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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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水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电 痉 挛 治 疗 仪 采 购 项 目 供 货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TGDC 2016-032(HT) 买 卖 方 : 天 水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方 : 江 西 康 迪 尔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九 月 1

合 同 本 合 同 于 由 天 水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买 方 ) 为 一 方 和 江 西 康 迪 尔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卖 方 ) 按 下 述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鉴 于 买 方 为 获 得 以 下 货 物 和 伴 随 服 务, 即 天 水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电 痉 挛 治 疗 仪 采 购 项 目 ( 供 货 范 围 和 服 务 范 围 见 合 同 附 件 ) 进 行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并 接 受 了 卖 方 以 总 金 额 贰 拾 捌 万 伍 仟 元 整 (285000.00 元 )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价 ) 提 供 上 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投 标 本 合 同 在 此 声 明 如 下 : 1. 本 合 同 中 的 词 语 和 术 语 的 含 义 与 合 同 条 款 中 定 义 的 相 同 2. 下 述 文 件 是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一 起 阅 读 和 解 释 : 1) 合 同 条 款 2)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附 件 1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附 件 2 供 货 范 围 3) 中 标 通 知 书 4) 招 标 文 件 5) 投 标 文 件 3. 考 虑 到 买 方 将 按 照 本 合 同 向 卖 方 支 付, 卖 方 在 此 保 证 全 部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向 买 方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并 修 补 缺 陷 4. 考 虑 到 卖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并 修 补 缺 陷, 买 方 在 此 保 证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或 其 他 按 合 同 规 定 应 支 付 的 金 额 5. 本 合 同 一 式 柒 份, 其 中, 买 方 贰 份, 卖 方 贰 份, 天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壹 份, 监 督 方 壹 份, 鉴 证 方 壹 份 2

3

合 同 条 款 1. 定 义 2. 适 用 性 3. 原 产 地 4. 标 准 5. 使 用 合 同 文 件 和 资 料 6. 知 识 产 权 7. 履 约 保 证 金 8. 检 验 和 测 试 9. 包 装 10. 装 运 标 记 11. 装 运 / 交 付 条 件 12. 装 运 通 知 13. 交 货 和 单 据 14. 保 险 15. 运 输 16. 伴 随 服 务 17. 备 件 18. 保 证 19. 索 赔 20. 付 款 21. 价 格 22. 变 更 指 令 23. 合 同 修 改 24. 转 让 25. 卖 方 履 约 延 误 26. 误 期 赔 偿 费 27. 违 约 终 止 合 同 28. 不 可 抗 力 29. 因 破 产 而 终 止 合 同 30. 因 买 方 的 便 利 而 终 止 合 同 31. 争 端 的 解 决 32. 合 同 语 言 33. 适 用 法 律 34. 通 知 35. 税 费 36.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目 录 4

合 同 条 款 1. 定 义 本 合 同 下 列 术 语 应 解 释 为 : 1.1 合 同 要 素 1.1.1 合 同 系 指 买 卖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格 式 中 载 明 的 买 卖 双 方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包 括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上 述 文 件 所 提 到 的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1.1.2 合 同 价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在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买 方 应 支 付 给 卖 方 的 价 格 1.1.3 合 同 条 款 系 指 本 合 同 条 款 1.1.4 技 术 要 求 指 的 是 招 标 文 件 中 第 三 章 的 技 术 要 求 1.2 实 体 1.2.1 买 方 系 指 在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指 明 的 购 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单 位 1.2.2 卖 方 系 指 在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指 明 的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公 司 或 实 体 1.2.3 最 终 用 户 系 指 在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指 明 的 授 权 买 方 采 购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委 托 单 位 1.2.4 项 目 现 场 代 表 由 买 方 任 命 的 代 表, 负 责 执 行 买 方 在 项 目 现 场 的 合 同 义 务 1.3 事 项 1.3.1 货 物 系 指 卖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须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一 切 设 备 机 械 仪 表 备 件 工 具 软 件 和 / 或 其 它 材 料 1.3.2 服 务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应 提 供 的 技 术 管 理 和 其 它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管 理 和 质 量 保 证 运 输 保 险 检 验 现 场 准 备 安 装 集 成 调 试 培 训 维 修 技 术 支 持 等 1.3.3 软 件 指 的 是 使 得 系 统 可 以 按 照 特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运 行 或 执 行 特 定 的 操 作 的 指 令 1.3.4 资 料 指 卖 方 在 合 同 项 下,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印 刷 或 打 印 的 文 件, 通 过 5

