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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前 言 加 强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对 改 善 城 乡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和 降 低 医 疗 费 用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是 健 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水 平 的 基 础 工 程, 是 缓 解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问 题 的 基 础 环 节, 是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基 本 途 径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发 [2009]6 号 ) 和 国 务 院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近 期 重 点 实 施 方 案 (2009-2011 年 ) ( 国 发 [2009]12 号 ), 加 快 建 设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和 服 务 水 平, 逐 步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目 标, 提 高 全 民 健 康 水 平, 在 总 结 我 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和 发 展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特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规 划 背 景 ( 一 ) 基 本 概 况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近 年 来 制 定 并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措 施, 农 村 卫 生 和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工 作 得 到 大 力 推 进 一 是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进 一 步 完 善 各 级 政 府 加 大 对 村 卫 生 室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投 入,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条 件 有 了 明 显 改 善 截 至 2008 年 底, 全 国 共 有 县 级 医 院 8874 个, 乡 镇 卫 生 院 3.9 万 个, 村 卫 生 室 61.3 万 个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2617 个 连 队 卫 生 室 ), 农 村 三 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得 到 进 一 步 健 全 全 国 共 有 2.4 万 个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体 系 初 步 形 成 表 1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概 况 机 构 情 况 人 员 情 况 服 务 网 络 ( 个 ) ( 万 人 ) 农 村 三 级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县 级 医 院 8874 137.8 乡 镇 卫 生 院 39000 107.5 村 卫 生 室 613000 105.8 城 市 社 区 卫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4036 15.0 生 服 务 网 络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20224 6.9 二 是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得 到 一 定 发 展 截 至 2008 年 底, 全 国 社 区 卫 生 人 员 21.9 万 人, 乡 镇 卫 生 院 人 员 107.5 万 人, 村 卫 生 室 人 员 105.8 万 人, 占 全 国 卫 生 人 员 总 量 的 32.6% 村 卫 生 室 乡 镇 卫 生 院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机 构 的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为 60. 6 万 人, 占 全 国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29.1%

三 是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利 用 量 逐 渐 增 加 随 着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的 全 面 推 行 以 及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建 立, 人 民 群 众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诊 人 次 数 和 住 院 人 数 明 显 增 加 2008 年, 卫 生 院 诊 疗 人 次 达 8.62 亿 人 次, 住 院 人 数 达 3355 万 人, 分 别 比 2003 年 增 加 1.72 亿 人 次 和 1747 万 人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诊 疗 人 次 达 2.57 亿 人 次, 住 院 人 数 达 141 万 人, 分 别 比 2003 年 增 加 2.17 亿 人 次 和 130.7 万 人 但 是, 与 硬 件 条 件 不 断 改 善 相 比, 我 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软 件 建 设 相 对 薄 弱, 难 以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医 疗 卫 生 需 求, 特 别 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相 对 滞 后, 已 成 为 制 约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一 步 改 善 服 务 和 提 高 水 平 的 瓶 颈 目 前,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利 用 率 为 30% 左 右, 与 50-80% 的 国 际 水 平 还 有 较 大 差 距, 大 医 院 人 满 为 患,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利 用 不 足 现 象 仍 然 严 重, 人 民 群 众 对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问 题 反 映 强 烈 城 镇 化 工 业 化 人 口 老 龄 化 和 经 济 全 球 化, 使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各 方 面 都 发 生 了 深 刻 变 化, 同 时 也 带 来 疾 病 谱 生 态 环 境 等 不 断 变 化,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大 力 培 养 全 科 医 生, 向 个 人 和 家 庭 提 供 集 预 防 保 健 诊 断 治 疗 康 复 健 康 管 理 一 体 化 的, 连 续 协 调 方 便 可 及 的 主 动 服 务,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培 养 知 识 全 面 经 验 丰 富 素 质 较 高 的 人 才 队 伍, 已 经 成 为 目 前 我 国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非 常 紧 迫 的 重 要 任 务 ( 二 ) 主 要 问 题 当 前,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有 : 一 是 执 业 医 师 尤 其 是 全 科 医 师 数 量 严 重 不 足 据 中 国 卫 生 统 计 年 鉴, 我 国 约 有 6 万 名 执 业 范 围 为 全 科 医 学 的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仅 占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总 数 的 3.5%, 远 低 于 国 际 上 30-60% 的 平 均 水 平, 其 中, 中 医 类 别 全 科 医 师 数 量 更 为 不 足 我 国 农 村 地 区, 尤 其 是 中 西 部 地 区 基 层, 合 格 的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更 为 短 缺, 仍 有 部 分 乡 镇 卫 生 院 无 执 业 医 师,24%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没 有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二 是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素 质 不 高 我 国 乡 村 医 生 大 多 学 历 不 高,56.7% 的 乡 村 医 生 不 具 备 报 考 国 家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考 试 的 资 格 乡 镇 卫 生 院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不 足 23%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不 足 4% 基 层 医 生 难 以 取 得 城 乡 居 民 的 信 任 三 是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不 