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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采 购 人 :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华 联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日 期 :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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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篇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2

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1. 采 购 条 件 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已 纳 入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采 购 方 式 为 公 开 招 标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作 为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广 东 华 联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并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2. 项 目 概 况 与 采 购 范 围 2.1 项 目 编 号 : GDHLCG20151023 2.2 项 目 名 称 : 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 2.3 建 设 地 点 : 梅 县 区 程 江 镇 大 沙 村 和 扶 大 高 管 会 三 丰 村 ; 梅 县 区 程 江 镇 大 沙 村 梅 江 河 段 2.4 项 目 规 模 : 新 城 棚 户 区 大 沙 安 置 小 区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规 模 30817 万 元 建 设 内 容 为 安 置 房 与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建 设, 建 设 用 地 50 亩, 建 设 面 积 约 10.9 万 平 方 米 ; 新 城 棚 户 区 三 丰 安 置 小 区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规 模 25260 万 元, 建 设 内 容 为 安 置 房 小 区 建 设, 建 设 用 地 25.8 亩, 建 设 面 积 约 7.43 万 平 方 米 ;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投 资 规 模 24886.3 万 元,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水 利 工 程 滨 水 景 观 工 程 和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2.5 项 目 总 投 资 : 约 8.82 亿 元 ( 含 土 地 成 本 建 安 工 程 前 期 工 作 费 预 备 费 和 税 费 等, 不 含 投 资 回 报 及 融 资 费 用 ;< 其 中 工 程 监 理 费 571 万 元 > 2.6 项 目 采 购 人 :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 2.7 合 作 主 体 与 合 作 方 式 ( 一 ) 合 作 主 体 与 合 作 方 式 : 本 项 目 属 于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现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指 引 项 目 特 征 以 及 同 类 项 目 借 鉴 比 较, 对 本 项 目 PPP 合 作 模 式 进 行 了 综 合 比 选 分 析, 拟 采 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模 式 实 施 本 项 目 政 府 方 (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招 募 社 会 投 资 人, 区 政 府 授 权 国 有 企 业 梅 县 宏 业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宏 业 公 司 ) 作 为 平 台 公 司 与 社 会 投 资 人 共 同 组 建 项 目 公 司 ( 项 目 公 司 名 称 另 行 确 定 )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整 个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设 计 建 设 维 护 管 养 及 资 产 移 交, 由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二 ) 本 项 目 合 作 期 限 为 [5] 年, 其 中 建 设 期 [2] 年, 维 护 管 养 期 [3] 年 由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管 理 养 护, 管 理 养 护 过 程 中 政 府 向 项 目 公 司 支 付 服 务 购 买 费 用 如 甲 方 条 件 许 可, 可 提 前 购 买 3

3.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3.1 申 请 人 须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3.2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按 国 家 法 律 经 营 3.3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投 融 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维 护 管 养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投 标 人 可 以 为 联 合 体,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在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明 确 各 自 的 分 工, 并 以 投 融 资 方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3.4 企 业 资 质 要 求 : (1) 投 标 人 主 办 方 应 为 具 有 投 融 资 能 力 且 具 有 承 接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施 工 壹 级 资 质 ( 依 据 建 质 安 函 [2006]136 号 和 粤 建 管 函 [2006]513 号 精 神,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资 质 企 业 不 需 要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2)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同 时 具 有 承 接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和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3)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同 时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或 建 筑 行 业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和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4)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具 有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 (5)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具 有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甲 级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 岩 土 工 程 ) 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3.5 项 目 人 员 要 求 : (1) 申 请 人 拟 派 的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 同 时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持 有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应 为 投 标 人 单 位 人 员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2) 申 请 人 拟 派 的 水 利 项 目 负 责 人 : 需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并 持 有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 水 安 B 类 ); (3) 申 请 人 拟 派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 需 具 有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 (4) 申 请 人 拟 派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 需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 注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拟 派 人 员 必 须 是 联 合 体 中 对 应 分 工 成 员 的 正 式 员 工 ; 以 上 人 员 不 得 重 复 兼 任, 需 提 供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缴 纳 社 保 证 明 等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省 外 企 业 和 人 员 需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建 设 厅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备 案 并 获 通 过 3.6 业 绩 要 求 :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 至 今 投 标 人 ( 如 为 联 合 体 则 为 牵 头 人 ) 至 少 一 个 投 资 额 在 人 民 币 1.5 亿 元 ( 含 1.5 亿 元 ) 以 上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以 合 同 为 准 ),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类 4

