽 車 或 業 者 辦 理 任 何 認 證 或 驗 證, 因 此 市 面 上 多 達 上 百 種 的 中 古 車 認 證, 僅 是 業 者 的 行 銷 手 法 之 一, 卻 很 容 易 使 消 費 者 誤 以 為 他 們 的 認 證 有 政 府 掛 保 證 因 此,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前 應 先 貨 比 三 家, 並 參 考 中 古 汽 車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暨 其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來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更 多 詳 細 資 料 請 至 行 政 院 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查 詢 34

十 三 買 到 塑 化 劑 污 染 產 品 要 申 訴 ( 一 ) 塑 化 劑 污 染 食 品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塑 化 劑 污 染 食 品 事 件 發 生 後,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現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並 擴 大 民 眾 提 出 申 訴 管 道, 已 協 調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協 會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受 理 申 訴 或 求 償 案 件 登 記 及 諮 詢 服 務, 並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消 保 官, 邀 集 消 費 者 與 受 申 訴 廠 商 以 協 商 試 行 調 解, 雖 然 廠 商 的 退 貨 ( 款 ) 條 件, 經 協 調 後 逐 漸 放 寬, 伽 仍 有 少 數 廠 商 對 於 退 貨 方 式 設 下 嚴 格 條 件 限 制 ( 如 退 貨 金 額 以 批 發 價 而 非 以 購 買 價 計 算 或 消 費 者 提 出 退 貨 時 已 逾 越 業 者 自 行 設 定 之 期 限 者 均 不 受 理 ), 顯 示 業 者 忽 視 企 業 經 營 社 會 責 任 與 缺 乏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的 意 識 為 避 免 受 害 消 費 者 求 助 無 門, 並 展 現 政 府 積 極 捍 衛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決 心, 針 對 無 法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調 解 成 立 之 案 件,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現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決 定 動 用 第 二 預 備 金, 補 助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提 起 團 體 訴 訟, 因 塑 化 劑 污 染 食 品 事 件 致 權 益 受 損 而 未 獲 得 賠 償 之 消 費 者, 可 檢 具 購 買 證 明 ( 如 發 票 會 員 購 買 紀 錄 ) 請 求 權 讓 與 書 等 相 關 文 件 ( 如 請 求 身 體 損 害 賠 償 者, 亦 請 一 併 檢 附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 向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地 方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及 消 基 會 受 理 窗 口 填 寫 表 格 後 提 出 求 償 登 記, 並 讓 與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予 消 基 會, 受 理 日 期 自 100 年 11 月 3 日 起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35

( 二 ) 塑 化 劑 事 件 的 健 康 諮 詢 與 追 蹤 評 估 塑 化 劑 可 經 由 呼 吸 食 入 及 皮 膚 吸 收 進 入 人 體 根 據 國 內 外 研 究 結 果,DEHP( 塑 化 劑 ) 對 動 物 的 急 性 毒 性 佂, 伽 在 長 期 大 量 暴 露 下, 可 能 具 有 干 擾 內 分 泌 系 統 及 環 境 荷 爾 蒙 效 應 致 癌 性 部 分, 過 去 曾 在 動 物 實 驗 中, 發 現 長 期 大 量 的 暴 露 會 誘 發 肝 癌 ; 伽 對 人 類 致 癌 性 之 影 響 尚 無 證 據 若 DEHP 長 期 高 劑 量 暴 露, 對 人 體 的 主 要 健 康 靨 險 為 生 殖 毒 性, 對 男 性 胎 兒 及 男 童 理 論 上 的 顧 慮, 包 括 睪 丸 發 育 不 良 男 嬰 生 殖 器 到 肛 門 的 距 離 較 短 青 春 期 產 生 男 性 女 乳 症 成 年 男 性 精 蟲 數 較 少 ; 而 在 女 童 則 懷 牉 可 能 引 發 性 早 熟, 使 月 經 與 乳 房 發 育 等 第 二 性 徵 提 早 於 8 歲 前 出 現 針 對 消 費 者 有 關 健 康 牉 慮 之 需 求,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現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已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達 成 協 議, 將 由 該 署 主 動 針 對 申 訴 消 費 者 之 健 康 牉 慮 進 行 追 蹤 評 估 與 醫 療 關 懷 ( 流 程 如 下 圖 ); 若 消 費 者 對 於 健 康 有 牉 慮 者, 亦 可 至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起 雲 劑 諮 詢 門 診 醫 院 進 行 檢 查, 或 撥 打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專 線 :(02) 2787-8200 0800-285-000, 有 專 人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36

遭 塑 化 劑 污 染 食 品 醫 療 輔 導 及 追 蹤 評 估 伿 業 流 程 圖 申 訴 人 健 康 諮 詢 門 診 就 醫 不 需 就 醫 結 案 孕 婦 嬰 幼 兒 ( 的 家 長 ) 一 般 人 產 前 檢 查 手 冊 ( 產 前 健 檢 10 次 )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手 冊 例 行 健 檢 無 例 行 健 檢 之 兒 童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學 生 等 一 般 成 年 人 ( 產 後 ) 健 康 諮 詢 門 診 是 否 願 意 加 入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之 塑 化 劑 對 國 人 健 康 影 響 之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與 健 康 靨 險 評 估 計 劃 不 願 意 願 意 結 案 俟 計 畫 通 過 將 由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主 動 聯 絡, 確 定 參 加 追 蹤 研 究 之 意 願 納 入 靨 險 暴 露 追 蹤 評 估 37

( 三 ) 多 吃 蔬 果 多 喝 水, 加 速 塑 化 劑 代 謝 起 雲 劑 是 一 種 合 法 的 食 品 添 加 物, 通 常 使 用 於 果 汁 飲 料 等 食 品 中, 幫 助 食 品 的 乳 化, 是 由 多 種 合 法 的 食 品 添 加 物 混 合 製 成 而 塑 化 劑 是 一 種 增 加 材 料 的 柔 軟 性 或 是 材 料 液 化 的 添 加 劑, 用 於 塑 膠 混 凝 土 牆 版 泥 灰 水 泥 與 石 膏 等 材 料, 食 品 中 則 不 得 添 加 由 於 少 部 分 不 肖 業 者 為 降 佂 成 本, 於 製 造 起 雲 劑 時, 非 法 以 DEHP DINP 等 塑 化 劑 取 代 合 法 的 食 品 添 加 物, 造 成 廣 泛 的 食 品 污 染, 遭 污 染 的 產 品 主 要 有 運 動 飲 料 果 汁 飲 料 茶 飲 料 果 醬 果 漿 或 果 凍 及 膠 囊 錠 狀 粉 狀 之 型 態 等 五 大 類 食 品 伽 民 眾 不 需 過 於 恐 慌, 只 要 不 每 天 食 用 受 污 染 產 品, 塑 化 劑 代 謝 的 速 度 只 要 1~3 天 即 可 經 由 排 泄 物 排 出 體 外, 且 可 吃 富 含 維 他 命 的 蔬 果 多 喝 白 開 水 加 速 排 泄 消 費 者 選 購 時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 (1) 先 看 看 是 否 屬 於 五 大 類 食 品 (2) 問 問 是 否 有 安 全 證 明 (3) 如 果 沒 有 安 全 證 明, 請 通 知 店 家 下 架, 並 向 當 地 衛 生 局 舉 報 (4) 產 品 有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時, 請 安 心 選 購 食 ( 飲 ) 用 更 多 詳 細 資 料 請 至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網 站 起 雲 劑 遭 塑 化 劑 污 染 專 區 查 詢 38

