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必 要 时 应 填 制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或 现 场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口 头 或 书 面 向 当 事 人 告 知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依 据 及 行 政 处 罚 意 见,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进 行 陈 述 申 辩 的 权 利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不 成 立 的, 作 出 当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成 立 的, 不 予 处 罚 场 处 罚 决 定,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 当 场 )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当 事 人 执 行 上 报 司 法 厅 备 案 结 案, 归 档 承 办 机 构 : 综 合 处 服 务 电 话 :6888788 监 督 电 话 :6888792
受 理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一 般 程 序 ) 案 件 来 源 :1 投 诉 人 投 诉 举 报 ;2 上 级 机 关 移 送 督 办 ;3 县 ( 市 ) 区 司 法 局 建 议 ;4 律 师 协 会 建 议 ;5 日 常 监 督 指 导 ;6 相 关 部 门 移 送 ;7 其 他 来 源 立 具 有 违 反 法 律 的 事 实,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且 违 法 行 为 未 超 过 追 究 时 效 案 办 案 人 员 填 写 立 案 审 批 表, 报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5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延 长 至 15 日 决 定 立 案 的, 指 定 2 名 以 上 办 案 人 员 决 定 不 立 案 的, 将 结 果 告 知 举 报 人 及 相 关 单 位 调 查 取 证 2 名 以 上 办 案 人 员 向 被 调 查 人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告 知 被 调 查 人 要 调 查 的 事 项 范 围, 制 作 调 查 笔 录 询 问 笔 录, 被 调 查 人 签 字 确 认,60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可 以 抽 样 取 证 需 要 先 行 保 存 证 据 的, 在 7 日 内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认 为 违 法 事 实 不 成 立 的, 予 以 销 案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终 结,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做 出 决 定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确 有 应 受 行 政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及 具 体 情 况,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在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复 核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根 据 听 证 报 告, 办 案 人 员 填 写 行 政 处 罚 意 见 书, 报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 重 大 案 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后,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并 在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 人 10 日 内 报 司 法 厅 备 案 认 为 违 法 事 实 成 立 的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告 知 当 事 人 你 做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权 利 作 出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在 当 事 人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后 30 日 组 织 听 证, 并 在 举 办 听 证 的 7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有 关 事 项 听 证 会 制 作 听 证 笔 录, 交 当 事 人 签 字 确 认 听 证 结 束 制 作 听 证 报 告, 并 送 到 当 事 人 执 行 处 罚 决 定 当 事 人 应 在 行 政 处 罚 制 定 期 限 内 予 以 履 行, 并 在 15 日 内 到 指 定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当 事 人 不 自 觉 履 行 的,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结 案 归 档 承 办 机 构 : 综 合 处 服 务 电 话 :6888788 监 督 电 话 :6888792
二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给 付 流 程 图 法 律 援 助 咨 询 申 请 人 陈 述 基 本 情 况, 值 班 律 师 进 行 必 要 记 录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持 有 一 卡 通 申 请 人 提 供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明 申 请 人 递 交 表 格 经 济 情 况 证 明 及 案 件 相 关 材 料 援 助 机 构 审 核 并 提 出 意 见 符 合 条 件 给 予 援 助 不 符 合 条 件, 不 予 援 助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对 不 予 援 助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当 地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复 查 有 效 复 查 无 效 不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承 办 机 构 : 法 律 服 务 管 理 处 (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 服 务 电 话 :6888997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三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确 认 流 程 图 司 法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确 认 申 请 参 照 当 年 司 法 局 公 告 提 交 材 料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不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的 理 由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退 回 告 知 申 请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齐 材 料 受 理 接 收 报 名 材 料 进 入 现 场 确 认 程 序 审 查 审 查 考 生 报 名 材 料 上 签 署 意 见 并 在 相 关 表 格 确 认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的 打 印 并 发 放 准 考 证 材 料 审 查 完 毕 上 报 向 区 司 法 厅 上 传 考 生 报 名 材 料 承 办 机 构 : 公 证 司 法 考 试 科 服 务 电 话 :6888797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四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奖 励 流 程 图 1 对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和 人 民 调 解 员 的 表 彰 奖 励 流 程 图 发 布 奖 励 通 知 业 务 科 室 提 出 初 步 奖 励 意 见 和 方 案 报 政 治 处 审 核 政 治 处 提 交 局 党 委 研 究 在 系 统 内 进 行 7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局 党 委 进 行 研 究 批 准, 作 出 奖 励 决 定 政 治 处 办 理 奖 励 报 批 手 续 政 治 处 发 布 奖 励 决 定 授 奖 承 办 机 构 : 政 治 处 服 务 电 话 :6888792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四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奖 励 流 程 图 2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的 表 彰 奖 励 流 程 图 发 布 奖 励 通 知 业 务 科 室 提 出 初 步 奖 励 意 见 和 方 案 报 政 治 处 审 核 政 治 处 提 交 局 党 委 研 究 在 系 统 内 进 行 7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局 党 委 进 行 研 究 批 准, 作 出 奖 励 决 定 政 治 处 办 理 奖 励 报 批 手 续 政 治 处 发 布 奖 励 决 定 授 奖 承 办 机 构 : 政 治 处 服 务 电 话 :6888792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四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奖 