似 项 目 业 绩 是 指 带 有 投 融 资 性 质 的 BT BOT PPP 等 项 目 ) 3.7 资 金 要 求 : (1) 投 标 人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的 注 册 资 金 人 民 币 3 亿 元 以 上 ( 不 含 3 亿 元 ); (2) 投 标 人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2014 年 年 底 ( 以 2014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书 为 准 ) 净 资 产 人 民 币 5 亿 元 ( 含 5 亿 元 ) 以 上 (3) 投 标 人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的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必 须 满 足 人 民 币 5 亿 元 ( 含 5 亿 元 ) 以 上 的 要 求 3.8 信 誉 要 求 : (1) 申 请 人 近 两 年 内 无 因 腐 败 欺 诈 行 为 而 被 市 级 或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宣 布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 无 被 责 令 停 业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 无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各 方 均 应 满 足 本 条 要 求 ) (2) 近 两 年 在 法 院 系 统 或 银 行 征 信 系 统 有 失 信 记 录 的 申 请 人 将 被 拒 绝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各 方 均 应 满 足 本 条 要 求 ) (3)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省 外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申 请 人, 须 在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前 到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企 业 和 人 员 ( 项 目 负 责 人 ) 的 信 息 备 案, 以 广 东 省 建 设 信 息 网 (www.gdcic.net) 公 布 为 准, 否 则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4) 在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 处 罚 期 内 ); 在 广 东 省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不 能 有 不 良 行 为 或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 处 罚 期 内 ); 在 梅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不 能 有 不 良 行 为 处 罚 记 录 ( 处 罚 期 内 ) 的 投 标 人, 否 则 申 请 人 将 被 拒 绝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各 方 均 应 满 足 本 条 要 求 ) 4.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获 取 4.1 请 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 ( 北 京 时 间 9:30~11:30 14:30~ 16:30,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在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盘 福 大 街 广 轻 大 厦 6-9 层 ( 广 东 华 联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报 名 ; 电 话 :020-37063333; 在 广 东 省 梅 州 市 梅 江 区 彬 芳 大 道 52 号 广 东 华 联 梅 州 分 公 司 ( 友 谊 宾 馆 101 室 ), 电 话 :0753-2193022)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其 他 资 料 每 套 售 价 500 元, 售 后 不 退 4.2 报 名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公 函 原 件 ( 格 式 自 定,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出 具 ); (2) 投 标 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 内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由 牵 头 人 提 供 ); 5

(3)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包 括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 (4)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包 括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 (5)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施 工 方 须 提 交 ); (6)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注 册 证 及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缴 纳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 (7) 水 利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及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 水 安 B 类 )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缴 纳 社 保 证 明 等 复 印 件 ; (8)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明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缴 纳 社 保 证 明 等 复 印 件 ; (9)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证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缴 纳 社 保 证 明 等 复 印 件 ; (9) 企 业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证 明 复 印 件 ;(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10)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原 件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 (11) 提 供 不 少 于 5 亿 元 的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或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或 银 行 授 信 证 明 或 银 行 融 资 证 明, 同 时 提 供 由 有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014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证 明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5 亿 元 人 民 币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由 牵 头 人 提 供 ) 以 上 1~11 条 款 要 求 的 资 料 用 A4 纸 按 顺 序 胶 装 成 册, 并 自 行 增 加 封 面 目 录 和 页 码 ; 正 副 本 各 一 份, 每 页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由 牵 头 人 盖 单 位 公 章 ; 复 印 件 均 须 原 件 核 对 ); 上 述 报 名 资 料 由 申 请 人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提 交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经 工 作 人 员 现 场 核 对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核 对 一 致 后, 购 买 预 审 文 件 及 参 考 资 料 一 套 不 按 要 求 提 交 资 料 或 提 交 资 料 不 全, 或 复 印 件 没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或 核 对 不 一 致 的, 招 标 人 不 予 接 受 报 名 5. 正 式 投 标 人 的 确 定 方 式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少 于 3 名 时, 则 按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操 作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113 号 )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执 行 ;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大 于 等 于 3 名 时, 选 取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成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6.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地 点 截 止 时 间 预 审 时 间 文 件 公 示 / 下 载 : 6.1 递 交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6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10 时 00 分 ; 6.2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6 日 上 午 10 时 00 分 ; 6.3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6 日 上 午 10 时 30 分 6

6.4 资 格 递 交 预 审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盘 福 大 街 广 轻 大 厦 6-9 层 ( 广 东 华 联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评 标 室 )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公 告 同 时 在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梅 州 市 门 户 ) 广 东 华 联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发 布 8.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 :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地 址 : 梅 县 区 宪 梓 南 路 联 系 人 : 曾 先 生 电 话 : 0753-2588308 采 购 代 理 : 广 东 华 联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盘 福 大 街 广 轻 大 厦 6-9 层 梅 州 市 彬 芳 大 道 52 号 ( 友 谊 宾 馆 ) 广 东 华 联 梅 州 分 公 司 联 系 人 : 范 先 生 电 话 :0753-2193022 2015 年 10 月 23 日 7

附 件 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公 函 致 :( 采 购 人 ) 经 研 究 并 充 分 理 解 贵 方 在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梅 州 市 门 户 ) 广 东 华 联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发 布 的 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名 称 ) 在 此 申 请 参 加 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的 资 格 预 审 我 方 在 此 承 诺, 在 本 次 投 标 报 名 和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中 所 提 供 披 露 的 全 部 资 料 和 信 息 均 为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如 因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不 真 实 不 准 确, 我 方 将 对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害 损 失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8

