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文 件 湖 工 大 人 2014 17 号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岗 位 基 本 职 责 及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岗 位 基 本 职 责 及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业 经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第 二 届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听 证 会 听 证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1.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计 分 细 则 2.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计 分 细 则 3.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计 分 细 则 4.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社 会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计 分 细 则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4 年 7 月 2 日 - 1 -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岗 位 基 本 职 责 及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教 师 岗 位 聘 任 与 管 理, 强 化 岗 位 意 识, 建 立 和 完 善 教 师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和 评 价 机 制,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及 教 师 岗 位 考 核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聘 用 ( 聘 期 一 般 为 四 年 ) 到 我 校 教 师 岗 位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含 同 时 在 教 师 岗 位 和 管 理 岗 位 上 任 职 ( 即 双 肩 挑 ) 的 人 员 第 三 条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的 制 定 及 考 核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尊 重 规 律, 体 现 导 向 ; 坚 持 标 准 客 观 公 正 ;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考 核 ; 全 面 评 价, 突 出 绩 效 第 二 章 教 师 岗 位 基 本 要 求 和 基 本 职 责 第 四 条 教 师 岗 位 基 本 要 求 ( 一 )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 二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 三 ) 系 统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治 学 严 谨, 作 风 端 正, 具 备 相 应 岗 位 的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能 担 负 起 人 才 培 养 知 识 创 新 传 播 和 应 用 的 重 任 ( 四 )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认 真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 五 ) 因 材 施 教, 教 书 育 人, 通 过 课 堂 教 学 实 践 教 学 等 环 节,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六 ) 关 心 爱 护 学 生,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七 ) 勤 奋 学 习, 积 极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手 段 和 教 学 方 法,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和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 八 ) 关 心 学 校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五 条 教 师 岗 位 基 本 职 责 教 师 岗 位 基 本 职 责 主 要 包 括 教 学 研 究 ( 含 教 学 研 究 和 科 学 研 究 ) 和 社 - 2 -
会 工 作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 教 授 岗 位 1. 系 统 讲 授 本 学 科 ( 专 业 )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或 公 选 课, 每 年 至 少 承 担 一 门 本 科 生 课 程 课 堂 教 学 任 务, 指 导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教 学,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2. 掌 握 本 学 科 ( 专 业 ) 建 设 及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明 确 的 研 究 方 向, 积 极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取 得 高 水 平 教 学 ( 学 术 ) 成 果 3. 负 责 或 参 与 学 科 建 设, 积 极 开 展 学 位 点 建 设 团 队 建 设 及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参 与 指 导 研 究 生 青 年 教 师 工 作, 效 果 明 显 4. 积 极 参 与 各 项 公 益 服 务,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部 中 心 )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 二 ) 副 教 授 岗 位 1. 系 统 讲 授 本 学 科 ( 专 业 )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或 公 选 课, 每 年 至 少 承 担 一 门 本 科 生 课 程 课 堂 教 学 任 务, 指 导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教 学,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2. 熟 悉 本 学 科 ( 专 业 ) 建 设 及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明 确 的 研 究 方 向, 积 极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取 得 较 高 水 平 教 学 ( 学 术 ) 成 果 3. 负 责 或 参 与 学 科 建 设, 积 极 开 展 学 位 点 建 设 团 队 建 设 及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参 与 或 协 助 指 导 研 究 生 青 年 教 师 工 作, 效 果 明 显 4. 积 极 参 与 各 项 公 益 服 务,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部 中 心 )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 三 ) 讲 师 岗 位 1. 讲 授 本 学 科 ( 专 业 )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或 公 选 课, 每 年 至 少 承 担 一 门 本 科 生 课 程 课 堂 教 学 任 务, 指 导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教 学,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2. 了 解 本 学 科 ( 专 业 ) 建 设 及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明 确 的 研 究 方 向, 积 极 参 - 3 -
