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BDCEF7CAA1D4A4B7C0BDD3D6D6D2ECB3A3B7B4D3A6B2B9B3A5B0ECB7A8A3A8D5FDCABDCEC4BCFEA3A9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书面申请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目 录 -2-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山 东 省 贯 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修 订 的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4D F736F F D20B9FABCD2D6CAC1BFBCE0B6BDBCECD1E9BCECD2DFD7DCBED6BFC6BCBCCFEEC4BF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网 球 / 排 球 1 教 师 硕 士 四 级 男 性 诊 断 教 研 室 1 教 师 博 士 或 硕 士 六 级 本 科 阶 段 为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男 士 温 病 教 研 室 2 教 师 博 士 或 硕 士 六 级 中 医 专 业 中 医 诊 断 教 研 室 诊 断 学 / 中 医 诊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重 庆 市 工 伤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和 工 伤 保 险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玉师院党〔2005〕 号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附 件 附 件 :1.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工 作 规 范 2.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体 系 等 级 确 认 办 法 3.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体 系 等 级 确 认 评 审 标 准 ( 略 )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十 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2016年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

一、资质申请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一、资质申请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第十六章〓附〓录

GZ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姓名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教育厅政策文件

公文向导

展 重 特 大 疾 病 医 疗 救 助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现 就 进 一 步 完 善 新 农 合 医 疗 救 助 省 级 联 网 医 院 管 理 服 务 机 制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总 体 要 求 进 一 步 完 善

 编号: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Transcription:

山 西 省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补 偿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补 偿 工 作, 根 据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 下 称 条 例 )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鉴 定 办 法 ( 下 称 鉴 定 办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是 指 合 格 的 疫 苗 在 实 施 规 范 接 种 过 程 中 或 者 实 施 规 范 接 种 后 造 成 受 种 者 机 体 组 织 器 官 功 能 损 害, 相 关 各 方 均 无 过 错 的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第 三 条 因 接 种 第 一 类 疫 苗 引 起 的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需 要 对 受 种 者 予 以 补 偿 的, 按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补 偿, 补 偿 费 用 由 省 财 政 部 门 在 预 防 接 种 工 作 经 费 中 安 排 因 接 种 第 二 类 疫 苗 引 起 的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需 要 对 受 种 者 予 以 补 偿 的,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补 偿, 补 偿 费 用 由 相 关 的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承 担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鉴 定 办 法 和 预 防 接 种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组 织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成 立 由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牵 头 各 相 关 专 业 学 科 专 家 组 成 的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专 家 组, 负 责 辖 区 内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的 调 查 诊 断 省 和 设 区 的 市 医 学 会 组 织 成 立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鉴 定 专 家 组,

负 责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的 鉴 定 ; 成 立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专 家 组, 按 照 本 办 法 损 害 分 级 标 准 进 行 伤 残 鉴 定 任 何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均 无 权 对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做 出 结 论 性 诊 断 第 五 条 在 疑 似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或 鉴 定 结 论 未 做 出 之 前, 受 种 者 的 诊 断 治 疗 等 费 用 先 由 受 种 者 或 其 监 护 人 支 付 经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专 家 组 调 查 诊 断, 省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医 学 会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专 家 组 鉴 定 为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并 确 定 损 害 等 级 的, 给 予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偿 第 六 条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处 理 和 补 偿,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及 时 便 民 的 原 则,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做 到 事 实 清 楚 定 性 准 确 处 理 恰 当 补 偿 合 理 第 七 条 受 种 者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死 亡 的,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偿 给 受 种 者 法 定 继 承 人 或 具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亲 属, 或 收 养 受 种 者 的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 受 种 者 未 死 亡 的, 补 偿 给 受 种 者 本 人 第 二 章 损 害 分 级 标 准 第 八 条 发 生 疑 似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应 按 照 鉴 定 办 法 和 预 防 接 种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由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专 家 组 进 行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受 种 者 或 其 监 护 人 接 种 单 位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对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结 论 有 争 议 的, 按 照 鉴 定 办 法 向 市 级 医 学 会 申 请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鉴 定, 对 市 级 医 学 会

