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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书 招 标 编 号 :GF-IT20160826 项 目 名 称 : 广 发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考 勤 系 统 2016 年 8 月 26 日 1

所 有 有 意 参 与 本 次 投 标 的 单 位, 须 将 标 书 发 邮 件 至 gfcg@gf.com.cn, 首 次 投 标 的 单 位 请 把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国 地 税 登 记 证 等 资 质 文 件 盖 好 公 章 扫 描 后 发 至 gfcg@gf.com.cn 邮 箱 ( 本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技 术 需 求 部 分 将 在 登 记 完 成 后 予 以 发 放 ) 联 系 人 : 冯 婉 新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马 场 路 539 号 联 系 电 话 : 020-37888612 所 有 报 价 应 以 人 民 币 标 注, 并 且 是 包 含 所 有 费 用 并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价 格 2

第 一 节 投 标 邀 请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国 内 首 批 综 合 类 券 商 之 一, 是 一 家 与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一 同 成 长 起 来 的 新 型 投 资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遍 布 全 国 主 要 城 市 及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网 点 数 量 和 覆 盖 范 围 都 位 居 行 业 前 列 公 司 总 部 位 于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现 进 行 广 发 证 券 投 顾 管 理 平 台 招 标 为 适 应 广 发 证 券 IT 建 设 日 益 发 展 的 需 要, 也 为 了 给 IT 供 应 商 提 供 平 等 的 竞 争 机 会, 秉 承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防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特 向 外 界 公 开 发 出 广 发 证 券 投 顾 管 理 平 台 招 标 信 息 欢 迎 信 誉 好 有 实 力,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公 司 参 加 投 标 参 加 投 标 的 公 司 必 须 填 写 签 署 广 发 证 券 的 廉 洁 合 作 承 建 ( 供 应 ) 商 承 诺 书 ( 见 附 件 ) 1. 招 标 编 号 :GF-IT20160826 2. 招 标 内 容 : 广 发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考 勤 系 统 ( 详 细 技 术 需 求 部 分 见 附 件 文 档, 登 记 后 发 放 ) 3. 工 程 地 点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截 标 日 期 :2016 年 8 月 31 日 5. 业 务 联 系 人 : 伍 巍 (020) 87555888-8458 6. 投 标 者 对 投 标 文 件 须 准 备 正 副 本 两 种, 并 分 别 标 以 正 本 和 副 本, 要 求 提 供 正 本 壹 份 和 副 本 壹 份 报 价 部 分 单 列, 并 密 封 存 放,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附 有 各 投 标 设 备 的 产 品 说 明, 正 本 和 副 本 相 同, 如 果 它 们 之 间 有 任 何 差 异, 则 以 正 本 为 准 7. 投 标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马 场 路 539 号 中 国 电 信 机 房 大 楼 18 楼 广 发 证 券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 邮 编 :510627) 联 系 电 话 :(020)37888612 传 真 :(020) 37888668 联 系 人 : 冯 婉 新 电 子 信 箱 :gfcg@gf.com.cn 第 二 节 招 标 内 容 3

