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重 要 提 示 1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以 下 简 称 本 期 债 券 )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企 业 债 券 2016 212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2 本 期 债 券 简 称 16 湘 发 展 债, 发 行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10.8 亿 元 3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簿 记 建 档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3.05%(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基 本 利 差 的 区 间 上 限 为 3.45%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付 息, 不 计 复 利 ; 同 时 设 置 本 金 提 前 偿 付 条 款, 即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4 5 6 7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4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建 档 利 率 区 间 上 限 为 6.50%, 申 购 人 的 全 部 申 购 须 位 于 上 述 区 间 内 ( 含 上 限 ) 5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建 档 时 间 为 2016 年 7 月 6 日 北 京 时 间 14:00 至 16:00 申 购 传 真 专 线 :010-88170901 咨 询 专 线 :010-88170571 6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独 家 簿 记 管 理 人, 组 织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工 作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适 用 于 申 购 人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7 申 购 人 包 括 : 承 销 团 成 员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及 申 购 条 件 的 投 资 人 ( 直 接 投 资 人 其 他 投 资 人 ) 8 申 购 方 式 : 主 承 销 商 及 直 接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系 统 申 购 ; 除 主 承 销 商 以 外 的 承 销 团 成 员 及 其 他 投 资 人 需 通 过 申 购 传 真 专 线 申 购 9 申 购 人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系 统 申 购 或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提 交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意 向 函 ( 见 附 件 1), 即 视 为 对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各 项 声 明 及 条 款 的 认 可, 并 视 为 已 经 作 出 内 容 与 附 件 3 所 述 相 同 的 陈 述 承 诺 和 保 证 10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仅 对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的 有 关 事 宜 向 投 资 者 作 扼 要 说 明, 不 构 成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建 议,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期 债 券 的 基 本 情 况, 请 到 www.chinabond.com.cn 查 询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其 它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1
一 释 义 在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公 司 : 指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簿 记 管 理 人 / 主 承 销 商 : 指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销 团 / 承 销 团 成 员 : 承 销 团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副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组 织 ; 该 组 织 中 的 成 员 为 承 销 团 成 员 本 期 债 券 : 指 发 行 人 发 行 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8 亿 元 的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本 次 发 行 :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 指 簿 记 管 理 人 为 本 次 发 行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募 集 说 明 书 :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簿 记 建 档 : 指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债 券 的 申 购 利 率 区 间, 申 购 人 发 出 申 购 意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负 责 记 录 申 购 意 向, 最 终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及 约 定 的 配 售 原 则 确 定 债 券 发 行 利 率 的 过 程 簿 记 建 档 系 统 :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系 统 直 接 投 资 人 : 指 除 簿 记 管 理 人 之 外, 具 备 一 定 资 格, 直 接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系 统 参 与 企 业 债 券 申 购 的 申 购 人 其 他 投 资 人 : 指 除 承 销 团 成 员 直 接 投 资 人 以 外 的 投 资 人 申 购 意 向 函 : 指 簿 记 管 理 人 为 本 次 发 行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意 向 函 调 整 申 购 意 向 函 : 指 簿 记 管 理 人 为 本 次 发 行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调 整 申 购 意 向 函 2
