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临 港 区 域 第 三 批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供 应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临 港 地 区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伍 港 地 区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供 应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浦 府 2015 59 号 ) 及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制 定 临 港 区 域 第 三 批 次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供 应 实 施 细 则 已 经 限 价 房 工 作 小 组 审 核 同 意, 现 请 遵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房 临 港 区 域 第 三 批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供 应 实 施 细 则 一 供 应 原 则 ( 一 ) 分 片 包 干 各 负 其 责 : 按 照 供 应 对 象 所 在 片 区, 由 各 片 区 采 取 分 片 包 干 各 负 其 责 的 方 式 开 展 供 应 工 作 在 申 请 过 程 中 按 申 请 人 对 所 在 单 位 ( 初 审 单 位 ) 负 责 初 审 单 位 对 复 审 单 位 负 责 复 审 单 位 对 管 委 会 负 责 的 原 则, 对 申 请 人 个 人 和 家 庭 信 息 申 请 材 料 审 核 把 关 对 审 核 把 关 不 严 的 单 位 以 及 进 行 虚 假 申 请 的 个 人, 依 据 本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 二 ) 分 类 管 理 提 高 效 率 : 伍 港 地 区 限 价 房 供 应 工 作 领 导 小 l
组 根 据 区 域 实 际 按 照 产 业 ( 行 业 ) 分 类 制 定 申 请 企 业 入 围 条 件 同 时 各 申 请 企 业 ( 单 位 ) 应 建 立 申 请 人 排 序 规 则 ( 包 括 摇 号 ) 排 序 规 则 经 企 业 ( 单 位 ) 内 部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上 报 区 域 牵 头 单 位 备 案 ( 三 ) 入 住 优 先 加 强 监 管 : 为 提 升 临 港 人 气 分 两 轮 进 行 房 源 分 配 第 一 轮 申 请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l 符 合 限 价 房 申 购 条 件 的 夫 妻 双 方 均 在 临 港 入 围 单 位 工 作 ( 双 方 均 在 临 港 缴 纳 社 保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一 年 以 上 ) 的 申 请 家 庭 进 行 优 先 摇 号 选 房 ;2 符 合 限 价 房 申 购 条 件 的 已 婚 名 下 无 房 的 申 请 家 庭 进 行 优 先 摇 号 选 房 其 余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进 行 第 二 轮 选 房,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限 价 房 入 住 情 况 的 监 管 和 调 查 提 高 申 请 人 的 入 住 率, 对 于 入 住 率 的 考 核, 由 上 海 市 临 港 地 区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供 应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另 行 规 定 本 次 供 应 全 部 为 全 装 修 房 源, 装 修 价 格 为 800 元 /Ⅲ2 或 l000 元 /Ⅲ2 具 体 品 牌 以 签 约 为 准 供 应 房 源 公 告 将 通 过 微 信 公 众 号 的 方 式, 提 供 申 请 人 查 询 宜 浩 欧 景 微 楼 书 信 息 公 布 楼 盘 动 态 等 信 息 ( 微 信 搜 索 公 众 号 :yhoj66) 二 供 应 片 区 划 分 临 港 区 域 本 次 供 应 共 分 为 六 个 片 区 : 一 是 入 驻 临 港 主 城 区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不 包 含 教 育 卫 生 类 事 业 单 位 ) 及 各 开 发 主 体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 二 是 入 驻 伍 港 主 城 区 的 文 教 卫 生 类 社 会 事 业 单 位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为 南 汇 新 城 镇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办 公 室 ; 三 是 临 港 产 业 区 ( 包 括 物 流 园 区 )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为 临 港 集 团 ; 四 是 伍 港 主 城 区 入 驻 企 业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为 港 城 集 团 ; 五 是 入 驻 伍 港 主 城 区 招 商 企 业 牵 头 单 位 为 临 港 城 投 ; 六 是 入 驻 上 海 伍 港 浦 东 新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牵 头 单 位 为 浦 东 新 经 济 公 司 2