鉴 定 结 论 不 服 的, 向 省 医 学 会 申 请 再 鉴 定 经 调 查 诊 断 或 鉴 定 确 定 为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确 定 伤 残 损 害 等 级 第 九 条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伤 残 分 级, 按 照 损 害 程 度 分 为 三 级 : ( 一 )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造 成 受 种 者 死 亡 的 为 一 级 ; ( 二 ) 二 级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损 害 按 照 损 害 程 度 分 为 六 等 : 1.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受 种 者 重 要 器 官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其 他 器 官 不 能 代 偿, 存 在 特 殊 医 疗 依 赖, 功 能 和 智 能 发 育 停 滞,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的 为 二 级 一 等 : (1) 临 床 判 定 自 主 呼 吸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不 能 恢 复, 靠 呼 吸 机 维 持 ; (2) 临 床 判 定 不 能 恢 复 的 昏 迷 ; (3) 四 肢 瘫, 肌 力 0 级, 临 床 判 定 不 能 恢 复 ; (4) 多 脏 器 严 重 损 害, 临 床 判 定 不 能 恢 复 ; (5) 极 重 度 智 能 障 碍 2.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受 种 者 器 官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可 能 存 在 特 殊 医 疗 依 赖, 功 能 和 智 能 发 育 严 重 滞 后, 生 活 大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的 为 二 级 二 等 : (1) 肾 功 能 持 续 严 重 损 害, 失 代 偿 ; (2) 肺 功 能 持 续 重 度 损 害 ; (3) 肝 功 能 持 续 重 度 损 害 ; (4) 四 肢 瘫 肌 力 Ⅰ Ⅱ 级, 或 双 下 肢 肌 力 Ⅱ 级 及 以 下, 或

单 肢 肌 力 Ⅱ 级 及 以 下, 或 偏 瘫 肌 力 Ⅱ 级 及 以 下, 临 床 判 定 不 能 恢 复 ; (5) 重 度 智 能 障 碍 3.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受 种 者 器 官 重 度 功 能 障 碍, 可 能 存 在 特 殊 医 疗 依 赖, 功 能 和 智 能 发 育 轻 度 滞 后, 生 活 大 部 分 能 自 理 的 为 二 级 三 等 : (1) 持 续 性 心 功 能 不 全, 心 功 能 二 级 伴 有 不 能 控 制 的 严 重 心 律 失 常 ; (2) 肝 功 能 重 度 损 害 ; (3) 一 侧 肾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对 侧 肾 功 能 不 全 代 偿 ; (4) 双 下 肢 或 单 肢 肌 力 Ⅲ 级, 临 床 判 定 不 能 恢 复 ; (5) 难 治 性 癫 痫 ; (6) 中 度 智 能 障 碍 4.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受 种 者 轻 度 残 疾 存 在 器 官 较 重 功 能 障 碍, 可 能 存 在 一 般 医 疗 依 赖, 生 长 发 育 轻 度 滞 后, 生 活 能 基 本 自 理 的 为 二 级 四 等 : (1) 肺 功 能 中 度 持 续 损 伤 ; (2) 双 下 肢 或 单 肢 肌 力 Ⅳ 级, 临 床 判 定 不 能 恢 复 ; (3) 癫 痫 中 度 ; (4) 轻 度 智 能 减 退 5.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受 种 者 器 官 中 度 功 能 障 碍, 可 能 存 在 一 般 医 疗 依 赖, 生 长 发 育 基 本 按 序, 生 活 能 自 理 的 为 二 级 五 等 :

