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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履 约 担 保... 21 7.4 签 订 合 同... 22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22 8.1 重 新 招 标... 22 8.2 不 再 招 标... 22 9. 纪 律 和 监 督... 22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22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22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23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23 9.5 异 议 和 投 诉... 23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23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24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4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正 文 部 分... 30 1 评 标 方 法... 30 2 评 审 标 准... 30 2.1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30 2.2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30 2.3 详 细 评 审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31 3 评 标 程 序... 31 3.1 资 格 评 审... 31 3.2 初 步 评 审... 32 3.3 详 细 评 审... 33 3.4 评 标 结 果... 35 4.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36 4.1 暗 标 评 审 的 评 审 程 序 规 定 ( 适 用 于 对 技 术 标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 36 4.2 关 于 评 标 活 动 暂 停... 36 4.3 关 于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评 委... 36 4.4 记 名 投 票... 36 5. 补 充 条 款... 37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39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39 第 一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41 1. 一 般 约 定... 41 2. 发 包 人... 43 3. 承 包 人... 43 4. 监 理 人... 45 5. 工 程 质 量... 46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46 7. 工 期 和 进 度... 46 8. 材 料 与 设 备... 47 9. 试 验 与 检 验... 48 10. 变 更... 48

11. 价 格 调 整... 48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 48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 50 14. 竣 工 结 算... 50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 50 16. 违 约... 51 17. 不 可 抗 力... 51 18. 保 险... 51 20. 争 议 解 决... 52 第 二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53 附 件 一 : 合 同 协 议 书... 53 附 件 二 : 履 约 银 行 保 函 格 式 ( 无 条 件 )... 55 附 件 三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56 附 件 四 : 总 包 单 位 管 理 协 议 书... 58 第 四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70 1.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70 2.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70 3. 其 他 说 明... 70 4. 工 程 量 清 单... 71 第 五 章 图 纸... 72 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73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73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87 目 录... 88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89 ( 一 ) 投 标 函... 89 ( 二 ) 投 标 函 附 录... 90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91 三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92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93 五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94 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95 附 表 一 : 拟 投 入 本 标 段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96 附 表 二 : 拟 配 备 本 标 段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 97 附 表 三 :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98 附 表 四 :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99 附 表 五 :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100 附 表 六 : 临 时 用 地 表... 101 七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102 ( 一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102 ( 二 ) 项 目 经 理 资 料 表... 103 八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104 九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的 )... 105 ( 一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105

( 二 ) 项 目 经 理 资 料 表... 106 ( 三 )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及 获 奖 情 况 表... 107 ( 四 ) 正 在 施 工 的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108 ( 五 )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109 ( 六 )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110 ( 七 ) 资 格 审 查 其 他 资 料... 111 十 业 绩 资 料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的 )... 112 十 一 其 他 材 料... 113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与 正 文 内 容 相 抵 触 的, 以 前 附 表 为 准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 地 称 : 枣 庄 金 声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址 : 枣 庄 市 薛 城 区 1.1.2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 谷 先 生 电 话 :0632-8881161 电 子 邮 件 : 名 地 称 : 山 东 华 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址 : 枣 庄 市 市 中 区 兴 华 路 10 号 海 关 大 厦 7 层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王 先 生 电 话 :18606425560 电 子 邮 件 :huabiao0632@163.com 1.1.4 项 目 名 称 枣 庄 市 体 育 中 心 体 育 场 及 附 属 商 业 智 能 化 系 统 1.1.5 建 设 地 点 枣 庄 新 城 区 金 沙 江 路 以 南 长 江 路 以 北 和 谐 路 和 民 生 路 之 间 本 工 程 属 于 :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1.2.1 资 金 来 源 国 有 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其 他 投 资 项 目 1.2.2 出 资 比 例 100%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枣 庄 体 育 中 心 体 育 场 及 附 属 商 业 智 能 化 系 统 的 设 备 供 应 及 安 装 调 试 等 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明 确 的 工 作 内 容, 包 1.3.1 招 标 范 围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智 能 化 系 统 的 深 化 设 计 管 线 设 备 供 应 安 装 调 试 试 运 行 第 三 方 检 测 (100% 全 检 ) 验 收 培 训 及 售 后 服 务 等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使 各 系 统 满 足 设 计 和 施 工 规 范 并 满 足 相 关 专 业 举 办 专 项 比 赛 的 要 求, 并 能 使

