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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指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等 职 责 的 工 作 岗 位 特 设 岗 位 是 指 为 聘 用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等 特 殊 需 要, 经 批 准 设 置 的 工 作 岗 位, 属 非 常 设 岗 位 特 设 岗 位 不 受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限 制, 在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后,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予 以 核 销 ( 三 ) 学 校 设 置 的 岗 位 中, 管 理 岗 位 不 超 过 岗 位 总 量 的 20%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不 低 于 岗 位 总 量 的 70%, 其 中 教 师 岗 位 不 低 于 岗 位 总 量 的 55% 按 照 后 勤 社 会 化 的 改 革 方 向, 逐 步 减 少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比 例 三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 一 ) 管 理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1. 管 理 岗 位 分 为 8 个 等 级, 按 学 校 现 行 的 厅 级 正 职 厅 级 副 职 处 级 正 职 处 级 副 职 科 级 正 职 科 级 副 职 科 员 办 事 员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管 理 岗 位 三 至 十 级 职 员 2. 管 理 岗 位 六 级 及 以 上 职 员 岗 位 数 量 占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控 制 在 35% 左 右 在 六 级 及 以 上 管 理 岗 位, 按 照 从 严 从 紧 原 则 设 置 少 量 非 领 导 职 务 岗 位, 在 七 级 八 级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主 任 科 员 副 主 任 科 员 岗 位,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另 行 制 定 3.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类 岗 位 上 任 职 的 规 定,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执 行 管 理 岗 位 工 资 序 列 学 校 按 照 从 严 控 制 规 范 管 理 的 原 则, 对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学 科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需 要 较 强 专 业 技 术 背 景 的 少 数 管 理 岗 位, 所 聘 人 员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条 件 要 求 的, 可 同 时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执 行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序 列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担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执 行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的, 原 则 上 应 以 五 级 及 以 上 职 员 为 主 ( 二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1.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12 个 等 级 教 师 高 级 岗 位 分 7 个 等 级, 即 一 至 3

七 级, 其 中 正 高 级 岗 位 包 括 一 至 四 级, 副 高 级 岗 位 包 括 五 至 七 级 ; 教 师 中 级 岗 位 分 3 个 等 级, 即 八 至 十 级 ; 教 师 初 级 岗 位 分 2 个 等 级, 即 十 一 至 十 二 级 教 师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和 初 级 岗 位 的 比 例 最 高 控 制 目 标 原 则 上 为 2:3:4:1 教 师 正 高 级 岗 位 中,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目 标 为 2:3:5, 首 次 聘 任 时 原 则 上 按 1:3:6 的 比 例 掌 握 副 高 级 岗 位 中,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为 2:4:4 中 级 岗 位 中,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为 3:4:3 初 级 岗 位 中,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为 5:5 教 师 正 高 级 一 级 岗 位 的 设 置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11 个 等 级 其 他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5 个 等 级, 即 三 至 七 级, 其 中 正 高 级 岗 位 包 括 三 至 四 级, 副 高 级 岗 位 包 括 五 至 七 级 ; 中 级 岗 位 分 3 个 等 级, 即 八 至 十 级 ; 初 级 岗 位 分 3 个 等 级, 即 十 一 至 十 三 级, 其 中 十 三 级 是 员 级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参 照 并 低 于 教 师 岗 位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 三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包 括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其 中 技 术 工 岗 位 分 为 5 个 等 级,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一 至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一 级 二 级 和 三 级 技 术 工 岗 位 的 数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控 制 在 35% 左 右, 一 二 级 技 术 工 岗 位 的 数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控 制 在 5% 左 右 四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 一 ) 各 类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1.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4