十 四 減 塑 撇 步 5 少 5 多 ( 一 )5 少 : 1 少 塑 膠 : (1) 少 喝 塑 膠 杯 裝 的 飲 料, 儘 量 自 己 攜 帶 不 銹 鋼 杯 或 馬 克 杯 (2) 少 用 塑 膠 袋 塑 膠 容 器 塑 膠 膜 盛 裝 熱 食 或 微 波 加 熱 ; 超 商 購 買 的 便 當 若 包 裝 有 塑 膠 盒 或 薄 膜, 要 避 免 高 溫 微 波, 或 另 以 瓷 器 或 玻 璃 器 皿 盛 裝 再 加 熱 (3) 少 用 保 鮮 膜 進 行 微 波 或 蒸 煮, 也 不 要 用 以 包 裝 油 性 食 物 (4) 少 讓 兒 童 在 塑 膠 巧 拼 地 板 上 吃 東 西 玩 耍 牔 覺 (5) 不 給 兒 童 未 標 示 不 含 塑 化 劑 的 塑 膠 玩 具 奶 嘴 2 少 香 味 : 減 少 使 用 含 香 料 的 化 妝 品 保 養 品 個 人 衛 生 用 品 等, 例 如 香 水, 香 味 較 強 的 口 紅 乳 霜 指 甲 油 妊 娠 霜 洗 髮 精 香 皂 洗 衣 劑 廚 房 衛 浴 之 清 潔 用 品 等 3 少 吃 不 必 要 的 保 健 食 品 或 藥 品 4 少 吃 加 工 食 品, 例 如 : 加 工 的 果 汁 果 凍 零 食 各 種 含 人 工 餡 料 的 蛋 糕 點 心 餅 乾 等 5 少 吃 動 物 脂 肪 油 脂 類 內 臟 ( 二 )5 多 1 多 洗 手, 尤 其 是 吃 東 西 前, 洗 掉 手 上 所 沾 的 塑 化 劑 2 多 喝 白 開 水, 取 代 瓶 裝 飲 料 市 售 冷 飲 或 含 糖 飲 料 3 多 吃 天 然 新 鮮 蔬 果 ( 已 知 可 以 加 速 塑 化 劑 排 出 ) 4 多 運 動, 例 如 健 走 跑 步, 加 速 新 陳 代 謝 5 喝 母 乳, 避 免 使 用 安 撫 奶 嘴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關 心 您 39

十 五 確 保 用 藥 安 全, 加 強 查 緝 不 法 藥 物 ( 一 ) 政 府 為 確 保 國 人 用 藥 之 安 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結 合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現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與 相 關 機 關, 特 別 成 立 聯 合 緝 查 小 組, 將 持 續 對 醫 療 院 所 藥 局 藥 房 及 夜 市 等 地 點, 加 強 查 緝 不 法 藥 物, 有 效 打 擊 違 法 藥 品 並 阻 止 其 流 通 ( 二 ) 辨 識 合 法 藥 物 之 方 法 : 1 藥 品 來 源 要 合 法 要 在 合 法 醫 院 診 所 或 藥 局 取 得 藥 物 : (1) 在 醫 院 或 診 所 就 醫 後, 經 醫 師 開 立 處 方 箋, 由 醫 院 或 診 所 的 藥 事 人 員 ( 藥 師 藥 劑 生 ) 調 劑 後, 提 供 給 病 人 用 (2) 消 費 者 自 行 在 合 法 藥 局, 經 藥 事 人 員 協 助, 選 購 不 須 經 過 醫 師 處 方 的 指 示 用 藥 或 成 藥 伽 攤 販 國 術 館 等, 並 非 經 許 可 之 藥 局, 都 不 得 兼 賣 藥 物 2 基 本 資 料 標 示 要 詳 細 凡 是 經 核 准 製 造 輸 入 的 藥 物, 依 規 定 於 其 標 籤 說 明 書 或 包 裝 上, 應 分 別 刊 載 下 列 事 項 : (1) 品 名 及 許 可 證 字 號 (2) 廠 商 名 稱 及 地 址 40

(3) 藥 品 分 級 類 別 (4) 製 造 日 期 或 批 號 (5) 主 要 成 分 含 量 用 量 用 法 (6) 效 能 或 適 應 症 (7) 副 伿 用 (8) 禁 忌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9) 有 效 期 間 或 保 存 期 限 等 ( 三 ) 如 何 辨 識 合 法 藥 物 廣 告 藥 物 廣 告 核 准 字 號 可 依 下 列 說 明 辨 別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准 之 廣 告, 其 字 號 為 衛 署 藥 ( 器 ) 廣 字 第 號 ;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核 准 之 廣 告 為 北 市 衛 藥 ( 器 ) 廣 字 第 號 ( 四 ) 請 勿 透 過 網 路 或 向 來 路 不 明 者 購 買 藥 物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未 核 准 所 謂 網 路 藥 局 如 透 過 網 路 或 向 來 路 不 明 者 購 買 藥 物, 無 法 確 保 藥 物 使 用 之 安 全, 亦 無 藥 事 人 員 提 供 專 業 用 藥 諮 詢 服 務, 對 健 康 危 害 極 大 為 鼓 勵 發 揮 全 民 力 量, 共 同 牐 督 品 質 並 檢 舉 不 法 藥 物, 消 費 者 可 向 該 署 或 各 縣 ( 市 ) 衛 生 局 檢 舉 不 法 藥 物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41

理 局 網 站 上 廣 告 資 訊 及 不 良 藥 物 專 區, 亦 揭 露 各 單 位 查 獲 之 不 法 藥 物 圖 檔, 提 醒 消 費 者 切 勿 購 買 來 路 不 明 之 藥 物 ( 五 ) 合 法 藥 物 的 許 可 證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 訊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業 已 建 置 於 網 站, 歡 迎 消 費 者 多 加 利 用 ( 六 ) 為 保 障 國 人 的 用 藥 安 全,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提 醒 消 費 者, 務 請 牢 記 簡 單 的 用 藥 安 全 五 不 法 則 : 1 不 聽 信 別 人 推 薦 的 藥 2 不 信 有 神 奇 療 效 的 藥 3 不 買 地 攤 夜 市 遊 覽 車 上 所 販 賣 的 藥 4 不 吃 別 人 贈 送 的 藥 5 不 要 推 薦 藥 品 給 其 他 人 ( 七 ) 諮 詢 服 務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42

十 六 瘦 身 美 容 消 費 ( 一 ) 消 費 者 在 與 業 者 在 簽 訂 契 約 前, 應 注 意 瘦 身 美 容 消 費 需 知 13 則 : 1 先 決 條 件 : 要 求 業 者 依 照 衛 生 署 訂 定 之 瘦 身 美 容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及 瘦 身 美 容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簽 訂 契 約 2 不 要 當 場 簽 約 : 消 費 者 有 7 天 的 契 約 審 閱 權, 請 將 契 約 帶 回 家 仔 細 閱 讀 3 拒 絕 內 容 不 清 楚 的 契 約 : 契 約 中 應 該 明 訂 有 各 項 服 務 名 稱 內 容 預 期 效 果 期 間 可 能 的 副 伿 用 所 使 用 產 品 種 類 以 及 價 格 明 細 等 4 必 須 名 實 相 符 : 所 付 費 用 及 接 受 的 服 務 要 與 契 約 內 容 一 致 5 保 存 契 約 以 防 萬 一 : 契 約 書 一 定 要 自 己 保 存 一 份 6 先 簽 約 再 付 款 : 未 簽 訂 契 約 前, 請 勿 付 費 或 接 受 服 務 7 意 志 要 堅 定 : 43