各 系 统 及 整 个 智 能 建 筑 工 程 正 常 运 行 关 于 招 标 范 围 的 详 细 说 明 见 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计 划 工 期 :141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除 上 述 总 工 期 外, 发 包 人 还 要 求 以 下 区 段 1.3.2 计 划 工 期 工 期 :1 合 同 签 订 后 立 即 进 场 并 展 开 图 纸 深 化 设 计, 深 化 完 成 须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确 认 ;2 2016 年 1 月 20 日 展 开 施 工, 其 进 度 工 期 应 符 合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要 求 ;3 2016 年 4 月 30 日 完 成 系 统 安 装 ;4 2016 年 5 月 20 日 完 成 系 统 调 试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特 殊 质 量 要 求 : 枣 庄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标 准 化 工 地 和 山 1.3.3 质 量 要 求 东 省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泰 山 杯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关 于 质 量 要 求 的 详 细 说 明 见 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中 的 质 量 要 求 资 质 条 件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持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体 化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具 备 电 子 与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与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专 项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投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响 应, 不 得 分 解 后 响 应 报 价 财 务 要 求 : 业 绩 要 求 : 信 誉 要 求 :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下 同 ) 资 格 :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壹 ( 不 包 含 临 时 建 造 师 ) 级 ( 含 以 上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其 他 要 求 : (1)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2)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3) 其 他 不 接 受 1.4.3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接 受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联 合 体 资 质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工 认 定 不 组 织 1.9.1 踏 勘 现 场 组 织 踏 勘 时 间 : ( 组 织 勘 探 时 间 )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不 召 开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召 开 召 开 时 间 : 1.10.2 1.10.3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召 开 地 点 : 2015 年 12 月 22 日 17:00 2015 年 12 月 23 日 18:00 不 允 许 1.11 分 包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允 许 2.1 2.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提 出 疑 问 或 澄 清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控 制 价, 以 及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 2015 年 12 月 22 日 16:00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1 月 8 日 09:30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及 投 标 保 90 日 历 天 (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证 金 有 效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元 ): 人 民 币 贰 拾 万 元 整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企 业 的 法 人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缴 纳 收 款 人 单 位 名 称 : 山 东 华 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枣 庄 分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枣 庄 新 城 支 行 账 号 :1605001919100015382 注 :1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网 银 转 账, 如 果 投 标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未 开 通 网 银, 可 以 选 择 到 开 户 银 行 前 台 进 行 缴 纳 以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个 人 企 业 的 办 事 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名 义 或 从 他 人 账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要 求 户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其 他 账 户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2 开 标 前, 投 标 申 请 人 如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视 为 放 弃 投 标 或 无 效 标 3 保 证 金 退 还 : 为 提 高 各 方 工 作 效 率,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由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人 统 一 代 为 办 理 各 投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退 还 工 作 如 本 项 目 招 投 标 中 遇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等 特 殊 情 况, 保 证 金 退 还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类 似 项 目 : 年 份 要 求 : 3.5.4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要 求 年 份 要 求 :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年 份 要 求 :2012 年 以 来 3.5.6 其 他 要 求 正 在 施 工 项 目 和 新 承 接 项 目 情 况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3.6 标 方 案 3.7.3 签 字 和 ( 或 ) 盖 章 要 求 不 允 许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加 盖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和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子 印 章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加 盖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子 印 章 投 标 文 件 应 递 交 之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平 台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其 他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与 开 标 地 点 相 同 :( 其 他 投 标 文 件 指 样 品 实 物 等 ) 5.1.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第 三 开 标 室

5.1.2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有 参 加 开 标 会 人 员 以 及 携 带 资 料 要 求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委 托 代 理 书 身 份 证 企 业 电 子 签 章 锁 参 加 开 标 会 时 间 要 求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开 标 结 束 前 到 达 无 (5) 投 标 人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持 企 业 电 子 签 章 锁 5.2 开 标 程 序 在 枣 庄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现 场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从 山 东 省 评 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是 否 推 荐 中 标 人 候 选 人 人 数 一 人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履 约 保 函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合 同 价 款 的 10% 差 额 担 保 : 7.3.1 履 约 担 保 及 支 付 担 保 不 采 用 采 用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否 是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词 语 定 义 10.1.1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 10.1.2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是 指 : 本 招 标 文 件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通 过 枣 庄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10.1.3 书 面 形 式 投 标 交 易 系 统 发 送 和 接 收 的 且 可 被 该 系 统 识 别 的 数 据 文 10.2 招 标 控 制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件 不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1045.48849 万 元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