附 件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注 :1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必 须 是 亲 笔 签 名, 不 得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2 需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9

附 件 三 : 表 5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项 目 名 称 : 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 我 方 决 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以 上 项 目 的 投 标, 授 权 委 托 本 协 议 投 标 牵 头 人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参 加 报 名, 签 署 和 提 交 投 标 报 名 材 料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投 标 文 件 等 事 宜 ; 若 中 标, 授 权 本 协 议 投 标 牵 头 人 协 调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负 责 整 个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协 调 工 作 本 投 标 协 议 同 时 作 为 法 人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牵 头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分 工 内 容 : 联 合 体 成 员 1:(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分 工 内 容 : 联 合 体 成 员 2:(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分 工 内 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联 合 体 成 员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相 应 增 加 格 式 10

第 二 篇 采 购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11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名 称 内 容 名 称 :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1 采 购 人 地 址 : 梅 县 区 宪 梓 南 路 联 系 人 : 曾 先 生 电 话 :0753-2588308 名 称 : 广 东 华 联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盘 福 大 街 广 轻 大 厦 6-9 层 联 系 人 : 范 先 生 电 话 :0753-2199022 传 真 :0753-2199022 3 项 目 名 称 4 建 设 地 点 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梅 县 区 程 江 镇 大 沙 村 和 扶 大 高 管 会 三 丰 村 梅 县 区 程 江 镇 大 沙 村 梅 江 河 段 ; 新 城 棚 户 区 大 沙 安 置 小 区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规 模 30817 万 元 建 设 内 容 为 安 置 房 与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建 设, 建 设 用 地 50 亩, 建 设 面 积 约 10.9 万 平 方 米 ; 新 城 棚 户 区 三 丰 安 置 小 区 5 项 目 规 模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规 模 25260 万 元, 建 设 内 容 为 安 置 房 小 区 建 设, 建 设 用 地 25.8 亩, 建 设 面 积 约 7.43 万 平 方 米 ;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投 资 规 模 24886.3 万 元,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水 利 工 程 滨 水 景 观 工 程 和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总 投 资 约 [88200 万 元 ], 其 中 总 投 资 的 30% 由 政 府 负 责 筹 集, 政 府 可 通 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入 项 目 公 司 6 资 金 来 源 注 册 资 本 金 等 形 式 提 供 给 项 目 公 司 ; 剩 余 70% 投 资 款 通 过 社 会 投 资 人 投 入 项 目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金 及 由 项 目 公 司 融 资 筹 集 9 质 量 要 求 达 到 国 家 或 行 业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的 合 格 标 准 10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见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1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见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12

序 号 名 称 内 容 申 请 人 应 在 2015 年 11 月 9 日 11 时 前 将 要 求 答 复 的 问 12 13 14 15 申 请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及 问 题 送 交 地 点 采 购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份 数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递 交 时 间 和 地 点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提 交 或 传 真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盘 福 大 街 广 轻 大 厦 6-9 层 传 真 :0753-2193022 2015 年 11 月 10 日 17:00 时 前 六 份 : 一 份 正 本 六 份 副 本 时 间 : 开 始 接 收 时 间 : 在 2015 年 11 月 16 日 9 时 00 分 ; 截 止 接 收 时 间 : 在 2015 年 11 月 16 日 10 时 00 分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盘 福 大 街 广 轻 大 厦 6-9 层 ( 广 东 华 联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6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6 日 10 时 30 分 至 2015 年 11 月 16 日 17 时 00 分 17 是 否 退 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否 13

一 总 则 1 本 项 目 已 纳 入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采 购 方 式 为 公 开 招 标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作 为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广 东 华 联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并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2 采 购 人 将 对 本 项 目 投 标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3 正 式 投 标 人 的 确 定 : 3.1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少 于 3 名 时, 则 按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操 作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113 号 )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执 行 ; 3.2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大 于 等 于 3 名 时, 选 取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成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4 关 于 本 项 目 的 概 况 将 在 第 三 篇 中 说 明 二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1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包 括 采 购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项 目 概 况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格 式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办 法 2 在 规 定 的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时 间 前, 采 购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澄 清 或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如 采 购 人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则 递 交 申 请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相 应 延 长 3 当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与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在 同 一 内 容 上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三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1 申 请 人 须 回 答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及 附 表 中 提 出 的 全 部 问 题, 任 何 缺 项 将 可 能 导 致 其 申 请 被 拒 绝 2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与 资 格 预 审 有 关 的 资 料, 并 及 时 提 供 对 所 提 交 资 料 的 澄 清 或 补 充 材 料, 否 则 将 可 能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14

