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交 二 航 局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航 二 办 2007 162 号 关 于 印 发 中 交 二 航 局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公 司 各 单 位 : 现 将 中 交 二 航 局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关 于 转 发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航 二 公 司 2003 179 号 文 ) 及 关 于 转 发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 的 通 知 ( 航 二 公 司 2003 213 号 文 )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1. 中 交 二 航 局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2. 中 交 二 航 局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文 主 题 词 表 二 OO 七 年 八 月 三 日 主 题 词 : 印 发 公 文 办 法 通 知 抄 送 : 二 航 局, 公 司 领 导, 机 关 各 部 室
附 件 1: 中 交 二 航 局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标 准 及 二 航 局 有 限 公 司 公 文 处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公 司 公 文 是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法 定 效 力 和 规 范 体 式 的 公 务 文 书, 是 依 法 经 营 管 理 和 进 行 公 务 活 动 的 重 要 工 具 第 三 条 公 文 处 理 指 公 文 的 办 理 管 理 整 理 ( 立 卷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相 互 关 联 衔 接 有 序 的 工 作 第 四 条 办 公 室 是 公 司 公 文 处 理 的 管 理 机 构, 主 管 公 司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并 负 责 指 导 公 司 所 属 各 单 位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公 司 及 所 属 各 单 位 项 目 部 要 努 力 提 高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的 效 率 和 质 量,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国 家 秘 密 和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的 安 全 第 二 章 公 文 种 类 第 七 条 公 司 公 文 种 类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决 定 适 用 于 对 重 要 事 项 或 重 大 行 动 作 出 安 排, 奖 励 有 关 单 位 及 人 员,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下 级 单 位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事 项 ( 二 ) 通 知 适 用 于 发 布 规 章 制 度 ; 转 发 上 级 单 位 和 不 相 隶 属 单 位 的 公 文, 批 转 公 司 所 属 单 位 的 公 文, 传 达 要 求 所 属 单 位 办
理 和 需 要 有 关 单 位 周 知 或 执 行 的 事 项 ; 任 免 和 调 配 干 部 ( 三 ) 通 报 适 用 于 表 彰 先 进, 批 评 错 误, 传 达 重 要 精 神 或 者 情 况 ( 四 ) 报 告 适 用 于 向 上 级 机 关 汇 报 工 作, 反 映 情 况, 提 出 建 议, 答 复 上 级 机 关 的 询 问 ( 五 ) 请 示 适 用 于 向 上 级 单 位 请 求 指 示 批 准 ( 六 ) 批 复 适 用 于 答 复 下 级 单 位 的 请 示 事 项 ( 七 ) 意 见 适 用 于 对 重 要 问 题 提 出 见 解 和 处 理 办 法 ( 八 ) 函 适 用 于 不 相 隶 属 单 位 之 间 相 互 商 洽 工 作, 询 问 和 答 复 问 题, 请 求 批 准 和 答 复 审 批 事 项 ( 九 ) 会 议 纪 要 适 用 于 记 载 传 达 会 议 情 况 和 议 定 事 项 第 三 章 公 文 格 式 第 八 条 公 文 一 般 由 秘 密 等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紧 急 程 度 发 文 单 位 标 识 发 文 字 号 签 发 人 标 题 主 送 单 位 正 文 附 件 说 明 成 文 日 期 印 章 附 注 主 题 词 抄 送 单 位 印 发 单 位 和 印 发 日 期 等 部 分 组 成 ( 一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和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的 公 文 应 当 标 明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其 中, 绝 密 机 密 级 公 文 还 应 当 标 明 份 数 序 号 ( 二 )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根 据 紧 急 程 度 分 别 标 明 特 急 急 件 ( 三 ) 公 司 发 文 标 识 为 中 交 二 航 局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文 2