2.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3.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能 力 或 技 能 条 件 4.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 二 )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1.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管 理 岗 位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其 中 六 级 及 以 上 职 员 岗 位,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各 等 级 职 员 岗 位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如 下 : (1) 三 级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分 别 在 四 级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 (2) 四 级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分 别 在 五 级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 (3) 七 级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分 别 在 八 级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2. 管 理 岗 位 其 他 聘 用 条 件 按 照 教 育 部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校 级 处 级 科 级 和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执 行 3. 由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交 流 到 管 理 岗 位 的 人 员, 可 根 据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和 本 人 条 件, 直 接 聘 任 到 相 应 的 管 理 岗 位 ( 三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按 照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准 入 控 制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应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准 入 的 条 件 3.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其 他 聘 用 条 件 见 附 件 ( 四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1.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基 本 条 件 (1) 一 级 二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岗 位 工 作 满 5 5

年, 并 分 别 通 过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技 术 等 级 考 评 (2) 三 级 四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并 分 别 通 过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3) 学 徒 ( 培 训 生 ) 学 习 期 满 和 工 人 见 习 试 用 期 满, 通 过 初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后, 可 聘 用 为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2.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等 级 的 其 他 聘 用 条 件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的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执 行 五 聘 用 组 织 与 程 序 ( 一 ) 聘 用 组 织 1. 学 校 成 立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的 领 导 工 作 2. 学 校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负 责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的 评 审 及 聘 用 工 作 3.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办 公 室 设 在 人 事 处 各 单 位 成 立 相 应 聘 用 组 织,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的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 二 ) 聘 用 程 序 1.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的 岗 位 聘 用 程 序 执 行 2.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聘 用 程 序 (1) 教 师 正 高 级 二 级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由 个 人 申 报,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评 审,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 教 师 正 高 级 四 级 岗 位, 由 个 人 申 报, 所 在 单 位 审 定, 报 学 校 审 核 备 案 (2) 教 师 副 高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在 学 校 确 定 的 指 标 和 结 构 比 例 范 围 内, 各 单 位 制 定 相 应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实 施 方 案, 报 学 校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聘 用 结 果 报 学 校 备 案 (3) 其 他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由 个 人 申 报,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评 审,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其 他 中 级 及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由 个 人 申 报, 所 在 单 位 审 定, 报 学 校 备 案 6

六 聘 用 合 同 与 考 核 ( 一 ) 学 校 区 别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的 聘 用 人 员, 逐 步 采 取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合 同 相 结 合 的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聘 期 内 岗 位 变 动 的, 按 新 聘 岗 位 签 订 合 同 并 调 整 岗 位 工 资 根 据 岗 位 空 缺 和 聘 用 人 员 条 件, 学 校 定 期 受 理 岗 位 等 级 晋 升 ( 二 ) 聘 用 合 同 的 续 聘 解 聘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职 工 考 核 办 法, 对 各 类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年 度 和 聘 期 考 核 各 单 位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对 本 单 位 不 同 岗 位 等 级 的 聘 用 人 员, 明 确 相 应 等 级 的 工 作 要 求, 并 纳 入 年 度 和 聘 期 考 核 七 投 诉 与 申 诉 ( 一 ) 应 聘 者 有 权 对 岗 位 聘 用 结 果 提 出 投 诉 和 申 诉, 投 拆 和 申 诉 应 在 公 示 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二 ) 对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结 果 提 出 投 诉 和 申 诉 的,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分 别 由 学 校 纪 检 部 门 或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受 理 ( 三 ) 对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结 果 提 出 投 诉 和 申 诉 的,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的 机 构 和 程 序 受 理 八 现 有 人 员 聘 用 过 渡 办 法 ( 一 )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按 照 现 聘 岗 位 进 入 管 理 序 列 相 应 等 级 岗 位 其 中 执 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的, 保 留 岗 位 工 资 不 变, 待 以 后 职 员 职 级 晋 升 所 对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高 于 现 执 行 的 岗 位 工 资 时, 再 做 调 整 ( 二 )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在 副 处 职 领 导 岗 位 工 作 10 年 以 上, 近 5 年 年 度 考 核 至 少 有 一 次 优 秀 ; 或 者 在 副 处 职 领 导 岗 位 工 作 6 年 以 上, 获 得 过 学 校 三 育 人 奖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表 彰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7

