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 委 发 2011 7 号 中 共 晋 江 市 委 晋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引 进 优 秀 人 才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深 入 实 施 人 才 强 市 战 略, 进 一 步 优 化 人 才 政 策 环 境, 吸 引 集 聚 国 内 外 优 秀 人 才 到 晋 江 创 业 或 工 作, 为 新 一 轮 跨 越 发 展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人 才 支 撑 和 智 力 保 障, 根 据 国 家 省 泉 州 市 有 关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意 见 第 二 条 本 意 见 适 用 于 以 各 种 方 式 引 进 到 晋 江 创 办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我 市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企 业, 或 与 我 市 高 等 院 校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在 我 市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民 营 企 业 签 订 工 作 合 同 的 优 秀 人 才 第 三 条 本 意 见 所 称 优 秀 人 才 依 据 晋 江 市 优 秀 人 才 - 1 -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进 行 认 定, 按 照 六 个 类 别 享 受 相 应 政 策 待 遇 同 时 符 合 多 个 类 别 认 定 标 准 的, 政 策 待 遇 就 高 执 行 第 二 章 人 才 津 补 贴 政 策 第 四 条 第 一 至 第 五 类 人 才 常 年 在 我 市 工 作 并 连 续 缴 交 社 会 保 险 的, 可 享 受 相 应 的 工 作 津 贴 ( 一 ) 第 一 类 人 才 10000 元 / 月 人 ( 二 ) 第 二 类 人 才 8000 元 / 月 人 ( 三 ) 第 三 类 人 才 4000 元 / 月 人 ( 四 ) 第 四 类 人 才 2000 元 / 月 人 ( 五 ) 第 五 类 人 才 500 元 / 月 人 第 五 条 第 一 至 第 五 类 人 才 短 期 来 我 市 从 事 教 育 科 研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合 作 等 工 作, 全 年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达 到 30 天 以 上 的, 当 年 度 可 享 受 一 次 性 的 交 通 补 贴 ( 一 ) 第 一 类 人 才 10000 元 / 人 ( 二 ) 第 二 类 人 才 8000 元 / 人 ( 三 ) 第 三 类 人 才 6000 元 / 人 ( 四 ) 第 四 类 人 才 4000 元 / 人 ( 五 ) 第 五 类 人 才 2000 元 / 人 - 2 -
第 三 章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第 六 条 第 一 至 第 五 类 人 才 常 年 在 我 市 工 作 并 连 续 缴 交 社 会 保 险 在 我 市 没 有 住 房 且 未 曾 享 受 过 我 市 住 房 优 惠 政 策 的, 可 申 请 免 租 入 住 人 才 公 寓 或 购 置 我 市 商 品 住 房 的 购 房 补 贴 ( 一 ) 第 一 类 人 才 可 免 租 入 住 不 少 于 140 平 方 米 的 人 才 公 寓 或 享 受 80 万 元 的 购 房 补 贴 ( 二 ) 第 二 类 人 才 可 免 租 入 住 不 少 于 120 平 方 米 的 人 才 公 寓 或 享 受 40 万 元 的 购 房 补 贴 ( 三 ) 第 三 类 人 才 可 享 受 20 万 元 的 购 房 补 贴 其 中 : 进 入 我 市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的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不 享 受 购 房 补 贴, 可 免 租 入 住 不 少 于 120 平 方 米 的 人 才 公 寓 ( 四 ) 第 四 类 人 才 可 享 受 10 万 元 的 购 房 补 贴 ( 五 ) 第 五 类 人 才 可 享 受 5 万 元 的 购 房 补 贴 上 述 购 房 补 贴 指 标 每 年 400 个, 其 中 : 第 一 类 人 才 10 个 第 二 类 人 才 20 个 第 三 类 人 才 40 个 第 四 类 人 才 80 个 第 五 类 人 才 250 个 购 房 补 贴 在 签 订 有 效 购 房 合 同 或 办 理 房 产 证 后 分 五 年 发 放, 每 年 发 放 补 贴 总 额 的 20% 第 七 条 优 秀 人 才 常 年 在 我 市 年 纳 税 额 超 500 万 元 企 - 3 -
业 工 作 并 连 续 缴 交 社 会 保 险 在 我 市 没 有 住 房 且 未 曾 享 受 过 我 市 住 房 优 惠 政 策 的, 可 参 与 申 购 不 少 于 80 平 方 米 的 人 才 住 房, 售 价 参 照 经 济 适 用 房 标 准 确 定 企 业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分 配 的 指 标 提 出 人 选 ( 一 ) 年 纳 税 额 500 万 元 至 1000 万 元 的, 每 家 企 业 每 年 1 个 指 标 ( 二 ) 年 纳 税 额 1000 万 元 至 1 亿 元 的, 每 家 企 业 每 年 2 个 指 标 ( 三 ) 年 纳 税 额 1 亿 元 至 5 亿 元 的, 每 家 企 业 每 年 5 个 指 标 ( 四 ) 年 纳 税 额 5 亿 元 以 上 的, 每 家 企 业 每 年 10 个 指 标 第 八 条 优 秀 人 才 常 年 在 我 市 年 纳 税 额 100 万 元 至 500 万 元 企 业 工 作 并 连 续 缴 交 社 会 保 险 在 我 市 没 有 住 房 且 未 曾 享 受 过 我 市 住 房 优 惠 政 策 的, 可 参 与 竞 购 不 少 于 80 平 方 米 的 人 才 住 房, 售 价 参 照 经 济 适 用 房 标 准 确 定 竞 购 指 标 每 年 不 少 于 100 个, 每 家 企 业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提 出 1 名 人 选 第 九 条 享 受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购 置 的 商 品 住 房 或 人 才 住 房, 办 理 房 产 证 满 五 年 后 可 上 市 交 易 第 十 条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实 行 不 重 复 享 受 原 则, 优 - 4 -
