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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41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一 村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一 村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方 案 已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2016 年 4 月 7 日 1

一 村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农 村 社 区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15 30 号 ) 精 神, 推 进 覆 盖 农 村 居 民 的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建 立 我 区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主 要 目 标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主 要 目 标 1. 实 现 法 律 服 务 全 覆 盖, 群 众 满 意 度 不 断 提 高 合 理 配 置 法 律 服 务 资 源, 法 律 服 务 平 台 逐 步 建 立, 群 众 不 出 村 ( 社 区 ) 即 可 享 受 到 基 本 法 律 服 务, 困 难 群 体 能 够 及 时 得 到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服 务 的 公 信 力 和 群 众 的 满 意 度 不 断 提 高 2. 法 律 意 识 显 著 增 强, 用 法 能 力 明 显 提 升 逐 步 培 养 基 层 干 部 和 群 众 办 事 依 法 遇 事 找 法 解 决 问 题 用 法 化 解 矛 盾 靠 法 的 良 好 习 惯, 自 觉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反 映 利 益 诉 求, 解 决 矛 盾 纠 纷,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3. 基 层 自 治 管 理 明 显 改 善,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打 造 以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管 理 村 ( 社 区 ) 公 共 事 务 化 解 基 层 矛 盾 纠 纷 维 护 村 ( 居 ) 民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新 格 局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政 府 领 导, 部 门 协 同 在 各 级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司 法 2

行 政 机 关 牵 头, 各 相 关 部 门 协 同 配 合 明 确 县 ( 市 区 )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责 任, 依 托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开 展 法 律 服 务 进 村 ( 社 区 ), 为 基 层 组 织 和 干 部 群 众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2. 促 进 法 治, 服 务 民 生 提 高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深 化 改 革 推 动 发 展 化 解 矛 盾 维 护 稳 定 的 能 力, 满 足 基 层 群 众 对 法 律 知 识 和 法 律 服 务 的 基 本 需 求, 维 护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3. 注 重 质 量, 提 高 效 率 把 服 务 质 量 放 在 首 位, 不 搞 形 式, 不 走 过 场, 切 实 解 决 基 层 干 部 和 群 众 的 法 律 需 求 注 重 服 务 效 率, 不 敷 衍, 不 推 脱,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解 决 群 众 的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4. 因 地 制 宜, 分 步 实 施 广 大 农 村, 尤 其 是 欠 发 达 地 区 是 推 进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的 重 点 区 域 各 设 区 市 可 结 合 实 际, 采 取 适 合 的 方 式 推 进 工 作 全 区 分 步 组 织 实 施, 先 期 试 点, 在 试 点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全 面 推 开 二 人 员 配 置 和 职 能 分 工 ( 一 ) 人 员 配 置 1. 在 我 区 执 业 的 社 会 律 师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 公 职 人 员 除 外 ) 可 以 受 聘 担 任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2. 为 保 证 法 律 服 务 全 覆 盖, 法 律 服 务 资 源 欠 缺 地 区 可 以 向 区 内 其 他 地 区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购 买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资 源 欠 缺 地 区, 可 采 取 1 名 律 师 或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担 任 多 个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也 可 采 取 1 个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对 应 多 个 村 ( 社 区 ) 的 办 法 进 行 配 置, 但 原 则 上 1 名 律 师 或 基 3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同 时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的 村 ( 社 区 ) 不 得 超 过 5 个 3. 同 一 个 律 师 或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的 村 ( 社 区 ) 之 间 出 现 利 益 冲 突 时, 法 律 顾 问 应 当 回 避, 由 县 ( 市 区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协 调 村 ( 居 ) 委 会 聘 请 其 他 律 师 或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办 理 相 关 事 务 ( 二 ) 职 能 分 工 1. 自 治 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统 筹 协 调 全 区 律 师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担 任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在 全 区 范 围 内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指 导 各 地 开 展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2. 设 区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统 筹 本 地 区 的 律 师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担 任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指 导 县 ( 市 区 ) 建 立 完 善 向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购 买 服 务 的 有 关 制 度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统 筹 安 排 所 属 律 师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担 任 对 口 村 ( 社 区 ) 的 法 律 顾 问, 确 保 每 个 村 ( 社 区 ) 配 备 1 名 设 区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参 考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承 担 的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数 量 和 难 易 程 度, 决 定 与 高 等 院 校 及 法 律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合 作, 聘 请 高 等 院 校 法 学 教 师 法 学 专 业 高 年 级 学 生 和 具 备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的 政 法 系 统 退 休 人 员 等 参 与 法 律 服 务 辅 助 工 作 3. 县 ( 市 区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统 一 组 织 本 辖 区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按 照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程 序 确 定 中 标 律 师 事 务 所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和 服 务 价 格, 在 1 个 律 师 或 基 层 法 4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服 务 村 ( 社 区 ) 不 超 过 5 个 的 前 提 下, 由 村 ( 居 ) 委 会 根 据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确 定 情 况,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进 行 双 向 选 择 并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或 由 县 ( 市 区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按 照 采 购 结 果 直 接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明 确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服 务 的 村 ( 社 区 ) 范 围, 具 体 由 自 治 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我 区 实 际, 从 有 利 于 推 进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目 标 出 发 研 究 确 定 县 ( 市 区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应 在 合 适 的 范 围 内 公 布 有 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的 基 本 信 息 和 近 年 来 的 业 绩 信 誉 等 情 况, 充 分 听 取 其 服 务 的 村 ( 居 ) 委 会 及 群 众 的 意 见, 由 村 ( 居 ) 委 会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进 行 双 向 选 择 无 法 双 向 选 择 时, 由 市 县 ( 市 区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公 平 合 理 和 节 约 成 本 原 则 确 定 律 师 事 务 所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所 服 务 的 村 ( 社 区 ) 4. 乡 镇 ( 街 道 ) 司 法 所 指 导 村 ( 居 ) 委 会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签 订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协 调 村 ( 居 ) 委 会 配 合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参 加 对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的 考 评, 对 法 律 顾 问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三 工 作 职 责 ( 一 ) 开 展 法 律 咨 询,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为 群 众 解 答 日 常 生 产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引 导 村 ( 社 区 ) 群 众 依 法 理 性 反 映 诉 求, 按 法 律 途 径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为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5