此 调 整 申 购 意 向 函 用 于 边 际 价 位 申 购 人 调 整 申 购 价 位 使 用, 且 仅 可 使 用 一 次 发 行 利 率 : 指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情 况 确 定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分 销 协 议 : 指 主 承 销 商 与 申 购 人 签 署 的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分 销 协 议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工 作 日 : 指 北 京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括 我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二 申 购 和 配 售 的 时 间 安 排 及 基 本 程 序 1 时 间 安 排 (1)2016 年 7 月 6 日 ( 簿 记 建 档 日 ), 北 京 时 间 14:00 至 16:00, 簿 记 管 理 人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当 日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 简 称 发 行 利 差 ) 及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 简 称 发 行 利 率 ), 并 将 发 行 利 率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2) 簿 记 管 理 人 最 迟 不 晚 于 发 行 首 日 (T 日 ) 向 本 期 债 券 获 得 配 售 的 申 购 人 发 出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主 承 销 商 与 通 过 其 参 与 簿 记 的 申 购 人 在 分 销 期 内 签 署 分 销 协 议 (3)2016 年 7 月 7 日 (T 日, 即 发 行 首 日 ), 获 得 配 售 及 分 销 额 度 的 申 购 人 开 始 缴 款 发 行 人 不 迟 于 发 行 首 日 在 相 关 媒 体 公 告 簿 记 3
建 档 结 果 (4)2016 年 7 月 13 日 (T+4 日, 即 最 终 缴 款 日 ), 获 得 配 售 及 分 销 额 度 的 申 购 人 继 续 缴 款, 当 日 北 京 时 间 中 午 12:00 之 前, 获 得 配 售 及 分 销 额 度 的 申 购 人 应 按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及 分 销 协 议 的 要 求 将 各 自 的 获 配 款 项 划 至 指 定 的 募 集 款 项 账 户 (5)2016 年 7 月 13 日 (T+4 日, 即 最 终 缴 款 日 ), 主 承 销 商 不 迟 于 当 日 完 成 将 债 券 过 户 给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获 得 配 售 及 分 销 且 按 时 足 额 缴 款 的 申 购 人 的 登 记 与 托 管 手 续 (6) 主 承 销 商 将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尽 快 申 请 将 获 得 配 售 及 分 销 且 按 时 足 额 缴 款 的 申 购 人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购 数 据 进 行 注 册 2 基 本 申 购 程 序 (1) 主 承 销 商 和 直 接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 如 出 现 系 统 故 障, 主 承 销 商 及 直 接 投 资 人 需 正 确 填 写 企 业 债 券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应 急 申 购 书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应 急 申 购 书 ) 并 在 规 定 的 簿 记 建 档 时 间 内 传 真 (2) 除 主 承 销 商 以 外 的 承 销 团 成 员 及 其 他 投 资 人 应 按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的 具 体 要 求, 正 确 填 写 申 购 意 向 函 ( 具 体 格 式 见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附 件 1, 可 从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重 要 提 示 中 列 示 的 网 站 下 载 ), 并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应 不 迟 于 簿 记 建 档 截 止 时 间, 将 申 购 意 向 函 及 投 资 者 资 料 传 真 至 指 定 的 传 真 号 码 申 购 意 向 函 填 写 方 法 可 参 考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附 件 4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意 向 函 填 报 说 明 (3) 簿 记 管 理 人 根 据 所 收 到 的 申 购 意 向,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系 统,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4) 簿 记 建 档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利 率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4
(5) 簿 记 管 理 人 将 向 获 配 债 券 的 申 购 人 发 出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列 明 其 获 配 的 债 券 数 量 其 应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金 额 缴 款 时 间 认 购 款 的 收 款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等 (6) 通 过 主 承 销 商 申 购 的, 需 签 订 分 销 协 议 (7) 申 购 人 应 按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及 或 分 销 协 议 的 要 求, 按 时 足 额 缴 款 (8) 主 承 销 商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程, 不 迟 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 为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获 得 配 售 及 分 销 且 按 时 足 额 缴 款 的 申 购 人 办 理 债 券 过 户 手 续 (9) 主 承 销 商 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程, 尽 快 为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获 得 配 售 及 分 销 且 按 时 足 额 缴 款 的 申 购 人 办 理 债 券 过 户 手 续 三 债 券 配 售 1 定 义 (1) 合 规 申 购 : 指 由 有 意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申 购 人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申 购 : 1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系 统 提 交 的 申 购 意 向 提 交 成 功, 通 过 传 真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购 意 向 函 于 规 定 时 间 前 被 传 真 至 指 定 的 传 真 号 码 ; 2 申 购 意 向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符 合 规 定 的 要 求 ; 3 申 购 意 向 中 的 申 购 利 率 位 于 规 定 的 簿 记 建 档 利 率 区 间 内 ; 4 申 购 人 已 按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的 要 求,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提 交 了 令 簿 记 管 理 人 满 意 的 申 购 人 资 料 ; 5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且 必 须 是 1,000 万 元 (10,000 手 ) 的 整 数 倍, 并 且 不 超 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总 额 ( 即 10.8 亿 元 ) (2) 有 效 申 购 : 指 在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仍 有 申 购 金 额 的 申 购 意 向 5