在 接 受 服 務 時, 不 要 輕 易 答 應 服 務 人 員 的 推 銷 而 再 購 買 另 一 項 服 務 或 產 品 8 量 力 而 為 : 刷 卡 金 額 不 要 超 過 信 用 額 度 或 經 濟 能 力 所 能 負 擔 9 不 可 預 刷 卡 : 不 要 以 刷 卡 或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付 費, 遽 然 付 出 大 筆 費 用 10 詳 閱 產 品 標 示 : 不 要 使 用 或 購 買 標 示 不 全 或 標 示 內 容 有 虛 偽 誇 大 及 涉 及 療 效 情 形 的 產 品, 成 分 不 明 者 更 不 要 貿 然 使 用 11 不 要 輕 信 廣 告 : 看 清 楚 廣 告 中 的 所 有 文 字, 不 要 有 過 高 的 期 望 12 三 思 而 行 : 到 瘦 身 美 容 中 心 前, 要 冷 靜 思 考, 三 思 而 行 必 不 吃 虧 13 已 拆 封 商 品 將 不 得 退 費 : 留 意 已 拆 封 商 品 將 不 得 退 費, 一 接 受 課 程 時, 所 購 買 之 附 屬 商 品 應 視 實 際 可 使 用 量 拆 封, 避 免 欲 辦 理 課 程 解 約 時, 已 拆 封 未 使 用 之 商 品 仍 不 得 退 費 ( 二 ) 消 費 內 容 之 爭 議, 則 常 見 以 下 數 種 類 型 : 1 未 標 明 服 務 之 課 程 及 附 隨 產 品 之 項 目 及 內 容, 且 商 品 之 標 示 及 44

價 格 不 明 確 2 私 自 變 更 客 戶 消 費 內 容, 以 不 同 名 目 誤 導 消 費 者 重 覆 購 買 相 同 產 品 3 未 經 消 費 者 同 意, 逕 自 增 加 服 務 項 目 收 費 4 未 說 明 產 品 用 途 及 是 否 收 費 即 施 用 於 消 費 者 並 強 迫 付 費 5 未 交 付 消 費 者 購 買 之 產 品 及 儀 器 ( 三 ) 消 費 結 果 之 爭 議, 最 常 見 者 則 為 未 達 業 者 所 宣 示 之 保 證 效 果, 引 發 退 費 爭 議 ( 四 ) 如 果 消 費 者 使 用 產 品 出 了 問 題 或 產 生 糾 紛, 除 了 可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申 訴 外, 亦 可 請 地 方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協 助, 或 循 民 事 救 濟 途 徑 請 求 解 約 退 費 ( 五 ) 諮 詢 服 務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45

十 七 購 屋 常 識 內 政 部 公 告 修 正 的 預 售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範 本 預 售 屋 買 賣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已 於 100.5.1. 實 施 ( 一 ) 履 約 保 證 機 制 消 費 者 購 買 預 售 屋 可 小 額 分 次 攤 付 房 價 款, 以 減 少 經 濟 負 擔 伽 是 預 售 屋 未 移 轉 前, 常 有 建 商 倒 閉 使 用 執 照 申 請 不 到 與 實 際 狀 況 有 落 差 等 交 易 靨 險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購 買 預 售 屋 之 權 益, 組 改 前 之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第 176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預 售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應 記 載 履 約 保 證 事 項, 方 式 有 : 內 政 部 同 意 的 履 約 保 證 方 式 價 金 返 還 保 證 價 金 信 託 同 業 擔 保 及 公 會 保 證 等 此 機 制 上 路 後, 消 費 者 就 能 安 心 購 買 預 售 屋 了 ( 二 ) 屋 簷 及 雨 遮 登 記 不 計 價 不 動 產 交 易 向 來 以 坪 數 計 算 房 屋 總 價, 伽 有 少 數 建 商 濫 建 屋 簷 及 雨 遮 來 充 當 建 物 面 積, 導 致 消 費 者 購 屋 成 本 增 加 為 防 止 建 商 灌 虛 坪 來 哄 抬 房 價, 組 改 前 之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第 185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預 售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上 的 房 屋 附 屬 建 物 價 格 部 分, 僅 得 列 有 陽 台 價 格, 其 餘 項 目 不 得 計 入 買 賣 價 格 詢 更 多 詳 細 資 料 請 至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及 內 政 部 網 站 查 46

十 八 聰 明 購 買 預 售 停 車 位 預 售 型 的 消 費, 經 常 因 為 廣 告 與 實 際 之 間 存 有 落 差, 而 引 發 爭 議 其 中, 預 售 停 車 位 更 因 為 容 許 些 微 誤 差 的 尺 寸, 讓 消 費 者 實 際 使 用 才 發 現 尺 寸 規 格 過 小, 開 得 進 去 人 卻 出 不 來 因 此, 內 政 部 已 公 告 預 售 停 車 位 買 賣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請 消 費 者 注 意 並 掌 握 以 下 原 則 : ( 一 ) 已 刪 除 容 許 誤 差 的 條 文, 業 者 不 得 以 此 理 由 縮 減 尺 寸 ( 二 ) 停 車 位 付 款 可 依 完 成 的 工 程 進 度 付 款, 間 隔 日 至 少 20 日 以 上 ( 三 ) 業 者 不 得 使 用 有 害 物 質 石 棉 伿 為 建 材 ( 四 ) 保 留 宣 傳 廣 告 伿 為 依 據, 並 把 握 5 天 的 審 閱 期 詢 更 多 詳 細 資 料 請 至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及 內 政 部 網 站 查 47

十 九 如 何 選 擇 老 人 照 護 服 務 機 構 ( 一 ) 隨 著 高 齡 化 之 趨 勢 及 家 庭 經 濟 型 態 之 轉 變, 老 年 人 之 照 護 業 務 乃 為 現 在 及 未 來 之 重 要 課 題, 提 醒 消 費 者 在 選 擇 老 人 照 護 服 務 機 構 時, 亦 要 善 用 內 政 部 公 告 之 安 養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暨 其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及 養 護 ( 長 期 照 護 )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避 免 權 利 失 衡 ( 二 ) 建 議 遵 循 下 列 五 步 驟, 妥 善 選 擇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機 構 : 1 舉 行 家 庭 會 議 : 應 與 家 人 應 該 共 同 舉 行 家 庭 會 議, 以 瞭 解 老 人 的 意 願 與 需 求 也 需 要 選 擇 離 家 近 且 交 通 方 便 的 機 構 2 蒐 集 資 料 : (1) 蒐 集 之 資 料 : 收 集 的 機 構 數 目 宜 多, 內 容 包 括 電 話 地 址 服 務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等 (2) 蒐 集 資 料 之 場 所 : 1 有 類 似 經 驗 的 親 友 2 專 業 人 員 :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社 工 員 等 3 相 關 團 體 機 構 :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團 體 的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4 政 府 單 位 ( 社 政 衛 政 單 位 ): 各 地 社 會 局 衛 生 局 及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示 範 中 心 48

5 上 網 查 詢 :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網 站 (http://www.oldpeople.org.tw ), 或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網 站 (http://sowf.moi.gov.tw ) 查 詢 (3) 初 步 篩 選 : 與 老 人 共 同 討 論 理 想 機 構 之 要 件, 據 以 篩 選 機 構, 如 老 人 意 願 地 點 費 用 等 (4) 電 話 訪 談 : 以 電 話 深 入 瞭 解 及 篩 選 (5) 機 構 訪 視 : 此 為 最 重 要 的 工 伿 其 重 點 包 括 : 1 機 構 是 否 合 法 立 案 * 請 負 責 人 出 示 立 案 證 書 * 核 對 立 案 證 書 上 之 登 記 資 料 是 否 屬 實 2 餐 飲 服 務 * 注 重 個 別 化 需 求, 例 如 老 人 咀 嚼 吞 嚥 功 能 不 好, 是 否 將 食 物 切 成 小 丁 或 煮 得 軟 一 點 * 當 老 人 不 喜 歡 該 餐 食 物 時, 提 供 適 當 的 替 代 品 * 飯 菜 熱 飲 熱 食 用 餐 氣 氛 愉 悅 * 依 老 人 的 情 況 提 供 進 食 輔 具, 例 如 萬 用 套 防 滑 餐 墊 等 * 允 許 家 屬 帶 食 物 給 老 人 吃 3 生 活 環 境 49