稳 定 由 于 社 会 认 同 度 低, 职 业 发 展 路 径 不 清 晰, 缺 乏 有 效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和 科 学 的 绩 效 考 评 制 度,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难 以 吸 引 和 稳 定 人 才, 条 件 较 为 艰 苦 的 山 区 民 族 地 区 和 贫 困 边 远 地 区 尤 为 突 出 2003-2007 年,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流 失 的 正 高 副 高 和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分 别 占 在 岗 相 应 职 称 人 员 总 数 的 35.7% 10.1% 9.5%, 严 重 削 弱 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的 力 量, 制 约 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四 是 缺 乏 机 制 制 度 保 证 和 配 套 政 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的 培 养 培 训 尚 未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体 系 和 制 度, 低 水 平 重 复 培 训 多, 政 府 投 入 效 果 有 待 提 高 同 时, 尚 未 建 立 人 员 准 入 评 价 与 退 出 制 度, 人 才 使 用 和 管 理 政 策 不 配 套 一 方 面 培 养 的 人 才 下 不 去, 也 留 不 住 ; 另 一 方 面 现 有 在 岗 人 员 工 作 积 极 性 不 高, 学 习 欲 望 低, 水 平 难 以 让 老 百 姓 信 任, 导 致 业 务 量 少, 形 成 恶 性 循 环 二 原 则 与 目 标 ( 一 ) 规 划 范 围 1 规 划 期 : 近 期 规 划 期 为 三 年 (2010 年 到 2012 年 ), 远 期 规 划 到 2020 年 2 规 划 范 围 :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涵 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乡 镇 卫 生 院 村 卫 生 室 ( 含 社 会 办 医 )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同 时, 加 强 县 级 医 院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3 规 划 内 容 : 围 绕 人 才 培 养 吸 引 和 使 用 三 个 环 节, 突 出 制 度 机 制 建 设 和 政 策 完 善,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培 养 一 批 适 宜 人 才, 提 高 一 批 在 岗 人 才, 吸 引 一 批 优 秀 人 才, 留 住 一 批 合 格 人 才 ( 二 )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全 面 落 实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精 神, 坚 持 中 西 医 并 重, 从 我 国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际 出 发, 以 发 展 建 设 与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相 适 应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为 目 标, 立 足 长 远 制 度 建 设, 着 眼 当 前 突 出 问 题,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完 善 人 才 培 养 吸 引 使 用 评 价 和 激 励 办 法,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全 面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和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 三 ) 基 本 原 则 第 一, 突 出 重 点, 整 体 推 进 以 培 养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目 标, 以 加 强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为 重 点 内 容, 整 体 推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的 专 业 素 质 和 技 术 水 平 加 强 基 层 中 医 药 ( 民 族 医 药 )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合 理 配 备 中 医 药 ( 民 族 医 药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 民 族 医 药 )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中 的 优 势 与 作 用 第 二, 立 足 国 情, 分 类 指 导 根 据 我 国 国 情, 合 理 制 定 全 科 医 生 的 准 入 资 格 执 业 注 册 技 术 职 称 等 标 准 体 系 紧 密 结 合 人 民 群 众 的 实 际 需 求 和 不 同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学 历 教 育 规 范 化 培 训 转 岗 培 训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等 多 种 途 径, 分 阶 段 分 步 骤 地 建 设 一 支 与 我 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全 科

医 生 队 伍 同 时, 不 断 创 新 工 作 思 路, 因 地 制 宜 地 制 定 人 才 政 策, 建 立 科 学 的 人 才 使 用 机 制,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措 施, 确 保 实 效 第 三, 总 量 适 当, 结 构 合 理 合 理 规 划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总 量 和 结 构, 调 整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招 生 规 模 和 专 业 结 构, 适 度 提 高 全 科 医 生 和 执 业 医 师 的 比 例 加 大 中 西 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和 东 部 支 援 中 西 部 城 市 支 援 农 村 的 工 作 力 度, 促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合 理 分 布 第 四, 统 一 规 划, 分 级 实 施 中 央 制 定 全 国 规 划 的 指 导 原 则 支 持 范 围 和 重 点 及 主 要 政 策, 对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各 地 根 据 中 央 规 划 要 求, 结 合 地 方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制 定 当 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和 具 体 的 培 养 培 训 实 施 计 划, 落 实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确 保 国 家 规 划 整 体 目 标 的 实 现 第 五,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各 级 政 府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中 要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统 筹 规 划, 制 定 与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政 策 改 革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促 使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通 过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改 进 服 务 质 量 获 得 合 理 报 酬 加 大 政 府 投 入, 鼓 励 社 会 参 与, 多 渠 道 推 动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第 六, 注 重 当 前, 着 眼 长 远 遵 循 医 学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兼 顾 当 前 需 要 与 长 远 发 展,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的 培 养 制 度 体 系, 健 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吸 引 使 用 的 体 制 机 制, 完 善 人 事 分 配 等 配 套 政 策 从 当 前 出 发, 重 点 解 决 全 科 医 生 的 培 养 培 训,