(3)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 每 一 有 效 申 购 中 在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4) 有 效 申 购 总 金 额 : 所 有 有 效 的 申 购 申 请 中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的 总 和 2 配 售 办 法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按 集 中 配 售 原 则 进 行 配 售,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决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配 售 结 果 四 申 购 意 向 1 申 购 意 向 函 (1) 申 购 利 率 应 由 低 到 高 按 顺 序 填 写 ;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人 的 新 增 的 投 资 需 求, 每 一 标 位 单 独 统 计, 不 累 计 申 购 意 向 函 填 写 方 法 可 参 考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附 件 4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意 向 函 填 报 说 明 (2) 每 一 申 购 意 向 函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申 购 金 额 总 计 不 超 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总 额 ( 即 10.8 亿 元 ), 在 任 何 利 率 标 位 上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为 1,000 万 元, 且 必 须 是 1,0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3) 每 一 申 购 人 在 簿 记 建 档 时 间 内 只 能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提 出 一 份 合 规 申 购 意 向 函, 未 经 簿 记 管 理 人 许 可 不 得 修 改 撤 销 和 撤 回 (4) 申 购 人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提 交 申 购 意 向 函 ( 附 件 1), 即 视 为 对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各 项 声 明 及 条 款 的 认 可, 并 视 为 已 经 作 出 内 容 与 附 件 3 所 述 相 同 的 陈 述 承 诺 和 保 证 申 购 意 向 函 一 经 到 达 簿 记 管 理 人 处, 即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申 购 人 须 承 担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项 下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2 申 购 人 资 料 申 购 人 应 于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准 确 填 写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附 件 2 的 申 购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并 将 申 购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6
后 与 其 他 申 购 人 资 料 传 真 至 指 定 的 传 真 号 码 申 购 人 通 过 主 承 销 商 申 购 时 须 向 主 承 销 商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1)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意 向 函 ( 附 件 1)(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2) 申 购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 附 件 2)(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4)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以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申 购 人 填 写 的 申 购 意 向 函 一 旦 传 真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处, 即 构 成 投 资 者 发 出 的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要 约, 未 经 簿 记 管 理 人 许 可, 不 得 修 改 撤 销 和 撤 回 五 缴 款 办 法 本 期 债 券 的 获 配 和 分 销 申 购 人 应 按 照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和 分 销 协 议 的 要 求, 按 时 足 额 将 认 购 款 项 划 至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或 分 销 协 议 指 定 的 账 户 六 违 约 申 购 的 处 理 获 得 配 售 或 分 销 的 有 效 申 购 的 申 购 人 如 果 未 能 在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或 分 销 协 议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指 定 账 户 足 额 划 付 认 购 款 项,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申 购 ;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申 购 人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同 时, 申 购 人 应 就 逾 时 未 划 部 分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向 主 承 销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主 承 销 商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七 申 购 传 真 咨 询 专 线 1 申 购 传 真 专 线 :010-88170901 2 咨 询 专 线 :010-88170571 八 主 承 销 商 联 系 方 式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兴 盛 街 6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3 层 联 系 人 : 纪 远 亮 于 涌 涛 尉 文 佳 电 话 :010-88005083 88005368 88005084 传 真 :010-88005099 邮 政 编 码 :100033 QQ:2914357337 投 资 者 应 就 其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有 关 事 宜 咨 询 其 法 律 顾 问 及 其 他 有 关 专 业 顾 问, 并 对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以 下 无 正 文 ) 8
