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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文 件 吉 人 社 办 字 暡 2013 暢 36 号 关 于 印 发 吉 林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和 三 级 岗 位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长 白 山 管 委 会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政 府 各 厅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评 聘 结 合 暠 改 革 高 校 : 现 将 吉 林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和 三 级 岗 位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贯 彻 执 行 2013 年 6 月 19 日 暋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办 公 室 2013 年 6 月 19 日 印 发 1

吉 林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和 三 级 岗 位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暋 总 则 暋 暋 第 一 条 暋 为 促 进 全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和 三 级 岗 位 ( 以 下 简 称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国 人 部 发 暡 2006 暢 70 号 ) 和 吉 林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吉 人 联 字 暡 2009 暢 25 号 ) 以 及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行 业 指 导 意 见 的 精 神 和 要 求, 制 定 试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暋 本 试 行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省 为 了 社 会 公 益 目 的 由 国 家 机 关 举 办 或 其 它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经 过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已 经 设 定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事 业 单 位 (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人 员 除 外 ) 第 三 条 暋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核 准 采 取 按 结 构 比 例 下 达 拟 设 岗 位 数 额 与 按 条 件 择 优 审 定 人 选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核 准 工 作 中 应 坚 持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原 则, 注 重 业 绩 导 向, 鼓 励 创 新 和 创 造 ; 坚 持 统 筹 平 衡 原 则, 突 出 向 优 势 行 业 学 科 以 及 一 线 倾 斜 2

第 二 章 暋 岗 位 管 理 暋 暋 第 四 条 暋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设 置 及 人 选 审 核 实 行 全 省 统 一 动 态 管 理 二 级 岗 位 和 省 属 单 位 三 级 岗 位 及 人 选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组 织 审 核 并 报 省 政 府 备 案 各 地 三 级 岗 位 及 人 选 由 各 市 ( 州 ) 长 白 山 管 委 会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组 织 审 核 并 报 省 人 社 厅 备 案 二 三 级 岗 位 管 理 由 省 人 社 厅 建 立 人 员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库, 按 单 位 实 行 实 名 制 统 一 管 理 第 五 条 暋 省 人 社 厅 组 织 成 立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审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省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及 人 选 的 审 核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人 社 厅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处 第 六 条 暋 按 照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正 高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之 间 1: 3:6 的 结 构 比 例 规 定,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总 量, 由 省 人 社 厅 根 据 全 省 事 业 单 位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总 量 设 置 实 行 统 一 控 制 和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按 全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正 高 级 岗 位 总 数 的 10% 30% 确 定 省 人 社 厅 根 据 各 地 各 部 门 各 事 业 单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整 体 水 平 功 能 规 格 规 模 和 事 业 发 展 状 况 以 及 申 报 人 选 的 业 绩 能 力 资 历 等 综 合 因 素, 原 则 上 在 规 定 的 各 地 各 部 门 各 事 业 单 位 结 构 比 例 范 围 内, 每 年 核 定 下 达 新 拟 设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数 额, 逐 年 达 到 规 定 的 结 构 比 例 第 七 条 暋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经 核 准 后, 相 应 核 减 有 关 事 业 3

单 位 三 级 岗 位 四 级 岗 位 数 量 第 八 条 暋 因 聘 用 期 满 人 员 流 动 自 然 减 员 ( 包 括 退 休 死 亡 辞 职 )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等 产 生 的 空 缺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自 然 空 出, 省 直 各 主 管 部 门 和 各 市 ( 州 ) 人 社 局 应 向 省 人 社 厅 上 报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核 减 情 况 报 告 第 九 条 暋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各 事 业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在 聘 人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在 聘 人 员 经 认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当 逐 级 上 报 省 人 社 厅 取 消 其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聘 任 资 格, 所 设 置 的 相 应 岗 位 随 之 核 销 ( 一 ) 严 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的 ; ( 二 ) 在 申 报 岗 位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情 节 较 重 的 ; ( 三 ) 确 实 不 能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的 ; ( 四 ) 擅 自 离 职 工 作 失 职 渎 职,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和 后 果 的 ; ( 五 )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连 续 2 年 考 核 为 基 本 合 格 的 ; ( 六 ) 聘 期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的 ; ( 七 ) 受 到 行 政 记 过 或 党 纪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并 在 处 分 期 内 的 ; ( 八 ) 被 依 法 判 处 刑 罚 的 ; ( 九 ) 经 省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应 当 取 消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聘 任 资 格 的 情 形 4