三 企 业 入 围 条 件 以 下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为 工 商 注 册 地 生 产 经 营 地 和 税 收 户 管 地 均 在 临 港 地 区 且 注 册 满 二 年 的 企 业. ( 一 ) 伍 港 主 城 区 内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包 括 9 大 开 发 主 体 ) 教 育 类 事 业 单 位 卫 生 类 事 业 单 位 ( 二 ) 主 城 区 内 商 贸 服 务 企 业 经 认 定, 同 时 须 满 足 以 下 任 意 两 项 条 件 : l 在 临 港 地 区 前 二 年 平 均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 2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80 万 元 ; 3 在 临 港 地 区 的 员 工 人 数 不 低 于 l0 人 ; 4 在 伍 港 地 区 前 二 年 平 均 纳 税 不 低 于 15 万 元 ; 5 符 合 总 部 型 企 业 条 件, 包 括 地 区 总 部 销 售 总 部 运 营 总 部 等 ( 三 ) 物 流 园 区 内 物 流 服 务 企 业 经 认 定 同 时 须 满 足 以 下 任 意 两 项 条 件 : l 以 往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l500 万 元 ; 2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投 资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 3 以 往 年 度 税 收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50 万 元 ( 四 ) 主 城 区 内 软 件 服 务 企 业 经 认 定, 同 时 须 满 足 以 下 任 意 两 项 条 件 : 1 在 临 港 地 区 以 往 年 度 税 收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 万 元 ; 2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l0 万 元 ; 3 行 业 知 名 企 业 或 者 有 影 响 力 的 知 名 品 牌 ; 4 在 临 港 地 区 的 员 工 人 数 不 低 于 5 人 或 大 专 学 历 以 上 员 工 占 勺
70% 以 上 ; 5 法 人 代 表 或 企 业 占 股 25% 以 上 的 股 东 是 千 人 计 划 百 人 计 划 或 者 行 业 内 知 名 专 家 ; 6 创 始 团 队 在 相 关 行 业 获 得 区 级 以 上 相 关 荣 誉 ( 五 ) 主 城 区 内 海 洋 服 务 企 业 经 认 定, 同 时 须 满 足 以 下 任 意 两 项 条 件 : l 在 临 港 地 区 前 三 年 平 均 每 年 税 收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2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 3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200 万 元 ; 4 在 临 港 地 区 的 员 工 人 数 不 低 于 10 人 或 团 队 内 有 千 人 计 划 百 人 计 划 或 者 行 业 内 知 名 专 家 ; 5 海 洋 科 技 领 域 内 知 名 企 业 ; 6 拥 有 专 利 技 术 5 个 以 上 或 已 承 担 市 级 以 上 项 目 ( 六 ) 在 产 业 区 的 申 请 人 所 在 企 业 包 括 以 下 企 业 : 由 临 港 集 团 临 港 奉 贤 公 司 司 联 临 港 公 司 三 大 开 发 主 体 招 商 引 进 的 企 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生 产 型 企 业 物 流 企 业 投 资 科 技 企 业 商 贸 企 业 等 ), 同 时 须 满 足 以 下 任 意 一 项 条 件 : 1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累 计 不 少 于 l0000 万 元 ; 2 以 往 年 度 税 收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或 累 计 税 收 不 少 于 1000 万 ][; 3 以 往 年 度 产 值 不 低 于 4000 万 元 或 累 计 产 值 不 少 于 20000 万 元 ; 4 20l6 年 7 月 20 日 ( 含 ) 前 已 成 立 工 会 组 织 ( 七 ) 浦 东 新 经 济 所 属 各 产 业 区 内 的 企 业 : 4
由 临 港 南 汇 新 城 公 司 临 港 泥 城 公 司 临 港 书 院 公 司 临 港 万 祥 公 司 为 开 发 主 体 招 商 引 进 的 企 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生 产 型 企 业 物 流 企 业 投 资 科 技 企 业 商 贸 企 业 等 ), 同 时 须 满 足 以 下 任 意 一 项 条 件 : 一 ]U; 1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累 计 不 低 于 l0000 万 元 ; 2 以 往 年 度 税 收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或 累 计 税 收 不 低 于 1000 万 3 以 往 年 度 的 年 产 值 不 低 于 4000 万 元 或 累 计 产 值 不 低 于 20000 万 元 两 项 条 件 : (/\) 伍 港 综 合 区 内 智 能 制 造 企 业 认 定 同 时 须 满 足 以 下 任 意 l\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l000 万 元 ; 2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投 资 不 低 于 l000 万 元 ; 3 企 业 上 缴 税 收 前 三 年 每 年 不 低 于 50 万 元 ( 不 足 三 年 的 以 上 一 年 度 为 准 ) 4 在 临 港 地 区 的 员 工 人 数 不 低 于 20 人 或 团 队 内 有 千 人 计 划 百 人 计 划 或 行 业 内 知 名 专 家 5 经 认 定 属 于 机 器 人 IC 装 备 智 能 制 造 和 光 电 子 等 核 心 产 业 或 经 认 定 为 区 域 平 台 型 研 发 机 构 或 单 位 ( 九 ) 智 能 制 造 光 电 子 及 相 关 科 创 类 企 业, 同 时 须 满 足 以 下 任 意 两 项 条 件 : 万 元 ; 1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非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10 2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投 资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 5