条 件 的 群 众 提 供 必 要 的 法 律 帮 助 接 受 群 众 委 托 代 为 起 草 修 改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和 接 受 村 ( 居 ) 委 会 或 群 众 委 托 参 与 诉 讼 活 动 时, 应 酌 情 减 免 服 务 费 用 ( 二 ) 为 村 ( 居 ) 委 会 管 理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协 助 起 草 审 核 修 订 村 ( 社 区 ) 章 程 村 规 民 约 以 及 其 他 管 理 规 定, 引 导 村 ( 居 ) 委 会 依 法 治 理 ; 为 村 ( 居 ) 委 会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三 ) 为 村 ( 社 区 ) 重 大 项 目 谈 判 签 订 重 要 经 济 合 同 和 其 他 重 大 决 策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对 村 ( 社 区 ) 提 出 的 具 体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法 律 顾 问 应 及 时 回 应 ; 对 可 能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或 涉 及 村 ( 社 区 ) 重 大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事 项, 应 及 时 向 当 地 乡 镇 ( 街 道 ) 党 ( 工 ) 委 政 府 和 县 ( 市 区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报 告 ( 四 )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每 年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办 村 民 法 制 讲 座 ( 可 形 式 多 样 ), 普 及 日 常 生 产 生 活 涉 及 的 法 律 知 识, 增 强 基 层 干 部 和 群 众 的 法 律 意 识, 帮 助 树 立 正 确 的 权 利 义 务 观 念, 依 法 办 事, 依 法 维 权 ( 五 ) 参 与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村 ( 社 区 )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化 解 ; 为 化 解 村 ( 社 区 ) 矛 盾 纠 纷 工 作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参 与 调 处 涉 及 村 ( 社 区 ) 的 重 大 群 体 性 事 件 四 工 作 要 求 和 考 核 评 估 ( 一 ) 工 作 要 求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每 个 月 到 村 ( 社 区 ) 服 务 累 计 不 少 于 5 小 时, 每 年 至 少 举 办 1 次 法 制 讲 座 对 村 ( 居 ) 委 会 和 群 众 提 出 的 具 体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应 及 时 回 应, 对 可 能 影 响 社 6