第 三 章 暋 申 报 条 件 暋 暋 第 十 条 暋 二 级 特 聘 岗 位 的 条 件 为 : 已 聘 任 在 正 高 三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并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直 接 随 时 申 请 二 级 特 聘 岗 位 ( 不 占 事 业 单 位 各 年 度 核 定 数 额 ): ( 一 ) 全 国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 二 ) 国 家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支 计 划 暠 中 杰 出 领 军 人 才 入 选 人 选 ; ( 三 )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暠 引 进 人 才 入 选 人 选 ; ( 四 )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暠 国 家 级 人 选 ; ( 五 )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业 绩 突 出, 经 认 定 近 三 年 职 务 科 研 成 果 在 省 内 转 化 累 计 取 得 利 税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个 人 或 3000 万 元 以 上 创 新 团 队 中 的 3 名 主 要 完 成 人 二 级 竞 聘 岗 位 的 条 件 控 制 标 准 见 附 件 第 十 一 条 暋 三 级 岗 位 只 设 立 竞 聘 岗 位, 基 本 申 报 条 件 为 受 聘 在 正 高 四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5 年 以 上 各 市 州 所 属 人 员 三 级 竞 聘 岗 位 的 具 体 条 件 控 制 标 准 由 各 市 ( 州 ) 人 社 局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参 照 二 级 竞 聘 岗 位 的 条 件 控 制 标 准 和 各 行 业 指 导 意 见 制 定, 经 市 ( 州 ) 政 府 同 意, 报 省 人 社 厅 备 案 省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省 直 各 主 管 部 门 实 行 评 聘 结 合 暠 的 省 属 高 等 院 校 结 合 本 单 位 ( 部 门 ) 实 际, 参 考 二 级 竞 聘 岗 位 的 条 件 控 制 标 准 制 定 本 单 位 ( 部 门 ) 所 属 人 员 竞 聘 岗 位 的 具 体 条 件 控 制 标 准, 报 省 人 社 厅 审 定 备 案 5

第 四 章 暋 报 送 及 审 批 程 序 暋 暋 第 十 二 条 暋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在 年 度 核 定 的 拟 设 岗 位 数 额 内 将 申 报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逐 级 上 报 至 省 直 主 管 部 门 或 市 ( 州 ) 人 社 局, 实 行 评 聘 结 合 暠 的 高 等 院 校 ( 单 位 ) 直 接 报 送 省 人 社 厅 第 十 三 条 暋 省 直 主 管 部 门 市 ( 州 ) 人 社 局 对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进 行 初 审 后, 报 省 人 社 厅 提 交 省 二 级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其 中 市 ( 州 ) 人 选 须 经 市 ( 州 ) 政 府 同 意, 以 市 ( 州 ) 人 社 局 名 义 上 报 省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评 聘 结 合 暠 的 高 等 院 校 ( 单 位 ) 直 接 报 省 人 社 厅 提 交 省 二 级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第 十 四 条 暋 省 人 社 厅 组 织 省 二 级 审 核 委 员 会 对 各 市 ( 州 ) 各 部 门 省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报 送 的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经 核 准 后, 正 式 行 文 公 布 并 分 别 报 国 家 人 社 部 省 政 府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暋 省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评 聘 结 合 暠 的 高 等 院 校 ( 单 位 ) 在 年 度 核 定 的 拟 设 三 级 岗 位 数 额 内 将 申 报 三 级 岗 位 人 选 报 省 人 社 厅, 其 中 接 受 科 技 农 业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广 播 影 视 新 闻 出 版 等 部 门 业 务 指 导 的 省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分 别 报 省 直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人 社 厅 第 十 六 条 暋 省 人 社 厅 组 织 省 三 级 审 核 委 员 会 对 省 直 各 主 管 部 门 省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评 聘 结 合 暠 的 高 等 院 校 ( 单 位 ) 报 送 三 级 岗 位 人 选 进 行 综 合 审 定 确 认, 经 核 准 正 式 行 文 公 布 6

第 十 七 条 暋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市 ( 州 )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及 各 县 ( 市 区 ) 人 社 局 将 申 报 三 级 岗 位 人 选 报 市 ( 州 ) 人 社 局, 其 中 接 受 科 技 农 业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广 播 影 视 新 闻 出 版 等 部 门 业 务 指 导 的 事 业 单 位 经 市 ( 州 ) 上 述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市 ( 州 ) 人 社 局 第 十 八 条 暋 市 ( 州 ) 人 社 局 组 织 市 州 三 级 审 核 委 员 会 对 各 市 ( 州 ) 各 部 门 ( 单 位 ) 报 送 的 三 级 岗 位 人 选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后, 经 市 ( 州 ) 政 府 同 意 后, 集 中 报 省 人 社 厅 备 案, 省 人 社 厅 正 式 行 文 公 布 第 十 九 条 暋 事 业 单 位 在 年 度 核 定 的 拟 设 二 级 岗 位 ( 特 聘 岗 位 除 外 ) 三 级 岗 位 数 额 内 组 织 开 展 推 荐 人 选, 原 则 上 每 年 申 报 核 准 一 次 其 具 体 申 报 推 荐 数 额 及 审 批 规 程 等 由 省 人 社 厅 每 年 度 专 门 另 行 发 文 部 署 第 五 章 暋 聘 用 和 考 核 暋 暋 第 二 十 条 暋 经 核 准 批 复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聘 任 人 选, 实 行 按 岗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按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分 别 由 主 管 部 门 或 事 业 单 位 与 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期 任 务 各 单 位 聘 任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人 员 的 一 个 聘 期 原 则 上 为 3 年, 不 超 过 5 年 第 二 十 一 条 暋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聘 期 考 核 有 关 规 定, 对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聘 任 人 员 实 行 定 期 考 核 考 核 坚 持 领 导 与 群 众 相 结 合 平 时 与 定 期 相 结 合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考 核 内 容 7