3 在 伍 港 地 区 的 员 工 人 数 不 低 于 10 人 或 团 队 内 有 千 人 计 划 百 人 计 划 或 行 业 内 知 名 专 家 ; 4 经 认 定 属 于 脑 科 学 / 人 工 智 能 智 能 制 造 和 光 电 子 三 大 核 心 产 业 或 经 认 定 为 区 域 平 台 型 研 发 机 构 或 单 位 上 述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年 税 收 年 产 值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数 据 以 上 海 伍 港 地 区 统 计 管 理 中 心 截 止 至 2016 年 7 月 底 的 数 据 为 准 四 供 应 对 象 条 件 供 应 对 象 为 在 临 港 地 区 工 作 满 l 年 同 时 与 依 法 注 册 并 实 际 运 作 在 临 港 地 区 的 入 围 单 位 ( 企 业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及 连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满 1 年 以 上 ( 非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需 提 供 自 购 房 之 日 前 连 续 缴 纳 满 5 年 及 以 上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单 位 应 与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单 位 一 致 正 式 签 订 购 房 合 同 时 仍 就 职 于 该 单 位, 具 有 购 买 本 市 商 品 住 房 资 格 ( 如 限 购 政 策 有 调 整 则 以 最 新 政 策 为 准 ), 申 请 人 家 庭 未 购 买 过 宜 浩 佳 园 ( 申 请 人 姓 名 在 父 母 产 证 且 符 合 限 价 房 申 购 条 件 的 除 外, 需 提 供 关 系 证 明 ) 教 师 公 寓 及 限 价 商 品 房 等 政 策 性 商 品 房, 申 请 人 在 以 往 的 限 价 房 申 请 中 未 列 入 不 准 购 买 名 单 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在 职 人 才 ( 以 下 简 称 人 才 ): 1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本 市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 2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文 凭 持 有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且 积 分 达 到 120 分 标 准 分 值, 或 持 有 上 海 市 人 才 引 进 类 居 住 证 ; 3 产 业 区 内 企 业 符 合 产 业 发 展 需 求, 拥 有 一 定 技 能 的 专 业 技 术 骨 干 ; 获 得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或 获 得 国 家 三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高 级 工 ) 及 以 上, 在 工 作 一 线 从 事 6
技 能 类 职 业 工 种 的 技 能 人 才 ; 或 取 得 区 级 以 上 科 研 竞 赛 成 果 表 彰 奖 励 的 专 业 人 才 以 上 所 有 条 件 统 计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9 月 2 日 ( 含 ) 五 供 应 标 准 符 合 限 价 房 供 应 对 象 要 求 的 人 才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可 以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申 请 限 价 房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限 价 房 的, 其 家 庭 成 员 应 当 同 时 具 有 购 买 本 市 商 品 住 房 资 格 ( 如 限 购 政 策 有 调 整 则 以 最 新 政 策 为 准 ) 符 合 限 价 房 供 应 对 象 要 求 且 达 到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的 单 身 人 才 应 当 同 时 具 有 购 买 本 市 商 品 住 房 资 格 ( 如 限 购 政 策 有 调 整 则 以 最 新 政 策 为 准 ), 可 以 单 独 申 请 购 买 限 价 房 单 身 人 才 三 人 以 下 家 庭 限 申 请 购 买 一 套 一 居 室 或 两 居 室 住 房 ; 三 人 以 上 ( 含 3 人 ) 家 庭 可 以 申 请 购 买 一 套 三 居 室 住 房 申 请 人 购 买 的 限 价 房 如 符 合 本 市 房 产 税 征 收 规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相 应 税 费 六 房 源 信 息 ( 一 ) 房 源 分 配 本 次 供 应 全 部 为 全 装 修 房 源 装 修 价 格 为 800 元 /Ⅲ2 或 1000 元 / 具 体 品 牌 以 签 约 为 准 上 海 市 临 港 地 区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供 应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按 各 片 区 比 例,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下 以 摇 号 方 式 将 房 源 抽 取 至 各 片 区 ( 二 ) 房 源 信 息 公 布 临 港 管 委 会 根 据 摇 号 抽 取 的 房 源 及 时 公 布 各 片 区 内 房 源 的 供 应 信 息 七 申 请 流 程 丁
( 一 ) 申 请 人 和 申 请 受 理 符 合 限 价 房 供 应 对 象 条 件 的 人 才 为 申 请 人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提 出 申 请 : 1 已 婚 人 才 应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如 夫 妻 双 方 仅 有 一 方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则 符 合 条 件 的 一 方 为 申 请 人 ; 如 夫 妻 双 方 均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则 只 能 以 其 中 一 方 为 申 请 人 不 得 重 复 申 报 2 单 身 人 士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本 人 为 申 请 人 上 述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申 请 期 限 内 如 实 填 写 网 上 申 请 审 核 表 等 相 关 表 格 并 打 印 签 字, 连 同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逾 期 不 再 接 受 申 请 ( 二 )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资 料 ( 