与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取 得 一 定 的 教 学 ( 学 术 ) 成 果 3. 积 极 参 与 学 科 建 设 学 位 点 建 设 团 队 建 设 及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4. 积 极 参 与 各 项 公 益 服 务,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部 中 心 )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 四 ) 助 教 岗 位 1. 讲 授 或 协 助 讲 授 本 学 科 ( 专 业 )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或 公 选 课, 参 与 指 导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教 学,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2. 了 解 本 学 科 ( 专 业 ) 建 设 及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较 为 明 确 的 研 究 方 向,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3. 积 极 参 与 学 科 建 设 学 位 点 建 设 团 队 建 设 及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4. 积 极 参 与 各 项 公 益 服 务,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 部 中 心 )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三 章 教 师 岗 位 的 类 型 及 考 核 第 六 条 学 校 根 据 教 师 所 侧 重 承 担 的 基 本 职 责, 将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学 科 研 型 科 研 为 主 型 和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四 种 类 型,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教 师 可 以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自 主 选 择 岗 位 类 型, 原 则 上 在 同 一 个 聘 期 内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岗 位 类 型 第 七 条 教 师 岗 位 考 核 按 照 定 性 考 核 与 定 量 考 核 相 结 合 年 度 考 核 与 聘 期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德 能 勤 绩 四 个 方 面 其 中, 德 能 勤 考 核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事 业 心 与 责 任 感 协 作 精 神 遵 纪 守 法 等 方 面 ; 业 绩 考 核 包 括 教 学 工 作 研 究 工 作 及 社 会 工 作 三 个 方 面 由 学 校 制 定 考 核 标 准, 各 教 学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在 不 得 低 于 学 校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具 有 本 单 位 特 色 的 考 核 细 则, 其 中 体 育 类 公 共 外 语 类 学 科 教 师 的 工 作 业 绩 量 化 考 核 中 研 究 分 标 准 可 适 当 放 宽 对 与 学 校 签 订 有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协 议 的 教 师, 在 完 成 上 述 考 核 的 同 时, 还 须 依 据 签 订 的 工 作 协 议 进 行 年 度 和 聘 期 考 核 - 4 -
第 八 条 教 师 岗 位 考 核 标 准 ( 一 ) 德 能 勤 考 核 教 师 岗 位 德 能 勤 考 核 分 为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次,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 1. 合 格 等 次 标 准 政 治 素 质 好,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学 习 和 集 体 活 动 ; 工 作 勤 奋, 爱 岗 敬 业, 责 任 感 强 ; 关 心 学 生,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学 生 评 价 好 ; 遵 纪 守 法, 作 风 正 派, 严 于 律 已 2. 不 合 格 等 次 标 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定 为 不 合 格 : (1) 未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的 基 本 要 求, 又 不 接 受 单 位 安 排 到 其 他 工 作 岗 位 的 ; (2) 工 作 严 重 失 误, 当 年 出 现 过 Ⅰ 级 或 两 次 及 以 上 Ⅱ 级 教 学 事 故, 或 出 现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的 ; (3) 旷 工 连 续 5 天 及 以 上 或 累 计 10 天 及 以 上, 或 工 作 纪 律 涣 散 消 极 怠 工, 造 成 较 坏 影 响,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4) 侵 犯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给 学 校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和 损 害 学 校 声 誉 的 ; (5) 寻 衅 滋 事, 无 理 取 闹, 打 人, 严 重 影 响 工 作 或 校 园 秩 序 的 ; (6) 贪 污 盗 窃 挪 用 公 款 行 贿 受 贿 等 经 济 上 有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 (7) 上 年 度 考 核 为 基 本 合 格 等 次, 本 年 度 考 核 仍 为 基 本 合 格 等 次 的 ; (8) 出 现 学 术 腐 败 或 学 术 不 端 等 违 反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的 ; (9)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接 受 分 配 的 教 学 研 究 任 务 的 ; (10) 其 他 经 上 级 部 门 或 学 校 认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 二 )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教 师 岗 位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须 核 算 成 相 应 的 积 分, 各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的 累 加 即 为 聘 期 考 核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若 中 途 聘 任, 则 按 系 数 ( 聘 任 年 数 / 聘 期 ) 计 算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最 低 标 准 见 下 表 : - 5 -