任 何 方 式 ( 包 括 声 像 或 文 本 ) 和 任 何 媒 介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各 种 指 令 性 和 信 息 性 的 帮 助, 但 不 包 括 口 头 指 导 1.3.5 知 识 产 权 指 本 合 同 涉 及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的 著 作 权 商 标 权 专 利 权 和 其 它 智 力 成 果 的 和 专 有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1.4 活 动 1.4.1 交 货 是 指 卖 方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向 买 方 提 供 货 物 1.4.2 安 装 是 指 有 关 设 备 备 件 材 料 和 软 件 的 安 装 工 作, 包 括 按 照 图 纸 将 零 部 件 放 置 在 适 当 的 位 置 并 连 接 起 来 1.4.3 调 试 指 卖 方 在 完 成 了 安 装 之 后, 为 准 备 验 收 而 进 行 的 货 物 运 转 测 试 1.4.4 验 收 是 指 所 有 合 同 项 下 所 供 货 物 在 测 试 中 达 到 合 同 附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后, 买 方 予 以 接 受 1.5 地 点 和 时 间 1.5.1 项 目 现 场 指 的 是 合 同 资 料 表 中 标 明 的 货 物 交 付 和 安 装 的 场 所 1.5.2 天 指 日 历 天 数 1.5.3 周 指 按 中 国 习 惯 开 始 的 连 续 七 天 1.5.4 年 指 连 续 的 12 个 月 1.5.5 保 证 期 是 指 自 合 同 验 收 之 日 起 一 定 时 间 内, 卖 方 保 证 所 供 货 物 的 适 当 和 稳 定 运 行, 并 负 责 消 除 存 在 的 任 何 缺 陷 2. 适 用 性 2.1 本 合 同 条 款 适 用 于 没 有 被 本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的 条 款 所 取 代 的 范 围 3. 原 产 地 3.1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均 应 来 自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或 是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正 常 贸 易 往 来 的 国 家 ( 以 下 简 称 合 格 来 源 国 ) 和 地 区 3.2 本 条 所 述 的 原 产 地 系 指 货 物 开 采 生 长, 生 产 地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来 源 地 经 过 制 造 加 工 的 产 品 或 经 过 实 质 上 组 装 主 要 元 件 而 形 成 的 产 品 均 可 称 为 货 物, 商 业 上 公 认 的 新 产 品 是 指 在 基 本 特 征 目 的 或 功 能 上 与 元 部 件 有 实 质 性 区 别 的 产 品 6