含 住 房 信 息 核 查 所 需 资 料 ) 本 次 申 报 以 网 上 申 报 的 方 式 进 行 本 网 站 申 请 通 道 将 于 2016 年 9 月 2 日 开 启 申 请 人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在 规 定 时 间 期 限 内 将 下 列 资 料 以 纸 质 方 式 同 步 提 交 初 审 单 位 l 网 上 填 写 的 资 料 申 请 人 仔 细 阅 读 填 表 须 知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填 写 表 格, 填 写 完 成 后 打 印 表 格 并 在 每 页 上 用 蓝 色 或 黑 色 签 字 笔 签 名 (1) 伍 港 地 区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申 请 审 核 表 ( 含 承 诺 书 ); (2) 购 房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住 房 情 况 申 报 表 ( 含 承 诺 书 ); (3) 住 房 信 息 申 请 查 询 录 入 表 ( 电 子 表 格 同 步 提 交 ) 2 需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一 ) 以 下 材 料 所 证 明 的 相 关 事 实 应 为 2016 年 9 月 2 日 ( 含 ) 之 前 的 事 实, 若 申 请 人 婚 姻 住 房 等 个 人 信 息 于 2016 年 9 月 2 日 后 发 生 变 化 本 次 不 接 受 申 请,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于 下 批 次 做 出 申 请 8
= (1) 申 请 人 家 庭 成 员 ( 如 有 ) 的 身 份 证 明 (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护 照 军 官 证 出 生 证 等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以 上 证 件 如 有 必 须 全 部 提 供 ); (2) 申 请 人 家 庭 成 员 ( 如 有 ) 的 婚 姻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离 婚 的 应 提 交 离 婚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单 身 需 签 订 单 身 证 明 承 诺 函 ; (3) 针 对 申 请 人 姓 名 在 父 母 宜 浩 佳 园 产 证 上, 需 提 供 与 家 庭 成 员 的 关 系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申 请 人 的 学 历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户 籍 证 明 或 人 才 引 进 类 居 住 证 明 或 表 彰 奖 励 材 料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申 请 人 与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若 符 合 双 方 均 在 临 港 工 作 符 合 优 先 购 买 条 件 的 家 庭, 还 需 提 供 配 偶 与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6)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缴 纳 社 保 个 人 所 得 税 证 明 ( 由 社 保 中 心 税 务 局 提 供 的 在 本 单 位 至 少 一 年 的 连 续 缴 纳 证 明 非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需 提 供 自 购 房 之 日 前 连 续 缴 纳 满 5 年 及 以 上 需 社 保 中 心 及 税 务 局 盖 章 ), 若 符 合 双 方 在 伍 港 工 作 符 合 优 先 购 买 条 件 的 家 庭, 还 需 提 供 配 偶 的 缴 纳 社 保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证 明 ( 由 社 保 中 心 税 务 局 提 供 的 至 少 一 年 的 连 续 缴 纳 证 明, 非 本 市 居 民 需 提 供 自 购 房 之 日 前 连 续 缴 纳 满 5 年 及 以 上 需 社 保 中 心 及 税 务 局 盖 章 ); 以 上 资 料 一 式 一 份, 申 请 人 应 在 每 页 资 料 上 签 字 确 认 ( 三 ) 申 请 人 所 在 企 业 ( 初 审 单 位 ) 单 位 需 要 提 交 的 资 料 : 1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提 供 的 营 业 执 照 ( 或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9
2 初 审 汇 总 名 单 ( 网 上 汇 总 A3 纸 打 印 ) 及 申 请 人 上 报 资 料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申 请 查 询 录 入 表 需 提 交 汇 总 电 子 表 格 ); 3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承 诺 书 ; 4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的 上 海 市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核 定 表 ( 由 社 保 提 供 ) 个 人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 由 税 务 局 提 供 ) 并 在 表 上 把 本 次 申 请 人 员 标 注 出 来 供 应 工 作 流 程 坚 持 入 住 优 先 分 类 管 理 的 原 则, 分 两 轮 分 配 房 源, 具 体 工 作 流 程 及 时 间 安 排 为 : ( 一 ) 第 一 轮 供 应 程 序 1 申 请 受 理 阶 段 :2016 年 9 月 2 日 20l6 年 9 月 8 日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按 要 求 网 上 填 写 申 请 审 核 表 等 相 关 表 格 点 击 上 报 后 同 步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交 相 关 书 面 资 料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申 请 人 网 上 点 击 上 报 后 将 不 能 对 填 报 信 息 进 行 修 改 2 初 审 及 公 示 阶 段 :2016 年 9 月 9 日 2016 年 9 月 20 