10.3 暗 标 评 审 不 采 用 采 用, 暗 标 要 求 如 下 : 10.4 电 子 化 招 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暗 标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不 得 出 现 可 识 别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任 何 字 符 和 徽 标 ( 包 括 文 字 符 号 图 案 标 识 标 志 人 员 姓 名 企 业 名 称 投 标 人 独 享 的 企 业 标 准 或 编 号 等 ), 相 关 人 员 姓 名 应 以 职 务 或 职 称 代 替 10.4.1 10.4.2 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时, 同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电 子 化 开 评 标 应 急 预 案 不 要 求 要 求, 在 开 标 地 点 递 交 一 份 与 投 标 文 件 相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 简 称 电 子 文 本 ) 此 电 子 文 本 仅 在 启 用 应 急 开 评 标 系 统 或 投 标 人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失 败 时 使 用 电 子 文 本 应 使 用 专 用 投 标 工 具 编 制, 存 储 介 质 可 采 用 光 盘 优 盘 等 形 式 电 子 文 本 应 密 封 递 交,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封 套 上 可 写 明 标 段 编 号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因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开 评 标 活 动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时 : 暂 停 开 评 标 活 动, 待 故 障 排 除 后 继 续 进 行 现 场 导 入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电 子 文 本, 通 过 启 用 应 急 开 评 标 系 统 继 续 进 行 开 评 标 活 动 10.4.3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10.4.4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需 按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说 明 编 制 及 报 送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数 量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10.4.5 技 术 支 持 江 苏 国 泰 新 点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赵 启 超 15006755597 10.5 信 息 公 示 10.5.1 投 标 人 信 息 10.5.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10.5.3 中 标 人 公 示 10.6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信 息 ( 涉 密 的 除 外 ) 均 可 在 枣 庄 市 建 设 工 程 诚 信 库 中 公 开 查 询, 不 再 单 独 公 示 招 标 人 没 有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为 3 日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公 示 中 标 人 名 单,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费 由 招 标 人 支 付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费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10.7.1 招 标 代 理 费 招 标 代 理 费 ( 或 收 费 标 准 ) 为 : 参 照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10.7.2 交 易 服 务 费 10.8 同 义 词 语 10.9 监 督 10.10 解 释 权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 1980 号 ) 及 发 改 价 格 [2011]534 号 文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交 易 服 务 费 ( 或 收 费 标 准 ) 为 : 鲁 价 费 发 [2001]243 号 文 件, 该 项 费 用 招 标 人 支 付 部 分 由 中 标 单 位 代 为 支 付 ; 于 中 标 公 示 期 满 后 一 日 内 缴 纳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进 行 理 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邀 请 书 )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10.11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项 目 负 责 人 除 应 当 具 备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资 格 要 求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不 得 担 任 其 他 正 在 建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除 外 ; (2) 在 其 他 正 在 施 工 的 建 设 项 目 中 曾 经 担 任 过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但 已 变 更 超 过 6 个 月 ( 按 180 日 历 日 计 算 ), 或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且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并 已 经 办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手 续 的 ; (3) 在 其 他 正 在 施 工 的 建 设 项 目 中 曾 经 担 任 过 其 他 非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务, 但 已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4) 没 有 参 加 其 他 项 目 投 标 ), 或 者 虽 已 参 加 其 他 项 目 投 标 但 出 具 放 弃 其 中 标 承 诺 (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自 行 承 担 ) 注 : 为 避 免 因 投 诉 影 响 招 标 活 动, 投 标 人 应 主 动 提 供 上 述 情 况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视 为 不 符 合 招 标 要 求, 招 标 人 可 以 否 决 其 投 标 1.4.3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2)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分 工 认 定 ; (3)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4)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1.4.4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l)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4.5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招 标 项 目 同 一 投 标 标 段 投 标 1.4.6 投 标 人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破 产 等 重 大 变 化 的,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不 再 具 备 招 标 公 告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或 者 其 投 标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10.3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2 偏 离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投 标 人 须 知 ; (2) 评 标 办 法 ; (3)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4)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 (5) 图 纸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内 容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澄 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修 改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由 资 信 标 书 商 务 标 书 技 术 标 书 三 部 分 组 成 3.1.1 资 信 标 书 包 括 : (1) 唱 标 一 览 表 ; (2)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4) 附 有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5)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如 果 有 ); (6) 投 标 保 证 金 ( 系 统 自 动 显 示 ); (7) 对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条 款 的 认 同 声 明 ; (8)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9)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10)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1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3.1.2 商 务 标 书 包 括 : (12)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3.1.3 技 术 标 书 包 括 : (1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3.1.4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档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四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四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形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帐 户 3.4.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视 为 不 符 合 要 求,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 (1) 投 标 人 未 按 前 附 表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2)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名 称 与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不 一 致 ; (3)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通 过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缴 纳 ; (4)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后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基 本 账 户 变 更 备 案 ; (5) 投 标 人 提 供 虚 假 基 本 账 户 资 料 的 3.4.3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日 内 退 还, 但 最 迟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退 还 ; 中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退 还 招 标 项 目 出 现 异 议 或 投 诉 时, 在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暂 不 退 还, 待 处 理 结 果 明 确 后 再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3)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的 ; (4) 投 标 人 因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行 为 被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的 ; (5) 投 标 人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而 隐 瞒 相 关 信 息 被 投 诉 查 实 的 ; (6) 投 标 人 被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为 恶 意 投 诉 的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3.5.2 项 目 经 理 资 料 表 应 附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造 师 证 书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证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等 材 料,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及 获 奖 情 况 表 ( 包 括 企 业 和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等 材 料,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4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6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 或 ) 合 同 协 议 书 3.5.7 投 标 人 按 条 款 1.4.1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本 章 第 3.5.1 项 至 第 3.5.7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5.9 上 述 条 款 所 需 材 料 投 标 人 应 按 前 附 表 规 定 从 枣 庄 市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企 业 电 子 诚 信 库 中 选 择 相 应 扫 描 件 (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扫 描 件 指 对 证 书 等 原 件 通 过 扫 描 等 方 式 进 行 数 字 化 的 且 可 被 枣 庄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所 识 别 的 数 据 文 件, 下 同 ) 编 入 投 标 文 件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 投 标 文 件 应 使 用 枣 庄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提 供 的 专 用 工 具 编 制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7.3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在 投 标 函 授 权 委 托 书 承 诺 书 加 盖 枣 庄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可 以 接 受 的 电 子 签 章 ( 签 名 ) 3.7.4 招 标 人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的, 按 照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编 制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章 和 加 密 4.1.1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当 使 用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编 制 签 名 加 密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名 和 加 密 必 须 使 用 枣 庄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接 受 的 数 字 证 书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至 枣 庄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逾 期 送 达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枣 庄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自 动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6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递 交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4.3.2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和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递 交 至 枣 庄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最 后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4.3.3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并 按 照 4.1.1 要 求 进 行 签 章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1.1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5.1.2 投 标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2 开 标 程 序 : 招 标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会 议 开 始 ; (2) 宣 布 开 标 会 议 纪 律 及 注 意 事 项 ; (3) 宣 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有 关 人 员 :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督 机 构 人 员, 宣 读 标 书 解 密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状 态 标 书 状 况, 并 请 投 标 单 位 授 权 代 表 举 手 示 意 ; 如 需 要 抽 取 系 数 则 增 加 : 由 最 后 递 交 标 书 的 投 标 人 现 场 抽 取 相 关 系 数 K 值 (K1 Q1 值 ) (5)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解 密 其 投 标 文 件 ( 解 密 前 检 验 授 权 人 身 份 ), 请 授 权 人 携 带 身 份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电 子 招 投 标 加 密 锁 到 主 席 台 工 作 人 员 处 解 密 和 检 验 (6) 标 书 解 密 人 对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二 次 解 密, 当 众 开 标 (7) 唱 标 人 当 众 唱 标 (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项 目 经 理, 并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检 查 投 标 人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到 会 情 况, 比 如 要 求 项 目 经 理 到 场 );