本 标 书 目 的 是 给 投 标 方 提 供 足 够 的 背 景, 以 便 编 写 项 目 方 案 建 议 书 及 合 理 的 报 价 文 中 仅 对 项 目 需 求 进 行 了 概 要 说 明, 更 多 细 化 需 求 招 标 方 将 在 定 标 后 进 一 步 提 供 招 标 方 保 留 在 项 目 开 展 过 程 中 由 于 业 务 需 求 的 变 化 对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做 必 要 调 整 和 适 当 变 更 的 权 利, 投 标 方 应 承 诺 完 全 配 合 招 标 方 的 后 续 建 设 需 求 1 项 目 说 明 为 加 强 各 分 支 机 构 营 销 人 员 驻 点 考 勤 管 理, 提 升 营 销 人 员 工 作 效 率, 我 们 准 备 引 进 一 套 营 销 人 员 考 勤 系 统, 以 满 足 我 们 对 营 销 业 务 人 员 驻 点 考 勤 管 理 的 需 求 需 求 用 户 数 约 7000 人 报 价 须 按 一 次 性 费 用 今 后 每 年 维 护 费 定 制 开 发 费 三 项 列 支 2 系 统 要 求 需 求 包 括 : 员 工 考 勤 数 据 和 客 户 数 据 等 由 投 标 企 业 提 供 安 全 性 可 靠 的 在 线 云 服 务 器 需 要 投 标 企 业 提 供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第 一 部 分 : 1. 考 勤 管 理 ; 考 勤 系 统 支 持 对 员 工 请 假 加 班 外 出 出 差 等 考 勤 天 数 自 动 统 计, 生 成 统 计 报 表 方 便 人 事 考 勤 员 的 考 勤 统 计 ; 2. 请 假 申 请 ; 员 工 手 机 上 提 报 请 假 申 请, 领 导 手 机 上 进 行 审 批 支 持 多 级 审 批 和 条 件 审 批 3. 出 差 申 请 ; 快 捷 的 手 机 出 差 申 请 审 批 查 询 操 作 ; 准 确 的 出 差 地 抵 达 离 开 位 置 签 报 4. 工 作 轨 迹 : 领 导 通 过 考 勤 系 统 电 脑 页 面 / 手 机 端, 选 择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段, 实 时 掌 控 员 工 工 作 轨 迹, 清 晰 显 示 员 工 工 作 停 留 时 间 ; 5. 立 即 定 位 ; 企 业 管 理 者 通 过 考 勤 系 统 电 脑 端 页 面 实 时 查 看 员 工 位 置, 点 击 人 员 姓 名 可 见 具 体 位 置 详 情, 方 便 就 近 原 则 人 员 调 度 6. 客 户 管 理 : 手 机 新 增 客 户 信 息 以 及 客 户 位 置 定 位 标 注,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云 存 储 ; 7. 客 户 拜 访 : 包 括 归 档 客 户 信 息 的 CRM 系 统, 拜 访 前 可 以 提 前 设 定 好 拜 访 计 划, 设 定 拜 访 的 流 程 步 骤, 拜 访 时 计 算 抵 达 地 点 与 客 户 实 际 地 点 的 偏 差, 客 户 现 场 的 真 实 拍 照, 后 台 强 大 的 拜 访 明 细, 统 计 分 析 第 二 部 分 : 模 4

块 划 分 营 销 人 员 考 勤 终 端 功 能 需 求 描 述 考 勤 系 统 满 足 情 况 电 脑 端 考 勤 设 置 实 现 考 勤 组 设 置, 设 置 每 个 考 勤 组 的 考 勤 点, 需 定 制 实 现 设 置 考 勤 组 人 员 手 机 端 考 勤 打 卡 电 脑 端 打 卡 明 细 业 务 员 可 以 自 行 在 手 机 端 设 置 多 组 打 卡 提 醒 时 需 定 制 实 现 间, 点 击 提 醒 可 直 接 进 入 打 卡 页 面 打 卡 时 需 要 进 行 打 卡 位 置 与 最 近 考 勤 点 位 置 的 距 离 计 算, 超 出 考 勤 范 围 需 要 提 醒, 可 刷 新 位 置 以 重 现 定 位, 位 置 异 常 时 可 以 拍 照 取 证 显 示 每 个 业 务 员 每 天 每 次 打 卡 的 明 细 数 据, 包 需 定 制 实 现 括 打 卡 时 间 打 卡 位 置 最 近 考 勤 点 距 离 偏 差 打 卡 异 常 拍 照 数 据 打 卡 异 常 备 注 信 息 电 脑 端 考 勤 统 计 报 统 计 表 中 实 现 业 务 员 每 天 在 每 个 展 业 点 工 作 时 需 要 定 制 实 现 表 长 及 所 有 展 业 点 工 作 总 时 长 的 统 计 统 计 表 中 还 需 要 展 示 每 天 的 上 下 班 打 卡 信 息, 异 常 状 态 信 息 ( 迟 到 早 退 旷 工 脱 岗 出 差 外 出 加 班 请 假 ) 点 击 每 个 展 业 点 工 作 时 长 能 够 弹 出 此 展 业 点 的 打 卡 明 细 统 计 时 段 固 定 为 一 小 时 为 一 个 统 计 时 段, 每 天 统 计 时 段 的 起 始 时 间 以 当 天 早 上 上 班 打 卡 时 间 为 起 始 时 间, 一 小 时 为 一 个 时 段 区 间, 同 一 时 段 若 在 两 个 打 卡 点 有 有 效 打 卡, 则 取 第 一 条 打 卡 数 据 电 脑 端 考 勤 统 计 报 提 供 考 勤 统 计 报 表 数 据 对 第 三 方 系 统 的 回 调 接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表 数 据 接 口 口, 将 考 勤 系 统 系 统 生 成 的 考 勤 统 计 数 据 每 天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同 步 到 第 三 方 系 统 考 勤 统 计 报 提 供 同 步 失 败 的 考 勤 统 计 数 据 查 询 接 口, 供 第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表 同 步 失 败 三 方 系 统 调 用, 以 查 询 同 步 失 败 的 考 勤 统 计 报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数 据 查 询 接 表 数 据 口 电 脑 端 打 卡 明 细 记 提 供 打 卡 明 细 记 录 对 第 三 方 系 统 的 回 调 接 口,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录 接 口 将 考 勤 系 统 系 统 生 成 的 打 卡 明 细 记 录 实 时 同 步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到 第 三 方 系 统 电 脑 端 打 卡 明 细 记 提 供 同 步 失 败 的 打 卡 明 细 记 录 查 询 接 口, 供 第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录 同 步 失 败 三 方 系 统 调 用, 以 查 询 同 步 失 败 的 打 卡 明 细 记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数 据 查 询 接 录 口 电 脑 端 自 由 打 卡 明 提 供 自 由 打 卡 明 细 记 录 对 第 三 方 系 统 的 回 调 接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细 记 录 接 口 口, 将 考 勤 系 统 系 统 生 成 的 自 由 打 卡 明 细 记 录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实 时 同 步 到 第 三 方 系 统 电 脑 端 自 由 打 卡 明 提 供 同 步 失 败 的 自 由 打 卡 明 细 记 录 查 询 接 口,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细 记 录 同 步 供 第 三 方 系 统 调 用, 以 查 询 同 步 失 败 的 自 由 打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失 败 数 据 查 卡 明 细 记 录 询 接 口 5