会 和 谐 稳 定 或 涉 及 村 ( 居 ) 委 会 群 众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情, 应 及 时 到 场 或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开 展 工 作 应 及 时 记 入 工 作 台 账, 作 为 工 作 考 评 的 重 要 依 据 提 供 需 另 行 收 费 的 法 律 服 务, 须 报 县 ( 市 区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备 案 村 ( 社 区 ) 要 在 合 适 位 置 设 置 公 示 牌, 公 布 法 律 顾 问 的 姓 名 职 责 联 系 方 式 驻 点 服 务 时 间 等 ( 二 ) 考 核 评 估 自 治 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应 分 别 制 定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考 核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和 评 估 实 施 方 案 县 ( 市 区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每 年 组 织 对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评 估 通 过 检 查 工 作 台 账 听 取 村 ( 居 ) 委 会 和 群 众 意 见 等 形 式, 对 按 工 作 职 责 要 求 完 成 任 务 的, 提 出 继 续 聘 用 的 建 议 ; 对 出 色 完 成 任 务 的, 可 以 采 取 以 案 定 补 等 形 式 给 予 适 当 奖 励 ; 对 没 有 按 工 作 职 责 要 求 完 成 任 务 的, 县 ( 市 区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应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视 情 况 提 出 是 否 继 续 聘 用 的 建 议 五 实 施 步 骤 ( 一 ) 先 行 试 点 (2016 年 12 月 前 ) 各 设 区 市 选 取 1 2 个 县 ( 市 区 ) 作 为 试 点, 打 造 示 范, 积 累 经 验 各 地 先 期 已 开 展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的, 继 续 探 索 完 善, 总 结 提 高 ( 二 ) 逐 步 推 进 (2017 年 1 12 月 ) 全 区 逐 步 推 进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各 设 区 市 建 立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形 成 一 套 比 较 系 统 完 备 的 工 作 程 序 工 作 规 范 和 考 核 评 估 标 准 ( 三 ) 总 结 提 高 (2018 年 5 月 ) 召 开 全 区 一 村 ( 社 区 ) 一 7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会 议, 总 结 经 验, 查 找 不 足,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作 制 度, 推 进 我 区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法 制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 四 ) 全 面 覆 盖 (2020 年 12 月 前 ) 逐 步 实 现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全 覆 盖, 工 作 机 制 实 现 常 态 化 六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 一 ) 完 善 工 作 制 度 自 治 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要 建 立 健 全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行 为 规 范 工 作 日 志 工 作 台 账 服 务 标 准 和 工 作 评 价 机 制, 制 定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开 展 矛 盾 纠 纷 调 解 参 与 处 置 群 体 性 敏 感 性 案 件 和 村 ( 社 区 ) 换 届 选 举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指 导 和 纪 律 要 求 ( 二 ) 建 立 分 片 对 口 支 援 机 制 自 治 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要 制 定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措 施, 鼓 励 引 导 南 宁 柳 州 桂 林 等 地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律 师 赴 律 师 资 源 欠 缺 地 区 担 任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 三 ) 建 立 培 训 制 度 县 ( 市 区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每 年 通 过 集 中 培 训 分 散 培 训 网 络 培 训 等 不 同 形 式 组 织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开 展 国 家 政 策 社 情 民 意 及 相 关 法 律 业 务 的 培 训, 增 强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的 大 局 意 识 责 任 意 识 服 务 意 识, 提 高 工 作 能 力 和 水 平 每 年 组 织 培 训 不 少 于 1 次, 同 时 将 参 加 培 训 情 况 作 为 继 续 聘 用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的 重 要 依 据 ( 四 )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机 制 县 ( 市 区 ) 负 责 本 辖 区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各 设 区 市 要 统 筹 协 调, 建 立 完 善 本 辖 区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机 制, 指 导 所 辖 县 ( 市 区 ) 完 善 法 律 8