日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初 审 工 作 各 单 位 按 要 求 网 上 审 核 申 请 人 信 息, 并 同 步 接 收 申 请 人 的 书 面 资 料 检 查 书 面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齐 全 后 收 件 并 进 行 初 审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一 ) 经 初 审 单 位 审 核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则 按 要 求 网 上 退 回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并 同 步 退 回 书 面 资 料, 由 申 请 人 进 行 补 件 或 修 改 申 请 人 补 件 或 修 改 后 再 次 提 交 初 审 单 位 审 核 经 单 位 初 审 符 合 条 件 的 由 初 审 单 位 汇 总 合 格 申 请 人 名 单 合 格 申 请 人 名 单 进 行 内 部 公 示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确 定 第 一 轮 合 格 申 请 人 名 单 出 具 同 意 购 买 意 见 书 将 申 请 人 所 有 申 请 资 料 及 公 司 资 料 一 并 上 报 各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逾 期 上 报 不 再 受 理 l()
3 复 审 及 公 示 阶 段 :20l6 年 9 月 2l 日 20l6 年 10 月 8 日 各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复 审 对 申 请 人 的 住 房 情 况 委 托 市 住 房 信 息 核 查 中 心 进 行 核 查, 人 才 引 进 类 居 住 证 明 由 新 区 人 保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复 核 相 关 获 奖 情 况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复 核 复 审 单 位 对 初 审 单 位 的 审 核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案 件 的, 允 许 退 回 修 改 一 次 同 一 申 请 人 再 次 出 现 问 题 的 则 直 接 取 消 该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资 格 复 审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对 初 审 单 位 审 查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对 初 审 单 位 的 考 核 要 求 另 行 规 定 经 各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复 审 符 合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应 当 通 过 统 一 平 台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天, 如 经 公 示, 有 反 馈 意 见 的, 对 反 馈 意 见 核 查 后, 二 次 公 示, 时 间 仍 为 7 天 公 示 期 满 由 各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汇 总 名 单 4 看 房 阶 段 :2016 年 9 月 2 日 2016 年 10 月 17 日 由 分 房 辖 区 责 任 单 位 公 示 看 房 须 知 后, 购 房 申 请 人 或 单 位 在 临 港 城 投 公 司 规 定 的 看 房 周 期 内 可 自 行 致 电 售 楼 处 进 行 电 话 预 约 看 房, 通 过 看 房 可 了 解 限 价 房 的 整 个 项 目 概 况 和 房 型 的 了 解, 有 利 于 合 格 申 请 人 之 后 的 选 房 及 签 约 工 作 5 摇 号 排 序 阶 段 :2016 年 10 月 9 日 20l6 年 10 月 10 日, 管 委 会 限 价 房 供 应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房 源 情 况 和 申 请 情 况 组 织 第 一 轮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家 庭 进 行 摇 号 排 序, 在 公 证 处 的 公 证 下, 公 开 进 行 摇 号 排 序, 建 立 排 序 名 册 6 选 房 阶 段 :2016 年 l0 月 ll 日 20l6 年 10 月 15 日, 管 委 会 限 价 房 供 应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组 织 申 请 人 按 照 排 序 名 册 进 行 ll
选 房, 申 请 人 应 提 前 做 好 选 购 方 案, 每 户 选 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5 分 钟 根 据 选 房 结 果 各 牵 头 单 位 出 具 选 房 确 认 单 在 选 房 过 程 中 准 购 房 型 有 房 源 而 申 请 人 不 进 行 选 择 或 者 放 弃 的,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 准 购 房 型 无 房 源 申 请 人 可 进 入 下 批 次 限 价 房 的 申 请 7 签 约 阶 段 : 根 据 选 房 确 认 单,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由 临 港 城 投 公 司 组 织 申 请 人 签 订 预 ( 销 ) 售 合 同 需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或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应 按 照 住 房 公 积 金 与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贷 款 手 续 逾 期 未 签 约 视 为 申 请 人 放 弃 本 次 申 请, 并 取 消 该 申 请 人 的 限 价 房 申 请 资 格 ( 二 ) 片 区 房 源 分 配 2016 年 l0 月 17 日, 第 一 轮 供 应 程 序 完 后 限 价 房 供 应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第 二 轮 限 价 房 各 片 区 分 配 比 例, 确 定 各 片 区 的 房 源 数 量 组 织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摇 号 抽 取 房 源 ( 三 ) 第 二 轮 供 应 程 序 