秀 人 才 同 时 符 合 本 意 见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政 策 条 件 的, 由 个 人 选 择 一 项 申 请 ; 夫 妻 双 方 同 时 符 合 政 策 条 件 的, 由 一 方 选 择 一 项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为 优 秀 人 才 缴 交 住 房 公 积 金, 增 强 住 房 保 障 能 力 第 四 章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至 第 五 类 人 才 自 带 技 术 项 目 资 金 到 我 市 创 ( 领 ) 办 科 技 型 企 业, 为 所 在 企 业 控 股 人 或 拥 有 不 低 于 20% 股 权 的, 经 技 术 评 审 综 合 评 审 后, 遴 选 出 A B C 三 类 推 荐 项 目 ( 一 )A 类 ( 重 点 推 荐 ) 项 目 : 创 业 人 才 或 团 队 带 头 人 是 某 一 学 科 或 技 术 领 域 的 学 术 技 术 带 头 人, 拥 有 位 于 国 际 前 沿 高 技 术 含 量 的 科 研 成 果, 技 术 水 平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以 上, 具 有 广 阔 的 市 场 开 发 前 景 并 能 大 幅 拉 升 我 市 产 业 科 技 水 平 的 项 目 ( 二 )B 类 ( 优 先 推 荐 ) 项 目 : 与 我 市 优 先 发 展 产 业 结 合 紧 密,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掌 握 核 心 技 术, 技 术 水 平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潜 力 并 可 进 行 产 业 化 生 产 的 项 目 ( 三 )C 类 ( 一 般 推 荐 ) 项 目 : 符 合 我 市 优 先 发 展 产 业 - 5 -
导 向, 能 阶 段 性 引 领 我 市 优 先 发 展 产 业, 技 术 水 平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前 景 的 项 目 第 十 三 条 上 述 三 类 项 目 可 享 受 相 应 的 政 策 待 遇 ( 一 ) 可 获 得 创 业 启 动 资 金, 其 中 :A 类 项 目 200 万 元,B 类 项 目 100 万 元,C 类 项 目 50 万 元 ( 二 ) 从 事 科 技 开 发 项 目 的, 可 申 请 科 技 创 新 贷 款 贴 息, 贴 息 额 度 为 以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的 贷 款 年 利 率 的 50%, 单 个 项 目 的 贴 息 期 不 超 过 2 年, 贴 息 总 额 实 行 最 高 限 额, 其 中 :A 类 项 目 200 万 元,B 类 项 目 100 万 元,C 类 项 目 50 万 元 ( 三 ) 可 获 得 三 年 免 租 金 的 工 作 场 所, 其 中 :A 类 项 目 不 少 于 200 平 方 米,B 类 项 目 不 少 于 150 平 方 米,C 类 项 目 不 少 于 100 平 方 米 ; 或 获 得 为 期 三 年 的 工 作 场 所 租 金 补 贴, 其 中 :A 类 项 目 4000 元 / 月,B 类 项 目 3000 元 / 月,C 类 项 目 2000 元 / 月 ( 四 ) 三 年 内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地 方 留 成 部 分, 按 第 一 年 100% 第 二 年 50% 第 三 年 30% 的 标 准 奖 励 给 企 业, 用 于 研 发 或 扩 大 生 产 ( 五 ) 三 年 内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地 方 留 成 部 分 全 额 奖 - 6 -
励 给 本 人 ( 六 ) 以 技 术 成 果 入 股 投 资 的, 经 权 威 部 门 评 估, 根 据 投 资 方 的 约 定, 其 作 价 出 资 额 最 高 可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70% ( 七 ) 产 品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要 求 的, 纳 入 采 购 目 录, 优 先 推 荐 使 用 第 五 章 科 研 经 费 资 助 政 策 第 十 四 条 优 秀 人 才 带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到 我 市 转 化 落 户 的, 优 先 安 排 本 级 科 技 立 项, 优 先 推 荐 上 级 科 技 立 项,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科 研 经 费 资 助 ( 一 ) 对 纳 入 本 级 科 技 计 划 的 研 发 项 目, 给 予 20 万 元 的 科 研 经 费 资 助 ( 二 ) 对 纳 入 泉 州 市 级 以 上 科 技 计 划 的 研 发 项 目, 按 上 级 扶 持 资 金 总 额 50% 的 比 例 给 予 资 金 配 套 ( 三 ) 对 特 别 重 大 的 研 发 项 目,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更 大 力 度 的 扶 持 第 六 章 其 它 优 惠 政 策 第 十 五 条 优 秀 人 才 可 在 我 市 落 户, 家 属 户 口 可 随 迁 其 配 偶 需 要 就 业 的, 根 据 原 就 业 情 况 和 个 人 条 件,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市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优 先 推 荐 就 业 帮 助 协 调 解 决 - 7 -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至 第 四 类 人 才, 其 子 女 可 选 择 我 市 公 办 学 校 幼 儿 园 就 读, 免 收 择 校 择 园 费 用 其 子 女 参 加 我 市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可 享 受 晋 江 生 源 同 等 待 遇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至 第 四 类 人 才 进 入 我 市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不 受 单 位 编 制 员 额 岗 位 职 数 的 限 制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可 按 相 应 职 务 的 最 高 等 级 直 接 予 以 聘 任, 任 职 年 限 可 连 续 计 算 第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为 优 秀 人 才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基 本 医 疗 工 伤 等 社 会 保 险, 同 时 可 为 其 办 理 商 业 补 充 保 险 或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至 第 五 类 人 才 凭 晋 江 市 优 秀 人 才 证 书 享 受 上 述 各 项 政 策 待 遇 第 二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优 秀 人 才 应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申 请 兑 现 政 策 待 遇, 严 禁 弄 虚 作 假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将 取 消 其 所 享 受 的 政 策 待 遇, 追 回 发 给 的 资 金, 并 给 予 通 报 曝 光 ;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充 分 发 挥 主 体 作 用, 采 用 有 - 8 -