(8) 投 标 单 位 对 开 标 过 程 有 无 异 议, 如 无 异 议 请 投 标 单 位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章 确 认, 如 有 异 议 请 举 手 示 意, 由 记 录 人 在 交 易 系 统 上 做 出 记 录 ( 能 当 场 解 答 的 应 当 当 场 解 答, 不 能 当 场 解 答 的 应 告 知 异 议 人 ); (9) 开 标 结 束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5) 可 能 影 响 评 标 公 正 性 的 其 他 情 形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7.4.3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后 15 日 内, 由 招 标 人 应 将 合 同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3)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4) 除 非 已 经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后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重 新 招 标 的 情 形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异 议 和 投 诉 9.5.1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存 在 的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实 行 歧 视 待 遇 可 能 损 害 潜 在 投 标 人 合 法 权 益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三 公 原 则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9.5.2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9.5.3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的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9.5.4 异 议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事 实 依 据 请 求 主 张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否 则 招 标 人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9.5.5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依 法 依 规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1. 1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资 质 等 级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体 化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具 备 电 子 与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与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专 项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并 通 过 年 检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是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项 目 经 理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不 包 含 临 时 建 造 师 ),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2.2. 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加 盖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和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子 印 章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141 日 历 天 2.2. 2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投 标 有 效 期 90 天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贰 拾 万 元 整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人 民 币 10454884.90 元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2.3.1 分 值 构 成 ( 总 分 100 分 ) 2.3.3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技 术 标 :10 分 ( 20 分 ) 资 信 标 :5 分 ( 10 分 ) 商 务 标 :85 分 ( 70 分 ) 偏 差 率 =100% ( 投 标 人 报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 评 标 基 准 价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总 体 概 述 : 施 工 组 织 总 体 设 想 方 案 针 对 性 和 1.00 分 评 委 综 合 评 议 后 每 条 有 相 对 应 的 条 款 的 得 0.8 分 -1 分 ; 有 漏 项 的 该 项 不 得 分 施 工 段 划 分 ;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和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道 路 布 1.00 分 评 委 综 合 评 议 后 每 条 有 相 对 应 的 条 款 的 得 0.8 分 -1 分 ; 有 漏 项 的 该 项 不 得 分 置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各 阶 段 进 度 的 保 证 1.00 分 评 委 综 合 评 议 后 每 条 有 相 对 应 的 条 款 的 得 0.8 分 -1 分 ; 有 漏 项 的 该 项 不 得 分 措 施 ; 2.3. 4(1) 技 术 标 评 分 标 准 (10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 和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1.00 分 评 委 综 合 评 议 后 每 条 有 相 对 应 的 条 款 的 得 0.8 分 -1 分 ; 有 漏 项 的 该 项 不 得 分 分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和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1.00 分 评 委 综 合 评 议 后 每 条 有 相 对 应 的 条 款 的 得 0.8 分 -1 分 ; 有 漏 项 的 该 项 不 得 分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的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分 工 ; 1.00 分 评 委 综 合 评 议 后 每 条 有 相 对 应 的 条 款 的 得 0.8 分 -1 分 ; 有 漏 项 的 该 项 不 得 分 劳 动 力 机 械 设 备 和 材 料 投 入 计 1.00 分 评 委 综 合 评 议 后 每 条 有 相 对 应 的 条 款 的 得 0.8 分 -1 分 ; 有 漏 项 的 该 项 不 得 分 划 ; 关 键 施 工 技 术 工 艺 及 工 程 实 施 的 重 点 难 点 1.00 分 评 委 综 合 评 议 后 每 条 有 相 对 应 的 条 款 的 得 0.8 分 -1 分 ; 有 漏 项 的 该 项 不 得 分 和 解 决 方 案 ;

已 有 设 施 和 管 线 的 加 固 保 护 与 相 关 单 位 协 调 配 合 等 1.00 分 评 委 综 合 评 议 后 每 条 有 相 对 应 的 条 款 的 得 0.8 分 -1 分 ; 有 漏 项 的 该 项 不 得 分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施 工 措 施 ; 技 术 培 训 与 完 工 后 的 保 修 维 护 1.00 分 评 委 综 合 评 议 后 每 条 有 相 对 应 的 条 款 的 得 0.8 分 -1 分 ; 有 漏 项 的 该 项 不 得 分 投 标 企 业 具 备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投 标 人 资 质 1.00 分 体 化 一 级 资 质 或 电 子 与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的, 得 1 分 2.3. 4(2) 资 信 标 评 分 标 准 (5 分 )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1.00 分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 包 括 : 质 检 ( 量 )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预 算 ( 造 价 ) 员 资 料 员 ) 证 件 齐 全 的, 得 1 分 提 供 不 全 的 不 得 分 相 关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明 应 当 以 市 级 及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证 书 为 准,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以 省 级 及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证 书 为 准, 关 键 岗 位 证 书 应 当 以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证 书 为 准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获 得 奖 项 1.50 分 1.50 分 企 业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建 过 的 公 共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合 同 金 额 1000 万 ( 人 民 币 ) 的, 每 个 得 0.5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1.5 分 注 1 业 绩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中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进 行 评 分, 同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以 上 与 评 分 相 同 的 业 绩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核 验, 否 则 不 予 加 分 2 各 项 分 值 取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第 三 位 不 四 舍 五 入 3 业 绩 时 间 以 证 明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4 业 绩 须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之 一 : 已 经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备 案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直 接 发 包 证 明 材 料 ) 施 工 合 同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其 主 办 网 站 的 公 示 信 息 5 相 应 加 分 项 中 所 述 智 能 化 工 程, 应 为 满 足 建 筑 物 使 用 需 求 的 所 有 或 大 多 数 智 能 化 体 系 的 综 合 工 程, 单 项 智 能 化 工 程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企 业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获 得 公 共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获 得 省 级 奖 项 的, 每 个 得 0.5 分 ; 获 得 国 家 级 奖 项 的, 每 个 得 1 分 本 项 满 分 1.5 分 同 一 工 程 获 得 多 项 奖 项 时 只 计 取 一 次 得 分, 获 奖 日 期 以 获 奖 证 书 时 间 为 准