岗 位 类 别 岗 位 类 型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最 低 标 准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学 科 研 型 科 研 为 主 型 教 学 分 研 究 分 社 会 分 教 学 分 研 究 分 社 会 分 教 学 分 研 究 分 社 会 分 年 度 考 核 业 绩 积 分 总 分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业 绩 积 分 总 分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二 级 105 45 36 75 75 36 35 115 36 280 364 三 级 105 40 36 75 70 36 35 110 36 260 338 四 级 105 35 36 75 65 36 35 105 36 240 312 一 级 105 20 36 75 50 36 35 90 36 220 286 二 级 105 15 36 75 45 36 35 85 36 210 273 三 级 105 10 36 75 40 36 35 80 36 200 260 一 级 95 5 30 75 25 30 35 65 30 180 234 二 级 90 5 30 75 20 30 35 60 30 175 228 三 级 85 5 30 75 15 30 35 55 30 170 221 助 教 70 0 30 65 5 30 50 20 30 150 195 注 :1 年 满 57 周 岁 的 男 性 教 师 和 年 满 52 周 岁 的 女 性 教 师, 研 究 分 不 作 明 确 要 求, 但 总 分 不 得 低 于 70%( 对 要 求 延 聘 人 员 则 其 研 究 分 总 分 均 需 达 到 上 表 相 应 要 求 ) 2 根 据 规 定 须 执 行 助 教 制 的 新 进 教 师, 按 助 教 制 相 关 要 求 考 核 3 选 择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的 教 师, 除 满 足 上 述 业 绩 积 分 总 分 要 求 外, 还 应 具 有 系 统 的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生 产 实 践 经 验, 具 有 承 担 重 大 横 向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课 题 开 展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的 能 力, 聘 期 内 在 成 果 转 化 技 术 咨 询 与 推 广 艺 术 创 作 与 推 广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等 方 面 产 生 重 要 的 影 响 力 以 及 显 著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其 中, 理 工 科 类 教 授 ( 副 教 授 ) 应 主 持 单 项 横 向 课 题 到 账 经 费 200(120) 万 元, 或 主 持 横 向 课 题 累 计 到 账 经 费 400(240) 万 元 以 上, 或 主 持 单 项 横 向 课 题 经 费 到 账 120(75) 万 元 且 获 国 家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2(1) 项 以 上, 或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后 形 成 的 产 值 利 润 和 经 济 效 益 突 出, 达 300(200) 万 以 上 ; 人 文 社 科 类 教 授 ( 副 教 授 ) 应 主 持 单 项 横 向 课 题 到 账 经 费 120(75) 万 元, 或 主 持 横 向 课 题 累 计 到 账 经 费 240(150) 万 元 以 上, 或 政 策 咨 询 报 告 被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采 纳 或 得 到 省 级 以 上 主 要 领 导 肯 定 批 示, 或 在 艺 术 创 作 与 推 广 方 面 产 生 公 认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1.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教 师 实 际 完 成 的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按 照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计 分 办 法 ( 详 见 附 件 1) 核 算 成 相 应 的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 6 -
2. 研 究 工 作 考 核 教 师 实 际 完 成 的 研 究 工 作 任 务, 含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研 究 两 个 方 面, 按 照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计 分 办 法 ( 详 见 附 件 2)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计 分 办 法 ( 详 见 附 件 3) 分 别 核 算 累 计 成 相 应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3. 社 会 工 作 考 核 教 师 从 事 的 社 会 工 作 任 务, 按 照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社 会 工 作 量 考 核 细 则 ( 详 见 附 件 4) 核 算 成 相 应 的 社 会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第 九 条 考 核 结 果 的 确 定 ( 一 ) 年 度 考 核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次, 分 别 按 以 下 要 求 予 以 确 定 1. 年 度 考 核 定 等 标 准 (1) 优 秀 等 次 : 在 考 核 合 格 等 次 人 员 中, 根 据 学 校 下 达 的 优 秀 人 员 指 标 数, 从 德 能 勤 绩 表 现 突 出 的 人 员 中 择 优 评 定 (2) 合 格 等 次 : 德 能 勤 考 核 合 格, 能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业 绩 单 项 分 及 总 分 均 达 到 最 低 积 分 标 准 (3) 基 本 合 格 等 次 : 德 能 勤 考 核 合 格, 基 本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学 科 研 型 科 研 为 主 型 人 员 工 作 业 绩 单 项 分 及 总 分, 仅 有 一 项 未 达 到 最 低 积 分 标 准 ;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人 员 工 作 业 绩 总 分 未 达 到 最 低 积 分 标 准, 但 达 到 其 他 三 型 总 分 最 低 标 准 (4) 不 合 格 等 次 : 达 不 到 上 述 要 求 2. 滚 动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可 采 用 滚 动 考 核 办 法 具 体 为, 若 当 年 业 绩 考 核 单 项 分 或 总 分 未 达 到 最 低 标 准, 可 根 据 聘 期 内 已 完 成 ( 截 止 当 前 时 间 ) 各 单 项 分 总 分 的 平 均 值 对 照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最 低 标 准 确 定 其 考 核 等 次 3. 免 考 政 策 - 7 -
