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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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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在 職 進 修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102 年 9 月 27 日 職 訓 字 第 1022500711 號 函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彙 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本 手 冊 僅 供 參 考, 悉 依 最 新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補 助 要 點 Subsidy Guidelines of Implementing Industrial Human Resource Investment Program 101 年 9 月 10 日 職 訓 字 第 1010110729 0110729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激 發 在 職 勞 工 自 主 學 習, 鼓 勵 其 參 加 在 職 訓 練, 以 提 升 知 識 技 能 及 態 度, 累 進 個 人 人 力 資 本,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補 助 對 象 為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就 業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或 農 民 保 險 身 分 之 在 職 勞 工, 且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具 本 國 籍 ( 二 ) 與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三 )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單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無 戶 籍 國 民, 及 取 得 居 留 身 分 之 泰 國 緬 甸 印 度 或 尼 泊 爾 地 區 無 國 籍 人 民, 且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者 ( 四 ) 跨 國 ( 境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並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者 前 項 年 齡 及 補 助 資 格 以 開 訓 日 為 基 準 日 三 參 加 職 前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政 府 訓 練 經 費 補 助 者, 不 得 同 時 申 領 本 要 點 之 補 助 但 於 參 加 本 要 點 相 關 計 畫 訓 練 課 程 期 間, 發 生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情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符 合 第 二 點 規 定 之 在 職 勞 工 參 加 訓 練, 三 年 內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七 萬 元, 補 助 標 準 如 下 : ( 一 ) 以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訓 練 收 費 標 準, 補 助 每 一 學 員 百 分 之 五 十 至 百 分 之 八 十 訓 練 費 用, 其 餘 費 用 由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 二 ) 學 員 屬 特 定 對 象 (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中 高 齡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及 其 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 中 低 收 入 戶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1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補 助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五 訓 練 單 位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在 職 勞 工 訓 練 課 程 之 資 格 如 下 : ( 一 )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設 立 並 經 許 可 或 登 記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依 法 設 立 之 勞 工 團 體 工 業 團 體 商 業 團 體 農 民 團 體 漁 民 團 體 研 究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等 相 關 團 體 ( 二 ) 組 織 章 程 或 執 行 任 務 應 具 有 辦 理 訓 練 相 關 之 項 目, 並 經 本 局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職 訓 中 心 ) 核 定 公 告 後, 始 得 辦 理 本 方 案 訓 練 課 程 ( 三 ) 其 他 資 格 條 件 依 本 局 各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六 依 本 要 點 補 助 在 職 勞 工 參 加 之 訓 練 課 程 分 為 下 列 二 類 : ( 一 ) 由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之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由 大 專 校 院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勞 工 團 體 工 業 團 體 商 業 團 體 農 民 團 體 漁 民 團 體 研 究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等 相 關 團 體 辦 理 之 非 學 分 班 課 程 七 訓 練 單 位 為 在 職 勞 工 辦 理 訓 練 課 程 之 產 業 別, 以 政 府 推 動 之 重 點 產 業 為 優 先, 本 局 研 訂 之 策 略 性 產 業 及 其 他 產 業 為 輔 其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國 際 溝 通 能 力 課 程 運 用 數 位 能 力 課 程 研 發 創 新 能 力 課 程 專 業 技 術 課 程 管 理 課 程 八 在 職 勞 工 參 加 本 要 點 訓 練 課 程, 應 以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訓 練 單 位 之 開 訓 及 結 訓 期 間 為 準 九 訓 練 單 位 申 請 辦 理 在 職 勞 工 訓 練, 應 檢 附 以 下 文 件 : ( 一 ) 訓 練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表 ( 二 ) 訓 練 班 別 計 畫 表 ( 三 ) 訓 練 計 畫 總 表 ( 含 經 費 明 細 表 ) ( 四 ) 訓 練 計 畫 場 地 資 料 表 ( 五 ) 訓 練 計 畫 師 資 名 冊 2

( 六 ) 其 他 經 本 局 規 定 之 文 件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核 定 之 計 畫 及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訓 練 十 職 訓 中 心 受 理 訓 練 單 位 所 送 之 計 畫 後, 應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審 查, 並 於 核 定 後 公 告, 供 在 職 勞 工 報 名 參 訓 訓 練 單 位 依 核 定 之 訓 練 課 程, 向 報 名 之 在 職 勞 工 收 取 訓 練 費 用 後, 因 故 未 開 班 者, 應 將 已 收 取 之 費 用 退 還 報 名 者 十 一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核 定 之 訓 練 課 程 確 實 執 行, 其 涉 及 學 分 班 課 程 部 分 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職 訓 中 心 得 派 員 實 地 訪 查 訓 練 執 行 情 形 十 三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訓 練 完 成 後, 檢 具 學 員 名 冊 ( 除 基 本 資 料 外, 應 含 學 員 個 人 銀 行 帳 戶 )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送 職 訓 中 心 審 核 後, 憑 以 撥 付 補 助 款 項 至 參 訓 學 員 個 人 帳 戶, 或 由 訓 練 單 位 代 轉 發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款 項 訓 練 單 位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代 轉 發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款 項, 經 查 屬 實 者, 應 繳 回 補 助 款 項 十 四 參 訓 學 員 取 得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且 缺 席 時 數 未 超 過 總 訓 練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者, 方 得 申 請 訓 練 補 助 費 十 五 參 訓 學 員 有 不 實 申 領 者, 職 訓 中 心 得 依 各 計 畫 規 定, 並 視 其 情 節, 不 予 核 發 補 助 撤 銷 或 廢 止 原 核 定 補 助, 並 追 繳 已 撥 付 之 補 助 及 自 處 分 日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日 起 一 年 至 二 年 內 不 予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參 訓 學 員 有 前 項 情 形, 經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繳 回 補 助 費 用, 屆 期 仍 未 繳 回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十 六 訓 練 單 位 有 辦 理 訓 練 不 善 虛 偽 不 實 等 情 事 者, 職 訓 中 心 得 依 各 計 畫 規 定, 並 視 其 情 節, 予 以 處 分 十 七 訓 練 單 位 不 得 以 同 一 訓 練 計 畫 重 複 向 職 訓 中 心 及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涉 有 隱 匿 不 實 或 造 假 情 事 者, 職 訓 中 心 應 撤 銷 該 訓 練 計 畫 訓 練 單 位 留 存 訓 練 課 程 之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應 依 會 計 法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3

遇 有 提 前 銷 毀 或 毀 損 滅 失 等 情 事 時, 應 敘 明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函 報 職 訓 中 心 同 意 職 訓 中 心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抽 查 十 八 本 要 點 補 助 經 費 由 公 務 預 算 就 業 保 險 基 金 或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等 相 關 預 算 項 下 支 應 4

\ 勞 工 在 職 進 修 計 畫 Labor In-service Training Plan 102 年 9 月 17 日 職 訓 字 第 1022500633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及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職 訓 中 心 ) 為 提 升 在 職 勞 工 知 識 技 能 及 態 度, 爰 結 合 優 質 訓 練 單 位 提 供 多 元 化 實 務 導 向 訓 練 課 程, 並 補 助 其 訓 練 費 用, 以 激 發 在 職 勞 工 自 主 學 習, 累 積 個 人 人 力 資 本,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人 力 資 本 目 標,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二 本 計 畫 預 期 目 標 為 結 合 優 質 訓 練 單 位, 提 供 多 元 化 訓 練 課 程, 保 障 勞 工 參 訓 品 質 ; 提 供 在 職 勞 工 補 助 經 費, 以 誘 發 其 自 主 學 習 意 願, 並 透 過 職 訓 中 心 之 區 域 性 操 作, 深 入 結 合 區 域 訓 練 機 構 特 色 與 區 域 產 業 需 求, 提 升 本 計 畫 效 益 三 辦 理 訓 練 計 畫 期 間 持 有 本 局 訓 練 品 質 評 核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TTQS) 最 近 一 次 訓 練 機 構 版 評 核 等 級 有 效 期 限 證 書, 且 評 核 結 果 等 級 為 通 過 門 檻 ( 含 ) 以 上 之 團 體, 其 組 織 章 程 或 執 行 任 務 具 有 辦 理 訓 練 相 關 項 目, 且 有 編 制 專 職 人 員 辦 理 訓 練, 且 非 屬 勞 工 團 體,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依 本 計 畫 提 出 申 請 : ( 一 )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大 專 校 院 ( 二 ) 依 法 立 案 一 年 以 上 之 私 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工 業 團 體 商 業 團 體 農 民 團 體 漁 民 團 體 研 究 機 構 或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 三 ) 其 他 具 特 殊 情 形, 經 專 案 核 定 前 一 年 度 經 審 查 計 分 表 核 列 辦 訓 等 級 為 D 級 者, 不 得 申 請 四 本 計 畫 補 助 對 象 為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就 業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或 農 民 保 險 身 分 之 在 職 勞 工, 且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具 本 國 籍 ( 二 ) 與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三 )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單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無 戶 籍 國 民, 及 取 得 居 留 身 分 之 泰 國 緬 甸 印 度 或 尼 泊 爾 地 區 1

\ 無 國 籍 人 民, 且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者 ( 四 ) 跨 國 ( 境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並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者 前 項 年 齡 及 補 助 資 格 以 開 訓 日 為 基 準 日 五 參 加 職 前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政 府 訓 練 經 費 補 助 者, 不 得 同 時 申 領 本 計 畫 之 補 助 但 於 參 加 本 計 畫 訓 練 課 程 期 間, 發 生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情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本 計 畫 補 助 每 位 參 加 訓 練 學 員 三 年 內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七 萬 元, 補 助 標 準 如 下 : ( 一 ) 以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訓 練 收 費 標 準, 補 助 每 一 學 員 百 分 之 八 十 訓 練 費 用, 其 餘 費 用 由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 二 ) 學 員 屬 特 定 對 象 勞 工 (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中 高 齡 者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及 其 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 中 低 收 入 戶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補 助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前 項 所 指 三 年 之 計 算 方 式, 自 該 學 員 參 與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補 助 要 點 所 定 計 畫 或 充 電 起 飛 計 畫 補 助 在 職 勞 工 或 辦 理 照 顧 服 務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計 畫 獲 補 助 之 初 次 課 程 開 訓 日 起 算 三 年, 期 滿 後 自 再 次 獲 前 開 計 畫 補 助 之 課 程 開 訓 日 起 重 新 起 算 七 參 訓 學 員 須 取 得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且 缺 席 時 數 未 超 過 訓 練 總 時 數 四 分 之 ㄧ, 並 填 寫 參 訓 學 員 意 見 調 查 表, 方 得 申 請 本 計 畫 補 助 八 本 計 畫 訓 練 產 業 別 以 行 政 院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四 大 智 慧 型 產 業 或 政 府 推 動 之 政 策 性 產 業 為 優 先, 其 他 產 業 為 輔 本 計 畫 不 受 理 托 育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及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課 程 之 申 請 九 本 計 畫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國 際 溝 通 能 力 課 程 運 用 數 位 能 力 課 程 研 發 創 新 能 力 課 程 專 業 技 術 課 程 管 理 課 程 等 十 補 助 訓 練 課 程 分 為 下 列 二 類 : ( 一 ) 由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之 學 分 班 課 程 2

\ ( 二 ) 由 大 專 校 院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工 業 團 體 商 業 團 體 農 民 團 體 漁 民 團 體 研 究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 不 含 勞 工 團 體 ) 及 經 專 案 核 定 之 單 位 辦 理 之 非 學 分 班 課 程 前 項 學 分 班 課 程, 以 實 務 導 向 之 應 用 課 程 為 原 則, 並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訓 練 單 位 應 就 其 訓 練 特 色 訓 練 容 量 及 配 合 區 域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規 劃 訓 練 班 次, 且 不 得 僅 限 會 員 參 訓 訓 練 單 位 所 規 劃 訓 練 班 次, 應 與 其 專 業 及 設 立 目 的 相 關, 如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已 定 有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參 訓 人 員 資 格 認 定 及 程 序 等 相 關 規 定 者, 應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訓 練 單 位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班 次 涉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訓 練, 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之 訓 練 課 程 未 符 合 前 三 項 規 定 者, 職 訓 中 心 得 不 予 核 定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之 訓 練 班 次 經 核 定 後, 應 自 行 辦 理, 不 得 將 部 分 或 全 部 轉 由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亦 不 得 代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部 分 或 全 部 訓 練 課 程 十 二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作 業 手 冊 之 規 定 編 列 訓 練 班 次 經 費 前 項 訓 練 班 次 經 費 之 編 列, 經 職 訓 中 心 認 有 未 盡 合 宜 或 超 過 作 業 手 冊 所 定 人 時 成 本 者, 得 請 訓 練 單 位 調 整 十 三 每 班 次 核 定 補 助 人 數 上 限 為 四 十 人, 各 班 次 非 本 計 畫 補 助 人 數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原 核 定 班 次 人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配 合 本 局 重 要 職 業 訓 練 政 策 並 經 職 訓 中 心 認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學 分 班 實 際 上 課 人 數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每 班 次 補 助 人 數 依 本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人 數 為 限 十 四 每 班 次 訓 練 時 數 應 達 十 六 小 時 以 上, 最 高 以 不 超 過 一 百 四 十 四 小 時 為 原 則, 且 開 課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四 個 月 學 分 班 之 訓 練 時 數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訓 練 師 資 分 為 下 列 三 類 : ( 一 ) 學 分 班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二 )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須 由 本 局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師 資 資 料 庫 中 遴 選 ( 三 ) 專 業 技 術 課 程 之 師 資 應 由 訓 練 單 位 自 訂 講 師 甄 選 遴 聘 辦 法, 並 須 於 申 請 訓 練 計 畫 時 敘 明 ( 可 參 考 職 業 訓 練 師 甄 審 遴 聘 辦 法 之 相 關 資 格 3