3 按 资 格 预 审 要 求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4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封 面 须 由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并 除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另 有 要 求 外 逐 版 ( 有 内 容 的 ) 均 须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为 符 合 性 评 审 不 通 过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中 应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书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盖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 5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按 第 四 篇 中 的 内 容 和 相 关 附 件 组 成, 统 一 采 用 A4 格 式 纸 幅, 按 第 四 篇 目 录 所 列 顺 序 进 行 可 靠 装 订 ( 禁 止 活 页 装 订 : 拉 杆 或 打 孔 装 钉 均 视 为 活 页 装 钉 ), 并 标 有 完 整 连 续 的 页 码, 否 则 为 评 审 不 通 过 6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要 求 一 式 七 份 (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六 份, 正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 一 齐 装 入 同 一 密 封 袋 内 密 封 袋 要 求 :1 用 封 条 密 封 ;2 封 面 和 封 口 处 盖 申 请 人 单 位 公 章 ;3 封 面 注 明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名 称 及 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字 样 7 申 请 人 所 作 的 虚 假 不 真 实 的 介 绍 或 资 料 将 导 致 其 申 请 被 拒 绝 或 作 废,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标 准 1 对 申 请 人 资 格 的 预 审, 将 依 据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附 表 和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准 确 详 细 的 资 料, 以 便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做 出 正 确 的 评 定 申 请 书 中 没 有 证 据 支 持 的 业 绩 和 其 它 资 格 水 平 不 作 为 评 定 的 基 础,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保 留 对 申 请 人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核 定 或 要 求 澄 清 的 权 利 2 评 审 原 则 :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以 核 查 申 请 人 是 否 满 足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资 格 条 件, 确 认 申 请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3 评 审 结 果 : 评 审 结 果 分 为 通 过 与 不 通 过 两 种,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作 为 申 请 人 投 标 的 必 要 条 件 4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程 序 : (1)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和 核 实 ; (2)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确 定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或 不 通 过 名 单 ; 5 通 过 / 不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标 准 :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将 对 所 有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书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和 详 细 审 查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将 确 定 每 个 投 标 申 请 人 参 与 本 采 购 项 目 投 标 的 合 格 性, 只 有 全 部 响 应 采 购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才 能 获 得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资 格 15

6 为 了 获 得 投 标 资 格,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令 人 满 意 的 证 据 证 明 其 具 有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能 力 鉴 此, 所 有 申 请 人 必 须 使 用 所 附 表 格 ( 详 见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第 四 篇 ), 并 按 表 格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提 供 证 明 资 料, 每 个 表 格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证 明 资 料 按 要 求 及 顺 序 附 于 其 表 格 后 面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第 四 篇 要 求 的 格 式 填 写, 否 则, 资 格 预 审 不 通 过 五 利 益 冲 突 1 申 请 人 应 在 2011 年 10 月 1 日 至 今, 未 曾 与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任 何 的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未 曾 参 与 过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规 范 资 格 预 审 或 采 购 文 件 的 编 制 工 作 六 申 请 书 的 提 交 1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须 按 本 须 知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15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递 交, 迟 到 的 申 请 书 将 被 拒 绝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资 料 时, 授 权 委 托 人 凭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原 件 ( 如 有 )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核 查 )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资 料, 采 购 人 进 行 检 验 确 认 有 效 后, 才 接 收 其 资 格 预 审 资 料 ; 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不 予 退 还 ( 证 书 原 件 除 外 ) 采 购 人 对 申 请 人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给 予 保 密 3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可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相 关 条 目 所 要 求 查 验 的 全 部 原 件 进 行 查 验, 申 请 人 应 保 证 在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后 2 小 时 内 提 交 查 验, 否 则, 将 可 能 导 致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七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材 料 的 更 新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时, 申 请 人 如 须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中 的 主 要 内 容 进 行 更 新, 更 新 内 容 必 须 仍 能 满 足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标 准, 如 果 已 经 不 能 达 到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标 准, 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八 通 知 与 确 认 1 只 有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才 能 参 加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2 采 购 人 保 留 下 列 权 利 : 2.1 修 改 采 购 项 目 的 规 模 及 总 金 额 前 述 情 况 发 生 时, 申 请 人 只 有 达 到 修 改 后 的 资 格 预 审 条 件 要 求 且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才 能 参 与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 16

2.2 接 受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条 件 的 申 请 ; 2.3 拒 绝 不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条 件 的 申 请 2.4 采 购 人 有 权 依 法 对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申 请 人 应 配 合 采 购 人 对 相 关 资 料 的 审 查 如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资 料 与 实 际 不 符, 其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3 采 购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其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并 向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发 出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采 购 人 对 未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不 作 解 释 4 申 请 人 接 到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后 即 获 得 参 加 本 采 购 项 目 投 标 的 资 格 5 申 请 人 应 在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九 附 注 1 资 格 预 审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是 由 采 购 人 确 定 的 最 基 本 条 件 标 准, 随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同 时 发 布, 以 便 每 个 申 请 人 都 能 了 解 资 格 预 审 的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2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500 元, 售 后 不 退 17