评 标 基 准 价 C=A2 第 一 步 : 确 定 报 价 均 值 A1 当 n<5 时,A1= 所 有 有 效 标 书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5 n<7 时,A1= 所 有 有 效 标 书 的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1 个 最 高 价 1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7 n<9 时,A1= 所 有 有 效 标 书 的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1 个 最 高 价 2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9 n<11 时,A1= 所 有 有 效 标 书 的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2 个 最 高 价 3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以 2.3. 4(3) 商 务 标 评 分 标 准 (85 投 标 报 价 85.00 分 此 类 推 ) 当 n 17 时,A1= 所 有 有 效 标 书 的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5 个 最 高 价 6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分 ) 第 二 步 :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有 效 范 围 评 标 基 准 价 有 效 范 围 为 A1 的 90%~110%( 含 90% 和 110%) 第 三 步 :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A2 按 照 第 一 步 计 算 A1 的 规 则, 对 评 标 基 准 价 有 效 范 围 内 的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再 次 平 均, 所 得 算 术 平 均 值 即 为 A2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与 基 准 价 C 相 比 较, 与 基 准 价 相 同 得 85 分 ; 比 基 准 价 每 低 1% 减 0.3 分, 比 基 准 价 每 高 1% 减 2 分 招 标 控 制 价 : 人 民 币 10454884.90 元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3 评 标 程 序 详 见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第 3 项 4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详 见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第 4 项 方 法 一 : 综 合 平 均 法 评 标 基 准 价 C=A K1 Q1+B K2 Q2 A: 投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当 n( 有 效 投 标 人 个 数, 以 下 相 同 )<7 时,A= 2.3.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投 标 报 价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方 法 二 所 有 投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7 n<10 时,A= 所 有 投 标 报 价 中 去 掉 1 个 最 高 价 1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n 10 时,A= 所 有 投 标 报 价 中 去 掉 2 个 最 高 价 2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B: 招 标 控 制 价 K: 下 浮 系 数 ; K1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95%~98%;

K2 的 取 值 范 围, 建 筑 工 程 为 90%~100%, 装 饰 安 装 工 程 为 88%~100%, 市 政 工 程 为 86%~100%,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为 84%~100%, 其 他 工 程 为 88%~ 100% Q: 权 重 比 例 Q1+Q2=100%; Q1 Q2 取 值 均 应 30% K1 Q1 值 在 开 标 前 由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其 取 值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公 布 且 不 少 于 5 个 K2 由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K1: Q1: K2: 方 法 二 : 有 效 范 围 平 均 值 法 评 标 基 准 价 C=A2 第 一 步 : 确 定 报 价 均 值 A1 当 n<5 时,A1= 所 有 有 效 标 书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5 n<7 时,A1= 所 有 有 效 标 书 的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1 个 最 高 价 1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7 n<9 时,A1= 所 有 有 效 标 书 的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1 个 最 高 价 2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9 n<11 时,A1= 所 有 有 效 标 书 的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2 个 最 高 价 3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 以 此 类 推 ) 当 n 17 时,A1= 所 有 有 效 标 书 的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5 个 最 高 价 6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第 二 步 :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有 效 范 围 房 屋 建 筑 总 承 包 工 程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有 效 范 围 为 A1 的 93%~107%( 含 93% 和 107%), 其 他 工 程 评 标 基 准 价 有 效 范 围 为 A1 的 90%~110%( 含 90% 和 110%) 第 三 步 :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A2 按 照 第 一 步 计 算 A1 的 规 则, 对 评 标 基 准 价 有 效 范 围 内 的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再 次 平 均, 所 得 算 术 平 均 值 即 为 A2 方 法 三 : 二 次 平 均 价 法 评 标 基 准 价 C=A2 A1= 所 有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1 个 最 高 价 1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当 n>5 时,A2= 所 有 不 高 于 A1 的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1 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n 5 时,A2=A1 K K: 下 浮 系 数 ( 取 值 范 围 为 95%~98%, 在 招 标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方 法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取 值 数 量 应 不 少 于 5 个 ; 在 开 标 前 由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 K: 方 法 四 : 次 低 投 标 价 法 评 标 基 准 价 C= 所 有 有 效 标 书 投 标 报 价 中 的 次 低 投 标 价 方 法 一 : 平 均 法 评 标 基 准 价 为 各 投 标 报 价 中 相 应 措 施 费 项 目 报 价 或 分 部 分 项 综 合 单 价 金 额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当 n 5 时, 评 标 基 准 价 为 去 掉 其 中 最 高 价 和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方 法 二 : 招 标 控 制 价 法 评 标 基 准 价 为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相 应 措 施 费 项 目 总 报 价 或 分 部 分 项 综 合 单 价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正 文 部 分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章 第 2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如 2 个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得 分 相 同 时, 应 依 次 按 照 先 商 务 标 再 资 信 标 后 技 术 标 得 分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3 项 得 分 都 相 同 时, 招 标 人 可 抽 签 确 定 排 序 2 评 审 标 准 2.1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2.1.1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2.2.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2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3 详 细 评 审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2.3.1 分 值 构 成 (l) 技 术 标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资 信 标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商 务 标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4)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3.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3.3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3.4 评 分 标 准 (1) 技 术 标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资 信 标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商 务 标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4)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程 序 3.1 资 格 评 审 3.1.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2.1.1 项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评 审 3.1.2 投 标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合 法 有 效 电 子 签 名 ; (2)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的 ; (3)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未 提 供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 (5)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联 合 体 成 员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6)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3.1.3 经 资 格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3.2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2.1.1 项 规 定, 对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3.2.1 技 术 标 评 审 (1) 否 决 技 术 标 封 章 装 订 方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或 要 求 的 投 标 ; (2) 否 决 技 术 标 的 工 期 目 标 质 量 目 标 质 量 保 修 期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或 要 求 的 投 标 ; (3) 审 查 技 术 标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能 否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招 标 文 件 中 对 技 术 方 法 措 施 标 准 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否 决 技 术 标 存 在 重 大 偏 差 或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 (4) 审 查 技 术 标 的 各 项 评 审 因 素, 否 决 缺 少 三 项 及 以 上 评 审 要 点 的 投 标 3.2.2 资 信 标 评 审 (1) 否 决 投 标 人 ( 含 联 合 体 中 所 有 成 员 ) 资 格 和 资 质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等 不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的 投 标 ; (2) 否 决 授 权 书 投 标 保 函 (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函 投 标 承 诺 书 等 实 质 性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 (3) 否 决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等 资 信 方 面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要 求 的 投 标 3.2.3 商 务 标 评 审 (1) 否 决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了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者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工 程 验 收 计 量 价 款 结 算 和 支 付 办 法 的 投 标 ; (2) 否 决 投 标 报 价 格 式 或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 (3) 否 决 投 标 报 价 经 过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后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不 能 做 出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其 说 明 不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可 的 投 标 (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4) 否 决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投 标 (5) 否 决 更 改 了 清 单 报 价 中 不 得 更 改 内 容 的 投 标 (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否 决 其 他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如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未 按 规 定 计 取 规 费 等 ) 的 投 标 ; (7) 否 决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及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8)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其 投 标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否 决 3.2.5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2.6 否 决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了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应 当 雷 同 的 情 况 的 ; (2)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上 传 信 息 出 现 雷 同 的 情 况 ; (3) 有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4)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3.2.7 汇 总 初 步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3.3 详 细 评 审 3.3.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详 细 评 审 按 照 先 技 术 标 后 资 信 标 再 商 务 标 的 顺 序 进 行 3.3.2 技 术 标 评 审 和 评 分