\ 規 定 ) 十 六 訓 練 課 程 辦 理 期 間 分 為 上 下 半 年 度, 上 半 年 度 之 開 訓 日 期 自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 下 半 年 度 自 七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但 配 合 本 局 重 要 職 業 訓 練 政 策 開 辦 之 訓 練 課 程, 不 在 此 限 學 分 班 訓 練 課 程 之 開 結 訓 期 限 應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七 訓 練 班 次 地 點 不 得 跨 越 訓 練 單 位 立 案 服 務 區 域 之 職 訓 中 心 服 務 轄 區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訓 練 班 次 應 以 校 本 部 分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訓 練 地 點 為 限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班 次 應 依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八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如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爭 議 者, 應 由 訓 練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十 九 訓 練 單 位 申 請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 一 ) 訓 練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表 ( 二 ) 訓 練 班 別 計 畫 表 ( 三 ) 訓 練 計 畫 總 表 及 經 費 明 細 表 ( 學 分 班 得 免 填 經 費 明 細 表 ) ( 四 ) 訓 練 計 畫 場 地 資 料 表 及 教 學 環 境 資 料 表 ( 五 ) 訓 練 計 畫 師 資 名 冊 及 師 資 基 本 資 料 表 ( 六 ) 設 立 登 記 影 本 ( 大 專 校 院 校 本 部 及 分 校 得 免 檢 附 ) ( 七 )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 須 具 有 辦 理 訓 練 相 關 之 目 的 或 執 行 任 務 ; 大 專 校 院 校 本 部 及 分 校 得 免 檢 附 ) ( 八 )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專 職 人 員 名 冊 ( 九 ) 訓 練 場 地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十 ) 訓 練 場 地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影 本 ( 十 一 ) 其 他 必 要 文 件 前 項 第 九 款 訓 練 場 地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包 括 由 地 方 政 府 消 防 單 位 所 核 發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受 理 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設 備 師 或 設 備 士 簽 發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報 告 書 及 簽 署 之 設 備 師 或 設 備 士 有 效 之 執 業 證 書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過 期 者, 應 即 申 報 更 換 4

\ 利 用 學 校 本 部 分 校 或 政 府 機 關 ( 構 ) 場 地 辦 理 之 訓 練 班 次 得 免 附 第 一 項 第 九 款 第 十 款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但 屬 租 借 他 校 本 部 及 分 校 場 地 或 政 府 機 關 ( 構 ) 場 地 者, 須 檢 附 校 方 或 機 關 ( 構 ) 同 意 租 借 證 明 文 件 二 十 本 計 畫 分 上 下 半 年 度 受 理 訓 練 單 位 申 辦 訓 練 課 程, 受 理 期 間 由 本 局 另 行 公 告 之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作 業 手 冊 之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備 函 向 辦 理 訓 練 班 次 地 點 之 職 訓 中 心 遞 件 申 請 二 十 一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訓 練 計 畫 由 職 訓 中 心 依 訓 練 班 次 審 查 及 核 定 作 業 原 則 ( 如 附 件 一 ) 辦 理 審 查 : ( 一 ) 第 一 階 段 審 查 : 1. 職 訓 中 心 應 針 對 各 訓 練 單 位 之 資 格, 先 進 行 書 面 之 檢 核 資 格 不 符 者, 不 予 審 查 ; 資 料 未 齊 備 者, 得 通 知 訓 練 單 位 於 期 限 內 補 正, 未 於 期 限 內 補 正 者, 不 予 審 查 2. 職 訓 中 心 應 邀 集 本 局 及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分 區 審 查 小 組, 針 對 各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訓 練 班 次 書 面 檢 核 無 誤 者,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3. 審 查 小 組 委 員 得 以 五 人 以 上 二 十 二 人 以 下 為 原 則, 並 由 職 訓 中 心 遴 聘 之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訓 練 班 次 審 查 作 業 時, 出 席 人 數 至 少 五 人 以 上, 始 得 召 開 計 畫 審 查 會 議 予 以 審 查 4. 審 查 小 組 針 對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之 各 訓 練 班 次 與 訓 練 單 位 專 業 及 設 立 目 的 之 相 關 性 名 稱 訓 練 時 數 課 程 內 容 師 資 經 費, 或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爭 議 性 或 其 他 非 政 策 所 需 求 之 班 次 等 項 目,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審 查 未 通 過 或 調 整 後 通 過 之 訓 練 班 次, 應 敘 明 具 體 理 由 ; 對 於 未 盡 合 宜 之 訓 練 班 次 相 關 內 容, 如 應 調 整 始 通 過 者, 訓 練 單 位 配 合 修 正 者, 始 得 納 入 核 配 經 費 範 圍 ( 二 ) 第 二 階 段 審 查 : 1. 職 訓 中 心 依 本 局 所 訂 審 查 計 分 表 ( 如 附 件 二 ) 評 列 各 訓 練 單 位 之 辦 訓 能 力, 並 由 職 訓 中 心 公 告 訓 練 單 位 審 查 計 分 表 之 結 果 2. 職 訓 中 心 依 審 查 計 分 表, 核 計 各 訓 練 單 位 之 分 數, 且 依 分 數 由 高 至 低 排 序 區 分 等 級, 並 依 據 分 級 及 衡 酌 當 年 度 預 算, 予 以 核 配 各 等 級 訓 練 單 位 之 經 費 額 度 5

\ 3. 首 次 申 辦 本 計 畫 之 合 格 訓 練 單 位, 均 列 為 核 配 經 費 最 低 等 級 二 十 二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訓 練 計 畫 經 審 查 核 定 後, 得 視 政 策 需 要, 由 職 訓 中 心 就 原 審 查 核 定 之 訓 練 單 位, 擇 優 增 加 已 核 定 訓 練 班 次 或 訓 練 人 數 二 十 三 經 職 訓 中 心 審 查 之 訓 練 班 次, 應 送 本 局 備 查 後 公 告 核 定 之 訓 練 班 次, 並 據 以 發 函 通 知 各 訓 練 單 位 核 班 結 果 二 十 四 訓 練 計 畫 經 核 定 公 告 後,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但 訓 練 班 次 有 下 列 事 項 得 依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報 經 職 訓 中 心 同 意 後 變 更 : ( 一 ) 停 辦 ( 二 ) 開 結 訓 日 期 ( 三 ) 訓 練 師 資 或 助 教 ( 四 ) 訓 練 地 點 ( 五 ) 上 課 時 間 ( 六 ) 課 程 表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明 顯 誤 植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開 訓 前, 依 前 項 規 定 報 職 訓 中 心 同 意 後 更 正 訓 練 計 畫 因 開 訓 人 數 未 達 原 核 定 人 數 者, 得 不 經 報 備, 逕 行 依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與 原 核 定 人 數 比 例 調 降 以 下 經 費 項 目 之 經 費 數 額 : 教 材 費 個 別 使 用 之 材 料 費 保 險 費, 但 不 得 調 降 材 料 費 及 教 材 費 之 每 人 單 價 ; 行 政 管 理 費 得 依 調 降 後 之 材 料 費 教 材 費 保 險 費 與 原 核 定 之 鐘 點 費 宣 導 費 場 地 費 工 作 人 員 費 及 其 他 辦 訓 必 要 之 費 用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九 以 內 調 降 經 費 ; 雜 支 得 依 調 降 後 之 材 料 費 教 材 費 保 險 費 與 原 核 定 之 宣 導 費 場 地 費 及 其 他 辦 訓 必 要 之 費 用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調 降 經 費 二 十 五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於 本 計 畫 資 訊 系 統 招 訓 簡 章 或 招 生 廣 告 中, 充 分 揭 露 訓 練 班 次 報 名 起 迄 日 期 遴 選 學 員 標 準 及 作 業 程 序 等 相 關 資 訊 訓 練 單 位 應 主 動 通 知 已 錄 ( 參 ) 訓 學 員 有 關 前 點 變 更 訊 息 二 十 六 訓 練 單 位 應 先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檢 視 報 名 學 員 之 補 助 資 格, 並 與 學 員 簽 訂 契 約, 同 時 收 取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且 不 得 超 收 或 以 其 他 名 目 增 收 任 何 費 用 ; 訓 練 單 位 如 未 能 如 期 開 班 時, 應 全 數 退 還 學 員 已 繳 交 之 費 6

\ 用 二 十 七 同 一 訓 練 班 次 招 收 之 學 員, 屬 於 同 一 投 保 單 位 之 員 工 不 得 超 過 該 班 次 核 定 訓 練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ㄧ 但 配 合 本 局 重 要 職 業 訓 練 政 策 開 辦 之 班 次, 不 在 此 限 二 十 八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本 計 畫 時, 講 師 助 教 及 支 領 辦 訓 相 關 費 用 或 於 相 關 文 件 核 章 之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申 領 所 經 手 班 次 之 學 員 訓 練 補 助 費 用 二 十 九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期 限 函 送 招 訓 簡 章 課 程 表 訓 練 課 程 開 班 學 員 名 冊 預 估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費 用 清 冊 參 訓 學 員 身 分 證 影 本 契 約 書 影 本 等 開 訓 資 料 至 轄 區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三 十 參 訓 學 員 已 繳 納 訓 練 費 用, 但 因 個 人 因 素, 於 開 訓 前 辦 理 退 訓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 ( 一 ) 非 學 分 班 訓 練 單 位 最 多 得 收 取 本 局 核 定 訓 練 費 用 百 分 之 五, 餘 者 退 還 學 員 ( 二 ) 學 分 班 退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已 開 訓 但 未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退 還 本 局 核 定 訓 練 費 用 百 分 之 五 十 匯 款 退 費 者, 學 員 須 自 行 負 擔 匯 款 手 續 費 用 或 於 退 款 金 額 中 扣 除 已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退 費 三 十 一 訓 練 單 位 受 理 學 員 報 名 並 收 取 費 用 後, 因 故 未 開 班 者, 應 將 已 收 取 之 費 用 全 額 退 還 ; 如 變 更 訓 練 時 間 地 點 等, 致 學 員 無 法 配 合 而 需 退 訓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未 上 課 時 數 佔 訓 練 總 時 數 之 比 例 退 還 學 員 訓 練 費 用 匯 款 退 費 者, 由 訓 練 單 位 負 擔 匯 款 手 續 費 用 三 十 二 本 計 畫 參 訓 學 員 成 績 合 格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且 應 註 明 該 訓 練 之 費 用 係 接 受 本 局 補 助, 並 載 明 參 訓 期 間 及 訓 練 時 數 參 訓 學 員 缺 課 時 數 超 過 訓 練 總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或 經 訓 練 單 位 考 核, 成 績 未 達 所 定 標 準 者, 不 得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但 必 要 時, 得 另 發 給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證 明 7

\ 三 十 三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作 業 手 冊 之 規 定 填 報 結 訓 資 料,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函 送 下 列 文 件 至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學 員 補 助 費 用 請 領 作 業 : ( 一 ) 支 付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表 ( 二 ) 參 訓 學 員 出 席 紀 錄 一 覽 表 ( 三 )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 四 ) 學 員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五 ) 學 員 補 助 申 請 書 正 本 ( 六 ) 參 訓 學 員 投 保 狀 況 檢 核 表 但 無 法 於 資 訊 系 統 自 動 勾 稽 時, 得 要 求 學 員 自 行 檢 附 開 訓 當 日 仍 在 職 之 就 保 勞 保 或 農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影 本 代 替 ( 七 ) 學 員 簽 到 ( 退 ) 及 教 學 日 誌 影 本 學 員 為 全 額 補 助 之 特 定 對 象 在 職 勞 工, 應 依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訓 練 課 程 有 變 更 者, 另 須 檢 附 職 訓 中 心 同 意 核 備 之 公 文 影 本 三 十 四 職 訓 中 心 審 核 訓 練 單 位 所 送 結 訓 資 料, 其 參 訓 學 員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並 取 得 結 訓 證 明 文 件 者, 應 核 發 補 助 經 費 至 結 訓 學 員 個 人 帳 戶 三 十 五 本 計 畫 督 導 考 核 採 不 預 告 抽 訪 機 制, 由 職 訓 中 心 進 行 實 地 及 電 話 等 方 式 抽 訪 三 十 六 參 訓 學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ㄧ, 職 訓 中 心 不 予 核 發 補 助 撤 銷 或 廢 止 原 核 定 補 助, 並 追 繳 已 撥 付 之 補 助 及 自 處 分 日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日 起 三 年 內 不 予 補 助 : ( 一 )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以 偽 造 文 書 或 不 實 資 料 申 領 補 助 ( 二 ) 提 供 個 人 身 分 資 料 供 他 人 參 訓 或 代 他 人 參 訓 三 十 七 參 訓 學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ㄧ, 職 訓 中 心 不 予 核 發 補 助 撤 銷 或 廢 止 原 核 定 補 助, 並 追 繳 已 撥 付 之 補 助 費 及 自 處 分 日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日 起 一 年 內 不 予 補 助 : ( 一 )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以 偽 造 文 書 或 不 實 資 料 參 加 訓 練 者 ( 二 ) 參 訓 期 間 實 際 到 課 情 形 與 簽 名 內 容 不 符 代 他 人 或 請 他 人 代 為 簽 名 者 ( 三 ) 有 前 點 規 定 情 事, 經 當 事 人 舉 證 非 屬 故 意 肇 致 者 8

