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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厂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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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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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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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油 表 不 准 的 原 因 是 什 么? 如 何 选 择 倒 车 雷 达? 如 何 做 到 车 遇 积 水 巧 过 关? 什 么 叫 发 动 机 拉 缸, 具 体 是 什 么 表 现? 如 何 解 决 凯 越 车 内 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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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改 稿 ) 2013 年 11 月 7 日 議 程 前 發 言 高 開 賢 鄭 志 強 聯 合 發 言 ( 高 開 賢 議 員 代 表 發 言 ) 回 歸 後, 本 澳 近 十 年 高 速 發 展, 整 體 社 會 經 濟 取 得 較 佳 成 績, 但 亮 麗 數 據 背 後, 蘊 藏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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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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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运 动 : 适 宜 的 运 动 对 生 理 和 心 理 健 康 都 有 好 处 ( 十 ) 药 物 : 不 要 非 法 使 用 或 滥 用 药 物 四 女 性 健 康 的 要 点 ( 一 ) 吃 得 正 确 : 要 保 证 补 充 足 够 的 维 生 素 和 矿 物 质 ( 二 ) 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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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 尔 品 质, 享 誉 全 球 2 3 约 翰 迪 尔 致 力 于 提 供 高 品 质 产 品 已 有 超 过 175 年 的 历 史 我 们 的 工 程 机 械 产 品 因 其 杰 出 的 出 勤 率 生 产 效 率 和 较 低 的 运 营 成 本 而 享 誉 全 球 我 们 的 E300 LC

2 政策版 教育部為勗勉軍訓教官落實 育署及大專校院之各分區國防 軍訓工作抱持之高度熱忱 在 102學年度全國績優軍訓教官選拔獲獎名單 高中職組 學生服務及戮力於校園安全維 教育及資源中心完成初審後 校園安全 學生生活輔導及防 護之辛勞 特辦理 102學年 送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制學生藥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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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鑫 李 小 刚 文 据 悉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年 度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的 决 定 发 布 陕 政 发 号 本 年 度 共 奖 励 项 科 技 成 果 其 中 一 等 奖 项 二 等 奖 项 三 等 奖 项 我 公 司 参 与 完 成 的 矿 产 资 源 高 强 度 开


(2) 廠 商 具 有 維 修 維 護 或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之 證 明 ;(3) 廠 商 具 有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能 力 之 證 明 ;(4) 具 有 相 當 人 力 之 證 明 屬 特 定 資 格 之 ㄧ 8.(3) 機 關 辦 理 預 算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四 億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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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公 司 召 开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民 主 生 活 会 杨 阳 文 图 月 日 公 司 召 开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民 主 生 活 会 省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王 中 锋 纪 委 副 书 记 纪 检 监 察 室 主 任 贾 小 吾 党 委 工 作 部 副 主 任 拓 宝 生 到 会

Transcription:

這 本 使 用 說 明 書, 是 說 明 有 關 於 您 所 買 的 車 輛 之 正 確 的 使 用 方 法 安 全 駕 駛 簡 易 的 檢 查 方 法 等 為 了 使 您 能 有 更 舒 適 更 安 全 的 駕 駛, 一 定 要 詳 細 閱 讀 為 了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購 車 時, 請 向 三 陽 經 銷 商 索 取 使 用 說 明 書, 並 請 接 受 下 列 說 明 : 車 子 正 確 的 使 用 方 法 保 證 書 之 使 用 保 證 內 容 保 證 期 限 有 關 交 車 前 點 檢 與 保 養 事 項 車 輛 的 式 樣 或 構 造 若 有 其 他 變 更, 或 說 明 書 上 的 照 片 圖 片 及 說 明 等 與 實 物 有 異 時, 以 實 車 為 主, 恕 不 另 行 個 別 告 知

1. 目 錄... 1 2. 機 構 配 置... 3 3. 保 證 辦 法... 5 4. 廢 氣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保 證 辦 法... 6 5. 定 期 保 養 須 知... 7 6. 駕 駛 之 前... 8 確 保 排 放 標 準 注 意 事 項... 8 選 用 三 陽 正 廠 零 件... 8 安 全 的 駕 駛... 9 駕 駛 的 方 法... 10 7. 機 車 各 部 的 操 作... 12 儀 錶... 12 主 開 關 的 操 作... 14 把 手 鎖 的 操 作... 14 按 鈕 的 使 用... 15 發 動 引 擎 的 要 領 及 注 意 事 項... 17 車 輛 起 步 行 駛 要 領 及 注 意 事 項... 18 坡 道 之 行 駛 要 領... 18 變 速 箱 的 操 作... 19 最 佳 的 起 步 行 駛 要 領... 19 油 門 的 控 制... 19 車 輛 的 停 車 及 熄 火... 20 剎 車... 20 8. 行 駛 前 的 檢 查 與 簡 易 保 養... 21 日 常 檢 查... 21 機 油 的 檢 查 與 更 換... 21 汽 油 的 檢 查... 22 剎 車 燈 的 調 整... 23 冷 卻 水 的 檢 查 與 補 充... 23 1. 目 錄 1

碟 式 剎 車 的 檢 查... 24 離 合 器 拉 桿 的 檢 查 與 調 整... 25 油 門 把 手 遊 隙 的 調 整... 25 剎 車 拉 桿 調 整 鈕... 25 驅 動 鏈 的 檢 查 調 整... 26 輪 胎 的 檢 查... 27 前 叉 轉 向 把 手 的 檢 查... 28 保 險 絲 的 檢 查 與 更 換... 28 電 瓶 的 檢 查 與 保 養... 29 火 星 塞 的 檢 查... 29 空 氣 濾 清 器 蕊 的 清 洗... 30 9. 車 輛 異 常 或 故 障 時... 31 引 擎 無 法 發 動 時... 31 10.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32 燃 油 蒸 發 控 制 系 統... 32 二 次 空 氣 噴 射 系 統...32 觸 媒 轉 化 器... 32 曲 軸 箱 吹 漏 氣 系 統 查... 32 11. 交 通 工 具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相 關 資 訊... 33 12. 機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可 能 原 因... 33 13. 機 車 減 少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並 節 省 油 料 的 方 法... 34 14. 規 格 表... 35 15. 附 錄... 36 2 1. 目 錄

PF30A1 系 列 前 剎 車 拉 桿 後 腳 剎 車 踏 板 碼 錶 組 油 箱 蓋 離 合 器 拉 桿 變 速 踏 板 前 燈 電 瓶 後 燈 置 腳 架 洩 油 螺 絲 主 腳 架 大 燈 / 警 示 燈 / 起 動 開 關 主 開 關 遠 近 光 燈 / 方 向 燈 / 喇 叭 開 關 喇 叭 排 氣 管 2. 機 構 配 置 3

PF30A2 系 列 前 剎 車 拉 桿 後 腳 剎 車 踏 板 碼 錶 組 油 箱 蓋 離 合 器 拉 桿 變 速 踏 板 前 燈 電 瓶 後 燈 置 腳 架 洩 油 螺 絲 主 腳 架 大 燈 / 警 示 燈 / 起 動 開 關 主 開 關 遠 近 光 燈 / 方 向 燈 / 喇 叭 開 關 排 氣 管 4 2. 機 構 配 置

一 保 證 內 容 : 三 陽 機 車 全 機 種 在 正 常 使 用 狀 況 下, 於 保 證 期 限 內, 凡 發 現 有 品 質 不 良 現 象, 本 公 司 均 予 以 免 費 修 理 ( 一 般 消 耗 性 零 件 除 外 ); 經 認 定 必 要 時 得 換 新 零 件, 其 所 更 換 之 零 件, 全 數 歸 本 公 司 所 有 二 保 證 期 間 :1. 非 消 耗 性 零 件 保 用 期 限, 以 車 輛 原 發 照 日 起, 二 年 內 不 限 里 程 2. 廢 氣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功 能 保 證 :15,000 公 里 或 三 年 ( 以 先 到 者 為 準 ) 註 : 進 行 保 固 維 修 時, 須 出 示 保 養 紀 錄 表 ( 應 有 記 載 依 保 養 週 期 定 期 保 養 紀 錄 及 經 銷 商 簽 章 ) 三 有 下 列 情 況 者, 不 適 用 本 保 證 條 款, 惟 如 有 保 養 修 護 之 需 要, 本 公 司 之 各 縣 市 經 銷 商 或 服 務 中 心, 仍 願 以 合 理 的 價 格 為 顧 客 服 務 : 1. 未 依 照 定 期 保 養 表 所 指 定 之 時 間 或 行 駛 公 里 數, 實 施 定 期 保 養 者 2. 未 按 環 保 署 規 定 限 用 無 鉛 汽 油, 而 引 起 之 故 障 者 3. 超 載 或 使 用 不 當 者 4. 隨 意 改 造 車 輛, 拆 卸 原 裝 零 件 或 加 裝 其 他 設 備 者 5. 非 在 本 公 司 之 經 銷 商 或 服 務 中 心 等 保 養 調 整 修 理, 所 發 生 之 損 害 及 故 障 者 6. 由 於 使 用 非 本 公 司 之 正 廠 零 件 推 薦 使 用 機 油 或 相 當 等 級 規 格 之 潤 滑 油 詳 見 本 保 證 書 保 養 項 目 欄 說 明, 所 造 成 之 損 壞 者 使 用 變 質 或 再 生 之 潤 滑 油, 所 造 成 之 損 壞 者 本 款 所 指 損 壞 者 不 包 括 無 因 果 關 係 之 其 他 部 份 7. 車 身 烤 漆 及 電 鍍 部 份 之 自 然 退 色 者 不 影 響 車 輛 品 質 的 官 能 感 覺 如 聲 音 振 動 等 8. 天 災 地 變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或 因 肇 事 車 禍 及 外 物 撞 擊 之 損 害 故 障 者 9. 煤 煙 藥 品 鳥 糞 鹽 化 硫 磺 或 化 學 藥 品 ( 液 ) 等, 外 來 因 素 所 引 起 的 不 良 10. 使 用 蒸 氣 噴 射 清 潔 器 或 高 壓 清 洗 機, 所 造 成 零 件 部 品 或 車 體 外 觀 之 損 壞 或 脫 落 11. 使 用 於 技 術 表 演 飆 車 等, 以 及 於 一 般 正 常 騎 乘 所 不 能 行 駛 的 特 殊 環 境 或 狀 態 下 使 用 者 四 不 屬 保 證 零 件 ( 消 耗 性 之 零 件 ): 機 油 類 齒 輪 油 剎 車 油 水 箱 冷 卻 液 空 氣 濾 清 器 濾 蕊 機 油 濾 清 器 濾 蕊 汽 油 濾 清 器 濾 蕊 保 險 絲 燈 泡 電 氣 類 煞 車 來 令 片 離 合 器 來 令 片 彈 簧 類 電 瓶 橡 膠 類 ( 油 環 油 封 及 墊 片 除 外 ) 驅 動 皮 帶 火 星 塞 導 線 類 ( 煞 車 線 油 門 線 碼 錶 線 離 合 器 線 等 ) 輪 胎 ( 含 內 胎 ) 等 五 保 證 範 圍 的 限 制 與 縮 減 : 使 用 本 產 品 應 依 規 定 定 期 加 以 維 護, 如 發 現 異 常 應 即 送 修, 若 因 遲 延 送 修 而 因 此 異 常 範 圍 擴 大 者, 本 公 司 概 不 負 責 六 不 予 保 證 之 費 用 : 1. 因 保 固 期 間 之 維 修 或 其 他 因 修 車 所 造 成 之 各 項 衍 生 費 用 及 損 失 補 償 ( 例 如 : 拖 吊 車 費 租 車 費 運 費 電 話 傳 真 費 及 修 業 金 等 ) 2.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費 ( 包 括 消 耗 品 類 的 費 用 及 油 脂 類 燃 料 等 之 交 換 或 補 充 費 用 ) 3. 於 本 公 司 服 務 中 心 或 經 銷 商 以 外 之 修 車 費 用 七 保 證 適 用 地 區 : 保 證 適 用 地 區 包 括 台 灣 金 門 馬 祖 澎 湖 所 使 用 的 三 陽 機 車, 因 此 攜 出 前 所 列 之 地 區 以 外 時, 保 證 即 告 終 止 八 保 證 的 實 施 : 1. 依 本 保 證 辦 法 所 實 施 修 理 保 養 更 換 零 件 等 維 護 工 作, 均 由 本 公 司 所 指 定 的 服 務 中 心 或 經 銷 商 負 責 之, 惟 本 公 司 亦 得 視 現 況 需 要 指 定 送 修 服 務 場 所 2. 保 證 期 間 保 養 修 理 時, 須 攜 帶 保 養 紀 錄 表 行 車 執 照 3. 車 主 做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時, 保 養 記 錄 表 應 詳 實 記 載 保 養 項 目 及 經 銷 商 之 簽 章, 否 則 恕 不 保 證 4. 保 證 辦 法 如 有 變 更 時, 以 本 公 司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不 另 行 個 別 告 知 5. 本 保 證 書 請 妥 為 保 管, 遺 失 恕 不 補 發 ( 能 提 出 完 整 之 保 養 記 錄 者 除 外 ) 如 有 擅 自 塗 改 保 養 記 錄 之 記 載 者, 本 保 證 自 動 失 效 3. 保 證 辦 法 5