1 申 请 受 理 阶 段 :20l6 年 10 月 18 日 2016 年 10 月 25 日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人 员 上 网 按 要 求 填 写 申 请 审 核 表 等 相 关 表 格 并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交 相 关 书 面 资 料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申 请 人 网 上 点 击 上 报 后 将 不 能 对 填 报 信 息 进 行 修 改 2 初 审 阶 段 :20l6 年 10 月 26 日 2016 年 11 月 10 日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初 审 工 作 各 单 位 按 要 求 网 上 审 核 申 请 人 信 息, 并 同 步 接 收 申 请 人 的 书 面 资 料 检 查 书 面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齐 全 后 收 件 并 进 行 初 审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一 ) 经 初 审 单 位 审 核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则 按 要 求 网 上 退 回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并 同 步 退 回 书 面 资 料, 由 申 请 人 进 行 补 件 或 修 改 申 请 人 补 件 或 修 改 后 再 次 提 交 初 审 单 位 审 核 l2
经 单 位 初 审 符 合 条 件 的 由 初 审 单 位 汇 总 合 格 申 请 人 名 单 合 格 申 请 人 名 单 进 行 内 部 公 示,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确 定 合 格 申 请 人 排 序 名 单, 初 审 单 位 按 照 牵 头 单 位 所 要 求 的 比 例 所 入 围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将 其 所 有 申 请 资 料 及 公 司 资 料 一 并 上 报 各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逾 期 上 报 不 再 受 理 3 复 审 及 公 示 阶 段 :20l6 年 11 月 11 日 2016 年 12 月 12 日 各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复 审 对 申 请 人 的 住 房 情 况 委 托 市 住 房 信 息 核 查 中 心 进 行 核 查 人 才 引 进 类 居 住 证 明 由 新 区 人 保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复 核 相 关 获 奖 情 况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复 核 复 审 单 位 对 初 审 单 位 的 审 核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案 件 的 允 许 退 回 修 改 一 次 同 一 申 请 人 再 次 出 现 问 题 的 则 直 接 取 消 该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资 格 复 审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对 初 审 单 位 审 查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对 初 审 单 位 的 考 核 要 求 另 行 规 定 经 各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复 审 符 合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应 当 通 过 统 一 平 台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天 如 经 公 示, 有 反 馈 意 见 的 对 反 馈 意 见 核 查 后, 二 次 公 示, 时 间 仍 为 7 天 公 示 期 满 由 各 片 区 牵 头 单 位 汇 总 名 单 4 看 房 阶 段 :20l6 年 9 月 2 日 2016 年 l0 月 l7 日 由 分 房 辖 区 责 任 单 位 公 示 看 房 须 知 后, 购 房 申 请 人 或 单 位 在 伍 港 城 投 公 司 规 定 的 看 房 周 期 内 可 自 行 致 电 售 楼 处 进 行 电 话 预 约 看 房, 通 过 看 房 可 了 解 限 价 房 的 整 个 项 目 概 况 和 房 型 的 了 解 有 利 于 合 格 申 请 人 之 后 的 选 房 及 签 约 工 作 5 选 房 阶 段 :2016 年 12 月 13 日 2016 年 12 月 19 日, 各 片 区 内 单 位 按 照 内 部 排 序 名 单 组 织 申 请 人 选 房, 并 确 定 选 房 结 果 根 l3
据 选 房 结 果, 各 牵 头 单 位 出 具 选 房 确 认 单 在 选 房 过 程 中, 准 购 房 型 有 房 源 而 申 请 人 不 进 行 选 择 或 者 放 弃 的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 准 购 房 型 无 房 源 申 请 人 可 进 入 下 批 次 限 价 房 的 申 请 6 签 约 阶 段 : 根 据 选 房 确 认 单,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由 临 港 城 投 公 司 分 批 组 织 申 请 人 签 订 预 ( 销 ) 售 合 同 需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或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应 按 照 住 房 公 积 金 与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贷 款 手 续 逾 期 未 签 约 视 为 申 请 人 放 弃 本 次 申 请, 并 取 消 该 申 请 人 的 限 价 房 申 请 资 格 九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买 受 人 家 庭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申 请 人 与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为 买 受 人 单 身 人 士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本 人 为 买 受 人 