(1)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第 2.3.4(1) 目 规 定 的 分 值 设 定 各 项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对 技 术 标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记 录 评 分 结 果, 技 术 标 得 分 记 录 为 A,A 为 所 有 评 委 评 分 中 分 别 去 掉 最 高 和 最 低 评 分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保 留 2 位 小 数, 不 四 舍 五 入, 以 下 相 同 ) (2) 技 术 标 中 缺 少 针 对 某 一 项 评 审 要 点 的 内 容 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后, 该 项 得 分 为 0 分 缺 少 三 项 及 以 上 评 审 要 点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视 为 其 技 术 标 不 能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3) 评 委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权 重 每 项 不 应 超 过 50%, 评 委 对 某 一 技 术 标 的 评 分 不 足 技 术 标 分 值 总 分 的 60%, 或 者 与 其 最 终 得 分 相 差 超 过 30% 的, 应 当 对 其 评 分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3.3.3 资 信 标 评 审 和 评 分 (1)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第 2.3.4(2) 目 规 定 的 分 值 设 定 各 项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结 合 公 示 的 评 标 评 审 信 息 表, 对 资 信 标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未 经 公 示 的 信 息 不 得 作 为 评 审 依 据 并 记 录 评 分 结 果, 资 信 标 得 分 记 录 为 B (2)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人 员 :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 主 要 包 括 : 质 检 ( 量 )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预 算 ( 造 价 ) 员 机 械 ( 设 备 ) 管 理 员 资 料 员 等 ) 相 关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明 应 当 以 市 级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证 书 为 准, 关 键 岗 位 证 书 应 当 以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证 书 为 准 工 作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应 提 供 与 企 业 依 法 签 订 1 年 以 上 的 劳 动 合 同 及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是 指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对 账 单 或 加 盖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公 章 的 单 位 缴 费 明 细, 以 及 企 业 缴 费 凭 证 (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发 票 或 银 行 转 账 凭 证 等 证 明 );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应 至 少 体 现 以 下 内 容 : 缴 纳 保 险 单 位 名 称 人 员 姓 名 社 会 保 障 号 ( 或 身 份 证 号 ) 险 种 缴 费 期 限 等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中 缴 费 单 位 应 与 申 报 单 位 一 致, 上 级 公 司 子 公 司 事 业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等 其 他 单 位 缴 纳 或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均 不 予 认 定, 分 公 司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可 以 予 以 认 定 (3) 类 似 工 程 是 指 在 规 模 ( 面 积 造 价 层 次 跨 度 ) 结 构 形 式 施 工 工 艺 特 殊 施 工 技 术 等 方 面 与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相 类 似 的 工 程 (4) 国 家 级 奖 项 一 般 是 指 鲁 班 奖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金 奖 (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奖 审 定 委 员 会 )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大 奖 (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学 会 与 詹 天 佑 土 木 工 程 科 技 发 展 基 金 会 ) 全 国 建 筑 工 程 装 饰 奖 ( 中 国 建 筑 装 饰 协 会 ) 中 国 安 装 之 星 ( 中 国 安 装 协 会 ) 中 国 钢 结 构 金 奖 ( 中 国 建 筑 金 属 结 构 协 会 ) 全 国 市 政 金 杯 示 范 工 程 (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协 会 ) 全 国 AAA 级 安 全 文 明 标 准 化 诚 信 工 地 ( 中 国 建 筑 业 协 会 ); 省 级 奖 项 一 般 是 指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由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并 授