\ 三 十 八 訓 練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職 訓 中 心 得 停 止 其 轄 區 辦 理 經 核 定 且 未 開 訓 之 班 次 但 已 無 未 開 訓 之 班 次 者, 自 處 分 日 起 一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本 計 畫 : ( 一 ) 招 生 廣 告 內 容 不 實,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 二 ) 未 依 作 業 手 冊 期 程 消 防 及 建 築 安 檢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訓 練 班 次 之 行 政 作 業,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 三 ) 未 善 盡 學 員 資 格 查 核 或 督 導 作 業 致 有 第 三 十 六 點 及 前 點 之 情 事 ( 四 ) 未 依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會 計 核 銷 作 業 或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訓 練 單 位 已 向 學 員 收 取 訓 練 費 用, 應 依 契 約 書 規 定 退 還 學 員 三 十 九 訓 練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職 訓 中 心 得 停 止 其 辦 理 經 核 定 且 未 開 訓 之 班 次, 並 自 處 分 日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日 起 一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本 計 畫 : ( 一 ) 以 其 他 名 義 向 學 員 收 取 職 訓 中 心 未 核 定 之 訓 練 費 用, 經 限 期 退 還 學 員, 仍 未 配 合 辦 理 ( 二 ) 妨 礙 拒 絕 接 受 本 計 畫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訓 練 稽 核, 經 限 期 改 善 仍 不 配 合 者 訓 練 單 位 已 向 學 員 收 取 訓 練 費 用, 應 依 契 約 書 規 定 退 還 學 員 四 十 訓 練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職 訓 中 心 得 停 止 其 辦 理 經 核 定 且 未 開 訓 之 班 次, 並 自 處 分 日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日 起 三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本 計 畫 : ( 一 ) 違 反 第 十 一 點 第 五 項 規 定 ( 二 ) 以 不 實 人 頭 虛 列 名 額 或 浮 報 訓 練 經 費, 申 辦 本 計 畫 ( 三 ) 以 同 一 訓 練 計 畫 重 複 向 本 局 所 屬 職 訓 中 心 及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 四 ) 已 向 學 員 收 取 訓 練 費 用, 未 開 班 且 未 退 還 學 員 訓 練 費 用,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 五 )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或 偽 造 文 書, 並 經 查 證 屬 實 ; 或 要 求 學 員 配 合 辦 理 不 實 資 料 之 情 事 ( 六 ) 未 依 本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結 報 或 訓 練 經 費 支 用 與 訓 練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內 容 不 符,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9

\ 訓 練 單 位 已 向 學 員 收 取 訓 練 費 用, 應 依 契 約 書 規 定 退 還 學 員 接 受 本 計 畫 訓 練 單 位 委 託 辦 理 部 分 或 全 部 訓 練 課 程 之 單 位, 自 訓 練 單 位 受 前 項 第 一 款 處 分 之 處 分 日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日 起 三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本 計 畫 四 十 一 參 訓 學 員 於 受 訓 期 間 或 結 訓 後 仍 須 配 合 本 局 職 訓 中 心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不 預 告 訪 視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及 追 蹤 考 核 四 十 二 訓 練 單 位 留 存 訓 練 課 程 之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應 依 會 計 法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遇 有 提 前 銷 毀 或 毀 損 滅 失 等 情 事 時, 應 敘 明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函 報 職 訓 中 心 同 意 職 訓 中 心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抽 查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時, 應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一 般 常 用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及 結 報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四 十 三 本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由 當 年 度 編 列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就 業 保 險 基 金 等 相 關 預 算 項 下 支 應 四 十 四 訓 練 單 位 所 屬 轄 區 範 圍 如 下 : ( 一 ) 北 區 職 訓 中 心 :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基 隆 市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 二 ) 桃 園 職 訓 中 心 :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 三 )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 四 ) 臺 南 職 訓 中 心 : 臺 南 市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 五 ) 南 區 職 訓 中 心 :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10

\ 附 件 一 勞 工 在 職 進 修 計 畫 訓 練 班 次 審 查 及 核 定 作 業 原 則 一 依 據 勞 工 在 職 進 修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第 二 十 一 點 規 定 辦 理 二 為 協 助 本 局 所 屬 各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職 訓 中 心 ) 辦 理 訓 練 班 次 之 審 查 工 作, 本 局 依 職 訓 中 心 提 供 之 產 業 界 學 術 界 及 勞 工 團 體 之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名 單 ( 不 分 轄 區 ), 核 定 本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名 單 資 料 庫 三 職 訓 中 心 應 組 成 分 區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上 開 訓 練 班 次 之 實 質 審 查, 其 組 成 成 員 如 下 : ( 一 ) 召 集 人 一 名 : 由 職 訓 中 心 主 任 或 其 授 權 指 定 人 員 擔 任 ( 二 )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職 訓 中 心 代 表 各 一 名 ( 三 ) 外 聘 委 員 若 干 名 : 由 本 局 核 定 之 本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名 單 中 敦 聘, 組 成 如 下 : 1. 產 業 界 代 表 至 少 一 名 2. 學 術 界 代 表 至 少 一 名 3. 勞 工 團 體 代 表 至 少 一 名 ( 四 ) 審 查 小 組 之 委 員 出 席 人 數 至 少 五 人 以 上 二 十 二 人 以 下 為 原 則 四 本 計 畫 各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訓 練 班 次 之 審 查 作 業 採 二 階 段 審 查, 第 一 階 段 由 職 訓 中 心 書 面 檢 核 通 過 後 送 分 區 審 查 小 組, 就 具 辦 訓 資 格 之 訓 練 單 位 所 規 劃 各 訓 練 班 次 進 行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之 訓 練 班 次, 納 入 第 二 階 段 可 核 班 之 範 圍 第 二 階 段 由 職 訓 中 心 依 本 局 所 訂 審 查 計 分 表 評 量 各 訓 練 單 位 之 辦 訓 能 力, 據 以 分 級 並 核 定 各 該 訓 練 單 位 之 訓 練 班 次 五 分 區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訓 練 班 次 之 實 質 審 查 運 作 方 式 如 下 : ( 一 ) 職 訓 中 心 得 依 申 請 案 件 量 或 訓 練 課 程 屬 性 分 類 進 行 審 查 ( 二 ) 分 區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訓 練 班 次 審 查 作 業 時, 針 對 各 訓 練 班 次 與 訓 練 單 位 專 業 及 設 立 目 的 之 相 關 性 名 稱 訓 練 時 數 課 程 內 容 師 資 經 費, 或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爭 議 性 或 其 他 非 政 策 所 需 求 之 班 次 等 項 目, 進 行 訓 練 單 位 之 實 質 審 查 審 查 未 通 過 或 調 整 後 通 過 之 訓 練 班 次, 應 敘 明 具 體 理 由 訓 練 課 程 經 分 類 審 查 通 過 後, 推 派 代 表 於 分 區 審 查 小 組 報 告 11

\ 審 查 結 果, 並 依 共 識 決 議 處 理 ( 三 ) 審 查 小 組 對 於 核 配 經 費 範 圍 內 之 訓 練 班 次 相 關 內 容 如 應 調 整 始 通 過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配 合 修 正 後 ( 四 ) 外 聘 委 員 所 任 職 或 擔 任 無 給 職 等 相 關 職 務 之 單 位, 若 有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者, 該 外 聘 委 員 應 予 利 益 迴 避 六 職 訓 中 心 依 審 查 計 分 表 ( 如 附 件 ) 評 列 各 訓 練 單 位 之 辦 訓 能 力, 核 計 各 訓 練 單 位 之 分 數 且 依 分 數 由 高 至 低 排 序 區 分 為 A B C D 四 個 等 級, 並 由 職 訓 中 心 公 告 訓 練 單 位 審 查 計 分 表 之 結 果 各 等 級 全 體 訓 練 單 位 之 經 費 核 配 額 度, 由 職 訓 中 心 衡 酌 當 年 度 預 算 依 下 列 比 率 核 配 : ( 一 ) 審 查 計 分 表 分 數 排 序 為 職 訓 中 心 前 20%( 含 ) 之 訓 練 單 位, 列 為 A 級, 可 核 配 總 訓 練 預 算 經 費 之 50% ( 二 ) 審 查 計 分 表 分 數 排 序 為 職 訓 中 心 20%( 不 含 )-50%( 含 ) 之 訓 練 單 位, 列 為 B 級, 可 核 配 總 訓 練 預 算 經 費 之 30% ( 三 ) 審 查 計 分 表 分 數 排 序 為 職 訓 中 心 50%( 不 含 )-90%( 含 ) 之 訓 練 單 位, 列 為 C 級, 併 計 首 次 申 辦 本 計 畫 之 合 格 訓 練 單 位, 可 核 配 總 訓 練 預 算 經 費 之 20% ( 四 ) 審 查 計 分 表 分 數 排 序 為 職 訓 中 心 90%( 不 含 )-100%( 含 ) 之 訓 練 單 位, 列 為 D 級, 不 予 核 配 訓 練 經 費 七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各 訓 練 單 位 之 訓 練 班 次 時, 應 以 經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及 調 整 後 通 過 之 訓 練 班 次 為 納 入 核 配 經 費 範 圍, 依 據 各 該 訓 練 單 位 之 可 核 配 訓 練 經 費 額 度, 以 行 政 院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四 大 智 慧 型 產 業, 及 配 合 政 策 性 符 合 轄 區 特 性 之 班 次 得 優 先 核 班 前 項 訓 練 班 次 之 類 別 得 由 職 訓 中 心 依 訓 練 課 程 之 時 數 主 要 內 容 配 置, 予 以 認 定 經 費 如 有 賸 餘, 得 依 符 合 訓 練 單 位 專 業 屬 性 之 班 次 核 班, 如 再 有 賸 餘, 得 再 依 訓 練 單 位 所 提 訓 練 班 次 之 排 序, 予 以 核 定 訓 練 班 次 八 職 訓 中 心 依 第 六 點 核 配 各 等 級 個 別 訓 練 單 位 之 訓 練 經 費 原 則 後, 如 總 經 費 尚 有 賸 餘, 得 再 依 區 域 性 考 量 及 課 程 需 求 增 列 核 班, 及 視 預 算 經 費 調 整 各 等 級 經 費, 不 受 第 六 點 經 費 額 度 限 制 12

\ 附 件 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 勞 工 在 職 進 修 計 畫 ) 年 度 審 查 計 分 表 辦 訓 能 力 指 標 總 分 I. 前 一 年 度 訓 練 執 行 量 (13%) II. 前 一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執 行 及 管 理 (67%) III. 訓 練 品 質 及 成 效 (20%)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1-1 開 班 率 (5%) ( 實 際 開 班 數 / 核 定 總 班 數 ) 1-2 訓 練 人 次 達 成 率 (8%) ( 實 際 開 訓 人 次 / 核 定 總 人 次 ) 2-1-1 各 項 函 送 資 料 及 資 訊 登 錄 作 業 時 效 (11%) 2-1 資 料 建 置 及 維 護 (28%) 2-2 督 導 與 考 核 (34%) 2-1-2 函 送 資 料 內 容 及 資 訊 登 錄 正 確 性 (10%) 2-1-3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項 次 數 (7%) 2-2-1 學 員 管 理 (4%) 2-2-2 課 程 辦 理 情 形 (30%) 2-3 計 畫 參 與 度 (5%) 2-3-1 計 畫 說 明 訓 練 活 動 及 相 關 會 議 之 出 席 率 (5%) 3-1 最 近 一 次 TTQS 評 核 結 果 等 級 (15%) 3-2 學 員 滿 意 程 度 (5%) I+II +III 等 級 13

