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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 安 在 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预 防 接 种 个 人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 众 安 在 线 )( 备 - 普 通 意 外 保 险 ) 2016 ( 主 )033 号 1. 总 则 1.1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批 单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1.2 被 保 险 人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年 龄 在 出 生 30 天 ( 含 ) 以 上 ( 已 健 康 出 院 ) 至 65 周 岁 ( 见 释 义 8.1) 之 间 身 体 健 康 的 自 然 人 可 作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和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不 能 作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但 父 母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不 受 此 限 对 未 成 年 人 死 亡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限 额 1.3 保 险 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人 为 众 安 在 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保 障 内 容 2.1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经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见 释 义 8.2) 接 种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疫 苗 ( 见 释 义 8.3) 后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不 良 反 应 ( 见 释 义 8.4) 或 偶 合 症 ( 见 释 义 8.5), 并 因 该 不 良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直 接 导 致 其 身 故 伤 残 发 生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各 分 项 保 险 金, 且 给 付 各 分 项 保 险 金 之 和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达 到 保 险 金 额 时,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2.1.1 身 故 保 险 责 任 ( 必 选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不 良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并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 故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同 时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前 保 险 人 已 给 付 本 条 款 第 2.1.2 条 约 定 的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时 应 扣 除 已 给 付 的 残 疾 保 险 金 2.1.2 残 疾 保 险 责 任 ( 必 选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不 良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并 自 该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 故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达 到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见 释 义 8.6)( 简 称 评 定 标 准 ) 所 列 伤 残 程 度 之 一 的, 保 险 人 按 评 定 标 准 所 对 应 伤 残 等 级 的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身 故 保 险 金 金 额 给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如 第 180 日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则 按 当 日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伤 残 评 定, 并 据 此 给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1)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时, 保 险 人 根 据 评 定 标 准 规 定 的 多 处 伤 残 评 定 原 则 给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2) 被 保 险 人 如 在 此 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已 有 残 疾, 保 险 人 按 合 并 后 的 残 疾 程 度 在 评 定 标 准 中 所 对 应 伤 残 等 级 的 给 付 比 例 扣 除 原 有 残 疾 程 度 在 评 定 标 准 中 所 对 应 伤 残 等 级 的 给 付 比 例 后, 再 乘 以 身 故 保 险 金 金 额 给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2.1.3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 可 选 )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分 为 (1)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2)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并 在 医 院 ( 见 释 义 8.7) 或 接 种 疫 苗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行 门 诊 急 诊 治 疗 的, 保 险 人 就 被 保 险 人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实 际 支 出 的 按 照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报 销 的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医 疗 费 用 ( 见 释 义 8.8), 按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免 赔 额 赔 付 比 例 计 算 给 付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无 论 一 次 或 多 次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保 险 人 均 按 上 述 规 定 分 别 给 付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但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分 别 以 被 保 险 人 的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金 额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金 额 为 限,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到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金 额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金 额 时,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分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2.1.4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 可 选 )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分 为 (1)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2)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并 在 医 院 或 接 种 疫 苗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行 住 院 治 疗 的, 保 险 人 就 被 保 险 人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实 际 支 出 的 按 照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报 销 的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免 赔 额 赔 付 比 例 计 算 给 付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被 保 险 人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保 险 人 继 续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最 长 至 保 险 期 满 之 日 起 30 日 止 被 保 险 人 无 论 一 次 或 多 次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保 险 人 均 按 上 述 规 定 分 别 给 付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但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分 别 以 被 保 险 人 的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金 额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金 额 为 限,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到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金 额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金 额 时,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分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2.1.5 住 院 伙 食 津 贴 保 险 责 任 ( 可 选 )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不 良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后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的, 保 险 人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住 院 天 数 扣 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免 赔 天 数 后, 乘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住 