权 的 社 会 组 织 所 评 选 的 奖 项, 如 山 东 省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泰 山 杯 奖 山 东 省 优 质 工 程 山 东 省 优 质 安 装 工 程 ( 鲁 安 杯 ) 山 东 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通 病 专 项 治 理 示 范 样 板 工 程 山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示 范 工 地 山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优 良 工 地 山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小 区 山 东 省 施 工 现 场 综 合 管 理 样 板 工 程 山 东 省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工 地 山 东 省 市 政 金 杯 示 范 工 程 等, 省 外 获 得 奖 项 应 当 相 当 于 同 等 水 平, 并 在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官 方 网 站 上 公 示 的 ;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银 奖 (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奖 审 定 委 员 会 ) 按 省 级 计 算 3.3.4 商 务 标 评 审 和 评 分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第 2.3.4(3) 目 规 定 的 分 值 设 定 各 项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对 商 务 标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记 录 评 分 结 果, 商 务 标 得 分 记 录 为 A, 3.3.5 投 标 人 得 分 =A+B+C 3.4 评 标 结 果 3.4.1 除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如 2 个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得 分 相 同 时, 应 依 次 按 照 先 商 务 标 再 资 信 标 后 技 术 标 得 分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3 项 得 分 都 相 同 时, 招 标 人 可 抽 签 确 定 排 序 3.4.2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排 列,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3.4.3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由 全 体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并 于 评 标 结 束 时 抄 送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3) 开 标 记 录 ; (4)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一 览 表 ; (5) 否 决 投 标 情 况 说 明 ; (6) 评 标 标 准 评 标 方 法 或 者 评 标 因 素 一 览 表 ; (7)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一 览 表 ( 包 括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所 有 记 载 评 标 结 果 结 论 的 表 格 说 明 记 录 等 文 件 ); (8)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排 序 ; (9)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如 果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则 为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 与 签 订 合 同 前 要 处 理 的 事 宜 ;

(10)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4.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4.1 暗 标 评 审 的 评 审 程 序 规 定 ( 适 用 于 对 技 术 标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 如 果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3 款 要 求 对 技 术 标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且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对 技 术 标 的 编 制 有 暗 标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对 技 术 标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将 技 术 标 ( 暗 标 ) 评 审 提 前 到 初 步 评 审 之 前 进 行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果 封 存 后 再 进 行 资 格 评 审 形 式 评 审 和 资 信 标 评 审 资 信 标 评 审 完 成 后 再 公 开 暗 标 编 码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之 间 的 对 应 关 系 4.2 关 于 评 标 活 动 暂 停 4.2.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标 的 原 则, 按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内 容 方 法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评 标 工 作 只 有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评 标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评 标 活 动 方 可 暂 停 4.2.2 发 生 评 标 暂 停 情 况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记 录, 待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且 具 备 继 续 评 标 的 条 件 时,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继 续 评 标 4.3 关 于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评 委 4.3.1 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评 标 中 途 退 出 评 标 活 动 的 ;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的 ; (3) 个 别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擅 离 职 守, 不 适 合 继 续 评 标 活 动 的 4.3.2 退 出 评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标 行 为 无 效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生 产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评 标 4.4 记 名 投 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采 用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方 式 决 定 ; 涉

及 否 决 投 标 人 投 标 的 表 决, 认 定 票 数 应 当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5. 补 充 条 款

A8. 补 充 条 款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签 订 的 合 同 与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合 同 条 款 有 不 一 致 时, 追 加 补 充 协 议, 但 不 能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审 过 程 中 的 补 充 承 诺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采 用 国 家 建 设 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2013-0201) 的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本 合 同 明 确 商 务 条 款 :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为 枣 庄 金 声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筑 第 八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枣 庄 市 体 育 中 心 工 程 体 育 场 合 同 文 件 第 38.1 条 款 约 定, 由 中 国 建 筑 第 八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与 本 项 目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枣 庄 市 体 育 中 心 体 育 场 及 附 属 商 业 智 能 化 系 统 合 同 文 件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合 同 编 号 : 签 订 日 期 :

第 一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1.1.1 合 同 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1.1.2.4 监 理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1.1.2.5 设 计 人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1.3 工 程 和 设 备 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3 法 律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等 1.4 标 准 和 规 范 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6.1 图 纸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签 订 合 同 后 7 日 内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1 套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施 工 图 纸 1.6.4 承 包 人 文 件 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或 由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上 述 图 纸 副 本, 应 由 承 包 人 保 留 在 现 场, 并 且 这 些 图 纸 在 所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皆 可 供 发 包 人 和 由 发 包 人 书 面 授 权 的 其 他 人 进 行 检 查 和 使 用 1.7 联 络 1.7.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1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合 同 签 订 时 指 定 地 点 ;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合 同 签 订 时 指 定 地 点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合 同 签 订 时 指 定 地 点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合 同 签 订 时 指 定 地 点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合 同 签 订 时 指 定 地 点 ;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合 同 签 订 时 指 定 地 点 1.10 交 通 运 输 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10.3 场 内 交 通 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1.10.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方 承 担 1.11 知 识 产 权 1.11.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 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无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 无 2. 发 包 人 2.2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代 表 : 姓 名 : ; 职 务 :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施 工 过 程 中 进 度 质 量 工 期 材 料 质 量 的 全 面 管 理 与 监 督 及 隐 蔽 资 料 工 程 进 度 的 验 收 签 证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 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包 括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3. 承 包 人 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5)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竣 工 图 竣 工 资 料 等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自 行 承 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6)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3.2 项 目 经 理 3.2.1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项 目 经 理 经 承 包 人 授 权 后 代 表 承 包 人 负 责 履 行 合 同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项 目 经 理 应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且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时 间 每 月 不 得 少 于 25 天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更 换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项 目 经 理, 可 以 扣 留 部 分 履 约 保 证 金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留 部 分 ( 或 全 部 ) 履 约 保 证 金, 直 至 终 止 承 包 合 同 3.2.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留 部 分 ( 或 全 部 ) 履 约 保 证 金, 直 至 终 止 承 包 合 同 3.2.5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3.3 承 包 人 人 员 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接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7 天 内 3.3.2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方 可 以 扣 留 部 分 履 约 保 证 金