电 脑 端 出 差 记 录 接 提 供 出 差 记 录 对 第 三 方 系 统 的 回 调 接 口, 将 考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口 勤 系 统 系 统 生 成 的 出 差 记 录 实 时 同 步 到 第 三 方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系 统 电 脑 端 出 差 记 录 同 提 供 同 步 失 败 的 出 差 记 录 查 询 接 口, 供 第 三 方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步 失 败 数 据 系 统 调 用, 以 查 询 同 步 失 败 的 出 差 记 录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查 询 接 口 电 脑 端 请 假 记 录 接 提 供 请 假 记 录 对 第 三 方 系 统 的 回 调 接 口, 将 考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口 勤 系 统 系 统 生 成 的 请 假 记 录 实 时 同 步 到 第 三 方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系 统 电 脑 端 请 假 记 录 同 提 供 同 步 失 败 的 请 假 记 录 查 询 接 口, 供 第 三 方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步 失 败 数 据 系 统 调 用, 以 查 询 同 步 失 败 的 请 假 记 录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查 询 接 口 电 脑 端 外 出 记 录 接 提 供 外 出 记 录 对 第 三 方 系 统 的 回 调 接 口, 将 考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口 勤 系 统 系 统 生 成 的 外 出 记 录 实 时 同 步 到 第 三 方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系 统 电 脑 端 外 出 记 录 同 提 供 同 步 失 败 的 外 出 记 录 查 询 接 口, 供 第 三 方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步 失 败 数 据 系 统 调 用, 以 查 询 同 步 失 败 的 外 出 记 录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查 询 接 口 电 脑 端 加 班 记 录 接 提 供 加 班 记 录 对 第 三 方 系 统 的 回 调 接 口, 将 考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口 勤 系 统 系 统 生 成 的 加 班 记 录 实 时 同 步 到 第 三 方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系 统 电 脑 端 加 班 记 录 同 提 供 同 步 失 败 的 加 班 记 录 查 询 接 口, 供 第 三 方 需 要 定 制 开 发, 步 失 败 数 据 系 统 调 用, 以 查 询 同 步 失 败 的 加 班 记 录 需 要 和 客 户 方 查 询 接 口 第 三 部 分 : 员 工 信 息 标 准 接 口 提 供 员 工 信 息 组 织 架 构 信 息 的 标 准 接 口, 甲 方 可 以 通 过 自 有 系 统 同 步 员 工 的 信 息 包 括 员 工 的 状 态 信 息 ( 如 停 用 删 除 ) 到 乙 方 提 供 的 移 动 考 勤 系 统 中 3 架 构 要 求 3.1 可 扩 展 性 和 可 伸 缩 性, 可 以 允 许 系 统 动 态 增 加 新 功 能, 而 不 会 影 响 原 有 功 能 的 使 用 ; 3.2 快 捷 可 控 的 开 发, 企 业 的 信 息 瞬 息 万 变, 故 与 之 对 应 的 系 统 也 必 须 要 与 时 俱 进, 同 时 采 用 新 技 术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必 须 要 有 充 分 的 评 估 ; 3.3 软 件 应 有 明 确 的 数 据 规 范 和 接 口 规 范, 便 于 进 行 系 统 扩 展 及 二 次 开 发 ; 3.4 系 统 应 有 稳 定 可 靠 可 扩 展 的 应 用 架 构, 便 于 进 行 快 速 更 新 及 开 发 6

