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条 学 校 岗 位 分 为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教 师 岗 位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第 六 条 管 理 岗 位 数 按 岗 位 总 量 的 15% 设 置 为 1141 个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Similar documents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 岗 位 教 师 的 遴 选 以 满 足 国 科 大 教 学 和 科 研 需 求 为 目 标 遴 选 标 准 应 符 合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授 课 教 师 遴 选 的 指 导 意 见 ( 校 发 本 科 字 [2015]95 号 )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研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Microsoft Word D14.docx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玉师院党〔2005〕 号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116永嘉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鄂考院﹝2016﹞2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的 下 一 级 岗 位 ( 已 是 本 职 务 最 低 等 级 的 不 再 下 降 ) ( 四 ) 缓 聘 若 不 符 合 本 单 位 ( 部 门 ) 聘 用 条 件, 学 校 暂 缓 聘 用 待 考 核 合 格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再 行 聘 用 第 六 条 教 师 二 级 岗 位 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2-

 编号:

Microsoft Word - 02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定稿

课程类 别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Transcription:

中 南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 中 大 人 字 2007 115 号,2007 年 12 月 16 日 )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国 人 部 发 2006 70 号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国 人 部 发 2006 87 号 )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等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三 个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7 59 号 )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人 2007 4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基 本 原 则 : 科 学 设 岗 合 理 调 控 ; 优 化 结 构 精 干 高 效 ; 分 类 指 导 协 调 发 展 ; 按 岗 聘 用 规 范 管 理 第 二 条 指 导 思 想 :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为 依 据, 立 足 各 类 人 员 现 状, 着 眼 于 人 才 队 伍 长 远 发 展,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转 换 用 人 机 制, 有 利 于 优 秀 人 才 的 脱 颖 而 出, 有 利 于 调 动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的 协 调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第 三 条 实 施 范 围 : 学 校 在 编 在 岗 的 事 业 编 制 教 职 工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第 四 条 根 据 教 人 2003 4 号 文 件 批 复 的 我 校 编 制 数, 确 定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为 7610 个

第 五 条 学 校 岗 位 分 为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教 师 岗 位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第 六 条 管 理 岗 位 数 按 岗 位 总 量 的 15% 设 置 为 1141 个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按 岗 位 总 量 的 79.2% 设 置 为 6030 个, 其 中, 教 师 岗 位 数 按 岗 位 总 量 的 55% 设 置 为 4186 个 ; 其 它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按 岗 位 总 量 的 24.2% 设 置 为 1844 个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数 按 岗 位 总 量 的 8% 设 置 为 609 个 第 七 条 根 据 我 校 十 一 五 发 展 规 划 的 要 求, 在 规 划 期 间 全 校 岗 位 总 量 将 控 制 在 6545 个 以 内 各 二 级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除 管 理 人 员 的 岗 位 数 已 确 定 外, 其 它 各 类 人 员 岗 位 数 将 重 新 核 定 ; 学 校 机 关 各 部 门 和 各 二 级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的 岗 位 数 的 确 定 以 2005 年 学 校 核 定 的 编 制 数 为 依 据 ; 各 直 附 属 单 位 的 各 类 岗 位 总 数 仍 按 2001 年 学 校 下 达 的 编 制 数 核 定 ; 后 勤 和 产 业 的 各 类 岗 位 总 数 暂 按 现 有 人 员 数 确 定, 随 着 自 然 减 员, 逐 年 减 少 第 八 条 管 理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1. 管 理 岗 位 分 为 9 个 等 级 部 级 副 职 厅 级 正 职 厅 级 副 职 处 级 正 职 处 级 副 职 科 级 正 职 科 级 副 职 科 员 办 事 员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管 理 岗 位 二 至 十 级 职 员 2. 管 理 岗 位 六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数 量 占 职 员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为 35% 其 中 四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数 由 教 育 部 批 准 确 定, 五 级 六 级 岗 位 数 的 比 例 为 1:2 七 级 八 级 岗 位 数 量 占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为 60%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数 量 占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为 5%