表 彰 的, 可 申 请 管 理 岗 位 五 级 职 员 在 正 科 职 岗 位 工 作 10 年 以 上, 近 5 年 年 度 考 核 至 少 有 一 次 优 秀 ; 或 者 在 正 科 职 岗 位 工 作 6 年 以 上, 获 得 过 学 校 三 育 人 奖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表 彰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表 彰 的, 可 申 请 管 理 岗 位 六 级 职 员 ( 三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执 行 管 理 岗 位 职 务 工 资 的, 纳 入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可 保 留 岗 位 工 资 不 变, 待 以 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所 对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高 于 现 执 行 的 岗 位 工 资 时, 再 做 调 整 ( 四 ) 离 岗 待 退 人 员, 按 照 离 岗 时 所 执 行 的 工 资 序 列 及 职 务 等 级 办 理 ( 五 )2006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已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并 按 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调 整 退 休 工 资 ( 六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依 次 分 别 聘 用 到 技 术 工 二 至 五 级 岗 位 ( 七 ) 按 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辅 导 员 队 伍 建 设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24 号 ), 专 职 辅 导 员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系 列, 也 可 根 据 辅 导 员 的 条 件, 确 定 相 应 的 职 员 职 级 九 新 进 校 人 员 的 聘 用 ( 一 )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进 校 后 首 次 进 行 岗 位 聘 用 时, 按 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特 别 评 审 程 序 办 理 ( 二 ) 新 进 校 人 员, 未 明 确 岗 位 之 前, 执 行 见 习 期 工 资, 期 满 后, 按 所 聘 岗 位 确 定 岗 位 工 资 待 遇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实 施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聘 用 条 件 8

二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聘 用 条 件 一 教 师 岗 位 等 级 聘 用 条 件 ( 一 ) 教 师 正 高 级 岗 位 1. 二 级 岗 位 (1) 基 本 指 标 :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达 到 5 年 以 上, 满 足 条 件 一 中 的 任 意 一 条, 或 满 足 条 件 二 中 的 任 意 二 条 (2) 竞 争 指 标 :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一 般 应 达 到 8 年 以 上, 9

满 足 条 件 三 中 的 任 意 二 条 ; 或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一 般 应 达 到 8 年 以 上, 在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建 设 科 学 研 究 以 及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等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成 就 和 贡 献 者 2. 三 级 岗 位 (1) 基 本 指 标 :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达 到 5 年 以 上, 满 足 条 件 二 中 的 任 意 一 条, 或 满 足 条 件 三 中 的 任 意 二 条 (2) 竞 争 指 标 :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不 足 5 年, 满 足 条 件 二 中 的 任 意 一 条, 或 满 足 条 件 三 中 的 任 意 二 条 ; 或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达 到 5 年 以 上, 满 足 条 件 三 中 的 任 意 一 条 ; 或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一 般 应 达 到 5 年 以 上, 在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建 设 科 学 研 究 以 及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等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业 绩 和 贡 献 者 ; 或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一 般 应 达 到 8 年 以 上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3. 四 级 岗 位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 二 ) 教 师 正 高 级 岗 位 业 绩 条 件 1. 条 件 一 (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创 新 研 究 群 体 的 前 三 名 ; (2)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 (3)973 计 划 首 席 科 学 家 ; (4)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 (5) 国 务 院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 (6) 教 育 部 创 新 团 队 第 一 负 责 人 ; (7)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项 目 的 第 一 完 成 人 ; (8)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的 前 二 名, 或 一 等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第 一 完 成 人 ; (9)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 (10) 在 Science 或 Nature 等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的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10