3.3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原 产 地 有 别 于 卖 方 的 国 籍 4. 标 准 4.1 本 合 同 下 交 付 的 货 物 / 服 务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所 述 的 标 准 如 果 没 有 提 及 适 用 标 准, 则 应 符 合 货 物 / 服 务 来 源 国 适 用 的 官 方 标 准 这 些 标 准 必 须 是 有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标 准 4.2 除 非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有 规 定,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5. 使 用 合 同 文 件 和 资 料 5.1 没 有 买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卖 方 不 得 将 由 买 方 或 代 表 买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条 文 规 格 计 划 图 纸 或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即 使 向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人 员 提 供,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必 须 的 范 围 5.2 没 有 买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除 了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外, 卖 方 不 应 使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5.1 条 所 列 举 的 任 何 文 件 和 资 料 5.1 除 了 合 同 本 身 以 外, 合 同 条 款 第 5.1 条 所 列 举 的 任 何 文 件 是 买 方 的 财 产 如 果 买 方 有 要 求, 卖 方 在 完 成 合 同 后 应 将 这 些 文 件 及 全 部 复 制 件 还 给 买 方 5.2 对 于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所 获 得 或 了 解 的 商 业 秘 密, 任 何 一 方 应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未 经 对 方 事 先 的 书 面 许 可,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利 用 或 披 露 这 些 信 息 5.3 保 密 义 务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信 息 : 5.5.1 现 在 或 以 后 进 入 公 共 领 域 的 信 息 ; 5.5.2 能 够 证 明 在 泄 露 时 已 被 一 方 当 事 人 持 有, 而 且 并 非 是 以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从 另 一 方 获 得 的 信 息 ; 5.5.3 一 方 当 事 人 合 法 地 从 第 三 方 获 得 并 且 也 不 对 此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信 息 6. 知 识 产 权 6.1 卖 方 应 保 证, 买 方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使 用 该 货 物 或 货 物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7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的 索 赔 或 诉 讼 6.2 如 果 买 方 在 使 用 该 货 物 或 货 物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被 任 何 第 三 方 诉 称 侵 犯 了 该 第 三 方 知 识 产 权 或 任 何 其 它 权 利, 买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卖 方 卖 方 应 负 责 处 理 这 一 指 控 并 应 以 卖 方 的 名 义 自 负 费 用 向 起 诉 方 提 出 抗 辩 由 此 可 能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均 由 卖 方 承 担 买 方 将 尽 可 能 地 对 卖 方 抗 辩 给 予 协 助,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6.3 如 果 买 方 发 现 任 何 第 三 方 在 买 方 被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非 法 使 用 买 方 获 得 的 知 识 产 权, 买 方 应 毫 不 延 迟 地 通 知 卖 方 卖 方 应 在 收 到 买 方 通 知 后 14 日 内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以 制 止 非 法 使 用 行 为 ; 否 则, 如 果 买 方 要 求, 卖 方 应 授 权 买 方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规 定 对 该 第 三 方 提 起 诉 讼, 并 给 买 方 尽 可 能 的 协 助 买 方 应 负 担 诉 讼 中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并 有 权 获 得 判 决 给 付 的 全 部 赔 偿 7. 履 约 保 证 金 7.1 无 8. 检 验 和 测 试 8.1 在 交 货 前, 卖 方 应 让 制 造 厂 家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等 进 行 详 细 而 全 面 的 检 验 卖 方 / 厂 家 应 出 具 一 份 证 明 货 物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检 验 证 书, 检 验 证 书 是 付 款 时 提 交 文 件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但 不 能 作 为 有 关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的 最 终 检 验 制 造 厂 家 检 验 的 结 果 和 细 节 应 根 据 情 况 向 买 方 提 供 8.2 货 物 抵 达 现 场 后, 买 方 应 尽 快 与 卖 方 约 定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箱, 对 货 物 的 规 格 和 数 量 进 行 检 验, 并 出 具 收 到 货 物 证 明 如 果 买 方 发 现 货 物 规 格 或 数 量 与 合 同 不 符, 有 权 向 卖 方 提 出 索 赔 8.3 卖 方 对 在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货 物, 在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完 成 了 安 装 调 试 后, 由 买 方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全 面 的 测 试 和 验 收, 有 关 测 试 和 验 收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见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要 求 8.4 如 果 在 合 同 条 款 第 11.5 条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满 前, 买 方 发 现 卖 方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或 其 组 成 部 分 与 合 同 要 求 不 符, 或 被 证 实 有 缺 陷, 包 括 潜 在 的 缺 陷, 或 8