通 过 在 职 人 员 转 岗 培 训 等 途 径, 大 力 加 强 包 括 全 科 医 生 在 内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 四 ) 主 要 目 标 任 务 1 总 体 目 标 合 理 规 划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力 资 源, 逐 步 建 立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制 度, 培 养 一 批 下 得 去 用 得 好 留 得 住 的 全 科 医 生, 形 成 一 支 数 量 适 宜 质 量 较 高 结 构 合 理, 适 应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需 要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逐 步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促 进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目 标 的 实 现 2 主 要 任 务 ⑴ 健 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逐 步 完 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的 学 校 教 育 毕 业 后 教 育 和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到 2020 年,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培 养 30 万 名 全 科 医 生, 基 本 满 足 小 病 在 基 层 的 人 力 资 源 要 求 ⑵ 进 一 步 完 善 有 关 政 策, 大 力 吸 引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 含 中 医 药 院 校, 下 同 ) 毕 业 生 和 优 秀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下 基 层 健 全 各 类 对 口 支 援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鼓 励 高 素 质 人 才 服 务 基 层 ⑶ 健 全 人 才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创 新 人 才 管 理 和 使 用 政 策, 建 立 充 满 生 机 和 活 力 的 用 人 制 度, 使 合 格 人 才 在 基 层 用 得 好 留 得 住 ; 建 立 人 员 的 退 出 机 制, 使 不 合 格 人 员 出 得 去 3 近 三 年 目 标 和 任 务

⑴ 三 年 内 培 养 6 万 名 全 科 医 生, 基 本 实 现 城 市 每 万 名 居 民 有 1-2 名 全 科 医 生, 农 村 每 个 乡 镇 卫 生 院 有 1 名 全 科 医 生 以 1-2 年 的 转 岗 培 训 为 主 要 培 养 途 径, 同 时, 招 收 本 科 医 学 毕 业 生 进 行 全 科 方 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后,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鼓 励 其 到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⑵ 进 一 步 提 升 在 岗 人 员 能 力 水 平, 积 极 开 展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工 作, 按 既 定 规 划 分 别 为 乡 镇 卫 生 院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村 卫 生 室 培 训 医 疗 卫 生 ( 含 中 医 ) 人 员 3 6 万 人 次 16 万 人 次 和 137 万 人 次 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逐 步 实 现 每 个 乡 镇 卫 生 院 至 少 有 1 名 执 业 医 师, 按 既 定 规 划 为 乡 镇 卫 生 院 招 聘 3000 名 执 业 医 师 ⑷ 完 善 配 套 政 策, 实 现 培 养 培 训 与 岗 位 聘 用 职 称 晋 升 等 人 才 使 用 和 管 理 政 策 的 相 互 衔 接, 逐 步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人 才 管 理 和 使 用 机 制 三 大 力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的 培 养 以 全 科 医 生 的 培 养 为 重 点, 健 全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培 训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培 养 制 度, 加 强 适 宜 人 才 培 养, 适 应 人 民 群 众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 一 ) 深 化 面 向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的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1 调 控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以 卫 生 需 求 为 导 向, 科 学 调 控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招 生 规 模, 优 化 学 科 专 业 设 臵 和 人 才 培 养 结 构,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的 培 养, 着 力 提 高 医 学 教 育 质 量 积 极 引 导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本 专 科 医 学 类 专 业 教 育 开 设 全 科 医 学 必 修 课 程, 加 强 对 学 生 在 医 患 沟 通 团 队 合 作 健 康 教 育 社 区 预 防 保 健 卫 生 服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培 养, 强 化 临 床 实 践 和 社 区 实 践 教 学 逐 步 实 施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培 养 项 目, 推 动 地 方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根 据 本 地 农 村 卫 生 实 际 需 求, 探 索 实 践 基 层 卫 生 服 务 人 才 培 养 新 模 式 加 强 全 科 医 学 学 科 建 设 通 过 研 究 生 教 育 等 途 径 加 强 全 科 医 学 师 资 培 养, 鼓 励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等 院 校 和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开 展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教 育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要 建 设 区 域 性 全 科 医 学 培 训 基 地, 为 全 科 医 学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提 供 培 养 培 训 平 台 在 临 床 医 学 学 科 下, 研 究 探 索 增 设 全 科 医 学 二 级 学 科, 各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要 高 度 重 视 全 科 医 学 学 科 建 设, 加 强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培 养 鼓 励 综 合 医 院 设 臵 全 科 医 学 科, 承 担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任 务 的 医 院 必 须 设 臵 全 科 医 学 科, 开 展 全 科 医 学 医 教 研 工 作 鼓 励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和 学 术 团 体 积 极 组 织 国 内 外 全 科 医 学 学 术 交 流, 促 进 全 科 医 学 蓬 勃 发 展 专 栏 1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培 养 重 点 项 目 从 2010 年 秋 季 入 学 的 新 生 起, 实 行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教 育 由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提 出 订 单 定 向 就 业 岗 位 数 量 需 求, 省 级 高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将 订 单 定 向 培 养 计 划 列 入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实

行 免 费 教 育 的 医 学 生 分 为 5 年 制 本 科 和 3 年 制 专 科 两 种 3 年 制 专 科 主 要 面 向 乡 镇 卫 生 院 及 以 下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各 省 ( 区 市 ) 可 选 择 高 等 学 校 举 办 农 村 医 学 班, 也 可 将 免 费 定 向 医 学 生 纳 入 普 通 班 免 费 医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免 除 学 费, 免 缴 住 宿 费, 并 补 助 生 活 费 所 需 经 费 按 照 委 托 培 养 部 门 的 隶 属 关 系 由 省 级 财 政 统 筹 落 实 免 费 医 学 生 入 学 前 与 学 校 和 生 源 所 在 地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签 订 协 议, 承 诺 毕 业 后 在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卫 生 工 作 6 年 以 上 国 家 鼓 励 免 费 医 学 生 毕 业 后 进 行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后 长 期 在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免 费 医 学 毕 业 生 在 协 议 规 定 服 务 期 内, 可 在 农 村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之 间 流 动 或 从 事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对 违 反 协 议 者 要 予 以 罚 赔,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级 卫 生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制 定 国 家 分 三 