为 营 造 良 好 的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对 于 在 教 学 或 研 究 工 作 方 面 特 别 突 出 的 人 员, 各 教 学 单 位 可 拟 定 本 单 位 年 度 考 核 免 考 教 师 并 报 学 校 审 批, 免 考 教 师 当 年 度 考 核 等 级 直 接 确 定 为 合 格 各 单 位 申 报 的 免 考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单 位 当 年 度 参 加 考 核 专 任 教 师 总 数 的 10% ( 二 ) 聘 期 考 核 教 师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次, 分 别 按 以 下 要 求 予 以 确 定 1. 合 格 等 次 : 本 聘 期 内 各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 或 者 各 年 度 德 能 勤 考 核 合 格, 且 工 作 业 绩 单 项 分 和 总 分 均 达 到 聘 期 最 低 积 分 标 准 2. 不 合 格 等 次 : 本 聘 期 内 各 年 度 德 能 勤 考 核 有 一 年 不 合 格 ; 或 者 各 年 度 德 能 勤 考 核 合 格, 但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达 不 到 上 述 合 格 等 次 要 求 第 十 条 考 核 组 织 年 度 考 核 在 学 校 统 一 部 署 下 由 各 教 学 单 位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成 立 教 师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校 教 师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校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担 任, 人 事 处 负 责 教 师 考 核 的 日 常 工 作 各 学 院 ( 部 中 心 ) 成 立 教 师 考 核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本 单 位 各 类 别 各 级 教 师 考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一 条 考 核 程 序 ( 一 ) 个 人 总 结, 通 过 网 络 平 台 填 写 申 报 材 料, 并 经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核 定 ; 各 单 位 为 每 位 教 师 核 准 并 分 配 社 会 工 作 量 积 分 ( 二 ) 各 单 位 组 织 群 众 评 议 民 主 测 评 ( 三 ) 单 位 审 核 评 定 等 级 ( 四 ) 各 单 位 汇 总 考 核 材 料 和 结 果 并 公 示 ( 五 ) 人 事 处 汇 总 考 核 结 果, 并 报 教 师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 六 ) 各 单 位 将 考 核 结 果 向 教 师 反 馈, 并 由 本 人 认 可 签 字 ( 七 ) 考 核 材 料 归 入 教 师 个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结 果 的 运 用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岗 位 聘 用 工 资 晋 升 校 内 津 贴 分 配 和 职 称 评 审 的 依 据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停 发 相 关 津 贴, 原 则 上 予 以 调 整 岗 位 或 低 聘 相 - 8 -
应 职 务 ; 年 度 考 核 基 本 合 格 的, 按 规 定 扣 发 相 关 津 贴, 同 时 责 令 限 期 改 进 并 达 到 合 格 要 求 教 师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是 否 续 聘 能 否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重 要 依 据 其 中,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新 进 教 师, 直 接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双 肩 挑 人 员 实 行 一 岗 双 责, 双 重 考 核 其 中, 职 能 部 门 双 肩 挑 人 员, 其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加 100 分,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双 肩 挑 人 员, 其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加 50 分, 其 考 核 等 次 的 确 定 标 准 不 变 双 肩 挑 人 员 可 根 据 个 人 实 际 自 由 选 择 是 否 参 加 教 师 岗 位 考 核, 并 在 考 核 工 作 开 始 一 周 内 向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不 参 加 教 师 岗 位 考 核 或 未 达 到 教 师 岗 位 考 核 合 格 等 次 的 人 员, 则 不 能 享 受 教 师 岗 位 校 内 津 贴 待 遇 第 十 四 条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一 般 在 每 年 年 底 进 行, 聘 期 考 核 一 般 在 聘 期 末 进 行 各 教 学 单 位 若 自 行 制 订 考 核 细 则, 须 在 每 年 的 6 月 份 之 前 将 本 单 位 教 师 考 核 细 则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备 查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学 校 原 制 定 的 相 关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9 -
附 件 1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计 分 细 则 一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教 学 工 作 量 (A) 主 要 指 教 师 完 成 的 由 学 校 下 达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 含 留 学 生 国 际 合 作 班 ) 和 研 究 生 教 学 任 务 的 工 作 量, 包 含 理 论 教 学 工 作 量 (A 1)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量 (A 2) 和 研 究 生 教 学 ( 含 指 导 ) 工 作 量 (A 3) ( 一 ) 理 论 教 学 工 作 量 (A1) - 10 - A=A 1+A 2+A 3 教 师 为 本 专 科 生 授 课 以 学 校 下 达 的 教 学 任 务 时 数 (T) 为 依 据, 其 教 学 工 作 量 按 下 式 计 算 : A 1=T (1+K) (X 1+X 2) 式 中 :T 为 课 程 的 计 划 学 时 数,K 为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系 数,X 1 为 课 程 类 别 系 数, X 2 为 教 学 班 规 模 系 数 1.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系 数 (K)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K 备 注 评 价 结 果 在 学 院 排 名 前 10% 0.2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不 合 格 -0.2 其 他 0.0 十 佳 一 等 奖 授 课 竞 赛 校 级 一 等 奖 及 以 上 获 得 者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名 师 国 家 精 品 开 放 课 程 负 责 人 十 佳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授 课 竞 赛 校 级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获 得 者 教 学 质 量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和 办 法 评 定 0.2 发 文 当 年 有 效 0.1 发 文 当 年 有 效 注 : 教 师 同 时 具 备 以 上 多 个 条 件 时,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系 数 按 就 高 处 理, 不 累 加 2. 课 程 类 别 系 数 (X 1) 课 程 类 别 X 1 理 论 课 ( 含 校 内 辅 修 ), 通 识 课 程 选 修 课 1.0 校 际 辅 修 选 修 ( 单 独 编 班 ) 重 修 班 课 程 1.2 专 职 课 程 辅 导 心 理 辅 导 0.4 双 语 课 程 创 新 班 和 卓 越 工 程 师 班 课 程 1.5