勞 工 在 職 進 修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102 年 9 月 27 日 職 訓 字 第 1022500711 號 函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彙 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本 手 冊 僅 供 參 考, 悉 依 最 新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目 錄 一 依 據 及 目 的... 1 二 職 訓 局 之 任 務... 1 三 職 訓 中 心 之 任 務... 1 四 訓 練 單 位 之 任 務... 2 五 訓 練 業 別 及 其 他 產 業... 2 六 訓 練 職 能 別... 2 七 規 劃 訓 練 班 次 之 標 準... 3 八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之 前 置 作 業... 4 九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4 十 訓 練 計 畫 審 查... 5 十 一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5 十 二 招 訓 作 業... 7 十 三 開 訓 作 業... 8 十 四 結 訓 作 業... 9 十 五 訓 練 單 位 督 導 與 考 核... 10 十 六 訓 練 單 位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11 十 七 參 訓 學 員 督 導 與 考 核... 11 十 八 訓 練 單 位 研 提 計 畫 聯 絡 方 式... 11 附 錄 一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12 附 錄 二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大 綱... 17 附 錄 三 核 心 工 具 課 程 專 業 技 術 課 程 管 理 課 程 定 義... 20 附 錄 四 訓 練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21 附 錄 五 學 員 參 訓 契 約 書... 27 附 錄 六 補 助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適 用 對 象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28 附 錄 七 原 始 憑 證 審 核 重 點... 30 附 錄 八 投 保 證 號 代 表 意 義... 31 附 錄 九 勞 工 在 職 進 修 計 畫 審 查 計 分 表 評 分 說 明... 32 附 表 一 訓 練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表... 34 附 表 二 訓 練 班 別 計 畫 表... 35 附 表 三 訓 練 計 畫 總 表... 37 附 表 三 之 一 訓 練 經 費 明 細 表... 38 附 表 四 訓 練 計 畫 場 地 資 料 表... 39 附 表 四 之 一 教 學 環 境 資 料 表 ( 學 科 / 術 科 )... 40 附 表 五 訓 練 計 畫 師 資 / 助 教 名 冊... 42 附 表 六 師 資 / 助 教 基 本 資 料 表... 43 附 表 七 訓 練 計 畫 專 職 人 員 名 冊... 44 i

附 表 八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表... 45 附 表 九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46 附 表 十 參 訓 學 員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47 附 表 十 一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48 附 表 十 二 學 員 補 助 申 請 書... 49 附 表 十 三 參 訓 學 員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存 摺 影 本 黏 貼 表... 50 附 表 十 四 訓 練 課 程 開 班 學 員 名 冊... 51 附 表 十 五 預 估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經 費 清 冊... 52 附 表 十 六 學 員 退 費 憑 證... 53 附 表 十 七 參 訓 學 員 意 見 調 查 表... 54 附 表 十 八 支 付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表... 56 附 表 十 九 參 訓 學 員 出 席 紀 錄 一 覽 表... 57 附 表 二 十 不 預 告 實 地 抽 查 訪 視 記 錄 表... 58 附 表 二 十 一 不 預 告 ( 電 話 ) 抽 訪 學 員 紀 錄 表... 59 附 表 二 十 二 參 訓 學 員 訓 後 動 態 調 查 表... 60 附 表 二 十 三 送 件 檢 核 表... 61 附 表 二 十 四 參 訓 學 員 投 保 狀 況 檢 核 表... 62 附 表 二 十 五 學 員 領 取 材 料 ( 書 籍 ) 單... 63 範 例 一 招 訓 簡 章... 64 範 例 二 犯 罪 被 害 人 及 其 眷 屬 身 分 證 明 書... 65 範 例 三 訓 練 單 位 收 據... 66 範 例 四 結 訓 證 書... 67 範 例 五 委 託 書... 68 範 例 六 學 員 簽 到 ( 退 ) 及 教 學 日 誌... 69 ii

一 依 據 及 目 的 ( 一 ) 依 據 : 勞 工 在 職 進 修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 二 ) 目 的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建 立 勞 工 在 職 進 修 計 畫 執 行 標 準 作 業 規 範, 特 訂 定 勞 工 在 職 進 修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 以 下 簡 稱 本 作 業 手 冊 ), 作 為 本 局 所 屬 各 職 訓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職 訓 中 心 ) 受 理 訓 練 課 程 申 請 審 查 及 學 員 申 領 補 助 費 等 作 業 之 依 據 ( 如 附 錄 一 ) 二 職 訓 局 之 任 務 ( 一 ) 本 計 畫 與 作 業 手 冊 之 擬 訂 規 劃 修 正 解 釋 及 宣 導 事 項 ( 二 ) 本 計 畫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之 規 劃 建 置 及 修 改 事 項 ( 三 ) 公 告 本 計 畫, 徵 求 訓 練 單 位 ( 四 ) 公 告 訓 練 品 質 評 核 結 果 ( 五 ) 召 開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師 資 研 習 暨 回 流 教 育 等 會 議 ( 六 ) 協 調 及 彙 整 各 職 訓 中 心 執 行 績 效 之 統 計 資 料 ( 七 ) 督 導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本 計 畫 及 執 行 情 形 之 檢 討 等 事 宜 ( 八 )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師 資 資 料 庫 之 建 立 及 課 程 宣 導 等 事 宜 ( 九 ) 辦 理 訓 練 品 質 評 核 相 關 事 宜 ( 十 )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三 職 訓 中 心 之 任 務 ( 一 ) 提 供 訓 練 單 位 運 用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辦 訓 所 需 帳 號 密 碼 ( 二 ) 受 理 訓 練 單 位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公 告 訓 練 單 位 審 查 計 分 表 結 果 辦 理 申 訓 資 格 及 訓 練 單 位 課 程 審 查 ( 三 ) 公 告 本 計 畫 核 准 訓 練 單 位 及 課 程 ( 四 ) 協 助 延 聘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本 計 畫 教 師 ( 五 ) 轄 區 內 訓 練 班 次 資 訊 統 計 事 宜 ( 六 ) 協 助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 七 ) 審 查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資 格 結 訓 相 關 資 料 及 核 撥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經 費 ( 八 ) 提 供 意 見, 協 助 修 正 本 計 畫 及 作 業 手 冊 等 相 關 事 宜 ( 九 ) 辦 理 訓 練 課 程 不 預 告 抽 訪 ( 含 實 地 抽 訪 及 電 話 抽 訪 ) 申 訴 受 理 及 管 控 等 相 關 事 宜 ( 十 ) 召 開 本 計 畫 相 關 會 議 ( 包 括 辦 理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訓 練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工 作 1

業 務 暨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招 訓 相 關 活 動 促 進 轄 區 辦 訓 經 驗 分 享 及 其 他 相 關 會 議 等 ) ( 十 一 )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中 期 末 績 效 成 果 報 告 ( 十 二 ) 督 導 訓 練 單 位 追 蹤 受 訓 學 員 結 訓 三 個 月 後 之 後 續 追 蹤 ( 十 三 )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四 訓 練 單 位 之 任 務 ( 一 ) 依 產 業 訓 練 需 求 提 報 訓 練 計 畫 ( 二 ) 提 供 教 學 資 源 延 聘 師 資 ( 每 一 課 程 須 延 聘 具 實 務 經 驗 師 資 ) 招 生 宣 導 及 辦 理 訓 練 ( 三 ) 彙 整 學 員 名 冊 送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 四 ) 協 助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學 員 補 助 資 格 初 審 作 業 與 學 員 簽 約 及 協 助 學 員 申 請 補 助 費 ( 五 ) 追 蹤 學 員 參 訓 意 見 調 查 表 及 結 訓 三 個 月 後 之 訓 後 動 態 調 查 表 之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情 形 ( 六 ) 各 訓 練 班 次 行 政 教 務 會 計 及 輔 導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 七 ) 依 本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五 訓 練 業 別 及 其 他 產 業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八 點 ( 二 ) 各 訓 練 單 位 研 提 之 訓 練 課 程 屬 行 政 院 推 動 之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 生 物 科 技 觀 光 旅 遊 綠 色 能 源 健 康 照 護 精 緻 農 業 文 化 創 意 ) 十 項 重 點 服 務 業 ( 會 展 產 業 WiMax 產 業 國 際 物 流 華 文 電 子 商 務 美 食 國 際 化 都 市 更 新 高 科 技 及 創 新 產 業 籌 資 平 臺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國 際 醫 療 流 行 音 樂 及 數 位 內 容 ) 四 大 智 慧 型 產 業 ( 雲 端 運 算 智 慧 電 動 車 發 明 專 利 產 業 化 智 慧 綠 建 築 ), 或 政 府 推 動 之 政 策 性 產 業 應 優 先 核 定, 其 他 產 業 為 輔 六 訓 練 職 能 別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九 點 ( 二 ) 訓 練 單 位 規 劃 訓 練 班 次 應 以 提 升 本 計 畫 所 訂 之 訓 練 職 能 別 為 主,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 如 附 錄 二 課 程 大 綱 ) 國 際 溝 通 能 力 課 程 運 用 數 位 能 力 課 程 研 發 創 新 能 力 課 程 專 業 技 術 課 程 管 理 課 程 ( 如 附 錄 三 課 程 定 義 ) 2

七 規 劃 訓 練 班 次 之 標 準 ( 一 ) 訓 練 人 數 : 依 本 計 畫 第 十 三 點 辦 理 ( 二 ) 訓 練 時 數 : 1. 依 本 計 畫 第 十 四 點 辦 理 2. 上 課 時 段 可 區 分 為 上 午 下 午 夜 間 共 三 個 時 段, 單 一 時 段 之 上 課 時 間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一 日 上 課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 但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時, 得 以 專 案 方 式 呈 報 審 查 會 議 審 核 ) 每 一 時 段 區 間 應 休 息 至 少 一 小 時 但 同 一 時 段 訓 練 時 數 未 超 過 四 小 時 以 上 者, 不 在 此 限 3. 訓 練 期 間 有 室 外 教 學 行 程, 不 得 超 過 該 班 訓 練 總 時 數 五 分 之 一 4.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含 動 機 職 能 (DC) 行 為 職 能 (BC) 知 識 職 能 (KC) 等 三 大 基 本 核 心 科 目 各 十 六 小 時, 共 計 九 單 元 四 十 八 小 時 訓 練 單 位 得 視 其 需 要, 選 擇 部 分 職 能 課 程 開 班 或 可 併 同 其 他 專 業 課 程 辦 理 5.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之 時 數 安 排 應 以 實 際 運 用 技 能 訓 練 為 主 學 科 為 輔 6. 同 一 師 資 授 課 時 數, 以 不 超 過 54 小 時 為 原 則, 但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時, 得 以 專 案 方 式 呈 報 審 查 會 議 審 核 ( 三 ) 訓 練 師 資 : 依 本 計 畫 第 十 五 點 辦 理 ( 四 ) 訓 練 期 間 : 依 本 計 畫 第 十 六 點 辦 理 ( 五 ) 訓 練 地 點 : 依 本 計 畫 第 十 七 點 辦 理 ( 六 ) 訓 練 費 用 : 1. 學 分 班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編 列 訓 練 費 用 2. 可 歸 屬 於 六 大 職 能 課 程 及 專 業 課 程 類 別 ( 如 附 錄 四 之 訓 練 經 費 編 列 一 二 參 考 表 ) 之 非 學 分 班 課 程, 其 訓 練 費 用 之 人 時 成 本 應 符 合 各 分 類 課 程 上 限 值 編 列 3. 未 能 歸 屬 於 本 局 所 訂 類 別 之 非 學 分 班 課 程, 其 訓 練 費 用 之 人 時 成 本 須 遵 循 附 錄 四 之 訓 練 經 費 編 列 三 所 訂 之 各 項 明 細 費 用 標 準 編 列 訓 練 單 價 訓 練 單 價 內 容 可 包 括 鐘 點 費 ( 含 助 教 鐘 點 費 ) 材 料 費 教 材 費 宣 導 費 場 地 費 保 險 費 ( 僅 限 於 室 外 教 學 行 程 時 編 列 ) 雜 支 工 作 人 員 費 其 他 辦 訓 必 要 之 費 用 行 政 管 理 費 等 明 細 項 目 4. 訓 練 費 用 超 過 附 錄 四 所 訂 標 準 者, 須 於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時 詳 細 敘 明 原 由 5. 經 費 編 列 中, 每 位 學 員 之 訓 練 費 用 金 額, 個 位 數 一 律 無 條 件 捨 去 至 十 位 數 3