件 ( 四 ) 发 文 字 号 由 公 司 代 字 航 二 各 部 门 代 字 年 份 序 号 组 成 联 合 行 文 只 标 明 主 办 单 位 发 文 字 号 ( 五 ) 上 行 文 应 当 在 首 页 发 文 字 号 右 侧 注 明 签 发 人 姓 名 其 中, 请 示 应 当 在 附 注 处 注 明 联 系 人 的 姓 名 和 电 话 ( 六 ) 公 文 标 题 应 当 准 确 简 要 地 概 括 公 文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公 文 种 类, 标 题 中 除 法 规 规 章 名 称 加 书 名 号 外, 一 般 不 用 标 点 符 号 ( 七 ) 主 送 单 位 指 公 文 的 受 理 单 位, 应 使 用 全 称 和 规 范 化 简 称 统 称 ( 八 ) 附 件 指 随 文 附 上 的 有 关 照 片 图 表 统 计 数 字 及 文 字 资 料, 是 对 正 文 的 补 充 与 参 考 附 件 应 当 在 正 文 之 后 成 文 日 期 之 前, 注 明 附 件 的 顺 序 和 名 称 ( 九 ) 公 文 除 会 议 纪 要 外, 应 当 加 盖 印 章 联 合 上 报 的 公 文, 由 主 办 单 位 加 盖 印 章 ; 联 合 下 发 的 公 文, 发 文 单 位 均 应 加 盖 印 章 ( 十 ) 成 文 日 期 以 公 司 领 导 签 发 的 日 期 或 会 议 通 过 日 期 为 准 年 月 日 要 完 整, 不 能 省 略 ( 十 一 ) 公 文 如 有 附 注 (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它 事 项 ), 应 当 加 括 号 标 明 ( 十 二 ) 公 文 主 题 词 ( 见 附 件 2) 由 公 司 办 公 室 负 责 标 注 ( 十 三 ) 抄 送 单 位 指 除 主 送 单 位 外 需 要 执 行 或 知 晓 公 文 内 容 的 其 它 单 位 ( 个 人 ), 应 当 使 用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统 称 3
第 四 章 行 文 规 则 第 九 条 行 文 应 当 确 有 必 要, 注 重 效 用 第 十 条 公 司 及 公 司 各 单 位 的 行 文 关 系, 应 当 根 据 隶 属 关 系 和 职 权 范 围 确 定, 一 般 不 得 越 级 请 示 和 报 告 第 十 一 条 凡 是 向 上 级 单 位 请 求 指 示 和 批 准 的 文 件, 一 律 使 用 请 示 文 种 请 示 应 当 一 文 一 事, 一 项 请 示 只 限 一 个 问 题, 以 便 上 级 单 位 迅 速 决 策, 及 时 批 复 ; 不 得 把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相 互 没 关 联 的 问 题 放 在 一 项 请 示 中 ; 工 作 请 示 要 按 级 请 示, 不 能 越 级 请 示, 特 殊 情 况 越 级 请 示, 必 须 同 时 抄 报 直 接 主 管 单 位 ; 一 项 请 示 一 般 只 限 主 送 一 个 上 级 单 位, 如 需 其 它 单 位 协 助 或 知 晓 事 项, 应 当 用 抄 送 形 式, 但 不 得 抄 送 其 下 级 单 位 报 告 不 得 夹 带 请 示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除 上 级 单 位 领 导 直 接 交 办 的 事 项 外, 不 得 以 公 司 名 义 向 上 级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送 请 示 意 见 和 报 告 第 十 三 条 同 级 党 政 工 团 可 以 联 合 行 文 党 政 之 间 不 能 相 互 行 文 第 五 章 发 文 办 理 第 十 四 条 发 文 办 理 指 以 公 司 名 义 制 发 公 文 的 过 程, 包 括 草 拟 审 核 签 发 复 核 缮 印 用 印 登 记 分 发 等 程 序 公 司 发 文 流 程 为 : 承 办 人 拟 稿 承 办 人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主 办 部 门 会 签 有 关 部 门 办 公 室 核 稿 分 管 领 导 签 发 办 公 室 登 记 4
编 号 文 印 人 员 打 印 清 样 承 办 人 校 对 并 签 字 缮 印 用 印 封 发 第 十 五 条 草 拟 公 文 应 当 做 到 : ( 一 ) 符 合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二 ) 情 况 确 实, 观 点 明 确, 表 述 准 确, 结 构 严 谨, 条 理 清 楚, 直 述 不 曲, 字 词 规 范, 标 点 正 确, 篇 幅 力 求 简 短 ( 三 ) 公 文 的 文 种 应 当 根 据 行 文 目 的, 公 司 与 主 送 单 位 的 行 文 关 系 确 定 ( 四 ) 拟 制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体 现 紧 急 的 原 因, 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紧 