英 语 ET 班 和 微 积 分 ET 班 课 程 留 学 生 班 课 程 国 际 合 作 班 课 程, 创 新 班 和 卓 越 工 程 师 班 的 双 语 课 程 2.0 注 : 同 一 课 程 涉 及 多 个 类 别, 不 重 复 统 计 3. 教 学 班 规 模 系 数 (X 2) 课 程 类 型 标 准 教 学 班 人 数 校 际 辅 修 ( 单 独 编 班 ) 90 X 2= 超 过 标 准 班 学 生 人 数 理 工 类 必 修 课 其 他 理 论 课, 通 识 课 程 选 修 0.01, 最 高 不 超 过 1.0, 35 课 辅 修 未 单 独 编 班 学 生 数 体 育 课 32 计 入 课 堂 学 生 总 数 ; 通 识 课 程 选 修 课 不 足 35 人 的 艺 术 专 业 课 制 图 课 专 业 英 语 课 重 修 班 25 用 负 数,X 2 下 不 封 底, 上 课 程 1.5 封 顶 ( 二 )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量 (A2) X 2 (i=1~7) 1. 毕 业 设 计 ( 含 毕 业 论 文 )(A 21) A 21= 计 划 周 数 学 生 人 数 2. 课 程 设 计 ( 含 学 年 论 文 )(A 22) A 22= 计 划 周 数 16 学 生 自 然 班 数 J 1 式 中 :J 1 为 班 级 系 数 一 个 教 师 指 导 1 个 班 的 课 程 设 计 时,J 1=1; 一 个 教 师 同 时 指 导 2 个 及 以 上 班 时,J 1=0.75; 两 个 教 师 同 时 指 导 1 个 班 及 其 以 上 时, 合 计 班 级 系 数 J 1=1.2 3. 毕 业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认 识 实 习 ( 含 风 景 写 生 毕 业 考 察 等 实 践 环 节 ) (A 23) A 23= 计 划 周 数 16 学 生 自 然 班 数 J 1 J 2 式 中 :J 1 为 班 级 系 数, 按 前 述 标 准 计 算 ;J 2 为 路 程 系 数, 市 内 实 习 J 2=1.0, 市 外 实 习 J 2=1.2 4. 数 控 加 工 金 工 实 习 电 子 实 习 专 业 综 合 实 验 (A 24) A 24= 计 划 周 数 16 (1+X 2) J 3 式 中 :J 3 为 类 别 系 数,X 2 为 教 学 班 规 模 系 数 ( 计 算 方 法 同 前 ) - 11 -
实 习 类 别 J 3 备 注 金 工 实 习 电 子 实 习 专 业 综 合 实 验 1.0 数 控 实 习 1.2 X 2= 超 过 标 准 班 学 生 人 数 0.01, 最 高 不 超 过 1.0; 工 作 量 包 括 理 论 教 学 工 作 量 和 实 习 指 导 工 作 量, 具 体 由 教 学 任 务 承 担 单 位 进 行 分 配 5. 实 验 教 学 (A 25) 式 中 :J 4=0.8( 重 复 班 J 4=0.6) - 12 - A 25= 实 验 计 划 学 时 数 J 4 6. 指 导 学 术 竞 赛 ( 含 学 科 竞 赛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A 26) A 26= 核 准 实 际 时 数 竞 赛 团 队 数 J 5 式 中 : 指 导 学 生 团 队 参 加 挑 战 杯 数 学 建 模 J 5=1.5( 重 复 队 J 5=1.2), 其 他 竞 赛 J 5=1.0( 重 复 队 J 5=0.8) 类 别 7. 参 加 短 学 期 社 会 实 践 答 辩 (A 27) A 27= 班 数 4 ( 三 )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量 (A3=A31+A32) 1. 单 个 研 究 生 教 学 班 教 学 工 作 量 (A 31) 的 计 算 项 目 硕 士 研 究 生 A 31= 计 划 学 时 研 究 生 教 学 班 规 模 系 数 课 程 人 数 系 数 讲 座 备 注 1-5 0.8 6-15 1.0 16-30 1.1 31-45 1.2 46 人 以 上 每 增 加 1 人 加 0.01 系 数, 最 高 不 超 过 2 2. 指 导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工 作 量 (A 32) 的 计 算 学 年 分 布 类 别 硕 士 生 导 师 ( 总 工 作 量 100) A 32= 学 生 人 数 每 年 生 均 标 准 工 作 量 第 一 学 年 第 二 学 年 第 三 学 年 20 40 40 2
量 ( 四 ) 教 务 处 组 织 下 达 其 他 各 类 学 生 的 教 学 任 务 参 照 上 述 办 法 计 算 工 作 二 教 学 工 作 量 积 分 (B) 计 算 办 法 实 际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量 (A) 260 课 时 520 课 时 660 课 时 及 以 上 教 学 工 作 量 积 分 (B) 100 分 175 分 200 分 上 ); 其 中 : 1. A 中 必 须 含 有 至 少 承 担 一 门 以 上 的 本 科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32 学 时 以 A 2. 当 A 260, B 100 ; 260 A 260 3. 当 260<A 520, B 100 75 ; 260 A 520 4. 当 520<A 660, B 175 25; 140 5. 当 A>660, B 200-13 -
附 件 2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计 分 细 则 一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量 计 分 标 准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量 主 要 涉 及 教 学 改 革 与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成 果 两 大 类, 其 积 分 计 入 研 究 工 作 积 分 量 化 计 分 标 准 如 下 : 项 目 类 成 果 类 类 别 单 位 基 本 分 值 备 注 申 报 国 家 级 / 省 级 / 校 级 教 研 项 目 分 / 项 5/3/2 教 研 项 目 获 批 国 家 级 / 省 级 / 校 级 教 研 项 目 分 / 项 50/30/20 教 学 改 革 申 报 国 家 级 / 省 级 / 校 级 项 目 分 / 项 10/6/4 立 项 改 革 思 路 与 本 科 教 明 确, 取 得 明 显 学 工 程 获 批 国 家 级 / 省 级 / 校 级 项 目 分 / 项 100/60/40 成 效 教 研 论 文 成 果 验 收 教 材 类 教 学 成 果 获 奖 指 导 学 生 团 队 参 加 学 术 竞 赛 获 奖 - 14 - 中 国 教 育 报 光 明 日 报 ( 理 论 版 ) 刊 发 的 论 文 教 育 类 CSSCI 期 刊 发 表 的 论 文 分 / 篇 20 教 育 类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的 论 文 分 / 篇 15 其 他 公 开 发 表 的 教 研 论 文 分 / 篇 5 国 家 级 教 学 项 目 鉴 定 和 验 收 通 过 分 / 项 60 省 级 教 学 项 目 鉴 定 和 验 收 通 过 分 / 项 40 校 级 教 学 项 目 鉴 定 和 验 收 通 过 分 / 项 10 分 / 篇 25 论 文 如 被 检 索 收 录 转 载, 则 主 编 ( 副 主 编 )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分 / 部 100/50 主 编 ( 副 主 编 ) 一 般 教 材 分 / 部 40/20 国 家 级 特 等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分 / 项 4000/3200/2400 省 级 校 级 国 家 级 省 级 特 等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分 / 项 2000/1600 /800/400 参 照 科 研 论 文 检 索 收 录 转 载 追 加 分 值 重 复 获 奖, 按 最 高 等 级 计 算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分 / 项 400/360/160 一 等 奖 分 / 项 10 k 参 照 湖 北 工 业 二 等 奖 分 / 项 5 k 大 学 大 学 生 学 三 等 奖 分 / 项 4 k 科 竞 赛 指 南, A + 类 赛 事 k=6; A 一 等 奖 分 / 项 3 k 类 赛 事 和 国 际 二 等 奖 分 / 项 2 k 赛 事 k=4; B 类 三 等 奖 分 / 项 1 k 赛 事 k=1.5 二 说 明 1. 如 果 存 在 多 人 参 与 项 目 或 多 人 共 同 拥 有 成 果, 其 积 分 划 分 由 项 目 ( 成 果 ) 负 责 人 负 责 分 配 积 分 2. 上 述 所 有 成 果, 其 第 一 完 成 人 或 成 果 归 属 第 一 单 位 必 须 是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 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作 为 参 与 单 位 完 成 的 成 果, 排 名 二 三 四 五 的 成 果 分 值 分 别 为 : 1/2 1/3 1/4 1/5, 之 后 类 推 3. 同 一 奖 项 或 成 果 按 照 最 高 等 次 计 算, 同 类 奖 项 可 累 计