院 伙 食 津 贴 日 金 额 计 算 并 给 付 住 院 伙 食 津 贴 保 险 金, 最 高 累 计 给 付 天 数 为 180 天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被 保 险 人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保 险 人 继 续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最 长 至 保 险 期 满 之 日 起 30 日 止 累 计 给 付 天 数 达 到 180 天 时,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2.2 责 任 免 除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导 致 身 故 残 疾 或 门 诊 急 诊 住 院 费 用 支 出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1) 投 保 人 的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行 为 ; (2)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家 属 不 配 合 手 术 或 不 执 行 医 嘱, 擅 自 使 用 药 物 而 造 成 的 不 良 后 果 ; (3)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家 属 不 遵 守 医 院 规 章 制 度 不 配 合 治 疗 ; (4) 使 用 过 期 变 质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疫 苗 或 使 用 未 经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疫 苗 ; (5) 疫 苗 实 施 差 错 事 故 ( 见 释 义 8.9); (6) 用 于 矫 形 整 容 美 容 器 官 移 植 或 修 复 安 装 及 购 买 残 疾 用 具 ( 如 轮 椅 假 肢 助 听 器 假 眼 配 镜 等 ) 的 费 用 ; (7) 其 他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2.3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本 保 险 合 同 下 的 各 分 项 责 任 的 保 险 金 额 分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住 院 伙 食 津 贴 保 险 金 额, 且 各 分 项 责 任 的 保 险 金 额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一 经 确 定,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得 变 更 2.4 保 险 期 间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2.5 费 用 补 偿 原 则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部 分 2.1.3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和 2.1.4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适 用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原 则 若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和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可 依 法 律 及 政 府 之 规 定 而 有 所 补 偿, 或 从 他 人 或 其 它 福 利 计 划 或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 包 括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作 单 位 保 险 人 在 内 的 任 何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等 ) 取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补 偿, 保 险 人 仅 负 责 补 偿 剩 余 部 分, 并 以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金 额 为 限 2.6 受 益 人 ( 一 )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订 立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应 确 定 其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保 险 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且 不 能 确 定 死 亡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先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但 需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由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上 批 注 对 因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发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保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应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应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 二 ) 残 疾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住 院 伙 食 津 贴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残 疾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住 院 伙 食 津 贴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3.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3.1 交 费 义 务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保 险 费 交 清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3.2 年 龄 的 确 定 及 年 龄 性 别 错 误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的 周 岁 年 龄 为 准,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必 须 符 合 年 龄 要 求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且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限 制, 保 险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不 负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人 可 以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见 释 义 8.10)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导 致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或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照 实 付 保 险 费 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导 致 投 保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保 险 人 应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3.3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投 保 单 并 回 答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询 问,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保 险 事 故 是 指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3.4 住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通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投 保 人 3.5 其 他 内 容 变 更 通 知 义 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投 保 人 需 变 更 合 同 其 他 内 容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申 请 保 险 人 同 意 后 出 具 批 单, 并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批 注 3.6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书 面 说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经 过 和 损 失 情 况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上 述 约 定,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 见 释 义 8.11)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4. 保 险 金 申 请 与 给 付 4.1 保 险 金 申 请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见 释 义 8.12)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的, 应 提 供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1)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原 件 ; (3)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4) 若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的, 需 提 供 市 级 或 者 省 级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专 家 组 出 具 的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或 鉴 定 结 论 ; 若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的, 需 提 供 接 种 疫 苗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 (5)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6)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受 益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为 申 领 保 险 金 的, 还 需 要 提 供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资 料 ; (7) 若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还 