使 用 不 合 适 的 材 料, 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卖 方, 并 向 卖 方 提 出 索 赔 8.5 卖 方 应 保 证 全 部 设 备 都 是 原 厂 商 生 产 的 全 新 合 格 的 原 装 产 品, 设 备 的 性 能 指 标 和 功 能 与 卖 方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完 全 一 致, 并 提 供 网 络 设 备 软 件 的 合 法 的 许 可 证 8.6 卖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所 提 供 的 设 备 ( 包 括 软 / 硬 件 ) 配 置 如 存 在 任 何 遗 漏, 影 响 到 项 目 的 实 施, 必 须 免 费 提 供 所 缺 部 分, 买 方 不 再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8.7 合 同 条 款 第 8 条 的 规 定 不 能 免 除 卖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证 义 务 或 其 他 义 务 9. 包 装 9.1 卖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应 为 原 厂 包 装, 能 够 防 止 货 物 在 转 运 中 损 坏 或 变 质 这 类 包 装 应 采 取 防 潮 防 晒 防 锈 防 腐 蚀 防 震 动 及 防 止 其 它 损 坏 的 必 要 保 护 措 施, 从 而 保 护 货 物 能 够 经 受 多 次 搬 运 装 卸 及 远 洋 和 内 陆 的 长 途 运 输 卖 方 应 承 担 由 于 其 包 装 或 其 防 护 措 施 不 妥 而 引 起 货 物 锈 蚀 损 坏 和 丢 失 的 任 何 损 失 的 责 任 或 费 用 9.2 每 件 包 装 箱 内 应 附 一 份 详 细 装 箱 清 单 和 质 量 合 格 证 10. 装 运 标 记 10.1 卖 方 应 在 每 一 包 装 箱 相 邻 的 四 面 用 不 可 擦 除 的 油 漆 和 明 显 的 中 文 做 出 以 下 标 记 : A 收 货 人 B 合 同 号 C 目 的 地 D 货 物 名 称 和 箱 号 E 毛 重 / 净 重 ( 用 kg 表 示 ) F 尺 寸 ( 长 宽 高 用 cm 表 示 ) 10.2 如 果 单 件 包 装 箱 的 重 量 在 2 吨 或 2 吨 以 上, 卖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两 侧 用 中 文 和 通 用 的 运 输 标 记 标 注 重 心 和 起 吊 点 以 便 装 卸 和 搬 运 根 据 货 物 的 特 点 和 运 输 的 不 同 要 求, 卖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上 清 楚 地 标 注 小 心 轻 放 9

此 端 朝 上, 请 勿 倒 置 保 持 干 燥 等 字 样 和 其 他 适 当 标 记 11. 装 运 / 交 付 条 件 11.1 卖 方 应 负 责 安 排 运 输 工 具 运 输 货 物 和 支 付 运 费, 确 保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交 货 11.2 买 方 签 发 的 收 到 货 物 证 明 的 日 期 应 视 为 实 际 交 货 日 期 11.3 卖 方 装 运 的 货 物 不 应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的 数 量 否 则, 买 方 对 超 运 数 量 或 重 量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后 果 不 承 担 责 任 11.4 买 方 签 发 的 已 完 成 培 训 义 务 的 证 明 的 日 期 应 视 为 实 际 完 成 培 训 的 日 期 11.5 买 方 签 发 的 合 同 验 收 证 明 的 日 期 应 视 为 货 物 最 终 验 收 保 证 期 起 算 的 日 期 12. 装 运 通 知 卖 方 应 在 货 到 项 目 现 场 一 周 前 通 知 买 方 和 最 终 用 户 13. 交 货 和 单 据 13.1 卖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附 件 规 定 的 条 件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卖 方 应 提 供 的 装 运 细 节 和 / 或 其 他 单 据 在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中 有 具 体 规 定 13.2 卖 方 应 在 货 物 交 付 和 服 务 完 成 后, 为 合 同 支 付 的 需 要, 根 据 本 合 同 条 款 第 20 条 ( 支 付 条 款 ) 的 规 定, 向 买 方 寄 交 该 支 付 条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支 付 单 据 14. 保 险 l4.1 卖 方 对 本 合 同 下 提 供 的 货 物 应 对 其 在 制 造 购 置 运 输 存 放 及 交 货 过 程 中 的 丢 失 或 损 坏 进 行 全 面 保 险, 还 应 对 其 在 项 目 现 场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的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保 险 15. 运 输 卖 方 应 将 货 物 运 至 买 方 项 目 现 场, 负 责 办 理 货 物 运 至 买 方 指 定 目 的 地, 包 10