一 本 車 廢 氣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符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規 定, 在 其 廢 氣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有 效 使 用 期 限 內 ( 三 年 或 15,000 公 里 ), 使 用 者 完 全 依 正 常 使 用 及 規 定 保 養 下, 本 公 司 予 以 保 證 二 保 證 範 圍 : 1.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項 目 : 觸 媒 轉 化 器 曲 軸 箱 通 氣 閥 噴 油 嘴 活 性 碳 罐 含 氧 感 知 器 二 次 空 氣 系 統 電 子 控 制 單 元 (ECU) 2. 廢 氣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功 能 保 證 ------ 本 車 在 使 用 15,000 公 里 或 三 年 內, 均 符 合 政 府 機 關 執 行 之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廢 氣 檢 驗 三 有 下 列 情 況 者, 不 適 用 本 保 證 條 款, 惟 如 有 保 養 修 護 之 需 要, 本 公 司 之 各 縣 市 經 銷 商 或 服 務 中 心, 仍 願 以 合 理 的 價 格 為 顧 客 服 務 1. 未 依 照 定 期 保 養 表 所 指 定 之 時 間 或 行 駛 公 里 數 實 施 定 期 保 養 2. 未 在 本 公 司 之 經 銷 商 或 服 務 中 心 定 期 檢 查 調 整 或 維 修 者, 或 無 法 提 出 保 養 記 錄 證 明 者 3. 超 載 或 使 用 不 當 4. 隨 意 改 造 車 輛 拆 卸 原 裝 零 件 或 加 裝 其 它 設 備 5. 使 用 非 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規 定, 限 用 無 鉛 汽 油 等 6. 使 用 於 賽 車 或 經 常 行 駛 於 非 機 車 一 般 正 常 行 駛 之 道 路 7. 受 颱 風 水 災 等 天 災 之 損 壞, 或 使 用 疏 忽 車 禍 外 物 撞 擊 之 損 壞 及 故 障 8. 長 期 停 止 使 用 未 作 適 當 定 期 發 動 保 養 者 9. 里 程 表 損 壞 未 立 即 修 護 或 經 人 為 的 變 造 停 用 更 換 者 10. 未 定 期 至 定 檢 站, 定 期 檢 驗 廢 氣 者 本 公 司 出 廠 之 新 車, 經 污 染 及 噪 音 檢 測 結 果, 已 符 合 環 保 署 施 行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交 通 工 具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及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機 動 車 輛 第 四 期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並 已 在 車 身 內 部 張 貼 標 示 車 輛 管 制 相 關 資 訊 6 4. 廢 氣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保 證 辦 法

保 養 週 期 請 參 閱 保 養 手 冊 內, 四 行 程 排 檔 車 系 列 機 車 定 期 保 養 檢 查 表 一 為 確 保 環 境 污 染 程 度 不 日 益 嚴 重, 政 府 於 民 國 69 年 6 月 5 日 發 佈 交 通 工 具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要 求 各 生 產 廠 商 所 生 產 之 各 機 種 機 車 必 須 完 全 符 合 規 定, 本 公 司 除 了 生 產 符 合 交 通 工 具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之 產 品 外, 並 極 力 為 淨 化 空 氣,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而 努 力 二 本 機 車 出 廠 前 皆 經 過 嚴 格 檢 驗, 一 切 符 合 交 通 工 具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之 法 令 規 定, 但 由 於 顧 客 使 用 本 產 品 情 況 不 同, 因 而 我 們 制 定 以 下 有 關 廢 氣 排 放 之 定 期 檢 查 表, 為 確 保 排 放 之 正 常 使 用 者 務 必 依 規 定 定 期 做 檢 查 調 整 或 維 修 三 若 有 其 他 使 用 上 個 別 之 問 題, 請 諮 詢 三 陽 經 銷 商, 或 三 陽 服 務 中 心 四 有 關 排 放 規 定 如 下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環 署 空 字 第 0940055895 號 令 修 正 發 佈, 使 用 中 車 輛 於 惰 轉 狀 態 測 定 標 準 ( 依 車 輛 出 廠 日 為 準 ) 排 放 測 定 項 目 CO HC 96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排 放 標 準 3.5 % 以 下 1,600 P.P.M 以 下 排 放 標 準 若 有 變 更 時, 依 政 府 最 新 之 規 定 為 準 五 請 依 規 定 至 本 公 司 經 銷 商 或 各 縣 市 服 務 中 心, 作 定 期 檢 查 調 整 或 維 修, 以 保 持 最 佳 之 車 況 註 1 在 砂 石 路 面 或 環 境 嚴 重 污 染 應 增 加 經 常 清 洗 空 氣 濾 清 器 的 次 數, 以 延 長 引 擎 壽 命 註 2 常 高 速 行 駛 或 行 駛 頻 繁, 里 程 較 多 者, 保 養 頻 度 須 增 加 5. 定 期 保 養 需 知 7

承 蒙 惠 顧 十 分 感 謝 為 了 使 您 的 愛 車 發 揮 更 佳 之 性 能, 必 須 實 施 完 整 的 定 期 點 檢 制 度, 我 們 希 望 您 在 新 車 行 駛 300 公 里 時 立 即 前 往 出 售 經 銷 商 處 接 受 新 車 初 期 點 檢, 同 時 以 後 每 1,000 公 里 時, 再 實 施 定 期 點 檢 地 球 只 有 一 個 為 了 全 民 的 健 康, 請 務 必 使 用 無 鉛 汽 油 本 公 司 出 廠 之 新 車 噪 音 檢 驗 結 果, 已 通 過 環 保 署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實 施 之 機 動 車 輛 四 期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確 保 排 放 標 準, 請 注 意 下 列 各 項 一 燃 料 之 使 用 : 請 務 必 限 用 95 以 上 無 鉛 汽 油 二 機 油 之 使 用 : 四 行 程 引 擎 限 定 使 用 SAE 10W-40 API SJ(JASO MA) 級 或 以 上 等 級 機 油 三 請 依 定 期 保 養 表 之 規 定 保 養 ( 參 照 定 期 保 養 檢 查 表 ) 四 關 於 廢 氣 控 制 系 統, 嚴 禁 任 意 調 整 或 更 換 等 ( 包 括 引 擎 控 制 電 腦 火 星 塞 使 用 怠 速 調 整 點 火 正 時 噴 油 嘴 等 ) 五 注 意 事 項 : 因 為 點 火 系, 充 電 系, 燃 料 系 不 順 將 對 觸 媒 裝 置 產 生 很 大 之 影 響, 所 以 感 覺 引 擎 不 順 時, 請 馬 上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之 經 銷 商 或 服 務 中 心 檢 查 調 整 或 維 修 六 本 車 廢 氣 控 制 系 統 符 合 政 府 規 定, 因 此 需 更 換 該 系 統 之 任 一 零 件 時, 務 必 使 用 本 公 司 之 正 廠 零 件, 並 由 指 定 經 銷 商 或 服 務 中 心 實 施 請 務 必 限 用 95 以 上 無 鉛 汽 油, 否 則 會 損 及 觸 媒 裝 置 選 用 三 陽 正 廠 零 件 為 了 使 機 車 保 持 優 異 的 性 能 每 一 樣 零 件 的 品 質 材 料 加 工 精 度 都 須 合 乎 設 計 的 要 求 三 陽 正 廠 純 正 零 件 是 與 製 品 同 一 規 格 的 優 良 材 料, 經 過 精 密 加 工 及 嚴 格 的 品 質 檢 查 之 後 始 能 出 廠 出 售 因 此 更 換 零 件 一 定 要 到 三 陽 經 銷 商 換 用 三 陽 正 廠 純 正 零 件 若 在 市 面 上 購 買 廉 價 或 仿 造 的 代 用 零 件, 其 品 質 與 耐 久 性 均 無 保 障, 將 會 引 發 料 想 不 到 的 車 輛 故 障, 更 無 從 發 揮 車 輛 的 優 異 性 能 8 6. 駕 駛 之 前