編 列 6. 訓 練 單 位 招 訓 收 費 以 提 報 本 局 審 核 通 過 之 訓 練 費 用 項 目 為 限, 不 得 再 向 學 員 收 取 其 他 費 用 八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之 前 置 作 業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三 點 辦 理 ( 二 ) 須 持 有 辦 理 本 計 畫 訓 練 期 間 之 本 局 訓 練 品 質 評 核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TTQS) 訓 練 機 構 版 評 核 等 級 有 效 期 限 證 書, 且 最 近 一 次 評 核 結 果 等 級 為 通 過 門 檻 ( 含 ) 以 上 ( 三 ) 訓 練 單 位 需 於 本 計 畫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TIMS 系 統 )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1. 無 TIMS 系 統 帳 號 之 單 位, 應 檢 附 下 列 相 關 文 件 向 立 案 登 記 所 在 地 轄 區 之 職 訓 中 心 申 請 帳 號 : (1) 勞 工 在 職 進 修 計 畫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申 請 帳 號 相 關 表 件 ( 依 職 訓 中 心 申 請 表 件 格 式 ) (2) 持 有 本 局 TTQS 訓 練 機 構 版 評 核 等 級 有 效 期 限 證 書 之 影 本 (3) 私 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工 業 團 體 商 業 團 體 農 民 團 體 漁 民 團 體 研 究 機 構 或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之 立 案 證 書 及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4) 行 ( 職 ) 業 專 業 團 體, 需 檢 附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影 本 2. 已 有 TIMS 系 統 帳 號 之 訓 練 單 位, 沿 用 原 帳 號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 四 ) 訓 練 單 位 因 辦 訓 地 點 須 向 二 個 以 上 職 訓 中 心 申 請 訓 練 計 畫 者, 於 TIMS 系 統 帳 號 建 立 後, 應 另 向 原 申 請 之 職 訓 中 心 以 外 之 其 他 職 訓 中 心, 申 請 啟 動 帳 號 權 限 其 後 於 登 入 系 統 時, 應 依 申 請 辦 理 班 次 地 點 之 所 屬 職 訓 中 心 之 入 口 登 入 申 請 計 畫 ; 辦 訓 地 點 與 申 請 之 職 訓 中 心 轄 區 範 圍 不 符 者, 不 予 受 理 審 核 九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十 九 點 及 第 二 十 點 辦 理 ( 二 ) 訓 練 單 位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應 至 TIMS 系 統 執 行 師 資 資 料 設 定 場 地 設 定 班 級 申 請 及 開 班 計 畫 資 料 維 護 等 作 業, 並 產 出 訓 練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一 ) 訓 練 班 別 計 畫 表 ( 附 表 二 ) 訓 練 計 畫 總 表 ( 附 表 三 ) 經 費 明 細 表 ( 附 表 三 之 一, 學 分 班 免 填 ) 訓 練 計 畫 場 地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教 學 環 境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之 一 ) 訓 練 計 畫 師 資 / 助 教 名 冊 ( 附 表 五 ) 師 資 / 助 教 基 本 資 4

料 表 ( 附 表 六 ) 等 訓 練 課 程 之 專 職 人 員 名 冊 ( 附 表 七 ) 併 同 本 畫 第 十 九 點 及 職 訓 中 心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於 受 理 期 限 內 遞 件 申 請 ( 三 )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項 目, 應 包 含 規 劃 與 執 行 能 力 ( 含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與 目 標 設 定 師 資 遴 選 學 員 遴 選 收 費 標 準 ) 裝 備 與 設 施 訓 練 模 式 之 特 色 與 創 新 性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機 制 促 進 勞 工 學 習 機 制 等 ( 四 ) 訓 練 單 位 須 依 消 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條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及 申 報 作 業 基 準 規 定 期 間 進 行 訓 練 場 地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及 依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規 定 期 間 進 行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提 出 訓 練 場 地 於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消 防 及 建 築 安 檢 合 格 文 件 十 訓 練 計 畫 審 查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十 一 點 第 二 十 一 點 至 第 二 十 三 點 辦 理 ( 二 ) 審 查 通 過 之 訓 練 班 次, 由 職 訓 中 心 進 行 班 級 轉 入 作 業, 並 將 訓 練 班 次 即 時 轉 入 本 局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供 民 眾 查 詢 及 報 名 ( 三 )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之 訓 練 課 程, 於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已 定 有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標 準 者, 應 符 合 其 規 定 ; 有 涉 及 授 課 時 數 認 定 者 ( 累 計 足 夠 訓 練 時 數 符 合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資 格, 例 如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員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甲 級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甲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甲 級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乙 級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甲 級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乙 級 輻 射 防 護 師 輻 射 防 護 員 等 訓 練 課 程 ), 應 檢 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開 課 之 文 件 研 提 計 畫 時 未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者, 至 遲 應 於 開 訓 日 三 日 前 將 核 備 函 及 連 同 訓 練 課 程 表 函 送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未 送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者, 自 始 不 得 開 課 ( 四 ) 各 職 訓 中 心 於 審 查 計 畫 時, 應 以 審 查 計 分 表 ( 詳 如 計 畫 附 件 二 ) 作 為 核 定 訓 練 班 次 之 依 據, 並 依 審 查 計 分 表 評 分 說 明 ( 附 錄 九 ) 確 實 執 行, 以 達 課 程 審 查 作 業 之 公 平 一 致 同 時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審 查 前 繳 交 送 件 檢 核 表 ( 附 表 二 十 三 ) 及 其 相 關 文 件, 以 確 保 訓 練 單 位 參 與 計 畫 審 查 之 資 格 ( 五 ) 受 理 申 請 訓 練 計 畫 截 止 後, 至 少 應 於 兩 個 月 內 核 定 結 果 十 一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二 十 四 點 辦 理 ( 二 ) 訓 練 課 程 開 結 訓 日 期 須 變 更 者, 除 不 得 超 過 二 次 外, 上 半 年 度 課 程 延 期 5

開 訓 應 於 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開 班, 下 半 年 度 課 程 延 期 開 訓 應 於 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開 班, 上 半 年 度 訓 練 課 程 需 於 當 年 度 八 月 底 前 結 訓, 下 半 年 度 訓 練 課 程 需 於 翌 年 度 二 月 底 前 結 訓 ( 學 分 班 須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 延 期 開 訓 或 結 訓 者 應 於 原 核 定 開 訓 或 結 訓 日 期 之 七 日 前 提 前 開 訓 或 結 訓 者 應 於 欲 提 前 日 期 之 七 日 前, 至 TIMS 系 統 填 報 班 級 變 更 申 請, 並 列 印 以 下 文 件 公 文 送 達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 1.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表 ( 附 表 八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2. 變 更 後 之 課 程 表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 三 ) 訓 練 課 程 須 停 辦 者, 應 於 原 核 定 開 訓 前 一 日 至 TIMS 系 統 填 報 班 級 變 更 申 請, 並 列 印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表 ( 附 表 八 ) 以 公 文 送 達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 四 ) 變 更 訓 練 師 資 之 學 經 歷 必 須 與 原 師 資 之 學 經 歷 背 景 相 當, 於 原 核 定 鐘 點 費 編 列 下, 內 聘 講 師 得 變 更 為 外 聘 講 師, 外 聘 講 師 不 得 變 更 為 內 聘 講 師, 除 不 得 超 過 二 次 外, 且 應 於 預 計 變 更 師 資 之 首 次 上 課 日 七 日 前 至 TIMS 系 統 填 報 班 級 變 更 申 請 及 列 印 下 列 文 件, 並 以 公 文 送 達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 1.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表 ( 附 表 八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2. 訓 練 計 畫 師 資 名 冊 ( 附 表 五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3. 師 資 / 助 教 基 本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六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新 增 師 資 之 資 料 4. 變 更 後 之 課 程 表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5. 變 更 前 師 資 名 冊 及 基 本 資 料 表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 五 ) 變 更 訓 練 助 教 不 得 超 過 二 次 外, 且 應 於 預 計 變 更 助 教 之 首 次 上 課 日 七 日 前 至 TIMS 系 統 填 報 班 級 變 更 申 請 及 列 印 下 列 文 件, 並 以 公 文 送 達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 1.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表 ( 附 表 八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2. 變 更 後 之 課 程 表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3. 師 資 / 助 教 基 本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六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新 增 師 資 / 助 教 之 資 料 4. 臨 時 變 更 訓 練 助 教 須 於 一 日 前 傳 真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表 至 轄 區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並 於 七 日 內 將 公 文 送 達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 六 ) 變 更 訓 練 地 點 不 得 跨 越 職 訓 中 心 服 務 轄 區, 除 不 得 超 過 二 次 外, 各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預 計 變 更 場 地 上 課 日 之 七 日 前 至 TIMS 系 統 填 報 班 級 變 更 申 請, 並 列 印 以 下 文 件, 以 公 文 送 達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 6

1.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表 ( 附 表 八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2. 訓 練 計 畫 場 地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及 教 學 環 境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之 ㄧ)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3. 訓 練 場 地 在 訓 練 期 間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影 本 ( 租 借 學 校 校 本 部 及 分 校 場 地 或 政 府 機 關 ( 構 ) 場 地 者, 須 檢 附 校 方 或 機 關 ( 構 ) 同 意 租 借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之 ) 4. 臨 時 性 變 更 地 點 須 於 一 日 前 傳 真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表 ( 附 表 八 ) 至 轄 區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且 臨 時 變 更 之 地 點, 仍 須 傳 真 該 場 地 於 該 日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及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影 本 備 查 並 於 七 日 內 將 公 文 送 達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5. 變 更 後 之 課 程 表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 七 ) 變 更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表 除 不 得 超 過 二 次 外, 辦 理 變 更 上 課 時 間, 須 於 預 計 變 更 上 課 時 間 之 七 日 前 辦 理 ; 變 更 課 程 表 應 於 變 更 後 之 課 表 首 次 上 課 之 一 日 前 辦 理 變 更 後 仍 應 符 合 本 作 業 手 冊 第 七 點 訓 練 時 數 及 訓 練 期 間 等 之 規 定, 並 須 至 TIMS 系 統 填 報 班 級 變 更 申 請, 同 時 列 印 下 列 文 件, 以 公 文 送 達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 1.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表 ( 附 表 八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2. 臨 時 性 調 課 須 於 一 日 前 傳 真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表 ( 附 表 八 ) 至 轄 區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並 於 七 日 內 將 公 文 送 達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3. 變 更 後 之 課 程 表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 八 ) 訓 練 計 畫 因 開 訓 人 數 未 達 原 核 定 人 數 者, 得 不 經 報 備, 逕 行 依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與 原 核 定 人 數 比 例 調 降 以 下 經 費 項 目 之 經 費 數 額 : 教 材 費 個 別 使 用 之 材 料 費 保 險 費, 但 不 得 調 降 材 料 費 及 教 材 費 之 每 人 單 價 ; 行 政 管 理 費 得 依 調 降 後 之 材 料 費 教 材 費 保 險 費 與 原 核 定 之 鐘 點 費 宣 導 費 場 地 費 工 作 人 員 費 及 其 他 辦 訓 必 要 之 費 用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九 以 內 調 降 經 費 ; 雜 支 得 依 調 降 後 之 材 料 費 教 材 費 保 險 費 與 原 核 定 之 宣 導 費 場 地 費 及 其 他 辦 訓 必 要 之 費 用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調 降 經 費 十 二 招 訓 作 業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二 十 五 點 至 第 二 十 九 點 辦 理 ( 二 ) 訓 練 單 位 於 本 計 畫 資 訊 系 統 製 作 招 訓 簡 章 或 廣 告 應 依 範 例 一 格 式 充 分 揭 7

露 訓 練 班 次 報 名 起 迄 日 期 遴 選 學 員 標 準 及 作 業 程 序 等 相 關 資 訊, 且 於 公 開 線 上 報 名 起 始 日 前, 連 同 訓 練 課 程 表 函 送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 三 ) 訓 練 單 位 應 協 助 學 員 至 本 計 畫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完 成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九 ), 並 留 存 備 查 學 員 已 公 開 線 上 報 名 者, 可 由 訓 練 單 位 列 印 使 用, 並 收 取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反 面 二 份 ( 請 分 別 黏 貼 於 附 表 十 附 表 十 三 留 存 備 查 )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四 ) 符 合 本 計 畫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參 訓 學 員 報 名 時, 另 應 檢 附 有 效 期 間 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配 偶 最 近 三 個 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五 ) 符 合 本 計 畫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參 訓 學 員 報 名 時, 另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之 對 象, 應 檢 附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對 象 應 檢 附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影 本 ( 六 ) 符 合 本 計 畫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之 參 訓 學 員 報 名 時, 另 取 得 臨 時 停 留 許 可 證 影 本 及 本 會 核 發 之 聘 僱 許 可 影 本 ( 七 ) 補 助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適 用 對 象 依 附 錄 六 規 定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八 ) 訓 練 單 位 接 受 學 員 報 名 後, 應 與 報 名 學 員 簽 訂 契 約 書 ( 附 錄 五 ), 同 時 收 取 全 額 之 訓 練 費 用, 於 開 訓 後 二 週 內 確 實 審 查 參 訓 學 員 所 提 出 之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本 計 畫 之 補 助 資 格, 並 在 TIMS 系 統 執 行 報 名 審 核 學 員 錄 取 學 員 報 到 等 作 業 ( 九 ) 訓 練 單 位 收 取 訓 練 費 用 後, 應 依 附 錄 七 所 載 要 件 開 立 發 票 或 收 據 ( 如 範 例 三 ), 並 保 留 正 本 於 核 銷 時 檢 附 同 一 學 員 同 時 參 加 多 班 次 課 程, 其 訓 練 費 用 開 立 於 同 一 張 收 據 時, 應 填 寫 附 表 十 一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 十 ) 訓 練 單 位 未 能 如 期 開 班 時, 應 全 數 退 還 學 員 已 繳 交 之 費 用 訓 練 單 位 若 已 收 取 費 用 後 未 能 如 期 開 課, 致 學 員 權 益 遭 受 損 害 等 情 事, 訓 練 單 位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十 三 開 訓 作 業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二 十 九 點 辦 理 ( 二 ) 開 訓 後 訓 練 單 位 須 協 助 各 學 員 填 報 學 員 補 助 申 請 書 ( 附 表 十 二 ), 及 供 補 助 費 匯 入 之 金 融 帳 戶 存 摺 影 本 ( 黏 貼 於 附 表 十 三 留 存 備 查 ) 並 確 認 參 訓 學 員 於 開 訓 日, 具 就 業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或 農 民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上 述 文 件 若 有 塗 改 處 須 予 以 簽 章 或 重 新 印 製 8