(1) 四 肢 远 端 对 称 性 分 布 感 觉 运 动 和 营 养 功 能 障 碍, 可 以 恢 复 ; (2) 卡 介 苗 骨 髓 炎 : 四 肢 长 骨 ( 尤 以 股 骨 胫 骨 骨 骺 及 股 骨 颈 多 见 ) 脓 肿 疼 痛 与 功 能 障 碍 (3) 癫 痫 轻 度 ; (4) 紫 癜 性 肾 炎 伴 有 一 定 的 肾 功 能 损 害 6.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受 种 者 器 官 轻 度 功 能 障 碍, 可 能 存 在 一 般 医 疗 依 赖, 生 长 发 育 基 本 正 常, 生 活 能 自 理 的 为 二 级 六 等 : (1) 卡 介 苗 淋 巴 结 炎 : 接 种 卡 介 苗 后 同 侧 淋 巴 结 肿 大 超 过 1cm 或 发 生 脓 疡 破 溃 ; (2) 过 敏 性 休 克, 但 无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损 害, 预 后 良 好, 不 留 后 遗 症 ; (3) 过 敏 性 紫 癜 ; (4) 血 小 板 减 少 性 紫 癜 ( 三 )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受 种 者 短 期 轻 度 人 身 损 害 或 其 他 后 果 的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一 般 经 医 疗 处 置 后 痊 愈, 不 影 响 生 长 发 育, 生 活 能 完 全 自 理 的 为 三 级 : (1) 热 性 惊 厥, 四 肢 抽 动, 呼 吸 不 规 则 或 暂 停, 面 部 与 口 唇 发 绀, 伴 有 短 暂 的 意 识 丧 失, 大 小 便 失 禁 ; 但 无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损 害, 预 后 良 好, 不 留 后 遗 症 ; (2) 接 种 疫 苗 局 部 形 成 异 常 无 菌 性 脓 肿 ;

(3) 全 身 或 局 部 皮 肤 出 现 一 过 性 皮 疹 血 管 性 水 肿 等 过 敏 反 应 第 十 条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和 伤 残 分 级 等 技 术 鉴 定,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未 列 举 的 情 形 时, 按 照 器 官 或 功 能 损 害 程 度 判 定, 必 要 时 参 照 医 疗 事 故 分 级 标 准 判 定 第 三 章 补 偿 项 目 及 标 准 第 十 一 条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补 偿 包 括 医 疗 费 陪 护 费 死 亡 补 偿 伤 残 生 活 补 助 和 伤 残 用 具 补 助 各 补 偿 项 目 标 准 为 : ( 一 ) 医 疗 费 : 指 从 发 生 疑 似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病 症 之 日 至 提 出 补 偿 之 日 期 间 诊 治 疑 似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疾 病 ( 不 包 括 原 发 病 )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经 医 保 报 销 ( 含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 后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由 省 财 政, 按 照 异 常 反 应 损 害 等 级, 一 级 的 负 担 100% 二 级 三 等 ( 含 ) 以 上 负 担 90% 二 级 三 等 以 下 负 担 85% 三 级 负 担 80% 的 比 例 给 予 补 偿 应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未 参 加 的 患 者, 按 50% 比 例 予 以 补 偿 ( 二 ) 陪 护 费 : 受 种 者 在 治 疗 期 间 其 家 属 ( 不 超 过 2 人 ) 的 陪 护 误 工 费, 按 本 省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计 算 ( 三 ) 死 亡 补 偿 金 : 因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导 致 受 种 者 死 亡 的, 按 照 本 省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补 偿 20 年 ( 四 ) 伤 残 生 活 补 助 费 : 因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导 致 受 种 者 伤 残 的, 根 据 造 成 的 损 害 等 级 伤 残 系 数 和 本 省 上 一 年 省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补 偿 22 年 二 级 一 等 至 六 等 对 应 的 伤 残 系 数 为 1.0~0.1 计 算 公 式 : 残 疾 生 活 补 助 费 =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补 偿 年 限 伤 残 系 数 1. 二 级 一 等 伤 残 系 数 为 1.0; 2. 二 级 二 等 伤 残 系 数 为 0.8; 3. 二 级 三 等 伤 残 系 数 为 0.6; 4. 二 级 四 等 伤 残 系 数 为 0.4; 5. 二 级 五 等 伤 残 系 数 为 0.2; 6. 二 级 六 等 伤 残 系 数 为 0.1 ( 五 ) 残 疾 用 具 费 : 因 残 疾 需 要 配 置 补 偿 功 能 器 具 的, 凭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建 议, 按 照 普 及 型 器 具 费 用 计 算 对 损 害 等 级 为 二 级 补 偿 后 仍 需 后 续 治 疗 的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受 种 者,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 含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 之 后,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超 出 上 年 度 本 省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或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由 属 地 县 级 财 政 给 予 救 助 第 十 二 条 三 级 或 经 过 治 疗 恢 复 正 常 的 一 过 性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补 偿 总 额 不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本 省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第 十 三 条 需 要 进 行 尸 检 的 死 亡 病 例, 尸 检 费 先 由 提 出 尸 检 的 一 方 垫 付 经 调 查 诊 断 或 鉴 定 确 属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因 第 一 类 疫 苗 异 常 反 应 死 亡 的 尸 检 费 由 省 级 财 政 在 免 疫 规 划 专 项 经 费 中 支 付 ; 因 第 二 类 疫 苗 异 常 反 应 死 亡 的 尸 检 费 由 相 关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支 付 ; 不 属 于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的, 尸 检 费 由 提 出 尸 检 的 一 方 承 担