安 全 的 駕 駛 心 情 放 寬 和 正 確 的 穿 著 是 安 全 駕 駛 的 重 點, 請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不 焦 急 心 情 放 寬 沈 著 的 駕 駛 吧! 車 子 剛 買 來 之 初, 一 般 都 會 小 心 翼 翼 的 駕 駛 但 稍 為 習 慣 後, 就 往 往 大 意 起 來, 因 而 導 致 事 故 的 發 生 提 醒 您 : 請 戴 安 全 帽 行 駛 中 勿 使 用 手 持 式 行 動 電 話 請 遵 守 速 限 請 遵 守 例 行 定 期 的 檢 點 保 養 高 溫 警 告!! 後 座 搭 載 乘 員 時, 請 建 議 乘 員 由 車 身 左 側 上 下 車, 並 且 確 實 要 求 將 雙 腳 踏 放 在 腳 踏 板 上, 以 免 遭 排 氣 管 燙 傷 車 輛 行 駛 後, 排 氣 管 的 溫 度 很 高, 檢 視 或 保 養 車 輛 時 慎 防 被 排 氣 管 燙 傷, 並 慎 選 適 當 地 點 停 放 車 輛 以 免 他 人 被 排 氣 管 燙 傷 6. 駕 駛 之 前 9

駕 駛 方 法 駕 駛 姿 勢 : 駕 駛 機 車 的 姿 勢, 對 行 車 的 安 全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 請 將 身 體 自 然 的 放 輕 鬆, 不 管 任 何 時 候, 都 能 適 時 做 出 必 要 的 反 應 肩 膀 手 肘 手 腕 手 握 處 腰 及 腳 踏 等 部 位, 能 以 輕 鬆 自 然 的 正 確 姿 勢 騎 乘 並 請 經 常 將 身 體 的 重 心, 放 在 座 墊 的 中 央, 如 果 太 往 座 墊 後 部 乘 坐, 前 輪 的 負 重 會 減 輕, 把 手 容 易 搖 晃, 可 能 會 導 致 危 險 的 發 生 正 確 姿 勢 錯 誤 姿 勢 120 虎 口 離 把 手 內 側 一 指 幅 手 腕 的 角 度 腳 踏 的 方 式 膝 蓋 輕 夾 油 箱 轉 彎 的 要 領 : 轉 彎 的 時 候, 因 有 離 心 力 關 係, 故 須 放 斜 車 身 來 轉 彎 ; 身 體 請 保 持 與 車 輛 同 時 傾 斜, 如 此 能 較 容 易 轉 彎, 若 身 體 與 車 子 都 不 傾 斜, 就 會 形 成 不 安 定 感 轉 彎 行 駛 要 領 :. 進 入 彎 道 前 需 減 速. 彎 道 中 保 持 穩 定 的 安 全 速 度. 出 彎 道 時 適 度 的 加 速, 讓 車 輛 能 穩 定 的 前 進. 出 彎 道 後 確 認 前 方 安 全 後, 再 加 速 行 駛 離 心 力 重 心 重 力 10 6. 駕 駛 之 前

剎 車 的 要 領 : 剎 車 的 時 候, 要 瞭 解 前 後 輪 剎 車 時 的 特 性 同 時 使 用 前 後 輪 剎 車, 單 獨 使 用 單 一 剎 車, 易 造 成 偏 滑, 使 車 輛 失 去 安 定 性 ; 並 切 勿 急 拉 ( 踩 ) 剎 車, 並 保 持 車 身 的 直 立 及 剎 車 力 的 穩 定, 並 注 意 不 能 使 車 輪 鎖 住 在 一 般 鋪 裝 良 好 的 路 面, 前 輪 剎 車 力 可 比 後 輪 稍 重 些, 但 須 視 路 面 條 件 的 變 化, 調 整 使 用 的 剎 車 力, 路 面 條 件 越 差 時, 前 輪 的 剎 車 力 要 越 輕 些 不 良 路 面 的 行 駛 要 領 : 遇 道 路 顛 坡 凹 凸 高 低 或 未 舖 裝 之 道 路 時, 路 面 狀 況 經 常 起 變 化, 在 這 樣 的 道 路 面 上 行 駛 易 產 生 不 穩 定 現 象, 為 能 在 這 樣 的 路 面 順 暢 駕 駛, 請 預 先 把 握 路 況 減 慢 車 速 ; 肩 膀 保 持 穩 定 省 力 的 操 作 方 向 把 手 車 體 側 蓋 和 引 擎 之 間, 不 要 置 放 抹 布 等 易 燃 物, 以 免 燒 損 請 不 要 於 其 他 未 指 定 之 處 載 物, 以 免 造 成 車 輛 損 壞 之 情 形 發 生 載 物 不 要 超 出 前 置 物 箱 太 多, 以 免 影 響 方 向 把 手 之 操 作 請 注 意! 有 載 物 沒 載 物, 方 向 把 手 的 操 控 感 覺 會 有 些 許 的 變 化 超 載 會 使 方 向 把 手 晃 動, 因 而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因 此 請 注 意 載 重 改 造 會 影 響 車 輛 的 構 造 或 機 能, 進 而 使 車 輛 操 作 性 能 變 差 或 排 氣 音 變 大 等, 而 導 致 車 輛 的 壽 命 縮 短 且 改 造 車 輛 是 違 法 的, 因 此 請 勿 隨 意 改 造 車 輛 6. 駕 駛 之 前 11

下 列 為 三 陽 機 車 野 狼 SB 300 系 列 之 基 本 操 作 儀 錶 組 PF30A 系 列 遠 燈 指 示 燈 空 檔 指 示 燈 側 腳 架 未 升 起 警 示 燈 速 度 錶 引 擎 轉 速 錶 里 程 計 汽 油 錶 EFi 指 示 燈 時 間 / 電 壓 速 度 錶 顯 示 行 駛 速 率, 速 率 單 位 : 公 里 / 小 時 里 程 計 表 示 行 駛 里 程 之 累 積 數, 里 程 單 位 為 公 里 遠 光 指 示 燈 前 燈 使 用 在 遠 燈 時, 遠 光 指 示 燈 會 亮 方 向 燈 指 示 燈 當 使 用 方 向 燈 開 關 時, 方 向 燈 指 示 燈 會 隨 方 向 燈 開 關 操 作 方 向 閃 爍 空 檔 指 示 燈 引 擎 換 檔 變 速 於 空 檔 位 置 時, 此 燈 即 會 點 亮 檔 位 顯 示 顯 示 目 前 使 用 檔 位 方 向 指 示 燈 調 整 按 鍵 模 式 按 鍵 檔 位 顯 示 冷 卻 水 溫 指 示 燈 汽 油 油 量 錶 主 開 關 轉 至 ON 位 置 時 汽 油 錶 顯 示 於 E 位 置 時, 請 立 即 補 充 無 鉛 汽 油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警 示 燈 顯 示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之 狀 況, 若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有 問 題 時, 警 示 燈 即 會 閃 爍 機 油 更 換 指 示 燈 側 腳 架 未 升 起 警 示 燈 當 側 腳 架 未 升 起 時, 警 示 燈 會 亮 起 ; 此 時 在 空 檔 狀 態 下 可 發 動 引 擎, 但 入 檔 後 車 輛 即 將 熄 火 或 無 法 啟 動 ; 需 升 起 側 腳 架 警 示 燈 熄 滅 後, 車 輛 始 可 入 檔 發 動 12 7. 機 車 各 部 的 操 作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警 示 燈 顯 示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之 狀 況, 若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有 問 題 時, 警 示 燈 即 會 閃 爍 引 擎 冷 卻 水 溫 度 指 示 燈 指 示 引 擎 冷 卻 水 溫 度 引 擎 冷 卻 水 溫 度 指 示 燈 若 亮 起, 應 檢 查 冷 卻 水 是 否 足 夠 及 風 扇 馬 達 是 否 運 轉 機 油 更 換 里 程 & 指 示 燈 引 擎 機 油 更 換 里 程 & 指 示 燈, 是 用 來 顯 示 機 油 交 換 里 程, 當 車 輛 行 駛 約 1,000 公 里 時, 指 示 燈 即 會 點 亮, 表 示 需 要 補 充 或 更 換 機 油 更 換 機 油 後, 將 主 開 關 電 源 打 開, 在 OIL 模 式 下, 短 壓 兩 下 SET 鍵, 則 機 油 使 用 累 積 里 程 會 歸 零 & 指 示 燈 也 會 熄 滅 里 程 設 定 1. 可 設 定 顯 示 總 行 駛 里 程 及 設 定 短 里 程 計 數 2. 主 開 關 轉 動 至 ON 後, 在 一 般 顯 示 模 式 下, 按 壓 MODE 鍵 1 秒, 即 可 做 總 里 程 (TOTAL) 短 里 程 (TRIP) 以 及 機 油 里 程 (OIL) 的 切 換 TOTAL TRIP OIL 3. 在 TOTAL 模 式 下, 按 壓 SET 鍵 1 秒, 可 切 換 時 間 / 電 壓 4. 在 TRIP 模 式 下, 按 壓 SET 鍵 2 秒, 則 短 里 程 之 里 程 數 歸 0 5. 在 TOTAL 模 式 下, 按 壓 MOD+SET 鍵 2 秒, 可 切 換 里 程 單 位 KM 及 MI 時 間 設 定 1. 時 間 為 12 小 時 制 2. 主 開 關 轉 動 至 ON 後, 時 鐘 會 顯 示 12 小 時 制 之 小 時 及 分 鐘 3. 在 正 常 模 式 下, 且 車 輛 靜 止 時, 長 壓 MOD 鍵 (2 秒 以 上 ) 即 可 進 入 時 間 設 定 模 式, 此 時 短 壓 MOD 鍵 1 秒 鐘, 即 可 切 換 設 定 模 式 ( 小 時 分 鐘 十 位 數 分 鐘 個 位 數 ), 短 壓 SET 鍵 1 次 數 字 增 加 1, 在 設 定 模 式 下, 短 壓 MOD 鍵 即 離 開 設 定 模 式 時 分 ( 十 位 數 ) 分 ( 個 位 數 ) 電 壓 表 顯 示 電 瓶 之 電 壓 主 開 關 轉 至 ON 時, 電 瓶 電 壓 會 顯 示 10 秒 鐘 主 開 關 鑰 匙 轉 至 ON 的 位 置, 關 閉 所 有 燈 光 系 統 開 關, 引 擎 未 發 動 之 電 壓 顯 示 若 低 於 10.0V 以 下, 請 前 往 經 銷 商 或 服 務 中 心 檢 查 電 瓶 車 輛 行 駛 中, 電 壓 顯 示 若 低 於 10.0V 以 下 或 高 於 16.0V 以 上, 請 立 即 前 往 三 陽 經 銷 商 或 服 務 中 心 檢 修 7. 機 車 各 部 的 操 作 13

