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百 教 发 2009 11 号 关 于 印 发 百 里 杜 鹃 风 景 名 胜 区 2009 年 公 开 招 聘 特 岗 教 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事 厅 省 编 委 办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黔 教 师 发 2009 110 号 )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办 法 的 通 知 ( 黔 教 师 发 2009 111 号 ) 地 区 财 政 局 地 区 人 事 局 地 区 编 委 关 于 印 发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毕 地 教 2009 76 号 ) 和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1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毕 地 教 2009 77 号 ) 及 百 里 杜 鹃 风 景 名 胜 区 2009 年 公 开 招 聘 特 岗 教 师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等 文 件 规 定, 为 了 确 保 风 景 区 2009 年 特 岗 教 师 招 考 聘 用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附 件 : 百 里 杜 鹃 风 景 名 胜 区 2009 年 公 开 招 聘 特 岗 教 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二 九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主 题 词 : 特 岗 教 师 实 施 细 则 通 知 百 里 杜 鹃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09 年 5 月 12 日 印 共 印 20 份 存 3 份 2
百 里 杜 鹃 风 景 名 胜 区 2009 年 公 开 招 聘 特 岗 教 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事 厅 省 编 委 办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黔 教 师 发 2009 110 号 )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办 法 的 通 知 ( 黔 教 师 发 2009 111 号 ) 地 区 财 政 局 地 区 人 事 局 地 区 编 委 关 于 印 发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毕 地 教 2009 76 号 ) 毕 节 地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毕 地 教 2009 77 号 ) 和 百 里 杜 鹃 风 景 名 胜 区 2009 年 公 开 招 聘 特 岗 教 师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等 文 件 的 规 定, 2009 年 百 里 杜 鹃 风 景 名 胜 区 特 岗 教 师 在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自 愿 择 优 和 三 定 ( 定 区 定 校 定 岗 ) 的 原 则 下, 实 行 公 开 招 考, 择 优 聘 用 为 了 确 保 风 景 区 2009 年 特 岗 教 师 招 考 聘 用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 一 ) 国 家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1 以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为 主, 可 招 部 分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2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年 龄 在 30 岁 以 下 (1979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生 3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且 具 有 一 定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经 验 ( 县 市 区 教 育 局 出 具 半 年 以 上 从 教 经 历 证 明 ), 年 龄 在 30 岁 以 下 (1979 3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生 4 报 名 者 应 同 时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和 招 聘 岗 位 要 求 ( 二 ) 县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1 以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往 届 本 科 和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为 主, 可 招 少 量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应 往 届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和 全 日 制 普 通 中 等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年 龄 均 要 求 在 30 岁 以 下 (1979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2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年 龄 在 40 岁 以 下 (1969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且 连 续 代 课 2 年 以 上 目 前 仍 在 教 学 岗 位 的 风 景 区 代 课 人 员 ;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年 龄 在 45 岁 以 下 (1964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且 连 续 代 课 5 年 以 上 目 前 仍 在 教 学 岗 位 的 风 景 区 代 课 人 员 ( 由 教 育 局 出 具 代 课 证 明 ) 3 报 名 者 应 同 时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和 招 聘 岗 位 要 求 国 家 级 特 岗 计 划 面 向 全 国 招 聘 ; 县 级 特 岗 计 划 面 向 毕 节 地 区 招 聘 ( 户 籍 认 定 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入 户 为 准 或 以 毕 业 生 在 进 入 大 中 专 学 校 就 读 前 为 毕 节 地 区 户 口 为 准 ) 在 编 教 师 ( 含 2006 年 2007 年 和 2008 年 的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 不 能 报 考 ( 招 聘 的 对 象 条 件 学 科 名 额 办 法 及 程 序 请 登 陆 贵 州 教 育 网 (www.gzsedu.cn) 下 载 填 写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招 聘 报 名 表 有 下 列 情 节 的 不 得 报 考 : (1) 有 犯 罪 前 科 被 司 法 机 关 确 定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 已 婚 人 员 要 提 供 由 乡 ( 镇 ) 出 具 县 级 计 生 部 门 核 实 盖 章 的 未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的 证 明 ) 或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 (2) 伪 造 有 关 证 件 证 明 材 料 或 有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4
(3) 有 其 他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二 招 聘 指 标 2009 年 风 景 区 共 招 考 聘 用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 以 下 简 称 特 岗 教 师 )44 人, 其 中 国 家 特 岗 教 师 22 人 ( 小 学 教 师 岗 位, 其 中 : 语 文 教 师 3 人 ; 数 学 教 师 10 人 ; 英 语 教 师 3 人 ; 音 乐 教 师 3 人 ; 美 术 教 师 2 人 ; 体 育 教 师 1 人 ) 区 级 特 岗 教 师 22 人 ( 小 学 教 师 岗 位, 其 中 : 语 文 教 师 3 人 ; 数 学 教 师 10 人 ; 英 语 教 师 3 人 ; 音 乐 教 师 3 人 ; 美 术 教 师 1 人, 体 育 教 师 2 人 ) 三 招 聘 原 则 ( 一 ) 教 师 招 聘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自 愿 择 优 和 三 定 ( 定 区 定 校 定 岗 ) 的 原 则 ( 二 ) 优 先 招 聘 报 考 学 科 与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风 景 区 代 课 人 员 ( 三 ) 国 家 级 特 岗 教 师 安 排 在 完 小 及 以 上 学 校 任 教, 且 一 所 学 校 不 少 于 3 人 区 级 特 岗 教 师 安 排 在 片 区 及 以 下 学 校 任 教 ( 四 )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的 教 师 聘 期 为 三 年, 聘 期 内 纳 入 当 地 教 师 管 理, 与 当 地 教 师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三 年 聘 期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要 求 留 任 者, 管 委 会 无 条 件 转 接 并 与 当 地 教 师 同 等 对 待 四 特 岗 教 师 公 开 招 考 聘 用 工 作 程 序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招 聘 按 照 公 布 招 聘 岗 位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考 试 录 取 签 定 合 同 培 训 等 程 序 进 行 招 聘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招 聘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 报 考 学 科 须 与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 和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1964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且 连 续 代 课 5 年 以 上 目 前 仍 在 教 学 岗 位 的 风 景 区 代 课 人 员 第 一 阶 段 的 考 试 免 笔 试, 只 设 面 试 第 二 阶 段 招 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高 校 应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5