效 措 施, 强 化 激 励 机 制, 积 极 营 造 吸 引 用 好 留 住 优 秀 人 才 的 环 境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意 见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事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晋 江 市 优 秀 人 才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 9 -
附 : 晋 江 市 优 秀 人 才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第 一 类 人 才 ( 一 )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学 部 委 员 荣 誉 学 部 委 员 ;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 全 国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全 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大 师 ( 二 ) 近 5 年, 获 得 以 下 奖 项 之 一 者 : 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技 术 发 明 奖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一 二 等 奖 前 3 位 完 成 人 ; 2 长 江 学 者 成 就 奖 ; 3 中 国 青 年 科 学 家 奖 ; 4 中 国 专 利 金 奖 ( 须 为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 5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版 权 创 意 金 奖 人 物 奖 ; 6 孙 冶 方 经 济 科 学 奖 ( 三 ) 近 5 年, 担 任 以 下 职 务 之 一 者 : 1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项 目 负 责 人 ; 2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 攻 关 ) 计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 - 10 -
3 国 家 863 计 划 领 域 专 家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 4 国 家 973 计 划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承 担 研 究 任 务 的 项 目 专 家 组 成 员 ; 5 国 家 实 验 室 主 任 副 主 任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国 家 工 程 实 验 室 主 任 ; 6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首 席 专 家 ; 7 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8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讲 座 教 授 ( 四 ) 近 5 年, 获 得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的 重 大 项 目 主 持 人 或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 含 外 籍 ) 创 新 研 究 群 体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的 项 目 主 持 人 ( 五 ) 近 5 年, 国 家 引 进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千 人 计 划 人 选 ( 六 ) 近 5 年, 在 Nature 或 Science 杂 志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论 文 者 ( 七 ) 近 5 年, 获 得 中 华 技 能 大 奖 荣 誉 称 号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第 二 类 人 才 ( 一 )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 11 -
才 工 程 省 级 人 选 ; 省 部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 省 ( 含 副 省 级 市 ) 级 以 上 优 秀 专 家 ( 二 ) 近 5 年, 获 得 以 下 奖 项 之 一 者 : 1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前 3 位 完 成 人 ; 2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名 师 奖 ; 3 省 部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第 1 位 完 成 人 ; 4 中 国 专 利 优 秀 奖 省 级 专 利 金 奖 或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 须 为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 ( 三 ) 近 5 年, 担 任 以 下 职 务 之 一 者 : 1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课 题 负 责 人 ( 课 题 已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 2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 攻 关 ) 计 划 课 题 负 责 人 ( 课 题 已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 3 国 家 863 计 划 领 域 专 家 组 成 员, 专 题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课 题 组 负 责 人 ( 课 题 已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 4 国 家 973 计 划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助 理 课 题 组 负 责 人 ( 课 题 已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 5 科 技 部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计 划 项 目 中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 12 -