附 件 3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计 分 细 则 一 科 研 工 作 量 计 分 标 准 1. 科 研 项 目 和 科 技 奖 励 申 报 计 分 标 准 ( 只 计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为 第 一 主 持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 项 目 类 别 973 863 国 家 支 撑 计 划 国 家 基 金 优 青 以 上 项 目 等 国 家 基 金 面 上 ( 一 般 ) 和 青 年 省 部 重 大 专 项 等 其 它 国 家 及 部 委 项 目 单 位 : 分 / 项 省 ( 市 ) 级 项 目 厅 局 级 项 目 分 数 5 4 3 2 1 奖 励 类 别 国 家 级 省 ( 部 ) 级 分 数 10 5 2. 科 研 经 费 计 分 标 准 其 中 :Y 科 研 经 费 量 化 分 ; Y=Σ5Akp A 年 度 内 个 人 实 到 科 研 经 费 ( 单 位 为 万 元 ); K 每 万 元 科 研 经 费 项 目 来 源 权 重 分 值 ; p 团 队 人 员 承 担 工 作 量 权 重 分 值 ( 最 高 不 超 过 1.0, 由 团 队 负 责 人 分 配 ; 如 团 队 负 责 人 不 分 配, 则 依 据 附 表 中 学 术 成 果 署 名 人 员 排 名 参 考 分 配 系 数 自 动 分 配 ) 项 目 来 源 自 然 科 学 类 (k) 人 文 社 科 类 (k) 根 据 科 研 经 费 项 目 来 源 不 同 K 取 值 如 下 : 973 863 国 家 支 撑 计 划 国 家 基 金 优 青 以 上 项 目 等 3. 学 术 成 果 计 分 标 准 国 家 基 金 面 上 和 青 年 省 部 重 大 专 项 等 其 它 国 家 及 部 委 项 目 省 ( 市 ) ( 厅 ) 级 项 目 横 向 项 目 1.4 1.3 1.2 1.1 1.0 5.6 5.2 4.8 4.4 1.0 X= 10 K 1mx 1+10 k 2mx 2+10 K 3mx 3+12 K 4mx 4+40 K 5mx 5-15 -
其 中 : X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分 ; K 1 发 表 科 研 论 文 类 别 的 权 重 系 数 ;m 排 名 的 分 配 系 数 ;X 1 署 本 人 名 的 同 权 重 同 排 名 的 科 研 论 文 数 ; K 2 出 版 著 作 画 册 等 类 别 的 权 重 系 数 ;m 排 名 的 分 配 系 数 ;X 2 署 本 人 名 的 同 权 重 同 排 名 的 著 作 画 册 数 ; K 3 申 报 专 利 类 别 的 权 重 系 数 ;m 排 名 的 分 配 系 数 ;X 3 署 本 人 名 的 同 权 重 同 排 名 的 专 利 数 ; K 4 成 果 鉴 定 类 别 的 权 重 系 数 ;m 排 名 的 分 配 系 数 ;X 4 署 本 人 名 的 通 过 厅 级 以 上 鉴 定 ( 或 验 收 ) 的 同 权 重 同 排 名 的 成 果 数 ; K 5 科 研 成 果 奖 类 别 的 权 重 系 数 ;m 排 名 的 分 配 系 数 ;X 5 署 本 人 名 的 同 权 重 同 排 名 的 科 研 成 果 获 奖 数 ; 4 科 技 开 发 量 化 计 分 标 准 通 过 科 技 开 发 创 造 利 润 上 交 学 校 的, 每 万 元 计 15 分 二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学 术 成 果 排 名 分 配 系 数 与 权 重 系 数 1. 学 术 成 果 署 名 人 员 排 名 参 考 分 配 系 数 (m) 项 目 署 名 的 总 人 数 一 人 1/1-16 - 项 目 组 成 员 排 名 次 序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第 四 第 五 第 六 第 七 第 八 第 九 二 人 2/3 1/3 三 人 3/6 2/6 1/6 四 人 5/11 3/11 2/11 1/11 五 人 7/18 5/18 3/18 2/18 1/18 六 人 10/26 6/26 4/26 3/26 2/26 1/26 七 人 12/36 8/36 6/36 4/36 3/36 2/36 1/36 八 人 14/47 9/47 7/47 6/47 5/47 3/47 2/47 1/47 九 人 17/59 10/59 8/59 7/59 6/59 5/59 3/59 2/59 1/59 注 : 超 过 9 人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m=2(n-s+1)/n(n+1); N 为 项 目 组 人 数,S
为 排 名 2. 论 文 权 重 系 数 (k 1) 刊 物 类 别 学 科 权 威 SCD 收 录 核 心 期 刊 一 般 权 重 系 数 2.5 1.5 1.0 0.5 说 明 类 别 1. 发 表 于 NATURE SCIENCE 上 的 论 文 追 加 400 分 ; 2. 被 SCI 收 录 的 论 文 (1 区 2 区 ) 新 华 文 摘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学 报 文 摘 及 被 国 家 及 各 部 委 采 用 的 研 究 报 告 等 每 篇 追 加 50 分 3. 期 刊 发 表 被 SCI 收 录 的 论 文 (3 区 及 以 后 ) EI CSSCI SSCI A&HCI 收 录 的 论 文 高 校 学 报 文 摘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经 济 日 报 理 论 版 人 大 复 印 资 料 摘 录 转 载 的 论 文 被 省 委 省 政 府 采 用 的 研 究 报 告 等 追 加 25 分 ; 4. 会 议 论 文 被 SCI EI CSSCI SSCI A&HCI 等 收 录 的 追 加 10 分 ; 5. 被 ISTP 收 录 的 论 文 追 加 5 分 ; 6. 在 学 科 权 威 上 发 表 文 章 按 学 术 成 果 署 名 人 员 排 名 分 配 系 数 计 算 分 数, 其 它 论 文 只 计 算 第 一 作 者 分 数 学 科 权 威 期 刊 的 认 定 由 科 技 处 提 供 7. 论 文 追 加 分 数 按 学 术 成 果 署 名 人 员 排 名 分 配 系 数 计 算 分 数 8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的 学 生 为 通 讯 作 者 且 为 第 一 作 者, 参 与 排 名 的 第 一 指 导 教 师 按 第 一 作 者 计 3. 著 作 画 册 画 册 作 品 集 ( 专 版 ) 权 重 系 数 (k 2) 国 家 级 出 版 社 专 著 省 级 出 版 社 其 它 国 家 级 出 版 社 画 册 省 级 出 版 社 系 数 10 7 4 6 4 2 其 它 4. 专 利 权 重 系 数 (k 3) 专 利 类 别 申 请 发 达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国 内 专 利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含 软 件 著 作 ) 外 观 专 利 权 重 系 数 2.0 1.0 0.8 0.5 5. 获 得 专 利 授 权 后 追 加 的 分 数 专 利 类 别 追 加 分 数 获 得 发 达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获 得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获 得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授 权 ( 含 软 件 著 作 ) 外 观 专 利 60 40 17 5 6. 鉴 定 成 果 权 重 系 数 (k 4)( 含 新 产 品 审 定 品 种 制 订 标 准 ) - 17 -