讯 作 者 2. 条 件 二 (1)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或 国 家 工 程 中 心 主 任, 或 国 家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或 国 家 973 863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总 装 备 部 专 业 组 国 家 奖 励 办 评 审 专 家 等 国 家 级 评 审 专 家 ; (2) 全 国 优 秀 百 篇 博 士 论 文 入 选 者 的 指 导 教 师 ; (3)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创 新 研 究 群 体 的 前 五 名 ; (4)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重 大 项 目 的 子 项 目 973 计 划 一 级 子 项 目 863 重 点 项 目 863 目 标 导 向 项 目 国 家 支 撑 计 划 项 目 军 口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军 口 配 套 重 大 项 目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重 大 课 题 的 第 一 主 持 人 ; (5)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特 等 奖 的 前 五 名, 或 一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或 二 等 奖 的 前 二 名, 或 部 省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奖 一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6) 发 表 单 篇 被 SCI 他 引 次 数 达 100 次 以 上 论 文 的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7) 获 得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达 10 件 以 上 的 第 一 申 请 人 ; (8) 以 本 人 技 术 成 果 使 学 校 在 企 业 中 参 股 或 控 股 的 技 术 股 份 达 800 万 元 以 上, 并 对 学 校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 (9)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或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的 前 二 名, 或 二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10)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学 团 队 第 一 负 责 人 ; (11) 国 家 优 秀 教 材 奖 教 材 的 第 一 主 编 ; (12) 中 国 科 学 院 百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3. 条 件 三 (1) 教 育 部 创 新 团 队 的 前 三 名 ; (2) 国 家 级 人 才 计 划 入 选 者, 或 四 川 省 学 术 技 术 带 头 人, 或 四 11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名 师 ; (3) 全 国 优 秀 百 篇 博 士 论 文 入 选 者 ; (4)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重 大 项 目 的 子 项 目 973 计 划 一 级 子 项 目 863 重 点 项 目 863 目 标 导 向 项 目 国 家 支 撑 计 划 项 目 军 口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军 口 配 套 重 大 项 目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重 大 课 题 的 前 二 名 ; (5)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特 等 奖 的 前 十 名, 或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前 五 名, 或 部 省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奖 一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或 二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6) 发 表 单 篇 被 SCI 他 引 次 数 达 30 次 以 上 论 文 的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7) 获 得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达 五 件 以 上 的 第 一 申 请 人 ; (8) 以 本 人 技 术 成 果 使 学 校 在 企 业 中 参 股 或 控 股 的 技 术 股 份 达 500 万 元 以 上, 并 对 学 校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 (9)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的 前 五 名, 或 一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或 二 等 奖 的 前 二 名, 或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10)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第 一 负 责 人 ( 三 ) 教 师 副 高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等 级 聘 用 条 件, 由 各 单 位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1.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2. 五 级 岗 位 一 般 应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8 年 以 上, 六 级 岗 位 一 般 应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4 年 以 上 ; 八 级 岗 位 一 般 应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6 年 以 上, 九 级 岗 位 一 般 应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 十 一 级 岗 位 一 般 应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其 中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见 习 期 满 后 可 聘 为 九 级 岗 位,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达 到 3 年 以 上 的, 可 申 请 聘 为 八 级 岗 位 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聘 用 条 件 12

( 一 ) 正 高 级 岗 位 :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达 到 10 年 以 上, 并 有 突 出 贡 献,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申 请 聘 为 三 级 岗 位 ; 其 他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聘 为 四 级 岗 位 ( 二 ) 副 高 级 岗 位 :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达 10 年 以 上,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申 请 聘 为 五 级 岗 位 ;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达 5 年 以 上,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申 请 聘 为 六 级 岗 位 ; 其 他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聘 为 七 级 岗 位 ( 三 ) 中 级 岗 位 :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达 10 年 以 上,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申 请 聘 为 八 级 岗 位 ;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达 5 年 以 上,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申 请 聘 为 九 级 岗 位 ; 其 他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聘 为 十 级 岗 位 ( 四 ) 初 级 岗 位 :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申 请 聘 为 十 一 级 岗 位 ; 其 他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聘 为 十 二 级 岗 位 ; 任 初 级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度 及 聘 期 考 核 在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聘 为 十 三 级 岗 位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