需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及 公 安 部 门 或 司 法 部 门 二 级 及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或 验 尸 报 告 ; (8) 若 申 请 残 疾 保 险 金, 还 需 提 供 司 法 部 门 二 级 及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残 疾 鉴 定 诊 断 书 ; (9) 若 申 请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门 诊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还 需 提 供 医 院 或 接 种 疫 苗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处 方 病 历 病 理 报 告 及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凭 证 ; (10) 若 申 请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偶 合 症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还 需 提 供 医 院 或 接 种 疫 苗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出 院 小 结 病 理 报 告 及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凭 证 等 ; (11) 若 申 请 住 院 伙 食 津 贴 保 险 金 的, 还 需 提 供 医 院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和 住 院 证 明 4.2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4.3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应 在 与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达 成 有 关 给 付 保 险 金 数 额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做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5.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但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 一 )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 二 ) 保 险 合 同 原 件 ; ( 三 )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 四 )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之 时 起,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保 险 人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退 还 保 险 合 同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3.3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所 取 得 的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6. 合 同 的 争 议 处 理 和 法 律 适 用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合 同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且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7. 合 法 性 保 证 本 保 险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规 定 为 准 8. 释 义 8.1 周 岁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实 足 年 龄 8.2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指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机 构 :( 一 ) 具 有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件 ;( 二 ) 具 有 经 过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预 防 接 种 专 业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执 业 医 师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护 士 或 者 乡 村 医 生 ;( 三 ) 具 有 符 合 疫 苗 储 存 运 输 管 理 规 范 的 冷 藏 设 施 设 备 和 冷 藏 保 管 制 度 8.3 疫 苗 包 括 第 一 类 疫 苗 和 第 二 类 疫 苗 第 一 类 疫 苗 指 政 府 免 费 向 公 民 提 供, 公 民 应 当 依 照 政 府 的 规 定 受 种 的 疫 苗, 包 括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确 定 的 疫 苗,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在 执 行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时 增 加 的 疫 苗, 以 及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应 急 接 种 或 者 群 体 性 预 防 接 种 所 使 用 的 疫 苗 第 二 类 疫 苗 指 由 公 民 自 费 并 且 自 愿 受 种 的 其 他 疫 苗 8.4 预 防 接 种 不 良 反 应 预 防 接 种 不 良 反 应 包 括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和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预 防 接 种 一 般 反 应 指 在 预 防 接 种 后 发 生 的, 由 疫 苗 本 身 所 固 有 的 特 性 引 起 的, 对 机 体 只 会 造 成 一 过 性 生 理 功 能 障 碍 的 反 应 主 要 有 发 热 和 局 部 红 肿, 同 时 可 能 伴 有 全 身 不 适 倦 怠 食 欲 不 振 乏 力 等 综 合 症 状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指 合 格 的 疫 苗 在 实 施 规 范 接 种 过 程 中 或 者 实 施 规 范 接 种 后 造 成 受 种 者 机 体 组 织 器 官 功 能 损 害, 相 关 各 方 均 无 过 错 的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常 见 的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包 括 无 菌 性 脓 肿 热 性 惊 厥 过 敏 性 休 克 过 敏 性 皮 疹 过 敏 性 紫 癜 血 小 板 减 少 性 紫 癜 局 部 过 敏 反 应 血 管 性 水 肿 多 发 性 神 经 炎 臂 丛 神 经 炎 癫 痫 脑 病 脑 炎 和 脑 膜 炎 脊 灰 疫 苗 相 关 病 例 以 及 接 种 卡 介 苗 后 的 淋 巴 结 炎 骨

髓 炎 全 身 散 播 性 卡 介 苗 感 染 等 8.5 偶 合 症 偶 合 症 指 受 种 者 在 接 种 时 正 处 于 某 种 疾 病 的 潜 伏 期 或 者 前 驱 期, 接 种 后 偶 合 发 病 8.6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指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发 布 的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评 定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标 准, 详 见 关 于 印 发 <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的 通 知 ( 中 保 协 发 2013 88 号 ) 8.7 医 院 指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约 定 的 定 点 医 院, 未 约 定 定 点 医 院 的, 则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评 审 确 定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公 立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作 为 诊 所 康 复 护 理 休 养 静 养 戒 酒 戒 毒 等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则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且 全 天 二 十 四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提 供 医 疗 及 护 理 服 务 8.8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医 疗 费 用 指 医 疗 费 用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治 疗 意 外 伤 害 或 者 疾 病 所 必 需 的 项 目 ; 2 不 超 过 安 全 足 量 治 疗 原 则 的 项 目 ; 3 由 医 生 开 具 的 处 方 药 ; 4 非 试 验 性 的 非 研 究 性 的 项 目 ; 5 与 接 受 治 疗 当 地 普 遍 接 受 的 医 疗 专 业 实 践 标 准 一 致 的 项 目 对 是 否 医 学 必 需 且 合 理 由 保 险 人 根 据 客 观 审 慎 合 理 的 原 则 进 行 审 核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对 审 核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可 由 双 方 认 同 的 权 威 医 学 机 构 或 者 权 威 医 学 专 家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8.9 疫 苗 实 施 差 错 事 故 指 因 接 种 单 位 违 反 预 防 接 种 工 作 规 范 免 疫 程 序 疫 苗 使 用 指 导 原 则 接 种 方 案 给 受 种 者 造 成 的 损 害 ; 受 种 者 有 疫 苗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接 种 禁 忌, 在 接 种 前 受 种 者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未 如 实 提 供 受 种 者 的 健 康 状 况 和 接 种 禁 忌 等 情 况, 导 致 接 种 后 受 种 者 原 有 疾 病 急 性 复 发 或 者 病 情 加 重 8.10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1-( 保 险 单 已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天 数 )] (1-30%)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8.11 不 可 抗 力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8.12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指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或 依 法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自 然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