括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险 和 储 存 在 内 的 一 切 事 项, 有 关 费 用 ( 包 括 清 关 提 货 支 付 进 口 税 和 内 陆 运 输 保 险 等 ) 应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中 16. 伴 随 服 务 16.1 卖 方 被 要 求 按 照 合 同 附 件 的 规 定,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1) 实 施 所 供 货 物 的 集 成 ; (2) 实 施 所 供 货 物 的 现 场 安 装 调 试 和 试 运 行 ; (3) 提 供 货 物 所 需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 (4) 为 所 供 货 物 提 供 详 细 的 技 术 文 件 ; (5) 在 双 方 商 定 的 一 定 设 备 保 修 期 限 内 对 所 供 货 物 提 供 维 修 和 技 术 支 持,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该 服 务 并 不 能 免 除 卖 方 在 合 同 保 证 期 内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6) 在 卖 方 厂 家 和 / 或 在 项 目 现 场 就 所 供 货 物 对 买 方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16.2 卖 方 应 提 供 技 术 要 求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服 务 为 履 行 要 求 的 伴 随 服 务 的 报 价 应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中 17. 备 件 17.1 正 如 合 同 条 款 所 规 定, 卖 方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与 备 件 有 关 的 材 料 通 知 和 资 料 : (l) 买 方 从 卖 方 选 购 备 件,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该 选 择 并 不 能 免 除 卖 方 在 合 同 保 证 期 内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和 (2) 在 备 件 停 止 生 产 的 情 况 下 : (i) 事 先 将 要 停 止 生 产 的 计 划 通 知 买 方 使 买 方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采 购 所 需 的 备 件 ; 和 (ii) 在 停 止 生 产 后, 如 果 买 方 要 求, 免 费 向 买 方 提 供 备 件 的 蓝 图 图 纸 和 规 格 17.2 卖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提 供 设 备 所 需 的 备 件 18. 保 证 18.1 卖 方 应 保 证 所 供 货 物 及 其 集 成 没 有 设 计 工 程 材 料 和 工 艺 上 的 缺 陷, 没 11

有 因 卖 方 的 行 为 或 疏 忽 而 产 生 的 缺 陷 18.2 卖 方 应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所 供 货 物 是 全 新 的 未 使 用 过 的, 应 含 有 设 计 上 和 材 料 的 全 部 最 新 改 进 18.3 卖 方 应 保 证 所 供 货 物 和 或 其 任 何 组 成 部 分, 在 正 常 使 用 和 保 养 下, 在 其 使 用 寿 命 期 内, 均 能 够 满 足 合 同 附 件 规 定 的 性 能 可 靠 性 和 扩 展 性 18.4 保 证 期 内 所 产 生 的 索 赔 买 方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卖 方 提 出, 买 方 同 时 向 卖 方 提 供 合 理 的 机 会 来 检 查 缺 陷 18.5 卖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所 述 时 间 内 以 合 理 的 速 度 免 费 维 修 或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货 物 或 部 件, 被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货 物 或 部 件 从 出 厂 地 或 进 口 港 / 地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内 陆 运 费 由 卖 方 承 担 18.6 如 果 卖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没 有 以 合 理 的 速 度 弥 补 缺 陷, 买 方 可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但 其 风 险 和 费 用 将 由 卖 方 承 担, 买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对 卖 方 行 使 的 其 他 权 力 不 受 影 响 18.7 本 保 证 应 在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所 述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19. 索 赔 19.1 根 据 买 方 检 验 结 果, 如 果 卖 方 所 供 货 物 的 数 量 质 量 或 规 格 与 合 同 不 符, 或 证 实 货 物 是 有 缺 陷 的, 包 括 潜 在 缺 陷 或 使 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材 料 等, 买 方 在 合 同 条 款 第 18 条 或 合 同 的 其 他 地 方 规 定 的 检 验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和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提 出 了 索 赔, 卖 方 应 按 照 买 方 同 意 的 下 列 一 种 或 几 种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a) 卖 方 同 意 退 货 并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货 币 将 货 款 退 还 给 买 方,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包 括 利 息 银 行 手 续 费 运 费 保 险 费 检 验 费 仓 储 费 装 卸 费 以 及 为 看 管 和 保 护 退 回 货 物 所 需 的 其 它 必 要 费 用 (b) 根 据 货 物 低 劣 程 度 损 坏 程 度 以 及 买 方 所 遭 受 损 失 的 金 额, 经 买 卖 双 方 商 定 降 低 货 物 的 价 格 (c) 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和 性 能 要 求 的 新 零 件 部 件 和 / 或 设 备 来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部 分 和 / 或 修 补 缺 陷 部 分, 卖 方 应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12