( 三 )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據 附 錄 八 所 列 規 定 之 類 別, 判 斷 參 訓 學 員 之 補 助 身 分 及 補 助 預 算 來 源, 至 TIMS 系 統 完 成 學 員 資 料 維 護 作 業 ( 四 )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開 訓 後 十 四 日 內 確 認 補 助 學 員 名 單 並 函 送 下 列 資 料 至 轄 區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 1. 與 參 訓 學 員 簽 訂 之 契 約 書 影 本 ( 如 附 錄 五 ) 2. 參 訓 學 員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 如 附 表 十 ) 或 含 照 片 之 學 員 名 冊 3. 訓 練 課 程 開 班 學 員 名 冊 ( 如 附 表 十 四, 全 額 補 助 對 象 應 於 名 冊 上 註 記 符 合 補 助 之 資 格 類 別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4. 預 估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經 費 清 冊 ( 如 附 表 十 五, 全 額 補 助 對 象 應 於 清 冊 上 註 記 符 合 補 助 之 資 格 類 別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5. 參 訓 學 員 投 保 狀 況 檢 核 表 ( 如 附 表 二 十 四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 五 ) 訓 練 期 間 有 室 外 教 學 行 程, 最 遲 應 於 參 訪 活 動 三 日 前 傳 真 參 訓 學 員 已 投 保 意 外 保 險 ( 含 醫 療 保 險 ) 證 明 予 轄 區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 六 ) 有 學 員 退 訓,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本 計 畫 第 三 十 點 三 十 一 點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並 請 退 訓 學 員 於 退 款 憑 證 或 明 細 表 ( 如 附 表 十 六 ) 簽 章 後 留 存 備 查 ( 七 ) 訓 練 場 地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包 括 由 地 方 政 府 消 防 單 位 所 核 發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受 理 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設 備 師 或 設 備 士 簽 發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報 告 書 簽 署 上 述 報 告 書 之 設 備 師 或 設 備 士 在 簽 署 時 有 效 之 執 業 證 書 ( 租 借 學 校 校 本 部 及 分 校 場 地 或 政 府 機 關 ( 構 ) 場 地 者, 須 檢 附 校 方 或 機 關 ( 構 ) 同 意 租 借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之 ) 開 訓 時 該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合 格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需 仍 有 效, 於 訓 練 期 間 內 過 期 者, 需 即 申 報 更 換, 未 更 換 者 逕 予 停 辦 ( 八 ) 訓 練 單 位 發 放 上 課 材 料 或 書 籍 教 材, 應 詳 載 發 放 內 容 及 數 量 於 學 員 領 取 材 料 ( 書 籍 ) 單 ( 如 附 表 二 十 五 ), 並 由 學 員 簽 章 證 明 領 取 內 容, 由 訓 練 單 位 留 存, 轄 區 職 訓 中 心 得 要 求 備 查 十 四 結 訓 作 業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三 十 二 點 至 第 三 十 四 點 辦 理 ( 二 )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訓 練 班 次 結 訓 時, 協 助 學 員 至 本 計 畫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參 訓 學 員 意 見 調 查 表 ( 如 附 表 十 七 ) 始 得 獲 補 助 ( 三 ) 學 員 參 訓 成 績 合 格 且 缺 課 時 數 未 超 過 訓 練 時 數 之 四 分 之 一, 由 訓 練 單 位 參 考 範 例 四 格 式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且 應 註 明 該 訓 練 課 程 係 接 受 本 局 9

補 助 辦 理, 並 載 明 參 訓 期 間 及 訓 練 時 數 ( 四 )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訓 練 班 次 結 訓 後 二 十 一 日 內 至 TIMS 系 統 的 教 務 管 理 功 能 中, 建 錄 已 結 訓 班 次 資 料, 包 括 執 行 班 級 結 訓 作 業 學 員 出 缺 勤 作 業 結 訓 成 績 登 錄 補 助 申 請 等 作 業 完 成 後, 函 送 下 列 資 料 至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學 員 補 助 費 用 請 領 作 業 : 1. 學 員 補 助 申 請 書 正 本 ( 如 附 表 十 二, 參 訓 學 員 填 寫 欄 位 有 塗 改 者, 須 由 學 員 本 人 親 簽 或 蓋 章, 或 須 依 範 例 五 格 式 開 立 委 託 書 由 訓 練 單 位 承 辦 人 代 為 修 正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2. 參 訓 學 員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存 摺 影 本 黏 貼 表 ( 如 附 表 十 三 ) 3. 支 付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十 八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4. 參 訓 學 員 出 席 紀 錄 一 覽 表 ( 如 附 表 十 九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5. 結 訓 證 書 ( 範 例 四 )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6. 學 員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範 例 三 ) 7. 學 員 於 開 訓 當 日 仍 在 職 之 參 訓 學 員 投 保 狀 況 檢 核 表 ( 如 附 表 二 十 四 ) 直 接 自 TIMS 列 印 8. 學 員 簽 到 ( 退 ) 及 教 學 日 誌 ( 範 例 六 ) 影 本 9. 訓 練 課 程 有 變 更 者, 須 檢 附 職 訓 中 心 同 意 核 備 之 公 文 影 本 10. 學 員 如 為 全 額 補 助 之 對 象, 須 依 附 錄 六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十 五 訓 練 單 位 督 導 與 考 核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三 十 五 點 第 三 十 八 點 至 第 四 十 點 及 四 十 二 點 辦 理 ( 二 ) 職 訓 中 心 應 依 附 表 二 十 附 表 二 十 一 格 式 進 行 不 定 期 實 地 抽 訪 或 電 話 抽 訪 調 查, 並 於 TIMS 系 統 填 具 資 料, 對 每 一 訓 練 單 位 每 年 至 少 實 施 一 次 不 定 期 不 預 告 訪 視, 其 年 度 總 抽 訪 班 數 應 達 實 際 開 班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三 ) 各 訓 練 單 位 須 妥 善 建 立 學 員 及 訓 練 相 關 資 料, 上 課 期 間 應 建 立 教 學 日 誌 ( 如 範 例 六 ), 參 訓 時 並 由 授 課 老 師 ( 或 助 教 ) 當 日 確 認 簽 名, 確 實 按 照 課 程 進 度 表 實 施 授 課, 同 時 貫 徹 上 課 由 學 員 親 自 簽 到 及 簽 退 之 點 名 制 度, 並 於 每 次 上 課 後 三 日 內 至 TIMS 系 統 確 實 登 錄 學 員 出 勤 情 形, 以 充 分 掌 握 學 員 參 訓 情 形, 並 作 為 學 員 成 績 考 核 之 依 據 學 員 結 訓 三 個 月 後 須 追 蹤 學 員 訓 後 狀 況, 並 至 TIMS 系 統 填 報 學 員 訓 後 動 態 調 查 表, 本 項 工 作 執 行 狀 況 亦 將 列 入 督 導 考 核 要 件 之 一 ( 四 ) 訓 練 單 位 須 參 加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之 工 作 說 明 會 或 接 受 相 關 輔 導 協 助, 並 應 按 10

照 訓 練 計 畫 及 課 程 進 度 實 施 訓 練 教 學, 妥 善 維 護 訓 練 環 境 及 安 全, 並 需 有 專 職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辦 理 TIMS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上 傳 資 訊 處 理 輔 導 與 督 導 參 訓 學 員 出 缺 席 狀 況 及 後 續 成 效 追 蹤 等 ( 五 ) 訓 練 單 位 應 向 學 員 宣 導 結 訓 後 三 個 月 至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學 員 訓 後 動 態 調 查 表 之 責 任, 並 學 員 應 於 第 四 個 月 內 完 成 十 六 訓 練 單 位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十 六 點 及 第 四 十 二 點 辦 理 ( 二 ) 訓 練 課 程 於 當 年 度 結 訓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當 年 度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但 如 有 特 殊 情 事 時, 得 以 專 案 方 式 辦 理 十 七 參 訓 學 員 督 導 與 考 核 ( 一 )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三 十 六 點 第 三 十 七 點 及 第 四 十 一 點 辦 理 ( 二 ) 參 訓 學 員 須 取 得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缺 課 時 數 未 超 過 訓 練 總 時 數 之 四 分 之 一 且 須 填 寫 參 訓 學 員 意 見 調 查 表 ( 如 附 表 十 七 ) 方 可 申 領 補 助 費 ( 三 ) 參 訓 學 員 於 參 訓 期 間 或 結 訓 後 仍 需 配 合 本 局 職 訓 中 心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不 預 告 訪 視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及 追 蹤 考 核 ( 如 附 表 二 十 二 ) 十 八 訓 練 單 位 研 提 計 畫 聯 絡 方 式 職 訓 中 心 轄 區 範 圍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北 區 職 訓 中 心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基 隆 市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02-89903608#1272-1274 02-22981210 http://www.nvtc.gov.tw 桃 園 職 訓 中 心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03-4855368#331 03-4752584 http://www.tyvtc.gov.tw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04-23592181#1517 04-23590893 http://www.cvtc.gov.tw 臺 南 職 訓 中 心 臺 南 市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06-6985945#1404 06-6985941 http://www.tnvtc.gov.tw 南 區 職 訓 中 心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07-8210171#2803-2805 07-8212100 http://www.svtc.gov.tw 聯 絡 方 式 如 有 變 更, 依 各 職 訓 中 心 公 布 為 準 11

附 錄 一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一 研 提 計 畫 前 置 作 業 訓 練 單 位 職 訓 中 心 職 訓 局 通 知 訓 練 單 位 提 案 公 告 計 畫 內 容 與 訓 練 單 位 資 格 是 是 否 通 過 TTQS 評 核 否 申 請 接 受 TTQS 評 核 受 理 TTQS 評 核 是 是 否 有 TIMS 帳 號 否 申 請 TIMS 帳 號 建 立 TIMS 帳 號 沿 用 原 TIMS 帳 號 是 否 欲 向 其 他 中 心 提 案 是 向 其 他 中 心 申 請 啟 動 帳 號 權 限 其 他 中 心 於 TIMS 開 啟 訓 練 機 構 共 用 1. 詳 細 作 業 規 定 詳 見 第 4 頁 八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之 前 置 作 業 2. 申 請 TTQS 評 核 方 式 及 受 理 窗 口, 本 局 另 行 公 告 12

二 訓 練 計 畫 研 提 及 審 查 核 班 作 業 訓 練 單 位 職 訓 中 心 職 訓 局 登 入 訓 練 班 次 地 點 之 職 訓 中 心 TIMS 入 口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送 件 檢 核 表 如 附 表 23 是 否 限 期 修 正 是 修 正 訓 練 計 畫 不 再 審 查 1. 檢 核 訓 練 單 位 之 資 格 及 研 提 資 料 是 否 完 整 2. 初 步 篩 選 出 符 合 辦 訓 單 位 屬 性 之 訓 練 單 位 及 課 程, 並 提 供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課 程 審 查 之 建 議 意 見 否 是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課 程 審 查 ( 就 符 合 辦 訓 單 位 專 業 及 設 立 目 的 課 程 名 稱 內 容 時 數 師 資 參 訓 人 數 經 費 等 ) 審 核 不 通 過 通 過 依 審 查 計 分 表 分 數 由 高 至 低 排 序 區 分 等 級 依 各 訓 練 單 位 審 查 計 分 表 分 數 由 高 至 低 排 序, 區 分 為 4 個 等 級,A B C D 其 經 費 核 配 額 度 為 ( 一 ) 審 查 計 分 表 分 數 排 序 為 職 訓 中 心 前 20%( 含 ) 之 訓 練 單 位, 列 為 A 級, 可 核 配 總 訓 練 預 算 經 費 之 50% ( 二 ) 審 查 計 分 表 分 數 排 序 為 職 訓 中 心 20%( 不 含 ) -50%( 含 ) 之 訓 練 單 位, 列 為 B 級, 可 核 配 總 訓 練 預 算 經 費 之 30% ( 三 ) 審 查 計 分 表 分 數 排 序 為 職 訓 中 心 50%( 不 含 ) -90%( 含 ) 之 訓 練 單 位, 列 為 C 級, 併 計 首 次 申 辦 本 計 畫 之 合 格 訓 練 單 位, 可 核 配 總 訓 練 預 算 經 費 之 20% ( 四 ) 審 查 計 分 表 分 數 排 序 為 職 訓 中 心 90%( 不 含 ) -100%( 含 ) 之 訓 練 單 位, 列 為 D 級, 不 予 核 給 訓 練 經 費 首 次 申 辦 單 位 是 指 前 一 年 度 未 申 辦 本 計 畫 者, 均 列 為 C 級 研 擬 審 查 計 分 表 派 員 參 與 審 查 會 議 於 TIMS 系 統 執 行 開 班 資 料 轉 入 公 告 核 准 訓 練 班 次 核 給 TIMS 班 級 代 碼 1. 詳 細 作 業 規 定 詳 見 第 4-5 頁 九 研 提 訓 練 計 畫 十 訓 練 計 畫 審 查 2. 受 理 研 提 計 畫 期 限 本 局 另 行 公 告 13