目 已 通 过 验 收 ); 6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副 主 任 学 术 委 员 会 成 员, 国 家 工 程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7 省 部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省 部 级 工 程 实 验 室 主 任 ; 8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优 秀 成 果 项 目 负 责 人 ; 9 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10 闽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讲 座 教 授 ; 11 国 家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 12 高 等 院 校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带 头 人 ; 13 教 育 部 211 工 程 院 校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博 士 生 导 师 ( 四 ) 近 5 年, 获 得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的 重 大 项 目 课 题 主 持 人 重 点 项 目 主 持 人 ( 课 题 或 项 目 已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 ( 五 ) 近 5 年, 中 国 科 学 院 百 人 计 划 人 选 ( 六 ) 近 5 年,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第 一 层 次 人 选 ( 七 ) 近 5 年, 获 得 荣 誉 闽 江 学 者 称 号 者 ( 八 ) 近 5 年,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重 点 学 科 的 科 室 负 责 人 - 13 -
或 学 术 技 术 带 头 人 ( 九 ) 近 5 年, 获 得 全 国 技 术 能 手 荣 誉 称 号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第 三 类 人 才 ( 一 ) 近 5 年, 获 得 以 下 奖 项 之 一 者 : 1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三 等 奖 前 3 位 完 成 人 ; 2 地 市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前 3 位 完 成 人 ; 3 省 级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名 师 奖 ; 4 省 部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二 三 等 奖 第 1 位 完 成 人 ; 5 省 级 专 利 优 秀 奖 或 二 三 等 奖 ( 须 为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 6 地 市 级 专 利 金 奖 或 一 等 奖 ( 须 为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 ( 二 ) 近 5 年, 担 任 以 下 职 务 之 一 者 : 1 省 部 级 工 程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2 地 市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工 程 实 验 室 主 任 ; 3 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4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 - 14 -
5 高 等 院 校 省 重 点 学 科 带 头 人 ( 三 ) 近 5 年, 获 得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重 大 研 究 计 划 项 目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资 助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已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 ( 四 ) 近 5 年, 地 市 级 医 疗 卫 生 重 点 学 科 的 科 室 负 责 人 或 学 术 技 术 带 头 人 ( 五 ) 近 5 年, 获 得 中 国 博 士 后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者 ( 六 ) 博 士 后 出 站 留 ( 来 ) 晋 江 创 业 或 工 作 的 人 员 ( 七 ) 晋 江 市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在 站 博 士 后 ( 八 ) 取 得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 九 ) 近 5 年, 获 得 省 级 技 术 能 手 称 号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第 四 类 人 才 ( 一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 二 ) 取 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 三 ) 近 5 年, 获 得 以 下 奖 项 之 一 者 : 1 地 市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三 等 奖 第 1 位 完 成 人 ; 2 晋 江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第 1 位 完 成 人 ; 3 地 市 级 专 利 银 奖 优 秀 奖 或 二 三 等 奖 ( 须 为 发 明 - 15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 4 晋 江 市 专 利 金 奖 ( 须 为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 ( 四 ) 取 得 国 家 一 级 职 业 资 格 的 技 术 人 员 第 五 类 人 才 ( 一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 二 ) 取 得 国 家 二 级 职 业 资 格 的 技 术 人 员 第 六 类 人 才 晋 江 市 年 纳 税 额 100 万 以 上 企 业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优 秀 技 术 骨 干 主 题 词 : 人 事 人 才 引 进 意 见 发 : 各 镇 党 委 政 府, 各 街 道 党 工 委 办 事 处,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工 委 管 委 会, 市 直 各 单 位 抄 送 : 泉 州 市 委 市 政 府, 泉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泉 州 市 公 务 员 局, 晋 江 市 各 套 班 子 领 导 调 研 员 副 调 研 员, 市 人 武 部 部 长, 市 纪 委 副 书 记, 存 档 (3) 中 共 晋 江 市 委 办 公 室 2011 年 4 月 23 日 印 发 ( 共 印 300 份 )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