为 德 能 勤 绩 廉 五 个 方 面, 以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或 聘 用 合 同 有 关 约 定 为 重 点, 突 出 考 核 科 研 成 果 创 新 创 造 等 专 业 业 绩 和 水 平 考 核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与 聘 期 考 核 时 点 一 致 时, 可 以 合 并 进 行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期 考 核 的 参 考 依 据,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是 否 续 聘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二 十 二 条 暋 聘 期 期 满, 经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的, 逐 级 报 经 省 人 社 厅 核 准 后 可 续 聘 基 本 合 格 的, 可 给 予 一 年 的 保 留 期 ; 保 留 期 满, 经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的, 逐 级 报 经 省 人 社 厅 核 准 后 可 续 聘 ; 仍 为 基 本 合 格 的, 应 予 低 聘 或 解 聘 第 二 十 三 条 暋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年 度 考 核 聘 期 考 核 工 作 由 事 业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接 受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指 导 第 二 十 四 条 暋 二 级 岗 位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分 别 报 市 ( 州 )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省 直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逐 级 报 省 人 社 厅 核 准 三 级 岗 位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分 别 报 市 ( 州 )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省 直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暋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规 范 完 成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聘 用 的, 原 则 上 从 聘 任 的 下 月 起 按 新 聘 岗 位 兑 现 所 聘 人 员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待 遇 第 二 十 六 条 暋 全 省 向 国 家 推 荐 的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岗 位 8

拟 聘 人 选, 原 则 上 从 全 省 二 级 岗 位 聘 任 人 员 中 产 生 一 级 岗 位 经 核 准 后, 相 应 核 销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二 级 岗 位 数 量 第 六 章 暋 附 则 暋 暋 第 二 十 七 条 暋 省 直 各 主 管 部 门 或 市 ( 州 ) 人 社 局 可 根 据 本 试 行 办 法,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部 门 本 市 ( 州 ) 实 施 办 法, 报 省 人 社 厅 审 定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暋 本 试 行 办 法 由 省 人 社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暋 省 人 社 厅 以 前 有 关 文 件 与 本 文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文 为 准 国 家 今 后 若 有 新 的 规 定, 以 国 家 规 定 为 准 第 三 十 条 暋 本 试 行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2013 年 6 月 19 日 9

附 件 : 吉 林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竞 聘 岗 位 条 件 控 制 标 准 ( 试 行 ) 一 现 聘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竞 聘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 ' ()*+, -./!"#$% ' 01. / /!"#$% ' 2!34 56 45'7 89: (; <= 3>?@AB CD E F GH IJK LMNF O C!"/< / F // "!"#:$%&'" #.%! IMN 0B (# #) 0 B.F 0*+,-# (#) # (; <=3 >F@ F@,-./ F@ # E 10

暋 暋 二 现 聘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且 聘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0 年 符 合 下 列 任 意 一 类 条 件 之 一 者 ; 聘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5 年 符 合 下 列 两 类 条 件 各 一 者, 可 申 请 竞 聘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FGHI!"#$%& JK FGH LM '!"#$%& '.GH ()*+ N LM!LO'.,-.!"#$%& # '!"#$%/ ' -LO 01-.!" > # #$%/ ' = <!!"#$%/ " '!#$%. # 2/34 5634!78 0&' 9:/3489'; 9 0 (#)/ *+#, +, < =>2 @?ABCDEI7-?.+,/0. # @?ABCDE 1 11

暋 暋 三 现 聘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且 聘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5 年 符 合 下 列 任 意 一 类 条 件 之 一 者 ; 聘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0 年 符 合 下 列 两 类 条 件 各 一 者, 可 申 请 竞 聘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F!"#$%& GH IJ. '!"#$%& '!K89L9MN O 2 ()*+, >'?# -.!"#$%& ' /0-2>I!"#$%& ' # = /0-1.!"#$ %& '!"#$% '!"#$%& ' 2 34 5634!78 9: 3489'; 9 +, <=2>?>@ABCD E # =IJ. E / %!4 /"#$%# &' #?>@ABCDF7K +, # 四 长 期 在 教 学 医 疗 工 程 技 术 和 推 广 等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一 线 工 作 仍 在 岗, 且 聘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8 年 者, 可 申 请 竞 聘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备 注 : 上 述 学 术 技 术 成 就 或 荣 誉 影 响 一 般 应 在 聘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期 间 获 得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