险 并 负 担 买 方 蒙 受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费 用 同 时, 卖 方 应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18 条 规 定, 相 应 延 长 所 更 换 货 物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d) 赔 偿 买 方 的 损 失 ( 无 赔 偿 办 法 ) 19.2 如 果 在 买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七 (7) 天 内, 卖 方 未 作 答 复, 上 述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卖 方 接 受 如 卖 方 未 能 在 买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三 十 (30) 天 内 或 买 方 同 意 的 延 长 期 限 内, 按 照 买 方 同 意 的 上 述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买 方 将 从 议 付 货 款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19.3 如 果 卖 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将 自 负 费 用, 对 其 进 行 改 进 修 正 更 换 增 补, 以 使 其 满 足 合 同 的 要 求 如 果 这 种 改 进 修 正 更 换 增 补 仍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的 要 求, 买 方 将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从 议 付 货 款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19.4 20. 付 款 20.1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付 款 方 法 和 条 件 在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21. 价 格 21.1 卖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交 货 物 和 履 行 服 务 收 取 的 价 格 在 合 同 格 式 中 给 出 22. 变 更 指 令 22.1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35 条 的 规 定, 买 方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书 面 向 卖 方 发 出 指 令, 在 本 合 同 的 一 般 范 围 内 变 更 下 述 一 项 或 几 项 : (1)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货 物 是 专 为 买 方 制 造 时, 变 更 图 纸 设 计 或 规 格 ; (2) 运 输 或 包 装 的 方 法 ; (3) 交 货 地 点 ; (4) 卖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22.2 如 果 上 述 变 更 使 卖 方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费 用 或 时 间 增 加 或 减 少, 合 同 价 或 交 货 时 间 或 两 者 将 进 行 公 平 的 调 整, 同 时 相 应 修 改 合 同 卖 方 根 据 本 条 进 行 调 整 的 要 求 必 须 在 收 到 买 方 的 变 更 指 令 后 十 四 (14) 天 内 提 出 13

23. 合 同 修 改 23.1 除 了 合 同 条 款 第 22 条 的 规 定 外, 任 何 对 合 同 条 件 的 变 更 或 修 改 均 须 双 方 签 订 书 面 的 修 改 书 24. 转 让 24.1 除 买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卖 方 不 得 部 分 转 让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25. 卖 方 履 约 延 误 25.1 卖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附 件 中 买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表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25.2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果 卖 方 遇 到 妨 碍 按 时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拖 延 的 事 实 可 能 拖 延 的 时 间 和 原 因 通 知 买 方 买 方 在 收 到 卖 方 通 知 后, 应 尽 快 对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并 确 定 是 否 酌 情 延 长 交 货 时 间 和 提 供 服 务 以 及 是 否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延 期 应 通 过 修 改 合 同 的 方 式 由 双 方 认 可 25.3 除 了 合 同 条 款 第 28 条 的 情 况 外, 除 非 延 期 是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5.2 条 的 规 定 取 得 同 意 而 不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之 外, 卖 方 拖 延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将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26 条 的 规 定 被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26. 误 期 赔 偿 费 26.1 除 合 同 条 款 第 28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如 果 卖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买 方 应 在 不 影 响 合 同 项 的 情 况 下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从 合 同 价 中 扣 除 误 期 赔 偿 费 1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满 后 第 1~5 天, 每 迟 到 一 天, 按 照 迟 交 货 物 合 同 金 额 的 1% 扣 除 ;2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满 后 第 6~10 天, 每 迟 到 一 天, 每 天 按 照 迟 交 货 物 合 同 金 额 的 1.5% 扣 除 ;3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满 后 第 11~20 天, 每 迟 到 一 天, 每 天 按 照 迟 交 货 物 合 同 金 额 的 2% 扣 除 ;4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满 后 一 个 月 仍 未 交 货, 甲 方 有 权 决 定 本 合 同 是 否 继 续 有 效,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卖 方 负 担 14