服 务 对 口 支 援 法 律 志 愿 服 务 制 度 鼓 励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到 律 师 资 源 欠 缺 地 区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律 师 资 源 欠 缺 的 县 ( 市 区 ) 要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培 育 志 愿 法 律 服 务 组 织, 引 导 法 律 服 务 人 才 有 序 流 动 ( 五 )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各 地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和 民 政 机 关 要 协 调 配 合, 结 合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和 村 ( 社 区 ) 规 范 化 建 设, 打 造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室 各 设 区 市 要 建 设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网 络 平 台, 将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定 期 服 务 与 在 线 服 务 结 合 起 来, 通 过 网 络 平 台 实 时 反 映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的 基 本 信 息 和 工 作 情 况, 实 现 信 息 化 管 理 和 服 务 要 加 强 12348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热 线 平 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使 12348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热 线 成 为 群 众 法 律 咨 询 宣 传 法 律 知 识 疏 导 群 众 情 绪 指 导 群 众 依 法 维 权 的 综 合 平 台 七 强 化 工 作 保 障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自 治 区 市 县 ( 市 区 ) 分 别 成 立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教 育 民 政 财 政 农 业 审 计 等 单 位 为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本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乡 镇 ( 街 道 ) 党 ( 工 ) 委 政 府 负 责 协 调 和 落 实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村 ( 居 ) 委 会 积 极 配 合, 形 成 推 动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的 合 力, 力 争 在 十 三 五 期 间, 在 建 立 健 全 经 费 保 障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全 区 所 有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实 现 全 覆 盖 ( 二 ) 加 强 经 费 保 障 建 立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经 费 保 9

障 长 效 机 制 根 据 司 法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推 进 司 法 行 政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 桂 司 通 2015 183 号 ) 有 关 规 定, 各 市 县 ( 市 区 ) 应 积 极 调 整 支 出 结 构, 充 分 统 筹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政 法 转 移 支 付 补 助 和 地 方 财 力, 将 政 府 购 买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经 费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保 障, 为 十 三 五 期 间 全 区 实 现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全 覆 盖 提 供 有 效 的 财 力 保 障 为 切 实 帮 助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更 加 有 力 地 推 动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自 治 区 本 级 财 政 在 十 三 五 期 间, 将 结 合 财 力 对 基 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开 展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按 照 以 奖 代 补 的 方 式 予 以 适 当 补 助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及 资 金 补 助 办 法 由 自 治 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牵 头 商 自 治 区 财 政 等 相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经 费 由 县 ( 市 区 )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绩 效 管 理 预 算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等 进 行 审 核 后 编 入 同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部 门 预 算, 县 ( 市 区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在 年 度 经 费 使 用 过 程 中 根 据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以 及 律 师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充 分 征 求 村 ( 居 ) 委 会 意 见 后, 将 资 金 支 付 给 提 供 服 务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要 规 范 经 费 使 用,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依 规 对 本 级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必 要 时 各 级 审 计 机 关 将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纳 入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对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 三 ) 加 强 评 估 检 查 各 级 政 府 要 把 开 展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作 为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司 10

法 行 政 机 关 每 年 要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参 与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进 行 评 估 检 查, 同 级 民 政 教 育 财 政 农 业 等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评 估 检 查 结 果 要 及 时 向 同 级 政 府 及 上 一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报 告 ( 四 ) 加 强 舆 论 宣 传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及 互 联 网 等 媒 体 深 入 宣 传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引 导 干 部 和 群 众 做 遵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的 模 范, 为 建 立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11

公 开 方 式 : 公 开 抄 送 : 自 治 区 党 委 各 部 门, 广 西 军 区, 武 警 广 西 总 队, 各 人 民 团 体 自 治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政 协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高 级 法 院, 自 治 区 检 察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广 西 区 委 会, 自 治 区 工 商 联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4 月 14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