年 为 中 西 部 地 区 每 个 乡 镇 卫 生 院 培 养 一 名 拟 从 事 全 科 医 疗 的 医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2 提 升 在 岗 人 员 学 历 层 次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和 类 型 的 面 向 成 人 的 高 等 教 育, 力 争 经 过 5-10 年 的 努 力, 使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的 学 历 层 次 得 到 较 大 提 升 鼓 励 村 卫 生 室 乡 镇 卫 生 院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等 具 有 卫 生 类 执 业 资 格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鼓 励 在 基 层 工 作 的 已 取 得 卫 生 类 执 业 资 格 的 医 学 中 专 毕 业 生 通 过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取 得 大 专 学 历 已 批 准 可 举 办 专 科 层 次 医 学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可 开 设 成 人 中 专 升 大 专 层 次 的 医 药 卫 生 类 专 业, 招 收 基 层 已 取 得 卫 生 类 执 业 资 格 的 在 职 人 员,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允 许 其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并 根 据 成 人 教 育 的 特 点 和 多 样 化 的 学 习 需 求 制 订 相 应 的 教 学 大 纲 ( 二 ) 加 快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的 培 养 制 度

1 通 过 规 范 化 培 训 途 径 培 养 全 科 医 生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时 间 为 3 年 按 照 全 科 和 专 科 培 养 方 向 的 不 同 目 标 和 要 求, 采 取 相 应 的 培 训 模 式 全 科 方 向 的 培 训, 前 2 年 在 已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临 床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以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儿 科 急 诊 科 为 主 的 通 科 系 统 培 训, 第 3 年 在 已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县 区 级 实 践 基 地 完 成 规 定 时 间 的 服 务 锻 炼 培 训 期 间, 培 训 基 地 组 织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的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期 满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证 书, 将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作 为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的 必 要 条 件 考 核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制 定 取 得 规 范 化 培 训 证 书 并 符 合 申 请 学 位 条 件 者, 可 以 向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临 床 医 学 相 应 学 位 规 范 化 培 训 是 优 化 医 生 知 识 结 构 提 高 临 床 能 力 加 强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保 障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的 重 要 举 措, 将 逐 步 成 为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生 转 变 为 一 名 合 格 医 生 的 必 经 阶 段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办 法 由 卫 生 部 制 定 按 照 先 行 试 点 逐 步 推 开 的 原 则, 开 展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通 过 医 疗 机 构 委 托 培 养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定 向 培 养 和 培 训 基 地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等 多 种 渠 道, 三 年 内 对 3 万 名 本 科 医 学 毕 业 生 进 行 全 科 方 向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鼓 励 地 方 积 极 探 索 规 范 化 培 养 的 多 种 实 现 途 径 经 济 欠 发 达 的 农 村 地 区, 可 以 辅 之 以 3 年 医 学 专 科 生 毕 业 后 进 行 2 年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模 式, 但 要 由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严 格 控 制 比 例, 培 训 期 间 可 参 加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考 试 2 通 过 转 岗 培 训 途 径 培 养 全 科 医 生 对 在 职 人 员 进 行 全 科 医 学 转 岗 培 训 是 为 解 决 迫 切 需 要 全 科 医 学 人 才 和 规 范 化 培 训 周 期 较 长 之 间 的 矛 盾 而 采 取 的 过 渡 性 措 施, 也 是 近 三 年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的 主 要 途 径 转 岗 培 训 以 提 升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为 主, 在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通 科 轮 训, 选 拔 5 万 名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在 岗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按 需 进 行 1-2 年 的 分 程 培 训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订 全 科 医 生 转 岗 培 训 选 拔 条 件 标 准, 与 之 前 开 展 的 全 科 医 学 转 岗 培 训 工 作 做 好 衔 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编 写 培 训 大 纲 和 配 套 教 材, 并 由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统 一 的 考 试, 对 考 核 合 格 者 颁 发 全 科 医 生 转 岗 培 训 证 书 加 强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以 全 国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 含 社 会 办 医 疗 机 构 ) 为 主 要 依 托,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有 条 件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县 级 医 院 为 基 础, 建 设 以 临 床 培 训 基 地 和 基 层 实 践 基 地 为 主 体 的 培 训 网 络, 每 个 临 床 培 训 基 地 对 应 3 所 基 层 实 践 基 地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基 地 管 理 办 法, 凡 达 到 培 训 基 地 标 准 的 医 疗 机 构 均 可 提 出 申 请, 由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和 认 定, 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培 训 基 地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国 家 选 择 一 定 数 量 的 培 训 基 地 作 为 示 范 点,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国 家 示 范 基 地 的 建 设 方 案 ( 三 ) 进 一 步 开 展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的 在 职 继 续 教 育 结 合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知 识 更 新 工 程 的 要 求, 针 对 基 层 卫 生 人 员 专 业 需 求, 加 强 基 层 在 职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将 培 训 结 果 作 为 岗 位 聘 用 年 度 考 核 推 荐 表 彰 的 重 要 依 据 大 力 开 展 社 区 卫 生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使 其 掌 握 适 宜 技 术, 继 续 实 施 社 区 卫 生 人 员 培 训 项 目, 按 既 定 规 划 培 训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16 万 人 次 积 极 开 展 全 科 医 学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为 经 过 转 岗 培 训 和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全 科 医 生 提 供 具 有 全 科 医 学 特 