主 開 關 的 操 作 主 開 關 為 電 氣 電 源 斷 續 之 開 關 OFF 位 置 : 所 有 線 路 皆 關 閉, 引 擎 無 法 啟 動, 鑰 匙 可 以 取 出 ON 位 置 : 所 有 線 路 皆 通 路, 引 擎 可 啟 動, 鑰 匙 無 法 取 出 關 開 車 輛 必 須 完 全 停 車 後, 才 可 以 關 閉 主 開 關 切 勿 在 行 駛 中 將 主 開 關 關 閉, 以 免 發 生 行 駛 中 電 路 斷 電 而 發 生 危 險 把 手 鎖 的 操 作 LOCK 位 置 鑰 匙 下 壓 後 轉 到 此 位 置, 即 可 將 轉 向 把 手 鎖 住 鑰 匙 可 取 出 解 鎖 時 鑰 匙 由 此 位 置, 直 接 轉 到 OFF 位 置 即 可 為 防 車 子 被 盜, 停 放 車 子 時, 一 定 要 將 方 向 把 手 鎖 住 上 鎖 後, 請 左 右 轉 動 方 向 把 手, 確 認 是 否 已 上 鎖 確 認 上 鎖 後 離 開 車 子 時, 一 定 要 取 出 鑰 匙 帶 走 14 7. 機 車 各 部 的 操 作

按 鈕 的 使 用 超 車 警 示 開 關 超 車 警 示 開 關 引 擎 熄 火 開 關 方 向 燈 開 關 遠 近 燈 開 關 前 燈 開 關 喇 叭 開 關 前 燈 開 關 撥 到 此 段 即 熄 燈 撥 到 此 段, 位 置 燈 後 燈 儀 表 照 明 燈 都 會 點 亮 撥 到 此 段, 前 燈 位 置 燈 後 燈 儀 表 照 明 燈 都 會 點 亮 引 擎 熄 火 開 關 關 位 置 此 位 置 引 擎 不 能 發 動 及 供 引 擎 熄 火 用 電 動 起 動 開 關 開 位 置, 此 位 置 引 擎 可 發 動 危 險 警 示 燈 開 關 撥 到 此 段, 危 險 警 示 燈 ( 方 向 燈 ) 將 不 亮 撥 到 此 段, 左 右 方 向 燈 及 方 向 指 示 燈 會 同 時 閃 爍 此 時 危 險 警 示 燈 開 關 無 法 將 危 險 警 示 燈 關 閉, 但 仍 繼 續 消 耗 電 瓶 電 力, 請 勿 長 時 間 使 用, 以 免 電 力 耗 盡 車 輛 無 法 起 動 ; 若 需 將 危 險 警 告 燈 關 閉, 主 開 關 應 轉 至 ON 之 位 置 始 可 關 閉 警 示 燈 功 能 與 方 向 燈 功 能 同 時 執 行 時, 以 警 示 燈 功 能 優 先 ; 如 將 車 子 停 在 交 通 頻 繁 的 危 險 位 置 或 車 子 有 故 障 時, 可 使 用 危 險 警 示 開 關 7. 機 車 各 部 的 操 作 15

電 動 起 動 馬 達 按 鈕 以 起 動 電 動 馬 達 發 動 引 擎 時, 使 用 本 按 鈕 主 開 關 鑰 匙 轉 至 ON 位 置, 按 此 按 鈕, 引 擎 即 可 發 動 引 擎 起 動 後 切 不 可 再 按 此 鈕, 以 免 損 害 引 擎 電 動 馬 達 啟 動 時, 請 拉 起 離 合 器 拉 桿 排 至 空 檔,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遠 近 燈 切 換 開 關 遠 光 燈 照 射 使 用 近 光 燈 照 射 使 用 ; 市 區 會 車 請 使 用 近 光 燈 方 向 燈 開 關 主 開 關 鑰 匙 轉 至 ON 位 置, 切 入 方 向 燈 開 關, 方 向 燈 即 發 生 作 動 按 下 方 向 燈 開 關 即 可 熄 滅 按 鍵 設 自 動 回 位 裝 置 右 邊 方 向 燈 閃 亮, 表 示 右 轉 彎 左 邊 方 向 燈 閃 亮, 表 示 左 轉 彎 超 車 警 示 開 關 主 開 關 轉 至 ON 位 置 時, 欲 超 車 時, 按 下 PASS 開 關, 此 時 前 燈 的 遠 光 燈 會 瞬 間 點 亮, 以 警 示 前 方 車 輛, 放 開 按 鍵 即 回 彈 至 原 狀 態 喇 叭 開 關 主 開 關 鑰 匙 轉 至 ON 位 置, 按 下 此 鈕 喇 叭 即 鳴 響 16 7. 機 車 各 部 的 操 作

發 動 引 擎 的 要 領 及 注 意 事 項 引 擎 的 起 動 方 法 : 1. 將 鑰 匙 插 入 主 開 關, 轉 至 紅 點 位 置 "ON" 引 擎 發 動 之 前, 請 檢 查 機 油 及 汽 油 量 是 否 充 足, 且 應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區 發 動, 並 避 免 急 速 加 油 空 轉 2. 將 檔 位 排 至 空 檔 3. 節 氣 門 把 手 開 關 約 1/8~1/4 位 置, 然 後 按 電 動 起 動 馬 達 按 鈕 1/8 1/4 全 閉 全 開 引 擎 發 動 前, 請 檢 查 機 油 及 汽 油 量 引 擎 發 動 時, 必 須 先 將 離 合 器 拉 起 及 後 輪 在 煞 車 狀 態 下 再 發 動, 以 免 車 輛 往 前 衝 起 動 馬 達 運 轉 3-5 秒 連 續 數 次 後, 引 擎 仍 無 法 發 動 時, 請 將 油 門 把 手 轉 動 1/8-1/4 圈 後, 再 按 下 起 動 馬 達 按 鈕 可 較 容 易 發 動 請 勿 連 續 按 起 動 馬 達 按 鈕 10 秒 以 上, 以 防 止 起 動 馬 達 燒 損 起 動 馬 達 按 鈕 按 壓 數 次 後, 引 擎 仍 無 法 發 動 時, 請 等 10 秒 後 再 按 車 輛 長 期 閒 置 未 使 用, 或 汽 油 完 全 用 盡 才 補 充 新 汽 油 時, 引 擎 會 較 難 發 動, 此 時 應 多 按 幾 次 起 動 馬 達 按 鈕, 油 門 關 閉, 即 可 發 動 引 擎 於 冷 車 發 動 後, 應 有 幾 分 鐘 的 暖 機 運 轉 引 擎 的 排 氣 含 有 害 的 一 氧 化 碳, 因 此 應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場 所 發 動 引 擎 7. 機 車 各 部 的 操 作 17

車 輛 起 步 行 駛 要 領 及 注 意 事 項 行 駛 前 請 先 檢 查 前 後 剎 車 是 否 良 好 及 輪 胎 氣 壓 是 否 充 足 1. 先 握 緊 離 合 器 拉 桿, 再 以 左 腳 踏 下 變 速 踏 桿 進 入 一 速 檔 2. 再 將 油 門 把 手 慢 慢 的 加 油, 同 時 徐 徐 的 放 鬆 離 合 器 拉 桿, 車 子 會 徐 徐 的 行 走 注 意 引 擎 發 動 後 至 車 輛 行 駛 前, 絕 對 不 可 轉 動 油 門, 提 高 引 擎 轉 速 依 行 車 速 度 的 不 同, 必 須 換 檔 變 速 行 駛 否 則 由 於 速 率 與 換 檔 的 不 當, 將 會 帶 給 引 擎 不 良 的 影 響, 且 耗 費 汽 油 新 車 在 開 始 行 駛 1,000 公 里 內, 應 避 免 急 加 速 起 步 及 引 擎 長 時 間 高 速 運 轉, 否 則 會 縮 短 引 擎 壽 命 新 車 在 行 駛 300 公 里 後, 即 應 更 換 機 油 及 清 洗 機 油 濾 網 換 裝 引 擎 或 大 修 之 後, 亦 應 限 速 行 駛 引 擎 需 暖 機 至 運 轉 平 穩 後, 始 能 起 步 行 駛, 以 延 長 引 擎 之 壽 命 坡 道 的 駕 駛 要 領 上 坡 行 駛 普 通 斜 坡 以 高 速 檔 即 可 爬 上, 但 陡 坡 或 雙 載 時, 必 須 使 用 較 大 之 驅 動 力, 因 此 需 以 降 低 檔 位 來 增 加 爬 坡 力, 在 引 擎 感 覺 吃 力 前, 即 應 換 入 次 低 速 檔, 即 可 順 暢 行 駛 下 坡 行 駛 普 通 下 坡 道, 將 節 氣 門 ( 油 門 ) 把 手 轉 回 關 閉 位 置 ( 勿 拉 動 離 合 器 ), 並 適 時 使 用 前 後 輪 剎 車 及 引 擎 剎 車 行 駛 即 可 滑 下, 陡 坡 或 雙 載 時, 需 依 其 程 度 降 低 檔 位 或 低 速 檔, 使 用 引 擎 剎 車 行 駛 剎 車 時 請 養 成 前 後 輪 同 時 剎 車 之 習 慣, 否 則 會 有 偏 滑 之 危 險 18 7. 機 車 各 部 的 操 作