生 和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应 往 届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中 等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1969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且 连 续 代 课 2 年 以 上 目 前 仍 在 教 学 岗 位 的 本 区 代 课 人 员 ;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1964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且 连 续 代 课 5 年 以 上 目 前 仍 在 教 学 岗 位 的 风 景 区 代 课 人 员 第 一 阶 段 招 聘 结 束 后, 公 布 第 二 阶 段 招 聘 岗 位,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招 聘 第 二 阶 段 考 试 设 笔 试 和 面 试 笔 试 由 省 统 一 组 织, 笔 试 的 考 务 阅 卷 成 绩 统 计 面 试 体 检 录 取 等 工 作 由 地 区 教 育 局 负 责 ( 一 ) 第 一 阶 段 :( 免 笔 试 人 员 的 招 聘 ) 1 报 名 时 间 :2009 年 5 月 18 日 5 月 19 日 2 报 名 地 点 : 毕 节 地 区 实 验 高 中 音 乐 楼 报 名 所 需 材 料 (1)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 报 考 区 级 特 岗 教 师 的 考 生 须 提 供 户 籍 证 明 材 料 ) (2)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学 生 证 和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 往 届 毕 业 生 的 毕 业 证 书 (3) 报 考 国 家 特 岗 计 划 的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往 届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半 年 以 上 从 教 经 历 证 明 (4) 代 课 人 员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和 县 ( 区 )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风 景 区 代 课 人 员 连 续 代 课 5 年 以 上 且 目 前 仍 在 教 学 岗 位 的 证 明 ( 代 课 证 明 由 乡 中 心 校 出 具 证 明, 经 教 育 局 审 核 后 出 具 正 式 证 明 ) 6
(5)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www gzsedu.en) 下 载 并 填 写 好 的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岗 位 招 聘 报 名 表 ( 附 件 2) 3 资 格 审 查 报 考 者 经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后, 进 入 面 试 程 序 同 时 将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后 的 材 料 复 印 件 报 送 教 育 局 建 立 报 考 档 案 5 月 20 日 下 午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上 公 布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并 同 时 通 知 面 试 地 点 4 面 试 及 体 检 面 试 时 间 :2009 年 5 月 21-22 日 面 试 总 分 为 100 分,60 分 为 合 格 面 试 内 容 以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普 通 话 基 本 知 识,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教 育 心 理 教 育 前 沿 信 息, 新 课 程 理 论 2008 年 9 月 至 2009 年 5 月 的 国 内 时 事 政 治 等 为 主 要 内 容 面 试 形 式 为 抽 签 回 答 问 题 体 检 时 间 :2009 年 5 月 23 日 -25 日 面 试 结 束 后, 按 照 国 家 区 级 特 岗 计 划 类 别, 以 招 聘 数 的 1:1.3 比 例, 分 学 科 在 面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中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体 检 人 员 5 月 23 日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公 布 面 试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及 体 检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5 录 取 5 月 26 日 开 始 录 取 工 作 面 试 及 体 检 合 格 者 方 可 进 入 录 取 程 序 录 取 原 则 按 照 填 报 志 愿 及 面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录 取 5 月 29 日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上 公 布 录 取 人 员 名 单 6 签 约 5 月 28 日 由 风 景 区 教 育 局 与 被 录 取 者 签 定 聘 任 合 同 书, 跨 地 ( 州 ) 调 剂 的 可 延 至 5 月 29 日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签 约 的, 视 为 放 弃 录 取 资 格 应 届 毕 业 生 在 开 学 报 到 时 仍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的, 其 聘 7
任 合 同 自 然 解 除 签 约 时 间 地 点,5 月 27 日 见 毕 节 教 育 网 毕 节 地 区 签 约 通 知 6 月 3 日 将 录 取 签 约 名 单 报 省 教 育 厅 师 范 处 6 月 5 日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公 布 各 位 考 生 应 随 时 关 注 毕 节 教 育 网 上 公 布 的 时 间 安 排, 不 按 时 参 加 面 试 体 检 签 约 的 后 果 自 负 ( 二 ) 第 二 阶 段 招 聘 办 法 1 报 名 时 间 :2009 年 6 月 8 日 6 月 18 日 6 月 7 日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查 询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特 设 岗 位 第 二 阶 段 学 科 指 标 分 配 表 报 考 者 须 登 陆 贵 州 教 育 网 (www.gzsedu.cn) 下 载 并 填 写 贵 