励 流 程 图 3 对 有 突 出 事 迹 或 者 显 著 贡 献 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的 表 彰 奖 励 流 程 图 发 布 奖 励 通 知 业 务 科 室 提 出 初 步 奖 励 意 见 和 方 案 报 政 治 处 审 核 政 治 处 提 交 局 党 委 研 究 在 系 统 内 进 行 7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局 党 委 进 行 研 究 批 准, 作 出 奖 励 决 定 政 治 处 办 理 奖 励 报 批 手 续 政 治 处 发 布 奖 励 决 定 授 奖 承 办 机 构 : 政 治 处 服 务 电 话 :6888792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四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奖 励 流 程 图 4 对 在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的 表 彰 奖 励 流 程 图 发 布 奖 励 通 知 业 务 科 室 提 出 初 步 奖 励 意 见 和 方 案 报 政 治 处 审 核 政 治 处 提 交 局 党 委 研 究 在 系 统 内 进 行 7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局 党 委 进 行 研 究 批 准, 作 出 奖 励 决 定 政 治 处 办 理 奖 励 报 批 手 续 政 治 处 发 布 奖 励 决 定 授 奖 承 办 机 构 : 政 治 处 服 务 电 话 :6888792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五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其 他 类 别 职 权 事 项 流 程 图 1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争 议 调 解 流 程 图 因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发 生 争 议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与 委 托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可 以 提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所 在 地 的 律 师 协 会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和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处 理 承 办 机 构 : 法 律 服 务 管 理 处 服 务 电 话 :6888997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五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其 他 类 别 职 权 事 项 流 程 图 2 对 不 予 法 律 援 助 决 定 异 议 的 审 查 流 程 图 当 事 人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窗 口 受 理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复 查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维 持 决 定 变 更 决 定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指 派 提 供 法 提 律 供 援 助 承 办 机 构 : 法 律 服 务 管 理 处 (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 服 务 电 话 :6888997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五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其 他 类 别 职 权 事 项 流 程 图 3 律 师 事 务 所 变 更 住 所 合 伙 人 及 开 业 准 备 备 案 流 程 图 律 区 师 司 事 务 所 申 请 变 更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 县 ) 司 法 行 报 备 法 厅 律 政 机 关 师 区 属 律 师 事 务 所 直 接 向 区 厅 备 案 变 更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管 理 处 律 师 事 务 所 变 更 合 伙 人 所 需 材 料 :1 变 更 合 伙 人 申 请 书 2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变 更 ( 加 入 ) 登 记 表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变 更 ( 退 出 ) 登 记 表 3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律 师 事 务 所 变 更 住 所 备 案 所 需 材 料 :1 变 更 住 所 申 请 书 ;2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变 更 登 记 表 ;3 变 更 后 的 住 所 证 明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产 权 证 明 等 );4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承 办 机 构 : 法 律 服 务 管 理 处 服 务 电 话 :6888997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五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其 他 类 别 职 权 事 项 流 程 图 4 对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理 流 程 图 发 现 违 纪 行 为 制 止 暂 扣 违 纪 工 具, 填 写 暂 扣 单 制 止 询 问 调 查 制 作 笔 录 填 写 违 纪 情 况 报 告 单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单 复 核 违 纪 人 员 陈 述 申 辩 组 织 听 证 ( 根 据 违 纪 人 员 要 求 ) 制 作 违 纪 行 为 处 理 决 定 书 送 达 违 纪 行 为 处 理 决 定 书 承 办 机 构 : 公 证 司 法 考 试 科 服 务 电 话 :6888797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五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其 他 类 别 职 权 事 项 流 程 图 5 法 律 职 业 证 书 备 案 流 程 图 报 送 补 正 需 补 正 情 形 受 理 不 不 不 受 理 情 形 不 予 受 理 可 受 理 情 形 审 查 备 案 登 记 存 档 办 结 承 办 机 构 : 公 证 司 法 考 试 科 服 务 电 话 :6888797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五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其 他 类 别 职 权 事 项 流 程 图 6 对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外 部 监 督 流 程 图 对 属 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监 督 管 理 事 项 开 展 监 督 管 理 备 案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否 及 时 报 送 备 案 事 项 年 度 检 查 考 核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每 年 度 对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检 查 考 核 承 办 机 构 : 法 律 服 务 管 理 处 服 务 电 话 :6888997 监 督 电 话 :6888788
五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其 他 类 别 职 权 事 项 流 程 图 7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工 作 者 年 检 业 务 流 程 根 据 区 厅 考 核 文 件 通 知 ( 电 话 通 知 ) 市 司 法 局 拟 制 下 发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工 作 者 年 检 考 核 通 知, 下 发 各 县 ( 市 ) 区 司 法 局 执 行 各 县 ( 市 ) 区 司 法 局 根 据 考 核 内 容 对 辖 区 内 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进 行 考 核, 填 写 考 核 登 记 表, 进 行 考 核 评 定, 按 时 上 报 考 核 结 果 及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考 核 材 料 上 报 齐 全, 内 容 规 范, 市 局 受 理 审 核 (7 个 工 作 日 ) 公 告 (5 个 工 作 日 ) 发 证 (1 个 工 作 日 ) 备 注 : 1 各 县 ( 市 区 ) 司 法 局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工 作 者 考 核 相 关 材 料 准 备 齐 全 审 核 通 过 后, 上 报 市 司 法 局 复 核 ; 2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年 度 检 查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的 执 业 证 年 度 注 册, 于 每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组 织 进 行,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由 司 法 厅 确 定 承 办 机 构 : 基 层 科 服 务 电 话 :6888995 监 督 电 话 :688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