鉴 定 类 别 新 产 品 审 定 品 种 制 定 标 准 鉴 定 成 果 国 家 级 省 级 行 业 国 际 领 先 国 际 先 进 国 内 领 先 国 内 先 进 权 重 系 数 10 6 5 4 3 2 7. 获 奖 科 研 成 果 权 重 系 数 (k 5) 奖 励 类 别 国 家 级 省 ( 部 ) 级 厅 ( 局 ) 级 一 等 二 等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权 重 系 数 90/80 70/60 50/40 30/20 15/10 8 5 2 注 : 斜 杠 前 对 应 自 然 科 学 奖 发 明 奖 ; 斜 杠 后 对 应 科 技 进 步 奖 推 广 奖 人 文 社 科 奖 等 三 说 明 1.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所 有 学 术 成 果 原 则 上 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且 必 须 与 本 人 所 从 事 的 专 业 相 关, 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作 为 参 与 单 位 完 成 的 SCI 一 区 论 文 科 技 奖 励 发 明 专 利 等, 排 名 二 三 四 五 的 成 果 分 值 分 别 为 :1/2;1/3;1/4;1/5, 之 后 类 推 同 一 成 果 只 计 最 高 分, 不 重 复 累 加 2.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科 研 项 目 及 成 果 均 应 在 学 校 科 技 与 产 业 处 登 记, 对 没 登 记 的 项 目 和 成 果 不 予 计 分 3.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科 技 成 果 奖 是 指 各 级 政 府 颁 发 的 :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发 明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科 技 推 广 奖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等 著 名 个 人 ( 如 : 霍 英 东 吴 玉 章 孙 冶 芳 等 ) 设 立 的 基 金 奖 项, 视 同 省 部 级 奖 励 4. 艺 术 学 科 教 师 的 作 品 以 及 文 学 学 科 教 师 的 文 学 作 品 新 闻 作 品 影 视 作 品 等 获 得 的 各 级 奖 励, 经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认 定 后, 可 视 为 相 应 级 别 的 研 究 成 果 5.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著 作 画 册 画 册 作 品 集 ( 专 版 ) 等 计 分 时, 依 据 参 与 人 完 成 工 作 量 确 定 排 名 分 配 系 数 6.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学 科 权 威 期 刊 出 版 社 级 别 由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认 定, 科 技 与 产 业 处 发 布 ; 核 心 期 刊 参 考 北 京 大 学 发 布 的 最 新 目 录 - 18 -
附 件 4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社 会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计 分 细 则 社 会 工 作 包 括 学 科 专 业 和 课 程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学 术 交 流 或 社 会 兼 职 研 究 生 教 育 和 学 生 工 作 党 支 部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等 教 师 社 会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年 最 高 计 60 分, 超 过 部 分 不 再 计 分 双 肩 挑 教 师 社 会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直 接 计 60 分, 其 他 教 师 社 会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由 各 学 院 ( 部 中 心 ) 自 行 分 配, 可 分 配 积 分 总 额 如 下 : 非 双 肩 挑 教 师 社 会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总 额 = 非 双 肩 挑 教 师 人 数 36 分 ( 基 准 积 分 )+ 省 级 及 以 上 社 会 工 作 项 目 奖 励 积 分 各 学 院 ( 部 中 心 ) 可 分 配 积 分 总 额, 由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核 准 后 方 可 使 用 各 学 院 ( 部 中 心 ) 应 参 照 下 列 社 会 工 作 内 容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且 适 应 本 单 位 需 要 的 社 会 工 作 业 绩 积 分 分 配 标 准, 同 时 应 将 积 分 总 额 分 配 标 准 分 配 结 果 及 其 计 算 办 法 在 单 位 内 部 公 示, 并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一 教 育 教 学 社 会 工 作 内 容 参 照 范 围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 担 任 学 生 综 合 导 师 创 业 导 师 学 生 社 团 指 导 教 师 学 生 班 导 师 系 ( 教 研 室 ) 正 副 主 任 ; 参 与 制 定 ( 修 订 ) 本 专 业 ( 学 科 )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 含 实 验 实 习 大 纲 )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 实 验 设 备 调 试 实 验 项 目 设 计 ;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各 类 教 学 研 讨 会 ; 申 报 国 家 级 省 级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项 目 (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 等 二 科 研 社 会 工 作 内 容 参 照 范 围 举 办 学 术 会 议 参 加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 参 与 省 级 及 以 上 学 科 平 台 建 设 任 务 (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中 心 等 申 报 ) 日 常 管 理 ( 担 任 主 任 副 主 任 ); 参 与 省 市 级 国 家 级 学 会 工 作 ; 参 与 科 协 工 作 ; 担 任 省 级 及 以 上 科 技 团 队 负 责 人 等 三 学 科 建 设 社 会 工 作 内 容 参 照 范 围 参 与 校 级 省 部 级 优 势 学 科 特 色 学 科 重 点 学 科 重 点 培 育 学 科 或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的 申 报 建 设 评 估 与 验 收 工 作 ; 参 与 新 专 业 ( 学 位 点 ) 硕 士 学 位 点 博 士 学 位 点 的 申 报 建 设 评 估 与 验 收 工 作 ; 参 与 各 级 2011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的 申 报 建 设 评 估 与 验 收 工 作 ; 参 与 跨 学 院 研 究 院 申 报 建 设 检 查 与 验 收 工 作 等 - 19 -