變 速 箱 的 操 作 此 為 左 腳 操 作, 六 段 變 速, 齒 輪 同 步 嚙 合 式 變 速 箱, 非 常 易 於 操 作 當 您 駛 經 交 通 繁 忙 地 區, 上 坡 或 轉 彎 時, 須 在 引 擎 感 覺 吃 力 前 即 換 入 低 速 檔 下 坡 時, 亦 須 使 用 低 速 檔, 以 保 持 安 全 速 度 並 防 止 剎 車 過 熱 變 速 時, 將 離 合 器 拉 桿 拉 到 底, 左 腳 操 縱 變 速 箱 踏 桿 至 適 當 之 檔 位, 再 逐 漸 鬆 開 離 合 器 即 可 引 擎 未 運 轉 時 不 要 操 作 變 速 箱, 有 些 檔 位 會 無 法 換 入 切 勿 猛 力 踏 動 變 速 踏 桿, 以 免 損 害 變 速 機 構 行 駛 中 要 超 越 前 車 時, 可 以 換 檔 於 次 一 低 檔 然 後 加 速 而 超 越 前 車, 速 度 範 圍 請 參 照 右 列 表 已 高 速 行 駛 中, 則 不 宜 再 急 加 速, 以 免 引 擎 轉 速 過 高 而 影 響 引 擎 的 壽 命 PF30A 系 列 2 N 1 3 4 6 5 換 低 檔 時 之 可 能 限 界 速 度 6 檔 5 檔 60km/h 以 下 5 檔 4 檔 50km/h 以 下 4 檔 3 檔 40km/h 以 下 3 檔 2 檔 30km/h 以 下 2 檔 1 檔 15km/h 以 下 最 佳 的 起 步 行 駛 要 領 起 步 行 駛 之 前, 應 先 打 開 方 向 燈, 並 目 視 後 方 確 認 無 車 輛 行 駛 過 來, 才 起 步 行 駛 使 用 側 腳 架 駐 車 後, 行 駛 前 應 先 將 腳 架 收 起,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油 門 的 控 制 加 速 : 增 加 行 車 的 速 度 行 駛 於 有 坡 度 的 道 路, 緩 緩 轉 動 油 門 把 手, 引 擎 迴 轉 數 與 車 速 相 互 配 合 做 適 當 的 變 換 檔 位 減 速 : 降 低 行 車 的 速 度 減 速 加 速 提 醒 您!! 為 維 持 車 輛 的 性 能 及 壽 命, 新 車 期 間 約 1,000 公 里 請 避 免 急 加 速 避 免 在 無 負 載 時 引 擎 高 速 運 轉 7. 機 車 各 部 的 操 作 19

車 輛 的 停 車 及 熄 火 1. 接 近 停 車 地 點 時 : 提 早 打 開 方 向 燈, 以 警 示 後 方 車 輛, 然 後 減 速 靠 右 邊 行 駛 停 車 時 關 閉 油 門 同 時 緩 緩 拉 緊 前 後 剎 車 拉 桿 2. 完 全 的 停 車 : 方 向 燈 開 關 按 回 原 位, 主 開 關 鑰 匙 轉 於 OFF 位 置, 引 擎 即 熄 火 行 駛 中 請 勿 轉 動 主 開 關 鑰 匙, 以 免 發 生 事 故 與 危 險 3. 為 防 盜 竊, 車 輛 停 置 後 應 將 方 向 把 手 鎖 住 並 拔 取 鑰 匙 側 腳 架 駐 車 使 用 時 應 將 方 向 把 手 向 左 轉 到 底 並 且 將 檔 位 排 入 一 檔, 以 增 加 停 車 穩 定 性 行 駛 後, 排 氣 管 很 熱, 停 放 機 車 應 選 擇 行 人 或 小 孩 觸 摸 不 到 的 地 方, 以 免 燙 傷 ; 以 及 遠 離 乾 燥 易 燃 物 ( 如 : 油 氣 類 雜 草 紙 類 等 ) 車 輛 長 期 停 放 未 使 用, 應 於 每 週 至 少 發 動 一 次, 每 次 10 分 鐘, 以 維 持 車 輛 引 擎 最 佳 之 啟 動 狀 態 剎 車 剎 車 時 須 前 後 輪 同 時 剎 車 請 勿 急 剎 車 與 急 轉 下 雨 天 要 特 別 慎 重 小 心 駕 駛 油 門 把 手 關 閉 後, 將 前 後 剎 車 同 時 做 剎 車 作 動 " 開 始 緩 慢, 柔 和 地, 而 後 全 力 剎 住 ", 這 是 使 用 剎 車 的 最 好 方 法 緊 急 剎 車 或 急 轉, 會 造 成 滑 倒 與 轉 倒 的 危 險 特 別 是 下 雨 天 或 地 面 潮 濕 的 時 候, 緊 急 剎 車 急 轉, 容 易 引 起 輪 胎 打 滑 橫 滑 或 轉 倒 的 危 險 下 雨 天 或 路 面 潮 濕 的 地 方, 要 比 晴 天 時 的 剎 車 停 止 距 離 長, 請 減 低 速 度, 提 早 做 剎 車 的 準 備 下 坡 時, 以 引 擎 剎 車 為 主, 並 且 實 施 前 後 間 斷 剎 車, 慢 慢 行 駛 車 輛 即 使 配 備 了 ABS, 車 輛 在 轉 彎 前 未 完 成 減 速 動 作, 彎 道 中 使 用 急 剎 車, 車 輛 仍 會 有 失 控 打 滑 之 現 象 發 生 如 僅 使 用 單 輪 剎 車, 易 使 機 車 有 偏 向, 滑 倒 的 危 險 行 車 速 度 與 各 檔 位 應 相 互 配 合, 高 速 時 要 避 免 變 入 低 速 檔 或 引 擎 剎 車 20 7. 機 車 各 部 的 操 作

日 常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要 點 引 擎 機 油 是 否 在 規 定 線 之 內? 汽 油 燃 料 是 否 充 足? 剎 車 前 剎 車 剎 車 的 情 形? 剎 車 拉 桿 游 隙 1~2 公 分 後 剎 車 剎 車 的 情 形? 剎 車 踏 板 游 隙 2~3 公 分 輪 胎 胎 壓 是 否 正 常? 前 輪 2.0 kg/cm2, 後 輪 2.3 kg/cm2 把 手 是 否 有 異 常 的 振 動 或 把 手 轉 動 困 難? 速 度 錶 燈 光 後 視 鏡 作 動 是 否 良 好? 燈 光 是 否 會 亮? 後 面 是 否 清 楚? 主 要 部 份 的 旋 緊 螺 絲 螺 帽 是 否 鬆 弛? 異 常 之 處 以 前 故 障 的 地 方 還 在 嗎? 離 合 器 作 動 效 果 如 何? 電 瓶 電 瓶 液 是 否 在 規 定 線 內? 在 日 常 檢 查 中, 如 有 任 一 項 目 不 正 常, 應 立 即 檢 修 才 能 使 用, 必 要 時 可 請 三 陽 經 銷 商 協 助 機 油 的 檢 查 與 更 換 在 平 坦 的 地 面, 引 擎 熄 火 後 2~3 分 鐘 後, 將 車 輛 與 地 面 保 持 垂 直, 檢 查 機 油 視 窗 機 油 量 是 否 在 上 限 與 下 限 之 間 機 油 量 接 近 下 限 時 請 補 充 相 同 品 牌 及 規 格 機 油 至 上 限 為 止 機 油 更 換 建 議 新 車 時 第 一 次 為 300 公 里, 以 後 每 3,000 公 里 更 換 一 次 ; 每 1,000 公 里 須 做 機 油 量 檢 查 或 更 換 機 油 限 定 使 用 SAE 10W-40 API SJ(JASO MA) 級 或 相 當 品 規 格 以 上 之 機 油, 否 則 恕 不 負 因 此 所 產 生 損 害 之 保 證 責 任, 推 薦 使 用 金 帝 系 列 機 油 機 油 容 量 :1.7 公 升 一 般 更 換 時 :1.5 公 升 上 限 下 限 機 油 檢 查 視 窗 洩 油 螺 栓 車 輛 傾 斜 或 剛 剛 停 車, 機 油 油 面 不 會 準 確 機 油 補 充 後 確 實 將 機 油 蓋 上 緊 8. 行 駛 前 的 檢 查 與 簡 易 保 養 21

濾 網 式 機 油 濾 清 器 的 清 潔 打 開 濾 油 網 螺 帽 蓋 總 成, 取 下 濾 油 網, 可 用 汽 油 或 空 氣 槍 噴 射, 清 除 網 內 的 雜 質 機 油 濾 網 位 於 引 擎 左 下 方 車 輛 傾 斜 或 剛 剛 停 車 熄 火 時, 量 測 機 油 量 不 會 準 確 更 換 機 油 的 同 時, 請 一 併 確 認 機 油 濾 清 器, 是 否 有 有 異 物 堵 塞 或 破 損 現 象, 有 則 請 立 即 清 除 或 更 換 內 置 強 力 磁 鐵, 注 意 不 得 遺 失 濾 紙 式 機 油 濾 清 器 的 清 潔 該 請 依 保 養 里 程 檢 查 或 更 換 更 換 濾 紙 式 機 油 濾 芯 的 同 時, 請 一 併 更 換 O 型 環 油 封 強 力 磁 鐵 機 油 濾 網 O 型 環 油 封 機 油 濾 網 蓋 濾 紙 式 機 油 濾 芯 汽 油 的 檢 查 檢 查 到 達 目 的 地 所 需 汽 油 充 份 足 夠 嗎? 主 開 關 轉 至 "ON" 汽 油 錶 顯 示 於 "E" 位 置 時, 請 立 即 補 充 95 以 上 無 鉛 汽 油, 此 時 汽 油 箱 預 備 量 只 剩 0.7 公 升 油 箱 蓋 附 鎖, 開 鎖 時 將 主 開 關 鑰 匙 插 入 鎖 孔 後, 向 右 旋 即 可 將 油 箱 蓋 打 開 補 充 無 鉛 汽 油 ; 關 閉 時 只 須 將 油 箱 蓋 直 接 向 下 壓 緊 即 可 汽 油 限 定 使 用 95 以 上 無 鉛 汽 油 油 箱 蓋 油 量 基 準 孔 補 充 汽 油 時, 請 將 主 腳 架 架 起, 引 擎 一 定 要 熄 火, 並 嚴 禁 煙 火 補 充 汽 油 時, 加 油 流 量 不 可 過 快, 以 免 噴 出 發 生 危 險 補 充 汽 油 時, 請 勿 超 出 油 量 基 準 板,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22 8. 行 駛 前 的 檢 查 與 簡 易 保 養