4 可 靠 性 要 求 4.1 工 作 时 间 内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时 间 大 于 99.9%( 每 周 故 障 时 间 不 长 于 2.4 分 钟 ), 非 工 作 时 间 内 正 常 运 行 时 间 大 于 99.8%( 每 周 故 障 时 间 不 长 于 12 分 钟 ) 99% 的 系 统 问 题 能 自 动 修 复, 人 工 修 复 故 障 的 时 间 不 长 于 30 分 钟 4.2 当 相 关 数 据 源 发 生 故 障 造 成 数 据 暂 时 未 能 提 供 时, 系 统 相 关 程 序 能 够 过 后 重 新 检 查 和 自 动 恢 复, 也 提 供 人 工 重 新 采 集 或 重 新 计 算 的 功 能 5 扩 展 性 要 求 5.1 具 备 良 好 的 线 性 扩 展 能 力, 支 持 服 务 器 节 点 的 平 行 扩 展, 支 持 灵 活 的 缓 存 负 载 均 衡 机 制, 能 以 满 足 系 统 用 户 不 断 增 长 的 性 能 要 求 5.2 数 据 源 方 面, 能 支 持 与 广 发 现 有 应 用 系 统 进 行 数 据 交 互 ( 包 括 同 构 和 异 构 数 据 库, 如 MongoDB Oracle 和 SQL Server PostgreSQL) 5.3 具 备 二 次 开 发 平 台, 允 许 广 发 技 术 人 员 经 过 培 训 后, 简 便 快 捷 地 实 现 相 关 功 能 的 开 发 5.4 数 据 库 支 持 PostgreSQL 开 源 数 据 库 的, 优 先 考 虑 5.5 涉 及 广 发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考 勤 考 核 方 案 需 要 的 基 础 数 据, 需 要 由 厂 家 通 过 二 次 开 发 提 供 相 关 的 报 表 6 备 份 要 求 系 统 设 计 要 求 采 用 集 群 设 计 并 支 持 本 地 温 备 机 制, 在 宕 机 时 能 够 主 动 切 换 至 备 机 7 安 全 性 要 求 7.1 系 统 需 具 备 弱 口 令 设 置 阻 断 能 力 ; 并 具 备 用 户 口 令 至 少 5 次 内 不 能 重 复 设 置 的 能 力 7.2 应 用 系 统 的 账 户 及 口 令 应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存 储 传 输 ; 7.3 不 得 在 程 序 代 码 中 保 留 明 文 的 用 户 名 与 密 码 7.4 不 得 在 程 序 代 码 中 预 留 后 门 7.5 满 足 系 统 管 理 权 限 与 应 用 管 理 权 限 分 离 要 求 7.6 系 统 应 具 备 正 常 退 出 后 缓 存 剩 余 信 息 自 动 清 除 功 能 8 管 理 性 要 求 8.1 要 求 提 供 系 统 监 控 管 理 软 件, 实 现 对 主 要 进 程 的 活 动 状 态 日 志 信 息 中 央 处 理 器 使 用 率 内 存 利 用 率 并 发 线 程 数 量 并 发 处 理 量 关 键 业 务 指 标 等 实 时 监 控 ; 当 出 现 异 常 时 通 过 声 光 短 信 邮 件 进 行 报 警, 以 帮 助 管 理 员 对 系 统 的 故 障 进 行 诊 7