急 程 度 ( 五 ) 人 名 地 名 数 字 引 文 准 确 引 用 公 文 应 当 先 引 标 题, 后 引 发 文 字 号 引 用 外 文 应 当 注 明 中 文 含 义 日 期 应 当 写 明 具 体 的 年 月 日 ( 六 )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第 一 层 为 一, 第 二 层 为 ( 一 ), 第 三 层 为 1, 第 四 层 为 (1) ( 七 )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八 ) 文 内 使 用 非 规 范 化 简 称, 应 当 先 用 全 称 并 注 明 简 称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外 文 名 称 或 其 缩 写 形 式, 应 当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注 明 准 确 的 中 文 译 名 ( 九 ) 公 文 中 的 数 字, 除 成 文 日 期 部 分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和 在 词 词 组 惯 用 语 缩 略 语 具 有 修 辞 色 彩 语 句 中 作 为 词 素 的 数 字 必 须 使 用 汉 字 外, 应 当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5
( 十 ) 承 办 部 门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主 送 抄 送 单 位, 标 明 正 文 和 附 件 印 数 第 十 六 条 拟 制 公 文, 对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主 办 部 门 应 当 主 动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后 方 可 行 文 ; 如 有 分 歧, 主 办 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出 面 协 调,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时, 主 办 部 门 可 以 列 明 各 方 理 据,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并 与 有 关 部 门 会 签 后, 报 公 司 领 导 协 调 或 裁 定 第 十 七 条 公 文 送 公 司 领 导 签 发 前, 办 公 室 要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的 重 点 是 : 是 否 确 需 行 文, 行 文 方 式 是 否 妥 当, 是 否 符 合 行 文 规 则 和 拟 制 公 文 的 有 关 要 求, 公 文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等 第 十 八 条 以 公 司 名 义 制 发 的 上 行 文, 一 般 应 由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的 公 司 领 导 签 发 ; 以 公 司 名 义 制 发 的 下 行 文 或 平 行 文, 根 据 公 文 涉 及 内 容, 按 公 司 领 导 分 工, 由 分 管 公 司 领 导 签 发 ; 涉 及 公 司 出 台 的 重 大 制 度 和 行 政 干 部 任 免, 由 主 要 领 导 签 发 公 文 文 稿, 一 经 履 行 签 发 手 续 即 为 定 稿, 具 有 正 式 文 件 的 效 用 公 文 签 发 人 对 所 签 发 的 公 文 内 容 全 面 负 责 第 十 九 条 公 文 正 式 印 制 前, 办 公 室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重 点 是 : 审 批 签 发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附 件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格 式 是 否 统 一 规 范 等 经 复 核 需 要 对 文 稿 进 行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应 按 程 序 复 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公 文 格 式 参 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6
(GB/T 9704-1999) 执 行 第 六 章 收 文 办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收 文 办 理 指 对 收 到 公 文 办 理 过 程, 包 括 签 收 登 记 审 核 拟 办 批 办 承 办 催 办 等 程 序 第 二 十 二 条 签 收 公 文 应 逐 件 清 点, 如 发 现 问 题 应 当 及 时 向 发 文 单 位 查 询,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登 记 应 当 将 公 文 标 题 密 级 发 文 字 号 发 文 机 关 来 文 日 期 收 文 编 号 等 逐 项 填 写 清 楚 一 般 事 务 性 来 文 可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登 记 公 司 收 文,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签 