剎 車 燈 的 調 整 剎 車 燈 開 關 位 於 引 擎 箱 右 側 後 方 調 整 方 法 如 下 : 檢 查 後 剎 車 踏 桿 前 端 遊 隙, 務 使 剎 車 能 靈 活 作 動 踏 下 後 剎 車 踏 桿, 於 其 剎 車 開 始 發 生 作 用 之 時, 剎 車 燈 即 應 亮 起 假 如 點 亮 過 遲 請 向 A 方 向 轉 動 調 整 螺 帽 如 果 過 早, 則 請 向 B 方 向 轉 動 調 整 螺 帽 A B 冷 卻 裝 置 的 檢 查 冷 卻 水 量 檢 查 在 平 坦 的 地 方, 將 機 車 以 主 駐 車 架 立 起 從 冷 卻 水 檢 視 窗, 檢 查 副 水 箱 的 冷 卻 水 是 否 在 上 限 與 下 限 之 間 冷 卻 水 接 近 於 下 限 時, 請 補 充 冷 卻 水 至 上 限 冷 卻 裝 置 漏 水 檢 查 檢 查 水 箱 水 管, 是 否 有 漏 水 情 形 檢 查 機 車 停 放 的 地 面 上, 是 否 有 漏 水 現 象 A 水 箱 蓋 上 限 下 限 冷 卻 液 的 補 給 一 般 冷 卻 液 不 足 的 狀 況, 只 需 補 充 副 水 箱 即 可 1. 在 平 坦 的 地 方, 把 機 車 保 持 正 直 的 狀 態 架 立 起 來 2. 拆 下 水 箱 護 蓋 螺 絲 (A) 處, 取 下 護 蓋 3. 打 開 副 水 箱 蓋, 補 充 冷 卻 液 至 上 限 位 置 冷 卻 水 位 下 降 太 多, 則 表 示 有 異 常 現 象 為 了 避 免 水 箱 生 銹, 請 勿 使 用 不 明 廠 牌 水 箱 精 推 薦 使 用 :SYM Bramax 水 箱 精 使 用 濃 度 比 例 :1:1 冷 卻 液 混 調 時, 請 使 用 軟 水 使 用 不 良 的 冷 卻 液, 會 使 水 箱 壽 命 縮 短, 應 特 別 注 意 冷 卻 液 正 常 情 況 每 一 年 更 換 一 次 8. 行 駛 前 的 檢 查 與 簡 易 保 養 23

碟 式 剎 車 的 檢 查 本 內 容 為 碟 式 剎 車 之 型 別 配 備 油 管 接 頭 下 限 以 目 視 檢 查 是 否 洩 漏 或 損 傷, 如 有 洩 漏 或 損 傷 請 商 處 檢 修 在 平 坦 地 面 將 車 輛 架 立, 檢 查 油 面 有 在 下 限 嗎? 補 充 推 薦 使 用 DOT3 剎 車 油 剎 車 片 磨 損 界 限 溝 螺 絲 總 泵 蓋 膜 片 上 限 剎 車 油 儲 油 筒 從 剎 車 夾 具 後 方 檢 查, 當 剎 車 片 磨 耗 界 限 溝 到 達 剎 車 盤 時, 則 必 須 更 換 新 剎 車 片 剎 車 油 的 補 充 1. 鬆 開 螺 絲, 再 取 下 總 泵 蓋 2. 清 潔 擦 拭 儲 存 筒 外 周 的 雜 物 污 垢, 但 不 要 使 異 物 掉 入 儲 存 筒 內 3. 取 下 膜 片 4. 補 充 剎 車 油 至 儲 存 筒 上 限 位 置 止 5. 將 膜 片 裝 上, 並 蓋 上 總 泵 蓋 6. 注 意 膜 片 方 向 勿 讓 異 物 進 入, 並 確 實 鎖 緊 總 泵 蓋 補 充 剎 車 油 時 請 勿 超 過 上 限, 並 避 免 剎 車 油 滴 附 上 塗 裝 部 品 塑 膠 部 品, 以 免 損 壞 24 8. 行 駛 前 的 檢 查 與 簡 易 保 養

離 合 器 拉 桿 的 檢 查 與 調 整 離 合 器 拉 桿 遊 隙 應 為 1~2 公 分, 請 隨 時 檢 查, 必 要 調 整 時, 請 放 鬆 固 定 螺 帽 後, 再 轉 動 調 整 螺 帽 調 整, 調 整 完 成 後 再 將 固 定 螺 帽 鎖 緊 離 合 器 的 功 能 是 將 引 擎 的 馬 力 傳 動 給 後 輪, 產 生 有 效 的 驅 動 力 量, 因 此 離 合 器 拉 桿 的 調 整 是 否 正 確, 對 於 機 車 的 性 能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若 離 合 器 作 動 不 順, 會 產 生 換 檔 困 難, 或 者 加 速 失 不 順, 會 產 生 換 檔 困 難, 或 者 加 速 失 力 打 滑 之 現 象 調 整 後, 請 確 認 換 檔 時 是 否 順 暢, 引 擎 運 轉 是 否 正 常 等 情 形 離 合 器 拉 桿 遊 隙 太 小 或 過 緊, 易 引 起 離 合 器 片 之 損 壞 油 門 把 手 遊 隙 的 調 整 正 確 遊 隙 大 約 可 使 柄 旋 動 2~6 mm 調 整 時, 先 放 鬆 固 定 螺 帽 後, 轉 動 調 整 螺 帽 後, 再 將 固 定 螺 帽 鎖 緊 調 整 螺 帽 固 定 螺 帽 減 少 游 隙 增 大 游 隙 調 整 螺 帽 固 定 螺 帽 剎 車 拉 桿 調 整 鈕 操 作 方 式 : 將 剎 車 拉 桿 向 外 拉 開 (A), 旋 轉 調 整 鈕. 調 整 鈕 有 4 段 可 供 調 整, 位 置 (1) 剎 車 拉 桿 與 把 手 間 距 最 短, 操 作 剎 車 拉 桿 之 感 覺 最 軟 ; 位 置 (4) 剎 車 拉 桿 與 把 手 間 距 最 長, 操 作 剎 車 拉 桿 之 感 覺 最 硬 軟 硬 A 8. 行 駛 前 的 檢 查 與 簡 易 保 養 25

驅 動 鏈 條 的 檢 查 調 整 鏈 條 檢 查 方 法 往 上 撥 動 之 最 大 振 幅 應 在 1~2 公 分 之 間, 並 應 檢 查 三 個 點 以 上, 以 最 緊 那 一 點 為 基 準 將 主 腳 架 架 起 後, 轉 動 後 輪 檢 查 傳 動 鏈 是 否 有 不 順 暢 或 異 音 現 象 如 果 有 異 常 請 將 驅 動 鏈 條 加 以 調 整 鏈 條 調 整 方 法 鬆 開 後 輪 軸 固 定 螺 帽 旋 轉 左 右 兩 邊 鏈 條 調 整 螺 絲 至 適 當 的 鬆 緊, 然 後 調 整 螺 絲 的 刻 度 與 下 圖 所 示 之 刻 度 對 成 一 直 線, 再 將 車 軸 固 定 螺 帽 鎖 緊 左 右 兩 邊 必 須 調 整 至 相 同 刻 度 鏈 條 必 須 定 時 清 潔, 並 加 油 滑 潤, 以 減 少 磨 耗, 保 護 鏈 條 鏈 條 調 整 螺 絲 後 輪 軸 固 定 螺 帽 調 整 螺 絲 刻 度 26 8. 行 駛 前 的 檢 查 與 簡 易 保 養

輪 胎 的 檢 查 請 在 引 擎 熄 火, 鑰 匙 取 出 的 狀 態 下 檢 查 充 氣 輪 胎 接 地 面 的 曲 度 異 常 時, 請 用 氣 壓 錶 檢 查, 並 請 充 氣 到 正 常 胎 壓 用 輪 胎 氣 壓 錶 檢 查 輪 胎 氣 壓 時, 請 在 輪 胎 冷 卻 時 行 之 輪 胎 標 準 胎 壓 請 參 閱 規 格 表 以 目 視 檢 查 輪 胎 的 接 地 面 或 側 面 是 否 龜 裂 或 損 傷 以 目 視 檢 察 輪 胎 的 接 地 面 或 側 面 是 否 有 釘 子 或 細 石 等 異 物 扎 入 或 堵 住 胎 紋 請 依 磨 耗 限 度 指 示 檢 查 輪 胎 胎 紋 溝 的 深 度 是 否 不 足 磨 耗 限 度 指 示 出 現 的 話, 請 立 即 更 換 輪 胎 異 物 釘 石 磨 損 限 度 指 示 龜 裂 / 損 傷 磨 損 限 度 指 示 記 號 8. 行 駛 前 的 檢 查 與 簡 易 保 養 27

前 叉 轉 向 把 手 的 檢 查 損 傷 以 目 視 檢 查 前 叉 是 否 有 損 傷 漏 油 將 轉 向 把 手 上 下 作 動, 檢 查 前 叉 是 否 因 彎 曲 而 產 生 異 音 前 叉 軸 的 鎖 付 狀 態 用 扳 手 等 工 具 檢 查 前 叉 軸 的 螺 帽 是 否 鬆 動 將 轉 向 把 手 上 下 前 後 左 右 的 轉 動 檢 查 轉 向 把 手 是 否 鬆 動 吃 重 單 偏 的 現 象 檢 查 轉 向 把 手 是 否 被 剎 車 導 線 拉 緊 的 現 象 檢 查 如 有 異 常 的 現 象, 請 立 即 前 往 經 銷 商 檢 查 及 調 整 保 險 絲 的 檢 查 與 更 換 關 掉 主 開 關, 檢 查 保 險 絲 是 否 有 斷 掉 保 險 絲 斷 掉 請 使 用 指 定 規 格 之 保 險 絲 絕 對 禁 止 使 用 指 定 規 格 以 上, 或 其 他 銅 線 鐵 絲 代 替 以 防 電 器 系 統 燒 毀 保 險 絲 位 於 電 瓶 附 近, 裝 在 保 險 絲 固 定 盒 內 更 換 新 保 險 絲 時, 保 險 絲 與 線 路 接 頭 須 完 全 定 位 電 裝 部 品 : 例 如 燈 泡 等 之 規 格 更 換 時 請 使 用 指 定 的 純 正 部 品, 使 用 規 格 以 外 的 部 品 會 導 致 保 險 絲 燒 毀, 或 電 瓶 耗 電 量 過 大 洗 車 時 請 避 免 直 接 強 力 沖 洗 保 險 絲 盒 周 圍 保 險 絲 燒 毀 原 因 不 明 時, 請 至 經 銷 商 處 予 以 詳 細 檢 查 燒 斷 狀 態 28 8. 行 駛 前 的 檢 查 與 簡 易 保 養