州 省 2009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招 聘 报 名 表 ( 报 考 学 科 须 与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或 相 近 ) 然 后, 将 填 写 好 的 报 名 表 连 同 以 下 材 料 复 印 件, 于 报 名 截 止 日 前 交 百 里 杜 鹃 教 育 局 ( 通 过 邮 局 寄 送 的, 必 须 用 特 快 专 寄 于 6 月 10 日 前 寄 出 ) 报 名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1)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 户 籍 认 定 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如 户 为 准 或 以 毕 业 生 在 进 入 大 中 专 学 校 就 读 前 为 毕 节 地 区 户 口 为 准 ) (2)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学 生 证 和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3) 报 考 国 家 特 岗 计 划 的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和 毕 业 证 和 往 届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的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半 年 以 上 从 教 经 历 证 明 (4) 报 考 县 级 特 岗 计 划 的 应 往 届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和 中 等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毕 业 证 (5) 代 课 人 员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和 由 县 ( 区 )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系 风 景 区 代 课 人 员 连 续 代 课 2 年 以 上, 且 目 前 仍 在 教 学 岗 位 的 证 明 8
2 报 名 地 点 百 里 杜 鹃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3 资 格 初 审 报 考 者 经 教 育 局 组 织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签 署 意 见, 建 立 报 考 档 案 ( 录 用 后, 此 档 案 进 入 特 岗 计 划 教 师 个 人 档 案 ) 6 月 25 日 前 信 息 汇 总 审 核 报 地 区 教 育 局 汇 总,6 月 28 日 前 报 省 汇 总 6 月 29 日 后, 省 教 育 厅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公 布 初 审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4 获 取 准 考 证 和 查 询 考 务 安 排 6 月 29 日 后, 资 格 初 审 合 格 人 员 须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贵 州 教 育 网 查 询 具 体 考 务 安 排,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下 载 打 印 准 考 证 5 考 试 分 笔 试 和 面 试 笔 试 和 面 试 总 分 均 以 100 分 计, 并 按 笔 试 成 绩 占 80% 面 试 成 绩 占 20% 计 算 考 试 总 成 绩 ; 考 试 成 绩 按 100 分 计 算, 即 考 试 总 成 绩 = 笔 试 成 绩 ⅹ80%+ 面 试 成 绩 ⅹ20% (1) 笔 试 笔 试 内 容 : 笔 试 试 题 不 分 初 中 和 小 学 按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物 理 地 理 音 乐 美 术 体 育 心 理 健 康 政 史 类 生 化 类 命 题 报 考 政 治 历 史 学 科 的 考 生 政 史 类 试 题 ; 报 考 生 物 化 学 小 学 科 学 等 学 科 的 考 生 考 生 化 类 试 题 ; 报 考 信 息 技 术 的 的 考 生 考 数 学 试 题 每 套 总 分 100 分, 其 中 专 业 知 识 70 分,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30 分 专 业 知 识 含 高 中 ( 中 师 ) 至 大 学 阶 段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以 大 学 阶 段 知 识 为 主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包 括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基 本 要 求, 大 专 阶 段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基 础 知 识 2008 年 9 月 至 2009 年 5 月 的 国 内 时 事 政 治 笔 试 时 间 :7 月 11 日 上 午 9:00-11:30 笔 试 地 点 : 具 体 地 点 7 月 9 日 前 见 毕 节 教 育 网 报 考 者 必 须 同 时 持 准 考 证 身 份 证 到 毕 节 市 的 考 试 地 点 参 加 考 试 笔 试 成 绩 与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公 布 : 笔 试 成 绩 由 地 区 教 育 局 统 计 汇 总, 并 按 国 家 县 特 岗 计 划 的 类 别, 以 招 聘 数 的 1:1.5 9