27. 违 约 终 止 合 同 27.1 在 买 方 对 卖 方 违 约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不 受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可 向 卖 方 发 出 书 面 违 约 通 知 书, 提 出 终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 (l) 如 果 卖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限 期 或 买 方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6 条 的 规 定 同 意 延 长 的 限 期 内 提 供 部 分 或 全 部 货 物 和 或 服 务 ; (2) 如 果 卖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任 何 义 务 (3) 如 果 买 方 认 为 卖 方 在 本 合 同 的 竞 争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为 此 目 的, 定 义 下 述 条 件 : (i) 腐 败 行 为 是 指 提 供 给 予 接 受 或 索 取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物 品 来 影 响 公 共 官 员 在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 (ii) 欺 诈 行 为 是 指 为 了 影 响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而 谎 报 事 实, 损 害 买 方 的 利 益 27.2 如 果 买 方 根 据 上 述 第 27.1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了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买 方 可 以 依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购 买 与 未 交 货 物 / 服 务 或 类 似 的 货 物 / 服 务, 卖 方 应 对 购 买 类 似 货 物 / 服 务 所 超 出 的 那 部 分 费 用 负 责 但 是, 卖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的 部 分 28. 不 可 抗 力 28.1 签 约 双 方 任 一 方 由 于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而 不 能 执 行 合 同 时, 履 行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予 以 延 长, 其 延 长 的 期 限 应 相 当 于 事 件 所 影 响 的 时 间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系 指 买 卖 双 方 在 缔 结 合 同 时 所 不 能 预 见 的, 并 且 它 的 发 生 及 其 后 果 是 无 法 避 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事 件, 诸 如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洪 水 台 风 地 震 等, 以 及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28.2 受 阻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尽 快 用 电 报 传 真 或 电 传 通 知 对 方, 并 于 事 件 发 生 后 14 天 内 将 有 关 当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用 特 快 专 递 或 挂 号 信 寄 给 对 方 审 阅 确 认 一 旦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持 续 120 天 以 上,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达 成 进 一 步 履 行 合 同 的 协 议, 买 方 也 可 考 虑 解 除 合 同 15

29. 因 破 产 而 终 止 合 同 29.1 如 果 卖 方 破 产 或 无 清 偿 能 力, 买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卖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而 不 给 卖 方 补 偿 该 终 止 合 同 将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买 方 已 经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补 救 措 施 的 权 力 30. 因 买 方 的 便 利 而 终 止 合 同 30.1 买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出 于 自 身 的 便 利 向 卖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合 同, 终 止 通 知 应 明 确 该 终 止 合 同 是 出 于 买 方 的 便 利, 合 同 终 止 的 程 度, 以 及 终 止 的 生 效 日 期 30.2 对 卖 方 在 收 到 终 止 通 知 后 三 十 (30) 天 内 已 完 成 并 准 备 装 运 的 货 物, 买 方 应 按 原 合 同 价 格 和 条 款 予 以 接 收, 对 于 剩 下 的 货 物, 买 方 可 : (1) 让 任 一 部 分 按 照 原 来 的 合 同 价 格 和 条 款 来 完 成 和 交 货 ; 或 (2) 取 消 该 剩 下 的 货 物, 并 按 双 方 商 定 的 金 额 向 卖 方 支 付 部 分 完 成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以 及 卖 方 以 前 已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部 件 的 费 用 31. 争 端 的 解 决 31.1 合 同 实 施 或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端 应 通 过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如 果 友 好 协 商 开 始 后 60 天 还 不 能 解 决,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向 平 凉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31.2 仲 裁 裁 决 应 为 最 终 裁 决,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31.3 仲 裁 费 除 仲 裁 机 关 另 有 裁 决 外 均 应 由 败 诉 方 负 担 31.4 在 仲 裁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的 部 分 外, 本 合 同 其 它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32. 合 同 语 言 32.1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同 意, 本 合 同 语 言 为 中 文 双 方 交 换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信 件 和 其 他 文 件 应 用 合 同 语 言 书 写 33. 适 用 法 律 33.1 本 合 同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现 行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16