点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强 的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对 农 村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村 卫 生 室 在 岗 卫 生 人 员 定 期 进 行 全 员 岗 位 培 训 按 既 定 规 划 培 训 乡 镇 卫 生 院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36 万 人 次, 培 训 村 卫 生 室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137 万 人 次 建 立 农 村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定 期 进 修 学 习 制 度, 进 行 以 适 宜 技 术 为 主 的 知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培 训 定 期 对 疾 病 防 控 执 法 监 督 等 基 层 公 共 卫 生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完 善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农 村 社 区 的 中 医 药 人 才 培 养, 继 续 开 展 县 乡 村 中 医 药 技 术 骨 干 培 训 加 强 基 层 护 理 药 剂 检 验 管 理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提 高 整 体 素 质 加 快 培 养 基 层 执 业 药 师 队 伍 ( 四 ) 大 力 加 强 县 级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的 培 养 通 过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途 径 为 县 级 医 院 培 养 合 格 医 生 由 县 级 医 院 委 托 培 养 或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定 向 培 养, 对 1 万 名 临 床 医 学 ( 含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 本 科 毕 业 生, 在 经 过 认 定 的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3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加 强 县 级 医 院 业 务 骨 干 的 培 养 县 级 医 院 骨 干 进 修 学 习 以 实 践 技 能 培 训 为 主, 重 点 提 高 临 床 诊 疗 能 力 从 县 级 医 院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中 选 拔 骨 干 力 量, 到 对 口 的 三 级 医 院 进 修 学 习 四 积 极 鼓 励 和 引 导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到 基 层 服 务 进 一 步 加 大 政 策 的 优 惠 力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鼓 励 和 引 导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生 和 经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的 医 生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业, 优 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落 实 大 医 院 的 技 术 力

量 长 期 对 口 支 援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制 度, 使 一 批 高 素 质 的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可 以 下 得 去 基 层, 并 带 动 一 批 基 层 在 岗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提 高 素 质 ( 一 ) 鼓 励 和 引 导 高 校 医 学 毕 业 生 到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业 到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就 业 的 专 科 以 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优 先 选 拔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于 志 愿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业 并 连 续 服 务 三 年 以 上 的 高 校 医 学 毕 业 生,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高 校 隶 属 关 系 实 施 相 应 的 学 费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给 予 解 决 县 ( 市 ) 城 镇 户 口, 并 帮 助 解 决 配 偶 就 业 和 子 女 就 学 问 题 对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以 及 乡 ( 含 乡 ) 以 下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大 中 专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按 国 家 规 定 实 行 工 资 倾 斜 政 策 积 极 引 导 经 过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的 住 院 医 师 到 基 层 就 业,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选 聘 人 员 时 要 优 先 聘 用, 对 到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工 作 的 人 员, 可 优 先 解 决 城 市 户 口 对 完 成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并 在 基 层 工 作 的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全 科 主 治 医 师 资 格 经 过 全 科 医 生 转 岗 培 训 合 格 或 注 册 全 科 医 师 后 可 提 前 一 年 晋 升 职 称,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放 宽 外 语 要 求, 论 文 不 做 硬 性 规 定, 晋 升 标 准 向 接 诊 量 群 众 满 意 度 评 价 等 因 素 倾 斜

对 具 有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高 等 医 学 毕 业 生, 在 研 究 生 招 录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用 ; 在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选 聘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用 继 续 实 施 和 完 善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等 项 目, 各 地 也 要 因 地 制 宜 开 展 地 方 项 目, 鼓 励 和 引 导 更 多 的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生 报 名 参 加 鼓 励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生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留 在 当 地 就 业,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优 先 聘 用 服 务 期 满 的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生 对 参 加 项 目 的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生 按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生 活 补 贴, 同 时 按 规 定 参 加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 二 ) 招 聘 优 秀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通 过 为 乡 镇 卫 生 院 招 聘 执 业 医 师, 吸 引 和 鼓 励 执 业 医 师 到 农 村 服 务, 探 索 并 逐 步 建 立 为 农 村 卫 生 机 构 吸 引 稳 定 人 才 的 长 效 机 制, 推 动 乡 镇 卫 生 院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农 村 医 疗 服 务 水 平 专 栏 2 乡 镇 卫 生 院 招 聘 执 业 医 师 重 点 项 目 逐 步 扩 大 乡 镇 卫 生 院 招 聘 执 业 医 师 试 点 规 模, 按 既 定 计 划 3 年 招 聘 3 000 名 执 业 医 师, 逐 步 实 现 每 个 乡 镇 卫 生 院 至 少 有 1 名 执 业 医 师 招 聘