断 排 错 和 分 析 8.2 系 统 具 有 完 备 记 录, 操 作 日 志 系 统 日 志 应 用 日 志 安 全 日 志 等, 留 存 日 志 应 满 足 审 计 的 需 要 并 便 于 查 询 9 招 标 要 求 1) 投 标 方 案 应 包 括 : (1) 软 件 系 统 技 术 方 案 (2) 软 件 系 统 报 价 (3) 推 荐 硬 件 系 统 操 作 系 统 和 数 据 库 系 统 及 市 场 报 价 (4) 项 目 实 施 详 细 进 度 计 划 2) 成 功 范 例 请 投 标 商 提 供 2 个 近 一 年 大 客 户 成 功 范 例 详 细 情 况, 该 成 功 范 例 必 须 是 由 投 标 商 提 供 的, 详 细 情 况 包 括 : (1) 客 户 全 称 和 详 细 地 址 ; (2) 客 户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3) 安 装 地 点 ; (4) 安 装 时 间 及 现 状 3) 系 统 的 安 装 调 试 (1) 投 标 商 必 须 到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部 进 行 实 地 安 装 调 试, 安 装 调 试 工 作 必 须 由 投 标 商 的 资 深 工 程 师 带 队 进 行 (2) 除 非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作 规 定, 投 标 商 必 须 负 责 一 切 与 系 统 安 装 有 关 的 现 场 工 作 和 服 务 10 软 件 报 价 本 项 目 报 价 应 包 含 一 年 免 费 维 护 的 产 品 价 格 实 施 费 免 费 维 护 期 满 后 的 年 维 护 费, 应 详 细 列 出 各 项 费 用 清 单 报 价 表 中 必 须 包 含 上 线 后 二 次 开 发 平 均 人 天 价 格 年 维 护 费 升 级 费 用 等 若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需 第 三 方 产 品 支 持, 必 须 给 出 第 三 方 产 品 参 考 报 价 ( 见 附 件 报 价 格 式 ) 11 验 收 标 准 8

10.1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要 求 投 标 商 接 受 检 验 来 证 明 他 们 的 系 统 符 合 本 需 求 书 的 各 项 要 求, 验 收 测 试 的 依 据 是 投 标 商 提 供 的 初 步 需 求 分 析 10.2 提 交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包 括 : 系 统 维 护 手 册 ;( 开 关 机 顺 序, 各 模 块 功 能 说 明 及 参 数 说 明 及 周 期 性 备 份 任 务, 监 控 平 台 和 指 标 ) 系 统 安 装 手 册 ; 系 统 体 系 架 构 说 明 书 ;( 含 系 统 架 构 图 及 数 据 流 图 ) 需 求 规 格 说 明 书 ; 系 统 详 细 设 计 说 明 书 ; 系 统 安 全 方 案 ; 系 统 操 作 手 册 ;( 客 户 使 用 ) 系 统 测 试 报 告 和 测 试 案 例 ; 10.3 提 供 技 术 业 务 培 训, 包 括 : 系 统 设 计 思 路 与 开 发 方 案 讲 解 ; 系 统 软 件 / 应 用 平 台 维 护 内 容 讲 解 ; 应 用 软 件 功 能 及 系 统 管 理 维 护 内 容 讲 解 ; 系 统 相 应 产 品 的 专 业 培 训 ; 接 口 类 技 术 及 业 务 逻 辑 介 绍 ; 软 件 所 涉 及 重 要 配 置 日 志 等 讲 解 ; 9

第 三 节 投 标 人 须 知 1. 只 有 具 有 良 好 信 誉 的 投 标 单 位 才 能 参 加 投 标,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为 了 证 明 投 标 单 位 的 合 法 地 位 和 实 力,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进 一 步 提 供 资 料 和 到 投 标 单 位 所 在 地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2. 公 司 为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独 立 法 人 ; 成 立 3 年 以 上, 注 册 资 本 金 为 300 万 元 以 上 3. 为 保 证 招 标 公 正, 投 标 方 需 要 签 署 廉 洁 合 作 承 建 ( 供 应 ) 商 承 诺 书 4. 经 资 格 审 查, 不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不 能 参 加 本 次 评 标 10