3. 管 理 岗 位 中 要 求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条 件 的 岗 位 数 量 占 职 员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为 15%, 其 中, 要 求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岗 位 数 量 为 70 个 第 九 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13 个 等 级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岗 位 分 7 个 等 级, 即 一 至 七 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正 高 级 的 岗 位 包 括 一 至 四 级, 副 高 级 的 岗 位 包 括 五 至 七 级 ; 中 级 岗 位 分 为 3 个 等 级, 即 八 至 十 级 ; 初 级 岗 位 分 为 3 个 等 级, 即 十 一 至 十 三 级, 其 中 十 三 级 是 员 级 岗 位 2.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岗 位 属 国 家 专 设 的 特 级 岗 位, 其 人 员 的 确 定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按 照 教 育 部 核 定 的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中,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和 初 级 岗 位 比 例 的 最 高 控 制 目 标 为 1.8:3.1:4.3:0.8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我 校 教 师 岗 位 比 例 控 制 为 2.4:3.3:3.8:0.5,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比 例 控 制 为 0.5:2.5:5.5:1.5 4. 按 照 教 育 部 的 核 定,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正 高 级 岗 位 中,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目 标 为 1.9:3.1: 5, 首 次 聘 用 时 按 1:3:6 的 比 例 掌 握 副 高 级 岗 位 中,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2:4:4 中 级 岗 位 中,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3:4:3 初 级 岗 位 中,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4.7:4.7:0.6 5.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12 个 等 级 教 师 正 高 级 的 岗 位 中 ( 除 一 级 岗 位 外 ),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目 标 为 2:3.3:4.7 副 高 级 岗 位 中,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2.3:4.4:3.3 中 级 岗 位 中,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3.6:3.4:3 初 级 岗 位 中,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5:5 6.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12 个 等 级 正 高 级 的 岗 位 中,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目 标 为 0.5:1.5: 8 副 高 级 岗 位 中,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1:3:6 中 级 岗 位 中,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2:5:3 初 级 岗 位 中,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十 三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4.5:4.5:1 第 十 条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1.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包 括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其 中 技 术 工 岗 位 分 为 5 个 等 级,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一 至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2.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岗 位 的 数 量 分 别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控 制 比 例 为 2% 3% 30% 60% 5% 第 十 一 条 特 设 岗 位 是 根 据 学 校 特 点, 为 聘 用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等 特 殊 需 要, 经 批 准 设 置 的 工 作 岗 位, 属 于 学 校 非 常 设 岗 位 特 设 岗 位 的 等 级 根 据 规 定 的 程 序 确 定 特 设 岗 位 不 受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限 制, 在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后,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予 以 核 销 特 设 岗 位 的 设 置 须 经 教 育 部 审 核 后, 报 人 事 部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名 称 及 岗 位 等 级