执 业 医 师 服 务 期 为 5 年,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受 聘 医 师 5 年 聘 期 结 束 后 继 续 留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坚 持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招 聘 作 风 好 懂 技 术 善 管 理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优 秀 人 才 担 任 乡 镇 卫 生 院 院 长 鼓 励 引 导 优 秀 医 学 人 才 到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对 优 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到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设 臵 特 设 岗 位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乡 镇 卫 生 院 重 点 对 全 科 医 生 申 请 特 设 岗 位, 并 与 招 聘 执 业 医 师 项 目 做 好 衔 接 专 栏 3 全 科 医 生 特 设 岗 位 项 目 2010 年 起, 取 得 资 格 的 全 科 医 师 或 应 届 医 学 毕 业 生,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工 作,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设 置 全 科 医 生 特 岗 特 设 岗 位 人 员 聘 期 内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工 资 制 度 和 标 准 鼓 励 特 岗 医 生 长 期 在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空 出 岗 位 应 优 先 用 于 聘 用 安 排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或 由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优 先 安 排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同 时,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城 市 医 院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用 具 有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工 作 经 历 的 人 员 ( 三 ) 建 立 健 全 各 类 对 口 支 援 制 度 完 善 城 乡 对 口 支 援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城 市 医 生 在 晋 升 主 治 医 师 或 副 主 任 医 师 职 称 前 到 农 村 累 计 服 务 1 年 的 规 定, 继 续

推 动 万 名 医 师 支 援 农 村 卫 生 工 程, 加 强 发 达 地 区 对 口 支 援 贫 困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工 作 鼓 励 大 医 院 高 中 级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定 期 到 社 区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服 务, 探 索 建 立 大 医 院 支 援 社 区 卫 生 制 度 鼓 励 城 市 业 务 水 平 较 高 身 体 状 况 较 好 的 退 休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到 基 层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和 培 训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优 先 探 索 退 休 人 员 的 多 点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由 卫 生 部 研 究 制 定 管 理 细 则, 基 层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要 为 他 们 开 展 服 务 提 供 便 利 和 相 应 待 遇 建 立 培 训 的 双 向 交 流 机 制,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每 年 派 出 一 定 数 量 的 人 员 到 上 级 医 院 进 行 培 训 学 习 和 工 作 交 流, 上 级 医 院 每 年 派 出 一 定 数 量 的 人 员 到 所 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建 立 并 使 用 远 程 医 学 和 远 程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网 络, 送 服 务 送 教 下 基 层, 服 务 基 层 实 施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县 级 医 院 ( 包 括 有 条 件 的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 制 度, 三 年 选 派 1 万 名 医 务 人 员 支 援 县 级 医 院 专 栏 4 城 市 对 口 支 援 农 村 卫 生 工 程 900 所 城 市 医 院 与 2000 所 县 级 医 院 ( 包 括 有 条 件 的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 建 立 长 期 对 口 支 援 关 系 根 据 受 援 医 院 床 位 工 作 量 和 所 在 地 人 口 等 因 素, 支 援 医 院 ( 综 合 医 院 为 主 ) 与 受 援 县 级 医 院 签 订 援 建 计 划, 确 定 技 术 带 教 等 方 面 的 援 建 内 容, 派 驻 由 高 年 资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人 员 等 组 成 的 团 队, 派 驻 医 务 人 员 连 续 工 作 至 少 6 个 月 五 用 制 度 和 机 制 留 住 并 用 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以 用 为 本, 完 善 人 才 使 用 和 管 理 政 策, 健 全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建 立 充 满 生 机 和 活 力 的 用 人 制 度, 使 符 合 要 求 的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可 以 在 基 层 留 得 住 用 得 好, 同 时 建 立 人 员 的 退 出 机 制 ( 一 ) 发 挥 好 基 层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的 作 用 1 深 化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中 央 研 究 制 定 乡 镇 卫 生 院 机 构 编 制 标 准, 各 地 依 据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设 臵 和 编 制 标 准 指 导 意 见 ( 中 央 编 办 发 [2 006]96 号 ) 和 即 将 出 台 的 相 关 编 制 标 准, 结 合 实 际 服 务 人 口 数 量 服 务 半 径 和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等, 重 新 核 定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人 员 编 制 数 和 岗 位 设 臵 方 案,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务, 配 备 合 格 人 员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乡 镇 卫 生 院 实 行 全 员 聘 用 制 度 和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岗 位 设 臵 必 须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全 科 医 生 岗 位 非 公 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平 等 纳 入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将 设 臵 一 定 比 例 的 全 科 医 生 岗 位, 作 为 非 公 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评 估 的 重 要 指 标 和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重 要 条 件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充 分 发 挥 全 科 医 生 的 重 要 作 用 组 建 全 科 医 师 团 队, 优 先 选 用 培 训 考 核 成 绩 优 秀 的 全 科 医 生

建 立 健 全 考 核 制 度, 加 强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的 考 核,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效 率 岗 位 考 核 以 聘 用 合 同 和 岗 位 职 责 为 依 据 以 工 作 绩 效 为 重 点 内 容 以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为 基 础, 实 行 定 性 与 定 量 考 核 相 结 合, 聘 期 考 核 与 平 时 考 核 相 结 合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解 聘 或 调 整 岗 位 工 资 的 依 据 2 加 强 执 业 注 册 和 职 称 评 聘 经 过 转 岗 培 训 的 全 科 医 生, 及 经 过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全 科 医 师, 均 应 按 规 定 程 序 注 册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执 业 范 围 执 业 的 全 科 医 生, 不 论 何 级 职 称, 必 须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完 成 规 定 学 分 按 国 家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执 业 资 格 再 注 册 考 核 由 卫 生 部 制 定 全 国 统 一 的 全 科 医 生 继 续 教 育 和 再 注 册 考 核 细 则 建 立 健 全 全 科 医 生 职 称 考 核 方 法, 全 科 医 生 专 业 职 称 分 五 级 : 全 科 医 士 全 科 