十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登 记 和 转 让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时, 在 房 地 产 权 证 附 记 栏 内 注 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产 权 人 取 得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房 地 产 权 证 ( 小 产 证 ) 满 10 年 可 以 将 该 住 房 上 市 转 让 十 一 其 他 1 全 体 申 请 人 应 对 自 己 及 家 庭 成 员 所 提 供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实 申 报 家 庭 户 籍 人 口 婚 姻 \ 住 房 和 社 保 缴 纳 等 基 本 信 息 并 签 署 承 诺 书 复 审 单 位 核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案 件 的 允 许 退 回 修 改 一 次, 同 一 申 请 人 再 次 出 现 问 题 的 则 直 接 取 消 该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资 格 在 审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并 查 实 申 请 人 有 隐 瞒 虚 报 行 为 的 取 消 该 申 请 人 家 庭 的 申 请 资 格, 各 相 关 管 委 会 将 如 实 记 录 其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申 请 人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及 经 济 责 任 并 报 相 关 部 l4
门 登 记 在 案 2 初 审 单 位 对 申 请 人 的 学 历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个 人 所 得 税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婚 姻 状 况 等 负 有 审 核 责 任 复 审 单 位 对 初 审 单 位 的 审 核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对 初 审 单 位 的 考 核 办 法 由 上 海 市 伍 港 地 区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供 应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另 行 规 定 3 本 次 限 价 房 不 接 受 退 房 事 宜, 退 出 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退 出 后 房 源 不 得 再 次 配 售 所 有 退 回 房 源 由 上 海 市 临 港 地 区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供 应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收 回 4 本 细 则 将 作 为 购 房 合 同 的 附 件 之 一 附 件 一 资 料 审 核 要 点 上 海 市 临 港 地 区 限 价 商 品 住 l5
b 附 件 一 : 提 交 材 料 明 细 ( 一 式 一 份 ) 申 请 资 料 审 核 要 点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瞒 八 爵, 初 审 ( 复 审 ) 单 位 核 对 内 容 ( 原 件 必 须 进 行 复 核 ) 如 申 请 人 婚 姻 住 房 等 个 人 信 息 于 第 一 轮 20l6 年 9 月 2 日 后 发 生 变 化 本 次 不 接 受 申 请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于 下 批 次 做 出 申 请 申 请 审 核 表 网 上 填 写 并 打 印 申 请 人 及 配 偶 签 字 住 房 信 息 核 查 表 申 请 人 如 实 并 按 规 定 填 写 申 请 查 询 录 入 表 1 一 个 申 请 家 庭 填 写 一 行 2 房 产 证 上 有 # 以 中 文 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等 身 份 信 息 外 籍 户 籍 需 同 等 身 份 信 息 U 字 号 代 替 > 数 据 之 间 不 能 有 空 格 不 能 修 改 表 格 内 的 格 式 有 在 效 期 内 正 反 复 印 一 张 4 纸 同 一 面 l 核 对 填 写 格 式 是 否 正 确 2 核 对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户 口 等 信 息 是 否 与 原 件 一 致 3 初 步 核 对 是 否 符 合 上 海 市 现 行 的 商 品 房 限 购 政 策 1 核 对 填 写 格 式 是 否 正 确 2 核 对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户 口 等 信 息 是 否 与 原 件 一 致 3 初 步 核 对 是 否 符 合 上 海 市 现 行 的 商 品 房 限 购 政 策 1 核 对 填 写 格 式 是 否 准 确 2 核 对 内 容 与 证 件 等 材 料 是 否 一 致 l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 : 证 件 本 身 的 有 效 期 限 价 房 的 统 计 时 限 2016 年 9 月 2 日 ( 下 同 ) 2 是 否 复 印 在 一 张 M 纸 内 3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等 信 息 与 其 他 证 件 表 格 填 写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居 住 证 l 居 住 证 复 印 件 上 海 市 l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居 住 证 积 分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人 才 引 进 类 居 住 证 只 需 提 供 居 住 证 复 印 件 2 符 合 夫 妻 双 方 在 临 港 工 作 的 优 先 购 买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还 需 同 步 提 供 配 偶 的 居 住 证 相 关 材 料 2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等 信 息 与 其 他 证 件 表 格 填 写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出 生 证 及 关 系 证 明 复 印 件 l 父 母 信 息 是 否 与 表 格 填 写 一 致 户 口 本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所 在 户 口 本 的 整 本 复 印 件 ( 户 口 本 第 一 页 复 印 至 空 白 的 最 后 一 页 ) 3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与 身 份 证 等 其 他 证 件 表 格 填 写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4 核 对 子 女 的 证 件 是 否 属 于 未 成 年 ( 小 于 l8 岁 ) l6