1. 正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教 授 四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一 至 四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副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副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副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副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五 至 七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中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讲 师 一 级 岗 位 讲 师 二 级 岗 位 讲 师 三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八 至 十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初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助 教 一 级 岗 位 助 教 二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2.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主 要 有 : 实 验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出 版 技 术 工 程 技 术 卫 生 技 术 中 小 学 幼 教 会 计 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名 称 根 据 相 关 行 业 指 导 意 见 和 标 准 执 行, 并 与 学 校 现 行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保 持 一 致 第 三 章 岗 位 聘 用 第 十 三 条 受 聘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 2. 具 有 履 行 本 岗 位 职 责 的 资 格 条 件 及 能 力 ; 3. 身 体 健 康, 能 适 应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 4. 对 实 行 职 ( 执 ) 业 资 格 制 度 管 理 的 岗 位, 要 符 合 国 家 对 职 ( 执 ) 业 资 格 的 要 求 ; 5. 聘 用 岗 位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组 织 机 构 1. 学 校 成 立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校 聘 委 会 ), 负 责 全 校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校 聘 委 会 由 校 领 导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组 成 校 聘 委 会 下 设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分 会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分 会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分 会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分 会 卫 生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分 会, 分 别 负 责 相 应 类 别 的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2. 校 聘 委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校 聘 办 ), 挂 靠 人 事 处, 负 责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人 员 聘 用 考 核 和 合 同 管 理 等 工 作 及 办 理 校 聘 委 会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3. 各 二 级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应 成 立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岗 位 聘 用 的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由 本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知 名 专 家 组 成 ; 各 单 位 须 将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名 单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根 据 需 要, 其 它 二 级 单 位 可 分 片 成 立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第 十 五 条 聘 用 的 基 本 程 序 1. 公 布 具 体 岗 位 人 员 聘 用 申 报 条 件 岗 位 职 责 ; 2. 个 人 申 请 竞 聘 岗 位 ; 3. 单 位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并 根 据 聘 用 权 限, 确 定 或 推 荐 岗 位 聘 用 人 选 并 公 示 ; 4. 学 校 组 织 相 应 的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组 聘 用 并 公 示 ; 5. 根 据 聘 用 权 限 签 订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第 四 章 聘 用 合 同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双 方 应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聘 用 期 限 和 聘 用 双 方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聘 用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合 同 双 方 及 用 人 单 位 各 执 一 份 第 十 七 条 聘 用 合 同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款 :

1.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聘 用 人 员 姓 名 住 址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证 件 ; 2. 工 作 地 点 ; 3.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 4. 岗 位 及 其 职 责 要 求 ; 5. 岗 位 纪 律 ; 6. 岗 位 工 作 条 件 ; 7. 工 资 待 遇 ; 8.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条 件 ; 9. 违 反 聘 用 合 同 的 责 任 ; 10. 经 双 方 商 定 认 为 需 要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经 合 同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在 聘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试 用 期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解 聘 提 前 通 知 时 限 等 条 款 第 十 八 条 聘 用 合 同 分 为 固 定 期 限 聘 用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聘 用 合 同 : 固 定 期 限 聘 用 合 同 是 指 聘 用 方 与 受 聘 方 约 定 合 同 有 明 确 终 止 时 间 的 聘 用 合 同, 聘 期 一 般 为 3~6 年 其 聘 用 合 同 的 起 止 时 间 一 般 为 起 聘 当 年 的 8 月 1 日 至 合 同 终 止 年 份 的 7 月 31 日 无 固 定 期 限 聘 用 合 同 是 指 聘 用 方 与 受 聘 方 约 定 无 确 定 终 止 时 间 的 聘 用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聘 用 合 同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应 聘 人 员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的 年 限 聘 期 内 如 按 规 定 退 休, 则 聘 期 相 应 终 止 ; 聘 期 内 如 出 现 职 务 岗 位 变 动 或 工 作 调 动 等 情 况, 则 聘 期 相 应 调 整, 聘 用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也 应 做 出 相 应 变 更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与 新 进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3 个 月 ; 情 况 特 殊 的, 可 以 延 长,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试 用 期 包 括 在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内, 从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第 五 章 聘 期 待 遇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实 行 以 岗 定 薪 按 劳 分 配 优 劳 优 酬 的 分 配 制 度 和 激 励 机 制 第 二 十 一 条 受 聘 人 员 聘 期 内 工 资 待 遇 根 据 国 家 和 学 校 现 行 分 配 制 度 按 应 聘 职 务 确 定, 国 家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新 的 规 定,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受 聘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按 照 国 家 和 湖 南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养 老 失 业 医 疗 工 伤 等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第 二 十 三 条 受 聘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享 受 学 校 规 定 的 各 项 福 利 待 遇, 享 有 参 加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的 权 利 第 六 章 续 聘 与 解 聘 第 二 十 四 条 聘 用 合 同 依 法 签 订 后,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员 必 须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聘 用 合 同 不 因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变 动 而 失 效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签 约 双 方 可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对 合 同 加 以 变 更 或 修 改 双 方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以 外, 双 方 必 须 按 合 同 的 规 定 履 行 义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时, 聘 用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第 二 十 六 条 岗 位 聘 用 时, 受 聘 人 员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予 以 缓 聘 : 1. 无 工 作 岗 位 的 待 聘 人 员 ;