第 三 篇 项 目 概 况 18

项 目 概 况 1 项 目 名 称 : 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2 采 购 单 位 :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华 联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项 目 地 点 : 梅 县 区 程 江 镇 大 沙 村 和 扶 大 高 管 会 三 丰 村 ; 梅 县 区 程 江 镇 大 沙 村 梅 江 河 段 5 采 购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融 资 阶 段 : 1 确 保 具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 2 进 行 项 目 融 资, 筹 备 项 目 实 施 的 所 有 费 用 (2) 勘 察 设 计 阶 段 : 负 责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修 详 规 勘 测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施 工 图 设 计 规 划 报 建 等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3) 施 工 阶 段 : 包 括 不 限 于 房 屋 道 路 排 水 管 廊 交 通 设 施 照 明 园 林 施 工 用 水 用 电 永 久 用 水 用 电 交 通 疏 解 等 相 关 工 程 的 施 工 1 所 有 项 目 施 工 的 统 筹 与 协 调, 施 工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施 工 质 量 施 工 进 度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控 制 ; 做 好 施 工 期 间 的 所 有 资 料 ( 施 工 报 批 资 料 试 验 资 料 变 更 资 料 现 场 签 证 资 料 结 算 资 料 及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等 ) 的 存 档 工 作 ; 2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的 申 请 报 批 临 时 占 道 及 交 通 导 改 等 有 关 报 批 手 续 ; 3 负 责 办 理 概 算 ( 预 算 ) 批 复 完 成 之 后 至 项 目 交 工 或 竣 工 验 收 完 成 期 间 的 造 价 文 件 编 制 施 工 报 建 消 防 报 建 等 各 项 报 批 手 续 ; 4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安 全 责 任, 接 受 并 配 合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及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的 财 务 审 查 审 计 及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等 监 督 检 查 (4) 维 护 管 养 阶 段 : 项 目 维 护 管 养 阶 段 工 作, 包 括 项 目 相 关 公 共 设 施 的 日 常 管 理 与 维 护, 绿 化 植 物 的 管 理 养 护 等, 但 不 包 含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更 新 重 置 等 ; 根 据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维 护 管 养 费 用, 负 责 公 共 设 施 的 日 常 管 理 维 护 检 修 (5) 移 交 阶 段 : 项 目 移 交 阶 段 工 作, 包 括 项 目 的 移 交 及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的 所 有 资 料 移 交, 办 理 项 目 移 的 有 关 手 续 19

6 建 设 规 模 : 新 城 棚 户 区 大 沙 安 置 小 区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规 模 30817 万 元 建 设 内 容 为 安 置 房 与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建 设, 建 设 用 地 50 亩, 建 设 面 积 约 10.9 万 平 方 米 ; 新 城 棚 户 区 三 丰 安 置 小 区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规 模 25260 万 元, 建 设 内 容 为 安 置 房 小 区 建 设, 建 设 用 地 25.8 亩, 建 设 面 积 约 7.43 万 平 方 米 ;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投 资 规 模 24886.3 万 元,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水 利 工 程 滨 水 景 观 工 程 和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7 项 目 购 买 主 体 :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8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 达 到 国 家 或 行 业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的 合 格 标 准 20

第 四 篇 项 目 采 购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格 式 21

封 面 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 本 )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投 标 申 请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日 期 : 年 月 日 22

目 录 一 递 交 信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递 交 信 2 宣 誓 书 3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书 和 授 权 书 ( 如 有 ) 格 式 4 承 诺 书 二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表 表 1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 财 务 状 况 ) 表 2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 基 本 资 格 ) 表 3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 业 绩 ) 表 4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 人 员 ) 表 5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表 6 其 他 资 料 ( 格 式 自 定 ) 注 : 1. 如 有 必 要, 以 上 各 表 可 另 加 附 页 2.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蓝 黑 墨 水 填 写 或 按 和 附 表 格 式 相 同 的 要 求 打 印 表 格, 并 按 表 格 要 求 内 容 提 供 资 料 3. 若 投 标 文 件 无 特 殊 要 求, 申 请 人 名 称 和 申 请 人 签 字 盖 章 均 由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盖 章 签 字 即 可 ( 联 合 体 成 员 需 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23

一 递 交 信 24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递 交 信 致 :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1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我 公 司 递 交 有 关 资 料 文 件, 以 便 采 购 人 审 查 我 公 司 参 加 采 购 人 实 施 的 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此 申 请 是 由 ( 公 司 名 ) 以 ( 人 名 ) 为 全 权 代 表 身 份 递 交 的 我 们 理 解 采 购 人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申 请, 而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 本 申 请 书 附 有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的 正 本 文 件 复 印 件 3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你 方 授 权 代 表 可 调 查 审 核 我 方 提 交 的 与 本 申 请 书 相 关 的 声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并 通 过 我 方 的 开 户 银 行 和 客 户, 澄 清 本 申 请 书 中 有 关 财 务 和 技 术 方 面 的 问 题 本 申 请 书 还 将 授 权 给 有 关 的 任 何 个 人 或 机 构 及 其 授 权 代 表, 按 你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必 要 的 相 关 资 料, 以 核 实 本 申 请 书 中 提 交 的 或 与 本 申 请 人 的 资 金 来 源 经 验 和 能 力 有 关 的 声 明 和 资 料 4 你 方 授 权 代 表 可 通 过 下 列 人 员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 一 般 质 询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质 询 联 系 人 1: 电 话 : 联 系 人 2: 电 话 : 有 关 人 员 方 面 的 质 询 联 系 人 1: 电 话 : 联 系 人 2: 电 话 : 有 关 财 务 方 面 的 质 询 联 系 人 1: 电 话 : 联 系 人 2: 电 话 : 5 本 申 请 充 分 理 解 下 列 情 况 : 5.1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的 投 标, 须 以 投 标 时 提 供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主 要 内 容 的 更 新 为 准 5.2 你 方 保 留 更 改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规 模 和 金 额 的 权 利 前 述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仅 面 向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且 能 满 足 变 更 后 要 求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25