3.3.3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经 发 包 方 代 表 签 字 批 准 3.3.4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方 可 以 扣 留 部 分 履 约 保 证 金 3.3.5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方 可 以 扣 留 部 分 履 约 保 证 金 3.5 分 包 未 经 发 包 人 允 许 不 准 分 包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自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之 日 起,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直 到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3.7 履 约 担 保 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是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合 同 价 款 的 10% ( 保 函 形 式 ); 缴 纳 方 式 : 中 标 人 按 招 标 人 要 求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银 行 出 具 的 无 条 件 的 履 约 保 函 ( 后 附 保 函 格 式 ); 缴 纳 时 间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14 个 工 作 日 内 交 纳, 否 则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合 同 自 动 解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4. 监 理 人 4.1 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4.2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 职 务 :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4.4 商 定 或 确 定 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确 定 : (1) 另 行 约 定 5. 工 程 质 量 5.1 质 量 要 求 5.1.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枣 庄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标 准 化 工 地 和 山 东 省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泰 山 杯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5.3.1 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经 承 包 人 自 检 确 认 具 备 覆 盖 条 件 的, 承 包 人 应 在 共 同 检 查 前 48 小 时 书 面 通 知 监 理 人 检 查 ;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但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48 小 时 5.3.2 双 方 约 定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 隐 蔽 工 程 在 隐 蔽 之 前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6.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本 工 程 需 特 殊 防 护 的 内 容 : 针 对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及 迎 检 等 需 要, 应 采 取 不 同 的 防 护 措 施, 费 用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考 虑 7. 工 期 和 进 度 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通 用 条 款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进 度 计 划 的 时 间 : 签 订 合 同 后 3 日 内 工 程 师 批 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进 度 计 划 的 时 间 : 开 工 前 7 日 内 提 出 审 批 意 见 本 工 程 工 期 为 全 部 工 程 的 总 工 期, 承 包 人 位 应 合 理 安 排 工 程 总 进 度 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通 用 条 款 7.3 开 工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通 用 条 款 7.4 测 量 放 线 7.4.1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7.5 工 期 延 误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通 用 条 款 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通 用 条 款 7.7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通 用 条 款 7.9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7.9.2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 无 8. 材 料 与 设 备 8.4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8.4.1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承 包 人 承 担 8.6 样 品 8.6.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9. 试 验 与 检 验 9.1 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 9.1.2 试 验 设 备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9.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或 监 理 人 指 示 进 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10. 变 更 10.1 变 更 的 范 围 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0.4 变 更 估 价 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0.5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2 个 工 作 日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3 个 工 作 日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为 : 无 11. 价 格 调 整 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不 做 调 整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 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单 价 合 同 12.2 预 付 款 12.2.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合 同 价 款 的 10%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提 供 预 付 款 保 函 后 15 日 历 日 内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方 式 : 无 12.2.2 预 付 款 保 函 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期 限 : 签 订 合 同 七 日 历 日 内 保 函 形 式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银 行 出 具 的 无 条 件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 12.3 计 量 12.3.1 计 量 原 则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12.3.2 计 量 周 期 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的 时 间 : 应 付 款 前 5 天 ( 每 月 21 日 ), 所 报 工 程 量 应 满 足 分 项 计 量 要 求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工 程 预 付 款 支 付 与 扣 回 : 提 供 预 付 款 担 保 后 15 日 历 日 内 支 付 等 额 的 工 程 预 付 款, 预 付 款 在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时 分 两 期 等 额 扣 回, 全 部 扣 回 后 28 日 历 日 内 返 还 预 付 款 保 函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 每 月 26 日 收 到 承 包 人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并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财 政 评 审 审 定 后,7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审 定 的 工 程 量 出 具 支 付 证 书, 出 具 支 付 证 书 后 14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支 付 证 书 的 70% 支 付 工 程 款 ;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30 天 内, 拨 付 至 审 定 结 算 造 价 的 95% 余 款 5%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量 保 证 金 于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满 一 年 后 28 日 历 日 内 返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50%, 余 款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满 两 年 后 28 日 历 日 内 返 还 甲 方 每 次 付 款 前, 乙 方 必 须 提 供 等 额 合 法 有 效 的 正 式 发 票, 甲 方 据 以 入 账 如 乙 方 不 及 时 提 供 发 票,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付 款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电 汇 网 上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付 款 方 式

本 项 目 付 款 单 位 为 总 包 单 位 即 中 国 建 筑 第 八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如 总 包 单 位 无 故 拖 欠 工 程 款 项, 建 设 单 位 将 在 应 支 付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进 度 款 中 扣 除 后 直 接 支 付 给 分 包 单 位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 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13.1.2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应 提 前 2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12 小 时 13.2 竣 工 验 收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代 表 提 交 完 整 竣 工 资 料 的 份 数 为 :6 份, 提 交 的 时 间 是 : 提 交 竣 工 报 告 前 7 天, 但 不 超 过 竣 工 后 30 天 13.3 工 程 试 车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3.6 竣 工 退 场 13.6.1 竣 工 退 场 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按 照 合 同 工 期 约 定 14. 竣 工 结 算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 15.2 缺 陷 责 任 期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5.3 质 量 保 证 金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保 证 金 额 为 : ; (2) 5 % 的 工 程 款 ;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