附 件 1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意 向 函 本 单 位 名 称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申 购 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名 称 : 申 购 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账 号 : 本 单 位 在 此 同 意 并 确 认 : 对 于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如 下 : 托 管 场 所 选 择 ( 请 填 写 托 管 量, 万 元 ) 申 购 利 率 (%)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合 计 注 :1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建 档 利 率 区 间 上 限 为 6.50%;2 申 购 利 率 应 在 簿 记 建 档 申 购 利 率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1%;3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申 购 人 新 增 的 投 资 需 求, 非 累 计 ;4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且 必 须 是 1,000 万 元 (10,000 手 ) 的 整 数 倍, 并 且 不 超 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总 额 ( 即 10.8 亿 元 );5 申 购 传 真 专 线 :010-88170901;6 簿 记 建 档 时 间 :2016 年 7 月 6 日 北 京 时 间 14:00 至 16:00;7 簿 记 建 档 场 内 咨 询 专 线 :010-88170571 本 单 位 在 此 承 诺 : 本 单 位 已 充 分 了 解 本 次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内 容 和 细 节, 在 此 做 出 与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附 件 3 相 同 的 陈 述 承 诺 和 保 证 本 单 位 申 购 资 格 本 次 申 购 行 为 以 及 申 购 款 来 源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已 就 本 次 申 购 取 得 必 要 的 批 准 核 准 同 意 决 议 和 内 部 批 准, 并 将 在 申 购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后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本 申 购 意 向 函 一 经 发 出, 即 对 本 单 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未 经 簿 记 管 理 人 许 可 不 得 修 改 撤 销 或 撤 回 投 资 者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签 字 : 日 期 :2016 年 7 月 6 日 11
附 件 2 申 购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申 购 人 全 称 : 通 讯 地 址 : 邮 编 : 注 册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经 办 人 姓 名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号 :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银 行 账 户 详 情 户 名 : 联 行 号 :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一 级 托 管 账 户 详 情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托 管 账 户 详 情 户 名 : 账 号 : 户 名 : 账 号 : 申 购 人 名 称 ( 盖 章 ): 2016 年 7 月 6 日 12
附 件 3 提 示 : 申 购 人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提 交 申 购 意 向 函 时 不 必 传 真 本 陈 述 承 诺 和 保 证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意 向 函 申 购 人 的 陈 述 承 诺 和 保 证 1 本 申 购 人 依 法 具 有 购 买 本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意 向 函 ( 简 称 申 购 意 向 函 ) 承 诺 申 购 总 金 额 的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的 资 格, 有 权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提 交 本 申 购 意 向 函 并 且, 在 任 何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已 就 此 取 得 所 有 必 要 的 批 准 核 准 同 意 决 议 和 内 部 批 准, 并 将 在 申 购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后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2 本 申 购 人 用 于 申 购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不 违 反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及 其 他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3 本 申 购 意 向 函 项 下 的 全 部 申 购 资 金 系 从 本 申 购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划 出 4 本 申 购 人 保 证 并 确 认, 本 申 购 人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有 效 5 本 申 购 人 已 经 完 全 了 解 并 愿 意 接 受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 简 称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也 充 分 了 解 并 愿 意 承 担 投 资 和 交 易 风 险, 并 确 认 该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对 本 申 购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承 诺 按 照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的 要 求 填 写 本 申 购 意 向 函 6 本 申 购 人 同 意 并 确 认, 本 申 购 意 向 函 一 经 发 出, 即 对 本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未 经 簿 记 管 理 人 许 可 不 得 修 改 撤 销 或 撤 回 7 本 申 购 人 同 意 簿 记 管 理 人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等 情 况 确 定 本 申 购 人 的 具 体 分 销 金 额, 并 接 受 所 确 定 的 最 终 债 券 分 销 额 度 ; 簿 记 管 理 人 向 本 申 购 人 发 出 了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 简 称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 或 签 署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分 