6 下 述 签 字 人 在 此 声 明, 本 申 请 书 中 所 提 交 的 声 明 和 资 料 在 各 方 面 都 是 完 整 的 真 实 的 和 准 确 的 申 请 人 名 称 : 申 请 人 法 人 代 表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申 请 人 盖 章 : 签 字 日 期 : 26

2. 宣 誓 书 我, 签 字 人, 特 此 证 明 本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所 作 的 陈 述 是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签 字 人 特 此 授 权 并 要 求 有 关 的 银 行 商 号 公 司, 提 供 采 购 人 即 梅 县 新 城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大 沙 河 唇 亲 水 公 园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要 求 的 其 认 为 必 要 的 任 何 有 关 信 息, 以 核 实 本 声 明 及 有 关 我 们 的 能 力 和 信 誉 签 字 人 理 解 并 同 意 有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供 更 多 的 资 料, 并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提 供 类 似 资 料 申 请 人 名 称 :( 盖 章 ) 申 请 人 法 人 代 表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字 人 职 务 : 日 期 : 27

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申 请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28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报 名 购 买 签 署 澄 清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被 授 权 人 情 况 : 姓 名 ( 签 名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电 话 : 传 真 :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附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及 社 保 缴 费 清 单 复 印 件 : 授 权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授 权 书 中 被 授 权 人 必 须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单 位 的 正 式 职 工 授 权 书 后 须 附 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和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连 续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社 保 缴 费 清 单 的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29

4. 承 诺 书 致 :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根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我 们 理 解 并 承 诺 : 1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内, 已 有 充 分 时 间 详 细 研 究 资 审 文 件 ( 包 括 补 遗 书 ), 并 按 规 定 完 成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工 作 2 在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内, 已 有 充 分 时 间 详 细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补 遗 书 ), 并 按 规 定 完 成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工 作 特 此 我 们 理 解 并 表 示 承 诺, 并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相 关 责 任 申 请 人 名 称 :( 盖 章 ) 申 请 人 法 人 代 表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30

二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表 31

表 1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 财 务 状 况 ) 开 户 银 行 情 况 申 请 单 位 :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地 址 : 电 话 : 联 系 人 及 职 务 : 传 真 : 电 传 : 注 :1 提 供 不 少 于 5 亿 元 的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或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或 银 行 授 信 证 明 或 银 行 融 资 证 明, 同 时 提 供 由 有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014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证 明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5 亿 元 人 民 币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由 牵 头 人 提 供 ); 2 提 供 投 标 人 企 业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由 牵 头 人 提 供 ); 3 投 标 申 请 人 所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须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否 则 评 审 时 不 予 确 认, 并 将 导 致 申 请 人 详 细 评 审 不 能 通 过 申 请 人 名 称 :( 盖 章 ) 申 请 人 法 人 代 表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32

表 2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 基 本 资 格 ) 申 请 单 位 : 项 目 资 质 等 级 资 格 要 求 (1) 投 标 人 主 办 方 应 为 具 有 投 融 资 能 力 且 具 有 承 接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施 工 壹 级 资 质 ( 依 据 建 质 安 函 [2006]136 号 和 粤 建 管 函 [2006]513 号 精 神,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资 质 企 业 不 需 要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2)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同 时 具 有 承 接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和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3)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同 时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或 建 筑 行 业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和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4)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具 有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 (5)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具 有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甲 级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 岩 土 工 程 ) 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申 请 人 满 足 或 超 过 资 格 要 求 的 项 目 详 述 (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注 :1 投 标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符 合 表 中 要 求 的 有 效 的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副 本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施 工 企 业 ) 等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 并 附 于 本 表 格 后 面 主 办 人 注 册 资 金 3 亿 元 以 上 ( 不 包 括 3 亿 元 ) 2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则 申 请 人 的 施 工 企 业 ( 除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资 质 外 的 企 业 ) 需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并 附 于 本 表 格 后 面 ( 依 据 建 质 安 函 [2006]136 号 和 粤 建 管 函 [2006]513 号 精 神,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资 质 企 业 不 需 要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3 投 标 申 请 人 所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须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否 则 评 审 时 不 予 确 认, 并 将 导 致 申 请 人 详 细 评 审 不 能 通 过 申 请 人 名 称 :( 盖 章 ) 申 请 人 法 人 代 表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33