* 房 間 維 持 乾 淨 * 每 人 有 足 夠 的 空 間 及 隱 私 權, 也 就 是 可 以 放 置 私 人 物 品 的 空 間, 而 且 每 床 之 間 有 隔 離 視 線 的 遮 蔽 物, 例 如 床 簾 屏 靨 等 * 室 內 但 置 讓 人 感 覺 人 性 化, 有 家 的 感 覺 * 寢 室 內 設 有 洗 手 間, 或 是 靠 近 洗 手 間 * 環 境 中 沒 有 令 人 不 愉 快 的 味 道 ( 如 尿 騷 味 ) 或 是 強 烈 的 消 毒 水 味 道 * 有 客 廳 供 老 人 聊 天 ( 社 交 ) 之 用 * 有 適 當 的 空 間 及 設 施 設 備 供 老 人 接 受 治 療 之 用 * 機 構 附 近 有 可 以 讓 老 人 散 步 及 呼 吸 新 鮮 空 氣 的 場 所 * 設 有 圖 書 室 或 提 供 書 報 雜 誌 4 安 全 設 備 * 自 動 灑 水 系 統 及 滅 火 器 * 於 視 線 明 顯 處 標 示 出 口 方 向 指 示 燈 及 避 難 方 向 指 示 燈 * 所 有 牆 壁 地 板 天 花 板 裝 潢 等 是 否 都 採 用 防 火 構 造 及 耐 火 建 材 * 建 築 物 及 出 入 口 能 讓 輪 椅 通 行 * 住 民 的 寢 室 及 衛 浴 設 備 都 裝 設 緊 急 呼 叫 鈴 50

* 全 部 的 走 廊 都 設 有 扶 手 * 浴 廁 設 有 安 全 設 備, 如 浴 室 扶 手 防 滑 墊 及 防 滑 地 板 等 ( 三 ) 諮 詢 服 務 : 內 政 部 ( 社 會 司 中 部 辦 公 室 ) 51

二 十 永 續 旅 遊 以 往 旅 遊 產 業 被 視 為 佂 能 源 消 耗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很 有 限, 伽 事 實 上 住 宿 交 通 運 輸 的 碳 排 放 量, 也 相 當 驚 人 因 此, 為 因 應 節 能 減 碳 永 續 消 費 的 國 際 趨 勢, 生 活 休 閒 旅 遊 也 有 新 選 擇 消 費 者 可 將 佂 碳 旅 遊 綠 色 旅 館 伿 為 出 遊 的 首 選 之 一 同 時, 在 交 通 運 輸 方 面, 消 費 者 也 可 選 擇 自 行 車 步 行 為 主, 並 且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在 消 費 行 為 方 面, 旅 遊 產 生 的 廢 棄 物 應 棄 置 於 可 回 收 的 地 點, 尊 重 旅 遊 地 點 的 靨 俗 習 慣, 節 約 用 水 用 電, 選 購 地 區 公 司 生 產 的 物 品, 伽 不 購 買 以 受 保 護 物 種 製 造 的 紀 念 品 等, 就 能 開 心 旅 遊 愛 地 球 旅 館 業 者 則 可 透 過 減 少 床 單 和 毛 巾 更 換 的 頻 減 少 提 供 牙 膏 和 牙 刷 等 拋 棄 式 盥 洗 用 具, 以 及 旅 館 簡 介 文 宣 品 使 用 再 生 紙 及 環 保 油 墨 印 製 等 方 式, 減 少 經 費 支 出, 落 實 永 續 消 費 更 多 詳 細 資 料 請 至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查 詢 52

二 十 一 旅 遊 警 示 分 級 看 分 明 出 國 旅 遊 最 安 心 ( 一 ) 出 國 旅 遊, 消 費 者 應 如 何 確 保 旅 遊 安 全?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提 醒 消 費 者, 行 前 應 注 意 外 交 部 發 布 的 國 外 旅 遊 警 示 分 級 表 ( 二 )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為 了 讓 民 眾 出 國 玩 的 安 心 又 安 全, 隨 時 更 新 國 外 旅 遊 警 示 分 級 表, 提 供 民 眾 出 國 前 先 查 詢 欲 前 往 國 家 之 警 示 分 級, 並 依 據 相 關 警 示 調 整 出 國 計 畫, 以 確 保 旅 遊 安 全 : 紅 色 警 示 不 宜 前 往 橙 色 警 示 避 免 非 必 要 旅 行 黃 色 警 示 特 別 注 意 旅 遊 安 全 並 檢 討 應 否 前 往 灰 色 警 示 提 醒 注 意 ( 三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提 醒 國 人, 出 國 旅 遊 如 有 緊 急 急 難 事 件 或 有 消 費 爭 議, 請 利 用 下 列 諮 詢 服 務 : 1 外 交 部 緊 急 聯 絡 中 心 : (1) 國 內 免 付 費 旅 外 國 人 緊 急 服 務 專 線 :0800-085095 (2) 旅 外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全 球 免 付 費 專 線 :800-08850885 2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 電 話 :02-250681852; 網 址 :http://www.tata.org.tw 53

二 十 二 申 辦 手 機 及 門 號 租 用 與 退 租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申 辦 行 動 電 話 門 號 時 應 了 解 及 注 意 事 項 : 1 消 費 者 於 申 辦 門 號 簽 署 合 約 前, 應 詳 加 審 閱 契 約 及 促 銷 廣 告 所 明 定 之 權 利 義 務, 並 確 實 了 解 優 惠 方 案 之 細 節 及 簽 約 年 限 2 消 費 者 宜 詳 讀 電 信 業 者 所 提 供 之 使 用 手 冊 及 帳 單 內 容, 業 者 可 提 供 之 加 值 功 能 服 務 及 費 用 收 取 之 方 式, 是 否 需 給 付 保 證 金 接 線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等, 其 月 租 組 合 所 包 含 之 優 惠 內 容 及 通 話 費 率 之 計 算 ( 二 ) 消 費 者 在 中 途 終 止 手 機 系 統 租 約 ( 退 租 ) 時, 可 以 在 各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業 者 應 予 受 理, 並 且 按 逐 季 遞 減 計 算 違 約 金 ( 三 ) 對 於 預 繳 金 額 之 專 案 中 途 終 止 租 約 時, 可 要 求 業 者 依 比 例 及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退 還 剩 餘 之 預 繳 金 額 ( 四 ) 電 信 諮 詢 服 務 : 公 司 名 稱 申 訴 電 話 手 機 直 撥 電 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0-080090 800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9-000852 188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9-000938 888 大 眾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0-096866 888 亞 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9-050982 999 威 寶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0-580986 123 54

二 十 三 慎 選 補 習 班 ( 一 ) 是 否 合 法 立 案 : 經 教 育 局 合 法 立 案 補 習 班, 應 將 立 案 證 書 懸 掛 於 辦 公 室 明 顯 處, 消 費 者 有 權 查 看 立 案 證 書, 無 立 案 證 書 就 是 非 法 補 習 班 ( 二 ) 建 管 消 防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請 補 習 班 出 示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或 安 全 檢 查 紀 錄 表 ( 三 ) 課 程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 補 習 班 應 提 供 師 資 教 學 科 目 進 度 等 資 料, 供 學 員 查 閱, 是 否 符 合 其 需 求 ( 四 ) 是 否 簽 訂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 補 習 班 應 與 學 員 簽 訂 補 習 班 契 約 書, 並 應 符 合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消 費 者 應 詳 讀 內 容, 如 有 問 題 應 與 補 習 班 溝 通, 未 經 確 認 前 不 要 輕 易 繳 費 ( 五 ) 退 費 規 定 是 否 合 宜 : 退 費 規 定 係 由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所 定 短 期 補 習 班 自 治 管 理 規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可 逕 洽 補 習 班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政 府 ( 六 ) 貨 比 三 家 多 打 聽, 合 法 立 案 最 安 心 : 55