第 四 节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1. 投 标 文 件 计 量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应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2.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2.1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者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的 函 电 往 来 和 一 切 文 件 资 料 都 应 以 中 文 书 写 2.2 投 标 方 已 印 刷 好 的 产 品 资 料 等 可 以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但 其 中 要 点 应 附 有 中 文 译 文, 技 术 指 标 必 须 有 中 文 译 文 3. 投 标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3.1 需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3)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4)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 原 件 ); (5)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6)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 (7) 由 工 商 局 提 供 的 主 要 股 东 注 册 资 料 ; (8) 税 务 登 记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 (9) 投 标 人 情 况 表 ; (10) 公 司 所 在 地 地 址 办 公 电 话 传 真 机 号 码 法 人 手 机 号 码 邮 政 编 码 公 司 电 子 邮 箱 ; (11) 产 品 经 销 代 理 证 明, 如 投 标 人 不 是 设 备 制 造 商 的 必 须 提 交 原 设 备 制 造 商 的 项 目 授 权 书, 并 承 诺 负 责 产 品 的 质 量 保 证 和 售 后 服 务 ; (12) IT 方 面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等 ( 复 印 件 ) (13) 销 售 服 务 承 诺 : 广 发 证 券 要 求 软 件 开 发 商 保 证 提 供 健 全 的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并 签 署 服 务 承 诺 书, 对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须 立 即 派 技 术 人 员 到 场 处 理 请 投 标 商 详 细 说 明 所 能 提 供 的 服 务 及 方 式, 并 详 细 说 明 维 护 费 用 的 情 况 ; (14) 培 训 服 务 : 广 发 证 券 要 求 软 件 开 发 商 保 证 提 供 免 费 人 员 培 训 投 标 商 应 保 证 提 供 有 经 验 的 培 训 人 员, 使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在 培 训 后 能 够 独 立 地 11

对 系 统 进 行 管 理 和 维 护, 而 不 需 投 标 商 的 人 员 在 场 指 导 培 训 的 内 容 包 括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 系 统 工 作 原 理 系 统 设 置 使 用 系 统 日 常 维 护 等 4.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1 投 标 方 的 投 标 书 必 须 统 一 格 式, 符 合 我 公 司 的 要 求, 排 列 次 序 及 缺 少 4.2 所 列 项 目 或 格 式 不 对 将 会 被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书 4.2 至 少 要 包 含 的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参 见 第 七 节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格 式 : (1) 投 标 函 ; (2) 投 标 价 格 表 5. 投 标 报 价 5.1 所 有 投 标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5.2 投 标 人 要 按 投 标 价 格 表 的 格 式 填 写 货 物 价 格 清 单 5.3 对 于 非 标 准 货 物 的 投 标, 还 应 填 报 报 价 明 细 表 ( 报 价 明 细 表 格 式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设 计 ) 5.4 最 低 报 价 不 能 作 为 中 标 的 保 证, 保 留 回 标 后 与 任 何 投 标 方 做 进 一 步 议 标 的 权 利 ( 如 : 了 解 价 格 组 成 是 否 合 理, 使 用 的 主 材 是 否 与 设 计 要 求 相 符 等 ) 5.5 报 价 要 分 别 列 明 软 件 费 调 试 费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5.6 投 标 总 报 价 为 含 税 开 发 票 价 格 6.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次 投 标 不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7.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7.1 自 开 标 日 起 ( 包 括 延 迟 开 标 日 期 ) 至 本 次 项 目 的 工 程 完 成 结 算, 投 标 书 应 保 持 有 效 有 效 期 短 于 这 个 规 定 期 限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或 视 为 无 效 7.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方 可 与 投 标 人 协 商 延 长 投 标 书 的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和 回 复 都 以 信 函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进 行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延 期 要 求,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不 能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8.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密 封 8.1 投 标 文 件 按 统 一 格 式 填 写, 装 订 成 册 8.2 投 标 人 应 填 写 全 称, 同 时 加 盖 印 章 8.3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由 法 人 代 表 或 全 权 代 表 签 署 12