電 瓶 的 檢 查 與 保 養 電 瓶 端 子 有 污 垢 或 腐 蝕 時, 請 拆 下 清 掃 拆 卸 電 瓶 步 驟 如 下 : 將 主 開 關 OFF, 先 取 下 負 極 線 端 子 螺 絲 後, 再 拆 下 負 極 線 取 下 正 極 線 端 子 螺 絲 後, 再 拆 下 正 極 線 端 子 腐 蝕 有 白 色 粉 狀 附 著 時, 用 溫 水 擦 拭 去 除 端 子 有 明 顯 腐 蝕 時, 拆 下 電 極 線 用 鋼 刷 刷 或 砂 紙 磨 除 清 掃 後 將 電 極 線 接 上, 端 子 塗 上 薄 薄 一 層 黃 油 安 裝 電 瓶 時, 依 電 瓶 取 出 要 領 反 順 序 裝 回 負 極 正 極 火 星 塞 的 檢 查 電 極 污 染, 間 隙 過 大 會 使 跳 火 不 完 全 取 下 高 壓 線 蓋 以 工 具 包 內 的 火 星 塞 扳 手, 轉 下 火 星 塞 檢 查 火 星 塞 兩 電 極 是 否 有 污 物 以 硬 鋼 線 將 電 極 間 的 污 物 清 除, 並 用 汽 油 洗 淨, 然 後 用 布 塊 擦 乾 檢 查 火 星 塞 電 極, 將 電 極 之 間 隙 調 整 到 0.7~0.8mm 請 使 用 厚 薄 規 測 定 裝 火 星 塞 時, 請 先 用 手 將 其 鎖 緊, 再 用 扳 手 加 轉 1/2~3/4 轉 0.7~0.8mm 引 擎 停 止 後 熱 度 很 高 謹 防 燙 傷 請 勿 使 用 推 薦 以 外 的 火 星 塞 推 薦 使 用 高 熱 值 火 星 塞 CR8E 8. 行 駛 前 的 檢 查 與 簡 易 保 養 29

空 氣 濾 清 器 蕊 的 清 洗 空 氣 濾 清 器 如 為 污 塵 所 填 塞 勢 必 影 響 引 擎 的 性 能 及 消 耗 汽 油, 因 此 定 期 清 潔 是 一 項 值 得 重 視 的 保 養 工 作 步 驟 如 下 : 1. 取 下 座 墊 2. 卸 去 固 定 空 氣 濾 清 器 蓋 的 螺 絲, 取 下 空 氣 濾 清 器 蓋 3. 從 空 氣 濾 清 器 箱 內 取 出 空 氣 濾 芯 組 4. 檢 查 濾 芯 是 否 乾 淨, 若 有 積 塵 應 清 除 之 ; 若 太 過 髒 污 無 法 清 理 乾 淨, 則 請 更 換 新 品 5. 再 依 拆 卸 的 反 順 序 確 實 裝 上 空 氣 濾 芯 空 氣 濾 清 器, 裝 入 不 完 全 或 使 用 非 正 廠 濾 芯, 塵 埃 會 直 接 被 吸 入 汽 缸 內, 引 起 磨 損 使 馬 力 降 低, 影 響 引 擎 壽 命 為 確 保 引 擎 性 能, 請 務 必 選 用 三 陽 正 廠 濾 清 器 濾 芯 洗 車 時 空 氣 濾 清 器 不 可 浸 濕, 否 則 會 影 響 起 動 不 良 30 8. 行 駛 前 的 檢 查 與 簡 易 保 養

引 擎 無 法 發 動 時 1. 主 開 關 鑰 匙 轉 至 ON 位 置 了 嗎? 2. 汽 油 箱 有 汽 油 嗎? 2 3 4 N 5 1 6 3. 按 電 動 起 動 按 鈕 時 有 在 空 檔 狀 態 嗎? 4. 按 電 動 起 動 按 鈕 時 有 沒 有 旋 轉 加 油 把 手? 喇 叭 開 關 5. 主 開 關 鑰 匙 轉 至 ON 位 置 按 下 喇 叭 按 鈕, 喇 叭 不 響 時 保 險 絲 可 能 燒 斷 9. 車 輛 異 常 或 故 障 時 31

燃 油 蒸 發 控 制 系 統 噴 油 嘴 油 箱 引 擎 ECU 油 氣 進 氣 管 活 性 碳 罐 系 統 功 能 : 由 燃 料 油 箱 等 燃 料 系 統 蒸 發 的 燃 料 蒸 氣, 在 密 閉 各 部 分 管 路 下, 防 止 直 接 排 放 到 大 氣 的 同 時, 將 燃 料 蒸 氣 引 導 至 活 性 碳 罐, 利 用 罐 中 的 活 性 碳 粒, 將 油 氣 之 碳 氫 化 合 物 吸 著, 引 擎 運 轉 時 利 用 負 壓 吸 力, 將 油 氣 吸 入 引 擎 內 再 次 燃 燒 曲 軸 箱 通 氣 閥 吹 漏 氣 空 氣 濾 清 器 油 氣 分 離 器 引 擎 排 油 管 系 統 功 能 : 在 空 氣 濾 清 器 開 通 氣 孔, 並 設 置 油 氣 分 離 器, 使 曲 軸 箱 中 吹 漏 氣, 經 由 汽 缸 蓋 分 離 室, 再 經 由 此 油 氣 分 離 器 讓 油 氣 分 離 經 分 離 的 油 氣 藉 引 擎 吸 氣 負 壓, 流 經 節 流 閥 體 回 到 燃 燒 室 燃 燒, 不 使 排 放 到 大 氣, 經 分 離 的 液 狀 油 保 存 在 排 油 管 中, 定 期 排 除 觸 媒 轉 化 器 噴 油 嘴 空 氣 濾 清 器 ECU 排 油 管 塞 引 擎 排 氣 管 觸 媒 轉 化 器 系 統 功 能 : 觸 媒 轉 化 器 設 置 於 排 氣 系 統 內 ; 引 擎 排 放 之 未 完 全 燃 燒 氣 體 CO HC NOx 流 經 此 觸 媒 轉 化 器 後, 催 化 劑 將 之 氧 化 還 原 成 CO 2 H 2 O N 2 等 無 害 氣 體 10.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32

交 通 工 具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相 關 資 訊 一 使 用 中 交 通 工 具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粒 狀 污 染 物 ( 不 透 光 率 ):93 年 1 月 1 日 後 30 % 以 下 一 氧 化 碳 CO :93 年 1 月 1 日 後 3.5 % 以 下 碳 氫 化 合 物 HC :96 年 7 月 1 日 後 1,600 PPM 以 下 註 : 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環 署 空 字 第 0940055895 號 令 二 使 用 中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罰 款 標 準 : 排 放 標 準 項 目 : 粒 狀 污 染 物 一 氧 化 碳 CO 及 碳 氫 化 合 物 HC 罰 款 標 準 ( 依 車 輛 出 廠 日 為 準 ): 96 年 7 月 1 日 後 排 放 標 準 罰 鍰 金 額 污 染 物 CO 3.5% 或 HC 1,600ppm 新 台 幣 1,500 元 CO 或 HC 任 一 項 超 過 排 放 標 準 CO 3.5% 及 HC 1,600ppm 新 台 幣 3,000 元 CO 或 HC 均 超 過 排 放 標 準 CO 5.25% 及 HC 2,400ppm 新 台 幣 6,000 元 CO 或 HC 均 超 過 排 放 標 準 1.5 倍 12. 機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可 能 原 因 CO HC 可 能 原 因 機 車 排 煙 異 常 可 能 原 因 高 正 常 正 常 汽 油 與 空 氣 的 混 合 比 過 濃 高 1. 點 火 系 統 不 良 : 點 火 正 時 不 準 確 火 星 塞 積 垢 或 間 隙 不 適 當 發 火 線 圈 不 良 2. 排 氣 門 磨 損 3. 汽 缸 磨 損 1. 機 油 添 加 過 多 2. 機 油 泵 失 去 功 能 3. 使 用 不 當 的 機 油 或 假 機 油 4. 引 擎 老 舊 磨 損 5. 長 期 低 速 行 駛 ( 時 速 20 或 30 公 里 以 下 ) 6. 排 氣 管 未 清 除 積 垢 或 更 新 低 高 高 高 1. 混 合 氣 過 度 稀 薄, 導 致 點 火 不 良 2. 真 空 漏 氣 : 真 空 接 管 漏 氣 進 氣 歧 管 漏 氣 接 頭 墊 圈 漏 氣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設 定 不 良 1. 空 氣 濾 清 器 無 法 暢 通 2. 噴 油 嘴 不 良 : 怠 速 混 合 氣 太 濃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設 定 不 良 3. PCV 閥 鬆 動 11. 交 通 工 具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相 關 資 訊 12. 機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可 能 原 因 33

機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 一 氧 化 碳 (CO) 及 碳 氫 化 合 物 (HC) 產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就 是 汽 油 燃 燒 不 完 全, 如 果 汽 油 不 能 完 全 燃 燒, 必 定 費 油 要 使 機 車 維 持 良 好 的 性 能, 減 少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並 節 省 油 料, 必 須 平 常 就 做 好 保 養 工 作 一 清 潔 或 換 新 空 氣 濾 清 器 : 空 氣 濾 清 器 的 作 用 就 是 過 濾 吸 入 汽 缸 的 塵 沙 污 物, 如 積 塵 太 多 或 有 濕 氣, 使 空 氣 無 法 暢 通, 造 成 汽 油 與 空 氣 的 混 合 比 太 濃, 燃 燒 不 完 全 引 擎 無 力 費 油, 且 排 出 大 量 空 氣 污 染 物, 故 空 氣 濾 清 器 必 須 保 持 暢 通, 如 有 堵 塞 應 即 換 新, 並 且 必 須 更 換 合 於 規 定 的 規 格 品, 以 免 通 風 量 不 足 而 費 油 且 造 成 空 氣 污 染 二 清 潔 調 整 或 換 新 火 星 塞 : 清 除 火 星 塞 積 垢 及 調 整 間 隙, 如 果 火 星 塞 性 能 不 良 時 應 即 換 新, 否 則 電 阻 大, 火 花 小, 導 致 不 能 完 全 燃 燒, 既 費 油, 又 無 力, 且 污 染 空 氣 三 調 整 或 換 新 汽 門 : 汽 門 磨 損 密 封 不 佳 或 汽 門 開 關 不 當, 都 無 法 使 油 料 達 到 良 好 的 燃 燒, 應 定 期 檢 修 或 調 整, 如 已 嚴 重 磨 損, 應 即 更 換 新 品 特 別 注 意 正 確 調 整 汽 門 間 隙, 才 能 得 到 適 當 的 混 合 氣 量 四 更 換 機 油 時, 油 面 勿 超 過 上 限 : 機 油 油 面 太 高, 燃 燒 室 易 上 機 油, 容 易 造 成 積 碳, 影 響 混 合 氣 的 燃 燒, 使 引 擎 無 力 費 油, 且 污 染 空 氣 五 點 火 正 時 必 須 準 確 : 有 強 熱 火 花, 才 能 完 全 燃 燒, 使 引 擎 出 力 大 省 油 排 氣 污 染 少 六 引 擎 若 老 舊 或 磨 損 以 致 耗 費 汽 油 機 油 時, 不 可 再 拖 延, 應 即 搪 缸 及 檢 修 已 磨 損 零 件, 才 能 節 省 油 料, 減 少 污 染 七 如 果 燃 料 及 點 火 系 統, 能 經 常 保 持 在 良 好 的 狀 態, 必 能 省 油 並 減 少 污 染 八 駕 駛 汽 機 車 時, 稍 加 注 意, 即 可 節 省 油 料, 減 少 污 染 : (1) 冷 車 發 動 後, 應 先 加 溫 引 擎 後 再 行 駛 (2) 行 車 時, 油 門 操 作 要 緩 和, 勿 急 躁, 最 好 能 保 持 定 速 行 駛, 切 勿 經 常 無 故 加 放 油 門 (3) 需 停 車 時, 應 提 早 減 速, 勿 突 然 減 速 剎 車 九 經 正 確 保 養 調 整 通 過 排 氣 檢 驗 的 機 車, 即 為 當 時 車 況 最 佳 使 用 狀 態, 雖 可 能 錯 覺 上 感 到 加 速 稍 微 無 力, 但 可 以 節 省 油 料,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不 可 以 再 調 回, 以 免 徒 耗 油 料, 磨 損 引 擎, 得 不 償 失 34 13. 機 車 減 少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並 節 省 油 料 方 法