2. 正 在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立 案 调 查 或 司 法 调 查 尚 未 做 出 结 论 的 ; 3. 因 病 或 非 因 公 负 伤 请 病 假 满 6 个 月 后 不 能 恢 复 工 作 的 ; 4. 经 有 关 部 门 鉴 定 为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的 ; 5.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需 缓 聘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但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论 哪 一 方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均 须 提 前 3 个 月 通 知 对 方 第 二 十 八 条 应 聘 人 员 在 应 聘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和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聘 用 ; 如 已 受 聘, 由 学 校 解 聘 其 职 务, 终 止 聘 用 关 系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触 犯 法 律 的,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1. 伪 造 学 历 学 位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 2. 谎 报 剽 窃 他 人 的 教 学 成 果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成 果 ; 3.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拉 拢 或 贿 赂 聘 用 方 成 员 ; 4. 威 胁 恐 吓 聘 用 方 成 员 ; 5. 诽 谤 诬 告 其 他 应 聘 人 员 或 拟 聘 人 选 ; 6.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第 二 十 九 条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可 以 随 时 单 方 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1. 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本 岗 位 要 求 的 ; 2.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或 者 1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的 ; 3. 工 作 时 间 内, 未 经 学 校 同 意, 擅 自 出 国 或 者 出 国 逾 期 不 归 的 ;

4. 严 重 违 反 工 作 规 定 或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或 者 失 职 渎 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5. 违 犯 法 律,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第 三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可 以 单 方 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但 应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拟 被 解 聘 的 受 聘 人 员 : 1. 受 聘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2. 受 聘 人 员 因 主 观 原 因 不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条 款, 经 教 育 批 评 不 改 的 ; 3. 受 聘 人 员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学 校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4. 学 校 内 部 机 构 撤 并 或 缩 减 编 制 需 要 减 员, 受 聘 人 员 拒 绝 学 校 另 行 安 排 工 作 的 ; 5. 聘 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原 聘 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员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不 得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1. 受 聘 人 员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2. 女 教 职 员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内 的 ; 3. 因 公 负 伤, 治 疗 终 结 后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为 1 至 4 级 伤 残,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4. 受 聘 人 员 正 在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立 案 调 查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的 ; 5. 属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不 得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受 聘 人 员 可 随 时 单 方 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1. 试 用 期 未 满, 尚 未 签 订 正 式 聘 用 合 同 的 ;