医 师 全 科 主 治 医 师 全 科 副 主 任 医 师 全 科 主 任 医 师 通 过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和 执 业 医 师 考 试 的 全 科 医 生, 用 人 单 位 可 根 据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和 工 作 需 要 分 别 聘 任 为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的 医 士 和 医 师 职 务 ( 二 ) 进 一 步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1 完 善 收 入 分 配 机 制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其 工 资 水 平 要 与 当 地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相 衔 接 单 位 内 部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可 采 取 设 立 全 科 医 生 津 贴 等 方 式 向 全 科 医 生 等 承 担 临 床 一 线 任 务 的 人 员 倾 斜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县 ( 区 ) 级 财 政 保 障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所 需 经 费 省 级 财 政 强 化 责 任, 加 强 经 费 统 筹 力 度 中 央 财 政 进 一 步 加 大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对 中 西 部 及 东 部 部 分 财 力 薄 弱 地 区 县 级 以 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给 予 适 当 支 持 对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工 作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按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对 长 期 在 乡 以 下 ( 含 乡 级 ) 工 作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由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根 据 其 他 农 村 一 线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待 遇 情 况 给 予 政 策 倾 斜 在 岗 卫 生 人 员 参 加 脱 产 培 训 和 学 习 期 间,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由 所 在 医 疗 机 构 发 放 在 岗 培 训 时 间 计 算 工 作 年 限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基 层 定 向 和 社 会 化 培 训 对 象, 由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的 单 位 支 付 报 酬, 具 体 水 平 由 各 地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其 相 关 费 用 由 财 政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按 照 当 地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带 薪 年 休 假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稳 定 村 医 队 伍 对 乡 村 医 生 承 担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等 任 务 给 予 合 理 补 助 整 合 村 级 公 共 服 务, 鼓 励 地 方 创 造 条 件 支 持 乡 村 医 生 拥 有 相 对 稳 定 报 酬 实 行 乡 村 一 体 化 管 理 的 地 方, 可 以 采

取 不 占 编 制 聘 用 的 办 法 择 优 将 村 医 纳 入 统 一 管 理, 其 工 资 水 平 与 当 地 乡 镇 卫 生 院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相 衔 接 2 健 全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按 时 足 额 缴 费 积 极 支 持 乡 村 医 生 按 规 定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3 建 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流 动 机 制 鼓 励 以 多 种 形 式 促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的 纵 向 联 动 和 横 向 流 动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建 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上 级 医 院 之 间 的 人 才 技 术 合 作 交 流 机 制 以 满 足 需 求 为 导 向, 探 索 建 立 县 ( 区 ) 域 人 才 统 筹 调 配 和 柔 性 流 动 机 制, 统 筹 区 域 内 人 员 编 制 总 数, 实 行 全 员 人 事 代 理 和 聘 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统 一 调 配, 促 进 卫 生 人 力 资 源 均 等 化 配 臵 充 分 发 挥 县 级 医 院 在 农 村 三 级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体 系 中 的 龙 头 作 用, 探 索 建 立 县 乡 人 才 联 动 机 制, 实 行 县 域 内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编 制 统 筹 使 用 统 一 调 配, 定 期 考 核 不 定 期 轮 岗 开 展 全 科 医 生 县 乡 联 动 试 点 项 目 专 栏 5 全 科 医 生 县 乡 联 动 试 点 项 目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开 展 全 科 医 生 县 乡 联 动 管 理 试 点 按 照 所 辖 乡 镇 个 数, 统 筹 县 域 内 全 科 医 生 编 制, 变 单 位 人 为 行 业 人, 全 科 医 生 岗 位 可 设 在 县 级 医 院, 统 筹 调 配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轮 岗 (3-5 年 ) 提 供 全 科 医 疗 服 务 具 体 由 地 方 组 织 试 点 4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表 彰 政 策 向 基 层 倾 斜 建 立 以 政 府 奖 励 为 主 导 的 人 才 激 励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用 人 单 位 和 社 会 力 量 奖 励 作 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大 力 表 彰 优 秀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特 别 是 全 科 医 生 代 表, 形 成 定 期 评 选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卫 生 部 牵 头 制 定 对 当 选 的 优 秀 全 科 医 生 代 表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晋 升 职 称 时 优 先 予 以 考 虑 在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和 享 受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选 拔 中 向 基 层 一 线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适 当 倾 斜 鼓 励 引 导 全 科 医 生 对 外 交 流 合 作 提 高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的 社 会 地 位, 形 成 全 社 会 尊 重 信 任 基 层 医 生 的 良 好 氛 围 5 建 立 人 员 退 出 机 制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乡 镇 卫 生 院 医 务 人 员 在 5 年 内 达 不 到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要 转 岗 5 年 内 未 注 册 全 科 ( 助 理 ) 医 师 者 不 得 从 事 全 科 医 疗 岗 位 要 严 格 控 制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乡 镇 卫 生 院 内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的 比 例, 对 卫 生 技 术 岗 位 上 的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要 合 理 分 流 和 有 计 划 地 清 退 做 好 未 聘 人 员 的 安 臵 工 作 ( 三 ) 建 立 科 学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评 价 机 制 建 立 以 能 力 和 业 绩 为 导 向 重 在 社 会 和 业 内 认 可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评 价 机 制 完 善 以 业 绩 为 重 点, 由 医 德 知 识 能 力 等 要 素 构 成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规 范 评 价 程