8.4 投 标 者 对 投 标 文 件 须 准 备 正 副 本 两 种, 并 分 别 标 以 正 本 和 副 本, 要 求 提 供 正 本 壹 份 和 副 本 壹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附 有 各 投 标 设 备 的 产 品 说 明, 正 本 包 括 设 备 报 价 部 分, 副 本 不 应 包 括 商 务 报 价, 其 余 内 容 正 本 和 副 本 相 同, 如 果 它 们 之 间 有 任 何 差 异, 则 以 正 本 为 准 ; 同 时 提 供 标 书 电 子 文 档 E-mail 至 gfcg@gf.com.cn, 电 子 文 档 不 应 包 括 商 务 报 价 8.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必 须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或 打 印,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副 本 可 以 用 复 印 件 8.6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涂 改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必 须 由 同 一 签 署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8.7 投 标 文 件 因 字 迹 潦 草 打 印 不 清 晰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8.8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都 需 封 装 在 密 封 袋 内 封 口 处 应 有 带 有 盖 章 / 投 标 代 表 的 签 字 封 条 8.9 在 密 封 袋 封 皮 上 注 明 开 标 时 启 封 字 样 及 写 明 : 招 标 方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方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马 场 路 539 号 中 国 电 信 机 房 大 楼 18 楼 广 发 证 券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 邮 编 :510627)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方 授 权 代 表 : 投 标 方 公 司 名 称 : 投 标 方 公 司 地 址 : 8.10 如 果 投 标 人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签 署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招 标 方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误 投 和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9.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8 月 31 日 9.1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邮 寄 送 达 或 派 人 送 达 指 定 的 投 标 地 点 9.2 招 标 方 可 以 以 信 函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招 标 方 和 投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将 受 到 新 的 截 止 时 间 的 约 束 9.3 招 标 方 对 投 标 文 件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延 迟 送 达 遗 失 或 损 坏 不 负 责 任 9.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方 拒 绝 接 收 或 不 启 封 退 回 给 投 标 者 10.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0.1 投 标 以 后,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出 书 面 修 改 和 撤 标 要 求, 招 标 方 可 13

予 以 接 受 10.2 撤 销 投 标 应 以 信 函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的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方 如 采 取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撤 回 投 标, 随 后 必 须 补 充 有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要 求 撤 回 投 标 的 正 式 文 件 10.3 在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得 撤 回 投 标 或 修 改 14

第 五 节 开 标 和 评 标 1. 开 标 1.1 招 标 方 以 邮 件 或 电 话 形 式 通 知 投 标 方 讲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1.2 开 标 时 由 我 公 司 招 标 小 组 查 验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确 认 无 误 后 现 场 拆 封 开 标 1.4 在 开 标 会 议 上, 我 公 司 将 公 布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总 价 及 分 项 报 价 2.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1 初 审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价 格 构 成 有 无 计 算 错 误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齐 全 2.2 初 审 中, 对 价 格 的 计 算 错 误 按 下 述 原 则 修 正 : (1) 如 果 单 价 乘 数 量 不 等 于 总 价, 应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2) 如 果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据 与 数 字 表 示 的 有 差 别, 应 以 文 字 为 准 修 正 数 字 (3) 投 标 人 不 同 意 以 上 修 正, 则 其 投 标 将 不 被 考 虑 2.3 招 标 方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判 定, 只 依 据 投 标 内 容 本 身, 不 依 据 开 标 后 的 任 何 外 来 证 明 3. 投 标 的 澄 清 必 要 时 招 标 方 可 要 求 投 标 方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混 之 处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澄 清, 该 书 面 回 答 应 有 投 标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将 作 为 投 标 内 容 的 一 部 分 但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价 格 及 实 质 内 容 4. 评 标 4.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由 我 公 司 自 行 组 织 4.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进 行 比 较 报 价, 同 时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 技 术 参 数 性 能 指 标 使 用 功 能 配 置 等 达 到 或 优 于 招 标 要 求 ; (2) 保 修 及 售 后 服 务 条 款 达 到 或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上 的 要 求 ; (3) 项 目 质 量 可 靠 性 等 ; (4) 经 营 信 誉 执 行 合 同 能 力 技 术 能 力 ; (5)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技 术 规 模 功 能 等 相 似 的 系 统 经 验 5. 评 标 过 程 保 密 5.1 开 标 后, 直 到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止, 凡 是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向 等,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无 关 的 人 员 透 露 15

5.2 在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企 图 影 响 招 标 方 的 任 何 活 动, 将 导 致 标 书 被 否 决 5.3 在 评 标 期 间, 凡 与 评 标 有 接 触 的 人 员, 都 必 须 对 评 标 情 况 保 密, 也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中 涉 及 的 商 业 机 密 保 密 16

第 六 节 定 标 1. 最 终 审 定 1.1 通 过 评 标 初 步 选 出 中 标 候 选 人, 需 要 进 一 步 检 查 投 标 方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是 否 完 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里 的 所 有 要 求 1.2 招 标 在 向 中 标 人 授 予 中 标 通 知 时, 招 标 方 有 权 变 更 数 量 和 服 务 的 内 容 1.3 招 标 方 在 签 合 同 之 前 有 权 选 择 中 标 人, 并 有 不 解 释 原 因 的 权 利 2. 中 标 通 知 2.1 在 投 标 书 有 效 期 内, 由 招 标 方 以 电 话 或 邮 件 方 式 通 知 中 标 人 2.2 招 标 方 不 承 担 向 未 中 标 者 解 释 未 中 标 原 因 的 义 务 3. 签 订 合 同 3.1 中 标 方 应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我 公 司 签 订 中 标 经 济 合 同, 否 则 按 开 标 后 放 弃 中 标 处 理, 招 标 方 可 另 选 中 标 者 或 另 行 招 标 3.2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评 标 过 程 中 有 关 澄 清 文 件 均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17