比 例, 分 报 考 学 段 学 科, 按 笔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面 试 人 员 地 区 教 育 局 于 7 月 21 日 前 将 所 有 报 考 人 员 笔 试 成 绩 及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形 式 ( 含 加 盖 公 章 的 文 本 Excel 电 子 表 格, 样 式 见 附 件 3) 报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于 7 月 23 日 后 公 布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考 生 可 凭 准 考 证 号 和 身 份 证 号 查 询 凡 未 被 确 定 为 面 试 人 员 的 报 考 人 员, 应 随 时 关 注 毕 节 教 育 网 上 有 关 面 试 人 员 的 增 补 信 息, 以 便 及 时 递 补 面 试 不 关 注 毕 节 教 育 网 上 信 息, 错 过 时 间, 由 本 人 负 责 (2) 面 试 进 入 面 试 范 围 的 报 考 者 须 在 地 区 教 育 局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进 行 面 试 面 试 前 须 接 受 资 格 复 审, 复 审 合 格 后 方 可 参 加 面 试 复 审 须 提 供 报 名 时 所 交 材 料 的 原 件, 另 交 本 人 近 期 同 底 1 寸 免 冠 照 片 3 张 面 试 的 具 体 安 排 可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查 询 毕 节 地 区 2009 年 特 岗 计 划 第 二 阶 段 面 试 方 案 面 试 于 8 月 3 日 前 完 成 面 试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公 布, 位 进 入 面 试 名 单 的 人 员 按 规 定 程 序 候 补 ( 请 随 时 关 注 网 上 信 息 ) 6 体 检 参 加 体 检 人 员 分 报 考 学 段 学 科, 按 考 试 总 分 成 绩 ( 笔 试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以 招 聘 数 1:1.3 比 例, 从 面 试 合 格 人 员 中 确 定 ( 当 面 试 合 格 人 数 低 于 招 聘 数 时, 则 全 部 进 入 体 检 ) 体 检 在 地 区 教 育 局 指 定 医 院 进 行 体 检 于 8 月 8 日 前 完 成 7 录 取 签 约 录 取 须 在 面 试 和 体 检 合 格 的 人 员 中, 按 报 考 学 段 学 科, 按 考 试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依 次 进 行 报 考 者 被 录 取 后 须 与 教 育 局 签 定 聘 任 合 同 书 凡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签 定 聘 任 合 同 的, 视 为 放 弃 录 取 资 格 10
录 取 和 签 约 工 作 于 8 月 13 日 前 完 成 8 录 取 签 约 人 员 名 单 于 8 月 20 日 在 贵 州 教 育 网 公 布 五 岗 前 培 训 和 报 道 报 到 已 签 定 聘 任 合 同 书 的 人 员, 须 于 8 月 26 日 前 参 加 由 省 统 一 组 织 地 区 教 育 局 具 体 实 施 的 岗 前 培 训 具 体 培 训 时 间 地 点 见 毕 节 教 育 网 培 训 合 格 后, 由 地 区 教 育 局 发 给 2009 年 特 岗 教 师 报 到 证, 被 录 取 人 员 须 持 2009 年 特 岗 教 师 报 到 证, 到 规 定 时 间 报 道, 逾 期 不 到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并 依 据 聘 用 合 同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招 聘 的 各 项 信 息 将 及 时 公 布 在 毕 节 教 育 网, 报 考 者 应 随 时 关 注 网 上 相 关 信 息 ( 特 别 是 补 录 信 息 ), 同 时 须 随 时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六 招 考 聘 用 的 有 关 要 求 报 考 人 员 必 须 对 提 供 的 证 件, 证 明 材 料 及 个 人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负 责 招 聘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取 消 其 报 名 资 格,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 一 ) 有 犯 罪 前 科 被 司 法 机 关 确 定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违 反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或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 ( 二 ) 伪 造 有 关 证 件 证 明 材 料 或 有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的 ; ( 三 ) 有 其 他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七 纪 律 要 求 ( 一 ) 整 个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在 省 地 区 招 考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进 行 招 考 工 作 全 过 程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新 闻 媒 体 及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 二 ) 从 事 考 试 考 核 招 考 聘 用 工 作 的 人 员 与 报 考 者 有 回 避 关 系 的, 要 实 行 公 务 回 避, 坚 决 杜 绝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以 11
权 谋 私 等 违 纪 违 法 现 象 如 有 违 纪 情 况, 对 违 纪 的 相 关 人 员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三 ) 各 中 心 校 教 育 局 出 具 的 代 课 证 明 必 须 真 实, 如 出 现 假 证 明 的 现 象, 将 给 予 经 办 人 和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纪 律 处 分 八 咨 询 电 话 及 举 报 电 话 (0857)5681024 二 九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