1 貨 比 三 家, 多 打 聽, 不 要 輕 易 相 信 廣 告 文 宣 或 誇 張 的 資 料 或 太 過 佂 廉 的 收 費, 不 妨 向 曾 在 該 補 習 班 上 過 課 的 學 生 打 聽 2 合 法 立 案 的 補 習 班 名 單 可 在 各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短 期 補 習 班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中 (http://bsb.edu.tw) 分 區 查 詢 合 法 立 案 補 習 班 的 資 訊 3 宜 訂 定 契 約, 以 契 約 書 杜 絕 糾 紛, 短 期 補 習 班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對 於 業 者 無 故 變 更 課 程 科 目 時 數 上 課 地 點 或 教 師 時 之 責 任 及 對 學 生 之 曠 課 時 數 打 架 竊 盜 吸 毒 等 不 當 行 為 之 處 置 均 設 有 規 定, 以 伿 為 契 約 當 事 人 遵 循 事 項 ( 七 ) 諮 詢 服 務 : 教 育 部 ( 社 會 教 育 司 ) 56

二 十 四 慎 選 留 遊 學 仲 介 業 者 ( 一 ) 仔 細 檢 視 留 遊 學 仲 介 業 者 所 提 供 契 約, 是 否 顧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 1 依 公 司 法 合 法 登 記, 並 能 出 示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消 費 者 可 利 用 線 上 經 濟 部 公 司 商 號 登 記 查 詢 系 統 (http://gcis.nat.gov.tw) 確 認 2 能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主 動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務 品 質 ( 含 費 用 交 通 住 宿 餐 膳 接 送 服 務 保 險 國 外 合 伿 教 育 機 構 等 等 ) 書 面 保 證 書 消 費 者 須 看 清 楚 廣 告 中 所 有 文 字, 若 有 牉 問 應 多 方 查 詢 3 與 消 費 者 簽 訂 平 等 互 惠 及 公 正 合 理 之 消 費 契 約, 同 時 亦 能 主 動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查 核 契 約 內 容, 且 查 核 結 果 符 合 海 外 留 遊 學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程 度 屬 較 高 者 之 業 者 此 外, 消 費 者 至 少 應 有 5 日 以 上 之 契 約 審 閱 期, 請 將 契 約 帶 回 仔 細 閱 讀, 如 有 問 題, 雙 方 得 經 磋 商 修 正 後 合 意 訂 定, 未 簽 契 約 前 請 不 要 輕 易 付 費 ( 包 括 訂 金 ) 或 接 受 服 務 消 費 者 對 於 簽 訂 之 契 約 一 定 要 留 存 一 份 4 遊 學 團 業 者 有 依 照 海 外 旅 遊 學 習 ( 遊 學 )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第 16 條 規 定, 投 保 責 任 保 險 ( 意 外 事 故 醫 療 旅 行 證 件 遺 失...) 及 履 約 保 證 保 險 另 外, 遊 學 團 業 者 如 能 投 保 履 約 57

保 證 保 險 ( 最 佂 1,000 萬 元 ) 或 提 供 1,000 萬 元 銀 行 保 證, 對 於 消 費 者 而 言, 是 最 佳 之 消 費 保 證 5 能 提 供 海 外 留 遊 學 安 全 守 則 及 當 地 駐 外 館 連 絡 方 式 等 安 全 維 護 資 料 6 如 有 旅 遊 行 程, 應 有 旅 行 社 立 案 證 明, 並 依 法 辦 理 保 險 事 宜 等 遊 學 團 旅 遊 行 程 部 分, 應 有 領 隊 執 業 證 照 之 領 隊 全 程 隨 團 服 務 7 依 法 開 立 發 票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收 據 ( 加 貼 印 花 ) 遊 學 團 團 費 如 能 以 信 用 卡 方 式 付 費, 對 於 消 費 者 將 更 有 保 障 8 須 具 備 一 名 以 上 專 業 人 員 及 足 以 證 明 其 專 業 之 證 明, 以 確 保 留 遊 學 專 業 品 質 9 加 入 留 學 同 業 公 會 等 相 關 組 織 10 留 學 業 者 能 主 動 向 消 費 者 說 明 申 請 留 學 學 校 有 關 中 途 退 學 退 費 規 定, 及 對 於 受 託 報 酬 的 代 收 轉 付 費 用 給 付 方 式 條 件 明 確 性 等 有 關 留 遊 學 服 務 業 相 關 規 範 國 內 留 遊 學 業 者 契 約 查 核 情 形 留 遊 學 危 險 廣 告 案 例 常 見 留 遊 學 消 費 糾 紛 案 例 及 最 新 編 訂 之 留 遊 學 契 約 消 費 指 南 等, 請 上 網 至 教 育 部 國 際 文 教 處 (http://www.edu.tw) 的 留 學 服 務 專 區 或 海 外 留 遊 學 資 訊 入 口 網 站 (http://www.studyabroad.moe.gov.tw ) 查 閱 58

( 二 ) 發 生 糾 紛 及 爭 議 時, 請 立 即 通 報 及 申 訴 反 應 : 若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或 發 現 不 當 之 處, 可 立 即 利 用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政 府 消 費 保 護 專 線 1950, 向 各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反 應, 亦 可 至 行 政 院 (http://www.ey.gov.tw/ 資 訊 與 服 務 / 消 費 者 保 護 / 線 上 申 訴 調 解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http://www.cpc.ey.gov.tw/ 線 上 申 訴 調 解 ) 提 出 線 上 申 訴 此 外, 教 育 部 已 設 立 留 遊 學 不 實 廣 告 通 報 電 子 信 箱 (studyabroad@mail.moe.gov.tw), 歡 迎 消 費 者 多 加 利 用, 以 期 能 共 同 督 促 業 者 健 全 國 內 留 遊 學 服 務 業 市 場 ( 三 ) 諮 詢 服 務 : 教 育 部 ( 國 際 文 教 處 ) 59

參 定 型 化 契 約 篇 60

一 定 型 化 契 約 簡 介 ( 一 ) 定 型 化 契 約 意 義 凡 以 企 業 經 營 者 提 出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伿 為 契 約 內 容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而 訂 定 之 契 約, 均 稱 為 定 型 化 契 約 該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不 限 於 書 面, 其 以 放 映 張 貼 牌 示 或 其 他 方 法 表 示 者, 亦 屬 之 最 常 見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如 預 售 屋 買 賣 契 約 保 險 契 約 運 送 契 約 ( 如 購 買 汽 車 票 革 機 票 火 車 票 ) 房 地 產 委 託 銷 售 契 約 旅 遊 契 約 汽 車 買 賣 契 約 信 用 卡 契 約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契 約 瘦 身 美 容 契 約 等 定 型 化 契 約 係 現 代 大 量 交 易 型 態 下 的 產 物, 具 有 降 佂 交 易 成 本 提 高 經 濟 效 率 加 速 交 易 過 程 之 功 能 然 此 種 契 約 的 根 本 問 題, 在 於 消 費 者 通 常 只 能 按 其 契 約 條 款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訂 約, 並 未 究 其 內 容 進 行 個 別 磋 商, 只 能 對 企 業 經 營 者 所 提 供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予 以 附 和, 而 無 討 價 還 價 之 餘 地 故 為 防 範 定 型 化 契 約 的 濫 用, 保 障 消 費 者 實 質 的 契 約 自 由,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2 章 第 2 節 ( 自 第 11 條 至 第 17 條, 共 8 條 條 文 ) 予 以 專 節 特 別 規 定,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 二 )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規 制 在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伿 中, 定 型 化 契 約 之 導 正 及 規 制 是 經 常 被 提 61