表 3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 业 绩 ) 申 请 单 位 :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 至 今 投 标 人 ( 如 为 联 合 体 则 为 牵 头 人 ) 至 少 一 个 投 资 业 绩 要 求 额 在 人 民 币 1.5 亿 元 ( 含 1.5 亿 元 ) 以 上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以 合 同 为 准 ),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是 指 带 有 投 融 资 性 质 的 BT BOT PPP 等 项 目 ) 申 请 人 满 足 或 超 过 业 绩 要 求 的 项 目 详 述 (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序 号 1 2 3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合 同 金 额 项 目 所 属 业 主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注 :1 表 中 项 目 详 述 要 求 逐 项 填 写, 不 按 要 求 填 写 将 导 致 初 步 审 查 不 能 通 过 审 不 能 通 过 2 申 请 人 所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须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否 则 评 审 时 不 予 确 认, 并 将 导 致 申 请 人 详 细 评 申 请 人 名 称 :( 盖 章 ) 申 请 人 法 人 代 表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34

表 4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 人 员 ) 专 业 要 求 资 历 要 求 数 量 备 注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同 时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持 有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应 为 投 标 人 单 位 人 员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1 需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并 持 有 项 目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 水 安 B 类 ); 1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具 有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 1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 1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专 职 安 全 员 申 请 单 位 : 须 提 供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1 人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持 有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2 人, 联 合 体 成 员 2 人 ) 1 4 注 : 1 投 标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上 表 要 求 人 员 的 相 应 资 格 证 职 称 证 或 岗 位 证 书 身 份 证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缴 纳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并 附 于 本 表 格 后 面, 以 上 要 求 提 供 的 证 明 资 料 缺 一 不 可, 否 则 评 审 时 不 予 确 认, 并 将 导 致 申 请 人 详 细 评 审 不 能 通 过 除 身 份 证 以 外 均 需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申 请 人 名 称 :( 盖 章 ) 申 请 人 法 人 代 表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35

表 5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项 目 名 称 : 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 我 方 决 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以 上 项 目 的 投 标, 授 权 委 托 本 协 议 投 标 牵 头 人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参 加 报 名, 签 署 和 提 交 投 标 报 名 材 料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投 标 文 件 等 事 宜 ; 若 中 标, 授 权 本 协 议 投 标 牵 头 人 协 调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负 责 整 个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协 调 工 作 本 投 标 协 议 同 时 作 为 法 人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牵 头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分 工 内 容 : 联 合 体 成 员 1:(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分 工 内 容 : 联 合 体 成 员 2:(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分 工 内 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联 合 体 成 员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相 应 增 加 格 式 36

第 五 篇 采 购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办 法 37

一 评 审 原 则 和 依 据 : 1 评 审 原 则 和 依 据 : 本 项 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操 作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及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以 及 本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2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原 则 和 评 审 内 容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以 选 定 具 有 良 好 信 誉 和 能 力 的 单 位 参 加 投 标 3 采 购 人 将 依 据 本 办 法 对 申 请 人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 (2)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二 评 审 组 织 机 构 : 1 成 立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 评 审 小 组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组 成, 共 5 人 组 成 2 资 格 预 审 小 组 职 责 包 括 : (1) 初 步 审 查 ; (2) 详 细 审 查 ; (3) 澄 清 和 核 实 工 作 ; (4) 对 所 有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对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选 取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并 完 成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报 告 ; (5) 其 它 有 关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的 日 常 事 务 三 评 审 程 序 1 资 格 预 审 程 序 : (1) 公 开 发 布 项 目 采 购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2) 发 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包 括 补 遗 书 ); (3) 申 请 人 编 写 和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 (4)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件 进 行 评 审,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和 核 实 ; (5)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后, 确 定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或 不 通 过 名 单, 对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确 定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报 采 购 人 审 定 ; (6) 评 审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申 请 人 2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程 序 ( 见 后 图 所 示 ) 38

四 评 审 细 则 1 初 步 审 查 内 容 : 检 查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是 否 按 要 求 的 格 式 填 写 和 递 交,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有 合 法 的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申 请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真 实 等 具 有 以 下 其 中 一 项 不 满 足 规 定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未 进 行 可 靠 装 订 (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未 注 明 正 副 本 ;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未 进 行 密 封 ;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份 数 不 符 合 要 求 ; (5) 未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填 报 资 格 预 审 申 报 资 料 ; (6)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在 递 交 截 止 期 以 后 提 交 ; (7)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未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合 法 签 署 或 盖 章 ; (8)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未 提 供 或 无 效 或 不 合 法 ; (9) 申 请 人 未 提 供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书 ; (10) 当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时, 授 权 书 格 式 不 符 合 要 求 ; (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所 报 数 据 和 证 明 材 料 不 真 实 或 不 能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如 填 报 的 数 据 或 提 交 的 材 料 经 查 实 为 不 真 实, 则 采 购 人 保 留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和 采 购 结 束 后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的 权 利 ; (12)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及 附 表 中 提 出 的 全 部 问 题, 有 缺 项 情 况 ; (13) 其 它 不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2 详 细 审 查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根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的 响 应 性 ( 特 别 是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 进 行 逐 项 审 查, 只 有 全 部 响 应 采 购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才 能 获 得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资 格 3 通 过 / 不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标 准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未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和 详 细 审 查 任 一 阶 段 程 序 审 查 的, 为 不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和 详 细 审 查 后, 则 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对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 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有 争 议 的 申 请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将 以 记 名 方 式 表 决, 被 认 为 响 应 的 得 票 超 过 半 数 的 申 请 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否 则 将 被 淘 汰 4 选 取 正 式 投 标 人 选 取 通 过 资 审 的 申 请 人 成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39