收 拆 封 登 记 分 办, 注 明 公 司 领 导 亲 启 件, 送 领 导 本 人 签 收 第 二 十 四 条 收 到 下 级 单 位 上 报 的 需 要 办 理 的 公 文, 办 公 室 应 当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的 重 点 是 : 是 否 应 由 本 单 位 办 理 ; 是 否 符 合 行 文 规 则 ;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文 种 使 用 公 文 格 式 是 否 规 范 等 第 二 十 五 条 经 审 核, 对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公 文, 办 公 室 根 据 文 件 内 容 及 部 门 职 责 提 出 处 置 意 见, 分 送 公 司 领 导 批 示 或 送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需 要 两 个 以 上 部 门 办 理 的 应 当 明 确 主 办 部 门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明 确 办 理 时 限 对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公 文, 经 办 公 室 领 导 批 准 后, 可 以 退 回 呈 报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二 十 六 条 承 办 部 门 收 到 交 办 的 公 文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不 得 7
延 误 推 诿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按 时 限 要 求 办 理, 确 有 困 难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说 明 对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的 事 项, 应 迅 速 退 回 办 公 室,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二 十 七 条 办 公 室 收 到 上 级 单 位 下 发 或 交 办 的 公 文,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送 公 司 领 导 批 示 后 办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文 办 理 中 遇 有 涉 及 其 它 部 门 职 责 的 事 项, 主 办 部 门 应 当 主 动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 如 有 分 歧, 主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要 出 面 协 调, 如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可 以 报 请 公 司 领 导 协 调 或 裁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审 批 公 文 时, 对 有 具 体 请 示 事 项 的, 主 批 人 应 当 明 确 签 署 意 见 姓 名 和 审 批 日 期, 其 他 审 批 人 圈 阅 视 为 同 意 ; 没 有 请 示 事 项 的 圈 阅 表 示 已 阅 知 第 三 十 条 送 公 司 领 导 批 示 或 者 交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的 公 文, 办 公 室 要 负 责 催 办, 做 到 紧 急 公 文 跟 踪 催 办, 重 要 公 文 重 点 催 办, 一 般 公 文 定 期 催 办 第 七 章 公 文 归 档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文 办 理 完 毕 后, 应 当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和 公 司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整 理 ( 立 卷 ) 归 档 第 三 十 二 条 归 档 范 围 内 的 公 文, 应 当 根 据 其 互 相 联 系 特 征 和 保 存 价 值 等 整 理 ( 立 卷 ), 要 保 证 归 档 公 文 的 齐 全 完 整 能 正 确 反 映 本 机 关 的 主 要 工 作 情 况, 便 于 保 管 和 利 用 第 三 十 三 条 联 合 办 理 的 公 文, 原 件 由 主 办 部 门 整 理 ( 立 8