销 协 议 ( 简 称 分 销 协 议 ), 即 构 成 对 本 申 购 意 向 函 的 承 诺 8 本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申 购 人 如 果 获 得 配 售 或 分 销, 则 本 申 购 人 即 有 义 务 按 照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 或 分 销 协 议 )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和 方 式, 将 认 购 款 足 额 划 至 指 定 的 划 款 账 户, 并 按 照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 或 分 销 协 议 ) 要 求 及 时 提 交 有 关 原 件 如 果 本 申 购 人 未 能 按 照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 或 认 购 协 议 )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和 方 式, 将 认 购 款 足 额 划 至 指 定 的 划 款 账 户, 簿 记 建 档 管 理 人 有 权 处 置 本 申 购 人 申 购 意 向 函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同 时, 本 申 购 人 同 意 就 逾 时 未 划 部 分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向 簿 记 建 档 管 理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簿 记 建 档 管 理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9 本 申 购 意 向 函 中 使 用 的 已 在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作 出 定 义 的 词 语, 具 有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规 定 的 含 义 10 除 主 承 销 商 以 外 的 承 销 团 成 员 及 其 他 投 资 人 须 以 传 真 方 式 参 与 本 次 簿 记 建 档 过 程,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送 送 达 一 概 无 效 11 本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遇 不 可 抗 力 监 管 者 要 求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本 次 发 行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在 经 与 主 管 机 关 协 商 后, 发 行 人 及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暂 停 或 终 止 本 次 发 行 13
附 件 4 声 明 及 提 示 : 以 下 示 例 中 的 利 率 和 金 额 均 为 虚 设, 不 含 任 何 暗 示, 请 申 购 人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填 写 以 下 填 表 说 明 部 分 不 必 传 真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处, 但 应 被 视 为 本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填 表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2016 年 湖 南 省 攸 州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意 向 函 填 报 说 明 1 请 将 申 购 意 向 函 填 妥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于 规 定 时 间 前 连 同 下 列 资 料 传 真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处 : (1) 申 购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 附 件 2)(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2)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以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字 的 无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2 申 购 利 率 及 申 购 金 额 填 写 示 例 (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利 率 时, 申 购 人 新 增 的 申 购 金 额, 非 累 计 )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建 档 利 率 区 间 上 限 为 6.50% 某 申 购 人 拟 在 不 同 的 申 购 利 率 分 别 申 购 不 同 的 金 额, 并 选 择 托 管 场 所, 可 做 出 如 下 填 写 : 托 管 场 所 选 择 ( 请 填 写 托 管 量 ) 申 购 利 率 (%)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6.00% 4,000 4,000 6.30% 7,000 7,000 6.40% 10,000 2,000 8,000 合 计 21,000 6,000 15,000 上 述 报 价 的 含 义 如 下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低 于 6.00%, 该 申 购 意 向 函 无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高 于 或 等 于 6.00%, 但 低 于 6.30% 时, 新 增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4,000 万 元, 有 效 申 购 总 额 为 4,000 万 元 ; 如 该 新 增 申 购 量 获 配, 申 购 人 选 择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账 户 托 管 4,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高 于 或 等 于 6.30%, 但 低 于 6.40% 时, 新 增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7,000 万 元, 有 效 申 购 总 额 为 11,000 万 元 ; 如 该 新 增 申 购 量 获 配, 申 购 人 选 择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账 户 新 增 托 管 7,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高 于 或 等 于 6.40% 时, 新 增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 万 元, 有 效 申 购 总 额 为 21,000 万 元 ; 如 该 新 增 申 购 量 获 配, 申 购 人 选 择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账 户 新 增 托 管 2,000 万 元,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账 户 新 增 托 管 8,000 万 元 ; 合 计 获 配 21,000 万 元, 其 中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账 户 托 管 6,000 万 元,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账 户 托 管 15,000 万 元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