四 其 他 社 会 工 作 内 容 参 照 范 围 工 会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校 级 各 类 专 业 委 员 会 等 工 作 五 省 级 及 以 上 社 会 工 作 项 目 奖 励 积 分 内 容 及 标 准 1. 科 研 省 级 及 以 上 社 会 工 作 项 目 奖 励 积 分 内 容 及 标 准 类 别 内 容 单 位 计 分 备 注 国 际 性 学 术 会 议 次 500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为 承 办 单 位 举 办 学 术 全 国 一 级 学 会 学 术 会 议 次 250 ( 若 学 校 为 协 办 单 位 分 值 会 议 专 业 性 学 会 学 术 会 议 次 200 为 承 办 单 位 的 1/3) 提 供 参 加 会 议 的 有 效 证 明 国 际 性 学 术 会 议 次 10 教 师 个 人 材 料 ( 如 邀 请 函 会 议 资 料 参 加 学 术 全 国 一 级 学 会 学 术 会 议 次 6 会 议 论 文 和 参 加 会 议 的 照 交 流 活 动 片 等 ), 以 科 技 处 登 记 为 准 省 级 学 会 学 术 会 议 次 5 ( 每 人 每 年 最 多 记 两 次 ) 全 国 性 学 会 正 副 理 事 长 人 15 全 国 性 学 会 正 副 秘 书 长 人 10 全 国 性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与 理 学 会 工 作 科 协 工 作 科 技 团 队 负 责 人 - 20 - 事 人 10 省 级 学 会 正 副 理 事 长 人 15 省 级 学 会 正 副 秘 书 长 人 12 省 级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与 理 事 人 8 市 级 学 会 正 副 理 事 长 人 15 市 级 学 会 正 副 秘 书 长 人 12 市 级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与 理 事 人 5 省 科 技 协 会 正 副 主 席 正 副 秘 书 长 人 15 市 校 科 技 协 会 正 副 主 席 正 副 秘 书 长 人 12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为 挂 靠 单 位, 如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非 挂 靠 单 位 则 分 值 为 挂 靠 单 位 的 1/3 省 级 及 以 上 科 技 团 队 人 25 中 期 检 查 与 年 度 检 查 为 合 省 教 育 厅 科 技 团 队 人 20 格, 否 则 不 计 分 2. 学 科 建 设 省 级 及 以 上 社 会 工 作 项 目 奖 励 积 分 内 容 及 标 准 (1)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项 目 类 别 申 报 成 功 建 设 ( 每 年 ) 评 估 与 中 期 检 查 验 收 申 报 未 成 功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1440 720 240 480 240 国 家 重 点 培 育 学 科 1200 600 180 360 240 省 部 级 优 势 学 科 480 240 120 180 120 特 色 学 科 420 216 108 120 120 重 点 培 育 学 科 360 180 96 96 120 注 : 表 中 均 为 一 级 学 科 分 值, 二 级 学 科 分 值 为 其 2/3
(2) 学 位 点 ( 含 专 业 学 位 点 ) 申 报 及 建 设 项 目 类 别 申 报 成 功 成 功 立 项 建 设 建 设 ( 每 年 ) 评 估 与 中 期 检 查 验 收 申 报 未 成 功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1440 960 720 240 480 240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360 240 180 120 120 120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1440 720 240 240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360 180 120 120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领 域 960 480 180 180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领 域 240 120 120 120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720 360 240 240 (3) 学 科 及 研 究 平 台 申 报 及 建 设 学 科 平 台 2011 计 划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项 目 类 别 国 家 级 省 级 成 功 认 定 培 育 组 建 建 设 ( 每 年 ) 中 期 检 查 验 收 申 报 未 成 功 牵 头 1440 720 720 300 360 360 参 与 240 120 120 120 120 120 牵 头 480 240 240 120 180 120 参 与 120 96 96 60 72 60 研 究 平 台 重 点 实 验 室 人 文 社 科 基 地 工 程 实 验 室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生 创 新 中 心 ( 基 地 ) 等 项 目 类 别 申 报 成 功 或 立 项 建 设 建 设 ( 每 年 ) 中 期 检 查 验 收 申 报 未 成 功 国 家 级 1200 600 240 300 300 教 育 部 960 480 180 240 240 省 部 共 建 720 360 150 180 180 省 级 400 200 100 120 100 国 家 级 (4)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类 别 申 报 成 功 建 设 ( 每 年 ) 验 收 申 报 未 成 功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点 600 240 300 120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600 120 卓 越 工 程 师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600 240 300 120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600 240 300 120 实 验 示 范 中 心 600 240 300 120 省 品 牌 专 业 300 120 120 60-21 -
部 级 精 品 课 程 240 100 100 60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240 120 120 60 拨 尖 创 新 ( 战 略 性 新 兴 ) 人 才 计 划 240 120 120 60 大 学 生 创 新 ( 实 习 实 训 ) 基 地 240 120 120 60 实 验 示 范 中 心 240 120 120 60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5)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与 培 养 及 团 队 建 设 项 目 类 别 申 报 成 功 申 报 未 成 功 项 目 类 别 申 报 成 功 申 报 未 成 功 创 新 团 队 960 240 国 家 特 支 计 划 人 才 480 120 教 学 团 队 480 120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人 才 480 120 教 学 名 师 480 120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480 120 创 新 团 队 180 60 省 百 人 计 划 人 才 180 60 教 学 团 队 180 60 楚 天 学 者 设 岗 学 科 180 60 教 学 名 师 180 60 楚 天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180 60 其 他 省 级 及 以 上 社 会 工 作 项 目, 经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核 准 后, 可 参 照 上 述 标 准 酌 情 计 分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学 校 办 公 室 2014 年 7 月 3 日 印 发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