五 评 审 结 果 按 上 述 评 审 原 则 评 审 的 结 果, 须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由 采 购 人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本 项 目 所 有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六 评 审 程 序 流 程 图 评 审 程 序 流 程 图 当 被 接 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的 数 量 大 于 等 于 3 名 时 不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不 满 足 初 步 审 查 详 细 审 查 澄 清 核 实 原 件 备 验 澄 清 核 实 原 件 备 验 要 求 申 请 人 进 行 澄 清, 核 实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确 定 通 过 和 不 通 过 申 请 人 的 名 单, 选 取 通 过 资 审 的 申 请 人 成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告 知 所 有 参 与 资 格 预 审 的 投 标 人, 并 将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 报 告 提 交 梅 州 市 财 政 局 备 案 40

投 标 申 请 人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须 提 交 的 书 面 资 料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申 请 人 ( 盖 章 ): 审 核 确 认 :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与 投 标 申 请 人 代 表 对 以 下 须 提 交 的 书 面 资 料 共 同 核 对, 审 核 情 况 属 实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签 名 :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代 表 签 名 : 序 号 项 目 内 页 码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要 求 审 核 情 况 ( 此 栏 不 需 申 请 人 填 写 ) 备 注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递 交 信 ( 同 以 下 资 料 装 订 为 一 本 ) 原 件 2 宣 誓 书 原 件 3 投 标 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4 投 标 人 代 表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5 承 诺 书 原 件 6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信 息 原 件 备 查 须 按 格 式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按 格 式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按 格 式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按 格 式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按 格 式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包 括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7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须 同 时 具 备 : 1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施 工 壹 级 资 质 ;2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3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资 质 ;4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5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或 建 筑 行 业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6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7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8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 9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甲 级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 岩 土 工 程 ) 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原 件 备 查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包 括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41

审 核 确 认 :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与 投 标 申 请 人 代 表 对 以 下 须 提 交 的 书 面 资 料 共 同 核 对, 审 核 情 况 属 实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签 名 :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代 表 签 名 : 序 号 项 目 内 页 码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要 求 审 核 情 况 ( 此 栏 不 需 申 请 人 填 写 ) 备 注 8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原 件 备 查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除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资 质 以 外 的 企 业 提 供 ( 依 据 建 质 安 函 [2006]136 号 和 粤 建 管 函 [2006]513 号 精 神,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资 质 企 业 不 需 要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9 证 (B 类 ) 及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备 查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水 利 项 目 负 责 人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 水 安 B 类 ); 10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社 保 证 明 材 原 件 备 查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料 ; 11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明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备 查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12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证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备 查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13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提 供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备 查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42

审 核 确 认 :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与 投 标 申 请 人 代 表 对 以 下 须 提 交 的 书 面 资 料 共 同 核 对, 审 核 情 况 属 实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签 名 :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代 表 签 名 : 序 号 项 目 内 页 码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要 求 审 核 情 况 ( 此 栏 不 需 申 请 人 填 写 ) 备 注 14 专 职 安 全 员 应 持 有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 近 三 个 月 (2015 年 7 8 9 月 )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2 人, 联 合 体 成 员 2 人 ) 原 件 备 查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 投 标 申 请 人 在 此 填 写 项 目 名 称 以 及 项 目 所 属 业 主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 15 企 业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信 息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 至 今 投 标 人 ( 如 为 联 合 体 则 为 牵 头 人 ) 至 少 一 个 投 资 额 在 人 民 币 1.5 亿 元 ( 含 1.5 亿 元 ) 以 上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以 合 同 为 准 ),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是 指 带 有 投 融 资 性 质 的 BT BOT PPP 等 项 目 ) 原 件 备 查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16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原 件 须 按 格 式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提 供 不 少 于 5 亿 元 的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或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或 银 行 授 信 证 明 或 银 行 融 资 证 明, 同 时 提 供 由 有 17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014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原 件 备 查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告 复 印 件, 证 明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5 亿 元 人 民 币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由 牵 头 人 提 供 ) 注 :1 本 表 原 件 审 核 情 况 栏 及 备 注 栏, 投 标 申 请 人 须 留 空, 由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机 构 审 核 后 填 写 2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附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目 录 后, 另 一 份 交 回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代 表 两 份 表 格 中 每 页 的 审 核 确 认 栏 均 需 双 方 签 署 本 表 中 如 有 修 改, 修 改 处 须 经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和 投 标 单 位 代 表 共 同 签 署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