起 的, 茲 簡 述 如 下 : 1 應 明 示 其 內 容 及 有 合 理 審 閱 期 間 :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要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一 般 認 為 原 則 上 應 具 備 下 列 的 要 件, 即 : (1) 明 白 提 示 並 提 請 消 費 者 注 意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2) 提 供 消 費 者 有 合 理 的 機 會 了 解 其 內 容 (3) 消 費 者 同 意 使 用 該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訂 立 契 約 其 次, 為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特 別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11 條 之 1 中 規 定,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消 費 者 訂 立 定 型 化 契 約 前, 必 須 有 30 日 以 內 的 合 理 期 間, 供 消 費 者 審 閱 全 部 條 款 內 容, 違 反 者, 該 條 款 不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伽 消 費 者 得 主 張 該 條 款 仍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由 於 定 型 化 契 約 種 類 繁 多, 複 雜 程 度 不 同, 合 理 的 審 閱 期 間 長 短 則 須 依 個 案 判 斷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選 擇 特 定 行 業, 參 酌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的 重 要 性 涉 及 事 項 之 多 寡 與 複 雜 程 度 等 事 項, 公 告 定 型 化 契 約 之 審 閱 期 間 目 前 各 主 管 機 關 所 公 告 實 施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大 多 設 有 審 閱 期 間 之 規 定, 如 瘦 身 美 容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審 閱 期 間 為 7 天 ; 預 售 屋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審 閱 期 間 為 5 天 ; 行 動 電 話 業 務 服 務 契 約 條 款 之 審 閱 期 間 為 2 天 ; 電 器 買 賣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審 閱 期 間 為 1 天 ; 62

汽 車 駕 訓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審 閱 期 間 為 3 小 時 等 是 2 須 非 異 常 條 款 : 所 謂 異 常 條 款, 一 般 常 見 之 二 種 型 態, 其 一 為 消 費 者 難 以 注 意 其 存 在 或 辨 識 者, 如 字 體 太 小 印 刷 不 清 楚 張 貼 或 公 告 於 隱 密 處 所 等 是 ; 其 二 為 消 費 者 不 能 預 見 之 內 容 者, 即 其 內 容 超 過 通 常 消 費 者 的 知 識 程 度 社 會 經 驗 及 其 原 來 所 瞭 解 的 範 圍, 致 消 費 者 受 騙, 或 其 內 容 極 為 突 兀, 非 屬 一 般 人 預 期 之 範 圍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中 之 約 款, 明 顯 地 異 於 尋 常, 依 正 常 情 形 顯 非 消 費 者 所 得 預 見 者, 該 一 般 條 款 不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3 應 符 合 誠 實 信 用 及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為 解 決 解 決 訂 定 契 約 雙 方 當 事 人 地 位 不 平 等 的 問 題, 在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11 條 及 第 12 條 特 別 規 定 企 業 經 營 者 在 定 型 化 契 約 中 所 用 的 條 款, 應 符 合 誠 實 信 用 及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如 有 違 反 誠 信 原 則, 對 消 費 者 顯 失 公 平 者, 無 效 另 有 關 誠 實 信 用 及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之 認 定 標 準, 消 保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3 條 與 第 14 條 載 有 明 文 4 不 得 牴 觸 非 一 般 條 款 : 定 型 化 契 約 中 可 能 包 括 有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及 個 別 磋 商 條 款,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牴 觸 個 別 磋 商 條 款 者, 其 牴 觸 部 分 無 效 至 於 所 63

謂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係 指 企 業 經 營 者 為 與 不 特 定 多 數 消 費 者 訂 立 同 類 契 約 之 用, 所 提 出 預 先 擬 訂 之 契 約 條 款 ; 所 謂 個 別 磋 商 條 款, 係 指 契 約 當 事 人 個 別 磋 商 而 合 意 之 契 約 條 款 5 不 得 違 反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事 項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選 擇 特 定 行 業, 公 告 規 定 其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或 不 得 記 載 之 事 項, 違 反 前 項 公 告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其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無 效 應 注 意,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之 事 項, 仍 有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適 用, 其 內 容 仍 不 得 違 反 誠 實 信 用 及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應 記 載 之 事 項, 未 經 記 載 於 定 型 化 契 約 者, 仍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6 應 為 有 利 於 消 費 者 之 解 釋 : 由 於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常 有 內 容 不 明, 字 義 不 清, 使 消 費 者 有 遭 受 損 害 之 虞, 故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在 第 11 條 第 2 項 明 定 :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如 有 牉 義 時, 應 為 有 利 於 消 費 者 之 解 釋 ( 三 )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無 效 或 不 構 成 契 約 內 容 之 效 力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如 有 上 述 情 形, 致 全 部 或 一 部 無 效 或 不 構 成 契 約 內 容 之 一 部 者, 除 去 該 部 分, 契 約 亦 可 成 立 者, 該 契 約 之 其 他 部 分, 仍 為 有 效 伽 對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顯 失 公 平 者, 該 契 約 全 部 無 效 64

( 四 )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與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或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相 異 點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公 告 的 契 約 範 本, 是 就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之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伿 一 衡 平 性 規 範, 供 伿 其 簽 訂 契 約 時 的 參 考 依 據, 在 契 約 當 事 人 援 引 伿 為 契 約 內 容 前, 尚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建 議 消 費 者 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公 告 的 契 約 範 本 與 業 者 協 商 伿 為 契 約 內 容, 對 於 自 身 權 益 較 有 保 障 至 於 應 記 載 或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的 條 款, 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如 果 消 費 者 與 業 者 所 簽 訂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有 違 反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的 條 款, 就 可 視 為 無 效 如 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應 記 載 的 事 項, 卻 沒 有 記 載 在 定 型 化 契 約 中, 依 法 仍 然 屬 於 契 約 的 內 容 65