三 招 訓 及 開 訓 作 業 期 限 參 訓 學 員 訓 練 單 位 職 訓 中 心 開 訓 30 日 確 定 課 程 表 前 1. 訓 練 班 別 計 畫 表 2. 招 訓 簡 章 備 查 報 名 繳 費 與 報 名 學 員 簽 約 開 訓 1. 身 分 證 影 本 2. 特 定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3.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審 查 報 名 學 員 資 格 ( 投 保 狀 況 檢 核 ) 開 訓 後 14 日 內 1. 金 融 帳 戶 存 摺 影 本 2. 學 員 補 助 申 請 書 於 TIMS 完 成 學 員 資 料 維 護 作 業 1. 契 約 書 影 本 2. 參 訓 學 員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3. 訓 練 課 程 開 班 學 員 名 冊 4. 預 估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費 用 清 冊 5. 參 訓 學 員 投 保 狀 況 檢 核 表 備 查 詳 細 作 業 規 定 詳 見 第 7-8 頁 十 二 招 訓 作 業 十 三 開 訓 作 業 14

四 結 訓 作 業 期 限 參 訓 學 員 訓 練 單 位 職 訓 中 心 結 訓 後 21 填 寫 參 訓 學 員 意 見 調 查 表 統 計 學 員 出 缺 席 時 數 日 內 學 員 是 否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是 於 TIMS 系 統 執 行 結 訓 及 補 助 申 請 相 關 作 業 1. 學 員 補 助 申 請 書 正 本 2. 參 訓 學 員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存 摺 影 本 黏 貼 表 3. 支 付 參 訓 學 員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表 4. 參 訓 學 員 出 席 紀 錄 一 覽 表 5. 結 訓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6. 學 員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7. 參 訓 學 員 投 保 狀 況 檢 核 表 8. 學 員 簽 到 ( 退 ) 及 教 學 日 誌 影 本 9. 職 訓 中 心 同 意 變 更 核 備 公 文 影 本 10. 全 額 補 助 對 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學 員 補 助 資 格 ( 投 保 狀 況 檢 核 ) 是 中 心 審 查 是 否 須 增 補 文 件 或 調 整 相 關 作 業 否 審 查 是 否 通 過 及 撥 付 補 助 費 否 通 知 學 員 未 獲 補 助 是 補 助 費 入 帳 核 撥 補 助 費 1. 詳 細 作 業 規 定 詳 見 第 9 頁 十 四 結 訓 作 業 2. 訓 練 單 位 應 告 知 學 員 可 於 本 局 網 站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連 結 查 詢 補 助 金 申 請 進 度, 網 址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check_h.aspx 15

五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訓 練 單 位 職 訓 中 心 申 請 變 更 班 級 資 料 1.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表 2. 變 更 後 之 課 程 表 3. 其 他 應 檢 附 文 件 備 查 變 更 申 請 不 通 過 否 同 意 與 否 變 更 申 請 通 過 是 詳 細 作 業 規 定 詳 見 第 5 頁 十 一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16

附 錄 二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大 綱 動 機 職 能 (Driving Competencies, 簡 稱 DC) 本 群 組 課 目 之 實 施 在 於 訓 練 對 個 人 優 勢 之 認 知, 以 建 立 職 涯 發 展 願 景, 促 進 發 揮 專 業 敬 業 精 神, 有 效 自 律 自 制, 深 刻 理 解 職 場 倫 理 及 社 會 化 意 識, 用 以 務 實 展 現 每 一 個 人 外 顯 績 效, 增 進 每 一 個 人 在 職 場 之 魅 力 與 競 爭 力 1. 訓 練 時 數 :16 小 時 (1 單 元 5-6 小 時, 共 3 單 元 ) 2. 實 施 方 式 : 每 單 元 講 授 2-3 小 時, 實 作 演 練 3 小 時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大 綱 學 習 目 摽 D1 工 作 願 景 與 工 作 倫 理 (5 小 時 ) D2 群 我 倫 理 與 績 效 表 現 方 法 (5 小 時 ) D3 專 業 精 神 與 自 我 管 理 (6 小 時 ) 1. 個 人 優 勢 與 職 業 性 向 之 分 析 與 瞭 解 2. 職 涯 策 略 路 徑 圖 3. 自 我 工 作 願 景 之 建 立 與 設 定 4. 工 作 倫 理 與 職 場 道 德 的 掌 握 與 發 展 5. 快 樂 職 場 人 生 觀 1. 職 場 生 涯 的 小 社 會 與 大 社 會 概 念 2. 社 會 化 意 識 與 能 力 之 激 發 3. 自 我 績 效 意 識 與 工 作 效 能 / 效 率 概 念 4. 展 現 自 我 績 效 表 現 使 其 能 被 人 認 同 1. 專 業 態 度 與 敬 業 精 神 之 養 成 2. 自 動 自 發 與 獨 立 創 新 精 神 之 促 進 3. 個 人 形 象 的 造 塑 與 表 現 4. 加 強 自 我 情 緒 控 制 與 自 律 自 制 能 力 促 進 理 解 瞭 解 自 我 職 能 性 向, 及 當 下 所 承 擔 工 作 職 能 的 認 識, 掌 握 自 我 就 業 就 職 的 絕 對 優 勢 條 件 與 相 對 優 勢 地 位, 建 構 個 人 工 作 願 景, 規 劃 每 一 個 人 學 習 成 長 之 職 涯 策 略 路 徑, 同 時 學 習 認 知 工 作 價 值 觀 與 職 業 倫 理 的 道 德 觀 以 及 群 體 約 束 力, 以 提 升 個 人 的 職 場 激 勵 社 會 化 意 識 與 自 我 表 現 之 驅 動 力, 建 立 與 別 人 良 性 互 動, 讓 自 我 順 利 融 入 群 體 之 作 法 有 效 面 對 群 體 與 社 會, 具 體 表 現 自 我 績 效, 且 被 認 同 與 欣 然 納 受 的 方 式, 增 進 自 我 合 群 親 和 之 魅 力 形 象 樹 立 專 業 精 神 與 培 養 自 律 自 制 能 力, 以 塑 造 有 特 色 的 職 場 形 象, 提 高 自 我 在 職 場 的 競 爭 力 與 吸 引 力 17

行 為 職 能 (Behavioral Competencies, 簡 稱 BC) 認 同 組 織 體 制 與 自 我 定 位, 瞭 解 工 作 夥 伴 運 作 之 效 益 與 必 要 性, 透 過 有 效 溝 通 協 調 機 制, 發 揮 團 隊 合 作 的 綜 效, 以 體 諒 包 容 思 維, 面 對 衝 突, 超 越 障 礙 化 解 衝 突, 形 成 務 實 有 用 的 內 部 及 外 部 互 動 協 作 力 量 1. 訓 練 時 數 :16 小 時 (1 單 元 5-6 小 時, 共 3 單 元 ) 2. 實 施 方 式 : 每 單 元 講 授 2-3 小 時, 實 作 演 練 3 小 時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大 綱 學 習 目 摽 B1 職 場 與 職 務 之 認 知 與 溝 通 協 調 技 能 (6 小 時 ) 1. 自 我 在 團 體 組 織 中 的 合 宜 定 性 與 角 色 任 務 定 位 2. 職 務 任 務 的 權 利 與 責 任 對 稱 性 3. 職 務 安 全 意 識 與 組 織 營 業 秘 密 具 備 組 織 機 制 任 務 權 責 與 職 能 安 全 之 認 知 能 力, 學 習 溝 通 調 和 概 念, 養 成 互 動 協 作 觀 念 與 能 力 之 守 則 4. 組 織 內 外 的 互 動 方 式 與 必 要 之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5. 不 同 背 景 資 歷 轄 屬 之 跨 領 域 跨 單 位 之 協 調 合 作 B2 工 作 團 隊 與 團 隊 協 作 方 法 1. 工 作 團 隊 之 意 涵 與 團 隊 精 神 之 作 用 2. 工 作 團 隊 之 要 件 與 運 作 型 態 建 立 團 隊 精 神 意 識 與 協 作 能 力, 以 及 積 極 融 入 團 隊 與 如 何 領 導 團 隊 運 作 之 能 力 (5 小 時 ) 3. 團 隊 之 共 同 意 志 形 成 與 互 動 協 作 方 式 4. 團 隊 之 領 導 與 共 同 力 量 的 發 揮 B3 工 作 夥 伴 關 係 與 衝 突 化 解 能 力 (5 小 時 ) 1. 察 覺 自 我 與 同 僚 之 間 的 組 織 定 位 與 任 務 關 係 2. 學 習 對 習 性 / 慣 性 與 人 格 差 異 的 諒 解 與 包 容 能 量 3. 自 利 自 害 與 共 利 共 害 的 體 認 與 調 和 4. 認 知 衝 突 的 原 因 與 化 解 衝 突 之 理 則 訓 練 如 何 有 效 審 察 理 解 與 工 作 夥 伴 之 相 對 關 係, 增 進 彼 此 可 以 相 互 尊 重 體 諒 包 容 之 技 能 與 方 法, 同 時 可 以 理 性 了 解 衝 突 發 生 的 情 境 與 原 因, 訓 練 每 一 個 人 增 進 工 作 夥 伴 間 如 何 處 置 衝 突 與 化 解 衝 突 之 能 力 18

知 識 職 能 (Knowledge Competencies, 簡 稱 KC) 認 識 大 環 境 及 職 務 脈 動 趨 向, 積 極 促 進 學 習 與 創 新, 建 立 工 作 價 值 概 念 與 成 本 意 識 掌 握 知 識 資 訊 與 運 用 技 能, 有 效 察 覺 職 場 問 題 與 機 會, 洞 察 解 題 方 法 與 策 略, 以 有 效 訓 練 成 為 知 識 經 濟 社 會 中 一 個 有 準 備 的 人 力 資 本 1. 訓 練 時 數 : 16 小 時 (ㄧ 單 元 5-6 小 時, 共 3 單 元 ) 2. 實 施 方 式 : 每 單 元 2-3 小 時 講 授,3 小 時 實 作 演 練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大 綱 學 習 目 摽 K1 環 境 知 識 的 學 習 與 創 新 (5 小 時 ) 1. 職 業 大 環 境 的 認 知 與 探 索 2. 職 場 知 識 庫 之 建 置 與 有 效 運 用 3. 掌 握 職 務 脈 動 積 極 促 進 創 新 學 習 認 知 並 掌 握 大 環 境 變 化 趨 向 的 方 法 與 判 斷 技 能, 加 強 環 境 資 訊 掌 握 與 轉 換 利 用 能 力, 及 增 進 跨 領 域 溝 通 語 言 之 運 用 能 力, 可 以 提 升 自 我 的 環 境 適 應 力 以 及 自 我 把 握 機 會 之 能 力 K2 價 值 概 念 與 成 本 意 識 (5 小 時 ) K3 問 題 反 映 與 分 析 解 決 (6 小 時 ) 1. 價 值 概 念 與 成 本 意 識 的 基 本 意 涵 2. 成 本 與 價 值 的 屬 性 與 特 徵 3. 成 本 的 節 制 與 控 制 4. 價 值 的 加 值 與 創 造 5. 開 源 節 流 的 倫 理 意 涵 與 策 略 價 值 1. 問 題 發 掘 之 意 識 與 方 法 2. 事 象 之 描 述 與 紀 錄 能 力 3. 要 素 分 析 與 歸 因 技 術 4. 簡 報 技 術 (reporting) 與 解 讀 能 力 (reading) 5. 解 題 策 略 的 形 成 與 方 案 取 決 價 值 概 念 與 成 本 意 識 之 制 度 化 能 力 的 養 成 與 發 展 ( 客 觀 知 識 之 開 發 ), 以 提 升 每 一 個 人 在 職 能 職 務 上 的 更 高 附 加 價 值 建 立 問 題 反 映 與 分 析 解 決 之 洞 察 能 力 ( 解 題 知 識 之 開 發 ), 提 高 每 一 個 人 在 知 識 經 濟 社 會 的 成 長 力 與 競 爭 力 19

附 錄 三 核 心 工 具 課 程 核 心 工 具 課 程 專 業 技 術 課 程 管 理 課 程 定 義 課 程 類 別 定 義 語 文 溝 通 文 化 互 動 能 力 提 升 相 關 課 程 國 際 溝 通 能 力 課 程 如 : 產 品 英 文 簡 報 工 業 日 文 英 文 閱 讀 技 巧 與 寫 作 等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能 力 提 升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Bridge The Digital Divide) 等 課 程 運 用 數 位 能 力 課 程 如 :office 整 合 應 用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等 有 助 提 升 研 發 創 新 能 力 相 關 課 程 研 發 創 新 能 力 課 程 如 : 創 意 思 考 與 問 題 解 決 美 學 與 藝 術 欣 賞 危 害 分 析 與 風 險 評 論 策 略 管 理 與 創 新 等 各 項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提 升 相 關 課 程 專 業 技 術 課 程 如 : 宗 教 殯 葬 禮 儀 工 程 統 計 學 經 絡 學 與 實 習 勞 工 法 都 市 規 劃 學 景 觀 設 計 等 生 產 管 理 行 銷 管 理 人 資 管 理 研 發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相 關 課 程 管 理 課 程 如 : 公 司 財 務 管 理 電 子 商 務 與 行 銷 現 代 化 商 業 管 理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等 20