卷 ) 归 档, 其 它 部 门 保 存 复 制 件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公 文 副 本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部 门 要 明 确 人 员 负 责 办 理 本 部 门 文 件 材 料 的 平 时 立 卷 工 作 每 年 6 月 底 前, 应 将 上 一 年 已 收 集 整 理 的 案 卷 移 交 档 案 室, 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第 三 十 五 条 拟 制 修 改 和 签 批 公 文, 书 写 及 所 用 纸 张 和 字 迹 符 合 存 档 要 求 第 八 章 公 文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文 由 办 室 统 一 收 发 审 核 用 印 归 档 和 销 毁 第 三 十 七 条 上 级 单 位 的 公 文, 除 绝 密 级 和 注 明 不 准 翻 印 的 以 外, 经 办 公 室 主 任 批 准, 可 以 翻 印 翻 印 时, 应 当 注 明 翻 印 的 机 关 日 期 份 数 和 印 发 范 围 第 三 十 八 条 传 递 秘 密 公 文, 必 须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确 保 安 全 利 用 计 算 机 传 真 机 等 传 输 秘 密 公 文, 须 采 用 加 密 装 置 绝 密 级 公 文 不 得 利 用 计 算 机 传 真 机 传 输 第 三 十 九 条 拟 办 会 签 修 改 签 批 公 文, 所 用 笔 墨 必 须 符 合 存 档 要 求 书 写 文 稿, 不 得 用 铅 笔 圆 珠 笔 和 纯 蓝 水 笔 第 四 十 条 公 文 复 印 件 作 为 正 式 公 文 使 用 时, 应 当 加 盖 复 印 机 关 证 明 章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文 被 撤 销, 视 作 自 始 不 产 生 效 力 ; 公 文 被 废 止, 视 作 自 废 止 之 日 起 不 产 生 效 力 9
第 四 十 二 条 不 具 备 归 档 和 存 查 价 值 的 公 文 及 资 料, 经 过 有 关 部 门 鉴 别 及 办 公 室 主 任 批 准, 可 以 定 期 销 毁 销 毁 秘 密 公 文 应 当 到 指 定 场 所 由 两 人 以 上 监 销, 保 证 不 丢 失, 不 漏 销 第 四 十 三 条 部 门 合 并 时, 全 部 公 文 应 当 随 之 合 并 管 理 部 门 撤 销 时, 需 要 归 档 的 公 文 整 理 ( 立 卷 )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移 交 档 案 室 工 作 人 员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时, 应 当 将 本 人 暂 存 借 用 的 公 文 按 有 关 规 定 移 交 清 退 第 九 章 电 子 公 文 管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电 子 公 文 是 指 公 司 在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与 纸 质 公 文 同 等 法 定 效 力 和 规 范 体 式 的, 并 通 过 计 算 机 网 络 传 输 ( 生 成 发 送 接 收 过 程 ) 的 电 子 文 件 第 四 十 五 条 除 涉 秘 文 件 上 行 文 平 行 文 以 外 的 公 司 文 件 一 律 以 电 子 公 文 形 式 在 公 司 网 站 ( 网 址 :www.csnec.cn) 发 布, 如 无 特 殊 需 要, 不 寄 发 纸 质 文 件 第 四 十 六 条 电 子 公 文 发 文 办 理 : 电 子 公 文 发 文 办 理 流 程 及 相 应 管 理 规 范 与 纸 质 公 文 一 致 第 四 十 七 条 电 子 公 文 收 文 办 理 : ( 一 ) 电 子 公 文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在 文 件 发 布 的 第 一 时 间 内 下 载 打 印, 打 印 后 的 电 子 公 文 效 力 等 同 于 纸 质 公 文 附 本, 按 公 司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 二 ) 办 公 室 必 须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少 于 四 次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10
下 载 公 文, 时 间 分 别 为 每 日 9 时 11 时 30 分 14 时 17 时 如 不 能 正 常 下 载, 及 时 与 发 文 单 位 联 系 ( 三 ) 办 公 室 在 接 收 电 子 公 文 时 要 认 真 查 看 来 文 是 否 准 确 无 误, 发 现 来 文 出 现 错 误 时, 应 该 立 即 向 来 文 单 位 反 馈, 以 便 及 时 更 正 ( 四 ) 电 子 公 文 处 理 必 须 做 到 准 确 及 时 安 全 急 件 随 到 随 办 ; 有 时 限 要 求 的 公 文,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限 被 完 成 ; 一 般 文 件 必 须 在 收 到 来 文 的 7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办 公 室 应 每 月 公 布 一 次 公 文 办 理 情 况 的 督 察 通 报 ( 五 ) 电 子 公 文 的 催 办 督 办 实 行 即 到 即 收 即 办 制 度, 办 公 室 要 认 真 跟 踪 公 文 办 理 情 况, 确 保 收 到 电 子 公 文 件 件 有 着 落 第 四 十 八 条 电 子 印 章 的 制 作 和 管 理 ( 一 ) 电 子 印 章 是 对 电 子 公 文 进 行 数 字 签 名 的 印 章, 与 实 物 印 章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二 ) 电 子 印 章 按 实 物 印 章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公 司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 三 ) 电 子 印 章 的 制 作 变 更 或 销 毁 工 作 统 一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各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制 作 使 用 ( 四 ) 电 子 印 章 是 系 统 重 要 的 保 密 部 件,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和 使 用 ( 五 ) 电 子 印 章 的 使 用 只 限 于 经 公 文 传 输 系 统 传 输 的 电 子 公 11