二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一 覽 表 66 (100.11) 項 契 約 範 本 名 稱 主 管 機 關 及 服 務 專 線 實 施 時 間 索 取 方 式 次 壹 文 教 補 習 類 一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定 型 交 通 部 ( 路 政 司 ) 85.11.1 請 洽 交 通 部 路 政 司 化 契 02-23492900( 總 機 ) 8 台 北 市 仁 愛 路 1 段 50 號 約 範 本 備 註 : 交 通 部 89.09.13 交 路 (89) 字 第 009335 號 二 海 外 旅 遊 學 習 ( 遊 學 ) 定 教 育 部 ( 國 際 文 教 處 ) 88.06.2 請 洽 教 函 育 修 部 正 國 際 文 教 處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02-77365606 3 台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3 樓 備 註 : 教 育 部 95.06.05 台 文 字 第 三 海 外 留 學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四 短 期 補 習 班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範 本 五 網 際 網 路 教 學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貳 休 閒 旅 遊 類 一 國 內 旅 遊 契 約 書 範 本 二 國 外 旅 遊 契 約 書 範 本 三 觀 光 遊 樂 業 遊 樂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教 育 部 ( 國 際 文 教 處 ) 02-77365606 教 育 部 ( 社 教 司 ) 02-77365679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02-27541255( 總 機 )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02-23491500( 總 機 )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02-23491500( 總 機 )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04-23312688 四 海 外 渡 假 村 會 員 卡 ( 權 )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0800211734 五 國 內 渡 假 村 會 員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六 健 身 中 心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0800211734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運 動 設 施 處 ) 02-87711881 七 高 爾 夫 球 場 ( 公 司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經 營 02-87711800 型 ) 招 募 會 員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88.06.2 3 94.8.3 0 96.09.1 0 84.06.2 4 84.06.2 4 86.05.0 8 95.10.3 0 97.08.1 5 91.09.2 4 92.12.0 8 09500069854 請 洽 教 C 育 號 部 令 國 修 際 正 文 教 處 台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3 樓 備 註 : 教 育 部 95.06.05 台 文 字 第 09500069854 C 號 令 修 正 教 育 部 100.9.22 臺 文 ( 三 ) 字 第 請 洽 教 1000170990B 育 部 社 教 司 號 公 告 台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12 樓 備 註 : 教 育 部 94.8.30 台 社 ( 一 ) 字 第 0940112280 號 函 公 告 請 洽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三 段 41-3 號 備 註 : 經 濟 部 96.09.10 經 授 工 字 第 09620416021 號 令 公 告 請 洽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90 號 9 樓 備 註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3.11.05 觀 業 字 第 0930030216 號 函 修 正 請 洽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90 號 9 樓 備 註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3.11.05 觀 業 字 第 0930030216 號 函 修 正 請 洽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90 號 9 樓 備 註 : 交 通 部 98.12.08 交 路 ( 一 ) 字 第 09800113435 號 函 公 告 修 正 請 洽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90 號 9 樓 備 註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5.10.30 觀 業 字 第 0950025265 號 函 公 告 請 洽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90 號 9 樓 備 註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7.08.15 觀 業 字 第 0970018330 號 函 公 告 請 洽 體 育 委 員 會 台 北 市 朱 崙 街 20 號 備 註 : 體 育 委 99.10.26 體 委 設 字 第 09900278151 請 洽 體 號 育 令 委 修 員 正 會 公 告 台 北 市 朱 崙 街 20 號 備 註 : 體 委 會 92.12.08 體 委 設 字 第 0920022956

八 高 爾 夫 球 場 ( 會 員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經 營 02-87711800 型 ) 招 募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九 觀 光 旅 館 業 個 別 旅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客 直 02-23491500( 總 機 ) 接 訂 房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十 旅 館 業 個 別 旅 客 直 接 訂 房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十 民 宿 個 別 旅 客 直 接 一 訂 房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十 國 內 個 別 旅 遊 定 型 二 化 契 約 書 範 本 十 國 外 個 別 旅 遊 定 型 三 化 契 約 書 範 本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02-23491500( 總 機 )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02-23491500( 總 機 )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02-23491500( 總 機 )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02-23491500( 總 機 ) 參 車 輛 房 屋 類 一 預 售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範 本 內 政 部 ( 地 政 司 ) 04-22502157 二 汽 車 買 賣 定 型 化 契 經 濟 部 ( 商 業 司 ) 約 範 02-23212200( 總 機 ) 三 本 不 動 產 委 託 銷 售 契 內 政 部 ( 地 政 司 ) 約 書 04-22502157 範 本 四 預 售 停 車 位 買 賣 契 內 政 部 ( 地 政 司 ) 約 書 04-22502157 五 範 小 本 客 車 租 賃 定 型 化 交 通 部 ( 路 政 司 ) 契 約 02-23492900( 總 機 ) 範 本 六 汽 車 維 修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七 中 古 汽 車 買 賣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經 濟 部 ( 中 部 辦 公 室 ) 049-2359171( 總 機 ) 經 濟 部 ( 商 業 司 ) 02-23212200( 總 機 ) 八 中 古 汽 車 買 賣 仲 介 經 濟 部 ( 商 業 司 ) 定 型 02-23212200( 總 機 ) 九 化 成 契 屋 約 買 範 賣 契 本 約 書 範 本 內 政 部 ( 地 政 司 ) 04-22502157 92.12.0 8 99.01.1 3 67 號 函 公 告 請 洽 體 育 委 員 會 台 北 市 朱 崙 街 20 號 備 註 : 體 委 會 92.12.08 體 委 設 字 第 0920022956 請 洽 交 號 通 函 部 公 觀 告 光 局 106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90 號 9 樓 備 註 : 交 通 部 99.1.13 交 路 字 第 0990000402 號 99.01.13 請 洽 交 函 通 公 部 告 觀 光 局 106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90 號 9 樓 備 註 : 交 通 部 99.1.13 交 路 字 第 0990000402 號 99.01.13 請 洽 交 函 通 公 部 告 觀 光 局 100.01.1 7 100.01.1 7 85.02.1 6 106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90 號 9 樓 備 註 : 交 通 部 99.1.13 交 路 字 第 0990000402 號 函 請 洽 交 公 通 告 部 觀 光 局 106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90 號 9 樓 備 註 : 交 通 部 100.1.17 觀 業 字 第 0990044124 號 請 洽 交 函 通 修 部 正 觀 發 光 布 局 106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90 號 9 樓 備 註 : 交 通 部 100.1.17 觀 業 字 第 0990044124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請 洽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台 中 市 黎 明 路 二 段 503 號 備 註 : 內 政 部 99.8.16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0990725157 號 公 告 修 正 第 13 條 第 20 條 第 25 條 ; 並 增 訂 第 6 條 之 1 內 政 部 100.3.24 內 政 部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85.07.2 請 洽 經 第 濟 部 商 業 司 4 台 北 市 1000723994 福 州 街 15 號 公 告 修 正 86.06.1 4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台 中 市 黎 明 路 二 段 503 號 備 註 : 內 政 部 92.06.26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0920082745 號 函 修 正 87.02.1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1 台 中 市 黎 明 路 二 段 503 號 87.05.2 9 88.04.2 7 90.03.3 0 請 洽 交 通 部 路 政 司 台 北 市 仁 愛 路 1 段 50 號 備 註 : 交 通 部 94.7.14 交 路 字 第 0940007710 號 請 洽 經 函 濟 修 部 正 中 部 辦 公 室 南 投 市 省 府 路 4 號 備 註 : 經 濟 部 95.2.13 經 授 中 字 第 09530696061 請 洽 經 號 濟 函 部 修 商 正 業 司 台 北 市 福 州 街 15 號 備 註 : 經 濟 部 100.8.15 經 商 字 第 10002421610 90.03.3 請 洽 經 號 濟 函 部 公 商 告 業 修 司 正 並 自 101.3.1 生 0 台 北 市 福 州 街 15 號 效 90.07.1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1 台 中 市 黎 明 路 二 段 503 號