序, 健 全 评 价 组 织, 引 入 群 众 评 价, 将 考 核 评 价 与 奖 惩 相 结 合 完 善 全 科 医 师 任 职 资 格 制 度, 建 立 科 学 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六 规 划 实 施 的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要 各 司 其 职, 密 切 配 合, 抓 紧 制 订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积 极 推 进 规 划 的 实 施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商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规 划 统 筹 协 调 工 作, 支 持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卫 生 部 门 负 责 培 养 培 训 工 作 的 指 导 实 施 培 训 机 构 认 定 培 训 大 纲 制 定 业 务 考 核 评 估, 建 立 和 完 善 有 关 的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等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安 排 培 养 培 训 等 经 费 补 助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人 员 聘 用 岗 位 设 臵 管 理 工 资 待 遇 职 称 评 定 等 方 面 的 人 事 政 策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全 科 医 学 教 育 的 学 科 建 设, 制 定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学 校 教 育 培 养 方 案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按 有 关 标 准 及 时 核 定 编 制 各 级 政 府 要 从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的 高 度, 充 分 认 识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的 重 要 意 义, 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以 本 规 划 为 指 导,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并 实 施 好 当 地 规 划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切 实 落 实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参 加 学 习 培 训 的 具 体 政 策, 积 极 鼓 励 和 安 排 在 职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 二 ) 加 强 监 测 评 估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建 立 规 划 实 施 的 监 测 评 估 机 制 由 卫 生 部 商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年 度 评 估 方 案, 制 定 规 划 实 施 的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并 组 织 对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的 年 度 评 估, 及 时 总 结 地 方 先 进 经 验, 发 现 和 反 映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对 策, 评 估 报 告 报 国 务 院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在 本 规 划 实 施 结 束 后, 由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牵 头 组 织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对 本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同 时, 委 托 相 关 研 究 机 构 对 规 划 实 施 的 情 况 进 行 外 部 监 测 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对 策 和 建 议 地 方 政 府 也 要 依 据 本 规 划, 建 立 相 应 的 监 测 评 估 制 度, 对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实 行 分 级 监 测 评 估 各 地 要 对 每 年 度 本 地 落 实 规 划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制 定 改 进 措 施 建 立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定 期 上 报 制 度,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部 门 每 年 11 月 30 日 前, 上 报 本 年 度 贯 彻 落 实 规 划 情 况 建 立 目 标 责 任 制, 落 实 工 作 任 务, 集 中 力 量 突 破 重 点 和 难 点, 确 保 完 成 规 划 目 标 ( 三 ) 加 强 经 费 保 障 建 立 政 府 为 主 导 的 多 元 投 入 机 制 合 理 确 定 政 府 单 位 社 会 和 个 人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中 的 责 任 政 府 要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支 持 各 级 实 施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合 理 划 分 不 同 层 级 政 府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中 的 责 任 中 央 补 助 资 金 重 点 支 持 中 西 部 及 东 部 困 难 地 区 建 立 培 训 的 绩 效 考 核 机 制, 考 核 结 果 与 资 金 拨 付 挂 钩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要 积 极 筹 措 资 金,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足 额 落 实 地 方 资 金, 保 证 规 划 任 务 的 顺 利 实 施 要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制 定 和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等 制 度, 防 止 资 金 滞 留 挪 用 和 非 法 占 用 积 极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以 设 立 奖 学 金 基 金 等 形 式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贡 献 力 量 ( 四 ) 加 强 推 进 配 套 改 革

各 地 要 按 照 医 改 文 件 精 神, 加 快 推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制 定 分 级 诊 疗 标 准, 开 展 基 层 首 诊 制 试 点, 建 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上 级 医 院 的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实 行 属 地 化 和 全 行 业 管 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转 变 服 务 模 式, 开 展 主 动 服 务 上 门 服 务 乡 镇 卫 生 院 要 建 立 出 诊 制 度 县 级 医 院 要 建 立 巡 回 医 疗 制 度 有 条 件 的 城 市 社 区 要 探 索 建 立 家 庭 医 生 制 度 转 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机 制 完 善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补 偿 机 制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农 村 实 行 乡 村 一 体 化 管 理 对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采 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给 予 补 偿 ; 对 其 提 供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可 通 过 签 订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合 同 等 方 式, 由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基 金 等 渠 道 补 偿 鼓 励 有 资 质 的 人 员 开 办 诊 所 或 个 体 行 医 加 快 推 进 执 业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试 点 工 作 ( 五 ) 加 强 舆 论 宣 传 引 导 广 泛 宣 传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的 重 大 意 义, 以 及 规 划 实 施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重 大 举 措 及 时 总 结 宣 传 规 划 实 施 中 的 典 型 经 验 做 法 和 成 效 同 时, 通 过 形 式 多 样 通 俗 易 懂 的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广 大 群 众 对 全 科 医 学 的 认 识, 改 变 过 去 单 纯 依 赖 医 疗 服 务 的 观 念 和 行 为 ; 使 人 民 群 众 了 解 全 科 医 生 是 一 种 专 业 化 程 度 很 高 的 职 业, 是 高 素 质 的 新 型 医 学 人 才, 提 高 全 科 医 生 的 职 业 认 同 感, 营 造 全 社 会 尊 重 信 任 支 持 全 科 医 生 的 良 好 氛 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