34. 通 知 34.1 本 合 同 一 方 给 对 方 的 通 知 应 用 书 面 形 式 或 电 报 电 传 或 传 真 送 到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对 方 的 地 址, 电 报 电 传 或 传 真 要 经 书 面 确 认 34.2 通 知 以 送 到 日 期 或 通 知 书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生 效 日 期, 两 者 中 以 晚 的 一 个 日 期 为 准 35. 税 费 35.1 中 国 政 府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对 卖 方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卖 方 负 担 35.2 中 国 政 府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对 买 方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买 方 负 担 ( 合 同 中 已 规 定 由 卖 方 支 付 的 税 费 除 外 ) 35.3 在 中 国 境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卖 方 负 担 36.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36.1 本 合 同 应 在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 36.2 如 果 本 合 同 的 货 物 在 进 口 时 需 要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话, 卖 方 负 责 办 理 进 口 许 可 证, 费 用 自 理 36.3 本 合 同 一 式 柒 份, 其 中, 买 方 贰 份, 卖 方 贰 份, 天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壹 份, 监 督 方 壹 份, 鉴 证 方 壹 份 36.4 下 述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1) 合 同 条 款 2)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附 件 1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附 件 2 供 货 范 围 3) 中 标 通 知 书 4) 招 标 文 件 5) 投 标 文 件 17

表 为 准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本 表 是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果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条 款 号 内 容 1 买 方 名 称 : 天 水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卖 方 名 称 : 江 西 康 迪 尔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3 交 货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后 30 日 内 交 货 地 点 : 买 方 指 定 地 点 16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技 术 要 求 质 保 期 : 为 合 同 货 物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后 12 个 月 选 用 的 设 备 及 材 料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可 靠 进 货 渠 道 正 常 全 面 满 足 18 谈 判 要 求 供 货 厂 商 应 在 甘 肃 省 境 内 有 常 设 维 修 机 构, 在 接 到 用 户 要 求 对 设 备 进 行 维 修 的 通 知 后, 应 在 12 小 时 之 内 响 应,24 小 时 到 达 用 户 现 场 进 行 维 修 服 务, 全 部 费 用 由 供 货 商 支 付 若 需 将 设 备 送 回 生 产 厂, 供 货 商 还 应 提 供 替 代 设 备 以 保 证 需 方 的 正 常 业 务 开 展, 并 支 付 维 修 设 备 所 需 的 往 返 运 费 付 款 方 法 : 20 货 到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50%; 六 个 月 期 满 后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40%; 剩 余 10%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运 行 一 年 后 无 质 量 问 题 付 清 全 款 18

索 赔 及 赔 偿 要 求 : 除 合 同 条 款 第 28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如 果 卖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买 方 应 在 不 影 响 合 同 项 的 情 况 下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从 合 同 价 中 扣 除 误 期 赔 偿 费 1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满 后 第 1~5 天, 每 迟 到 一 天, 按 照 迟 交 货 物 合 26 同 金 额 的 1% 扣 除 ;2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满 后 第 6~10 天, 每 迟 到 一 天, 每 天 按 照 迟 交 货 物 合 同 金 额 的 1.5% 扣 除 ;3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满 后 第 11~20 天, 每 迟 到 一 天, 每 天 按 照 迟 交 货 物 合 同 金 额 的 2% 扣 除 ;4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满 后 一 个 月 仍 未 交 货, 甲 方 有 权 决 定 本 合 同 是 否 继 续 有 效,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卖 方 负 担 19

供 货 范 围 1 项 目 名 称 天 水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电 痉 挛 治 疗 仪 采 购 项 目 1.1 合 同 编 号 TGDC 2016-032(HT) 1.2 合 同 总 价 ( 人 民 币 ) 285000.00 元 2 货 物 说 明 2.1 交 货 时 间 合 同 签 订 后 30 日 内 2.2 交 货 地 点 天 水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指 定 地 点 2.3 货 物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单 价 ( 元 ) 数 量 总 价 ( 元 ) 1 电 痉 挛 治 疗 仪 醒 脉 通 IV 型 美 国 Somatics 公 司 285000.00 1 台 285000.00 合 计 : 人 民 币 ( 大 写 ) 贰 拾 捌 万 伍 仟 元 整 ( 小 写 )285000.00 元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