第 七 节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一 投 标 函 投 标 函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投 标 单 位 全 称 ) 授 权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为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 招 标 编 号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邀 请 活 动, 现 提 交 如 下 投 标 文 件 : 一 投 标 书 正 本 1 份, 副 本 1 份,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里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所 规 定 的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二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总 价 为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 小 写 ) : 元 以 上 总 价 包 含 以 下 报 价 : 1. 软 件 费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 小 写 ) : 元 ; 2. 其 中 各 模 块 费 用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 小 写 ) : 元 ; 3. 数 据 及 实 施 服 务 费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 小 写 ) : 元 ; 4. 其 他 费 用 ( 如 有 )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 小 写 ) : 元 ; 三 我 方 保 证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四 我 方 承 诺 工 程 使 用 产 品 均 为 原 厂 正 品, 若 提 供 虚 假 产 品, 我 方 同 意 接 受 两 倍 合 同 总 额 罚 款 五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并 全 部 理 解 和 明 白 六 招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方 不 撤 回 其 投 标 七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请 联 系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18

联 系 地 址 : 开 户 行 及 帐 号 : 户 名 : 投 标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 投 标 方 名 称 : ( 盖 章 ) 201X 年 XX 月 XX 日 ( 注 : 本 投 标 函 与 报 价 明 细 表 订 在 一 起 置 于 密 封 投 标 文 件 袋 中, 本 投 标 函 作 为 投 标 书 首 页 ) 19

二 报 价 样 式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 价 格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序 号 模 块 名 称 价 格 人 天 数 合 计 备 注 ( 模 块 说 明 ) 1 2 3 项 目 总 价 人 民 币 大 写 ( 含 税 ): 其 他 费 用 : 1 二 次 开 发 平 均 人 天 单 价 2 年 维 护 费 其 他 ( 若 系 统 正 3 常 运 行 需 第 三 方 产 品 支 持, 必 须 给 出 第 三 方 产 品 参 考 报 价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单 位 全 称 ( 盖 章 ): 日 期 :20XX 年 XX 月 XX 日 三 廉 洁 合 作 承 建 ( 供 应 ) 商 承 诺 书 20

廉 洁 合 作 承 建 ( 供 应 ) 商 承 诺 书 工 程 建 设 ( 统 一 采 购 ) 必 须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在 参 与 贵 方 工 程 建 设 ( 采 购 ) 活 动 时, 我 代 表 公 司 并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向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遵 守 以 下 廉 政 责 任 条 款 1 我 司 不 会 向 贵 司 员 工 行 贿 2 贵 司 员 工 如 有 受 贿 行 为 或 索 贿 言 行, 我 司 会 如 实 向 贵 司 监 事 长 汇 报 3 如 有 知 情 不 报 或 谎 报 情 况, 贵 司 取 消 我 方 投 标 资 格, 或 可 终 止 我 方 继 续 参 与 项 目 ; 4 单 位 和 个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自 愿 承 担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丧 失 相 应 资 格 (1) 单 位 或 个 人 行 贿 数 额 在 0.3 万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三 年 丧 失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程 建 设 ( 采 购 ) 活 动 的 资 格 (2) 单 位 或 个 人 行 贿 数 额 在 1 万 元 以 上 的, 永 远 丧 失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程 建 设 ( 采 购 ) 活 动 的 资 格 自 愿 承 担 工 程 建 设 ( 采 购 ) 金 额 5-10 的 罚 款 5 本 承 诺 书 要 由 承 建 ( 供 应 ) 商 在 每 次 参 加 投 标 前 签 好, 作 为 投 标 的 必 备 文 件 ; 6 本 承 诺 书 由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存 归 档, 承 建 ( 供 应 ) 商 盖 章 生 效 承 诺 人 签 名 : 职 务 : 承 诺 单 位 盖 章 : 日 期 : 投 标 项 目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