文 不 得 作 为 介 绍 信 单 据 合 同 书 等 其 他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件 盖 章 使 用 第 四 十 九 条 电 子 公 文 的 立 卷 归 档 管 理 按 照 纸 质 公 文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其 它 有 关 公 文 处 理 的 规 定, 凡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12
附 件 2: 中 交 二 航 局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文 主 题 词 表 一 综 合 决 定 指 示 通 知 通 报 报 告 请 示 函 意 见 批 复 纪 要 会 议 考 察 转 发 印 发 讲 话 汇 编 总 结 经 验 材 料 呈 报 报 送 方 案 贯 彻 函 授 调 查 研 究 提 案 议 案 建 议 题 词 章 程 名 单 公 文 印 章 保 密 机 要 档 案 信 访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条 例 出 席 活 动 监 察 督 察 纪 检 贪 污 受 贿 廉 政 党 风 庆 典 着 装 参 观 接 待 措 施 视 察 考 察 礼 品 馈 赠 服 务 发 言 批 准 审 批 信 函 事 务 福 利 房 屋 住 宅 工 会 文 体 保 卫 治 安 消 防 防 火 扶 贫 信 息 节 能 防 疫 检 疫 计 划 生 育 综 合 治 理 节 假 日 二 体 改 规 章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改 造 竞 争 兼 并 开 放 开 发 产 业 资 源 土 地 资 产 资 料 产 权 结 构 国 有 企 业 集 团 公 司 厂 长 经 理 任 期 目 标 合 同 租 赁 拍 卖 破 产 注 册 变 更 协 会 音 像 经 营 行 业 质 量 产 品 效 益 政 治 思 想 班 组 先 进 法 律 条 例 规 定 办 法 规 则 章 程 细 则 解 释 修 订 诉 讼 宣 传 新 闻 报 刊 精 神 文 明 行 业 风 气 所 有 制 股 份 制 13
三 计 划 计 划 规 划 投 资 交 通 年 度 指 标 建 设 改 建 扩 建 改 造 土 地 开 发 调 整 项 目 清 理 固 定 资 产 论 证 审 查 方 案 机 电 设 备 物 资 钢 材 木 材 进 口 出 口 拨 给 更 新 下 达 前 期 补 充 自 筹 立 项 停 缓 压 缩 规 模 追 加 延 长 补 助 装 备 外 资 合 资 合 作 外 经 统 计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许 可 证 大 中 型 四 财 务 金 融 财 务 会 计 预 算 决 算 核 算 结 算 资 金 基 金 租 金 现 金 外 汇 留 成 经 费 价 格 支 出 收 入 费 收 费 用 拨 款 免 征 减 免 征 收 利 率 利 息 税 率 费 率 汇 率 税 务 成 本 本 金 审 计 补 贴 贷 款 核 定 盈 利 亏 损 担 保 集 资 股 份 股 票 证 券 债 务 评 估 银 行 信 贷 贴 现 交 易 期 货 贴 息 彩 票 信 托 保 险 赔 偿 储 蓄 折 旧 率 管 理 费 国 库 券 多 种 经 营 折 旧 费 固 定 资 产 流 动 资 金 五 人 劳 人 事 劳 动 领 导 干 部 党 群 职 务 任 免 调 动 聘 任 招 聘 辞 退 退 职 政 审 考 核 培 训 录 用 职 工 家 属 工 人 工 种 工 龄 职 称 评 审 晋 级 奖 励 处 分 机 构 职 能 编 制 定 员 精 简 分 配 户 口 更 名 休 假 14
劳 务 待 遇 离 休 退 休 交 流 安 置 调 配 模 范 表 彰 社 团 组 织 人 才 专 家 院 士 工 资 收 入 津 贴 奖 金 补 助 保 护 保 险 医 疗 卫 生 福 利 疗 养 丧 葬 奖 惩 救 灾 救 济 荣 誉 称 号 社 会 保 障 双 拥 工 作 六 工 程 工 程 基 建 勘 察 设 计 概 算 铁 路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机 场 航 线 航 道 港 口 码 头 口 岸 船 舶 机 构 施 工 养 护 资 审 招 标 投 标 中 标 开 工 竣 工 验 收 咨 询 监 理 等 级 救 灾 水 毁 筑 路 设 施 环 卫 环 保 资 质 装 修 房 地 产 七 科 技 教 育 科 技 科 研 鉴 定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信 息 成 果 引 进 交 流 展 览 专 利 专 家 实 验 教 育 学 术 学 位 招 生 讲 学 专 业 职 业 学 习 证 书 成 人 进 修 实 习 自 动 化 计 算 机 八 外 事 外 事 出 国 考 察 来 访 出 访 签 证 护 照 接 待 会 见 接 见 团 组 外 宾 国 际 涉 外 谈 判 会 谈 签 署 邀 请 援 外 商 检 海 关 外 国 专 家 15