附 錄 四 訓 練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一 訓 練 課 程 之 費 用 編 列, 應 依 以 下 標 準 編 列 : 人 時 成 本 上 限 值 職 能 課 程 分 類 名 稱 ( 每 人 每 小 時 費 用 上 限 ) a.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3C 150 b. 運 用 數 位 能 力 課 程 上 限 值 參 考 二 人 時 成 本 分 類 標 準, 其 餘 無 法 歸 屬 類 別 之 課 程, 須 遵 循 三 訓 練 課 程 費 用 編 列 細 目 標 準 編 列 c. 國 際 溝 通 能 力 課 程 d. 研 發 創 新 能 力 課 程 e. 專 業 技 術 課 程 f. 管 理 課 程 人 時 成 本 分 類 使 用 說 明 : (1)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以 3C 編 碼 制 訂, 如 : 院 -01-3C 表 示 觀 光 及 運 動 休 閒 業 的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但 各 產 業 3C 課 程 採 統 一 上 限 值 150 元 (2)b.-f. 類 課 程 之 人 時 成 本 上 限 值, 依 各 職 類 課 程 逐 一 制 訂 其 分 類 碼, 如 院 -01-05 表 示 行 政 院 推 動 服 務 業 發 展 綱 領 及 行 動 方 案 第 01 項 產 業 別 觀 光 及 運 動 休 閒 業 中, 第 05 小 分 類 課 程 有 關 運 動 相 關 綜 合 職 類 課 程, 其 人 時 成 本 上 限 值 經 查 表 可 得 為 150 元 二 人 時 成 本 分 類 標 準 運 用 數 位 能 力 國 際 溝 通 能 力 研 發 創 新 能 力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等 五 類 職 能 課 程, 依 下 表 分 類 標 準 編 列 訓 練 費 用 經 費 分 類 代 碼 : 院 / 局 - 編 碼 職 類 分 類 名 稱 職 類 課 程 分 類 名 稱 上 限 值 參 考 課 程 範 例 院 -01 觀 光 及 運 動 休 閒 院 -01-01 ( 觀 ) 基 礎 語 文 類 課 程 110 旅 館 英 ( 日 ) 語 會 話 等 院 -01-02 ( 觀 ) 進 階 語 文 類 課 程 140 進 階 商 務 語 文 商 務 語 文 院 -01-03 領 隊 導 遊 導 覽 解 說 員 類 135 華 語 導 遊 人 員 院 -01-04 餐 旅 服 務 類 課 程 160 餐 飲 服 務 訓 練 班 院 -01-05 運 動 相 關 綜 合 職 類 課 程 150 運 動 管 理 學 研 究 院 -01-06 手 工 藝 花 藝 實 作 類 課 程 190 手 工 藝 品 訓 練 班 院 -01-07 ( 觀 ) 料 理 膳 食 餐 廚 等 實 作 類 185 餐 廚 簡 餐 開 店 實 務 院 -01-08 其 他 休 閒 類 相 關 課 程 115 健 康 體 適 能 創 意 拼 布 院 -02 醫 療 保 健 與 照 顧 服 務 院 -02-02 傳 統 及 民 俗 復 健 整 復 課 程 135 經 絡 推 拿 院 -02-04 醫 務 專 業 語 文 課 程 195 醫 務 英 文 蒙 特 梭 利 法 院 -02-05 美 容 造 型 及 彩 妝 相 關 課 程 204 美 髮 美 甲 彩 繪 彩 妝 院 -02-06 專 業 醫 療 醫 事 檢 驗 課 程 250 醫 療 政 策 與 全 民 健 保 院 -02-07 芳 療 保 健 實 作 課 程 200 芳 香 保 健 培 訓 班 院 -02-08 其 他 紓 壓 保 健 課 程 115 紓 壓 調 理 SPA 服 務 院 -03 流 通 運 輸 服 務 業 院 -03-01 ( 流 ) 基 礎 語 文 類 課 程 110 職 場 實 用 英 文 ( 初 級 ) 院 -03-02 門 市 連 鎖 服 務 類 115 顧 客 應 對 銷 售 技 巧 21

院 -03-03 門 市 連 鎖 服 務 管 理 班 150 門 市 銷 售 管 理 院 -03-04 航 空 專 業 職 類 課 程 255 國 際 航 空 人 員 訓 練 班 院 -03-05 流 通 業 人 力 資 源 相 關 課 程 145 人 力 資 源 訓 練 與 發 展 院 -03-06 流 通 業 專 業 實 務 課 程 165 流 通 行 銷 人 員 訓 練 班 院 -03-07 交 通 運 輸 服 務 業 課 程 165 運 輸 服 務 維 護 管 理 班 院 -03-08 其 他 管 理 規 劃 類 課 程 125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班 院 -04 人 才 培 訓 / 人 力 派 遣 及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院 -04-01 ( 人 ) 基 礎 語 文 類 課 程 110 英 ( 日 ) 語 聽 力 訓 練 班 院 -04-02 ( 人 ) 進 階 語 文 類 課 程 140 高 級 商 務 語 文 院 -04-03 物 業 管 理 (1): 家 事 房 務 清 潔 事 務 115 居 家 服 務 及 清 潔 員 班 院 -04-04 物 業 管 理 (2):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事 務 165 都 市 物 業 管 理 實 務 班 院 -04-05 其 他 物 業 管 理 課 程 145 物 業 管 理 實 務 與 應 用 院 -04-06 CFP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課 程 250 CFP Module Courses 院 -04-07 眼 鏡 驗 光 師 職 類 課 程 155 驗 光 師 實 務 訓 練 班 院 -04-08 殯 葬 相 關 基 礎 課 程 175 殯 葬 學 概 論 臨 終 關 懷 院 -04-09 殯 葬 相 關 實 作 課 程 235 遺 體 美 容 修 復 班 院 -04-10 新 娘 秘 書 實 作 課 程 185 新 娘 秘 書 實 務 班 院 -04-11 Career Development Facilitator 生 涯 發 CDF 碩 士 訓 練 師 CDF 講 師 265 展 諮 詢 員 班 GCDF 專 班 院 -04-12 PMP 專 案 管 理 基 礎 班 230 專 案 管 理 實 務 基 礎 院 -04-13 PMP/CAPM 國 際 專 案 管 理 師 或 副 專 500 CAPM 國 際 副 專 案 管 理 師 案 管 理 師 院 -04-14 高 階 經 營 管 理 實 務 課 程 240 國 際 貿 易 協 商 與 談 判 院 -04-15 高 階 談 判 議 價 實 務 類 課 程 255 採 購 合 同 簽 訂 技 巧 實 務 院 -04-16 其 他 人 才 培 訓 派 遣 課 程 150 婚 姻 諮 商 派 遣 媒 合 院 -05 工 程 顧 問 院 -05-01 ( 顧 ) 基 礎 語 文 類 課 程 110 初 級 英 ( 日 ) 語 會 話 班 院 -05-02 專 業 工 程 顧 問 類 課 程 215 工 程 規 劃 院 -06 文 化 創 意 院 -06-01 視 覺 藝 術 產 業 ( 繪 畫 雕 塑 藝 術 創 作 ) 180 視 覺 陶 瓷 玻 璃 藝 術 院 -06-02 音 樂 與 表 演 ( 音 樂 戲 劇 表 演 等 課 程 ) 195 餐 館 跨 界 表 演 藝 術 班 院 -06-03 藝 術 產 業 ( 其 他 藝 術 產 業 鑑 價 修 復 ) 145 拼 布 時 裝 創 意 班 院 -06-04 文 化 展 演 設 施 經 管 管 理 業 務 課 程 150 博 物 館 經 營 理 論 班 院 -06-05 工 藝 產 業 ( 創 作 設 計 展 售 鑑 定 等 ) 155 原 鄉 手 工 藝 院 -06-06 電 影 產 業 ( 創 作 及 週 邊 產 品 等 製 作 ) 185 電 影 產 業 市 場 分 析 班 院 -06-07 廣 播 電 視 產 業 ( 無 線 電 衛 視 廣 播 ) 175 數 位 電 視 技 術 研 究 班 院 -06-08 出 版 產 業 ( 雜 誌 期 刊 書 籍 唱 片 帶 ) 155 創 意 文 稿 設 計 院 -06-09 廣 告 產 業 ( 媒 體 宣 傳 設 計 繪 製 製 作 ) 165 廣 告 學 廣 告 企 劃 班 院 -06-10 建 築 設 計 產 業 ( 建 築 室 內 展 場 設 計 ) 230 生 活 傢 飾 彩 繪 班 院 -06-11 創 意 生 活 產 業 ( 複 合 式 經 營 創 意 等 ) 155 創 意 生 活 美 學 班 院 -07 金 融 保 險 服 務 院 -07-01 ( 金 ) 基 礎 語 文 類 課 程 110 英 語 進 修 會 話 班 院 -07-02 ( 金 ) 進 階 語 文 類 課 程 140 銀 行 英 語 訓 練 班 22

院 -07-03 財 務 金 融 類 ( 匯 率 利 率 衍 生 性 商 品 投 資 銀 行 財 務 工 程 資 產 證 券 化 等 ) 院 -07-04 風 險 管 理 與 公 司 治 理 類 ( 作 業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稽 核 催 收 等 ) 205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不 動 產 估 價 理 論 期 貨 投 資 185 新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院 -07-05 會 計 稅 務 類 (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等 ) 175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實 務 班 院 -07-06 信 託 財 管 類 ( 理 財 規 劃 保 險 退 休 ) 195 財 務 管 理 理 財 規 劃 班 院 -07-07 授 信 業 務 ( 消 費 金 融 企 業 金 融 ) 165 企 業 徵 信 信 保 實 務 院 -07-08 行 銷 客 服 及 說 服 技 巧 銷 售 課 程 115 客 服 客 戶 開 發 技 巧 院 -07-09 ( 金 ) 經 營 管 理 類 綜 合 性 課 程 145 人 資 產 銷 樞 紐 分 析 班 院 -07-10 ( 金 ) 資 訊 管 理 類 課 程 ( 電 子 商 務 ) 155 資 料 倉 儲 委 外 實 務 班 院 -08 研 發 服 務 院 -08-01 品 質 管 理 可 靠 度 分 析 之 研 發 類 195 QC CQT CQE CRE 院 -08-02 專 利 工 程 與 法 規 210 專 利 檢 索 與 專 利 地 圖 分 析 實 務 專 利 申 請 專 利 分 析 與 產 品 研 發 院 -09 設 計 服 務 院 -09-03 ( 設 ) 基 礎 多 媒 體 影 像 處 理 類 課 程 145 多 媒 體 基 礎 實 務 班 院 -09-04 ( 設 ) 進 階 實 務 類 設 計 課 程 215 時 尚 插 畫 創 作 設 計 班 院 -09-05 其 他 產 品 設 計 企 劃 設 計 機 構 設 計 產 品 設 計 企 畫 班 流 行 設 計 造 165 原 型 與 模 型 製 作 流 行 設 計 等 課 程 型 基 礎 設 計 班 院 -10 通 訊 媒 體 / 行 動 通 訊 院 -10-01 通 訊 程 式 開 發 課 程 170 多 方 影 像 通 訊 程 式 院 -10-02 通 訊 媒 體 / 行 動 通 訊 技 術 進 階 課 程 235 RFID 原 理 與 實 務 班 WiMAX 寬 頻 無 線 網 路 基 礎 院 -11 資 訊 服 務 院 -11-01 網 站 網 路 經 營 及 維 運 145 Linux 系 統 管 理 及 伺 服 器 架 設 網 路 商 店 開 發 經 營 院 -11-02 電 腦 系 統 及 程 式 設 計 類 實 務 課 程 170 VB.NET 程 式 設 計 班 院 -12 綠 色 能 源 / 環 保 生 態 院 -12-01 汙 染 防 治 類 課 程 150 空 污 防 制 技 術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管 理 人 員 院 -12-02 病 媒 防 治 類 課 程 200 病 媒 防 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院 -12-03 其 他 環 境 生 態 及 社 會 環 保 服 務 145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與 實 務 院 -12-04 太 陽 能 與 LED 相 關 工 程 與 技 術 220 太 陽 能 工 程 與 技 術 院 -12-05 能 源 技 術 相 關 工 程 與 服 務 300 燃 料 電 池 或 生 物 燃 料 技 術 院 -12-06 風 力 發 電 相 關 設 計 與 技 術 200 風 力 發 電 工 程 與 技 術 院 -12-07 綠 建 材 與 綠 建 築 相 關 設 計 200 綠 色 建 材 設 計 與 應 用 院 -12-08 自 行 車 產 業 180 自 行 車 製 造 與 修 護 院 -13 精 緻 農 業 院 -13-01 園 藝 作 物 栽 培 200 園 藝 作 物 經 營 與 管 理 院 -13-02 農 牧 綜 合 經 營 200 牧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院 -13-03 生 機 草 藥 產 業 200 生 機 飲 食 教 學 與 製 作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