野 狼 SB 300 野 狼 SB 300 CR 項 目 PF30A1 PF30A2 車 長 / 車 寬 / 車 高 (mm) 2,030 / 780 / 1,090 2,030 / 800 / 1,090 車 重 / 軸 距 / 座 墊 高 (mm) 169Kg / 1,345 / 790 最 小 迴 轉 半 徑 2.3 ± 0.25 m 排 氣 量 278.3 cc 汽 缸 內 徑 / 行 程 Ø 75 mm / 63 mm 壓 縮 比 11.2:1 爬 坡 能 力 28 以 上 點 火 方 式 / 起 動 方 式 晶 體 式 點 火 / 電 動 引 擎 轉 速 ( 怠 速 ) 1,650 ±100 rpm 前 燈 12V 60W / 55W 1 位 置 燈 12V 5W 1 後 燈 / 剎 車 燈 12V 5W/21W 前 / 後 方 向 燈 12V 10W 2/10W 2 方 向 指 示 燈 12V 1.7W 1 儀 錶 燈 / 遠 光 指 示 燈 12V 1.7W 1 保 險 絲 20A 1 15A 2 10A 1 電 瓶 型 式 / 容 量 12V 8.6Ah 火 星 塞 ( 標 準 火 星 塞 ) NGK CR8E 火 星 塞 間 隙 0.7~0.8 mm 前 輪 剎 車 碟 式 剎 車 (ø288mm) 後 輪 剎 車 碟 式 剎 車 (ø220mm) 輪 胎 ( 前 輪 ) 110/70-17 輪 胎 ( 後 輪 ) 140/70-17 胎 壓 前 輪 2.0 kg/cm2 / 後 輪 2.3 kg/cm2 汽 油 箱 容 量 ( 公 升 ) 12 空 氣 濾 清 器 式 樣 濾 紙 式 機 油 濾 清 器 式 樣 濾 網 式 / 離 心 式 引 擎 潤 滑 油 油 量 1.7 公 升 ( 更 換 時 1.5 公 升 ) 推 薦 使 用 金 帝 系 列 機 油 本 說 明 書 與 實 車 若 有 不 符 處, 以 實 車 為 準 14. 規 格 表 35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切 勿 自 行 拆 修 調 整, 若 系 統 有 異 常 狀 況 時, 請 速 至 三 陽 經 銷 商, 以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專 用 診 斷 器 檢 修 或 調 整 燃 油 噴 射 引 擎 機 種, 未 裝 電 瓶 無 法 啟 動 請 勿 於 車 輛 駐 車 狀 態 原 地 急 加 油 門, 以 免 造 成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控 制 電 腦 誤 判, 產 生 引 擎 超 轉 速 之 故 障 警 示 發 生 本 車 系 配 備 航 太 陶 瓷 汽 缸, 航 太 陶 瓷 汽 缸 不 限 里 程 永 久 保 固 ; 為 確 保 航 太 陶 瓷 汽 缸 的 性 能 及 壽 命, 請 依 保 養 手 冊 保 養 週 期 表 之 內 容, 實 施 定 期 保 養 車 輛 的 式 樣 或 構 造 若 有 其 他 變 更, 或 說 明 書 上 的 照 片 圖 片 及 說 明 等 與 實 物 有 異 時, 以 實 車 為 主, 恕 不 另 行 個 別 告 知 電 子 控 制 單 元 : 接 收 各 感 知 器 的 信 號, 控 制 怠 速 控 制 閥 ( 步 進 馬 達 ) 的 開 啟 位 置, 調 整 通 往 進 氣 歧 管 的 旁 通 管 空 氣 量, 修 正 怠 速 轉 速, 使 引 擎 運 轉 趨 於 正 常 當 引 擎 冷 車 啟 動 時, 引 擎 進 氣 量 增 加, 提 高 引 擎 怠 速 轉 速, 防 止 起 動 後 初 期 引 擎 的 不 穩 定 及 熄 火 引 擎 溫 度 低 時, 步 進 馬 達 依 溫 度 高 低 調 整 旁 通 空 氣 量, 使 引 擎 維 持 高 怠 速 運 轉 減 速 時, 經 由 ECU 控 制, 使 步 進 馬 達 配 合 油 門 作 動, 適 當 供 給 進 氣 歧 管 氣 量 使 引 擎 緩 慢 返 回 怠 速 狀 態, 同 時 避 免 進 氣 歧 管 負 壓 的 上 升, 減 少 廢 氣 排 放 在 儀 錶 上 之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警 示 燈, 顯 示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之 狀 況, 若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有 問 題 時, 警 示 燈 即 會 閃 爍 含 氧 感 知 器 (O2 sensor): 功 用 : 量 測 汽 缸 排 出 廢 氣 中 氧 的 濃 度, 並 將 訊 號 回 傳 電 腦, 用 以 改 變 噴 油 嘴 的 噴 油 時 間, 調 整 混 合 比 之 稀 濃 若 含 氧 太 低 表 示 混 合 氣 太 濃, 廢 氣 中 HC 和 CO 的 濃 度 會 增 高 ; 若 含 氧 量 太 高, 表 示 混 合 氣 太 稀, 較 稀 的 混 合 比 會 讓 燃 燒 溫 度 升 高 並 使 廢 氣 中 NOx 的 濃 度 增 高 故 障 現 象 : 怠 速 偏 高 耗 油 故 障 原 因 : 損 壞 短 路 接 頭 鬆 脫 接 頭 銹 蝕 二 次 空 氣 控 制 閥 : 功 用 : 怠 速 或 低 速 時, 二 次 空 氣 控 制 閥 維 持 開 啟, 讓 二 次 空 氣 導 入 排 氣 中, 可 降 低 CO 值 故 障 現 象 : 行 駛 中 回 油 放 炮 耗 油 CO 值 過 高, 無 法 通 過 排 氣 檢 驗 故 障 原 因 : 損 壞 短 路 接 頭 鬆 脫 接 頭 銹 蝕 含 氧 感 知 器 (O 2 sensor) 及 二 次 空 氣 控 制 閥 故 障 時, 儀 表 之 燃 油 噴 射 警 示 燈 會 閃 爍 產 生 故 障 碼, 此 時 請 盡 速 至 三 陽 經 銷 商 以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專 用 診 斷 器 檢 修 ; 經 診 斷 器 判 定 含 氧 感 知 器 損 壞 故 障 時, 應 由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更 換 新 品, 以 確 保 車 輛 燃 油 噴 射 系 統 之 正 常 作 動 簧 片 閥 : 作 用 原 理 : 機 車 排 氣 道 內 的 壓 力 會 隨 著 排 氣 閥 門 的 關 閉 而 產 生 正 壓 與 負 壓 脈 動 波, 利 用 一 具 有 逆 止 回 流 功 能 的 簧 片 閥, 當 排 氣 道 內 為 負 壓 時, 簧 片 閥 被 吸 開, 外 界 空 氣 被 導 入 排 氣 道 中 與 廢 氣 CO,HC 產 生 化 學 反 應, 變 成 CO 2,H 2 O 等 無 害 氣 體, 當 排 氣 道 為 正 壓 時, 簧 片 閥 關 閉 防 止 排 廢 氣 逆 流 至 二 次 空 氣 控 制 閥 警 告 煞 車 系 統 轉 向 ( 前 叉 ) 輪 胎 之 檢 查, 若 有 異 常 時, 請 立 即 前 往 三 陽 經 銷 商 檢 查 調 整 或 更 換, 以 免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36 15. 附 錄

消 光 漆 車 輛 保 養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 1. 為 維 護 消 光 車 漆 之 效 果, 請 避 免 使 用 一 般 清 潔 劑 研 磨 拋 光 或 打 蠟 用 品 2. 消 光 車 漆 絕 不 可 打 蠟, 如 使 用 打 蠟 產 品 後 將 會 導 致 車 輛 漆 面 不 平 整, 並 產 生 光 澤 效 應, 喪 失 消 光 車 漆 原 有 之 設 計 原 意 3. 請 勿 使 用 自 動 洗 車 機 器, 且 避 免 短 時 間 內 過 度 頻 繁 洗 車, 如 此 可 能 會 導 致 車 身 不 均 勻 光 澤 產 生, 也 請 勿 於 陽 光 直 接 照 射 下 清 洗 車 輛 4. 車 漆 表 面 上 如 沾 染 昆 蟲 或 鳥 類 留 下 痕 跡 後 須 盡 快 清 除 建 議 使 用 清 水 將 殘 留 物 浸 泡, 以 達 到 軟 化 效 果, 並 使 用 高 壓 清 潔 器 材 清 理 車 漆 表 面 若 殘 留 物 具 有 強 烈 黏 著 性, 應 再 清 洗 前 先 使 用 昆 蟲 專 用 清 潔 噴 劑 去 除 汙 漬 SYMTW 2014/10 15. 附 錄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