婚 姻 证 书 ( 结 婚 证 离 婚 证 离 婚 协 议 单 身 证 明 等 ) 学 历 证 书 获 奖 材 料 申 请 人 的 学 历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受 表 彰 材 料 等 劳 动 合 同 社 保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证 明 l 巳 婚 : 提 供 结 婚 证 书 2 单 身 : 单 身 需 签 订 单 身 证 明 承 诺 函 3 离 异 : 离 婚 协 议 书 和 离 婚 证 或 判 决 书 原 件 4 丧 偶 : 需 签 订 单 身 证 明 承 诺 函 户 口 本 上 看 不 出 的 需 开 死 亡 证 明 如 若 符 合 双 方 在 临 港 工 作 的 优 先 购 买 条 件 的 家 庭 还 需 同 步 提 供 配 偶 的 相 关 材 料 1 如 若 符 合 双 方 在 临 港 工 作 的 优 先 购 买 条 件 的 家 庭 需 提 供 申 请 人 及 其 配 偶 的 劳 动 合 同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2\ 如 不 符 合 优 先 购 买 条 件 的 只 需 提 供 申 请 人 的 劳 动 合 同 1 如 若 符 合 夫 妻 双 方 在 临 港 工 作 的 优 先 购 买 条 件 的 家 庭 需 提 供 申 请 人 及 其 配 偶 的 缴 纳 社 保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证 明 ( 由 社 保 中 心 及 税 务 所 提 供 在 临 港 单 位 至 少 一 年 的 连 续 缴 纳 证 明 需 社 保 中 心 及 税 务 所 盖 章 ) 2 如 不 符 合 夫 妻 双 方 优 先 购 买 条 件 的 只 需 提 供 申 请 人 的 社 保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连 续 缴 纳 证 明 3 持 居 住 证 的 申 请 人 还 必 须 满 足 上 海 市 商 品 房 限 购 政 策 ( 提 供 自 购 房 之 日 起 算 的 连 续 缴 纳 满 5 年 及 以 上 ) 4 一 式 一 份 均 需 原 件 5 户 口 本 中 的 曾 用 名 是 否 在 其 他 表 格 中 填 写 1 核 对 姓 名 等 相 关 信 息 是 否 与 其 他 证 件 和 表 格 填 写 一 致 2 证 件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l 核 对 姓 名 等 相 关 信 息 是 否 与 其 他 证 件 和 表 格 填 写 一 致 2 证 件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3 非 本 市 户 籍 学 历 是 否 大 专 以 上 l 2 是 否 满 足 在 同 一 单 位 一 年 以 上 的 要 求 复 印 件 是 否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l 是 否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缴 纳 社 保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一 年 以 上 2 是 否 持 居 住 证 的 申 请 人 满 足 上 海 市 商 品 房 限 购 政 策 3 是 否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如 符 合 夫 妻 双 方 在 临 港 工 作 的 优 先 购 买 条 件 的 家 庭 申 请 人 及 配 偶 单 位 在 各 自 的 社 保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证 明 上 均 需 加 盖 公 章 ) 7
初 审 单 位 资 料 审 核 要 点 提 交 材 料 明 细 ( 一 式 一 份 ) 企 业 :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 如 三 证 合 一 企 业 : 只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单 位 法 人 证 承 诺 书 初 审 汇 总 表 查 询 录 入 汇 总 表 初 审 单 位 需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承 诺 书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汇 总 表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并 提 交 电 子 表 格 汇 总 表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并 提 交 电 子 表 格 复 审 单 位 核 对 内 容 ( 原 件 必 须 进 行 复 核 ) l 企 业 是 否 注 册 ( 设 立 ) 在 规 定 区 域 2 企 业 是 否 实 际 运 作 在 规 定 区 域 3` 企 业 名 称 与 表 格 填 写 是 否 一 致 是 否 加 盖 公 章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l 汇 总 表 与 申 请 人 数 量 是 否 一 致 2 填 写 内 容 与 申 请 人 资 料 是 否 一 致 1 汇 总 表 与 申 请 人 数 量 是 否 一 致 2 填 写 内 容 格 式 是 否 准 确 本 单 位 社 保 个 人 所 得 税 缴 纳 人 员 名 单 并 在 表 上 把 本 次 申 请 人 员 标 注 出 来 上 海 市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核 定 表 由 社 保 提 供 个 人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由 税 务 局 提 供 1 核 对 人 员 名 单 以 及 缴 纳 社 保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时 长 l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