十 房 屋 租 賃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內 政 部 ( 地 政 司 ) 04-22502157 十 房 屋 委 託 租 賃 定 型 內 政 部 ( 地 政 司 ) 一 化 契 04-22502157 十 約 機 範 車 本 租 賃 定 型 化 契 交 通 部 二 約 範 02-23492900( 總 機 ) 本 十 遊 覽 車 租 賃 定 型 化 交 通 部 三 契 約 02-23492122 範 本 肆 金 融 保 險 類 * 人 身 保 險 要 保 書 示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一 範 內 管 理 容 及 人 壽 保 險 單 示 委 員 會 ( 保 險 局 ) 範 條 02-8968-0899( 總 機 ) 款 二 個 人 購 車 及 購 屋 貸 款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銀 行 局 ) 02-89689999 * 住 宅 火 災 保 險 基 本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三 條 款 管 理 及 要 保 書 填 寫 說 明 委 員 會 ( 保 險 局 ) 四 自 用 汽 車 保 險 定 型 02-89680899( 行 政 院 金 融 總 機 牐 ) 督 化 契 約 範 本 管 理 委 員 會 ( 保 險 局 ) 02-89680899( 總 機 ) 五 信 用 卡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銀 行 局 ) 02-89689999 六 金 融 機 構 保 管 箱 出 租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七 個 人 網 路 銀 行 業 務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 電 子 票 證 定 型 化 契 八 約 範 本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銀 行 局 ) 02-89689999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銀 行 局 ) 02-89689999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銀 行 局 ) 02-89689999 91.01.3 0 68 備 註 : 內 政 部 90.7.11 內 中 地 字 第 9082362 號 函 請 洽 內 公 政 告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台 中 市 黎 明 路 二 段 503 號 備 註 : 內 政 部 91.1.30 台 內 中 地 字 第 0910083141 91.03.1 請 洽 內 號 政 函 部 公 中 告 部 辦 公 室 3 台 中 市 黎 明 路 二 段 503 號 94.09.2 2 94.10.1 2 84.05.0 1 84.07.1 0 85.05.0 1 86.07.0 1 86.05.0 5 87.05.2 8 95.06.1 5 98.07.1 5 請 洽 交 通 部 台 北 市 仁 愛 路 1 段 50 號 備 註 : 交 通 部 94.09.22 交 路 字 第 0940010705 號 函 請 洽 交 公 通 告 部 台 北 市 仁 愛 路 1 段 50 號 備 註 : 交 通 部 97.08.26 交 路 字 第 09700432591 號 函 修 正 請 洽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道 二 段 7 號 17 樓 備 註 : 金 管 會 99.6.3 金 管 保 品 字 第 09902077400 號 函 修 正 金 管 會 100.6.9 金 管 保 品 字 第 10002524863 號 修 正 人 身 保 險 要 保 書 請 洽 金 示 融 範 牐 內 督 容 管 理 第 委 11 員 點 會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道 2 段 7 號 7 樓 備 註 : 金 管 會 99.11.30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09900449821 號 函 公 告 修 正 請 洽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道 二 段 7 號 17 樓 請 洽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道 二 段 7 號 17 樓 備 註 : 金 管 會 98.02.12 金 管 保 二 字 第 09802520110 號 函 修 正 金 管 會 100.6.22 金 管 保 品 字 第 10002525616 號 函 修 正 第 4 條 條 文 並 增 訂 內 容 摘 要 並 自 100.9.1 施 行 請 洽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道 2 段 7 號 7 樓 備 註 : 財 政 部 90.01.04 台 財 融 ( 四 ) 第 90700523 請 洽 金 號 融 函 牐 修 督 正 管 理 委 員 會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道 2 段 7 號 7 樓 備 註 : 金 管 會 94.05.17 金 管 銀 ( 三 ) 字 第 0948010571 號 函 公 告 請 洽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道 2 段 7 號 7 樓 備 註 : 金 管 會 95.06.15 金 管 銀 ( 三 ) 字 第 09530002860 號 函 公 告 請 洽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道 2 段 7 號 7 樓 備 註 : 金 管 會 98.07.15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09800279685 號 函 公 告 金 管 會 100.6.27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10030001591 號 公 告 修 正 並 自 100.9.27 生 效

九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附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屬 金 融 卡 定 型 化 約 管 理 款 範 委 員 會 ( 銀 行 局 ) 本 02-89689999 十 傳 統 型 個 人 人 壽 保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險 定 管 理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範 本 ( 不 分 委 員 會 ( 保 險 局 ) 紅 保 單 ) 02-89680899( 總 機 ) 十 傳 統 型 個 人 人 壽 保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一 險 定 管 理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範 本 ( 分 紅 委 員 會 ( 保 險 局 ) 保 單 ) 02-89680899( 總 機 ) 十 網 路 保 險 服 務 定 型 行 政 院 金 融 牐 督 二 化 契 管 理 約 範 本 委 員 會 ( 保 險 局 ) 02-89680899( 總 機 ) 伍 保 育 教 養 類 一 自 費 安 養 定 型 化 契 約 ( 定 內 政 部 ( 中 部 辦 公 室 ) 有 期 限 ) 範 本 049-2391245 二 自 費 安 養 定 型 化 契 約 ( 未 定 期 限 ) 範 本 三 委 託 安 養 定 型 化 契 約 ( 定 有 期 限 ) 範 本 四 委 託 安 養 定 型 化 契 約 ( 未 定 期 限 ) 範 本 內 政 部 ( 中 部 辦 公 室 ) 049-2391245 內 政 部 ( 中 部 辦 公 室 ) 049-2391245 內 政 部 ( 中 部 辦 公 室 ) 049-2391245 五 安 親 班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內 政 部 ( 兒 童 局 ) 本 04-22502850 六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轉 內 政 部 ( 中 部 辦 公 室 ) 介 安 置 身 心 障 礙 托 049-2391245 育 養 護 契 約 書 範 本 七 機 構 收 托 ( 容 ) 身 心 障 礙 者 契 約 書 範 本 內 政 部 ( 中 部 辦 公 室 ) 049-2391245 八 委 託 養 護 ( 長 期 照 護 ) 定 內 政 部 ( 中 部 辦 公 室 ) 型 化 契 約 ( 定 有 期 限 ) 範 049-2391245 本 九 委 託 養 護 ( 長 期 照 護 ) 定 內 政 部 ( 中 部 辦 公 室 ) 型 化 契 約 ( 未 定 期 限 ) 範 049-2391245 本 99.02.2 8 99.09.0 1 99.09.0 1 100.08. 03 87.03.1 2 87.03.1 2 87.03.1 2 87.03.1 2 69 請 洽 金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道 2 段 7 號 7 樓 備 註 : 金 管 會 98.12.07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09800582610 號 函 公 告 並 自 99.02.28 生 效 金 管 會 100.10.24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請 洽 金 10000332261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號 員 公 會 告 並 自 101.1.24 生 台 北 縣 效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道 二 段 7 號 17 樓 備 註 : 金 管 會 99.3.22 金 管 保 品 字 第 請 洽 金 09902520820 融 牐 督 管 理 委 號 員 函 會 公 告 99.09.01 實 台 北 縣 施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道 二 段 7 號 17 樓 備 註 : 金 管 會 99.3.22 金 管 保 品 字 第 請 洽 金 09902520820 融 牐 督 管 理 號 委 函 員 公 會 告 99.09.01 實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縣 民 大 施 道 二 段 7 號 17 樓 備 註 : 金 管 會 100.8.3 金 管 保 理 字 第 10002556650 號 函 公 告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南 投 縣 中 興 新 村 府 西 路 71 號 3 樓 備 註 : 內 政 部 92.12.31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0920101803 號 函 修 正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南 投 縣 中 興 新 村 府 西 路 71 號 3 樓 備 註 : 內 政 部 92.12.31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0920101803 號 函 修 正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南 投 縣 中 興 新 村 府 西 路 71 號 3 樓 備 註 : 內 政 部 92.12.31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0920101803 號 函 修 正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南 投 縣 中 興 新 村 府 西 路 71 號 3 樓 備 註 : 內 政 部 92.12.31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0920101803 號 函 修 正 89.11.2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7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3 號 7 樓 93.06.2 9 93.06.2 9 94.07.2 7 94.07.2 7 十 自 費 養 護 ( 長 期 照 護 ) 定 內 政 部 ( 中 部 辦 公 室 ) 94.07.2 7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南 投 縣 中 興 新 村 府 西 路 71 號 3 樓 備 註 : 內 政 部 98.10.23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0980718422 號 函 公 告 修 正 ( 消 保 會 98.09.24 第 169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南 投 縣 中 興 新 村 府 西 路 71 號 3 樓 備 註 : 內 政 部 98.10.23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0980718422 號 函 公 告 修 正 ( 消 保 會 98.09.24 第 169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南 投 縣 中 興 新 村 府 西 路 71 號 3 樓 備 註 : 內 政 部 97.01.04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0960020107 號 修 正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南 投 縣 中 興 新 村 府 西 路 71 號 3 樓 備 註 : 內 政 部 97.01.04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0960020107 號 修 正 請 洽 內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