2. 经 学 校 同 意 考 入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需 脱 产 学 习 的 ; 3.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经 批 准 出 国 定 居 或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的 ; 4. 被 录 用 或 者 选 调 到 中 央 和 地 方 党 委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政 府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和 参 照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的 民 主 党 派 机 关 工 商 联 机 关 及 社 团 组 织 工 作 的 ; 5. 依 法 服 兵 役 的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受 聘 人 员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未 能 与 学 校 协 商 一 致 的, 受 聘 人 员 仍 应 坚 持 工 作, 继 续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6 个 月 内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岗 位, 否 则 学 校 将 按 照 学 校 奖 惩 办 法 处 理, 并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受 聘 人 员 不 得 单 方 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1. 在 承 担 国 家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期 间 ; 2. 掌 握 国 家 秘 密 或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关 键 技 术 和 资 料, 在 规 定 的 保 密 期 间 第 三 十 四 条 无 论 是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还 是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受 聘 人 员 须 在 归 还 学 校 财 物 办 理 工 作 移 交 后 方 可 离 岗 ; 担 任 财 物 管 理 审 批 工 作 的, 还 应 经 学 校 审 计 后 方 可 离 岗 否 则, 学 校 将 追 究 其 责 任, 并 做 出 相 应 的 处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后, 应 为 被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人 员 出 具 终 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证 明 书,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调 转 手 续, 做 好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的 衔 接 工 作 第 三 十 六 条 在 聘 用 期 内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人 员, 必 须 到 人 事 处 办 理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手 续, 不 得 擅 自 离 岗 如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另 有 约 定 的, 双 方 还 须 按 约 定 承 担 各 自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于 落 聘 人 员, 采 取 校 内 转 岗 社 会 分 流 提 前 退 休 或 转 入 学 校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等 方 式 进 行 安 置 第 七 章 违 反 和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员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聘 用 合 同 的, 违 约 方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由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员 双 方 在 聘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出 资 引 进 或 培 训 的 受 聘 人 员, 若 因 受 聘 人 员 的 原 因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人 员 要 按 与 学 校 签 订 的 聘 用 合 同 及 服 务 期 限 约 定 书 或 培 训 协 议 书 等 合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赔 偿 学 校 支 付 的 相 关 引 进 或 培 训 等 费 用, 并 按 约 定 缴 纳 违 约 金 第 四 十 条 受 聘 人 员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后,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或 者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学 校 的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秘 密 的,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考 核 管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在 聘 期 内, 受 聘 人 员 应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聘 用 合 同 条 款,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及 各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按 规 定 权 限 对 受 聘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和 职 业 道 德 及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考 核 必 须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实 行 领 导 考 核 与 本 单 位 群 众 及 服 务 对 象 评 议 相 结 合 考 核 工 作 实 绩 与 考 核 工

作 态 度 相 统 一 的 方 法 考 核 的 内 容 应 当 与 岗 位 的 实 际 需 要 相 符 合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次 考 核 结 果 记 入 个 人 档 案, 作 为 续 聘 解 聘 调 整 岗 位 以 及 晋 级 奖 惩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四 十 三 条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科 级 以 下 管 理 干 部 和 工 勤 人 员 的 考 核 由 各 单 位 负 责, 考 核 结 果 报 学 校 备 案 ; 副 处 级 以 上 管 理 干 部 的 考 核 由 学 校 负 责 第 四 十 四 条 各 用 人 单 位 协 助 建 立 健 全 受 聘 人 员 的 个 人 档 案, 将 受 聘 人 员 的 考 核 及 奖 惩 等 材 料 及 时 送 人 事 处 归 档 第 九 章 人 事 争 议 第 四 十 五 条 各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有 关 岗 位 聘 用 的 申 诉 和 人 事 争 议 的 处 理 ; 学 校 成 立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负 责 接 受 有 关 人 事 争 议 的 调 解 第 四 十 六 条 申 诉 人 在 岗 位 聘 用 业 绩 考 核 等 方 面 有 争 议 的, 有 权 在 接 到 正 式 通 知 10 日 内, 向 本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或 直 接 向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或 复 议 要 求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可 委 托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必 要 时 可 以 举 行 听 证 会 第 四 十 七 条 申 诉 人 对 申 诉 或 复 议 处 理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可 在 接 到 书 面 答 复 的 15 日 内, 向 学 校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学 校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在 接 到 调 解 申 请 后 的 15 日 内,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与 当 事 人 进 行 调 解 第 四 十 八 条 没 有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或 达 到 调 解 协 议 后 在 执 行 前 当 事 人 反 悔 的, 可 以 在 60 日 内 向 湖 南 省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也 可 不 经 调 解 直 接 向 湖 南 省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四 十 九 条 经 过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相 应 程 序 处 理 后, 当 事 人 对 争 议 处 理 结 果 仍 有 异 议 的, 不 再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条 中 南 大 学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中 南 大 学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中 南 大 学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中 南 大 学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及 附 属 医 院 的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等 另 行 发 文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以 往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凡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依 据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文 件 发 生 变 化 时,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