第 四 章 补 偿 的 申 请 受 理 和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辖 区 内 第 一 类 疫 苗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补 偿 的 受 理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经 调 查 诊 断 或 鉴 定 为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的, 受 种 者 应 在 接 到 调 查 诊 断 结 论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鉴 定 和 伤 残 鉴 定 结 论 之 日 起 90 日 内, 书 面 向 预 防 接 种 所 在 地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供 补 偿 申 请 逾 期 未 提 出 补 偿 申 请 材 料 的, 视 为 放 弃 补 偿 权 利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 一 )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补 偿 申 请 书 ; ( 二 ) 受 种 者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就 诊 病 历 复 印 件 ; ( 三 ) 受 种 者 就 诊 相 关 费 用 原 始 票 据 ; ( 四 ) 受 理 方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它 票 据 资 料 第 十 六 条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收 到 补 偿 申 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会 同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向 上 一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补 偿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结 论 或 医 学 会 鉴 定 结 论, 损 害 分 级 鉴 定 结 论, 以 及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所 列 材 料 设 区 的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收 到 补 偿 申 请 30 日 内 完 成 申 请 材 料 审 核 后, 会 同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十 二 条 规 定 计 算 补 偿 金 额, 报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30 日 内 做 出 答 复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答 复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一 次 性 补 偿 通 知 书 送 达 申 请 人 通 知 书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送 达 申 请 人, 另 两 份 由 县 级 和 市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通 知 书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受 种 者 及 所 接 种 的 疫 苗 补 偿 申 请 人 ; ( 二 ) 补 偿 金 额 确 定 理 由 和 计 算 方 法 ; ( 三 ) 补 偿 方 ; ( 四 ) 申 请 人 反 馈 期 限 ; ( 五 ) 申 请 人 权 利 义 务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人 同 意 补 偿 金 额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一 次 性 补 偿 通 知 书 60 日 内 与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签 订 一 次 性 补 偿 协 议 一 次 性 补 偿 费 用 由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协 议 书 先 行 垫 付 协 议 书 格 式 由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委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定 协 议 书 一 式 五 份, 申 请 人 和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各 一 份, 另 两 份 由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签 订 协 议 后 20 日 内 分 别 报 送 省 市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第 十 八 条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协 议 书 向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补 偿 资 金 拨 付 申 请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依 据 申 请 下 达 补 偿 资 金 第 十 九 条 接 到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一 次 性 补 偿 通 知 书 后, 申 请 人 对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补 偿 费 用 有 异 议 的, 可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补 偿 程 序 终 止 逾 期 不 签 订 一 次 性 补 偿 协 议, 也 未 按 一 次 性 补 偿 通 知 书 要 求 反 馈 意 见 的, 视 为 放 弃 补 偿 权 利,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记 录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每 年 3 月 底 前 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上 一 年 度 发 生 异 常 反 应 及 补 偿 情 况 报 上 一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第 二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预 防 接 种 第 一 类 疫 苗 异 常 反 应 补 偿 的 有 关 材 料,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20 年 ; 保 存 期 满 20 年 的 移 送 本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保 存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出 台 前 已 完 成 调 查 诊 断 或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鉴 定, 但 未 做 出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偿 的,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